时间:2023-06-05 10:30: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是登记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依据。登记的档案资料是随着登记机构的登记而产生,不能单独成立。这次住建部与国土部的职责分工,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产交易,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动产登记。随之带来的工作衔接问题,两个部门都离不开原来的房产档案的支持。
(一)原房产档案留存在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更便民利民
原房产档案随原产权产籍监理处合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而随之发生转移,但继续保存在原档案室。因历史原因,土地和房产的登记是分开登记的,此次实行统一登记后,如果不能实现内部的工作衔接与资料的传递、共享,将会出现群众办事难的情况,本着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档案资料不存在移交的问题。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存放在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成本更低更具合理性
从目前来看,为尽快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因各地对原有得房产档案的归属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做法,我市从档案转移及管理的成本上考虑,认为存放在原有部门,是利大于弊也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今后的工作开展。
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题
(一)重视前台业务,轻视后台档案
在具体的房产登记过程中,一直以来都比较重视业务和流程的培训,而忽视了后续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细则少之甚少。比起对业务的重视度而言,对档案的关注度显然是欠缺的。需要及时跟进相应的档案管理配套政策,才能不断建立和完善各地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二)重视纸质档案,轻视电子档案信息维护
在新形势新条件下,人们对档案管理的信息要求日益提高,仍主要以纸质资料审核为主,因涉及的部门多、资料多,导致一本纸质档案需要数次流转,多次翻阅,降低工作效率,并应加快电子信息库的建设和维护。
(三)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知识薄弱
由于档案的专业性和动态性,档案的归集在随着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导致档案员对于档案资料的更新不及时,特别是统一登记后,要多学习土地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争取最短时间胜任岗位职责的标准。
(四)硬件条件差,整合数据库慢
不动产档案资料越来越多,涵盖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档案查询利用率也越来越高。而且纸质档案属于永久性保存,老式的档案柜已经不适合新形势下的发展。所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档案管理信息形态,因此档案数字化,建立电子信息库迫在眉睫。
三、随着不动产工作的逐步深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一)不断完善管理机制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档案的接受、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管理细节。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二)转变思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新形势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需要运用大量的先进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首先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现代化得档案管理能力。不动产登记的档案资料已经不仅仅是过去的纸质档案,还包括不动产登记相关数据。这就需要运用计算机等信息化手段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收件、审批、发证、归档等一系列的工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培训,提高档案专业管理水平
由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量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要加强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明确档案移交入档的时间、责任人,建立详细的移交清单,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提高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保密意识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健全,人民对不动产登记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并对如何公平、公正、公开的呼声越来越响亮。所以如何做到档案哪些部分是可以公开查询的,哪些是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必须需要保密的,做出严格的规定。需要签订保密协议。违反规定和泄露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对信息安全做相应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对机房受损、数据损毁、系统宕机、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等突发事件进行全方位预防,确保信息平台不间断地安全运行。
四、结论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它不仅是民生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在新形势下,只有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树立“国土一家”理念和意识,共同做好统一登记工作。以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房爱芬.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浅析.山东档案2010.06.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 38号.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问题;对策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得到顺利开展的重要资源,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环节,主要由不动产登记簿与登记原始资料所组成,是物权公示作用的最鲜明体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法院诉讼、住房保障、个人信用管理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在信息共享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信息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因此就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问题提出可行的对策,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1 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档案在利用目的、利用主体、利用对象、利用方式上也有较大差异,如:在利用主体上,可以是自然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国家有关机关等,但不同的利用主体其利用权限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差异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方式要求更为准确和细致。
不动产登记档案服务面临着条块化分割的问题,各有关部门掌握着自己的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系统,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并不能共享和利用,数据格式不一致,系统无法对接,为档案利用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大量的相关制度,但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导,造成内容庞杂,标准不一,并没有达到制定标准规范的目的,甚至有些基本内容并不符合工作规律,无法执行,给实际工作带来困扰,降低了档案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由于管理基础的不同,数据的整合仍在进行,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水平不一,且大多数自动化程度不高,部分内容还需要人工辅助查询,尚未全面实现远程异地查询和自助查询信息化服务水平远落后于利用需求的增长,使得利用效果大打折扣,满意度较低,无法获得利用者的认可。
2 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策略
2.1 转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模式
在当前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为更好的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高效开展,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应当在管理机构不断优化整合的基础上,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集成管理,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与服务机构的各项工作,从而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模式的转变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研究可知,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集成管理,是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得以高效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第一,应当逐步完善内控机制,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档案的真实性,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整体效果。尤其是在社会发展新形势下,更应当坚持做到依法履职,积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质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控制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证后续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二,积极探索互联网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新模式。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新媒体的出现与应用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提供了可靠的支持,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开展,应当对移动互联网技术加以合理应用,不断创新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模式,从而促进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新媒体对于社会工种信息需求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技术维度与传播维度两个方面,新媒体基于移动通信技术能够满足用户的多元需求,不再受时间、地点等条件的限制。而在传播维度方面,新媒体能够实现双向传播,便于公众开展深度互动,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与有效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能力与效率也明显改善,为促进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探寻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模式,并通过各部分之间的分工协作与沟通配合,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以及校验核对,强化业务衔接,从而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质量与效率。
2.2 提升信息化服务能力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应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能力,从而促进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
第一,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的合作共享。具体来讲,不动产登记管理与服务相关部门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利用互联网与中介机构开展合作,消除信息壁垒,减少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从而真正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二,加强统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过程中,应当对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优化管理,强化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意识,加大力度对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开发和推广应用,最大程度上避免多头管理等问题的出现,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效率。
2.3 完善保障和投入机制
第一,强化不动产登记档案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奖励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针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奖励机制,对在此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在服务模式创新、服务规范和标准建设、服务流程再造、服务手段完善及信息平台建设、数据资源整合与对接等方面取得新成绩的机构、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标杆。通^奖励机制,提高档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得到重视。
第二,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成熟度和用户满意度评价机制。用户的满意度是评价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用户满意度的评价机制,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获得科学、合理、及时、有效的评价,及时发现新问题、新矛盾,并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予以解决。
结束语
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社会对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需求也明显加大。为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应当结合大数据时代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具体分析,认清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强化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意识,转变服务的思想观念与具体方式,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实效性与针对性,从而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张玮琼.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档案学通讯,2016(5):62-66.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信息化建设 数据处理 信息系统
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我国的不动产中涉及到的土地、房屋、草原等不动产都是由不同部门进行登记,各个部门的标准、业务流程都不尽相同。
在充分研究铜山区不动产登记现有的调查、登记成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基础上,整理和分析各类不动产已有调查、登记成果、系统、数据库的标准、规程和规范等技术性要求,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入产权登记、权籍调查、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先进的技术,开发全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2 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的研究
为了能够使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能够更好地投入使用中,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及测绘数据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数据库管理、信息查询统计、不动产数据的实时共享等需求,平台需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云”框架,并结合铜山区现有的不动产登记现状以及登记业务需求进行设计。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铜山区现有的登记业务情况,进行流程再造,使登记业务流程能满足铜山区登记业务要求,登记工作便民、高效、安全进行。
信息平台的功能应包括数据管理(对数据的日常维护、更新、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等内容)、登记发证(对各种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定制、与数据的无缝对接、用户权限管理、登记自动归档等内容)、信息服务(信息共享、信息、权限管理等内容)这三个基本功能,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做好对这三个基本功能的建立和完善。
2.1 实施内容
2.1.1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开发
包括数据管理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及公开查询系统。业务受理审批涵盖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2.1.2 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
对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流程进行梳理,并结合不动产登记特点和铜山现状开展流程再造工作,实现基于同一平台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统一办理。
2.1.3 接口开发
在分析现有国土资源管理和房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开发完成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存量房备案系统及房产测绘管理系统的接口。
2.1.4 数据库转换
对原土地登记的空间数据、登记数据以及原房产新登记系统的登记数据进行梳理、转换,按不动产登记标准进行处理并转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同时按照不动产数据库标准构建铜山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1.5 系统技术支持和服务
提供驻地服务,维护数据库,对局方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培训,帮助解决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常规问题,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2.2 实施方案
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土地、房产、林地、承包地、草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所有的登记环节均在不动产系统中办理,在充分利用原不同登记部门的历史登记信息的原则下,对铜山不动产登记运行模式作如下设计(见图1)。
2.3 系统建设
以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为基础,搭建测试环境,安装Oracle数据库平台、ArcGIS平台软件、创建数据库和部署不动产登记平台等。
流程再造:进行流程业务梳理,并根据梳理的成果进行流程改造、表单修改等工作。
数据转库:根据前期调研的情况,将数据资料进行收集;然后对数据进行处理规范化,最终通过相应的工具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
系y测试:通过系统测试对数据库情况、流程再造情况、接口研况等进行测试。
系统迁移部署:在系统测试过后,若基本没有问题则可迁移至正式服务器进行运行,并部署客户端。
系统培训:对相关业务、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身份角色不同定制不同的培训计划。
运行维护:为保证现场发证的顺利流畅的运行,需要对系统进行配置。
3 结语
分析现有不动产登记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设计不动产信息化建设业务内容,结合结合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ArcGIS技术, 从信息化、智能化的方面分析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对不动产信息化建设进行业务流程设计,系统建设。
总之,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发展,信息化技术在其中的得到了广泛应用,极大地提升了行政工作效率,为人们的不动产登记和查询起到了保障作用。我们将应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并推动其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文奇,彭健.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问题分析与改进建议[J].浙江档案,2016(12):54-55.
[2]黄湘琼.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J].中国新通信,2016(10):105.
[3]尹鹏程,付丽莉,蔡先娈,邓玉锋,纪国平.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探讨[J].测绘科学,2016(11):50-55.
[4]张敬波.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若干问题思考――以瑞典为借鉴[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5(05):29-35.
【关键词】房产;档案管理;房屋登记;途径
引言
《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里面提到的“证据”,既包括当事人重新提交的证据,也包括已经形成的证据。而已经形成的证据,无疑就是指房屋登记档案。在房屋登记工作中,理顺房屋登记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是房屋登记机构自我保护的一道强有力的“防火墙”。笔者从工作一线的实际出发,就房屋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流程创新等方面略抒己见,以抛砖引玉,共同推动该项工作规范、迅速地向前发展。
一、阻碍房屋登记档案良性循环机制建立的三大难题
1.管理技术相对落后。与各行各业的档案管理整体水平相比,房屋登记档案管理的技术水平已经走到了前列。但是,从房屋登记工作本身来看,房屋地理信息技术、分幅分丘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据传输技术等已经广泛运用于受理申请、资料审核和登记审批的各个环节,而房屋登记档案管理技术却始终没有取得全面性的突破,这让房屋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总是处于吃力追赶的被动地位,成为整个房屋登记工作中最弱的一环,极大地制约了房屋档案管理发展的手脚。
2.管理资金难以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软硬件建设规范,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及住建部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标准的具体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并且,从应用新型管理技术、完善先进管理手段、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角度看,引用新技术及新设备的经费,并不亚于完成档案管理工作基础设施所需的资金。而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资金长期依赖外部“输血”的模式,常常会引发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资金的不足,这也成为限制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一个重要因素。
3.管理理念尚需突破。长期以来,一种错误的观念一直妨碍着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即档案管理部门是一个单位的“冷部门”,其地位和作用与单位的主业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其实,具有物权证据、区域垄断、使用频繁、动态发展等特性的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才是整个房屋登记工作的核心环节,只有它在管理体制、工作流程等方面突破了思维定势,呈现出勃勃生机,房屋登记工作才能够真正走出一片新天地。
二、建立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良性循环机制的主要途径
笔者对于建立房屋登记档案管理良性循环机制的总体构想是:档案管理部门要以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为基础,推动档案管理上档升级;要利用档案数字化成果对外提供有偿查询服务,以积累资金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上档升级的需要。
(一)以档案数字化建设为突破口,夯实模式创新基础
1.购置硬件。进行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必须拥有大内存的网络服务器、扫描仪、数码像机、高质量防火墙、微机终端等设备,并且要建立起完善的局域网,以应对数码成像、数据传输、信息储存等工作的需要。因此,在硬件配置时,要充分考虑其属性特征,确保其能够满足数字化管理的要求。同时,各硬件间要能够有效联接、系统兼容,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工作机组。
2.开发软件。选择科学实用的数字化管理软件,直接关系到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速度、质量、管理效果和应用水平。因此,在进行软件开发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一是要与现有房屋登记程序有效衔接,即将房屋登记档案数字化成果作为一个子模块,加载到现有登记程序之中。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能够在同一界面之下调取档案数字化信息,为交易与权属管理工作服务。二是能够进行优化升级。软件在试运行和正式运行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不能将数字化软件作“死”,要留有充分的修改余地。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为版本升级做好铺垫。三是要注意分析统计工具的设置,为全面、便捷、准确地开发利用房屋登记档案信息做好准备。
3.整理数据。房屋登记档案经过数字化后,各种数据将直接进入到房屋登记工作之中。如果数字化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房地产管理工作将从信息源头开始即是不正确的,并将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出现一连串错误。这就要求在进行档案数字化时,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仔细的质量检查,例如录入的数据是否正确、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图像与著录内容是否相对应、上下手产权关系与实际是否相符等等,确保房屋登记档案的数据处理准确无误。同时,为安全起见,还应建立异地容灾制度,将整理好的数据进行异地备份储存。
(二)以流程再造为突破口,提高档案查询效率
房屋登记档案的利用主要分为内部利用与外部利用两种。以往大部分房屋登记机构在利用档案时都是一条人工通道,即受理窗口发调档指令档案管理部门把登记档案送至调档窗口档案利用使用完毕归档。在整个过程中,不仅效率低下,并且还增加了档案损毁丢失的风险,影响办事群众的满意程度。而档案数字化后,便可轻松实现档案查阅对内、对外两条线服务。
1.内部查阅自主化。将形成的房屋登记数字档案储存在专门的数据库中,并与房屋登记信息相联。在办理房屋登记业务的过程中,如果需要查询房屋登记档案确认相关事项,受理人员可直接通过自己的电脑终端读取数字档案。为确保数字档案安全,每名查阅数字档案的操作者都必须使用密码,软件系统自动生成操作记录。操作者查阅的数字档案应为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所必须的,所办业务应与自动生成的数字档案查阅记录一致,以防止任意查阅导致房屋登记数字档案信息外泄事宜,避免对数据库造成损害。
2.外部查阅人性化。一是查阅窗口前置,房屋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在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场所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利用者查阅房屋登记档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二是查阅人只需查看档案内容而不需复印相关材料的,可以采取“一机双屏”的查阅模式,为查阅人设置一块显示屏显示数字档案,供查阅人查看。查阅人需要复印档案材料的,可以直接打印数字档案。让整个外部查阅过程全部实现数字化操作。
XX年,我局档案工作在党组的领导下,在xx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和县档案馆的业务指导下,在局相关业务科室的相互配合下,积极开展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完成我局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及大邑县档案局和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安排的工作。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认真学习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加强档案法、保密法的学习。建立、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移交、归集到我馆的城建、房产档案,认真进行整理、扫描、组卷、入库上架存放,使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 今年,我办工作人员积极开展“两学一做”的学习教育活动,结合本职工作实际,认真领会学习目的,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二. 积极参加xx市房产信息档案馆组织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和档案管理的业务学习。6月,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在xx区组织召开了“2016xxxx系统档案信息工作现场交流培训会”。就各区市、县房产档案管理工作情况、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经验进行了交流;对档案管理中的消防知识普及、消防常识等进行了培训,参观了消防官兵的技能演练。让我们增添了防火安全知识。
三. 对房产档案资料的外借、房产档案的归集接收利用软件进行管理;在档案的整理、扫描组卷方面,今年完成房产档案规范的整理、扫描 、组卷累计 :城市(4000卷);农村(扫描230卷);实现了电子和实物档案的双重存储。由于我局档案馆正在改建,尚未竣工,预计2017年3月可投入使用,原有的档案室因库房容量不足,所以农村产权档案均未组卷,新增房产档案也不能做到及时组卷、上架。
四. 政务中心房产档案的查询,采用了自主查询、人工查询、网上预约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今年查询房屋档案资料(9825户);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证明(12300户);接受法院查封房产(180户)、解封(30户),促进了我局正常工作的开展。
五.在档案库房管理方面,落实专人管理库房,使上架档案摆放整齐有序、落实“九防”措施,促进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完成年鉴资料。
七.11月10日不动产管理中心成立,根据职责划分实行不动产登记后,新产生的档案,我馆不再接收,将由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来收集整理。我馆只负责11月10日前的存量档案的整理、归集、查询工作。
八.在档案管理方面,我办离市局房产信息档案馆要求还差的远,工作的质量和标准还需提高,档案管理方面还有很多具体工作等待我们去完成,面临的困难等着我们去克服,为此我们将迎难而上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加强工作作风的培养,以严谨、细致、积极进取的工作作风,做好档案管理各项工作。
九、我们将以局领导和上级指示精神为工作动力,加强档案业务学习, 提高我室工作人员的档案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档案法》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我室工作人员的档案业务素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把好房产档案整理、扫描、组卷工作的质量关。并请市局房产信息档案馆指导我室业务工作,加强档案资源、信息化建设,虚心学习先进单位的好方法和管理经验,使档案管理工作上一新台阶,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关键词:融资 统一 动产抵押
中图分类号:D91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4-0090-01
一、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抵押存在的问题
面对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品,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曾对银行系统授信时是否接受中小企业的存货、应收帐款等作为抵押品进行了调查,从银行角度分析了中小企业难以凭借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获得贷款的原因。从银行角度而言,动产抵押难以推行的因素主要包括:
其一,动产特征所致。在动产抵押中,动产易于移动导致实践中一物多抵和抵押物品不实。
其二,银行控制风险的需要。银行信贷资源在我国的金融资源总量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但目前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与其理想状态相比仍差距明显,银行系统中的不良资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风险日渐累积,信贷趋于集中。在这个大前提下,银行防范风险机制不断完善,如商业银行普遍上收贷款权限,严格贷款发放程序和条件,重视对中小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的考察。这导致以担保贷款为主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其三,银行应对动产抵押经验不足。动产抵押要求银行相当熟悉抵押品所在的行业,能确定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目前国内银行在这方面谈不上经验丰富。
二、设立统一抵押登记模式的必要性
抵押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用于抵押的物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目前,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状况不容乐观,这已经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发展形成很大的制约。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
第一,登记效率低下。根据对工商局、银行、企业的调查。一般地,中小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时间为:(1)设备登记,工商局认为实际所需时间为5天,而金融机构认为实际所需时间最短7天,最长为17天;(2)土地和建筑物登记,房地产登记所认为实际所需时间3天至15天;金融机构认为实际所需时间最短7天,最长为30天;(3)机动车登记,按《机动车登记规定》,汽车登记法定时间为1天,向登记机构查询信息,花费时间一般为1天至3天。这些均导致登记效率不高。
第二,登记事项不合理。目前实践中动产抵押登记的指导性法规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4~7条的规定,不仅反映出登记内容过于详细而且需要登记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在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时,需要对抵押的动产做出详细性描述。
第三,登记机关杂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物权法》也采用相同规定,于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动产抵押的部门,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但是实践中,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远比上述法律规定要混乱。
因此,动产是种类物和抵押物的不特定性以及抵押后容易替换,造成抵押登记在操作中的困境。再加之实践中登记机关杂乱,登记效率低下,可以说动产抵押登记状况不容乐观。动产抵押登记无章可循成为影响银行接受动产抵押权的重要原因。
三、设立统一抵押登记模式的可行性
6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不动产租赁政策。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地下空间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6月26日消息称,已有和在建地下空间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据悉,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当中提出,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同时,将开展地下空间普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不低于50%的城市初步建立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的综合管理系统,有效提升城市地下空间信息化管理能力。对此,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周永章表示:我们以前注意的都是地表上的产权性质,地下这部分其实非常有价值。
农地入市需征20%-50%调节金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征收比例,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等因素确定。
查房产证名字的方式有:
1、到当地房产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之后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进行查询。如果房产证在手里,直接看房产证的持证人和附记页上面的产权人信息就知道是谁的名字了。
2、到当地房产局查询。直接到房管局或者国土资源管理局或者房地产档案管理局查。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档案馆或窗口查询。不动产属于个人隐私,除国家机关因执法需要外,非权力人本人、配偶本人或共有人本人以外将不能查询,除此无其它查询方法。
(来源:文章屋网 )
一、背景及概念
合并办理,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这种关联性可以体现为“先后关系”,也可以体现为“并列关系”,还可以二者兼而有之。
“先后关系”的典型表现为:预购商品房被查封拍卖。预购商品房被查封拍卖,理论上存在两手转移登记,但前一手预购人的登记既不能履行,也不必履行;后一手拍卖买受人的登记,则可在理清权利变动的基础上,予以合并办理。
“并列关系”的典型表现为:继承同时发生赠与。这两种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但由于具备房产共有的属性以及法律关系发生的同时性(在放弃继承的同时将自有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等特点,也可以适用合并办理。
“先后关系”与“并列关系”兼而有之的典型表现就是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这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是买卖关系,购房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同时还可能存在售房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如购买期房需开发商提供期间担保),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于一体,共同促成了购房这一结果的发生。购房人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贷款人要取得抵押权,则要分别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这两个登记行为是相对独立又彼此相关的。相对独立在于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可以分别办理,即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就需要当事人申请两次登记,并分别领取权利证书;彼此关联表现在当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时,当事人提供的来源证明文件可清晰地表示出两个登记行为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当事人而言,可以一次性完成受理,一次性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
二、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可行性分析
1.合法性分析
首先,《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为合并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3.2第4点规定,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登记。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而言,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不存在法律冲突。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抵押权登记以房屋转移登记为基础,抵押权在转移登记之后的所有权上设立,存量房只要产权清晰,不存在查封等限制状况,满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那么转移之后的房屋,也不属于禁止抵押的范畴。再次,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而言,两种登记合并办理以后,能满足要件齐全,程序正当的要求。第一,《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三条分别列举了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这些要件之间不存在矛盾冲突,满足同时受理的条件。第二,两项业务合并办理以后,仍是都要经过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环节,不会产生程序上的问题。
2.必要性分析
实行资金监管前,我市以贷款方式购买存量房的交易模式为: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给卖方,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新的房产证办好以后,买卖双方再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新的土地证也办好之后,买方再持房产证、土地证去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人再和买方一起来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待抵押权登记完成后,银行放款给买方,买方再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
实行资金监管后,银行需先行将贷款放到资金监管专户中,如果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办理不同步,将会出现房贷放出,产权过户,在抵押权办理期间出现法院查封的情形,从而给银行造成极大风险。当然,实行合并办理,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也是重要考量之一。
三、主要问题及对策
1.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要件问题
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我们一直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列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必收材料,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及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主体一致。但这却在程序上给合并办理登记带来了桎梏。如果土地证是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必收要件,那么房屋转移登记完成以后,必须先领取新的房产证,再办理新的土地证,然后才能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那么,客观上房屋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就无法同时受理,更无法合并办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邀请了常州市法制办、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研究会商,重点讨论房屋抵押权登记不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以及操作性问题。会议一致认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以后,并非不要求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是在抵押权登记环节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转移登记环节则仍需照常提供,因此,不会造成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状况。最终,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相关业务合并办理的通知》,文件明确:对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平台管理的房屋交易业务,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将房屋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要求不变;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双方待合并登记业务全部完成以后,再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从而为房屋登记关联业务的合并办理提供了政策支持,而房屋抵押权登记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2.关于登簿时点的设定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除法定情况以外,不动产物权的生成时点,就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简称登簿时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以后,两个业务是同时登簿还是先后登簿?
主张同时登簿的观点认为,既然两个业务同时受理,同时审核,那么登簿程序也可同时完成,这样既方便操作,又能提高工作效率。主张先后登簿的观点认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基础,没有转移登记生成的所有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就无从设定。因此,两个业务之间应当有先后次序,应先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登簿,再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登簿。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从法理角度讲,所有权是抵押权设定的基础。《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任何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换句话说,必须先有所有权,再有抵押权,而登簿时点客观上决定了权利生成的时间,因此,登簿也应依次进行。其次,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1.0.3的规定,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俗称“在先登记原则”。抵押也是对房屋权利的处分,在房屋所有权未确定之前,抵押权也无法设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确定了登簿方式为先后登簿,即终审人员在系统点击确认之时,即为所有权登记的登簿时点,抵押权登记的登簿时点则由系统自动设置延后5秒。
3.合并办理业务的归档和档案利用的问题
两个业务合并办理以后,这两个业务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那么到归档环节,是作为一个合成业务一并归档,还是作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归档?
(一)全力争取各类计划指标。抢抓政策机遇,坚持有保有压、合理配置、用足用好,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民生工程用地。
(二)主动作为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专班服务,全程跟踪,应保尽保,确保用地报批一次性通过率达95%,全力保障京能热电、武十高铁、五条市政道路等重大招商引资、重点基础设施、重点工业项目建设。
(三)培育健康的土地市场。制定土地收储计划,不断健全土地储备、出让、融资新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导向性,建立健康规范的土地市场。建立住建、规划、房管、财政、城投月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土地收储工作,力争全年收储土地3000亩,整治净地2000亩,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1000亩,完成各类土地出让金入库30亿元。完成市、县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覆盖全域的“1+N”系统建设。
(四)推进矿产整合开发。按照市场规律抓好超贫磁铁、绿松石等优势矿产综合、规模开发利用,力争矿业投资15亿。积极推进找矿工作。出台《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线申报、征缴稽查全覆盖,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年检率100%。
二、统筹开发保护,建设生态国土
(五)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要求做好基本农田划定调查摸底等基础工作,严守303万亩耕地红线和253万亩基本农田底线。落实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耕地保护责任,严格用地预审,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建立耕地及基本农田信息系统和巡查网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国家、省级土地整治项目23万亩。
(六)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全市单位GDP地耗下降7.2%,前五年(2010—2014年)累计供地率达到65%,对累计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和民生用地外,一律停止报批用地。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网上监测监管,完成闲置用地处置任务,开展新一轮闲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限期盘活。继续开展工业用地手续集中办理工作,开展新一轮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工作,确保丹江口市创建国家级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城区顺利通过保牌复查,其他县(市、区)创建达标。
(七)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全面开展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划定全市生态红线,将滨江新区、武当山特区、六里坪镇等重点区域土地规划纳入市级监管。加强与市直单位横向交流合作,建立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和改善土地规划实施管理。开展第三轮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八)积极支持做好“绿满”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管,推动茅箭区朝北沟采石场生态国土项目立项。对已储备土地全面推进种树种草和山体治理工作。
(九)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与保护。积极推进丹江口库区地灾防治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力争纳入国家相关“十三五”规划。加强防灾应急机构建设,完成9个县(市、区)群测群防高标准“十有县”创建工作。突出抓好汛期重点地灾监测点防治工作,确保不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规范各级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
三、放大改革红利,建设创新国土
(十)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年度任务。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按时完成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任务。推动市、县两级在年内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组建机构、明确人员、扩大宣传、健康运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户外广告宣传不动产登记,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一)服务“四化同步”工作。落实郧阳区茶店镇及7个市级“四化同步”示范乡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利用增减挂钩试点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
(十二)推进公共资源入市交易。推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公开出让项目、土地整治项目、重大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招投标全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十三)加强土地整治试点创新。配合完成移土培肥项目审计工作,全面完成移土培肥工程和2012年(含)以前国土整治项目验收,2013年度国土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率达到50%。制定土地整治有关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建设和农民自建、以奖代补两项试点,总结经验。
四、主动接受监督,建设法治国土
(十四)以信息对称为导向建设阳光国土。按照“简便实用、通俗易懂”原则,制订实用的国土资源政策法规手册,建立国土系统微信、微博公众号,依托“6·25”全国土地日等主题活动,宣传重要信息、政策。发挥市局“宣讲团”政策宣讲作用,确保“六五”普法圆满收官。
(十五)确定权力和审批边界。制定并向社会公开部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实行目录化管理。
(十六)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健全执法监管“五早”模式(早教育、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学习推广外地建设手机移动监管平台等好作法、好经验,。通过责停、抄告相关部门、报告政府、上级部门等措施,落实和完善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处置工作,从严从重从快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90%,结案率85%。加强整改、查处,确保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实现零约谈、零问责。
(十七)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公开征地信息,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制度,探索留地安置,对征地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暂停用地报批。
(十八)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权利救济渠道。强化分工合作,依法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推动事项依法就地解决。
(十九)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配合市人大开展矿产资源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借力推动各地从严打击非法探、采矿行为。
五、切实转变作风,建设效能国土
(二十)开展作风建设“回访”活动。扎实推进“五个专项治理”回头看、“三严三实”等活动,制订实施作风建设“回访”活动方案,对一些重点服务对象开展服务“回访”,查问题、找不足,以问题为导向推动机关作风建设。
(二十一)促进审批服务提质提速。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减项目、减环节、减时限”要求,再造工作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扎实开展局长进大厅活动。
(二十二)加强机关效能监察。建立效能监察督办制度,按月通报市局政务服务窗口受件及领导批件办理进度,坚持跟踪督办,约谈推拖、延误责任人。建立上下班考核制度,并与年终考核衔接。
(二十三)推进网上审批、监管。完善“一张图”和省市两级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深化三级联网审批,实现全程网上审批和综合监管。及时更新城镇地籍数据库,建立异地备份制度,确保信息安全性、现势性。
(二十四)建设和谐文明竞进机关。发挥工青妇组织联系纽带作用,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以目标责任制管理、绿色机关、无烟机关、平安机关等活动为载体,争创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责任制、招商引资、档案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先进单位。建立和完善老干部档案,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和老干部参观市容市貌和重点项目建设。
(二十五)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强市、县(市、区)局班子建设,加大县局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工作力度,抓好干部培养、教育和管理。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回避等制度的落实,建立梯次干部和后备干部培养计划,积极争取各种奖励,落实干部职工待遇,激发干部职工工作热情。
六、落实“两个责任”,建设廉政国土
(二十六)落实“两个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分层分类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党组书记及分管领导廉政谈话制度,县市区局、分局、市局直属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廉政及作风月报制度,加强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与考核。
(二十七)严明工作纪律。在省、市纪律要求基础上,制订实施国土干部“十不准”行为准则。对违反“十不准”准则行为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增强警示效果,树立国土干部“求真务实、主动服务、清正廉洁”的形象。
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113.5+41 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功能
1.1、公示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公示的手段,是把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公众公开以标明房地产流转的情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不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受到破坏”。
1.2、公信功能
“公信是把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1.3、管理功能
房地产权属的登记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具有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一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功能,通过建立产籍资料,实现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职能;二是审查监督功能,通过对房地权属登记的审查程序,实现国家对税收的监管。同时,在房地产登记过程中,通过登记的合法性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法行为。
1.4、警示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警示功能,是指对各种记载房地产权利的变动均纳入登记,将各种房地产物权的排他性效力通过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予以明确宣示,以达到告诫相对于存在房地产交易风险的作用。
1.5、效率功能
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确认,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当事人可以充分信赖登记的内容,在交易之前不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费用去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对转让的房地产享有权利或存在权利的负担。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并能快捷的完成交易,符合市场经济的特征。
2、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程序
房地产的等级类别较多,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文件也有所不同,但基本的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2.1、申请
申请是房屋登记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房屋,才发生物权的效力。申请将引起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决定等行为。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登记依申请进行,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
2.2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受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初步审查的过程。受理时要看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查阅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以及各证明文件之间的逻辑是否一致,并就与登记有关的事项询问申请人,对询问结果应进行纪律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对提交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申请登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才能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3、审核
审核是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房屋登记的审核环节是房屋登记工作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着权利人的申请是否可以被核准登记。《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具体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审核哪些具体内容。登记机构的审核内容,主要是查阅登记簿、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查看等。具体为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冲突;是否存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4、记载于登记簿
经过登记机构的审核,对准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决定登记的事项,包括房屋的自然状况部分、权利状况部分,以及查封、异议等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等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的完成,必须要将房屋的有关信息归于登记簿。登记机构必须如实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发挥登记簿的公示、公信作用。
2.5、发证
登记机构在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缮写并向登记申请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权属证书和证明是登记机构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对房屋享有权利的证明,或者申请登记事项被记载于登记簿的证明。发证时应当请领证人检查一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上所载明的各登记事项是否准确,如有问题应及时解答或解决。发证应当有记录,并由领证人和发证工作人员签字、注明领证日期。
3、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1)有关继承房屋的权属登记法律适用错误。在继承过程中,在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房屋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继承变更登记,而在法律适用上,继承房屋属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这是房屋登记机关的适用法律错误。
(2)不注重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在房产权属争议不明和共有人不明的情况下,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申请在后,办证在前,登记程序违法;有的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却未进行初始登记。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另外,在权属有争议或不清的情况下办理了登记。这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4)有关人员用虚假的申请材料进行申请登记,而登记机关未尽相关审查义务,就给予登记,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财产权。
针对这一问题,建设部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的这一块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当事人所提供的是虚假的材料来进行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来进行负责。”
在建设部颁布的《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内容之中:
1、 对房地产登记当中的专业术语进行定义与解释。
2、 在《房屋登记办法》的基础上,对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具体化、明细化。
3、 对《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房屋登记程序提出具体的要求与标准,对每个环节的人员任务与责任具体化。
4、 对《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档案归档环节进行介绍并对存档范围、档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与执行步骤。
5、 在《房屋登记办法》的基础上,具体规定登记信息的利用与管理。
6、 将《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登记类型明细化,详尽规定哪些情况运用哪种登记类别。
7、 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中运用的表格样本。
8、 将《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各类登记需要的登记材料更加明确、细化。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关注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和房产的权益保护问题。而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权属法律化的重要标志,是人民不动产财产权利的确认,因此房屋权属登记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参考文献
[1]杨迎春.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J].现代商业,2011,24:197-198.
一、当前房屋登记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房屋登记系统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必须进行告知等;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各种规定,都需要我们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用,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提高自身素质、保障登记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其中,针对建立房屋登记簿这一核心要求,各地都在原来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开始了房屋登记簿的建立工作,烟台市也为此开发了全新的登记系统。我市目前在这方面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式,原有的登记系统不完善,无法满足建立房屋登记簿的要求,只能自己摸索手动建立登记簿,工作效率低,无法形成完善的房屋登记系统,也无法完成原来大量登记数据的建立工作,造成房屋登记簿的数据不齐全,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房屋登记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房屋登记系统,房屋的预售备案、房屋抵押等工作都难以统一起来,案件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也相互分离,不仅增加了大量的重复工作,降低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不能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造成房屋登记的误判,产生不稳定因素。
(二)房产档案管理问题
房产档案目前由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在房产档案管理上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部分档案没有做到一户一档
一户一档是房产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能做到一户一档,房产档案就无法体现房屋的产权现状,往往造成产权归属的误判。目前房产档案的管理普遍存在这一问题,一处房产具备几套档案,甚至抵押档案也是单独立档,互不联系,根本无法确定哪一套档案记录的是该房屋的当前所有权人。《办法》实施以后,需要逐步建立房屋登记簿,而房产档案是建立登记簿的重要数据来源。目前房产档案的现状显然不符合数据准确的要求,使房屋登记簿的建立困难重重。一旦因为房产档案的混乱造成登记簿的错误,导致经济损失,我局必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建立分丘分幅的管理模式
分丘分幅、以图管档的档案管理模式是房产档案管理最科学、最有效的管理模式。目前房产档案只是简单地放入档案柜,办理一批存放一批,全市各个区域的房产档案混在一起,同一栋楼的各户档案分散在整个库房中,难以实现档案的统计分析及利用。比如,因城市规划需要调阅我市某一区域的所有房产档案,目前只能先到现场逐户调查产权人姓名,根据姓名到档案馆逐户调阅,往往几天时间也不能完全调出。而如果采用分丘分幅的存档模式,同一区域的房产档案都集中在同一个档案柜,只需在规划图上划定范围,立刻可以找到该区域内所有房产档案的存放位置,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更不会出现错误或遗漏。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问题
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都采取各项措施,以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为根本,实现市场的平衡与稳定。烟台市房管局自2003年起开始了该项工作,目前已取得很好效果。我市2008年起,房管处开展了商品房预售备案工作,仅为整套工作程序的一个环节,严格来讲管理工作尚未真正运作,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一些企业无证售房、更改设计、面积不足;一些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工期延误;一些企业收取预收资金后,不积极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引起不稳定因素;一些小区物业管理跟不上,体现在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质量不达标的方面;同时,预收资金监管不到位,将可能发生抽逃资金等现象,对市场秩序危害极大。
(四)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2008年下半年,我们集中力量对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摸底。调查中发现存在两大类问题,一类是由于历史原因,房产证未办到个人名下,另一类是已办理了个人房产证,但由于不同因素,无法上市交易。涉及问题总户数为8650户,其中,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小区产生问题4454户,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或购买民房产生问题1240户,驻城村房屋产生问题2956户。
房屋登记中产生历史遗留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甚至相互交叉。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土地原因。有的在开发建设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手续不齐全;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民房,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由于户籍与土地政策冲突,无法办理房产证;有的驻城村利用宅基地搞开发,对外出售,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或已办理房产证后无法上市交易。
二是规划问题。有的项目没有办理规划手续便开发建设;有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土地审批手续不一致;有的实际建设超出规划审批手续许可的范围,等等。
三是建设手续不齐全。主要涉及工程开工、建筑质量、人防工程等。
四是政策因素。我市的房地产业管理是随着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走上正规的。具体讲,直到1998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才逐步步入正常轨道。1998年10月市政府召开会议,要求房屋登记中出具土地手续,我市才逐步完善房屋登记中的土地管理。同时,还存在一种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曾出台过政策,集中清理过部分违章行为,但由于政策传达或政策理解等因素,违章建设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办理,使问题积压下来。而在统计的8650户问题中,土地问题占48%。
五是少数的人为因素。极少数项目,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采取欺瞒等手段办理了相关手续,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问题显现出来,最直接的后果是已办理房产证的住户不能上市交易。
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房产相关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根源,也严重制约了房屋登记工作的完善与发展,是群众反映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
(五)房屋登记体制建设问题
目前我局从事房屋登记相关工作的单位科室有局业务科、房地产管理处、城建档案馆,开发办还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批工作。随着《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突出房屋登记簿法定效力的作用,以及中间环节“无缝对接”
、办事效率的最大化提高等要求的提出,现行房屋登记体制面临着以下问题:
1、登记簿的法定效力难以实现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依据,房产证只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同时,房屋登记类型包括国有、集体两大项登记,五大类型,30多个小项,每一小项登记均有不同要求,登记工作繁琐而复杂。但均需作到针对登记的事项、内容等询问申请人,并做笔录归档保留;均需作到将登记事项、内容记载于登记簿。
在现有的房屋登记体制下,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见不到登记簿,无法作到依据登记簿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内容等,也无法做询问笔录,无法根据登记簿登记事项、内容等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无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已进行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难以做到准确受理。
2、房屋登记效率受到很大制约
目前我市房产登记案件由业务科受理,由房管处现场勘查、审核、审批。而业务科与房管处没有实现集中办公,业务科受理案件后只能等半天或一天后集中送往房管处,这样在客观上就造成案件办理的滞后,不能做到受理即开始办理。目前,我们的办证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而传件与转件就要占去20%—40%,不利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办法》中规定的异议登记办理时限是1个工作日,而目前的工作机制仅接送案件就至少需要1—2天,根本无法达到规定要求。其他登记类型也会因为案件的传接占用了较多的时间,造成实际工作时间的紧张。尤其对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房产证遗失登记等需要即时办理的登记,势必因工作机制问题导致登记不及时,极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我局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房屋登记簿建立及信息系统建库工作难以开展
目前房产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在房屋登记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对房产档案进行标准化整理,建立规范的文本档案库及电子档案库,是登记系统建设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成果的质量也有严格的要求,需要确保100%的准确无误。这些工作都需要由房地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因此协调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也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六)村镇房屋登记问题
1、体制不理顺。目前,建成区的三个街道区域内所有房屋登记(包括该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均由市建设局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直接派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调查笔录,完成内审外查后给予登记发证;而另8处镇街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自2005年8月后,市房地产管理处只增加了业务量,人员编制並没有随之增加,现该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共11人,尚不足烟台市其它县市区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平均人数的半数,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8月起的村镇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只能沿用以往模式,即由各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受理案件,申报资料初审,然后现场勘查,再将资料报至市房地产管理处,该处只能做到形式审查,一方面无法确认资料真伪,另一方面对现场的实际状况並未真正掌握,只能以各村镇建设办公室的审查结果作为依据进行登记並发证。村镇建设办公室隶属于各乡镇政府,受诸多因素制约,审查结果时有纰漏,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办公经费和办公设施匮乏。目前,我市各镇街财政对于村镇房屋登记都不拨付办公经费,村镇建设助理员都是自己负担给老百姓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交通费、燃油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同时,缺乏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数码照相机、交通工具,有的乡镇甚至不为村镇建设办公室配备办公电话,长期以来,不但给村镇建设助理员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而且打击了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3、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由于市房地产管理处只增业务不增人员编制,只能继续依靠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各镇街的房屋登记业务。而各镇街一般只设置一名村镇建设助理员,多的有大辛店镇、潮水镇、南王街道也只有2人,还要负责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村镇公用事业等业务,而且多数村镇建设助理员还担任其他职务;由于我市乡镇合并,乡镇规模大幅扩大,少则五十个自然村,多则过近二百个自然村,而村镇建设办公室人员並未增加,原来小乡镇的村镇建设助理员要负责已增至两倍、三倍的大镇的实地勘察房屋、测量绘图、填写表格等大量的工作,加上还要负责到市建设局业务科交件、拿证等工作。工作量相当大,人手明显不足,尤其是距离偏远的乡镇。
4、历史遗留的管理漏洞。以前房屋登记程序不严谨,管理不完善,造成一些房屋登记问题。大的方面有:(1)1993年全市乡镇房屋普查换证时,没有及时收回1985年颁发的房产证,造成“一房两证”问题。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建委关于更换农村房产所有正意见的通知》,1993年在我市所有的乡镇进行农民住宅普查换证,但是当时只是颁发了新的房产证,并没有收回1985年颁发的房产证,造成了许多房屋出现了“一栋房屋拥有两个房产证”的现象,这给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如法院查封了1993年的房产证,但是房屋权利人利用1985年的房产证进行转移登记。(2)1993年房产证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遗失补证登记后,原来房产证的存根没有及时注销,造成“一房两档”问题。“一房两档”的问题给房屋登记和档案管理造成了许多弊端,如对房屋抵押、房屋查封的档案管理造成许多漏洞;房屋过户后,原房屋权利人利用原房屋档案补办房产证等问题。若因此类问题造成工作上的错误,我们单位将要面临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5、村镇建设助理员业务培训工作不到位。各镇街的村镇建设助理员分散不均,而且身兼数职,很难集中培训。由于缺少必要的培训,村镇建设助理员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出现绘图、填写表格错误和漏报资料的现象,从而造成退件。这不但成倍增加了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量,而且也打击了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热情。
6、责任不明确。由于村镇建设办公室隶属于各镇(街)政府,其人员编制也属于当地政府,而国家规定,登记机构即建设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管理处要为最终的登记结果负责任,所以一旦登记失误、错误,登记机构就要为此买单。而目前在我市各镇街村镇建设办公室,客观上存在人员缺乏、经费设备不助等因素,更重要的是主观上落实责任不理顺,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审查资料不彻底,现场勘查不认真,表现在:有的受理业务案件不见当事人,随意性大;有的现场勘查不严肃,根本不到现场;有的办人情案件,违规操作。部分业务案件房管处在复审时能够及时发现处理,而大部分案件如有漏洞市房管处仅凭形式审查並发现不了。如某镇街村建设办公室没有按照要求见到房屋卖双方当事人,仅凭买方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就给审核盖章,结果买方提供的是假身份证,造成极恶劣的影响。此类问题不发生则已,一旦发生就很难收拾,群众反映很强烈。
二、规范房屋登记工作的对策
针对以上六方面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及对策:
(一)对于房屋登记系统问题,应加强房屋登记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一是配合《房屋登记办法》的深入实施,及时更新引进房屋登记软件系统,解决原有软件功能落后、效率低下的状况,尽快组织人力物力投入到系统建设中去,提高登记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加大投入,报请建设局党委,购置一批先进的仪器设备,完善登记基础条件,提高房屋登记效率。当前我市房屋登记基础设施薄弱,面对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日新月异的先进科技手段,房屋登记工作在更新基础设备、改进工作手段方面已经严重滞后。对此,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着手基础仪器设施的更新工作,配置用于房屋登记系统的服务器、计算机、扫描仪、内网设施等硬件,用于房屋面积测绘的gps定位系统、测距仪、绘图计算机、绘图仪等设备,从基础上提高房屋登记技术水平。
(二)对于房产档案管理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现档案分区分丘管理
(1)房产档案管理的分区分丘及编号,均参照土地宗地图进行。房产档案的分区分丘管理按照“房产区—房产分区—丘—幢—房”五级进行。
(2)房产区:将××市划分为几个房产区,按照城区、各村镇区域进行划分,在房产档案库房中划定相应的区域,用于存放相应房产区的房产档案。各房产区进行统一编号,作为房产区号。
(3)房产分区:每一个房产区划分多个房产分区,城区按照土地街坊图进行划分,村镇按照行政村进行划分。在房产档案库房的各房产区中划分房产分区,用于存放相应房产分区的房产档案。同一房产区的各房产分区进行统一编号,作为房产分区号。
(4)丘:每一个房产分区划分多个丘,按照宗地进行划分。属于同一住宅小区的几块宗地,或同属一村农居房的小块宗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一个丘。在房产档案库房的各房产分区中划分丘,用于存放相应丘的房产档案。同一房产分区的各丘进行统一编号,作为房产丘号。
(5)幢:每一丘中的每一幢房屋划分为一幢,在档案库房中相应丘中进行划分,编排幢号。
(6)房:每一幢房屋分为若干户房,在档案库房中的相应幢中划分每一户房的档案存放位置,用于存放该户房产的所有档案资料。
通过对全市房屋进行五级划分,确保了每一户房有一个系统的、唯一的编号。同时,通过对档案库房进行相应的五级划分,使全市每一户房屋在档案库房中都有一个唯一、固定的对应位置,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管理科学,且能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准确性,同时最大程度地增强了档案的利用效率。
2、实现档案一户一档
通过上述做法对档案库房进行了五级划分,建立了档案管理的整体框架,为实现一户一档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工作是将现有的房产档案进行整理,逐步将每一户房产档案“充实”到划分好的框架之中。
(1)新登记的房产档案
新登记产生的房产档案,按照上述五级编号进行整理,归入档案库房中的相应位置。
属于初始登记的,直接进行归档。
属于转移、变更登记的,提出上一份房产档案,与新档案合并后进行归档。上一份档案仍为转移或变更登记的,逐一提出上一档案,直至初始登记档案,一起合并为一份档案后归档。
属于抵押、查封、遗失、预告等各类登记的,提出房产档案,按上述要求进行整理、合并,与抵押、查封等相应的登记档案资料合并后归档。
(2)原有房产档案
新登记产生的房产档案按照上述要求整理归档后,原来存放的房产档案不会再增加,原有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同时进行。
原有档案是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存放的,因此应该从最后办理的档案开始,从后向前逐步推进,从最大程度上确保整理的档案为最后登记的产权人,保障房产档案的准确性。
档案整理的基本步骤:从最新的档案开始,对每一份档案按照要求逐一提出上一份档案,直至找到初始登记档案,合并为一份完整的档案;然后,按照要求进行五级编号,做好记录后进行归档。
(三)对于商品房预售管理问题,要在三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要抓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是允许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的行政许可,是介入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一方面要严格审查预售项目的各项手续,审慎发放预售许可;另一方面更要严密监控违规售房,无证售房,使预售许可真正成为规范市场的有力手段。
二要抓好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核心步骤。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根本目的在于资金的周转利用,同时,缴纳的购房款也是广大购房户的核心利益,一旦这部分资金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而我市长期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粗放管理,资金监管工作更是没有实质性的实施,这是今后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房管处对该项工作进行了严密的论证讨论,制定了预售资金监管的有效方法与步骤,争取能够尽快使该项工作进入实质的实施阶段。
三要抓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监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重要手段。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相辅相成,一面约束开发公司不能挪用资金、一房多卖,一面约束购房者不能私卖炒房、哄抬房价,共同构成了完善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体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制度自2008年7月实施以来,已经初步显现出成效,为建立完善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对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策
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时间跨度较大的项目,建议不能以现行的政策来衡量,而应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政策把握应当立足当时。有的项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谈了很多当时的道理,且有可信的证据,建议尊重客观理由和客观存在,予以办理。
认真甄别、宽紧适度的原则。所有项目不能一概而论,要仔细勘察,对发生时间较近,明显违反政策的项目,要在相应尺度内予以惩处。
从速解决、一次办结的原则。鉴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本目的,建议限期办理解决,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尽量尽快解决,以防一拖再拖,继续积压。立足客观实际,针对不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办法,一次性解决问题,不能“留尾巴”,又产生新的问题隐患。
(五)对于房屋登记体制问题,应探讨建立规范的集中办公体制。
集中办公体制,即统一登记程序、统一办公场所、统一记载于登记簿,实现案件的受理、审批、登记、收费、发证、归档等各项业务集中办理,真正实现“一条龙”工作标准。集中办公在硬件上应具备相应的案件受理窗口、案件审批办公场所、房产档案库房、登记收费窗口、缮证发证窗口等五大部分,在软件上应具备流畅的传接程序,完善的管理机制。
集中办公体制的建立,一是可以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制度,实现登记业务的统一管理,避免登记错误的赔偿,符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要求;可以对房产档案直接进行规范化管理,杜绝工作漏洞,尽最大限度的规避登记风险。二是可以解决案件传接的滞后问题,做到受理即开始办理,即避免案件的“抢办”现象,又可以缩短20%—40%的登记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可以做到即时询问申请人相关问题,更好的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提供方便,符合《办法》要求,提高收件质量。
(六)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对策
要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管理起来,并不断加以规范,必须解决人员问题。首先是人员的责任心,形成错案追究的长效机制。其次是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第三是解决人员短缺的问题,配备足够的人手。第四是解决办公条件差的问题,不断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