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8:58: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休假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尊敬的领导: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拟申请休公假_____天,即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为感!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二〇一二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员工公休请假条
尊敬公司领导:
兹有__________ 部门/单位,_____ (姓名)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需请假,共_____ 天,请假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望领导批准为盼!
请假人:部门/单位负责人: 主管领导:
日期: 日期: 日期:
员工公休假条
员工 _____申请公休假 _____天,自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至_____ 日,特此请假,谢谢!
签字: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务员公休请假条
请 假 条
敬爱的所领导:
根据《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按规定本人参加工作的年限已满一年,可享有每年五天的年休假期。本人定于XX年9月26日~30日休年休假期。
请给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20xx年9月20日
机关事业单位公休请假申请条
姓名_____所在科室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 年 月
工作年限_____年;应休天数_____天
已休天数_____天;公休年度_____年
申请公休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天(不包括周末节假日)
科室负责人意见:__________
分管领导意见:__________
主要领导意见:__________
附:公务员请假、休假制度
一、请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一)职工补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产假按病假证明休假。
(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
(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19]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1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每周双休制度。
1.2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请部门负责人于加班前填写《加班审批单》,交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执行。
1.3遇大型展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全体加班的,由管理处统一安排。
1.4各部室应严肃考勤制度,如发现舞弊行为,对部室负责人及考勤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罚。对检举、举报者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第二条休假管理及审批权限
2.1职工(含部室副职)半天以内事假、病假由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的事假、病假由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2.2各部室正职病、事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
2.3请假流程:职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等),填写《请假审批单》,经党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相关假期时间并签字认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确认,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请假审批单》交到党政办公室备案,方可执行。
2.4凡请假者,假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部室负责人说明原因,电话续假,并在返回单位后补办超假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假期标准及相关事项
3.1迟到(早退):凡不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者,30分钟以内为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者按事假半天处理,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每迟到、早退1次扣10元。
3.2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审批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办公室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执行,若特殊原因(如交通事故等)不能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的,事后可凭相关单位的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事假半天以内扣20元,满1天扣40元,并按管理处考核细则规定,从季度考核奖中扣除。
3.3病假:员工因病申请病假,1-3天内需出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医院(含社区医院)当日病假证明及门诊收据,3天以上需出具三级甲等医院病假证明及门诊收据,填写《请假审批单》,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天扣20元,并按照管理处考核细则规定,从季度考核奖中扣除。
3.4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仅限两地分居的职工享受,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为带薪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5婚假:员工申请结婚,可持结婚证明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为带薪假。
婚假时间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6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丧亡去世,丧假时间为3天,丧假为带薪假期;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假期,延长假期按事假处理。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3.7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法定条件晚育的初育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两个月(即五个月),难产、剖腹产给予五个半月假期;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二胎只享受法定产假三个月,同时男方不再享有护理假。
3.8公休假:职工公休假时间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原则上公休假不延至下一年度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9旷工:凡没有办理假期手续的,事后又没有正当理由办理补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3天以内,每旷工1天扣除100元;旷工7天以上者,除按实际天数扣处罚款外,另取消当季度的考核资格;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当年各项考核资格,扣发各类奖金、补贴,并按照国家、市、区人事制度执行,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
第四条考勤管理
4.1考勤周期:为当月的一日至月底。
4.2各部门负责人于次月一日前签署本部门考勤,送至党政办公室存档。
4.3办公室抽查考勤记录及员工上岗情况,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即主动签办,并与部门负责人联络。
4.4职工出勤情况,办公室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职工每月出勤统计表一份报处领导及公示备案。
河南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系指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 实习、见习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实习、见习和学徒、熟练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上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可以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入伍两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和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第三条《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或职工在十六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由他人抚养长大,而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片登记为依据)。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婆。
第四条《探亲规定》所称的公休假日系指每周休息一天的假日而言。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各单位在执行时可根据《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路程远近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具体分析,适当掌握。
第五条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在职职工,如果是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的,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六条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七条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其配偶在当年、父或母在四年中到职工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和职工团聚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职工即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该四年探望父母的待遇。如职工配偶、父母是农村社员或城镇居民,职工所在单位可分别报销一次职工的配偶、父或母一人次的往返路费。
第八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军队干部如已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二)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的待遇。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到职工所在地探亲的,职工原领的往返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第九条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的教职工等),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利用休假期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利用休假期探亲的,其配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条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工作地点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将探望父母的假期和婚假合并使用。并按其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十一条确定职工是否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均以职工的配偶、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违犯法纪,但没有被劳动教养、判刑或开除公职的,仍可享受探亲待遇。受开除留厂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厂察看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三条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产假期满后,又与配偶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探亲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职工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分两次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五条职工回家探亲时,因患重病或遇有紧急事情不能如期销假,应取得当地公社(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或医疗单位的证明,超假时间方可作为病假或事假处理。职工无故超假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经所在单位核准,其超假日期可按探亲路程假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照发。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其探亲假期的工资,应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在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根据职工的申请,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好职工的探亲假期,并通知本人。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批、登记、销假等制度。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将本人的探亲情况书面通知调入单位。
第十八条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xx八年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职工探亲假的具体日期职工探亲假的具体假期为: 职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45 天。
为增强组织观念、严肃工作纪律,随时掌握干部职工去向,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批准权限
(一)镇党委、政府、人大主要领导请假应经市委、政府、人大批准。党政班子成员、村(社区)书记、主任请假需报经镇长、书记批准。
(二)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报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
(三)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
(四)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请假,3天以内(含3天)报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村(社区)书记、主任和挂点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村(社区)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各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批。请假条要报镇组织人事办备案,作为村(社区)干部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凡请公休假、探亲假、婚育假等的,须先报组织人事办或计生办签属意见后才能逐级审批。假条按程序批准后,先到组织人事办登记,然后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公室及督查办备案。假期满后应按时销假上班。
(六)因工作需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无法休息的,由分管领导认真审核管理。
二、对病假、事假的规定
(一)请事假的天数年底从所享受的公休假天数中扣除,超出天数每天扣缴60元。
(二)请病假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三)一年内累计请事假1个月以上或病假2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和先进工作者。无故超假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假一律不得与法定节假日两头拼假。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年,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于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_。
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位是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报告。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将可能指派乙方于其它职位。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不间断休息二十四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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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 合同有效期限 年,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________. 3. 合同期限至于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位是 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报告。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将可能指派乙方于其它职位。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不间断休息二十四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单 位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婚纱摄影(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__婚纱摄影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负责甲方店门管理和运营。担任_________________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每月应享有月公休假_____天,春节年假_____,在公休假期间甲方不得扣除乙方公休假工资。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与劳动者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月薪制度,乙方工资按照低薪加提成方式计算,乙方月工资底薪__________元,按照______ %提取。
(二)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调离时,且甲方不予增发一个月工资,但甲方必须结清乙方工资及提成。
上述劳动报酬支付日期为每月-____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甲方可提前或者顺延日期。
(四)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五: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甲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责任的;
3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1因患病或非因公事故受伤和其他重大原因,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乙方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七: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 乙方泄露或盗取或私用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业务影响或者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无条件开除乙方,并不负担任何遣散费。
(二)甲、乙双方在签约期内,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以甲方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以及入职时所签立的各项保证书执行,依照乙方个人职务之不同,最少应该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方式有合法的罚款权力,执行甲方公司管理章程制度总发的实施事项。
(三) 签约期中,乙方擅自到本市与甲方有相关业务、同行同类以及有相关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时,乙方需要赔偿甲方的损失。
(四) 甲、乙双方所签立的保密
责任书、法律责任书签订书以及本合同内各项规范事宜,甲、乙双方皆属认同,毫无任何异议。
(五) 如乙方辞职或者被解雇在一年之内不允许在本地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为第一审理机关。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 ,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 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和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前去探望其父亲和母亲时,可按实际去一地路程较远的一方计算旅途天数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和路费的依据。如被探望的亲属因事外出,职工到临时住地探望时,其往返路费只报销到被探望亲属的常住地,超过的部分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施工单位或流动工地,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业按劳保卡片登记划分供养关系为准)。
第六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掌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第七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而不应由父母来工作单位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作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返往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九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原来规定办理,即:
(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三个月)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大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按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台风、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因车船受阻而超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十三条 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但其回家探亲期间的工资,仍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职工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因患急病、重病,探亲期满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出国和去港澳探亲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申请去港澳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半年。其批准的假期工资以及国内的路途费,可参照职工探亲规定办理,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享受《探亲规定》待遇的归侨、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内地后,职工前去探望的,可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76〕部领一字第42号文规定,按探亲假待遇处理。路费报销可参照出国探亲办法,从职工居住地到出境地点国内段路费,按规定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
第十五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规定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发给。
在探亲假期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制度,对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一、考勤制度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早九晚五”作息制度。除国家法定节日外,窗口工作人员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并实行坐班制。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刷卡考勤,即每天早晨上班时和下午下班时须刷卡考勤。全体人员凭本人考勤卡刷卡,不得委托他人或代他人刷卡。
(四)窗口工作人员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均应按“请假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请假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故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二)中心实行“AB岗工作制”,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安排B岗到窗口临时替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1、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
2、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3、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部门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
B岗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每年窗口工作人员调整时,将B岗人员名单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科备案。B岗人员应熟悉审批业务和服务规范,遵守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参加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B岗人员在中心的工作情况将纳入窗口月度及年度考核。
(三)请假程序
1、窗口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应报中心督办科批准;
2、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应经窗口首席代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请假时间,一天以内的报窗口联络员批准;三天以内的报督办科科长批准;三天以上的报中心领导批准。中心管理人员请销假办法另行规定。
3、半天以上请假均应提前在请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使用中心统一的《外出请假申请单》。因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应电话请假,并在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请假人员返回中心后,应立即向窗口联络员办理销假手续。
4、因工作需要,窗口工作人员需回后方单位参加行政执法检查、审批业务培训和相关会议的,由后方单位分管窗口工作的领导提前向中心督办科通报情况,征得督办科同意后,由督办科通知窗口工作人员办理离岗手续。
5、各类请假在履行请假手续后,应及时到总服务台登记。总值班根据工作需要对请假外出进行调控。
(四)病、事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的,应提供市级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假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
2、病、事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岗位工作。
(五)公休假
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三、离岗制度
1、中心工作人员半小时以内短时离岗,应将工作牌设置为“请您稍候片刻”。
2、中心工作人员请假离开中心,应将工作牌调整为“离岗告示”,明确离岗时间、离岗事由、返回时间、联系电话、顶岗人员等事项。
四、午餐制度
1、工作人员原则上中午不得回家就餐。因特殊情况中午不能在中心就餐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好顶岗人员,在不影响窗口办件并履行请假手续后,于当日9:10前在总值班处登记,11:30后刷卡离开中心,14:00前刷卡到岗。
2、中午12:30—14:00为午餐时间。午餐期间,工作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随时听从总值班的调度,按总值班的要求及时到岗。
3、中午13:50中心播放音乐提醒工作人员做好上岗准备工作,14:00必须在岗履职。
五、会议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应准时参加中心会议及各种学习,会议开始前和结束后实行刷卡考勤。
2、会议开始前,窗口有服务对象办事的,工作人员应向总值班口头请假,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刷卡参加会议。
3、在会议开始前,全体工作人员应将手机设为静音,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内拨打或接听电话。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
(五)委托他人或代他人刷卡。
一、考勤内容
1、假期类别和期限
⑴病假:社区干部因病、伤、残确需住院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假。病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明材料,否则不得按病假计。
⑵事假:社区干部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处理的,可以报请领导批准给予事假。
⑶婚假:达到国家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的职工给予结婚假7天,男25岁、女23岁初次登记结婚为晚婚,增加奖励婚假7天,婚前登记检查视同事假或按婚假折算。
⑷丧假:社区干部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本人供养的祖父母去世,给丧假5天。
⑸产假、哺乳假等:社区干部产假为90天,晚育(年满24周岁后生育)增加晚育假30天,剖腹产凭医生证明增加15天;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⑹计划生育假:已婚社区干部计划内怀孕流产,按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可根据国家规定凭医生证明休假,按计划生育假处理;社区干部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采取措施的按病假处理。
⑺年休假: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社区干部每年休假3天,满10年至20年的休假6天,满21年及以上的休假9天。
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2、假期计算
病假、婚假、生育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3、请假程序和要求
⑴社区干部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填写“社区干部请假审批表”,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如因病或急事不能事先书面请假时,可电话先请假后再办理补假手续。
⑵凡请病假的,须出具病历和医院证明;连续请假3天以上的,还需提供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疾病证明、医疗票据等。
⑶社区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社区书记、主任批准,2天以上(含2天)须经社区书记、主任及挂点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告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⑷社区书记或主任请假必须经挂点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⑸社区干部一次请病假原则上不超过10天,危急病除外。
⑹年休假原则上不能与其它假连请。
⑺因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在休假期满的前一天通知,必须来电或来函说明,但一次续假不得超过3天,病假原则上不超过5天,返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4、旷工的界定
⑴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的;
⑵请假时间已满,不履行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⑶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规定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二、考勤的方法
考勤的方法主要采取:表格统计、专人登记、个人签到。各社区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社区每个人的出勤情况汇总报挂点领导及分管领导审签,考勤要实行自我约束、群众监督和领导检查相结合。
三、考勤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一个月中病假两天(含)以内的,病假期间发放所有工资,超出部分从考勤奖中按每天5元扣除。请假在半个月以内的(含),停发当月考勤奖;超过半个月的,停发补贴工资只发给基础工资。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30天(确因重病、重伤需住院除外),视为不称职,扣除全部绩效工资。
2、社区干部请事假期间,从考勤奖中按每天10元扣除。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10天以内,超过者年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视为不称职,扣除全部绩效工资。
3、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去进修学习的一天按5元扣除当月考勤奖金。
4、关于旷工的处理:旷工1天,扣除30元工资,连续旷工5天的,视为不称职,扣除全部绩效工资;并在全街道范围内通报批评;连续旷工7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年累计旷工5天的,除罚款外,实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扣除全部绩效工资。
下列情况不扣:
1、有医院诊断证明、相关部门的事故鉴定证明且经过批准的工伤假;
2、有一周岁以内孩子的女同志,每天一小时喂奶假;
3、计划生育采取长效措施的休假和长效措施失败后的补救措施假;
4、婚假、丧假的。
四、考勤要求
1、社区干部的考勤表由社区主任审核签字,考勤截止每月最后一天,各社区于次月5日前将考勤表统一报街道办事处。
2、各社区未能按本规定进行考勤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效能告诫。
3、凡考勤记录虚假,被分管领导发现后仍不改正的,予以效能告诫并通报批评。
4、被效能告诫的干部,扣发当月考勤奖。
5、社区干部工作时间内不得同时外出,要留人值班。如遇特殊情况,需用文字告示居民。
6、社区干部工作时间上学进修(市、区、办事处组织的培训除外)必须经街道分管领导批准。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六、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一)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职工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应于年初提出本单位职工的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职工的休假。
(三)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同时要把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休假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七、国有企业职工休假制度,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八、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