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8: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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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应对措施
在世界范围内,工伤保险制度是最早产生的社会保障项目,因为已经建立一段时间,所以发展较为完善。而我国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才形成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自从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自身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一些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不仅危机劳动者权益,也阻碍社会发展,本文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展开了分析,希望对有关单位起到一定帮助。
一、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遇到的问题
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所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对工伤保险法中的原则不能充分掌握。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法律法规还亟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欠缺,对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无法准确理解,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很多问题。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结合原则。②补偿不追究过错原则。③倾向于受害人原则。如果对上述原则不能充分掌握,那么工伤保险制度就无法顺利执行;其次,工伤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执行力亟待提升。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所以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对工伤事故进行有效处理。此外,执行力严重不足也是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企业发展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效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有意避免工伤事故的产生。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他们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是如果企业按照相应制度进行事故处理,就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执行力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所遇问题的应对措施
1.充分掌握工伤保险法原则
(1)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结合原则。按照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条例,企业在运行发展过程中,理应为企业员工、雇工等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一旦发生意外,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部分企业对工伤保险法中的雇主责任不是十分理解,想尽各种方法不去缴纳保险费用,这不仅违反了国家规定,也会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的责任都由企业承担,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破产。所以说,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一定要对雇主责任充分了解,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员工一定的安全感。(2)补偿不追究过错原则。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最应该做的是补偿受害人,这时如果再去追究企业或受害人的责任是非常不现实的。因此,企业要在自身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从设备、办公环境等方面入手,加强整顿,于源头上预防工伤事故的出现。此外,企业还可以举办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3)倾向于受害人原则。作为我国社会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工伤保险法完全继承了社会法的精神和目标,重点关注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所以说,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倾向于受害人,这是其根本原则的重要体现。如果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时遇到不确定是否补偿的情况,要采取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无的原则补偿受害人。前几年,我国发生过以下案例,某职工在工作时被硬物击中头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该职工将熟睡中的妻儿杀害,并自己自杀。该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却以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头部受害之后是否受到过其他伤害,也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受害之前是否有精神病史,认定受害人的上述行为与所受工伤有关,判定为工伤。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倾向于受害人的原则,对企业职工的个人权益起到了有效保障。
2.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
(1)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条例》中的规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时,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全部承担。另外,在此规定下,企业还应该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如确定为工伤,要上报所有材料,对于所存在的争议要及时咨询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一定不要为了逃避责任,而存在侥幸心理,知情不报,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承担所有的费用。(2)加强停工留薪期管理。在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企业中如有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接受治疗的员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能予以改变,企业必须按时支付。该规定充分体现出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维护,保障了劳动者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质量。但是,也有部分员工在受伤之后借以治疗的名义,申请长时间的休假,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成本,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员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提升排查力度,保障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大概在36个月左右,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改为津贴进行发放。近年来,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停工留薪期进行了重新规定,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如果有情况十分特殊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职工伤情而进行调整。如果员工需要申请超过一年的停工留薪期,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同意,所延长时间也要在一年以内。另外,在执行停工留薪期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并处理好各个岗位之间的人情关系,以免发生职工矛盾,在实现达到复工条件的职工按时复工的情况下,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3)组织开展劳动能力检验。在职工工伤治疗结束,或者是病情趋于稳定之后,要组织开展劳动能力的检验,职工确定伤残等级之后会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对于企业而言,劳动能力的检验不仅能够确定职工的伤残情况,避免职工再次受伤而造成更大的工伤责任,还能详细了解超出停工留薪期但仍然需要治疗的员工的具体情况,并通过劳动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按照工伤待遇给予处理。(4)完善违章操作惩罚制度。通过分析工伤保险法中的赔偿不追究过错原则,企业需要承担职工违规操作等各种情况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并在工伤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补偿。但是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为了实现制度化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企业应该提前建立违章操作惩罚规定,在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治疗时,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受害人,也要追究其相应责任,避免职工出现工伤光荣的现象,切实加强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从相应管理制度入手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的产生。综上所述,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关键的组成部分,企业务必要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员工保险意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合理应对建议分析杜景洋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史莉瑛.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3):98-99.
[2]席艳芳.探讨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工伤保险制度[J].现代经济信息,2017,(01):94.
[3]刘女丽.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J].河南科技,2014,(22):165.
关键词: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几年占总的GDP比例增长率都占有较大份额。随着各类建筑物的构造形式、立面造型多样化,具有高、大、新、特、奇、难等特点的建筑越来越多,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我国加入WTO后建筑业按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运作,给建筑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筑业生产劳动密集型特点形成的安全生产条件使其成为高危行业;每年发生大量的工伤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力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行业形象,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历来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和政治大局。
2监督管理模式的构建
2.1建立三种体制
建立规范、科学、依法行政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体制;建立完善、有效、持续改进的企业自我约束工作体制;建立从业人员敬业、守信、满足岗位能力,能有效改善生活、生存环境的人员培训、使用及保险、保障体制。
2.2建立三个体系
建立基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企业改革、人员流动的安全培训体系。
2.3建立三个机制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评价、认证、发证管理保证机制;建立建筑安全的方案措施、教育培训、检测检验等技术保证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审查、检查、评价、奖惩的激励保证机制。
2.4建立三个系统
建立快速反应的行业、企业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系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识别、整改、控制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和安全技术推广应用系统。
3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3.1建立和完善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销案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结案制度;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起重机械设备及大型安全设施检测合格、登记备案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评价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认定、评定制度;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季度通报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档案评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3.2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起码要求是应有和行业监管制度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还应有覆盖本企业主要工种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作业工法或指导书标准化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施工技术设计、计划、方案审批制度,特殊专向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大型设备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危害监测控制制度,企业及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等。并且要严格贯彻实施;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3.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处理的若干关系问题
作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它的功能定位主要应为管理、监督、考评和奖惩方面。
同施工企业的关系主要应该是监督、指导、服务、协调关系。
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法制环境、市场经济中自我觉醒自觉参与竞争。
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监督机构和企业安技系统的业务关系问题,主要应作:督促、指导、帮助、配合关系
如何把握安全达标工作问题:在目前形势(认识和社会氛围)、经济因素(费用无来源、欠款、压价)、人员素质(领导者、安监人员、一线民工)等情况下,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无所事事;要争取做到:目标合理、责任分解、管理有序、技术先进、精品要精、有奖有罚,积极进取。
相关方人员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角色、作用如何发挥问题,主要应当:按法规要求、按规范标准,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职能交叉与业务配合问题,主要应为:主动协调、简化程序、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好的几个关键管理环节
抓好年度计划,合理分解目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管理;
抓好对企业年度评价,把好安全许可、考核、发证及年审关,严格奖罚激励机制;
抓好对项目过程安全评价,树好典型和精品工程,考核项目经理业绩;
抓好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落实安技措施方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抓好对总包企业安全监督,考核第一负责人,督促指导企业体系运转;
抓好等级以上事故处理,严格按法规进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3.5监督管理工作方法方式的创新
搞好六个结合: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相结合;对企业安全行为监督与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达标与文明施工效果相结合;专项治理活动与安全管理活动整体推进相结合;典型引路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突击性检查抽查与日常规范性巡查相结合。
实行四个转变:由监督工程实体安全状况转变为监督企业安全行为为主;由监督现场为主转变为监督企业为主,现场为辅;由计划经济的传统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转变;由跟踪过程监督向事前预防、事后结果考核监督转变。
3.6其他建议
关于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问题:应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要求,根据建筑业实际,总承包企业必须设置单独专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仍按原规定千分之五底线,但各级组织要有安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现场按建设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规定,一万平方米以下设一人专职,一万至五万平方为二至三人,五万平方米以上按专业设置安全管理小组,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列入企业评价实施标准。
关于施工企业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任职资格问题:应结合安全培训由省或省直辖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收取资料费,不收培训费;证书设计为可进行分级管理、年审,有效期定为不超过六年为宜。
关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发证、持证上岗作业问题:按法规要求发证权在综合管理部门,但行业不组织很难办的好。建议由行业统一组织,使用全国材,确保培训质量,由安全监督管理局考试发证,而年审由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法规要求进行。
关于大型机械设备、设施检测登记制度建立问题:应由所有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施工单位自由选择。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一是抓现场督察报检检测,二是及时受理登记发备案登记标志,适当收费。
关于建筑工地为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事宜:应该说按国务院新颁布的《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执行是顺理成章的,但按《建筑法》和国务院393号令之规定,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仍应按项目投保高危作业意外伤害险,更具可操作性。如仍按行业组织投保应确定合理的浮动费率,而且要在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报监手续时告知,施工单位办理,进入工程成本。河南省该条例实施办法,也允许行业统筹,省级统筹以解决人员流动频繁问题,省厅应有所安排。
关于施工现场噪音扰民问题:一是应按法规要求采取降噪技术措施或分时段施工;二是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连续施工,施工单位公告周边居民,环保等执法单位应凭批准手续不再查处。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问题:建议仍按建设部15号令规定:应当通过或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宜,以免重复检查。
关于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架等大型设施使用问题:应由省或市行业协会、安监机构考核评价推荐目录,要求采购使用单位在目录中自主选择,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以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辖区施工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