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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制度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制度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制度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章附则
一、监督检查范围
(一)粮食经营者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二)粮食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否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三)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完整准确的粮食经营台账制度,是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是否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或最低粮食库存数量,并服从政府的调控需要。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四)地方储备粮经营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和省上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责任
(六)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一规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程序。
(七)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和队伍建设。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粮食政策和粮食流通业务、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经培训并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九)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在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行为以及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加工经营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成品粮油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操纵价格,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三、粮食收购
(十五)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条件,并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六)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只需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明和有关登记注册证明,到收购地与原审核机关和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十七)从事季节性临时收购粮食的经营者,应当与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实行委托收购。
(十八)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接受并配合粮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在收购场所公示或告知售粮者现行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4、认真执行有关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任何款项;
5、向收购地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收购数量及有关情况;
6、保持县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并服从政府的调控需要。
(十九)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取得收购资格许可;
2、伪造、转卖、涂改、出租或转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价格等政策;
4、隐瞒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
5、违反《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材料的方式或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的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十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者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粮食收购者有权拒绝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与非法要求。
(二十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四、粮食销售
(二十三)粮食销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二十四)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退耕还林(草)补助粮、军粮、农村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销售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
(二十七)入市销售的粮食须附有粮食生产企业加贴的QS(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二十八)粮食销售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波动时,批发企业必须执行进销差率,零售企业必须执行批零差率控制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五、粮食储运
(二十九)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应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其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经过化学药剂杀虫、消毒处理的粮食,经检测残毒量仍然超标的,不得出库、加工、销售。
(三十)粮食运输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三十一)粮食储存应符合有关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发生污染和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三十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单位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质量鉴定合格后方可出库,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六、粮食加工
(三十三)从事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的经营者须在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十四)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具有保障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l、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2、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3、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4、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三十五)粮食加工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三十六)粮食加工经营者应按照食品质量安全(QS)认证要求,在其产品出厂时加贴QS标志。
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三十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l、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依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十八)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三十九)对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除第十五至二十二条以外的规定。
(四十)有关法律责任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市总队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通过社会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评议。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人大代表、派成员、无党派人士;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知识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文化体制改革,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在派和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4.热心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二、社会监督员的聘请方法
1.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根据市总队的意见,推荐人选。根据实际情况,暂聘请五名社会监督员;
2.市总队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确定特邀社会监督员的人选;
3.由市总队颁发聘书和特邀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
三、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要求在聘期内解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市总队收回聘书。
四、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市总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决定和措施的情况;
2.为涉及市总队政务公开、行政执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反馈有关政务公开、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情况;
3.参加市总队有关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活动、政务公开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务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检查和巡视;
4.协助市总队作好有关政务公开、行政执法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转递人民群众对文化执法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5.定期听取市总队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美国全国交易商协会(NASD)5000多家会员中,2000多家注册为国债交易商,对美国国债进行自愿做市。交易商注册为国债交易商,必须满足《政府债券法》的有关资本充足要求。第一,流动资本(liquidcapital)与风险准备(haircuts)的比例不得低于120%.流动资本指可以随时用于变现满足支付需要的净资本,风险准备包括信用风险准备和市场风险准备两部分。根据国债交易商交易对手的信用级别以及其持有债券的期限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风险准备提取比例,国债交易商必须按比例足额提取风险准备,并实时保证流动资本高于风险准备的120%.第二,根据交易商管理客户资金账户和债券账户的不同方式,将国债交易商分为四类,其扣除风险准备后的流动资本不得低于2.5万、10万、17.5万或25万美元中的相应规定。
如果国债交易商的资本充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存在违规行为,财政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四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办公室将暂停或取消其国债交易商资格。国债交易商也可主动申请注销资格,除非监管部门特别声明,自提出申请60天后其国债交易商资格自动注销。国债交易商资格注销后,将不得从事与国债有关的交易业务。
1991年5月,美国财政部进行2年期国债招标时,索罗门兄弟公司通过预发行交易、远期交易及虚造客户委托投标等方式,实际控制了该期国债发行额的94%,造成市场严重扭曲。为此,1993年通过的《政府债券法修正案》,授权财政部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国债交易商提供大额头寸报告和相关交易记录。国债交易商在持有某只债券超过20亿美元(包括其自有账户和客户账户两部分)后,必须保持相应交易记录,并做好随时提供大额头寸报告的准备。如果财政部认为某只国债过度集中、流动性降低以至影响市场效率、增加财政筹资成本时,或者为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财政部可要求持有某只国债头寸超过20亿美元的国债交易商向财政部和对口监管部门提供大额头寸报告和相关交易记录。
国债交易商自愿进行双边报价时,报价价差和报价数量等不受限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但由于美国国债市场是一个流动性好且高度竞争的市场,国债交易商为扩大客户群,赚取买卖差价,都会积极报价,且报价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数量规模。同时,由于二级市场做市好坏是评价一级交易商的重要参考指标,那些希望成为一级交易商的国债交易商会非常积极地进行做市,与一级交易商共同构成国债做市商的主体。此外,国债交易商报价还受NASD相关规则的制约,一旦报价就有法律约束力,客户点击或询价委托时,国债交易商必须按照报价或更优价格与其成交,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债交易商做市的最大风险是存货风险,为使债券头寸快速恢复到合意水平,国债交易商除了通过调整买卖报价吸引客户委托流外,还大量通过IDB与其它交易商进行大额交易来调整存货。美国国债市场上,共有6家IDB为交易商提供中介服务,他们对会员的买卖报价进行搜集整理后,通过信息系统向会员公布最优报价和数量,但不公布报价方名称。不同IDB的会员范围不同,有的将会员限定为一级交易商,有的则除一级交易商外,还包括一般的国债交易商,但投资者无法通过IDB获得市场最优报价,这就使得国债交易商较一般投资者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有利于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买卖报价,为国债交易商做市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造成市场信息的不透明。为此,随着国债市场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1991年,四家IDB联合市场主要交易商共同创立了实时信息和报价系统GOVPX,市场主要报价都通过GOVPX实时,一般投资者也可注册为GOVPX的会员,获取市场最优报价信息。这就使美国国债市场的透明度大大提高,并逐渐从分散报价和交易的传统柜台市场向集中报价和交易的场外市场发展。
美国发达的国债衍生产品市场也使国债交易商可以很好地管理存货。通过回购市场,国债交易商可以随时进行融资或融券,通过远期、期货等衍生产品,可以充分地对冲市场风险,这为国债交易商积极做市提供了保障。同时,美国国债清算公司GSCC为国债交易提供日终净额结算服务,减少了资金和债券的结算需求,降低了结算成本,提高了结算效率。而且,美联储还为存款类国债交易商提供日间透支便利,并收取一定的费用。透支的国债交易商当日必须还款,否则将支付非常高的惩罚性透支费。存款类国债交易商对自己的客户也有类似的日间透支便利安排,这就为国债交易结算提供了最后的资金保障。
二、国债市场概述
从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发行第一期国债算起,美国国债市场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并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国债市场之一。截至2004年底,美国未偿还国债余额75961.44亿美元,占其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117350亿美元的64.7%.全部未偿还国债余额中,可交易国债39597.82亿美元,占52.13%,不可交易国债36363.62亿美元,占47.87%;政府机构持有国债31877.55亿美元,占41.97%,社会公众持有国债44083.89亿美元,占58.03%.
美国国债既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也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交易,但由于国债投资者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大机构为主,国债交易具有大宗交易特点,这就使国债交易集中在场外市场,场内交易量很小。2003年,纽约股票交易所全部上市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的每天交易量仅996.7万美元,年交易量为25.02亿美元。相比来说,场外市场的国债交易量则大的多,仅一级交易商的国债日均交易量就高达4276.12亿美元,是纽约股票交易所债券年交易量的171倍。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是股票的场外交易市场,也采用报价驱动的做市商交易制度,但与美国国债场外市场相比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报价信息的分散程度上。1971年,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NASDAQ自动报价系统,使其从传统分散的柜台交易市场发展成为集中报价、集中交易的场所。而美国国债场外市场仍保持传统的分散柜台交易市场的格局,没有集中的报价系统,是投资者、经纪商和交易商通过电话、电传和计算机联系起来的分散的无形交易网络。
美国国债实行多级托管体制,其中美联储的全国债券簿记系统(NBES)负责登记托管存款类交易商的国债,存款类交易商负责登记托管客户(包括非存款类交易商和一般投资者)的国债,非存款类交易商也对自己客户的国债进行登记托管。这种多级托管体制促进了美国国债市场的层次化发展:一是投资者和交易商之间的零售市场,二是交易商之间的批发市场。投资者进行国债交易,必须在交易商开立账户。交易商为扩大客户群,增加差价收入,会自愿进行国债双边报价,为特定区域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经纪商提供买卖服务。此外,美联储规定,由其认可的一级交易商必须对所有可交易国债进行双边报价,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并将二级市场做市好坏作为考核一级交易商的重要指标。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则主要通过交易商的经纪商(IDB)进行。每个IDB都拥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主要是一级交易商和规模较大的交易商。IDB在对会员买卖报价进行搜集整理后,通过自己的信息系统向会员公布最优报价和数量,但不公布报价方名称。会员获得市场最优报价后,可以方便的通过IDB与其它交易商进行匿名交易。
美国国债市场受1986年《政府债券法》和1993年《政府债券法修正案》的规范。法案授权财政部制定国债市场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国债交易商的资本要求、大额头寸报告和交易记录等进行规定。国债交易商市场行为的监管则由对口监管部门负责,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联邦储备理事会(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不同类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此外,所有国债交易商都是全国交易商协会(NASD)的会员,接受NASD的自律管理。
为促进国债市场协调发展,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1992年,成立了由财政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合组成的监管办公室,负责国债市场的协同管理。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具体负责国债市场的日常监控工作,每天对国债交易商,特别是一级交易商的资金、债券头寸及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实时跟踪,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报告监管办公室,由监管办公室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三、义务做市商
美国国债市场上,由美联储认可的一级交易商是国债义务做市商,承担对所有可交易国债积极做市的义务,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
一级交易商制度最初建立于1960年。为便利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并获取及时准确的国债市场信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从国债交易商中选择了18家财务状况良好、债券业务结算量大、市场表现活跃且做市积极的机构作为一级交易商,充当公开市场操作对手。1988年,一级交易商数量最多达到46家。随后,由于金融机构兼并重组,一级交易商数量不断减少,2004年底,减少至22家。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对一级交易商的相关资格及义务进行了规定:首先,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要求。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满足《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大于8%、核心资本大于附属资本规定的前提下,核心资本绝对数不得低于1亿美元;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美元。第二,有能力且愿意连续参加美国国债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投标,且投标价格合理。第三,定期向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报告其现金和债券头寸及融资状况,提供及时有用的市场信息和研究报告,为其制定货币政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第四,必须在国债二级市场积极做市,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对一级交易商的做市行为进行严格考核。首先,必须保证报价合理、准确。第二,必须具有一定的投资者基础,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1992年以前,每个一级交易商与一般投资者的交易额(不包括一级交易商之间的交易额)占所有一级交易商与一般投资者交易额的比例不少于1%,这就迫使一级交易商报价要准确合理,尽量缩小价差,否则投资者不会与其进行交易。随着美国国债市场流动性不断提高,1992年,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取消了1%的绝对比例限制,但与一般投资者的交易额仍然是考察一级交易商做市能力的主要参考指标。第三,一级交易商的国债交易量必须与其国债承销量相匹配,大量承销国债后直接持有到期的机构只是投资者,不适合做一级交易商。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每天面向一级交易商进行证券借贷(securitylending)招标,为其提供融券便利。每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公布其公开市场操作账户(SOMA,SystemOpenMarketAccount)所持债券的种类和数量,便于一级交易商安排融券需求。具体的招标数量、投标规则、结算安排及违约处理等都有相应规定。每天中午十二点,纽约联邦储备银行采用券券互换(bond-vs-bond)的形式进行证券借贷招标,期限1天。一般说来,一级交易商的融券需求都能通过回购市场满足,向纽联储进行证券借贷只是最后的融券保障,但这为一级交易商积极做市、合理安排存货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财政部为鼓励一级交易商做市也采取了很多措施。首先,1992年以前,只有一级交易商可以参加国债发行和招投标,赋予了其直接承销国债的便利。但索罗门事件发生后,财政部和美联储共同开发了新一代远程招标系统,所有投资者(包括个人)都可以直接参加国债招投标。第二,一级交易商具有优先开展新业务的权利。1985年财政部启动本息拆离(STRIPS)计划时,只有一级交易商可以参加。目前,所有国债交易商都可以从事国债的本息拆离业务。
一级交易商制度建立初期,为鼓励和发展该制度,美联储和财政部都对其进行了严格规定,并赋予了其一定的权利。但随着国债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一些强制规定和优先权利开始逐步取消。而且,就一级交易商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之间的关系来看,也只是单纯的交易伙伴关系,而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1992年,纽联储郑重声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只是负责国债市场的日常监控,不负责机构监管,一级交易商的监管由对口监管部门负责。从交易伙伴关系出发,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对一级交易商每年重新考核一次,不符合资本充足要求、国债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中投标不积极、二级市场做市能力差的机构将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6个月,并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相关要求,否则将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且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其申请。对存在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机构,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在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后可以永久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
欧元区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
一、欧元区国债市场与MTS
1999年欧元诞生,大大促进了欧元区国债市场的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底,欧元区未偿还国债余额为41132亿欧元,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债券市场。而且,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2004年底所有未偿还债券余额中,以欧元、美元、英镑和日元计价的债券余额分别占全部债券余额的43.6%、40.5%、7.0%和4.4%,欧元超过美元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债券计价货币。
欧元诞生还使欧元区内一国投资者方便地购买他国发行的国债,加剧了各国发行体间的竞争。为降低筹资成本,欧元区国家致力于发展国债二级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各国发行体与国债交易商自发达成自律性流动协议(liquiditypact):发行体承诺提高国债发行政策的透明度,并保证一定的发行数量,而国债交易商则为此承担二级市场连续报价的义务。而且,欧元诞生也加快了欧元区国债市场的一体化进程。1999年,欧洲议会通过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将促进欧元区资本市场一体化作为今后发展的主要目标,这就使各国债券市场交易规则逐步统一。再加上电子交易系统的快速发展,使得各国交易商二级市场的报价趋于一致,欧元区债券市场真正发展成为跨国界的区域一体化市场。在众多电子交易系统中,MTS交易系统发展最为迅速。2004年,通过该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包括现券和回购交易)为18.35万亿欧元,成为欧元区国债重要的交易市场之一。
MTS交易系统起源于意大利。1988年,为增加国债市场流动性,提高国债交易效率和信息透明度,意大利财政部、意大利银行和一级交易商联合建立了MTSSpA公司,并于1994年设立意大利国债市场电子交易系统MTS,为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便利。1997年,MTSSpA实行股份化,市场主要交易商成为股东,并设定目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部分的收益返还给积极做市的交易商,这提高了交易商做市的积极性,使MTS逐步发展为意大利国债市场中交易商之间的主要交易平台。1999年,交易商之间通过MTS达成的债券交易占意大利全部债券交易的65%左右。
随着MTS交易系统在意大利的成功应用,1999年起逐步向其它欧元区国家发展。MTS荷兰、比利时、葡萄牙、法国、德国等12个市场相继建立,并在伦敦建立了泛欧基准债券市场EuroMTS.目前,所有欧元区国家发行的国债既可通过MTS本国市场进行交易,也可通过EuroMTS进行交易。而且,MTS正准备建立非欧元区国家发行欧元债券的交易平台,使其真正成为欧元计价债券的主要交易市场。
MTS是交易商间的内部市场,一般投资者无法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只能通过交易商买卖债券。MTS交易系统具有报价驱动和自动撮合的双重特点。首先,该系统要求做市商在交易时间内进行连续双边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同时,系统也执行自动撮合功能,先将做市商报价集中在一个指令簿上,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将买、卖指令匹配成交。其他交易商提交买卖指令时,系统会将该指令与做市商报价自动匹配成交,所有交易都是匿名的。MTS交易系统的双重特点使其既有报价驱动的流动性提供和稳定市场的功能,也有电子化集中撮合系统的透明度高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
二、EuroMTS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由于MTS系统是欧元区国债市场主要交易商发起设立的,各国MTS市场和EuroMTS市场的交易规则类似,都是由MTS公司、市场交易商和债券发行体共同协商确定的,并严格遵守交易商和发行体间的自律性流动协议,即通过MTS系统交易的债券必须满足一定的规模要求,而交易商则为此承担做市义务。
以EuroMTS市场为例,其致力于建立泛欧基准债券市场,以确定合理的欧元区国债基准收益率曲线,为市场提供参考。欧元区国家发行的国债既可在MTS本国市场进行交易,也可在EuroMTS市场交易。但EuroMTS规定,在该市场交易的国债发行额不得低于50亿欧元,以保证二级市场具有足够的流动性。
按照债券期限不同,EuroMTS将欧元区国家发行的基准国债分为A、B、C、D四类:A类为1.25~3.5年,B类为3.5~6.5年,C类为6.5~13.5年,D类为13.5年以上。每类至少包括三只以上的国债,且同一年度发行的国债不少于两只,以保证市场的流动性。根据债券期限变化,EuroMTS每季度重新调整一次基准债券名单,并对外公布。期限短于1年的国库券则单独在MTS国库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由于EuroMTS是交易商间的批发市场,一般投资者无法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投资者买卖债券,可以利用另外的BondVision系统与交易商进行联系。为使投资者获得较好的市场报价,BondVision系统允许投资者一次可以向四个交易商提出买卖指令,要求交易商报价,然后从中选择最好的报价进行交易。
EuroMTS的参与成员按不同的资格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级交易商(PrimaryDealer),其资产净值不低于3.75亿欧元,且必须同时是欧洲三大国债市场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市场中至少两个市场的做市商,或者是其中一个市场的做市商,但最近一年在三个市场的交易额总和不得低于1500亿欧元,且每一个市场的交易额不得低于300亿欧元。第二类是单个市场做市商(SingleMarketSpecialist),其资产净值不低于3.75亿欧元,且必须至少是一个欧洲国家债券市场的做市商。三是一般交易商(Dealer),其资产净值不低于3000万欧元。三类成员中,一级交易商和单个市场做市商必须为指定券种做市,是市场组织者,而一般交易商没有做市义务,能且只能按照做市商报价进行买卖,是市场接受者(MarketTaker)。目前,EuroMTS共有一级交易商29家,单个市场做市商24家,交易商18家。
不同类型做市商的做市券种不同。一级交易商由于同时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或其它国家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其必须承担相应市场的做市义务。此外,EuroMTS还按照债券类型、期限、流动性等特征对上市债券进行分配,要求一级交易商对分配的券种承担做市义务。根据债券特征的变化,EuroMTS每月对一级交易商的做市券种重新进行调整。对单个市场做市商来说,其仅有对相应市场国债进行做市的义务。
根据债券期限和流动性不同,EuroMTS对做市商的报价价差进行强制规定:期限短于2年的债券,买卖价差不得高于10个最小变动单位(tick);期限长于2年的债券,则根据流动性差异又对其买卖价差进行分别规定,其中流动性好的不高于2个基点(basispoint),流动性差的不高于4个基点。
对做市商最小报价数量,EuroMTS规定,根据期限划分的A、B、C、D不同类型债券,最小报价数量可以为250万、500万或1000万欧元。做市商报价时,可以报出愿意交易的全部数量(blockquantity),也可以将全部数量分拆为数个较小数量(dripquantity)进行分次报价,投资者每次只能看到较小数量的报价。较小数量报价成交后,剩下的报价数量会自动显示在交易系统中。做市商将全部数量分拆为数个较小数量进行分次报价时,每个报价数量都必须符合最小报价数量规定。
此外,EuroMTS还对非做市商提交的买卖指令进行一定的数量限制。首先,提交的买卖数量每次必须至少是50万或50万的整数倍。如果达到250万或250万的整数倍,系统会自动将其与做市商报价匹配成交;如果不够250万,系统会将其买卖指令记入指令簿,等到同种债券的买卖数量达到250万或其整数倍时,再将其与做市商报价匹配成交,但由于这可能同时涉及到多个交易对手,必须事先征求做市商同意。
对报价时间,EuroMTS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交易前阶段(pre-market)(早上7:30到8:00)。该段时间内,只有一级交易商可以通过EuroMTS系统进行双边报价,但并不承担做市义务。一级交易商通过系统只能看到自己的报价,而且系统不对一级交易商的报价进行自动排列和匹配。二是开市准备阶段(preliminary-market)(早上8:00到8:15)。该段时间内,包括交易商在内的所有市场成员都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报价进行自动排列后,显示市场最优的5个价格。但是,对买卖报价重合的,系统并不进行自动匹配成交。三是交易阶段(早上8:15到下午5:30)。该段时间内,做市商承担双边报价义务,要为指定券种至少做市5小时。而且,系统还对重合的买卖报价进行自动匹配成交。三是闭市阶段(下午5:30到第二天早上7:30)。该段时间内,市场成员只能通过该系统打印成交信息、下载历史行情和进行数据统计等,但不能进行债券交易。
每天交易结束后,EuroMTS系统自动根据做市商的报价时间对其进行评价,出具日报。如果做市商按照有关规定对指定券种做市超过5小时,做市得分为100%;如果短于5小时,则得分为做市时间和5小时的百分比,低于100%,表示没有完全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如果做市商得分经常低于100%,EuroMTS将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暂停交易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会永久性取消其交易资格。
EuroMTS与欧元区各国的债券清算系统直接相连。交易商或者在各国的债券清算部门(通常是中央银行)直接开立清算账户,或者通过银行进行清算。交易商通过EuroMTS系统达成交易后,系统会自动将成交信息传给各国债券清算部门进行净额或全额结算。如果交易一方违约,不能足额付款或付券,债券清算部门则将违约信息反馈给EuroMTS,EuroMTS收到信息后再将其传给交易双方,由交易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参考文献:
[1]Departmentofthetreasury,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Jointreportonthegovernmentsecuritiesmarket,1992.
[2]Departmentofthetreasury,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Jointstudyoftheregulatorysystemforgovernmentsecurities,1998.
[3]Thegovernmentsecuritiesactof1986.
[4]Governmentsecuritiesactamendmentsof1993.
[5]Europeancentralbank,Theeurobondmarketstudy,2004.
[6]Europeancentralbank,TradingEuropeansovereignbonds-themicrostructureoftheMTStradingplatforms,2005.
一级交易商制度建立初期,为鼓励和发展该制度,美联储和财政部都对其进行了严格规定,并赋予了其一定的权利。但随着国债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一些强制规定和优先权利开始逐步取消。而且,就一级交易商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之间的关系来看,也只是单纯的交易伙伴关系,而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1992年,纽联储郑重声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只是负责国债市场的日常监控,不负责机构监管,一级交易商的监管由对口监管部门负责。从交易伙伴关系出发,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对一级交易商每年重新考核一次,不符合资本充足要求、国债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中投标不积极、二级市场做市能力差的机构将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6个月,并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相关要求,否则将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且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其申请。对存在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机构,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在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后可以永久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
欧元区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
一、欧元区国债市场与MTS
1999年欧元诞生,大大促进了欧元区国债市场的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底,欧元区未偿还国债余额为41132亿欧元,超过日本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债券市场。而且,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2004年底所有未偿还债券余额中,以欧元、美元、英镑和日元计价的债券余额分别占全部债券余额的43.6%、40.5%、7.0%和4.4%,欧元超过美元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债券计价货币。
欧元诞生还使欧元区内一国投资者方便地购买他国发行的国债,加剧了各国发行体间的竞争。为降低筹资成本,欧元区国家致力于发展国债二级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各国发行体与国债交易商自发达成自律性流动协议(liquiditypact):发行体承诺提高国债发行政策的透明度,并保证一定的发行数量,而国债交易商则为此承担二级市场连续报价的义务。而且,欧元诞生也加快了欧元区国债市场的一体化进程。1999年,欧洲议会通过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将促进欧元区资本市场一体化作为今后发展的主要目标,这就使各国债券市场交易规则逐步统一。再加上电子交易系统的快速发展,使得各国交易商二级市场的报价趋于一致,欧元区债券市场真正发展成为跨国界的区域一体化市场。在众多电子交易系统中,MTS交易系统发展最为迅速。2004年,通过该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包括现券和回购交易)为18.35万亿欧元,成为欧元区国债重要的交易市场之一。
MTS交易系统起源于意大利。1988年,为增加国债市场流动性,提高国债交易效率和信息透明度,意大利财政部、意大利银行和一级交易商联合建立了MTSSpA公司,并于1994年设立意大利国债市场电子交易系统MTS,为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便利。1997年,MTSSpA实行股份化,市场主要交易商成为股东,并设定目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部分的收益返还给积极做市的交易商,这提高了交易商做市的积极性,使MTS逐步发展为意大利国债市场中交易商之间的主要交易平台。1999年,交易商之间通过MTS达成的债券交易占意大利全部债券交易的65%左右。
随着MTS交易系统在意大利的成功应用,1999年起逐步向其它欧元区国家发展。MTS荷兰、比利时、葡萄牙、法国、德国等12个市场相继建立,并在伦敦建立了泛欧基准债券市场EuroMTS.目前,所有欧元区国家发行的国债既可通过MTS本国市场进行交易,也可通过EuroMTS进行交易。而且,MTS正准备建立非欧元区国家发行欧元债券的交易平台,使其真正成为欧元计价债券的主要交易市场。
MTS是交易商间的内部市场,一般投资者无法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只能通过交易商买卖债券。MTS交易系统具有报价驱动和自动撮合的双重特点。首先,该系统要求做市商在交易时间内进行连续双边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同时,系统也执行自动撮合功能,先将做市商报价集中在一个指令簿上,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将买、卖指令匹配成交。其他交易商提交买卖指令时,系统会将该指令与做市商报价自动匹配成交,所有交易都是匿名的。MTS交易系统的双重特点使其既有报价驱动的流动性提供和稳定市场的功能,也有电子化集中撮合系统的透明度高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
二、EuroMTS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由于MTS系统是欧元区国债市场主要交易商发起设立的,各国MTS市场和EuroMTS市场的交易规则类似,都是由MTS公司、市场交易商和债券发行体共同协商确定的,并严格遵守交易商和发行体间的自律性流动协议,即通过MTS系统交易的债券必须满足一定的规模要求,而交易商则为此承担做市义务。
以EuroMTS市场为例,其致力于建立泛欧基准债券市场,以确定合理的欧元区国债基准收益率曲线,为市场提供参考。欧元区国家发行的国债既可在MTS本国市场进行交易,也可在EuroMTS市场交易。但EuroMTS规定,在该市场交易的国债发行额不得低于50亿欧元,以保证二级市场具有足够的流动性。
按照债券期限不同,EuroMTS将欧元区国家发行的基准国债分为A、B、C、D四类:A类为1.25~3.5年,B类为3.5~6.5年,C类为6.5~13.5年,D类为13.5年以上。每类至少包括三只以上的国债,且同一年度发行的国债不少于两只,以保证市场的流动性。根据债券期限变化,EuroMTS每季度重新调整一次基准债券名单,并对外公布。期限短于1年的国库券则单独在MTS国库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由于EuroMTS是交易商间的批发市场,一般投资者无法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投资者买卖债券,可以利用另外的BondVision系统与交易商进行联系。为使投资者获得较好的市场报价,BondVision系统允许投资者一次可以向四个交易商提出买卖指令,要求交易商报价,然后从中选择最好的报价进行交易。
EuroMTS的参与成员按不同的资格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级交易商(PrimaryDealer),其资产净值不低于3.75亿欧元,且必须同时是欧洲三大国债市场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市场中至少两个市场的做市商,或者是其中一个市场的做市商,但最近一年在三个市场的交易额总和不得低于1500亿欧元,且每一个市场的交易额不得低于300亿欧元。第二类是单个市场做市商(SingleMarketSpecialist),其资产净值不低于3.75亿欧元,且必须至少是一个欧洲国家债券市场的做市商。三是一般交易商(Dealer),其资产净值不低于3000万欧元。三类成员中,一级交易商和单个市场做市商必须为指定券种做市,是市场组织者,而一般交易商没有做市义务,能且只能按照做市商报价进行买卖,是市场接受者(MarketTaker)。目前,EuroMTS共有一级交易商29家,单个市场做市商24家,交易商18家。
不同类型做市商的做市券种不同。一级交易商由于同时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或其它国家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其必须承担相应市场的做市义务。此外,EuroMTS还按照债券类型、期限、流动性等特征对上市债券进行分配,要求一级交易商对分配的券种承担做市义务。根据债券特征的变化,EuroMTS每月对一级交易商的做市券种重新进行调整。对单个市场做市商来说,其仅有对相应市场国债进行做市的义务。
根据债券期限和流动性不同,EuroMTS对做市商的报价价差进行强制规定:期限短于2年的债券,买卖价差不得高于10个最小变动单位(tick);期限长于2年的债券,则根据流动性差异又对其买卖价差进行分别规定,其中流动性好的不高于2个基点(basispoint),流动性差的不高于4个基点。
对做市商最小报价数量,EuroMTS规定,根据期限划分的A、B、C、D不同类型债券,最小报价数量可以为250万、500万或1000万欧元。做市商报价时,可以报出愿意交易的全部数量(blockquantity),也可以将全部数量分拆为数个较小数量(dripquantity)进行分次报价,投资者每次只能看到较小数量的报价。较小数量报价成交后,剩下的报价数量会自动显示在交易系统中。做市商将全部数量分拆为数个较小数量进行分次报价时,每个报价数量都必须符合最小报价数量规定。
此外,EuroMTS还对非做市商提交的买卖指令进行一定的数量限制。首先,提交的买卖数量每次必须至少是50万或50万的整数倍。如果达到250万或250万的整数倍,系统会自动将其与做市商报价匹配成交;如果不够250万,系统会将其买卖指令记入指令簿,等到同种债券的买卖数量达到250万或其整数倍时,再将其与做市商报价匹配成交,但由于这可能同时涉及到多个交易对手,必须事先征求做市商同意。
对报价时间,EuroMTS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交易前阶段(pre-market)(早上7:30到8:00)。该段时间内,只有一级交易商可以通过EuroMTS系统进行双边报价,但并不承担做市义务。一级交易商通过系统只能看到自己的报价,而且系统不对一级交易商的报价进行自动排列和匹配。二是开市准备阶段(preliminary-market)(早上8:00到8:15)。该段时间内,包括交易商在内的所有市场成员都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报价进行自动排列后,显示市场最优的5个价格。但是,对买卖报价重合的,系统并不进行自动匹配成交。三是交易阶段(早上8:15到下午5:30)。该段时间内,做市商承担双边报价义务,要为指定券种至少做市5小时。而且,系统还对重合的买卖报价进行自动匹配成交。三是闭市阶段(下午5:30到第二天早上7:30)。该段时间内,市场成员只能通过该系统打印成交信息、下载历史行情和进行数据统计等,但不能进行债券交易。
每天交易结束后,EuroMTS系统自动根据做市商的报价时间对其进行评价,出具日报。如果做市商按照有关规定对指定券种做市超过5小时,做市得分为100%;如果短于5小时,则得分为做市时间和5小时的百分比,低于100%,表示没有完全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如果做市商得分经常低于100%,EuroMTS将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暂停交易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会永久性取消其交易资格。
EuroMTS与欧元区各国的债券清算系统直接相连。交易商或者在各国的债券清算部门(通常是中央银行)直接开立清算账户,或者通过银行进行清算。交易商通过EuroMTS系统达成交易后,系统会自动将成交信息传给各国债券清算部门进行净额或全额结算。如果交易一方违约,不能足额付款或付券,债券清算部门则将违约信息反馈给EuroMTS,EuroMTS收到信息后再将其传给交易双方,由交易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摘要:考察国外债券市场发展的实践,我们发现做市商制度是活跃国债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虽然也存在做市商制度,但是有行无市的困扰一直存在,形同虚设。本文重点对美国国债市场和欧洲MTS市场的做市商制度进行介绍,以期对我国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美国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
参考文献:
[1]Departmentofthetreasury,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Jointreportonthegovernmentsecuritiesmarket,1992.
[2]Departmentofthetreasury,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Jointstudyoftheregulatorysystemforgovernmentsecurities,1998.
[3]Thegovernmentsecuritiesactof1986.
[4]Governmentsecuritiesactamendmentsof1993.
[关键词]做市商;竞价;交易机制
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体现了市场价格的形成及运行机理,因而成为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核心内容,许多学者对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不同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探求其如何影响市场资源的配置。Thomas(1989)把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分为:报价驱动的做市商制度和指令驱动的竞价制度。其中报价驱动的做市商制度是通过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机制,而在指令驱动的竞价制度中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或将委托交给各自的经纪商并由经纪商把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呈交到交易市场,并在交易市场根据已有的指令情况进行撮合从而达成交易。与竞价制度相比,做市商制度具有不同于竞价制度的一些特点。做市商制度最早于1971年2月28日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正式运作,由于其具有许多竞价制度无法比拟的一些优势,因此在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后,做市商制度日趋成熟,已经成为许多证券市场的核心交易制度。
一、做市商制度与竞价制度的对比分析
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报出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投资者从做市商手中买卖证券完成交易,投资者之间并不直接进行交易,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用其自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买卖价差赚取利润。指令驱动的竞价制度又可分为集合竞价机制和连续竞价机制,这两种竞价机制都是在竞价的基础上成交,其中集合竞价机制是由交易中心将在不同时点收到的指令积累起来进行供需汇总,到一定的时刻再进行集合竞价成交;连续竞价机制是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由交易中心按照市场上已有的指令情况进行竞价成交。
关于做市商制度与竞价制度的不同,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首先在做市商制度下,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由做市商报出,买卖交易在做市商与投资者之间完成,做市商同时充当了买者和卖者的角色;而在竞价制度下,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由竞价形成,交易由买卖双方直接完成或者在交易市场根据已有的指令情况撮合完成。其次,在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把买卖指令报给做市商并与做市商完成交易,只有做市商全面及时地掌握买卖信息,随后做市商才会把成交量和价格等交易信息到整个市场,这时投资者才能了解市场上相关的交易信息;在竞价制度下,几乎可以实现交易信息同步传递,整个市场可同时分享交易信息。再次,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有义务维护市场,为了避免引起过大的波动,做市商可以推迟或者豁免对市场价格有很大影响的交易信息,同时由于交易是在做市商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的,所以做市商制度在处理大额买卖指令的能力上也有明显的优势;在竞价制度下,由于交易信息由整个市场共享,不存在对交易信息的维护机制,同时又因为交易是在投资者之间通过买卖指令撮合而成的,在处理大额买卖指令时需要等待交易对手的买卖盘,尤其是当买卖指令严重不平衡时有可能出现交易中断的情况,这就显示出竞价制度在处理大额买卖指令的能力上有明显的不足。
二、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的作用分析
由于做市商制度与竞价制度运行机制明显不同,所以做市商制度与竞价制度对市场作用的结果也不同,以下分析了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的主要贡献及不足。
(一)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的主要贡献分析。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的主要贡献体现在提高市场的流动性,降低市场的波动从而稳定市场。
(1)在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方面:Kyle(1985)系统地对做市商制度下市场流动性特征进行了描述,他认为流动性主要由广度、深度和弹性三部分组成。其中广度指在一定条件下达成交易所需要的时间成本,深度指在不影响当前价格条件下所吸收的成交量,弹性指价格向资产真实价值收敛的速度。简单地说,流动性指投资者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以适当的价格迅速完成交易的能力。做市商制度下,市场上的投资者按照做市商所报的价格可以立即与做市商进行交易,这样就缩短了交易者等待交易的时间成本,避免因为买卖双方供需的不平衡而导致交易中断,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这一点在处理大额买卖指令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也是做市商制度明显优于竞价制度的一点。
(2)在降低市场的波动、稳定市场方面:稳定性的对立面是波动性,证券市场的稳定性越差则波动性就越大,反之亦然。做市商制度下,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不同的是,做市商有维护市场的义务,所以为了避免过大的波动,对于市场上容易引起价格较大波动的例如过度推高价格的过大买盘、过度推低价格的过大卖盘等买卖指令不均衡状况,做市商能够通过推迟或者豁免这些交易信息、及时处理大额指令、承接买单和卖单、缓和买卖指令的不平衡等措施来抑制价格剧烈波动,从而达到稳定市场的目标。
(二)做市商制度的不足分析。但我们在分析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的贡献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做市商制度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其一,降低透明度。Hara(1995)对市场透明度进行了界定,认为市场透明度是观察交易过程中的与价格相关的信息的能力。高透明度的证券市场意味着信息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无偏性,所有投资者可以及时、全面、准确地共享信息。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可以有权推迟豁免对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大额交易信息,由于交易是在做市商与投资者之间完成,做市商同时作为买者和卖者能够及时掌握买卖信息,而投资者只有在等做市商将交易信息后才会知晓交易信息;另外,价格由做市商报出,投资者无法了解市场供需的基本状况,这就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其二,增加交易成本。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均表明做市商市场的平均交易成本高于竞价市场。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同时充当了买者和卖者的角色,做市商在通过买进和卖出证券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的同时,做市商也承担着诸如交易成本、存货成本、不对称信息成本之类的成本和风险,这样就会增加运行成本,从而增加投资者的负担;许多学者对做市商的交易成本通过模型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例如:在存货模型中,做市商定价策略中的买卖价差用来弥补存货性质的交易成本;在信息模型中,做市商定价策略中的买卖价差用来弥补信息不对称,即以对非知情交易者的盈利来弥补对知情交易者的损失。其三,增加监管成本。做市商制度下,由于做市商具有不同于市场一般投资者的特殊身份,所以做市商具有一些不同于市场一般投资者的特殊权利,这使得做市商之间可能合谋串通,因此实行做市商制度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来抑制做市商之间的这种合谋串通,而实行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势必会增加市场监管成本,从而增加投资者的成本。
三、做市商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启示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起步较晚,总体来看,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交易机制均是指令驱动的竞价制度,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集合竞价遵从价格优先、同一价格下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并按集合竞价规则产生开盘价。2006年7月1日起,新《交易规则》正式实施,集合竞价调整为开放式集合竞价。集合竞价结束后即进入连续竞价,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连续竞价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系统对有效委托进行处理,能成交的就撮合成交,否则系统就会根据委托的价格、时间进行排序,等候成交。系统只接受限价委托,委托指令在执行前可以随时撤消,投资者可以从电子终端系统上得到即时成交信息、委托信息等。这种连续竞价机制得以进行的基础是投资者的大量报价之间的匹配,但是如果投资者的委托指令不能匹配,则交易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中断。例如,在连续竞价市场中,如果出现一个新的有效买入委托指令,则其买入限价必须高于或等于卖出委托队列的最低卖出限价,这时就会与卖出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卖方报价,否则此买入委托指令进入买入委托队列等待成交;反之卖出委托指令的卖出限价低于或等于买入委托队列的最高买入限价,这时就会与买入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买入报价,否则此卖出委托指令进入卖出委托队列等待成交。
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体现了竞价制度的特点。这种交易机制的优点是:(1)买卖盘信息、成交信息等交易信息对整个市场透明,投资者可以共享交易信息,比做市商市场具有较高的透明度。(2)买卖指令竞价成交,交易价格在系统内形成,在处理大量小额指令方面有显著优势。同时,这种交易机制也有不利的方面:(1)在处理大额指令时,由于交易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投资者必须等待交易对手下单,这就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尤其是买卖指令不平衡程度很大时,交易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中断。(2)由于价格由竞价形成,如果存在买卖指令不平衡或大额的买卖指令,由于交易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共享的,这样容易出现因为投资者“跟风”现象而引起很大的价格波动。
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能通过延迟或豁免大额交易等信息来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波动,而竞价制度本身不存在这样的对交易信息的维护机制。因此在稳定证券市场方面,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采用涨跌幅限制制度,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发出《关于深圳目前股票柜台交易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股票买卖的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其后对涨跌幅限制幅度进行了几次调整。第二阶段,不设立涨跌幅限制制度。虽然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曾设立过涨跌幅限制,但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在1992年5月21日和1991年8月17日全部取消了价格涨跌幅限制。第三阶段,重新设立了涨跌幅限制制度。为抑制股市过热,1996年12月16日起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所有上市股票(含A、B股)及基金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规定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的证券外,每只证券交易价不得超过前一日收盘价的上下10%。此后,沪深证券交易所对ST股票、P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又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第四阶段,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交易规则》又对涨跌幅限制进行了新的修改。
(二)做市商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启示。基于以上对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的贡献与不足的分析,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实施做市商制度将会加大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所以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宜实施单一的做市商制度,而应该采取做市商制度和竞价制度相结合的交易机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同股票、不同类别证券之间的流动性和波动性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有必要根据各类证券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交易机制。
根据对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机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交易机制是指令驱动的竞价制度,形式比较单一。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再加上相继推出的股权分置改革、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等,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逐步提升,为引入做市商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在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呈现出多样化的情况,不同证券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也不尽相同,这样对所有的证券都采取形式单一的指令驱动的竞价制度,可能会增加交易者等待交易的时间成本,满足不了证券市场发展多样化的需要,从而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还有可能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因此,相对而言对于那些流动性很差或波动性很大的证券,例如B股,我们可以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市场,做市商在买卖指令失衡时介入并用自己的账户买进或卖出证券来提高流动性,从而平抑波动、稳定市场,即将做市商制度作为对我国证券交易机制的一个有益的补充。
但是,实行做市商制度也为监管、技术、融资等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借鉴国外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成功经验,我国的证券交易机制可以考虑首先选择部分上市公司和优秀的证券公司参与做市商制度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成功积累经验,最终达到有步骤、稳妥地引入做市商制度,从而为我国设计适合自身发展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
四、结论
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保证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衡量证券市场的运行绩效有6个指标:流动性、透明度、稳定性、高效率、低成本和安全性,这6个目标保证了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也保证了证券市场资源的最佳配置状态,然而各目标之间往往不可兼得,作为交易机制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价制度也各有利弊。因此我们在设计证券市场交易机制时,应该根据不同时期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根据做市商制度和竞价制度的利弊之处,有所侧重,选择最适合本时期证券市场发展的交易机制。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监管、技术等经验,可以考虑有步骤地引入做市商制度作为对我国证券交易机制的一个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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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国内外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对票据市场的研究仍有待深入,具体表现为:首先,现有研究视角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票据市场特定发展阶段的表象,对该市场发展规律的整体把握不够深入;其次,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观念层面和操作层面,在研究的深度上拓展不足;再次,研究缺乏以系统性的理论为指导,从而导致研究结论的系统性程度有待提高。基于以上认识,在汲取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精髓的基础上,本文拟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出发,结合国家职能理论,通过系统分析制度内涵、制度需求、制度供给,通过对我国票据市场现有市场特征的刻画来对该市场发展阶段进行精确定位,并以此为基础对该市场制度变迁的取向以及具体的制度变迁策略进行系统研究。
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根据诺思的定义,所谓制度(Institution)是指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了决定不同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和降低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而设定的制约,而这种制约既可以通过有组织的、正式的机制来加以维护,也可以通过无组织的、分权化的、自发社会反馈的非正式机制来运行,前者称为正式制度,后者称为非正式制度。[10]11制度本身依据调节对象的差异可以区分为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前者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特定交易各方设定的用来调节特定经济关系的某一项准则,Williamson称之为“规制结构”(governancestructure);后者也称“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指特定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包括组织、法律、习俗和意识形态,是影响个体行为的背景约束或基础规则。[10]15在这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制度本身不是既定不变的,而是作为集体选择的结果,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即产生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其实质是一种具有更高效率的制度对原有制度的替代和帕累托改进过程。[10]38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基于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外部性内在化、减低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等目的,制度由原有均衡状态向非均衡转化,继而实现新的更高层次均衡的过程。根据林毅夫的研究,制度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由相关群体作为行动主体,在寻求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后者则是由政府强制引入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往往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弥补在特定阶段诱致性制度变迁动力不足和供给有限的产物。
二、票据市场制度变迁需求分析
根据诺思的观点,制度变迁的动因源于促进外部性内在化、实现规模经济、减少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票据市场制度变迁的需求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加以揭示:
(一)票据市场外部性的存在
外部性是指对于决策单位而言成本或收益的外在性,其中成本的外在性也称为负的外部性,表示在现有制度下决策单位无须承担的成本;收益的外在性也称为正的外部性,表示在现有制度下决策单位无法获得的潜在利益。现有制度下外部性的存在可以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即实现负的外部性的消除和正的外部性的内在化。
我国当前票据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商业信用缺失和风险防范机制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为负的外部性。票据市场中的诸多违规行为,如循环开票、违规承兑、违规贴现,不仅导致个别票据经营机构遭受重大损失,也导致票据流通秩序混乱,并在一定程度上危及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但由于现有票据市场制度设计中相关机制的欠缺,这些负的外部性在现有票据市场中无法从制度层面上加以充分防范和消除。负的外部性制约了商业信用的开展和以此为基础的票据市场规模的扩张,也加大了票据市场运行的风险,从而在客观上会形成较高的风险溢价要求,而这在现有票据市场固定费率制度下难以实现,只会刺激票据经营机构收取高额保证金或限制票据业务主体范围,反过来又进一步压缩了票据市场的空间,最终导致我国现有票据市场规模相较于国民经济总量而言仍相对偏低。这就意味着仍有相当规模的经济交易未能以票据交易方式完成,继而形成了部分潜在票据市场收益无法实现,即有正的外部性无法充分得到吸收。
(二)票据市场尚未充分实现规模经济
我国现有票据市场在经过长足发展之后,业已初具规模,但与规模经济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一方面,由于票据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占比仍相对偏低,而且现阶段主要依靠商业银行开设票据窗口模式经营票据业务,这种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对票据市场业务的投入,也导致该业务专业化程度不高。在市场布局上,虽部分地区(如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地区)票据交易集中,但从全国整体来看仍相对分散,单个票据经营机构因此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另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主要将票据业务作为副业经营,而票据业务作为典型的金融市场业务与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在运作模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将现有资源转接到票据市场业务中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从而达不到范围经济的要求。此外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扩张也会削弱其对票据市场业务的投入,形成资源的分流,这也不利于形成规模经济。
(三)票据市场风险水平不容忽视
票据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也受到市场运行外部环境欠佳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的困扰,风险水平不容忽视。一方面,票据市场缺乏完善的信用制度作为支撑,假票和“克隆票”等欺诈现象和行为时有发生,资金违规交易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缺乏有针对性的票据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在观念上大都将票据市场业务与贷款业务混同,在实践上简单沿用商业贷款风险防范制度,而从风险生成机制的角度分析二者存在着本质差异,因此导致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控制乏力。追根溯源,商业银行兼营票据业务模式不可能从根本上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在票据市场现实和潜在风险高企的背景下,票据经营机构一方面增加投入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又不愿坐视市场机遇的丧失,因而都在强调发展票据业务的同时又人为设定各种限制制约其进一步的扩张。各种限制增加了交易成本,并且由于逆向选择的作用反过来又导致票据业务风险水平的上升,最终形成票据市场制度运行的低效率循环,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锁定”(Lock-in)。
(四)票据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隐易成本过高
我国票据市场显易成本目前只有同期银行贷款的40%,由于规模狭小、市场结构单一,加之商业信用发展滞后形成了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市场隐易成本水平较高。
一方面,现有交易结构主要集中于持票人与银行之间承兑、贴现以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再贴现的垂直交易,而持票人之间的背书转让、商业银行之间的转贴现规模有限。这种纵向、直线型而非复合化、网型的交易结构容易导致市场主体趋同的流动性特征,根据系统论的观点,这会引发交易系统自强化特征增强、系统熵值上升,从而降低了市场整体流动性水平。根据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分析,较低的流动性会导致实际交易难度增加和执行成本(即隐性成本)上升。
另一方面,现有票据市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独立系统,该市场与其他货币市场子市场、资本市场之间在制度设计上被人为割裂开来,资金跨市场流动受到苛刻限制。这既会增加资金流动的潜在成本,也会致使资产专用性和沉没成本上升,最终共同导致票据市场隐易成本增加。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票据市场在经历了长足发展之后,现有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陷入“锁定”状态的陷阱,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变迁促进该市场的发展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票据市场制度变迁方式的选择
我国票据市场制度变迁的必要性业已初步形成共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首先,部分商业银行开始改变票据业务经营方式,由原先的票据窗口单一经营模式,发展为票据营业部模式和票据中心模式的逐步引入和推广,并相继推出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厂商一票通、票据质押和票据保贴等票据市场创新产品,这部分商业银行事实上充当着票据市场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其次,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和金融当局也在积极推进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建设,形成了票据市场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再者,中国人民银行也通过为金融机构开办网上票据报价、查询服务,积极推进全国性的电子票据市场建设。
正如林毅夫所指出的,由于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公共品,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搭便车”行为,单靠诱致性制度变迁将出现制度供给不足。我国票据市场制度变迁进程缓慢、创新乏力的现实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因此有必要推进以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从政府角度分析,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运行的“三角债”、信贷供给制问题,并有利于解决货币与资本市场发展失衡,仅“三角债”问题一项的解决就可以每年减少国民经济上千亿元的损失,[11]而强制执性制度变迁的推行由于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配合,其成本也会相对较低。因而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角度衡量,政府存在着制度供给的动力。
综上所述,在票据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继续深化的同时,现阶段以政府为主体积极稳妥地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实现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四、票据市场制度变迁对策
制度包括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因此票据市场的制度变迁需要在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两方面做出相应的制度调整和创新。
(一)票据市场制度环境变迁
就我国当前票据市场发展而言,最主要的制度环境缺陷在于以信用缺失为代表的信用环境发展滞后,因此制度环境变迁的突破点应在集中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而这又离不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按现代经济学的观点,作为票据行为基础的信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其特征是授信者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让渡给受信者,作为条件,受信者则必须承诺按照交易契约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对授信者作出相应的补偿。信用既意味着对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尊重,也意味着对在市场交易中所产生的财产义务的严格履行或财产责任的完全承担,因此信用活动的产生必须以清晰界定、排他性的产权为其制度前提,由此不难发现信用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产权关系。[12]由此可以认为产权安排上的不合理是导致社会信用缺失问题的重要原因,信用缺失源于“产权缺失”。就产权缺失导致信用缺失,从德姆塞茨对产权的认识来看,产权的重要作用在于能够帮助一个人在与他人交易中形成一个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当产权界定不清晰、保护不力、安排不合理时,人们就不可能对交易形成稳定的、可以把握的预期,从而导致交易双方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的泛滥,[13]进而诱发信用缺失,因此票据市场制度环境变迁应从信用制度、产权制度两方面着手进行。
完善信用制度,推进票据市场制度环境的变迁。对契约的遵守可以通过道德约束、交易双方的制约和第三方强制来进行。在我国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道德本身处于演化形成之中,观念的变化往往滞后于市场化的进程,加之在信息不完全的现实社会中,任何一个不讲信用的成员都可以通过与众多社会成员进行一次性博弈获得足够大的利益,从而助长了机会主义倾向,出现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零和博弈。而完善的信用制度作为第三方强制措施,能起到对交易双方的有效约束,从而优化票据市场的制度环境。具体可以通过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通过信用风险预警、管理、转嫁机制和信用奖惩制度可以减少失信方的收益,并有助于形成理性预期。
完善产权制度,推进票据市场制度环境的变迁。由于信用关系的本质是一种产权关系,因而清晰界定的、排他性的产权不仅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而且可以通过由政府提供强制性的产权保护对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从而抑制和消除信用缺失的根源。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有效性和经济性原则,由政府积极稳妥推进,方式上要实现从依靠行政干预向依靠法律制度转变,从而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
(二)票据市场制度安排变迁
1.建立票据市场做市商制度
票据市场制度安排变迁的核心是市场交易机制的变迁。做市商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报价驱动交易机制,从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分析,它相较于传统的订单驱动交易机制,在保持市场流动性、增加价格稳定性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并且针对大宗交易其交易成本相对较低。[14]而现阶段我国票据市场发展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流动和资金依赖关系,并且交易种类主要是大宗交易,因此建立票据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结合国外做市商制度的实践,可以进一步引入竞争构建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以有效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在票据市场做市商制度建立上,可以依托现有票据市场中业务量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在票据市场中,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事实上就充当着“政治银行家”的角色:一方面,他们作为“经济人”,具有利用其在票据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拓展票据业务以获得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另一方面,他们作为“政治人”,出于对现有票据市场过高的经营风险和与之伴随的个人政治绩效风险的顾忌,会主动限制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在这种情形下,票据经营的营业部模式、贴现窗口模式很难实现其制度创新动力的积聚,因此有必要引入由国有商业银行控股或参股的票据市场做市商模式。这种模式既可以降低类似于工行华信支行的巨额银行风险,并在不减少现有利益集团利益、保持其票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前提下实现其自身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运作,以增加收益,这符合“政治银行家”的效用函数要求。
2.发展货币市场基金
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和交易方式的变迁,也是票据市场制度安排变迁的重要内容。货币市场基金作为一种专门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共同基金,在国外它主要投资于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商业票据等高流动性、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短期证券,也是票据市场投资的主要力量和小额投资者进入票据市场的重要途径。现阶段发展我国的货币市场基金,对我国票据市场的制度安排的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我国票据市场目前对银行信贷资金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社会资金参与程度有限,这不利于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当货币市场基金具备一定规模之后,则可以实现对票据市场稳定的资金供给,从而吸收票据市场的外部性,有利于推动票据市场的长期平稳发展。另一方面,专家理财的经营模式也能够使货币市场基金进行更为广泛的风险一收益搭配和组合投资,也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和降低票据经营风险,这对于进一步吸引市场资金具有稳定器的作用,从而降低了票据市场的摩擦成本和负的外部性,对于现阶段票据市场的制度变迁也会提供强大的动力。此外,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具有能够丰富货币市场投资主体、充当央行货币政策调控对手、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等功能,因而其制度供给的阻力较小、较为现实可行。
在金融改革中被各方关注的利率市场化,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走过一条曲折且缓慢的路径,到如今踏步提速,市场化原则日渐显现。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近日表示:存款利率放开很可能在最近一两年实现。最后一步搭配“一两年”的跨度,颇多耐人寻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率市场化需要与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保持一个节奏与方向上的同步。
十八届三中全会亮点之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对应的正是利率市场化提速的要求。利率市场化目标是建立一个以货币市场利率为基准、市场供求发挥基础性作用、金融机构拥有利率定价权,中央银行通过各种市场化政策工具,以间接定价权保障从“管制”到“市场化”的平稳过渡。在微观层面,就是金融机构要脱去“国家背景”或“国家担保”的外套,以企业的真实姿态进入到市场中;在宏观层面,就是国家放开价格,从“单一地管”转到“放管结合”的路子上,让金融机构在市场上实现竞争性定价。但以往的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虽然可以缓释“金融脱媒”,实现金融去杠杆化,但也会导致银行利润空间的压缩,带来不良贷款增多与资产贬值的负面效应。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整体性的稳定作用,是利率市场化下金融系统的“稳压器”。利率市场化需要一个大背景:稳定的经济与金融环境。市场化是深化金融改革的总基调,稳中求进则是此过程中的主节奏。当前央行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坚持“总量稳定、结构优化”的取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正在创造这样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存款保险制度则是对这个良好环境的再次强化与巩固。“稳”是金融改革的核心,是央行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强调“底线”思维,维护金融稳定的落脚点。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将这种“底线”的稳盘与托底作用提升一个层次,起到在利率改革过程中,应对“银行间恶性竞争”、“银行系统性风险上升”以及“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稳压器的作用。不但要稳住,而且在敏感时点要能控得住风险的感染性传播。在管制之手放开后,少不了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后手一招,有了这样中国式的制度设计来托底,才能保障攻险克难的实践有成果。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开放式的牵引作用,是开启商业银行市场良性竞争的“信号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牵引商业银行走向市场化道路的作用,同时会释放一个“鼓励竞争、管好风险、提升定价能力”的积极信号。固然,成为真正的企业,最初不免会在竞争的寒潮中瑟瑟发抖;脱去“国家外套”,对市场温度的感觉会更为敏感。无论将这种感受视为成长的烦恼或是痛苦,这都是中国银行业需要面对的新征程。利率放开意味风险开始释放,作为商业银行而言就要建立与利率市场化结构相匹配的风险定价能力。面对资金来源多元化,负债成本提升、传统信贷业务萎缩、流动性风险凸现、金融创新滞后的不利局面,如何辨识风险,如何对风险定价,如何在管理好风险的基础上设计出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如何更好地营销自己的产品以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等等,风险管理能力将成为银行最核心的竞争力。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显性化的保护作用,是市场化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保险”。存款保险制度关键之一还在于使政府的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化,使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之间脱离一些“利益捆绑”,帮助消费者树立“收益与风险并存”金融价值观,同时既保护又扬弃某些金融机构因为利差收窄、风险管控能力弱等原因出现经营困难后,能够由市场进行有效区分,该援助的要援助,该退出的要退出,切实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老百姓在银行的钱有了基本的保障,但也要开始习惯“银行会倒闭”这样一个现象。培育市场经济下的理性思维,逐渐根据自我的风险偏好来选择金融产品,而不是一味将自己的存款闭锁在大银行的柜子里,这也是市场经济要求消费者成长的一个过程。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冲击不可避免,因此在利率市场化移交监管决策权的同时,启动存款保险制度也是构筑一个风险防火墙,有这个防火墙存在,能够在危机时刻稳固公众信心,为金融机构在风险面前构筑一道缓冲带,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来应对风险。这个“双保险”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
关键词:交易制度;T+0;T+l;收益率
一、引言
T+1与T+0之争属于中国特色,所以在国外的理论文献中并不多见。
徐英、竺亚等人(2001)在对上海股票市场稳定性机制的实证研究中认为T+1制度对股票市场的起到了稳定性的作用。宋军、张光毅、曾鹭坚(2003)在对深圳交易所的T+0课题研究中得出结论:(1)T+0可增加市场交易量。这对交易所和券商有益,但对投资者不一定有利,进一步增加交易量不一定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T+0取消了T+1回转交易制度的人为时滞限制,释放目前被T+1压抑的交易需求,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这对投资者有利。(3)T+0较T+1更容易诱发异常交易行为,这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方便,而对中小投资者不利,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4)T+0对市场波动没有显着影响,不会增加市场风险。 陈雯、屈文洲(2004)对深圳股票市场的稳定性进行测度,得出实施T+0可能性的结论,认为T+0会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陈有禄(2008)从我国股票市场的IPO与高换手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有必要实施T+0的结算制度。
交易制度是一个市场的基本规则,其不仅对市场的活跃度、安全度有很大影响,也关系到监管部门是否能有效监管市场的交易。
T+0清算体系,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日当天买卖的股票得到成交确认后,可进行反向交易操作,即买进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委托买入的股票再委托卖出;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将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用于再委托买进。
T+1清算体系,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日当天买卖的股票成交后,不允许在当天进行反向操作,必须于次日清算交割后,才允许进行反向交易操作。这种清算体系使得股票交易速度减慢,投机性减弱。T+0交易制度,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可以卖,甚至一天可做多次交易,晚上再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交投轧差(对冲买卖差价)。这种交易制度的好处在于增加了市场的交易量,为市场提供了投机空间,但缺点在于市场过度投机会引起价格的过大波动,不利于稳定市场。
为了防止过度投机,现行的T+1制度是指投资者买入一只股票,当天不能卖出。即今天买了,晚上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次日过户交收;只有完成过户交收后才能交易。所以,我国的T+1制度只是T+0.5。
二、检验
首先选取的上海股票市场的时间区间为2006年1月4日至2009年3月18日的日收盘指数,共564个样本点。
有关指数收益率时间序列的一些基本数据如图2所示。根据图中所显示的基本统计资料,上海股票市场的收益率存在比较明显的尖峰厚尾的分布特征,因此,收益率的分布不符合正态分布的特征。
在对上海股票市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后,笔者将通过EGARCH模型对上海市场进行拟合,从而分析股票市场对非对称冲击的反应。
根据我国股票市场的特点,以下面的模型对市场进行拟合。
从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对于上海股票市场,其波动性对正的冲击的反应系数为-0.052095+(-0.08532)=0.137415,对负的冲击的反应系数为{-(-0.052095)}+(-0.08532)=-0.033225。因此可以看出,在上海股票市场中,负的冲击的影响大于正的冲击的影响力,这反映了我国股票市场长期以来的大熊市与小牛市的基本特征,即上涨过程慢而下跌过程比较快。
三、T+1存在的问题
1.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做空机制,在股票市场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无法获利,而最好的策略就是抛售然后希望能在低位再买进,从而获利。因此,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大量的抛售行为造成下跌过程更加迅速。
2.如前所述,我国股票市场是T+0.5制度,它使交易者再买入股票后收到交易限制,而在卖出股票时却不受限制,因此交易者出于对交易限制的厌恶,更容易做出卖出股票的交易行为,而对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表现出迟疑,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股票价格下行时的下跌。
3.由于跟进者在T+1条件下不能抛出,无法平抑上涨的价格T+1的助涨作用由此显现。而同时这也为以后的下跌蓄积了能量。在下跌市道中,短线当日买进后,只能在次日止损,主力只要利用少量筹码,击破关键价位,就能引导跌势,短线多头只能翻空,另外在T+1条件下做空能量不能累积和释放,往往出现阴跌绵绵,少有反弹的特征。
四、结论与建议;
香港证交所行政总裁邝其志曾称T+0是全球市场的发展趋势,但要看市场情况能否适应才会推出。从目前西方资本市场大多呈现出缩短清算时间间隔的趋势来看,随着交易制度和交易设施的进一步提高,加快资金的流动将成为必然的方向,从技术上看实行T+0已不存在任何问题,当然T+0制度也存在诸如增大投机风险等问题,但这可以通过强化监管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弱化。
同时并没有证据足够证明T+1的清算制度就一定能促使交易者长期持有股票,而交易者可以通过收盘前交易的方式规避T+1。
[关键词] 双轨制 资本 变迁
在我国进行的渐进性制度变迁体系下,原有的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过渡的过程中,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存在两种制度的并存和博弈,这种并存和博弈使得社会价值体系到处都体现出双轨制的痕迹,从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到劳动力市场的双轨制,资本市场的双轨制等等,在这些双轨制中,有一些比如生产资料的双轨制,通过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制度博弈,最终市场化的价格体系战胜了计划价格体系,实现了双轨制的平滑转型,另一些双轨制市场,比如资本市场的双轨制不仅没有实现平滑过渡,反而市场化的价格体系被计划价格体系驱逐,最后市场崩溃,为什么资本市场的双轨制最后没有像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那样实现制度租金的有序释放,平滑转型?
一、资本市场双轨制的由来
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行政权力一直主导着改革的方向和速度,经济权力的萌生是在行政权力被迫或者主动退出的缝隙中发展起来的,对于资本市场也不例外。改革初期的政府财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存在着巨额的转型成本,同时在市场体系没有发展起来的时候,这些转型成本不可能由市场经济的受益者进行分担,这样转型成本的分担者只能是中央财政,当政府无力负担时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退回老路,改革会停滞不前,但是面临着巨大外部压力的执政者显然不能这样做,因为当国门已经打开,经济效率的下降将带来执政的合法性危机,二是推进改革,行政权力相对退出,引进民间资本,缓解财政危机。先是股份制得到允许,然后是证券的地方化柜台交易得到允许,最后是全国统一的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权力并没有完全退出,而是在市场化的制度框架下面尽量实现行政权力的增值,一方面对上市公司的资质进行区别对待,如果是国有企业将优先获得上市资格,这样就形成了第一层的双轨制,进入资格的双轨制,二是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设置形成了两个相互隔绝的资本市场,同样股份,同样的权利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市场价格,流通股价远远超过非流通股股价,但是非流通股只能在国有单位之间进行流通,并且非流通股掌握控股权。这样又形成了第二层的双轨制,股价的双轨制。这两个双轨制加上政府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以及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相对隔绝使得行政权力牢牢控制了资本市场,经济权力无法通过自我的增值实现对行政权力的驱逐。
二、资本市场双轨制与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并轨过程的比较分析
不同的制度体系下决定了制度体系内不同行为人不同的行为空间,而不同的行为空间又决定了行为人不同的利益水平。对于由计划向市场过渡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定价体系,这样就决定了由一种制度向另外一种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着制度租金,制度租金的大小取决与不同制度体系下利益主体利益差异大小。由于在转轨过程中,这些制度租金会随着转轨过程不断发生变化,如果两轨合一,制度租金将完全耗散。根据寻租理论,租金的耗散有两种,一种是分利性租金耗散,另一种是生产性租金耗散。这两种租金耗散导致的结果有很大的不同,分利性租金耗散并不能增减社会资源的总量,也不能导致生产效率的提高,仅仅是资源从一个行为主体手中转移到了另外一个,而生产性租金耗散则是通过增加资源的总量将制度租金内化到双方行为主体的效用函数中,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
1.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值平滑并轨过程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在生产资料双轨制中,生产资料可以有两种方式从计划价转移到市场价中,一种是计划内生产企业通过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在满足计划内需求的情况下,将多余的生产资料在市场中销售,另一种是通过私下倒卖将计划内的生产资料转移到市场中,这两种方式都带来巨额的制度租金,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看做生产型租金耗散,第二种可以看做生产型租金耗散,但是在生产资料市场还存在着生产资料的需求方,生产资料的需求方相比较供给方具有更硬的资源约束,因此也有更高的效率,资源的流入将扩大计划外企业的生产规模,也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生产资料市场平滑并轨的关键在于从总体上,制度租金的耗散过程是以生产型租金耗散为主,即便存在着分利性的租金耗散也是间接促进了生产性租金耗散。而生产性的租金耗散过程是逐步进行的,制度租金的强大冲击被分步销蚀,直到计划内外的价格合一为止。
2.资本市场双轨制的变迁过程。
我国资本市场基本制度的建立过程是以行政权力强制变迁为主的制度建立过程,在双轨制的资本市场体制下表现出很强的行政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侵蚀。由于政府开放资本市场的原因是因为解决财政危机,因此为行政权力控制下的国有企业获取廉价资金来源便成了建立资本市场的主要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政府对于金融市场进行了严格的资本管制,虽然还存在着非法的地下资金市场,但是交易成本很高,而且也不能满足大量资金的融入,对外的资金流出渠道则有国有银行严格控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民间资金的机会成本,同时,将上市公司的优先权给予国有企业,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国有上市公司的遴选上还存在劣胜优汰的逆向选择,由于相比较国有银行更强的资金约束,上市融资有着更低的融资成本,这样在选择上市公司时,经常是经营水平较低,效益较差的企业优先获取上市资格。由于存在着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而且非流通股东掌握控股权,这样上市后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基本上没有改变,仅仅是将自己可能获取的一部分利润作为分红分配给了流通股股东,从这种角度也可以认为流通股股东购买的股份仅仅是由国家担保的利息不固定的债券。我们看到为了使投资者的资金效用函数和上市公司的资金效用函数产生交集,政府还采用政策托市的方法对投资者做出了不贬值的隐性担保,通过这些措施国有企业获取了巨大的制度租金,如果这些租金能够带来效率的提高,不断的通过生产性租金耗散来最终使得投资者的资金效用函数和企业的资金效用函数相切,这样资本市场就可以平滑并轨,即便国有企业的效率不提高,仅仅将投资者的资金效用的机会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资本市场依然能够维持。但是这两个条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都不存在。首先,国有企业融入的上市资金并没有对国有企业的治理水平产生任何积极作用,反而在流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一步软化了预算约束,在资金使用上表现出盲目投资和盲目的多元化,这些策略都和企业内部人的利益相关,盲目投资的结果是将融入的流动资金固化到企业中,增强了企业内部人的控制力,而多元化是为了进一步保持内部人的信息优势,将国有股份的监管者与企业内部人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扩大,同时还可以看到,按照国有企业流行的分拆上市的途径,国有股份监管者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监管又多了一条环节,这些原因导致国有上市公司获得的分利制度租金不仅没有提高企业效率,而且还使企业的效率进一步下降,扩大了制度价差,而在另一端,投资者将资金投入股市,一是因为资金的机会成本很低,二是国有信用的担保,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资金的投放越来越多,尤其是加入WTO的预期使得资金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随着股市风险越来越高,国有信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2002年政府主导的国有股减持宣告了国家信用的破产,这使得投资者的效用函数和国有上市公司的效用函数不再有交集,资本市场崩溃,最后的结果是计划定价体制驱逐了市场定价体制,分利性租金耗散挥霍了所有的制度租金。
三、资本市场不能平滑并轨的原因分析
相比较波澜不惊的生产资料双轨制,资本市场的并轨过程却表现出了令外一种结果,表现出流通股股价向非流通股股价的复归,为什么资本市场的双轨制不能像生产资料的双轨制那样取得一个双赢的结果,原因如下:
1.生产资料市场存在着两个相互利益独立需求方和供给方,而资本市场则不存在竞争关系。在生产资料市场中,计划内的企业和计划外的企业都具有独立的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竞争的关系,竞争的结果是双方的效率都得到提高,而且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提高的幅度也越大,并轨的速度也越快。但是资本市场股权分置状态下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却不存在这样相互隔绝,完全独立的利益主体,因为股票的供给方国有上市公司和股票的需求方投资者购买的是同一家企业的股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和制约的关系,如果说有竞争,也是对上市企业控制权的竞争,但是由于行政权力保证了非流通股的控股权,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的交易市场,存在着巨大的交易成本,无法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制约。
2.生产资料市场的控制权分散,行政权力进行监管的难度很大,而资本市场的控制权集中,行政权力容易进行控制。双轨制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的品种很多,同时也有很多生产厂家,行政权力主体进行直接监管的成本很高,为了降低监管成本,行政权力主体将部分计划内企业产品调拨的权力委派给了地方政府,但是改革开放后的地方政府的财政已经和中央政府分离,地方政府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为了本地区财政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可能会放任生产资料向市场的串轨,另外生产资料市场转让的是物质产品,交易成本也很低。但是对于资本市场情况就不一样,因为资本市场中交易的是股票,一种标准的投资品,不同公司的股票除了面额没有其它差别,同时国有上市公司的数量有限,股票的转让实际上交易的是对企业一部分资产的控制权,必须要得到一个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否则契约很难得到实施,因此行政主体进行控制的成本很低,不易串轨。
3.生产资料市场对生产资料的交易具备交易的互利空间,但是资本市场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不存在互利空间。对于生产资料价格的双轨制,由于计划内企业经营的低效率,对于生产资料的效用评价将低于计划外相对高效率企业对于生产资料的效用的评价,如果计划内的生产资料在市场上交易,对于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生产企业均能从串轨中获取利益,这是一个激励相容的共赢结果。但是在资本市场,由于资本市场交易的是股权,在现有的资本市场制度框架下,非控股股东很难对控股股东进行制约,因此,资本市场的股权竞争实质上就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竞争,对于国有上市公司,其背后的信用担保是行政权力,对于行政权力主体国有上市公司的优良资产虽然不多,但是国有上市公司一方面承担着社会职能,一方面也是对经济权力进行行政控制的手段,控制权对于行政权力主体的效用很高。对于收购者,上市公司的收购只能按照上市公司净资产再加上流通权溢价进行收购,双方没有达成交易的互利空间,我们可以看到,市场上发生的收购行为都是在国有上市公司资不抵债,完全丧失了社会职能的情况下发生的收购,这种收购与其看是对国有上市公司的挽救,不如说是行政主体制度租金的一次性出售。
四、从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的成功看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
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是将同一种物质产品划分了两个市场,一个是串轨市场,一个是市场轨市场,最后是效率更高的市场轨市场驱逐了串轨市场,在资本市场也存在着两个市场,一个是行政权力控制下的正规资本市场,另一个是行政权力不能控制的地下资本市场和国外资本市场。同样也可以认为是行政权力不能控制的地下资本市场和国外资本市场驱逐了正规资本市场,但是相比较生产资料的并轨,由一个效率更高的市场代替了效率低的市场,资本市场的并轨却不是这样,一般而言,正规资本市场相比较非正规资本市场是有效率优势的,因为资本市场交易的是标准的投资品,投资品的价格和企业的经营预期密切相关,由于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效率水平是企业的内部信息,如果由单个投资者收集面临着巨大的交易成本,而正规资本市场的作用就是代替单个投资者来收集企业的经营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公开,节约交易成本。对于地下资本市场缺乏第三方对于股权契约进行担保,也没有专职的信息的收集者,为了交易,资金的需求者只能用商誉和信誉进行担保,企业信息的传递也只能是在熟人社会的口口相传,这在一个狭小的资本市场可以将交易成本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但是一旦市场扩大,交易成本也会大幅增加,维持一个能够进行大额融资的地下资本市场是不可能的。随着企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需要一个能够低交易成本进行大额融资的场所,民间资本市场向强力信用担保的正规资本市场过渡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而对于海外资本市场,一方面,海外资本市场只能满足一些大型企业融资的要求,对于大多数的中国中小企业由于海外上市的高成本及本身企业治理的不完善,海外融资还是遥不可及;另一方面,海外融资意味着对于本国行政权力以至民族经济权力的侵蚀,对于本国经济也是不具备效率优势的。
我们看到,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资本市场对于国有企业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并没有触动,仅仅是通过对价的方式将国家隐性担保的一部分投资者权益退还给了投资者,并且在国内资本过剩的情况下,使得国有企业和投资者的资金效用函数又有了交集,但是这个租金很快的就被分割了,一方面是低效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还没有大的改观,反而一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企业凭借行政垄断重新获取了制度租金攫取者的优势,而对于没有行政垄断地位的国有控股企业,情况变得更糟;另一方面投资者资金的机会成本在不断放大,随着金融管制的进一步放松和股份制银行业的效率进一步改善,投资者和国有企业对资金的效用又发生了分离,股市也陷入了一蹶不振。对比生产资料的双轨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一是有一个竞争的市场,另一个是资源不断的效率化转移。借鉴生产资料双轨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可以有两个途径来实现高效率资本市场对低效资本市场的替代。一是在现有的资本市场制度框架下,实现高效率的上市企业对于低效的上市企业的替代,以改善现有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具体就是放开对于上市企业上市资格的行政垄断,不搞身份歧视,将资本市场改造成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实现企业上市和退市的自由流动;二是在现有的资本市场外建立真正的二板市场和地方柜台交易市场,或者建立除深沪两地外的第三个股票交易市场,以鼓励竞争,从现有体制外寻求效率更高的制度创新,以实现制度外利益主体对现有资本市场制度的总体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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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表现为机构投资者少,股民散户大量存在,作为经济社会基本细胞的企业缺乏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支持的能力和意识,从而不能有效积极参与资本市场的经营和交易;而更多的股民散户在这个市场上由于获得信息的绝对不对称性,更是被某些机构投资者设下的层层圈套深套,造成个人财产的严重损失。
其次,资本市场架构不合理。资本市场的要求是一个多层次、宽构架、不同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市场。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却是一个结构单一、层次不明、交易产品稀缺的市场。这一点在资本市场发展初期表现得尤为充分,虽然后来陆续开设了中小板、创业板交易市场,三板交易市场也将启动,但仍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不相匹配,特别是制度设立上雷同,没有各自的特色和不同设立主体的针对性。老百姓的资金没有更多的渠道投资,而是在证券市场上挤“天梯”,结果赔得一塌糊涂。
第三,资本市场的审批制度不合理。资本运作本来是市场行为,投、融资的参与者都是市场的主体。但我国投、融资的主体的交易行为均为行政审批的对象,这样首先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其次部分环节和领域成为审批者寻租的温床,牺牲了市场的公平。企业的投资价值应该交由市场决定,融资能力也应该由公司的价值决定。发达的资本市场,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投、融资主体行为采取注册制而非审批制,这一成功经验有待我们学习。
第四,金融产品设计不合理。金融产品(包括金融衍生产品)本该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金融机构发展需要而设计的,是对经济发展运营起到促进作用的载体。但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缺失,金融机构成了国家垄断行业,面对单一的市场金融产品,广大群众想要买的更是门槛畸高的稀缺品种,由于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很多产品不能进入投资领域交易,市场产品丰富速度缓慢,投资资金只能在小圈子里打转转。
第五,金融产品定价不合理。层层的审批制度使一些金融产品畸形出生、畸形生长,股市中长期存在的“三高”现象就是最好的佐证。
第六,房地产市场这个准金融产品制度设计不合理。在一个超过13亿人口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大国,土地的稀缺性无疑使房产的资源属性日显突出,进入交易市场后逐步演化为一种准金融产品。体现为许多开发商本来没有什么资金实力,但就是因为取得了政府审批的一块土地项目,就开始了集资、贷款、垫资施工、售卖楼花、收取与收款、银行按揭、滚动开发的金融运作之旅。长此以往就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绑架了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甚至到了一但发生重大闪失就会将整个经济推入崩溃边缘的程度。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我国经济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风险。为使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汲取过往教训,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妥善解决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使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做到有机结合,使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诞生。国家要鼓励资本拥有者创办投资机构,出台必要的优惠政策,逐步扩大机构投资者比例,对大规模投资者要加强监管,对中小规模投资者要有充足的保护措施。
第二,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和调整市场结构,解决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从顶层设计上解决。要尽快放开三板市场,认真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相信群众的智慧,让他们自己去判断自己适合在哪个平台上交易、交易哪些品种,以使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第三,解决审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逐步取消审批制并过渡到注册制,遵循管办分离的原则,证监会要突出一个“监”字,也就是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市场秩序,查出违法行为。扩大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真正发挥市场的作用,合理确定上市公司的价值。尽快使资本市场形成多层次、宽结构的合理局面。打破资本市场不活跃、管理混乱的状态,使经济发展有适合的资本市场与之配套。
第四,解决金融产品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必须首先着手解决产品设计缺陷的问题,使广大群众投资的金融产品不再稀缺。放宽准入标准,让民间资本积极介入资本市场的建设,规范金融产品的交易门槛、交易层次、交易标准和价格。
丁栋虹
作者为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全球企业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的是市场开放型的发展模式。其主要的政策举措,一是设立国家与地方各级经济特区与经济开发区,二是赋予种种优惠,大力吸引外资,包括台资和港资。
市场开放型发展模式实践结果的评价不容过于乐观。一方面,从数量上看,考量中国今日的经济进步(不是单纯的GDP指标,更涉及管理转型、技术进步),其主要贡献不是来自于国有企业,甚至也不是来自于民营企业,而是来自于外资企业(含合资企业)。另一方面,质量上,负面效应十分明显:区域不平衡性,表现在中国东部地区与西部、北部地区马太效应式的发展差距;资源耗竭性,体现在低价的土地、能源、原材料和劳动力供应上;市场经济阻滞性,体现在政府成为拉动宏观经济发展的投资主体(市场经济中投资主体是企业);企业竞争的不平等性,主要表现在民营企业的非国民待遇上。这些负面效应(某种程度上拉美式的经济畸型化)必将阻碍中国经济长期的健康发展。
市场开放型的发展模式之所以呈现较低的经济发展质量,在根本上,是因为其导致“发展”与“改革”脱节:它没有触动原有体制(包括政府、企业、既得利益者的根本利益),没有着力于建构一个现代的市场经济关系,没有建设起现代企业经济发展所依托的制度体系。
当代中国经济遭受的主要障碍,是制度障碍。制度既是以观念、文化体现的意识形态,也是以企业制度、市场制度、教育制度、法律制度甚至政治制度体现的具体实践,它无处不在地影响甚至制约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及其对结果的评价。当代中国发展的制度障碍主要体现在制度滞位上:一方面是既有制度不仅没有起到引领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反而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一些制度的实施直接导致企业成长及经济发展的滑坡;另一方面是大量新生的经济领域缺乏制度规范,这不仅包括新经济、国际化开放产生的新领域,也包括传统制度管理忽视的制度制定与制度执行领域――制度管理不仅规范被管理者的行为,更现代的意义在于规范管理者的行为。
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深刻理解如何去促进经济发展,在认识与实践层面都呈现了重大的主体错位:政府替换了企业,错位成了经济发展的组织主体;政府官员替换了企业家,错位成了经济发展的个人主体。结果,政府及其官员没有着力于职责以内的制度建设,反而着力于职责以外的企业运营――中国政府官员在很大程度上异化成了“变相的企业家”。真实的企业家是收益的承担者,也是成本的承担者,但政府官员这种“变相的企业家”却负盈不负亏,完全可以在投资与收益分离并互不承担责任的无约束状态中进行企业运营,不管企业运作结果如何,这种“变相的企业家”总是得益。
与企业不一样,制度建设是只有成本投入,没有个人直接收益的。这是导致无约束状态下政府官员不主动对制度建设进行职业投入的另一个方面的利益原因。在制度滞位的现实背景下,迎合制度发展要求的“好人”经常不得好报。
现实中国经济及社会面临的深刻主题,在于要实现从市场开放走向制度开放。换句话说,中国的经济依靠市场开放获得了历史的发展,但只有依靠制度开放,才能获得将来的发展,尤其是长期健康的发展;中国经济基于单纯市场开放所产生的品质问题,必须在高瞻远瞩、大刀阔斧的制度开放及建设中才能解决。这是所指的制度开放,既指从制度的意识形态到具体实践上,对经济国际化以后成为地球村的整个世界的开放,也指对不同区域、不同市场、不同企业性质互通后的市场一体化的开放。
对制度开放的认知、决策及其实践(包括成果应用),考量着中国人尤其是政治精英们的智慧、理性、胆识与艺术,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21世纪中国未来发展与改革的道路、进程与实绩!
关键词:市场经济;城乡规划制度;措施
1引言
我们现在的社会由于受到经济全球化的作用,所以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必然的趋势,是顺应大时代背景之下的发展。我们知道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都是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所以我们也必须不断进行创新,我们在规划城乡工作的时候也需要把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作为主要目标,并且我们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善资源的配置,从而可以创新规划工作的制度,这是非常有利于我国城乡结合的长远发展的。
2城乡规划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我们知道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可以为我国进行创新制度,给予一种非常有价值的分析框架。并且一些新制度经济学者把“转型”的本质看作是一种制度变迁或者制度创新,并且我们进行了将近三十多年的城市化发展,我们所进行的城乡规划,它的整个的外部环境以及市场需求都在不断地变化着,现在我国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出现了一种“新常态”。我们在进行改革制度的关键期,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建制之一就是城乡规划制度,所以它其实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所以上面提到的一些原因也是促进城乡规划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来的制度结构。并且,我们进行的城乡规划制度,还会因为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而受到限制,同时也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并且我们在进行规划城乡工作的时候出现越来越明显的不适应性,同时我们在进行实践的过程也会出现许多问题,所以这样也会最大程度的影响城乡规划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并且也不能有效地开发控制。所以我们是否要改革城乡规划制度安排结构,也会影响到是否存在着制度创新。所以,我国现在的情况就是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达到一种新的制度均衡。
3市场经济下城乡规划制度创新的措施
3.1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我们需要在现在的空间规划编制体系下,积极主动的进行研究积极“三规合一”措施,并且我们也要不断地进行“多规融合”的研究问题,我们需要融合编制的主体,技术标准,编制方法等方面,从而全面实现“三规”目标,然后我们需从空间层次,规划内容和行政管理等三个角度来很好地完成“多规”目标,我们也要不断的搭建更多的创新平台以及“多规融合”的平台。
3.2建立年度计划及评估制度
我们需要做到比较合理的增减城乡总体规划的工作内容,我们需要增加规划工作的管理性,统筹性以及协调性,同时也要删减掉那些琐碎且有其他方法可以完成的内容。然后我们要建立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评估制度,从而保证更好的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工作。我们在近期的基础上,进行每年的滚动编制制度,然后实施年度评估制度,我们就可以完全了解掌握城乡现在的发展情况,通过检测分析以及总结评价上年度的规划实施工作,从而进行反馈,更好的改善城乡总体规划工作。
3.3创新规划编制形式
我们需要做到比较合理的掌握规划指标的弹性,要严格控制建筑退线等要素,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控制高度、密度、开发强度等方面,我们可以加强比较详细的规划,控制好用地功能、建筑建造以及景观环境等,我们在进行规划的过程中,更改为根据地块的不同位置以及效果等然后走程序更新规划动态,从而体现出规划具有的灵活性特点。我们也要加强研究规划,我们在进行在编制技术的时候需要投入的资源,要深入调查分析,保证具有比较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然后采取公众参与制度、专家制度等等来使得审批更加具有技术含量。
3.4统筹各机构的权利
我们需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起来,然后根据规划协调机制,从而达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等的融合。我们需要进行合理的划分事权工作,进行贯彻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城乡规划制度的创新。
3.5创新行政审批制度
我们需要学习一些国外的经验,把我们需要开发的项目分为一般开发项目和特别开发项目,需要重点审查特别开发项目;并且我们还要不断地进行优化审批进行的流程,从而减少一些审批的环节,从而减少周期,我们还需要制定比较具有实践性的配套政策,然后通过第三方机构审查验收,我们也需要建设基础数据信息平台,从而不断地提高提高规划的效率。
4结语
我国现在的城乡规划制度其实是处于一种正处于一种发展不均衡的状态,它正在向市场经济的均衡状态发展。其实我们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进行建城乡规划制度,其实是一个比较系统的工程,虽然我国的城乡规划已领取得很好的进步,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存在,最重要的就是制度问题,所以我们每个领域都需要做出大幅度的创新工作,才可以适应现在的时展,所以我们进行的城乡规划领域也是这样,我们需要不断地创新城乡规划制度,才可以发挥城乡规划结合的最大优势,得到彻底的制度创新,实现大背景下的制度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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