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保险市场报告

保险市场报告

时间:2023-06-06 08:59: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市场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市场报告

第1篇

跟踪、拍照、明查、暗访……干练的“保险侦探”使出混身解数,与狡猾的“保险骗子”左右周旋,这些过去只在电影中见过的精彩镜头,如今正在很多城市真实上演。

保险欺诈暗流涌动

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在我国,尤以车险市场与健康险市场的欺诈行为最为突出。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北京市的各财产保险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4年间,因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13亿元。在健康险中,投保人或带病投保,或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先出险后投保,更有甚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专业化的较量

不久前,武汉市一家保险公司接到举报:该公司一业务员违反规定,在外边偷偷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接到举报后,公司派出身份隐秘的独立调查人员秘密查访。一周后,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摆在了公司领导的办公桌上。

隐秘的“独立调查人”,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内部的专业反欺诈人员,他们直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不与其他职能部门横向联系,他们从业经验丰富,业务流程熟悉,而且具备较强的反欺诈能力,专门开展打击骗赔行动。

当然,反欺诈的斗争不仅仅是这样秘密地展开。今年是保监会提出的保险诚信建设年,各地保险管理机构还在制度和机制上探索对抗欺诈的有效途径,重拳打击欺诈行为。如湖北省保监局和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新近建立起保险营销员“黑名单”、违规保险营销员行业禁入等制度,对保险营销人员的欺诈和内外勾结行为从制度上进行遏止。北京市保监局今年启动了反车险欺诈行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惩处车险诈骗行为,包括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北京市车险风险信息系统”功能,建立保险行业内的反车险欺诈合作机制等。一些地方保险机构还加大与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协作,开展专项打击,净化保险市场

业内人士认为,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和岗位,聘用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技术工作,以保险调查技术的专业化和调查能力水平的职业化来对抗保险欺诈的专业化,这无疑加大了对保险欺诈的打击力度,值得借鉴。但要根本解决欺诈问题,各保险公司还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控制”。同时,整个保险市场必须联手行动,建立保险诚信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社会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不给欺诈者以可乘之机。(摘自2006年2月15日《市场报》)

第2篇

关键词:银行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并购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4―0040―03

2009年国内银行业、保险业有两件事关注度很高:一是平安保险宣布对深圳发展银行的并购;二是交通银行宣布对中保康联的收购,并在2010年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两者都是银行保险市场的大事件,均触及到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进行混业经营的发展探索,因此倍受市场关注。

前者虽在两机构问达成协议,但因为尚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大监管部门审批,市场关注讨论的热度明显不如后者。尤其是监管机构未能批准与交通银行同在2008年1月先后提交的工商银行与中国保险集团及富通集团的合资申请、建设银行收购幸福人寿51%的股权申请,这两家试点申请并未获悉通过审批,为银保的深层合作保留了政策上的悬念。交行成为政府放松银保合作限制后,第一家获得保险“牌照”的银行机构。通过此次并购,交行已经收齐了除券商“牌照”外金融业所有的经营“牌照”,并且迅速的将拥有保险“牌照”变成正式挂牌经营,2010年1月28日成立、2月1日正式开业运营的交银康联人寿保险公司借助交行的销售渠道、客户资源,已经取得不俗的业绩,更成为业内外讨论的热点。

交银康联人寿涉足的市场恰恰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猛、影响最大的银行保险市场,即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以1999年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与京沪两地部分银行合作推出两全分红保险产品“千禧红”为标志,我国银行保险市场已经历了10年发展,银保渠道(通常意义上含邮政)的保费收入已经占到我国保费收入尤其是人身险保费收入的很大一块份额。保监会公布的《2009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数据显示:2008年末,全国通过银行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达到2912.47亿元,占同期全国兼业机构总保费收入的70.21%,如加上邮政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634.05亿元,则共占同期全国兼业机构总保费收入的85.49%。至2009年末,全国通过银行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3038.99亿元,占同期全国兼业机构总保费收入的68.13%。如加上邮政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627.85亿元,则共占同期全国兼业机构总保费收入的82.21%。

银行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扩大市场份额、获得市场地位的必争之地,对于银行来说则获得了巨额的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仅2009年一年,银行和邮政渠道就实现保险的佣金(即保险业务手续费)收入134亿元。

从金融产品的营销渠道来看,我国缺乏第三方金融顾问机构,多是由各种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向客户销售。而我国的银行机构相对成熟,网点布局遍及城乡,客户资源积累众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最可能的形式除了银行直接之外,尚缺乏多样化的营销模式。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脚步也在加快,一些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已经形成。如中国光大集团。不但拥有光大银行、光大信托、光大证券,还拥有与加拿大永明人寿合资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也已组建包括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平安证券、平安信托、平安银行(2004年收购福建亚洲银行易名为平安银行)在内的集团企业,2009年再度传出和深圳发展银行的并购,并计划将来发展成为和美国花旗集团一样的中国一流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提案也早已获批,包括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以及与英国保诚成立的合资寿险公司――信诚人寿。目前,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实际已经存在着并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

国内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银行保险按照一体化程度由低到高可分为4种形式:一是销售联盟,即银行通过合作协议的形式销售保险产品:二是合资公司,即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开发销售产品:三是兼并收购,即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形成新的公司:四是直接进入,即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组建自己的银行。这4种发展形式并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比如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主要是第一种合作方式,即销售联盟,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由银行利用自身的网点布局、柜员人力、客户资源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中保康联人寿这样的第二种类型,中保康联由中国人寿出资51%、澳大利亚澳洲联邦银行出资49%组建而成。交通银行正是收购了中国人寿持有的股份,得以入主并将公司更名为“交银康联人寿”。由于我国银行保险起步较晚,加上体制、技术、经营理念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国内的银行保险模式还主要以简单的销售联盟为主,但与此同时,银保双方共同新建合资公司、交叉持股、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等新的模式也正在形成。

国外的学者,则倾向于将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划分为新建方式、销售联盟、交叉持股、组建合资公司和合并这5种。国外的银行保险发展阶段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银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手续费,银行其实就是一个兼业机构,类似机场、客运销售特殊交通意外险这样的合作,这也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这一时期,尽管有些银行也开发并出售自己的保险产品,但仅仅局限于与信用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抵押贷款相关的少数险种,是银行分散信用风险的一种方式。在这一阶段,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非正式的合作意向或协议建立合作关系,这种协议合作的方式是银行保险最初级的形态,合作自由度最大,成本也最低,但双方关系最为松散,也最不稳定。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这一阶段是传统银行保险向现代银行保险过渡的一个时期。为了应付日益加剧的同业竞争、扩展业务范围,除了继续充当保险公司的人以外,银行开始开发出一些与银行传统业务大相径庭、却与保险产品相互融合的金融工具。客观上银行开始真正涉足保险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一个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局面。在这一时期,以法国国家人寿(CNP)为代表的法国银行保险发展最为迅速。

第三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这一阶段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借助其独特的优势,将银行保险的发展推向高峰。具体表现在:1、银行所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粹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推出了终生寿险保单:在欧洲其它国家,银行也推出了复

杂多样的保险产品;2、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趋于多样化,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更为复杂,如成立合资企业、并购等形式的资本融合逐步出现。

通过对世界各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结合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实环境,本文认为,随着我国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在混业经营的潮流推动下,未来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最终将走向金融控股集团。这主要是因为:

1、简单的销售联盟虽然简便易行、成本低。但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目前签订的多数是宽泛式合作协议和战略联盟,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要求,单纯靠手续费来维持的合作关系难以长久。在没有股权纽带、不能利益共享的前提下,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在合作的过程中都更看重短期利益,双方没有或几乎没有分享客户资料。

2、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建合资公司,虽然使信息交流更为密切,但也存在不少缺点。由于合资企业的内耗巨大,这种合作方式极不稳定,有西方学者的研究显示:合资企业的寿命一般较短,将近80%的合资企业最终以销售协议的形式结束。

3、直接的购并:一般是银行对保险公司的购并,其缺点在于成本可能太高,甚至大大高于新建一家保险公司的成本。购并后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往往在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要使二者真正融为一体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与较高的成本。而且从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环境来看,一家银行直接购并保险公司作为旗下经营机构的可能性不大。

第3篇

关键词: 金融控股模式;银行母公司;银行保险;影响因素;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158-03

0 引言

随着国内金融混业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开,1996年银行保险在国内出现。自2001年以来,国内银行保险业务高速发展10多年。目前,银行保险已经成为了国内寿险保费的第一大来源渠道。而此时,纯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和保险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等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在国内逐步出现。因而,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也由协议模式向更高级的金融控股模式延伸。

由于国内金融体系严重依赖银行业,因此,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是国内金融集团的主要形式。2010年前后,国内大型银行纷纷成立保险公司,分享国内保险业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成果。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来说,依托银行母公司的巨大股东优势,业务发展迅速,深刻影响着国内保险市场特别是银行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现阶段,由于银行系保险公司尚不能完全支撑银行母公司的经营战略需求,因此,银行母公司除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的业务外,仍然继续传统寿险公司的业务。而上述银行母公司恰为国内银行保险保费的主要产生渠道,因此,金融控股模式下,银行母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政策定位对于国内银行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金融市场体系改革的决定将进一步促进国内金融控股集团的繁荣发展。因此,研究金融控股模式下银行母公司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相关影响因素,对于未来国内金融控股集团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 银行母公司开展银保业务的战略层因素

银行母公司无论是在传统协议模式下开展银行保险业务,还是在成立保险子公司后在集团范围内开展银行保险业务,银行母公司均有战略方面的深层次考虑因素。

1.1 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需要,有效应对行业内金融机构的竞争 上个世纪70-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逐步开始实行混业经营,促进了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受西方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国内的金融市场逐步进行分业、分合并存、混业的经营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前后,随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市场上的金融主体逐渐增多,银行间的存款、贷款、汇兑等传统金融业务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四大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更是异常激烈。因此,国内银行业寻求新的创新型金融业务成为巩固行业竞争优势的突破点。接受保险公司主动联姻,保险业务,实现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符合银行应对行业竞争的需求。

1.2 解决资金流动性剩余问题 中国的金融体系严重依赖银行系统。截至2012末,中国的银行业资产已经达到133万亿元,占整个金融资产的85%。201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到96.65万亿元、贷款余额为67.25万亿元,存贷比例为69.58%,金融机构的存贷差继续扩大,2012年末资金余额已达到29.4万亿元,大量资金被闲置在银行。在这种金融体系中,一旦银行出现问题,整个金融体系面临极大风险。随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内银行业的存贷比例逐年下降,庞大的资金流动性剩余愈发凸显,如何有效解决做资金流动性剩余,持续提高银行业自身的经营效益,成为银行需要紧迫考虑的问题。

银行保险这一新生金融创新事物的出现,能够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并且保险业务的风险性小,并且凭借银行对比保险公司的巨大优势地位,银行保险业务实现的中间业务收入比例甚至超过存贷利差的空间。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2年2月的存贷比例不足20%,大量剩余存款头寸,因此,整个邮政集团大力开展银行保险业务,实现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的增长,既能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有能促进其保险子公司中邮人寿业务的发展,提升邮政集团的综合竞争力,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1.3 收益结构及资产结构的调整因素 国内金融体系严重依赖银行业,这一现状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目前,银行业的收入结构有90%甚至更高来自贷款利息收入,而中间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足10%,造成国内银行业的严重畸形发展。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营业收入来源的30%-40%,甚至更高比例来自中间业务收入,而非贷款利息收入,资产结构合理均衡,抗风险能力非常强大。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逐步与国际接轨,并且要面临外资银行的挑战,外资银行先进的经营理念促使国内银行业进行深层次的收入结构和资产结构的变革,银行保险能够满足银行业的这种需求。国内银行保险业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2001年国内银行保险业务取得的中间业务收入仅为1.3亿元,到了2012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了164亿元,而这部分保险业务实现的中间业务收入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也由0.6%上升到了8%,占银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也上升至1%左右,成为银行重要的一种收入来源,也是仅次于银行卡类业务收入的中间业务收入的第二大来源。

1.4 集团协同效应因素 由于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影响,随着国内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政策的放开和银行保险业务的高速发展,金融集团控股模式在国内逐步出现,特别是银行母公司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对于银行保险的业务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银行成立保险公司进入保险行业,不但能够分享保险业高速发展的成果,并且能够消化自身流动剩余,同时体现了金融控股集团的协同效应。特别是银行母公司既与保险子公司合作,同时又与传统保险公司开展合作,这样既能保护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的快速发展,又能利用银行的巨大优势地位增加与传统保险公司手续费谈判的筹码,能够有效提高集团的整体收益,并且巩固了银行间行业竞争的优势。

2 银行母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的经济层因素

银行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除前文分析的体现战略层次的意图外,主要源于现实的经济利益的体现。银保业务对于银行的直接经济利益体现是合作产生的手续费收入S,S=α+π(β+β′+β′′+…),其中,α为保险公司支付的固定收入;π为合作产生的保费;β为双方签订的大帐手续费率;(β+β′+β′′+…)为保险公司支付的其他形式的激励。上述因素成为银行母公司衡量与传统保险公司甚至银行系保险公司合作与否以及银行母公司努力程度分配方向的主要经济层面因素。另外,随着保险公司或保险金融集团的壮大,银行与保险集团扩大合作范围,形成集团间战略联盟,除银保合作的经济利益体现外,还会产生其他业务范围合作的协同效益δ′。

2.1 双方合作产生的保费π 银行母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实现手续费收入S,而S=α+π(β+β′+β′′+…),因此,双方之间合作产生的保费π,是手续费收入S大小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银行在选择是否继续与保险公司合作时,往往根据合作期间传统保险公司产生的保费量来作为最主要的衡量指标。

2.2 大帐手续费率β 在手续费收入实现的过程中,大帐手续费率β是另一关键指标,也是银行初始选择传统保险公司合作的最主要直观经济指标。在银行最初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时,往往根据对方提供的大帐手续费率来评判,由于保险公司间的银保产品同质化严重,因此,在产品类型相似的情况下,往往手续费率高的保险公司获得合作优势,能够优先开展与银行的合作。除考虑保险公司间大帐手续费率β的大小外,银行对于β的最低取值也有保留期望水平,即是与银行自身存贷利差R-r或存贷净利差kR-r进行比较。其中,R为银行母公司贷款利率水平;r为银行母公司存款利率水平;R为银行平均贷款利率;r为银行平均存款利率;k为银行存贷比例。

当银行系保险公司成立后,由于银行系保险子公司不能完全支撑银行母公司的经营战略需求,因此,银行母公司仍然需要维持β1与传统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但此时对于银行系保险子公司提供的和传统保险公司提供的β之间也会互为参照,并进行对比,特别是银行基层分支机构。银行母公司期望的传统保险公司提供的大帐手续费率β,能够大于银行系保险子公司提供的大帐手续费率β1和银行母公司金融集团内协同收益δ之和,即β?叟β1+δ;而银行母公司分支机构则期望银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β1能够接近于β,或者大于β,总之,越高越好。银行母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这种期望显然造成了一轮一轮的手续费率的增长,水涨船高,自然而然的迫使传统保险公司提高β,由此造成了保险公司间手续费的恶性竞争。

2.3 其他形式的激励(β′+β′′+…) 在与银行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基层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柜员的销售积极性或取得与其他保险公司间的竞争优势,往往还热衷于向银行分支机构或网点银行柜员提供额外的手续费激励(β′+β′′+…),其体现形式为各种物质激励方案,如现金、旅游、培训等,这一激励因素往往也是银行母公司,特别是分支机构考虑的因素。在保险销售后,银行一般都会拿出大帐手续费的一部分对银行柜员进行激励,但往往由于银行转移支付的这部分激励比例偏低或混合至其他业务绩效发放,甚至拖延发放,因此银行对柜员激励的作用不太明显,柜员销售积极性不高。因此,手续费激励的这种额外形式才得以产生并存在,而且愈演愈烈。这部分激励往往是游离于大帐手续费收入之外,因而,这部分激励比较隐蔽,难以监管,属于监管部门定性的“商业贿赂”范畴,是保险公司间手续费恶性竞争的罪魁祸首,甚至成为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第二大部分。但是,根据前文分析,由于银行母公司转移支付激励的效果不明显,因此,这种激励形式反而往往更受网点银行柜员的喜欢。

2.4 不同金融集团间战略合作的其他协同效益δ′ 随着保险公司或保险金融集团的壮大,银行母公司集团与保险金融集团开始扩大合作范围,最终形成集团间的战略联盟,双方之间除银保合作的手续费收入体现外,还会产生其他业务范围合作,如银行卡合作、贵金属销售、资金托管等业务,从而产生集团间的协同效益δ′。银行母公司的期望收益水平为maxπ(β+β′+β′′+…+δ′)或max{π(β+β′+β′′+…)+δ′}。

3 银行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的非经济层因素

银行母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除经济层次的因素外,往往还要综合考虑传统保险公司的其他非经济因素,如保险公司的规模品牌、网点柜员的意见、客户购买后的反馈、保险公司的培训资源投入等因素。

3.1 传统保险公司品牌 保险公司的品牌因素是银行选择合作对象重点考虑的一项因素,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股东属性、公司规模、品牌知名度、成立时间、经营管理水平、业务稳定性等因素。资产实力雄厚、国营背景、成立时间久远、经营稳定等品牌优势明显的公司往往具有竞争优势,因为上述因素往往能够解除银行对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方面的担忧,并且能够使银行母公司对保险公司的后援支撑能力的信任程度增加。

3.2 柜员认可度 银行网点柜员对于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是保费销售量的决定因素,因为柜员是保单销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因素,因此,往往银行网点的上级管理行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会征求基层柜员的意见。

柜员对于保险公司的公司的认可度主要包含三方面:产品、佣金水平、银保专管员的综合素质等。产品的销售难易度以及满足客户需求的功能是柜员考虑的主要因素,在销售实践中,往往形态简单、期限短的产品销售量会大的多,而产品最终的分红或收益水平以及公司的客户服务水平,是影响客户满意与否的根本原因,处于维护客户的角度,银行网点柜员往往会优先向客户建议此类产品。

银行柜员销售保险产品的动机始终是获取佣金收入,因此,同类产品的佣金水平决定着银行柜员的销售积极性。佣金水平主要取决于β+β′+β′′+…,佣金水平越高,柜员销售的积极性越高,反之,同类型的产品,佣金水平较其他公司提供的低,可能就不会得到积极销售。

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保险公司产品、政策、培训、支持等公司信息的传递作用,并且负责对银行柜员的维护和沟通工作,是保单能否成功实现销售的另一重要因素。专管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销售技能和人际处世能力,往往决定着与银行人员的关系亲疏,从而最终决定着被银行人员接纳的程度。被接纳的银保专管员往往体现出开展维护和辅助营销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而不被银行人员接受的专管员,往往业绩惨淡甚至很快被迫离开网点。

上述三个因素对于不同的柜员而言,可能权重程度会不一,比如,有的柜员侧重于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程度、有的柜员看中产品的销售难易度、而有的柜员更看重佣金水平的高低,还有的柜员感情因素看的更重,因此,任何一项突出的因素,都有可能取得良好的竞争优势。

3.3 客户满意度 客户满意度是最终的评判标准,因为银行或保险公司所有利益的实现都取决于客户的成功购买。如果客户满意就会扩大购买,客户不满意就会投诉和退保,而产品功能和客户体验是影响客户满意度的主要指标。

3.4 培训等其他资源投入 在与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有一些成本因素或资源投入因素是现实存在的,但往往不能用大帐手续费收入等经济利益来体现,但是却能减少银行方的资源投入和成本,并且对于业务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比如,合作保险公司对银行人员的培训资源投入,虽然不能带来手续费收入,但是却因为能够提高柜员的营销技能,从而确保了保单的销售成功。

在合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还会投入其他形式的支持资源,如存款支持、信用卡销售支持、贵金属辅助销售等等。资源投入大的保险公司往往会获得较多回报。

4 监管及社会层因素

监管及社会层因素更多的是体现出银行保险的利益相关者因素,就是银行开展银行保险业务除自身利益因素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主要包括合作保险公司方的利益、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政策、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等因素。

4.1 保险行业自律要求 由于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间巨大的地位差距,因此在银保合作中,保险公司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银行母公司形式的金融集团控股模式中,传统保险公司更有可能遭受不公平对待。传统保险公司的适应会引导传统保险公司间进行有效联合,形成强有力的协议联盟,达成统一的行业自律公约,来与银行母公司进行谈判,以期得到与银行母公司地位平等并且开展公平竞争的筹码。

4.2 监管政策要求 从前文分析知道,监管部门的动机始终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银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在银行母公司主导的银保合作中,监管政策的要求和制约机制是银行母公司需认真考虑的合作因素。

4.3 其他利益相关者因素 银行保险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现象,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较多,并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因此,除银行母公司和保险子公司自身、合作的传统保险公司、消费者、销售人员、监管部门等经济主体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政府、社区、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相关者的要求和需求,亦是影响银行母公司开展银行保险合作的考虑因素。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2).

[2]赖小民著.后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选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