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8:59: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管理长效机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四位一体”互动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各环节的有机结合,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根据省局和州局的要求,我局积极开展了“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工作,并强化了税源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互动机制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持续提升。征管质量的提升极大地促进了税收收入。2009年我局完成增值税61.2万元,整体收入及增值税单项收入均创新高。
(二)提高了日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位一体”互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对各部门的提报和反馈事项进行统一研究部署,实现了业务工作的统筹安排。通过“四位一体”工作,实现了业务衔接互动和信息资源共享,减少了大量的重复工作任务,各查各的税、各做各的表、重复检查等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各部门人员的工作负担进一步减轻,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改善了税收经济环境。通过查管互动、查评互动,进一步强化了行业税收监管,基本达到了同类型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在化解基层一线税收管理人员的执法风险的同时,维护了地方经济发展秩序,促进了征纳关系和谐。
(四)提高了认识,加强了组织领导。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我局积极成立了由局长求军扎西挂帅的互动机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通过广泛宣传培训,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都进一步明确了互动机制的科学原理和认真贯彻落实互动机制的必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到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做到了思想统
一、认识到位,工作主动性大大增强。
(五)抓制度,建立了长效机制。我局积极建立和完善各项互动协作制度,制定《某县国税局税收“分析、评估、稽查、管理”互动机制实施办法》。为保证互动机制落到实处,使之成为长效机制,我局在工作中注重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六)抓分析,有效指导工作。税收分析是税源管理的“眼睛”。为有效指导开展各项工作,我们紧紧抓住税收分析这一重要环节,认真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通过互动机制健全税收分析体系,完善共享数据制度。二是采取计统部门与综合管理科共同分析等方式,实现各部门之间优势互补。
(七)抓核查,确保工作实效。为让互动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核查中,积极获取工商、地税等部门的数据,为纳税评估提供了准确的基础数据资料。实施纳税评估,遵循资料收集、案头评估、约谈举证、实地查验、评估处理的基本程序,坚持案头评估与实地查验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
(八)抓讲评,注重狠抓落实。为了将互动工作引向深入,我局对建立、运行互动机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时进行总结,
二、存在的问题:
(一)协调和统一有欠缺。一方面四位一体互动机制需要与税源管理最紧密的工商、银行、统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经济的分析就离不开这些部门经济数据的统计资料,由于这些信息不能共享,且部分信息统计时限及口径存在不一致,使税收分析部分指标失真。另一方面目前四位一体互动机制的实施只是初步实现了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只关注四位一体互动机制下"我该干什么",没有形成"其他部门需要什么"的理念。
一、构建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建设实践与成效
1、积极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该局制定实施了《税收管理员管理实施办法》、《税收管理员操作手册》和《税收管理员绩效评价办法》,界定了每个岗位工作项目、程序、标准,明晰了岗位之间的衔接,从体制上较好地解决了“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积极开展税源控管“讲评”活动。坚持每季度组织3次税源控管讲评会议,每次视情况抽取一个或几个行业,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税收管理员进行讲评。通过讲评,反映控管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指出监控的重点、方法和下一步工作要求。促进了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行业信息的最大限度了解和掌握,同时相互交流了经验,提高了税源控管技能。
2、建立“三级评估分析”管理机制。该局根据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和税收征管实际,实施了监控管理岗初审初评、分局联席评析、县局重点评估的“三级评估分析”工作机制,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年以来共开展评估602户次,增加税收收入694万元。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按照“分析一个行业、整治一个行业、管好一个行业”的思路,加强了对薄弱行业的管理,先后制定了砖瓦窑业、加油站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为建立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年,全县55个窑厂共入库税款228万元,同比增收184万元。
3、大力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该局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加强税负率监控入手,通过加强对税负率低的企业的监控分析,准确把握税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确保提高全县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今年年初,县局又成立了专门的税负分析小组,抽调县局相关业务科室、稽查局和基层分局的业务骨干共16人组成四个工作组。全局紧紧围绕税负率分析监控工作,积极运用“源头控制法”、“过程控制法”、“库存控制法”、“结算控制法”和30余个预警控制指标及控制值指标计算分析模板,加强对增值税税源的调查分析。
4、积极实施预约定耗管理办法。针对当前生产加工企业日管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了《*县国税局生产加工企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要求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进行各项定耗指标的采集和测算,逐户落实“预约定耗”指标,准确掌握企业基本情况,确定企业主要产品定耗指标。*年,全局共排查纳税人691户,有问题的383户,查补入库税款1002万元。今年以来共实施评估236户,发现疑点纳税人165户,查补税款180余万元。
5、创新管理思路,开发设计了实用型的工具软件。一是开发应用“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指标分析系统”,可以方便高效地发现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并针对具体指标差异指明了评估或检查的方向及重点,在日常监控管理及宏观税负分析工作中发挥了较好作用。二是依托普通发票比对监管系统,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分局负责采集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发票联信息录入系统,办税服务厅录入纳税人存根联信息,然后进行比对。经过近几年的采集、比对、处罚,全县没出现大头小尾等情况。*年以来共录入存根联2236份,发票联704份,比对不符4份,比对不符份数大大减少。由于“普通发票比对监管系统”对净化普通发票领购、使用、索取环境、提高普通发票的监控水平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推进作用。三是研制开发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信息控制、信息查询、数据比对、信息提示、数据补录、数据统计等功能,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为各级税务管理机关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避免企业申报数据不准确和因政策不熟悉导致审批质量不高的问题,可以有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该系统*年已在全省国税系统使用。
6、切实加强数据的分析和应用。该局建立了数据分析讲评制度,抽调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成立了数据分析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会、一次讲评会,重点对宏观数据进行了分析,定期下发《数据分析报告》。各业务科室根据《数据分析报告》,对其中的分析项目进行了“再分析”,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并以《纳税评估任务通知书》的形式下发到各税务分局,落实到具体的纳税人,较好地发挥了信息技术的依托作用。
7、实行绩效跟踪,深化效能监察。县局制定了《砖瓦窑厂绩效跟踪管理办法》、《税负分析效能监察实施办法》、《个体业户绩效跟踪管理办法》、《稽查案件绩效跟踪管理办法》等。办法中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监察的对象及内容、组织领导及实施、考核办法、监察告诫、责任追究等事项。初步形成了绩效跟踪执法监察制度体系,构筑和完善了效能监察新体系,保证了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了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通过实施绩效跟踪,进一步拓宽了监察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效能监察体系,有效规范了绩效跟踪监察制度,丰富了效能监察内容,对提高国税人员政治素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廉政意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廉政与勤政的关系。*年,县局采取不同方式、从不同侧面实施绩效跟踪监察考核,其中对砖瓦窑厂专项绩效跟踪监察150余户次,考核扣分90分,对3名直接责任人实施了责任追究。
二、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岗责不清晰,征管体系不成熟。一是部分科室、岗位职责不明确、业务衔接不规范。如各县区的税源管理科职责不统一,基层税收管理员具体应采集哪些指标?评估工作应由哪个科室负责?二是现行单项管理办法太多,不利于基层税务人员消化落实,疲于应付,缺乏主动性和管理的针对性,削弱了对纳税人的重点监控能力。三是税收监控存在着“盲区”。采取集中征收方式后,基层税收管理员大部分时间在单位集中办公,减少了深入生产经营一线调查实际情况的时间,致使一些漏征漏管户不能有效地纳入税收监控,降低了征管质量。四是稽查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其“内促征管”的职能。稽查信息反馈不及时、或者反馈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
2、现行税收政策某些方面不完善,从而造成管理上的漏洞。事实上通过加强管理堵塞政策漏洞是无法实现的。如现行的农产品加工、废旧物资等行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企业骗关造成的骗税问题等。近年来,在国家加快外贸出口政策的引导下,企业自主经营权进一步放开,出口退税的环境相对宽松,在外经贸迅猛发展的同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不仅严重干扰了外贸出口的正常秩序,还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业风险。
3、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较重。一是基层工作量大,工作量不均,高素质人才少。二是务“虚”内容太多,事务繁琐,不能集中精力抓税收管理。三是调查核实任务多。有一些是办法中硬性规定的责任,增加了一线人员的操作难度和执业风险。如防止企业骗关而采取的核实货物销售、进项税真实性核实等。
4、税务人员素质不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有的人学历层次与业务能力不相称。二是人员老化严重,“进口”渠道不畅,每年进人指标太少。三是业务培训针对性差,缺乏系统性。
5、大部分企业税收法制观念淡薄。如造假账、“两套账”现象普遍存在;偷税、骗税现象比较严重;会计主管部门监督不力,企业会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素质低等。
三、几点建议
1、尽快完善岗责体系。
应理顺机关各业务科室和基层分局岗位人员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重叠、业务交叉造成的征管质量及效率低下等问题。起码全省应统一标准。建议上级对现有的各类管理办法进行合并、简化,提高可操作性,要适合现有基层人员素质的现状,便于基层人员操作。
2、尽快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
一是农产品收购方面的税收政策亟待解决。二是废旧物资现行政策也不符合实际。目前执行的总局“国税发[2007]43号”文件规定,将废旧物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开具增值税发票替代“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行抵扣税款,这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使纳税人又多了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同时也给我们基层税务人员增加了执业风险。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培训力度要加大,培训时间相对要长些。要重点加强对会计基础、税收业务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同时,要通过加强学习与培训,让税务干部知晓每一执法环节的司法要求以及不按程序办事的严重后果,促使干部不断提高执法的责任感和执业风险意识。
关键词:财经专业;实训实践;制度化
一、财经专业实训实践制度研究现状及必然性
从国外来看,德国、英国、美国几个国家的职业教育都走在了前列,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通过综合各国职业教育的优点可以发现,这些职业院校都是把学生的实训实践工作摆在了首要地位,并已经形成制度条文,从而保障学生教学做一体化的良性循环,促进现代学徒制良好运行,增强学校和企业“合作教学”效率效果。
对比来看,我国目前财经专业高职教育实训实践工作固然成效显著,呈现一派欣欣向荣之势,但在制度化建设上还存在欠缺。虽然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指出应引导社会各界投身教育事业,共建现在教育体系,深化校企合作,加大学徒制建设等。用以加强高职学生的实训实践工作,促进高职教育良好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我们在学生实习中常常还是缺少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可以依照性的法律制度支持,常常要凭借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或是企业管理层的觉悟意识等,所以对高职财经专业实训实习工作加大制度化建设势在必行。
二、财经专业实训实践制度化推进的探索
德国为推进其“双元制[1]”教育模式中曾先后颁布了《联邦劳动促进法》、《职业教育改革法》等。正是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德国的职业教育才走在了世界前列,各国争相前往调研学习,用心借鉴推广。因此,在我国广大高职教师和学者一直在呼吁倡导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目的在于推动职业教育实训实习,希望能够收到好的效率效果,并希望通过立法来保障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制度,促进各企业履行“促就业”的社会责任
制度必须由上而下力抓方得实施,作为高职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率先垂范,统领全局。制度的制定要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符合高职院校发展状况,通过相应制度条文的保障,力促学生实训实习工作的展开。对于财经专业而言,除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也应该针对各自行业领域的管辖,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一同推动解决财经类学生的实训实习工作。这是因为财经专业的毕业生将来会进入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或者被这些部门所统领管理,因此让学生有个良好的实训实践环境,长远看能推动工作、提高效率。
(二)各企业单位积极主动形成制度,内部建立良好学徒制机制
当前,对于信息化时代里的现在化企业,一方面提倡企业创新发展谋取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还要鼓励立足长远,负担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因此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在内部建立完善“现代学徒制度”,接收并安排好学生实习,并将这种制度与企业考评和奖惩机制相挂钩。从而促使企业能更加积极主动的接受安排学生实习。对财经专业而言,要把与财经类专业匹配的企业、事务所、财务公司、银行等都动员起来,学校院系与这些单位公司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发挥企业单位主管能动性,从而为学生建立良好的实习通道。
(三)学校内部建立责任奖惩机制,保障校内实训实践效果
学校是学生培养教育的主根据地,在实训实践这一块上自然丝毫不能懈怠。对于专业内的实训实习工作,应做到制度明确,做到课时有保证,实训质量有保障。而实训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实训内容和指导教师所决定的,所以要细化到各专业各教研室,列明每学期实习内容的制度要求,实习教师指导任务。有了这些制度的存在,还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结合奖惩机制办法,实训效果。一些学校还通过在校引入公司,鼓励学生自主创业,为学生创造实习平台,建立了校内企业的学生实习基地。那么对于这些学校实习基地,就要求详细制定实习内容,合理用工时间,以及学生相应实习经费补贴制度等,保障实训实习良好有序推进运行。
三、坚持长效机制,以制度化保障实训实践
要想保障高职院校财经专业学生实训实习工制度的长期有效,就要坚持该制度推行的长效机制,那么又要如何来完成制度的长效机制呢?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是要靠人来完成,因此要实现这一长效机制,就要在各方主体的制度维护、业绩考核和奖惩体制上做文章。
第一,在制度立法层面,教育,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应高屋建瓴,对高职财经专业学生实训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常抓不懈,与时俱进,从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助推就业;第二,在企业管理层面,企业管理者应努力成为企业家,具备承担企业责任意识,长效制定实习生招收管理和指导制度;第三,学校管理层面,把实习实训管理细则落实到财经各专业各教研室,以考核绩效促制度落实,教师和院系管理层积极发挥自身人脉资源优势,努力拓宽学生实训实习渠道。
一、税务稽查的性质决定两者可以兼而有之
税务稽查的性质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虽然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经常发生,但构成犯罪的却很少,这种矛盾与对抗性矛盾有本质区别。税收执法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就决定了对税务稽查可以实现和谐稽查,即多用民主的方法,教育的方法,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存在的问题,而不必采用冲突的手段来予以解决。
二、税务稽查主体的双重性决定两者密不可分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肩负着政府对税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代表着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行政管理权力,也担负与权力相适应的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涉及各个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全体民众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各行各业的参与,从这个角度看,作为对税收工作管理的执法主体,应是和谐的倡导者,倡导行政相对人参与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行列中来。税务部门是整个社会的一分子,自身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建设一个管理民主、廉洁高效、具有和谐文化的机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身份的双重性,决定着严格的税收执法与和谐的税务稽查密不可分。
三、严格的税收执法是和谐税务稽查的保障
严格的税收执法是和谐的生产经营秩序的保证,和谐的生产经营环境反过来促进严格的税收执法。没有严格的执法,势必造成生产经营秩序的混乱,那就无和谐可言。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我行我素的不良秩序是对“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亵渎,是最大的不和谐。所以必须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法制的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彼此冲突。
四、和谐税务稽查是严格税收执法的目标
和谐是相对性的,是相对于不和谐的,我们严格执法,按法律办事,最终的目的都是调整某种或某方面的社会关系。我们税务部门调整的是社会分配关系,我们把这种关系调整好了,那么和谐的成份就多一点,也就相对和谐了,反之,不依法调整、理顺好这各种关系,那么不和谐的因素就会多起来。所以必须通过严格的税收执法,创造和谐的环境,包括执法环境,我们才能够做到和谐稽查,也才能达到执法的最终目的——社会和谐与安定。
五、和谐的税务稽查可以在严格执法前后充当重要角色
我们讲和谐的税务稽查就是讲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和谐等等,和谐渗透到执法的方方面面,所以和谐更重要体现在严格执法的前前后后。
(一)摆正位置,与执法对象和谐
从大的方面讲,税务工作者是人民的公务员,人民的公仆。具体到执法者的工资、办案经费都是财政供给的,财政是包括我们执法对象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缴的税款。因此,我们要为纳税人服务,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服务,更要为公正公平的治税环境服务。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你和执法对象人格是平等的,不能持法扬威,更不能盛气凌人,要做到为人谦和,友善,只有“敬人一尺”,才得人“回己一丈”。
(二)用好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谐
税收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公众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的,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不能一味地强调公权力而忽略纳税人的权利,在执法过程中,时时考虑相对人的权利,而且要告之其享有的权利,并引导其行使权利。如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时,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这些权利执法者都要清楚明白的告诉相对人,而不要因为怕给自己带来麻烦而隐瞒,甚而对欲或复议的相对人进行恐吓或报复性执法。
(三)执法合法合理,与客观情况相和谐
执法者切不可认为自己的执法行为只要合法,不会受到诉讼追究就万事大吉了,从50%到五倍的罚款任我做出,他人无权干涉,那种观念是大错而特错,自由裁量权不是凭你主观意识作出,此案罚50%,彼案罚五倍,要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而定。不同的相对人同样案情的案件处理结果要相当,不能厚此薄彼。
(四)提前介入,与事后监督相和谐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促进全县地税部门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运作机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全县各级地税部门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廉洁办税公信度明显提升、涉税审批项目和时间明显缩短、服务态度明显改善、政务环境明显优化,确保效能建设年取得“三无”效果:即无查实的影响地税形象的投诉、举报案件,无上级通报的影响地税效能建设年活动的不良事件,无被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推进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一月份
1、县局和分局认真传达学习省、市、县效能建设年活动动员会精神;
2、县局制定《全县地税系统效能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对全系统的效能建设年活动进行总体部署。
(二)二月份
1、成立县局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
2、制定全县地税系统效能建设年活动推进方案和工作任务分配表。
3、县局于2月15日前召开全系统效能建设年活动动员会;
4、建立落实效能监测点联系制度,县局及各相关分局每月至少要与环境监测点联系沟通一次,及时跟踪发展环境监测点的情况反馈;
(三)三月份
1、各有关对口责任单位要根据市局的实施办法拿出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贯彻意见:
⑴由县局办公室牵头,起草制订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实施细则;
⑵由县局征管股牵头,起草制订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实施细则;
⑶由县局监察室牵头,起草制订廉洁办税,违诺追究的实施细则;
⑷由县局办公室牵头、规范办协助起草制订效能建设、绩效考核的实施细则;
2、对各地第一阶段效能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各单位进行重点指标讨论,结合效能建设目标,合理设定效能建设缩减指标;
4、加大宣传力度,办公场所悬挂宣传横幅、条幅,县局编发效能建设活动专刊,各分局开辟“效能建设活动”宣传专栏。
5、认真落实好干部交流轮岗、基层分局长任期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公推公选制度。
(四)四月份
1、将省局新修订的《三个服务100条措施》、《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12条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推行“两个”减负的新举措集中编印成册,送到纳税人手中;
2、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税法知识,认真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和多种形式的税收宣传,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3、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执行《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范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备等工作规程;
4、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5、召开重点工程项目法人代表、行业协会负责人座谈会,认真查找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五月份
1、督促各地抓好省局制定的“服务重大项目建设50条税收政策措施”和市局服务项目建设“20条”措施的落实,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完善。
2、加快网上办税步伐,推进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业务表单下载、完税证明开具等涉税事项。
3、大力推行“办税厅自助申报缴税”,继续完善“同城通办”、“POS机刷卡”,优化“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制度;
4、认真兑现服务承诺,抓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
(六)六月份
1、开展“我为效能建设年活动献计献策”活动,让每一位地税干部职工明确自己在效能建设年活动中的职责、目标和措施,切实做到人人参与、个个负责;
2、举办1-2期纳税人税收知识培训班,进一步服务纳税人,此项工作由县局税政股、征管股主办,县局办公室、各征管分局配合。
3、建立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服务的“绿色通道”,不断提升“窗口单位”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的建设水平、工作水平;
4、县局组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税行”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视察、指导地税工作,并专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相关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工作。
(七)七月份
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开展对税收政策、执法程序、纳税评定、涉税优惠和惩戒及相关政务事项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2、广泛开展诚信走访,向各级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人士、特邀监察员及纳税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3、组织邀请劳动模范、重点纳税单位代表和个人等进行座谈,进一步征求意见;
4、开展为纳税人送政策法规等服务活动;
5、县局组织开展纳税人评地税管理员和地税管理机关活动;
6、组织特邀税务监察员到各地督查暗访;
(八)八月份
1、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收费自查,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工本费等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取消门市开票收费;
2、进一步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活动,针对前段时间督查中发现的公开不及时、不规范情况,抓好整改落实;
3、将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4、向意见建议人反馈整改情况;
5、开展对纳税人提出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满意度回访;
(九)九月份
1、开展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优惠政策情况回头看”活动;
3、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进一步纠正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十)十月份
1、向社会公布承诺服务兑现和整改情况;
2、建立长效机制,针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长效机制。
(十一)十一月份
1、做好各项准备,迎接各级效能建设年度检查;
2、组织开展对基层分局的评议检查;
(十二)十二月份
1、报送主题效能建设年活动工作总结;
2、整理活动材料装订归档;
3、推荐工作先进;
4、表彰。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当前基层税务部门行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是相对税收业务管理而言,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收职能正常运转而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对税收业务的整体目标、具体落实措施、工作成果进行部署、监控、考核和奖惩。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逐步将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理念融入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效能不断提高。但随着税务事业的不断发展,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制约和束缚税务整体提升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水平的提升,只有理性的认识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情施策、超前谋划,才能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当前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对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积极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工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地区税务工作的发展。但有些制度办法繁冗纷杂,现实操作随意性强、系统性差,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
(二)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高。受公务员制度影响,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存在相互观望、得过且过的思想,致使基层内部行政管理难以创新和突破。少数干部职工重业务轻管理,认为做好税收业务是实,干好行政管理是虚,只要完成收入任务就能“一俊遮百丑”,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高,行政管理措施在落实上难免会出现不到位、运行不畅的现象。
(三)工作落实不到位。少数工作人员对上级领导布置的任务敷衍塞责,既无行动也无回应。一些内部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缺乏有效沟通,不能做到信息共享、政令畅通,正常工作安排各自为政,部门之间我行我素的现象时有发生,工作措施落实起来往往出现看法不统一、行动不一致、人员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工作落实少、落空多。
(四)监督考评机制不完善。由于行政管理一些岗位职责界定模糊,没有科学的绩效考评标准,执行中人为因素影响在所难免。精神鼓励多、物质奖励少,轻负面惩处的多、重正面激励的少,检查监督与考评机制不衔接、不完善等现象的存在,致使绩效考评效果不佳,督促检查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实效。
二、加强和改进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
综上所述,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有客观的、主观的、历史的、当下的,追根溯源,主要是部分工作人员对内部行政管理工作在思想上缺乏正确的理解和应有的重视,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出现不适应税务工作新要求。这就促使我们在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思想认识、制定针对性措施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一)健全管理体制。要进一步规范基层机构设置,做到机构设置职能化、岗位责任具体化,因事设岗,依岗定责,准确界定各机构职能,防止各科室之间因职能重叠交叉、工作量分摊不均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明晰岗位责任,制定科学、具体、精细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在内部行政管理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督促各岗位人员按照岗位设置抓好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要根据工作重心变动与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岗位职责,防止管理工作出现“断层”或“空白”,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人抓,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的内部行政管理体系。
(二)提高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现代的内部行政管理理念是推进税务部门内部行政管理规范化的前提条件。围绕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从解决人的思想观念、认识水平入手,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育每个干部职工树立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不折不扣地对待上级的要求和决定,尽职尽责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细节决定成败,要关注细节,克服粗放式的作法,实行精细化管理,把工作做实、做细、精益求精。
(三)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制度是规范行政的基础和前提。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采取修订、补充、完善和新建等方法,抓好各项制度办法的梳理、优化和规范,从政务服务到事务管理,从外部协调到内部运转,建立一套覆盖行政管理全领域、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定的每项制度都力求贴近税务工作实际、满足管理工作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生命力。
关键词:虚假发票;反治识别机制
概念:
(一)发票的定义:发票是商品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基本商事凭证,是单位或者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1]。发票是记载交易行为的一种原始证明,因此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虚假发票的界定
虚假发票是指具有下列两者情形之一的:
假发票:发票本身是假的,属于伪造的、非税务机关监制的“假发票”;
真票虚开:第一,发票是国家的税务机关依法制定企业印刷的真发票,但是反应出来的业务有虚假或者与实际的情况不符合;第二,大票属于真的发票,所反应的业务也真实情况,但是开票方不是从税务机关领取而来的,可能是从其他单位借用而来的。
虚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原因探讨: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遵纪守法的意识较弱,诚信经营的思想不足,导致的虚假发票市场的产生。虚假发票市场的长期存在,是因为有市场需求,即购买方希望通过使用虚假发票蒙混过关、为自己谋求暴利,这是今日的假发票泛滥现象的基本原因。
(二)惩罚、打击的力度不够。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对贩卖,开具,使用假发票的人员处罚力度还不够。不能只依靠纳税人以诚信经营等道德标准来进行发票,我国是进行“以票管税”的国家,发票有的时候就是“通货”,近日相关的新闻有报道因为假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几个亿的情况。因此必须以“人民币造假”一样的地位来看待这个事情,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监管力度。
(三)征税系统不发达是重要原因。如: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
(四)发票的防伪系统有缺陷。现在发票容易造假,一个小作坊就可以生产印制可以“销售”的假发票,说明发票有待提高其防伪功能,使从源头解决。
虚假发票的危害
假发票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减少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及正常的税收秩序。假发票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尤其在政府机构、国企等,利用假发票虚增费用并套取现金,滋生了腐败。
假发票的反治机制的构建
要治理假发票问题,从原因出发,逐一解决。
杜绝、遏制虚假发票的市场需求。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需求就会有供给。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遵纪守法的意识较弱,诚信经营的思想不足,是虚假发票需求产生的根源。建立一个文明的法制的社会,提高公民的思想素质和教育水平是根本之法。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知识普及等方式,向民众宣传国家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认识,告知他们如何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和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使用假发票的严重后果。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印制、贩卖、开具、使用发票的行为。
3、通过第三者核实报销的方法,杜绝一些企业通过使用假发票获得个人利益的机会,这需要完善国家征税机制,加强相关工作来保证这类事件发生。
加大打击力度,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仅仅依靠宣传是不够的,必须上升到法律地位,对于非法印制、贩卖、开具、使用发票的行为严查惩处。
1、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比如,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中针对发票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2]
又比如,持有假发票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以前是没明确认定为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只规定了如何处罚伪造以及出售发票的行为,对持有假发票的行为仍是空白。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为更严厉打击发票类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持有伪造发票的罪名,对持有伪造发票数量较大的,将被定为持有伪造发票罪,可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法律的手段建立健全虚假发票反治机制是必要条件。
2、税务机关必须定期进行整治行动,对内部职员严格审查,杜绝监守自盗。对外部,必须彻查企业单位等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3、公安和移动通信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精神,对查获的发票进行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3]。公安和移动通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执法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源头,有效阻截发票违法信息。
(三)加快征税信息化建设和征税制度的完善。
1、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比如全面实现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便于控制虚开发票行为,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国家鼓励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又如,建立各地的税收电子数据库,最终实现税收征管无纸化,以杜绝假发票泛滥现象。
2、税务机关作为发票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发票使用和流向走向依法、规范、有序的健康轨道。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加强核算单位的票据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和建立发票辨伪工作机制。
3、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发票使用,财务要严格履行检查审批手续,坚决杜绝假发票流入行政事业单位,坚决杜绝非法代开发票行为。
总结
我国是进行“以票管税”的国家,发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是“通货”,必须重视虚假发票问题,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健全具有重要意义。总而言之,假发票的识别与反治机制的构建需要全民参与,需要国家的制度、体制的支撑。(作者单位:叶紫军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吴晓东田雷.税收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计提;煤矿;安全费用;安全机制
当前,我国财政部在进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和推行的过程中,对于煤炭企业的安全费用会计核算模式进行了精准的调整,这体现出合理的煤矿安全费用计提对于煤矿管理的重要意义,也能够为煤矿长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从会计制度角度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需要着力进行煤矿安全费用合理计提和使用,也是煤矿企业会计从业者需履行的义务,要求在广大从业者利用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总结实践出适合本煤矿企业发展的安全费用计提使用策略。
一、安全机制视角下计提使用煤矿安全费用概况
煤炭行业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行业之一,对于煤炭企业而言,计提的安全费用主要用在煤炭矿井通风设备的改造支出、矿井瓦斯检测系统和抽样系统的改造和完善,还可用于防水、防火灾等。除此以外,也可用于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供配电系统改造支出以及当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防尘系统支出等等。[1]
在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企业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于高危行业的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煤矿属于高危行业,作为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企业安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比例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应当计入到相关产品的成本项目或者当期损益项目当中,同时进行“专项储备”科目的记录。煤炭企业在实际使用安全费用地,属于费用性支出的,一边增加相应的成本费用,一边等额进行专项储备项目的冲抵;当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使用后形成到固定资产范畴的,不应直接抵减专项储备项目,而应当先将发生额归集“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等到安全项目整体完工后才能够将预定状态调整成为确定的固定资产项目。[2]除此以外,还应当形成固定资产成本项目的冲减专项储备项目分析,同时确定相同金额的折旧累计,在以后的期间对于固定资产不再进行计提折旧。
在新的会计准则核算办法的要求下,对于安全费用的实际投入通常可以抵扣税前费用,这在本质上已经对于安全费用计提有了明确规定。在传统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规则框架下,所有预先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都列在所得税前这一项中,这样才能够充分鼓励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进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同时对于煤矿企业构筑起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也有良好的保障作用。在新的会计准则背景下,即使计提安全费用能够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一项中反应出来,不能够发挥出煤炭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折旧的重要作用。为了能够构建出长效稳定的安全生产机制,进而从多个维度保障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当前相对应的策略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一方面,从煤矿安全生产支出入手,将其界定为资本性的支出,也就是安全生产设备的投入,这样概念的边界将会更为明晰,对于构筑起煤矿的长效保障机制也会真正起到实质性的作用。[3]另一方面,将当前实践的所得税规定中的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相关的软硬件政策优惠进一步扩大,可以体现在允许煤矿安全生产企业设备投资额度在50%以上的情况允许其从当年的应纳税中进行部分抵免,超过30%不到50%的部分允许其在三个纳税年度后给予部分结转和抵免;其次将优惠的政策范围扩大,从原有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科目扩展到“安全生产设备”这一大项目当中,或者重新对于安全生产设备的类别和区分进行辨析,保障能够充分反映本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计提状况,将税法充分利用到煤矿企业建设发展当中。
二、安全机制视角下计提使用煤矿安全费用策略分析
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应当根据煤矿企业的现实生产状况进行标准化提取,专项专用于维护企业的安全再生产,尤其对于矿井矿巷的安全维护工作。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的煤矿产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规定标准的煤矿安全费用提取。
(一)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计提策略
对于煤矿企业而言,应当根据我国对于煤矿安全费用的相关规定,按照先提后用和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煤矿安全费用的计提,与此同时,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和专项合算的原则进行计提,年度结余作为安全费用进行计提费用结转。先提后用的原则也应当体现在煤矿生产的顺畅延伸和开拓,同时进行深度的技术改造等等,同时保障矿井持续稳定的进行高效生产。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费用需要进行范畴的规定,通常需要进行较为严格的区分,例如,在进行矿井通风费用支出中,可以归入安全更新改造费用中也可以归入到矿井技术改造这一科目中,对于煤炭企业矿井新技术的引进和固定资产更新费用及其他零星购置费用范围等等都应用进行明确的安全费用模式划分。同时,还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的计提策略,对煤矿安全费用进行严格管理。
(二)利用新的考核体系进行安全费用计提
煤炭企业在进行安全费用计提过程中,需要将其纳入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一考核体系当中。 同原有的考核体系方式相比,新考核框架下的费用核算体系更加简明,但是对于煤炭企业的会计管理而言需要及时进行创新和转型,才能够更好地适应新考核体系。主要在实践中注意的有两点,第一点是煤炭企业不能够利用原有的计提和使用模式,应当纳入到以丰补欠的体系中,在传统的核算办法体系下,预提的安全费用可以用作税前抵扣,这样就能够推动煤炭企业在顺畅运行中得到良好的安全保障,能够进行矿巷技术更新、矿井生产勘探、塌陷危险部位综合整治等等,如果遇到特殊安全状况,例如矿井透水和瓦斯突出等问题导致企业不能够正常进行生产的情况,在费用投入年度,进行标准化费用计提,保障在会计财务上生产的顺畅进行;其次,在新的考核体系背景下,安全费用只有实际支出后才能够抵扣税前费用,进行预先计提的安全费用需要实行税前项目列表,即使所进行的安全费用需要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这一项目中反映出来,进行一般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实际意义的描述,发挥安全费用的作用。
(三)综合平衡性原则在安全费用计提中的实践策略
为了保障煤炭企业正常的再生产投入,矿井的稳定和安全生产都需要有完善的安全费用管理机制,这样才能够保障其真正起到作用,实践中可采取以下几点策略:首先,针对各自矿的特点,制定安全费用的管理规定,明确计提的标准和要求、使用的范围和相关使用范围明细;其次进行相关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确保全员晓制度;第三为确保安全费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将制度执行与考核相结合,奖罚分明;第四,做好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增强对安全使用费用监控管理,确保资金投入到位、安全有效;第四,接受煤炭安全监察部门的检查,综合考虑到平衡性原则,为煤炭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构建起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投入和产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平衡,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升投入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效率的提升,保障效益成本的平衡性。同时,从资金渠道的角度而言,应当从企业自筹和政府投入两个角度入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资金的投入。
三、小结
综上,在安全机制视角下,从国家角度应当提升对于企业安全费用的投入,从企业会计财务工作角度,应当加强对于计提使用煤矿安全费用的策略管理,制定适合企业实际安全管理制度,推动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从财政会计角度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煤炭行业服务。
参考文献:
[1]梅强,李钊,刘素霞,仲晶晶. 基于Multi-Agent的中小煤矿安全生产管制效果研究[J]. 工业工程与管理,2015,04:142-151.
[2]秦剑禄. 安全生产费的相关政策及会计、税务处理[J].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6,01:61-63+52.
针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无牌无证车辆上路、机动车辆悬挂假号牌、挪用、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持假行驶证、假驾驶证,公、检、法、司机关单位警用车辆和晋“0”公安专用号段牌照管理使用混乱的问题,经研究决定,从5月1日开始在全市深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治理。现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车辆专项治理,使城乡道路上驾驶无牌无证行为和驾驶假牌假证、挪用号牌、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悬挂单面号牌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违规车辆偷逃税费的追缴到位;全市警用车辆和晋“0”号牌车辆的管理使用基本规范;驾驶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
(二)挪用、套用其它号牌车辆;
(三)私自涂改、遮挡号牌车辆;
(四)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车辆;
(五)偷税逃税车辆;
(六)警用和晋“0”号牌车辆违规行为。
三、有关政策规定
国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税部门: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微型客车(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辆180元/年;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每辆360元/年;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420元/年;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20人)每辆480元/年;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80元/年。此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补缴方法:需要“交强险”的,“交强险”时车船税由保险机构按规定代收代缴;不需要“交强险”的,到车籍地地税机关补缴税款。
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四、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由市纪委监察局、市纠风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开展。
1、联合行动,严格执法。公安督察、交警查扣违法车辆后,向有关部门互通情况,由公安交警、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分别对查扣的违法车辆处理处罚到位,再行放车。对违规警用车辆严格按《警用车辆规定》处罚。
2、对2009年前查处的违规车辆进行追诉,对公安交警处罚后已及时补齐手续的,不再追究;对交警处罚后没有补齐手续,现在继续上路被查处的按高限处罚。要关注民生,对农村五小车辆的违规行为低限处理;突出重点,这次行动主要针对市镇两级党政机关及民用违规车辆。
3、对城建系统的环卫、洒水、城市监察及大型水泥灌车、各种工程车辆等违法车辆,与其它车辆一样,一视同仁,从严查处。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1、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部署。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调配得力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2、要加强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各单位执法人员要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要求,执证上岗,亮证执法,既要严格执法,也要人性化执法,使此次整治活动既能教育群众,又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要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对因工作扯皮,效率不高,不依法处理处罚违法车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和谐税收建设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关键在落实。物本管理助推和谐税收的落实需要客观条件。
一、建立分工科学、岗责明晰的管理体系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实现科学和谐管理,健全征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要树立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理念,顺应专业化和信息化趋势,按照依法、求实、效能、规范的原则和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要求,规范内外部机构设置。要合理界定税务管理各工作环节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的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既要进行权力分解和制约,与相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保持对应,又要确保各环节的衔接。
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组织保证,而加强征管基础工作,是积极实施税源管理的有效方法。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是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落脚点也是税源管理。要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确保责任到人、管理到户,变坐等上门为有计划地积极下户,深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状况;要加强纳税评估,不断改进评估方法,促进税源控管;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机具和发票管理,达到利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收征管和以票控税目的;要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定期交换纳税人信息,推进协税护税。
二、以服务纳税人为出发点,透明化办税
物本管理理论要求我们的各项管理必须以服务纳税人为出发点,管理规范、执法严格,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一是推行公开办税,作出具体承诺。通过政务公开栏、地税网站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文明办税相关内容,保障纳税人对税收管理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并向社会各界郑重做出承诺,即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支持经济发展。二是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三是实行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杜绝重复检查。四是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五是建立社会评议税收执法制度,切实加强外部监督。六是坚持依法治税,做到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约束。积极推行公开办税,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并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取信于纳税人。
三、实行人性化服务,推进“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从传统的重监督约束的“管制型”税收管理逐步转变为重服务管理的“服务型”税收管理;以办税服务大厅为载体,开设“绿色通道”,实施“阳光工程”,搭建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创建服务品牌。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提供预约服务和纳税提醒服务、预约服务和纳税评估,对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设置全功能的综合服务窗口,推行“一窗式”服务。对所有个体业户的定税情况进行公示,减少“人情税”、“关系税”;建立健全包括宣传咨询、申报纳税、法律救济等内容的纳税服务体系,以优化纳税环境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继续清理、简并各种报表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环节,积极推广多种申报缴款方式。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推进纳税诚信建设。
四、以信息化为依托,推进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型转变
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信息化正在往深度和广度发展,并进入管理活动与业务活动的综合信息化的新阶段。信息管理渗透和体现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甚至可以说,税务部门若无信息化依托,目前很难搞好任何一个方面和环节的管理。必须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一体化建设要求,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保障系统安全运行。从传统的手工型、松散型、粗放型的征收管理转变为现代的、信息网络化的、集约型的征收管理。
通过参加集体学、自学等形式,我对科学发展观理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着重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所需要重视和解决的几个问题,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国税部门要不要科学发展。
近年来我区国税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有力地支持了双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得到了区委、人大和区政府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许。这正是得益于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科学发展观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正确思路、转化为促进发展的正确措施、转化为领导发展的实际能力。但是,通过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国税部门还存在着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存在着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这同样要通过坚持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来解决。具体表现在:
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握能力不够强,经济税收分析水平不高,“就数据分析数据、就税收分析税收”的现象依然存在,联系宏观经济形势变动进行税收分析做得不深不细。
二是双桥区税源结构单一,“一业独大”,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改变。使我局的组织税收收入的掌控难度加大。
三是征管力量严重不足和征管经费短缺的问题。随着双桥区工业园区大量企业进驻,我局现有的征管力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目前大多数干部都是一人多岗,工作负荷重,工作压力大。同时,因征管经费不足,致使我局职工在重症、重病时出现爱莫能助和报销水平低于区医保标准的现象,也加重了干部职工思想、心理和经济上的负担,有不和谐的苗头。
四是干部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特别是财会、计算机等业务技能还难以适应当前税收工作的要求,复合型、业务知识型人才较少。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们国税事业的科学发展,可见,我们国税部门仍然需要科学发展,以上问题也正是我们要在此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真正做到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真正体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国税部门如何科学发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我们税务部门就是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牢牢抓住以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和纳税服务环境这一活动主线,坚持以市局党组确定的“六基”建设为载体,认真查找和解决影响和制约国税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在推进重点工作、共建和谐国税方面取得新提高,努力在创新长效机制、服务科学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工作,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建立稳定增收机制
要提高对组织收入工作促进全区科学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和计划,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可持续发展。
(二)围绕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夯实“六基”,强化税收征管机制
要强化上下联动和内部配合,不断完善分析、评估、稽查、管理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切实堵塞征管漏洞;要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以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管理为核心,加强税源分类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积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注重外部信息的交换获取和共享应用,全面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国税干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
(三)围绕构建纳税服务体系,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创新和谐服务机制
要健全优化纳税服务的制度和平台,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办税服务厅设施和环境,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大力提升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为双桥区招商引资和实现“保增长,扩内需”的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围绕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党组议事工作规则,健全科学决策机制
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大科学选拔人才力度,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五)围绕实施惩防体系规划,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筑牢反腐倡廉机制
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一岗两责”和“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把反腐倡廉建设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加强税务廉政文化建设,筑牢税务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要围绕税收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重点环节,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领导干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学习,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创造条件,支持政策法规部门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等工作,尤其要确保人员配置能够适应相关工作需要。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办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总局正在组织编写《〈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并将于5月中下旬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释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室、政策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培训重点,要认真学习《办法》的制度规定,并自觉加以贯彻执行;政策法规部门要在培训、辅导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注重培养师资力量;教育培训部门要在培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在各类业务培训班中增加相应的课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办法》的精神和实质,充分行使民和监督权,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积极进言献策,有效实施监督,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三、精心准备,做好《办法》施行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与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及现行做法相比,《办法》在文种文号、发文形式、施行时间等制度机制方面有较大调整和创新。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和《办法》的有效施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筹划,做好《办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细化有关规定,增加可操作性。二是要在《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准备工作中,政策法规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办公室、电子税务中心等部门要做好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有序进行。
四、认真执行,严格遵守《办法》的制度规定
《办法》确立了“权力有限、规则有效、程序制约、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制度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遵守,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要重点抓好以下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使用公告形式。公告没有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也没有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更不需要由基层税务机关层层转发。机关标识为×××国家(地方)税务局公告,套红头。文件字号按局领导签发日期所属年度顺序编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详见附件。
内部管理事项与对纳税人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分别行文。确实难以分别行文的,只要该文件涉及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就应使用公告形式。
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所做的个案答复,可以不采用公告形式,并称批复;但是,需要抄送本辖区的批复,必须以公告形式公布,不得称批复。
(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送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在OA办公系统中建立相关机制,即未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无法向下一环节流转。政策法规部门在开展合法性审核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并注意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要逐步建立政策法规部门提前介入机制,为各业务部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遵守《办法》有关施行时间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或者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的任何时日开始施行。制定机关应当认真遵守这一规定,不得滥用特殊情形和特别规定,确保基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执行和遵从时能有足够的预期。实施机关需要对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应当单独制定公告,并在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生效之前出台,同步施行。
(四)积极开展文件清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尤其要注重日常清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内容;同时,对重复规定进行归并、整合。对定期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机关要分别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五)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纲要》有关“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机关要通过OA办公系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文件目录的电子版。接受备案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尤其要倚重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来件即审,确因人员短缺等原因无法做到随来随审的,也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开展集中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纠正,对备案审查结果要按年度予以通报。
(六)探索建立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新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要求,探索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机制、异议处理机制,为进一步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积累经验。
五、强化检查,确保《办法》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检查,确保《办法》得到有效施行。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办法》执行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和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不遵守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违规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务机关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地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中遇到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