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

时间:2023-06-06 09:00:39

知识产权的主要价值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问题

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交易对象份额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产品与服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重要产品,在价值评估领域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方法与对策研究,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企业市场竞争与生存有重要价值。下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做简要探究。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特点、意义与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属于资产评估范畴,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典型表现,知识产权评估强调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评估看重产权本身的最具潜力的价值,而单单并非当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识产权的评估本身要注意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利用方式的应用。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估价性、时效性与参考咨询性。针对性主要是指其同资产评估一样围绕特定产权、特定目的开展评估活动,比如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购、产权转移等提供服务。估价性是知识产权评估在特定交易条件下以科学的评估方法与逻辑突出其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期或者权力时效期之外价值受到影响。参考咨询性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只作为重要参考意见存在,而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果。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加强贸易双方对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切实依据;产权评估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贵重资产流失;产权评估有助于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应用与实践;产权评估可为国际贸易投资与企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产权评估适应了国际贸易市场规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完善评估方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遵循相应原则,以确保评估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确保评估结果的可用性。知识产权评估原则主要以替代性原则、变化性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一致性原则为主,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价值评估活动才能够更加公平、合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与可用性,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与管理。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主,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场资源的特殊性,在评估方面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总体而言主要以经济成本、技术的生命周期、法律状态(法律保护状况、法制环境等)三大要素为主。经济成本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成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有重要影响,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与价值高低,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类对时间期限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期间产权本身价值将会发生极大变化,这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法律状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所处环境的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产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与保护期限有直接影响,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条文有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状态就存在较大差异,在做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法制环境,以便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国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机制、评估主体因素、产权风险、价值规律等,评估主体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层次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参与评估者本身的心理状态对于结果也有一定影响,不同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产权评估的方法与目的也会有所差异,这对于结果有一定影响,另外评估过程与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也会影响评估主体与价值评估结果。考虑到国际市场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贸易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波动、价值规律等制约与影响,尤其是决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这种风险与影响力会被进一步扩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也表现为多元化倾向。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

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各自拥有不同优势与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全部成本减去实体、功能性、经济性成就贬值获得评估价值,是一种重置成本评估法。市场法作为简单且直接的评估方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调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格,对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较为重视,但是该评估结果本身需要一个公平、活跃且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此才能够保证市场上参考价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现法,主要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及未来收益利用适用的折现率进行评估。述三种方法各自具有不同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资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或者研究,产权成本价值则要进行单独核算,若缺乏这些相应资料,评估结果必然受影响,同时原始成本的无据可查也制约了成本法的应用。另外,像是商标权这种排他性较强的产权因为较难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市场法操作简单且适用范围广,验证性较佳,在反映资产价值水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其余市场本身联系过于密切,若是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则很难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产权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像商标权、核心技术等强烈的排他性质,也使得较难找到市场参照比价物,另外像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市场法需要公开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收益法在评估有形资产方面优势显著,知识产权评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实体资产存在的产权之外,还有更多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关于这些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分割与量化方面难度较大,同时评估过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响产权价格的参数资料才能够为未来收益评估提供支持,这无疑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也使得拥有方本身具有超额收益,导致使用价值背离评估价值,同时产权折现率的确定难度也较大,这些都影响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

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评估面临着诸多难题,对于我国而言,要积极完善自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产权评估意识,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已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已有相应的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对外贸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大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盗用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知识产权评估为基础。国内要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催生更多专利服务市场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流程制度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要积极探索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转化体系,利用专利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等做好决策,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具体进行职能管理,从营销、品牌传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下属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个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要积极研究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渠道,如知识产权转让、融资、质押等,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增加授权率,以提升核心领域产权竞争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专利布局,通过建立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指导产权研发与市场评估,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加从容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竞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评估水平,为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中竞争实力的增强服务。

参考文献:

[1]姜雪来.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价值平衡[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11,(4).

[2]施卫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2.

[3]冯汉桥.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4]马玉珍,张国华.知识产权价值管理问题的研究[J].商业研究,2006(4).

第2篇

【关键词】 CAV方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应用举例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并购、出售、建立合资企业及权利许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包括天津在内的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在努力尝试运用知识产权融资来突破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然而知识产权估价始终是知识产权融资各方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要想继续推进国内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研究和发展合理的估价方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现有研究方法分析基础上分析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及其操作,期望能为国内基于知识产权融资目的的知识产权估价提供借鉴。

一、知识产权估价方法发展介绍

任何关于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假设有两点:估价行为未超出待估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强有力的。在此基础上笔者按照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研究的发展来分析比较。

(一)知识产权估价的三种基本方法评析

重置成本法是基于要构建的参照资产与待评估资产在功能和效用方面完全相同的基本假设,用重新购置知识产权或创造同样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来为知识产权估价。该方法的优点是能较准确地反映资产的时间价值;缺点是基于历史数据的估价不具有动态性。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标的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再进行对比调整来估算待估知识产权价值。该方法的优点在于考虑了市场变化因素;不足在于参照物或比较对象很难找,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收益现值法是用评估对象未来生命周期内的预期收益净现值来估算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该方法的优点是结合了投资决策因素,能反映资产本金化价格;不足在于未来预期收益的不可预见性和评估人员的主观性。

(二)知识产权价值扩展评估方法

一些中外文献里还经常提到以下估价方法:

1.25%法则。该方法的基本观点是许可方应得到被许可方从该许可技术中所获取利润的25%作为回报。它在涉及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利益分配情况下比较常用,在涉及工艺流程比涉及产品技术时更适用。该方法简单、灵活、易操作,实践中经常被用作估价参考。

2.行业标准法(可比技术法)。该方法是通过参考以往相同交易中专利费率来评价一种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与25%法则有相同的地方,主要是来确定费用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分配。和25%法则相比,两者的不同点在于25%法则适用于任何产业和任何技术,而产业标准法只适用于特定产业和技术。

3.分类法(Ranking Measures)。该方法是把待估知识产权和可比知识产权在主观和客观尺度上进行比较;然后得出待估知识产权价值。该方法操作的难点主要是可比知识产权的选择以及比较尺度的选择。通常情况下很少单独使用,主要是和行业标准法相结合,在某行业许可费率范围内确定更加精确的许可费率。

4.代用品法(surrogate measures)。该方法不参考利润、行业标准或分类来估价专利,而主要考虑专利自身影响因素,包括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数量、专利维护费支出、优先引用频率等,这几个因素都与企业的市场价值存在相关性。公司拥有的专利数是衡量公司研发费用支出水平和产品工艺革新数量多寡的指标,专利维护费支出是公司拥有的专利组合质量高低的指标(一般情况下,专利更新越多,专利质量越高)。专利的优先引用分为前向引用和后向引用(被引用的数量越大,专利的价值重要性就越大),尤其是后向引用是企业基本科研水平的一个标志。另外还有一些基于其他因素的专利估价因素,如技术生命周期和人均研发专利的数量等。该方法主要用于专利估价。

5.分解法(Disaggregation Measures)。主要是价值分解。简单价值分解法对于展现企业无形资产价值重要性非常有用。复杂的价值分解法是依照既定的产品把其价值分为货币的、有形的、无形的品牌价值等几部分。该方法的优点是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与特定产品结合起来;不足在于不能把单一知识产权价值和无形优势区分开,不适合评估单个和成组的知识产权价值。

除上述方法外,在统计学中广泛应用的蒙特卡洛方法以及在股票期权估价中应用的期权估价方法也可用于知识产权估价,但这两种方法对数据信息的要求较高。

二、竞争利益估价法的特征和应用说明

竞争利益估价法(Competitive Advantage Valuation,以下简称为CAV)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它是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技术转让中心经过一系列研究计划历时多年才研发出来的。该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有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的不足。

相比以前的估价方法,CAV估价法有以下突出特点:更适合为单个专利估价;易被技术管理者理解;评估所要求的信息成本不很高。该方法可以用来评估不同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商标权)的价值,估价结果可用于知识产权审计、研发和投资计划决策、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磋商等多种场合。该方法应用有几个假设:一是知识产权资产没有内在价值,它的价值仅存在于与它结合的有形资产价值中;二是既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用该知识产权为产品、工艺或服务中所创造的竞争利益来衡量。具体步骤把待估知识产权和包含该知识产权的产品结合起来,先计算出该产品净现值;然后把所得产品净现值在企业有形资产、无形利益和知识产权之间进行分配,从而得出产品净现值中知识产权的贡献值。在模型构建过程中,产品需要用竞争指标来衡量,竞争指标的选择是要能使该产品和其替代品进行比较,并且各竞争指标的权重也要考虑。同时知识产权资产要与单个的竞争指标相关,并且知识产权相对于替代知识产权和互补知识产权的竞争利益都是可计算的。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把产品中知识产权所创造价值的份额分配到与其相关的替代知识产权和互补知识产权资产的竞争利益中,而使得该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被估计。如果待估知识产权与多种产品相关,该知识产权对每种产品价值相对竞争利益的贡献都可计算,并且可通过贡献率加总来计算该知识产权的总价值。

CAV估价所需信息一般可从公开的主流渠道获得,计算只涉及简单的数学运算。该方法能直观体现各评估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另外该方法还提供了一系列预置公式来计算产品净现值中知识产权所贡献的比例、竞争指标组的权重以及参数组内单个参数的权重等。因此CAV估价方法容易操作。

三、CAV方法在知识产权估价中的应用――以专利为例

假设当前的任务是为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A公司所拥有的专利1进行估价。操作步骤如下:

(一)根据行业公开数据和企业数据计算产品所含各项专利的基本竞争利益指标和相对竞争利益指标

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A公司是专注于生物传感器研究、制造和配送的行业领头企业。生物传感器主要由感应器、转换器和阅读器三个关键部分组成。目前生物传感器市场上有多家企业参与竞争。2008年生物传感器市场总份额为7.5亿元。A公司生产的甲生物传感器是市场最为畅销的产品,它采用了最好的传感技术来测试细菌数量或病人血液中的病毒。假设甲产品三个关键部件各自与一种竞争指标相关,灵敏度是传感器的竞争指标,转换器的竞争指标是转换准确性,阅读器的竞争指标是便携性。再进一步假设有三种专利分别与这三个部件相关,感应器的关键技术是专利1,转换器的关键技术是专利2,阅读器的关键技术是专利3。另外引进一项专利4即生产甲产品的工艺技术用来度量产品价格的竞争性。

首先计算4种专利的基础竞争利益和相对竞争利益值。分别用公式1和2可测算出来。

基础竞争利益指标

相对竞争利益指标= (公式2)

表2是运用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

资料来源:根据计算结果整理。

(二)计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净现值及该净现值中企业各种资产贡献程度

先测算相关产品的净现值;然后再测算该产品净现值中企业各种资产贡献程度。计算中假定为企业产品净现值作出贡献的企业资产与它们对企业的相对价值是成正比的。

假定甲产品从2002―2007年的销售额和利润额如表3所示。

选择6%的折现率,经过计算得出,甲产品的净现值为4.10亿元。

接下来是要对甲产品的净现值按照企业资产类型进行分解,来判断各类资产对该净现值的贡献程度。假设A公司企业资产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资产三种类型。为了简化,用以下符号表示各项资产对产品净现值的贡献度。

TA%――有形资产百分比;IA%――无形资产百分比(用销售和一般性行政费用指标度量,S&A);IPA%――知识产权资产百分比;TIP%――技术资产的百分比(用研发费用度量,R&D);RIP%――商誉资产百分比(用广告费用度量,AD);OIP%――运营资产百分比(用企业对新型工艺流程投资度量,BP)。

上述指标的计算可采用CAV模型提供的预置公式计算,最后的结果如表4所示。

(三)计算各项专利的基本价值

第二步已经计算出与专利相关的技术的净价值为9 389万元;然后再结合前文各项专利的相对竞争利益指标来计算各项专利的基本价值如表5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计算结果整理。

备注:专利的基本价值=该专利的相对竞争利益×技术相关的净价值

(四)考虑知识产权风险因素对专利基本价值进行风险调整

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一是新型替代技术的出现可能导致专利1失效(该风险约为20%);二是专利1被竞争对手通过各种途径掌握所带来的风险(约为5%)。把专利1的风险调整因子确定为25%,从而可以得出风险调整后专利1的价值为3 953×(1-0.25)=2 965(万元)。

综上所述,一项净现值为4.1亿元的产品,技术对产品净现值贡献率为22.9%,再考虑技术贡献中专利1的风险调整因子为25%的情况下,该专利的估价为2 965万元。

除了在专利估价中应用外,CAV方法还可用于技术许可转让等情况下许可费率的测算。本文不再赘述。

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CAV估价方法因其所需数据易获得、数学运算简单等优势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当然,任何估价方法都有其局限性,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估价结果,笔者主张估价时通过多种方法组合应用来提高估价准确率。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构成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因素

( 一) 效率创造价值

知识产权的思想保证基础是效率的提高,同时也是知识产权需要实现的目标,专利权是保证效率价值的有效手段,可以有效的激励知识产权的发展,但是如果专利的要求过低,则会出现诸多无意义的专利,从而影响知识产权的效益发展。因此,合理的效率是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组成。

( 二) 创新

创新是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法在不同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根据国家发展情况和社会所需而设立的,充分体现了其创造价值,由此可见,创新价值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

二、影响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因素

( 一) 文化缺失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的引进和融合中,缺乏相应的文化基础,影响了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我国在近年来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程度有明显的提升,但是在公众遵守知识产权方面却有所欠缺,盗版和假冒伪劣产品得到百姓的包容、大量的盗版商品被出售,显示出人们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相关文化,导致产权存在危机,影响着产权价值的实现。

( 二) 价值冲突

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设置相应的政策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不同的发展情况来引进相应的产权保护法,发达国家的产权保护不一定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如果我国一味的引进国际先进的产权保护,会受到部分本土人士的反对,不符合中国的发展国情,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产权保护的价值冲突。

三、构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是人们对法价值的判断和意志保证,明确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有利于知识产权法的完善,有利于指引科学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法是各国对知识的保护政策,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同性和借鉴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法的构建价值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加入到国际的政策保护中,可以充分的享受世界文化发展带来的效益,其强烈反对知识产权的垄断,主张要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想将知识产权垄断,以便使自身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中 国建立知识产权价值系统,应该批判传统的价值观念,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构建知识产权体系。主要需要借鉴国际法律的基本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遵守国际想通性的原则,这样可以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构建的基本目标,另外,知识产权法的构建需要立足于本国文化特色,需要对法制观念进行创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需要遵守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法律的可持续发展性,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势,我们要加以借鉴,对文化中的缺点要加以摒弃,这需要我们对传统文化进行鉴别和分析,以便科学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知识产权的建立中,知识的创造和市场的发展秩序是促进知识产权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需要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时,需要尊重个人的权利,即个人在创造知识产权时,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保护的同时,需要使大众也接触到知识产品,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遵循各个民族的发展意志,不要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而限制某个民族的发展,和谐发展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价值。因为和谐的发展观可以统筹相关法律的优势,使之相互结合,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同时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建立加以引导,促进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

因此,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建立应该以基本国情为基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不断的挖掘和升华,同时要保证对各民族文化的充分尊重性和知识文化保护性,这样才可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而促进社会的全面持续发展。

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利用知识产权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却不高,如我国的专利利用率平均只有15%,其中非职务发明专利利用率仅5%。[1]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困难是重要原因。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正确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和制度。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定义、特征

知识产权评估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评估,它类似于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评估,着眼于知识产权的未来经济效益,通过价值评估促进知识产品的开发和有效利用。

知识产权评估有如下特征:

1.不确定性较大。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将来所能带来的回报,而将来的回报是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尤其如此。无形资产可能影响将来的回报或者现金流。

2.无形资产是组合性资本,其价值通常与其他资产(有形和无形资产)一同实现。如品牌的价值通常与商标、外观、版权、标识、装潢、配方等连在一起。

3.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决于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形式和范围。

4.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差异很大,主观性较强。例如,同一无形资产在不同的使用者手中价值差异很大,不同的时期价值差异很大。

5.从价值评估角度说,无形资产的评估原则、方法与程序与有形资产基本相同,只是更加困难。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意义

(一)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由于科技成果的形成成本具有明显的不完整性①和弱相对性②,其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技术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对知识产权的价格争执不下,造成技术成果转化率低,并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能够对技术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交易双方愿意接受的交易价格,就能提高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日、韩等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是加快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显然有利于技术引进方和出口方理性地衡量相关技术的价值,进而促进技术贸易。这点对于我国缺乏国际技术贸易经验的企业尤其重要。

(二)维护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践中,由于对无形资产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足以及管理混乱,我国很多企业在对外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产权交易、公司上市等经济活动中比较关注有形资产,往往遗漏了未予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知识产权,结果造成国有无形资产大量流失。[2]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在各种交易活动中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在企业存在国有资产的情况下,还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有助于知识产权人和法院确定侵权赔偿额,从而尽快解决纠纷。最后,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有利于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有效地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四)有利于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

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商标或企业商誉进行价值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可口可乐的成功堪称典范。可口可乐公司刚向全球扩张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但收效甚微。然而,当后来人们知道该商标价值244亿美元时,可口可乐公司的经济实力和获利能力很快名满全球,可口可乐在国际上的市场份额也随之急剧上升。[3]

三、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

只有评估人员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综合运用各种评估方法,充分考虑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各种因素才能得出一个相对准确、可靠的知识产权评估值。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因素有很多,欠缺考虑任何一个因素都有可能影响知识产权评估值的准确性。实践中评估人员往往对各种因素认识不足,遗漏一些因素。本文认为应适当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知识产权形成成本。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一样,有其形成成本。只是知识产权形成过程比较特殊,其成本不易计量。有时,知识产权的形成成本仅占评估价值的很小部分,甚至可忽略不计。但在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时,仍然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形成成本。

2.收益因素。收益因素即一项专利技术可为投资使用者预期带来的全部收益。[4](P40)可分为两类,即经济收益与社会收益。一项知识产权在社会环境允许的条件下,获利能力越强则该项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就越强,它将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那么其评估值就越高,否则,评估值就应低一些。此外,知识产权的社会收益也是评估时应当考虑的。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关注经济利润的同时,已经意识到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一项知识产权如果在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为社会产生积极效益,比如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即这项知识产权产生了正外部性③,那么这项知识产权应当得到政府的更大支持,其评估值将高些。有些国家的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激励企业开发具有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如果一项知识产权虽然能为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但由于其不利于环境保护,破坏生态平衡,其社会收益较低,在评估其价值时应考虑到此种影响。收益因素应当是影响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

3.使用期限。影响知识产权使用期限的因素包括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知识产权技术寿命。发明专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高和保护期间较长,其价值自然要高。实用新型与发明有相似之处,但受法律保护程度较低,保护期限较短,其价值一般要低于同类的发明专利。[5](P43)对于技术型知识产权,技术寿命周期是各不相同的。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社会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比以往更快;有些技术创造性、实用性较强,生命力自然强,在技术的不断更新中,技术寿命长,不会很快被淘汰。这类技术专利由于寿命周期较长,评估价值可能较高,而寿命较短、很快将会被淘汰的技术专利,无形损耗较大,故其评估价值将会较低。

4.技术成熟度。每一项专利技术都要经历一个发展、成长、成熟、衰退的过程。处于成熟阶段的专利技术,实用性较强,运用风险较小,其评估值将相对较高。处于发展与成长阶段的专利技术,新颖性、创新性可能较强,垄断程度高,但由于其尚不成熟,使用过程中企业需进一步投入人力、物力使之趋于成熟,企业将承受较大风险,因此这时专利技术的评估值比之成熟期的评估值可能要低。[6]

5.市场供求状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也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当一项技术成果适用程度较高,其产出的产品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社会需求量较大,无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替代,则该项技术的评估价格一般较高。当一项技术或由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已趋于饱和,市场供给大于市场需求,其评估价将较低。[7]

6.技术的垄断程度与转让条件。知识产权的垄断程度是影响其评估值的重要因素。一项技术成果如果仅为一家企业或几家企业拥有,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可替代技术,那么这项技术的评估值将较高。知识产权的垄断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转让条件的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所有权转让的评估价较高而使用权的评估价较低。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可转让许可、混合许可、强制许可、法定许可、从属许可。许可使用的方式不同将直接影响技术成果的市场垄断地位,进而影响其评估值。[8]

7.知识产权人受让人的状况。一项技术的实施需要企业提供必需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例如厂房、设备、动力、原材料、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同时需要企业有良好的生产管理水平。一个企业能够提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拥有良好的生产管理水平并且企业的整体评估结果较好,它在进行一项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时,转化或实施效果往往较好,其从技术成果实施中将获得比较可观的利润。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转化时,如果技术使用者是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企业,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评估值。[9]

8.同行业同类知识产权的价格水平。如果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在市场上存在同行业同类的知识产权,同行业同类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应具有可比性。例如,存在与一个新的方法发明类似的已有的生产某产品的方法,在评估新方法的价值时应参考已有方法的价值。通常同行业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和行业投资风险等因素都应在评估过程中加以考虑,这些指标的选择和运用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10]

9.国家政策。国家在促进和管理知识产权时,经常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而各种手段往往以法律、法规、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除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影响着评估价值外,国家政策是另一影响因素。每一时期国家都有重点发展、优先扶持的产业,与此政策相关的专利由于发展前景广阔,受到国家鼓励,其评估价值必然会大幅增值。相反,与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相关的专利,由于实施范围大受约束,其评估值必然要大幅减小。因此,在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应考虑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策导向。[11](P68)

综上,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是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进而促进企业技术开发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前提。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出资入股、企业破产清偿、质押、侵权索赔等都有赖于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为此,我国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尤其是在评估过程中适当考虑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因素。

注释:

①不完整性是指专利的形成成本除了有形的物质性消耗外,还有无形成本的消耗,例如,开发者智利的消耗、机会成本的消耗等。如果仅通过有形的物质性消耗确定专利形成成本就是不完整的。

②弱相对性是指研发专利权的成本往往不能完全反映专利权的价值。有些专利形成成本很低但价值却很高。因此不能像有形资本一样,仅仅通过形成成本确定专利的价值。

③正外部性是指企业的行为为社会公众带来了好处,却没有要求人们支付费用。

参考文献

[1]law.省略/content/2007-12/11/content_1991542.htm,2008-03-31.

[2]孙月焕.无形资产评估卷入经济发展的浪潮[N].文汇报,1995-5-4.

[3]吴谨.无形资产评估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26.

[4][5][11]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7]杨伟国.无形资产评估与实务[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25.

[8][9]吴谨.无形资产评估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19.

[10]余恕莲.无形资产评估[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91.

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传统评估方法;实物期权法

一、引言

随着中国资源渐渐紧张,环境日益恶化,中国新一代领导人意识到中国经济不能再继续过去粗放式增长的模式,应该从制造业强国转变为创新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我国专利申请受理量达已连续5年居世界第一位,这为知识产权评估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数量基础。但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仍存在许多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虚拟资产,其价值很难用货币来衡量,最主要的原因是缺少合理的评估方法,这一方面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比较单一,还只是停留在传统三大法阶段。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投资的数额的限制性,对公司竞争力的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专利技术的不可替代性,以及风险的难以预料,从而使得评估结果不准确。因此,本文在在对比了传统评估方法和实物期权法的基础上,得出了两种方法的适用情况。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传统方法

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起步较晚,刘凤朝、刘则渊(2001)通过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传统方法的优缺点进行分析,他们认为由于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不完善、部分知识资产更新换代速度的过快以及知识产品异于普通产品的特点使得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俩建议,在知识产权评估中应引进对知识和技术的评价,建立一套对被评估对象的知识和技术特性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的指标体系,并结合成本法与收益法,来综合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董晓峰、李小英(2005)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要充分考虑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的权益及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的状况,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商标记价是以收益现值为标准。通过调查,表明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由于其特殊性,需要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但运用最多的还是收益法。于磊(2010)在其博士论文中写到,收益法在技术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运用最广泛。并对影响技术型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因子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技术型知识产权有生命周期的收益法评估思路。他通过层次分析模型,提出了基于寿命周期的动态分成率和动态折现率,从传统静态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动态思路评估技术型知识产权的价值。

综观上述文献可以看出,目前收益法是知识产权评估中运用最广的方法,大多数文章都是针对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中的预期收益、剩余使用寿命、技术分成率等主要参数进行分析研究。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实物期权法

国内学者从研究传统方法和实物期权法的区别为切入点,在分析传统方法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引入实物期权模型,运用期权定价模型评估知识产权价值。

姚铮(2000)认为在企业投资评估时,如果只看净值,可能会低估项目的投资价值从而误导决策。尹海员(2005)认为由于现有的实物期权法忽略了有些资产不可交易的特性,提出了用“分解法”来确定不可交易标的资产实物期权的价值。韩娟娟(2011)运用蒙特卡罗期权定价模型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行研究,引入对偶变量技术建立了基于专利权的期权定价方法,并以医药行业为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实物期权法是一种有效的评估工具。刘玉平、王奇超(2013)在对收益法和实物期权法进行简单分析与总结的基础上,阐述期权定价模型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合理性,进而对模型中主要参数的选取方法进行分析,提供建议。刘岩、陈朝晖(2015)从宏观层面对专利权期限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专利权期限服从正偏态分布,以B-S模型为基础,构建基于统计模型偏态分布模糊数的专利价值实物期权评估模型。

四、基于传统方法和实物期权法的研究述评

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实物期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物期权的理论和期权定价模型方面,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大部分是从传统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入手,分析知识产权的特征,对传统评估方法和实物期权法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传统方法没有考虑知识产权的收益的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缺陷。

随着期权法在实务界的大量研究,研究者发现,运用实物期权法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学者试图把期权定价模型引入到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中。研究初期,只是把金融期权定价模型直接生搬硬套的拿过来用,并没有分析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模型的适用性,使用的也是单一的期权定价模型。我国学者对实物期权法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在借鉴国外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期权定价模型,但是在运用实物期权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这一领域,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进行区分,针对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选用何种实物期权模型方面的文章相对较少,还没有太大的突破和进展。

参考文献:

[1]刘凤朝,刘则渊.关于知识产权评估的几点思考.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1(12):13-15

[2]董晓峰,李小英.对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调查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05(5):119-125

[3]范晓波,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理论探索.2006(5):74-77

[4]于磊.技术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博士论文2010

[5]谭中明,黄传海基于收益法的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模型改进.财会月刊.2013(12)68-70

第6篇

一、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中的不足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

现在很多企业都有意识的加强了科技创新,在科研活动当中出现了很多成果,但企业却没有及时将这些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也就无法享受支持产权带来的各项利益。此外,一些企业虽然能够及时申请获得知识产权,但是在经营管理当中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及其利益。比如说,企业企业产品外观获得了外观发明专利,但是另外一个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了非常相似、甚至完全一样的包装,这就侵犯了前一个企业的外观专利,应该给予该企业一定的赔偿,但是现在这一问题很普遍,但多数企业却不知道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二)知识产权没有最大程度的利用

在知识产权当中,很多知识可以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来获得利益,这其中就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多数是发明或技术管理,这些专利具有潜在的价值。对一个企业来说,他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与其它时企业共同使用,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比如说独占授权、普通授权等等,但是国内多数企业并没有开展类似的合作项目,因为担心专利技术泄露,影响企业利益,实际上企业的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对一些相对比较落后的专利技术,是可以通过上述形式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三)专利权转让机制的缺失

与其它权利不同,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对企业来说,技术升级与改造,企业的科研活动让成果呈现出不断更新的状态,有一些知识产权成果对该企业来说已经不再先进,但是对其它企业来说依然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用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的形式实现其本质价值。但是,目前国内很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将知识产权简单的看成是技术机密,没有将其价值最大化。

二、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力度

企业应该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工作。该部门应该以科学的标准和程序评价本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当中取得的成果,对符合知识产权申请条件的科研成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同时,积极与销售部门、服务部门等进行合作,甚至可以到市场上进行实地知识产权调查,全面的了解本公司的各个知识产权在市场上有没有被侵犯的现象,如果存在要及时查找生产企业,并与生产企业联系、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给予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该与公司的法务部门、法律顾问等进行紧密的合作,在自己维权无法正常进行的时候,应该求助本地工商管理部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运用各种渠道与方法维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二)通过多种途径与方法实现知识产权效益的最大化

现代企业在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当中,授权使用时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企业可以将一些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合作的基础,将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比如说某公司持有某知名商标,但是该公司的生产能力有限,但是该商标之下的产品销售逐渐增加,此时商标持有的企业可与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授权其他企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共同使用这一商标生产相同类型的产品。当然,除了共同使用之外,独占使用也是一种重要的方法,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合作的条件,比如说在合作投资某一项目的时候,有该公司持有的某发明专利作为成出资,在评价该公司发明专利价值的基?A上,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合作,这些都能为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带来更多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

第7篇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知识资产;认定;评估

一、知识资产的法律认定

知识资产是一种独特的资产,是组织独享的专利、技术、能力、知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成的组织核心竞争力。在评估知识资产之前,应该对知识资产进行必要的认定工作。

知识资产是否有效,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律认定才能确认,按照知识资产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

(一)专利技术资产的确认

评估应注意专利权的有效性。评估时,各机构往往会核实评估委托方提供的专利证书是否属实,也仅仅以专利证书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但是仅凭专利证书不足以证明它对评估委托方是有效的。专利证书随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失效,如未缴纳年费(这很常见)或是经过“无效程序”导致丧失专利权。在我国,失效后的专利证书国家并不回收,而是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作废,但作废的专利证书仍在原专利权人手中,本身没有任何标志。所以,不能仅以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还必须在省级以上专利局确定或检索公告。我国多数评估机构都缺少第二步程序,仅索取专利证书。

核实专利的有效性还必须核实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质。专利中除发明外,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很多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实质性要求。这就要求请专家分析其权利要求书。据国家专利局统计,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撤销、无效等程序(相当于进行实质审查)后,能够维持其专利权的不过40%-50%,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经专家分析缺少创造性、稳定性,专利权本身无效,委托方高校或企业虽然存在超额收益,但它至少不是由专利获得的,无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

(二)非专利技术资产的确认

非专利技术在这里包括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科技成果。由于非专利技术具有保密性,对专有技术的合法性、垄断性等的确认主要是间接的,评估时首先要看技术拥有方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应要求委托评估方出具承诺函,承诺该技术的权属及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对转让、投资、许可使用的非专利技术,要看是否在合同中被双方认可,并规定了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最后,我国许多非专利技术获得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科技局、经贸委等)的鉴定,但这一点行政认证不是必需的法律条件。

非专利技术仅受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律保护有限。

1、商标资产的确认。在我国,核准注册了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保护,有效期10年,期满可以续展。没有申请续展,则商标将被注销,商标权灭失。另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等也会导致商标权的灭失,商标权有其特定的商品范围和种类。商标权只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时才受法律保护。弛名商标自动受全部种类和范围保护。商标权有其地域性限制。地域性以国家为单位。

2、技术类著作权资产的确认。技术类著作权资产主要指科学技术专著、工程、产品设计图纸和模型、科技演讲口述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不以是否发表和登记为取得依据,只有软件产品例外。我国《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著作权存在许多相邻权力,如出版权、所有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和包括所有权在内的这些权力是可以分离的。法律上界定范围时要特别注意。另外,相似的作品随时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其中可能有不侵权的,有侵权的,所以著作权资产的价值一般还要考虑减去维权成本或被侵权的损失。

二、知识资产常用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市场为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其创作者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测。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一)以成本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成本法可以定义为:以购置相同资产的现时完全成本减去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通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即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自然损耗),功能性贬值(新技术出现造成的无形损耗)和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贬值)估算价值的方法。在运用成本法评估一项资产时,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此项资产能够产生经济收益且产生收益的期间和数量能足以证明为购置或开发所进行的投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这是因为资产价值与其产生的未来收益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成本法评估高校或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首先需要确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成本,再扣减各种损耗和贬值。确定高校或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时所耗费的成本主要有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前者是在开发中实际支出的成本,后者是重新购置知识产权或创造同样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假定再构建一个完全相同功能和效用(待评估参照)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适用于对开发知识产权成本没有详细记录的情况。

(二)以市场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市场法是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标的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格的方法。即以近期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物价格,在此基础上分析调整差异因素,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以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有一个假设前提,即所评估的知识产权已经成熟,企业正试图拓宽利用范围,而且正在研究开发其潜在市场价值和市场用途。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需要市场上存在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

(三)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它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该方法经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与平均资金利润率(折现率)估算出资产现值,以此确定重估价值。

收益法可以说是评估高校或企业知识产权最常用的方法,特别是评估技术型资产时更是如此。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主要是确定好几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问题并不在于计算上的困难。这些经济技术指标和参数包括收益额、折现率、收益期限,即经济寿命周期。当然,收益变化趋势也是应当考虑的。

(四)技术资产评估的阶段性选择

技术类无形资产一般可以用于市场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折股上市、股权投资、合资、抵押、担保等多种目的。不同的交易目的产生不同的价值类型,决定应该选用何种适合的评估方法。技术资产本身具有各种不同的特点,评估时应根据评估对象不同的特点和能够掌握的数据及资料来确定评估方法和模型。

处于发育期的技术资产,其特点是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大。因为尚未投入规模生产及市场销售,所以不适合使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这时的技术资产由于难以量化未来的收益,买卖双方的交易多是以成本补偿、费用摊销取得合理利润为目的,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就是合适的。

成长期的技术产品,盈利能力和风险机率都很大。买卖双方自然会考虑到这些因素。交易中除成本补偿模型、收益分享模型外,还存在一种入门费加收益的折中模型。即在交易中首先保证技术卖方收回成本获得基本利润,同时在未来收益中分享技术带来的利润,形成了成本-收益模型。

技术资产一旦成熟后,在生产经营中能够为占有方、使用方带来稳定长期的收益,甚至形成一定时间和区域内的垄断,通过垄断价格实现垄断利润。这时的交易行为一般以转让、投资、折股上市和许可使用为目的,成熟技术已被市场认可,转让或许可使用后未来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也容易计算。这时的评估方法适合于采用超额收益法。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投资和许可使用都可以采用超额收益法,即由于技术资产能够带来追加收益或超额收益。

三、专利和商标评估中的一些特殊考虑因素

知识资产的价值还受到市场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知识资产的价值决定体系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基础上的,它的实质是技术因素和市场供求因素的影响。

一般地说,专利技术越先进、越成熟,技术的使用寿命就越长,技术的获利能力就越强,该专利权价值也就越大。在评估高校或企业专利权时,应当了解该专利是属于高、精技术还是一般的技术,应用该专利的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费用。自然,了解该专利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也是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先进度要高,而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技术内容。另外,专利剩余的有效期及经济寿命与商标评估相比这一因素重要得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缩短,专利权价值可能逐渐降低。另外,专利并非在整个保护期内都具有市场价值及获利能力。专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周期,而且,专利在寿命周期的时段不同,其价值也不同。据资料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专利能够维持到期限届满之时的一般只占专利总额的2%,即绝大部分专利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前就提前终止。

评估商标权时,除了充分考虑商标权的个性特征外,还要充分考虑构成商标价值的诸因素。商标权价值是通过使用逐渐形成的。商品商标的不同使用状况,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商品近5年销售量、销售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其中商标商品的规模、市场覆盖率对商标价值构成影响较大。商标价值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于商标信誉、知名度的高低。商标的信誉、知名度可以从商品市场占有率上得到反映。商标信誉之所以和市场竞争力联系起来,是因为对于有信誉的商标来说,它具有超出一般商标的区别产品来源的功能,而具有直接引导消费者认购的心理效果。

参考文献:

1、魏斌.企业获取知识资产行为模式选择[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7).

2、蒋翠清.知识创新与企业知识资产形成机理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6(5).

第8篇

1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产的有效融合,通过加强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探索创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贷模式,有效推动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已在全国近20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投融资服务试点及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试验区等不同层次的试点工作。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人民银行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探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及信用担保等问题并达成政策共识。2008年,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率先探索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创新融资机制。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从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创新服务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深化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同年10月,《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施行。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进行,各地方也都进行了政策性的尝试,制定了各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难以评估性、质权实现的困难性等因素使得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尚未实现其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实践中发展得不尽如人意,除了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外,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不健全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虽然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但是还需要在法律的制度层面进行完善,通过法律将好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对不足之处加以修改完善。

2现行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缺陷

2.1立法价值取向上重安全轻效益

质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其功能就在于确保债的安全,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处分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由于专利权的价值受经济环境、市场状况、技术发展程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衰减性,安全就成为专利权质押中一个至为重要的考虑因素,立法者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也更为强调通过对质物价值的控制来保证债权的安全。立法者于是为了维护债的安全,对出质人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制《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6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即出质人只有经过质权人的同意才能将设定质押的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债权安全的维护是必要的,但是并非只有对质物价值的控制才能确保债的安全。这种对质物价值控制确保债的安全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既忽视了专利权的价值特点,也忽视了专利权人和质权人的利益。专利权与其他质权标的不同,专利权的价值主要体现为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的收益,限制出质专利权的转让、实施实际上就是限制了专利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受到保护,而出质的期间也只能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内。债权人如果不同意设质的专利权转让、实施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专利权人转让、实施专利权的权利。由于技术进步的加快,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其法律寿命,在出质期限届满,权利回复圆满状态时,专利权的价值可能已经很低,出质人不能获取足够的收益来确保质权人的优先受偿,这不但是对出质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2.2立法体系不完善,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专利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零星地分布在《担保法》及其解释、《物权法》中,《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主要是就登记而言的,这些法律规定也未能与《专利法》进行合理的衔接。许多地方都针对自己的情况出台了一些《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但是还未出现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是因为没有国家层面的相关王立涛:现行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分析法制天地法律规定,各地方性的规定不统一,有的甚至差别很大,以致专利权价值评估、专利权质押的实现、专利权质押具体的操作程序都无法作出统一的规定。

2.3具体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性差

《担保法》、《物权法》中就专利权质押的规定基本上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有些规定还是依据动产质押的规定类推而来。由于缺乏直接的规定,使得专利权质押的某些内容并不十分确定,不利于专利权质押的适用及有关纠纷的处理,可操作性不强。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权利人的一种垄断性权利,专利财产权包括专利实施权和专利转让权,专利权质押已有《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但是专利申请权和临时保护期内的专利权也具有财产权性质,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法转让,具有权利质押的特征,但是这两种权利能否用于质押融资,《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不得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实际上是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临时保护期内的权利的质押融资。传统动产质押的设立是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专利权质押的生效要件是登记。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时,有关机关应当颁发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的存在。由于质权人不能像控制有形物一样将质物实际占用,那么,作为证明权利的专利权证书是否应当予以交付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有人认为,“为了防止出质人在将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后擅自转让知识产权,应当要求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如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否定意见则指出,“就专利权证书而言,它与债权证书不同,债权证书为表示债权之证书,而专利权证书之本身,则非表述权利,故理论上不应以交付证书或转移占有等要物行为为必要。”《物权法》第195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规定中除了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外,专利权质押最主要的实现方式就是拍卖或者变卖,而专利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加之专利权价值评估机制的缺失,拍卖、变卖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使得专利权被低价处理,因此现有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不足以适应专利权质押的特点。

3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完善

3.1立法价值取向上兼顾安全与效益

我国专利权质押立法不但要考虑债权的安全,同时也应考虑效益问题。财产性权利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利用其使用价值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现实作用,二是利用其交换价值作信用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来获取必要的资金。在债的担保中最大限度地利用物的交换价值,利用这种交换价值来实现债权,因此应当赋予出质人在出质期间对专利权的转让、许可实施权利。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债权担保制度必须合理协调和平衡质权人、出质人之间的利益。只有质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债权人才会接受专利权作为主债权的质押担保。赋予出质人对设质的专利权享有转让、实施、许可实施的权利虽然不会必然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但却有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潜在可能,因此应当赋予质权人对出质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实施享有知情权和对因此产生的收益享有相应的控制权是兼顾安全与效益必然的制度选择。

3.2细化具体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3.2.1将专利权质押的登记生效主义变更为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上述法律规定说明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代表质权的设立,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坚持严格的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其长处就在于便于确定质权成立时间,便于登记机关对担保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但这势必增加交易成本,妨碍交易便捷及效率,加重登记机关的负担,制约我国专利权质押的发展与推广。登记对抗主义是专利权质权自质押登记合同成立时设立,但非经登记,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均以专利权质押登记为对抗要件,登记对抗主义具有更大的优势。首先,登记对抗主义有利于交易便捷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极大地提高了担保交易的效率,能够使当事人自行斟酌情势以决定是否登记,充分体现了司法自治的精神。其次,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与债务人进行担保交易时,可以通过查阅登记簿而了解担保物的权利状态,在充分掌握担保物信息的情况下决定是否与之交易,因而不会损害交易安全也无碍于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登记对抗主义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同时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较为理想的模式。

第9篇

在知识产权应用管理中,转让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已为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主体重视。知识产权转让是无形财产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在无形财产交易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化,知识产权转让在知识产权应用管理中的重要性就越加明显了。 什么是知识产权转让?我认为,所谓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合同转让,不包括因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由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式,所以,按照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知识产权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四种形式;从知识产权的具体权能来看,知识产权转让包括所有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让。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确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转让规范;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实践中,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活跃,从而使知识产权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了转让收益。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来说,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从而增强企业经营效益。我想通过本文对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及价值作点浅薄分析。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我想先结合它的含义来探讨一下其法律特征。作为知识产权应用的一种重要形式,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观察其特征,比如可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也可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我认为,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下列特征: (一)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让方与受让方。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的主体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出让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权利人。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成为一种有效转让行为的前提就是,出让人必须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判断出让人是否有转让权(处分权)的重要法律标志。另一方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或者受让方,即与出让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愿意受让知识产权的人。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例如,《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所谓”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因为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专利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是一种有偿行为。知识产权转让行为,可以是无偿性的,也可以是有偿性的。无偿知识产权转让,即出让人不以获取对价为目的,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知识产权应用实践中,无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形也为数不少。据《长沙晚报》报道,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退休教授、81岁高龄的邹蕤宾花5年时间发明了保温焖包,并于2009年获得国家专利。2009年8月12日,邹老表示愿意将该专利无偿转让给单位或个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温焖包,为国家节省能源。本案例中的无偿转让,主要是出于社会公益考虑;还有一种无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出于鼓励创业的考虑,例如,据《经济日报》报道,在2009年5月底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推出的12个创业项目中,首次推出了两个零投资创业项目和一个无偿转让的专利项目。然而,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中,大部分知识产权转让都是有偿转让。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财产价值,这是知识产权转让有偿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来看,通过转让知识产权获取转让利益,是知识产权转让的重要目的。因此,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来说是一种有偿行为。例如,著作权转让,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一种行为。 (三)知识产权转让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与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转让,不是出让方与受让方随心所欲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与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框架内方可发生。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这是 由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转让管理决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与地域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权利转移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例如,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见,知识产权转让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私法行为,它同时带有公法色彩,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在本质上又是一种权利转让合同,本质上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行为,所以又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依法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 前文已经指出,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这种以权利转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这要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规则本身的性质来加以探讨。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然而,在理论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不是本质性的,传统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权的标的是有形物,但“打破或者适当打破德国人在100年前创设的这种完全封闭的物权体制,确定有体物之外的某些无形财产得成为物权之标的,完全有可能正是民法及物权法的一种进步”。我认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传统物权中标的有形性之区别并不影响二者在交易上的私法性。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尽管是无形性的,但在权利性质上仍然是私权,私权的交易应该遵循私法规则。从现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则,尽管带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丝毫不能掩盖其私法属性。而在知识产权转让的实践以及纠纷处理对法律的适用来看,不仅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适用,也有合同法的适用。因此,无论从知识产权的性质,还是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规则本身的性质来看,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应该界定为私权转让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将知识产权转让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在理论上说得通,与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则相吻合,而且也有利于知识产权应用实践。在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中,过多的公法干预将会对知识产权自由贸易带来冲击,不利于知识产权在最大程度上的应用,也不利于激发权利人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反而对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是一种限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与应用管理,把知识产权转让看作一种以私权转让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利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自主转让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效率,对于知识产权创新、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实践意义。 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 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从知识产权交易与知识产权管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识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与意义,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提供知识产权转让的新理念,而且也为知识产权管理者重视与促进知识产权转让管理提供新思路。 (一)知识产权转让价值分析之一:以产权交易为视角。前文已经谈到,知识产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性质界定已经将知识产权转让的民事交易性凸显出来,我认为,从知识产权交易本身来看,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价值: 1.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应用价值,体现“物尽其用”的利用理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该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用以实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权利的分类规范,知识产权属于既含有人身权又含有财产权的民事权利。但本书作者认为,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尽管具有人身属性,在权利主体上还具有专有性,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才是该种权利的本质所在,鉴于此,我认为,知识产权应该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被界定为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商品属性,有专家早在几年前就曾指出,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超过50%.可见,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从法律学的角度来 说,它具有财产属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又具有商品属性。而知识产权转让,无论是使用权的转让,还是专有权(所有权)的转让,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都能够使知识产权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用价值。与此同时,从法律上“物”的广义概念出发,知识产权又可以界定为“无形物”,“物尽其用”是物的利用理念,也是物权法所体现的一项基本价值与原则,因此,我们又可以认为,鼓励与保护知识产权转让,又可以体现出“物尽其用”的物的利用理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该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用以实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2.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无形资产转让收益,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仅可以体现,而且出让方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取得转让受益。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将一定期限内的垄断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还能获得超额的财产收益。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知识产权意识比过去明显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愿意在知识产权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趋势,也主要是看重了知识产权转让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同时,在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竞争则主要为经济竞争与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将会成为知识经济与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又可以促进相互借鉴,从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显然,这也是知识产权转让的一项自然价值。知识产权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它们的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已经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机制。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也应该注重挖掘知识产权转让的潜在价值。 3.促进与知识产权业务有关的行业有序、快速发展。知识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使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利用,不仅可以给出让人与受让人带来收益,而且还可以促进与知识产权业务有关的行业有序、快速发展。因为知识产权转让涉及到转让的谈判、产权价值评估、转让合同的签定、与转让有关的信息知情、市场分析等资料的占有与掌握等方方面面内容,于是,在知识产权应用实践中,各类与知识产权上述业务有关部门的机构应运而生。例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等,这些行业与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转让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又离不开这些代理、评估、中介结构。可以说,两者是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活跃的知识产权贸易——尤其是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这些机构的发展带来商机,从而形成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发展链条,达到良性循环的“共赢”局面。 4.活跃知识产权贸易市场,优化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环境。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可见,作为产权贸易的一种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转让是知识产权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转让的频率与效用如何,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活跃程度;知识产权转让的秩序与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交易环境的优劣。 (二)知识产权转让价值分析之二:以转让管理为视角。知识产权转让尽管是一种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来看,却也同时包含诸多约束因素,这些约束规则能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关键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因此,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就不能不考虑到知识产权转让管理的角度。之所以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为了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保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知识产权管理就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转让,以什么样的思路去管理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不仅关系到管理行为本身的评估,也牵涉到知识 产权转让交易规则的运行。我认为,从广义的管理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也包括知识产权内部管理。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分析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单位内部管理机构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思路。 1.更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观念,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能力。根据前文的观点,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私法性。因此,知识产权出让人的转让权也是一种私权性质的权能,知识产权的转让合同也是一种私法性质的民事契约(合同)。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也是一个必须要意识到的理念。可以说,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是一个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赋予出让方与受让方更多的交易自由空间,可以提高知识产权转让的效率,进而活跃以知识产权转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因此,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中,就不应有过多的行政干预色彩。从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角度来分析,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应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不能事必躬亲,干预过多。知识产权市场也是如此,政府的选择应该是更多地鼓励知识产权创新、转让,而不是更多地去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也具有比较专业的法律性。同理,知识产权转让工作也包含诸多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细节。于是,知识产权转让行政管理的着眼点应放于法治化管理上来。因此,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过程中,必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是针对知识产权转让的相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当前,知识产权表现形式的创新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转让的交易实践越来越频繁而又复杂,所以,知识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更新观念,而且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能力的提高。 2.理顺企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思路,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与本单位的经营战略、科研活动等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毕竟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因此,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经营活动密切结合起来,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同时,也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带动企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 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从属性,就应该在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工作中,理顺并贯彻这一思路,包括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中,同样面临着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我认为,各企事业单位应该确立这样一个思路:知识产权转让管理要与本单位经营发展战略有机组合的工作思路。也应该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与此同时,要将这一思路贯彻落实,就应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让管理机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毕竟,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综合性、广泛性、复杂性、渗透性等特征,管理手段也具有多样性。因此,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越来越活跃、复杂化的今天,企事业单位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发展目标、条件进行优势分析,包括专门机构的设置、专门人员的配备与培训等,切实建立起一套包括转让管理在内的知识产权应用管理长效机制。 [注释] 尹田:《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蒋坡:《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核心目标》,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据2009年2月2日《上海商报》报道,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是2009年12月份刚刚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准备转让“水仙”商标的。信息发布后,很快征得了两个意向受让人。轻工业研究所决定通过联交所场内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经过21轮的报价,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水仙”商标,最终以20.5万元的价格成功转让,成交价比挂牌价溢价了64%.这一商标的成功转让,也是上海联交所在2009年利用电子竞价方式处置比较成功的一个知识产权案例。 李绍章:《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李顺德:《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载《人民日报》,2009年5月22日。

第10篇

一、引言

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是科技创新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化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地区及国家竞争优势的核心基础。正因为如此.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巩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的重大举措使技术进步对经济的贡献明显超过资本和劳动的贡献。

也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引导企业采取包括知识产权质押在内的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实现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关键一环。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及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评估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与传统的实物资产相比.知识产权的评估更为复杂,它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特点

知识产权评估具有时效性、高度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异质性和非精确性、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

1.时效性

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权利失效时,其价值会从有价降到无价”。知识产权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过了这一期限.权利随之丧失。而且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也有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不同阶段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将有所波动。

2高度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人类将已有的知识运用到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中所消耗的脑力和体力,加上其它诸多市场因素的总和。知识产权的这~特殊性决定,用来确定普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作为其价值量的确定依据。知识产权评估时.除了脑力、体力消耗外,还要对有关市场因素作出综合评价.这些因素使评估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3,异质性和非精确性

知识产权成果由于本身固有的新颖性、创造性及独特性特征,并涉及技术、法律、经济等多种要素.导致知识产权成果具有异质性。根据系统科学的不相容原理:”一个系统的复杂性增大时,我们使其精确的能力必降低,在复杂性达到一定的阀值以上时,复杂性和精确性将互相排斥。”若一个对象集合中至少有两个可以区分的对象,所有对象按照可以辨认的特有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就称该集合为一个系统。从系统的定义看,知识产权是典型的复杂系统其价值受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其评估结果具有非精确性的特征.

4.高风险和高收益

由于知识的不可储存性和创新效益的溢出效应使知识产权的投资风险大大增加.预期收益高于传统企业,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强。由于新技术、新产业不断涌现,知识更新速度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知识产权的寿命周期中伴随着多代产品的更新换代过程,在产品、技术更迭频繁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大量投入往往由于技术发展或创新上的时滞而失败,企业的失败率比较高。在收益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一般具有较强的垄断力,其产品在得到市场的认可之后,将产生很强的扩张能力,受益较高。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动一般要经过研究开发、中问实验、商业化等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孕育着巨大风险。

(二)目前知识产权主要评估方法还存有缺陷.评估结果难以完全客观公正地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

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依然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讲.现行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基本上是对固定资产评估方法的借用和移植.常用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下面逐一进行分析:首先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体系.缺少应用市场法相应的参照物及必要数据,使评估主体难以找到合适的参照物作为比较的客观基础;另外.知识产权的异质性、新颖性创造性、独特性、垄断性及保密性等特点也使评估主体难以获得相同或相近的知识产权全面系统的实际技术参数,以便“货比三家”,进而做出客观的评估,这使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的结果往往差异很大,有时甚至严重偏离资产真实价值.这使市场法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其次,由于部分知识产权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以及智力劳动的异质性,使在不同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取得(重置)相同知识产权所支付的费用相差极大:另外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本与收益水平往往呈现弱对应性,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本与收益水平并无必然的联系,成本法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收益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而评估值并不是实际收益而是收益的期望值。收益法没有考虑到持有知识产权进行生产时决策的特点,即根据市场行情决定是否应用及何时应用知识产权。当市场行情好时.知识产权能带来可观收益.因此就实施知识产权;否则,就可以等待暂不实施。

这样就使投资决策更具灵活性.能更好地避免损失。因此收益法可能会低估专利技术的价值。总之,目前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均存在一定缺陷,因此,笔者认为,在吸收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实践,建立基于期权和博弈论的知识产权评估理论与方法,对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与管理工作.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传统DCF方法的缺陷和期权博弈的提出

(一)传统DCF方法的缺陷

折现现金流(DCF)方法常常用来评价一个实际项目.在这种理论框架中,不确定条件下的预期价值被用来评价项目,通过折现率来调节不同项目的风险水平,即高风险对应着高折现率。然而传统评价方法的缺陷正如Dixit和Pindyck(1996)所言,净现值分析思想是基于两个常被忽略的假设:第一,投资是充分可逆的,即如果不确定的市场变得不理想,已投资的资金可以收回;第二,一个企业只能面对一个现在选择或绝不选择”的决策。在大多数现实环境中.这些条件并不能被满足。

从项目评价的角度看,传统DCF理论的关键缺陷之一是没有考虑管理柔性。当不确定条件下的管理(决策)有柔性(价值)时,DCF方法可能低估项目价值。分析这种柔性价值的标准工具是Myers(1977)提出的实物期权(realoption)方法。在实物期权理论的项目评价思维中,企业所拥有的任何实际投资机会都可以看成企业所持有的实物期权,项目的投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项目未来收益的贴现现金流和项目投资机会的期权价值。也就是说利用随机过程来模拟并确定项目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价值,实物期权方法在弥补传统DCF方法缺陷的同时.也建立了更为准确也更合乎逻辑的项目价值分析评价体系。

(二)期权博弈理论的建立与发展

为介绍期权博弈理论.先介绍期权理论和博弈论,在此基础上介绍期权博弈理论。

1.期权理论

金融期权是一种衍生性合约,期权的买方享有在特定的时间内(或某一时刻),根据合约载明的执行价格向合约的卖方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但无须承担必须买入或卖出的义务。即买方享有可以在明确事物发展变化之后再做决策的权利(延迟决策的权利)。1973年5月.布莱克和斯科尔斯在(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上发表了Thepricingofoptionsandcorporateliabilitles的论文,推导出基于无红利支付股票的任何金融衍生品必须满足的微分方程,并成功地推导出欧式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定价的精确公式。同年,RobertC.Merton(罗伯特默顿)在(BellJourna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Science)上发表了论文——Theory ofratonaIoptionpriCing,他在更一般的框架下对期权定价的各种定量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在若干方面又做了重要推广.推导出支付红利股票的期权定价公式.进一步完善了BIack—Scholes公式。这两篇开创性论文的公开发表使期权和其它衍生证券的定价理论获得突破性的进展.从而成为期权定价的经典模型.使期权定价理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成为第二次华尔街革命。

期权定价理论不仅可以应用在金融理论.而且可以应用于实物领域。美国学者Myers(1977)首先提出,当投资具有高度不确定的项目时,传统DCE方法往往低估了其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存在正式的期权和约.但投资依然拥有类似金融期权的特性。初始投资不仅给企业直接带来现金流,而且赋予企业进一步投资的权利。由于初始投资所带来的未来的增长机会是不确定的传统DCF方法~般忽略了这部分价值。高度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可视同购买了一个看涨期权.初始投资可视为期权费.若未来的增长机会未出现,企业放弃执行期权,企业损失了期权费若未来的增长机会出现,企业进一步投资.可视为期权的执行.企业进一步投资的金额就是期权的执行价格。

实物期权方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评估与决策新方法。由于该方法考虑了管理决策者在投资生产以及产品研发等决策中的选择权,因而能充分反映实施决策的选择权价值,更为合理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物期权理论是金融期权思想在实物资产投资领域的拓展,其标的物一般是某投资项目的价值。实物期权是指在不确定的条件下.以期权的概念来定义的实物资产投资的现实选择权,它反映了企业进行长期资本投资决策时拥有的未来可根据在决策时尚不确定的因素调整投资行为的~种权利。

2.博弈理论

1944年.数学家冯诺伊曼和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坦恩合著的《博弈和经济行为的理论》一书出版这是公认的博弈论方面的开山之作。他们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更像是一场游戏中的参与者,相互之间预期对方的行动,因此,描述、观察经济现象就需要一套新的数学工具,他们将其命名为博弈论。由于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当然合作也是人类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博弈是指存在利益中突的决策主体(个人、企业、集团、政党等)在相互对抗(或合作)中,对抗双方(或多方)相互依存的~系列策略和行动的过程集合。博弈论是专门研究博弈如何实现均衡的规律的学科。它为人们理解中突和合作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到了20世纪70年代,博弈论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在经济学中也逐渐取得主流地位。

3.期权博弈理论的建立与发展

实物期权方法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实物期权方法也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实物期权的非独占性。由于竞争的存在.一般的投资机会都不具有独占权。同一机会在企业之间(或其它不同主体问)的共享性导致逐利的主体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的激烈程度受到市场结构的巨大影响。例如.不论是在限制性区域的土地开发、相似药物的研发这样的典型例子中,还是在航空业、软饮料业复印机产业和电影业的市场运作中.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影响项目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据此可以得出的推论是,传统评价理论的另一个关键缺陷是其未考虑主体之间博弈对于项目价值的影响,实物期权方法对此无能为力。或者说,实物期权理论在构筑起现代投资理论基石的同时,其在策略性思考上的理论缺陷也显露无疑,因为简单意义的实物期权方法不能弥补传统项目评价方法的另一个关键缺陷一一无法考虑项目关联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在计量特定项目价值时,即使考虑了项目环境不确定性的实物期权价值.但如果不能分辨不同策略互动下的主体博弈价值,这种项目评价理论模型的逻辑合理性也必然受到质疑项目价值判断的准确性也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为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质量.必须将期权和博弈理论结合起来,建立期权博弈理论。

从期权博弈理论的建立过程来说,主要的思想贡献包括Fudenberg和Tirole(^985)对于随机博弈理论的重要扩展,以及McDonald和Siegel(1986)对于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发最优时机的研究模式。Fudenberg和Tirole(1985)通过建立一种内生选择机制,探讨了不确定环境中企业投资均衡选择。在他们的设置中企业进行闭环策略博弈企业的作用不被预先设定.从而企业的策略是历史依赖(时间一致性)的。尽管没有涉及实物期权定价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问题.但Fudenberg和Tirole(1985)与McDonald和Siegel(1986)的研究成果为连续时间期权博弈模型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正是借助于Fudenberg和Tirole(1985)的均衡分析思想.Smets(1991)构建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期权博弈模型。Smets模型将传统的抢先进入博弈模型与实物期权定价方法结合起来,从而构建了连续时间期权博弈的理论分析基础。Smets的这项开拓性研究成果第一次说明了期权博弈模型的基本特征,展示了在实物期权模型分析中区分不同策略均衡的基本特征也展示了在实物期权模型分析中区分不同策略均衡的项目价值分析意义。

在期权博弈理论的发展历史上,最有影响的理论成果来自于Dixit和Pindyck(1994)的研究专著。他们以Smets(1991)模型为基础.给出了求解领先者和追随者的最优投资时机和收益的数学证明,明确界定了主体相互作用对于投资项目价值的影响,从而建立了不确定性投资理论的标准分析框架。从2001年开始.期权博弈理论进入了快速拓展与应用深化时期其最新研究成果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理论领域。Imal和Watanabe(2004,2006)提出了一种二项式期权博弈模型.这种模型不仅是离散时间期权博弈和连续时间期权博弈的结合形式,也让我们更加明确理解了基于项目的期权博弈模型所具有的项目评价意义。

四,政策建议

1.知识产权评估问题比较复杂.形式多种多样。有些情况下.可以直接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计算,而有些情况下,不存在解析解,只有近似解。例如.资产价格出现跳跃变化的期权定价模型就不存在解析解,这时就需要采用数值方法。建议加强有限差分法、蒙特卡洛法、三叉树定价模型等数值方法在期权中的应用研究。

2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期权涉及的数学知识十分复杂,一般人直接计算困难较多,国外一般是采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期权的价值。例如国外开发了Matlab、OdrivaGem等许多应用软件.建议国内组织力量开发国产应用软件,以提高应用期权定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3.动态规划法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是解决阶段决策过程最优化的一种数学方法,适用于金融期权和实物期权的定价,建议研究动态规划法在期权定价中的应用。

第11篇

企业知识产权交易实现路径分析

影响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效需求的因素较多。企业从外界获取知识的目的包括下列几种:其一,商标类用来帮助企业更好地拓展市场,节约前期投入成本,快速扩大市场份额。通过购买知识产权获得商标可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降低市场开拓成本和时间,甚至于能够利用既有的销售网络。此外通过购买特定的生产工艺技术,可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其二,工艺类技术类可以帮助企业,改进产品研发过程中提高技术研发能力需求,其三,生产工艺改进的需求,如某些技术可以实现生产工艺的改进。可以实现降耗,节能。可以降低产品投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企业通过购入相关行业的知识产权,获取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能力,从而使企业能够实现生产能力的横向转移。从而使企业产品多元化,规避市场风险。企业跨行业购买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考虑行业与现存行业的关联性,以及跨越的难度。以及行业未来发展的评判。在知识产权购入选择上来看,基于这一目的的买方,一般会选择特定产品专利,发明专利或专利许可,以及特定的生产线。安全性需求是指企业在知识产权开发与购买时,首先把投资和经营风险降到最小,也就是说企业至少不能亏本。以保证在复杂的市场竟争环境中能够生存下去。为此要求应用技术后的新产品有市场,购买的技术商品技术成熟可靠等等。安全性是现阶段企业经营决策首要考虑的因素。企业在技术风险、工程风险、商业风险小的前提下,进而希望以尽量少的投资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条件,提高投资利润率,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和尽快收回投资。企业发展往往希望获得较大的自由度和发展空间,而不必受制于人,即在生产经营决策、生产技术管理、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有独立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因此,企业会要求技术供方提供完整配套的技术和尽可能全面的技术服务,提供原材料、设备的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任何企业和企业家都希望把事业做大,成为本行业中举足轻重的企业或者大的产业集团,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通过某一种技术创新,实现主力产品和运作方式的超常规发展。企业通常会要求独占技术和独占市场,至少达到一定程度的分割和垄断,要求技术卖方进行紧密合作,对技术进行后续开发,不断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成果,并且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研发特定技术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或者部分科研院所,其研发活动面向市场,研发成果专门服务于特定从事特定技术或产品的开发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从中获取收益。部分企业出售知识产权目的是通过出售部分对企业自身价值较低的知识产权,实现产权置换,获取资金,投入到更为需要的领域,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或者基于现有研发趋势的判断,认为特定知识产权的对自身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其市场价值也逐渐走低,继续持有对企业是一种潜在利益损失,因此需要尽快变现转化为现金流或其他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的需求和供给,取决于各自的预期收益。知识产权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相互影响。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作为要素市场。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知识产权之间不能完全相互替代,或者替代程度低。有效供给,指那些能够满足购买方需要的知识产权。有效供给的知识产权,能够为购买方创造价值。知识产权交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产品交易。一般产品交易价格是由供需水平决定的。而知识产权交易则是通过一对一谈判,或者拍卖完成。

按照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观点,交易成本越高,交易发生越困难,交易成本越低,交易发生越容易。科斯最早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技术无摩擦转移的假设,揭示了技术转移的复杂性,给出了技术转移成本模型,并且通过实际数据检验了该模型。知识产权交易使无形的知识产权转化为货币并通过交易,实现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使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继而实现其价值。从风险合约的角度而言,知识产权交易是典型的不完全合约过程,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表现在事前成本、事中成本,、转让成本,知识产权资产的专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交易的非流动性与高昂的转让成本。从上述对交易成本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三个结论:①交易成本从本质上来说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成本”,它不仅产生于价格机制运行之中,而且产生于更广泛的经济制度运行之中。②交易成本的外延。我们可以把交易成本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交易成本.前者指的是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造成的交易成本,后者则还包括运输成本和信息传播成本。③在交易成本理论中,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是交易费用产生或加强的重要原因。

企业知识产权交易实现路径的影响因素

影响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实现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内在价值和前期开发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开发成本。主要指该知识产权开发投入的资金、人员和时间等。一般来说,其开发成本越高,潜在风险就越高,企业从外部获取的动机就强烈。②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指知识产权本身的功能,包括其生命周期、重要程度。指知识产权的使用周期,存活周期越长,其潜在价值越高,如果周期很短,则其潜在价值也随之降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表现为,其被替代的可能性以及其对关联领域的影响。知识产权的不可替代性越高其内在价值越大,如果替代性知识较多,其内在价值就较小。另外知识产权的与关联领域越多其价值越大,领域较少其价值也较少。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实现的外部环境,包括很多方面,具体来说包括政策、税收以及有关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安排从不同角度对知识产权交易实现发挥作用,或影响知识产权交易成本,或者影响知识产权开发的风险,或者影响知识产权交易利益与风险在双方的分配。据此在借鉴其他学者基础上,论文构建了知识产权交易决策模型。表述如下。借鉴阿尔柯拉克公司开发的帕西菲柯(Pacifico)模型:FR=PC×B-!"C×LKFR为收益指数,P为商业成功概率。B为年销售收入,C为年成本费用,L为寿命期,K为投资总额。SR=Kα!,"βSR为供给方收益,K为出让收益,!α,β"为前期投入与竞争战略等参数。企业知识产权交易是否成功取决于购买方的收益指数是否能达到其预期目标,或者超出其他投入的获益水平,如果大于等于其他投入获益水平则交易成功,否则交易失败。

本文作者:任凤珍杨智杰孟亚明工作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第12篇

[论文摘要]比尔·盖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获得劳动价值论的支持么?我们面临着诸多困惑。以劳动价值论考量知识产权,可以得知,权利人财富的积累具有正当性,但是,活劳动的实施者以外的人也应参与价值的分配,同时,知识产品具有公共性,应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知识产品的社会效用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度”。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那么,比尔·盖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天才的比尔·盖茨的财富顶峰时期曾达3000多亿美元那么,盖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简单劳动的倍加?又是多少复杂劳动的倍加?

盖茨财富的获得与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是分不开的。在某种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对盖茨的财富积累起着决定作用。那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获得劳动价值论的支持么?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理由如下:(1)我国立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宪法中亦有明文规定;(2)我国的意识形态及教育机制决定,立法者、执法者都以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所以知识产权领域出现劳动价值理论的困惑,有必要进一步思考。

二、讨论的前提:知识产权活动是一种劳动

知识产权活动必须属于劳动的范畴,否则无法用劳动价值的理论进行考量。

知识产权是人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劳动指:“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

比较以上概念,我们可得出创造性的知识产权活动属劳动的结论,这是我们讨论的前提。

三、劳动价值论的诸多困惑

“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精辟概括。但问题是:1.为什么要“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2.谁是天才?3.要添加多少利益的柴薪?“利益的柴薪”是越多越好,还是有副作用需要抑制?我们面临诸多困惑。换一种思路,以劳动价值论来考量,前述问题分别可以换成下列问题:

1.劳动价值理论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么?

2.谁可以参加知识产权成果的价值分配?

3.社会分配给创造者多少才为适度?

四、对知识产权领域劳动价值论的探析

(一)劳动价值理论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活动创造价值,符合劳动价值理论,这是对其予以保护的正当性理论基础,而且作为一种复杂劳动,应当从社会获得倍加于简单劳动的承认与保护。首先,价值由活劳动创造,理应由劳动者所有,否则为剥削。其次,知识劳动属于复杂劳动,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而最复杂的劳动就是从事科技发明和创造的脑力劳动。故其社会劳动时间的理论值应当高于非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社会劳动时间的理论值,创造性劳动成果理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符合劳动价值理论的,但是,困惑并没有全部冰释。

(二)知识产权成果的价值分配的参加者

按照传统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价值完全是由劳动者创造,若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等同起来,那么就会得出“谁创造,谁分配”的结论,其他人很难有分配的资格。

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立法设计,还是司法实践都会面临劳动价值的分配问题。活劳动的实施者以外的人,如创造者、投资者、使用者有没有获取分配的资格?依据是什么?这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困惑。具体来讲,有两个问题:

1.投资者并未直接参与生产性劳动,资本也不创造价值,如何参与分配、取得收益?

按传统劳动价值理论,价值是活劳动的产物,源于生产要素中的劳动要素,于是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得出结论,“不劳动者不得食”。但是,马克思的价值分析的前提之一是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而这种无偿的前提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投入,除劳动以外,一般是有偿的,故有付出应有回报。在市场条件下,若不允许对财富创造做出贡献的其它要素如资本参加分配,就会形成一个悖论:劳动者通过活劳动创造了价值,取得全部价值,价值的物化形式——商品因在再一次的劳动中无法获得价值分配而无人投入,否则被视为剥削或不适当,社会生产将无法进行。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投资者参与劳动价值分配有其合理性。

2.除了投资者以外,还有什么人可以参与价值分配?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经济初期,当时语境下的“劳动者”或说是“工人”主要是指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沧海桑田,现代社会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非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都应有新的解释,以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第三产业知识经济的兴起,充分证明了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者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各种劳动实际上是一个总的社会劳动过程,产品的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总体劳动”,包括五种形态:体力型、技能型、知识运用型、技术创新型和理论创造型。而从事这些工作的都是“工人”,当然有资格参加价值的分配。

另外,根据传统劳动价值理论,物质生产三要素为: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参与劳动创造价值的远不止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的生产三要素,而是多要素,如劳动力、经营管理、信息、科学、技术、人力资本等等。如前所述,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具有正当性。随着我们对生产要素的认识的不断深化,上述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也应参加价值分配。

由此可以推出,投资者、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发明人、相邻权人等等都应参与价值分配,他们并未直接参与物质生产劳动,但他们或提供了生产要素,或对生产要素的改进做出了贡献。作为“总体工人”的一分子,理应从“总体劳动”成果中获得应得的价值分配。

那么,知识产权作为绝对权,在权利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天平应当倾向于谁?

(三)知识产品的公共性,决定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知识产品具有公共性,体现着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那么,社会本身有资格参与其价值分配么?在权利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天平应当倾向于哪一方?

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给我们提供现成的理论,在此,本文试图作以下分析:

首先,智力成果不是纯粹单个人劳动的产物,而是一种社会文明成果,社会应参与分配。劳动者在创造知识产品时,必然借助于已有的知识。所谓“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正是说明的这个道理。知识属于社会整体承继的共同财富,如同空气、阳光一样,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理应根据社会所供知识的贡献回报于社会,人毕竟不能仅靠活劳动而生存,人离不开社会这个“空气”。

其次,劳动必然要借助各种社会资源,社会理应获得回报。权利人的劳动不可避免的要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在土地公有条件下,土地属国土资源;创造者免费使用公有信息;创造者接受着社会的公共教育;社会为创造者提供的公共产品比比皆是,如公共交通等等。以至于个人与社会在某种程度、某些方面是无法分清彼此的,社会要求分享知识成果已属理所当然,如同国家要求服兵役一样。

第三,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制度也是生产要素,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结构和制度变迁是影响社会创新和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康芒斯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有法律、经济、伦理三种利益调节方式,其中法律制度最为重要,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制度是社会的制度,而制度既为生产要素,理应取得价值分配。再者,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的方式,实际上是赋予其垄断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创造者垄断受益的同时,剥夺了其他社会成员以同样的途径和劳动取得成功、收益、需要之满足的权利,而其他社会成员是不确定的大众,具有社会性,创造者理应对此做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