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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6 09:00:40

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1篇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__]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 免产生税收歧视。

第2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各地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各类建筑企业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贡献了可观的产值和税收。然而,建筑业具有流动性较强的特征,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工程项目所在地作为建筑服务价值的创造和消费地,理应拥有税收管辖权,但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往往较为困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实施后,过去对异地建筑企业的传统管理模式已被打破,而新的管控模式还在构建当中,异地建筑企业税源流失问题逐渐凸显。为加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需要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分析现实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管理。

一、原营业税时期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征管模式

原营业税时期,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二十余年的征管实践,建立起了以流转税管理为基础,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建筑业税收管控模式。其代表性的制度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概括来讲,其管控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项目登记制度,要求纳税人签订工程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税务机关采集有关工程信息,作为对工程纳税情况进行监控的基础;二是以票控税制度。要求外来异地建筑企业在项目地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必须凭项目所在地的发票作为税收凭证,通过控制发票来有效管控税源;三是集中管辖,对涉及本市多个辖区的重大工程项目集中统一到某个区局办理登记和纳税,加强税源管控;四是委托代征,对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委托建设单位代征施工总包及分包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税收,从源头上防止税源流失。

二、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征管模式及问题

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接工程的,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报验和预缴申报增值税款。现行制度下,对异地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力度出现了弱化现象,相应地,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收管理也一并收到影响。1.缺少强制手段。按照上述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的规定,建筑企业未按规定在项目地预缴税款的,超过6个月后由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异地建筑企业即使不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项目地税务机关也无法对其实施处罚和补缴税款。由于缺乏法律强制手段,对异地建筑企业实施管理面临较大困难。笔者所在辖区就有部分外地建筑企业未及时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款,而是选择回注册地缴纳,项目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既不能要求补缴也不能实施处罚。2.管控力量分散。笔者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较为被动,主要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没有开展专项的监控及评估。针对外地大型建筑企业的管理力量较为分散,按现行政策需由各项目所在区分别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例如,有一户外地来的大型施工企业,在全市共有50多个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市各个区,由于单个合同金额都不大,各个区局也未重点进行监管,导致税源出现流失,但将所有合同金额累计,该大型企业从本地取得的工程收入却超过了3亿元,数量较为可观。3.纳税人办税成本高。按现行政策规定,外地建筑企业需要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该项申报业务目前暂无法实现网上办理。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机构和管理人员往往不在本市,出于成本考虑也大多不会在项目地配备专职财务人员,需要预缴时外地财务人员要乘坐飞机、高铁赶往项目地税务机关窗口办理申报,办税成本较高。笔者了解到,部分异地企业就是因为办税成本问题,未主动向项目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而选择回注册地缴纳税款,导致项目地税源流失。

三、加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为解决目前外地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务部门原营业税时期的有效管理经验,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完善管理制度。1.恢复项目登记制度。项目登记制度,是掌握工程项目基础涉税信息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过去营业税管理时期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运用,营改增后建议恢复该项有效的制度。可设置一定的标准,例如对合同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工程界定为大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到项目地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税务机关详细记录有关合同金额、工期、分包情况等关键信息,为后期跟踪管控提供基础。2.运用第三方信息强化税源管控。建筑施工受到的政府监管较为严格,从项目的规划、立项到竣工都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例如,城建部门负责审批办理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中,涵盖了工程的合同金额、承建单位、施工工期等关键信息。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建筑工程项目有关的第三方信息,有的放矢地对异地建筑企业实施管控。3.落实以票控税。全面营改增后,异地建筑企业已不需要在项目地申请代开发票。但凭借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强大功能,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所有开具给本辖区纳税人的税控增值税发票信息。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只要向本地甲方单位开票结算,税务机关就可以动态跟踪掌握其发票信息。因此,税务部门应建立定期的信息比对机制,将异地建筑企业的开票情况与实际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及时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并实施风险应对,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4.推行跨地区经营企业网上办税。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开通跨地区经营纳税人网上申报功能,让外地纳税人也可以足不出户办理各项税款的申报缴纳。减少跨地区经营建筑业纳税人往返不同城市办税的成本,为纳税人规范纳税提供方便,优化纳税服务的水平。5.集中管辖重点企业或项目。针对市内各基层税务机关管控力度不均、管理分散的问题,建议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异地建筑企业或者施工项目实施集中管辖。有关标准可以设定为项目总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或者某企业在市内多个区均有工程项目等。在全市指定一个城区税务机关作为集中管辖局,要求符合标准的异地建筑企业统一到该局办理报验和各类税款的申报。该税务机关同时集中负责该类外地重点建筑企业的风险管理。每个年度终了或某个项目完工后,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按照工程地址将税款划转至项目所在区,确保各地方财政利益不受影响。6.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纳税人的管理最终要落实到纳税人的遵从行为上来,实现自觉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如果没有强制手段约束异地建筑企业的涉税行为,所有管理设想都将成为无本之木。当前,在税法框架内无法找到有力的强制手段,则有必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约束。建议探索与政府城建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对屡次不按规定在项目地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今后在本地区承接工程。

第3篇

一、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状

(一)商业企业分布集中,规模较小,税收贡献率较低。我区管辖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为432户,占全部一般纳税人企业的37.17%,税收贡献率较高。但商业企业分布差别较大,在城区集中了大部分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全区的50%以上,且多为小型商贸企业。2009年,全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入库增值税23488万元,占全部增值税收入的94.83%;而商业一般纳税人入库增值税5964万元,仅占全部一般纳税人入库税额的25.39%。

(二)税源较为集中,重点税源大户提供了较高的增值税贡献率。我区增值税税源的主要特点:增值税收入贡献主要以少数几个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为主,2009年我区增值税入库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共计6户,全部为工业企业,入库增值税税额9740万元,占全部一般纳税人入库税额的41.46%。商业企业近年来发展较快,几个较大的商业企业如油品、化工、大型商场等企业,以及部分建材经销企业也相应为我区的商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我区大部分商业企业规模较小,完成税收收入相对而言不高,剔除18户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大户,其他占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四成的小型商业企业仅完成全区25.90%的增值税税收收入。

(三)中小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展较快。从2009年情况看,标准以下户数(商业达不到80万元,工业达不到5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占全部一般纳税人的27.4%。从我区近两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看,每年以20%以上速度增长。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长不快,小规模纳税人年增长率仅为5.87%-7.71%,远远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长速度。这说明大部分新办企业因各种原因均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挤,这给税收管理增加了相当大的困难。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带来管理难题。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工业和非工业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由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和80万元,达到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请或者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门槛”降低后,一般纳税人数量骤然增多,大批财务核算水平相对较低、纳税意识较差的小规模纳税人进入一般纳税人的行列。同时,很多毛利率较高、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经营百货日用品等购买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极不愿意申请或者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次门槛的降低,造成大量中小型一般纳税人核算能力弱,且兼职会计的广泛存在,又不能正确反映兼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影响了财务核算的质量,弱化了会计的作用。同时,部分企业不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部分纳税人相关信息缺失,有的严重失实。一是银行、现金收支情况不实,有的企业经营者不及时将购、销货票据交会计人员或者将虚假的票据交会计人员记帐,有的长期不使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银行结算帐户,陆续多开户头,造成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检查中无从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企业注册资金不实,企业在成立初期,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借钱注入公司,应付工商登记,成立公司后,又抽逃资金与实际投资额根本不符,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企业实际经营规模。三是税务登记事项失实,经营场所“不固定”、企业经营者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等问题,为纳税人走逃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商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税负偏低,管理难度大。一是大宗货物直销业务大量存在,部分商贸企业税负较低。货物直销是商贸企业采用得比较多的一种交易方式,且金额较大,但毛利润率较低,税负相应较低。二是商贸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商贸企业因其利润较低,并且企业购销“两头在外”,若为现金交易,则货物流与资金流无法进行查验,税务人员难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所以一旦控管不严,就容易发生不法分子套购发票或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等现象。三是利用“四小票”抵扣机制的不完善,接受虚开的货运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甚至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自行开具收购凭证虚抵税款,提高下一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四)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税收管理员素质有待提高。有些管理员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基本业务知识未能全面学习、熟练掌握;对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工具未能基本应用和操作,缺乏规范执法所必需的能力和本领。二是税源监控不到位,监控职责不清。税源管理责任在税务机关内部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发售等涉税事宜实施静态监控,并没有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报表数字间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其实质还是对征收的管理,税源管理的目的、范围还有一定的盲目性。三是纳税评估流于形式。首先是思想认识问题,对纳税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纳税评估工作环节多、程序复杂、税务文书多,见效慢等,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往往以日常事务多,无暇顾及为由,被动应付纳税评估。其次是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干部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具备既会计算机操作,又通晓财务会计,能分析财务指标的税务干部很少,往往出现纳税评估有职责,但工作难以开展或开展不尽人意的现象。第三是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来源不宽。对内,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对外,与地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库”。再者,有些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有时还不完整、不准确、不连续,影响了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三、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培训宣传,建立配套制度,全力保障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顺利实施。一是要加大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要通过在内部网站开设新政策学习专题、举办新政策学习讲座、新政策知识竞赛等方式组织广大国税干部对增值税改革、新认定办法等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熟练掌握政策调整的内容和操作办法,增强政策执行能力。二是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要把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续政策作为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的重点,通过举办增值税改革政策培训班、深入企业实地宣传辅导、适时发放税制改革政策手册、发送手机短信、在互联网上开辟增值税改革政策讲坛等形式,对增值税改革政策进行解读答疑,为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政策提供周到热情的帮助。三是要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在学习新政策和上级局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合自身操作实际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信息采集资料和管理台账,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调研分析,加强税源预测,努力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一方面导致企业税负下降,税收收入在短期内将会有所减少,另一方面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有利于促进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对税收收入增长具有长效作用。针对这一情况,一是要经常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活动,切实了解和解决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及时向上级国税部门反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实施效能;二是要做好税源分析预测工作,认真测算新政策执行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发展、税源增减变化及税收收入等的影响,查找征管薄弱环节,研究制定组织税收工作的针对性措施,促进税收收入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审核检查,强化动态监控,确保固定资产抵扣真实合法。一是针对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是否是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防止生活用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本企业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要实地深入企业,查看实物,验明生产厂家,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防止虚假购进,骗取抵扣税款。二是针对固定资产抵扣空间方面的问题,要审核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去向,审核其是否按规定付款,是否付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销售企业,防止其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四)加强信息审核,强化后续管理,规避一般纳税人认证及后续管理环节执法风险。一是严格一般纳税人认证管理,深入实地认真核实纳税人申请资料、经营场所、生产能力、财务核算水平等基本信息,对于达不到销售收入水平或不能如实核算进销项税额的纳税人,坚决不能认证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要加强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后续跟踪监控。一方面,要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看其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新增销售收入等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配比,防止企业虚假投入固定资产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处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看其处分固定资产的原因是否合理,处分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是否规范等,防止企业为抵扣进项税额而购入固定资产的行为。三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执法,要深入细致地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分类建立台帐,实施跟踪管理,规避执法风险。

(五)强化分类管理,加强评估稽查,努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一是要强化分类管理。增值税政策调整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对基础产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和部分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比重大,相对于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增值税转型对它们更为有利。要在原有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密切跟踪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改进展情况,及时掌握企业税款抵扣进展,加大对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的监管力度。二是在纳税评估中,使用各种分析指标和指标均值时,要充分结合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情况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少纳税款的嫌疑,要对固定资产的购入情况加以更多的关注。在审核纳税人税务核算情况时,要重点核查是否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重复记入成本计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三是做好日管与稽查的衔接,因为固定资产涉及的税额通常较大,如果在这方面出现虚开虚抵,则偷逃税款的数额必定较大,因此对日管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加以重视,该移交稽查的一定要依法移交稽查,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

第4篇

试点“营改增”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算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退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办理免抵退税的程序

一是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并提供以下资料:(1)银行开户许可证;(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如果在认定之前发生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及时补办出口退(免)税认定,再按相关规定申报免抵退税。二是免抵退税申报。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并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三是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按不同服务项目分别提供资料。

不予办理免抵退税的范围

一是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同时,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是新办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办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放宽外贸企业免退税相关业务

调整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审批时限。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1号公告)明确,对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时限进行调整,由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的,自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开具《证明》,调整为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放开了外贸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按原规定开具《证明》的时限。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公告)明确,自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明确划分了四类特殊情况的范围。

规定四类允许抵扣进项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范围

22公告在原丢失增值票专用发票及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上,将稽核比对异常和逾期认证增值专用发票两类情况并入特殊问题处理的范围进行明确,即发生以上四类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并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规定的,在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比对稽核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无误后,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办理出口退税。

四类特殊情况申报出口退税的办理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分为四类情况:

丢失增值票专用发票 22公告重申,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已丢失抵扣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认证相符后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申报出口退税。需注意,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发票,外贸企业应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再申报出口退税。二是丢失抵扣联的,只凭发票联复印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需注意,丢失前未认证的,应先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凭发票联复印件申报出口退税。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公告重申,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如果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合法凭证申报出口退税。

稽核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可以作为有效凭证进行申报。即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因属于“企业操作问题”和“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条件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逾期认证增值专用发票 22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公告)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50公告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六种范围内的,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发票而不能实现抵扣的,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作为允许抵扣的凭证。而22公告针对50号公告逾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适当放宽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对逾期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50号公告允许抵扣的规定,可以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凭证。如果原件丢失的,也可以凭复印件进行办理。

四类特殊情况发票申报出口退税注意的事项

第5篇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第七条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第四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章退税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退税监管

第十七条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在对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6篇

为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鼓励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抽采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三、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l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对中联公司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以及中联公司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超5%税负返还政策同时废止。

第7篇

【论文关键词】会计规定;税收规定;涉税风险

税收的无偿性及强制性决定了税法的执行结果总是偏向于国家税收。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在企业涉及税务处理时,如果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不一致,要以税法的规定为准。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税法,而两者的处理方式存在冲突,致使很多企业在缴纳税款上出现偏差,增加了企业的企业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经济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时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提供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供利益攸关者决策使用;但当会计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税法规定为准处理涉税事宜。

我所在的企业是一个国有中型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历史较长、负担较重,企业办社会现象严重,产品销路还可以。财税处理的差异很多,集中体现在价外费用的处理,居民用水、煤气、电的处理,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进项税发票的管理,废旧物资管理,关联企业交易的税收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划分,税务稽查的应对等方面。本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做法,与同行分享,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价外费用的处理

价外费用是指在货物销售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税法规定: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我公司日常产品销售火车发运较多,客户把产品运送到站所需款项全部转到公司,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公司支付。火车发货涉及主产品外的其他费用,有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铁路专用线过轨费以及车间人员装车费,由附近农村装车队提供的装车费,由个人提供的送蓬布费,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有火车站车务段收取位的费。会计核算时把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全部随主产品缴纳增值税。对所有代收的款项均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全额支付给了各单位。

按税法规定,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铁路专用线过轨费以及车间人员装车费要全部随主产品缴纳增值税,而且所有代收的款项均应随同主产品缴纳增值税。

针对上述情况,本人的建议做法是:

(一)将本单位提供的麻绳费、蓬布租金、铁路专用线过轨费由子公司-物流公司负责,我公司只负责主产品的销售与货款收取。这样一来,我公司只缴纳主产品的增值税,物流公司的麻绳款缴纳增值税,蓬布租赁费、铁路过轨费缴纳营业税。

(二)车间人员装车费单独注册个装车队,领取装卸费发票,只需按3%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即可。

(三)取消代收款项,和客户签订合同时只包含主产品,其他费用可以代为办理,但必须由客户单独付款、单独取得发票。

二、居民用水、煤气、电的处理

我公司远离市区,不仅要生产经营,还要兼管职工的生活。职工生活区的一切服务都由企业负责,再向职工收取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部门的应转出进项税额,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部门的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我公司将非生产用用水、煤气、电均记入了管理费用,收取款项时直接冲减了管理费用。税务稽查时往往认为外购的水电气在计入管理费用时就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或提取销项税额处理,实际上计入管理费用的水电气不仅是职工用的,而且还有办公用的。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将职工生活区用的水电气一律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待按表收取水电气后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提取销项税额,水、煤气按13%的税率提取,电按17%税率提取,因收取的职工款项为含税收入,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

三、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我公司有职工食堂、幼儿园、宾馆、物业管理,全部在一个帐套核算,这样就造成了原始发票混乱,如职工食堂、幼儿园采购的东西大都是二联单、白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另外象幼儿园、职工食堂免企业所得税的也都并入收入交纳了企业所得税。物业管理所需材料又领用企业仓库材料,进行税额转出较多。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作如下处理:

(一)职工食堂单独设帐套管理,和企业以往来账联系,职工食堂免税,相对来说单独核算。

(二)幼儿园、物业管理的收付款等业务也从企业脱离,让他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约定需付给他们的工资或其他补助可从企业福利费支出。

(三)企业的宾馆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帐,和企业的一切往来规范运行,宾馆只缴纳营业税。

四、进项税发票的管理

进项税是构成增值税的重要部分,也是历次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企业挣钱不容易,但进项税发票的管理不善往往就给企业带来了资金损失。经办会计往往只重视进项税发票的认证,认为认证即可抵扣。而忽略了对进项税发票管理,财务记账的进项税往往和认证抵扣的进项税不相符,发票传递不及时,材料入库较慢,有的进项税发票超过了认证期限。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作如下处理:

(一)要强调对进项税发票的取得,要求采购所有物资都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采购,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要加强对进项税发票的审核,坚持发票开具方与货款挂账名称、货款支付名称一致,杜绝不合格、不合理的发票流入。

(三)对税法规定的免税商品,或者购进用于消费的商品,即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四)把好材料的出库关,对已抵扣税款的材料,出库时用于外销、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如幼儿园等非生产经营性部门的一律要视同销售,按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

(五)严格增值税发票的传递程序,从业务员取得发票办理入库,到审计人员进行价格审计,再到各级领导签字审批,最终到财务部记账、送交税务会计抵扣,都要有时限要求,并且有台账记录、经办人员签字。

(六)加强进项税发票的核对,财务账面和已抵扣发票税额不相符时不要急于结账,一定要找清原因后再结账。

五、废旧物资管理

我公司废品收入较多,一个月就有二百余万元,废品品种也较多。企业成立了废旧物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企业的下脚料、废油、煤灰、废旧固定资产的收集与销售,在对外开具普通发票时,销货名称一律写成了“废品”,会计人员按17%的税率计提了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于是建议要求企业今后应当分别核算废品收入,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或转让的旧固定资产,收到款项时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并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煤灰、煤渣等废旧物资一律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六、关联企业交易的税收管理

我公司将生产过程中的一部分水煤气、蒸汽直接销售给了关联企业,水煤气、蒸汽市场价格不明显,虽然当时双方确定价格并不低,但长时间价格未进行调整,且企业处于行业亏损状态,成本高于销售价格。税务机关往往就此事进行评估、稽查,企业虽认为没有少缴纳增值税,但依照税法就得补税、罚款。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按税法规定,企业在同时满足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和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三个条件时,可以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通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等程序达成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等形式的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有效,在此期间,只要企业遵守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按照安排内容执行。既然我公司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且该项关联交易已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就应努力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避免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

七、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我公司生产有免税产品,在经营方面,免税产品销售方法和应税产品一样,没有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来为企业服务。税务会计师从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筹划,要求以产品送到价格“一票制”结算,即只给客户开具一张产品发票,运杂费等由企业承担并加到产品销售价格内。这样企业发生的运杂费等不用缴纳任何税款,将该费用计入“营业费用”,虽然价格提高了,但相应的“营业费用”也增加了,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八、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划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有一个建安分厂,该厂除为本企业提供检修服务外,还对外进行机加工、吊装等业务,并且到外地提供安装、维护设备劳务。会计人员将其全部收入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建安分厂收入”,虽然建安分厂提供的有非应税劳务,但按规定不能分别核算,就得计征增值税。

为减少税收支出、合理纳税,建议企业对建安分厂实行单独核算,将其变成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这样不仅方便了建安分厂对外业务发展,而且建安分厂提供的业务主要是设备维护、吊装等,为营业税纳税人,只需交纳营业税,不用缴纳增值税。

九、税务稽查的应对

第8篇

一、组织收入提前过半,聚财职能充分发挥

今年以来,我们早动手、早安排,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形势,及时合理落实税收计划,进一步强化征收措施,始终做到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和市局提出的“八项征管措施”不动摇。截止6月25日,全局累计组织各项税收收入10149万元,同比增长116.35%,增加绝对额5458万元,占市局年度考核计划12178万元的83.83%,超进度34个百分点,提前实现了时间任务双过半。其中,完成增值税8805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88.18%,同比增长127.34%,绝对额增加4932万元;完成消费税3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100%,同比增长200%,绝对额增加2万元;完成企业所得税337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50.75%,同比减少15.54%,绝对额减少62万元;完成个人所得税165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47.41%,同比减少23.67%,绝对额减少52万元;完成车辆购置税839万元,占考核计划的71.22%。

从上半年组织收入情况看,今年我县组织收入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煤焦行业税收增幅大,累计入库7544万元,同比增长188.82%,增加绝对额4932万元。一方面受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的影响,煤焦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为煤焦行业增值税增长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我局大力实施“煤焦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和“煤焦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创新项目工程,有力促进了煤焦行业增值税的大幅增长。二是车辆购置税收入形势看好,上半年车购税入库超计划近12个百分点。

如果没有特殊的政策变化,今年我县组织收入形势总体看好,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清理陈欠难度大。近年来,我县加大清欠力度,一些经过努力可以清回的欠税大部分都已清理完毕。截止6月25日,我县陈欠余额为195万元,且欠税比较集中,分布在全县9个企业,其中裕民焦煤有限公司和新建水泥厂两户企业的欠税占到总欠税的75%。裕民焦煤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正常,时断时续;新建水泥二厂*年以来一直未进行生产,今年县政府确定关闭该企业,更增加了陈欠清理难度。二是个人储蓄存款税率下调,导致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降幅较大。三是受物价上涨以及*年全县红枣绝收的影响,居民消费水平下降,商业税收比上年减少186万元,减少幅度为13.7%。

困难虽然存在,但在今后的组织工作,我们将中竭尽全力,迎难而上,挖潜堵漏,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全面完成*年组织收入任务。

二、执法系统平稳运行,依法治税稳步推进

1、全面运行执法管理系统。一是抓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学习培训,于一月份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和《申辩调整规程》及《考核指标简介》学习培训,之后派人分别参加了市局组织的三期操作培训。二是抓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追究,严格执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评比的制度,按月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执法过错人员参加优秀管理员评比的资格。上半年共计追究执法过错13人次,经济惩诫64元。与此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过错指标逐项进行认真分析,查找过错原因,有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2、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全部由综合业务股会签把关。全面实行办税公开,将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推进税收执法的进一步规范。

3、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针对小型生产企业和加油站企业管理难度大、管理薄弱的状况,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在业户自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县局综合股测算了各企业的月最低应纳税额。其中,对小规模加油站企业,月入库税款不达县局测算最低数且符合查定征收条件的,实行查定征收并处以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加油站企业,税控装置损坏擅自更换主板或帐务核算不健全的,从四月份起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按不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查定标准补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按适用税率征收税款。为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我们还制定了《加油站、小型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同时将加油站、小型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的考核兑现。

4、认真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于3月31号进行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电影院门前设立了税收宣传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5000份,悬挂宣传横幅3条,出动宣传车一次,解答纳税咨询200人次。同时,在四月份上报税收宣传短信20条、税收征文10篇,在碛口旅游区设立了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宣传内容大型广告牌1个,并和*县四中学联系,组织120名同学参加了全省青少年税网知识竞赛活动。同时,认真做好信息和通讯报道工作,四月份在省级报刊发表2条、市级3条、市局简报1条,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创新项目全面实施,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通过创新项目的实施和税收管理的加强,上半年,全局综合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等征管质量指标一直保持100%,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1、切实抓好所得管理。一是抓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月份在*县电视台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企业所得税法宣传,春节之后组织全局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学习,并进行了模拟考试。三月份,又邀请省真诚税务师事务所讲师对全县涉及所得税的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集中培训,参训企业130余户,参训人员240人,为新法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全面实施所得税分类管理。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我局确定的一项创新项目。以贯彻新法为契机,根据省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针对全县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把全县所得税管户根据不同行业划分为三类,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其中,信用系统管户为一类,生产经营性企业为二类,新办企业及农村合作社为三类。在每一类中又根据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类。对A类纳税人实行定期巡查、日常检查与定期巡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B、C、D类纳税人实行不定期巡查,并进行全年至少一次纳税评估;对连续亏损的企业,在实施纳税评估的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和检查。同时对生产不稳定、账务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32户企业今年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在分类管理过程中,*县同济保洁有限公司因不配合工作,我局依法对其银行帐户实施冻结,促使该户主动到我局说明情况,接受管理。目前,我局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三是切实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对全县112户企业所得税纳税户逐户填报了《微利企业鉴定表》和《享受优惠政策鉴定表》,县局综合股建立健全了《企业所得税管户台帐》《企业所得税经营状况登记册》等五种台帐。

2、进一步加强流转税管理。一是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上半年,共有6计新认定一般纳税人5户。二是实施“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创新项目工程。近年来,我县企业设备更新较快,造成了增值税进项抵扣过程中固定资产与零配件难以划分的问题。为此,我们今年首先对*县黄家沟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配件、工具设备、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购入物品进行了分类,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及准予抵扣的相关规定,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就一些生产设备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进行了研究探讨,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目前,我县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目录正在逐项编制之中,预计将在7月中旬全部完成,届时将在全县79户一般纳税人中全部推行抵扣项目备案制度。三是强化纳税评估,“煤焦行业纳税评估”创新项目工程全面铺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煤焦行业主要采用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对企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行测算,分户确定税负率预警值,对税负低于预警值的纳税人深入实地进行检查,并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约谈,深入查找税负低的原因。上半年,共对双圪桶、三兴、新民煤焦等13户煤矿进行了纳税评估,补缴税款362万元。

四是抓好“金税工程”运行和“三小票”的数据采集、比对审核工作,严格责任考核,奖惩兑现,1至5月份,存根联采集率和一般纳税人档案采集率均达100%,抵扣联重号率为零,三小票数据采集率达100%。

3、切实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一是坚持以发挥信息化对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和建立互动机制的依托作用,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上半年,组织业务能手对征管基础数据全面进行了清理检查,对增值税相关数据中出现的问题,逐户、逐条、逐项进行了原因分析和数据修改,共清理修改数据16500条,同时在新办户管理中加大数据录入核对审核力度,提高了数据质量,强化了税源控管。二是在全县统一推行个体户电脑定税办法,个体户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等各项数据于6月20日全部采集完毕,目前录入工作接近尾声。

4、大力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行政,上半年修订机关工作制度12项。坚持量入为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标准和范围,对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项目等重点工作给予财力上优先保障,对吃喝招待等支出大力压缩,优化支出结构,实现收支平衡。认真落实政府采购办法,切实加强“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和使用,推动了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同时,大力开展平安型、和谐型、节约型机关建设,加强车辆管理、油料管理和办公用品管理,努力做到事务管理既要为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又要节约经费,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四、纳税服务进一步优化,和谐征纳关系建设取得实效

围绕“两个减负”,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了部分清理和简并,对办税手续和办税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提高了办税效率,减轻了纳税人负担。针对办税厅申报期拥挤的问题,实行了征期分期申报的办法。同时,于5月份邀请纳税人代表20名,召开税企座谈会1期,并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500份,收回462份,收回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41条,将同类建议归纳后实际共13条,县局采纳有价值的建议3条,即:公开县局领导手机号码、在办税厅张贴车购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南,增加开票窗口开票人员。对纳税人提议较多的要求取消销货证明单的建议,因不符合政策规定,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取得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我们一方面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税收政策,免费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税务登记2户;对农民出售初级农产品免税开具销售发票,免税25万元,同时对纳税申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等25种报税资料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另一方面结合我县实际,对今年投产达效的“双百双千”项目和“两区”项目,全面实行纳税跟踪服务,提高了服务质量,改进了征纳关系,被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

五、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队伍建设全面加强

1、深入学习贯彻*大精神。把学习贯彻*大精神作为今年首要政治任务,制定了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和专门的*大学习计划,上半年以支部为单位进行集中学习讨论11次,努力把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大精神上来,统一到推动国税工作科学发展上来。与此同时,把*大精神的学习与党性教育相结合,在5月底6月初组织全体党员赴南京雨花台举行了重温入党誓词暨抗震救灾捐款仪式,使广大党员的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特殊党费的缴纳和抗震救灾捐款中,广大党员干部积极主动,表现出无私的党性情怀,并有两名党员在此之外分别另行爱心捐款1000元、2000元。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提高领导国税工作科学发展的执政水平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要求全体班子成员按照市局要求坚持做到“五个模范”,即勤于学习的模范、努力工作的模范、加强修养的模范、维护团结的模范和廉洁自律的模范,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切实提高执政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同时,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化,发挥了班子的整体功能和“龙头”作用。

3、加强队伍建设。在评优评先方面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今年将工作表现突出的李军同志推选为全县财税先进工作者,荣获县政府奖励3000元,并推选该同志被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记二等功,努力在全局营造出一种学先进、比奉献、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干部教育培训力度,1至6份共计举办各类培训8期。为了切实加强队伍管理,上半年由人事教育股牵头,制定对局机关和基层单位的考核考勤办法,保证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了行政效率。

4、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工作和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相结合,上半年实施了宿舍区大院漏水维修工程、茶炉及烟囱维修工程,林家坪分局房屋漏水及大院塌陷维修工程,三交分局锅炉更新、办公房及办公大院围墙粉刷工程,局机关大楼及办公室清洗工程,着力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同时,继续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创建,今年举办了“迎三八文体比赛”活动和“迎七一、学、创税收”知识竞赛活动,丰富了职工文化生活,激发了工作活力。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专门召开了党内廉政建设会议,与各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强化“两权监督”和坚持新旧“三项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涉税案件的查处,由县局监察室全程参与,努力使干部不犯错、不违法,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爱护干部,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

第9篇

一、组织收入提前过半,聚财职能充分发挥

今年以来,我们早动手、早安排,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形势,及时合理落实税收计划,进一步强化征收措施,始终做到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和市局提出的“八项征管措施”不动摇。截止6月25日,全局累计组织各项税收收入10149万元,同比增长116.35%,增加绝对额5458万元,占市局年度考核计划12178万元的83.83%,超进度34个百分点,提前实现了时间任务双过半。其中,完成增值税8805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88.18%,同比增长127.34%,绝对额增加4932万元;完成消费税3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100%,同比增长200%,绝对额增加2万元;完成企业所得税337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50.75%,同比减少15.54%,绝对额减少62万元;完成个人所得税165万元,占年度考核计划的47.41%,同比减少23.67%,绝对额减少52万元;完成车辆购置税839万元,占考核计划的71.22%。

从上半年组织收入情况看,今年我县组织收入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煤焦行业税收增幅大,累计入库7544万元,同比增长188.82%,增加绝对额4932万元。一方面受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的影响,煤焦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为煤焦行业增值税增长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我局大力实施“煤焦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和“煤焦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创新项目工程,有力促进了煤焦行业增值税的大幅增长。二是车辆购置税收入形势看好,上半年车购税入库超计划近12个百分点。

如果没有特殊的政策变化,今年我县组织收入形势总体看好,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清理陈欠难度大。近年来,我县加大清欠力度,一些经过努力可以清回的欠税大部分都已清理完毕。截止6月25日,我县陈欠余额为195万元,且欠税比较集中,分布在全县9个企业,其中裕民焦煤有限公司和新建水泥厂两户企业的欠税占到总欠税的75%。裕民焦煤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正常,时断时续;新建水泥二厂*年以来一直未进行生产,今年县政府确定关闭该企业,更增加了陈欠清理难度。二是个人储蓄存款税率下调,导致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降幅较大。三是受物价上涨以及*年全县红枣绝收的影响,居民消费水平下降,商业税收比上年减少186万元,减少幅度为13.7%。

困难虽然存在,但在今后的组织工作,我们将中竭尽全力,迎难而上,挖潜堵漏,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全面完成*年组织收入任务。

二、执法系统平稳运行,依法治税稳步推进

1、全面运行执法管理系统。一是抓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学习培训,于一月份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和《申辩调整规程》及《考核指标简介》学习培训,之后派人分别参加了市局组织的三期操作培训。二是抓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追究,严格执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评比的制度,按月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执法过错人员参加优秀管理员评比的资格。上半年共计追究执法过错13人次,经济惩诫64元。与此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过错指标逐项进行认真分析,查找过错原因,有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2、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全部由综合业务股会签把关。全面实行办税公开,将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推进税收执法的进一步规范。

3、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针对小型生产企业和加油站企业管理难度大、管理薄弱的状况,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在业户自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县局综合股测算了各企业的月最低应纳税额。其中,对小规模加油站企业,月入库税款不达县局测算最低数且符合查定征收条件的,实行查定征收并处以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加油站企业,税控装置损坏擅自更换主板或帐务核算不健全的,从四月份起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按不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查定标准补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按适用税率征收税款。为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我们还制定了《加油站、小型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同时将加油站、小型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的考核兑现。

4、认真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于3月31号进行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电影院门前设立了税收宣传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5000份,悬挂宣传横幅3条,出动宣传车一次,解答纳税咨询200人次。同时,在四月份上报税收宣传短信20条、税收征文10篇,在碛口旅游区设立了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宣传内容大型广告牌1个,并和*四中学联系,组织120名同学参加了全省青少年税网知识竞赛活动。同时,认真做好信息和通讯报道工作,四月份在省级报刊发表2条、市级3条、市局简报1条,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创新项目全面实施,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通过创新项目的实施和税收管理的加强,上半年,全局综合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等征管质量指标一直保持100%,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1、切实抓好所得管理。一是抓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月份在*电视台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企业所得税法宣传,春节之后组织全局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集中培训学习,并进行了模拟考试。三月份,又邀请省真诚税务师事务所讲师对全县涉及所得税的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集中培训,参训企业130余户,参训人员240人,为新法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全面实施所得税分类管理。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我局确定的一项创新项目。以贯彻新法为契机,根据省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针对全县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把全县所得税管户根据不同行业划分为三类,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其中,信用系统管户为一类,生产经营性企业为二类,新办企业及农村合作社为三类。在每一类中又根据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类。对A类纳税人实行定期巡查、日常检查与定期巡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B、C、D类纳税人实行不定期巡查,并进行全年至少一次纳税评估;对连续亏损的企业,在实施纳税评估的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和检查。同时对生产不稳定、账务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32户企业今年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在分类管理过程中,*同济保洁有限公司因不配合工作,我局依法对其银行帐户实施冻结,促使该户主动到我局说明情况,接受管理。目前,我局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三是切实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对全县112户企业所得税纳税户逐户填报了《微利企业鉴定表》和《享受优惠政策鉴定表》,县局综合股建立健全了《企业所得税管户台帐》《企业所得税经营状况登记册》等五种台帐。

2、进一步加强流转税管理。一是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上半年,共有6计新认定一般纳税人5户。二是实施“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创新项目工程。近年来,我县企业设备更新较快,造成了增值税进项抵扣过程中固定资产与零配件难以划分的问题。为此,我们今年首先对*黄家沟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配件、工具设备、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购入物品进行了分类,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及准予抵扣的相关规定,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就一些生产设备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进行了研究探讨,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目前,我县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目录正在逐项编制之中,预计将在7月中旬全部完成,届时将在全县79户一般纳税人中全部推行抵扣项目备案制度。三是强化纳税评估,“煤焦行业纳税评估”创新项目工程全面铺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煤焦行业主要采用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对企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进行测算,分户确定税负率预警值,对税负低于预警值的纳税人深入实地进行检查,并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约谈,深入查找税负低的原因。上半年,共对双圪桶、三兴、新民煤焦等13户煤矿进行了纳税评估,补缴税款362万元。

四是抓好“金税工程”运行和“三小票”的数据采集、比对审核工作,严格责任考核,奖惩兑现,1至5月份,存根联采集率和一般纳税人档案采集率均达100%,抵扣联重号率为零,三小票数据采集率达100%。

3、切实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一是坚持以发挥信息化对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和建立互动机制的依托作用,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上半年,组织业务能手对征管基础数据全面进行了清理检查,对增值税相关数据中出现的问题,逐户、逐条、逐项进行了原因分析和数据修改,共清理修改数据16500条,同时在新办户管理中加大数据录入核对审核力度,提高了数据质量,强化了税源控管。二是在全县统一推行个体户电脑定税办法,个体户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等各项数据于6月20日全部采集完毕,目前录入工作接近尾声。

4、大力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行政,上半年修订机关工作制度12项。坚持量入为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标准和范围,对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项目等重点工作给予财力上优先保障,对吃喝招待等支出大力压缩,优化支出结构,实现收支平衡。认真落实政府采购办法,切实加强“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和使用,推动了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同时,大力开展平安型、和谐型、节约型机关建设,加强车辆管理、油料管理和办公用品管理,努力做到事务管理既要为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又要节约经费,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四、纳税服务进一步优化,和谐征纳关系建设取得实效

围绕“两个减负”,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了部分清理和简并,对办税手续和办税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提高了办税效率,减轻了纳税人负担。针对办税厅申报期拥挤的问题,实行了征期分期申报的办法。同时,于5月份邀请纳税人代表20名,召开税企座谈会1期,并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500份,收回462份,收回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41条,将同类建议归纳后实际共13条,县局采纳有价值的建议3条,即:公开县局领导手机号码、在办税厅张贴车购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南,增加开票窗口开票人员。对纳税人提议较多的要求取消销货证明单的建议,因不符合政策规定,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取得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我们一方面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税收政策,免费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税务登记2户;对农民出售初级农产品免税开具销售发票,免税25万元,同时对纳税申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等25种报税资料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另一方面结合我县实际,对今年投产达效的“双百双千”项目和“两区”项目,全面实行纳税跟踪服务,提高了服务质量,改进了征纳关系,被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称号。

五、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队伍建设全面加强

1、深入学习贯彻*大精神。把学习贯彻*大精神作为今年首要政治任务,制定了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和专门的*大学习计划,上半年以支部为单位进行集中学习讨论11次,努力把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大精神上来,统一到推动国税工作科学发展上来。与此同时,把*大精神的学习与党性教育相结合,在5月底6月初组织全体党员赴南京雨花台举行了重温入党誓词暨抗震救灾捐款仪式,使广大党员的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特殊党费的缴纳和抗震救灾捐款中,广大党员干部积极主动,表现出无私的党性情怀,并有两名党员在此之外分别另行爱心捐款1000元、2000元。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提高领导国税工作科学发展的执政水平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要求全体班子成员按照市局要求坚持做到“五个模范”,即勤于学习的模范、努力工作的模范、加强修养的模范、维护团结的模范和廉洁自律的模范,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切实提高执政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同时,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化,发挥了班子的整体功能和“龙头”作用。

3、加强队伍建设。在评优评先方面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今年将工作表现突出的李军同志推选为全县财税先进工作者,荣获县政府奖励3000元,并推选该同志被县劳动竞赛委员会记二等功,努力在全局营造出一种学先进、比奉献、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干部教育培训力度,1至6份共计举办各类培训8期。为了切实加强队伍管理,上半年由人事教育股牵头,制定对局机关和基层单位的考核考勤办法,保证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了行政效率。

4、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工作和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相结合,上半年实施了宿舍区大院漏水维修工程、茶炉及烟囱维修工程,林家坪分局房屋漏水及大院塌陷维修工程,三交分局锅炉更新、办公房及办公大院围墙粉刷工程,局机关大楼及办公室清洗工程,着力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同时,继续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创建,今年举办了“迎三八文体比赛”活动和“迎七一、学、创税收”知识竞赛活动,丰富了职工文化生活,激发了工作活力。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专门召开了党内廉政建设会议,与各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强化“两权监督”和坚持新旧“三项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涉税案件的查处,由县局监察室全程参与,努力使干部不犯错、不违法,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爱护干部,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

第10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崛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和措施,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力度上,都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主要限于税率和减免税上,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而诸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做法并不常见,程序又过于严格繁琐,并且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的竞争能力的培育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如下: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第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现行增值税制度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从1998年7月起,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规定没有变化),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二者之间的市场交易受到阻碍。一般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般纳税人作为销售方,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税法规定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大小与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时,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销售方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使用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由税务所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多数小企业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割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经营链条。小规模纳税人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二)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定的较低,优惠税率20%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较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较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目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加快,加上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快,采用直线折旧,年限偏长,但要加速折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3.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不同,势必对中小企业不利。

4.个人股东再投资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小企业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为实收资本,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加大了扩大投资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中小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中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面

1.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视对税源大户、大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中小企业要么管得过严,要么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出了问题一味处罚,导致中小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3.中小企业没有充分享有税收优惠的知情权。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对自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尽管现在对新办中小型企业、对申办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不少中小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1.改革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消除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对于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对于从事商业经营中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年销售额标准,对未达到销售额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

2.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可考虑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

3.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的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使得中小企业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制度

1.对中小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困难的条件下,主要应依赖其内部融资,而提高内部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增强内部积累。所以,我国应降低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率。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减免力度低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润没有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考虑只实行10%的优惠税率。

2.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很快,中小企业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允许中小企业定额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以给中小企业规定一个年利润额界限,界限之下,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额度税前列支;界限之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税负。

4.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对于需要扶持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先免税再减税,例如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真正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本企业的利润作为注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益,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以引导民间资本向企业注资。亏损结转。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 10年;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对中小企业转让带来的损失,购买企业可在5年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以促进资本的快速自由流动,使中小企业能够迅速增加资本,扩大规模。允许税种自由选择。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之间自主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在中小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增长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创建中小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专门用于中小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对应用结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对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对中小企业之间转让科研成果,给予一定时期(如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

(三)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服务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执法公平、方便中小企业纳税、节省中小企业纳税成本,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1.树立服务优先的理念。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推行全程服务,改变目前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错误做法,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将中小企业置于与大企业平等的地位。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2.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税收知识,免费提供纳税指南等,让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办税程序。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前对大、中、小型企业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中小企业要承受更大的压力。而规模小、账簿不规范更增加了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延长纳税期,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扩大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建账和核算能力弱的中小企业,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税务,认真搞好建账建证工作,使中小企业所得税符合其实际盈利水平,以兼顾不同层次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需要。

5.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纳税预约服务制度、定期纳税辅导制度、定期上门联系制度、税企联系卡制度,切实做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6.推行中小企业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务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对纳税细则不了解而造成的纳税失误。

7.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设立税收网站和纳税信用专页,开通中小企业税收咨询热线,积极传播税收政策信息。税务部门应根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特点,充分利用其接触面广、信息快、人才多的优势,建立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信息咨询、纳税辅导、会计指导等各种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杨杨,杜剑.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研究,2005(14)

第11篇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 营改增 影响 对策

众所周知,我国在“十二五”期间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就是“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它是我国现阶段重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使整个交通运输行业全部纳入了“营改增”范围,营改增的进程又迈出了一大步。

一、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的意义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目前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流转税并存的现状越来越影响社会发展和对财富分配不公平。主要表现在:⑴重复征税现象日益严重。由于营业税绝大多数没有扣除取得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导致营业税纳税人的部分涉税收入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或者缴纳了两次及以上的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是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最大问题。⑵抵扣链条中断。一方面增值税纳税人由于购买的劳务、不动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税可抵扣,导致对没有增值的部份也要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为加重了部分行业的税收负担。

“十二五”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充分结合我国改革实际,提出了重要的战略方向。铁路企业进行“营改增”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作用,要经过实际的运营才能得出结论。现在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⑴同国际税收体系趋同。增值税对每一个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而不是按销售全额重复征税,在全世界得到拥护。⑵“还富于民”呼声日渐高涨。国家财政收入的90%来自于税收,近年来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发展是不协调的。⑶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铁路运输费用的抵扣率将从7%提高到11%,对购进铁路货运服务的下游企业可增加进项税额抵扣,有助于减轻下游企业税收负担。⑷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排除了大部份第三产业,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一)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通常,税收负担取决于税率和可抵扣项目两部分。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即对于客运执行3%的简易征收率,将不会增加铁路运输业客运部分的税收负担;对于货运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车辆购置费用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负担的增值税额均可以抵扣,将会对铁路运输业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运输收入全额上缴,由总公司确认的运输清算收入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要剔除增值税部份,还原为税后收入,将大幅降低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另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却偏少,因为铁路运输企业大部分线路及房屋等固定资产是“营改增”前投资购置的,其购置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加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这些因素就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利润将明显减少。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升级完善,铁路不再有垄断的优势,铁路运输企业要提高利润就必须走向市场,提高各方面的服务水平,不断挖潜提效,增收节支,参与市场竞争,在运输市场中争取获得更大的份额。

(二)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营改增”前铁路运输企业财务人员大部分没有从事过增值税业务,对增值税业务了解较少,因此“营改增”对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对票据的管理,总公司专门下发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对加强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过程中的销项发票领购、开具、作废和红字发票、保管,以及进项发票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增值税发票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都要求非常严格规范,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也做了专门的规定。“营改增”后财务人员不但要认真学习掌握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增值税专用科目,正确区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缴和属地缴纳两种方式等许多增值税特有的处理方法。

(三)对铁路运输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前生产经营采购的物资,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均列入了运输成本或者是固定资产的价值。“营改增”后,新购置的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进行抵扣,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物资采购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包括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物资设备购置流程等方面都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为了有效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冲击,必须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扩大合作经营范围,重建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结构。企业领导必须要有足够的重视,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例如每月预缴增值税,需要业务部门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当月的增值税纳税收入额,即运输收入应纳税额,并准确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的金额;而且从取得增值税发票到发票认证到增值税预缴到汇总缴纳增值税,都需要各部门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并以企业内部制度的形式进行规范,修订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通过对各方面管理制度的修订,例如收入管理规程、清算办法、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等,以适应新的税制改革。

(二)争取国家政策扶持

据初步测算,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部分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从现在的3%上升至7%-9%,税负增加,企业利润必然会下降。铁路运输行业主要依靠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的自身特点无法享受其他税种的平衡。解决这一难题,要靠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相关补偿性措施的实施。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要争取国家补贴,前期试点地区对税制转换期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部分试点企业给予了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铁路运输企业应该学习经验,就税负增加问题与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争取国家政策扶持,争取财政补贴。

(三)提高铁路运输企业财务人员素质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流转税最主要的两大税种,营业税税率统一,而增值税在税目内容、税率和税表上都有很大变化,它的市场调节作用更有代表性。“营改增”影响到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改变,涉及的科目增多,核算要求也不相同,这些都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例如对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的问题等等。因此,各级财务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合理调整企业的整体预算和经营规划,尽可能的减少税负、增加企业利润。

(四) 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物资采购流程

通常,税收负担取决于税率和可抵扣项目两部分。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用于生产投入的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财务人员经常遇到一个难点问题,就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有哪些规定?财税〔2013〕106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种类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营改增”前,铁路运输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没有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意识,所以进项税额实际上转嫁到了铁路运输企业内部。以后物资采购工作应加强规范,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在不增加实际成本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物资设备的税负降低后,可以扩大企业的经营空间,提高服务供应量,完善企业自身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利润。

四、结束语

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研究新政策,修订企业内部政策,有效提升营改增工作的进度,动员企业所有员工齐心协力共同为改革作出贡献,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更好的应对此项改革,才能更好地提高效率,减少失误,保证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周振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

第12篇

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

(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行为之一的,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自本通知生效后,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还应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完本通知对应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注销税务登记,在原地址有经营原业务的新纳税人,除法定代表人为非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个月内,对其购进、销售、资金往来、纳税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偏高:

(一)按照该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公布。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七、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对上述处罚决定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决定适用政策,调整前已实行的政策可按调整后的适用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