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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6 09:01:00

经费管理办法

第1篇

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经费管理,使开支符合科学、合理、规范、节约的原则,待制定本经费管理办法。一、 公司经费实行分块核定、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二、 公司经费审批权属公司总经理一支笔审批、核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一)办公费用管理1、办公用品(纸张笔、墨水、复印、打印等)费用按部门定编10元/人·月核定;2、软皮记录本每人每月领取一本,钢笔自备;3、办公用品由行政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各部门根据办公计划和工作需要登记领取,费用实行年度累计考核,每月汇总结算并予以公布,超出标准部分由各部门自行承担;4、行政办管理人员原则上只配电脑,不配置打印机,打印工作由行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在商务中心进行打印、复印;5、打字耗材在行政办公室主任处登记领取;6、复印、打印费用由商务中心打字员进行统一登记,部门承办人员签字,每月汇总一次并予以公布;7、文件材料复印、打印必须经行政办兼职人员登签发表格,由行政办主任批准;8、行政办原则上不承担各部门的打字、复印业务,各部门如需打字、复印必须到商务中心进行。(二)业务招待费管理1、公司因工作需要进行业务招待,实行公司总经理一支笔审批制度,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凭就餐申请单就晚,宴请定点为百花村快餐公司一楼快餐部和二楼美食广场;2、招待标准:一般接待按30元/人(含酒水)核定,重要接待按50元/人(含酒水)核定;超支部分由宴请人员自理,特殊情况接待申报部经理批准后另行核定;3、公司所有宴请必须提前填报审批单,报公司部经理批准后交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就餐完毕后由宴请领导在结帐单上写明宴请人数并签名,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结帐,无就餐申请单的公司一律不予以结帐;4、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座陪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宴请人数,无关人员禁止陪餐,严禁私人宴请,一经查出,加倍处罚;5、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加班(节假日或晚上),经部门主管领导申请、行政办主任批准发放就餐单,按每餐10元/人标准可在公司快餐一、二楼就餐;6、公司行政办会同财务部每月将公司招待费明细情况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一次,务求严肃认真。(三)会议费管理1、召开公司会议所需经费,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行政办公室承办并负责费用把关;2、召开各类业务性会议,由主办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行政办负责安排实施。三、严肃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公司行政办公室和财务部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经费管理规定,加强审查把关基础工作,对全年各项费用要做出严格周密的预算,每月公布一次各项经费使用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核销,对违反财务制度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个人责任。四、本办法从XX年6月15日起执行。五、本办法解释权为公司行政办公室。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2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平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交流、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计划,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

(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

(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并用于开展出国留学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开展出国留学工作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按照合作协议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等。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经费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出国留学资助和组织管理工作;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支出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其中,资助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以及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

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 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 高校合作项目;

(六)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 政府互换项目;

(八) 中外合作项目;

(九)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 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国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3篇

20xx年最新关于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本通知下发后,全总20xx年10月28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xx〕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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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来源

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会费交纳的标准,是根据不同时期会员的收入情况和工会工作情况,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现行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只要企业发给的是工资,而不是发的奖金、津贴或补贴,就应按本人所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勿需上交。

行政方面拨交的经费

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拨交的经费。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交无效时,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存款中扣交,并从当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2)无偿性。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层单位行政方面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总工会对基层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规定自上而下逐级上解形成各级工会的经费来源。各级工会经费留成比例为: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于60%,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的分成比例不超过35%,具体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决定;5%上交全国总工会。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工会可以利用自己筹集的各种资金,举办职工旅游,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为职工服务的经济事业。

4、人民政府的补助。

在工会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给同级工会的补贴,是工会经费的补充来源。它具有一次性和专用性的特点。

第4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参照《X市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X办发〔2014〕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人代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协全委会、区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民法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备案。

一类会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需填写《区委、区政府会议审批表》(附件1),附在请示之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需填写《部门会议备案表》(附件2),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此类会议建立区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四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第八条

各类会议会期:

一类会议:按照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天数执行。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超过1天;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为半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天;各人民团体换届会议按照批准的天数执行。

三类会议:不超过半天。

四类会议:不超过2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数执行。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80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下开一级。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直接有关的区级部门和分管领导参加。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以区级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在城区召开。各单位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有条件的一律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区内的参会人员一律实行走会。特殊情况安排住宿应实行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误工费补贴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本部门发放。参加一类会议影响本人收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除外),每人每天发放误工补贴30元。

第十三条

会议经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元/每人每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

220

130

100

450

二类

180

120

90

390

三、四类

150

100

80

33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经费开支的上限。实际会议费用结算应根据财政部门招标定点的酒店协议价格,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一类会议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六条

下列违反规定或超支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1.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

2.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

3.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

4.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墙;

5.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第十七条

会议经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结算。区级机关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区级机关年度决算报告要具体反映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本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对区级机关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情况;

2.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情况;

3.会议经费报销、支付情况;

4.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5.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经费情况;

6.年度决算报告反映本部门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7.会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1.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会议的;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经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3.违规扩大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

4.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部门按规定处理。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区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5篇

西南科技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会,加强学校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工会财务行为,使学校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工作服务、为教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原则为: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遵守财务纪律,建立健全符合学校实际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依法获取原则。学校工会的各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科学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在经费使用上,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确保集中财力保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提倡少花钱、多办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经费管理实施民主管理,年度经费开支和预算须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代会审议、通过和批准,并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接受会员和教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学校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派专业会计进行财务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条 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学校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经费预算、决算的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经费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和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经费使用执行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一支笔审批签字制度。

部门工会经费,主要构成包括部门会员会费收入返还、校工会拨付的工作补助以及各专项补助。由校工会统一管理,分别建立科目,部门工会自主计划和报销使用。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各项开支按预算控制,确需调整预算的,须编制调整计划,由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

第八条 学校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会费。凡学校工会会员,均须依法缴纳个人会费。个人会费缴纳标准应按个人月基本工资的0.5%计算。即:个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每月应缴纳的会费,个人缴纳总额采用四舍五入方式计算到元。由二级基层工会登记、收缴完毕后,上缴学校工会。

(二)行政拨缴经费。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转入学校工会独立银行帐户。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学校工会的补助款项,以专项专款划拨学校工会。

(五)其他收入。学校工会获得的捐赠及其他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四章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

第九条 学校工会按照《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上解经费。其余经费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含部门工会自主开支经费)包括:

(一)学校工会为会员及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工会工作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以及部门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学校和部门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学校和部门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教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学校工会和部门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五章 工会经费开支标准

第十条 工会经费开支遵循依规依纪、严格规范、量入为出、合理适度的原则。部门工会依据以下标准,可以制定部门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标准,但必须由部门工会委员会(或二级工代会)表决通过,并以文件的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开。

(一)教职工文体活动的奖励补助标准,由校工会另行制定奖励办法,部门工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本部门工会奖励补助办法。

(二)工会组织会员开展工会活动、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因活动耽误正常用餐时,可以组织会员集体用餐,或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餐(或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工作餐标准,严禁以聚餐代替工会活动的开展。

(三)工会对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生病、去世等教职工送温暖慰问费,参考学校福利费标准执行。各部门工会也可根据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会标准。

(四)逢年过节(特指国家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生日,部门工会可以进行生日慰问,但两项慰问经费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工会经费总额的50%。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部门工会可以在会员生日时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五)开展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或比赛,如有需要可为参赛人员统一购买表演、运动服装,但要注意厉行节约,不得购买与表演、运动无关的服装。

(六)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时,坚持就近原则,必须做到当日往返。

第六章 工会财经纪律和报销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经费各项支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使用,公开透明,职工满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本办法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假报,以领代报。

第十二条 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费用报销原始票据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应齐全。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发放奖励、物品应附实名签领单;举办活动要有具体实施方案、通知以及明细经费预算,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比赛不可普发奖金(如不可另设鼓励奖、参与奖等);工作餐要附用餐人员人数、用餐发票。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发放。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事项,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应当不予审批,财务人员应予拒付。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大宗物资采购严格执行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部门工会自主开支经费使用、报销费用时,原始票据由部门工会经办人和部门工会主席审核签字(主席缺额或经主席授权可由副主席代签,但授权必须有书面授权书,并报校工会备案),经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并及时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修订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6篇

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6〕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所得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中央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国有矿山企业(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条 中央所属(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所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项补助经费: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质试验项目。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国家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

(二)矿产资源保护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择优支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已初见成效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保护项目;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择优支持投资少、风险少、效益好、见效快的保护项目。

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企业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主管部门适当配套的多形式投资方式。

第五条 补助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

(一)矿山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认真编报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补助申请。申请报告要对项目的编制依据、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准、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简要说明,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填制年度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表式见附一),报主管部门。

(二)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汇总(表式见附二),并提出资金配置方案(附矿山企业保护项目申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的申请报告。

(三)财政部根据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经审核筛选、综合平衡后,下达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年度预算。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的鉴定与验收工作,矿山企业可从项目补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补助经费的3%。

第七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处理、决算编报执行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完成后,对补助经费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八条 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矿山企业应按经批准的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完成后,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财政部的检查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中央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补助经费指标。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经费的管理,督促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于每年12月底将所属矿山企业的项目完成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 一、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一、_______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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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项目|项目|项目起|预计|----------|----------|----------|

|名称|性质|止年限|效益|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

| | | | |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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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术

能力指标,以及单位成本、产值、净利润等。企业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填列。

3.“备注”栏可对项目技术难度等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附一:___________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主管部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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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

|企业及|项目|项目|预计|-------|-------|-------|备|

|项 目| |起止| |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注|

|名 称|性质|年限|效益|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 |

| | | | | | |补助| | |补助| | |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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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

第7篇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从审计的某县2008年县财政拨入人民法院人员经费258.94万元、人员经费支出421.28万元、差额162.34万元;2009年县财政拨入人民法院人员经费260.66万元、人员经费支出425.55万元、差额164.88万元。主要是财政未安排的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的医保金、统一津补贴由单位负担部分、降温费及烤火费、职工社保费用,形成的差额将由公用经费或预算外及其他收入来弥补。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从审计中发现,有的县财政对人民法院上缴的罚没款和诉讼费收入还按一定的基数和比例返还给县法院,如某县财政2008年返法院2008年度诉讼费4.29万元,未完全收支脱钩。违反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政法部门罚没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集中监控”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三)转移支付经费拨付不及时。经审计发现,某县人民法院2009年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于次年1月才拨付到位,未纳入法院当年度财务决算,在次年反映收入。致使不能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年度收支,也不能发挥资金应有的社会效益。

(四)办案专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规范。法院办案专款到位后,与经常性经费捆绑使用,在支出上未按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只是在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列支业务费,由于与机关经费混淆在一起,难于甄别为机关经费与业务经费。

(五)少退诉讼费。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收取的诉讼费上划省财政30%、地方财政70%。在发生退诉费时,只退地方财政70%的部分,少退省财政30%部分。审计的某县2008年度、2009年度,均按原交诉讼费35%计算退还诉讼费,少退15%,未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六)调解撤案结案未退诉讼费。某县法院2008年度收案数3 304个、诉讼费收入1 400 450.70元,调解撤案数1 357个、退费42 940.50元;2009年度收案数3 321个、诉讼费收入1 801 179.66元、调解撤案数1 769个、退费106 336.00元。从调解撤案个数与退费金额不匹配。从抽查的调解撤案案卷发现,存在未退诉讼费的情况。

(七)将公用经费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从审计中发现某县法院2009年度将财政拨入的办案经费用于法院基本建设和借出用于建基层法庭工程。违反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严格使用和管理专项经费。

(八)基本建设超概算、超标准。从审计的某县人民法院建审判大楼,至审计日止,审判大楼现已竣工交付使用,未进行决算。资金缺口较大,暂由承建单位垫付。主要是财政投资资金不到位、建筑面积超标准、超概算投资。原因为将办公大楼与审判大楼捆绑在一个项目上,未将办公大楼与审判大楼支出费用分开核算,与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

二、对策

(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南康市政府应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县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财行[2006]5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及时足额保障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县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大收支脱钩管理工作力度,从体制上机制上有效控制各种变相的“收支挂钩、明脱暗挂”现象。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与支出彻底脱钩,严格执行财政部《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三)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和核算。诉讼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加强调解撤案退费管理,严禁该退不退、少退诉讼费的现象,尽力减轻人民群众诉讼费用负担。

第8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营运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专款用于职工的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营运等管理工作。

各约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医疗保险基金后,应于每月15日前存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拨款计划,审核拨付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渠道:

㈠国家机关(含团体)、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列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㈡违反有关规定,缴纳的滞纳金或罚款,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专用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㈢停薪留职人员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公职的单位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出国的,只允许使用存入个人帐户的基金,超支不补。

第七条 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缴足以离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人均医疗费为基数的10年医疗费用。

第八条 经济困难的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为三个月。

投保单位无故未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月或经批准缓缴三个月后未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其职工使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帐记载,专款用于下列费用:

㈠基本医疗费用;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开支项目: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以及其他与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㈢经市政府批准支付的其他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均应建立个人医疗帐户(IC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划入IC卡,职工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时,用IC卡结算。在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约定医院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暂由职工个人垫付。

第十一条 职工的IC卡要谨慎保管,不得涂改、损坏。遗失的,要立即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挂失,办理补办手续,在未挂失以前的一切损失,由职工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余额,第年结算一次,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结转使用。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其合法继承人有工作的,可转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中,若无工作的,余额和利息(到结算日期为止),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算,发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四条 职工在投保范围内工作发生变动时,凭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补缴其欠交部分,方可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职工调转外省市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可转入调入地的医疗保险机构,若转入地区未实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及利息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十五条 职工与投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内资金可继续使用,资金用完后,IC卡暂停使用,由本人保管,重新就业后,可继续作用。

第十六条 投保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了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成立大连市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医改办、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局、总 工会、职工代表、专家代表组成,实施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约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约定医疗机构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应提供有关资料,需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协助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9篇

【关键词】 企业 办事处 成立初期 财务管理

随着市场化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为了增加销售额,扩大市场份额,需要积极主动地进行销售推广,扩大产品销售覆盖区域,从而达到销售规模扩大的目的。为了达到战略目标,企业通常会根据销售战略,逐步在外地建立办事处,通过办事处来推动业务发展,实现销售战略。但是在办事处成立初期,业务处于开拓期,市场尚未打开,不能获得稳定充足的销售收入,同时人员少,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也没有历史可比数据进行财务预算和控制,财务管理难度大。本文主要就外地办事处成立初期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管理措施。

一、外地办事处成立初期的财务管理的特点

办事处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不用报税和交税,其所有的一切经营活动由总公司行使,包括签订销售合同、开票、收款、报销费用等。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当地市场、建立销售渠道、开展销售业务,相当于销售部门伸向全国的触角。虽然办事处一般隶属于销售部,但仍然是一个获得销售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独立的利润中心。办事处成立初期是指建立办事处后,到其打开销售市场获取相对稳定的销售收入,并可覆盖办事处费用前的时期。由于这个时期办事处处于业务开拓期,其财务管理上具有如下特点。

1、人员少,无财务人员,总公司代管财务。办事处成立初期,由于市场尚未打开,不能获得稳定充足的收入,公司一般不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办事处人员较少。新成立的办事处主要人员构成以销售人员为主,一般会有经理1名、销售人员2名、行政秘书1名。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会安排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工作由总公司财务部门行使。

2、人员缺乏财务知识和财务管理理念。由于办事处以销售人员为主,大部分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同时办事处成立初期主要目标是拓展当地市场,扩大销售收入,所以总公司对办事处的业绩考核指标主要是销售收入。为了达到公司目标,办事处的工作重点是建立销售渠道、扩大销售份额。而对于成本、费用的控制,办事处经理因缺乏财务管理理念,无法运用预算控制等手段进行财务管理。

3、总公司对办事处的财务管理集中在费用控制。成立初期,办事处尚未获得稳定收入,财务核算事项主要是费用,包括房租、办公设备、交通费、差旅费和应酬费。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报销、核算办事处费用,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费用进行控制。作为利润中心,在收入较少的情况下,总公司对办事处的费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外地办事处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外地办事处是全国性销售企业延伸到各地拓展业务的前沿,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战略目标的实现都依赖于办事处的销售业绩;同时作为利润中心,办事处是公司利润的来源,对公司经济效益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办事处在公司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办事处的不断增加,加强对办事处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企业对资产的购置、资本的融通和经营中现金流量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办事处作为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加强对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对公司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办事处的财务管理一方面能帮助办事处提高盈利能力,实现自身价值和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可降低风险,提高办事处的市场竞争力。通过财务预算管理可对办事处整个经营管理进行财务控制,从而实现办事处作为利润中心的经营目标。预算数与实际数的对比能够反映办事处的经营状况,体现办事处经营管理过程中隐藏的问题。

办事处成立初期,办事处经理更重视销售业绩,而对费用控制不重视,但是对于公司管理层,在未能获得销售预期的情况下,基于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对办事处的费用支出十分关注。由此,总公司的财务部门需要加强对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分析其经营管理情况,控制费用,传递压力,刺激办事处提高业绩,降低成本。由此可见,通过财务管理手段,可帮助经营层实现经营目标,加强对成立初期办事处的财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三、办事处成立初期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办事处人员财务知识和财务管理理念的缺失,以及办事处均在外地,使得总公司财务部门的管理难度加大。总公司财务部门对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预算控制不到位。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控制手段,预算管理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办事处成立初期,由于没有历史参考数据进行比对,同时总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地物价水平不了解,很难制定合理适当的费用预算。如果预算制定的不合理,执行时通过预算外审批的例外事项增多,预算控制的权威性受到质疑,预算控制手段会失效。二是办事处成立初期收入少而且不稳定,不能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来拟制费用预算,费用预算拟制缺少一个重要的拟制方法,给预算制定带来了困难,同时很难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来进行财务分析,并对费用发生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费用控制。三是由于办事处在外地,办事处人员一般会半个月或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统一邮寄一次单据给财务部门,当月发生的费用很难当月入账,使得费用实际发生额与月度预算不匹配,预算完成率波动较大,同时很难通过预算分析发现办事处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提高办事处经营、管理水平的建议。

2、费用报销效率低。由于办事处在外地,又无财务部门,费用报销全部要集中到总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办事处一般会半个月或一个月统一收集一次单据邮寄到总公司进行报销,导致单据不能及时送回总部报账,费用报销滞后,报销时间周期长。同时由于某些单据不符合财务报账的要求,使得单据在财务部门和办事处之间来回折腾,导致报销时间延长。而且采用邮寄的方式邮寄单据,一旦单据丢失,而又无法确定责任所在时,会增加办事处与财务部门的矛盾,加大财务部门对办事处管理的难度。

四、加强全国性销售企业办事处财务管理的措施

全国性销售企业的总部应针对办事处成立初期的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财务管理。

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完善细化财务制度。要加强对办事处的管理,首先要专门针对办事处拟制一套有效、可操作性强的新设办事处财务管理操作指引。办事处收入成本由总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开发票确认收入,发货确认成本,货款直接回到公司账户,仓库统一发货,所以总部对办事处经营收入、成本可控。针对办事处的财务管理,主要集中在加强对费用的控制。办事处费用包括房租、办公设备、交通费、差旅费和应酬费,应根据费用类型不同,在制度中分别对各费用建立报销标准,可按以下思路建立费用报销标准。一是房租,对个人租用面积、地段、小区档次进行限定,明确房租限额,鼓励员工共同租房或拼租;二是办公设备,拟制办公设备配置清单,明确标准配置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并对单个设备价值进行限定;三是交通费、差旅费,根据城市规模和所处位置,对城市进行分类,按一定比率调整报销额度,不同城市设置不同报销限额;四是应酬费,可采用年度预算总额和收入费用配比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应酬费,对于超额完成收入的办事处,可设立一定比率适当调整应酬费用额度。

制度中除了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外,还应专门针对办事处的特点,拟制专门的报销流程,将单据从费用报销人填写报销单据到最后报销完毕的全过程以流程的形式固化,使得报销发票或单据的流转实现无缝对接,避免单据丢失等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要对发票及相关单据的合法、合规性标准进行明确描述。

2、加强对办事处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的培训。新设办事处财务管理操作指引后,办事处人员对制度相关内容并不熟悉,需要通过培训来强化办事处人员的财务管理理念,通过对指引的详细解读,使办事处人员熟悉并掌握费用报销规定和报销流程。由于办事处在外地,培训可采用电视会议形式或者录制培训录像发放到办事处进行远程培训。同时可在财务部门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费用报销中遇到的问题。培训后可采用考试的形式使办事处人员重视财务制度,熟悉相关规定,避免报销时由于不熟悉制度规定造成单据来回折腾,从而提高报销效率。

3、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办事处成立初期在预算管理上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作为重要的财务管理方法——预算管理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所以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对于新设办事处尤为重要。要做好新设办事处的预算管理,首先要编制好预算,预算编制有别于传统预算编制方法,需要采用整体控制、单个费用灵活控制的方法确定预算数。比如对差旅费、房租、办公设备、交通费按照新设办事处财务管理操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设立单位费用预算额度,单个费用的年度总额度不做单独设定,而是根据年度收入指标设定年度费用预算总额。如果收入超过年度指标,费用预算可按一定比例提高,同时预算执行结果与办事处经理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将预算的刚性和柔性结合起来,并兼具了激励性,可促使办事处经理主动进行预算管理:一方面努力拓展业务扩大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缩减不必要的开支,控制费用总额。总部财务部门在进行预算管理时,要严格按建立的费用预算标准进行审核,并及时统计分析预算完成情况,将费用总额控制在预算总额内,同时对于完成收入指标的办事处应及时调整其费用预算总额,灵活地进行预算管理。

4、设置费用报销共享中心。为了更好更快地对办事处的费用进行报销,应在总部设立办事处费用报销共享中心,共享中心由财务部和销售部人员组成。两部门分别安排专人专门对接处理办事处费用报销问题。销售部直接对接办事处行政秘书,财务部直接对接销售部。销售部作为报销的中间环节,一方面可将报销的常规问题在递交财务部之前解决,避免单据在办事处与财务部之间来回折腾,提高费用报销的效率;另一方面可减少财务部与办事处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报销流程更加顺畅。办事处通过费用报销共享中心进行费用报销的流程如图1所示。

其操作细则如下:一是报销人根据费用类型填写报销单,注明费用类型、发生时间和事由,并按新设办事处财务管理操作指引规定将报销单据进行整理、粘贴后交至办事处行政秘书;二是办事处行政秘书按新设办事处财务管理操作指引规定对报销单据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和不符合报销标准的费用提请报销人员予以改正,在票据尚未寄出前解决好费用报销的基本问题,避免单据来回折腾;三是办事处行政秘书将审核合格的单据报办事处经理签字确认后,寄送单据至销售部费用报销接口人,寄出前对单据进行登记,记录报销人、费用类别、票据金额和张数,并与报销人签字确认,最后将票据登记单复印一份放在快递中一并寄给接口人。单据寄送应选择信誉好的快递公司。四是总部销售部费用报销接口人接到费用单据后,首先核对单据是否与票据登记单上记录的情况一致,然后才在快递签收单签字确认。一旦发现单据不符的应及时与办事处行政秘书沟通,分析是属于记录错误还是快递公司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快递公司的原因,应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协商解决。同时接口人应根据新设办事处财务管理操作指引规定对费用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与行政秘书或报销人沟通,可以代为解决的,就地解决,否则退回行政秘书。审核通过的单据则交至财务部费用报销接口人。五是财务部费用报销接口人审核单据合规合法性,根据费用所属办事处的预算和实际发生额的情况,对费用是否超预算进行审核,并填写财务意见。然后将审核后单据交销售部费用报销接口人,由销售部费用报销接口人按照授权规定,分层分级签字确认,对于超预算的费用,应按预算外流程进行审批。六是销售部费用报销接口人将审批通过的单据交财务部出纳,出纳检查单据是否已按授权经各级领导签字确认,并对已按规定审批的单据及时进行支付。

5、借助网络和财务电子化报账系统。办事处的财务管理难度大,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地处外地,距离远、沟通不方便造成的。如果实现财务信息系统网络化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将业务流程和管理过程在网络上完成,规避了距离带来的管理障碍,使总部与办事处沟通零距离,提高了管理效率,减少了矛盾冲突。通过电子信息化系统,将总部与办事处处在同一个界面上,双方的沟通更畅通,业务处理时效也会更高。单据不需要频繁寄送,节省了费用。报销时由办事处行政秘书审核单据合法合规性,不需要立即寄送单据到财务部,只需扫描单据上传给财务审核,财务及时审核并支付,同时相关领导通过网上审批,可充分利用领导空闲时间,及时处理日常事务,提高了工作效率。财务部门根据报销人的报销记录,建立信用库,对员工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制约虚假的费用报销行为。

五、结束语

随着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全国性销售企业越来越多,他们都纷纷设立办事处,从而将销售范围覆盖全国,扩大市场份额。这些企业在设立办事处的初期都会遇到文中描述的问题,并且为此付出经济和效率的代价。但是只要他们找到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方式得当,不但可帮助办事处降低办事处成立初期在财务管理摸索中的资源浪费,减少总部的管理压力,摆脱管理困境,而且还可以帮助办事处尽快进入正轨,获得有力的支持,从而提高销售业绩,实现公司整体销售战略。

【参考文献】

[1] 王伏涛:论石油销售企业便利店财务管理[J].当代财经,2011(6)下.

[2] 于虎:也谈企业驻外办事处[J].中国石油企业,2009(8).

[3] 李如新: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探讨[J].会计之友(上旬刊),2010(11).

第10篇

一、行政经费的管理部门及原则

联社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行政经费的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即每年初编制年度行政经费开支预算,年末实行决算,行政经费坚持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的原则,同时提高费用的使用效益,一般情况下行政费用总支出不得突破预算,因特殊原因突破预算的必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调整计划。

二、行政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办公室按预算使用和管理,按期向财务会计部结报,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

三、人员费用的管理

机关人员严格按上级核定的部门和人数编制,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由人事部门从紧从严掌握机关人员编制。严格控制非正式用工和勤杂人员,减少编外人员的工资支出。

四、办公用品费用的管理

办公用品支出是保证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支出,办公室必须保证及时供应,不能脱节。

1.各部室所需办公用品事先编制计划交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2.各部室领用办公用品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少数价值较高的低值易耗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如计算器等),提高办公用品的利用率。

五、会议费用的管理

召开各种会议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减少会议次数,确需召开的会议要控制会议的人数、时间及规格档次,除小型座谈会以外,一般会议的召开都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规定确定食宿标准:即大型会议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其中伙食费30元、住宿费30元、其它费用20元;小型短会只吃一顿中餐的标准为15元/人。

六、招待及业务交往费用的管理

招待费用实行统一管理、节约使用、严格控制、合理开支、逐项登记、定期公布的办法:

1.凡涉及业务交往所必须使用的招待烟、茶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实行领用登记;各部室有关方面来人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确定招待的标准和档次,各有关部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办公室协助做好有关后勤工作。

2.各部室业务交往及来人招待,年招待额控制在5000元之内,实行申请订餐制,原则上在内部职工食堂,特殊情况到大酒店,且除联社领导外,由办公室出具就餐通知单,合理确定就餐标准、接待规格。严格控制在外安排,确需在外就餐的必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单证必须由各部室的正、副经理签字以示负责。

3.招待标准:各部室来人接待应控制参陪人数,凡人均招待额:内部食堂在20元以上、大酒店在30元以上的(酒水除外)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上述标准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办公室直接统一安排。经批准出外就餐的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4.办公室负责按部室登记管理台帐,定期不定期公布各部室招待费使用情况。

七、印刷费用的管理

信笺、凭证、笔记本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需要用时向办公室报送计划,统一印刷,勤用勤印,避免过时和积压。

八、差旅费用的管理

1.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相应职务,享受相应的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其中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迫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住宿费用:工作人员本市境内出差的,不分职务,每人每天在40元以内凭据实报实销;本市境外出差的每人每天在80元以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要提高住宿标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加以证明,方可报销超支住宿费。

3.差旅费的报支,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证明,其他人员由部室主要负责人证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支。

九、电话费用的管理

各部室电话只能用于工作,原则上不得打个人长途,控制私人通话,严格杜绝非业务通话,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室电话费的支出情况,如果通过查询发现有非业务通话的由通话人自己付话费,有关各部室各部电话费用标准将按其业务量大小另行重新核定。

十、医药费用的管理

在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前,医药费用由办公室设置个人帐户,按照联社制订的统一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车辆费用的管理

1.组织实施《车辆管理办法》和《驾驶员管理办法》,完善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第11篇

“财管”初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中央、省和市县财政部门都不断加大政法经费投入,较好地保证了政法部门工作的开展。可以说,“十一五”是安徽省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猛进增长、经费保障体制不断完善、经费管理不断规范的五年。

1政法经费保障水平增长明显。“十一五”期间,安徽省公共安全支出年均递增17.2%。一是加大基本支出投入,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全部达标。制定出台了县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监狱劳教单位基本支出经费标准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标准全部达标。二是加大办案、装备经费投入,政法部门办公办案效率明显提高。三是支持政法部门重大装备和重点项目建设,取得成效。四是支持政法部门有关业务工作开展。

2政法部门经费保障体制不断完善。安徽省着力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不断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法财政管理体制。一是实施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安徽省认真组织实施政法经费保障改革各项工作,并制定了《安徽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政法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二是实施全省公安交警(不含高速公路交警)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安徽省交警经费收支管理由过去的“以条为主、条块结合”改革为收支下划市县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完整的公安部门综合预算,公安交警部门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由同级财政负责,使财权与事权更加规范。三是监狱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安徽省财政全力做好省级资金的供给和中央财政改革资金的管理,支持监狱办社会职能彻底分离,保障监狱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四是工商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彻底解决工商系统的历史遗留问题,顺利完成了“办管脱钩”。同时,将编制内人员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部纳入省财政预算,理顺了安徽省工商系统财政供给关系。

3财务管理不断规范。安徽省在不断加大对政法部门的经费投入的同时,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改革的需要,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政法部门经费预算,并结合政法部门的实际需求,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保证了政法机关的基本需求。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证。“十一五”期间,安徽省制定或修订了各项政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政法财务管理制度。如《安徽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安徽省关于加强政法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这些制度的制定,规范了政法财务工作的管理,完善了工作规程,减少了专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加强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安徽省将政法资金的绩效管理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绩效管理的重点,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四是加强学习培训。安徽省每年对市县财政部门有关财务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学习,更新他们的理财观念和财务知识,让他们了解政策精神,掌握管理和操作方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四大难题亟待解决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新的转型期,政法部门财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财政保障能力与政法部门经费需求矛盾仍突出。目前我国仍处于矛盾多发期,违法的组织化、专业化、智能化程度明显增强,要求不断提高科技侦破手段,对科技化、信息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费需求也越来越大。经费供需矛盾突出仍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财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政法部门内部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有些地方和部门预算管理意识不强,成本效益意识缺乏,在办理有些案件中没有成本控制,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和奢侈浪费现象还比较严重,造成办案成本过高;挪用资金、购置高档办公用品和设备、装备配备统筹规划不够,造成重复投资和建设等现象仍然存在。

政法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待加强。有些地方的政法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基础薄弱,“家底”不清,个别地方还存在着资产管理职责分工不清、对固定资产随意处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尚未结合等问题。

基础设施薄弱,负债问题严重。政法部门基础建设历史欠账较多,许多基层政法部门负债建设,形成了沉重的债务负担,这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和办案,同时也妨碍了政法部门公正执法。

增投重管是关键

今后一个时期,安徽省政法财政管理工作,继续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坚持从国情、省情出发,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坚持经费投入和管理并重,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首先要根据政法工作任务的要求,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公共安全和教育、社保等一样都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是公共财政必须予以优先保障的领域,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政法部门的投入,着力提升公共安全水平。

其次要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各项制度。按照财政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完善政法经费管理制度。同时,要求政法部门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明确资金往来、资产处置和费用结算的基本方法、程序与要求,规范支出行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再次要加强对资源的整合、管理,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政法系统涵盖多个部门,系统内资源整合的空间较大。因此,在扩大增量的同时,应更加重视存量的优化。要继续加强对政法部门资源的整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础设施、信息、设备的综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此外,必须探索和建立科学的公共安全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要探索建立公共安全支出绩效考评机制,设计和制定符合政法部门特点的考评指标体系,科学考评政法经费的使用效益,并以此作为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从而促进政法经费支出效益最大化。

第12篇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xx〕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各地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设区市按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规定执行。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无隶属关系的,报法人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公办和民办公助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民办公助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

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对同一性质的幼儿园,可根据保育教育成本、财政经费补助等情况,结合幼儿园等级,分类或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对同一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在园时间长短、年龄大小、人数多少、课程模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教费标准。

幼儿在园时间由同级教育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有关教学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员工资,水、电费,住宿用品,房屋(设备)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正常住宿运行费用支出。

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具体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

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同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xx〕36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杭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萧山实际,就本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下同)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按星级收费。

学前教育机构星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确认。具体规定和办法按《关于下发萧山区星级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萧教幼〔20xx〕54号)执行。

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保教费标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中,公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标准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应星级标准执行。

三、学前教育机构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其保教费标准按相应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不超过30%确定。保育教育服务不得低于平时所提供的服务标准。

四、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幼儿膳食费(包括点心和牛奶费)、体检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困难班费和必要生活用品;代管费项目包括必须由学前教育机构代购的幼儿教学用书、手工操作材料费、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代管费限额为每生每学期100元。

五、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每学期按五个月计收。幼儿因故转(退)园的,按省局文件规定执行。

六、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保教费,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园幼儿,保教费实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萧教计〔20xx〕89号)、萧财行〔20xx〕167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