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01: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责任有差异
家庭财产面临的危险主要是火灾、漏水、煤气爆炸引起的意外事故。基本上所有家财保险的基本险的保障范围都囊括了以上保障。但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的基础保障也有不同,比如人保财险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泥石流、突发性滑坡,而太平洋安居综合保险的条款中却没有载明该项保险责任,投保家财险时应留意这个条款。
除了主要危险,每家每户还有自己的不同需求,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投保盗抢险、水渍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附加险。虽然各保险公司的附加险名称、保障内容大体相同,但要留意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产品在保险利益上的微小差别。比如,华泰小康之家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盗窃险不负责赔偿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摄相机所遭受的盗窃损先而人保财险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将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包括进来。
单点、套餐随心选
和去饭馆点餐一样,为方便消费者购买,保险公司还推出定额组合型家财险(套餐)和自助型家财险(单点)满足投保人的不同需求。
定额组合有花样
定额组合是目前保险公司家财险产品的主流模式,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家财险套餐。但是套餐却分两种模式,有的是针对保险责任大小来划分,有的则是根据消费者家庭情况不同来定制。
侧重保障范园 一般保险公司会针对投保人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设计保障范围不同的家庭财产保险套餐。从最基本到最全面,保障范围由小到大。比如,对于一般家庭,盗抢、管道破裂、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障就足够了;财产颇丰的家庭,家中存放大笔现金、首饰,就需要在此基础上投保现金、首饰盗抢险;而饲养宠物的家庭,可能需要再为宠物责任投保。比如,目前人保财险的家安、家顺、家康、家泰4种选择,华泰小康之家A、B、C、D 4款保障计划,都提供了由基本到全面的保障。
侧重需求差异 有时,投保人的需求侧重点会存在一些差异。同样是投保人,作为房屋出租方,相比现金、首饰盗抢损失,会更重视自己的房屋、室内装修及一些家具、家电的保障,以及出租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房租损失;而承租方则更重视属于自己的财物的保障,以及租房时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所付的经济赔偿责任。另外,使用按揭贷款购房的家庭,因为购买了房贷险,已经获得了房屋保障,但是其他家庭财产还面临风险,因此需要除房屋保障之外的保护。比如,平安保险公司的如意A、B、C 3款家财险,分别针对房屋出租者、按揭贷款购房人士、房屋承租者的不同需求提供保障。这种产品减少了投保人重复投保、无用投保的损失。
自助选择更自主
定额组合型家财险是以份为单位出售,每份保险对各项保障都规定了保险金的额度。对于普通家庭来说,这种保障格局可能比较适合,但是对于某项财产较多的家庭来说,可能就不太适用。比如,如果该家庭的室内财产(家电、服饰等)较多,但是其他财产数量正常,如果按照其他财产情况投保,就会出现室内财产保障不足。
因此,对于此类家庭来说,根据家庭财产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各项财产的保障额度会更实用。比如,人保财险金锁家财险自助型,就提供各项保障内容的费率,让投保人自己选择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然后据此计算保费。
理财功能细思量
如果说普通家财险是大众化的、能满足大多数人的保障需求,那么投资型家财险则属小众化的,它只能满足一部分人的投资保障需要。
这部分消费者应该是手中有闲余资金可用于投资,考虑到提前退保的损失可能不只是部分利息,还要求这部分消费者能保证一定长度的投资时间,比如3年、5年。此外,这部分消费者还要考虑自己对收益水平的追求,投资型家财险适合追求稳健收益的消费者。
充分保障需护航
投资型家财险按份投保,每份保单的保障额度是确定的,消费者可以多份投保,类似于普通家财险中的定额组合型家财险。但相比普通家财险可附加多种保障,投资型家财险的保障内容较少,如表格所示。
如果消费者希望只投保投资型家财险就能为自己的家庭财产做充分保障是不现实的,还应在投保投资型家财险时再买一些普通家财险作为补充。
部分投资型家财险保障情况
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型家财险在保额上也有不同,购买时还要考虑一下产品的性价比。比如,人保金牛3资型家财险每份5000元,太平洋安居理财综合保险每份2000元,二者均可获得5倍于保险投资金的家庭财产保障,而华泰居益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每份10000元,仅可获得2倍于保险投资金的家庭财产保障。
退保损失算清账
根据目前保险产品的现状,大部分人身保险产品都没有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针对地震投保,人身保障较易获得。而意外伤害保险相较人寿保险,针对性更强,更加物美价廉。但是,如果为房屋和车等家庭财产寻求保障则比较困难,在财产险条款设计上,除了部分产品附加了地震险外,地震多被作为除外责任;同时,市民还要注意,即使为房屋选择了附加地震险,一旦遇到地震灾害,房屋和室内财产受损,保险赔付也有很多条条框框。
寿险意外险都可赔偿
对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多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可以进行赔付。具体来看,能对地震“负责”的险种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专门针对少儿的学平险等。
其中,除自杀、斗殴、犯罪、战争、核辐射等原因外,人寿保险会对大多数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身故进行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而个人意外伤害类保险则是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下落不明等进行赔付,一些险种还可对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而根据国内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刚刚公布的地震理赔报案情况,涉及的险种就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9版)及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等。
意外险投保成本较低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期限较短,多为1年,并且不保疾病导致的身故等,身故保障的范围相对较小,因此,如果是短期内专门针对地震投保,对于身故的保障而言,意外伤害保险相较人寿保险,针对性更强,更加物美价廉。
如,一位30岁男性投保一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交保费250元,可获一年的保险保障,其间,一旦不幸身故,可获赔10万元身故保险金,不幸残疾,可按一定比例获赔残疾保险金,并可按一定的医疗费用支出,获得医疗保险金。而如投保同一家保险公司旗下的一款终身保险,选择20年缴费,每年也要缴费2800元,才可获10万元身故保障。
地震多为家财险除外责任
利用商业保险规避地震带来的损失,保人容易保物却比较难。一般而言,为保障家庭财产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的损失,家财险是比较合适的险种,但是,虽说市民买的商品房涵盖在家财险标的范围内,可目前,在财产险条款设计上,除了部分产品附加了地震险外,地震多被作为除外责任,也就是说,由于地震受到的房屋等方面的财产损失通常会被免除赔偿。
具体来看,目前,属于家财险理赔范围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不包括锅炉爆炸),雷电、飓风、台风、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等。
同样,根据目前的车险免责条款,因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也不在理赔范围内,因此,市民的车因地震产生损失,目前也无法获得理赔。保险公司一般是赔偿如因地陷、地裂造成车辆损坏。
地震险亦非受损即赔
即使为房屋选择了附加地震险,一旦遇到地震灾害,房屋和室内财产受损,保险赔付也不是什么情况都赔。
首先,地震赔付要提供“建筑物抗震等级证明”,即建委在验收房屋时颁发的房屋抗震合格证书。如损失是建筑物防震等级以下的地震造成的,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关键词:保险产品 创新 形式 证券保险
一、证券保险
证券保险是为证券市场中的券商和投资者量身制作的保险产品,其作用是降低或化解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保险在美国及西方发展国家较普遍,并有完善的产品体系,成为证券市场规避风险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缺乏较完善的证券法规,证券保险滞后于其它保险产品的开发,只是在1999年9月,大众保险公司推出了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券商责任险”。但市场反映平淡,其主要原因是券商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券商在资本市场中有资源垄断的优势。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化改革,对券商的约束会更加规范,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利用市场行为规避风险。因此,商业证券保险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寿险风险证券化
保险证券化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势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二是通过资本市场将保险企业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三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竞争力。巨灾风险证券化为寿险风险证券化提供了可行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寿险债券的形式将寿险产品和年金产品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由投资者来支付赔金。这样,既可以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也可以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品种。
寿险证券化最早出现在英国,英国NPI公司与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签订了再保险合约,通过该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我国保险的业内人士根据本国的市场情况,对寿险风险证券化进行了设计,香港中国保险(集团)公司王铮在《论保险业在资本市场的创新工具——保险证券化》一文中指出:“第一,年金产品通常存在年金领取人寿命超过预期的风险,为有效防范这种死亡率风险,可以基于一个国家范围的死亡率指数设计一种长期债券。再保险公司通过发行这类债券,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接受更多寿险公司和退休金计划的分保业务;第二,基于特定的被保险群体设计一种债券。寿险公司在承保某一特定群体的大额或巨额定期寿险时一般会进行为严格的核保,但对该类业务的承保经验有限,预计死亡率可能存在相对较高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寿险公司可以设计发行一种5年期或10年期的债券为该类风险提供保障。”
三、意外准备金期票
意外准备金期票是指保险人与投资人约定,一旦约定的事件发生或损失达到约定金额,保险人可以向投资人发行资本票据,筹集现金,用于应付巨灾风险赔付。其运作原理是: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设立投资账户并发行股票,投资者获得该账户的所有权证书。帐户资金全部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当无险发生时,投资者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当特定风险发生时,发行人在合同约定的权力范围内将资金帐户中的债券卖出,所得资金用于巨灾支付。投资人此时可以获得准备金期票的收益率。因为在出售政府债券的同时,发行人用准备金期票代替了政府债券。通常,准备金期票的收益率高于政府债券的收益率,这是对投资者可能面临发行人违约风险的一种补偿。意外准备金期票的好处在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意外资本的额度,而投资者可以获得高于国债的收益主,其不足之处在于意外准备金期票的交易成本较高。
四、看跌巨灾股票期权
当发生特定巨灾事故或巨灾损失达到某一程度时,保险公司有权按约定的价格向投资者出售其股票,所得资金用于巨灾支付。看跌巨灾股票期权的好处在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售股票的数量来对付巨灾风险,其效果与再保险相同。而投资者可能因保险公司在政策方面获得支持而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票价格上涨,从而获得额外收益。其不足之处在于交易成本较高,在交易时,可能出现投资者无足够的现金购买保险公司的股票,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
五、意外资本、银行融资保险再保险
意外资本是指买方(证券发行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当特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有权出售一定数量和价格的证券,其目的不在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赔款,而是为保险公司提供融资渠道。银行融资保险再保险是为再保险人提供分保佣金的融资支持,这种融资主要采用商业票据的形式。意外资本和银行融资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借助资本市场开发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和融通资金的创新产品。
六、个人财产保险中的投资型产品
1.日本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
该产品产生于963年,主要品种有长期综合保险、满期返还长期保险和储蓄交通伤害保险。1981年至1986年间新的投资型产品不断被开发出来,主要品种有:储蓄动产保险、储蓄公寓保险、储蓄女性保险、储蓄家族普通伤害保险等。1987年至1990年又开发出储蓄生活综合保险、新储蓄女性保险,1991年至今,推出建物更新综合保险、储蓄生活伤害保险、储蓄自动车保险等。
日本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特点是既具有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功能,与普通财产保险产品相比,不同的地方在于投资型财产保险的保费由风险保费和投资保费构成,而普通财产保险产品的保费是风险保费。在投资型产品设计中,预定的利率通常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和优质企业债券利率。
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在日本曾经有过较大的发展,1985年其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50%的水平,现在依然保持在20%-30%的水平。
2.韩国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
1969年,韩国首次推出固定利率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是长期的家庭综合保险,1984年又推出长期司机福利保险,1990年,推出浮动利率的长期财产保险产品,主要品种有21世纪综合储蓄保险产品、三星医疗保险、最优癌症保障、Safe Aged年金保险等。之后,又开发出联动利率型产品,参考的利率有银行利率、国债利率、企业利率等,并保证产品的利率在高出一个固定比例范围内浮动。
韩国开发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产寿险出现了较严重的不均衡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产寿险的保费比达到1:9,严重的阻碍了财产保险的发展。第二,国民的保险意识不强,个人财产保险落后。1960年以前,韩国的财产保险的客户主要是企业,国民对传统的个人财产保险不感兴趣,认为不出险等于白交保费。市面上销售的传统个人财产保险因销售成本很高,商对此也没有积极性。由于以上原因,韩国政府有关部门为改变财险的现状,亲自出面鼓励产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各产险公司便纷纷开发具有投资功能的长期财产保险产品,促进财险的发展。这一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6年,长期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为42亿美元,2000年为56亿美元,增长33.3%,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投入在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重达到了47.8%。
3.我国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80年代初首次推出还本型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该产品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支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保险。其设计原理是保费为利息收入,预定的利率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在投放市场之时,当时国民投资的主渠道就是银行,其他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因此,该产品很受国民的欢迎。2000年,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开发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2001年,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问世,称为“居安理财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分别为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之后,天安保险公司也开发出了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
我国开发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韩国财产保险市场相同,我国财产保险的客户主要是企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个人财产保险占财产保险的比重较小。第二,财产保险的险种单一,不具有市场吸引力。第三,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为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第四,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力增强和开发新险种的技术能力日益成熟,为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提供了财力支持和技术支持。第五,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为投资型产品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第六,政策环境朝着有利于保险投资的方向发展。
我国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设计简单,没有日本产品的全损无返还约定,宜适合柜台销售,当销售渠道打开后,居安理财产品出现热销。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成功上市,为传统的财产保险开辟了道路,也为新公司、小公司开发市场开辟了新的道路。
七、信贷融资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以每年高于7%的速度增长,住房消费和汽车消费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用未来的钱享受今天的生活,消费信贷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信贷融资保险也应运而生,他是连接保险业、银行业、个人及保险业、银行业、企业的桥梁。目前,我国信贷融资保险的主要产品有:房产融资保险、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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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馨文.对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思考[J].区域金融研究,2009(8)
[4]张艳萍,陈建超.保险产品创新问题新解[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8(2)
一、所需保障范围和条件可作为附属保单、批单分别加入
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条款中都是采用附属保单的形式,即保障范围和条件是单独的,需要那一项就采用那一项,然后和其他的附属保单及一些专门的条件事项组成一个完整的保单。例如按照保险责任来分国分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相对应的是美国采用基本附属保单(BasicForm)、责任范围广泛的附属保单(BroadForm)和特殊附属保单(SpecialForm)。早在美国使用标准火险单时期,就有数以百计与之相配套的附属保单和批单,以适应不同的保险财产特点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在内容上都与标准火险单相衔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险合同格式标准化。例如,标准火险单、普通财产附属保单、预防通货膨胀批单与营业中断附属保单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种单证之间的内容重复。标准火险单不能单独使用,它必须加上适当的附属保单和批单。现代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分为单险种保单和一揽子保单两大类。商业一揽子保单包括共同的保单声明事项,条件事项、一份或多份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和适用的批单,以及补充的声明事项和条件事项。上述这些单证之间在内容上仍然相互衔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作为承保的损失原因的特殊附属保单、地震附属保单、建筑商风险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建筑物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等内容。
二、加快一揽子保单开发
现代保险业务出现综合化趋势,一揽子保险单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风险。一揽子保险单首先可以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险带来的巨大的重复成本,比如调查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周围的环境风险等等,再次可以给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长期的友好的关系,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么大的客户是很有吸引力的,并且有利于形成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通过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够让企业信赖自己的保险产品,让其愿意并且专一购买自己的产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揽子综合保险能够有较低的保费这是由于成本的降低同时能够平摊风险,使得整体的赔付率变化幅度不会很大,这也方便保险公司预期风险\制定比较合理的保费但是与专业化的保单相比选择哪一种就要看消费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功能的保单,而只关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会更偏向与选择专一功能的保险,另外一揽子保险的保费总额很大,有时候超过企业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专一的保险而不是综合保险。。
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私人、商业汽车保险单、房主保险单、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单的优点可供我国财产保险开发车险、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险借鉴。其中私人汽车保险单业除了车损险和责任险,还包括医疗费用给付条款、未保险驾驶人条款,后两者是目前我国车险保单中空白的。美国的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险基本的保险责任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犯罪保险、锅炉和机器保险四大部分,除了劳工险、汽车保险、保证保险等特殊险种,其余的保险范围可以选择,即加上适当附属保单和批单。ISO设计的美国的房主保险单(HO1-8),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筑物、动产、额外生活费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损失;第二部分提供个人责任保险和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保险。
三、扩大保障范围和增加通用条款
以美国的火灾保险单附属保单为例。被保险人不愿意购买那些保额超过他们的建筑物市价的保险,而保险人担心道德和心理危险因素也不想承保这样保额的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商业财产险中有以下两种批单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价值批单(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不包括存货)。这些批单规定损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为基础。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损的财产一样的财产来置换受损财产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业或组织的动产的价值特别是待售商品的价值会发生巨大的波动(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能对波动的价值提供满意的保险,投保人或者超额投保支付了过多的保费或者就是不足额投保。申报价值附属保单和旺季保险限额批单提供了解决价值波动问题的方案。在申报价值附属保单(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向保险人定期申报投保的营业性动产的价值。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价值准确和及时,即使损失发生时的价值大于上次申报给保险人的价值,保险人也会全额赔偿损失(受保额和免赔额限制)。旺季批单通常是在签发保单时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险期中间加上去),保费是在保额增加的时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单适用于那些存货价值浮动有规律的小型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有一些国际通用条款,如代位求偿权条款、重复保险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险条款之外还应增补如下几项通行条款:
被保险人的定义条款。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为被保险人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人等属于法定代表。因此,这些条款很有必要。
空房条款。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未被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应予以除外不保。在这种情况下损失概率增加,部分损失容易成为全损。目前只有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中已把它列入责任免除。但这一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
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受押人对抵押财产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多种,如由受押人购买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或由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在我国,针对个人购置商品住房,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抵押商品房保险和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险种。在抵押商品房保险中,受押人通过保单上的批注优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赔款权利。事实上,只要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这一条款或批单,就毋须单独开办这类抵押商品房保险。如今,企业通过向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来购置房地产也是屡见不鲜的,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在条款或合同中设置与前述的标准抵押条款类似的条款或批单。
估价条款。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中的估价条款仍规定保险财产价值估价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损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货的存货。玻璃、装修。重要文件和记录等。
鉴定(公估)条款。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财产的估价或赔款金额发生争议时,就要使用鉴定(公估)条款。鉴定类似于仲裁程序,规定鉴定条款的目的是减少诉讼。
房贷险一直被冠以“霸王条款”的恶名,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的强制购买制度。房贷险的强制制度是央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而制订的,1998年央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其中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从此,房贷险确立了其个人房贷强制险的地位。“要贷款,先要买保险”成为消费者不得不遵守的规则。所以,工行宣布取消强制房贷险后,消费者感到扬眉吐气:终于掌握了消费自,是否投保房贷险要由自己说了算。
房贷险保障分析
在房贷险存在的几年间,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强制是否合理上,至于房贷险本身提供的保障,则少有人
其实,强制购买的房贷险还是不错的险种,能够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而且保费相对较低。房贷险主要承保房屋损失(不包含购房后装修、房内财产的损失),包括由于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外来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倒塌等原因造成的房屋直接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此外,房贷险还将保障延伸到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部分保险公司还提供还贷保证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时,保险公司负责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这样就避免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给家庭留下偿还压力。如2005年12月,北京一购房贷款人煤气中毒死亡,保险公司就代其家人偿还了银行的23.5万元贷款。
报复性脱保不可取
取消强制、回归自由本是好事,但若因此没有了保险庇护,好事就变成坏事。特别是有些房屋贷款者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提供者,一旦遭遇不测,会给家庭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房贷险取消强制后,极有可能遭遇报复性“脱保”,即大多数贷款人不会主动投保房贷险。学平险就是很好的前车之鉴,该保险也曾一度强制,由学校集体购买,取消强制后,投保率从90%多下降到目前的20%左右,很多在校学生没有任何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既然有了购买房贷险自由,贷款人就要好好利用选择权,挑选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而不是选择放弃保险,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3类险种可替代
除了强制房贷险险种外,还有其他险种也能为房贷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提供保障。例如寿险中的两全险、养老险、意外险等也都能为贷款人提供相关贷款风险保障,但相对来讲,不如下述3类保险及强制房贷险保障高,而且缺少针对性。
以贷款人为30岁的男士、向银行贷款10年期10万元为例进行选择。
家庭财产脸这是专门保“物”的保险。其优点在于不单承保房屋本身,还承保屋内的财产,除为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赔偿外,还承保人室盗窃、抢劫等造成的损失。随着需求多样化,该险种的内容不断丰富,有的可附加对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财产的保险,有的还可以附加家庭成员第三者责任险等,当然保费也相应递增。
相对来讲,这类保险对家庭财产的保障比较全面,但保费也较房贷险高。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安居综合保险(B),10万元保额每年保费120元左右。
寿险类房贷险针对贷款人本身面临的伤亡等风险,寿险公司推出了保“人”的房贷险,这是一种消费保险,太平人寿、中保康联等保险公司都有专门的此类房贷险。当被保险人因身故或伤残不能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向银行偿还。
家中衣物失窃,保险怎么赔?
案例
2004年1月28日(农历大年初七),家住北京东城区的任女士从外地老家探亲归来,发现门锁被撬,室内一片狼藉,忙拨打110报警,并在公安人员协助下仔细清点了财物。清点后发现.除被盗走现金2300多元以外,其余被盗财产主要是衣物。任女士平素衣着讲究,家中名贵服装着实不少。经对照发票逐一核对,失窃的名牌裘皮大衣、羊绒外套、羊绒衫等衣物购置价累计达48000多元。心爱的衣物失窃,任女士对窃贼痛恨不已,但想起曾于去年4月份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10万元的盗抢险.心里多少踏实了一些,于是拨打报案电话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受理报案后赴现场进行了查勘,并提取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很快,3个月过去了,按照保单所载《盗抢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该进行赔偿了。
保险公司分析认为,失窃财产中的衣物属保险标的,本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经过理算,理赔人员告诉任女士:根据保险条款第11条的规定,失窃衣物只能按照实际价值而不是购置价进行赔偿。按照公司《理赔实务》规定,衣物类财产的年折旧率为30%,扣除200元的绝对免赔后,失窃衣物的保险赔偿金应为10050元。任女士一听就火了:“衣服都没穿过几次,每年扣除30%的折旧,保单上可没写,你们投保时怎么不告诉我?损失五万,只赔一万,这保险简直是蒙人!”任女士对这一结果不能接受。
经过三番五次的磋商,保险公司与任女士仍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理赔人员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建议下,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失窃衣物进行评估,估价结论为:失窃衣物价值12800元,保险公司据此重新计算保险赔偿金数额为12600元。任女士通过熟人请另一家权威评估机构进行了粗略估价,结论是13000元左右。眼看时间又过去了一个多月,无奈之下,任女士接受了保险公司的上述赔偿。
点评
本案中影响保险赔偿的关键性问题有两个。其一,仅在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实务》中有所规定而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折旧方式能否约束被保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条款,对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因此,本案保险公司理赔实务中有关折旧方式的规定,在未征得被保险人任女土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作为确定实际价值的依据。
其二,购置价不同于实际价值,那么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如何确定?财产保险合同大多约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因此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对于保险理赔至关重要且易引发纠纷。一般认为,在保险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应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可以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本案受损标的(失窃的衣物)具有折旧率高、市场价格不易确定的特点,保险公司委托价格事务所估价的做法具有合理性,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赔款理算,符合保险合同目的。所以,后来保险公司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失窃衣物进行估价的行为是正确的,任女士在了解相关规定后应该予以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投资型 非寿险产品 制度建设 功能创新 风险管理 法律环境
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时机
投资型非寿险保险是指由财产保险(非寿险)公司面向个人消费者开发和经营的、具有保险保障(但不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和投资储蓄功能的新型非寿险保险产品。
近年来,我国传统的非寿险业务正面临尴尬境地:从收的方面看,保费占比逐年下降,已经从1988年的79.94%下降到2003年的22.4%;从支的方面看,尤其是单一依托的车险赔付率在不断盘升,支出增加。同时,非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2004年上半年非寿险总保费为596.29亿元,其中车险是393.42亿元,业务占比达到65.98%,呈现出持续上升趋势;而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等非车险业务的比重则继续下滑,非寿险业务结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一旦车险费率和车价出现双降,必然出现车险业务增产不增收的现象。这就是过去5年,我国寿险保费的年平均增长为32.8%,而非寿险的年平均增长为11.5%的原因。要改变现状就要有所突破,提高非寿险业投资收益,加快非寿险产品创新,成为非寿险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2000年年底,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我国第一个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此后,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相继推出了类似产品。这些产品综合了保险和投资理财的优势,成为非寿险发展的亮点。2004上半年,华泰更新产品在上海的热销,显示出这类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一项居民储蓄动机调查数据表明,在中国以养老、教育、防病等为目的的储蓄比例超过了40%,而且这一比例还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根据这个比例来推算,将有6万多亿居民储蓄与保险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和可替代性,投资型非寿险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巨大的市场潜力并不等同于最终的市场需求。有关专家认为,与国际同行相比,目前中国投资型非寿险保险发展仍存在着明显不足,主要是规模较小、风险高、产品单一、结构失衡、技术落后等问题。
部分保险公司对于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开发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对于新产品开发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对于市场还缺乏一个比较深刻和客观的认识,从而在行动上不可避免地出现缓行或不行的现象。
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涵盖面比较单一,目前市场上开发的产品均为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这也是日本和韩国保险业最早推出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但目前日本和韩国的经验表明,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涵盖面很广,还涉及到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领域。同时,由于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门类的学科和多个部门,技术要求和知识含量都很高,目前各个公司对于该产品的开发,在技术和人才上还存在实际困难。
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期限相对较短。现在开发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突破了传统非寿险产品期限制约,保险期限设计相对较长。日本的一般为3-10年,韩国的为3-15年,我国不超过5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资金投资规模和收益受到了限制,造成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规模较小,发展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不能满足社会对该产品的需求。
目前市场上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都是固定收益并且预定利率比较低,从而风险较高。我国目前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都是固定收益产品,在当前宏观经济存在较大波动的情况下,银行的利率随时都有可能变动,这样的固定利率产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同时,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过低的收益率也将影响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与国际相比,如日本,投资型产品预定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和优质企业债券利率。因此,这就给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积极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对策建议
我国非寿险业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如2003年我国非寿险保险密度为11.2美元,而美国为1980.2美元,日本为768美元,韩国为369.4美元。发展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推进非寿险保险产品的升级和转型,提高非寿险保险密度,增加非寿险保费收入,这对于扩大非寿险资金的投资融资功能,提高非寿险业的社会渗透力和覆盖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强化制度建设,鼓励规范投资型非寿险保险的发展。由于我国居民储蓄率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政府应该鼓励保险公司加大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力度。同时对经营此类保险产品的公司进行规范,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减少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一个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期限或利率差价匹配不当时,或当浮动利率的金融债务对于以后的现金流动不稳定时产生的风险,从产品风险角度来看,长期性保险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银行利率的变化使投资收益率与预定利率出现倒挂,就会出现利差损,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险公司要积极设计浮动利率的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使长期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满期收益率不会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剧烈变化,消除利率风险,防止利率波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冲击。
经营风险主要是退保风险,由于投保人自愿退保,致使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受损,资金运用计划中断,从而导致预期的收益不能按计划实现。在长期保险产品中,退保风险也是影响保险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降低退保风险主要在于产品设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大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差异化功能创新。各产险公司应拓宽思路,加强对国际新型非寿险产品市场发展的状况与趋势的研究,不仅重视发展注重投资收益的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还应该发展注重向投资者提供多样化和充分保险保障的储蓄性非寿险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新型非寿险产品的多样化选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冯晓增曾指出,大力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需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要突出非寿险对财产及责任的保障功能,尝试推出多险种组合产品。据此,各财产险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研发以人身意外保险为保障对象的投资型产品。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的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满足客户要求,而不是单纯地在回报上与同业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竞争。比如,在国内保险市场起步比较早的上海等地,非寿险投资可以采用“保险+投资理财”的产品为主,而在其他经济欠发达城市或地区,非寿险投资产品可以以风险较小的“保障+储蓄”产品为主;同时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改革,家庭购房不断增加,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增加,选择投资分红和投资连结产品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投资分红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不仅可以增加保费收入还可以避免利率风险,此外,还可以尝试开发汽车投资连结保险。
要加强监管,重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作为监管机构,保监会要加强对新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研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同时,也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合作,完善新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监管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体系。各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保监会“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的要求,及早预测利差损出现的可能性。在保单期间的设置上采取控制手段,避免系统风险。利用低价销售的安全销售渠道,扩大规模。此外各财险公司应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产品条款,减轻利率风险。
政府在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给予扶持。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最要紧的是做好财务、税务方面法律环境的配套改革。因为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是财产险公司的一项创新业务,到目前为止,这类产品的财务和税务制度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章可循。在会计上,保险公司只能够将其收入计到“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而将风险保费部分计入保费收入。这样的会计方法对资金性质属性定义不清,难以体现这类产品的特殊性与专业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损益核算。而从税收上,国家对财产保险费统一征收5.5%的营业税,但对投资型产品以风险保费作为税基进行征收,是完全不符合投资型产品的经营特点的。因此,建议从财务管理上,应该考虑此类业务与寿险业务的相似性,采用与寿险公司类似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税收方面可以参考寿险业的标准和其他国家通行做法,借鉴日本和韩国对此类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经验,合理调整税收政策。
此外,加强宣传,改善投资型非寿险保险产品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公众的保险消费意识和习惯,也会进一步推进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宠物保险护理和医疗费用意外死亡第三者责任
一、我国宠物保险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并且内容日益丰富化。随之而来的便是像猫狗之类的宠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睐,家庭拥有的宠物总量激增。仅在北京一地,猫狗等宠物数量就有100万只左右,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宠物数量也与此相当。
1.市场需求增加
宠物数量的急剧增加,其所产生的疾病、护理等支出也相应增加;其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初级产品以及能源供应的紧缺,物价水平的上涨,宠物看病、手术等费用恶性增长;再次,原先因为高昂的宠物注册费和年检费所造成的“黑户”现象,目前正在逐步消除,有户口的宠物数量的增加将会带来宠物保险潜在客户范围的扩大;最后,我国老年人口、单身、丁克家庭数量的增加,使得宠物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宠物被视为家庭成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宠物的健康成长牵动着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心。
综上所述,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加,宠物医疗、手术等费用的增长,宠物主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客观上刺激了宠物主人的保险需求。此外,注册费和年检费的减少或者废除,也使得宠物保险潜在投保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宠物地位的提高,还从主观上增加了主人的保险需求。
2.供给主体不足,险种单一
与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宠物保险市场相比较,我国宠物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保障范围小。国内目前开展宠物保险的保险公司寥寥可数,只有少数几家公司推出了可以独立购买的宠物保险险种,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的宠物保险则是作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附加险种,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这些保险公司仅对宠物的第三者责任风险承保,即只承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规定了多种责任免除条款,保障范围狭窄,不能有效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潜在需求。
二、我国宠物保险市场的创新
我国的宠物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应该更多地借助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来不断完善自身的发展。根据国外宠物保险的现状,再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力建设我国的宠物保险。
1.扩大保障范围,积极开发新险种
鉴于我国目前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水平差距大的现状,进一步发展宠物保险可以借鉴类似于公共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即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宠物保险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宠物市场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先行推广试点工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最后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宠物保险市场。在试点地区,应逐步扩大宠物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医疗费用、意外死亡等基本保障先行引入到宠物保险中,满足因宠物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等原因而产生的扩大宠物保险保障范围的需求。当宠物保险的经验数据、数理精算、核保、理赔等技术不断完善,宠物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客户的特殊需求开发多种多样的保险保障产品,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个性化需求。
2.开展与宠物医疗机构的合作,打造信息交流平台
宠物保险中的医疗、意外死亡等保障的费率设定需要大量的经验数据。如果单凭保险公司的一己之力去搜集理念的观测数据,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显得十分被动。而通过与宠物医疗机构的合作,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则可以使保险公司化被动为主动。因为宠物医疗机构掌握的经验数据可信度高,又较为全面,恰恰迎合了保险公司的需要。此外,利用这样一个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还可以了解大量的潜在客户的信息,这对于扩大宠物保险的覆盖水平,提高承保质量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最后,保险公司还可以采取类似于银行保险这样的销售方式,直接委托宠物医疗机构营销宠物保险,扩大销售渠道,节约销售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险意识
现代宠物保险诞生至今也不过3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宠物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兴起更是最近几年的事,因此很少有人对宠物保险有所了解。即便是在宠物保险较为发达的美国,还是存在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听说过宠物保险的现象。因此,要扩大宠物保险的覆盖面,刺激国民的保险需求,促进宠物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大宠物保险产品以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养成良好的风险管理习惯。具体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报刊杂志、公车广告、地铁站、火车站、飞机场、娱乐场所的宣传海报等传播媒介吸引国民的眼球,起到宣传宠物保险的作用。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应聚焦宠物购买、治疗等环节,因为这些环节最接近于潜在的客户,若是能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培养起保险习惯,使他们切身体会到保险的价值,那么宠物保险必将会步入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结论
我国宠物保险业方兴未艾,宠物保险市场上蕴含着巨大的需求。借助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结合我国宠物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着力解决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宠物保险发展的道路。但同时不能忽视发展道路中存在的缺乏统计资料、新险种开发的定价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保险产品的创新需要宽松的市场行为监管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环境。在这个层面上,如何发挥政府的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洪蕴慧.谈我国宠物保险市场的开发[J].上海保险,2006.
[2]王增年.我国宠物业发展趋势[J].北京农业,2004.
[3]米锦欣.宠物豢养的经济视角[J].瞭望,2004.
[4]李玫,高俊岭.欧美宠物市场发展新趋势[J].饲料广角,2006.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遵循“政府引导、联办共保、投保自愿、市场运作”原则,完善政策机制,规范承保理赔,提升服务质量,努力实现主要种植业(包括水稻、小麦、油菜)品种全覆盖、农业保险覆盖面达60%、绩效评价位列全省第一方阵,推动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重点
1.巩固运营模式。继续以辖市区为单位,政府和保险机构按照“联办共保”模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经或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约定权利义务和费用支付。各地政府在“联办共保”服务协议期满后,应当制定招标办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立保险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两家或组建共保体,并报省市审核备案。
2.完善补贴政策。各地要根据镇农险办(2015)4号、镇财金(2015)1号文件要求,确定本地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目录和补贴比例,并及时公开。市财政对区财政进行保费补贴,同时,继续对各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完成情况和农业保险服务示范镇建设进行奖补、对农业产业引导基金范围内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年化费率2个百分点的补贴。各地财政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收入预算。各地要按有关规定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按规定提取由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由其编制支出计划,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支出并向基层倾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6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3.提升服务质量。各地要规范承保理赔工作,提高承保理赔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充分性。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农业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规范要求,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维护农民利益。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深化服务创新,提升信息、政策解读、公开公示、关切回应、应急应对、舆论引导、服务农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各级农险办、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户加入省“农乐宝”微信服务平台,为参保农户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4.加强防灾减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理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大灾预防和理赔应急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各级农业、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帮其提高抗御风险能力,确保农户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5.加大创新力度。强化宣传推动,逐步提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示范镇”创建活动,重点在扩面、提质上下功夫,切实解决服务农民“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推进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农机综合保险、订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进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主要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参保金额,促进愿保尽保,加大保障力度。稳步推进涉农家庭财产保险、农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医疗补充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扩大农村保险工作覆盖面。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委、财政局、金融办、物价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分行、人保财险分公司、紫金保险分公司为成员单位,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推进、管理等工作。各地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动及时调整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镇级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支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保险纠纷协调处理工作。
中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地形复杂,气候多边,农作物病虫害种类繁多。而农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与目前的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势头很不相称。近21年来,农业累计保费收入仅为83亿元,2002年仅为3.3亿元。农业保险的供求格局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是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中国农业保险:路在何方?
Abstract
Chinaisvastinterritory,isalargeagriculturalcountry.Butterrainiscomplex,climatechangeable,andtherearemanytypesofcropdisease.Theagriculturalinsuranceactuallylaggedseriously,notverysymmetricwithinsurance''''sfastascendanttrend.Inthepast21years,agriculturehasaddeduptopremiumincomesonly8,300millionyuan,andonly330millionyuanin2002.Thesupplyanddemandpatternoftheagriculturalinsuranceisthattheagriculturalinsurancebusinessofinsurancecompanydropsononeside,whetheranothersideurgentneedagriculturalpeasanthouseholdofinsurancehaveplacethatisinsured-China''''sagriculturalinsurance.Whereistheway?
关键词:农业保险Theagriculturalinsurance
再保险Reinsurance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仅据全国植物保护总站1973-1992年统计,全国农作物因病虫害受灾面积平均每年1.7亿公顷以上,损失粮食总产量10%以上。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今年淮河水灾,今安徽省颖上县八里河镇直接经济损伤达8654亿元,而这些损失绝大多数将由农户自己承担。面对广大农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20年来建立起来的农村保险补偿制度近乎完全失灵。
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分类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国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改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这4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投保率大为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国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目前仍未见这一“另行规定”。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支持。国外农业保险,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共同融合来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确保农场主、农户的实际利益得到保障。美国通过成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俄罗斯则是国家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既没有拿出资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也没有给予投保农户减税等优惠条件,更没有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些都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明显不足。
(二)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
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兵团系统内部的农业保险,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门开办农村救灾保险。其他经营主体也或多或少地做过尝试,但由于经营亏损严重,都相继退出了农业保险领域。目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就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应该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得较为成功。一则它的政策支持和优惠较好地解决了准备金积累问题;二则该公司实行全兵团统保,既有效防止了逆向选择,又使风险充分分散,使责任准备金能够在各险种之间调剂使用,公司与场、团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也解决了展业和理赔的困难。然而,这种经营机制是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行生产机制为基础的,难以得到推广。
目前,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日益萎缩。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29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58%;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5.4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个百分点;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5.26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个百分点。
(三)农户风险意识淡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得益于市场的长期酝酿。日本从开始建立农业保险到农业保险制度真正建立起来,花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中国的农业保险,恰恰缺少这个“孕育”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下,产生了一种思维定式——“老天爷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人是违背不得的。
随着农户风险意识的提高,也有不少人投保农业险,但由于农户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道德诚信的意识水平不够高,因此保险公司时常被农户的道德风险所困扰,同时逆向选择问题也令他们头疼。黑龙江省某村庄,只有几个养鸡专业户投保了养殖险,可当出现了鸡瘟时,村民们就把全村的死鸡都放到了投过保的养鸡户那里,去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保险公司很难辨认哪些是承保过的,哪些没有承保。如果全赔,公司将损失惨重;若拒保,又会被诉至媒体或法院,最终使得保险公司进退两难。
政府、保险公司、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是:政府管得少,保险公司不愿管,农户没人管。从政府的角度看,国家财政比较困难,而需要发展的地方很多,暂时拿不出很多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同时农业投入大,见效慢,短期内回收投资是不可能的,故政府不愿意把过多的资金用于农业发展。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我国的保险市场长期由国家垄断,保险公司之间缺乏竞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更重要的是,缺乏从整个国家高度考虑农业问题的战略眼光,自然不愿意经营不盈利甚至是负利的农业保险。从农户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农户不相信保险,认为保险是负担,是一项不必要的支出,而另一部分投了保的人,心理也是忐忑不安,害怕到时候得不到赔付。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千方百计地从保险公司获得尽可能多的赔付。他们将最容易出险的农作物投保,造成了逆向选择;索赔时,将没有投保的农作物也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导致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四、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
农业生产由于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的频繁和范围广泛等特点,使得其风险损失率较高,加之农产的分散,展业不便,成本很高,使得农业保险比起其他财产保险(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入较低的投保人。特别是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一般来讲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这种特殊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收入较低并不是农业保险参与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
(二)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入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
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区,农户的收入相对较高,但这些地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们曾经在广东地区做过调查,当地的保险公司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积极开发难能为公司赚钱的农业保险险种,地方政府为了振兴当地农业,非常支持农业保险,有的还补贴部分保费。但是由于对于从事大田作物的农产来说,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其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一亩水稻就是产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过几百元。部分农民甚至将农田无偿转让给他人种植。而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一般不会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连农作物收成本身都没有兴趣,更不可能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热情了。
(三)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
理论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顾之忧,即使在风险较高的地区,农民会因保险而不回避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日本在战后通过立法(《农业灾害保障法》)强制土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自然条件较差,农业风险较大的北海道等地区的农民,也种植当时国内极缺的水稻等农作物,加上其他条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时间,就解决了粮食问题。稳定了国内粮食价格。如果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引起价格下跌,使农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在一定时期内虽然会因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会减少。因此,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得益。换言之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农产品消费者。这实际上是在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制度下,农业保险不能成立的经济学原因。(参见《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五、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选择
(一)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它财产保险,其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弥补。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险保险和(或)多重风险保险。
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各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都必须由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自业务范围应依法规范。成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进入农村市场,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或竞争,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进入农村市场,等农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垦荒”完毕的一个恰当时机,以较小的成本进入农村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政府、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如广东那样)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
第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此外,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可因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
第五,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政府还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征一切税赋的优惠,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六,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如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的险种(如农房、人身意外伤害等)的税赋电可适当减免。使其可用这些险种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
第七,为保证上述各项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先制定和颁布有关法规,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
鉴于各地情况的较大差异,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类似加拿大那样。举办农业保险与否,成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迟早,由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成体系,自求财务平衡。在统一的经营体制框架和总的原则下,各公司经营范围、强制和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障水平、补贴水平等允许有差异。在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的体制下,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主要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或者就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通过全国再保险公司给予举办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资金扶持。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种灵活的体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上海市试验的政府推动、以险养险、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模式,就是我国地方政府办农业保险的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
(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试验经营农业保险已有不短的历史,美国近10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来经营农业保险也并不是一条无效之途。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具体设想是:
第一,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险管理公司”,该公司是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财政部或农业部等)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或少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接受和审查有意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每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补贴;向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对经核准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施行监督。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或)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下管理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除补贴外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以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需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均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
第四,这种制度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风险责任保险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项目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负,以利其健康经营。
第六,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要为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其它国内外商业性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险,再保险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围的法定分保方式。
第七,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样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在我国如此分散和规模狭小的农户经营的农业制度下,其展业、承保、签单、防灾、查勘、定损和理赔,离开了各级特别是乡镇、村的支持与协助,不仅成本很高,还会因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而使其归于失败。
六、总结
在当前保险业的改革中,商业保险公司要控制风险,淡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田”,这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原来一些比较成功的试点(例如上海和新疆的农业保险运作机制)不要让其消亡,而应该积极支持,使其能够继续、巩固、规范和发展。另外,对农业保险的监管问题,现行《保险法》不完全适用,作为一种过渡办法,能否尽快草拟一个“农业保险管理暂行条例”,以利农业保险的试验有章可循。农业保险是政府保护农业,稳定农村经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扶持农民,转移风险的一个重要工具。我国政府应尽早研究和决策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体系,依照WTO的规则,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制度,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其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范恒山《中国保险市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
3.张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一)非寿险业务快速增长
2006年各产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1580.35亿元,同比增长23.36%,其中中资公司保费收入1561.21亿元,同比增长23.48%;外资公司保费收入19.14亿元,同比增长13.93%。大型产险公司发展明显提速,其中人保财险同比增速为8.13%,太保产险同比增长25.51%,平安产险同比增长33.04%。同时,新兴中小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市场推动力依然强劲。其中,中华联合、大地产险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同比增幅分别为44.81%、65.87%。
2006年非寿险业务发展迅速的原因有:第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06年我国GDP增长率达10.7%,连续四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为非寿险发展提供了丰富保源和良好外部环境。第二,政府支持力度加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和保险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同时,有23个省级政府召开保险工作会议,提高了保险的知名度,给非寿险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第三,交强险的带动作用。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业务开展以来,尤其是进入10月份之后,交强险业务发展迅速,对业务发展的带动作用明显。2006年,各产险公司交强险保费收入估计超过200亿元,占车险总保费收入的18%以上。第四,市场主体的增加。近年来许多中小公司发展迅速,一些公司出现了超常规增长。2006年,新成立公司的不断增加、中小公司的持续机构扩张,带动保费收入继续迅速增长。
(二)市场多元化格局趋势明显
近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呈下降趋势。我们分别用我国非寿险市场前三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ER3)和前四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CR4)来衡量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表1列示了2001年—2006年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状况。2006年,我国非寿险市场前三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为67.25%,比2004年下降12.62个百分点;前四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为76.78%,比2004年下降8.92个百分点。五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前四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之和下降了19.52个百分点。
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较大幅度下降,主要源于对内对外开放背景下新兴市场主体迅速增加(包括新产险公司的增加和原有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2006年,我国共有36家产险公司,其中中资产险公司23家,外资产险公司13家,2006年我国新开业产险公司共有2家,分别是华农产险和苏黎世保险。而在2000年底,我国只有15家产险公司,五年间产险公司数量增长了一倍多。
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险公司竞争手段多元化
2006年,由于非寿险市场主体持续增加,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竞争手段多元化特征日趋明显。表现在:
(一)价格竞争依然盛行
一是平均费率继续下滑。2006年非寿险市场平均费率为1.656%o,同比下降5.3%,其中,企财险下降11.18%,家财险下降8.69%,货运险下降17.25%,责任险下降14.72%;二是风险金额大幅攀升。2006年非寿险市场风险金额合计95.37万亿元,同比增长30.1%,高于保费增长速度6.74个百分点。三是应收保费持续增长。2006年,各产险公司应收保费合计98.53亿元,同比增长23%,非寿险业务应收保费率高达6.23%。
(二)产品竞争日趋活跃
由于非寿险市场竞争日趋加剧,产品创新已成为我国产险公司竞争的重要手段。各产险公司不但把产品创新作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还把它看成塑造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径。2006年,各产险公司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在加大老产品改造的基础上,开发出一大批适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无论是传统的车险、财产险领域,还是新兴的意外险、责任险、农险、体育保险等领域,产品创新均很活跃。例如,平安产险推出专门针对出境游客、出国留学人员和海外高管人员的系列海外意外险产品,太平保险推出了“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人保财险先后推出“金牛第三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金娃投资保障型意外保险”等。
(三)服务竞争如火如荼
一是服务竞争全面深入。比如,人保财险95518呼叫中心除提供受理报案、客户咨询、预约投保、救援、客户回访等传统服务外,还相继推出了手机短信服务、客户赔案处理查询、车辆保养优惠、大客户俱乐部、人员伤亡紧急救援、专线电话直销等创新服务,为此荣获“2006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大奖。二是服务竞争与产品创新相结合。阳光产险和环球医疗合作开发,推出环球救援保险计划,使紧急救援服务成为保险服务之一,将一般的事后理赔服务向前延伸到事故发生时的立即救援,提高了保险产品本身的吸引力,提升了保险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三是服务突出以人为本。理赔服务尤其是车险理赔已经成为客户关注的焦点,2006年10月,深圳市产险公司联合交管部门推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活动。各产险公司联合建立“保险快速理赔联合服务中心”,负责对交通事故车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理赔等工作,深受广大客户欢迎。
(四)品牌竞争渐行渐近
品牌是消费者识别企业和产品的重要标志,2006年产险公司的品牌竞争更加深入,主要体现在:通过广告宣传提升品牌价值,如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等均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投放大量广告,彰显品牌形象;启动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参与品牌竞争,如人保财险的金牌服务工程、平安产险的客户服务节、太保产险的“保险服务质量月”活动等;成功策划事件营销,以扩大品牌宣传,如人保财险为中国亚运代表团赞助提供8亿元综合保险。
三、规范非寿险市场秩序,强化市场主体监管
2006年,以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为中心,保监会加强对市场主体(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的监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一)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规范经营是解决保险业诚信、效益问题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假数据、假赔案、假退费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非理性竞争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影响了经营效益和发展速度,而且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市场风险。2006年,保监会把“规范市场秩序,实现效益的明显好转”确定为非寿险业监管的中心任务,重点加强了对车险市场秩序的监管和整顿。针对车险同质化产品价格差异过大的问题,保监会借助交强险的实施,推出行业统一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并将通过修改价格浮动因子,进一步规范车险打折空间,减少跑冒滴漏的途径。在交强险的监管上,主要落实三个环节,即手续费不得超过4%,价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打折,确保服务质量,不得拖赔、惜赔。在商业车险的监管上,着重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违规批单退费、应收保费、手续费和理赔管理。
(二)强化市场主体监管
一是开展大型行业性专项检查。2006年4月,保监会开始启动即将历时三年的大型行业性专项检查。成立产险、寿险、中介、资金、统计共五个现场检查组,以内控有效性和经营合规性为重点,针对重点公司、重点地区、重点业务开展全国交叉专项现场检查。这是保监会成立以来最大规模并且按照统一计划实施的现场检查。二是规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大其违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规的机构和高管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责令关闭或清除出队伍。在2006年全国专项现场检查活动中,共对200家机构、60名高管人员实施343项行政处罚。三是扩大资金运用渠道,全面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2006年,通过保险机构可以投资银行股权、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等一系列规定,积极拓展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保险资金管理运营风险。为此,要求保险机构改革体制、健全机制、构建风险管理架构,加强内控、细化流程、规范风险管理行为,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加强监管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实体和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2006年保监会建立三项监管制度:保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制度;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制度;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对提高监管效能、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一是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素质,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抓好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落实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推进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体系建设,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保险营销员实行全程动态监管;研究制定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计分管理办法,规范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二是规范发展保险兼业市场。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深化对保险兼业的监管,鼓励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的兼业机构发展,在市场上形成较为明显的导向效应。引导保险公司与兼业之间的深层次合作,落实银保合作有关保险中介的政策措施,稳定银行邮政渠道,实现保险兼业功能和效率的最大发挥。三是加大处罚力度。2006年1至9月份,保监会共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27家次行政处罚,占保监会实施全部行政处罚的33%。
四、2007年我国非寿险市场发展展望
(一)快速成长将是市场发展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发展很快,2001至2006年业务增速大体保持在13%—15%之间,2004年高达26%。在市场费率年均下滑20%的情况下,近年来业务仍能达到15%左右的增速,充分说明潜在的市场发展空间很大。2007年,非寿险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原因一是在全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社会风险等风险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民众的高度重视,这必然引致更多的保险需求,如健康险、责任险、农业保险等险种的需求将明显增大。二是国务院23号文件的颁布实施,给保险业带来了更大的发展契机。三是2007年GDP增长率预计将不低于8%,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将继续成为保险需求增长的决定因素。预计2007年,我国非寿险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增长率将达到15%以上。
(二)非寿险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2007年,非寿险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其原因包括:一是市场主体持续增加。预计2007年,新的产险公司将持续较快增加,新兴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将继续大量增加,这必将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二是外资公司将扮演重要角色。在放宽经营区域和业务类型后,外资公司将不断在大中城市布局设点,在企财险、货运险、责任险等领域与中资公司展开竞争。三是非寿险市场的一些新的因素,如综合经营的发展,产寿险交叉销售(特别是中国人寿产险公司的成立)等,将推动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才争夺进一步升级。专业人才稀缺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矛盾是困扰非寿险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市场主体的快速增加,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人才争夺战将进一步升级,特别是对管理人才、业务人才和技术人才的争夺将更加激烈。二是业务竞争进一步升级。传统业务竞争将更加激烈,新兴业务发展将倍受青睐。
(三)加快调整将是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特点
当前,来自政策层面和市场层面关于加大调整力度、化解行业风险的呼声越来越高,非寿险市场主体的调整、分化将进一步提速。一是竞争格局将进一步调整和分化。排名前三家公司,总体市场份额从三年前的89.4%下降到目前的67.25%。随着新增主体快速成长和外资公司高速扩张,市场集中度将可能进一步下降。二是市场主体将更加理性,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利润空间进一步挤压,理性回归将是市场主体的唯一选择。非寿险市场将逐渐呈现综合性、专业性、政策性等不同性质的主体和谐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三是竞争策略将进一步调整和分化。一些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和某些中小公司将秉承效益第一原则,强调合规竞争和理性竞争;更加重视品牌和服务的作用;更加重视市场细分和专业化经营,坚持市场导向和客户导向,不断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同时,一些中小型中资公司仍将通过增设机构、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等途径,扩张规模,抢占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