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01: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与生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学生最怕写作文,一则总觉得没有素材,二则即使有了现成的材料,也不知道写些什么,但作文还是要写,结果勉强写下去,面对不同的材料,就老是那么几句全中国人都知道的正确的废话,自己不喜欢,别人更讨厌。很多人都在写作技巧上下工夫,以为这是一个技术问题,其结果怎么样呢?最好的情况无非也就是能写几篇像样的八股文,扒开那些华丽的辞藻、媚俗的构思、雕凿的结构,什么都没余下。没有思想,没有情感,没有个性,一个人的思虑忧苦,一个人的喜怒悲欢,全都没有――一堆没有灵魂的文字。这样的文字,最多也就能投机骗得一个好的学分,却毫无价值。
问题出在哪里呢?为什么明明各不相同的材料,写来写去却总是那几句话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我们始终不明白:作文就是生活,素材的累积就是生命记忆的绵延,材料的分析就是生命与生活的认识与理解,笔墨的流淌就是情感与思想的激荡。一个真正严肃生活着的人,一个深刻理解生命的人,根本就没有什么积累素材、分析材料这种说法,他提笔就写,他的喜怒哀乐,他的思考忧虑,他的性情气质……尽在笔底奔流,这样的文字是有灵魂、有生命的文字,因为他本来写的就是生活与生命。而我们的学生何曾有过对生命与生活的深刻认识呢?又何曾真正明确地为自己生活过呢?可怜他们过着别人为他们安排好的生活,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自己想要的生活,对生命的理解别说是深刻,就是正常亦不可得,又怎么可能指望他们写出真正的生命文字呢?
我们的学生从小就过着一种意识形态化的生活,对生命的认识完全被爱国主义、民族主义、道德至上主义等意识形态所左右,导致思维单一,再加上家庭和学校教育对他们的个体生命完全施行一种集中营式的管理,他们与复杂变幻的外部世界是脱节的,所以根本无法从那个外部世界里感受到自己所受的教育,这是一种非生活、非生命的教育。
所以,要想真正写出好的文字,首先就得有对生命与生活的正常认识,再次得有基于这种正常认识的对自己生命状态的价值判断与剖析,另外,还有对自己平时所写作文材料的基于生命热度的反思。
中学生的写作素材一般是给定的,即使不给定,无论写什么题目,教师总是对主题予以道德化引导,所以是一回事。也就是说,中学生的作文基本上是写道德八股文,无论是写什么道德价值,最后都会得出一个结论:这种道德价值无所不能,能成全人,成全国家,成全民族。今天写心灵的选择,要选择诚信,诚信能解决一切问题,举几个正面的例子,再举几个反面的例子,正反一对照,诚信就是好,比智慧、财富、能力等等都要好,没它不行,没别的没关系;明天写淡泊,也是这样一个写法;后天写责任,自然还得这么写,其实换个词就行了。这样写来写去,能不老是那么几句国人都知道的正确的废话吗?这是多么荒唐啊!这是写作文吗?这是作贱生命。长期这样写,学生还能有真正的道德感吗?他们不成为道德虚无主义才是怪事。长期这样写,学生还能有正常的、深层次的思维能力吗?他们的思维不平面化而成为思想,那才是怪事。长期这样写,他们还能有基本的情感感受与倾诉能力吗?他们不粗野迟钝,成为空心人,那才是怪事。
我想,学生要想写出真正的文章,就得认识生命与生活。其实,认识生命与生活并不难,尊重常识就行。关键是我们被长期的高蹈的意识形态教育弄得不懂常识了。什么是常识,常识就是关于生命的最基本的正常认识。人渴了要喝水,饿了要吃饭,冷了要加衣,脏了要洗澡,要有住房,要受教育,要说话……所有这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是自然法则,是天赋人权,人要争取、捍卫、发展,这就是基本的生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物质很重要,绝不是光有诚信之类的精神或道德糖衣就行了的。有时候,精神一个钱不值,而一个钱可能就能救我们的命。从这里更可以看出来,所谓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人的吃饭权、住房权、就业权、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等。说到底,所谓常识其实就是关于生命权利的理解与认识,这些认识是一个系统,分为几个层次,最基本的层次,就是上面所说的生命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我们经常会失去,所以还要有另外的权利作保证。什么权利呢?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选举权、监督罢免权。这些关于生命权利的常识,起源于一个更为基本的常识性思想:人活着,其实就是一个权利有无与多少的问题。那么,法律高于一切,就当成为每个公民深刻认同的常识公理。当然,法律高于一切,并不意味着就能管住天生趋于腐败的权力,法律高于一切必须首先确保一切公民权,也就是上述一切关于生命权利的常识要成为法律认定的公理,其次,还要有限制权力的制度安排。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道德虽然重要,但并不能解决生命的根本问题,能够解决的,是法律。
总之,常识是无比丰富的,有关于生命基本权利的,是所有常识的基石;有关于生命与政府权力关系的,是所有常识的内核;有关于制度设计的,把权力关进法律与制度的笼子,这是人类思想史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使人的生命尊严有了永久的力量性保证,使人的生命伦理不断趋向更为合理的存在;有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这些思考使人类关于生命的认识更加丰富、深入,使人类的生命伦理日益周密精细……一言以蔽之,只有把握这些常识,人类才能趋于合理的生活。关于生命基本权利的常识在思想层面的把握总是逻辑地导向其他常识在思维层面的生成,而思维层面的常识生成又会逻辑地导致其在制度与法律层面的物质化力量的生成,也就意味着一种人性化的、合理的生命伦理的生成。这就是说,所有这些常识真正地支配了我们的生命伦理,那么,我们就有福了。
所以,这些基本的生命常识必须要成为我们的生命伦理。说穿了,要想真正地好好活着,就必须是一个拥有一切正常生命权利的公民。只有公民才能有人的正常生命形态与生活方式,才能有正常的思维能力与思维方式。我们把个体生命对生命的正常认识称为人的理性能力,人拥有了理性能力,就明白人的权利是生命的内核,没有了这些权利,生命就是一具空壳。当然,人的理性能力不是天生的,他来自于教育,所以,人性化的教育、尊重生命常识的教育是人的理性能力成长完善的保证。人若在人性化的教育下有了理性能力,能够明确并守卫自己的神圣权利,才能明白,只有在一切权利都有法律保障的社会,道德才具有强大的伦理力量,否则,道德会变成伪道德,甚至非道德。只有这样才会明白,一个人活着,其实是一种自我成全,并在自我成全的基础上成全他人与社会。
如果所有的常识真的深入我们的骨髓,成为我们的生命伦理,我们将顺理成章地发现,他人的存在正是对我们生命伦理合理与否的最好检验。因为我们自身的生命伦理与他人的生命伦理,或者说,我们自身对常识的认识、践行、守卫形成了我们的生命形态与生活方式,这种生命形态与生活方式与他人的生命形态与生活方式互为镜像,将使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认识生命常识,促进我们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生命与生活。事实上,我们的写作素材其实就是他人的生命与生活,是他人生命伦理的文字载体,我们对这些材料的理解认识与分析判断其实就是基于我们所持守的生命常识对他人生命与生活的观照与审视,这种观照与审视本身就是我们的生命经验与他人生命经验的交流互渗,是不同生命伦理的碰撞融合。观照与审视他人,也就是观照与审视我们自己,我们将因此而丰富对生命的认识。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随意选取了一些材料进行分析,把它们分为五大类:生命与教育,生命与道德,生命与理性,生命与权利,生命与成全。其实,这种分类是含混的,只是为了阅读的方便,并不是科学的分类,因为生命权利都是息息相关的,每一种权利都联结着另外的多种权利,而教育、道德、理性、权利、成全同样也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所以,我想说,分属在每个类别里的材料及其分析都可以划到其他任何一类里去,这就是生命的法则。
自然,这些分析不是为大家提供现成的素材分析,而是一种分析示范,其意图只是告诉大家,只有努力做一个公民,守卫并发展自己的各种神圣权利,努力成全自己,才能懂得你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生命与生活,其中的喜怒哀乐、悲苦歌哭、思考追求,将都成为生命中的点点滴滴,牢记心头。到那时,对生命和生活的认识将远远超越这些常识,你会发现,我这里提供的常识性的认识只是生命与生活的起点,从这起点起航,就会深深潜入人的心理与情感深处,会对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认识越来越复杂丰富,于是,下笔自是生命的流淌,皆是一种对生命的见证与探索。那时,不需要积累,生命已经积累;不需要分析,生活本身就是分析。
关键词:高中生;法律意识;实践;探索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新时期的发展中人们具备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已经愈发突出,这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稳定,人们的生产生活能否正常进行。由此可以认为,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环节,深谙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已经成为高中学校思想教育学习中的重点内容之一,而我们作为高中生,已经成为了需要对自己行为能力负责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只有加强对法律意识重要性的认识,才能为我们今后的人生之路作出重要的铺垫。
1 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是每一个人应该具备的素养,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正在飞速发展的进程中,更加需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观念,这样才能进一步落实法治社会的实现。人们都应该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将法律的重要作用放在首要的位置上,但是法律意识的形成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生活以及学习中不断培养出来的,我们获取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教师的讲解,并且耳濡目染的听取一些法律事件,观看一些法制类的节目,才逐渐形成了法律意识。对于一名高中生而言,我们正面临着人生的第一个重要阶段,所以为了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作出正确的选择,更加应该重视起法律意识的养成,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学习与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行为,让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中生。
但是因为在高中生活中,我们的学业比较繁重,经常无暇顾及其他方面的事情,只将重点放在学习中,法律意识的培养往往被忽视了,正是因为如此,所以目前高中生的犯罪率持续上升,这就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受重视导致的。造成这些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与家长没有起到一个良好的带头作用,没有向学生灌输正确的法律教育。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实际上生活中出现的每一件事情都潜在着法律的约束,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应该在高中阶段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学习课程,使同学们都具备这样一种态度,那就是法律是实现现代法制型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作为社会发展中重要的一份子,更加应该树立起相应的法律意识,这是现代高中教育过程中势在必行的举措,是今后步入社会的敲门砖。作为一名新时期的高中生,我们应该树立起一个健康的人格,而这一前提条件就是对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强化。
2 高中生法律意识不足的原因
法律意识在高中学习中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是影响同学们缺乏必要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因为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人都应该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开展各项社会活动,中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才能对言行举止起到一定的约束性作用,虽然学校在思想教育课程上开设了法律学习这一板块,但是这些知识却仅仅局限在课本之上,没有做到与实际生活相联系,所以我们也无法理解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及应用的范围,本人认为这是造成同学们法律意识不强的重要原因,法律的作用是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如果缺少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那么再健全的法律也培养不出我们健康的品格,更不必说为我们今后的社会生活提供重要的保障了。所以在高中阶段要想树立起法律意识,还需要学校进一步提升重视程度,加强这方面的学习,这样才能使同学们在头脑中进一步深化法律的重要性,也可以有效的降低学生中出现犯罪率的可能性,这是本人的一些拙见,但是也是广大高中学生的心声,希望可以得到重视。
3 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3.1 强化自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通常我们对不同的事物都有分界的观念,因此也就有了界限的意识生活中有很多界限,有的是有形的规则,有的是无形的约束这些界限的存在,就好像是内心的道德法庭一样,让我们坚守着内心做人做事的底线。有了规则,生活才有了遵守和自律,社会才有了井然有序、安定和谐因此,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学会自律,坚持自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高中生,让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在有界限中绽放光彩。在学习和生活中,我们要对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
3.2 利用法制课堂,提高法律意识
对于高中生而言,只要你关注法律,法制课堂就在身边如利用学校开展的法制课堂,吸收一些法制信息,并将法制与道德紧密相联,让我们树立一种尊重,一种责任关注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比如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自身权益被侵害事件,让学生自觉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能让我们感受到法律是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利剑,也能让我们认识到它是人民行为的一把最公平的尺子,从而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有法律能够使人民获取自由、安全、权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认识到法律及各种法律规则的价值时,会在潜移默化中调整自己的内心需要,在尊重自己,尊重别人的同时更加尊重法律,接受与法律规范相一致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
3.3 学会尊重生命,增强法律素养
现实生活中,高中生对于生命历程中的种种曲折、不幸等,住住缺乏必要的应对准备,面对某些生命历程中的意外事件,也可能缺乏适当的应对能力。如片面追求升学率使一些心理脆弱的孩子可能因此产生轻生念头;因人际关系及情感导致心理问题并最终导致白杀的事件屡见不鲜等等因此,对高中生生命意识的教育应当成为高中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和对自己生命的保护是每一个高中生应当牢记终生的警句,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益。
结束语
法治意识的形成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工程,作为一名即将迈入大学校园的高中生而言,学习文化知识是我不容推卸的责任,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也是我们成长道路上不可抛弃的义务在。我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逐渐趋向成熟的阶段,如不正确引导便会误人歧途。我们要加强自律,关注法律,尊重生命,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做新时期知法、守法的优秀学生。
参考文献
[1]江小敏.中学法律意识教育浅析[J].新课程(中),2015(10).
关键词:城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1引言
城镇化问题一直是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最近几年,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内农村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提升,为我国全面发展小康社会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却遭到了巨大破坏,所以只有对国内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农村生态环境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才能提出对生态环境保护有利的城镇化发展策略。
2城镇化建设中农村生态环境面临问题
2.1水土资源流失严重
水资源和土地资源成为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消耗最大的资源,而这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工程建设以及电力、通信网络建设的水土资源往往都是不可再生的,加上前期没有科学的规划方案作为指导,很容易造成水土资源的大量流失,给城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影响。
2.2生活污水及垃圾污染问题严重
城镇化发展,增加大量城市人口,无形中增加了城市供水系统以及环卫系统的压力,导致大量生活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城市垃圾污染严重,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
2.3工业污染问题严重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大批中小企业因没有多余资金投入工业污染治理,导致工业污染严重,给整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
3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存在问题原因
3.1环保意识淡薄
就目前而言,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城镇化设计及建设单位,其环保意识较为薄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始终存在为谋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牺牲环境的企业,导致企业竞争后劲不足,逐步丧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2法治建设落后
我国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尚没有一部具有指导意义、专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使得参与城镇化建设的各方极易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和基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从谈起。
3.3资金投入不足
因农村乡镇的市政建设资金不足,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污水处理系统对于绝大多数乡镇而言,难度较大,因此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均处于直接排放状态。加上规模较小、资金不足的乡镇企业无力购买污染处理设备,其产生的污染物对农村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4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4.1科学进行城镇规划
严格依据国家环保“十二五”规划要求,对环保标准及绿化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不合理的工业及产业布局予以积极调整,具体来说包括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对小城镇发展进行规划时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当地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来部署小城镇工业及产业布局;二是在对工业进行布局时要力求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局面,建设新工厂时要向城镇规划的工业区集中,企业要远离住宅区和商业区,同时居民区与工业区之间还需要建立较大面积的绿化隔离带。
4.2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对城镇环境建设与污染治理的总投资不断增加,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科研工作予以巨大投入,从政策、资金等方面鼓励优秀的科研专利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中区。此外,对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阻碍作用的企业或者个人,需要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收费标准予以清理,对于一些行政收费项目需要保留的,则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重新核定。同时,企业还需要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对传统工业的改造步伐,增强危机意识,走集约化发展战略,确保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3加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人口问题一直是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为此,只有对人口当前过快的增长局面予以合理控制,使人与自然处于一种和谐状态,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此外,还需要通过电视、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予以普及,有效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使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成为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人们的自觉行为。
4.4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央相关部门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然重要,地方性配套法案及制度也必不可少,当地政府需要有效运用法律武器对地方环境部门的工作予以监督。同时,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进一步完善,适当填补当前生态环境法律的空白,为城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5结语
总而言之,新形势下,我国城镇化发展首先要将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纳入规划中,实际上城镇化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可以互为依靠,互相补充,城镇化建设可以为生态环保工作提供坚实的社会及经济基础,而生态保护可以为城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和环境前提,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实现城镇化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荣宏庆.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J].改革创新,2013(8):33-34.
[2]张娜.浅析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学,2014(4):57-58.
关键词:小学品德与社会;生活化;教学优势
如今,一些小学生都会参与斗殴事件,这不得不引起小学学校和社会的关注,究竟是在哪一环节出现了纰漏和差错,导致校园恶性事件愈演愈烈?毫无疑问,教师在品德教育方面的工作准备不够充分是原因之一,由此也给教学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品德教育的实施已刻不容缓。而小学品德与社会学科的教学过程是渗透品德教育的主要途径。为了更好地促进教学优势的发挥,任课教师可以采用生活化教学策略来促进教学效果。
一、小学品德与社会生活化教学优势
小学生正处于好奇心旺盛、求知欲强的阶段,也正是这一原因,小学生在课堂上很难长时间集中注意力去认真听课,而小学品德与社会教学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小学生生活和学习中的德行。受到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绝大多数任课教师仍沿用机械化的教学模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也不利于学生品德的提升。那么,在素质教育的大环境下,为了使学生对课堂知识学以致用,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使教学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实施小学品德与社会生活化教学是极为必要的。
二、如何深化小学品德与社会生活化教学的优势
1.不断挖掘生活教学资源
小学生的知识文化汲取途径是多元化的,主要包括课堂学习和课余学习,课余学习主要是指学生在生活中对知识的汲取,这个途径可以是生活中的互联网、家庭文化氛围又或是书刊杂志等。在小学品德与社会的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要注重对小学生从多途径汲取相关知识进行指导,此过程就是小学生发现生活、感悟生活、认知学习目标、掌握学习内容的过程。
例如,在进行《环境保护》的教学中,笔者先引导学生做好课前准备,通过布置调查作业,引导学生关注周边环境污染的情况。在授课中,笔者要求学生在课上交流调查结果,学生的答案无疑是多样化的,然后再引导小学生说出心中的感受,这时候学生便会想要迫切地改善环境。为此,笔者组织了一场“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活动,带领学生实地考察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引导学生一起想可行性方案,从而为社会环境的保护献自己的一份力
量。这样一来,授课就能够与生活紧密联系起来。需要注意的是,任课教师要有意识地将教学内容生活化,以便于学生对生活的体验、感受、观察以及分析,继而对自我的日常生活行为作出反思,从而使小学品德与社会教学更加生活化,并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使生活化教学的优势得到全面的发挥。
2.重视教学生活案例的导入
在小学品德与社会教学中,为了发挥生活化教学的优势,任课教师要重视教学生活案例的导入,将课堂内的学习向课外、社会延伸,这样教学内容就能够与生活整合。例如,在进行《“法”在我身边》一课的教学中,笔者就先明确了教学目标:目标一,由课堂学习对学生的实际生活进行指导,帮助小学生了解遵纪守法的必要性;目标二,引导小学生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帮助其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从而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习惯。首先,笔者先激发学生的学习情感:“我们之所以能够安定地生活,是因为法律在保障我们,法律一直都在我们身边。”紧接着,笔者出示了生活中的案例:由于家庭重男轻女,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妈妈为了保障弟弟的物质生活,令小玲辍学,请同学们辨析一下这种行为。这时,学生就能够通过生活中的案例,明白法律对我们每个人都具有保障,从而树立懂法、守法意识。这样一来,在生活化案例的导入过程中,学生就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到教学源于生活,帮助其对知识的汲取与感悟,课堂教学质量也得到了质的飞越,有助于生活化教学优势的发挥。
综上所述,小学品德与生活化教学存在着诸多教学优势,任课教师需要不断改进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开放式教学模式,使小学生获得一个良好的小学品德与生活学习体验,并促进小学生形成稳固的道德信念与理念,从而更好地规范自我的行为,全面、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法性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磋商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依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其中,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本文试初步分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以期正确贯彻执行《合同法》,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磋商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的核心在于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并不涉及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此,协议当事人的订约能力,合意的真实性,内容的合法性等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即合同的有效,合同成立后,依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可能因具备生效要件而有效,也有可能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结果。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区分:
(一)构成要件的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第一,合意。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第二,必备条款。 一个完整的合同应具备必要的条款,合同才能成立。一般认为,一份合同只要具备了当事人和标的这两个必备条款,即可成立。而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第一,订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如无订约能力的主体订立的合同为无效。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一方欺诈、胁迫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则合同无效。第三,内容不违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合同无效。就合同生效而言,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直接受国家意志的干预。
(二)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任何合同的一般拘束力内容都是一样的。而合同生效后不仅具有一般拘束力,而且具有其他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第一,对内的效力,即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任何合同的一般拘束力内容都是一样的。(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个合同中当事人的效果意思都会不同,故任何合同的效力内容均不完全相同。例如:买卖合同的效力是获取价款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收取租金与占有、使用标的物。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规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对外的效力,即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一效力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在法定的情况下对第三人也会发生效力,如为了保护合同债权人的权益而设定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
(三)时间不同
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就生效,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但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必须生效。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可能不一致。附条件的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在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的合同成立时也并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期限到来时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四)性质不同。从两者的性质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的订立过程的完成状态,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已达成合意,即当事人之间是否缔结了合同关系。因此,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本质和核心。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了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性评价,是法律认可当事人的人意思的结果。因此,合法是合同生效的本质和核心。
(五)从法律后果不同。成立与生效的反面即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合同一宣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实问题,而不涉及到国家意志,因此若合同不成立所产生的只涉及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而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另外,对生效合同的违反,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经济法律系;四川;成都;610000)
参考文献:
[1] 郑玉波《民法总论》第31页;
[2]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
××十八中 李燕
李燕 同学
徐某确实侵犯了林某的名誉权。这种侵犯的方式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独立的权利。
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自己的私人生活。包括本人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性生活以及其他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等。林某在大学与男同学同居、怀孕、堕胎等秘密,明显具备了隐私的特征。尽管是事实,但如果徐某不予传播和公开,现在单位的人并不知晓,林某可以宁静地工作和生活。
本案中,徐某为了竞争的需要,公开了林某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隐私,虽然所说属实,但已降低了林某的社会评价。甚至造成了林某因受到严重刺激而黯然离职的后果,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徐某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我7岁时父亲去世,9岁时母亲再婚,继父带来一个16岁的女儿,我们重新组成了一个4人家庭。像我们这样家庭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普通家庭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吗?
××中学 徐平
徐平同学:
你的问题实际上是问继父母子女的法定关系。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学生生活;求真;求近;求美
教学生活化是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在品德与生活(社会)课堂教学中,必须将学生学习课本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将课堂学习与生活实践结合起来,立足学生生活,构建学生感兴趣的生活课堂,把生活世界提供给学生去体验,让学生在体验生活的过程中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演绎灵动课堂。
一、立足学生生活――求真
良好品德的培养必须在学生的生活中进行开展。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我们要看到学生的生活经验所蕴藏的教育价值,认识到学生的生活经验本身就是学习的内容。教师要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经验、资源等,并借助他们的经验展开学习,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学生再学习、再挖掘的思考、领悟、反思的过程;同时也构成了一个共同分享和交流的平台,让教学变得生动、深刻、多元、丰富。比如,品德与生活教材一年级下册的“我的小小希望”一课,本课旨在让学生体验感受动植物生命的美丽,亲近并乐于探究自然界的动植物,愿意以实际行动爱护动植物,并逐步形成关爱保护动植物的意识和行为习惯,这样的课堂,因为关注了学生的生活实际,所以学生爱学、乐学,课堂也就有了情趣。在“爱心小天使”活动中,教师请学生交流课前收集生活中与动植物和谐相处的故事,学生自豪地展示和家人一起照料鸟儿、树儿、花儿的照片,尽情述说送小蝌蚪回家的故事,忘情地表演自己喂养小兔子时哼唱的童谣……这样的交流源于真问题、真情、真感,课的真实就与学生的兴趣、愿望有了联系,在彼此分享、获得共鸣的同时,教学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立足学生生活――求近
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是与学生现实生活以及社会经验密切联系的课程。如果课程教学脱离了学生的生活经验,课程本身便没有了意义。所以,品德与社会课程教学要回归生活,重视生活的价值,从学生的生活积累出发,善于动员和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使之与课程具体的内容之间建立起联系,使得学生面对学习的主题时,能感受到他们所学习的内容正是他们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和问题,从而理解课程的意义并乐于探究。比如,品德与社会教材(泰山版)四年级下册“同在蓝天下”一课,有一个关爱残疾人的主题活动,旨在让学生看到自己的身边还有很多生活不便的人,他们需要关心和帮助,使学生看到社会为生活不便的人们所做的事情。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运用简单的体验活动,拉近学生和残疾人的距离,为此,我选用了自助与他助、信任与被信任的游戏教学。首先,让每个学生都蒙上眼睛,在教室里独自一人行走(适当设置障碍),体验个体的残疾人的无助甚至从心里发生的恐惧感(包括学生自己在内);其次,全班所有学生一半人扮演盲人,另一半人扮演帮助者,重新体验;再次,全班所有学生都扮演盲人,但需要两人一组,相互帮助;最后,学生交流扮演的体会。
上述教学活动是一个真实社会的模拟,残疾人也是社会人,和健康人一样的社会人。一个健康人所能够遇到的社会情景或环境,残疾人也一样可以遇到。在这几次不同的活动体验中,通过变换视角的活动,让学生从中获得丰富的体验,即由比较充分的身体活动去感悟其中的道理,改变了教条式的知识说教,使课程达到高效的效果,既拉近了学生和残疾人之间的距离,又使课堂变得生动、活跃。
三、立足学生生活――求美
课堂教学是一种缺憾的“艺术”。即便是一堂十分精彩、令人称赞的优质课,也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教师要立足学生实际,以学生的视角正视课堂中问题,从而打造灵动的德育课堂。
在确定教学目标时,教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很多教师重视研读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忽略了研究学生。教师需要在课前研究执教班级学生的生活经验、学习起点水平、认知发展特点等情况,并以此作为制订教学目标、课堂教学活动和问题设计的依据,做到有的放矢,使课堂教学实现从生活中来,即关注学生的实际需求,使课程真正服务于学生的生活。
如果继续拿球赛为喻,一起和陈宝成在“上半场”作战的人是他的亲人和邻居——即亲友团。在“下半场”,一支庞大的律师团队为陈宝成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与众不同的当事人
当张剑坐在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不知何去何从时,身为记者的陈宝成一直陪在他的身边。他不仅做张剑的思想工作,而且亲自陪张剑去自首。
张剑是轰动一时的本溪拆迁血案的当事人。作为最早关注张剑一案的记者,陈宝成曾颇有感触地对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表示:“如果是我遇到这种情形,也一定死磕。”
4年后,一语成谶。
陈宝成曾是《南方都市报》记者。在这家报社任记者期间,他曾是第一位报道内蒙古越狱事件的记者。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他全程跟踪而形成的深度报道获得法律业内人士的高度赞誉。
2013年8月10日,陈宝成和家乡金沟子村多名抵制强拆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大批律师赶赴平度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这支因法治新闻记者陈宝成而集结起来的律师团队,是行政诉讼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第一次抱团为被征地的农民和被强拆户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们的挺身相助,多少关乎记者和律师的天然盟友关系。
2012年10月,在扛了6年之后,精疲力竭的陈宝成把自家及几户邻居的征地拆迁法律事务交付给了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的王才亮、朱孝顶和王令等律师。
与一般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不同,陈宝成和王才亮是忘年交,和朱孝顶等供职于才良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是朋友。这种友情,源自彼此对对方作为所在行业佼佼者的爱戴之情。
2013年7月4日,陈宝成打电话给王才亮。在电话中,他向对方描述了邻居遭强拆的场景:“早上4点多钟,来了200多人,穿着迷彩服……”陈宝成的邻居,一户是陈青沙家,另一户是陈丽丽的父母家。他们在睡梦中被惊醒并被从床上带走。等他们再次回到家时,家园已经成为废墟——陈丽丽家的废墟上,她的婚纱照和她家那条蹲守在废墟上的狗的照片被曝光之后,不知让多少人唏嘘痛惜。
得知陈宝成邻居家被强拆的消息之后,朱孝顶再一次赶赴平度来到陈宝成身边。“陈宝成是我多年的朋友,关于陈宝成的事,之前我曾经去过(平度)三次,每次去都是出于朋友之情。”朱孝顶在一个公开场合谈到陈宝成案时如是说。
到达平度后,朱孝顶和王才亮为陈宝成的邻居们提供了他们所能做的一切法律服务:向平度市公安局和政府递交“保护财产”的申请;在法律规定的15天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又向平度市上一级行政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和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2013年8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和青岛市公安局针对上述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书寄到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就在这一天,一辆破碎机开到了陈青沙家已经破碎的家园旁,欲清理“建筑垃圾”。
在房屋被强拆后,陈青沙夫妇在废墟旁搭了一顶帐篷。他们在守护曾经的家园的同时,也守护着一份合法财产权益被保护的希望。当那台破碎机开来时,陈青沙夫妇把司机当成了毁损他们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冀望公安机关把他抓获归案。而陈宝成等人,也坚定地和陈青沙夫妇站在一起看守那名驾驶员并18次拨打报警电话。
事态演绎至次日下午时,控制驾驶员超过24个小时的陈宝成等7人被警方带走,案由是对破碎机驾驶员进行“非法拘禁”。
当陈宝成父子和他们的几位邻居在看守那名驾驶员时,朱孝顶正在内蒙古办理另一起案件。和他视若恩师的王才亮一样,朱孝顶对陈宝成被抓有一定心理准备。
对陈宝成被抓,王才亮早有预感。因此,他在此前已让陈宝成和他的邻居们签下空白委托书,以便状告青岛市公安局不作为。作为一名征地拆迁法律问题专家,在王才亮看来,“平度事件背后的违法征地拆迁,是中国当前违法拆迁的一个缩影”。
“全国都是这么做的,无非是别的地方做通了,而平度有一个做了9年法治记者的陈宝成,没有做通。所以,他们只能强拆。”王才亮说。
因为陈宝成软硬不吃,要的是“一个公平”,当地政府只能用强拆打破僵局。
刑事律师与行政律师的特殊集结
陈宝成被警方带走之时,王才亮正在北京为一个公益律师培训班授课。
当王才亮把刚刚接收到的“陈宝成被抓”的信息告诉课堂上的律师们之后,他明显地感受到了大家的义愤。那一刻,他决定为陈宝成做些什么。
王才亮的想法得到了一些在场律师的呼应。经商量,大家决定组成一个律师团向陈宝成等人提供法律帮助。当天下午,律师团组建,开着两辆车赶赴平度,领队是朱孝顶。
在陈宝成被警方带走的第一时间,朱孝顶便接到陈宝成哥哥的电话。和陈宝成一样,朱孝顶也“爱较真”。得知陈宝成被抓,他的第一反应是拨打山东各级警方的电话报案。
作为县级市的平度市隶属于青岛市。在这个曾是青岛市的“菜篮子”和“米袋子”的地方,城乡接合部的良田沃土上迅速长满了楼房。据先后多次到平度的朱孝顶说:“整个金沟子村,只有陈宝成家还有那么一点儿玉米地,能看到一点儿绿色。别的地方,要么是已经拆迁的废墟现场,要么是已经变成商品房被卖了出去。”
在朱孝顶等人赶往平度的同时,陈宝成等人被抓的消息迅速发酵。
陈宝成被警方带走不久,他的妻子李晓波发送的那条“平度市公安局带人前往平度市金沟子村将陈宝成、陈俊善、陈淑训、陈青沙、张鹏珂、刘仁芝等人强行关押在警车里……”的微博就是最好的证明。
当天下午和晚上,上述微博在法律人和记者圈中被不停地转发和评论,在几个小时之内就被转发了13000多次、评论达3600多条。
如同这条“滚雪球”传播的微信一样,律师团队也像“雪球”一样集结。
作为第一批到达金沟子村的律师之一,朱孝顶在那里坚持了很长时间。在此期间,他见证了律师同行从四面八方向平度集结的过程。对近100人次律师的参与,朱孝顶多少有些意外。王才亮在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也证实了“在平度来来去去至少有五六十名律师”。他们当中,有的是为了直接为陈宝成等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来,有的则是为远道而来的律师提供援助的。
来自“律师团通报”的信息显示,律师团为陈宝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案”及征地拆迁案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他们的工作费用由“律师团成员捐助而来”——首期工作费用来自张青松、浦志强、朱孝顶、杨金柱和陈宝成的好友李建军等人的捐助。
由于有充足的人力资源,陈宝成等人每个人都有法律规定的最高律师数量——两名律师为其提供刑事法律帮助。这支共计16人的团队中,既有上海律师斯伟江和黑龙江律师迟夙生这样的知名律师,也有首次参与律师团活动的律师和山东本地律师。山东律师说,外地律师来了这么多,我们不能袖手旁观。
在这支16人的刑事案件律师团外,还有另外一支律师团队。这支团队是以王才亮为代表的行政法律事务律师团队。
在刑事法律事务律师忙着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和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时,王才亮也在8月16日这天来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这场起诉青岛市政府和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讼,缘起7月4日陈青沙等人的房屋遭强拆后,王才亮等律师向平度市人民政府和公安局递交了“保护财产”申请未得到回复。为此,他们又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和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而最后得到的是“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结果。
刑事诉讼律师和行政诉讼律师这两支不同诉讼方向的律师,在陈宝成案件中第一次抱团。此次律师团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行动,受到了网上、网下的一致认可。
在应《法律与生活》记者的要求回答“此次行动为何得到网民认可”这一问题时,王才亮说:“因为涉及普通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用“不起诉”画句号
2013年9月19日这天是中秋节,陈宝成和家人依旧被分割在看守所内外。
这天,已经在平度坚守了一个多月的朱孝顶把妻儿也接到了金沟子村,一家人一起陪伴陈宝成的亲人过中秋节。与他们在一起的,还有山东当地律师张维玉和冯延强等人。
在此前后,虽然朱孝顶等律师想了各种办法——包括“策划”了陈宝成父母状告山东广播电视台名誉权案、陈宝成嫂子状告平度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但是,陈宝成等人的案件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到2014年3月,陈宝成已经被羁押了7个月。此时,又一次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案件在平度爆发——该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发生一起致被征地农民1死3伤的纵火案。
上述纵火案发生一个多月后,陈宝成的辩护律师之一浦志强因涉嫌寻衅滋事等罪名被抓。在这种情况下,王才亮接替浦志强,与律师周泽一道担任陈宝成的辩护律师。
成为陈宝成的辩护律师后,王才亮开始寻找打破僵局的契机。他从李晓波那里听说,陈宝成供职的财新传媒曾派人到山东交涉。虽然财新传媒的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王才亮从“政法委的态度还好”中看到了希望。
不久,王才亮专程来到山东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
“我到看守所见了陈宝成,说到能不能找个解决问题的方式时,他同意了。”王才亮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
接下来,王才亮来到承办案件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他的想法是说服对方不要起诉陈宝成。
和陈宝成一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科科长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在大学期间,他曾经听过王才亮讲课。听王才亮分析了“如果你们起诉,将来很可能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等问题后,年轻的起诉科长表示“很受启发”,并回答说:“你写个书面申请吧。”
在与另一名律师周泽商量后,王才亮迅速把一份《不起诉申请》递交给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此时,对陈宝成的羁押期限即将超出法律规定。在这个节点上,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要求被核准,陈宝成得以走出看守所。
据王才亮介绍,对陈宝成案如何处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内部曾有不同意见。最终,他们还是达成一致意见,对陈宝成等人的案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分离原则
长期以来,物权行为是我国民法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非常热衷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有的人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有的人在研究物权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还有的人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问题。本文不再讨论如此复杂的问题,而是有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4次审议稿中有关物权行为理念的贯穿,认为有必要对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概念进行逻辑区分,厘清物权行为理论的内部层次关系,培养逻辑分析方法,以期构建一个科学的物权行为制度法律体系。
一、物权行为概念
1.定义
概念对于任何一门学问的科学研究而言,无疑都具有重要价值。拉仑茨( larenz)将概念作为体系的基石。体系之形成,有赖于不同抽象程度之概念的逻辑区分,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就不能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简言之,概念建构体系,体系成就科学。
作为一个概念,物权行为,在产生并运用该概念的德国民法典中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有关物权行为的概念的定义多为学理意义上的解释和讨论。因此,对物权行为概念的定义或描述众说不一。我比较赞同田士永对物权行为的界定,他首先考察了德国学者的既有表述,认为这些既有见解基本一致、大同小异,并总结为:“物权行为乃发生物权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所谓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即直接变动物权的权利状态:设定、移转、变更、废止物权。”田士永接着分析了中国学者对此概念的表述。最后,田士永根据“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将物权行为定义为“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2.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的物权行为
法律行为者乃“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发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它通过赋予根据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效力而实现私法自治。从概念产生的逻辑关系而言,物权行为是以法律行为效果为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它是一个演绎的过程,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意欲借助此法律工具实现直接变动物权的效果,其目的或者是创设物权,或者是移转物权,或者是变更物权,或者是废止物权,以此彰显私法自治之精神。
总之,物权行为不过是法律行为之一种,是法律行为制度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于是,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参照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做以下解析:(1)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物权契约、物权合同);(2)有效物权行为、可撤销物权行为、效力未定物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
3.作为物权变动事由的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若满足法律要件则能发生物权变动,也是当事人借以发生物权变动的主要法律途径。但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途径不限于此,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除了物权行为外,还有各种事实行为,如生产、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以及征收等其他途径。
物权行为乃为物权变动而设,这一点,它与债权行为不同。债权行为是指发生债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这么一种法律行为,针对的是债权债务问题,它以双方法律行为为主要表现形态,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之给付。债权行为若以不作为为其给付内容时,不涉及物权变动,自与物权行为无涉。若给付体现为作为,当以劳务或物之使用收益为内容,也与物权变动无关,从而不涉及物权行为,仅在给付以移转物之所有权或设定担保物权为内容时涉及物权变动,故存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效力关联、法律适用的问题。
4.构成要件
法律调整生活,须从生活事实中抽象出若干要素作为判断生活事实是否构成法律事实的标准,这些要素就是构成要件。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指若一种行为具备了这些要件,则可被认为是物权行为,并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
理论上将构成要件区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成立要件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生效要件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问题,前者属于有关行为本身的事实判断,并不涉及法律效果,后者则属于既存法律行为是否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价值判断。这种概念上所作的区分是否有必要,是有争论的。区分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实际意义非常有限。因此,就判断一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果而言,可不必拘泥于究竟是成立要件抑或生效要件的争论,只有该行为充足了全部构成要件,才能生效。因此,我们只需考察影响物权行为效力的因素即可。这些因素,一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件,另一是公示要件(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只有符合这两项要件,才能发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
5.表现形态
(1)单独存在的物权行为
这种情形下,物权行为独立存在,与债权行为无任何关系。物权行为不基于债权行为而发生,因此,不会发生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争论(更不存在无因性的问题)。该项物权行为能否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仅需根据该项物权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单独存在的物权行为,例如,所有权抛弃(物权抛弃),地上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之设定。
(2)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
【关键词】 美丽中国;农村文化;新农村
一、引言
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了“美丽中国”的建设构想。该词出现在报告的第八部分,即生态文明部分。但是如果将“美丽中国”的建设仅仅局限在自然环境方面,那就太狭隘了。“美丽中国”应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的和谐美,属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愿景。本文认为“美丽中国”的建设不仅仅体现在生态文明方面,更应体现在文化建设方面。通过“美丽中国”的建设,最终实现展现在人们面前的不仅仅是生态的“美丽”,还包括人文的“美丽”。换句话说,生态文明离不开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美丽中国”背景下农村文化内涵与功能
(一)农村文化的内涵
与城市文化相对应,农村文化指在一定社会与经济背景下,经历农村社会发展的实践、积累与创新过程中形成的,适合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认知方式、行为习惯、道德伦理、社会准则及价值观念的总和。农村文化是以农村或农民为载体的文化,反映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精神状态、代表农村社会的文化开明程度,是农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文化既有自己的优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优点主要体现在,农村文化体现历史继承与发展性,适合时代与新文化要求;农村文化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丰富多彩性;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由于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造就了农村及农民的相对封闭性,使得农村文化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或者说区域性;与城市文化相比,农村文化还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二)农村文化的功能
农村文化的重要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引导功能。农村文化倡导积极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对农民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在既定的农村文化环境中,农民会接受农村社会的价值体系,并按照该价值观参与日常的生产与生活;第二,约束功能。农村文化提倡的是积极的价值观、人生观,使得农民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形成特定模式,进而促使农民群众自觉服从该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并以此约束自身的思想意识与行为方式;第三,激励功能。农村文化注重农民的发展,使得农民的积极性与主观创造性得到最大程度释放。
三、“美丽中国”背景下农村文化建设与传播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农村文化建设的运行机制
农村文化建设应该根据农民群众的特点与农村的季节性特点,对农村民间艺人、能人、文化热心人展开培训,鼓励、辅导、带动其参与文化活动,进而提高农村文化队伍素质,形成活跃的农村文化氛围。农村文化建设应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规划与建设,秉持公益性、均等性与便利性原则,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公共文化单位免费开放。
(二)加强农村生态文化建设
科学发展观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农村文化建设要引导农民把握自身与自然间的辩证关系,建立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机制。农村可持续发展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农村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化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人与社会间的和谐相处与发展。换句话说,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首要目标。农村生态文化可以改善农民群众的文化环境,提高其的生活质量,确保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农村生态文化可以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把生态文化植入农民心中,实现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国的生态文化建设,必须处理好农民与生态环境、农民与自然资源的关系。首先,把可持续发展意识渗透到农民群众的思想意识与行为意识中,促进农村文化生态发展;其次,给农民传授科学种田的思想与方法,依靠科学技术减少土地消耗,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第三,大力宣传生态文化,培养生态文化素质,树立节约意识,降低能耗,促进农村健康文明建设。
(三)健全农村文化建设的保障体系
第一,宣传法制教育,培育农民法律观念与民主法制意识。首先,基层领导干部起带头作用,做到懂法、守法,定期组织农民学习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第二,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管理的积极性,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制度,保障农民民利;第三,加强农村综合管制。深入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其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并规范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第四,建立农村法制约束机制。健全组织管理保障体系,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四)加强农村教育事业,培养新型农民
1.加强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与培训。农村文化建设需要精干优良的文化队伍,需要专门文化人才,因此要加强对农村文化骨干的教育与培训,增加其知识含量与专业素养。通过组织文化汇演、比赛等活动,选拔与培养农村文化人才,推动农村文化建设。
2.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根本途径是发展教育。农村教育是塑造新型农民,促进新农村文化建设发展的基础。(1)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基础教育。青少年是农村事业的主力军,其素质状况直接决定未来农民队伍的素质。第一,要积极改善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第二,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建立有效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制意识,实施科技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农民科技运用的能力。
3.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职业教育是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结合市场发展需求设置教学内容,开发特色教材,补充农民急需了解的知识与技能,培养新型农民。其次,适当增加文化基础知识,如法律法规、健康知识与环保知识等,塑造农民科学的价值观与文明的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杨发.新农村文化建设读本[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我在读小学时,父母就离婚了,我随母亲生活。母亲随后又结婚,而继父一直抚养照顾我至成年,但未办理收养关系。我成年后,继父年老体弱,一直由我负责赡养至今,继父的亲子未对其尽过赡养义务。2007年2月和4月,继父与生父相继去世,两人均未留下遗嘱。在处理两人的遗产时,继父的亲子说我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继父的遗产。请问,我可以同时继承继父和生父的遗产吗?
读者:林华
林华读者:
本案中,其关键点在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特殊之处在于,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那么即使两者之间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继子女是可以继承被其抚养教育的继父母的遗产的。同时,由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正式的收养关系,他们与自己的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虽然你与继父之间仅形成抚养关系,但由于未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故你与生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母亲的再婚而消除,你仍是你生父的儿子,故你对生父的遗产有法定继承的权利。由于你的继父对你抚养教育,你也赡养了继父,故你与继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生父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的权利。因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你是继父与生父的法定继承人,你可以同时继承继父与生父的遗产。
广西钟山县律师:冷华
(责编/宁克华)
E-mail:nkh2002@vip.省略
【关键词】儒家;基督教;伦理;宗教;人治;法治
一、儒家伦理法与基督教教会法
在法律文化系统中,法与伦理以及宗教的关系是涉及法的本质与法律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基于这一角度出发,通过中国与西方在法律与宗教以及伦理的关系上的比较,可以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有着更深入的理解。在世界各民族文明史上,法律与宗教、伦理道德曾经长期处于相互混同的状态,随后法律一步步脱离宗教与伦理,最终走向独立。亨利?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世界上所有国家与民族的古代法制都经过了这样的发展阶段,“这些东方的和西方的法典的遗迹,也都明显地证明不管它们的主要性质是如何的不同,它们中间都混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各种命令;而这是与我们从其他来源所知道的古代思想完全一致的,至于把法律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把宗教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则非常明显是属于智力发展的较后阶段的事”。[1]
(一)儒家伦理法
儒家伦理法,也被理解为中国传统伦理法, 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确定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它表现为儒家学说的伦理观念成为国家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律规范以及民众对于国家与法律的看法渗透了儒家伦理的意蕴。“它以家族主义伦理为基点, 将宗法伦常作为法的精神或灵魂”,“君权是父权的延伸,国是家的扩大,体现家、国一体这样一种基本特点”。[2]儒家伦理法的内在精神主要体现为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观念,突出了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核心与灵魂。
“伦理是宗法制度下人与人关系的准绳,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但儒家赋予伦理以法律的意义,伦理原则与法律融于一炉,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使命就是维护伦理原则,另一方面又直接视违背伦理原则的言行为违法行为。”[3]伦理的法律化和法律的伦理化成为中国传统法最显著的特征。
(二)基督教教会法
教会法, 通常是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不仅包括教会自身的组织制度以及关于教徒个人的道德标准与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与教会章程,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是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会法作为基督教为维护上帝和上帝所创秩序的法律,与世俗政治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所适用的是不同的两个范畴,但它与当时西欧各国的世俗法律既并行和竞争又彼此影响与借鉴。“纵观教会法的历史,参照近代的法制,显而易见,即教会法在本质上不属于民主法治的范畴,但它对基督教社会及其成员关于法律、道德和行为的观念却有很大的积极影响”。[4]
二、基于人性评判的不同立场
虽然对于人性论的立场往往持批判态度,然而人性善恶问题一直是古今中外思想家都热衷于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几乎所有的思想道德体系的建立都是以对人性的解读为基础的,并且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人性是善抑或是恶的问题。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思想道德观念甚至宗教教义,也都不可避免的受到人性价值评判的影响。儒家和基督教都构建了自身的人性观,并在其理论基础上构建了不同的伦理体系和法律价值体系。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儒家学说同西方基督教有着迥异的观点。
(一)儒家伦理法――人性本善
“仁”与“礼”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两千年来,学者多认为孔子的“仁礼治国”理念是建立在“人性善”的道德价值评判之上的。而无论基于性善还是性恶,中国古代儒学者的伦理学说都坚信人之善恶是道德教化的结果,注重在人性塑造的过程中“圣人”所作出的道德楷模的示范作用,于是主张“礼治”、“德治”、“人治”。儒家学者心目中理想的大同社会,便是由“圣人”管理“顺民”,形成的一个高度自发性的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由“忠”、“孝”、“仁爱”等道德准则来维系。在这样的社会,“德主刑辅”,法律的作用就成了伦理道德的辅助力量,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
(二)基督教教会法――原罪之恶
西方的法律与基督教教义存在着极其深厚的渊源。现代西方法律体系虽然是一种世俗的法律体系,但其主要基础却是基于宗教而产生的。正如伯尔曼所言:“第一个近代西方法律体系就是近代的教会法体系”,“今天,它们的神学渊源似乎已走向枯竭。但是,从它们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制度、概念以及价值仍然得以保存,并且大体上没有发生变化。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5]而作为基督教教义基石的“原罪说”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原罪”这一人与生俱来的“特征”在基督教中的地位非常突出。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文明相比,“罪”在基督教文明中得到了更深刻、更本源的认知,乃至成为整个基督教信仰的起点。这也正是基督教文明被称为“罪感文明”的缘由。
三、基于法律价值的不同立场
古代社会的思想与准则尽管从时间上看已经被归结为历史,但仍然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后世,可以借用英国法学家梅特兰对于英国的令状制度的评价:“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然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6]将某种伦理道德观念与宗教教义进行制度化,并使得这种制度长期运行并演变为一种法律文化或者社会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人们就会产生自觉的遵循,并使得其思想和行为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受到约束。这样的影响力绝非任何形式的革命能够轻易消除的。从这样的历史眼光来看,儒家伦理法与基督教教会法不仅对古代的中国社会和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产生过深远而广泛的影响,而且对当今中国与西方的法律依然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善”是儒家哲学所倡导的为人准则,儒者倡导人们通过被教化以及个人的内在修养达到“至善”的境界。自汉武帝起,中国古代法制与法律思想便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圣贤治国”也成为贯穿两千多年历史的理想执政模式。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相互关系中,统治阶层更注重儒家伦理道德的核心地位,注重道德楷模对于整个社会的引导作用,并以伦理关系来诠释法律关系,以伦理价值为法律价值,将法律伦理化道德化,由此形成“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
基督教教会法则是以原罪学说为哲学基础,“原罪说是对人类终极犯罪原因的最初的探讨,它解说了犯罪的最初诱因,解说了最早的权威的来源,解说了法律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就是说,如果没有人和物世界的分裂,如果没有精神世界和外在世界的分裂,就根本不必要也不可能有犯罪,也就根本无所谓是非善恶,也就不必有法律制度。[7]”因此,约束人性之中的“罪”便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之一。在人性判断上持悲观态度的西方基督教社会产生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也更为发达。
(一)两种不同的理想社会――大同社会与上帝秩序的社会
在儒家的理想社会当中,统治者应该是以尧舜为榜样的圣贤,历任君主大都需要标榜自己是不容置疑的“圣贤之人”,以此来确立自己统治的合法性,且造反夺权之人希望自己师出有名的理由也都是“当今朝廷昏庸无能”,从“德”这个层面否定现政权,从而使得自己拥有夺权的合法性。儒家思想所主导的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德治”(或者“礼治”)、“仁政”是最佳的施政方式,法律的地位相比于“德”只是起到一定惩戒作用的辅地位。以此来构建起来的大同社会是一个无诉讼、少纷争的绝对和谐状态的社会。而古代的“法治”也从根本上不同于现代语境下的“法治”含义。
基督教试图建立的是一个贯彻上帝所构建秩序的社会,基督教的使命便是引导人们信奉上帝为唯一真神,并去通过自我救赎来弥补与生俱来的“原罪”。赎罪观念使得基督教所构建的理想秩序当中人人都不是坏人。相比于缺乏明确性与强制性的伦理道德,内容明确且有震慑力与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制度才是防范人之“罪”与“恶”,维持社会秩序的最佳选择。并且,从奥古斯丁到阿奎那,他们所提出的法律体系学说都是按照有层次的效力位阶来安排不同的法的效力大小,实现世俗权力的政治统治,从而体现上帝的主宰。
(二)两种不同的崇拜:权威与法律
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与儒家的“圣人之治”的政治理念,成为了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统治的思想根基。君王拥有至高无上且不可置疑的的权力与天下万民的遵从,其合法性是来自于他是“天子”,而天子必然是“德”的代表。在中文当中,“国家”一词顾名思义是将“国”视为“家”一样的社会结构,“君”即是“父”,这样便形成了“君权”与“父权”在本质上的等同性。在家庭或者家族之中,“父”是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容家庭任何成员的违逆,是“一家之君”。在国家这样一个“大家庭”当中,“君”即是国之“父”。“国”与“家”,“君”与“父”,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主要脉络。
基督教为后世西方法律体系的健全有着深厚的影响,原罪学说为分权制衡理论提供了理论根据。为了防止人性之“恶”的蔓延,人们制定了尽可能完善的法律制度去防范“恶”,法律便是上帝理性的体现。与中国古代“圣贤之治”较为接近的柏拉图所提出的“哲学王统治”理论,也被柏拉图在他自己的后半生所视为不可能实现的。柏拉图之后的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无论是基督教诞生之前还是之后,大都认为“法治”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古代欧洲同样存在强大的“父权”与“夫权”,然而基督教教义认为人人皆平等,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都是有罪的,本质上大家都一样。在这一点,欧洲社会的“父权”远不如中国社会那样的至高无上。中世纪神学大师托马斯??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类: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与人法,每一种较低级别的法律都源于一个更高级别的法律,而所有的法律最后又都被归因于上帝的理性。[8]在这种至高无上的理性面前,世俗的最高统治者,无论是君王还是公共权力,都毫无例外地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中世纪英国古典学者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更是提出了人民有权力“诛杀暴君”的论断。因此,后世的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西方千百年来的法治传统之上提出了“法律必须被信仰”的论断。
【参考文献】
[1]亨利・梅因.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96:10.
[2]俞荣根.道统与法统[M].法律出版社,1999:200.
[3]王旭东.方新枝.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J].中洲学刊,2001(6).
[4]张中秋.中西法律传统文化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181.
[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39,201.
[6]F.W.Maitland,Equity and the Forms of Ac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10,p.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