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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6 09:01: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帐户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帐户管理办法

第1篇

下载此论文:房改房维修基金

相关信息:

商品房维修基金

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查看全文)

对建立全国统一社保制度的思考

(二)

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解决了筹资问题之后,接着的一个问题是:这笔通过上述两种渠道筹集来的社会保障基金,究竟应归谁持有?由谁来经营?通过增发专项国债筹集来的资金,由中央发行,就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部交给全国社会...(查看全文)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根据各省(市、区)物价部门的规定,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主要包括三类费用:一是属病房基本配置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床、床垫、床头柜、椅、蚊帐...(查看全文)

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有何规定?

主要的规定有三条:一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开管理,分别核算,这就要求统筹基金要自求收支平衡,不得挤占个人帐户;二是要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各自支付范围,这就要求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般...(查看全文)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第2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实行领导总负责,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特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

联络员:xxx、xxx、xxx、xxx

二、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城郊联社二00七年度反洗钱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联发[2007]69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误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报送。

3月26日联社举办了反洗钱培训班,讲授了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传授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参加培训人员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三、规范业务,严把责任关

㈠认真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以“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办理结算业务。对于已经开立的未在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结算帐户,必须于4月底前补办开户手续,收集开户信息资料上交总社统一办理。对不能提供开户信息资料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填写“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银行办理过开户手续,由于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重新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还必须将已作废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对于无法联系的或长期不动的帐户,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进行清理注销,统一进入不动户(集中户)管理,清理时各分社要将清理帐户的单位名称、帐号结余金额填列名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交总社管理。

㈡按照《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对已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限4月底前补办相关开户手续,签订协议书,做到一户一档管理。对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一律转为一般储蓄存款帐户管理,并停止办理转帐业务。

㈢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为居民开立储蓄存款帐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将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记录在传票上面。储蓄帐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业务。对个人当时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之内办理支取的新开户,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不得通兑。

㈣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㈤对于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有关信息、审批手续及开户申请、协议书等要一户一档进行保管,并保证帐户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㈥大额现金按规定审批报备,按照《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有漏审批或无审批现象发生。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必须认真登记并完整记录身份证信息,月末随月计表一并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5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报备的大额现金业务要及时、完整、不得出现漏报或误报。

㈦大额现金交易按时上报:

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一次性提取现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该笔存款的支取时间、单位名称、支取金额、用途、审批人等信息要进行详细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该笔现金业务支取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⒉对于个人存入金额单笔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存款业务,对存入时间、存款人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等要进行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上报总社,总社汇总后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⒊对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累计支取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分社、柜组要单独登记,并于晚上随款车报回总社,总社汇集后于次日上午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㈧对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在使用现金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报批,严禁随意为临时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柜台一线人员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加强稽核检查,为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

第3篇

委托人(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委托人: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以下称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合称住房资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代扣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仔细核对并确认填写的内容无误,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相关规定,并与丙方达成本协议: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帐户。

2.丙方在甲方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根据甲方当月还款金额进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资金帐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齐,否则造成代扣还款失败,按逾期处理。

3.提取住房资金顺序依次为:甲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乙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甲方住房公积金、乙方住房公积金。前一顺序帐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帐户内的资金。以上各账户划款后至少应保留壹元余额。

4.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首次提取时生效,在提取住房资金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全部注销后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终止本协议书时,应到丙方办理终止手续。

5.甲方或乙方单位变动、夫妻关系变动、住房资金帐户变动或代扣帐户变动时,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并重新申请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6.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按月还款凭证不能作为住房资金还贷提取凭证使用,不能办理柜台提取。

7.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到柜台办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知单位本协议的签订和终止,保证单位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领取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凭证。

9.由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存在不确定因素,甲方应于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查询代扣卡内的余额,并在代扣卡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按月足额归还贷款,代扣卡内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10.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划款时,甲方和乙方有权到丙方投诉,丙方必须认真办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解决。由于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身份证、贷款帐号、住房资金帐号、代扣卡号或其他原因造成划款失败,由甲方和乙方承担责任;由于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划款失败,丙方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帐务调整。丙方在甲方和乙方投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予以答复和解决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11.甲方和乙方必须用正楷填写相关内容,字迹必须端正清晰;甲方和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签章均属真实。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1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第4篇

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院绩效工资的实施,必须与我院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相结合;必须与有助于激发医院的内部活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我院职工的收入紧密相结合;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根据国家工资改革文件规定,“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我院按职工原高出的10%的绝对额直接计入职工工资帐户,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推行成本核算,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实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由审计科制定科室效益绩效分配原则,制定临床科室、医技科室效益绩效核算办法和行政后勤科室质量考核体系。按月核算,分科室发放,每两个月兑现一次奖励。各科室制定本科室个人绩效核算办法,按个人绩效核发到职工本人。

三、津贴性绩效工资:

为更好地加强人才管理,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才激励机制,我院实施了“胡萝卜”人才激励工程。“胡萝卜”人才工程评选分甲、乙、丙三等,每一年考核评选一次。甲等津贴8000元/月,乙等4000元/月,丙等2000元/月,按月计入当选人个人帐户;

为激励护理工作者继承、发扬南丁格尔精神,促进护理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在护理系列开展“南丁格尔”人才评选活动。“南丁格尔”人才评选分为甲、乙两等,甲等800元/月,乙等600元/月。按月计入当选人个人帐户。

为吸引人才,鼓励职工钻研业务,促进员工继续教育,对取得硕士学位的职工发放硕士学位津贴,1000元/月,按月计入个人帐户。

为鼓励职工热爱医院,积极参与科室管理,有利于管理人才发挥才能。在院内实施中层干部聘任制,每年一考核,一年一聘任。发放中层干部岗位津贴,院级600元/月、正科级500元/月、副科级300元/月,正护士长400元/月,副护士长、技师长、干事200元/月,按月计入个人帐户。

以上津贴性绩效工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四、绩效考核:

全院职工必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强调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白天使形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医院管理。

第5篇

根据*银发(2011)50号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年检的通知》的通知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年检方案要求。我行按照年检时间、内容及时通知开户单位年检。现将年检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方案

1、组织领导

为切实组织好这次帐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行**支行帐户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行长担任,成员由营业室、综合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行帐户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工作,具体工作由会计人员负责实施。

2、组织学习 

要求员工尤其是营业主管、大堂经理、会计授权柜员、会计前台员工认真学习年检内容、年检方案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等制度。

3、资料收集和录入

按年检内容和方案的要求,一是通过张贴年检通知;二是电话、上门等方式;三是对公柜员利用柜面资源口头通知要求客户将已年检的有效的证件送达我行,作好客户资料收集和录入工作  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资料信息相符的及时录入,对提供资料存在的问题要求边查边纠。

二、年检完成情况

1、应年检帐户156户。已年检户数 15 户,正在收集资料的91   户,未通过年检50户。

  2、未通过年检存在原因问题

  ①、长期未发生业务,无法联系并无法前来办理年检手续。

②、营业执照号与系统不符。

③、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未变更升位。

④、登记证号与系统不符

⑤、他行基本帐户信息未变更导致我行开户单位专用帐户、一般帐户等开户单位无法变更。

⑥、开户单位不重视导致资料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送交开户行。

第6篇

客户尽职调查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如何提高客户尽职调查的效率,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秘站网文章-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

一、存在的问题

1、本外币业务的法规要求不一致。《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必须有客户的职业、经济收入、家庭状况等信息,而《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业务经办人员在为客户开立多币别帐户时,只看客户开户时首次存入的币别,如开户时存入人民币即按《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使以后该帐户发生外币存取业务,也没有按《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使反洗钱尽职调查的质量大打折扣。

2、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较小;部分临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敷衍了事,缺乏工作主动性;同时,对客户的宣传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客户尽职调查不理解,部分客户甚至刁难,使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难以达到要求。

3、客户信息来源渠道少,难以有效核实其真实性。当前,社会企业(公众)信息系统及公布制度尚未建立。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想客户了解,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

4、有效证明文件较多,识别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客户尽职调查中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几点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统一的本外币操作制度。反洗钱部门应根据银行本外币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印制统一的客户尽职调查表,应包含涉及本外币信息的所有要素,使银行能够按照统一的操作规范来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免引起不公平竞争,从而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质量。

二是加强宣传和培训,切实提高客户尽职调查的质量。反洗钱部门可利用多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客户了解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意义,自觉配合尽职调查工作。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柜台人员充分认识到洗钱的危害性,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金融机构自身也应加大对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的培训,如采取以会代训、举办讲座等方式增强培训的有效性,促进反洗钱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有效提升反洗钱尽职调查的工作效率。建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准确客户资料,为识别洗钱犯罪活动提供真是的基础信息,为反洗钱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四是健全激励机制。当前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却没有提及奖励的措施,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难以调动银行做好尽职调查的积极性。因此,反洗钱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激励机制,对反洗钱工作开展有力的金融机构,在拓展新业务方面给予便利,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的对其拓展新业务给予限制,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7篇

为推动开放式基金的进一步发展,规范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7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二、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基金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并全额存入托管银行。

(三)建立完善的基金持有人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的开户资料,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完备。

(四)具备足够的营业网点和技术设备,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严格,有较强的系统开发、项目管理能力,最近一年内证券业务系统未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并且具有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所必需的基金销售在线联网统计分析系统。

(五)已就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制定了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合规控制制度、业务人员执业操守与行为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三、符合《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一)申请报告

1、简要介绍公司情况。

2、陈述是否符合《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要求以及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准备情况。

3、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4、简要介绍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和所采取的对策。

(二)业务文件

1、公司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情况以及负责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配备情况的说明。

2、公司营业网点总体情况的说明。

3、公司开办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与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制度;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代销业务人员守则;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合规控制制度及风险监控与防范制度;代销业务应急措施;代销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

4、公司代销业务人员培训情况的说明。

5、公司电脑软硬件系统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开放式基金销售在线联网统计分析系统的说明。

6、公司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3号令)情况的说明。

7、公司最近一年内证券业务系统有无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8、公司最近一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情况的说明。

(三)其他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复意见。

五、公司应当加强对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一)除基金契约或销售协议规定外,销售人员不得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

(二)严禁向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者收益的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宣传基金产品必须依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资料和基金的实际情况向投资人推介。

(三)销售人员必须严守基金持有人秘密,对投资人买卖基金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非经司法程序不得泄露。

(四)严禁在销售过程中从事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六、公司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将开放式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对公司从事该项业务活动的评价意见及相关业务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在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方面,应当比照《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二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20__年以来,医院党委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分析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改革,紧抓卫生经济管理改革工作不放松。通过周会、讲评和请专家授课进行经常性教育,使全体员工提高了对新时期军队医院卫生经济管理改革的认识。

1.1认清了落实总部文件精神是加强军队医院建设,实现保障有力的重要举措医院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就必须走质量建院之路,向管理要效益。按照财务归口管理的要求,建立医院“三个一”经济管理新模式,将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多口管理、资金分散、底数不清、存有漏洞的问题,对增强医院经济宏观调控能力,控制经费收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1.2认清了推行全成本核算是对医院适应市场经济提出的新要求军队医院要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改变过去不完全成本核算的方法,采用先进、科学的经济管理方法—全面进行成本核算。通过全成本核算管理,把帐目算清、成本算实、收益算准;解决科室之间盲目争设备、争空间、争人力的问题,实现卫生资源的最优化组合,增强大家的创收意识、成本意识、效益观念。

1.3认清了物资集中采购与供应是解决重钱轻物、防止实物资产浪费和流失的有力手段由于编制体制和历史原因,医院的物资采、供、管都是分散管理,分散采购,分散供应,造成物资质量、价格和供应难以保障。另外,有资料显示:国际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通常可节约采购费用10左右,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节约率达13。据统计我院每年采购物资的总金额在1亿元左右,为此,成立经济物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经费集中管理、物资集中采购势在必行。

2健全组织,明确职能,以合理的机构加强对新时期军队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

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为全面落实总部《军队医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通过学习兄弟单位的经验,结合医院实际,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了责任。

2.1成立医院经济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医院对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院党委审议年度经济预决算方案与经费收支计划;研究和培育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指导全员努力开拓市场,解决医院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检查经费收支计划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院科两级核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医院院科两级分配,研究审议院级劳务提成分配及奖惩中的有关问题。

2.2成立经济管理办公室经济管理办公室(简称经管办)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直属院首长领导。按照军队医院经济管理“三个一”模式的要求,下设财务科、核算科和物资采购供应科。其主要职能是:在院长、政委直接领导下,参加编制医院经费预算和决算,并督促实施;负责全院财务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医院卫生经济管理办法,负责医疗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与评估工作;参加医院经营战略的制定;监督检查全院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医疗器械、药品、卫生材料等在内的医疗物资的采购供应。

2.3成立科室经济管理小组科室经济管理小组组长由科领导担任,小组设经济管理秘书一名,承办经济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其职责是: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积极组织科内各项经济活动分析;搞好为部队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实施有效 的成本控制;督促医务人员加强收费、记账与欠费等管理,减少和杜绝错收、漏收,欠费、逃费等现象发生;组织好内部二次分配活动。

3建章立制,理顺流程,以严格的制度规范新时期军队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行为

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规范了医院卫生经济管理的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各类人员职责,使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更加具体和明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1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1)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修改完善了《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在经费审批上严格执行院党委“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权限和范围;在经费使用上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保年度经费收支平衡。(2)强化了预算管理定期分析汇报制度。根据年初预算的科目设置,每月有预算执行情况统计表,每季和半年及年终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分析报告,及时给院首长和部领导反馈经费收支信息,以确保各项开支合理,收支平衡。(3)坚持了审计监督制度。财务科每半年对全院有经费往来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一次业务审计,督促大家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财务规章制度。通过检查讲评,保证了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在全院财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推进了医院财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3.2成本核算工作进一步深化(1)规范了院、科两级成本核算原则。院、科两级核算采用医院“军字一号工程”数据,保证核算方法的科学性,核算程序的一致性,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依据《军队医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医院从医疗收费、记帐到核算,采取“权责发生制”的原则。(2)建立了收支信息渠道。采用医院“军字一号工程”接口提取数据,为了保证医疗成本核算准确、及时,医院规范了全院各成本摊点的统计报表,明确了成本核算报表及上报时限,并要求将核算结果和收费情况及时向科室反馈。通过建立医疗成本核算双向信息渠道,使医院医疗成本核算的工作做到了信息反馈通畅、及时、准确、有效。(3)出台了《医院科级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理顺了成本核算工作流程。医疗收入生成单位要做到日清月结、本期核算;医疗成本生成单位,将直接成本逐日统计,间接成本月底摊销;核算部门依其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核算等工作程序,并将核算结果利用网络于每月10日以前发至院领导、相关部门和科室的电子邮箱内。因此,确保了成本核算工作流程的正常运行,提高了核算工作质量。

3.3物资集中采购与供应工作进一步强化(1)制定了各类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依据《物资采购供应管理细则》,医院先后制定了《医院通用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医院医用卫生材料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等文件,全面地规范了物资采购与供应行为。(2)建立健全了物资管理制度。医院的物资实现了统一筹划、统一采供、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强化了物资微机管理,严格审查、验收,完善了出入库登记及挂账;定期盘点清查,做到了账账、账物、账卡相符,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增大成本支出。

4明确思路,求真务实,以严谨的方案确保对新时期军队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实践

4.1清产核资,清理帐户,实现资金集中管理我们先后对全院及各科室固定资产进行了再清查,共查实各种仪器设备3883台(件),价值1.8亿元,报废43台(件),价值282万元,核对医院和科室仪器登记卡片3924张,建立完善了实物会计制度,保证账物、账账相符,建立了医院仪器总帐,科室明细台账;查实医疗用房8.78万平方米;营具4000件,价值350万元。按《军队医院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重新计算了全院及科室固定资产总额及折旧额。为使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按总部要求预算帐户和预算外帐户合并,撤消了其它6个帐号,只保留医院财务一个帐号,医院所有经费全部从此帐户上反映,实现了资金的集中管理。

4.2规范流程,堵塞漏洞,物资管理成效显著医院的物资管理与改革工作,是将全院所有需要从市场采购的物资集中由一个部门负责采购。(1)规范物资流通程序。物资管理改革的中心思想是做到管理规范、方便服务、降低成本、堵塞漏洞,根据需要我们制定了合理的、可操作的物资管理、物资采购、物资入(出)库等流程。使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核算、监督各个环节有章可循,真正做到物资管理趋于秩序化、规范化。(2)建立物资管理监控系统。成立了由院纪委牵头的医院物资采购监督小组,同时加强了药事委员会、器械委员会等组织对相关物资采购的监管作用,使物资统供统管工作健康有序,环环有监督。(3)总结出了“一五五”物资管理模式。通过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统一支付,既保证了物资供应,又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资金。据统计:20__年物资采购额近1亿元,节省金额1千余万元,综合节省率达12.6。

4.3严格物价,收费公示,虚心接受群众监督(1)认真落实地方政府物价标准和医疗收费公示制度。我们分别在门诊和住院大厅设置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触摸屏,价目公开,接受监督;住院患者的各项收费有医嘱或处置描述,各类医技检查有检查结果,并落实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的制度,使患者明白消费,安心治疗。(2)出台了5内部服务价格标准6,共13大类603项。对医院内部服务实行了量化管理。(3)严格物价监督工作。医院设有专职物价员,各科室设有兼职物价监督员,聘请地方卫生、物价、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为医院的院外物价监督员50余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和反馈各种信息。另外在核算科建立了医疗收费投诉档案,分别将处理结果和患者的意见记录在投诉卡上。由于管理严格,医院住院患者投诉率由20__年前的0.8‰降为20__年的0.2‰。多年来,在河北省组织的医院医疗收费检查中,对医院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标准制度情况予以好评,多次实行了免检,并评为物价收费管理先进单位。

第9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促进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规范柜面操作行为,防范洗钱风险,依据《金融机构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管理办法》、《××市农村信用社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洗钱,是指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三条××市农村信用社办理柜面业务的操作人员、主管人员及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履行反洗钱工作责任。具体划分如下:

(一)柜面操作人员:负责为客户办理大额转帐支付交易和大额现金存取的操作人员。

(二)柜面主管人员:负责柜面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主管人员。

(三)反洗钱管理人员:指承担反洗钱审查和报送的管理人员。包括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人员。

(四)反洗钱责任制实行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分岗责任制。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五条柜面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帐户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三)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或记载内容不完整的;

(五)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或登记出现重大失误的;

(七)在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未按规定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八)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违规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六条柜面主管人员适用范围

(一)未按规定对个人和单位帐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致使虚假帐户开立的;

(二)未按规定甄别和及时处理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完整保留原始会计档案资料的;

第七条反洗钱管理人员适用范围

(一)未按规定设立专门反洗钱负责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及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活动,对银监局,人民银行和上级联社的反洗钱精神未及时贯彻或落实不到位的;

(四)未按规定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对发现的缺陷、漏洞没有完善的改进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的;

(六)未按规定甄别和报送可疑交易的。

第四章处罚

第八条追究反洗钱责任人分为以下方式:

(一)责令期限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罚款、扣发薪资、绩效工作;

(三)承担处罚损失;

(四)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五)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六)法律责任: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反洗钱责任分为一般过错责任、严重过错责任、特别严重过错责任。

(一)情节轻微,造成的风险和影响较小,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弥补的过错,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的风险和影响较大,人民银行对其所在单位进行直接处罚,通过一定方式弥补,使信用社损失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属严重过错责任。

(三)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很大,人民银行对其所在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直接处罚,责任人已无力挽回和弥补经济损失,属特别严重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一般过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项中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过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五)、项中相关条款问责;对于需追究政纪责任的,监察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按照程序对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四)、(五)、(六)项中相关条款责任追究;对于需追究政纪责任的,监察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按照程序对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对于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按规定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反洗钱责任人认定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认定的原则。联社对信用社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认定,××市联社对我联社进行责任认定。

(一)调查: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失误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时,首先由反洗钱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反洗钱责任人反洗钱责任情况,影响范围、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情况可适当延长)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联社领导小组,提出调查报告。

(二)认定:市联社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出责任调查建议后,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联社稽核部门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复查,负责起草并以稽核处名义向责任人送达事实认定书,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涉及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纪律处分。责任人对事实认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事实认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进行调查复核,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市联社研究,做出复核决定。

(三)处理:自复核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联社稽核部门书面告知申诉人。涉及纪律处分的申诉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责成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一般过错责任追究。一般过错责任追究可不需通过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由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反洗钱免责认定,由市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依据下列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免责认定:

(一)因突发事件、国家政策影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反洗钱工作暂时不能落实,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免责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10篇

关键词:银行 个人结算账户 问题 建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其安全、快捷、便利的结算方式,越来越被社会所推广和接受,满足了不同经济成分结算的需要,特别是规定存款人可凭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该类账户的开立使得个人投资、消费和理财活动更加方便、快捷和便利。但是,由于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使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管理上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的安全、稳定运行,甚至引发洗钱风险。

一、目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结算帐户的开户证件规范不明确

《管理办法》中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出具的证明文件有多种,既可以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也可以是军人身份证件或者武警身份证件,还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谓多种多样,虽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成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但是对于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军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等,由于临柜人员平时接触少,难以识别真假,存在风险隐患。

(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数量缺乏制约手段

由于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在数量上没有限制,个人只要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便可开户,银行对账户数量不能加以限制,睡眠户日积月累会越来越多,银行机构要付出较大的系统建设和维护成本以及人力成本,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存款人过多的账户数量使得违法犯罪行为更易于隐藏,银行机构柜面人员更难发现。再加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简单、使用方便,一些人便在多家银行或是一家银行的多个机构开立多个账户,通过开立多个个人账户洗钱。

(三)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引发监管问题

当前,单位账户款项划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以提现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成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补充和延伸。该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传统的现金结算观念,社会公众偏好现金结算的现象目前也相当普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里的现金交易量比较大,现金存取比较自由,极易被企业法人利用进行违规资金交易活动。二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办理结算业务上受营业时间限制较少,异地存取款便利且手续费较低。三是《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简化了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款手续的同时,便利了非真实经济背景的划款行为。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款造成对公账户、对私账户的使用界限混淆,存在逃避债务、偷逃税款的可能。

二、完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首先,结合《管理办法》中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出具的有效证件,相关部门应加强这些证件的管理,建立各个证件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居民身份系统,各银行机构不仅可以在此系统上查询身份证,还可以查询驾驶执照、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等,减少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上的难度;加强对开户证件的统一规范管理。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防止洗钱者利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不正确名称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开户,要对人和被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实,防范利用他人证件多处开户现象。

(二)建议《管理办法》中对个人账户的开立数量作出限制、提高账户开立条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全国联网检测平台

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汇总分析客户在各个银行金融机构的开户数量,并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加强日常信息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家银行机构也可以连接到这个平台的终端,通过客户来开户的身份信息可以看到客户在各家银行开户的数量,商业银行系统统一设置,严格限制新开个人结算帐户,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和管理,对未实施系统设置的商业银行严惩不怠,从根本上杜绝多头开户。

(三)强化个人账户的现金管理

目前仍在执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管理对象是开户单位,没有制定个人的现金管理规定,且只强调现金支取管理而对现金缴存没作具体的规定。建议增加个人账户现金管理规定,完善其支付范围、内容、权利责任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内容,并且改变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取而忽略现金缴存的做法,完善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管理措施,严格对公账户向对私账户划转资金的合规性审查。如只允许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款项;从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强调银行对款项支付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审查等,有效防范公款私存、违规提现等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R].2003

[2]姚有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金融会计,2010,(7)

第11篇

一、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6]3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2006年在全县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1个乡镇中有8个乡镇157750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57.75万元,覆盖率达到了39.8%。2006年9月1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式运转,截止到2006年8月底,共为群众报销医药费157.71万元,其中报销住院费用133.78万元,报销门诊费用23.93万元,节余336.22元,已转入下年度。受益人口9.3万人,其中住院病人6100人。报销超过2000元的有196人,其中经特批为大柳镇茂孙村一白血病患儿报销10000元。通过近一年的运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二、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在被列入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后,我们首先组织进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线调查,在此基础上,合理调整试点方案,制定出台了《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38号)、《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到2006年8月底,筹集资金719.5万元,覆盖率为91%,其中农民每人交纳10元,县、乡财政补助每人3元。省、市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每人5元和2元。我县新一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6年9月1日正式运转,截止到2006年8月底,全县共为参加合作医疗的235655名群众报销医药费719.39万元,受益率为65.6%,其中为15155名住院病人报销住院551.51万元,为220500名门诊病人报销医药费167.88万元。报销达到最高额6000元的有23人,节余2600元,已结转下年。2006年我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主要措施是:

1、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下设办公室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人。同时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了财务、公示、报销等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了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健康运转。

2、合理确定了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是:乡镇卫生院门诊药费报销10%,各项检查费报销4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总费用的40%,最高报销6000元。到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按以下比例报销费用:住院费用3000元以内(含3000元)部分,按30%比例报销;3001-5000,按35%报销;5001-8000元,按40%报销;8001-10000元,按45%报

销;10001元以上,按50%报销,最高支付额6000元。

3、与群众签定《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为体现群众自愿参加,又能保证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群众受益,我们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与群众签定《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对筹资标准、各级补助、报销比例、就医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4、进一步规范了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在资金管理上,继续实行“乡筹县管乡用”的办法,即由乡镇统一筹集合作医疗资金,汇入县财政专用帐户,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向县政府呈报计划,经县长批准将全年基金总额平均到十二个月,由县财政局每月25日拨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到县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就诊结束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身份证》、出院证明、发票等有关手续回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

5、建立了公示制。从2006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我们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目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就医程序等内容全部公开,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底将本乡镇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在医院门诊和有关村庄进行张贴公示,每季度末向乡镇政府汇报一次情况。被列为全省试点县后,药品价格和诊疗收费全部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老百姓不光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真事、实事,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的大事和好事。

三、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2006年是我县作为省级试点县的第二周期运行年,我们总结已往经验,从方便群众出发,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以宁政发[2006]18号文实施:一是为农民建立了家庭帐户,农民交纳的10元中有5元记入个人家庭帐户,用于门诊费用开支,始终归农民个人所有;二是取消了转诊制度,农民群众在全县任何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看病都可以随时报销,今截止到2006年8月底,全县共有363860人参加合作医疗,覆盖率为92%,筹集合作医疗资金800.86万元,其中省补助资金每人7元,市补助每人2元,县乡补助每人3元。截止到2006年8月底为人报销医药费664.65万元,受益率35.4%。其中为36349名住院病人报销医药费509.26万元,为104351名门诊病人报销医药费155.39万元。三是调整了报销比例:门诊医药费在定点中心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就诊报销10%,各项检查费用报销40%。住院医药费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40%,县级及以上医院3000元以下,按25%比例报销;3001元至5000元,按30%比例报销;5001元至7000元,按35%比例报销;7001元至10000元,按4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支付额4000元。四是改变了经费管理办法,由上年度“乡筹县管乡用”的分灶吃饭,改为“乡筹县管,统筹使用”。

四、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2006年起,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过去7元增加到26元,加上市、县财政补助和农民交纳的10元,我县农民参合基金达到了40元,专项基金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可达到1521.2万元,根据新的提高后的筹资标准,我们深入到乡镇卫生院和农户家中进行调查,结合我县实际及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扩大了报销范围。我们进一步提高了对农民的报销比例,并以宁政发[2006]25号文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实行家庭帐户制度。2006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了98%,继续为农民设立家庭帐户,农民每人交纳的10元记入个人帐户,用于门诊看病,用完为止,用不完转下年度使用。同时继续实行县内无转诊制度,群众看病在全县范围内的任何定点医疗机构都可报销。经县级医院会诊同意转市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回县级医院报销。

2、建立长效筹资机制,实行连续交费制度。2006年由政府组织,按全县农村人口的100%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9月1日后(即省级试点县第三年度开始运转后),农民群众在任何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时,从报销的医药费用中预交全家下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同时签发下年度《就医证》,2007年以后,不再由政府组织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3、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定点卫生室按家庭帐户的100%报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按45%报销,在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住院3000元以下按40%报销,3001元以上按50%报销,封顶线为8000元。同时将产科纳入了报销范围,实行定额报销。

第12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和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

(二)农、副业从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

第五条(义务与权利)

单位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者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决策机构)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县(包括有农村的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审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划,研究和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

第七条(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

第八条(承办机构)

市、县、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承办机构的具体设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缴费对象)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个人,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或者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个人缴费比例)

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以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和机关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单位缴费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达到,但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0%。在此期间缴费比例递增的幅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列支工资的原渠道中列支。

第十二条(缴费比例的调整)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养老补助金的提缴)

乡、村两级原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继续提缴。本办法实施以后每年提缴的金额,应当能够承担此项养老补助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缴费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办机构核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负责按月计收。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乡、村两级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及时提缴,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缴清。

第十五条(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缴费)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分别按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和证件)

承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劳动者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证》,详细记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内养老保险费的记入)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部分的标准,由各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拟定,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执行。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养老保险费的记入,分别按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统筹资金)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九条(计息利率)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登记、变更和注销)

新设立的单位以及单位有分立、合并、破产、被撤销或者录用、辞退人员(包括辞职、离职和开除)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农、副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由其所在村办理。

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必须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一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

(二)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具体年龄,由市民政局根据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月养老金的确定)

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凡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者,可以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承办机构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养老金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个人帐户内储存额的用途和扣减方式)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劳动者年老时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照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内储存额的继承)

劳动者在领取养老金前或者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没有或者无法认定继承人的,此项余额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由承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丧葬费。

第二十六条(养老补助金领取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本办法实施以后,乡如需调整养老补助金的领取人员范围或者领取标准的,须经县民政局批准,且必须相应调整从集体积累中提缴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与养老补助金领取办法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以后,凡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的月养老金中,根据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单位缴费额所确定的金额,低于领取养老补助金人员当年月养老补助金领取标准的,可以先按照当年月养老补助金的实际领取标准计算月养老金,再按照个人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养老金所需的补差资金,从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生存复核)

承办机构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生存复核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对无故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以停止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劳动者迁出现所在县,或者因就业情况变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含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资金)应当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如无法转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额的余额退给本人。

本市城镇企业录用的农村合同制工人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农村帮工,合同期满回本市农村并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将其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关系(含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资金)转入其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条(基金的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乡两级按比例分级管理,并逐步向县集中、统一管理过渡。分级管理的具体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基金的解缴)

乡承办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解缴县承办机构。逾期应当按照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率计息增缴,增缴部分从乡承办机构的管理费用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周转资金的计息)

乡承办机构用于当年按月支付养老金等的周转资金,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金的运营)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性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

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必须委托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基金的增值收益率)

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收益率应当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个百分点;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较高时,收益率应当力求接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第三十五条(基金的监督管理)

县、乡人民政府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增值运营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时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积存以及运营等情况报告市、县民政局,并接受财政、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管理费用)

承办机构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并分级使用。

管理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税收优惠)

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和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章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争议裁决)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劳动者或者单位与承办机构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县民政局申请裁决。

发生前款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九条(核查)

劳动者或者单位可以向承办机构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承办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滞纳金)

承办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照滞缴天数每天增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对单位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

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县民政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县民政局可处以未缴纳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二条(对个人不缴、少缴行为的处理)

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其他养老待遇;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

第四十三条(对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处罚)

劳动者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承办机构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县民政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5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四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县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应用解释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