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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研究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大部分国家采取不止一类措施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其中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税收减免是最普遍的方式。大多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基于企业所得税。对知识产权收入的税收减免政策正在激增。
近日,欧盟公布了一项关于企业研发投入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对有关促进研发投入的税收刺激政策更加感兴趣。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迫使政府部门重新审视现有的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在努力寻找新的经济增长源。
报告指出,即便在创新程度很高的经济体,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激励措施也被广泛采用,比如美国和日本。而在欧盟中,只有德国和爱沙尼亚没有促进企业创新的直接税收政策。
根据调查,政府出台激励措施具有普遍性,并且大部分国家采取不止一类措施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这些措施起到的激励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其中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税收减免是最普遍的方式(有21个国家),其次是财政补贴(有16个国家),然后是加速折旧(有13个国家)。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问题,报告指出,大多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基于企业所得税,但也有8个国家基于社会缴款或个人工资采取额外的税收激励措施。报告同时指出,基于企业收入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激增,这其中大部分涉及专利税。11个欧盟国家出台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的税收减免政策。报告称,爱尔兰政府正在打算制定知识发展税相关税收法律文件,这项法律将允许设在本国的企业为转让特定专利而取得的利润申请较低的税率。
报告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对象。其中10个国家是针对中小企业,6个国家是针对成长期企业。在这10个国家中,针对不同法律地位的企业采取的激励措施是不同的。比如在加拿大,对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相对较小。另外,大部分国家对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设立了最高限额,并且在5个国家中,随着公司研发支出规模的变化,税收优惠的力度也在变化。
【关键词】研发投入;资助方式;政策选择
一、新疆地方政府对企业研发活动的资助方式
政府资助企业进行R&D活动,通常采用直接和间接支持两种方式。直接资助方式通常采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有:政府补贴和采购。间接资助方式采用的政策工具一般有:税收激励、科技溢出、其他政策扶持。
(一)新疆自治区政府对企业R&D活动的直接资助情况
2009年,自治区的R&D经费支出总额为218043万元,按经费来源分,政府资金有62804万元,占到了总额的28.8%;按执行部门分,在R&D经费支出中,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达到了154387万元,在企业的R&D经费支出中,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入有10134万元,占政府R&D活动总投入的16.14%,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到资金占企业R&D投入的比重为7.35%。
表1 按执行部门和资金来源分R&D经费支出(2009年) 单位:万元
合计 政府资金 企业资金 国外资金 其他
合计 218043 62804 142462 615 12162
企业 154387 10134 137873 6380
研究与开发机构 38491 33786 414 407 3884
高等学校 11266 9709 857 700
其他 13898 9175 3318 208 1199
数据来源:新疆自治区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主要指标数据2009
2000年,自治区的R&D经费支出总额为32381.2万元,按经费来源分,政府资金有9186.9万元,占到了总额的28.37%;按执行部门分,在R&D经费支出中,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达到了20884.5万元,在企业的R&D经费支出中,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入有408万元,占政府R&D活动总投入的4.44%,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资金占企业R&D投入的比重为2.46%。
表2 按执行部门和资金来源分R&D经费支出(2000年) 单位:万元
合计 政府资金 企业资金 国外资金 其他
合计 32381.2 9186.9 17371.4 86.8 5736.2
企业 20884.5 408 16564 3912.5
研究与开发机构 7838.8 6037.5 224 28.6 1548.7
高等学校 940.4 704.8 170.4 9.2 56
其他 2717.5 2036.5 413 49 219
数据来源:新疆科技实力研究报告
表3 新疆自治区企业获政府R&D活动资助情况一览表
年度 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 占政府R&D投入的比例 占企业R&D投入比重
2000年 408(万元) 4.44% 2.46%
2009年 10134(万元) 16.14% 7.35%
从2000年到2009年,新疆自治区的总R&D经费支出大幅度的增加,政府对所有R&D活动的投入比例相当,均占到了总R&D经费支出的28%左右,在政府对所有R&D活动投入比例相当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R&D投入却有了较大的增长,2009年,企业获政府R&D活动资助比起2000年增长了2.64倍,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在企业的R&D投入中的比重也大大增加。由此可以看出,新疆自治区政府对企业R&D活动的投入力度越来越大。
(二)新疆自治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第一,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税前扣除。第三,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府诱导企业R&D投入的政策工具比较
(一)直接资助
这类政策工具主要由政府向企业和一些研究机构提供研究资金、政府担保、政府贴息和政府贷款等。对新疆自治区技术创新的统计资料研究后发现,政府直接资助的促进作用随着资助总量的变化而变化:作用效果先是增加,当资助总量占企业研究费用的比例达到某一极值后,作用效果就会降低。
政府直接投入对企业自身的R&D作用却是双刃剑。一方面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大R&D投资,开展新的R&D活动,促使企业R&D活动总投入水平的上升:另一方面可能使企业仅仅用政府资助来替代他们计划的原R&D投入,政府的科技资助并没有有效的刺激企业R&D投入的增加,企业总R&D经费维持不变。
(二)税收优惠
新疆自治区和我国多数经济发达地区一样,都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R&D活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支持。
与直接资助不同,税收优惠一般是用于纠正市场提供技术创新产品这种准公共产品时的不足和低效率,从而改善技术创新资源的配置条件,提高地方总体的技术创新的投入水平。税收优惠的作用不如直接资助那么直接和明显,但它的作用效果比直接资助要广,因为它一般是采取法律法规的形式,符合其规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它的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是科技政策的发展方向,其名目较多,但存在法律规范过于概括、简约、原则和笼统,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其激励作用非常有限。
(三)直接资助与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一系列的研究表明,政府直接资助和税收优惠政策是相互替代的;增加一种资助方式的强度,就会减少另一种方式对企业R&D的资助效果;直接资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R&D投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和利弊(见表4)。不同地区的经济和科技发展特点不同,选择的政策组合也不一样。在沿海一带经济、科技较发达的地区,其直接资助和税收优惠的程度都比较高;而新疆等经济、科技相对较弱的地区,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直接资助。
表4 直接资助和税收优惠两种政策工具比较
直接资助 税收优惠
政策对象 政府选定的研发领域和项目 从事研发活动的所有企业
项目决策 政府选择资助重点和项目 企业选择研发项目
公平性 可能扭曲公平 公正、透明、非歧视
反映速度 迅速、直接和明显 初期较弱,长期较好
支持时间 事前 事后
此外,政府也采取其它政策措施对企业R&D施加影响,如鼓励科技创新,对未来科技发展趋势进行规划,引导R&D资金投入方向,组织基础研究和战略性科技项目的研究等;建立R&D投入市场发展的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创造良好的R&D投资环境,包括完善专利、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三、新疆地方政府促进企业R&D投入的政策选择
(一)建立研发信息平台的政策措施
研发项目的盈利性促使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建立研发信息平台,有助于企业获取相关的项目收益的信息,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的构建思路是主张地方政府与当地高校联合创办研究院。由政府出面,与相关重点高校合作。一方面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土地、资金、优惠政策等扶持条件;另一方面高校负责相关技术专家和市场分析专家的配备。实体人员由政府和高校双方组成,各施其责。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中小企业是最活跃的创新群体,它比大企业有更强的平均创新能力,在全区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新疆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化解危机、保持稳定的重要支撑,是保持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源泉,是吸纳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活动需要多种措施相互配合。新疆自治区政府可通过加大对全区中小企业的R&D投入来提升中小企业的研究与发展的创新能力,从而促进全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
我国虽然已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下转第225页)(上接第221页)还没形成涵盖R&D、技术转移和扩散等各环节的创新产权界定与保护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使企业很容易通过技术追随战略获得“后发性优势”,分享创新企业的收益,从而出现大多数企业不愿意采取技术领先战略,创新动力不足的不利局面。因此自治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企业的专利意识,对企业采用专利技术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包括制定保证R&D收益在创新企业与追随企业之间合理分配的定价制度、税收制度以及政府补贴与政府采购制度等,从而促进企业加大对R&D活动的投入。
参考文献:
[1]新疆科技实力研究报告课题组.新疆科技实力研究报告[R].新疆: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43-49,133-136.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00年-2009年的新疆科技统计数据.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公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主要指标数据,2009.
[关键词]税制竞争力;国际竞争力;对外贸易;贸易税制;税收协调
一、税制竞争力研究述评
随着1986年美国减税改革所带动的世界性减税风潮,税收竞争现象在全球普遍涌现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对于这种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竞相减税的发展态势,国内外皆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在此不再赘述。近年来,又出现了与税收竞争相关的一个概念——税制竞争力,十分值得关注。在国外,一些政府、研究机构和学者已经做了相关研究,如2002年新加坡的减税改革引起了香港政府对其税制竞争力影响的关注。美国国会研究中心crs(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于2006年了《税收与国际竞争力》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从三个方面影响着美国的国际竞争力。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近年连续关于税制竞争力的调查报告(kpmg tax competitiveness survey),通过一些指标分析各国税制竞争力的强弱。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年度《税制竞争力晴雨表》,以追踪各国税制改革动态。自2005年开始,加拿大的c.d.howe institute由多伦多大学教授、该研究所研究员jack m.mintz执笔,于每年9月一份关于81个国家(地区)的公司税制竞争力比较研究报告,主要通过宏观税负、资本有效边际税率等指标分析加拿大等国的税制竞争力。但从上述研究报告来看,无论是政府、社会中介机构,还是高校研究机构,其实都没有对什么是税制竞争力进行明确的界定。从报告的具体内容来看,有的侧重于一国税制对国际经济资源的吸引力方面,以低税负(重点是公司所得税)与其它国家竞争;有的侧重于税收制度与政策对其国家竞争力的具体影响;有的侧重税制改革的公平、合理、简化等方面。因此,关于税制竞争力,无论是概念本身的内涵与外延,还是具体的评价,国际上尚未形成共识。
国内关于“税制竞争力”的研究相对较少,代表性的有:龚辉文(2004)较早地提出了税制竞争力的概念,将其定义为“税制吸引国际经济资源和促进国内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他认为,从宏观层面,税制竞争力是政府制度竞争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微观层面,税制竞争力将直接转化为本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靳东升、龚辉文(2008)指出,“广义地讲,税制竞争力是指一国税制能够促进本国经济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从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能力。狭义地讲,税制竞争力主要是指一国政府运用税收制度和政策吸引国际经济资源和促进本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他们还提出影响一国税制竞争力的因素主要有税制的公平合理程度、税负水平、税收优惠方式与优惠程度、出口退税政策、税收管理水平和国际税收协调水平6个方面,并提出一些具体的评价指标以对我国现行税制竞争力进行综合性的评价。黄炎(2009)认为,“税制的竞争力不仅仅来源于降低税率或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而是涉及税制的一些基本方面。”但没有就此展开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税制竞争力”的出现是对“税收竞争”的延续、拓展和提升。如果说税收竞争主要是通过运用一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和外国税基,则利弊皆有。多年来在国际上也一直存在关于“反对有害税收竞争”的纷争。而“税制竞争力”的提出,一方面,把税收竞争拓展到更广的视野。有竞争力的税制不应限于吸引外资,还要促进本国企业和产品及劳务参与国际竞争,即运用税收手段来促进本国参与贸易自由化与投资全球化。另一方面,把税收竞争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如果说传统的税收竞争主要是停留在一些政策层面的问题,如降低所得税税率、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等,那么有竞争力的税制已上升到制度层面,强调通过税制的整体优化设计来促进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二、对外贸易视角的税制竞争力解析
开放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贸易自由化和投资全球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税制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也越来越明显。一国税制能否在国际经济竞争中体现出与他国相比较而言的竞争优势,意味着该国税制是否具有竞争力,这种竞争力亦是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在本文中,税制竞争力等同于税制的国际竞争力。由于现有的关于税收竞争及税制竞争力的研究大都是从吸引国际经济资源的角度,而对于国际贸易领域的税收竞争及相关税制竞争力则鲜有涉及,因此,下文将侧重探讨后者。
1、对外贸易税制竞争力的涵义。
首先,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税制应能促进三个层面竞争力的提高。市场竞争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竞争中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比较者国际竞争力的大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如果一国的对外贸易税制在与他国税制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中具有比较竞争优势,能有效促进本国的国家竞争力(宏观)、产业竞争力(中观)和企业竞争力(微观)等三个层面竞争力的提高,那么这样的税制必然具有国际竞争力。因此,税制的国际竞争力不仅指对外贸易税收制度及政策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出口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应能促进我国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使对外贸易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和竞争力提升转变,使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关于一国贸易竞争力的来源,古典贸易理论认为由其绝对的生产成本的高低所决定;新古典贸易理论认为由其相对成本,即所谓的“比较优势”所决定;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认为,一国可以通过政府的战略性干预来提高本国的贸易竞争力。税收制度显然属于政府的战略性干预工具,通过相关进出口税制的合理设计可以促进产品和劳务出口,并通过税收手段适度地限制进口,以提高本国的贸易竞争力。
其次,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税制应是竞争性与协调性的有机结合。竞争性意味着通过税收竞争手段(如出口退税和适度的税收补贴)促进出口,增加本国贸易利益;协调性则意味着当与贸易伙伴国发生贸易摩擦甚至贸易争端时,在wto的框架下通过相关税收协调手段来协调各国的贸易利益,化解贸易纠纷。经济全球化下代表各国主权利益的税收措施在影响商品、服务和技术等跨国流动时的作用越来越大,引发了各国税法与wto规则的冲突,涉税贸易争端日渐增多①,wto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干涉成员国制定其国内税收政策的自由。这些贸易争端意味着许多国家都将税收视为提高贸易竞争力的工具,而这些税收竞争很容易引发wto规则与各国国内税法及国际税法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最后又必须在wto框架下找到妥协机制。wto越来越关注税收问题,这种关注不仅是确保各成员国遵守wto的各项协议,各 国的税收政策、行为和措施也越来越被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监控。这预示着wto对税收的干预力度将继续增大。可见,一国税制的国际协调能力本身也属于国际竞争力的组成部分。在各国税制相互影响不断增强的外部约束下,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有机结合的贸易税制才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
2、制约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分析。我国现行税制中对贸易竞争力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进出口环节的相关流转税收,主要包括关税、国内税和出口退税。它们通过税收作为产品与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而直接影响产品和劳务的竞争力。另外,企业所得税虽不是直接对产品或劳务征收,但它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得税优惠还能起到出口补贴的作用,因此,对贸易竞争力也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笔者认为,目前制约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竞争力的突出问题有三:
一是货物贸易的出口退税不彻底,政策频繁调整,影响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行零税率的彻底退税,既符合wto倡导的中性原则,又有利于保护本国产品和产业的竞争力,是最能体现出口退税的税制竞争力的理想模式。许多国家都把出口退税作为一种中性的贸易制度,基本都是“应退尽退”,而我国则例外。基于不同时期的外贸形势、财政负担能力和产业调控政策的多方考虑,我国政府不断地调整出口退税:从1995~2003年,我国对出口退税率进行过10次大范围的调整。特别是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实际上是将“应退尽退”的中性退税原则转变为“差别退税”的非中性原则,出口退税从此在很大程度上由一项制度演变成为政府调控出口和产业结构的政策工具。这种演变不仅体现在2005~2007年为减少贸易顺差、缓解贸易摩擦压力而多次调低退税率。更通过2008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6次调高退税率而体现得淋漓尽致。笔者认为,出口退税政策的频繁调整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出口,却有违彻底退税的中性本质,不能充分体现税制竞争力,更给出口企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得不偿失。
二是服务贸易不能出口退税,削弱了出口竞争力。我国的服务贸易近年来一直处于逆差状态,虽然原因众多,但其中的税收因素不能忽略。我国对货物和部分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另外的大部分劳务征营业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是严重的税制缺陷。这不仅使两税的界限不易分清,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更重要的是,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增值税链条也因大部分劳务征营业税而中断。反映在出口上,出口劳务由于前面环节的重复课税而无法实现“零税率”,不能实行出口退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价格竞争力。
三是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的国际协调能力亟待加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世后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政策多次被贸易伙伴国质疑、指控为不符合wto规则,防范与应对涉税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较弱①;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和新一轮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我国的出口产品近年来频繁地遭遇诸多贸易伙伴国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特别关税等。比如,2009年前三季度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产品发起88起贸易救济调查,包括57起反倾销、9起反补贴,总金额约有102亿美元的规模②。而我国对他国却较少采用贸易救济措施。朱智强(2006)指出“我国近年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倾销与国外反倾销的双重威胁,总的来看,外国对华反倾销诉讼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要远远高于我国运用反倾销贸易保护措施,即所谓‘外多’而‘内少’。”因此,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反他国税收竞争方面,我国现行的贸易税制尚欠缺应对机制。
三、以提升税制竞争力为目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的科学发展
科学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其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是基本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笔者认为,有利于对外贸易科学发展的税制无疑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1、以人为本。税制设计应多考虑微观经济主体,通过税收的收入和调控功能,重在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并具有保持竞争优势的潜力以参与国际竞争。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该国企业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美国前总统里根1986年在美国推行减税政策时讲了两句话,至今令人深省:一是美国通过改革保持美国的创新精神;二是提高美国企业的竞争力。该原则至今仍值得我国借鉴。
2、全面、协调发展。应注重对外贸易各税种筹集收入与调控进出口的职能作用的协调配合,合理把握各税种的着力点和平衡点,既要保持对外贸易税收收入的科学增长,更要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比如,国际贸易发展趋势是关税税率不断降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效应逐渐减弱,那么如何更科学地发挥国内税的替代作用则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再如,对于出口的结构性调控,采用出口关税来替代出口退税,或许是更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3、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税制本身应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提供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有利于企业形成合理的政策预期,进行长期规划;另一方面,税负不能过重,“竭泽而渔”只会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逐年递增,甚至是超速增长的现象一度引起关注,宏观和微观税负是否过重也有诸多争议。从参与国际竞争的角度,把提高外贸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四、有利于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竞争力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因此,必须树立对外贸易的全球战略意识。现在我国面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任务,更需要用宽广的国际视野来考察对外贸易税制的国际竞争力问题。特别是经过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洗礼,世界经济格局必将发生很大变化。鉴于许多国家已开始着手实施以提升本国税制竞争力为目标的基础性税制改革,那么在各国税制相互影响和相互竞争日益加剧的新一轮国际税收竞争背景下,思考和研究“后危机时代”如何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无疑是必要而紧迫的。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1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2007年,江苏省已经有了一份关于非税收入改革的总结报告。报告中称:今年第一季度,共收到有效缴款书28846份,涉及非税收入12.78亿。这一数字,是去年3月1日到年底以来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的近3倍。江苏全省范围,非税收入总量已从1996年的255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107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30%以上。近年来江苏省非税收入真正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内的只占该资金总额的36%。2006年,江苏省67个省级机关单位就有160多亿的非税收入,平均每个部门2.4亿元左右。
1.2“费挤税”与现行的税制改革相违背。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的宏观分配格局,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地方部门的自有资金一直游离于国库之外的现象,将与中央的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
1.3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屡禁不止。很多部门未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自行设立各种收费项目,超标准和范围收费,金额巨大。长期以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屡禁不止,根本问题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从而无法做到令行禁止。
1.4票据管理不规范。目前,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非常多的部门,如交通、国土、公路部门等,其专用票据仍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虽然要求到财政部门备案,但这些部门往往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票据后不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核销,而是直接使用这些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致使财政部门对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
2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解决策略
2.1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管理非税收入。税收收入与法律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非税收入也应参照税收收入,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健全非税收入法规制度,以法规来明确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项目的制定、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资金的征收分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以往所说的“工本费”将成为历史。如果收费征收管理行为的每个环节都处于法律法规的严密约束之下,则会形成依法收费和依法治费的法制化管理局面。
2.2统一审批管理权限,集中管理。取消不合法的项目,严格新增项目审批,将一部分具备税收特征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政府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应当结合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供给情况,考虑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等。公告行政审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如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500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细节。颁布这一法律的核心意义是界定政府的行政权限,打造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有限政府。对于这部凝聚着众多立法者多年心血的法律,社会各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为此,近年来,各级政府纷纷清理和废除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规章,力求尽快与它“接轨”。
2.3非税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进一步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对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收入专户,一个支出专户。收入专户除财政划解外,只能收,不能支;支出专户除财政核拨支出外,只能支,不能收。通过专户管理,可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主财政专户,直接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目前非税收入改革取消了单位的收入过渡户,应缴非税收入直接缴入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并将以往“单位开票、单位收费”的征缴方式,改为实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征缴方式。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应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强化对截留、坐支收罚资金逃避财政专户和私设金库管理。
2.4以票据为龙头,实现“以票管收”。收费票据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现行票据应加强管理,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利用各种媒体对财政各类票证的式样及相对应的收费性质、收费范围、填写要求进行详细介绍,对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罚款的,当事人可持违规收费票据到财政部门上诉并要求退款。强化收费稽查工作,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监督各单位收取的费款及时、足额的入缴专户。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调研报告.
[2]江苏省关于非税收入改革的总结报告.
[3]刘宝娟.非税收入管理之我见[J].合作经济与科技(财政税务),2006-7-31.
关键词 征税 个体网店 电子商务 Pest分析
一、个体网店税收征管难题
之所以会产生针对个体网店征税的讨论,一方面因为新事物的出现缺乏相应的条款约束;另一方面,也是造成这一现象拖延至今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落实处处受到限制。个体网店数量庞大,虽说尚处于新型阶段,但是从它惊人的发展态势和扩散程度来看,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成熟性。
二、pest模型宏观环境分析
(一)政治和法律环境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推进信息化建设,对电子商务秉持着鼓励与支持的态度,积极营造创新的网络环境。与此同时,我国税收征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也加强了电商征税问题的监管,以法律体现政府意志是现代社会政治施行的有效手段。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是税法中关于发生经营销售业务主体所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是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体现。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2015年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国家将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该《意见稿》在去年的版本上剪掉2条意见,但在多个章节增加了关于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
(二)经济环境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消费者对于经济繁荣运行估计产生的利好心理刺激着消费行为,直观体现就是近几年的“双十一”购物节。2012年,“双十一”当日支付宝交易额达到191亿元,其中包括天猫商城132亿元,淘宝59亿元。如果进行征税,这将给我国财政贡献数十亿的税收收入。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约为1.85万亿,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2014年,上升到2.8万亿元,同比增长49.7%。依照产业生命周期理论,电子商务目前尚处于成长向成熟的过渡阶段,未来如何不能预测。
(三)社会和文化环境
(1)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充分性。我国电商出现较晚,相较于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我们正处于摸索阶段。在社会大环境下,各国都在积极适应环境变化,不断完善法律征管规定。
(2)个体网店税收征管的必要性。经过是多年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的应用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购意识也在无形中养成。CNIT-Research公布的《2014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网购网民数量已经超过3.32亿人,市场交易规模达7534.2亿元。
网民数量的增多,网购意识的增强,一系列的转变也为税收收入带来潜在助力。
从上图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地区网购用户消费金额存在差异,但是月网购金额还是占个人月支出不容忽视的比例。并且有理由相信,未来所占比例会逐年攀升。
(四)技术环境
电商区别于传统商业的关键在于网络科技的支持,线上交易依赖于安全便捷的网络操作环境。技术支持一方面加强了用户的参与度;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购物的安全。
三、个体网店征税充要性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个体网店征税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已经具备对部分个体网店征税的条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法治的愈加完善,要求对税法进行完善。其次,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必然离不开财政方面的大力支持,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是税收方面的收入,并且目前个体网店的繁荣发展,也为对个体网店征税提供了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对个体网店征税可以成为现实。最后,现如今,网络监管技术、网络发票及个体网店的不断增多,都表示了对网店进行征税的技术条件日趋成熟。
(作者单位为南京审计学院)
[作者简介:李文文(1992―),女,河南淮阳人,南京审计大学审计与会计学院2012级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CPA。奚艳(1992―),女,贵州黔南人,南京审计大学审计与会计学院2012级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CPA。指导老师:施平,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的论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教学方法改革;创新;教学资源库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32-03
《国际税收》是财税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的专业主干课程。上海金融学院近几年对该课程实施中英双语教学,取得一定经验,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本文分析我国当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结合上海金融学院的双语教学改革实践,提出了《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设想。
一、《国际税收》实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化财税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
(一)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今的时代背景,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国际化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亦成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可见,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都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一项广泛、深入而艰巨的任务[1]。
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该项意见使得在我国大规模展开和推进双语教学成为可能和必需。《国际税收》因其产生背景的国际化、理论体系的国际化、规则案例的国际化而成为一门双语教学课程亦是必然。
(二)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育对外开放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推动力。教育对外开放其核心是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以培养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人为目标,其实践路径主要包括学生跨境流动、教师学者跨境流动、学术思想的跨境流动、不同国家之间的院校合作等等[2],而双语教学因能贯穿于上述路径始终而成为一个有效的国际化载体。
对于上海而言,推动教育国际化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必然选择。《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上海国际化水平”[3]。这就尤其要通过加强双语教学,提升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是培养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
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不能仅仅理解为能讲外语、熟悉国外环境来理解。从个体的视角,是看个人的能力和素质,能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就业市场竞争的需要,能不能在国门内外适应市场创造价值;而从学校来看,就是能不能构建一个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培养的环境[4]。这就需要学校设计出符合科学合理的双语教学体系,《国际税收》则是这个体系中的首选双语课程。
《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开设,并非专业教学和语言教学的简单组合。语言作为知识的载体,在双语教学的课堂上,语言已经从一种工具变为一种思想,一种知识库。财税专业学生通过英语这个媒介,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阅读国外原版的书籍、论文和研究报告,可以掌握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可以拓展国际视野拥有世界人文情怀。
二、《国际税收》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无法较好地满足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以及留学生培养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一)双语教学的质量受到师资水平的限制
双语教学要求双语教师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还有拥有良好的外语能力和扎实的教学能力。但当下制约双语教师的瓶颈是外语专业教师缺乏的是专业知识,专业教师缺乏的外语口头表达和思维。各高校教授《国际税收》双语教师虽然一般都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专业基础比较扎实,并有一定英语基础,但这些教师绝大多数没有一年以上国外的学习或工作经历,英语能力并不全面,阅读能力强而听说能力弱,对国际经济、西方社会的了解仅来自于媒体或有限的阅读,很难在教学中将《国际税收》中所依托的国际背景、所伴随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讲解透彻。同时,《国际税收》课程中有大量的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避税案例,各高校教师普遍缺乏在实务部门、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的工作经验或挂职经历,对案例的掌握仍然是纸上谈兵,难以案例的来龙去脉讲解清楚。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质量。
(二)双语教学的效果受制于学生的专业基础和英语水平
学生作为双语教学的主体和接受者,其接受能力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国际税收》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仅需要学生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从理论基础来看,《国际税收》需要有相关的先导课程,如财政学、税收学、外国税制、经济法等。学生掌握上述课程的基础上再学习《国际税收》,才可能起到有源可追有本可溯的效果。但目前就现实情况来看,各高校针对财税本学生的教学效果可能因学生前期理论基础不扎实、理解能力薄弱的原因无法保证,而对非本专业的如会计、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的学生开设,其效果更是无法保障。同时,该课程还要求学生熟悉相关术语的英文表述,并具有较强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英文理解和表达能力。但我国虽然一直重视英语教学,长期形成了注重读写能力,忽视听说能力的教学模式,这使得学生在接受英文的专业知识时困难重重。另外,因各地区的英语教学水平差异很大,学生的英语水平也参差不齐,课程设计凸显得相当困难。而英语水平较低的学生,大量陌生信息的涌入成为他们阅读和理解的障碍,甚至产生厌学心理,极大地影响了双语教学的效果。
(三)双语教学的内容受到教学资料的制约
双语教材是双语教学的核心教学资源,是实施双语教学的重要基础。目前,国内相关《国际税收》的教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文版教材,这类教材自成体系,其中不乏许多优秀的教材,诸如葛惟喜、朱青、杨斌、方卫平等编著的各类《国际税收》教材,其编著的体系脉络相近,侧重点各不相同,可以较好地满足教学需求,起到很好的互补作用,但是该类教材尽管对部分专业术语进行了英语标注,但毕竟是中文教材,难以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另一类是英文原版教材,如Brian J.Arnold and Michael J. McIntyre.编写的International Tax Primer(2nd edition.ASPEN Publishers, INC., New York, New York,,U.S.A,2004)等。但由于思维习惯的不同,原版教材在内容编排上较为零散,编排系统性不足,且价格昂贵,篇幅巨大,与我国开设的课程衔接不紧密,内容不一定与教学计划相符等缺点。从参考资料来看,UN和OECD的英文原版范本、以及两个组织的网站都有丰富的国际税收信息资源,但是由于受学生阅读能力的限制,这些参考资料难以发挥预期的果效。
三、《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实践
上海金融学院自2008年2月始在全校开设《国际税收》双语课程,除面向财税本专业之外,授课对象还包括:公共管理、金融学、国际金融、保险学、社会保障、会计学、国际会计、财务管理、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等十多个专业的国内学生和海外留学生。三年多来,通过教学团队的努力和学生的积极配合,开展了以下创新实践。
(一)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更新双语教学理念
我校的《国际税收》教学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的“三型一化”人才培养特色,确立了以“应用型财税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以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特色。以此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托,《国际税收》课程以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专业知识学习为主兼顾英文学习目标,使学生熟练掌握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的基础理论,国际惯例与国际准则,了解国际税收学科领域的前沿问题,能够运用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促进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强化对第二语言的学习和实际运用,进而拓宽学生专业学习和交流的界面,同时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最终的落脚点是两种语言的学习既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也是对两种社会文化、语言、思维习惯差异的熟悉与了解。
(二)突出教学设计,改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设计上,《国际税收》突出“四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与前沿相结合、教师传授与学生参与相结合、个体教学与团队合作相结合。为了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们增加了课程中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重点选择了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减除、转让定价、国际税收竞争四个项目,作为实践教学项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如下流程设计,即课堂确定教学主题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小组讨论写出项目论文进行课堂交流小组修改并提交项目论文,达到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
在教学方法上灵活运用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力求从多角度、多层面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中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教学演示、专项研究、小组实践等。同时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日常教学中的应用,教学团队注重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制作了素材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一方面采用典型的讲授型模式进行常规教学:播放课件创设情境教师讲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讨论教师归纳总结。另一方面采用案例视频教学型模式:利用多媒体呈现案例视频引出问题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解决问题学生网上浏览、分析其它相关案例师生共同归纳总结。案例的遴选采取中外结合的办法,既有国外经典案例,又有中国国际税收实务的案例,以使学生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知识点更好地加以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综合分析和解决国际税收问题的能力。而在进行专项研究时,为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采用了主题探究型模式:确定研究主题制定研究计划,明确小组成员分工搜集网络资源网上协商研讨完成研究报告汇报研究成果师生评价总结。
(三)注重教材选择,精选教学内容
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运用和掌握相关知识,本课程选用了国内反响较好的人大版教材,同时辅之以英文原版教材,二者结合使用。由于《国际税收》是研究跨国国际税收关系的一门课程,其研究领域既涉及到经济理论,又涉及到国际税收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税收的实践,且该课程采用双语授课,目的是培养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国际性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因此,针对实际教学需要,我们已着手英文教材的编写工作,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教材的基础上,按照国内较为成熟的内容体系,采用全英文编写,既可以保证教材编写体系的完整,同时又可以保证英文教学的需要,且相较于购买原版教材,经济实用。我们已在近几年的教学中将部分在编教材内容添加到日常教学中,学生反响较好。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一方面沿袭以往对基础理论的重视,积极引进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根据课程实务性较强的特点,增加案例教学,尤其对一些真实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提高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为了拓宽学生的研究视野,教学团队正着手该课程教学资源库的建立,一方面多方收集国外最新的文献资料,《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改革与创新探讨
申 燕 王 莹
(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061)
摘 要:《国际税收》课程实行双语教学很有必要。要提高《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更新双语教学理念;突出教学设计,改革教学方法;注重教材选择,精选教学内容,编好英语配套教材;完善适应双语教学的课程评价体系;建设好从事双语教学的师资队伍。
关键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教学方法改革;创新;教学资源库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132-03
《国际税收》是财税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的专业主干课程。上海金融学院近几年对该课程实施中英双语教学,取得一定经验,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本文分析我国当前《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结合上海金融学院的双语教学改革实践,提出了《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设想。
一、《国际税收》实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化财税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
(一)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今的时代背景,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国际化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亦成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可见,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都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一项广泛、深入而艰巨的任务[1]。
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该项意见使得在我国大规模展开和推进双语教学成为可能和必需。《国际税收》因其产生背景的国际化、理论体系的国际化、规则案例的国际化而成为一门双语教学课程亦是必然。
(二)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育对外开放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推动力。教育对外开放其核心是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以培养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人为目标,其实践路径主要包括学生跨境流动、教师学者跨境流动、学术思想的跨境流动、不同国家之间的院校合作等等[2],而双语教学因能贯穿于上述路径始终而成为一个有效的国际化载体。
对于上海而言,推动教育国际化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必然选择。《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上海国际化水平”[3]。这就尤其要通过加强双语教学,提升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是培养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
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的不能仅仅理解为能讲外语、熟悉国外环境来理解。从个体的视角,是看个人的能力和素质,能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就业市场竞争的需要,能不能在国门内外适应市场创造价值;而从学校来看,就是能不能构建一个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培养的环境[4]。这就需要学校设计出符合科学合理的双语教学体系,《国际税收》则是这个体系中的首选双语课程。
《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开设,并非专业教学和语言教学的简单组合。语言作为知识的载体,在双语教学的课堂上,语言已经从一种工具变为一种思想,一种知识库。财税专业学生通过英语这个媒介,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阅读国外原版的书籍、论文和研究报告,可以掌握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可以拓展国际视野拥有世界人文情怀。
二、《国际税收》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无法较好地满足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对国际化财税专业人才以及留学生培养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一)双语教学的质量受到师资水平的限制
双语教学要求双语教师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还有拥有良好的外语能力和扎实的教学能力。但当下制约双语教师的瓶颈是外语专业教师缺乏的是专业知识,专业教师缺乏的外语口头表达和思维。各高校教授《国际税收》双语教师虽然一般都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专业基础比较扎实,并有一定英语基础,但这些教师绝大多数没有一年以上国外的学习或工作经历,英语能力并不全面,阅读能力强而听说能力弱,对国际经济、西方社会的了解仅来自于媒体或有限的阅读,很难在教学中将《国际税收》中所依托的国际背景、所伴随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讲解透彻。同时,《国际税收》课程中有大量的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避税案例,各高校教师普遍缺乏在实务部门、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的工作经验或挂职经历,对案例的掌握仍然是纸上谈兵,难以案例的来龙去脉讲解清楚。所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国际税收》双语课程的质量。
(二)双语教学的效果受制于学生的专业基础和英语水平
学生作为双语教学的主体和接受者,其接受能力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国际税收》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仅需要学生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从理论基础来看,《国际税收》需要有相关的先导课程,如财政学、税收学、外国税制、经济法等。学生掌握上述课程的基础上再学习《国际税收》,才可能起到有源可追有本可溯的效果。但目前就现实情况来看,各高校针对财税本学生的教学效果可能因学生前期理论基础不扎实、理解能力薄弱的原因无法保证,而对非本专业的如会计、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的学生开设,其效果更是无法保障。同时,该课程还要求学生熟悉相关术语的英文表述,并具有较强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英文理解和表达能力。但我国虽然一直重视英语教学,长期形成了注重读写能力,忽视听说能力的教学模式,这使得学生在接受英文的专业知识时困难重重。另外,因各地区的英语教学水平差异很大,学生的英语水平也参差不齐,课程设计凸显得相当困难。而英语水平较低的学生,大量陌生信息的涌入成为他们阅读和理解的障碍,甚至产生厌学心理,极大地影响了双语教学的效果。
(三)双语教学的内容受到教学资料的制约
双语教材是双语教学的核心教学资源,是实施双语教学的重要基础。目前,国内相关《国际税收》的教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文版教材,这类教材自成体系,其中不乏许多优秀的教材,诸如葛惟喜、朱青、杨斌、方卫平等编著的各类《国际税收》教材,其编著的体系脉络相近,侧重点各不相同,可以较好地满足教学需求,起到很好的互补作用,但是该类教材尽管对部分专业术语进行了英语标注,但毕竟是中文教材,难以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另一类是英文原版教材,如Brian J.Arnold and Michael J. McIntyre.编写的International Tax Primer(2nd edition.ASPEN Publishers, INC., New York, New York,,U.S.A,2004)等。但由于思维习惯的不同,原版教材在内容编排上较为零散,编排系统性不足,且价格昂贵,篇幅巨大,与我国开设的课程衔接不紧密,内容不一定与教学计划相符等缺点。从参考资料来看,UN和OECD的英文原版范本、以及两个组织的网站都有丰富的国际税收信息资源,但是由于受学生阅读能力的限制,这些参考资料难以发挥预期的果效。
三、《国际税收》双语教学的改革创新实践
上海金融学院自2008年2月始在全校开设《国际税收》双语课程,除面向财税本专业之外,授课对象还包括:公共管理、金融学、国际金融、保险学、社会保障、会计学、国际会计、财务管理、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等十多个专业的国内学生和海外留学生。三年多来,通过教学团队的努力和学生的积极配合,开展了以下创新实践。
(一)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更新双语教学理念
我校的《国际税收》教学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的“三型一化”人才培养特色,确立了以“应用型财税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以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特色。以此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托,《国际税收》课程以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专业知识学习为主兼顾英文学习目标,使学生熟练掌握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的基础理论,国际惯例与国际准则,了解国际税收学科领域的前沿问题,能够运用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促进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强化对第二语言的学习和实际运用,进而拓宽学生专业学习和交流的界面,同时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最终的落脚点是两种语言的学习既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也是对两种社会文化、语言、思维习惯差异的熟悉与了解。
(二)突出教学设计,改革教学方法
在教学设计上,《国际税收》突出“四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材与前沿相结合、教师传授与学生参与相结合、个体教学与团队合作相结合。为了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们增加了课程中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重点选择了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减除、转让定价、国际税收竞争四个项目,作为实践教学项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如下流程设计,即课堂确定教学主题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小组讨论写出项目论文进行课堂交流小组修改并提交项目论文,达到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
在教学方法上灵活运用启发式、讨论式、互动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力求从多角度、多层面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中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教学演示、专项研究、小组实践等。同时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日常教学中的应用,教学团队注重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制作了素材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一方面采用典型的讲授型模式进行常规教学:播放课件创设情境教师讲授提出问题学生思考讨论教师归纳总结。另一方面采用案例视频教学型模式:利用多媒体呈现案例视频引出问题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解决问题学生网上浏览、分析其它相关案例师生共同归纳总结。案例的遴选采取中外结合的办法,既有国外经典案例,又有中国国际税收实务的案例,以使学生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知识点更好地加以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综合分析和解决国际税收问题的能力。而在进行专项研究时,为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采用了主题探究型模式:确定研究主题制定研究计划,明确小组成员分工搜集网络资源网上协商研讨完成研究报告汇报研究成果师生评价总结。
(三)注重教材选择,精选教学内容
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运用和掌握相关知识,本课程选用了国内反响较好的人大版教材,同时辅之以英文原版教材,二者结合使用。由于《国际税收》是研究跨国国际税收关系的一门课程,其研究领域既涉及到经济理论,又涉及到国际税收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税收的实践,且该课程采用双语授课,目的是培养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国际性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因此,针对实际教学需要,我们已着手英文教材的编写工作,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教材的基础上,按照国内较为成熟的内容体系,采用全英文编写,既可以保证教材编写体系的完整,同时又可以保证英文教学的需要,且相较于购买原版教材,经济实用。我们已在近几年的教学中将部分在编教材内容添加到日常教学中,学生反响较好。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一方面沿袭以往对基础理论的重视,积极引进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根据课程实务性较强的特点,增加案例教学,尤其对一些真实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提高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为了拓宽学生的研究视野,教学团队正着手该课程教学资源库的建立,一方面多方收集国外最新的文献资料,保证学生可以了解到最新的发展动态;另一方面,收集视频素材以及动画素材等动态教学资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目前已经收集了包括各类避税地、各国海外逃税案以及瑞士银行保密制度等相关内容的视频资料供教学使用。
(四)完善教学评价体系,推进考核方法的改革
虽然我校的《国际税收》课程的教学对象主要以国内学生为主,但还包括部分相关专业的留学生,而且随着来华外国留学生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留学生选择了这门课程,而教学效果则直接关系到高校对于外国留学生的吸引力。因此建立一套可以全面考核双语教学的指标体系成为了当前保证双语教学质量的首要任务和制度保证,因此本课程正尝试在这些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采用对教、学和课堂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指标设计,合理地对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以及教学过程进行考核,从而达到全面客观的评价结果。
该课程在考核方式的选择上,采用多元评价,不再拘泥于期末考试,而是将平时的考核与期末成绩结合考虑,通过灵活采用多种形式包括布置作业、小组论文、随堂小测验等方式,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及时对学生的平时学习状态进行评价。
此外,课程教研组还积极推进试题库的建设,正在筹建中的试题库包括中英文两种,通过分类试题库的建设,不仅有利于推进《国际税收》的课程建设,有效地实现对该学科课程知识点的分布、覆盖面的宽窄、难易程度的掌握和分数比例的合理搭配;而且规范了《国际税收》课程的考试工作,使试题符合统一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的要求,有益于引导学生认真、全面地学习课程内容,系统地掌握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外语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五)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鉴于目前双语教师师资偏少、英语水平及运用能力仍然不高的现状,学校制定了全面的双语教师引进和培养计划。对于财税专业来说,目前正在努力引进高水平海外师资,并且通过聘请外教来加强国际化的师资力量。同时有针对性地对现有师资中英语基础较好并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老师给予英语进修、国外短期学习、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机会,以提高他们的专业和英语水平。为了激发双语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学校还建立起了相应的激励制度。如示范性双语教学(即全英文授课)的课时系数为2,普通双语教学(每堂课英语的授课比重在50%以上)的课时系数为1.5。我们则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模式,如对国际金融、国际商务、国际贸易的学生采用示范性双语教学,而对其他专业则为普通双语教学。
另外,鉴于应用型大学对“双师型”教师的渴求,学校出台了教师挂职锻炼的支持计划。《国际税收》实则也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课程,为保证教学效果,我们已派出两位教师到税务部门和中介机构开展为期三月的挂职锻炼,并保持与上述单位与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使师资队伍保持实务的先进性。
参考文献:
\[1\]袁崇轶.经济全球化影响下的高等教育\[N\].光明日报(第5版),2001-12-6.
\[2\]课题组.扩大开放,建设高等教育强国.
关键词:政府会计规范;准则模式;制度模式
政府会计规范体系是用于指导和规范政府财务会计信息产生和传输的系统,基本任务是规范政府会计行为和业务操作。选择适合的政府会计规范模式的要求有:立足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惯例协调、趋同;适应财政诸项改革的需要,体现政府公共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要求;力求理论上讲得清,实务上行得通;改革成本低、效益高,社会震动小。
一、政府会计规范的两种模式
在国外,由于政府会计功能定位的不同以及政治经济体制、法制理念的差异,导致各国的政府会计规范模式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准则模式,即用准则形式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用指南或手册形式规范账务处理和业务操作,这一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另一种是制度模式,就是把需要规范的内容都置于制度内,这一模式以德国、法国为代表。一般而言,侧重于财务会计管理的国家,多采用准则模式;侧重于预算会计管理的国家,一般采用制度模式。
二、我国现行政府预算会计规范体系的缺陷
与许多国家不同,我国一直没有能够统一应用于政府预算会计体系的“准则规范”,而是采用“制度规范”的形式对预算会计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即分为三个制度分支: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个分支的“制度规范”模式只是对于特定的组织类别具有约束力,对其他分支的组织类别并不具备这种约束力。这与“准则规范”适应于所有公共部门会计主体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形成对照,在实践中,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表现在:随着环境的变化,“制度规范”很难作出适应性调整,因为制度规范模式本身存在一个固有的弱点,即所有的会计事项都需要在现行制度下作出规定,一旦某个方面不再适用,只好整个制度推倒重来。这个弱点导致制度规范天生缺乏灵活性。
另外,我国政府预算会计规范的制定和缺乏连续性。我国的政府预算会计规范在1950年即告诞生,在1965年、1989年、1998年进行过三次大的修订。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每次修订所间隔的时间都较长,这种10年、20年不变的方式能否跟得上国内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确实值得怀疑。我国的政府职能已在发展的进程中逐步向公共管理方向转变,我国的财政体制也在逐步推进,而现行的政府预算会计规范仍沿用1998年1月公布实施的,这难免会对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反映,导致政府预算会计工作的被动。因此,我国的政府会计规范应紧随时代的发展,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适时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体制变革的需要。
三、对建立我国政府会计规范的建议
(一)建立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1.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
(1)总则:揭示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工作目标、会计对象、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等。政府会计应该反映整个财政资金运动的过程及结果,包括国有资产、对内对外的债权债务等,即会计对象应扩展为政府负责管理的价值运动。政府会计信息除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外,还应提供政府受托责任方面的信息,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国有资产产权构成及收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信息等。关于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除了同样适用于企业会计的货币计量、会计分期等会计假设外,持续经营假设宜改为连续性假设,还可增加一些与政府会计特殊性相对应的会计假设。(2)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真实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谨慎性、明晰性、相关性、修正的权责发生制、重要性、一致性以及历史成本原则等。
(3)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准则:采用以权责发生制度为主,收付实现制度为辅的二元体系。
(4)会计报告准则:报告准则应该以提高财政透明度,全面反映政府拥有和控制的资源为主线,按照国际化的趋势,按财政分级管理的现状,提出可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方案。
2.暂时不搞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若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行,会带来规范内容的重复,而且在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的情况下按照会计要素或经济业务事项制定具体准则,意义与作用都不大。
(二)完善政府会计制度
由于经济形式和政府会计环境的变化,现行制度急需改革。笔者认为应建立以下五种政府会计制度。
1.政府总会计制度
采用“财政预算内外制度合一、归并财政专户制度(办法)”的方式,将目前财政部门使用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各种财政专户的会计制度(核算办法)等合并。
2.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将目前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指其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内容)三者合一,形成新的政府单位会计制度。这是因为:随着部门预算、政府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的改革,特别是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实施,打破了原来按照经费性质划分的格局,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环境基本一致,采用“三合一”的条件已经具备。
3.税收征缴会计制度
目前,在政府财政资金的征解环节,对税收部门、海关已经设置了相关会计制度。可以此为基础制定会计制度,对于非税收入,如由税务部门征解,可执行税收征缴会计制度;如通过主管部门征解,可以在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中设置相关核算和报告的内容。
4.国家金库会计制度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是个缺陷。笔者建议单独制定国家金库会计制度,以适应金库业务量繁多的核算需要。此项制度,可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的要求制定。
5.政府基金会计制度
主要用于规范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财政性基金和政府托管基金的会计核算和报告行为。此类制度根据需要设置。
【参考文献】
(一)城镇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近几年开始放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城镇居民从改革初期的“吃―穿―用”为重心的消费模式,演变为目前的“吃―娱乐文教服务―穿―住―用―行”为重心的消费模式。如果将吃、穿、用、行视为基本消费的话,那么,发展型和享受型消费――交通通讯和娱乐教育文化比重的快速上升则显示了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良性变化。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城镇居民总体消费结构变化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城镇居民食品类消费、衣着类消费支出占居民消费的比重呈不断下降趋势;其中,2006―2010年间,食品类消费、衣着类消费支出占比虽然在下降,但降幅开始趋缓。二是居民居住类消费、医疗保健类消费、交通通讯类消费和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类消费的支出比重都呈上升态势;而近几年来,交通通讯类消费呈迅速上升态势,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消费占比有所下降。三是城镇居民家具、家庭设备及服务类消费的支出比重先是有所徘徊,然后呈下降势头。总起来看,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步伐有所放缓。
(二)农村居民生存性消费模式特点开始发生变化
上世纪90年代,随着收入的稳定增长,农村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特征主要是:物质消费支出基本稳定,服务性消费支出比例持续上升;食品支出比例逐步下降,衣着支出比例相对稳定,居住支出比例不断上升,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一个阶段性高点后,人均住房面积的增长速度开始逐渐放慢;用品支出比例较为稳定,农村传统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在这一时期接近饱和。进入21世纪后,农村居民的消费行为逐步进入成熟阶段,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开始从温饱型阶段向小康型阶段迈进。近几年来,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呈现了新的变化特征。从恩格尔系数的变化看出,农村居民生存性消费模式特点开始发生变化,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2000年为49.1%,2005年降至45.5%,2010年进一步降至41.1%。事实上,2009年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已降到40.96%,2010年又有所上升了。还必须看到的是,2003―2010年,农村居民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持续下降,近几年交通通讯等支出变化也不大,说明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还有很大空间。
二、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分析
结构变动度是用来考察平均每年消费结构的变动程度,主要反映消费支出结构变动速度的快慢。一般用期末各类消费占总消费额的百分比减去期初同类消费占总消费额的百分比,将相减之差的绝对值相加即获得一定时期的结构变动值。将结构变动值除以考察期年数即为平均每年结构变动度,即:
结构变动度=Σ│Xi1-Xi0│/年数
根据计算,我国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变动总体上表现为速度先下降、后缓慢加速、而后再放缓的特征。1981―1985年间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每年2.95个百分点,1985―1990年间为每年1.54个百分点,1990―1995年间为每年2.14个百分点,1995―2000年间上升到5.7个百分点, 2000―2005年间放缓到4.0个百分点,2005―2010年,则急剧放缓到1.66个百分点。说明近几年来,城镇居民消费结构总体上变动不大。
在结构变动度确定的条件下,城镇居民各项消费支出比重变动对总结构变动的贡献不同。某项消费支出比重的贡献越大,表明其消费支出比重越不稳定。相反,某项消费支出比重的贡献较小,表明其消费支出与总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动相对同步,总消费水平上升,也必然带动其消费水平相应提高。
进一步分析城镇居民各项消费支出的贡献率。改革开放以来到上世纪末,食品比重的变化对消费支出结构变动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作用,而进入21世纪后,食品比重的影响大为减弱,交通通讯、娱乐教育文化和家庭用品及服务变化的影响大为增强;衣着类相对稳定;而近几年来,城镇居民医疗保健、娱乐教育文化及居住的贡献率大幅上升。
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在2000年以前呈现不断加快的趋势,2000年后则开始下降。根据相关测算,1985―1990年间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每年1.42个百分点,1990―1995年间为每年1.81个百分点;我们对1995年以来的情况进行了测算分析,结果是:1995―2000年间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度为每年4.9个百分点,2000―2005年有所下降,结构变动度为每年4个百分点,2005―2010年进一步下降,年均3.5个百分点。表明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变化呈逐步放缓态势。
进一步分析农村居民各项消费支出的贡献率。与城镇居民不同的是,1995年到现在,食品比重的变化对消费支出结构变动一直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进入21世纪后,食品比重的影响开始减弱,但贡献率仍然较大。近几年来,交通通讯、医疗保健和居住的影响有较大幅度增加;其他各项消费支出的影响相对稳定。
三、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4000美元,比照国际经验,我国总体上处于消费加速转型阶段,居民消费正由原有的简单数量增长演变为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并行,消费结构应快速向更高层次转化。从近几年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化情况看,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步伐相对缓慢,而这也制约了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扩大消费需求,积极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
(一)扭转分配结构中居民收入比重不断下降的趋势,提升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水平
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效举措。因此,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强居民消费能力。一是规范政府收入体系。目前的工作重点,可着重考虑完善政府税收结构,并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等民生投入。根据现有税收结构的特点,应适当降低生产税比重而提高收入税比重。给予企业生产税方面适度的税收减免可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就居民个人所得税而言,要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偷漏税行为惩处力度。对企业所得税而言,可以考虑对部分垄断行业超额利润征收高额所得税。在完善政府税收结构的同时,还要增加社会保障等民生投入,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提高国家贫困线和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水平,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基层专款专用的监督力度。二是扩展居民收入来源,健全再分配调节功能。要多途径扩展居民收入来源,从调整产业结构角度着手缓解居民劳动报酬下降的趋势。要逐步建立市场决定、微观主体决策为基础,国家有效调控的新型企业分配机制,形成劳动者、经营者、所有者相互制衡基础上的多样化的报酬方式。要继续保持目前阶段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势头,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继续扩大农村非农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尤其中西部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创业、就业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再分配机制,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性支付力度,提高总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比例,缩小城乡居民支付受益度的剪刀差。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良好的居民消费预期
扩大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必须建立在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机制相对完备的基础之上,否则,难以形成提高家庭和个人消费意愿,带动国内需求增长的局面。今后,要尽快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根据经济增长情况,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扩大即期消费。当前时期,要着力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拓展农村居民消费需求,推动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
目前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还不到城镇居民的1/3,消费结构也有较大差异,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大大低于城市居民,住房质量和环境也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
要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和完善农村消费增长机制。完善农村流通渠道和网络,开发适销产品,调整供应结构。进一步加强农村消费市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消费环境建设,要科学规划和构建现代农村消费品市场体系,降低农村商品物流配送成本,推动连锁经营和现代流通模式向农村延伸,努力促进农村消费城市化。同时,要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家电下乡、建材下乡、支持农民自建住房政策,扩大下乡消费品品种,提高补助上限,进一步加强农民消费性补贴。
农村家庭购买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相对过高是现阶段城乡消费结构差异,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倒挂”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切实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着眼于解决农村民生问题,不断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减少农村家庭公共服务消费支出比例,以有效避免城乡消费水平和结构“倒挂”,合理带动农村家庭消费。
(四)改善市场秩序,提振居民消费信心
完善消费市场的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要从源头上治理污染,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要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坚决打击价格欺诈,严肃查处串通涨价,深入推进价格自律,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稳定市场价格预期,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要将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制度化,构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体系,用法律武器打破消费领域的地区、行业封锁和垄断,整顿和治理市场流通秩序,强化讲诚信、守契约、反欺诈的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居民消费信心,促进安全消费。
参考资料:
①课题组,《农民工市民化: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战略问题》,《调查研究报告》,2011年54号
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当前我国消费品市场形势分析及2011年趋势预测》,《调查研究报告》,2011年20号
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我国消费品市场形势分析及趋势预测》,《调查研究报告》,2011年101号
④房爱卿等,《我国消费需求发展趋势和消费政策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4月
⑤程兰芳,《中国城镇居民家庭经济结构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9月
⑥专版,《扩消费:调结构的重中之重》,《南方日报》,2009年12月07日
⑦祁京梅,《我国消费需求趋势研究及实证分析探索》,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8月
10月1日,中国国庆之际,加拿大
咨询局(Conference Board of Canada)公布了一份针对Potash公司(Potash Corp. of Saskatchewan Inc.)收购案的分析报告,这份受萨斯喀彻温省政府委托而做的报告声称,来自中国的国有企业中化参与竞购Potash公司将给当地政府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这几乎等于宣布了中化参与竞购Potash公司交易的死亡。
但是,对于钾肥进口依存度高达70%的中国而言,拥有世界钾肥存量将近一半的萨斯喀彻温省,依然是一片充满诱惑的土地,中国企业前往投资或许只是早晚问题。目前在萨省控制着中国企业在海外最具规模一块钾矿资产的中川国际矿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川矿业),就有意引入包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投)在内的投资者,以开发其在当地的钾矿。
不论最终中投是否入股中川,抑或有其他中国投资者前往加拿大萨省投资当地钾矿,加拿大当地政府在Potash交易中表现出的担忧,都是中国企业未来必须化解的障碍。
死亡报告
加拿大咨询局自称是非营利组织,并不进行有利益倾向的游说,但经常受雇于政府,此次正是受Potash公司所在地萨斯喀彻温省政府雇佣,研究Potash被收购后的机会和风险。
加拿大咨询局的研究员把Potash的潜在收购对象分成三类,一类是如必和必拓这样的产业收购者,其次是类似中国国有企业中化这样的顾客端收购者,以及由财富基金、PE基金或退休基金等为主的财务投资者。报告分析后得出结论,认为必和必拓收购Potash,可利用Potash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其目前正在开发的Jansen钾肥项目需向萨省上缴的税收,十年总额将近20亿加元。
但报告认为中化收购可能造成更大负面影响,并提出严重警告:“一个更大的担忧是,显著降低世界钾肥价格的运营策略带来的财政影响。如果收购者选择忽略市场规律,通过高产量和低价格来竞争市场份额――在必和必拓身上不太可能,但在中化身上有可能――萨省财政影响将非常重大。”
加拿大咨询局认为,这种策略带来的钾肥价格下跌,给当地政府带来的税收损失可能达到十年57亿加元。报告认为中国公司很可能采取这种策略。
“我们认为必和必拓不太可能追求这样一种策略,因为这不是他们获得最大投资回报的最好方式。必和必拓更可能遵守市场规律,如此才能证明其为收购Potash公司支付的溢价。”报告将风险制造者指向中国收购者,“萨省应关注来自国有企业诸如中化的竞购,特别是考虑到这是来自一个主要进口国(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诸如中化,并不面对如必和必拓这类商业企业所面临的约束,因此更有可能不按市场规律来支撑钾肥价格。中化有强烈的动机带领世界市场走向价格竞争,这对萨省的生产商,以及全球钾肥生产商,无疑会带来损害。中国是极少数2009年针对需求下降和价格下跌没有缩减钾肥产量的国家。”
意见分歧
就在加拿大咨询局报告发表之前,《南华早报》引述消息人士话称,中化集团公司旗下的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与贷款方洽谈为竞购Potash公司提供融资,以挑战必和必拓提出的390亿美元的收购要约。报道称,中化国际与海内外银行之间的谈判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化国际尚未决定是否向Potash发起收购。
加拿大咨询局的报告对中化将是一个严厉的警告。此前,业内人士对中化竞购意见分歧,支持者的理由无非强调钾肥对中国农业的战略重要性。针对中国公司参与竞购的分析都来自于一种假设:必和必拓成功收购Potash公司,钾肥市场的垄断格局将进一步加剧,使钾肥市场演变为另一个“铁矿石”市场。
不过,负责中国对外投资的决策圈内部,对中国企业参与Potash交易不乏否定意见。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最近就了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从战略角度看,Potash目前的竞购价和估值都处于高位,并购代价较高。
钾肥其实早已是垄断市场,世界钾肥两大销售联盟(加拿大的Canpotex联盟和苏联的BPC+IPC销售联盟)控制全球70%产能,前十大企业控制全球96%的产能。中金报告认为,如果必和必拓实现收购并继续开发其在加拿大的Jansen Lake项目,其在全球控制的产能占比将从2009年的17.2%上升至2015年的28.4%。
但中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完全没有应对之策。据公开信息,未来几年国内还将有至少170万吨产能释放,因此,至2015年,中国在国内外控制的钾肥产能将达到600万吨以上,中金估计,未来中国钾肥使用量将稳定在1100万-1300万吨间,2015年中国钾肥进口依存度约为46%-51%,比2003-2007年间的68%有所降低。
“2008年国内农民看钾肥太贵,纷纷选择了少施或不施钾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地质科学院钾盐方面的专家郑绵平告诉记者,这和钾肥的使用特性相关,一两年不施钾肥,对土地和农业收成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因此钾肥短期消费具备一定弹性。
必和必拓的收购要约宣布后,Potash市值一路攀升,使中国企业参与竞购的成本大为攀升。至9月16日,Potash市值已涨至436亿美元,相当于过去五年年均的全球钾肥贸易金额75 亿美元的5.8倍,相当于中国过去五年年均进口额19.8亿美元的22倍。中国出手等于一次性预支中国未来22年的钾肥进口成本。
中金公司战略研究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分析师告诉记者,从中长期看,全球钾肥市场的供求将维持基本平衡。目前国际投行的主流观点是,中长期钾肥价格会稳定上涨或基本与目前持平,很难再出现暴涨局面。“在海外获取钾肥资源是必要的,但在目前价格条件和市场氛围下,选择竞购Potash公司代价较高,风险也加大。”中金的分析师说。
如何出手
“中国企业该不该如此跟风,必和必拓想买什么,我们就跟着买什么?中国企业如果想买,早干什么去了?为什么非等价格被炒高才出手?我们一直嚷嚷着缺这个缺那个,但我们最缺乏通盘考虑和统一部署。”一位中国资源类企业的海外高管向记者表示,像Potash这样的巨无霸,全吃下来并没有太大必要,中国企业可以效仿中铝入股力拓的模式,有策略地参与其中。
中化集团是国内最大的农业投入品(化肥、农药、种子)一体化经营企业,它与Potash主营业务契合,Potash目前还持有中化集团旗下中化化肥22.06%的股份。
自必和必拓收购事件浮出水面,中化集团就成为市场上最关注的潜在竞购对象。中化集团新闻发言人从始至终未对中化集团是否参与作出评论,但表示“对此事关注”。英国《金融时报》此前报道,中化集团聘请了德意志银行和花旗集团担任财务顾问,Potash已和中化集团顾问多次接洽。
不过,一位接近中化的消息人士向记者表示,中化内部有意见认为,Potash是想借中国公司竞标抬价,缺乏合作诚意,单凭中化一家实力,光靠银行贷款也很难吞下Potash。
业界对中化参与的可能性则一直抱有怀疑。曾在必和必拓任职的一位高管对记者分析称,中化自身财力不够(资产仅200多亿美元),在国际市场上并非一个有很深资历的玩家,加之中国央企身份,很难取得卖家和加拿大政府的认可。
至于另一个可能的参与方中司,的确对钾矿有兴趣,不仅与Potash有过接触,还接洽过同样在加拿大萨省拥有钾矿的中川矿业。不过,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中投认为Potash公司估价过高,兴趣也不强烈。
无论中化抑或中投,不得不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如何令加拿大政府放心地接纳来自中国的投资者?Potash公司所在地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的省长华尔(Brad Wall)此前已间接表达了反对,认为由来自世界最大钾肥进口国之一的公司在全球最大钾肥公司Potash中持有大量股份,不符合萨斯喀彻温省的最佳利益。
加拿大咨询局的研究报告进一步证实了萨省省长华尔的担心,也挑明了当地政府关注的两个问题:税收和就业。报告建议,加拿大政府在审批交易时,可附加条件要求收购者将总部保留在萨省当地,并且高管在当地居住等等,同时可调整税收政策以获得合理财政收入。
关键词:淘宝网;个人网店;增值税;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3
根据CNNIC2013年3月的《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为12594亿元,其中C2C网购交易规模占比70.4%。而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3年(上)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份,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1246万家。随着个人网店迅猛发展,上网购物已经成为大众选择。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些网上交易却鲜有纳税的。下文将以占C2C购物网站市场份额95.1%的淘宝网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对个人网店征税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进行阐述。
一、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7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1997年在苏州召开了第一届电子商务学术研讨会,随后有连续召开了三次,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形势,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促进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个人网店则是在2003年出现,截止2012年低,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已经高达1365万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的交易规模占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高达6.3%。
以淘宝网个人网店的发展为例。2006年7月,淘宝网的用户规模为4384.4万人,而到2013年2月,其用户规模已达20361.1万人,约为2006年7月的4.6倍。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邱泽奇教授的团队和阿里研究中心共同研究的《为何开网店?》和《谁在开网店》分析,在淘宝网(C2C模式下)开网店的人群可分为三类,包括事业淘宝者、体验淘宝者和机会淘宝者。其中事业淘宝者是将经营网点作为自己甚至家庭的一份事业,为了增加收入、实现自我价值以及获得社会认可,这部分经营者占淘宝网店数量的31.90%;体验淘宝者是抱着体验的态度,不是为了谋生,不完全是为了赚钱,更多的想试试运气,为了消磨时间和认识更多的人,占比为36.60%;机会淘宝者是抱着投机心态,如有其它赚钱机会和更好的网店平台,可能就会放弃淘宝,比重为31.50%。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在淘宝网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当中,其中近七成的店家兼职经营网店,如下表1所示。
表1:2012年淘宝网店店主职业状态分布
随着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今淘宝网个人开店的规模被准确划分为三类:小卖家、中等买家和大卖家,而小卖家在淘宝网店中占比较重。根据阿里研究中心分析,卖家人员规模仅自己一人的占了大半(58.1%),5人以下的规模占97.1%。此外,根据数据显示,目前94%的淘宝网个人网店的经营者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
表2:网点员工数量
数据来源:为何开网店?(数据信息图)
二、个人网店征税存在的问题
1.个人网店基数大,征税成本高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3年(上)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份,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1246万家。面对这么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以当前我国税收系统的人力资源状况和信息系统管理能力是很难有效地实现全面监督和逐个征税的。
同时,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大,交易品种繁多,因此传统的税收征管办法很难跟踪统计每一个卖家的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交易额,以至于很难采取适合的税种、税率对C2C交易进行征税。
2.政策模糊,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现行的网上交易管理条款也极少。虽然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使得网上开店进入“实名制”时代。以在淘宝网开店为例:首先在淘宝网注册账户,然后进行支付宝实名认证,即真实身份认证,便可拥有一个淘宝网店铺。
然而要获取个人网店的纳税主体信息实施征税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卖家在淘宝网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实名登记后无法再变更信息,但网店经营的不稳定性使得“网店易主”的情况极为普遍,使“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
3.无纸化操作,计税依据确定困难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通过网络传输,而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的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线索,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计税凭证。
此外,在资金结算方面,以淘宝网为例,其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既有网上支付的如支付宝、网上银行、信用卡支付,也有线下交易如货到付款、网点支付,还有用话费充值卡进行交易等多种方式。若税务机关对多种资金结算方式一一监管,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但若强制采用某种支付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达到防止个人商铺偷税漏税的作用,但是,一方面会降低作为电子商务用户的选择自主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可能得不偿失,阻碍了电子商务和其他支付行业的发展。
4.避免打击微型经济,税率难以确定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若税率设置不恰当,使个人网店成本过高,根据格雷欣法则①,可能导致网上商品质量下降。由于淘宝网等C2C网站的经营采取的是低价策略,如果对其税率设置不当,网店由此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网店将失去价格优势,销售和利润必然受到影响,这样一来,一些不法商家就会以降低商品成本的方式选择低质量假冒产品欺骗买家,以维持商品价格不变。久而久之,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高质量网店将会难以生存,逐渐退出网上市场。
此外,个人网店对拉动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互联网数据中心的统计:截至2012年12月,电子商务平台中仅淘宝网一家即创造直接就业机会467.7万个,拉动间接就业约1333万个。若个人网店的税率过高,则个人网店的成本增加将导致部分商家选择关闭网店,就此造成一部分失业,打击微型经济的积极性。
5.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难度大
在C2C领域,由于纳税意识淡薄,买卖双方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往往达成不要发票的共识,以回避缴税以降低各自的成本。加上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秘性,不少网店业主又滋生了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而国家税收政策滞后,税源监控手段落后,税务机关在网络交易中的税收征管盲区、盲点较多,给了有偷税漏税主观故意者可乘之机。这样普遍的消费心态也助长了网上交易偷税漏税的行为,造成税收征管的困难。
三、个人网店环境下征税方案研究
1.个人网店征税的理论依据
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阶段,C2C模式个人网店的数量逐年增加,其交易量也在不断扩大,整个行业向着成熟阶段迅速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近十年来,以年均高于40%的增速迅猛发展,2012年网上零售交易规模达到1.32万亿元,同比增长64.7%,占据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7%,其中C2C模式的交易占比63%。而2012年淘宝网完成销售额1.15万亿;仅“双十一”一天的销售额就高达191亿。因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攀升,在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奕龙便建议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对网店征税,到了2013年两会期间步步高董事长王填也提交了关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议案。对个人网店征税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可以使我国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国税法的首要职能就是保障国家组织财政收入,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同时也起到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这就提供了对个人网店征税的必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规定,其中对于税款征收方式中的委托代征税款,以及税款征收制度中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据可适用于个人网店征收管理当中,而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样也适用并规范了个人网店征税,以及提供法律保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指出,只要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附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其中该条例并未对交易方式做出特殊规定与限制。对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而言,虽然是新兴的电子网络交易模式,且结算也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支付,但是这也是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人并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必然会产生增值额。是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理应征收增值税。
2.我国个人网店征收增值税的设想
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对个人网店征收增值税是较普遍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网店的纳税人是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自然人。由于自然人一般不做税务登记,因而经营个人网店的自然人便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例如,向淘宝网申请开网店的时候,应提交并核实身份信息,要求上传清晰可辨认的身份证,以及网上银行账户信息;而对于买家而言,在提交订单时,便已将联系方式留底。这样,在淘宝交易平台上交易主体的身份确认只需要简单地通过淘宝平台的资料调取即可完成。考虑到我国个人网店正处于发展阶段,税收负担过重反而会抑制其发展,造成事倍功半的结果。因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上应有所收敛,给予一定的空间去发展,待到电子商务市场成熟时,考虑全面征税。因此,个人网店征税对象首先定为实物商品的买卖和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劳务。对于虚拟商品,如网上买卖的注册会计师听课认证码、电子书籍等暂缓征税。
当然,个人网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有所调低。由于在淘宝网上的大部分个人网店销售商品的单价并不高,日销售额不会过多,因此对于规模较小、总体实力较弱的个人网店,现行的17%和13%税率带来的税负过重,进而失去了网店的优势,相关成本将会提高,并且大部分个人网店也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再者,根据图1数据可知,淘宝网个人网店的售价相比于实体店的售价要低,要求与实体店征收税率一致,则加重网店经营者负担,严重阻碍其发展,同样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图1:淘宝店铺与实体店的售价比
(来源于《2011年淘宝卖家经营发展状况研究报告》)
为使电子商务行业快速稳定的向前发展,对个人网店采用的税率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而定,且不可抵扣进项。具体而言,可用各自销售数量为权重,再乘以网店售价和实体店售价来分析个人网店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淘宝网上的零售单价低于10元的商品一些卖家,可当遵照增值税起征点规定,按照平均每日营业收入300元至500元判断是否纳税,其中具体起征点由各地方视当前地方个人网店发展情况而定。
在电子商务征税中,计税基础的确定始终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电子商务之所以会难于征管,源于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贸易方式,其所具有的活动“虚拟化”、支付手段隐匿化、操作无纸化等特点给电子商务增值税计税基础的确定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给税收收入带来不确定性。而个人网店的征收管理问题,应该区别于现行的征管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税务部门需要制定一种新的有效的方式,快速查出企业未作税务登记的网站和其他网址。解决方法之一便是与域名登记机关相协作,让其税务登记,即域名登记机关有义务及时将申请域名注册的纳税人在网上设立的网站、网址、上网交易商品种类和品名、交易结算方法以及网络银行账户等资料报送给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从而解决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确认问题。因当前个人网店购物大多数进行网上银行支付,而主要的支付手段有三种:客户账户支付、电子现金支付和电子信用卡支付。对以电子现金支付的交易,由于电子现金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因此只能在客户申领电子现金的时候由发给电子现金的银行预扣缴增值税税款;对于以电子信用卡支付的交易,由于两者都是客户凭信用进行购买,在客户购买行为完成后,最终都有一个开户行为客户扣款的过程,因此可在客户下账时由开户行代扣增值税税款。
另外,税务机关可设置一独立监管机构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监管。例如,2008年,重庆市渝中区率先成立西南首个电子商务监管所,探索实现全覆盖的市场监管,消除电子商务监管这一工商监管中的弱项。该所遵循“由浅入深、先易后难、勇于创新”的原则,以电子商务虚假宣传为突破口,探索山实体经济监管向虚拟经济监管延伸之路。
给予个人网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针对个人网店的经营者,划分不同人群,如大学生创业,或残疾人、下岗职工自主开店等特殊情形。其次是分析个人网店销售的货物,如是淘宝网常规店铺销售的新商品,还是淘宝网跳蚤市场网店销售的旧货。最后考虑个人网店经营年限。
四、完善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建议
加强个人网店税收征管,建立C2C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个人网店的税收特点,利用现有征管资源,从建立税收法律支持平台、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与第三方合作、建立综合评估体系、四个方面上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
1.实行个人网店税务登记制度
对于个人开设淘宝网店,只要求个人进行实名认证,并没有要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目前只有北京等部分地区实行了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要完善征管,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应该在全国实行,但要与实体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区别开来。在完善C2C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后再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个人网店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税务登记制度要适应个人网店的特点。税务登记文书增设域名网址、识别码,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
2.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
税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C2C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合作,建立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当下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难点在于交易中很难准确查出C2C模式中交易双方的税收来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第三方代缴代征制度。所谓第三方是指C2C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营运平台为了便于收取佣金和手续费都有电子交易数据,在现实中,淘宝就有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而且淘宝有其自己的货物交易系统即支付宝。按照支付流程,在消费者确认售货之前,货款都停留在电子平台运营商那里。所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流是通过支付平台进行控制的,这也就为我们通过开发“个人网店征税系统”实现个人网店税收的代扣代缴提供了可能。
税务机关与C2C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实现联网,C2C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需要在现有的支付宝系统的基础上,加载个人网店征税系统,使得完善后的支付宝可以实现网上交易自动跟踪、记录和代扣代缴税款的功能。由于个人网店的单笔交易额普遍偏低,所以该征税系统按每个月每个网店的交易额,实现扣缴税款。具体办法为:在每一笔网上交易行为进行时,自动按照交易的类别套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个月自动进行汇总。并在下个月开始后的10天内从当月的交易额中自动扣缴上个月的应纳税款,扣缴同时不影响当月的销售额记录数。这种征税软件应有交易信息记录和反馈功能,可以记录交易的全过程和所有表单、数据,并且可以实时或定期将记录数据传回税务机关的网络服务器,从网上资金流入手,监控电子商务交易额。
3.加强与当地物流公司的合作
中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是以纳税申报为基础,辅以税收稽查来实现确定应纳税额的目的。而在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交易主体的可隐蔽性、交易地点的、交易完成的快捷性、凭证的虚拟性以及技术上的一些障碍,使得稽查手段相对减少、力度变弱。
个人网店通常把其物流业务以一定的方式委托给物流运营企业同时对物流企业的全程服务进行跟踪。税务机关可以从物流着手,大型的物流企业一般都有物流管理系统,物流管理系统中记载着网店交易的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与大型物流企业实现联网,根据物流企业财务会计系统和签订的电子合同追踪调查物流业务,实施税源监控。物流企业应加强对运单等非发票凭单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物流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注释:
①格雷欣法则是一条经济法则,也称劣币驱逐良币法则,意为在双本位货币制度的情况下,两种货币同时流通时,如果其中之一发生贬值,其实际价值相对低于另一种货币的价值,实际价值高于法定价值的“良币”将被普遍收藏起来,逐步从市场上消失,最终被驱逐出流通领域,实际价值低于法定价值的“劣币”将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导致货币流通不稳定。
参考文献:
[1]曹洪.网店征税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1(11中).
[2]洪兰.C2C模式下网店征税的必要性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3(13).
[3]刘若木.论我国网上商店税收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2(11).
[4]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
[5]马洪娟、刘慧娟、支援.对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的纳税建立研究[J].商业经济,2013(6).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税政策;经济转型
一、低碳经济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实现低碳经济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进入21世纪以来,若仅仅从总量上来说,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之一。尽管中国正在大力研发和部署低碳技术,用低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但中国要实现“低碳发展”的目标,却面临许多问题和考验。究其原因:
第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步伐迅速的加快,使得中国的能源需求处于不断快速增长阶段,这就使得二氧化碳无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排放,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刚性需求,这种状况还可能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第二,作为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经济要实现由“高碳”向“低碳”转变,科技水平、技术研发能力的落后是制约实现低碳经济的最大因素。
第三,由于中国自身存在“富煤、少气、缺油”的自然资源条件,使得中国能源结构主要是以煤炭为主,采用低碳能源资源选择余地十分有限。
第四,中国社会经济的主体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客观上使得能源消耗的主要部门是工业企业,而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在整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无疑加重了推进低碳经济的难度。
(二)低碳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总体向好
早在上世纪末,中国政府就提出了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两型社会”目标。其后,在国家确定的第十一个5年计划中,又明确提出了支持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如,扩大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制定车辆排放的标准、增加森林覆盖的面积、扩展保护生态的区域等等。同时,又规定在政府经济计划中,绿色支出应占9%,对于研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低碳汽车、太阳能、风电、智能电网等)等基础设施,以及废水、废弃物处理等实施必要的财政补贴。此外,国家环境保护部为推动各地低碳经济的落实,于2009年底在北京举办了“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相关政策”专题报告会,明确了发展低碳经济的要点、原则。随后在2010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陕西、云南、广东、湖北、辽宁5省和厦门、杭州、天津、重庆、南昌、贵阳、保定、深圳8市展开实施低碳经济的试点工作。显然,在中国实现低碳经济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过程中。
二、发展低碳经济突显现行财税政策的缺陷
(一)税收政策方面
1.税制结构存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税收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但这种稳定性要符合时展需求、税制结构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就要与时俱进。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在探索中建立过程中,而有关与之相适应的税制结构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使得现行的税制结构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在如何适应国家推进低碳经济方面。如,碳税、环境税讨论了多年却一直未能出台,出台的资源税又存在涵盖面过窄和实际税负过轻的问题,对促进低碳经济的效果不明显。又如,税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了60%,而增值税的比例又过高,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为追求高财政收入而忽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致使推进低碳经济便多停留在口头上。
2.税收公平原则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在部分地方的税收实践中,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为了实现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在税负上采取了种种税收的优惠措施,使得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不在同一平等的起跑线上。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某些地区为了突出引资的成效,对外资良莠不分的统统“引进来”,使得一些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堂而皇之的进入到我国,不仅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也使得低碳经济步伐难以有效的推进。
3.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
为了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成长,国家在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对这些产业做出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对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又如,对一些具有创新性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重点扶持的措施,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但实践的效果表明,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成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主要是推行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对事后的利益让渡,针对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由此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与刺激作用十分有限。
(二)财政政策方面
1.财政收入增长缺乏动力
上世纪90年代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呈现不同的特征,税基广与税源稳且便于征收的税种大多划归中央政府或由中央与地方共享。而一些诸如车船税、契税等零散、难征的小税种划分给地方。在某种意义上,这就使得一些工矿企业较少的地区存在着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在追求政绩和GDP增长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往往以有形的手去干预市场对自然资源的配置和市场价格的机制,甚至部分地方还放任“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随意发展,这同国家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显然背道而驰。
2.财政支出力度不够
根据联合国就环境问题制定的研究报告,当一国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比重达到1%~1.5%时,便可在一定程度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态势;投资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就得到大大改善。欧美一些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该比就达到了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治理环境方面的财政投入目前尚不足1%,财政在这方面支出力度显然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论文关键词]税收国际避税反避税转移定价资本弱化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