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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全文

时间:2023-06-06 09:01: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计划生育法全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1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并对原《条例》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为确保调整和修改后的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现将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

全文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我市实施新《条例》的办法尚未颁布,为保证新《条例》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我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新《条例》为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条例》的各项配套规定。

二、新《条例》公布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尚未作出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原《条例》或《办法》处理。因本人责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三、在新《条例》公布前,一孩生育指标和一孩生育证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的二孩生育指标和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五、农业人口过去在生育一个女孩后,按生育政策规定,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由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重新审核,并加盖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和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在1998年10月28日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作出诊断结果后3日内到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的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孕检结果为未孕的,应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如对孕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作出孕检结果后3日内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县级市计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复查;仍有异议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落实节育措施。

七、原已发放的农业人口(包括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的)二孩生育证书,凡未按本意见第五、六条规定审核盖章的,一律无效;坚持怀孕第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孕检时已怀孕,后发生流产的,应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农业人口中原已签订的有关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6种情况的,以及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九条前5种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凡不符合的,合同书自动失效,应交回合同书,退还原合同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和原《办法》规定,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1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并退回保证金。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节育措施。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执行省的规定,按省的统一口径,不得乱开口子。对收回指标和退还原合同保证金的对象不予经济补偿。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的统一规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好衔接过渡中的政策性问题,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平稳过渡。

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新《条例》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迅速通知有关育龄夫妻,按本意见的要求,完成孕检和生育审核工作。审核后可生育的夫妻名单,应在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2篇

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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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第3篇

“我要升小学了!”从今年5月份开始,7岁小女孩彤彤就总对爸爸妈妈念叨个不停。

5月24日、25日,是广东增城市×镇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的日子。24日一大早,彤彤的爸爸刘广就带上各种材料,去给彤彤报名。然而,报名的过程并不顺利。

“若计生资料审查不通过,暂停资料登记。”看着报名点墙上贴着的《入学资料登记程序指引》里的这行字,刘广觉得“格外刺眼”。

刘广是广东增城市人,妻子是广西人,结婚8年,育有一儿一女。彤彤的户口随爸爸,但今年1岁半的弟弟因为是在广西出生,户口就随着妈妈落在了广西,社会抚养费也一直在广西缴纳。刘广没想到,家里的这种特殊情况,成了女儿入学的“障碍”。

5月24日,刘广从报名处出来后,就直奔镇计生办办理入学计生审核。但计生办以“超生二孩且社会抚养费不在广东增城市×镇缴纳”为由,拒绝办理彤彤的入学计生证明。第二天,刘广又跑去学校跟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驻校人员协商,结果还是不行。“计生办不给盖章,孩子就没法报名。”刘广说。

和彤彤一样憧憬着上学的,还有家在广东鹤山市的大宝。5月28日,大宝的妈妈王岚收到了大宝所在幼儿园发的《2014年9月入读小学办证查验(计生、接种证明)通知》,要求家长带齐相关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计生证明。通知还写明,没有入学计生证明,学校不接受报名。

“我了解到,办理计生证明也是有要求的。生育二孩的,需要提交结扎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收据。”王岚说。

由于大宝还有一个不到1岁的弟弟,这就意味着,王岚要提交结扎证明、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收据,才能办计生证明给大宝报名。王岚说,自己粗略计算了一下,社会抚养费将达到22万元左右。王岚觉得委屈:“大宝是计划内的孩子,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果因为这些上不了学,很不合理。”

说起生二胎的原因,王岚说,主要是家里老人的意思。王岚的丈夫是独生子,曾出过一次车祸。这次险些“失独”的经历,让王岚的婆婆昼夜难安,从此,婆婆一直觉得,王岚应该再要一个孩子。丈夫也是同样观点。于是,小宝出生了。

可如今,小宝却成了大宝上学的“拦路虎”。“因为大宝上学的事,我常常睡不着。如果真解决不了,我该怎么向孩子交待啊!”王岚说。

按照规定,王岚还必须接受结扎手术。王岚说,其实自己也不想再生孩子了,但是对于强制要求结扎这事,总是“打心眼儿里觉得不舒服”。

教育部门:是为配合人口统计,不会影响孩子上学

5月到6月,刘广一直奔波于增城市有关部门之间。但得到的答案多是,“我们都是按照文件行事的,我们也没有办法。”

刘广告诉记者,工作人员所说的文件,指的是《2014年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4月22日,该意见在《增城日报》全文刊发。记者看到,其中明确规定,凡具有增城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报名必须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户籍证明和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等资料为依据。

此外,记者还在增城市教育局信息网上查到一份名为《2014年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服务指引》的文件。其中也规定,具有增城市户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非本市等几类适龄儿童,报名时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记者采访了增城市教育局、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相关工作人员称,让家长在孩子入学时提交计生证明,只是为了配合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人口统计,不会影响到孩子上学。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答复中说,“我市开展登记采集更新人口信息工作,并不影响新生入学。”且表示,增城市也从未发生因入学登记信息而造成新生不能入学的事情发生。

王岚所在的广东鹤山市,当地政府门户网上有《鹤山市2014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工作指引》,其中也规定,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报名需提交《户口簿》、计生证明和接种防疫证。当地的另一份文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鹤府[2009]14号)也要求,“在新生入学时要审核其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

鹤山市教育局在接受采访时称,根据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教育部门在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时查验其父母计划生育证明,并造册通报给当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鹤山市教育局称,该局是计划生育兼职成员单位,因此根据上述条款开展了相关工作。

但鹤山市教育局强调,一直以来,都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发现鹤山市有适龄儿童因其父母计划生育问题而无法入学的情况。

记者查询了多地2014年小学入学相关政策文件,发现除广东外,江苏、青海、浙江、贵州、福建、山东的部分地区也有类似规定,要求孩子入学时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为什么要用钱买弟弟?为什么买了弟弟我才能上学?”

为了不让孩子过早地经历这些,王岚和刘广都选择了对孩子加以隐瞒。在打相关电话时,刘广总是跑出家门去讲电话。夫妻俩在家里谈论此事时,都要等到大宝熟睡后才讨论。实在着急,就用QQ交流。

但最近王岚和朋友的一次饭局,让大宝有所察觉。饭桌上,大家谈论起社会抚养费和入学的事,坐在一旁的大宝一直全神贯注地听着。

“妈妈,为什么要用钱买弟弟?为什么买了弟弟我才能上学?”一回到家,大宝的问题就把王岚问懵了,“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王岚苦笑了几声。

王岚告诉记者,女儿问问题的那一幕,她永远不会忘记。当时,她看着女儿稚嫩的脸庞和茫然的眼神,忽然就预想到了儿子几年后办理小学入学手续的情景。

“计划内的女儿上学都如此艰难,如果相关政策没有改变,几年后儿子报名又会怎样……我觉得很无力。”王岚说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关注二胎入学报名政策的家长不在少数。刘广曾加入一个QQ群,这些来自天南海北的爸爸妈妈,因关注二胎的入学报名政策而聚集在一起。某个地方的入学政策发生新变化,会引起其他家长们的热议。

“虽然很多家庭的第二个孩子才刚出生,还不到上学的年龄,但家长对这方面的政策都很关注,毕竟教育是个大事。”刘广说。

令刘广欣慰的是,7月10日国家卫计委召开的新闻会,强调禁止将落户、入学、低保与父母落实计生情况挂钩,增城市将彤彤的社会抚养费问题暂时搁置,先为她报了名。渴望上学的彤彤已经在开学前收到了入学通知书。

王岚说,大宝也已经报上名了。但前提是王岚在6月底接受了结扎手术,“我考虑了好久才接受结扎,一切都是为了孩子,没办法。”王岚叹息道。

专家:受教育权与生俱来,不应有任何附加条件

“这些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就一些地方教育部门仍然要求适龄儿童入学时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做法,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义务教育法》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以任何理由侵犯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都是不对的。”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义务教育法》并没有规定适龄儿童入学需要有什么条件,受教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不应该把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

熊丙奇认为,社会抚养费、结扎证明等,与教育问题是两码事。“莫把父母的责任落到孩子的教育问题上。”熊丙奇说,“如果孩子得不到教育,将来可能会给社会带来麻烦,而这些麻烦通通需要社会买单,增加了社会的运营成本。”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刘海峰也认为,“一个孩子如果不能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对其成长、生活、发展都将产生消极影响,进而对整个社会构成负面影响。”

熊丙奇表示,教育与计划生育“松绑”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他认为,地方教育部门自己设置门槛,让适龄儿童没有入学保障,这是违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责任人应该被追究责任。“不论是什么原因,孩子的受教育权不可侵犯。教育与计划生育是两码事,不应该混为一谈。”

“从近几年我国的人口情况来看,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人口出生率大大下降,已经低于人口正常更替的水平。”刘海峰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本身已经在作出调整,相应的教育政策也应该适时调整。

第4篇

【关键词】

输卵管吻合;复孕率;开腹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输卵管结扎术后因孩子意外夭折而要求行输卵管复通术的对象相对增多,如何提高输卵管复通成功率,解除育龄妇女结扎术后的后顾之忧,是广大计划生育临床医生一直关注的课题。本研究对在我站局麻强化麻下行开腹输卵管吻合术后复孕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复孕率与受术者年龄、术前结扎部位、术后输卵管长度等因素有关,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1998年5月至2005年12月,因输卵管结扎术后子女夭折,来我站要求行输卵管复通术的172例妇女在局麻强化麻下行开腹输卵管吻合术。此172例妇女平均年龄36(26~45)岁,输卵管结扎方法均为开腹抽芯包埋结扎。绝育时间10个月至17年。

1.2 手术方法 于月经干净后3~7 d手术, 术前常规检查尿、血常规,白带常规,肝、肾功能,凝血功能及妇科B超、心电图等。在局部麻醉(2%利多卡因)+杜冷丁(100 mg)静脉点滴强化麻下, 取下腹正中原切口处行横或纵切口约3~4 cm,切除原瘢痕,逐层切开腹壁各层,探查子宫及附件及有无粘连,卵巢大小、质地,输卵管形态、长度,确定输卵管结扎的部位和方式,术者用吊钩将输卵管提出,直视下用微型器械行输卵管吻合术。在输卵管结扎瘢痕处浆膜下注入生理盐水,纵行切开浆膜,使浆膜与输卵管管芯分离,游离并切除结扎瘢痕组织,以硬膜外麻醉导管分别插入两断端通液,确认输卵管通畅,将两断端拉拢,留置硬膜外麻醉导管作临时支架,用6/0~7/0无损伤缝线行3、6、9、12点间断全肌层缝合。吻合时避免输卵管发生扭曲,边缘重叠,针距适当,必要时酌情补针。再用生理盐水注入导管中,边注入边撤导管,观察有无明显反流和渗漏,以硬膜外麻醉导管经伞口通液提示输卵管吻合复通情况,间断缝合、修补输卵管浆膜。术中用生理盐水(500 ml滴入肾上腺素1~2滴)冲洗手术视野,保持输卵管湿润。术毕取出支架,测量复通后输卵管长度,腹腔内留置低分子右旋糖苷250~300 ml、庆大素8万U、透明质酸酶1500 U、地塞米松10 mg,以防粘连,依次关腹。以1号丝线皮内缝合术缝合皮肤,切口无须拆线。

1.3 术后处理 常规应用止血、抗生素,去枕平卧6 h,避免受术者术后恶心、呕吐。术后无须禁食,嘱受术者恢复后尽早下地活动,以避免腹腔粘连。术后第3天行输卵管通液术,术后第1个月月经干净3~7 d内行第2次输卵管通液术。术后1个月内禁止性生活,术后避孕2个月,监测排卵。

2 结果

2.1 复通术后不同年龄组复孕情况比较 将172例对象按不同年龄分为三组,不同年龄组术后复孕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复通术后不同年龄组复孕结果

年龄(岁)例数(例)复孕数(例,%)

26~3097(77.78)

31~40126106(84.13)

>403720(54.05)

2.2 复通术后不同输卵管长度组复孕情况比较 按输卵管吻合后长度(以最长一侧输卵管长度为准)将对象分为三组,不同输卵管长度复孕率有统计学差异(P7 cm复孕率最高,详见表2:

表2

复通术后不同长度输卵管组复孕情况

输卵管长度(cm)例数(例)复孕数(例,%)

57 cm135105(77.78)

>7 cm2624(92.31)

2.3 不同结扎部位组输卵管复通术后复孕情况 将172例对象按结扎部位分为间质部组、峡部组、壶腹部组、近伞部(距伞部

表3

术前不同结扎部位在复通术后复孕情况

结扎部位例数(例)复孕数(例,%)

间质部2614(53.85)

峡部8678(90.70)

壶腹部4331(72.09)

近伞部1710(58.82)

3 讨论

随着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开展,输卵管结扎术后因孩子意外夭折而要求行输卵管复通术的对象相对增多,如何提高输卵管复通成功率,解除育龄妇女结扎术后的后顾之忧,是值得计划生育临床医生关注的课题。

因医务人员配置及设备等原因,输卵管复通术在基层单位难以开展。但局麻强化麻下行开腹输卵管吻合术,具有手术简单、效果良好的优点,适用于基层计生站及医院。本组输卵管吻合术后复孕率为77.33%,与国内其他报道相似[1]。输卵管吻合术后复孕率高低,笔者手术中体会到与下列因素有关①受术者年龄;年轻者复孕率较高,40岁以后明显下降。国内崔龙波等[2]研究认为这与卵母细胞减少及卵巢、输卵管和子宫的功能下降有关。②输卵管结扎部位;本文结果显示输卵管峡部吻合后复孕率较高,与国内其他报道相同[3],壶腹部次之,间质部及近伞部复孕率较低。③输卵管吻合术后的长度;保留一定长度是提高吻合术后宫内妊娠的重要因素[4],输卵管长度大于5 cm复孕率明显高于小于5 cm者,与国内其他报道相似[5]。④手术者操作要稳、轻、快,手术时间不宜太长,这对减少输卵管的刺激和术后并发症,提高复孕率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我们计划生育临床医生在行输卵管结扎时,既要有效地达到结扎避孕目的,又要选择好结扎的部位,在行输卵管吻合术时要操作熟练,尽量减少对输卵管的损伤,保留一定长度的输卵管,这有利于输卵管吻合术后复孕率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 李梅生.输卵管复通术.人民军医出版社,2001,5:174180.

[2] 崔龙波,孙方臻.与衰老相关的母源性生育力下降.动物学杂志,2005,40(1):114118.

[3] 李际春,丁永慧,潘丽华.输卵管复通术181例临床分析.宁夏医学院学报,2005,27(1):3739.

[4] 李红,周远荣,陈静,等.直视下输卵管吻合术30例探讨.实用医学杂志,2008,15(2):223234.

第5篇

本书曾于2007年在香港出过一版,书一出版就受到了广泛关注,并引发了激烈争论,被中央电视台专门开会宣布为禁书,被网友称之为“中国第一禁书”,从而奠定了本书在中国人口研究历史上的地位。在人口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际,本书经过作者大篇幅的精心修订之后在内地与广大读者见面了。

比较而言,内地版《大国空巢》持论更温和,内容更精简,数据更扎实,观点更明确,如作者在本书自序中所言:“从文字来看,香港版去除了一些‘酒糟’,只浓缩为本书20%的内容,新增了80%内容……香港版里主要用的是自制的‘鸟铳’……这一版添置了一些‘枪炮’(复习了大学和研究生时学过的人口统计学,并向一些人口学者请教,使得方法更符合规范)。”可以说,这是作者的一本心血力作!

本书的出版或许会引发新一轮关于人口政策的争论,但我们认为,争论是凸现真理的一条有效途径。

书中从“主流家庭需要生三个孩子”、“人口推动经济繁荣”、 “假如中国未曾实行计划生育” 、“将中国人口降低到7亿、5亿会怎么样”、 “计生委用虚假数据进行人口恐吓”、 “二胎方案也是错误的”、“中国人口政策需要敦刻尔克式调整”等十二个问题入手,逐一进行了分析。全文42万字,全面系统反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推荐书目:《大国空巢》

作者:易富贤

定价:55.00

出版社:中国发展出版社

《中国经济迫切十问》

192,168人次参与网络投票的热点问题,房价向左向右?……本书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栏目组织,就时下中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发问,邀请众多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实际从业者等撰文作答,内容涉及经济发展、社会时事、民生民情以及文化教育等各领域和行业。数十多位专业人士,数十多篇精辟文章,冷静把脉当下中国经济。

《中国人的焦虑从哪里来》

全书从“正视社会不公”谈起,细说“蜗居”在中国、穷富的差距和成因、反思人民利益。这位被评价为“为富人说话,替穷人办事”的有良心的经济学家,在84岁高龄,新书文风观点依然犀利无比,问国家、问社会、问民生,三问中国,对中国当前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理性的分析,用案例与数据自答,剖析当下中国人的精神状态与生活现状。

《正能量》

本书是一部心理励志著作。作者为读者打开了一扇重新认识自己和他人的窗户,严谨又趣味十足地阐释了“表现”原理与正能量之间的“亲密”关系,揭秘了什么样的行为模式可以影响人的信念、情绪、意志力。本书通过一系列的训练方法,提升我们内在的信任、豁达、愉悦、进取等正能量教会我们如何激发自身的潜能,引爆内在的正能量。

第6篇

XX县XX乡XX村XX的家庭,夫妻相敬相爱,遵纪守法,平等互助,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工作上互相照顾,共同进步,共同提高,在事业上取得了成功;在生活中尊老爱幼,教子有方,取得了家庭、事业的双丰收。尤其是在创建“平安家庭”示范户的活动中树立了榜样,成为当地所有家庭的楷模。

XX一家现有3口人,他一家人和睦相处,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科学发展观。XX同志自2008年10月份担任XX村委会妇女主任后,她在工作上兢兢业业,积极上进,为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勤勤恳恳的耕耘。尤其是在创建“平安家庭”标兵户的活动中,作为全村的带头人,她和爱人知法守法,积极倡导无暴力、无犯罪、无违法的文明户宣传活动,努力做安全文明之家。在她的带动下,全村所有家庭全面开展了争创文明户家庭活动,全村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居民安居乐业。

在家庭中,XX是一名好女儿、好妻子、好妈妈。对于双方的老人,她在繁忙的计划生育工作之余,总是要抽出时间,买上营养品去探望,还要为老人端茶送饭,从未让老人家吃过一口冷饭剩菜;并经常与老人家谈心,不仅在生活上关心、体贴老人,而且在思想上关心老人,让父母生活的快乐、健康。为教育好孩子,她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她的丈夫是做生意,工作特别忙,因此一切家务活儿及照顾老人的事情都她一个人承担,但她从未有怨言,尽心尽力做好家务事,不给丈夫添一丝烦恼,全心全意支持丈夫的事业。无论工作多忙,一回到家,她总要抽出时间问问孩子的学习情况,了解孩子的思想状况,重视对孩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教育,教育他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做对社会有所作为、有所贡献的人。

在村里,她不仅细心的照顾孤寡老人,和邻里之间的关系也相处的很好,每当谁家有困难,她都能热心帮忙,为她们解决矛盾。隔壁邻居都非常尊敬她,她和姊妹之间更是无话不说,相处得很融洽,她们之间从未红过脸,姊妹间总有说不完的话,大家互相尊重、互相关心,遇事有商量,XX村民都称XX一家是一个和谐、幸福、平安的家庭。

老有所养,平等关爱,有事业上的成就,也有学业上的飞跃,在这个家里每个人都努力实现着自身价值,为社会大家庭在尽职尽责,“平安家庭”就在这里得到了清楚地诠释。在她们的带动下,全村村民不但提高了自身素质,也倡导了一种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全村的移风易俗做出了贡献。

第7篇

【关键词】 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终止妊娠

作者单位:341000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以往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妊娠一般只限于妊娠50 d内的早期妊娠,对妊娠80~120 d的妊娠传统的终止妊娠的方法为宫腔插管后再采用钳刮方法,而该方法存在手术操作引起的感染、子宫穿孔、容易残留、出血量多等并发症,临床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本文旨在探索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对妊娠80~120 d以内的妊娠终止的可行性。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676例健康妇女无用药禁忌证,尿妊娠试验阳性,B超诊断宫内妊娠,结合妇检,子宫大小与妊娠天数相符,676例患者年龄、孕产史一般特征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1.2 用药方法

1.2.1 A组594例,每天空腹2 h后口服米非司酮50 mg,1次/d,连服 3 d,总量150 mg;于第4天晨起空腹单次口服米索前列醇0.6 mg,来门诊观察,半个月后复查。

1.2.2 B组82例,米非司酮服法同上述A组,于第4天早晨来诊,空腹单次口服米索0.6 mg;2 h后根据宫颈开大情况予以阴道后穹窿部分给药,如果宫口开大

1.3 疗效判定标准

1.3.1 A组①完全流产 胎囊完全排出,阴道出血停止或仅有少量淡红色分泌物;②不全流产:宫腔内有残留组织,因出血多或出血时间长而清宫;③失败:用药1周内未排出胎囊,妊娠试验阳性,清宫时清出绒毛组织。

1.3.2 B组①完全流产:用药后整个胎儿及胎盘排出;②不全流产:胎儿排出但部分胎盘或胎膜残留而需清宫;③失败:胎儿及胎盘未排出而需刮宫或钳刮等。

2 结果

2.1 A组 妊娠50 d内,完全流产率95.7%,51~80 d完全流产率93.3%,流产率与妊娠天数无关(P>0.05)见表1

表1

妊娠天数与疗效的关系(A组)

妊娠天数完全流产(例)不全流产(例)失败(例)

≤50 d384143

51~80 d180255

2.2 B组 妊娠81~90 d完全流产率为96.8%,91~110 d完全流产率为75.9%,111~120 d完全流产率为72.7%。妊娠天数越少,完全流产率高,效果显著(P

表2

妊娠天数与疗效的关系(B组)

妊娠天数完全流产(例)不全流产(例)失败(例)

81~90 d3001

91~111 d2234

111~120 d1624

3 讨论

3.1 米非司酮是一种合成类固醇,结构类似炔诺酮,具有抗孕酮特征,对子宫内膜孕激素受体的亲和力比孕酮高5倍,因而能和孕酮竞争而与蜕膜的孕激素受体结合,从而阻断孕酮活性而终止妊娠,同时由于妊娠蜕膜坏死,释放内源性前列腺素,促进宫颈软化及子宫收缩,配伍米索前列醇更加发挥前列腺素的作用。

3.2 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对终止妊娠80 d以内的完全流产率为94.9%,且使用方便,不良反应小,痛苦小,效果满意。口服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外加阴道上米索前列醇对于终止81~120 d以内妊娠的药流完全流产率为82.9%,其中妊娠在81~120 d的妊娠天数越小,药流完全流产效果越好,可能因胎儿胎囊与母体附着性小的缘故。对于中期妊娠引产者,与传统的终止中期妊娠实行钳刮术等比较,应用此法减少了手术操作的机会,痛苦小,且感染和子宫穿孔等并发症少;即使引产未成功再行钳刮术,宫颈软化好,宫颈扩张容易或不用扩张,减少了钳刮手术操作的困难;同时由于药物的子宫收缩作用,还能减少流产后的阴道流血量。

3.3 失败原因 有些原因尚待探索。分析原因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①个体差异,对于某些人来说药物用量不足或维持时间不够,不能有效的拮抗靶器官(宫内膜)孕激素受体的作用,导致内源性前列腺素产生不足,子宫对外源性前列腺素敏感性降低,使子宫收缩强度不够;②子宫因素分析同国内报导原因相近,药流时子宫平滑肌较强收缩,宫颈内口及峡部应同步放松,妊娠产物才能顺利排出,如峡部不放松,内口紧闭,都会使胎囊在峡部滞留;③子宫解剖上异常,如子宫过度前后倾屈,炎症或手术造成的宫颈管盲端形成,或宫颈先天发育不良致弹性差,均会给胎囊排出造成障碍;④大月份的可能由于观察时间不够等。

总之,口服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方案进行药流对于妊娠80 d以内的使用方便、安全、效果好值得大力推广。对于妊娠81~120 d的可能由于病例少,岂今为止尚未出现宫颈裂伤,胎盘早剥,强直宫缩及大流血等并发症,值得更深一步探讨。

参 考 文 献

[1] 乐杰.妇产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386.

[2] 徐庸定.人类生育控制的新方法-抗孕激素抗孕药RU486.国外医学计划生育分册,1986,4:218.

第8篇

关键词:生育意愿;理想子女数;意愿生育子女数;测量效度

中图分类号:C9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8-0059-13

作者简介:风笑天,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苏 南京 210093)

随着“全面二孩”生育政策2016年初在全国范围的迅速落地,有关“是否应该放开二孩生育”、“应该何时放开二孩生育”等问题的讨论或许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但是,近些年来学术界围绕二孩政策放开所进行的一系列学术讨论和众多的争论,却值得我们认真进行反思和检讨。因为,在对社会世界的各种现象及变化规律进行探索、以便为人们的社会实践提供指南的过程中,我们的研究思路、研究方式、研究方法等等都有可能存在偏差。在这种偏差引导下产生的研究结果,则有可能误导我们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因此,在上述讨论和争论告一段落的时候,认真反思我们围绕二孩政策问题所进行的各种研究的方式、过程和结果,同样是研究者的一种学术责任。

一、生育政策调整的效果质疑生育意愿调查结果

几年以前,围绕着“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制定与出台,政府部门和学术界一直在关注两个焦点问题:其一,全国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条件的人口有多少;其二,这些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条件的人口中,究竟有多少人会再生一个孩子。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既是回答各种与二孩生育相关的人口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的基础,也是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新的生育政策的基础。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卫计委已有明确的结果:全国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人口大约为1100万1;但对第二个问题,研究预测结果与“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的实际申请状况、新增人口状况之间则出现了明显差距。学术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曾对放开“单独二孩”后的新增人口给出了各种预测,从每年平均130-160万,到每年不超过200万等等。1但政策实施一年后,全国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条件的1100万人口中,实际申请生育二孩的数量只有107万。2申请比例仅为符合条件人口的10%左右。“‘单独二孩’政策‘遇冷’”成为近两年来概括这种巨大差距的流行语。3

为什么研究预测的结果与实际申请的结果之间会有这么大的差距?除了因为政策实施的时间只有短短一年等具体因素外,是否与长期以来我们一直用以作为政策制定参考依据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有一定的关系?换句话说,之前大量的生育意愿调查所给出的相关结果,在反映中国人真实的生育意愿方面是否缺乏足够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正是“单独二孩”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以及符合政策条件人口的实际申请状况,在不经意间将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众多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也将生育意愿的测量问题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或许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从来没有像最近几年这样受到重视,但与此同时,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也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受到质疑。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有关生育意愿的“前期研究成果面临前所未有的实践检验和历史考验”4。

客观地说,生育意愿并不等同于生育行为,也不一定能准确地预测生育行为。但目前用来预测生育行为的最好方式依旧是首先了解生育意愿。“在众多关于生育问题的研究中,有关生育意愿的研究一直受到特别的关注,其原因当然是由于人们企望通过对生育意愿的了解来预见到生育水平的变化。”5不仅众多的人口学研究需要在各种人口预测和人口推算的模型中加入生育意愿的变量,并设定生育意愿的具体数值;而且在政府决策部门制定和调整人口生育政策过程中,所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样也是人们的生育意愿。“在人口研究领域,生育意愿不仅是研究生育观念的主要内容,也被作为预测未来生育水平的指标之一”,“了解生育意愿对判断生育率变化日益重要”。6正是由于学术界对人们生育意愿的这种严重依赖,或者说,正是由于生育意愿在一个国家的人口生产、人口发展、人口政策制定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因此,科学地、准确地了解人们的生育意愿,就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我国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对育龄人群生育意愿的测量方法的深入研究还是比较缺乏的”7, 因此,我们有理由去重新思考这样一些基本问题:三十多年来,众多研究者(包括笔者在内,后同)在实际调查中是如何测量生育意愿的?各种生育意愿测量的效度究竟如何?众多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生育意愿?探讨和回答这些问题正是本文的主要目标。

二、三十多年来我们在如何测量生育意愿

“生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兼有三个特征:即数量、时间和性别”8,因而人们的生育意愿也相应地包含生育子女的数量、生育子女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性别三个方面的内容9。在实际研究中,研究者通常将生育意愿操作化为“意愿生育数量”、“意愿生育时间”、“意愿生育性别”等。1其中,意愿生育数量是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与我国人口增长、人口预测、人口控制、人口政策最为相关的方面。因此,本文也将讨论的重点放在这一方面。2

那么,三十多年来我们的生育意愿调查是如何测量人们的生育意愿的?现有的各种生育意愿测量的效度究竟如何?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经验的证据,即需要对现有的大量生育意愿调查进行系统的考察。

据侯佳伟等人统计,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国内学术界发表的大大小小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有两三百个。他们通过筛选,对其中227项研究的结果进行了统计,纵向地描述和分析了我国居民生育意愿的变迁趋势。3候文选取生育意愿调查结果的方式是在现有文献中选取“全部可得的”调查结果,即从CNKI上所能查到的、有生育意愿测量方式的全部调查结果。他们采取这种方法选取样本,主要是出于进行定量统计分析的需要。但这种选取方式的一个不利后果,就是样本中会包括许多一般性的、小范围的、小规模的、低质量的、特别是未公开发表的研究结果(如研究生W位论文)。这样,虽然227项研究中的每一项调查都会有一个生育意愿的具体数字,但这个数字的质量究竟如何、其价值究竟有多大却是值得探讨的。

为了避免候文的选取方法所造成的原始文献质量不高、调查结果代表性不高等缺陷,笔者选取那些相对“重要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来进行分析。用来衡量“重要”的标准是:(1)调查范围大(调查范围在县、市级范围以上);(2)样本规模大(有效样本规模在500人以上);(3)学术品质高(调查结果公开发表在核心刊物上)。从可行性方面考虑,笔者又增加了第4条标准,即通过中国知网(CNKI)可以被检索到。具体的选择方式和过程如下:

首先,于2016年3月14日,在中国知网的全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确定搜索范围为“核心期刊”,并以篇名包含“生育意愿”为检索词进行搜索,共得到115篇论文。其次,逐一阅读这115篇论文,排除掉:(1)非经验研究的论文(纯理论探讨、文献综述类、国外研究状况介绍类的论文等);(2)调查范围为县、市以下区域(如村、镇、街道、社区等)的论文;(3)调查的样本规模小于500的论文;(4)采用个案研究等定性研究方法的论文;(5)没有报告(从文中也查不到、辨别不出)生育意愿测量指标的经验研究论文;(6)没有报告调查项目相关信息(如调查时间、地点、总体、样本等)的论文;(7)仅调查二胎生育意愿(即只询问是否会再次生育)的论文。

经过筛选,最终得到符合要求的经验研究论文56篇,这些论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41项调查项目。可以说,这41项调查项目构成了目前国内在生育意愿方面的最重要的经验调查。4通过对这41项调查结果的解析,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揭示出国内目前生育意愿调查的主要现状。下面是这41项调查项目的相关情况,特别是生育意愿测量指标的统计。5

通过表1的统计结果我们看出,国内现有的41项重要生育意愿调查中,研究者对“生育意愿”的测量几乎百分之百地采用了两种方式:一是用“理想子女数”来测量;二是用“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来测量。前者大约占了70%(29项),后者大约占了30%(13项)。6

注:a:调查中用来测量二孩生育意愿时所用指标。b:此种测量方式的完整表述应该是:“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此处为简化表格,以“假设意愿子女数”表示,下同。c:北京市2002年的调查在侯亚非、马小红等不同学者的论文中,所介绍的样本规模不一致。d:北京市2006年的调查在侯亚非、马小红等不同学者的论文中,所介绍的样本规模不一致。e:该调查中用紧密相连的两个问题来测量,前一个是“如果不考虑生育政策和其他条件,你认为一般家庭有几个孩子最理想?”紧接着问的第二个问题是“你自己希望生几个孩子?”此处分别作为“理想子女数”和“假设意愿子女数”统计;f:其调查中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您是否打算生二孩”,这实际上是在测量“符合政策人群的二孩生育安排,而不是一般的生育意愿”;“为了尽可能获取被访人真实的生育意愿”,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您理想中的孩子数量”。故只取其这一测量方式。参见石智雷等《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家庭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人口研究》2014年第5期。

实际上,不仅本文所考查的这41项重要调查的情况是如此,侯佳伟等人对生育意愿调查进行统计的结果,也发现研究者采用的都是这两种测量方式。他们指出,在其所统计的227项调查中,使用最多的问题是:“您认为一个家庭中最理想的孩子数是几个”,“您认为一对夫妇生几个孩子最合适”,“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你希望生几个孩子”,“如果完全按个人意愿,您希望生几个孩子”,“如果允许随意生孩子,你希望生几个孩子”。显然,前两种问题是典型的“理想子女数”问题,后三种问题则是典型的“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问题。

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状况?为什么研究者不直接询问人们“你想生几个孩子”?这是由于,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中,我国一直实行着以“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这一客观现实面前,研究者无法直接测量人们本源的(即没有生育政策制约和影响的)生育意愿。因此,为了尽可能了解人们心底里的真实意愿,研究者不得已采取了两条间接的途径来进行测量:一条途径是改测量“生育意愿”为测量“理想子女数”,即改“你想生几个孩子”为“你认为理想的家庭应该有几个孩子”;另一条途径则是改“现实有政策”为“假设无政策”,即改“你想生几个孩子”为“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你想生几个孩子”。现在的问题是:这两种测量方式都是有效的生育意愿测量吗?或者说,这两种方式所测量的真的都是人们的生育意愿吗?如果情况并非如此,那么,研究者通过这两种测量方式得到的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比如60%的人想生两个孩子,或者人们的平均生育意愿为1.8个孩子等等),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生育意愿?

三、两种测量方式的效度如何?

测量的效度(validity of measurement)是指测量的有效性或准确性。效度是衡量测量质量的两个关键指标之一(另一个指标是测量的信度)。下面我们从测量效度的视角,对生育意愿调查中的两种测量方式进行分析。

1、“理想子女数”:测量的是“意愿”还是“看法”?

上述表1的结果表明,绝大多数生育意愿调查采取的是“理想子女数”指标。问题是,“理想子女数”真的是在测量人们的生育意愿吗?让我们从采用“理想子女数”这种测量方式的生育意愿调查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开始分析。下面是调查问卷中的具体问题:

“你认为理想的家庭应该有几个孩子?” “你认为理想的家庭最好有几个孩子?”“你认为一个家庭中生几个孩子最理想?”“您认为一个家庭中最理想的孩子数是几个?” “你认为一个幸福的家庭最好有几个孩子?”“您认为一对夫妇生几个孩子最合适?”

仔细分析上述各种提问,不难看出,尽管具体表述方式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都是以“你认为……?”的方式提出问题的。正是这种特定的提问方式决定了它们实际上是在询问人们对某种现象或某件事情的“看法”、“态度”或“认识”,而不是在询问人们对这一现象或事情的“愿望”、“期望”或“想法”!这正是我们理解“理想子女数”这种测量方式实质的P键,也是这种测量方式与生育意愿概念本质内涵之间的差别所在!这种本质的差别揭示出,用“理想子女数”作为“生育意愿”的测量指标,效度并不高!

何为意愿?最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内心想去做、希望去做或者希望去达到、实现某件事的想法。而生育意愿,就是人们对于自身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的主观期望和意愿,也就是人们内心对于自己生不生孩子、生几个孩子、生男孩还是生女孩、什么时候生等问题的想法或期望。从国外学者的英文表述中我们或许也能得到一定的启示:生育意愿常见的英文表述是fertility intention,或者fertility desire,fertility will。所有这些表述强调的都是“想要”生育孩子的“打算”、“愿望”和“想法”。而“意愿生育子女数”的英文表述则是“desired number of children”或者“intended number of children”1,直译过来就是“渴望要的孩子数目”或者“打算要的孩子数目”。这些正是生育意愿的本意。所以说,生育意愿本质上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期望”。而上述各种测量“理想子女数”的调查问题实质上询问的则是人们的一种主观“看法”、“认识”或者一种“态度”。尽管这种“看法”、“认识”或“态度”与这种“期望”相关,但二者却并不是一回事。

“期望”更多地包含着人们内心的某种渴望和追求,而“看法”、“认识”或“态度”则更多地停留在认知层面,具有更多“是好是坏”、“是对是错”、“是合适还是不合适”的判断内涵。更直接地说,“你认为理想的家庭应该有几个孩子”等问题所测量的,其实是被调查者关于“理想的家庭”或者说“理想的家庭结构”(国外也称为理想家庭规模,即ideal family size,实际上指的是理想子女数量)的看法。或者说是人们对“理想的家庭”、“理想的家庭结构”的一种主观认知。而我们想知道的生育意愿,则是人们对生孩子这件事情的“想法”、“期望”或“打算”。它所回答的是诸如“想不想”、“期望如何”、“渴望如何”这样的问题,而不是回答理想家庭“应该如何”、“什么样最好”。

既然“理想子女数”并不是对生育意愿的有效测量,众多研究者为什么都使用这一指标呢?笔者分析,研究者一定程度上是基于这样一种潜在的假设:即人们理想中的孩子数目就是他们希望生育的孩子数目。因此,了解他们的“理想子女数”就可以了解他们的生育意愿。从理论上说,这种潜在的假设并没有错。但是,这种“并没有错”却是有前提的。这种前提就是:社会中既不存在任何限制或者鼓励生育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也不存在任何限制或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即人们的生育完全处于一种自主、自发、自然状态中。然而,十分显然地是,我国并不存在这样的前提(即使是目前也不存在)。且不说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会对人们的生育意愿产生影响,仅仅人口政策这一个方面,就会使得这样的前提不复存在。

人们对“理想子女数”的回答,只能看成是一种在理想条件下、理想状态中的期望,是一种不考虑现实条件和现实情况的期望。而人们的生育意愿,则是一种在国家生育政策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自身家庭状况,以及个人价值观念、生活取向、身体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下的期望。因此,“最理想有两个孩子”是一件事,但实际生活中自己想不想生两个孩子、愿不愿意生两个孩子、能不能生两个孩子却又是另一件事。比如,研究者在生育意愿调查中经常听到的诸如“虽然有两个孩子最理想,但考虑到经济因素(或抚养孩子的成本等),我们还是只想要一个孩子”,“虽然生两个孩子最理想,但考虑到我们的精力有限(或身体不好、或工作太忙等),我们还是只想生一个孩子”,或者“虽然生一个孩子最理想,但考虑到祖辈的期望(如传宗接代、或增加劳动力、或多子多福等),我们还是想生两个孩子”等回答,就是对这种差别的一种说明。

更为重要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计划生育政策对人们生育意愿的影响是刚性的。无论是1979年开始的严格限制生育的人口政策,还是现在有条件放宽生育的人口政策,都会使得人们心底里的生育意愿与这种影响下所形成的社会认知产生分离。作为认知层面的“理想子女数”,其反映的主要不是作为个体的人们的“想法”和“愿望”,而是社会中大多数人认可、大多数人接受的某种“看法”或“观念”。用有的研究者的话说,这种“理想子女数”“相当于对孩子数量的主观最优判断”1,“反映的是一种社会观念”、一种“普遍可接受的社会价值和生育观念”。因此,“从概念上和测量上都与生育意愿有差别”2 。“其实,‘理想子女数’仅是生育意愿的指标之一,它反映的是生育的社会规范或个人生育观念, 是人们心目中的完美家庭构成,而不是个人或家庭的现实生育需求或个人意愿。”3也正因为“理想子女数”反映的是一种整体性的社会认知,因而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在一段时期中对不同对象进行调查,所得到的结果相互之间差别并不大)。

综上所述,生育意愿本质上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期望”、“想法”或“打算”,而“理想子女数”的提问方式所测量的实质上只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的主观“看法”、“认识”或“观念”。它既不同于人心底里对希望生育几个孩子的真实想法,也不能准确反映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特定条件后选择的实际生育几个孩子的行为。总之,“理想子女数”的确与人们的生育意愿“相关”,但二者并不“相等”。它虽然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实质上反映的只是社会观念的变化),但它与人们实际的生育意愿之间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它不需要回答者去综合考虑个人的现实情景和家庭的特定条件,不需要考虑诸如子女的抚育成本、家庭的经济条件、夫妇的时间精力、母亲的年龄、祖辈的身体状况、甚至家庭的住房条件等众多客观的、与生育和养育孩子紧密相关的现实因素。而一旦考虑这些现实因素,回答者的回答可能就会大不相同了。这些现实的因素都可能使“理想子女数”所得到的只是人们的一种“理想”,而不可能成为他们的现实。因此,用“理想子女数”来测量人们的生育意愿,效度并不高。然而,现实中70%左右的调查使用的正是这种效度不高的指标。这或许就是按调查结果做出的预测与实际申请生育的结果之间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它启示我们:在认识和预测人们的生育意愿方面,“理想子女数”只能作为一种有限的参考。

2、假设与现实:第二条测量途径的特征及其局限

关于测量生育意愿的第二条途径,我们同样按照测量的效度标准来进行衡量。先来看看第二种测量方式在实际调查问卷中所采取的具体提问形式:

“假如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你希望生几个孩子?”“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你想生几个孩子?”“如果国家政策允许,你打算要几个孩子?”“如果完全按个人意愿,您希望生几个孩子?”“如果允许随意生孩子,你想生几个孩子?”

不难发现,在上述各种不同的提问中,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它们都是以“假如”、“如果”等条件句的方式来进行提问的。如果先不看这些假设的条件,只看问题的后一半,即“你希望生几个孩子”、“你想生几个孩子”等等,则它们所测量的正是我们希望得到的生育意愿,或者说,后一半问题对生育意愿的测量具有很好的效度。然而,十分遗憾地是,由于我国社会三十多年来的现实中客观存在着限制人们生育数量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这种“希望生几个”、“想生几个”的有效测量又受着F实中存在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干扰和影响,不可能直接询问。所以,研究者不得不在这些具有很好测量效度的问题前面,加上“假如”、“如果”等条件句作为前提。这样一来,所有测量又都变成了一种假设式:“假设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完全按个人意愿”等。第二条途径的测量效度问题也就集中到了“假设条件句”的影响上。这种加上了假设条件语句的调查问题,对于测量人们真实的生育意愿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这种“假设条件语句”的提问,客观上将被调查者置身于一种非现实的情境中,即“假设”、“假如”的条件性,也就意味着其所提问题的内容和情境的不现实性。或许研究者的愿望(实际上是研究者主观意识中或潜意识中的一种假设)是:让被调查者暂时不考虑当前面临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现实,进入到一种假定的、不受限制的、可以任由自己决定生育行为的情境中来考虑问题。那么,他们的回答所反映的就是真的面临这种情景时的想法。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了解到真实的生育意愿。虽然笔者不能完全排除研究者的这一良好愿望的确有实现的可能,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良好的愿望或许更多只是研究者自己的“一厢情愿”。更为理性的考虑则是:应该站在现实的层面,站在被调查者的地位,从被调查者的角度来分析和看待这种假设前提的可能影响和实际效果。试想一下,在现实社会中,当一个普通的被调查者面对调查问卷中这样一个假设性问题,或者说这样一种假设的情景时,他的反应会是什么?他又会如何思考和回答这样的问题?

客观的现实是:调查问卷中的“假如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与实际生活中明明有计划生育政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问卷中的“如果国家政策允许”与实际生活中明明国家政策不允许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对立。而且这种明显的差距和对立又客观地存在于被调查者的头脑中。它会导致被调查者在这种超出现实、脱离现实的问题面前,产生一种“这是不可能的”、“这是不现实的”、“这是假的”自然反应,继而在其回答调查问题的潜意识中,形成一种“反正这也不是真的”的心理。即无论我怎么回答,无论我选择的答案是什么,都不会真的变成现实。正是假设条件式的提问所带来的这种心理反应,可能导致被调查者在回答这类调查问题,特别是在回答自填问卷中的这类问题时,不考虑自己真实的想法,而是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或者是“任意的”答案。从而导致其回答结果与他们真实的生育意愿之间产生距离。换句话说,“假设性的”问题和“假设的”情景所能得到的,或许也只是被调查者“假设的”意愿,而非他们真实的、实际的意愿。“这种假设性的政策环境不同于真实的政策环境,据此得出的结果可能跟真实政策环境下人们的实际决策有较大的差异。”1因此,用“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来测量人们的生育意愿,也存在着缺乏现实性的不足。这种缺乏现实性的特点就是第二种测量方式在效度上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其次,除了“假设性”的影响外,“假设条件下意愿生育子女数”的测量方式还存在另一个弱点,这就是,要在“有生育政策限制的条件下”去了解人们在“没有生育政策限制条件下”的生育意愿,本身或许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有研究者认为,那种要求被调查者在“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假设条件下来回答生育意愿问题的做法,“对于被调查者来说很难想象”2(即被调查者很难想像出自己在那种不可能、不现实的情景中的想法和行为)。的确,在客观上有计划生育政策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去想像自己在没有这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景中所具有的想法和行为,或许真的有些不合情理。而以这种想象的结果来代表人们在真的面临没有计划生育政策情境中的想法和行为,也的确有些靠不住。因此,“假设条件下意愿生育子女数”的测量方式所存在的这一“现实效度”问题也同样值得重视。

四、两条路径的相对效果:谁离人们的生育意愿更远?

上述分析表明,从测量的效度来衡量,不仅采用“理想子女数”的方式没有真正测量到研究者想测量的现象,采用“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的方式可能同样也很难准确地测量到这一现象。正因为两种测量方式的效度都不高,导致了众多调查的结果与现实社会中人们实际的生育意愿之间存在差距,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依据调查结果所做的人口预测偏离了现实社会中人们实际申请和生育的现实。从更深的层面上说,关于当代中国人的生育意愿,我们实际上所了解和认识到的并不十分准确,或者说十分有限。这是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的一个重要现实。

当然,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由于无法采用直接的测量方式,研究者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这两种不尽如人意的测量方式。但是更高的学术标准则要求我们进一步弄清楚,现有的这两种都不太完美的生育意愿测量方式中,哪一种的效果相对会好一些?即从认识和了解当代中国人生育意愿状况的角度,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比较一下,哪一种方式得到的结果相对接近现实,哪一种方式的结果可能离现实相对更远、误差相对更大一些?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确立衡量和比较的标准。最好的标准自然是当社会中没有生育政策限制时,或者说当人们不受生育政策限制时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但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现实社会中一直存在着计划生育政策,而所有的生育意愿调查也都是在有这种政策的现实条件下进行的,所以,这种最好的标准并不存在。我们只能用其他标准来近似地替代。

笔者认为,在现实条件下,相对可靠且实用的标准是那些“具有现实性”的调查结果。这里所说的“具有现实性”,指的是调查对象在现实的生育政策面前,并不受其限制。换句话说,就是在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条件下,调查对象依旧符合生育两个孩子的要求。这种具有“现实性”的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双独育龄夫妇”、“农村一孩为女孩的育龄夫妇”、2013年底以后的“单独育龄夫妇”、2015年底以后的“所有育龄夫妇”等。只有对这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群所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才有可能测量到当事人真正的生育意愿。因为在询问他们的生育意愿时,既可以不用“理想子女数”,也可以去掉“假设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语,而是可以直接进行询问。他们对于生育意愿的回答相对来说也会更加接近其真实的意愿。当然,由于这类人群实际上也只是可以生育二孩的人群,所以,调查的问题也主要围绕着是否想生二孩进行。1那么,这些“具有现实性”的调查对象希望生育二孩的比例是多少?他们希望生育的子女数量平均又是多少呢?

文献检索结果表明,到目前为止,这种针对“具有现实性”的调查对象的生育意愿调查共有8项:其中有4项是对北京市“双独夫妇”生育意愿的调查;有2项是对江苏省六个市县“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者”生育意愿的调查;1项是对全国五大城市“双独夫妇”的生育意愿调查;1项是对湖北省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夫妇的调查。下面表2是这8项调查的结果统计:

表2的结果表明:这些符合政策条件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对象中,平均希望生育二孩的比例为36%;希望生育一孩比例为64%;平均希望生育子女数为1.36个。

如果将表2所得到的、对符合政策条件可以生育二孩的调查对象进行调查所得结果作为衡量标准的话,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用前述两种测量方式的具体结果来与之进行比较。即看看前述两种测量方式的结果中,哪一种相对接近上述结果,哪一种则离上述结果相对较远。

表2 具有现实性的生育意愿调查中关于二孩生育意愿的结果 (%)

[调查地点 调查时间 调查对象 样本规模 想生二孩 不想生二孩 没想好 北京调查 2006 城市双独夫妇 (249) 26.1 44.2 29.7 2008 农村双独夫妇 (339) 36.3 34.2 29.5 2011 双独夫妇 (178) 29.8 43.3 27.0 2013 双独夫妇 (222) 43.0 29.1 27.8 江苏调查 2006 有一孩符合二孩条件者 (3457) 11.1 68.8 20.1 2010 有一孩符合二孩条件者 (4437) 42.5 57.5 五大城市调查

2008

双独夫妇 (314) 27.1 62.1 10.8 湖北调查 2014 符合二孩条件者 (10030) 23.3 57.3 19.5 符合单独二孩者 (6958) 21.5 59.2 19.3 8项调查平均愿意比例 29.0 50.6 20.4 将“没想好”按“想生”与“不想生”的比例分配后 36.4 63.6 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 1.36个 ]

为此,笔者采用两种方式收集证据。一种方式是将前面表1中的41项调查结果按两种测量方式分别计,从总体上来比较二者的结果;另一种方式是选择那些在同一研究中同时运用了两种测量方式的调查项目,来具体比较两种方式的测量结果。下面的表3是第一种方式比较的结果:

表3 国内 41项重要生育意愿调查中两种测量方式子女平均数的统计

[调查

平均a 调查 平均 调查 平均 调查 平均

林富德,1988 2.11 风笑天,2000 1.33 风笑天,2002 1.32 莫丽霞,2002 2.01 陈字 等,2004 - 风笑天,2004 1.33 周俊山 等,2004 1.16 谢永飞 等,2005 1.88 王学义 等,2006 - 王天宇 等,00-09 - 覃民 等,2009 1.40 廖庆忠 等,2009 1.53 郑真真,2010b 1.42 以上10项“假设意愿子女数“测量平均值为1.55;除三项外,基本上处于1.3-1.5之间;如去掉例外的三项,则平均为1.36 屈锡华,1990 2.50 梁鸿,1996 1.75 赵景辉,1996 1.25 周长洪 等,1997 1.56 尤丹珍 等,2000 2.01 陈卫 等,2001 1.82 李建新 等,2002 1.71 候亚非 等,2002 1.04 庄渝霞,2002 1.66 王金营 等,2006 1.80 覃民 等,2006 1.60 马小红 等,2006 1.18 侯亚非 等,2006 1.23 侯亚非 等,2006 1.18 江苏课题,2007 1.45 郭志仪 等,2007 2.04 马小红,2008 1.47 廖庆忠 等,2009 1.53 宋健 等,2009 1.61 徐映梅 等,2009 1.70 汤兆云 等,2010 1.84 郑真真,2010 1.65 王军 等,2011 1.85 王军 等,2012 1.86 卿树涛 等,2012 1.61 王军,2013 1.87 庄亚儿 等,2013 1.93 石智雷 等,2014c

1.71 张晓青 等,2015 1.82 以上29项“理想子女数”测量平均值为1.72;除北京、哈尔滨等调查外,基本上都处于1.6-1.9之间;如去掉北京、哈尔滨的结果,则为1.8。 ]

注:a:少数论文没有直接报告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或者平均理想子女数,系笔者根据表中统计数字计算得出。b与c两项研究的测量内容与本文的处理方式参见表1说明。

表3的统计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假设条件下意愿生育子女数”的测量结果基本上处于1.3-1.5之间,“理想子女数”的测量结果则基本上处于1.6-1.9之间,“理想子女数”的测量结果明显高于“假设条件下意愿生育子女数”的测量结果。如果去掉少数相对特殊的调查结果,那么,“假设条件下意愿生育子女数”的测量结果与前面表2“具有现实性”的调查结果几乎相同;而“理想子女数”的测量结果则与其相距甚远。第一种方式证明“理想子女数”的测量结果更加远离衡量标准。

下列几项调查中,研究者对同一个样本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测量方法,正好为我们提供了按第二种方式进行比较的结果。

调查项目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3年11月对上海市8501名20-49岁、目前在婚、夫妻至少一方为上海户籍的育龄夫妇进行了调查,同时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测量方式。该调查结果表明,对于“你认为理想的家庭应该有几个孩子”这一问题,73%的被调查者回答为两个,25%的回答为一个,总体的平均理想子女数是1.75个孩子。而对于“在不考虑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下,只考虑你自己的实际情况,你们打算要几个孩子”的问题,回答要两个孩子的比例为48%,回答要一个的比例为46%,二者比例相当,都接近50%。分别比“理想子女数”的比例少了25%和多了21%。其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为1.46个,比平均理想子女数少了近0.3个。1

调查项目2:北京市西城区计生委和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对北京市西城区2504位20-44岁(原文此处误写成20-24岁)的育龄妇女进行了生育意愿调查。该调查同样采用了两种测量方式。其得到的结果是:对于“理想的家庭中应该拥有的孩子数量”(即理想子女数)的问题,调查结果为“被访育龄妇女平均理想子女数量为1.8个”;而对于“在排除政策干扰条件下”“打算生育的孩子数量”的问题(即假设条件下意愿生育子女数),调查结果则为平均1.5个左右。1两相比较,同样是“假设条件下意愿生育子女数”的平均值比“理想子女数”的平均值少了0.3个。2

调查项目3: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所与江苏省计生委2010年对江苏6个市县育龄妇女进行的生育意愿追踪调查中,研究者也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测量问题:“如果不考虑生育政策和其他条件,您认为一般家庭有几个孩子最理想?您自己希望生几个孩子?”其调查结果显示,样本总体的“平均理想子女数显著高于个人期望的平均数(前者为1.65,后者为1.42)”,二者相差0.23个。3

这三项调查项目同样得出了“理想子女数”的测量结果明显高于“假设条件下意愿生育子女数”的结果的结论。也同样证明了“理想子女数”的测量结果更加远离衡量标准。因此,无论是总体统计的方式,还是具体项目实例的方式,两方面证据都一致表明:“理想子女数”的测量结果明显高于“假设意愿子女数”的测量结果;“理想子女数”平均在1.6-1.9之间,即希望生育二孩的比例在60%-90%之间;而“假设条件下意愿生育子女数”平均在1.3-1.5之间,即希望生育二孩的比例在30%-50%之间。通过将这两方面结果与前面的衡量标准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假设条件下意愿生育子女数”更为接近衡量标准,而“理想子女数”则离衡量标准相对较远。实际上,从前述分析中可知:由于“理想子女数”实际测量的是人们的态度、观念和认识,其测量的内容效度明显不高;“假设条件下的意愿子女数”虽然有缺乏现实性的不足,但其测量问题的内容效度明显比“理想子女数”高得多。因此,采用“假设条件下的意愿子女数”来测量人们的生育意愿,比采用“理想子女数”来测量的效果离人们实际的生育意愿会相对近一些。

五、总结与讨论

1.研究的主要结论

三十多年生育意愿调查的实践表明,研究者通常采用“理想子女怠被蛘摺凹偕杼跫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来测量人们的生育意愿。但实际上,“理想子女数”并不是人们“想生的孩子数”;用“理想子女数”进行测量,所得到的只是人们的对生育的看法和观念,而不是人们对于生育的想法和意愿。所以用“理想子女数”来测量人们的生育意愿,其效度并不高。“假设条件下的意愿生育子女数”是在有计划生育政策的现实中假设没有政策,因而这种测量缺乏现实有效性。即“假设无政策”并不是“真的没有政策”。因此,这两条研究者“不得已而为之”的间接测量方式,并不能很好完成对人们真实生育意愿进行准确测量的任务。但相比较而言,“假设条件下意愿子女数”的测量效果优于“理想子女数”的测量效果。即“理想子女数的测量效度更低,它比“假设条件下意愿子女数”离人们的生育意愿更远。

总结三十多年来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由于两种生育意愿测量方式的效度都不高,特别是由于70%左右调查所采用的是测量效度相对更低的“理想子女数”的方式,因此,现有调查对于认识和反映当代中国人的生育意愿来说无疑存在着较大的偏差。这一状况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现有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并没有准确地测量到人们的生育意愿。因而对于当代中国人的生育意愿,我们实际上了解得并不多。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实。

2.相关问题的讨论

在本研究结果的基础上,下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一,如何看待现有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现有生育意愿调查的两种测量方式是在有生育政策限制的背景下研究者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本文指出现有生育意愿测量方式缺乏效度并不意味着这些结果没有价值。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认识和看待它们。换句话说,现有各项生育意愿调查结果的价值会因为我们认识和看待它们的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笔者注意到,学术界对现有的调查结果基本上采取的都是接受、相信的态度,即“视调查结果为现实”。很少有学者去分析这些调查结果在反映客观现实方面是否存在局限、问题和差距。这一方面可以从三十多年来所发表的几百篇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基本上都没有受到质疑或商榷反映出来(受到商榷的调查结果仅一项);另一方面也可以从现有的关于生育意愿研究的文献综述中看出来。无论是风笑天等人关于上世纪最后二十年中生育意愿研究的综述1,还是姚从荣等人关于新世纪前十年中生育意愿研究的综述2,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客观上都承认和接受了现有调查的结果,都在一定程度上把调查结果当作现实看待。两篇综述文章中虽然也有一些分析和评论,但重点都是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和描述,即都是以这些调查结果为基础,来描述生育意愿的变迁趋势。这些情况说明,目前学术界对现有的生育意愿结果的认识,往往都自觉不自觉地基于一种并不成立的前提:即现有调查结果都是对现实社会中人们生育意愿的真实反映,因而相信并接受它们。很少有学者去仔细解析每一项具体生育意愿调查的质量,去认真掂量不同研究结果反映现实生活中人们实际生育意愿的程度。

事实上,可以肯定的是,三十多年来的生育意愿调查,既有较好反映社会现实状况的,也有片面反映社会现实状况的。风笑天曾经以对独生子女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研究为例,进行过具体解析。其研究结果表明:“到目前为止的有关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给我们所描述的是一幅杂乱的图像:他们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目从1.00到1.50,希望生育一孩的比例从最低的45%到最高的80%;期望生育两个孩子的比例从最低的15%到最高的50%;不同调查结果相互之间的差别较大。……现有研究都没有做到完全反映第一代独生子女这一总体所具有的生育意愿的整体状况。或者说,这些调查结果都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描述了这一总体中的一部分对象的生育意愿状况。”3那么,推而广之,现有的众多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很可能也是如此。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一方面,不同调查由于自身质量不同,因而其反映现实社会中人们的生育意愿的正确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有的可能相对接近而另一些则可能相对偏离人们的生育意愿;另一方面,每一项具体生育意愿调查所反映的都只是中国社会中彼时彼地、特定群体的生育意愿。或者说,不同调查结果所反映的往往只是现实的一部分。只有认真解析每一项具体生育意愿调查的对象、方法、过程和结果,才能更好地区分和辨识,也才能更好地利用调查所提供的有用信息去增加我们的认识。

第二,认真反思现有生育意愿测量的意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一直都在关注和讨论生育意愿,关注和讨论人们的生育行为及其与社会的生育水平之间的关系。本研究结果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看待现有调查所得到的生育意愿结果时,应该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虽然在每一项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中,都会得到一个关于人们生育意愿的具体数字,比如1.3、1.5、1.8等等,但这些数字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现实,则是值得研究者认真分析和仔细推敲的。研究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有的生育意愿测量与人们真实的生育意愿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别,进而认识到我们对人们真实的生育意愿实际上只了解到多少。这是将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作为制定人口政策重要参考时应注意的关键一环。而反思和检讨我们对于生育意愿的测量方式,既可以让我们更加客观、更加准确地看待以往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所反映的现实,同时也可以让我们在今后的生育意愿调查中,采取合适的测量指标了解社会现实,更好地为社会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第三,影响生育意愿调查结果的其他因素。本文仅讨论了生育意愿调查中的测量效度问题及其对调查结果的影响。实际上,除了测量效度的影响外,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还会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查对象选择的影响、调查方式选择的影响等。风笑天等人曾专门针对生育意愿调查中的对象选择及其对调查结果的影响问题进行了探讨。其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包含了不应该包含的对象,还是缺少了本应该包含的对象,所有不恰当的调查对象选择都会导致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形成一定的偏差,这些偏差会对我们的认识产生误导,也会对生育政策制定和调整产生影响”1。而对于不同调查方式的影响,也有研究者早就指出,采用在计生部门人员陪同下入户当面访问的方式进行生育意愿调查,会对调查结果产生明显的影响,“有的夫妇不愿轻易表明自己的真正意愿”,“他们中有的想生二胎,但面对调查员和提倡只生一个的社会舆论不敢言明”2。还有的研究者指出,采用自填问卷的方式,“由被调查者在家中填写,问卷表也不用署名,被调查者的心理压力较小,更容易说真话,因而调查结果相对客观,较少干扰性”3。因此,除了注意测量指标的效度问题外,还应对影响生育意愿调查结果的其他因素给予充分的注意。

第四,“全面二孩”背景中的生育意愿测量问题。如果说以往的生育意愿调查由于客观上受制于“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而无法有效地对人们真实的生育意愿进行测量的话,那么,目前“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则为我们提供了相对正常、自然地了解人们生育意愿的空间。研究者既可以不用效度不高的“理想子女数”,也可以去掉“意愿生育子女数”前面的“假设条件”而直接测量生育意愿了。但是应该认识到,即便如此,目前的生育意愿测量实际上仍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们的生育意愿。即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背景下,生育意愿调查所能了解到的,其实只是人们在“最多生两个”条件下的生育意愿,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任何约束条件的生育意愿(或者说,只是在“零至两个孩子”的有限范围内的生育意愿,而不是完整意义上不受限制的0-n个孩子的生育意愿)。这种一般意义上的生育意愿,只有当社会中不存在任何限制或者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时,即人们的生育完全处于一种自主的、自发的、自然的状态时才能得到。也只有在那时,我们进行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才会相对可靠地反映社会现实。

The Fertility Desire of Chinese People:How Much do We Know Exactly?

Feng Xiaotian

第9篇

关键词:莫言;小说;狂欢人物;动物性诉说;《檀香刑》;《蛙》

中图分类号:I207.425 文献标识码:A

莫言的文学创作不只源于生活,还源于其早年丰富的阅读,以及阅读感悟。他像海绵一样,不断汲取着其他文学作家作品中的精髓,并形成独属于自己的宝库,这为其之后的文学创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莫言的文学作品真实、朴实、自由、张扬、深沉,相反而不矛盾,正是这些强烈的情绪以及浓墨重彩的言语直击人心,直击现实。莫言小说的狂欢化是其作品最具代表性的特征之一, 这些狂欢化的人物往往彰显的是没有任何掩饰的人性深处的动物本性,在该类小说中莫言最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是《檀香刑》以及《蛙》。本文通过对这两本小说的详细探究较为具体地展现出莫言小说中的狂欢人物完整的动物性诉说特征。

一、莫言简介

管谟业是莫言的原名,他是山东高密人,是中国第一位荣获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莫言的主要系列作品为乡土作品,莫言的作品不仅仅影响着中国文学的发展方向,对世界文学也有一定的影响以及启发。莫言的文学被称为寻根文学,是民间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文学,朴实、自然、生动。莫言创作的文学作品之所以有如此大的成就以及影响,这与他的经历以及其所阅览的书籍量有很大关系。莫言小时候经历过对他自己来说都最为困难的三年时间,真实地看过当时的社会现状,这在他的生活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莫言早年就极爱看书,书籍阅读量较为丰富,包括中国文学、外国文学,他的文学底蕴以及文学基础较为扎实。莫言的成名之作是《透明的红萝卜》,该作品发表之后,受到各文学大家高度的评价,莫言在文学道路上也越走越远,越走越踏实。

二、《檀香刑》与《蛙》

1.《檀香刑》概述

《檀香刑》是莫言的代表作之一,《檀香刑》创作的主要背景是1898年德国强迫清政府签定了《胶澳租借条约》。1900年德国人开始在山东地区建造胶济铁路,在该背景下发生了孙文抗德的事件,《檀香刑》即以此为原型创作的文学作品。《檀香刑》故事梗概是:发生在高密东北乡中一个小人物也是女主人公孙眉娘其亲爹、干爹、公爹之间的一场生死较量。其中所描绘的酷刑真实且骇人听闻,令人毛骨悚然;所描绘的人物形象生动化,富有个性;所描绘的爱情复杂,富有感染力,成为《檀香刑》中残酷而绚烂的一笔;所展示的人物关系大胆创新,富有悬念。整部小说对人物性格的描绘自由不受节制,对于人性中存在的黑暗面不加以遮掩,大胆凸显,使得小说的冲击感更为强烈,使得故事各情节的碰撞以及连贯性更为令人战栗。

2.《蛙》简述

《蛙》是莫言花费心血较多的一部作品,是其作品中的第十一部长篇小说,据相关资料显示,莫言在该小说上花费了十多年的精力,构思酝酿了十多年,单写作就花费了四年时间,修改定稿三次,是莫言具有代表性以及对于莫言而言意义重大的长篇小说,并获得了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蛙》讲述的背景是农村生育发展史,讲述的主要内容是乡村女医生姑姑50多年的人生经历,在小说中也展露出中国计划生育的艰难性。该书于莫言的重要意义是将接生自己的姑姑写入小说中,完成了自己多年来未曾完成的感恩心愿。《蛙》是莫言小说中最贴近现实的代表作品,在小说中姑姑是一个继承八路军军医衣钵的医生,成功接生了无数个孩子,在妇女心目中逐渐占有一定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而之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姑姑在此过程中也让无数孩子永远无法出生,其中存在的巨大矛盾以及冲突使得姑姑的内心备受折磨。莫言通过客观理智的描写使得这一情感更为凸显,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无奈以及计划生育国策进程的艰辛。

三、莫言小说狂欢人物的动物性诉说浅析

狂欢人物形象在莫言小说中占据的比例较大,是莫言小说中升华情感、突出矛盾、反映现实的存在,为莫言小说的价值提升奠定了一定基础。莫言笔下的各种类型狂欢化人物所代表的意义也是截然不同的,会根据所处的环境以及在不同小说中而有明显的差距。狂欢人物突破等级限制,不受环境约束,不存在敬仰,不存在尊重。动物性是动物与人所存在的共同属性,也是人们所遗忘的,并且不断掩饰的本性,莫言通过狂欢人物的描绘将动物性深层次地展露出来。

1.《檀香刑》狂欢人物的动物性诉说分析

动物性是人类与其他动物之间存在的相似性、通性,而社会的一个现状是人不断地将自我与动物区分开来,用各种说法来装点自我,提升自我,以及将自我的存在神圣化、高贵化;将人与动物完全区分开来,不愿正视两者之间存在的统一性,而忘却了人来源于动物这一事实。动物与人之间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及联系。许多作家都在作品中展露出人的这一特征,莫言也是其中一位。在《檀香刑》中,赵小甲是一个狂欢人物形象,赵小甲是一个心智不全,集合傻子以及小丑特性的人物,正是由于这特性,使得赵小甲成为这部小说中看得最明白以及最真实的人物,他能够直接说出自己的所见所闻,能够以动物般的直觉说出杀害宋三的真凶。在赵小甲的眼中,他身边的社会是一个动物世界,是不同动物之间的斗争。从赵小甲的角度来看,各种人物身上的动物性暴露无遗。

2.《蛙》狂欢人物的动物诉说分析

《蛙》是用更为直接的方式以及更为冲突的方式展露出动物性,主要是通过一个神经特异者秦河来推动剧情的发展,秦河是《蛙》中典型的狂欢人物,秦河直接诉说出蛙与人类之间的关系。通过秦河最为直接的行动来保护蛙的行为来引出蛙的含义,以及蛙在小说中所代表的意义:蛙是生育能力强的代表,是人们所崇拜的对象,与现今成为人们的口粮形成鲜明的对比,讽刺意味明显。从秦河的角度进行展示,蛙与人类的相似性、蛙与人类之间存在的联系,通过半疯癫的说法,来展现出人类与动物之间联系。而蛙被烤着吃则隐喻着社会对动物性的掩埋以及舍弃,社会对动物性的排斥,展现出这一现状。而最终精神特异者秦河成为泥捏娃娃民间艺术家,则代表动物对人性的最终救赎。作者通过蛙来贯穿全文,同时也是想要表露出人类最为真实的一面,人类动物性的一面。

莫言在小说中对狂欢人物的描绘细致入微,在描写过程中不受约束,狂欢人物的刻画更为深刻,所寄托作者的情感更为凸显。

参考文献:

[1]马知遥.《檀香刑》:狂欢化叙述中的女子[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6):91-93.

[2]彭正生,方维保.对话・狂欢・多元意识:莫言小说的复调叙事艺术[J].江淮论坛,2015,(2): 162-167.

[3]孙云霏.生命的狂欢――莫言《蛙》中故事层、话语层和象征层的建构与意义[J].大众文艺,2015,(21): 26.

第10篇

[关键词] 无痛人工流产;术中并发症;近期并发症

[中图分类号] R714.21[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1(c)-024-02

人工流产是意外怀孕后的补救措施,对妇女生理、心理可造成一定创伤。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及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工流产术时如何减轻患者的痛苦及减少并发症显得很重要。近年来,本院用芬太尼+异丙酚用于无痛人工流产术,取得了良好的临床效果。现将我院2007年6~9月共176例无痛人工流产术做以下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病例选择

选择2007年6~9月来我院门诊自愿要求行无痛人工流产术者,术前检查无禁忌证,特别是无严重呼吸循环系统及其他内科合并症,无青光眼、哮喘病史。尿-HCG测定为阳性,B超确诊为宫内孕的早孕妇女176例。年龄最大43岁,最小17岁,孕龄40~70 d,手术操作者均为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2名固定医师及麻醉医师1名。

1.2术前准备

详细询问病史,无手术禁忌证,妇科检查、辅助检查确诊为宫内孕。查血、尿常规、PT+APTT、白带常规均正常,术前禁食4 h,签订人工流产手术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术前排空膀胱。

1.3操作方法

建立静脉通道,给氧、心电监护、静脉给药麻醉、确定患者进入全麻状态,意识消失。麻醉医师全程监护。常规消毒、铺巾,采用负压吸引术。手术步骤:①双合诊确定子宫大小及屈向;②暴露宫颈,消毒宫颈,宫颈钳牵拉出宫颈;③扩张宫颈;④连接宫腔吸管;⑤送入吸管开动负压,搔刮宫腔;⑥取下器械;⑦检查绒毛。术后休息60 min,注意出血及腹痛情况,家属陪伴离院。术后预防感染3 d,术后7~10 d来院回访,休息14 d,1个月内禁性生活或盆浴。

1.4术中并发症

①腹痛:172例诉术中术后无痛,4例诉术后有下腹坠痛,类似经期下腹不适,无需处理,5 min左右自行缓解。②出血:3例术中出血过多(>30 ml)。③人工流产综合征:2例术中有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下降,给予抬高颈部、胸外心脏按压后缓解。④子宫穿孔:0例子宫穿孔。⑤宫颈裂伤:0例。⑥漏吸、空吸:0例。⑦羊水栓塞:0例。

1.5术后近期并发症

①吸宫不全:1例。术后12 d阴道仍有出血,B超示宫腔有异常回声,再次刮宫刮出组织病检确诊为吸宫不全,组织残留。②感染:0例。③宫腔积血:0例。④宫颈管或宫腔粘连:1例宫颈粘连,术后35 d月经未来潮,下肢坠痛不适,给予扩宫后有经血流出,0例宫腔粘连。

2结果

结果见表1,2。

表1176例无痛人工流产术中并发症发生情况[n(%)]

表2176例无痛人工流产术后近期并发症发生情况[n(%)]

3讨论

无痛人工流产操作简单、安全。患者基本无痛苦。患者在安静、平稳、无痛的状态下完成手术,可使患者全身松弛,完全配合,手术顺利进行。

首先患者不紧张,上阴道窥器容易,阴道视野充分暴露、消毒。牵拉宫颈、扩张宫颈无不适,宫颈松弛,可顺利扩宫,避免扩宫困难,避免宫颈裂伤或术后宫颈粘连,避免人工流产综合征的发生。虽有2例术中出现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轻度下降,但未超过正常范围,且经处理后很快恢复。其次负压吸引时、搔刮时患者无痛,可完全放松,充分配合,避免术中患者疼痛不配合,突然改变而极易造成的子宫穿孔,或患者疼痛呼叫,医生受干扰而造成吸宫不全。

无痛人工流产与人工流产操作方法比较无改变,不影响子宫收缩,不增加阴道出血量,同时由于患者完全配合,缩短了手术时间,减少了感染机会。

患者在麻醉状态下手术,对手术创伤在生理、心理方面无感觉,避免人工流产对其造成一定的阴影。且异丙酚是一种新型短效的静脉,它具有以下几项优点:①操作简便,起效迅速,镇痛和无记忆效果确切。②具有超短作用特点,一次用药维持的时间恰为人工流产所需时间。③苏醒迅速、安全。④麻醉过程平稳,使用安全。它使患者完全放松,消除紧张情绪,且术后醒来心情轻松。偶有低血压或暂时性呼吸暂停,无需处理。

无痛人工流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但同时它的“温柔”也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少女受广告宣传影响,或亲身体验过“梦之流”的“无痛苦”,放松了对自身的约束,出现反复流产,带来巨大后遗症。如:自然流产、早产、低体重儿、前置胎盘、胎盘残留、产后出血、继发不孕、月经异常、慢性生殖器炎症等并发症,且对患者也有一定经济损失。所以,在减轻患者痛苦的同时,更要加强预防保健工作,普及避孕知识教育,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

需要反复强调的是,人工流产是避孕失败后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工流产,医疗部门要不断提高手术者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更重要的是加强术后避孕知识教育。

无痛人工流产降低了人工流产并发症的发生,对保护妇女身心健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是医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需求。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的科学化、人性化和文明化,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手术模式。

[参考文献]

[1]乐杰.妇产科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18.

[2]曹泽毅.中华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426-429.

[3]贺兴玲.芬太尼、地西泮联合用于人工流产镇痛临床观察[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24):93,152.

[4]陶璞,张静,高艳敏.异丙酚联合曲马多用于无痛人工流产的临床观察[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23):99.

第11篇

[关键词] 聚甲酚黄溶液;宫颈术后;阴道出血;宫颈上皮化

[中图分类号] R713.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11)04(b)-182-01

近年来,随着宫颈癌筛查的推广与开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检测水平逐渐完善,宫颈病变能被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同时术后并发症也相应出现,如阴道排液、异味、阴道感染、阴道大出血、宫颈粘连。我院采取宫颈术后应用聚甲酚磺醛溶液冲洗,上药,有效避免其并发症的发生,尤其对术后10~20 d阴道晚期出血及降低复发率更为有效。现将聚甲酚磺醛溶液用于宫颈术后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我院门诊行宫颈手术患者(包括宫颈LEEP刀140例,宫颈微波、宫颈锥切、宫颈息肉各10例)170例随机分成观察组和治疗组,各85例。年龄35~60岁,均为已生育妇女。患者年龄、病变类型和病变程度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

1.2 方法

1.2.1 药物来源聚甲酚磺醛溶液25 ml/瓶,由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已经广泛应用于临床。

1.2.2 治疗方法①治疗组:将宫颈术后患者应用聚甲酚磺醛溶液纱布填塞宫颈术后创面,24 h后取出,取出纱布后用聚甲酚磺醛溶液1∶10比例冲洗阴道,1次/d,连用20 d。②对照组,将宫颈术后创面用云南白药纱布填塞,24 h后取出。

1.3 判断标准

阴道排液及阴道出血症状10 d内消失,3周出现宫颈上皮再生上皮化。治疗6个月后复查宫颈液基细胞学检查未见异常。

1.4 统计学方法

应用χ2检验进行,所有统计学数据进行处理与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阴道停止流血及需要再次阴道填塞情况

两组药物治疗效果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药物治疗效果比较(例)

观察组治愈率为85.0%,总有效率为95.1%,对照组治愈率为64.7%,总有效率为85.2%,观察组优于对照组,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两组宫颈上皮修复情况比较

两组宫颈上皮修复情况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2 两组宫颈上皮修复情况比较(例)

3 讨论

聚甲酚磺醛溶液是一种带有很强负电荷高酸物质(pH为0.6),其选择性作用于带有正电荷的病变及坏死组织,通过高酸和蛋白凝固作用,使病菌收敛、萎缩、分解,具有广谱抗菌、杀菌与抗病毒作用。该药最大特点是在选择性作用于病变组织的同时,仍维持正常的阴道酸性环境,而不利于各种病原微生物生长繁殖,却有利于乳酸杆菌滋生繁殖,并保护正常的阴道鳞状上皮;还有使血管收缩及血浆蛋白凝固作用,用于活检或宫颈治疗后的止血,无毒,不引起过敏与耐药性。

经研究证明,术后宫颈组织再生修复是一个炎性浸润的过程,一般为术后6~8周,组织结痂、脱痂最易造成阴道突然大量出血,临床上常规行阴道填塞或电凝止血,给患者带来痛苦和麻烦。术后应用聚甲酚磺醛溶液,在局部形成一层保护膜,既能防止阴道感染、阴道炎发生,又能起到止血作用,能有效抑制这一并发症的发生。聚甲酚磺醛溶液用于宫颈术后,安全、简便、有效,免除术后阴道大量排液及异味,更具特色的是经宫颈术后经聚甲酚磺醛溶液阴道冲洗,明显缩短治疗时间,术后阴道出血少,时间短,宫颈创面愈合快,一般在3周宫颈上皮再上皮化。综上所述,聚甲酚磺醛溶液能有效控制宫颈术后并发症,并能降低复发率。

[参考文献]

[1]桑冬青,邢丽艳.用于治疗阴道炎及宫颈糜烂的临床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2,8(7):496.

[2]岑坚敏,钱德英,黄志宏,等.阴道镜对宫颈上皮内瘤变的诊断价值[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3,19(4):215.

[3]乐杰.重视女性生殖道支原体和衣原体感染的防治[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5,21(11):641.

[4]乐杰.妇产科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265.

第12篇

 

我单位是省属驻惠单位,单位部小区位于XXXXX,占地面积XX万平方米,现有职工住宅楼XX栋,住户XXX户,常住人口XXXX人,外来人员XXX人。几年来,我单位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2002年被评为市安全文明小区达标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总结我们的创建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目标明确,加强管理

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和各项管理工作。一是设置安全文明小区领导和管理机构,物业公司、保卫科、宣传科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二是抓好制度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我单位先后制定颁发了《物业管理办法》、《安全文明小区治安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管理制度》、《治安执勤工作职责》等规定,通过完善的制度来加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三是加强硬件建设。我单位在资金投入上舍得花本钱,为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近四年,先后投入资金近400万元用于小区的环境改造、道路硬化、绿化美化、治安防范等方面的硬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几年来我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安全文明小区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依靠各方力量不断健全和完善社区的治安防范机制,大大提高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的能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单位伍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认真做好规划,绿化美化环境。

 我们把整治环境卫生、美化绿化环境,作为创建文明安全小区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1999年秋开始启动小区文明建设工作,单位统一部署,科学规划。在上级支持下,近几年共投入资金近250万元,用于小区环境整治、绿化美化,不断改善居住环境,仅2002年就投资50万元用于小区文明建设。

一是“净化工程”,拆除了小区内各种临时搭建物,对各种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进行清理,彻底整治住宅区的脏乱现象。

二是“硬化工程”,对流经单位的XX沥进行整治,疏浚河道,修筑河堤及护栏,小区内道路全部铺设了水泥路面,道路硬化率达到100%。

三是“绿化工程”。道路两旁、楼房四周都种花植树,红花绿树与楼房互相辉映,绿化面积41791平方米,覆盖率达35.2%。小区内三角地建成小公园,植树种草,修建了凉亭、假山、水池等,摆设盆景,绿化美化庭院。

四是“亮化工程”,小区内道路装设路灯,公园、活动中心等地方也先后安装了各式彩灯、灯饰,让小区的夜晚亮起来。

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小区面貌有了较大改变,职工的居住生活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小区于今年初被评为市“花园式单位”。

三、做好宣传教育,文明创建出成效。

在抓好硬件建设的同时,我单位加强了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的宣传教育,在小区的主要道路旁专门增建开辟了各类宣传阵地,如《学习与宣传栏》、《阅报栏》、《公告栏》、《计划生育宣传栏》、《法制宣传栏》、《健康教育专栏》等,并定期更换内容。通过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有效地减少了乱贴乱画等一些不文明现象。我单位积极开展文明创建工作,把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作为创建文明小区的重要目标,坚持不懈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文明意识,共创文明环境,加强对居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卫生健康等教育,倡导文明新风尚。物业管理部门也加强管理工作,使小区环境做到了整洁卫生。同时我们从文体活动入手,积极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小区内建有职工活动中心、灯光球场和文娱活动区,为职工群众提供健身、休闲的场所;职工群众还自娱自乐,如自发组织的木兰拳健身队,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用健康活动占领文化阵地。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有关部门都组织开展各类文娱表演、游园、体育比赛等活动,做到文化体育活动经常化,单位文明建设卓有成效。

四、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群防群治,人防技防结合。

我单位地处市郊,交通便利,流动来往人员多,周边环境和治安状况也较为复杂,加上单位基地范围大,警力有限,治安形势一度非常严峻,2000年小区内及周边曾经丢失摩托车16部,撬门盗窃多起,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对此,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为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高度,把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治安工作。

一是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群众的法制教育,采用宣传栏、公开信、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了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广大职工群众知法、守法。

二是坚持专业经警单位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落实防范措施和治安责任制。单位保卫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方针,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各种专项斗争和侦查各类案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单位经警单位抓好治安值班巡逻工作管理,实行24小时安全巡逻值班制度,采取定点守伏和流动执勤、明哨与暗哨等多种治安防范措施,确保重点部位安全。同时单位聘请和组织退休职工在小区内巡逻值班,对积极协助抓获罪犯、为维护治安做出贡献的同志,单位还给予一定的奖励,发挥了群防群治的作用。广大干部职工和家属共同努力维护单位治安秩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三是搞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我们加强对出租屋、外来人口、进出小区人员和机动车辆的规范管理,落实车辆进出小区登记和凭证放行等制度,减少小区的出入口,努力净化内部治安环境,逐步建立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同时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把影响安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四是加强治安保卫硬件建设。单位重视治安单位伍的建设,先后为警单位配备了对讲机、电警棍、催泪器等装备,2002年底我们又根据小区的实际,投入资金30多万元安装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建立治安监控中心,设立内部报警电话,充分利用小区闭路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对讲机等高科技装备,对小区实施24小时监控,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