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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时间:2023-06-06 09: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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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三章治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二十一条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第二十七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第二十八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第三十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时间、地点、范围;

(三)损失清单;

(四)证据。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2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设施 法律解释

    

    

    1、水利部的行政解释是否遵循了解释学循环原则

    

    水利部1996年8月28日了《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水保[1996]393文),指出“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所称的“补偿”,是指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原地貌属于水土保持设施。诚然,《实施条例》赋予了水利部行政解释权,该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权解释和依法解释是不同的。笔者以为,从逻辑学角度来看,该解释有的内涵不够明确,外延过于宽泛,甚至犯了同语反复的嫌疑。从法律解释学角度来看,该行政解释也有待商榷。法律解释要受解释学循环原则的制约。解释学循环原则是解释学中的一个根本原则,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法律解释是解释的一种具体形式,也要服从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在法律解释中,解释者要理解法律的每个用语、条文和规定,需要以理解该用语、条文和规定所在的制度、法律整体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为条件;而要理解某一法律制度、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又需要以理解单个的用语、条文和制度为条件。指出法律解释存在的解释循环,可以帮助人们孤立地判章取义地曲解法律。下面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来探求水土保持设施的法旨。

    

    1.1水土保持设施的文义解释

    

    《水土保持法》第19条、28条分别有“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有关表述。由上可以归纳出:(1)水土保持设施是为防治水土流失而人工形成的;(2)水土保持设施主要偏指采取工程措施形成的,有时也包括采取植物措施形成的。《水土保持法》第19条、28条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的外延不同,前者大与后者;(3)采取农业耕作措施一般不形成水土保持设施,因此法条中没有提及。

    

    《实施条例》第2条、14条、21条、31条有关于水土保持设施的表述。《实施条例》第2条列举了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的5种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和“违法毁林或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违法开垦荒坡地的”、“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并行列举,逻辑上并行关系十分明确。《实施条例》第14条、21条、31条分别有“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给予补偿”、“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的表述。由上可以归纳出:(1)水土保持设施不包括森林植被、草原植被、荒坡地、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2)《实施条例》中水土保持设施的概念同《水土保持法》中的概念是一致的;(3)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向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承担民事补偿或赔偿责任;(4)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可以够成1979年《刑法》第156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1997年《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实施条例》第31条是行政法附属刑法条款。但是不能够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现代汉语词语字典》对“设施”的解释为“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建筑等”。水土保持设施中的“设施”在法律和法规中取该解释中的“建筑”义,较为合适。

    

    综上三点,水利部的行政解释外延是否过宽有待商榷。

    

    1.2 水土保持设施的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某一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那些价值作出决定的。据笔者查找建国以来水土保持法规及政策,水土保持设施的提法最早出现在1982年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中。《工作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各地对水土保持设施(包括工程和树草)必须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管理养护,扩大效益,充分发挥保水保土的作用。”《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对于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试验场地、仪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工作条例》第37条还规定,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试验场地或仪器设备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对肇事单位和负责人或肇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津的,追究刑事责任,由以上条文可以归纳出:(1)水土保持设施是指为治理水土流失而采用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形成的工程和林草。(2)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应该赔偿损失,其赔偿原则应该是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其损失是可以量化的。(3)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既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又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照《水土保持法》和《实施条例》相关条文可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法律规定从1982年到1991年基本上没有变化。

    

    1.3 水土保持设施的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水土保持设施的内涵和外延在《水土保持法》和《实施条例》中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将水土保持设施的同一法律解释放在相应的法条中进行演绎推理,应该得不出假结论,且相应的法条间也不应该矛盾。假设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是正确的,《实施条例》第21条所称的“补偿”是指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那么《实施条例》第31条:“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作何理解?采用水土保持设施引起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来定性和定量,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降低多大幅度就构成刑罚呢?水土保持功能又该如何定性和定量,是否有水土保持学理支撑,是否有相应环境标准来计量?怎样证明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和降低?少数业内人士对水土保持功能的定性解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力,能否成为相应的环境标准呢?

 

1.4 水土保持设施的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中,1982年《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提出“治管结合”,1991年《水土保持法》提出:“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目的在于解决“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问题,让水土保持设施发挥更长更好的效益。因此,《水土保持法》和《实施条例》都在“治理”的章节最后用专条强调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从目的解释方法出发,水土保持设施是指人工治理成果,而不包括具有一定保持功能的原地貌、植被。不存在水土流失,就没有水土保持的必要,自然谈不上水土保持设施。保护可以预防水土流失的原始森林可以定性为水土保持预防措施,但是决不能将原始森林定性为水土保持设施。

    

    

    2 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是否混淆了水土保持设施的三重法律属性

    

    从上节可以知道,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没有遵循解释学循环原则,导致外延泛化解释的倾向。同时,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出发,水土保持设施既可以是水土保持法律关系的客体,又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破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它具有三重法律属性。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中对《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补偿”的解释抹杀了水土保持设施的双重法律属性,称“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实际上将水土保持设施单纯地看作水土保持法律关系的客体。

    

    2.1 水土保持设施可以是水土保持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如果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了目标和具体内容,因而客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一般认为包括水土保持法律关系在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其中,物是指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自然像拦沙坝、截流沟等水土保持设施,人工栽种的水土保持林都是水土保持关系的客体。

    

    2.2 水土保持设施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通常视为财产权的对象,因而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水土保持设施像挡土墙、谷坊、沉沙凼、水平沟等,在建设过程中凝结了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自然具有经济价值,同时还具有保水保土的功能。随着水土保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既可能是国家,又可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能是企业法人和个人。因此,水土保持设施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 

    

    2.3 水土保持设施可以是破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对象

    

    某地方农民甲集资参股治理开发一小流域,获得土地使用权30年,在小流域内的溪中投资10万元,建了一座浆砌石拦沙坝,并配套了灌溉系统,栽种经济林果,效益可观。农民乙因与甲平时有隙,为报复将该座浆砌石拦沙坝炸毁,后被法院以破坏公私财物罪判刑3年并附带民事赔偿。此案中该座浆砌石拦沙坝是水土保持设施,是破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对象。

    

    

    3 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是否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审查

    

    3.1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成了确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范围的依据

    

    由于各地依据《实施条例》第21条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制定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项目。除把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措施纳入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范围,还把破坏原地貌、地形和植被的生产建设行为统统纳入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在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出台后,有的省甚至修改省人大制定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将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吸收进去。

    

    3.2 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是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

    

    不少地方在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时,行政相对人就会对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提出质疑,认为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行政执法依据存在层级冲突。在行政执法依据发生冲突时,一般遵循就高不就低的规则选择行政执法依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效力层级高于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解释的效力层级。尽管是效力层级较高的执法依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授权了低层级的执法依据行政解释,但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提出异议。

    

    我国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有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自然资源费大体有开发使用费、补偿费、保护管理费和惩罚性收费四类。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学一般认为,补偿费是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例如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等,它根据恢复、更新所消耗、破坏的资源的实际费用征收,但也有的只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得的一定比例和数量征收。如果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也属于也只可能属于补偿费类,那么它与水土流失防治费就有重复或重合的嫌疑,而且有人提出,按照该行政解释,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功能的关系如同母鸡和生蛋的关系,杀了母鸡不是要求赔偿同一种大小一般的母鸡或同等的市价,而是要对生蛋能力进行补偿,计算生蛋能力岂不荒谬哉?还倒不如叫“水土保持功能补偿费”!《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中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据此可以就水利部对水土保持设施作出行政解释这个抽相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4 结论与建议

第3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三区划分,发展趋势,防治措施,发展目标

Abstract: the yunnan province is one of the provinces serious soil and water loss. In recent years, through all kind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easures in yunnan province, in the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has made some achievements.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yunnan province in recent years of soil and water loss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development trend and soil and water areas division, and put forward the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easures, such as strengthening propaganda, improve the consciousness, strengthen the law enforcement efforts, and increasing investment, overall planning,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and expounds the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yunnan province.

Keywords: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divided into three, development tre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development goals

中图分类号:S15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水土流失的现状

云南是多个民族聚居的高原山区省份,属于青藏高原南延部分,山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4%,境内地形波状起伏,呈西北高东南低,,海拔高差异常悬殊,山川湖泊纵横,地质构造运动频繁;气候类型复杂多样,加上人口增加带来的人类活动影响,全省水土流失十分严重[4]。

从1986年至今,云南省已经展开了三次全省水土流失遥感普查工作,最近的一次水土流失遥感普查是在2006年完成的。据最近的一次遥感调查结果显示,全省水土流失面积为13.417万km2,占云南省土地总面积的35.04%。从表1可以看出,云南省的水土流失现状主要表现为轻度侵蚀和中度侵蚀,总共占了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的91.37%。全省年土壤侵蚀总量为50 813 万t,是全国年流失土壤50亿吨的十分之一,平均侵蚀模数为1 326 t/( km2·a),年均侵蚀深为0. 98 mm[4]。

表1 云南省水土流失侵蚀强度分级的状况[4]

二 水土流失的发展趋势

1治理速度大于破坏速度,总体恶化趋势得到初步控制

据统计,2006~2010年五年期间,云南省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9万km2,平均每年治理0.35万km2。通过对比1999年和2006年的遥感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全省平均每年减少水土流失面积1047.7 km2,可以表明云南省水土流失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但是由于治理速度大于破坏速度,总体恶化趋势已得到初步控制[1,4]。

2侵蚀强度呈现出两头减少中间增加的趋势,且存在边治理,边流失的现象,

中度流失面积减少最多,为6059km2,减少11.5%;剧烈流失面积减少19.71km2,减少11.3%;轻度流失面积减少3982 km2,减少5.0%;强度流失面积增加最多,为1875km2,增加23.1%;极强度流失面积增加1021.5 km2,增加250%,增加的面积是1999年的2.5倍[4]。从侵蚀强度分级可以看出云南省的水土流失呈现出两头减少中间增加的趋势,而且强度流失面积和极强度流失面积的增加,尤其是极强度流失面积的增加,可见云南省水土流失存在边治理,边流失的现象。

三 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是治理环境、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水土流失的治理,会使水土流失区人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明显的改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提高,使贫困地区人们脱贫致富的步伐加大。因此,搞好水土保持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云南省是全国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治理任务还十分艰巨[6]。由于云南省人口的增长和部分偏远地方还未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水土流失呈现加剧的趋势。因此,必须从全局的、长远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为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生活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可以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来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1加大水土保持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1.1 政府重视

政府及水土保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户外广告牌、群众性表演等多种形式,宣传水土保持有关知识和法规政策。除集中宣传外,政府部门要密切关注云南省水土保持的动态,并通过新闻部门及时对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和水土保持成效进行专题报道和连续报道,报道要真实可靠。尤其是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要组织力量做好宣传工作,在各交通要道和乡、村制作水土保持宣传标语,制定管护办法,为竣工小流域竖立永久性水土保持管护碑牌。与此同时,云南省政府要建立健全云南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加快建立省、地、县三级水土流失监测站网,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监控,预测水土流失消长趋势,并实施定期公告[7,8]。

1.2 民众参与

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对水土保持法的有关知识和法规政策进行宣传,群众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到其中,不能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这就需要群众自觉提高个人素质,从而不断提高全省人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省群众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舆论气氛,政府和群众携手共同进行水土保持工作[7,8]。

第4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s1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6-0027-01

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及能力建设

1.1 加强监督管理机构硬件及软件建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两费”征收管理使用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在监督执法中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改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装备和办公条件,达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等硬件设施“五到位”。建立监督管理数据库,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强化组织机构的软件建设。

1.2 加强对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领导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是《水土保持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配强领导班子,配齐执法人员,做到有人办事。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备或更新水土保持执法所必须的车辆、调查取证等基本装备,做到有条件办事。要落实水土保持执法所需经费,做到有钱办事。

1.3 依法行政以增强人们水土保持意识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人们法治观念的普遍增强,水土保持监督部门首先要学会熟练运用法律手段来推进水土保持监督工作,增强人们水土保持的法律意识。其次,要不断完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与水土保持相关配套的法规,增强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再次,要加大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以已有的事例说明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使人们能从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治理水土流失,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纠正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得经济利益的错误倾向,增强人们水土保持的意识。

1.4 正确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职能

“监督、审批、收费”是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的三大职能。第一,严肃执法。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这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保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重要前提。在实际工作中,监督人员要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从申请立案、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下达征收水土保持“两费”通知到结案,每一步都要做到严谨、规范。同时,在执法过程别注重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把调查通知书、权利告知书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手中。严格的执法程序不仅可以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而且可以杜绝人情、关系案。

第二,坚持方案审批原则。凡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一定要一个不漏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超出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同时,要求在建和已建项目必须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对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要依法查处。

第三,坚持做好规费征收工作。“收费”在现实社会中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如果不讲究策略,张口就是“交多少多少钱”,很容易使人产生低触情绪。因此在广泛宣传水土保持重要性的基础上,要与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讲明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以理服人,主动配合。

第四,检查。要把水土保持监督检点放在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严重地区和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相对薄弱的地区,认真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尤其对不遵守《水土保持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用法制手段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必要时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按照查处一个,震慑一片,全面推进的思路,从有代表性、有影响性的典型案件着手,重点查处,争取起到较大震慑作用。

二、源头控制,依法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制度

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从源头上控制人为破坏引发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发改、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水利部、国家环保局等部门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前期,共同把好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关。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必须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必须符合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严格把关,做好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即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立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立项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方案编制质量,在法定时间内,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业主的原则,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四、按照管理权限,认真抓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要求,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验收要着重把好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监理工作和水土流失的监测工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和监测成果必须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必备专项报告之一并严格把关。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责令业主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督促业主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依法依规,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

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分级征收,即中央和省级立项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立项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县级立项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应当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把收取的补偿费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或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使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返还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六、坚持依法行政,抓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和行风建设

我们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执法主体、执法装备、规章制度、宣传培训、案件查处等8大方面、36个指标的建设要求,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努力推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不断上新水平。

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提高全社会的水保意识

第5篇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全面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责任,区政府决定成立*区水土保持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规划分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纳入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各乡镇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科学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由区水务局牵头,按照生态区创建规划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生态规划;为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

1严把审批许可关。凡在*区内需要扰动地表、破坏地貌植被以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许可建设项目时,凡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许可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环评、征地和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经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2加强水土流失监测。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水土流失监测机构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监测单位必须及时掌握水土流失状况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流失情况责令开发建设项目业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严格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限期完工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加强监督检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就审批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水土保持生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实行植物措施、工程措施、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l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保障水土流失治理的良性发展。

2贯彻“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凡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五、依法查处水土流失案件

凡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

一是充分利用新《水保法》学习培训,3月1日和省水保局共同组织的大型水保法宣传日、大小会议、到基层和开发建设单位深入宣传新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成效及必要性。特别是新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积极行动,营造规模大、密度高、形式新的浓厚舆论氛围。举办《水土保持法》培训2期,户外大型宣传1次,报刊杂志发表文章3篇,信息报道12篇。通过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培训活动,增强了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和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验收和监督工作,并强化对已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实施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督检查,使监督管理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据统计:2011年全市(包括省市立项项目)共监督检查水土保持项目15个,审批水土保持方案5个,收取水土保持两费50万元。

三是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管力度。

1、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共9条公路,大部分路段处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也是我市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监督防护区,这些地区在陕西省水土保持区划列为中等强度和次等强度的水土流失区,而骊山丘陵沟壑区为强度侵蚀区。并且这些地区都是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生态环境脆弱,稍加扰动极易造成水土流失。针对该工程线长、点多、面广等特点,监督科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采取分别与相关区县联手,严格按照水保监督执法程序向各项目部送达了责令办理水保方案报告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各段公路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重点开展了灞桥东三环至东安、骊山镇至蓝田城关镇以及南横线二级公路等三条公路的外业调查工作,拍摄了大量的现场影像和照片,并编写完成了《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对公路局提出的有关问题予以回复,督促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应尽快全面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义务。

2、接群众举报,中国航天集团401所和504所分别在秦岭北麓和白鹿原畔新建试车平台,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形成新的水土流失,我们在蓝田县和长安区水保站的配合下,开展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宣传新水保法,同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即时通报给报案人。此案正在按照程序进行中。

3、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认真、全面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对全市近5年来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了一次普查,为下一步的督查做好基础。各项工作基本完成。

4、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2009年水利部在全国部署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我市按照水利部及省上的统一部署,确定了区、户县作为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试点县。今年,为迎接省上的验收,监督科多次去区县指导,按照验收标准逐一对照,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同时组织区县及科室人员参加了省水土保持局监督执法能力培训班,提高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提升了监督管理水平。

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稳步推进

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掌握不同状态下水土流失规律,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是我们科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1、积极开展全国二期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工作

⑴、完成了市清河小流域径流观测场10个径流积水槽的改建、新建工作,为今后长期观测工作奠定了基础。

⑵、开始实施市清河小流域控制站建设工作。在领导的安排下,我们完成了市清河小流域控制站的初步设计,并安排专人协调当地村委会和组织施工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严格按照设计开展各项工作,目前已完成了河道整治、量水堰以及沉淀池等工程,后续房屋、围栏、道路等工程有待下一步开展。

2、组织技术人员参加了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和陕西省水土保持学会联合组织的“陕西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培训”学习,并拿到了培训班颁发的相关证书,进一步提高了技术人员的监测技能,为今后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打下基础。

3、完成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换证资料整编工作。

4、完成了监测网络二期自查初验工作,并上报陕西省水土保持局。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使用项目全面开展

组织和协调我市相关区县及有关单位完成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使用项目,市七个项目区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写、审定、报批工作,该项目已经陕西省水土保持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审定和批复,该项目的建设工作已经在全市逐步开展。

四、其他工作

1、配合水保科完成了黑河引水复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2、完成了全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乙级、丙级年审登记工作;

3、督促高建集团对蓝商公路弃渣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4、配合水保科并按照水保普查办的要求做好水土流失量的普查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

1、水土保持监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政策性极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近几年来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技术含量较高,水利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需要工作人员领会和掌握,希望今后能多安排相关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监测技能。

2、现在使用的监督执法装备逐渐老化,希望单位能予以考虑更新配套,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

六、下一步计划

1、继续加强对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宣讲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相关手续和行为,严格执法程序。

2、继续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编报率、补偿费的征收率和已完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验收率;对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单位,将利用媒体曝光或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3、检查指导相关区县煤炭石油天然气补偿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指导区县完成2012年度的前期工作。

4、完成市清河小流域控制站建设工作,力争将其建成“国内领先、省内一流”工程。

监督监测科

2011年12月6日

点评:1、前半年重点宣传了《水保法》,成效显著;督促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编制了骊山新家园4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开展了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外业调查等大量的工作。为查处开发建设项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后期监督二级公路网化工作,一拖再拖。

第7篇

【关键词】: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库除险加固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概况

凤凰水库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西南的珠江流域南盘江水系洲大河的支流密罗河上游,是一座以灌溉、防洪为主,兼顾下游城镇供水等综合效益的小(一)型水库,总库容471.71万m3,兴利库容328万m3,水库控制径流面积34.7km2,设计灌溉面积3263亩;年平均降水量997mm,多年平均蒸发量1765.6mm,年平均气温15.8°C,多年平均最高气温20.8°C,日最大降雨量为88 mm。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内容有:①对大坝及左右坝肩进行整体防渗、坝面整修;②封堵输水涵,新建输水隧洞;③改建溢洪道等。

2水土流失的成因及特点

2.1水土流失成因及预测分析

凤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划分为施工期和运行期两个时段。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施工期,运行期一般不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也不会对植被造成新的破坏。因此,水土流失预测时段为施工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主要是施工区地表及植被遭到破坏,而导致土壤侵蚀加剧增加的水土流失量,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区、施工交通区、施工生产生活房建区、料场、弃渣场等。工程区由于无水土流失监测资料,因此只能根据原地貌及植被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水土流失现状及施工工艺估算流失量。

根据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并结合已建类似工程水土流失防治与水土保持监测进行综合分析,该工程的水土流失在时间上集中在建设期,在空间上以边坡、弃渣场、土料场、施工生产生活区为主。所以,上述区域是本工程水土流失的防治难点和重点,也是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

2.2项目区水土流失的特点

该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具有如下特点:

①工程对地面的扰动、损坏土地和植被等,明显呈现以工程为中心的点状分布,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具有连续的点状分布特点,所以应加强主体工程的防护措施;②工程区人口稠密,要注意采取土地整治措施,对能增加土地的区域,应尽量进行覆土整治,以解决当地百姓的耕地问题;③在工程的建设中,有施工场地表土剥离的临时堆放等,这些松散的土石方在建设过程中如果不注意防护,将形成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因此,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临时防护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④由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较快,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一旦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队伍撤离后就难以回过头来重新施工,因此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应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施工。

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3.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目的

玉溪市凤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为消除水库病害隐患,保证大坝安全运行而进行的一项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是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确定建设单位的防治责任范围,正确处理工程建设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在正确分析工程建设对区域水土保持影响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建设的特点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侵蚀总量和水土流失危害,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采用有效的防治方案,使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及时的治理,同时,保证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和减少项目区域内的水土流失。

3.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意义

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相应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首先可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明确防治范围,使法定义务落到实处;其次,可把水土保持列入开发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把水土保持项目列入工程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防治经费有法定来源;最后,方案的编制使水土流失防治有了科学规划和技术保证措施,按方案确定的各项治理措施进行分期治理,将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危害程度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对恢复美化工程建设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得不到有效实施,不仅会对工程建设区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危害,同时将对水库下游及项目建设区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所以工程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使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并尽快恢复植被。

4水土保持方案设计

4.1方案编制原则及目标

4.1.1方案编制原则

(1)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1994)013号文件,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1995年的第五号令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结合项目区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特点,坚持工程措施和生物相结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

(3)水土保持措施应布局合理、经济合理、可操作性强;

(4)坚持水土保持与环境美化,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5)水土保持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因害设防;

(6)水土保持工程实施应与主体工程协调一致;

(7)林草措施树种、草种的选择应以当地气候、立地条件等相适应;

(8)应进行水土保持措施的典型设计。

4.1.2方案编制目标

(1)使项目区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的控制,使水土流失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2)使项目区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恢复因工程损坏的植被;

(3)有效保证各项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水土流失对各项工程设施的损坏;

(4)改善工程建设区生态环境,保护凤凰水库水体不因工程建设而污染,减少水库淤积,不影响水库效益的正常发挥。

4.2防治责任范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中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两个部分,凤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及间接影响区分述如下:

4.2.1项目建设区

项目建设区为凤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各类项目的征用、租用地范围及土地使用管辖范围,具体为大坝枢纽区、进库公路、料场和临时用地。

4.2.2直接影响区

一般指水库淹没区和项目建设区以外的开辟的移民区。

水库为已建水库,不存在移民安置问题,鉴于上述原因,水库的淹没区不列为水土流失治理责任范围。

综上所述,凤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范围为项目建设区,直接影响库区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预防监督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弃渣直接进入库区,该区列为预防监督区。

4.3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4.3.1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本方案主要解决因工程施工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的治理,按照防治责任范围明确、治理措施布局合理、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方案实施后防治水土流失效果明显的原则,根据凤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区域水土流失的状况,按照防治责任范围划定的界限,结合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确定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为4个区:主体工程防治区、弃渣场防治区、施工临时场地防治区、砂砾料场防治区。

4.3.2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1)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依照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防治体系及方案的防治原则和目标,以防治新增水土流失和改善工程区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根据项目主体工程开发建设的特点,以水土流失预测为科学依据,因害设防,合理配置各防治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在措施总体布局上,工程建设以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结合;直接影响区主要以植物措施为主。

(2)水土保持措施分区布局

主体工程防治区以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相结合。工程施工期间,对于由于工程施工所形成的面采取必要的临时拦挡措施;工程结束后,对面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并结合园林小品,更好的发挥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的生态作用,达到美化环境的目的;弃渣场防治区主要以整理绿化地和植物措施为主,施工临时场地防治区在施工期间以临时措施为主,施工结束后,首先整理绿化地,然后采取植物恢复措施。

4.4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及保证措施

水土保持工程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水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1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

(1) 建设健全项目水土保持组织领导体系,确保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2) 加强《水土保持法》学习、宣传工作,提高工程建设人员及周边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3) 明确责任,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工作。

4.4.2技术保证措施

以本方案为依据,技施设计阶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6-1996)进行设施和施工,施工前由水保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施工中严格检查施工质量,严格监理制度,对质量不符合的及时纠正或返工,以保证各项技施的质量标准。同时对库区群众普及水保科技,抓好宣传教育,搞好监督执法,预防保护,做好安全用火,防止森林火灾及病虫害,维护好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宋晓强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成因和特点分析[J].水土保持通报.2007,27(5):108-113.

[2]彭庭国等.湖北荆门雨淋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对策[J].亚热带水土保持.2012,24(3):47-49.

[3]孙志勇,于海波.大伙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方案[J].吉林水利.2005(5):39-40,43.

[4]杨英等.新地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点[J].水利水电工程设计.2010,29(2):27-30.

第8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进行水土保持勘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参与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三)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预报;

(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七)调查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镇辖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镇水利站负责。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市计划、环保、建设、农业、林业、土地、矿产、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进行预防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行为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河道、水库、塘坝和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垃圾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违法采石、取土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第二章预防与保护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育草,保持植被,扩大植被覆盖面积。

禁止毁林开垦、破堰种植和放火烧荒。

第九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范围内开垦坡地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在林区采伐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水土保持措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修建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建材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部门不得立项。

第十二条单位申请开办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申请开办个体采矿的,必须持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有关采矿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应由生产建设单位聘请持有国务院或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及自然地理概况;

(二)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积;

(三)弃土弃渣的位置及数量;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预测;

(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制定的防治措施及治理进度;

(六)治理费用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及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后,应在规定的期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为60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为30日)内审批并给予答复。逾期未予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水土保持方案已被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或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毁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梯田、地堰(埂)、截流沟、蓄水池、水窖、排水沟和沟头防护、跌水等构筑物;

(二)淤地坝、栏渣坝、尾矿坝、谷坊、水平阶、鱼鳞坑、护堤、河滩造地、水土保持专用道路、排洪桥涵、围山渠等工程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水土保持林木、植被及苗圃、植物埂、果园等植物设施;

(四)水土保持监测网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设施及安全防护范围;

(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八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告。

第三章治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结合本地的资源开发建设,建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水平梯田、蓄水保持耕作等措施,有计划地对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一条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统一组织受益内的农民统一治理,也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治理范围、标准、承包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在承包治理有效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草及其他成果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增加的土地归承包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承包荒山、荒沟、荒滩进行农业开发,在承包合同中必须载明水土保持措施的有关内容,在开发过程中,不得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矿、探矿、采石、挖沙、取土、筑路、修渠、烧窑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对新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自行治理或联合治理的,应当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缴纳防治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缴存市财政专户,实行第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中,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使其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须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热心水土保持事业,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五)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非法开垦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擅自开垦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9篇

本文作者:李毅锋工作单位:东莞市水务局

开发项目数量多据统计,自2006年以来,市水务局审批的水土保持项目方案已接近200项,目前该部分项目总挖方为2538万m3,而总填方为2381万m3,现假设填方由多余的挖方平衡,尚有200万m3的土石方需要废弃处理,这样一年就需要大面积的土地存放弃土,挖、填方形成的边坡以及堆土存放都会造成水土流失的隐患,雨季来临的时候,经过山水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在所难免。水土流失防治意识薄弱部分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入,自2006年以来,绝大部分开发建设项目都能够自觉申报水土保持方案,但是,也普遍存在了只申报方案,没有落实方案的现象;还存在注重主体工程建设,但是忽视了水土保持措施建设的现象,而且在开发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措施严重不足,造成水土流失严重。专项验收率低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水土保持专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措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表明“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2006年以来,东莞市进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竣工项目寥寥可数。违法罚款成本跨度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违法处罚金额多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跨度大而且没有相关配套文件制度参照指导,自由行政裁量权范围太大。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样会导致一些负面影响:例如行政双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助长特权思想,容易滋生腐败,导致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违法处理后存在监管盲区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在违法缴纳罚款后,仍然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整改,相关法律也没有明文指出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至于部分单位缴纳罚款后没有对项目进行整改,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执法部门均无法对其采取有效的进一步措施,形成了违法处理后存在监管盲区,使处罚手段治标不治本。

加强重视是搞好监管能力建设的关键东莞市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工作,市水务局专门成立了水土保持科,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保证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台相关法规制度是落实监管能力建设的根本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关键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首要任务是要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配合使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形成问责制度,拓宽问责范围,扩大问责主体,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切实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和贯彻,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奠定法律基础。根据所出台的相关文件,对水土保持项目进行整治,做到违法必惩,犯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未经许可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以及乱堆乱放弃土弃渣的项目进行执法,并参考项目投资状况以及违法情况轻重作出公平的处罚,委托东莞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实施。大力建设队伍是监管能力建设的保证水土保持监管需要及时充实专职人员,安排专用的办公室,配备齐全的办公用具以及档案柜,为日常办公和档案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设备方面需要配备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设备,实现装备现代化以及办公自动化,配备数码相机方便现场取证;配备专用的工程车辆,方便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短期培训、单位内部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水土保持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管人员的素质水平,才能保证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宣传是做好监管能力建设的基础在3月22日~28日为“世界水日”以及“中国水周”,东莞市应该在每年的这几天进行宣传并实现制度化。落实宣传经费,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拨款,并把拨款用到实处,保证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网络、电视广告、报纸、印发宣传材料、制作宣传广告牌、录制公益歌曲、公益广告、开设水土保持专项学术论坛等,使水土保持基本国策深入民心,并对相关建设单位集中宣讲水土保持的重要性,提高各建设单位的防治水土流失意识。借鉴经验是提高监管能力的有效途径要学习有关水土保持专项工作起点高、管理理念超前的先进经验,推动监管能力的大力发展。对其他经济基础,环境状况类似的地区或者国外成功例子进行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东莞市水土保持监管的能力得到提高。专项整治是落实监管能力的助力对全市进行专项的清查整治,委派各镇街水利管理所进行调查上报未审批先动工的项目,对该部分项目进行告知,如没有进行补办整改,则采取法律行动责令其整改并处罚。督促竣工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产使用的进行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提高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率。

执法的过程中会不断发现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找对策,不断努力,一定会取得优异的成绩,届时各在建项目管理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将会显著提高,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监管工作,使各项目水土流失降至最低程度。水土保持监管工作时不可待,必须作到人人重视,使经济建设得到可持续发展。

第10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煤炭管理部门、各流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加强煤炭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因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有水土保持设计的内容。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中应列有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的投资,负责审批投资的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的投资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并落实防治经费。

三、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在建项目,凡已造成水土流失而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已建成的煤矿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应依法组织治理。

四、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级《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按规定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煤矿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其大纲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

五、凡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预审后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煤矿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预审和审批。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煤矿生产建没,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执行,煤矿建设和生产单位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11篇

我市地处长江中游南岸,自然灾害较为频繁,加之采矿业发达,是全省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地区之一。全市国土面积4630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854km2,占国土面积的40%。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加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是推动我市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贫困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要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防治,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的水土保持工作新思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

二、加强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禁止毁林、毁草、烧山开荒、乱砍滥伐。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公告辖区内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对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限期退耕还林育草的规定;对退耕确有困难的贫困山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限期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在5度以上的坡地植树造林,除速生林和经济林外,不得采用全垦整地的方法。

(二)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石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土地,必须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开办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开办小型工业企业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以及个体采矿的,必须持有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才能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上述所列生产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使用,并已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作出治理规划,监督实施。

(四)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或试产。投产后,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保护,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筑路、修渠、烧窑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根据水土保持要求,制定具体措施,防止乱挖乱倒土石,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对造成土地塌陷、植被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整治和恢复措施。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六)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实行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县、乡两级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耕地,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筑梯田、蓄水保土等高种植、分段种植生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逐步进行治理。水土流失地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效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实行由县、乡两级政府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治理,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等办法。实行承包治理,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治理,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有关业务工作。

(八)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因技术、人力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当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政发[2*0]28号)的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资金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水土保持机构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原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的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水土保持林草的种植和补植、水土保持的预防管理、监督执法和科研宣传等。

(九)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以及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水土保持设施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给予赔偿。各类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设立标志,建立档案,落实管理保护责任制。

三、强化水土保持的监督执法工作

(一)要不断拓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领域,以技术体系和执法体系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以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恢复治理。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的规定,通过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遏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好现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完善相应的技术规程规范,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对资质单位的考核,不断提高方案编制的质量和水平。

(二)要加大对水土流失典型案件执法力度,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业治理,并可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使用的,不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废弃物造成危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三)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每年6月“水土保持宣传月”期间,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一次水土保持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发现、纠正水土保持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提高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水平。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人大代表的建议,可随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对全市重点水土保持治理项目进行专项视察,对重大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照章交费。对无故拒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农业、林业、国土、环保、计划、工商、交通、铁路、规划、城建、建材、冶金、能源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12篇

文秘站原创投稿

____年,水土保持工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科室的关心支持下,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年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9.57 平方公里,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1133.96平方公里。全省水土保持现场会在我县成功召开,民营水保项目____*生态园成功争创为省级水利风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新加强。一是水保法宣传深入开展。将每年3月作为水土保持法集中宣传月,通过邀请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组装宣传车、水利园地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共出动宣传车60台次,发放宣传材料7000多份,接受咨询800多人次;二是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加大。将方案审批办理时间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到8个工作日办结,提高了行政效能。实行重点执法和巡回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抓好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对矿山开采企业进行了重点治理,下达水土保持方案补办通知书32 份,检查监督开发建设项目80 处,落实整改措施 22项,查处违法案件 5 起,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42.734 万元,审批水土保持方案45件。

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取得新成效。一是完成了2013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__*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建成三级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工程1处,谷坊 18座、堰坝9座;坡改梯工程76.53公顷,整修梯田649.31公顷;栽植水保林137.41 公顷,经济林 63.34公顷,梯田生态护坡8.73公顷;整修道路 2.06公里,封育治理303.41公顷,共完成投资 390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12.3 平方公里。二是完成__*河生态治理工程。共投入资金102.5万元,治理河道 4 公里,建成景观型拦蓄工程2处,完成两岸水保防护林及生态护坡32.7公顷。三是水土保持治理呈现多元化。一方面借力农业开发、国土整治、植树造林等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今年共完成整地 1529.31公顷,营造防护林 469.03 公顷。另一方面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治理,今年新发展民营水保项目2 个,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86平方公里。

____年,水土保持工作将围绕局党组的部署要求,按照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着力推进三项重点工程,积极抓好两项重点工作,全力加快全县水土保持治理步伐。

一、综合施治,加快水土保持治理步伐

一是完成投资75万元的____*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9平方公里;二是推进____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围绕生态清洁型这一主题,按照平行推进、规模治理、打造精品的思路,根据上级的批复及时启动重点工作建设,计划投资 750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9平方公里;三是加大民营水保项目的扶持力度。今年将依托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选取一处基础较好的民营水保项目给予扶持并重点打造。同时将对全县民营水保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民营水保发展规划。

二、强化监督管理,维护水土保持秩序

一是以强化监督管理能力为主线, 把水土保持方编报审批、设施验收作为工作着力点,进一步提高审批率、实施率、验收率。积极做好案件查处和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工作,计划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25万元;二是以强化宣传教育为基础,切实抓好水土保持法颁布三周年宣传教育活动,力争在形式上有创新,在实效有突破,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夯实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

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