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01: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直观形象、感人,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教学过程当中,多媒体教学使中职卫生法律法规课教学实现了文字、声音、图像、视频、动画等多种信息一体化,既解决了传统教学中对法律概念、法律责任等内容枯燥乏味的讲授和板书方式的难题,又使教学内容直观形象,生动、感人、有趣,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调动了学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兴趣。
(2)优化课堂结构,提高教学效率。教师可根据中职学生的学习规律和心理特点,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利用多媒体通过声像等信息传播,明确学习目标,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强化了教学信息,既能节省了大量的板书时间,又能让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要求掌握的知识上。同时,通过多媒体技术展示虚拟现实教学,可以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实践学习,有效解决教学过程在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制约,有利于降低教学成本、提高教学效率[1]。
(3)增大教学信息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多媒体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教师利用网上丰富的教学资源有机地优化组合和编排,建立各种网络学习系统,做到课堂内外一体,让学生根据自己实际自行学习,培养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进取心、自信心等品质,有利于学生潜能的充分开发,让学生掌握更多的课外知识,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
(4)师生互动性强,突出学生的主动性。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节省的教学单元时间,结合卫生法律法规课堂教学的特点,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要求,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应经典案例视频,运用讨论、问卷等方式与学生交流商讨,体现了师生的互动性、积极性、主动性。
二、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弊端
(1)教师综合素质欠佳,多媒体课件质量不高。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卫生法律法规课教学是由非法律专业或非医学专业的教师承担,他们缺乏具有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复合知识结构,加上很多教师缺乏计算机知识,缺乏对多媒体软件制作课件的能力,而盲目追求多媒体教学,虽然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把教学内容整合成多媒体信息,但也很难保证多媒体课件的技术性、科学性。因此, 多媒体课件质量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卫生法律法规多媒体教学的效果[2]。
(2)课件内容华而不实,舍本逐末。教师为了解决卫生法律法规课学生在学习实体法等内容枯燥乏味的困扰,一味追求多媒体课件新奇感,插入过多的图片和动画等耀眼信息,容易分散学生的注意力, 造成授课内容与图片和动画等信息主次颠倒,影响教学效果。这些都是课件内容华而不实,舍本逐末的具体表现。
(3)学习强度太大,学生难以承受。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并且迅速,但如果教师未能针对中职学生的实际,掌握好节奏,节奏过快,势必加大了学生的学习强度,而许多学生因承受不了太大的学习强度,跟不上多媒体教学进度,课堂学习变得被动地接受授课内容。
三、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使用应注意的方面
(1)加强教师素质培养,提高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首先,学校应加强对一线卫生法律法规教师专业素质的培养,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法律专业或医学专业的专修、短期培训等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其次,加强教师信息技术特别是多媒体技术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最后,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 加强与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联系,以保证多媒体课件的技术性、科学性。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被举报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5.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6.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1.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2.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工作;
3.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其他违反《**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
3.诊疗行为或过程不符合法规要求;
4.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信箱。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为50—200元,具体发放数额视举报案件的违法程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而定。
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举报奖励的登记工作,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因工作不慎而对举报人造成伤害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目前已成为临床、科研的主力军,是医学发展的重要人才资源。我国试行医学专业学位虽然已有10多年,但是目前仍然没能正确把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在要求[3]。本课题选择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主治医师对卫生法律认知的比较作为研究题目,依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医患沟通技巧、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从而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掌握卫生法的内容,相关规定、医院与科室的相关规定,提高相关的临床能力,确保患者安全。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某校在读临床研究生及某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采用目的抽样,抽取研二专业学位研究生139名,主治医生146例。
入选标准:2014年5月二年级各二级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认知正常。2014年5月具有主治医师资格,认知正常。
1.2方法
1.2.1量表的形成在参考了首都医科大学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岗前培训模式的研究[4],该问卷包括8个维度,分别是医德医风教育、医院规章制度学习、医患沟通技巧、病历书写、体格检查、心电图、内科系统基本操作、外科系统基本操作等八个方面对临床研究生期中考核要点进行调查,每个条目分三个等级选项,即很需要、需要和不需要。由于条目繁多,一次性完成研究有难度,故其抽出中医院规章制度学习、医患沟通技巧两个条目。再此基础上对两个维度的条目进行修改,邀请7位医院管理、教育和临床的专家对问卷进行咨询。最终形成《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卫生法律认知》问卷,它包括2部分,①一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住院科室、工作年限。②卫生法规和沟通认知条目。抽取20例研究生和临床医生进行预调查。测得Cronbach`sα系数为0.890,内容效度指数(CVI)为0.864。
1.2.2调查方法分别对泰山医学院在读临床专业研究生和和某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发放《临床研究生期中考核能力问卷》285份,收回283份,回收率99%,有效率98%。
1.3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2结果
对研究生与临床医师调查结果的比较,通过χ2检验,研究生与主治医师对临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患沟通认知存在差异。对各个条目的两两比较,发现8个条目中,有6个条目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研究生与主治医师在医保相关规定及医院与科室的相关规定这两个条目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0.01。研究生在这两个条目上的得分均值分别是(1.03±1.01)和(1.32±1.74),主治医师在这两个条目上的得分分别为(2.28±2.18)和(2.89±1.78)。另外,研究生与主治医师在医患沟通技巧、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制度与合理用药必要性的认识也存在差异。传染病的上报及相关规定和医务人员岗位职责必要性的两个条目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3.1医患沟通能力研究生与主治医师医患沟通技巧认知方面有差异,P<0.05。首先,医学院校要从医学教育观念上重视沟通能力的培养,早接触、多接触临床。依据国际医学教育标准,从医学研究生岗位胜任力着手进行医德和沟通能力培养,
①人际沟通课程的设立以及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
②将医患沟通和专业课程教学联系起来,引导师生在专业理论的教学中融入医学伦理、沟通技能培养与学习;
③加强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及倡导人文社会医学知识的学习;
④营造人文校园、人文医院文化建设;从系统上完善医德和沟通能力培养模式。
医德与沟通技能培养应该贯穿在校教育全程。在临床培养过程中,对医生的培养是循序渐进的过程,①在防病、治病的方面;②医院文化的影响。
3.2法律法规知识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性的条目,研究生和主治医师认知有统计学意义,P<0.05。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制约研究生技能锻炼,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依法行医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医疗法律法规,尽管从客观上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为医学生临床技能的培养带来诸多不便[6]。另外,随着医疗模式的改变和各种医疗法规的逐步健全,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患者都拒绝研究生为自己做各种操作,医院为了避免医疗纠纷,也尽量减少研究生的临床操作机会。经常组织全院人员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新形势下的医疗服务中,医务人员要面对多方面的压力。
3.3规章制度知识医院与科室的相关规定研究中两者存在差异,P<0.01。研究生得分低于主治医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在临床实践中,应加入了医德医风教育、医院文化、人文关怀的服务理念、医疗核心制度学习等内容,将道德、伦理、人文、制度、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加强医疗规章制度的落实,2年来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医疗纠纷。①医院得到可持续发展,医生业务技术得到提升,为医学领域进步作了贡献。②医院可以更好地服务部队,提高部队战斗力,医生有更广阔施展自己能力的平台[7]。医院也坚持利用大会、周会通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剖析本院及外院发生医疗纠纷实例,对典型的纠纷案例进行互动或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结论
执业医师年度考核具体内容:
1、人文医学测评。主要考核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考核题量50题,考核时间60分钟。由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的医师自行登陆“医师服务”APP进行考核。
2、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执业类别,考核内容涵盖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人文医学、四新理论等,考核题量100题,测评时间60分钟。完成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由县卫健局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进行考核。
(来源:文章屋网 )
地区人大工委:
根据阿人办电[2003]10号电报通知精神,我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于本月中旬对本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点是检查《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贯彻执行情况,尤其是在防治非典性肺炎时期,医疗部门、药品销售部门、食品餐饮场所各商品经营部门,公共场所,学校,集市,交通站所以及上述主管位的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的执行情况。检查组检查之前召开了执法检查预备会议,组织全体人员(包括自治区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防疫站等负责人)集中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了此次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分别到县城和拜什艾日克镇实地查看了县城屠宰场,宾馆,食品市场,学校,医院、榨油厂和餐厅食堂等场所。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比较集中,带有普遍性。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又召开执法情况反馈会,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向各相关单位作了通报。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经营者自律行为。我县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的问题和部分群众对食品卫生方面的糊涂认识采取积极措施,一是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商店销售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学习,做到食品卫生法手册人手一册,经培训合格,发放卫生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销售,提高了广大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介绍一些常见的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小窍门,小知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为推动食品卫生法制贯彻执行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市场整顿活动。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过程中,我县以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定期安排卫生行政人执法人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及时对其负责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地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销售。并限期整改,对生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害食品的单位,根据食品卫生法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儿主、辅食品的单位人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是坚决没收和取缔产品说明书标识不清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及过斯的食品。五是安排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尤其是今年上半年,派出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单位1979户,体检合格人员1522名,体检不合格人员15名,发放卫生许可证179户,停业整顿55户,行政处罚1户,没收过期食品及夸大广告宣传饮品15种,价值2100元左右,当场清理涝坝自然冰11户。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在加强卫生市场管理的同时,我县还加大了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力度。一是充实了基层卫生执法人员的数量,大力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了监督人员的素质。二是及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日常监督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监督执法与帮助生产经营者提高卫生管理水平相结合,打击违法行为与树立良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形象相结合。三是深入学习外地有关食品法执行工作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了我县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与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这一阶段做好非典型肺炎的特殊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食品卫生法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卫生监督人员还有待进一步充实。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对做好食品卫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我县卫生监督人员还不能满足当前开展工作的需要,需要引起政府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
(二)牲畜屠宰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牲畜屠宰定点市场卫生状况较以前有了较大改变,但在牲畜屠宰后的运输环节上还达不到有关卫生标准,未做任何防尘处理,需要对运输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切实改变运输中的不良作法。
(三)县乡餐厅食堂卫生还需加强管理。从总体上讲,县城餐厅食堂的卫生状况较乡镇的好些,但县宾馆在部分卫生设备上还需要进一步搞好卫生工作。乡镇食堂卫生特别是在落实消毒这一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够好,乡镇防疫站工作人员需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力度。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加强对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不仅使经营食品的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而且要使广大消费者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更好地监督促进食品卫生法的各项落实工作。
(二)县政府和卫生职能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食品卫生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前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县政府要组织力量对部分卫生达不到标准的餐厅、食堂进行停业整顿,待达标后方可营业。
××人大常委会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定新疆某大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麻醉医学、药学、预防医学、卫生事业管理共6个专业326名医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26份,其中大学二年级82份,回收79份;大学三年级96份,回收91份;大学四年级148份,回收134份;共收回304份问卷,回收率为93.8%。
1.2内容与方法内容包括:①在校医学生对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建议,如学习的重要性、对法律课程开展年级和开展形式的建议,存在的问题,对授课方式和教师的期望等。②医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目的及对医疗纠纷的认识。③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情况,包括卫生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2结果
2.1医学生对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课程开设的建议有62.5%的医学生认为学习卫生法律知识非常重要,32.2%的医学生认为比较重要。有60.9%的医学生认为在一年级(30.0%)到二年级(30.9%)开设卫生法律课程较为合适。最受欢迎的开设形式为必修课(13.5%),对授课教师的期望上有62.5%的医学生认为最受欢迎的是有医学与法学背景的教师,见表1。
2.2医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目的及对医疗纠纷的认识有33.9%的医学生表示学习卫生法律的主要目的为掌握医疗工作法律防范,而认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占32.5%。分别有30.6%、30.3%及27.6%的被调查者认为医疗体制不完善、医生法律意识淡薄和患者法律意识淡薄为医疗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2.3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情况被调查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不容乐观,绝大多数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认识仅处于“知道一点”和“一般了解”状态。有关医疗器械使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认知情况为“不了解”的医学生占多数,见表3。
3讨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舆论的影响,患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对医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医务人员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了使医学生在未来工作中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卫生法律、法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对医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既是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又符合未来法制社会的发展趋势。未来社会需要的是既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又具有守法意识的医药卫生人才。从调查结果可见:①在对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建议方面:医学生对设置卫生法律课程总体上呈正性评价,有94.7%的医学生认识到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同时仍有5.3%的医学生认为开设卫生法律课程不是很重要。有62.5%的学生期望授课教师有医学和法学背景。被调查学生普遍认为个人主观影响、自身兴趣不足和社会风气欠佳都是影响他们不重视卫生法律学习的原因。究其原因,这类课程在大多专业属于选修课,加之,医学院校缺乏卫生法制教育课程的专业教师,很多教师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学知识,在课堂上显得气氛凝滞,对学生吸引力不大。其次,教师缺乏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本调查中有50.7%的医学生建议将卫生法律课程开成必修课,提高课程地位引起学生的重视。医学院校应转变教学观念,完善目前的课程设置,要把法制教育和素质教育紧密结合,应注重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②医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目的及对医疗纠纷的认知情况:被调查医学生表示学习卫生法律的主要目的依次为掌握医疗工作法律防范、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日常维权以及提高个人素养。当被问到目前导致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时,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医疗体制不完善、医生法律意识淡薄和患者法律意识淡薄为其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把他们培养成知法、懂法、用法的高素质人才显然是减少医患纠纷,和谐医患关系,根本上改善医疗法制环境的最佳路径。③对相关卫生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情况:各专业年级的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规范知之甚少,绝大多数医学生处于“知道一点”或“不了解”状态。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从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课程设置的建议了解到医学院校在法制教育方面重视不够,课程设置不合理,学生缺乏学习自觉性,师资队伍薄弱等,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策与建议:医学生法制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医学院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的过程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制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包括医学生在内的大学生,既是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实践者。如果医学生缺乏法制观念,将很难深刻认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地位,难以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碍于自身的全面发展。法制教育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减少医疗纠纷也起到积极的作用。不论高等医学院校还是教学医院,都要对当前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涉法问题有清晰的认识,从课程学习到临床实践各个教学环节中都要加强法制教育,注重培养医学生医疗风险意识,消除医学生在实习和未来的工作中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隐患,以确保医疗工作的安全。改革目前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①结合不同专业的实际,因材施教。教师对不同专业的医学生进行针对性授课,并及时向学生介绍国家颁布的最新卫生法律法规,使学生不断了解和掌握卫生法律法规。针对临床类专业学生,重点讲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患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重在帮助其依法从业的职业法律素养。教学方法上要紧密结合以往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结合旁听其法庭审理进行教学,使学生尽可能吸取过去医疗纠纷的经验教训,调动医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在不断的学习中增进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素养。②应把卫生法制教育放在医学生基础课程教育中的同等位置,使医学生能明确学习卫生法的目的是要依法行医而不是规避法律,从而正视医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真正做到依法行医,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生命和健康。合理配置医学法律课程,将医学和法学交叉的课程进行配置,根据医学生学制要求,科学制定和合理安排教学进度。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可以从医学院校毕业留校任教的教师中选送人员去进修法律,对从法律系毕业分来医学院校任教的教师,可安排其旁听医学、预防医学和药学的有关课程,使上述教师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医学和法学的知识结合起来,提高自身的素质。
作者:阿斯木古丽·克力木阿地力·伊沙木丁邵红王婷婷王萍萍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教研室临床医学院儿科学系
有效解决医疗纠纷,是目前医院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为了破解这个困局,各地先后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尝试,如建立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并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等,但就目前情况看,成功的范例仍比较少。
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没有找准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难的根本问题。我认为,目前解决医疗纠纷之所以很难,关键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没有适度的法治。近年来,公安系统有一个流行的口号和做法,即人性化执法。也就是面对“医闹”者,轻易不出狠手,只要没有人身伤害或重大伤害,就不采取严厉的手段或措施惩罚“医闹者”。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就会“纵容”一些“医闹”事件,尽管大大小小的“医闹”都有警察在场,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仍然无法迅速恢复,甚至仍有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到威胁。其二,缺少一个高质量、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数量已不少,但很多法律法规之间的抑制性及协调性不足,某种程度上造成处理医疗纠纷的缺乏法制力度,乃至于法官面对解决医疗纠纷诉讼依然感觉“无法可依”。
因此,要彻底解决医疗纠纷处理难的问题,只能从根本原因着手。首先,应该强化对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保护意识,尤其要强化任何行业的从业人员都要有人身自由及安全的保障意识。相关部门一旦接警,除了应迅速到位外,更重要的是处理纠纷要果断、有效,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破坏公共秩序或限制人身自由。其次,完善卫生法律体系的建设。在针对基本法理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应抓紧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的废、改、立。立法工作不能追求数量,而要强调质量第一,要想搞好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开门立法,事先充分征求业内人员尤其是业内广大基层管理工作者的意见,使出台的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维权热线
问:编辑,您好!我是陕西某乡镇卫生院的一名医生,最近,我院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患者在诊疗中死亡,家属和医院决定协商处理,请问,签订和解协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和解协议是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医院对患者或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同。和解协议属于合同,由合同法所调整。医患双方订立和解协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载明相关事项,尤其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签订协议的主体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签订协议的主体,医方应以医疗机构的名义签订,患方应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人、委托人签订,已经死亡的,应由有继承权的人共同签署。如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订立协议,必须有法定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签字。
第二,要遵从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医患双方的和解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如协议应当特设声明条款:“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未受到胁迫和欺诈。”同时,避免在协议中记载“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没有任何过错”、“本协议是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或捐助”等内容。因为一旦纠纷争议被鉴定为事故或有差错,此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先行赔付的款项也将不再计人后面的赔偿。
违法行医内容、危害
违法行医内容:①无证行医行为;②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③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④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验不及时;⑥助理医师单独执业;⑦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不及时;⑧消毒管理不规范;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审批不严,科室设置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行医的危害:①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无证行医,将会造成最直接、最严重的危害。由于非法行医人员大都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专业人员和专项技术设备,无医疗防范意识和急救措施,医疗质量难以保证,甚至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1]。②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格局:医疗机构违法人员作为第三者,以营利为目的,随便设点,开设诊疗科目,挤占医疗市场,逃避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享受着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自由的政策,造成医疗市场的不对称性,扰乱了医疗市场经营管理秩序。③增加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医疗事故中,由于医疗机构误诊、漏诊、延误救治;手术适应证选择、操作方法及术后观察处理不当;用药不当及药物不良反应;粗心大意,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未认真履行告之义务;病历书写存在问题等原因引发了医疗事故[2]。④带来社会安全隐患:违法行医者往往无法保证医疗质量,误诊、漏诊经常发生,不但使医疗纠纷频发,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有的医疗机构一旦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往往采取逃跑与躲避的方式,从而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吉林省违法行医特点
在城乡结合部、农村,无证行医行为较多。尽管在全省范围内多次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但由于吉林省经济条件的制约,法治宣传不足、监督力量不够,在广大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非法行医在某些地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然十分严重。
出租、承包科室现象都比较隐蔽。经过一段时期的集中治理整顿,出租、承包科室现象都由原来的公开、半公开状态进入地下行医,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卫生条件差。非法诊所设施简陋,环境恶劣,有的非法行医者衣食住均在诊所内,消毒管理及其简陋,甚至部分诊所根本没有消毒设施,使就医者没有安全保障。
违法行医存在原因
违法行医者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不具备条件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增加诊疗项目,对外承包或私聘非法行医人员,盲目地开展诊断和治疗。一些个体诊所也迅速发展,其中一些无学历、无职称、无职业资质的“三无人员”混入其中。医疗广告泛滥,败坏了卫生系统的形象,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威胁着群众的健康和生命。
就医者法制观念淡薄:农村群众和外来民工需要的是方便、廉价、有效的医疗服务,而现有的各级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或满足这样的服务需求。而他们对违法行医了解甚少,只为了贪图省钱、方便就到非法诊所进行诊疗,为违法行医提供了土壤。还有一些人怕暴露隐私,偷偷找非法行医者治疗,宁愿挨宰。
管理者执法不严: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对医疗机构、卫生资源和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但在医院医疗行为的日常监管上往往面临精力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与其他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力度相比,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相对弱得多。目前,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办、卫生局管理的,受管理体制的影响, 对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自管自的监督执法模式从执法的力度上和执法公正角度也存在“折扣”现象。同时,有部分卫生执法机构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违反程序,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其他社会原因:还有一些其他因素,致使违法行医行为长期存在。如医疗机构的准入还没有真正放开,有一定医疗技术水平,在群众中有一定知名度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医师不能合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来对个体诊所的医师、乡村医生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等。
对 策
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要多与科技、公安、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配合。对于监督过程中碰到的难点、疑点问题要和相关部门多配合、多请教,互通信息,加强联合执法。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非法行医者的法律意识和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和开辟专题宣传栏等多种媒介形式进行宣传
完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准入,进一步放开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做到堵和疏相结合,有效减少违法行医行为。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医疗市场的放开成为必然,但医疗机构的准入还不够公开透明和规范,不是严格地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而是存在着太多的行政长官的意志和社会关系在发生作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必须的,但应该是合理的, 引进市场机制的,根据这样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进行医疗机构的准入审批就会更加公正合理。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城乡居民和外来民工提供方便、廉价、有效的医疗服务,使非法行医失去存在的土壤。
必须高度重视卫生法律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卫生立法工作。加快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卫生法律体系和卫生相关标准体系,及时修订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不适宜的内容尽快删除,缺项的内容应尽快补齐,确保不出现法律真空,增强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的适宜性、有效性,有力地提高法律的执行力,确保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有法可依,进一步加大卫生医疗服务市场及健康相关产品市场的监督力度,提高医疗卫生监督的执法威信。
参考文献
部队内务标准细则一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客用毛毯、棉被、枕芯三个月更换清洗一次。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消毒制度张贴上墙,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脸(脚)盆标志清楚。设无烟客房或无烟楼层,并有禁烟标志。
三、根据经营规模和楼层分布,分设杯具专用消毒间(标志明显),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四、客用棉织品及拖鞋、脸(脚)盆等要设置洗消间(如洗衣房)及洗涤、消毒设备;各类棉织品如床单、毛巾、浴巾、垫布、桌布等要分类回收、洗涤、消毒和存放。如外送清洗棉织品,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应设置拖鞋专用消毒桶。
五、客房及卫生间每日清洁消毒,按照开窗通风卫生设施表面消毒整理打扫房间更换用具用品擦拭桌面卫生设施清洗消毒顺序进行。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有独立排风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六、工作车合理设置并采取保护措施分别别存放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防止交叉感染。清洁面盆、浴盆、恭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各类抹布标示明显,要分类使用、定位摆放,专布专用,并及时清洗消毒。
七、环境整洁,空气质量、噪声、照度、通风等符合卫生标准。没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符合有关考核标准。集中空调正常运行,达到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八、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部队内务标准细则二一、卫生管理组织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宾馆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宾馆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主管负责人,对宾馆卫生负全面管理责任。并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订宾馆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宾馆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宾馆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宾馆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宾馆从业人员应按《宾馆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宾馆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宾馆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宾馆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宾馆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宾馆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宾馆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四、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宾馆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健全卫生管理奖惩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6.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五、个人卫生制度
1.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2.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类布草。
3.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
4.不得在宾馆内吸烟和随地吐痰。
5.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垃圾处理区。
6.工作人员都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7.不得在操作过程中佩带饰物及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六、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要有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布草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2.布草的储存要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标记鲜明,码放整齐,隔墙离地,定期检查。
部队内务标准细则三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小旅店经营行为,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将立即整改到位;
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组织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5、提供顾客用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要求,索证材料齐全,不采购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化妆品;
6、设立有独立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洗消毒间,公共用具(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等)消毒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记录完整,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7、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清洗记录完整,并按旅店床位1:3的比例配备。外送清洗的,到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洗涤公司清洗并签订合同,并做好送洗与接收记录;
关键词 消毒产品 传染病防治 监督
资料与方法
案情简介:2003年某所卫生监督人员在对所管辖的某生产卫生用品的一个企业日常监督中现场发现: 该企业无独立的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没有洗手消毒设施及更衣间;生产车间四周墙壁布满灰尘和蜘蛛网,墙面裂开,甚至剥落;在原来安装紫外线消毒灯的位置换成荧光灯;生产车间和包装车间的操作人员均没有穿戴工作服,其中一名无健康证;操作人员不按审批的工艺流程生产操作;包装车间操作人员除生产本企业的餐巾纸外,还包装7种非本厂其他商标产品;库房有漏水痕迹,成品贴地存放;原材料没有相应的检验报告。
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对该企业生产的其他生产厂家的产品就地封存。该企业违反了《办法》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规定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下称《规范》)的多项相关规定:生产区必须设更衣间,配备洗手消毒设施;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应当便于清洗消毒;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应当对车间采取消毒措施;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1次健康体检;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当穿戴整洁;用于生产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应当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产品保存离地、离墙≥10cm。
结 果
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简《传染病防治法》和《办法》中没有相应处罚的法律条款支撑作依据,只能在意见书中下达限期整改意见。
案件处理的体会:本案是一起擅自更改生产操作工艺流程及生产环境卫生差、操作人员不符合生产卫生要求和生产假冒餐巾纸案[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监督程序合法。但由于依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完善性不足,卫生监督部门只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其严重违反工艺流程进行生产操作,同时生产假冒的卫生用品不能没收和罚款,体现不出行政处罚应有的威慑力,客观上使卫生监督执法出现了软弱无力的状况。提示须修改和增加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使之更完善,可操作性更强。
讨 论
随着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前移,逐渐把着眼点放在生产环境、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的安排,而卫生监督行使的行政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制定完善可行的卫生法规就显得非常重要。
案件引发的思考与建议: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及《办法》与《规范》内容紧密衔接不够,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强。目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绝大部分为民营企业,生产处于规模小、档次低、工艺流程简单,各企业发展状况参差不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意识、自律守法意识薄弱,只重视产品的销售、不重视产品的规范生产,违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该案例虽违反了《规范》多项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规范的内容都是义务性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的支撑。这些义务性条款在一没有程序,二没有罚则的情况下,只能是倡导性条文,很难实施。虽《办法》第八条规定“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但《办法》中却没有相应的条款针对不按要求去做的行政处罚内容,因而不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为此,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使义务性条款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支撑,使《办法》与《规范》内容紧密衔接,增强执法监督工作力度。②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达到执法监督的威慑力。《办法》中关于消毒产品能够处罚的条款只有第33、34条,即: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和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禁止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该案例中生产企业制造假冒产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传染病的传播,应当给予应有的行政处罚。但在《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因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而体现不出执法监督的威慑力。另外,《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有违法行为的定性条款,在罚则中却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内容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达到执法监督的威慑力。③建议国务院制定消毒产品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办法》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定性的条款,却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而且对违法行为处罚手段单一,只有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而没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行政处罚手段。该案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监督程序合法,但由于卫生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处罚条款的限制,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做支撑,卫生监督部门只能给予限期改正的行政控制措施,体现不出法律的威慑作用,因此,建议国务院制定消毒产品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④建议增加日常监督和长效管理的条款。《办法》对发证的要求详尽而明确,但对发证后企业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却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如委托检验的生产企业的产品送检的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对日常监督中这些问题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客观上造成企业只重视卫生许可而忽视发证后的日常自身卫生管理。
1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依法设定和依法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显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依法设定和依法实施的。《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就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从业人员在法定的时限内通过规定的检查项目后方可取得健康证明,才能参加工作。国家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以上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确定了签发健康证明的实施机关是卫生监督机构;规定了实施的对象是食品从业人员、生活饮用水的制、供水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与顾客接触的服务人员等;限定了实施健康证明的条件是不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因此,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符合行政许可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原则[1]。
2 签发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签发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应是以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主体,行使《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领取健康证明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签发,允许一部分符合法定条件并具备资格的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对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卫生监督机构签发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就具备了行政行为的主体上的特征、法律属性上的特征和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3]。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行为并非自健康证明签发后就自然终止,一签了事。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在健康证明的一年有效期内履行依法监管的义务和责任,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观察,只要发现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即可经由一定的程序注销其健康合格证明。符合动态行政行为的特征[4]。
3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符合行政许可的设定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众所周知,患有痢疾、伤寒等卫生法律法规所列的传染病的食品从业人员、制水供水人员以及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携带并不断排出病原体,可以通过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污染食物和水,或通过直接接触顾客等途径将疾病传染给消费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和传染病的传播,危害顾客的健康,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无论是历史上著名的伤寒玛丽[5]还是最近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都足以证明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涉及“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维持秩序的要素”[6]。所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具备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条件。基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法定性和强制性,此事项既不能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也不能通过市场竞争调节或者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来解决;由于无健康证明从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不可以待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暴发等社会危害发生后才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事后监督和管理。由此看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是十分必要的。
4 签发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必须“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从业人员获取健康证明的过程首先要有从事相关职业的主观愿望和动机。健康证明的启动过程是从事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主动要求和申请的过程。如果相对人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领取健康证明的职业,没有领取健康证明的要求,即使相对人符合领取健康证明的条件,卫生监督机构也是不可能主动地签发健康证明给他的。签发健康证明无疑应归入“依申请并经审查而批准的一种授益行政行为”的范畴。
5 签发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种有限设禁和解禁和行政行为
前已述及,在《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从事相关职业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操作。即对一般人要从事食品、供水及公共服务等特定活动是设禁的,没有健康证明的人员是不可以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制供水和与顾客直接接触的服务工作的。如果没有取得健康证明从事上述工作,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就要负担相应的责任并将被依法查处。对依法已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相关工作的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又是开禁的,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具备法律效力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法律效力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首先是健康证明具备证明力,可以证明持有者的权利能力,即健康证明的持有者具有从事国家所赋予的某种活动的权利,它起到了证明文书的作用,而无须再通过其它方式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国家对持有者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能力的认可的证明。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要从事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者所发予的健康证,可以证明该从业人员有从事食品工作的行为能力[7]。另外,健康证明具备确定力[8],一经颁发,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即具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如要撤销、变更或宣布无效,非经法定程序进行不可。
综上所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无论是其设定和实施,还是其实施主体和法律后果,都具备行政许可的特征和本质。因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属于行政许可。建议有权部门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规章,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1、6姜明安.行政许可法条文精释与案例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40.
2、3王连昌.行政法学[M].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7:120--121.
4 顾爱平,黄吉明,滕天云等.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读本[M].南京,2003:17.
5 杨海伦.“伤寒玛丽”被隔离20多年.环球时报,2003-05-26
http://www.snweb.com.cn/gb/gnd/2003/0526/k0526001.htm.
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监督服务网络建设,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要求规范管理卫生监督协管项目,推进卫生监督工作进农村、进社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和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建立市—乡镇(社区)—村卫生监督与协管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范围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
20xx年9月底前建立起以市卫生监督中心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
建立起以乡镇(社区)卫生监督分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科为依托的乡级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原则上3—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卫生监督分所,我市设置3个监督分所,由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并为每个分所派驻3—5名卫生监督员,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具体见附件4)。
建立起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的村级卫生监督信息点。每个村卫生室为一个信息点,明确1名由执业人员为兼职的卫生监督信息员,在乡级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中设置卫生监督协管科,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科”标牌,接受市卫生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人员配备
(一)配备标准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卫生监督协管科,配备2—4名卫生监督协管员 (其中院长任科长,主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副职任副科长,专职人员1—2名),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2、从事公共卫生或医疗卫生工作3年以上;
3、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职能职责
(一)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
1、协助卫生监督中心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巡查、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医疗行为的监督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摸底,一户一登记,一户一建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单位持卫生许可证经营,做好行政许可审批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培训等。
3、开展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从业,并制作检查笔录。如发现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法行医等各类卫生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并协助卫生监督中心依法查处。同时协助市卫生监督中心做好顾客用具、微小气候等的抽检工作,配合卫生监督中心做好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
4、协助卫生监督中心定期对辖区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水质抽检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开展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5、及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中心进行调查处理。
7、指导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法律宣传和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卫生监督信息员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并协助上级处置辖区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律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引导辖区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从业。
3、及时收集和上报卫生监督相关信息,对发现的卫生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协助上级进行调查处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五、规范化管理
(一)制度规范化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科应遵守并统一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职责》、《卫生违法案件报告制度》、《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回复工作制度》、《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制度》和《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规范化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科应将以下项目作为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管理:
1、上级下发的文件、工作要点、会议纪要等。
2、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安排、计划、总结、汇报、宣传资料、日常巡查执法文书及其它相关工作小结、图片资料等。
3、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卫生监督中心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4、建立行政相对人基础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内容包括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信息、许可项目、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日常监督检测资料、样品监测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记录及处理结果。
档案资料可按以下内容划分,装订成册:计划总结、文件信息、会议记录、日常监督、投诉举报、转办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所辖单位资料等。
(三)工作规范化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地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协管职能。
1、协管范围内的被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每次检查必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有问题的单位必须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2、卫生监督协管员对辖区内每个管理相对单位监督检查频次≥4次/年,并能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完成率必须达到100%,每一项专项检查有计划,有总结。
4、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情节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情节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监督中心,并协助卫生监督中心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卫生监督中心查处完毕后,要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卫生监督协管员将查处结果存档。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监督中心、疾控中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要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再针对检查情况制作加盖卫生局公章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意见书内容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协管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只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信息来源,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六、培训制度
市卫生监督中心要加强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督协管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制度,开展项目管理和业务培训,每人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不断增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工作考核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卫妇社[20xx]8号)文件规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20xx年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人均30元,其中卫生监督协管经费为人均1。25元,我市采取绩效考核方式拨付补助资金。
市卫生局年度考核时,依据年初制定的责任目标,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单列考核,划拨经费时依据协管工作考核情况确定标准。对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考核分值8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经费;对工作中有漏项(考核分值60分至80分)的,拨付70%经费;对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拨付50%经费。
八、工作奖惩
市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考核,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奖励惩处制度。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卫生局将给予相应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减免补助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弄虚作假、套取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二为推进我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南平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20xx年)的通知》(南卫函〔20xx〕87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xx年6月底前,启动我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按照工作内容,报告事件或线索,及时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监督巡查工作。
二、工作内容
20xx年乡镇、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包括: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1、摸清本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公共场所本底数并建立名册;
2、开展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现场审查,按规范填写监督笔录和意见书;
3、对辖区餐饮服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明,协助市卫生防疫站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4、发现或怀疑餐饮环节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防疫站,做好个案调查并协助市卫生防疫站的调查、取证工作;
5、开展食物中毒预防和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6、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卫生防疫站,并配合调查取证。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1、摸清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单位的本底数,建立单位名册;
2、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市卫生防疫站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1、摸清本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学校供水单位的本底数,建立供水单位名册;
2、按照市卫生防疫站部署,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发现或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市卫生防疫站,并协助调查。
(四)学校卫生协管:
1、摸清本辖区内学校本底情况,建立学校名册;
2、按照市卫生防疫站部署,定期对农村学校食品、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市卫生防疫站。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1、摸清本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本底数,建立医疗机构名册;
2、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机构开展巡访,发现无证行医等相关信息及时市卫生局报告。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根据今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逐步覆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等领域。
三、工作步骤
(一)3—4月,制定《全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班。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确定至少2名工作人员专(兼)职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5—6月,全面启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7—11月,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指导。
(四)12月15日前,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有关要求,组织进行绩效考核。
四、有关要求
(一)市卫生局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各乡镇20xx年综合目标绩效考评内容,并组织开展对各地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的指导、管理和考核,确保全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一项惠及全体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总结,完善工作制度,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条件,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