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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与管理

时间:2023-06-06 09:29:43

资产评估与管理

第1篇

无形资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对其价值的评估进而实施有效管理已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措施。

一、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非物质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从价值创造层面看,无形资产是指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等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状态的价值创造来源,具体体现企业的探索能力、组织资本换个人力资本三方面。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创造利润的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所以对其进行科学准确评估十分必要。

(一)完善企业资产管理的需要

现代企业财务制度下,以财务报告为引领的资产评估已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中,对有形资产的评估、管理与应用,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有效的制度、方法和程序,其资产量在相关财务报告中已得到了充分的揭示。也就是说,企业对有形资产普遍具有明确而直观的认识。但是,对无形资产往往比较含糊。一个企业到底有哪些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量究竟如何,作为企业管理者不一定十分清楚,一些企业很可能形成无形资产管理的盲点。因此,从完善企业资产管理、保持企业资产完整性的角度看,就需要充分揭示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全部资产的真实价值,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使之规范化。所以,对无形资产评估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提供企业发展信息的需要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经营者的正确决策和科学管理,而决策和管理离不开对企业的充分人了解。对企业信息掌握的越多、越准确,做出的决策才能更“贴身”。而无形资产涉及知识产权、商标商誉甚至企业文化等诸多领域,其价值本质事关企业的创新能力、资源利用状况、可持续发展潜力、管理水平高低等方面。所以,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不仅是提供企业发展有关信息的需要,而且可以发现企业在资产管理中资产结构是否合理、资产利用程度是否充足、资产所创造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有利于经营者对无形资产投资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开展企业资本运营的需要

资本运营在21世纪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谁能在资本市场站稳脚跟,谁就能获得发展的主动权。所以,资本市场将是企业间展开竞争的又一高地。按照发展规律,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开展资本运营必然是以无形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而要保证企业改制、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上市等行为的合理性,就必须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全部资产的现时价值进行正确评估,以摸清家底,便于正确决策。由此看来,企业开展资本运营也必须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四)激励投资者信心的需要

无形资产价值一经评估确定,不但能够推动企业规模扩大、效益增长和经营风险分散,而且能够使金融市场对企业的现时价值和未来发展能力有更为正确和积极的认识,便于投资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也能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企业与投资者的交易机会和效率。

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

(一)成本

任何资产的取得都具有一定的成本,无形资产也不例外。由于无形资产自身的特点,相对有形资产而言其成本确定更加困难。在企业中,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较易确定,自创成本的计量比较困难。因为无形资产的创造与其投入、失败等密切相关,在其创造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不具有横向可比性,为之付出的创造发明成本、法律保护成本、发行推广成本等很难准确确定。一般来说,无形资产的价值应该包括其创造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成本,但评估值不一定与其成正相关关系。

(二)收益能力

无形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指无形资产在一定期间为企业所能够创造的经济利益的大小。一般来说,无形资产的收益能力应该与其价值成正比,这里的价值与其投入的成本不一定存在正相关关系。一项无形资产在环境、制度允许的条件下,获利能力越强,其评估值越高;获利能力越弱,评估值越低。有的无形资产,尽管其创造成本很高,但不为市场所需求,或收益能力低微,其评估值就很低。

(三)使用期限

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是指其能够产生收益的预计时间期限。使用期限的长短,一方面取决于该无形资产的先进程度,无形资产在技术上越先进,领先水平越高,在短时期内没有被取代,则使用期限越长。另一方面取决于其受保护期的长短,受保护其越长则使用期限越长。如专利技术等。从价值角度看,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其创造收益的年份密切相关。使用期限越长为企业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就会越多。所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是影响评估值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科学价值和发展前景

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技术属于科技成果范畴,其科学价值受使用的条件、成本、环境、以及其他创新技术的影响较大。如果运用其不需要过于复杂的条件,使用成本也较低,对使用环境要求也不高,且受其他创新技术的替代可能性较小,那么,运用该技术成果的风险性就越小,垄断性则越强,在较长时期内无以替代,则科学价值越高,发展前景越好,使用期限越长,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能力越强,其评估值就越高。

(五)使用方式

无形资产的使用方式一般包括自创、购买其所有权和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合作、合资等多种方式。影响到其价值评估的方式只包括自创、购买其所有权和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三种方式。自创成本、购买价格直接关系到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一般来说,自创成本和购买成本高,其评估值也高。反之则低。在现实中,同一项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评估值要高于使用权转让的评估值。

(六)市场供需状况

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也属于商品范畴,其价格难以摆脱市场供需状况的影响,这种影响对其资产评估同样也产生着直接影响。对于可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其评估值随市场需求的变动而变动。就市场需求而言,市场需求越大,其出售、转让价格也越高,则评估值就越高;市场需求越小,其出售、转让价格也越低,其评估值就越低。

(七)费用支付方式

对于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的无形资产而言,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对评估价值的确定有着直接影响。无形资产转让时,如果费用采取一次性支付,则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投资后的经济风险一般由买方承担,此时的评估值就应该坚持审慎原则,以双方交易价格为准;如果费用采用多次支付方式,由于支付期限较长,未来风险较低,评估值就应该高于前者;采用技术入门费加上收益提成的支付方式,其评估值居中;如果采取无偿使用收益提成的方式获得,则其评估值在几种方式中可以采取最高值。

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目前采用的主要有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一)市价法

即市场价值法,是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一般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价格确定其评估价值,或者依据交易双方协定的以收入百分比计算其许可使用费确定其评估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这种方法简单,但差异较大。由于大多数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并不具有市场价格范例可供参考,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有些是与其他资产一起交易,其价值很难单独分离。所以,市场价评估结果差异较大。

(二)收益法

即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价值的方法。该无形资产所能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按交易时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实价值。问题的关键是在经济市场波动的条件下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在金融市场变化的情况下如何采取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所以,不同时期评估的价值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同时,由于同样存在着难以分离某种资产的经济收益问题,未评估会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收益法仅适用于商誉、特许代理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当某种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资产可能不存在经济收益,因此不能应用此法进行评估。

(三)成本法

该法是依据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来确定其价值的方法。这一方法吸收了有形资产市价法和成本法的传统方法,比较直观,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对能够被替代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计算多采用此法。但由于受某种无形资产能否获得替代技术或开发替代技术的能力,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使其经济收益很难确定,此法在应用上也有所受到限制。

鉴于各种方法的利弊,在应用时应借鉴实践中的先进经验,不断总结和创新,使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更加科学完善。

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目的

首先要明确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解决为何而评估的问题。因为有的只有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下才能成立,评估的目的包括以企业成本费用的摊销为目的,以与其他企业合营作入股为目的,以清算资产或拍卖为目的,以法律案件诉讼索赔为目的等。

(二)摸清无形资产状况

一是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由于无形资产是无形的,没有确定的存放位置和场所,甚至没有记载和明细账,只是有共同的感知,所以平时容易被忽视。因此,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认真考察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应该进行逐项登记,将其列为评估对象之一。二是确定无形资产的种类。对确实存在的无形资产应明确其具体种类,即是属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还是属于软件等,同时要界定该项资产的归属以及是外购的还是自创的。三是界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有形实体,如果不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大多数人不会注意其有效期。但在科技发展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类无形资产随时都有可能被新的发明创造所淘汰,使得其寿命期限、有效期或受法律保护期缩短。为此,在进行资产评估时,需要对其有效期或剩余寿命作出鉴定与判断。

(三)制定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评估方案是指导无形资产评估具体实施的工作计划,通常由主持评估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根据资产的评估目的、范围、无形资产状况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的目的、评估的对象、评估的方法、步骤和程序等内容。

(四)搜集、整理评估资料

评估方案一旦确定,就要根据方案搜集评估所需要的各种材料。评估所需资料包括现行的法律文件资料、成本资料、效益资料、无形资产使用期限、技术成熟程度、转让内容、市场供需情况、行业盈利水平等。对所搜集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鉴定、分析、筛选,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由评估人员按所确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计算评估值,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五)编制评估报告

第2篇

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就业前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使资产转让和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日益频繁,资产评估行业这种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中介机构因此应运而生且蓬勃发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需要,我国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远不能适应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因此,本专业具有良好的就业与发展前景。

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培养要求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运用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完成资产评估工作的能力;

3.具备从事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绩效评价等资产管理工作的能力;

4.掌握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方法;

5.掌握资产评估准则;

6.掌握基本的信息技术;

7.了解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8.了解机电设备、建筑工程相关技术知识。

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就业方向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毕业生可参加各级政府的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从事资产管理及财务税收工作。毕业生可到各类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以及咨询机构就业,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提高,通过“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就业前景较好。毕业生可到企事业单位、金融证券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机构、典当拍卖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与管理及财务税收、企业管理工作。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贸易、房地产、其他行业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金融/投资/证券;

2 房地产;

3 其他行业;

4 互联网/电子商务;

5 新能源;

6 专业服务(咨询、人力资源、财会);

7 建筑/建材/工程;

8 贸易/进出口。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物业管理等工作,大致如下:

1 财务经理;

2 财务总监;

3 物业管理;

4 经理风控总监;

5 财务主管;

6 投资经理;

7 风控经理;

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

第一,资产评估行业缺少独立性。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依据适用的原则独立地开展活动并对评估结果负全部责任。而目前较多的行政干预削弱了它的独立性。许多评估机构挂靠在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接受行政单位的管理,直接或间接地与某类资产发生关系,阻碍了资产评估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我国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这三个协会各自为政,相互封闭,障碍了评估行业的发展。

第二,资产评估理论体系不健全。资产评估是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实施细则法来确定评估方法与程序的,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标准不统一,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存在不足,仅依靠行政部门来管理资产评估,不利于提高资产评估效率和维护资产评估的公正。资产评估法制建设落后于评估实践,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评估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资产评估信息失真。因资产评估值是一个估计值,而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是它的真实值,所以两者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这种差别在一定限度之内就为合理的估计值,若差别太大就会导致资产评估失真。在我国大多数资产评估是一次性评估,尚未形成全方位、长期性、连续性的服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资产评估应有作用的发挥。

第四,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滞后。我国评估基础理论及评估准则滞后导致了评估实践在低层次循环,而国外的评估理论方法也不完全适应中国的具体情况,如何与国际接轨是要尽快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科技企业的日益增加和知名品牌的创立等,专利、计算机软件及商标等无形资产日益受到关注,而在这方面的评估理论方法比较粗,空域、水域等的价值评估还是空白。

第五,资产评估执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资产评估人员不仅要精通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实践经验等综合素质,而目前的资产评估行业大部分资产评估师是学习财会专业,对工程、设备、建筑等专业评估师缺乏。资评估人员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欠缺,在目前的人员中有一部分是兼职评估师,兼职评估将会影响到执业的质量和公平性,从业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层次综合性人才。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该从以下途径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改革。

一要完善资产评估理论。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落后阻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高校开设的资产评估专业存在教学与实践脱节的现象,高校应该加强与实际部门的联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形成资产评估学科体系。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条块分割,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这样就造成有三套行业标准。要促进评估行业发展,就要在统一准则的前提下规范各类评估师的行为。

二要不断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要正确处理资产评估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关系,加强行业管理减少行政干预,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使之真正成为客观公正的社会服务机构。政府管理是宏观指导制定政策,而行业管理则是以行业章程为依据实施管理,采用政府监督下的行业自律与自我管理模式。随着评估行业不断发展,各行业协会相继合并,评估协会要发挥管理作用必须制定适合我国的评估统一准则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缺陷,建立起具有高度权威的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实现资产评估行业自我发展。

三要保证资产评估准则的可操作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资产评估业务出现,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问题是操作性不足内容空洞,应推出符合国情的评估准则,保持评估准则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应广泛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在收集意见的同时应聘请各方专家在准则制定修订过程中反复论证,这样的准则才能保证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四要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我国资产评估发展需要大批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资产评估队伍至关重要,评估人员自身素质高低是提高服务质量的保证。评估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操,维护好社会公众利益。

五要健全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监督。要在资产评估各个环节做好控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可行的评估方法在资产清查中必须确认评估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资产评估的质量监督工作,以内部激励机制来确定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奖惩,提高资产评估质量。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会计计价 会计准则 评估标准

资产评估与会计是现代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业,两个行业在资产业务中因专业分工而产生内在的联系,又因工作性质、专业知识和执业标准差异而有区别。本文试图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产生历史背景入手,更深层

次地认识资产评估学,以更好地利用会计信息为资产评估业服务,提升资产评估业的服务质量。

一、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与管理历史

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史,也是资产评估业管理体制的演变历史。资产评估业发展20多年来,管理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各有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标志着资产评估业产生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资产评估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还规定了将审批评估机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规定了被评估资产的管理范围、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及法律责任等。由于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资产中占有绝对优势,国务院第91号令的颁布为发展统一的评估行业奠定了基础,保证了资产评估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标志资产评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行业自律管理过渡

资产评估的行业特点决定了行业自律管理是其不可或缺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植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资产评估业虽然在发展伊始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干预,但行业自律管理作为其发展方向应该得到逐步实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就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它既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又协助政府贯彻执行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政策。作为独立的社团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特点,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覆盖整个行业。

之所以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成立标着中国资产评估业管理由政府管理向自律管理过渡,是因为从其发展轨迹来看,首先独立的资产评估协会与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并存(1993年);然后资产评估协会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合二为一(1994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再次成为一个真正的行业自律组织。从理论上说,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能角度分析,尽管其从构架上具有了行业自律管理的特征,但在中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条件下,其并没有真正具备行业自律管理的本质特征。通过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不仅需要形式上的变化,更需要实质内容的变化。

3、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标志由重视机构管理、项目管理转向注重资产评估人员管理

资产评估考试制度的建立,一是有利于促进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为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摆脱政府部门干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有利于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从而促进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三是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尤其是从1998年6 月1日开始实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制度使评估师的责权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评估师的行为。四是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通过与其他国家对评估师资格的对等管理来加强与国际评估市场的联系。1999年10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在北京举行年会,2000年7 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赴美国参加世界评估师大会等等,进一步加强了中外评估师之间的联系。

4、《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使资产评估业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操作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各个评估机构自行拟定评估操作方法和规程,对于同一类资产,各个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规则各不相同。但是经过若干年的积累,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评估操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有利于提高评估业务水平,规范业务操作,也为以后制定行业统一评估准则奠定了基础。

5、《中国评估准则》标志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创新

从1998年起,财政部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1999年下半年,国务院开始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合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一个协会,一套班子,三种资格并存,三个行业统一管理”。

6、《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标志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初步形成

财政部2001年颁布了第一个《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4年又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初步形成。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了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对于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才形成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有人认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严重滞后”,也有人将资产评估行业中存在问题归结于资产评估准则的不完善。本文认为,对于资产评估准则作用的认识取决于资产评估准则的定位。

综上所述,从资产评估产生的原因或服务手段来看,资产评估实质就是资产价值计量或价值判断的过程,而资产价值计量或价值判断本身就是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基础,在资产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工作也与会计工作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的内在联系

从资产评估学科与会计学科的发展史来看,资产评估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型边缘学科,而会计学科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由于人们管理生产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会计学科发展远远早于资产评估学科。资产评估学科与会计学科的归属问题一直是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焦点与难题,目前主要有两个学派。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资产评估学属于经济学科体系,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中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另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资产评估是会计学、审计学和财务管理学科的延伸学科,应归属管理学科。本文比较赞同资产评估与会计同属管理学的观点,主要原因是两者存在着以下内在关系。

1、资产评估与会计核算的对象都是经济主体的资产

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简单采取会计准则的资产分类设计,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也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呈报方式。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会计准则对于资产分类在总分类账户层次上主要考虑资产工程技术特点,把全部资产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几大类。这样划分对于资产评估中专业技术分工和搜集整理信息资料是基本适用的,因而总分类账户可以作为资产评估分类依据。二是资产评估产生的背景使得资产评估对象按会计要素分类成为必然。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初期是在创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建立起来的,当时由于持续的物价上涨,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远远低于其市场价值,以历史成本计价的会计体系不能反映资产现时价值,为维护国家权益就必须通过资产评估方法对中方资产价值按评估值进行调整,资产评估的结果是会计科目分别陈述。

2、会计数据和会计计价方法成为资产评估的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是对某一资产在某个时点的现实价值进行合理判断、评估,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于会计资料和财务数据。对资产重置成本、各种贬值因素、资产预期收益和风险的测算都离不开会计数据的支持,没有会计计价形成的会计资料,资产评估就会变成无源之水,因此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另外,资产评估中还大量运用会计计价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该采取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应当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而资产评估方法中也包括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对于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还存在条件限制,目前国内资产评估主要还是采取重置成本法,因此国内大部分资产评估都以会计数据为基础性数据。

3、资产评估结论可以作为会计核算计价的重要依据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经营,与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论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减值。根据《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账面价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可以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另外,在企业联营、兼并和重组等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结果都可能是企业产权变动后重新建账、调账的主要依据。

4、资产评估理论、准则体系与会计理论、准则体系存在相互借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转让、捐赠、企业改制等涉及到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资产会计计价,企业可以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或建账”。这使得资产评估与会计之间关系更加紧密。另外,我国资产评估的许多理论与方法,如折旧理论、成本理论、价值理论和货币时间价值理论等,都借鉴了会计理论。另外,会计准则中承认的某种条件下的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在资产评估准则中,也有许多会计的原始数据及计价标准可以作为资产评估的基础。

5、二者职业监管都是各级财政部门,执业机构和人员以行业协会管理为主

两者主要从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与人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都以提供中介服务为主,都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以独立第三者身份从事工作,对职业道德的要求都提升到最高层次,且要对自己的专业工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差异分析

分析资产评估学科与会计学科的发展史,本文认为两者存在着理论差异、目标与职能差异、假设前提条件差异、计价方法差异、计价结果差异、法规与标准差异等。

1、两者基本理论的差异

会计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平衡公式,反映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在静态状态下的平衡关系,主要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和编制财务报告等主要核算方法为理论依据。而资产评估是融会计、统计、工程技术、法律、审计、市场调查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等于一体的适用现代市场经济管理需要的边缘学科,其特点主要体现在现实性、市场性、预测性、公允性和咨询性。从学科理论来看,会计学科是一门学科理论比较成熟和系统管理学科,它的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完整。而资产评估学科理论在许多领域还存在较大分歧,一些概念不清、法律空缺、准则不全、理论与实际认知差异较大,导致资产评估结论往往存在一定可操作区间,这也是国际评估准则不像国际会计准则那样被普遍遵循和应用的原因。

2、两者目标与职能差异分析

从目标来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认为:“会计的目标是为企业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与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他们决策所需要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从而为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工作主要以会计理论和会计核算技术为基础,运用会计准则,通过实时、准确计量、记录、核算和报告对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完整公允的报告。而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人员对特定时点及约束条件下资产价值的估计和判断的社会中介服务,主要为委托方提供合理的资产价值咨询意见。资产评估的目标是为资产产权变动和交易服务,主要以经济分析理论和专项资产价值识别技术为理论基础,运用资产评估准则对标的物进行价值判断。因此,评估、咨询是资产评估的基本职能;而会计主要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式,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与监督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成果情况的一种社会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与监督。

3、两者前提条件的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的前提(或假设)基础是单位应当遵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项原则,这四项前提基础是互为一体、缺一不可,其基本核算方法也是唯一的。但资产评估适用的前提基础包括利益变动主体假设、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有效市场存在假设等,其假设组合具有多样性特点,在不同假设前提条件下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具有差异性特点。会计的各项假设是会计计价的充分必要条件,而资产评估的各项假设是资产评估充分条件,并非必要条件。由于会计与资产评估所适用前提条件的差异,会计所引用的资产评估结论存在着限定性,一般比较适合引用持续经营前提条件下的资产评估结果。

4、两者方法上的差异分析

在会计计价中就资产论资产,目的是使货币能够客观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而资产评估计价是就资产论权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组织、实体中权益的依据。两者目标的不同,导致了两者方法上的差异。会计计价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报告,它们相互配合应用,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方法体系;会计计价方法主要以历史成本计价,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事实为依据,采取上述方法如实记载。而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采取不同评估方法反映不同计价方式。因此不难看出,会计计价反映的是过去发生的业务,而资产评估是以现在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加上评估人员的职业判断及推理而计算出结果。会计计价依据具有唯一性,而资产评估依据具有推理性和判断性。

5、两者结果的差异分析

会计计价强调的是资产原始历史成本,并且只要符合客观性原则,在查证相同数据之后基本会得出相同的计量结果和结论。资产评估强调的是特定资产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对同一资产由于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评估会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

6、两者依据的差异分析

会计对资产确认和计价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相关具体核算办法,这种依据比较全面科学,只有少数业务采取方法具有可选择性。资产评估依据的是《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资产评估法规,对于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方面评估机构具有可选择权,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比较大,这些都给资产评估带来很大影响,其理论依据和法规较少。

四、结论

本文以资产评估学的发展历史作为研究资产评估与会计关系的基础,其目的是帮助资产评估学在未来的市场经济服务中找到其发展方向。资产评估学作为一门新型边缘学科,它融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学等多学科为一体。资产评估学的发展历史较短,理论基础薄弱,法规体系不健全,但市场前景广阔;同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绝大多数人员是从会计人员转变过来,对会计学科比较精通。因此,比较研究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的关系,有助于帮助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提高对资产评估学科的认识,更好地提升他们的执业质量和水平,有益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第6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 《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它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它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九)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十)附件名称;

(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三)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它。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应予以确认,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被委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八条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四十条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要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 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 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B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进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三条本细则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而未进行评估的,应按《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则违法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五条 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提请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罚款,由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人员,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单位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利、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个人支付的罚款由本人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应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其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 资产评估涉及到企业、单位资金增减变动帐务处理和评估费用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7篇

2006年6月,在财政部的积极推动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起草资产评估法,提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评估行业行政多头管理、市场人为分割,评估基本准则、标准和规范不统一,评估法律责任不完善、不统一等问题,要统一评估行业管理模式、评估市场准入条件、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评估准则体系和技术规范、评估法律责任等。

但自该法起草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的诸多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在立法必要性方面,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评估行业已有上百年发展历史,但至今没有一部以资产评估命名的法律,有评估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只对不动产估价立法;二是在法律名称方面,以资产评估法命名,势必造成与现有资产评估专业的用语混淆,对委托人造成困扰,冲击其他评估专业的业务,对评估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且发达国家和地区很少使用“资产评估”这个词,以此命名不够科学准确,也难以与国际接轨;三是在评估专业划分方面,有的评估专业是中国现阶段特有的,可能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新的评估专业又有可能产生,因此,目前在科学划分并明确各评估专业的执业边界方面还存在很大困难;四是在管理体制方面,现行六大类评估专业由五个部门分管,分别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管理。有人提出是否有必要统一管理,应由谁来统一管理等问题。

在无国际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加之评估行业的专业性强,各评估专业之间的差异性很大,评估标准与管理体制很难统一,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难度很大。特别是中共十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仅保留了房地产估价师的准人类职业资格,取消了其他评估师的准人类职业资格。在立法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继续立法,立法思路是否需要调整等问题再次引起了广泛激烈的争论。从最终出台的资产评估法看,立法思路发生了较大转变,从统一管理体制转变为规范评估行为,较大程度上有利于取得共识。自2006年6月成立资产评估法起草小组起,十年间法律草案经历七稿,经历四审,才最终审议通过。

资产评估法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

1.为评估行业奠定了共同的法律基础,提高了其法律地位。过去,六大类评估专业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完整;评估人员、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评估行业协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法律责任等,也不够具体明确。例如,房地产估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款不多、不具体;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为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够高;有的评估专业主要是市场化形成的,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资产评估法为评估行业奠定了共同的法律基础,使其有了共同的法律依据,提高了其法律地位。

2.明确了评估分专业领域和专业类别,有利于增强其专业性。评估是与评估对象密切相关的,首先要对评估对象识货。评估应按评估对象分为不同的专业,否则会导致专业性丧失,评估结果难以科学准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评估通常是分专业的,且分工较细。资产评估法虽然没有明确的评估专业名称,但规定评估师要分专业类别,法定评估业务要由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并签署评估报告,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要按专业领域设立,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这些对保障评估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具有积极作用。

3.降低了从业人员准入门槛,有利于评估行业吸引更多人才。资产评估法提出了评估专业人员这个概念,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并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签署属于非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评估机构吸引和锁定更多人才。实践中还有现行法律对评估师资格作出的相关规定,如何保持法律之间的衔接也是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资产评估法释义》对有关衔接问题进行了说明:“本法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这属于特别法对评估管理的特殊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房地产估价师目前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也就是说,资产评估法施行后,六大类评估专业中房地产估价仍将实行人员准人管理。这种做法也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4.加大了评估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促使其勤勉谨慎执业。资产评估法从过去的重入口管理转向重过程和结果管理,加大了评估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轻则责令停业、罚款,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再如,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给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此外,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这些规定都远远严于现行评估准则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由于现实中进行核查验证相当困难,这无疑增加了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风险,促使其更加勤勉谨慎执业。

5.取消了对评估机构设立的审批等诸多限制,有利于其做大做强。资产评估法取消了对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管理方式等的诸多限制。如在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方面作出了新的统一规定,仅对评估师人数、合伙人或股东资格作出了要求,规定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有2名以上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或股东应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在评估机构管理方式方面,取消了对评估机构设立的审批,规定设立评估机构仅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此外,没有对设立评估机构所需的名称、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是自然人等作出强制要求,可由评估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对于评估师人数符合要求的大型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法放开了诸多限制,有利于其开展自由竞争,特别是法人可以持股有利于评估机构规模化发展,培育超大型评估机构。但由于原资产评估机构在名称上占优势,可以较容易地开展其他评估专业的业务,而其他评估专业的评估机构则难以开展原资产评估的业务,行业的竞争格局有可能发生变化。这也是立法过程中除原资产评估机构以外的其他评估机构极力反对立法的原因之一。

6.赋予了评估行业协会众多职责,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资产评估法将许多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如评估师资格考试、信用档案建设、评估报告检查等转移给评估行业协会,赋予评估行业协会受理对会员的投诉、规范会员从业行为等具体职责。这符合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此外,资产评估法按照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的精神,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因此,评估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应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或其事业编制人员,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应给评估行业协会下拨行政办公经费。资产评估法施行后,评估行业协会应尽快落实上述要求,否则就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这对发挥评估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避免资产评估法施行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1.防止狭义与广义的资产评估概念混用而引起执业混乱。资产评估法的名称是立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由于目前已有财政部主管的资产评估专业,而其仅是资产评估法调整的六大类评估专业之一,以此作为法律名称不仅造成资产评估的定义难以在法律中科学界定,在实践中也会对委托人和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造成困扰。资产评估法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这一定义对评估对象的分类标准混乱,与物权法中的“物”的分类缺乏衔接,与现行六大类评估专业也不对应。过去评估行业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某些评估专业执业边界不清,一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跨专业领域执业,出具的评估报告专业性差,评估不科学准确,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法院曾多次判决不具备相应评估专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无效。资产评估法施行后,“资产评估”已成为一个共用的泛称,如果原狭义的资产评估仍然使用,将会造成更大的业务交叉,引发更大的混乱。较好的解决办法是要对原狭义的资产评估进行更名。

2.避免法定评估业务不具体明确而造成评估人员违法执业。资产评估法规定了法定评估,并规定法定评估业务应指定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由承办该业务的评估师签名,而对非法定评估业务没有这种规定。因此,资产评估法虽然降低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但实际上对法定评估业务设立了各种专业类别的评估师准入类职业资格。所以为避免未取得评估师资格的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和非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了其他专业类别的法定评估业务而导致违法,需要对各评估专业的法定评估业务进行具体界定,否则评估专业人员将会无所适从,甚至无意中出现违法行为。而目前对法定评估业务的具体界定还比较困难,特别是其条件之一“公共利益”的界定。现行与评估有关的7部法律、16部行政法规中,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有相关表述。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对法定评估业务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此外,还需评估专业人员注意的是,由于房地产估价师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评估对象为房地产的所有评估业务,不论是否为法定评估业务,均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评估报告均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3.避免因评估委托不合法而造成评估难以进行或无效。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并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实践中,绝大多数评估业务通常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如财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不动产征收的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资产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离婚财产的夫妻,遗产继承的多个继承人,财产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和加害人等。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司法鉴定评估中,相关当事人很可能因评估以外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不愿意房屋被征收,夫妻中一方不愿意离婚等,而导致不协商委托评估或协商委托评估不成。因此,资产评估法的这个规定可能造成许多评估无法进行,或者当事人不满意评估结果,以未经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而不合法为由,主张评估无效。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需要评估机构向评估当事人解释法律要求,说服相关当事人共同委托评估。

4.避免评估委托人狭义理解法律的调整范围而导致违法。资产评估法规定了法定评估,实际上是设立了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委托评估的行政许可,并规定了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属于法定评估的,委托人应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人要对其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由于资产评估法的法律名称易使委托人以为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评估行业。因此,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积极向金融机构、人民法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委托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宣传资产评估法,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在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法委托按照所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领域向相应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第8篇

如前所述,我们可以根据资产评估风险及其四个特点,对其加以控制。

1.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最主要的是制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至今尚未颁布相关法律,这显然跟不上资产评估行业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把前述的资产评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并加以解决。同时,建立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立法风险。

2.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资产评估属于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因此,它应当有适合自己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①结束资产评估工作多头管理的现状,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明确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统一管理,为评估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②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实行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依照现有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行业组织(如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等)状况,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由政府协调,组建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资产类型(如建筑物、土地等)和地区设立分会,从而做到既有利于不同类型资产评估的完善发展,又有利于不同地区资产评估之间的技术交流。同时,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管理风险。

3.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分类分级制度。分类是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按其所熟悉的专业进行划分,分为建筑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器设备评估师等。分类管理的好处是可以发挥每个评估师的专业特长。分级指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按其执业年限和经验进行分级,一般可分为初级评估师、中级评估师和高级评估师。

同时,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分类分级制度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执业风险。

4.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于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范围太广,而每个评估人员的知识面相对有限,因此,在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十分必要。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可由财务会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金融、法律以及特殊资产(如自然资源、珠宝文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基本任务包括:对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法律法规等进行研究;研讨资产评估执业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搜集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信息资料并建立信息档案;接受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关于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咨询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研究;与国内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交流与合作;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等等。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执业风险。

5.建立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指导下的评估争议调解委员会。评估争议是指评估机构与客户或评估机构之间在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等方面产生不同意见而发生的争议。如果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无论对哪一方当事人,都是一件很麻烦或不情愿的事情。因此,调解就成为解决这类矛盾的一种较好方式。调解的优点是:方式比较灵活,节省费用、时间和精力,可以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等。

建立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指导下的评估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执业风险和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

6.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强化自我保护措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是资产评估报告书。正确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报告书的使用人十分重要,同时也可以减少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对其的撰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表述准确、语言精炼。评估实践中,由于存在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表述不当而在诉讼中败诉的事例,因此应当引起评估人员的注意。同时,完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及格式、强化自我保护措施有助于减少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

第9篇

本文通过对资产评估质量概念的界定,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的两个角度探讨了我国资产评估的质量控制体系,分析了我国资产评估质量方面存在的监管问题和内部控制局限。结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分别从宏观、及微观层面针对性的提出了关于提高我国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对策。

【关键词】

资产评估;质量控制;评估机构

1 资产评估外部质量控制研究

1.1 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根据资产评估的特点以及我们对资产评估质量的定义,本文认为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是指满足资产评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基本构成要素也包括上述三方面内容,即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主体、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对象、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的手段。

1.2 我国资产评估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监管力度不够

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十多年历程来看,政府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可谓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约束资产评估执业行为。多年来,由于受管理机构体制改革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整个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进行的很少。

1.2.2监管标准滞后

没有标准,监管就无法进行。监管标准的制定是监管的基础和关键。目前我国无论在政府监管标准还是在行业自律监管标准的建设方面都远不能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从政府监管标准来看,至今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1991年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至今仍是资产评估行业最高的法律规范。

2 资产评估内部质量控制研究

2.1 从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的主体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标准化作业是评估机构开展全方位质量控制的基础和关键。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质量标准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资产评估法规、制度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制定的评估准则,而资产评估质量控制标准则尚未颁布。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09000质量标准体系,为建立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标准提供了依据。资产评估机构的核心工作就是通过完成评估项目来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资产评估项目小组就成为评估机构中基本的组织单元。评估项目小组层面的质量控制关键的是项目组人员的选派和项目小组在评估执业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2.2 从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的对象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资产评估主体层面的质量控制从资产评估机构来看,资产评估的主体主要指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评估机构对人力资源的控制应当包括人员聘用、专业发展、考核与晋升等几个方面内容。专业服务的质量归根到底要依靠评估操作人员的“德”与“才”,所以,评估机构应建立人员聘用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地保证及时补充所需的人才以及补充的人员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建立一种有效的评估业务承接机制对于防范评估风险、保障评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3 从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的过程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资产评估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项目承接、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前期评估人员业务培训等方面。评估工作流程中,最关键的是收集和查验有关资料、勘察核实和评定估算三个环节,也构成了评估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点。一是评估资料数量的控制。二是评估资料质量的控制。只有在确信资料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才能将其作为估计依据。否则,评估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提高我国资产评估质量的对策与建议

3.1 宏观层面的建设

3.1.1加快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立法

行业要发展,首先应该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指导和约束。我国资产评估立法现状与评估行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滞后现象。因此,为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要利用我国已加入国际资产评估委员会的实际,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加快评估行业的立法工作。

3.1.2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应完善资产评估监管体系,协调各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同资产评估领域的管理,避免出现规则不统一、市场分割等现象,为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的有序竞争环境创造客观条件,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对于那些违反资产评估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约束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加大对其处罚力度,只有评估机构因违规所得收益无法弥补由此受到的惩罚时,评估机构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发现违规操作无利可图,才能有效制止违规现象的发生,增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风险意识,净化市场环境,促使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对高质量资产评估的追求。

3.1.3建立资产评估质量评价体系

资产评估质量评价体系是对资产评估质量进行评价和衡量的一系列指标体系的总称。由于资产评估质量的无形性、模糊性等特性使得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和衡量是比较困难的,客户根据现有的条件根本无法判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供的产品即资产评估报告上所列示的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是否是公允的、合理的,这就使得在评估市场上客户等相关利益方和评估机构之间关于资产评估质量高低信息的不对称。

3.2 微观层面的建设

3.2.1加强评估机构执业标准建设

推行标准化管理在资产评估机构中大力推行IS09000质量认证制度,实施评估机构的标准化管理。从目前我国已开展了质量认证的几家资产评估机构来看,无论从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还是对树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外部形象,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作为成功的经验在行业内大力宣传。可先在一些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中推行,再逐渐向非证券业评估资格的机构扩展。

第10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法;新法出台;积极意义

[DOI]10.13939/ki.zgsc.2017.12.103

1 《资产评估法》出台后填补了资产评估行业没有法律可依据的缺憾

从此资产评估行业有了可以遵从的共同的法律基准,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迈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十年磨一剑,历经十年,经过四次审议《资产评估法》终于问世,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使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迈向一个新的台阶。今后,资产评估行业形成了一个系统化的、完备的资产评估法律体系。该法律的施行,极大地提高了行业的可信度,至此资产评估的结论具有了法律的效力,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

2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极大地规范了资产评估行业

(1)《资产评估法》冲破了原来分部门进行分别管理的枷锁,将其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行业规则和标准的规定,更有利于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也更加简单。该法律对评估相关的各个方面、各个主体的权益与责任都进行了科学界定,使得评估的结果更加取信于委托人。尤其是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当下,我国大力度推进改革及转型升级,交易模式层出不穷、日新月异。从法律的层面对资产评估的执业准绳及责权利进行规范,使整个评估行业有了权威的法律基准。评估行业在面对更多的新机会及困难面前才能有法必依,才能守住专业原则、坚持评估底线,追求真正的交易公平,公允的评估资产的价值,保障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各主体将会在评估行业中给人留下焕然一新的印象,法律给予评估的各种主体更为合理的权利及义务,成长维度也更加广阔。

(2)评估从业人员进入行业的要求有所放宽,使得更多的优秀人员吸纳到评估行业中。今后,评估业务有法定和非法定之分,法定评估业务仍旧具有一些严格的要求。但是对于非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吸纳的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人才承接评估活动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不再将必须取得评估资格证书作为从业的硬性要求。

(3)评估法的施行使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更加明确,如有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也更加严苛,保证了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更加勤勉,谨小慎微。如果违法程度严重则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且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度也比现行法律加大很多。此外,法律规定评估人员需要核查验证所利用到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保证依据是真实、完整、可信的,这些规定比原来执行的评估准则的要求要严格许多。由于核查验证在现实中是非常困难的,要求的专业性特别强,它致使评估人员的职业风险大大增加,迫使执业人员在工作中谨小慎微。

(4)取消了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等诸多限制,简政放权,有利于其做大做。评估法取消了建立评估机构所需条件、管理方法等限制,有利于其开展自由竞争。新法律对于评估机构设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新的规定,但是只对资产评估师的数量,机构合伙人或股东资质提出了要求。在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方式上也有创新,设立评估机构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不再需要审批。此外,对评估机构的名称没有强制要求,也放宽了合伙人或股东必须是自然人的限制,并且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这些事情可以由评估机构自由决定。

3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赋予了评估行业协会众多职责和权力,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增强行业协会作用

评估法将很多原来由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事务下放到评估行业协会,如评估师资格考试及登记工作、信用档案管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此外,资产评估法强调评估行业协会是一个自我管理能力强的非政府机构,要与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区分,要依法实行管理,提高服务效果,进一步发挥资产评估协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功效。加大行业协会的责任,有利于协会做好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惩罚措施,全面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服务能力和社会信誉。

4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使行政管理机构转变管理方式,理顺了行政管理的职能

评估法响应国家下放权力的号召,大量减少了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将更多权力下放给评估协会。原来评估机构的新设需要审批,现在仅仅备案即可,同时评估机构设立的要求也更加宽松,为更多评估人员自由创业,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非法定评估业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法律没有予以任何额外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法律规定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责任范围内,对管辖之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督查,加强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行使一定处罚权。

5 《资产评估法》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朝着更加规范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

资产评估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学科,促进了市场对资源的价值度量和配置,同时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众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判断真正的价值,而价值判断需要依托评估的手段,所以市场经济需要评估的参与。我国当前时期大力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准确地确定公允价值十分重要。资产评估能够很好地完成这一使命,为各种产权交易提供可靠的公允价值计量,是实现交易公平化的重要方式。这一举措将从法律的高度维护各类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进一步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

6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有利于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让资产评估行业为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驾护航

指出,国有资产得来不易,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资源的监管工作。当前资产评估业务中国有资产评估占大多数,随着不断对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进行,国有企业与其他形式企业之间的交易等活动日益增加,针对参与整合的各方,借助独立第三方具有的专业价值评估的能力去估值,有助于承担起资产评估保护国有资产,以免流失的光荣使命。

资产评估法得到执行,评估行业相关人员都倍感欣慰,在新的执业环境下,资产评估行业从此有了优良的法治环境作为支撑,虽然新法律的施行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担忧,但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资产评估行业会向着法治化、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国春.以《资产评估法》为统领开创评估行业法治新局面[N].中国会计报,2016-12-05.

第11篇

一、引言

随着资产评估行业的快速发展,新的资产类型、新的市场细分对资产评估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才需求已经逐步趋向高端化。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特征明显、知识背景综合的资产评估高级人才将是未来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同时,继2004年重新开设资产评估本科专业后,2010年又增设了资产评估硕士专业,目前全国有15所高校设置了资产评估本科专业,68所高校设置了资产评估硕士专业。人才培养层次的逐步高级化,一方面满足了市场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对资产评估专业的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资产评估专业学科定位的研究,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对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结构的研究,过去一直被淡化,这可能源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待完善,对资产评估专业理论知识的需求没有现在迫切。随着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培养计划的实施,从理论上探讨资产评估的学科属性和学科知识结构,将有助于研究生的培养和未来研究方向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对资产评估专业的学科归属进行梳理,厘清学科知识结构。本文根据资产评估实务的要求,拟从专业学科属性和学科知识结构两个方面,阐释资产评估的学科定位和专业人才需要掌握的知识构成,探寻学科知识对资产评估专业方向设置的影响。

二、资产评估专业的学科定位

资产评估专业的学科属性,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很多学者是以“倾向性”的观点阐述资产评估的专业属性。根据对文献的梳理,目前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倾向于管理学科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资产评估发轫于国有资产管理,与会计学、财务管理有较长的渊源关系,理应归属管理学科(李光洲,2007;邓九生,2008;唐振达,2009),在以管理(会计)学为基础的同时,还兼顾了经济、文学和理学(王开田、胡晓明,2002;张艳,2009),此观点偏向于管理学。教育部2004年在少数财经院校恢复资产评估专业设置时,将该专业归属于管理学科。从2010年15所具有资产评估本科招生院校的专业设置看,属于会计学院的有浙江财经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湖北经济学院、南京财经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广西财经学院和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属于商学院的有上海师范大学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属于金融管理学院的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共有11所,占总数的73%,因此相对于持经济学观点而言,倾向于管理学的观点占了大多数。

(二)倾向于经济学科

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经济活动服务,如果资产评估的方法误用,评估结果的理解存在偏差,则只能从经济学角度进行解释(陈鹏,1998)。同时资产评估的理论主要依附于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如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供求理论、预期理论等,分析资产价值采用的方法也是典型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张俊平,2008),因此,资产评估更倾向于经济学学科。在全国15所资产评估本科院校中,将资产评估设置于财政(税务)学院的有内蒙古财经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广东商学院和河北经贸大学,共4所,占总数的27%。因此,倾向于经济学观点也符合资产评估的特征。

(三)倾向于交叉学科

交叉学科是指既包含有管理学、又有经济学,还有工学、法学等学科。张欣(2006)直接提出了资产评估是一门高度综合的边缘性复合学科,涉及的知识面宽,需要的专业技能高,且与多种其他行业相关。从对学科基础课程设置的研究中也可以发现资产评估学科的交叉性。在对学科基础课程设置中,王淑珍、尉京红、马慧景(2002)认为,应该设置会计方向课程、经济与管理方向课程、金融与证券方向课程、税收、统计方向课程;常丽(2007)认为学科基础课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方向课程、财务会计方向或建筑工程方向课程与机械制造方向课程、金融与统计方向课程等。学科基础课就应体现不同性质高校的学科结构特点,财经类院校难以开展不动产评估和动产评估等学科基础课程。李春杰,柳娜(2010)认为学科基础课程可包括:经济学原理、管理学原理、会计学基础、统计学、经济法(税法)、市场营销学和信息管理系统。从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科目看,包含有《财务会计》、《经济法》、《机器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资产评估》五门课程,这些课程处于同等重要位置,涉及到了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较多学者认为资产评估是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较为合理。

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对资产评估的学科定位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可以达成共识,那就是资产评估需要多学科的知识背景,单一的学科知识无法涵盖资产评估的全部知识领域。从评估实务上看,资产评估需要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由于资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评估需要不同的学科知识。从资产属性和技术角度看,评估某一项资产时需要掌握资产的权属关系、状况、技术特点、管理流程、收益成本关系等,涉及的学科知识包含了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技术学等方面的知识,缺少哪一方面的知识都无法正确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而职业道德是保证评估师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客观、公正、合理评估出资产价值的前提,伦理学的知识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资产评估是多学科知识的交叉与融合。这种多学科知识融合的特点给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的培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对资产评估学科的知识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资产评估学科的知识结构

资产评估的多学科融合特点,决定了资产评估师需要具有多学科的知识背景。关于资产评估学科的知识结构,这里从评估师需要具备的能力、资产价值计量和学科门类的角度进行探讨,并尝试构建不同视角的资产评估知识结构关系。

(一)资产评估师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

掌握资产评估专业知识,最终还是要应用于实践。从评估师实务操作层面上看,可以将评估师需要掌握的知识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对知识的理解能力;第二个层级是运用知识的能力;第三层级是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层级是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资产评估多学科融合的特点决定了评估师需要具备基本的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只有对学科知识有正确的理解,才能将知识运用于实践;第二层级是对资产正确评估的前提。知识掌握后不一定能够运用,这就要求评估师能够恰当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特别是多学科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第三层级是评估师创造性解决问题的关键。该层级要求评估师具有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在评估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时,可以灵活、创造性地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三者之间是递进的关系,第一层级是第二层级的基础,第二层级是第三层级的基础,第三层级属于最高层级,也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时需要具备的能力。

(二)不同视角下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结构

第12篇

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的不同情况,处置这些不良债权主要采取收本收息、债务重组(包括折扣变现、以资抵债、债转股、修改债务条件等)、债权转让、诉讼、清算等方式。除了收本收息、诉讼、清算由特定主体组织评估外,其它处置方式的运用都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或咨询意见。中介机构在对不良债权进行评估时,由于不良债权最终所形成资产表现形式的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评估形式,主要包括对物权、股权等实物资产的评估、对债务人现实或未来偿债能力的评估、对债权人所持债权可变现价值的分析咨询等。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两大特点:一是“债权”评估是一项新工作、无先例;二是评估的对象大多是关停、倒闭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形式多为债权,不同于其它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介评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支撑。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在执行上述规范时,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计算,难以准确核算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效率损失。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显然很不公平。尤其是法院裁决的项目一般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判定,其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快速变现的因素构成,导致二次处置损失。

目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成立初始就面对大量的债权处置而提前进入了企业偿债能力的研究,并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该规范也只是作为内部参考,并没有作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理论界的统一标准,仍然不具有整体的代表性。除此之外,目前再没有专门的机构致力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评估标准,解决偿债能力评估和债权评估中可能出现的理论、政策和法律等问题。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二:评估咨询对象分布散、规模小,评估咨询成本高。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评估咨询业务,有着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势必要求评估咨询工作质量高、结论公允权威,但客观上多数评估咨询对象地处边远地区,评估咨询的现场资料通常难以取得。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原则只接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或家开发银行发生再在1996年以前的不良资产。而实际上,在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人民银行中都存在规模不一的不良资产。根据估计,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接收的不良资产只占全部不良资产的三分之一左右。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为例,从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贷款14000亿元,近250万户。大多数分布在县以下的乡镇和农村,其中10万元以下的资产户数占总户数的70%以上。尤其是呆帐贷款、呆滞贷款的打包评估更加难以操作,散小差的特点十分突出,缺乏评估基础资料。按照国际惯例:逾期三年以上的债权评估值为零,不满三年者按逾期长短相应减值。如以此推算,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的呆帐贷款价值一般都为零,与实际处置的债权价值根本无法吻合。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都应履行评估这一环节,但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整体情况看,确实存在户数多、单户债权金额小;县以下乡镇贷款户数多、大中城市贷款户数少;关停破产倒闭企业多、维持正常经营企业少;呆帐多、呆滞少等实际情况。如果要全部聘请中介机构评估,一是工作量大,过于集中,可能评不过来;二是费用高,有的可能得不偿失;三是有的中介机构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不接受委托。为了提高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建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已处置的不良资产逐项建立数据库,内容涵盖各项比较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的情况(包括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剥离形态等),债务人情况(包括行业、性质、规模、地域等),不良资产的市场状况,交易情况(交易批量、交易时间、交易动机)等,便于市场比较法的充分应用,合理规避复杂的资产评估程序。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资产管理公司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咨询时,很多情况下提供的只是一些债权资料,这些资料中没有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咨询对象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着“软资产、硬负债”的问题,存在着债务多和财务资料不健全,企业产权不明晰及债务方不配合评估工作等问题。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从户数来看,多是农户贷款,其次是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贷款,少量是国企贷款。这些客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各地区之间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未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尤其是农村地区。以假设清算法的偿债能力分析为例,操作过程中首先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中通用的做法是,由委托方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予以评估,对债务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权属的资产不予评估。但有些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主要资产,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又具有一定的转让价值,从而导致评估结论与处置结果明显脱离的矛盾,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能如前所述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则可以通过案例比较避免由于目前评估制度和相关理论落后造成的偏差,有效避免采用假设清算法致使企业隐匿资产、虚增负债的状况出现,加快不良资产评估分析的进度,降低评估分析成本。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四:没有统一的不良资产评估计费标准,影响了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参与的积极性。

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包括对物权、股权类的资产评估;采用假设清算法、信用评价法、模拟拍卖法等确定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评估;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确定的债权价值分析评估;以及在债权批量处置的过程中由于分类可能出现的上述任何形式的评估等。不同的评估方法其工作量大相径庭,应当客观地制定不同的计费标准。但资产管理公司大多以拟处置的债权或以最终回收的债权金额作为计费的标底,影响了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参与的积极性。仍以假设清算法的偿债能力分析为例,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评估虽然作为咨询意见报告,却是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的操作规范,在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在一定合理假设前提下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再对偿债能力进行分析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中介机构的工作已经超出正常资产评估的工作量,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将拟处置的债权总额作为计费标底,有的地方办事处甚至将偿债能力的结论作为付费的计算标底。例如:拟处置的某债务企业债权为1000万,企业的账面资产原值为6000万,经过中介机构分析的偿债能力为600万元。按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即以6000万作为计费标底,评估费应当支付6、55万元。如以债权作为计费标底,计算的评估费为2、85万元,而以偿债能力的结论作为计费标底,评估费仅1、85万。可以看出,中介机构不仅没有因超出正常资产评估的工作量而获得回报,反而因评估费的严重下调而挫伤了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的积极性。致使很多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中介机构没有加入到不良资产评估的队伍中来,这也是导致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工作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再以信用评价法为例,该方法的使用基本上属于财务审计的范畴,如果采用评估计费标准,势必导致处置成本偏高。因此,宜尽快出台有关不良资产评估的计费标准,避免中介机构在采用评估咨询方法上厚此薄彼,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性。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五: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评估咨询报告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唯一的参考依据,应当起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主要考核指针,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于“服务于处置”这样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着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咨询报告,中介机构难以完全按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报告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商业性剥离的出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的发展,处置变现不宜再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将逐步向多元化过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将与企业的效绩评价相结合,使分析结论更加趋于合理。资本运作手段的增强将会引出多种债务重组形式的出现,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知识多元化的综合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我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规模,随着处置进度的需要,必须尽快解决与不良资产评估相应的理论和操作规范,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减少损失的目标。

作者简介:许洪,女,江苏省苏州市人,硕士,1996年毕业于中科院系统科学研究所管理科学与系统工程专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具有土建中级预算资格、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程系统学会会员,中国投入产出学会会员,曾任/现任陕西成本研究会理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评估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