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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
根据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不再审批。”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审批,不需要新增建房办法。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
1.根据“法无禁止则可为”原则,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建设的,在不造成大破坏前提下,建议参照实验区相关规定;
2.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具备搬迁条件的村民,建议同意审批。
三、根据先来后到的原则。自然保护区内大多是原住居民,先有村民再有的自然保护区,要村民大规模搬迁暂时不现实,建议在不造成大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同意审批。
位于拉萨北城区的拉鲁湿地,现存面积为6.2平方公里,对拉萨市区起着调节气候、增加空气中氧含量、保持地下水位、过滤污水、维护生态平衡以及美化城市环境等重大作用,另外,还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价值。应该说拉鲁湿地是拉萨城市的"肺"。
拉萨市环保局于1995年开始对拉鲁湿地进行初步调查。1997年组成考察小组,在自治区环保局的协助下,完成了湿地现状、社会、人文及地理等资料的收集和考察工作,形成了《拉萨市拉鲁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建立拉萨市拉鲁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一系列调查资料。1998年8月,市环保局配合拉萨市计委、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台了《拉萨市拉鲁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1999年5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拉萨市拉鲁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1999年9月,在市环保局的配合下,自治区环科所编写了《拉萨拉鲁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写大纲》;
2000年4月,拉萨市环保局起草、市政府出台了《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从此,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便有了针对性的法律依据。
自1997年以来,拉萨市环保局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拉鲁湿地进行每周一次的例行检查,严格禁止在湿地内从事开垦农田、挖设鱼塘、挖取草皮、打鱼等违犯湿地保护的行为,并在1998-1999年的两年间,对湿地内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严肃整治直至取缔,对保护区内居民宣讲政策法规和说服教育,使之全部搬迁出湿地,基本控制了拉鲁湿地被破坏和面积逐年减少的趋势。
拉萨拉鲁湿地被确定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
2001年3月植树节期间,拉萨市组织市直机关、部队等部门几百人,在湿地临中干渠边沿植树7500株,并安排专人负责给树苗浇水。
去年雨季高峰期,湿地上游两条沟内水量大增,冲垮了河堤,导致洪水带沙涌入草场,保护区内工作人员及时做好了堵截流沙河水,防止河沙掩埋草场的工作。
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我省人民药用需要,根据国务院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野生药材,是指来源于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药用产品。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野生药材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利用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开展人工种植、饲养,做到扩大药源,发展生产,永续利用。
第五条 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种类:
1.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药材物种;
2.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的物种。
(二)省级重点保护种类:银杏、巴戟夭、白木香(土沉香)、珊瑚菜、八角莲、短萼黄连、花叶开唇兰。
人工营造的厚朴、杜仲、黄皮树、玉桂林视同野生资源加以保护。
第六条 禁止采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因药用需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应向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申请采药许可证需要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应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凡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需要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特许猎捕证。无证不得采猎并严禁伪造、倒卖、转让上述三证。
采药许可证由省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医药管理部门核发。
第七条 采猎、收购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须事先进行资源调查,提供可靠资源数据,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逐级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审核同意后,由省医药管理部门下达执行。严禁违反计划乱采滥挖、乱捕滥猎和超计划收购。
第八条 采猎野生药材物种,必须在规定的采猎区、采猎期进行采猎。禁止使用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阎王礁、绝后窖,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掏窝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狩猎。
第九条 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生长集中的区域,可划定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越出县以上行政境界和外埠来我省采猎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经所在县(市)和省医药管理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应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经营,但不得出口。
国家二、三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所产的药材,除国家或省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和福建省药材公司统一经营外,其余品种由地(市)、县(区)医药公司按计划收购、经营。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电部门承运或邮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产品,须凭所在县(市)医药管理部门的运输证件,其中属林木和野生动物药材产品,应按保护级别分别向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凭证运输,按规定应检疫的必须提供检疫证件。
第十三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人员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检查证》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四条 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有特别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采猎物、采猎工具或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采猎物价值或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采药许可证进行采猎野生药材物种的;
(二)伪造、倒卖或转让采药许可证
(三)经营属于国家或地方计划管理的野生药材品种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虽然取得采药许可证,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狩猎许可证、特许捕猎证进行采伐林木或狩猎野生动物的;
(二)超计划或在禁采猎区、禁采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进行采猎的;
(三)伪造、倒卖、转让采伐许可证、狩猎许可证
(四)无计划或超计划收购的和非法出售的;
(五)违反野生药材运输、邮寄规定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医药管理局和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 采猎相结合的原则, 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
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采猎二、 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 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 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第十条
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采伐证和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野生药材的规格、 等级标准, 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保护野生药栈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为促进__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推动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近期,__保护区组织人员对__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分别到__乡的__村__屯、__河,__村,__村;__镇库区上游__河沿线的平腊村纳新等屯;__乡__村的__、__;__乡的__屯以及大山林场、__大峡谷野生珍稀植物园等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查了解,走访群众代表,村组干部,听取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果如下:
__自然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季风常绿阔叶林为主体的原生性天然林及其生态系统;以南方红豆杉、黑颈长尾雉等为主体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__重要的水源涵养林。总面积42848.4公顷,其中核心区14720.8公顷,缓冲区11101.3公顷,实验区17026.3公顷。
__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独特、森林生态系统原生性好、生物多样性丰富等特点,保护区的建设对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对西部大开发和“西电东送”的标志性工程__水电站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生态保障作用,其保护价值非常重要。据统计有维管束植物2819种,大型真菌185种,陆生脊椎动物382种,昆虫1053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0种,植物27种。保护区有88种野生兰科植物且物种个体数量较多,是__野生兰科植物属种最多、系统发育最完善的自然保护区。
近几年来,保护区致力于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及水资源涵养能力,妥善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境,不断加大科研力度,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逐步使保护区向设施基本完善、管理科学先进、环境优美良好方向迈进;保护区对淹没区内红水河流域珍稀野生植物及古树实施迁地保护,建立了__珍稀野生植物迁地保护示范基地—__大峡谷野生珍稀植物园、兰花园,园内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种4000多株,兰花75种2万多株(丛)。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首先是对保护区范围内的荒山和残次林进行封山育林,使森林植被逐步恢复。第二是对保护区水库周边的耕地要实行退耕还林政策,以改善水资源涵养能力和水质。第三是在保护区内禁牧、禁伐,让森林植被得到休养生息,使保护区实现良性循环发展。第四是林业部门要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严格控制采伐天然林种植食用菌,确保保护生态环境取得实效。第四是积极做好特色中草药在自然保护区辖区内培育、繁育和试点种植等工作。保护区主动适应新常态要求,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技术人员对保护区辖区内的原生中草药品种、环境进行调查,并与区内中医药材科研单位的专家联系,在科研专家指导下对一些具有特色又有市场前景的品种进行培育、繁育和推广研究,目前已取得很好的效果。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基金,除增加财政拨款外,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以及__电站的支持。利用森林资源优势,抓好生态旅游产业开发,打造生态旅游品牌。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议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用于提高库区上游保护区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五)加强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标本兼治。要重点支持保护区内的新农村建设,从项目、资金、技术和对口支援上优先安排,将移民安置、林业生态等工程建设与生态文明村建设相结合、与村庄的绿化、美化、净化环境相结合,与农家生态旅游等增收项目相结合,搞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畜分离,建设化粪池,发展沼气池,优化生活生态环境,从而达到标本兼治。
(六)多方协调,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一是2014年上半年保护区开展的辖区内人工林调查结果:__河片区目前天然林呈零星散状不连片分布,自然林面积总数不足10万亩,从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角度出发,__河片区目前已失去了保护的目的和意义。同时,保护区__河片辖区内生活着7000多居民,大部分属于移民后靠安置,农民群众对土地的利用需求很大;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林木砍伐之规定,位于保护区内的所有人工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都不予许可办理采伐证。为此,建议对__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必要调整,将保护区__河片区30多万亩林地调整为居民生产生活用地,不再作为自然保护区辖区范围。
二是天峨县有得天独厚的森林资源优势,森林覆盖率达84.05%,生态公益林面积逐渐扩大,就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面积从2008年的254049.6亩增加到2013年的278910.6亩,很多石山弄场区域的天然林得到了很好的保护,野生物种种群种类不断增加,保护价值不断提高。经我处技术人员实地和采用科技方法监测调查,发现该区域范围内生长着国家i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掌叶木等和栖息着黑叶猴、黑颈长尾雉等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及许多珍稀濒危物种。同时,尚有许多的兰科植物和珍稀中草药材等名贵植物有待进一步保护与挖掘。为此,建议将__镇、__乡、__乡的部分村屯,即__镇塘英社区韦家洞、__乡大槽、公昌、甲岩、龙塔和__乡龙峨、甘洞等连片30多万亩大石山弄场地区规划为自然保护区,并入__自然保护区辖区内,使__自然保护区形成穿洞河片区、大山森林片区、大石山弄场片区格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的具体指标和指标的赋分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评审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
2.名词解释
省级自然保护区——在本省境内具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由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及其生境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和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地质遗迹类型和古生物遗迹类型。
3.申报与评审
3.1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3.2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建立。
3.3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3.3.1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3.3.2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3.3.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含全岛1:100万或市县区域1:20万的交通位置图);
3.3.4自然保护区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自然生态系统或野生生物、自然遗迹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1:1万~1:5万图件资料;
3.3.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
3.3.6拟新建立、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意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
3.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4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5人或7人组成,与申报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专业性质相关的专家应当占评审专家组成员的80%。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拟建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及主要保护对象,提出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名单,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
3.5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及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会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组通过对拟建保护区实地考察和审阅申报材料,根据各位专家填写的自然保护区申报评审表,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4.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具备的条件
4.1省级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1.1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4.1.2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为或属仅有的生物群落或生境类型;
4.1.3生态系统被认为本省所属生物气候带中具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4.1.4生态系统保持较好的自然性,虽曾遭到人为干扰,但破坏程度较轻,尚可恢复到原有的自然状态。
4.1.5生态系统完整或基本完整,保护区的面积基本上尚能维持其完整性。
4.1.6生态系统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但对促进本省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如对保护自然资源、保持水土和改善环境有重要意义的自然保护区。
4.2省级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2.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主要分布区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及繁殖地;或辖区内或所属生物地理省中较著名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或国内野生生物物种模式标本集中产地;或辖区内、外重要野生经济动、植物或重要驯化物种亲缘种的产地。
4.2.2生境维持在较好的自然状态,受人为影响较小。
4.2.3其保护区面积要求能够维持保护物种种群的生存和繁衍。
4.3省级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3.1在本辖区内、外同类自然遗迹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4.3.2在国内稀有,在本辖区仅有;
4.3.3尚保持较好的自然性,受人为破坏较小;
4.3.4基本保持完整,保护区面积尚能保持其完整性。
5.评审指标
5.1申报拟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前期基础工作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分为不同的具体指标。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评审指标总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分项评审指标得分不出现0分时,具有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条件;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或分项评审指标得分出现0分时,均具有否决意义。
5.2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前期基础工作和保护管理基础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前期基础工作的得分占总评审分的70%,保护管理基础得分占总评审分的30%。四个组成部分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分项评审指标得分出现0分时,同样具有否决意义。
保护管理基础由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建设管理条件两部分组成,作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用,总分为100分。
6.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6.1自然属性(60分)
6.1.1典型性(15分)
a、属本省同类型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典型代表。(15分)
b、属本省的很好代表。(12分)
c、属本省的较好代表。(9分)
d、代表性一般。(0分)
6.1.2脆弱性(15分)
a、地理分布狭窄、破坏后极难恢复。(15分)
b、地理分布较狭窄、破坏后较难恢复。(12分)
c、地理分布比较狭窄、但破坏后恢复的难度不大。(9分)
d、地理分布较普遍,破坏后容易恢复。(0分)
6.1.3多样性(10分)
a、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极为复杂,类型复杂多样;物种相对丰度极高。(10分)
b、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复杂,类型比较丰富;物种相对丰度较高。(8分)
c、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简单,类型较少;但物种相对丰度较高。(6分)
d、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简单,类型单一;物种相对丰度较低。(0分)
6.1.4稀有性(10分)
a、属国内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10分)
b、属省内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8分)
c、在省内分布较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6分)
d、在省内分布比较普遍。(0分)
6.1.5自然性(10分)
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保护区内无居民。(10分)
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且核心区内无居民。(8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干扰,核心区内有少量居民分布,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6分)
d、人为干扰非常明显,且核心区受到人为破坏。(0分)
6.2可保护属性(30分)
6.2.1面积适宜性(12分)
a、面积足以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以上。(12分)
b、面积基本满足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30%。(9分)
c、面积尚可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25%;核心区面积以岛屿状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7分)
d、面积不能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且不能满足c款有关条件的自然保护区。(0分)
6.2.2科学价值(10分)
a、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10分)
b、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8分)
c、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6分)
d、在生态、遗传等方面没有研究价值。(0分)
6.2.3经济和社会价值(8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8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6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4分)
6.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6.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6.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5分)
b、完成多学科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特征,完成了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3分)
d、开展科学考察,编制总体规划和考察报告,但选择主要保护对象依据不足,不明确,研究不深入。(1分)
e、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7.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7.1自然属性(70分)
7.1.1物种珍稀濒危性(30分)
a、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一类重点保护物种。(30分)
b、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二类重点保护物种。(24分)
c、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三类重点保护植物、省重点保护物种或三有名录保护的动物,或虽未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确实属于我国特有的濒危物种。(18分)
d、主要保护物种未列为省以上重点保护物种,但属珍稀或地方特有种。(15分)
e、主要保护物种为普遍常见物种。(5分)
7.1.2物种代表性(10分)
a、区系和分类学上具有全国性代表意义。(10分)
b、区系和分类学上具有全省性代表意义。(8分)
c、区系和分类学上在省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6分)
d、区系和分类学不具有代表意义。(0分)
7.1.3繁衍能力(10分)
a、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具有合理的种群结构,能保证物种的正常繁衍。(10分)
b、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单一,数量较少,但具备繁衍的能力。(8分)
c、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不合理,数量少,不具备繁衍的能力,或为偶见种。(6分)
d、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不合理,数量极少,在样方面积内仅为偶见种。(0分)
7.1.4生境重要性(10分)
a、省唯一的极重要生境。(10分)
b、省内极为重要生境之一。(8分)
c、国内重要生境之一。(6分)
d、普通生境(0分)。
7.1.5生境自然性(10分)
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10分)
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8分)
c、受到明显的人为干扰,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6分)
d、受到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0分)
7.2可保护属性(20分)
7.2.1面积适宜性(8分)
a、面积足以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8分)
b、面积基本能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6分)
c、面积尚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5分)
d、面积不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且不能满足c有关条件的自然保护区。(0分)
7.2.2科学价值(8分)
a、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8分)
b、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6分)
c、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3分)
7.2.3经济和社会价值(4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4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3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1分)
7.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7.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7.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3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8.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8.1自然属性(60分)
8.1.1典型性(20分)
a、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20分)
b、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性对比意义。(16分)
c、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地学意义。(12分)
d、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属国内常见。(10分)
e、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较为普通。(0分)
8.1.2稀有性(10分)
a、属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遗迹。(10分)
b、属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遗迹。(8分)
c、属全国少有的遗迹。(6分)
d、在国内外均不具特殊性的普通遗迹。(0分)
8.1.3自然性(15分)
a、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之遗迹。(15分)
b、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破坏,但影响程度很低或稍加人工整理可恢复原有面貌之遗迹。(12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破坏,但经人工整理后仍有较大保护价值之遗迹。(9分)
d、人为破坏严重,极难恢复之遗迹。(0分)
8.1.4系统性和完整性(10分)
a、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系统而完整,内容丰富多样。(10分)
b、遗迹的形成过程的表观现象保存比较系统、完整,内容较多样。(8分)
c、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不够系统、完整,但基本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主要特征。(6分)
d、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较少,内容单一,不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基本特征。(0分)
8.2可保护属性(30分)
8.2.1面积适宜性(10分)
a、面积足以有效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40%。(10分)
b、面积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8分)
c、面积基本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但能有效保护遗迹的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6分)
d、面积不能达到遗迹保护的最低需求,内部功能分区无法满足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0分)
8.2.2科学价值(15分)
a、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15分)
b、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12分)
c、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一般的科学价值。(9分)
d、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不具有科学价值。(6分)
8.2.3经济和社会价值(5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5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较有大意义。(4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3分)
d、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没有意义。(1分)
8.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8.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8.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3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9.保护管理基础(100分)
9.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60分)
a、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管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须附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中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占总管理人员的比例≥40%。(60分)
b、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管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须附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中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占总管理人员的比例≥25%。(48分)
c、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须附文件复印件),但管理人员没有纳入事业编制;保护区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员数量尚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36分)
d、管理机构尚未取得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但现阶段设有临时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护区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24分)
e、没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而管理目标不明确、不合理,只能维持一般的巡护工作。(10分)
f、没有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但管理人员由其他管理人员兼职。(5分)
9.2建设管理条件(40分)
a、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档案资料房等设施,巡护日记资料齐全,资源、资料档案归档,设有专人管理。(40分)
b、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档案资料房等设施,巡护日记资料齐全,资源、资料档案归档管理。(32分)
c、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巡护日记有记录,但资料不齐全。(24分)
[关键词] 野生中药材 保护 开发利用
一、地理位置与气候特点
1.地理位置
山阳县地处秦岭南麓,属长江流域的汉江水系和丹江上游地区,位于东经109°32′至110°29′、北纬33°09′至33°42′,海拔294.4~2074.4m,是一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土石山区农业县,辖23个乡镇、324个村(居)、44.97万人。
2.气候特点
县域内气候属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的季风性半湿润山地气候。由于地形地貌等因素的影响,引起热状况地域性差异,气候温和,但垂直差异大。光热资源丰富,高低山、阴阳坡差异明显。降水总量较为丰富,区域、年际、年内时空分布不均。年平均降水量727.6mm,主要分布在4~10月,集中在6~9月,冬季干早、初春少雨。雨热同期,有利于作物生长。
3.土壤资源
全县总土地面积 530.1万亩(3534km2)。其中耕地面积82.09万亩,占15.5%;林业用地面积373.89万亩,占70.5%(其中有林地252.3万亩,占64.1%,有林地中经济林95万亩,占10%),森林覆盖率为56.7%;牧草地面积46.39万亩,占8.8%,其它用地27.64万亩,占5.2%。地质构造复杂,地貌类型多样,成土母质主要有残积物、坡积物、洪积物、冲积物等,土壤种类复杂,面积小且分布零散。主要有黄棕壤、棕壤、潮土、水稻土、淤土、紫色土、山地草甸土7大类型、15个亚类、22个土属、89个土种,土壤类型资源丰富。
二、山阳的野生中药材资源丰富
1.野生中药材普查现状
据普查,全县已被发掘利用的野生药材共有五大类,500多个品种。其中木本类常用50多种,藤本类常用的20多种,草本类常用的有170多种,动物类常用药有20多种,菌类有天麻、灵芝、猪苓、茯苓、马勃等。其中比较独特的是灵芝和猪苓。
2.山阳县濒危中药资源现状
陕西列入濒危中药的植物药有22种, 2级的药用植物有荷包牡丹、漏斗泡囊草、林麝等;矮牡丹、羽叶丁香被列为濒危3级药用植物。渐危和稀有种的中药资源有:厚朴、凹叶厚朴、模英黄芪、紫斑牡丹、秦岭冷杉、红豆树、天麻、马蹄香等。而银杏、杜仲、中华大蟾蜍、连香树、鹅掌揪、木通马兜铃、白龙菖蒲、桃儿七、秦岭党参等中药资源则被列为稀有中药种类。稀有名贵的中药材有丹皮、枳壳、人寿参、牛黄、麝香、蝉花、金钗石斛、豹骨、五灵芝、何首乌、天麻、重楼、猪苓、银杏、杜仲、肉苁蓉等16种。这些稀有濒危中药资源在我国具有悠久的药用历史和较高的药用价值,受到人们的关注。
三、野生中药材资源濒危原因分析
1.不合理采挖(采猎)和利用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过渡采挖和滥捕乱猎的短期行为使许多野生中药用动植物处于濒危灭绝的境地,“地道药材”的蕴藏量逐年减少,使得中药资源的供求市场失衡。
2.中药材资源生态环境的逐年恶化
随着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生存保健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人类向自然界索取的药用动植物资源的数量与日俱增。掠夺式的采挖和获猎,导致森林面积急剧减小,森林植被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极度恶化,使得许多动植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处于濒临灭绝的境地。
3.濒危中药资源的自身弱势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自然界纷繁复杂的各类生物得以生存并世代繁衍的基础。一些野生的药用动、植物,不能在演变的生态系统中正常的生殖、生长,或者因受到其它物种和生存环境的影响不能完成正常的生长,受到威胁,在生存斗争中被淘汰。
四、对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对中药资源保护的执法工作力度
要加强对《药品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珍贵的中药材加强保护,对可利用的中药材进行适度开发,做到合理开发,合理利用。
2.建立濒危中药资源的自然保护区
针对不同动、植物资源的生物学习性,在不同的生物地理范围内,选择适宜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并按照生物圈保护区的基本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对一些严重受人类干扰的濒危植物利用迁地保护,迁往人工条件下进行保存。在建立自然保护区进行就地保护的同时,应重点进行濒危决灭物种的生物学特征研究,充分利用当地的动、植物园划出专门地块,进行濒危物种的人工引种驯化,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和保存珍贵的种质资源。
3.开展野生中药资源调查
要采取全面调查与重点区域详查的方法,掌握全县药用植物的野生资源状况和栽培生产现状。对中药材种植业发展提供参考,为保护珍贵中药材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优化栽培品种的种子种苗、开发新的药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4.建设种质保护与优质种子种苗生产繁育基地
中药材种子、种苗是药材生产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在建立的重点野生中药材保护区,繁殖复壮种子种苗,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现代农业育种技术,采用组织培养等快繁方法,建设一个大型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为规模化种植基地提供品种纯正、种质均一、质量优良稳定的种子和苗木。
5.建立GAP规范化药源基地
生产企业应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AP) (试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推广优良品种,实行统一供种、集中育苗,进行规模种植,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保持中药材生产持续发展,实现中药材生产的规模化、规范化,真正解决目前中药材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保护区周边居住大量居民,居民迫于生存压力,有占地开垦湿地的情况发生,致使保护区湿地面积逐渐缩小,保护区核心区又无法定“红线”,造成强行“圈地”等情况发生。周围居民在环境保护和生存压力上有明显矛盾,环境教育方面仅有传统的派发传单和悬挂条幅,在针对居民社区的环境教育上并没有明显的成绩。通过对挠力河保护区环境教育开展情况深入调查,其中有一定的环境教育项目的基础,但并没有开展成功的具有一定区域影响力的大型环境教育项目,仅开展过一部分宣传教育活动:1)逢4月22日世界地球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环境保护纪念日,开展过挂条幅海报等小型的宣传教育活动;2)出版印刷过保护区鸟类、风光以及植物的画册;3)在旅游景区(雁窝岛、千鸟湖等)印刷与生态旅游相适应的宣传手册;4)特别是在每年的爱鸟周举办相关的宣传活动等。但并没有成体系、成规模、有系列、群众喜闻乐见的环境教育活动。
2游客感知环境教育调查研究
2.1研究地点与方法
挠力河自然保护区成长条形分布,核心区并不集中,与其他保护区界限明显、入口明确相比,想要进行问卷调查并不容易,于是选择雁窝岛景区和千鸟湖景区两个点作为研究地点,首先这里到了夏季有固定的游客,有统一的游客出入口,游人集中便于取样;其次这里都是湿地景观与生态旅游相结合的典型之地,而且在雁窝岛景区还有省级的环境教育基地,利于研究的可操作性。
2.2问卷设计
2013年4~5月,将设计问卷进行预调查,根据游客对调查问卷的反馈内容进行了整改,于7月旅游高峰期开始正式调查。问卷主要包括3方面的内容:1、游客的统计学特征;2、游客游览的目的及吸引游客的资源3、游客对保护区环境教育的感知情况;4、游客对保护区环境教育成果的满意度。
2.3调查方法
在雁窝岛与千鸟湖旅游区随机发放问卷,各310份,雁窝岛收回298份,游客中途离开未收回3份,有效问卷295份,千鸟湖收回问卷302份,有效问卷300份,合计发放问卷620份,收回有效问卷595份,有效率达95.97%。
2.4数据分析
采用EXCEL和软件包SPSS17.0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3结果与讨论
3.1游客的统计学特征
统计分析显示出:抽样参与调查的游客基本特征中,男性略高于女性;年龄集中于20岁到60之间中青年人群,20岁以下及60岁以上老人仅占16.14%;教育程度较高,本科受教育人数所占比例在52.10%,与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数共占总调查人数的65.04%;参与调查游客中,月收入在2000以上的游客占主要部分;游客中机关事业单位、学生、公司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相对较多;省内外游客都有,省内仍占偏大比重。
3.2游客动机以及吸引游客的资源
前来挠力河自然保护区的游客普遍是以亲近自然为目的的旅游,此类游客占到了35.29%,其次休闲度假、观鸟、摄影及接待亲友都占有一定的比例,而前来了解环境教育或是有关环境教育的人数只占4.41%,比重很小。一般的游客认为:此保护区所拥有的湿地文化、鸟类资源、以及生态价值是最值得前来的旅游资源,分别占比例的31.43%、23.70%和17.82%,另外雁窝岛和千鸟湖景区分别位于黑龙江省农垦八五二农场和红旗岭农场的辖区,所以前来了解农垦文化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从游客游览的目的中,不难看出,了解环境教育或参与环境教育相关的游客只占很小比重,只占参与问卷调查人数的4.2%,说明游客此番前来的主要目的与环境教育无关,而环境教育是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保护环境的一种教育途径,对人们自觉、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有着前瞻性的作用,因此让游客在游览的过程中感受环境教育十分必要。
3.3环境教育对游客的影响
通过游客对保护区环境教育感知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在挠力河自然保护区中的游客,潜在意识里能感受到环境教育理念的人占到36%,主动感知占23%,被动感知占32%,而毫无感知的游客仅占9%。同时受教育程度也对游客感知环境教育的程度起到一定的影响,受教育程度越高的游客,主动感知环境教育的能力越强,反之毫无感知的比例越高。通过调查发现游客对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的感知情况并不乐观,来到保护区的游客只有23%的游客可以主动感知保护区带给他们环境教育的感受,而绝大多数游客只是在潜意识或者被动的感受,而且受教育程度也影响着环境教育感知的程度。这些足以证明游客无法在保护区内感受到应有的环境教育,而仅仅是把保护区当做一种挂着生态旅游头衔的一般风景区,而非自然保护区,可能甚至还会失望于保护区的风光没有峨眉般的秀丽、泰山样的壮美。而且对于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是能够主动去感知环境教育,他们更能够了解保护区开放生态旅游并不因为他们有着旖旎的自然风光,更主要的是他们有着天然的生态系统,是我们破坏过的土地上不再拥有的生态福地,这里可供我们研究、了解它,然后激发起我们保护家园的意识。因此开展让游客可感知的环境教育是挠力河国家级保护区走生态旅游又有别于一般风景区的特殊之路。从游客选择多项的保护区内开展环境教育的形式中,不难看出,游客普遍认为导游解说和亲身参与到环境教育项目中是最佳的环境教育形式,另外观看宣传片、参观宣教馆和观看宣传册也很有吸引力,环境宣传图版和其他形式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游客喜欢在保护区内开展的环境教育形式的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参与环境教育项目占有很大的比重,这足以说明,参与到群众喜闻乐见的环境教育项目是环境教育的一种新体验,是把传统的被动式教学,转化成“我参与,我了解,我保护”的一种积极主动的教育模式,有着广泛的民众基础和参与热情。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本就是一种自然保护的主动战略,是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将自然保护区中的环境教育项目和游客相结合,有利于环境教育项目数据的采集、反馈,更能把环境教育的成果带回到各个地区,相比只在周边的村落、学校来做有更为广阔的社会效益;如果环境教育项目成果明显,所带来的口碑和品牌会通过游客精神层面的满足而扩散,吸引更多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人们来参与,增加保护区的收益和经济效益,从而更有利于研究、保护工作的开展。
3.4游客对环境教育满意度调查
游客来挠力河保护区旅游观光,对当地保护区环境教育的开展情况的满意度并不乐观,其中持一般态度的游客占绝大多数,比例在37%,对环境教育开展情况不满意的游客占32%,满意与非常满意的游客仅占28%。游客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对保护区开展环境教育的满意度有很大的影响,学历越低对环境教育的要求越低,很容易满足,相反,学习越高的游客,越不容易满足于当前环境教育的情况,期望值越高。
4对挠力河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
4.1原因分析
通过对以上的结果的分析与讨论,不难看出,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环境教育的成果较少,成效不佳,游客对环境的感知及满意度不高。产生当前环境教育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保护区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矛盾和资金紧张等几方面原因。管理体制:《黑龙江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未规定统一的执法主体,又无监督制约条款,保护区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多部门之间难以协作共处,导致保护区管理局综合管理职能弱化。保护区涉及利益主体多元化(当地居民、当地政府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流域跨度广,位处不同行政辖区,如此交叉的复杂背景下,无论在执法上,还是在业务上,都无法针对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于是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资金问题:世界各国经验表明,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财政拨款是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主要经济来源。资金投入不足,极大地制约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自然保护区处于老少边穷地区,地方财政比较紧张,一些保护区甚至连基本工资都难以为继,日常管护活动必须的运行经费没有保障,尤其是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缺乏,严重影响了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挠力河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要求,保护区的人员工资和运行费用完全由地方政府负担,中央政府只负担国家级保护区的部分基建费用和部分专项资金,由于各级政府投入到挠力河保护区的资金有限,为了维持日常管护开支,保护区开展了自营创收项目:一是开展生态旅游,二是芦苇收割以及实验区内部分土地的承包收入。其中生态旅游项目由于开展不久还不具规模,加上保护区位置较偏远,游客认知度不高,致使保护区开展的生态旅游收入甚微;此外芦苇收割和土地承包所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保护区管理局资金缺口大,运行和管理经费不足,制约着保护区管理职能的发挥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4.2发展建议
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区管理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组织管理系统,在无法改变大的管理体制的环境下,落实保护区内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形成保护区内部责、权、利分明,团结协作,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将保护区环境宣传教育管理作为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来抓,对周边居民特别是对依靠湿地资源生存的当地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禁渔、禁垦”等教育,倡导居民向第三产业转型,为居民提高经济收入提供帮助。重视提倡当地传统文化习俗中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思想进行宣传教育。制定长期的社区、游客宣教计划,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式宣教活动,有目标的进行宣传,保障保护区核心区的生态完整性,克服地方利益主义对保护区资源的破坏与掠夺。申请省级、国家级或国际环境教育项目,挠力河自然保护游客对挠力河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开展情况的满意度调查受教育程度对保护区环境教育开展情况的满意度调查区的湿地及生物多样性非常好,并且十分有特色,在雁窝岛和千岛湖风景区这两个重要的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教育型生态旅游,开展严格意义上的、以科学考察、生态教育为主的生态旅游活动对促进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利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个景区都是带有农垦文化的生态湿地,这是多数保护区所不具备的,发挥优势的争取环境教育项目是关键,通过有针对性的,参与性高的环境教育项目,既可以申请到环境教育项目资金,又可以通过项目的社会效益,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观光,形成旅游收益,通过旅游的收益更好的对保护区的建设及保护进行完善,从而形成资金链,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5结语
>> 我国湿地保护现状与问题分析基于管理人员问卷调查 我国湿地保护现状及措施 我国湿地保护与湿地产业发展策略探讨 我国湿地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与效果研究 日本湿地保护立法:直面问题,积极务实 广德湿地保护分析与展望 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城郊耕地保护问题浅议 浅析我国城市化与耕地保护问题 我国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 苏州市湿地保护现状与优化对策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之思考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立法构想分析 我国现阶段文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浅析 我国湿地的现状与展望 浅析湿地保护及其相关立法研究 生态文明视角下我国耕地保护体系重构与技术路径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然而,作为重要的国土资源,由于立法分散、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湿地正面临面积锐减、质量急剧下降的趋势。
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湿地研究和湿地立法起步较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湿地的专门立法。
1.1有关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已经通过明确资源权属的方式将“湿地”类型之一的“水流”纳入国家调整范围。1978年《宪法》明确写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条款。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宪法》中,滩涂、草地等湿地或与湿地相关的资源类型也被明确列入调整范围,并将1978年的条款修正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可见,《宪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为我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着根本的法律保证。
在《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专门增列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民法通则》也就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权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一些环境资源法律也直接或间接地将湿地纳入该法的管理范围。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明确出现“湿地”一词并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除此之外,与湿地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也分别就本法调整范围内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就“水、草原、野生动物”, 《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草原法》就“一切草原”,《水法》就“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污染防治法》就“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野生动物保护法》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就有价值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防洪法》就“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河道管理条例》就“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1.2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
相对于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发展十分迅速。一些湿地资源丰富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辖区的湿地资源,制定了专门的湿地保护地方法规。2003年,黑龙江省就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随后,甘肃省也颁布了《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目前,福建省也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纳入5年立法规划。此外,《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等许多地方法规规章中,也都出现了直接涉及“湿地” 概念及其保护管理的规定。
从上述有关湿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到,中国现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全面地涉及湿地资源的各个类型,湿地立法工作已经开始朝着专门化发展,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湿地专门立法承担湿地保护的重任,湿地立法在我国仍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2我国湿地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深入分析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我国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湿地立法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湿地”的法律概念不统一,法律涵盖的湿地类型不全面“湿地”一词在科学研究和立法管理工作中虽然已并不鲜见,但是,关于“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而且,即使在出现“湿地”一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岸等相提并论,一些地方制定的湿地保护条例中,对“湿地”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可见,湿地的法律概念并不统一,致使在湿地的管理工作中难以确定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无法对湿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护。
2.2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缺陷
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协调,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重视通过对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没有一部专门以湿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对湿地保护、管理、利用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散布于以其他自然资源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之中,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处于打球的尴尬境地,湿地资源的综合性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关注。湿地是由水域、动植物、土地、微生物等多种资源构成的相互依存的统一综合体和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几乎都是仅从单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角度出发,没有对湿地资源进行综合考虑,从生态系统角度予以整体保护。而且,由于部门利益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这些分散的湿地保护法律规定不相协调,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湿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相互推诿或是相互打架的现象。
2.3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缺乏针对湿地自身特点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与制度我国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由于并非专门针对湿地保护,没有充分考虑湿地本身特点,在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现行法律体系在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与制度。比如关于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费用、关于湿地权益人利益损失补偿费用、关于湿地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管理等,由于湿地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制度都无法完全按照现有规定去操作。
2.4湿地管理权限混乱,管理主体不明确
在湿地资源管理权限分配上,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环保部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农业部指导宜农湿地开发与保护,土地、水利、海洋、交通、渔政、地矿等部门也直接或间接涉及湿地管理。我国湿地资源由多部门分行业多头管理,不同行业法规对本行业主管部门均制定符合本部门利益的管理职权,这看似大家都很重视,但实际上很难实行有力高效的管理,甚至互相推诿,相互掣肘,由此造成了湿地资源破坏日益严重,面积日益萎缩。
3结论
之所以湿地保护产生以上种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对于我国湿地立法而言,由于没有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湿地的规定过于散乱,而且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湿地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湿地在管理、执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统一,造成湿地资源管理的混乱,使湿地利用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近年来,针对我国湿地立法现状和湿地面临的危机,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在呼吁加快湿地立法进度,但是,直到目前我国湿地立法工作仍然处于舆论之中,远不能满足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专门立法的强烈要求。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我国应尽快制定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加快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权威高效的湿地保护机制,将湿地纳入国家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潘世钦,石维斌.我国湿地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C].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6.
[2]王巍娜.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J].水土保持研究,2005(6).
[3]匡小明,谭新华.中美湿地保护立法比较研究[J].国外环保,2009.
[4]马广仁.在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处长会议上的讲话[J].湿地科学与管理,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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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牛栏江流域;规划环评;调控作用;德泽水库
Kraal River Valley Planning EIA Deze reservoir project on the scale of regulation
Yang Wen-shou
(Yunnan Province Survey and Design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650021)
【Abstract】Kraal River Basin (Yunnan Provinc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revision based on provincial-level nature reserves Zhanyi Haifeng minimum altitude control 1783.0 m and the domain of planning the EIA Deze reservoir control the scale of the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Deze reservoir scale of the major adjustments to avoid the provincial-level nature reserve in Zhanyi Haifeng experimental zone 130.14 hm ? of land inundated, Ho direction about 18 km (the original planning of the water line length of the impact of 64 per cent) water lines Zhanyi Haifeng of the provincial-level nature reserves, the source of the Pearl River Nature Reserve, the adverse effects, fully embodies the planning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plann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EIA on watershed planning project layout, scale of regulation.
【Keywords】Kraal River Basin; planning the EIA; regulation; Deze Reservoir
1.引言
牛栏江位于云南省北东地区,系金沙江右岸较大的一级支流,流域面积13672Km2,具有水资源丰富、水质良好,落差相对集中的特点。多年平均径流量49.5亿m3,水能蕴藏量1500MW,是2003年以来上游周边地区水资源开发和下游中小水电开发关注的重要河流。
牛栏江上游属滇中地区,相邻地区的金沙江右岸一级支流普渡河源头段,珠江源头段分布着云南省两个最大的缺水城市昆明市和曲靖市。由于昆明市和曲靖市地处分水岭地带,水资源紧缺,尽管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经很高(滇池流域已无开发潜力),但仍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供需矛盾日显突出,都需要研究外流域调水方案。牛栏江水质良好,水量也较丰富,是昆明市和曲靖市调水工程可考虑的重要水源点,故牛栏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本流域利用与向相邻缺水城市补水的协调问题。
2.《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告》编制主要结论
为合理开发利用牛栏江水资源,促进牛栏江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云南省有关主管部门2004年10月下达了《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任务书》;规划任务要求:对牛栏江上段及相关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查评价,对本流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预测,确定本流域的需水量,进行区域水资源供需分析,确定外调水受水区范围,提出可外调水量及水量分配方案;对牛栏江下段,在已有水能规划基础上根据不同水平年的来水情况,对下游干流梯级电站的电能指标影响进行分析。规划研究外调水受水区范围:曲靖大型灌区(松林、沾益、曲靖、陆良等坝区);滇池流域(昆明平坝区);宣威坝区。2005年3月,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告》,主要结论如下:
① 滇池流域、曲靖大型灌区水资源极度匮乏,滇池流域人均水资源量不足300m3,曲靖大型灌区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3,并且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己很高,滇池流域已无开发潜力、曲靖大型灌区进一步开发难度也很坚巨,本区水资源已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要求,外流域调水势在必行。
②“引牛济曲”方案是解决曲靖市近、远期缺水的最优方案,水源工程有车马碧、黑滩河、西泽河(石城河水库和扯错河水库)、德泽等4个项目5个水库,总调水量9.46亿m3(其中德泽水库调水6.59亿m3)。
③ 曲陆坝区、宣威坝区水资源配置结论:近期实施车马碧、黑滩河、西泽河调水后,缺水形势得到缓解;远期实施德泽调水工程后,水资源供需才基本达到平衡。
④ 德泽调水工程是解决曲陆坝区、宣威坝区中远期城市生活和工业需水的重要工程措施,在优先满足曲靖用水后,已无余水调往昆明,滇池流域缺水只能依靠滇中调水解决。
⑤ “引牛济曲”调水工程实施对牛栏江下游梯级电站的影响中期较小,远期逐渐加大。2020、2030规划水平年下游梯级电站多年平均发电量较现状水平年减少11.24%和17.31%。
3.环境对调水工程规划德泽水库的限制性分析及减缓措施
3.1德泽调水工程规模
根据曲陆坝区,宣威坝区城镇生活、工业供水需求分析及长系列计算,原规划拟定德泽水库正常蓄水位1822.0m,正常库容89205万m3;校核洪水位1825.790m,总库容96092万m3;城市、工业年供水量65895万m3(曲靖52000万m3、宣威13900万m3);水库淹没面积约811.33hm2(其中水田63.13 hm2、旱地147.47 hm2、林地584.93 hm2、宅基地15.8 hm2)。
3.2环境对德泽调水工程规划限制性分析及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2.1 环境对德泽调水工程规划限制性分析
原规划德泽水库淹没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中实验区土地130.14 hm2;输水线路以明渠和隧洞的形式穿越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共约21.945km(宣威方向约14km);有约6.0km输水线路以明渠和隧洞的形式从珠江源自然保护区内通过(宣威方向约4km),调水工程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建议调整规划,避让自然保护区。
3.2.2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流域规划环评提出,应对德泽调水工程的水库规模进行控制,避免淹没保护区土地;对其输水线路的走向进行调整以避让保护区;对输水线路无法避让而靠近、经过保护区路段采用隧洞、地下埋管输水方式通过,避免占用保护区土地。
4.《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修编报告》编制背景
2006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以云政复[2006]41号文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告》,并要求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管理,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河流基本生态流量要求和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滇池水污染问题,为落实总理2007年6月30日在“三湖”治理座谈会上“必须坚定信心,坚定不移,把‘三湖’治理好,这是中国生态环境建设带有标志性的工程,也是在生态环境方面对人民甚至对人类负责的一个表现”;“‘三湖’抓紧治理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要进一步做好调水引流工作,积极实施‘滇池引水’工程,增加湖泊的生态水量,增强湖水的自净能力”的指示精神,云南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滇池补水工作,省委书记、省长等领导多次亲自布置研究和听取关于引水改善滇池水环境的汇报,省委、省政府于2007年9月在翠湖宾馆召开了“滇池引水方案汇报会”,听取了设计单位南盘江引水方案、牛栏江引水方案、乌东德引水方案的汇报和有关专家意见,并要求进一步开展引水滇池方案的研究;2008年1月,省委、省政府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牛栏江引水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初步确定近、中期滇池补水为牛栏江引水方案;为切实推进滇池补水——牛栏江引水工程前期工作,2008年2月,省政府又在曲靖市召开了滇池补水——牛栏江引水方案现场调研会,滇池补水——牛栏江引水工程前期工作正式展开。
由于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6]41号文批复的《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告》中车马碧、黑滩河、西泽河、德泽调水工程的受水区均为曲靖市,但滇池补水又十分迫切,需要从牛栏调水。为协调昆明、曲靖两市经济、社会发展近、中、远期水资源供需矛盾,云南省水利厅以云水规计[2008]29号文向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下达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抓紧完成牛栏江流域规划修编和滇池补水——牛栏江引水工程规划的通知”。
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修编要求:根据最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对本流域和相关地区经济发展需水进行预测,确定各区域需水量;进行区域水资源供需分析,提出外调水量和水量分配方案;分析牛栏江向滇补水后对曲靖市中、远期用水的影响,并提出采取的对策措施;分析德泽调水工程提前实施对下游梯级电站电能指标的影响等。
5.牛栏江流域规划环评对德泽水库调水工程规模的调控作用
根据滇池年生态补水6.18亿m3(恩格断面年提水2.92亿m3,德泽水库提水3.26亿m3)的要求,以及牛栏江流域规划环评“应对德泽调水工程的水库规模进行控制,避免淹没保护区土地,对其输水线路走向进行调整以避让保护区”的结论性意见,规划修编围绕调整思路,挖潜、开源、节流并重,积极寻找新的水源替代工程,在保障调水需求前提下,尽量减缓德泽水库调水工程对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珠江源自然保护区的不利环境影响的技术路线展开工作。
5.1曲靖大型灌区供需水量复核及供需平衡分析
5.1.1 曲靖大型灌区耕地面积及受水区需水复核
原规划曲靖大型灌区受水区面积采用云南省水资源分区套县成果,范围除平坝区外还包括山区、半山区部分,规划修编复核范围仅考虑平坝区部分,复核结果2020、2030规划水平年有效灌溉面积分别为75.7万亩、84.4万亩,与国家批准的曲靖大型灌区面积84.39万亩基本一致,较原规划2020年、2030规划水平年有效灌溉面积93.5万亩、99.9万亩相差17.8万亩和15.5万亩。原规划农业需水采用两种类型区万亩综合定额进行预测,规划修编针对不同片区作物种植结构的差异,采用7种类型区万亩综合定额进行预测,复核结果 2020、2030规划水平年生活、生产、生态合计需水分别减少1.2亿m3、1.16亿m3。
5.1.2回归水利用研究
曲陆坝区在南盘江上有10道栏河闸,具有利用回归水的条件,规划修编将整个曲陆坝区划分为13个计算单元,将10道栏河闸区间自上而下逐一进行平衡,充分考虑回归水的利用,扣除汛期和城市生活和工业回归水的连续、均匀而灌溉用不均匀性不可利用部分,经供需过程分析,城市生活和工业回归水利用率为26%,回归水可供水量10996万m3,较原规划仅考虑中水回归利用增加可供水量8278万m3。
5.1.3 规划修编水源工程增加供水量
根据最新设计成果,原规划车马碧水库规模由1.81亿m3扩建为2.37亿m3,可增供水量650万m3;原规划小河水库规模1050万m3,规划修编坝址选择在龙潭河干流上,水库规模4760万m3,可增供水量3422万m3;原规划将大坝冲扩建为中型水库,水库规模2713万m3,规划修编维持现规模425万m3不变,减少供水量1510万m3。规划修编上述3座水库较原规划增加可供水量2560万m3。
5.1.4 2020、2030规划水平年曲靖大型灌区供需平衡分析
规划修编复核结果,曲靖大型灌区2020、2030规划水平年需水量减少1.16亿m3,可供水量增加1.08亿m3,2020规划水平年供需基本平衡,不需德泽水库向曲靖大型灌区供水;2030规划水平年供需平衡分析基本方案缺水3.1亿m3,仍由德泽水库供水解决。
5.2宣威坝区供需平衡分析
5.2.1 水源替代工程增加供水量
原规划2020水平年宣威坝区缺水由西泽河、德泽水库调水解决,根据宣威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批复的《宣威市羊场河流域水资源利用规划》、《宣威坝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规划修编新增上述两规划推荐的重要水源工程红石岩水库、窑上海子调水工程作为德泽水库调水宣威坝区的水源替代工程。红石岩水库可供水量3946万m3、窑上海子调水工程可引水量6032万m3均为自流引水,优于德泽水库调水(提水扬程558m),水源替代工程增加供水量9978万m3。
5.2.2 规划修编水源工程增加供水量
根据西泽河调水工程(石城河水库和扯错河水库)地形、地质、水资源条件及提水扬程较德泽水库调水扬程低388m的优势,规划修编将原规划石城河水库规模由8169万m3调整为9190万m3,增加供水量1000万m3;扯错河水库增加供水量200万m3;加上在建的小干河水库年供水量865万m3。规划修编水源工程增加供水量共2065万m3。
5.2.3 规划水平年宣威坝区供需平衡分析
原规划2020、2030水平年宣威需从德泽水库调水4100万m3、13900万m3(实际需水12000万m3,考虑15%输水损失)。规划修编水源替代工程增加供水量9978万m3,水源工程增加供水量共2065万m3。供需基本平衡,不再需要德泽水库向宣威供水。
5.3牛栏江流域规划环评调控下的德泽水库工程规模
根据2020规划水平年滇池年生态补水6.2亿m3(德泽水库提水3.26亿m3)的要求,以及牛栏江流域规划环评“应对德泽调水工程的水库规模进行控制,避免淹没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土地;对其输水线路走向进行调整以避让沾益海峰、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结论性意见,规划修编通过挖潜、开源、节流并重,积极寻找新的水源替代工程等措施后,水资源供需平衡除不再需要德泽水库向宣威供水外,2020规划水平年也不需要德泽水库向曲靖大型灌区供水;2030规划水平年由德泽水库向曲靖大型灌区供水3.1亿m3。据此分折2020规划水平年德泽水库正常蓄水位1755.0m,设计洪水位1757.3m,校核洪水位1759.55m,正常库容2.03亿m3,总库容2.24亿m3,设计提水流量18 m3/S,水库年补充滇池生态水量3.26亿m3。若2030规划水平年滇中调水工程建成通水,德泽水库转向曲靖大型灌区供水,满足基本方案供水3.1亿m3要求;若2030规划水平年滇中调水工程还未建成通水,恩格+德泽除满足滇池年生态补水4.5亿m3外,德泽水库还应满足曲靖大型灌区基本方案供水3.1亿m3要求,需对德泽水库进行扩建,扩建后的德泽水库正常蓄水位1783.0m,总库容3.79亿m3。该方案避免了对沾益海峰、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
6.小结
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修编依据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海拔高程控制下限1783.0 m及域规划环评对德泽水库规模提出的环境控制条件,对德泽水库规模进行了重大调整,避免了对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中实验区土地130.14 hm2的淹没、宣威方向约18km(占原规划输水线路影响长度的64%)输水线路对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珠江源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充分体现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和规划环评对流域规划工程布局、规模的调控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4]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
[6] 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7] 牛栏江流域(云南省部分)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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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就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大会上,代表们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推进“两美”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大局,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向大会提出议案。到1月23日12时本次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大会秘书处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20件,全部为立法案。其中经济法类4件,社会文化法类9件,生态环境法类7件。与往年相比,代表会前调查研究深入,听取意见广泛,所提交议案质量进一步提高,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内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城乡建设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民生保障改善、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认真处理好这些代表议案,对于推动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民主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我省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这些议案不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建议按照专门委员会职责,在本次大会结束后,分别交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法制委员会审议4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4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3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2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1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6件(见附件)。上述议案由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此外,至1月23日18时止,大会秘书处还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792件。对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将在本次大会结束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
2015年1月24日
附件:
一、交法制委员会审议的 4件:
(1)沈小玲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浙江省城市公共环境艺术条例》的议案(第3号)。
(2)汪惠芳等10名代表:关于制订《浙江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议案(第13号)。
(3)张学明等17名代表:关于尽快制订《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7号)。
(4)孙阳等11名代表:关于加快出台《浙江省互联网应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0号)。
二、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 4件:
(1)李步鸣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浙江省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议案(第4号)。
(2)俞雷等11名代表: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0号)。
(3)王建康等11名代表:关于要求修订《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4号)。
(4)孙阳等11名代表:关于修改《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9号)。
三、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 3件:
(1)王以琅等11名代表:关于要求尽快制订《浙江省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
(2)岑国荣等17名代表:关于制订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条例》的议案(第9号)。
(3)钟建波等11名代表:关于制定浙江省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8号)。
四、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 2件:
(1)沈小玲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议案(第2号)。
(2)冯秀勤等11名代表:关于修订完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15号)。
五、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 1件:
(1)章文英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修订完善《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的议案(第5号)。
六、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 6件:
(1)沈利农等22名代表:关于要求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议案(第1号)。
(2)黄银英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条例》的议案(第6号)。
(3)王小同等10名代表:关于修订《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4)陈加月等11名代表:关于要求修订《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1号)。
【摘要】城区是一个城市的中心区域,对其旅游资源的保护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以分析城区目前的旅游资源保护状况为基础,从而寻找旅游资源保护中的问题,以此为突破口进行分析探索,进而提出城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城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
城区是一个城市的中心区域,是一个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普遍意义上,旅游对一个城区而言并不是主要功能,但因其区位上的特殊重要性,在自然发展过程中它必然会产生许多具有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在现今中国许多城区大搞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管理单位要么忽视旅游资源的保护,要么是在“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中挣扎。保护好旅游资源是区域旅游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整个城区可持续性发展的有效途径。城区的旅游资源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
1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然景观的保护与资源的原始状态关系密切,人文景观的保护不仅与资源的有形构成有关,更与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这两种旅游资源的保护状况的勘查所依照的标准应有所不同。
对于旅游资源保护中问题的发现是提升旅游资源保护力度的突破口,所以对旅游资源保护状况的分析必须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工作。城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常出现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1管理与目标的双重制约。
资源开发与保护中必然要涉及到资源所在地及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这成为旅游资源开发的瓶颈。许多建筑与设施类旅游资源可能分别划归建设部门、园林部门、文物部门、宗教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对其保护责任互相推脱,出现保护过程中相互扯皮,开发后利益冲突,资源开发和保护后劲无力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局部和短期利益的争夺显然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受计划经济影响,城区的旅游资源被文化、城建、林业、旅游等部门分割,缺少适应大旅游发展需要的顺畅的体制,缺少对区域旅游资源统一有效的保护、开发、利用、宣传促销的管理方法。由于部门分割,许多城区非常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老建筑不对普通游客开放。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行业管理难度较大,资源挖掘、产品开发力度与发展要求产生了差距。
1.2旅游资源文献资料有待加强保护。
旅游景点,特别是未开发或有待开发的景点(物),经常出现缺少相应的文献资料的问题。文献资料没有得到科学的保护,以至造成许多未开发的旅游景点的资料缺少或丢失。缺少全面的文献资料会给旅游资源统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问题。在笔者参与的大连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便出现了此问题,没有原始资料,而由考察人员单纯进行实地调查,无法使旅游资源单体的性状描述十分完善,同时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科学性也有所偏离。使普查工作在考察中花费太多精力与时间,无法完全达到高效、少时、详查的状态。
1.3高层次的旅游开发和规划人才匮乏。
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部分景点(区)在管理、运营技术环节和实践操作上缺乏专业性,究其根本,是缺乏专业性知识、缺乏专业性人才。另一方面部分旅游开发项目和开发产品的层次不高,老的模式和面孔较多,特色不突出等问题客观存在。这与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项目投资公司缺乏相应的高层次旅游专业人才也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专业水平有限,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经常忽视对资源的保护措施。
1.4旅游资源保护的力度随区域偏僻度增大而递减。
旅游资源保存状况根据离城区中心的远近不同而表现出参差不齐。离城区中心越近的区域,旅游资源的保护的状况较好一些;而部分偏僻的区域(放在更大的地区内研究就是更偏远区域)的旅游资源受到人为的干扰或破坏较为严重,其观赏价值、使用价值都相对来说比较低。
1.5城市旅游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
“旅游在发展的一定阶段是经济——文化产业,到发展的成熟期是文化——经济产业”(于光远),旅游需要文化底蕴作为支撑。从旅游企业在市场的运作角度而言,第一层次的竞争是价格竞争,进一步上升到质量竞争,达到最高层是文化的竞争。旅游本身的文化功能是内在的,旅游者进行旅游,本质上也是在购买文化、消费文化、享受文化。旅游经济必须注重知识经济,旅游管理必须开拓知识化管理之路。
城区旅游业发展是一种高文化含量的发展模式,发展进程和速度对城市的科技文化力量和历史文化氛围有较大依赖。城区在旅游业发展中,一方面应注重科技因素的投入,另外一方面应凝练出区域的文化特色,即找到区域旅游发展的“文脉”,从而使城市文化水平与旅游发展水平一致,使有限的自然、人文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1.6未开发的许多旅游资源被挪为他用。
许多城区有待开发或未开发的旅游资源,普遍存在被挪为他用、缺乏必要的法律与工程保护措施的问题。城区中大量传统老建筑精品经常有民居散落分布其中或因其它目的而被完全占用。人为活动缺乏保护意识,加速了老建筑的破坏和损毁,大量砖雕、石雕等艺术品亦逐渐破损或流失。
2城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思路与建议
旅游资源,特别是风景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在开发与利用全过程中给予高度重视。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保护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经济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关系,做到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同时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使保护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1总体原则。
旅游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应在“精心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开发与养护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开发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边建设边开发滚动发展。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优先开发投资少、吸引人、见效快的景区景点。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防止重复建设。
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事先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其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对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旅游区内的工厂,在城市风景走廊和重要景观地带的有碍景观的居民住房及建筑物等,应逐步拆迁或改造。
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应保护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保持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士、填盖水域、砍伐树木,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彩等,必须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旅游区内应控制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2.2分类分级保护。
为了对旅游资源实行有效的保护,应在旅游资源普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旅游资源的利用性质、功能及脆弱性,将城区的旅游资源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2.2.1分类保护。
2.2.1.1人文类旅游资源。在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建筑周围,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划及各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提出的保护意见,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文化遗产与史迹保护区。
对这类资源的保护,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保护单体的安全和完整,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甚至危及其安全的人为设施,严禁任何不利于其保护的因素进入。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
对于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类旅游资源,以及无历史意义而为开发旅游业或其它经济用途而建的现代建筑与设施,可将责任下放到个人或单位,政府进行监督,既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增加政府部门工作的效率。
2.2.1.2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
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动植物景观。
对自然景观的保护,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法》等对资源与环境依法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任何经营性的开发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内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不得进行恣意伐木、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旅游区内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活动的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
在休闲度假旅游区的项目活动及可视范围内,根据景观风貌保护的需要,划出一定范围作为旅游环境保护区。在休闲度假旅游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合理安排各种适宜的休闲度假项目,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生产生活的进入。
2.2.1.3未开发的旅游资源。
对目前尚未进行旅游开发,但明显地具有可转化为旅游产品优势潜力的旅游资源,或已初步开发,但仍具有相当大的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应划出一定范围进行保护培育。对未开发的旅游资源,重点要搞好资源的恢复、培育和保护,严禁对其不利的开发经营活动。
2.2.2分级保护。
2.2.2.1一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指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绝对保护范围及自然保护区核心部分(包括待定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小区)。
具体做法是在景点周围划出一定的小范围,防止旅游者损坏。这些景点或景物一般不能移动、涂写、凿刻,管理部门应逐一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对象与旅游者之间的距离,或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用明显的标志提示游人。
2.2.2.2二级保护区(重点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指一级(核心)保护区外及有代表性的风景名胜区、传统民居区、滨海路等的景观建设控制地带。
二级保护区划分的目的在于使景区或是景点周围的环境不致被破坏以致与景区或景点不相协调。构景空间和审美度较好的空间也应划入二级保护区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建造与景物无关的建筑,杜绝污染源的进入。
2.2.2.3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保护地带;有代表性的新兴旅游景点及景物。如市区的游乐、购物、休闲景点。一般是旅游环境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协调区,在景点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建造体量过大或过高或足以造成不协调的建筑,注意环境绿化,保证大气、噪声不得超标,保证旅游者饮用水、食宿等环境的安全舒适。
分级保护的项目、相应的保护面积和范围及具体要求要按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各县区和全市另行专门编制的旅游资源保护培育规划实施。
2.3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的其它支持途径。
2.3.1通过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来达到保护目的。
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增强是旅游资源保护的思想基础,这里包括管理者、经营者、旅游者、地方民众等群体的全方位旅游意识的增强。增强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应针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如对管理者、经营者采用系统教育、培训的方式,对旅游者采用建立环境解说系统的方式,对地方民众采用环境科普的方式等。
环境是旅游资源生成的条件,旅游资源的保护依赖于环境的保护。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经济的崛起、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们不应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活质量与发展机会为代价来发展旅游业,正确的方式应是旅游业发展的同时,资源、环境得到保护。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加强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资源项目规划中应体现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②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教育,通过管理影响和引导游客;
③提高技术监测的水平;
④加强旅游地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提高居民素质,达到自觉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的状态;
⑤加强宣传工作,倡导推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⑥推行绿色服务理念,减少旅游行业对环境的污染。
2.3.2加强法规建设。
景区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虑旅游景观的保护和培育,要使各类景观资源的保护有法可依,不留下管理盲区。必要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保护权限与责任。还应制定一系列有关资源与环境的具体保护办法和监测、监督举报、奖励与惩罚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污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3.3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向公众传播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评价,使整个社会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有正确的理解和态度,提高人们保护旅游资源的自觉性,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资源及其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调一致性,提高人们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及知识水平和技能。
2.3.4理顺管理体制。
要成立有权威性的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协调机构,由旅游、文化、环境、城建、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严加把关,对项目审批、项目建设、营运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
2.3.5要增加对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培育的技术投入和资金投入。
应遵循“多一点传统,少一点创造,多一点复修,少一点重建”的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就地或易地保护。如对有代表性的历史名宅古建,要逐个检查落实防漏、防火、排水等事项以确保其风貌的完整无缺和结构的安全。
对某些资源(如名宅古建)可探索吸引民间资本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征收资源税、排污费,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旅游环境和保护作用。设立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上拨出一定款项作为启动资金;将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专项保护基金;按营业收入总额向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征收旅游资源保护附加费;旅游饭店的城市共建费金额转入专项保护基金等。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基金的保管、审批和使用监督。
2.3.6建立大旅游发展机制,加强旅游机构职能建设和人才培养。
旅游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活动,涉及众多企业和行业的经济活动。以功能布局和产品企划为平台,统筹规划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着眼于发展“大旅游”,促进旅游各要素的有效组合。同时要协调好各相关行业部门的关系,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全社会办旅游的合力。适时推动各种节庆活动,造就市场轰动效应。
同时,要深化旅游体制改革,转变管理职能,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成立旅游执法大队,强化行业执法职能,依法治旅;组建旅游信息中心(包括旅游政务、旅游商务网络和旅游呼叫中心),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与国际接轨。
加强旅游宣传和旅游知识的普及,提高市民的旅游意识,及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增加城市居民对周边旅游景区的了解,激发热爱家乡的情感,提高出游率;提高市民的好客程度,善待游客,增强市民对游客的亲和力。
聘请旅游专家成立旅游发展专家组,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当地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加大旅游知识、技能的培训力度;培养高层次旅游人才。
3结语
旅游资源的保护不排斥对其合理的利用。许多旅游资源由于成功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获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这些成功的旅游资源开发的共同经验就是:立足保护,加强论证,科学规划,适度开发,并注重建章立制、依法保护。
旅游的经营需要好的环境,所以旅游的经营,客观来看会促进环境改善和保护。有了保护的加强会进一步推动旅游的经营,这是一个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互相强化的关系。比如,从1999年开始,国家旅游局在全国开始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与划分标准》国家标准,倡导旅游景区在门票收入里拿出10%用于保护,其出发点正是旅游发展与资源保护目标的一致性。
旅游的发展与资源保护是最大的利益一致者。旅游的基础是环境,没有好环境就没有旅游的发展。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规范各地方的旅游资源开发行为,努力使其从一开始就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另一方面,旅游的开发商,更大范围内可以说是社会大众,应加强旅游资源保护意识,使旅游资源有形的实体在完整保存的基础上文化内涵得到更长久的传承。
参考文献
[1]大连市史志办公室编.《大连市志城市建设志》[M],方志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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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连市旅游局、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大连市旅游资源普查中山区专题报告[R].2005
被告人:张孟生,男,25岁,四川省南川市隆化镇海棠村农民。1995年1月21日被逮捕。
1994年11月3日,被告人张孟生因行医需要,邀约其妻汪孝芳、姐张杰英、姐夫谭文国和表兄王立强(均另案处理),同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川市金佛山采挖野生草药。张杰英在四川三泉植物研究所金佛山洋芋坪管理站大石头科研种植园圃内,采挖了被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选定为第二批中国稀有濒危植物“南川升麻”3株和部分种籽,拿去给张孟生等人看。在场的谭文国见后即阻止说:这是三泉植物研究所做实验标本的“南川升麻”,不能挖。张孟生不听劝阻执意要采挖回家行医药用,并指使张杰英、汪孝芳又去采挖了5株“南川升麻”,带回谭文国家。次日,被告人张孟生又提出去金佛山洋芋坪大石头处将“南川升麻”全部挖完,随后便伙同谭文国、王立强再次到三泉植物研究所金佛山洋芋坪管理站,将大石头科研种植园圃内剩余的14株“南川升麻”全部挖回放在张杰英家,致使“南川升麻”科研课题不能如期完成。当日案发后,追回部分“南川升麻”归还三泉植物研究所。经南川市价格事务所鉴定,结论为:“南川升麻”尚在研究之中,情况特殊,经研究其破坏价值为实际支出的研究费用10287元,“南川升麻”自身的价值现在无法确定。
「审判
南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孟生盗挖“南川升麻”,破坏了科研活动,给科研费用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向南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川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孟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将供科研种植的“南川升麻”挖走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孟生犯破坏集体生产罪有误,应予纠正。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5年9月20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孟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孟生不服,以供科研种植的“南川升麻”未设立明显的标志,其行为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查明:大石头科研种植园圃内所种的“南川升麻”,每株都挂有明显的标记,并有竹篱笆保护。该院认为,上诉人张孟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科研单位种植的“南川升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孟生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5年12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被告人张孟生盗挖供科研种植的“南川升麻”、破坏科研活动的行为应定破坏集体生产罪、盗窃罪还是应类推定罪,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张孟生的行为应定破坏集体生产罪。张孟生盗挖“南川升麻”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看,虽然具有盗窃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不能排除实施破坏集体生产的犯罪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侵害的对象是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选定的第二批中国稀有濒危植物“南川升麻”,并正处在种植研究的过程中。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南川升麻”的生长、繁殖、遗传变异等生态习性,使这一稀有濒危物种得以繁衍,不致于灭绝。本案直接受到侵害的对象虽然是“南川升麻”,但受到破坏的是国家重要的科研活动。因此,从客观方面讲,被告人张孟生的行为符合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张孟生的行为应类推定破坏国家珍稀濒危植物罪。被告人张孟生盗挖国家稀有濒危植物“南川升麻”的行为难以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准确引用条款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只对盗伐、滥伐林木和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林木的犯罪行为作了定罪处罚规定,未涉及珍稀濒危草本植物或尚在科研中的稀有濒危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虽然将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与珍稀濒危植物作了一并规定,但对如何定罪量刑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对张孟生盗挖“南川升麻”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的规定,以类推认定被告人张孟生犯破坏国家珍稀濒危植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