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29: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
关键词:手机;电子物证;应用
手机是侦查破案中电子物证检材的主要形式,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利依据。手机内三个部位包含电子信息,分别为手机内存、SIM卡和外接扩展存储器。手机内包含的电子信息包括通讯录、通话记录、短消息、拍摄照片、录音文件、QQ聊天记录以及日程安排等。通过这些信息能够给侦查破案提供帮助,使手机成为执法办案部门侦查破案的“信息金矿”。
1 手机电子物证技术的检验内容
1.1 SIM的检验
在SIM卡的使用过程中,因为其中包含着大量的破案侦查的依据,如用户呼出列表中的呼出信息、用户最近呼叫、呼出和未接来电等的显示,卡内储存的联系人号码、短消息等,在对SIM卡进行取证分析时,可直接用读卡器以只读方式接入取证的专用机器来读取卡中内容。
1.2 手机机身内存的检验
手机机身内存的检验,主要是对机身中手机号码储存,发送、收到或编辑储存的信息,来电、未接和拨出电话、手机缓存等内容的检验,但以上信息在不同手机中格式和内容也有可能不同,因此,对手机机身内存进行取证分析时,由于手机型号类型较多,取证难度系数也偏高。
1.3 外接扩展存储器的检验
手机外接存储器是对手机机身存储量的增加、由于许多手机机身储存量较小,可使用空间有限,所以要借助外接扩展存储器来增加其存储空间,其包括图片、视频、MP3音乐、下载储存等,在进行分析取证时,可直接将其接入专用机器进行读取[1]。
2 手机信息检验结果的侦查作用
手机信息检验结果对于破案侦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手机检验结果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涉案手机用户身份信息、电话记录、呼出呼叫记录、短信息、以及日常记录等信息,为犯罪侦查提供帮助。
第一、破案侦查中“新的指纹”
犯罪侦查通常需要查明或确定物证手机的使用者,例如在犯罪现场发现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手机,或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所等相关环境发现他人手机,或不明身份死者携带的手机,以查找犯罪嫌疑人或确定被害人身份,或证明嫌疑人与犯罪活动的关联[2]。此种应用方式与传统的指印检验和DNA检验查找、确定嫌疑人、被害人的应用十分相似,因此,被成为破案侦查中的“新的指纹”。
第二、手机电子物证为破案侦查节省时间成本
手机检验结果中的许多信息可以帮助查找确定手机使用者,最直接的是SIM卡的手机出厂号,利用其可以在网络服务商那里直接查找到用户身份信息。手机中的短信息内容、通话记录、电话簿等信息也为其提供大量有关使用者身份的线索。除此之外,手机存储空间的增加,许多人将大量私人信息存储在手机内,这些信息对查找确定手机机主也有相当大的帮助,并且在时间成本上更加有利。
3 手机检材提取和送检中出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作为电子物证检验检材形式之一,手机包含的电子信息具有脆弱性,易丢失和被损害。因此,在提取、保管、送检、检验过程中,任何不恰当的动作都可能会改变或丢失手机检材的电子信息,进而影响检验结果或使证据价值降低。
3.1 手机检材提取时容易出现的问题
手机检材提取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在提取后是否关闭或开启手机。如果手机在提取时处于关闭状态,一般原则是不要开启;如果手机在提取时处于待机状态,采用一般规则是先对记录手机上的短信息、通话记录、电话簿等内容进行复制或拍照,随之关机。提取后及时关闭手机,一方面可以防止手机电池能量消耗尽后丢失手机内各存储器中的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新的来自网络的通信信息在存储过程中重新被删除的存储器空间彻底毁坏被删除信息,而这些被删除信息往往具有较高的侦查和证据的利用价值。
3.2 检材提取中的注意事项
手机技术取证与其他电子物证检材相同,侦查人员在提取手机检材时,要特别注意不要让任何嫌疑人以任何理由接触到手机检材,以免手机信息被有意或无意被破坏或更改。除此之外,现场侦查人员还要询问或寻找获取手机的PIN码或PUK码,并注意一定要提取手机的充电器、数据线等附件和使用说明书等,因其可能对检验手机提供帮助[3]。
3.3 提取后的事宜
手机检材在提取后要尽快送往电子物证鉴定室进行检验。送检时,应附带手机的PIN码或PUK码,以便能够及时进行检验。除非案件侦查对手机信息的需求非常紧急,一般情况下侦查员最好不要自行查看或提取手机信息,以免破坏手机存储的信息,二是避免手机信息作为证据在使用时受到怀疑。在接到电子勘察令或受理电子物证检材后,检验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检验获取手机信息,避免关键信息遭到修改或丢失,同时也是为了满足追击逃犯的需要。
3.4 必须做到规范提取
手机物证的提取、固定和封存必须严格按照现场勘察规范进行,保证封存的检材在不解开封存状态下无法使用;同时做到依法扣押、严格履行公安机关扣押程序,保证电子物证来源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做到及时送检或检验,第一时间交呈检验结果,超过时效的一切线索和证据将价值无存。
4 结束语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从手机中提取的信息可以给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利依据。现阶段,备受关注的电子物证检验也因为手机检验技术在物证鉴定领域的迅速发展而获得更大的推动力和发展机遇。全国各地刑事技术、国保、技侦、警员等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相继建立了电子物证实验室,手机检验技术已成为全国侦查破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板块。
参考文献
[1]何广顺.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J].警察技术,2010,(11)02:22-23.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讯问职务犯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加强规范执法、提高侦查水平。但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操作上不够规范、适用范围过窄、全程性难以得到落实、经验制约等问题,需要从规范讯问行为、落实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问题;建议
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的建立及其意义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根据高检院统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就已经实施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无一例外地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了明确的规定。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的建立,及时有效地固定了讯问成果,强化了对讯问活动的监督,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其积极意义具体体现在如下三点:第一,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将侦讯过程以视频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促使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规定的程序执法。从而达到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第二,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嫌疑人翻供。在的背景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可以将证供的过程记录下来,从而全景、全程地展现讯问的全过程,其与笔录或其他书证的配合使用,不仅是有助于侦查方式逐步从供到证向证供相辅相成的方式转变,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和水平。第三,有利于防止恶意投诉,保护合法权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真实地记载了讯问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 ,可随时还原讯问的场景以证明讯问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可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诬告,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恶意投诉不攻自破。
二、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操作上不够规范
首先是在讯问过程中不够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会忘记了自己是在“镜头下”进行讯问,时常会出现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如在讯问过程中有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情况,特别是存在大量吸烟现象。大量的烟雾使监控设备无法拍摄到清晰的画面,被讯问人的体态和表情无法看清,使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力下降。其次是在录制和移送方面不规范。有些检察院可能会存在部分录制的现象, 没有做到每次讯问都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资料移送方面,可能会存在录音录像资料移送范围、程序等规定不明确,存在移送录音录像资料不全面、封存归档不规范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过窄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对证人的询问和调查阶段被调查人的询问却没有规定,而一般情况下对证人和被调查人的询问并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有些案件如贿赂案件的行贿人,其证言对于受贿犯罪案件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办案人员在对这些证人询问过程中也容易发生违法取证的问题。因此如果对询问证人的过程也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会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
(三)全程性难以得到全面落实
按照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贯穿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始终。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个别办案人员主观认识不到位以及办案力量的匮乏等原因,导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得到充分的重视,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收集固定有罪证据,忽略无罪供述;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非该次讯问全过程。对每一人的录音录像做的不够完整,被告人就可以在未来的庭审中辩称在这段时间受到刑讯逼供、威胁、诱供、欺骗等等非法手段,使犯罪嫌疑人有了翻供的借口。
(四)经费、人员、技术保障不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要大量经费的投入,经费不足是制约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因素。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需购买录音录像设备等物资,也需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这就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所需资金总量较大。由于基层检察院各项经费主要来自当地财政拨款,故有的检察院经费相对紧张,实行该制度进一步造成办案经费的紧张,经费紧缺影响了该制度的实行效果。在讯问人员的保障方面,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根据该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要有两名以上至少取得助理检察员资格的讯问人员进行。但是在基层检察院,经常会面临着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讯问人员经常由书记员来担任,或者为了达到要求,在笔录讯问人员一栏中写上两名检察人员的名字,然后在镜头中出现一下就离开讯问室。另外在技术保障方面也会出现相对滞后的问题,如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在时间上难以同步。
(五)经验制约
部分办案人员缺乏在“镜头下”讯问的经验,有部分办案人员会因紧张而出现畏手畏脚、发问不到位等情况,这样就会导致讯问的频率和突破的机会减少。
三、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做好讯问准备工作,规范讯问行为
首先,在讯问前讯问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分析案件材料,熟悉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了解其家庭状况及社会关系;熟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社会信息;制定讯问提纲,并在讯问提纲中注明记录时需要标注时间的关键问题。每次讯问前,主审人员还应当与记录人员进行沟通,以便记录人员熟悉案情。记录人员必须明确此次讯问的案件事实、情节、人名、地名、专用名词、专业术语等,还要熟悉此次讯问的重点和意图,以便快速、准确地记录。讯问开始前,记录人员还需要按照录音录像设备的时间来调整记录所用电脑的时间,以便统一时间,做到同步。其次,在讯问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表情、神态、动作,如沉默、摇头、抓发、捶胸、哭泣等动作语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上厕所、用餐等情况,应如实记载于讯问笔录,并标注时间。最后,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室,应注意仪表,着检察制服,不要出现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情况,更不要有抽烟行为,时刻保持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有关部门可以出台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
(二)扩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助于规范侦查机关办案,固定和保全证据,提高诉讼效率,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一种全新的办案方式,从这个方面来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比如可对证人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对证人询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可以规范侦查机关办案,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和保全证据。
(三)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流程的管理工作
全过程应当是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开始至捺印手印时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告知对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则;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对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均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规定的原则。从立案侦查开始,对每一次侦查讯问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实行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图像要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以及讯问场景等客观情况。对于录制过程中发生中断,特别是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未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和录制说明中说明原因,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侦监、公诉、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前,必须清点随案移送的录制光盘,一旦发现缺录的,应将此次讯问所作笔录列为瑕疵证据予以排除,以此提高侦查人员对录像工作的重视程度,防止漏录现象发生。对于初查接触或“协助调查”阶段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是否移送,根据办案需要,如侦监、公诉部门要求移送的,可以移送。对犯罪嫌疑人不同阶段的录音录像应分开进行,分别刻录光盘。
(四)从经费、人员及技术方面,强化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保障措施
首先要积极向地方财政部门争取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经费支持,切实解决同步录音录像装备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问题。其次要在人员配备方面,要请求市院加大对基层院的支持,以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再者要加强与院内技术部门的协作,解决好讯问过程中的技术滞后等问题,确保能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高检院提出的“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各项规范。
(五)加强监督管理
首先,反贪局可以邀请纪检监察、侦监、公诉等部门,定期对讯问及笔录制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相关制度规范的落实。其次,在反贪局内部,分管检察长及反贪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侦查终结报告时,可以同时审核复审员对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人员重新制作或补充完善。
(六)加大学习力度,促进规范应用
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在法治轨道上打造“无证明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新模式。
2.近期目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先行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待省级告知承诺制事项通用清单确定后,将更多事项纳入,形成本地清单。
二、梳理证明事项
3.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4.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1)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可以依托电子证照库,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
(3)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4)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5.梳理证明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我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
(2)形式审查事项;
(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能够判断。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6.编制公布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适用省级行政机关编制的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确保政策利民便企不走样。各级行政机关在省级通用清单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结合实际纳入本地清单,按照《日照市“无证明办事”工作规则》(日政办发〔2021〕8号)有关程序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7.强化清单线上实施。报请实施的证明事项,应当纳入“无证明城市”系统,做好线上实施。(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8.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按照《日照市“无证明办事”工作规则》(日政办发〔2021〕8号)有关程序公布实施,并报送本级司法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三、规范工作流程
根据省通用性工作规程、省通用清单书面告知书、书面承诺书和办事指南,制定我市工作流程规范。
9.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0.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照省直部门格式文本,根据通用性工作规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要求,结合实际,各相关单位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
(1)一个证明事项应当制作一个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
(2)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3)书面承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等。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书在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1.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参照省直部门办事指南,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在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一并公告。(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四、强化核查与监督
12.分类确定核查办法。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各相关单位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
(1)对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比对;
(2)对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3)推进非现场核查应用,强化“互联网+监管”,加强非现场核查,实时检测、监测有关参数和重点部位。
(4)对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影响、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效率。(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3.建立健全核查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实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承诺核查以在线核查为主,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各级行政机关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各相关单位对于需要在线核查但暂时未实现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的事项进行梳理,司法局牵头组织编制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有关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建立需求单位和协助单位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事项,各相关单位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行政事项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行政事项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5.健全信用管理。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五、加强实施组织保障
1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大数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级行政机关、单位加强对下指导和系统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标准统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7.强化风险防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风险防范贯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8.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19.加强督查激励。将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
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参照本方案实行,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治理腐败、预防贿赂犯罪中的作用,西湖区院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进一步推动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引导投标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竞争,惩戒招投标市场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2008年至今共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300余次,充分发挥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预防贿赂犯罪中的特殊功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一、深入宣传,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招投标中的影响力
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宣传不够,建设业主对它还不了解、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西湖区院从两个方面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一是把握宣传的时机、方法和步骤。以区建设局、建管中心、招投标中心为重点宣传对象,向招标单位、招标公司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让建设单位和建设局、招投标中心详细了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
二是召开业务培训会议,确保查询工作的有效性。向招标单位、招标公司以及参与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宣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规定及要求,让招标人明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工程建设的利害关系,是加强招投标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单位选择廉洁诚信施工企业的重要保障,与工程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共同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在推进查询工作中,西湖区院秉承“服务到位不越位,监督到岗不越权”的理念,着重把握“三个加强”。
首先,加强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联系,突出工作重点。制定了“重点抓、抓重点,分步走、全面推”的工作思路。2010年在全区招投标市场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选定区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查询对象,最大限度地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招投标市场的监督作用。
其次,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提高服务水平。主动与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制定《关于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区建设局专门组织力量办理查询申报材料。在查询结果作出后,共同对查询结果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对存在行贿犯罪不良记录的建筑公司进行必要的处置。
最后,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在参与招标程序监督过程中,要求业主单位自觉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运用查询通报机制监督落实。对于开标而没有进行查询的项目工程,采取向区纪委、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的方式,加大对查询工作的监督落实力度。
三、正确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确保查询实效
在查询工作中注重查询与落实结合,监督与服务并重,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发挥作用。
第一,正确引导查询工作,促进查询结果正确运用。为防止少数工程业主和投标人忽视或者回避查询工作,对没有提供《查询告知函》的投标工程项目,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认真执行,防止《查询告知函》工作走过场。
第二,严格规范查询范围,防止查询结果被滥用。为确保查询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西湖区院制定了“三查”、“二不查”原则。对有业主单位申请查询要求的查,对被查询单位证照齐全的查,对被查询单位法人代表、项目施工组成人员身份明确的查;对查询目的不明确的不查,对可能滥用查询结果的不查。
第三,坚决制止挂靠行为。施工挂靠行为一直是国家禁止的,但实际情况是屡禁不止。为了制止挂靠行为,明确规定如果查询发现挂靠企业或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被挂靠的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
河南省南召县:基于调查,实现“四个转变”
今年,河南省南召县院基于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情况深入细致的专项预防调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促使南召县委、县政府制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开展。
一、通过专项调查发现问题症结
南召县院主要针对物资采购、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对县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局、国土局、水利局等九个涉及招投标项目较多的主管单位和五家建筑工程公司进行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发现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被调查单位片面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他们关系不大,只是被动参与查询;二是在认定投标方资质时,招标单位只重视审核投标方提供的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证等有关资料,忽视或较少考察投标方过去有无行贿、串标等不良记录,使不法企业浑水摸鱼,带“病”竞标;三是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监督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监督流于形式,不能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二、提出建议,推动制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政规范性文件
基于调查,南召县院撰写了《预防调查专题报告》,制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细则》。2011年5月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在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强力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请示报告》,提出三条建议:一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规定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前置条件之一,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实行限制准入;二是相关的行政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要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三是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报告》受到了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县长鄢国宾和县委副书记、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毕跃杰对报告都做了批示。6月,南召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医药购销项目和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适用范围、查询主体、查询过程、监督管理和罚则都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发生“四个转变”
自南召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融入了地方行政规范,产生了地方行政效力,实现了“四个转变”。
第一,查询单位由单一向多元转变。以往,南召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高、行政强制力不足,只有重大工程的投标企业、法人和招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存在不少查询“盲区”。现在,南召县将政府采购、医药购销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投标企业和法人都应进行查询。同时,还硬性规定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医药购销项目以及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大大提高了查询工作的社会覆盖率。
第二,查询程序由不规范向规范转变。过去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程序没有明晰规范的要求,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随意性很大。现在,明确规定了查询的流程,制定了各种表格,统一要求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集中查询拟投标企业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单位介绍信以及被查询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经预防办内勤受理、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执行查询。同时还规定了异议申请复核的期限和时效。
第三,查询结果处置由虚向实转变。以前由于跟踪监督机制不健全,查询结果的执行力不强。为解决这个问题,南召县规定受理查询后,须向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出具《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并加盖“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方为有效。如经查询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坚决取消其竞标资格。为防止查询结果处置流于形式,强化了相关行政部门和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最终的处置结果必须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预防办备案存档。
第四,查询工作由软任务向硬任务转变。根据规定,县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必须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建立专门档案,确定专人管理,与业务目标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职责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南召县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成为一项硬任务。■
山东省济宁市:科学对接网络,扩大查询范围
近年来,济宁市检察院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科学对接,不断扩大查询工作范围,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目前,共受理查询申请3584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577个,涉及被查询个人3492人,查询回复率100%。
一、领导重视,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济宁市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作用,专门研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部署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警力进行了科学调配,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并开展了专业培训。同时拨付专款,添置笔记本电脑,购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软件,建设职务犯罪预防网站,制定济宁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迅速推进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宣传到位,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迅速拓展
为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作用,济宁市院主动深入街道、社区散发宣传材料,向济宁市职务犯罪预防协会会员单位寄送宣传单,邀请济宁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利用《济宁日报》、《济宁市职务犯罪预防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通过宣传,深化了人们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认识,主动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单位和个人逐渐增多。2006年受理查询申请104次,涉及被查询单位124个,涉及被查询个人6人;2007年受理查询申请280次,涉及被查询单位360个,涉及被查询个人297人。
三、科学联网,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效率与质量
伴随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拓展与延伸,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量迅速增加。为适应新形势下查询工作的需要,济宁市院以建设采购网络平台为契机,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和招投标管理平台科学对接,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准入制度的一个环节。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或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经查询无行贿记录后,方可成为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的参与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同时,济宁市院还安排专人负责网络查询,全天候提供服务,不论本地还是外地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网上注册登记,审核全部网上进行,确保随时申请、随时登记、随时查询、随时反馈,所有工作全部实现网上流转,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四、注重实效,拓展延伸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服务功能
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济宁市院与济宁市金融部门沟通协调,联合规定凡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全部纳入行贿犯罪查询范围,一旦发现行贿劣迹,一律拒绝放贷,从而减少了贷款风险,维护了资金安全。通过行贿档案的录入和查询,济宁市院发现煤炭系统贿赂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及时撰写了指出煤炭系统存在贿赂犯罪问题的检察建议,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孙守刚同志作出批示:“此案的教训是深刻和沉痛的,也是我市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活教材,全市各级都要从中受到警示和教育。”并同时要求市国资委,“对检察建议书中的建议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市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纳了济宁市院的建议,组建了“济宁市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江苏省吴江市:推进社会廉政准入管理
近几年,吴江市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推进社会廉政准入管理的重要途径,积极完善查询运行机制、创新查询运行方式及查询结果应用形式,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吴江市检察院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973次,被查询单位11011家,被查询个人19068名,11家单位或个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被处置,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影响力
首先,紧扣社会热点,形成宣传合力。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支持下,将宣传工作纳入廉政宣传大格局,广泛宣传通过查询推进廉政准入的职能优势。去年发生的“7・28”南京化工厂爆炸案暴露出相关主管部门忽视廉政准入管理的问题。由于没有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承揽了拆迁业务,结果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爆炸。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讨论,凸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关口前移的优势,提高了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认识。
其次,凝聚社会力量,拓展宣传深度。向全市228名农村、社区检察联络员发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宣传册,做到全市各中心村、社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宣传全覆盖。通过预防职务犯罪电子杂志《立人》、走访等形式对全市各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宣传查询全到位。利用工程专项预防等形式,向全市工程建设人员发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材料279份,提高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认知度。
同时,借力媒体优势,延伸宣传广度。利用吴江电视台、广播电台、《吴江日报》等媒体,向全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宣传查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市各重要路段设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宣传户外灯箱广告,延展宣传广度,提高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影响力。
二、完善查询机制,增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执行力
吴江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托社会化预防,努力构建检察主导、市镇联动、各方参与、规范运作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运行机制。
首先,纳入全市预防工作考核和效能管理。近年来,吴江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全市机关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在市委和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支持下,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考核,并作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有效调动了各单位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了查询工作约束力。
其次,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市镇两级全覆盖。针对吴江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度分为市和镇两级主管的实际,在将市属工程纳入查询的前提下,依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市各镇(区)工作会议,明确各镇(区)5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一律纳入查询,将查询作为招投标的必经程序。截至目前,开展政府投资工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87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对应查询而未查询取得招投标资格并中标的单位,一经查出,即向有关部门建议启动追责机制,取消中标资格,由招标方重新招标。去年,发现吴江市某镇属工程中标单位未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向该镇招标办发函后,镇招标办取消了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再次,扩大查询范围。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查询范围较窄等问题,主动与政府采购部门协商,并走访政府采购供应商。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市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发文,将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和相关执业人员全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截至目前,共为政府采购项目查询投标单位1995家,执业人员3639人,实现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关口前移。
最后,确保查询工作规范运行。为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范化和执行力,起草了《吴江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下发全市施行。该《办法》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的材料、查询程序、用途、结果处置的回复及查询所用的标准化格式表格等,从而使查询工作更规范,更有执行力。
三、创新查询形式,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生命力
依托信息化建设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优势,不断优化完善查询方式方法,提高查询效率,切实服务社会。
第一,实行两级联查方式。为方便全市企业或个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依托自主研发的即时通讯工具“RTX”、内网查询系统授权,将派驻各镇区的四个检察室与预防科信息联网,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由一个(预防科窗口),增加为五个(一个预防科窗口,四个驻镇检察室窗口),做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就在“家门口”。
第二,推行申请查询单位实名认证。针对吴江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主要由招投标机构统一查询的特点,给予申请查询单位互联网邮箱实名认证。申请查询单位将查询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该院外网查询专用邮箱,通过“移动存储加密系统”将查询信息从互联网转移到检察内网,节省了文字输入时间,使申请查询单位无需上门查询。同时通过内外网物理隔离,杜绝泄密问题发生;对查询结果,通过电子扫描以图片形式传输申请查询单位专用邮箱,使申请查询单位在电脑前便知查询结果。
第三,提供专业服务。明确各查询窗口由专人负责查询工作。对专职人员加强查询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保障全面掌握查询系统软件操作要领,熟练掌握查询各个环节。同时加强查询窗口硬件建设,确保查询工作“软硬件”双过硬,凸显专业、高效服务。
四、延伸服务触角,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准入”效力
一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吴江市检察院与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法院等15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全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全市凡政府投资项目要采用中介服务的,均需选择B级以上信用等级中介机构,选择C级的要向市中介监管领导小组说明原因,D级的坚决禁用。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或个人,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企业中工作人员有行贿犯罪记录,降低企业的信用分,取消评选诚信企业资格。2011年,市检察院与其他14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吴江市测绘、拆迁、货运、监理等23个领域的513家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有90家被评为A级,358家被评为B级,34家被评为C级,21家因有行贿行为等违法违纪问题被评为D级。
二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评分体系,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降低信用分。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纳入政府投资工程“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个人执业资质升级的参考要件。在吴江市重点工程“盛泽新城区”建设工程中,通过查询发现两个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告知招标单位后,招标单位迅速取消了两个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截至目前,吴江市共对有行贿记录的31家企业和38名个人分别给予降低信用分或者一定期限禁止参与政府投资工程。
一、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生育政策咨询指导工作。各镇要结合“六五普法”活动和季度综合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省关于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把政策交给群众,引导群众对号入座;要通过干部重点排查、上门走访等形式,把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对象掌握到户,提前告知到人,让群众自己决定申请再生育的时间;每年三、四月份,各镇要集中做好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对象的摸底工作。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便民维权的要求,各镇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办结或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制,充分发挥世代服务中心的作用,努力为群众提供多种便利。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推诿扯皮问题。对申请人直接向镇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镇计生办应当及时受理,镇、村两级调查核实情况可一同进行,并根据调查结果补充村级审核材料或签署审核意见。各镇在受理、审核、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过程中不得收费,不得增设前置条件,不得搭车开展有偿服务。
3、牢固树立优质服务理念。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一定要确立便民、维权、服务的观念,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各镇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时,要及时为申请人建立《免费孕前优生服务卡》,主动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并及时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发申请人。发证时要向申请人宣传有关知识和规定,指导申请人优生优育,提高符合政策人群出生人口素质。
4、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审核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实行“两级两榜”公示制。即:村级在上报再生育一个孩子申报材料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在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容易看到的地方张榜公示;镇级对经初审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应当在政府政务公开栏、计生办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镇、村两级分别要将拟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结果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实行网上公开。
二、材料规范
(一)申请审批表的填写。申请审批表除申请理由一栏由提出申请的人填写外,其他各栏均由人口计生干部填写,不得空缺。男、女方单位或村居委员会意见一栏内容,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前提下,填写“情况属实”;镇政府意见一栏内容在审核无误的前提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填写“经审核,符合条件”;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一栏内容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经集体研究,决定批准”。
(二)座谈会记录或调查笔录。座谈会由镇人口办工作人员组织,参加人员不少于5人(干部、群众各2—3人)或被调查对象不少于5人(干部、群众各2—3人),应紧紧围绕申请人的理由是否属实,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记录或笔录要简明扼要,是非分明。
(三)证件材料。基本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特殊证件:赡养协议、病残儿鉴定书结论通知书、肢体残疾证、船员证、离婚证等。申请审批所需的证件的原件由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法规员)审核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同时由核对人在复印件上加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条形章并签名。
(四)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孩。申请审批程序及文书格式参照一般情形执行,并注明“特殊情形”。
三、监督措施
(一)限时审批制度。对符合再生育一孩政策条件的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计生委应该严格遵守审核、审批的时限规定。镇审核不得超过15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不得超过1个月。各镇要扎实做好生育政策服务,强化宣传工作,防止未批生育现象的发生。
(二)事前监督审查制度。凡镇或县各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的,镇政府(单位)要组织专题研究,对镇或县各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的,镇政府或所在单位研究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研究。凡有群众涉及到照顾再生育上有弄虚作假的,一律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属实的,即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作出撤销再生育一孩的决定,并据实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键词】手机 短信 恢复
近年来,随着移动信息网络的蓬勃发展,我国智能手机也越来越普及。智能手机在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应用便利和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同时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手机中往往成为案件侦查的重要证据,保存着关键的证据和信息。市场调研公司IDC的最新报告指出,2015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将首现单位数增幅,即增长9.8%,总出货量为14.3亿部。其中Android份额将从2015年的81%缓慢增长至82%。Android手机的广泛应用使其成为目前备受关注的数字取证源。在公安机关侦办的许多案件中,时常遇到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机短信从事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在从事犯罪后,时常会删除手机短信,给公安机关的侦办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恢复被删除的手机短信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课题。
1 手机证据获取方式
获取证据的方式可分为五类:手工分析、逻辑分析、镜像备份(物理分析)、芯片分析(物理分析)和微读(物理分析)。
手工分析是指执法人员利用录像或拍照等方式记录自己的全部操作,使用手机系统原有的应用程序来获取数据。这种获取方式的优点是任何一个执法人员都能胜任,并且操作简单,获取容易。缺点是无法获取手机的全部数据,特别是隐藏和删除的数据。
逻辑分析是指执法人员使用取证专用设备,通过数据电缆连接到移动终端提取采集数据。逻辑分析的数据量往往取决于 Android 设备是否获得 ROOT 权限,通常获得 ROOT 权限后可以恢复出部分删除数据,但是在通常情况下,逻辑分析不能恢复在未分配空间中的数据。
芯片分析(物理分析)是将 Android 设备的存储芯片拆卸,利用芯片读取器直接读取存储芯片的数据。芯片分析比人工获取、逻辑分析、物理分析更具挑战。由于芯片分析具有芯片拆卸损坏的风险,因此对取证人员的操作手法要求比较高。
微读(物理分析)是指使用高倍电子显微镜检验存储器的电子电路以采集数据。微读目前仅在理论和试验阶段进行探讨,离实际应用还有一定距离。
2 手机取证工具
2.1 Cellebrite UFED
Cellebrite UFED 是一款重要的手机取证设备,它支持对手机的逻辑分析和镜像备份(物理分析)。在逻辑分析时,它使用手机文件系统或通讯协议(如AT命令或obex等)对存储在手机内存中的数据进行提取,接近于表现手机中的实时系统;在镜像备份(物理分析)时,它可以实现位对位的复制手机物理内存中的数据和文件,包括未分配空间的数据。Cellebrite UFED 可以提取手机中的 IMEI 信息、通话记录、短信、音频、视频、照片、电话本、聊天记录、位置信息等基础数据信息。
2.2 Oxygen Forensic Suite
Oxygen Forensic Suite是一款优秀的手机取证软件,支持对非智能手机、智能手机、平板的逻辑分析,也支持对这些设备的镜像备份(物理分析)。它使用先进的专有协议,比使用标准协议的取证工具获取的更多的数据。它通过内置的 Oxygen Forensic SQLite Viewer,允许直接访问SQLite文件,从而可以恢复一些被删除的数据。
3 Android手机短信
Android 是一个基于 Linux 核心的开放手机平台操作系统,系统提供开放的源代码开发平台,便于应用程序开发者方便、自由地开发。由于其是开源操作系统,所以其文件格式是公开的。Android手机系统使用SQLite数据库保存数据,其短信内容是储存在“/data/data/com.android.providers.telephony/databases”中的 mmssms. db 文件中。我们可以从mmssms. db 文件中获取到用户的短信信息和彩信信息,包括收件箱、发件箱、已发送短信和草稿箱等信息,包括发信人姓名、电话号码、发送时间、信息内容、读取状态以及是否被用户删除等。
4 手机取证实例
取证对象为Android智能手机一台,型号为Vivo Y11iw,从中提取已删除的短信。
首先对手机进行ROOT,使用常规方法进行逻辑分析。直接将手机连接至手机取证工具进行提取,分析完毕后发现只能提取到手机中已存在的数据,删除的目标短信内容并没有恢复。
接着尝试使用 Cellebrite UFED 对手机进行镜像备份(物理分析),在这里遇到了困难, Cellebrite UFED 中没有Vivo该型号的手机可以选择,而其他Vivo型号的手机并不支持物理镜像。经过多次尝试,最终用三星下的某型号提取成功,得到Vivo该型号手机的物理镜像文件。
成功提取到物理镜像后,使用取证专用软件(如SafeAnalyzer、Encase等)加载手机物理镜像,通过取证软件中的关键字搜索功能,设置涉案关键字搜索手机中的涉案数据,最后在“MMSSMS.DB”文件的未分配空间中恢复出已删除的部分涉案的短信内容。虽然只恢复出了部分内容,但已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5 结束语
Android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它成为了侦查破案中重要的电子数据来源。本文只是对Android 手机中已删除短信的恢复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当需要恢复手机中已删除的短信时,可先对手机进行ROOT,进行逻辑分析,但关键还是提取手机的物理镜像。物理镜像是手机存储最完整的体现。物理镜像提取完后,对于已删除的短信息,在分析过程中使用取证工具的关键字搜索功能,就有可能在未分配空间中恢复出需要的已删除数据。
参考文献
[1]刘浩阳.Android 设备取证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5(09):29-32.
[2]GA/T 1170-2014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方法[S].
摘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应当考虑电子数据取证实务的需要,据此可以把电子数据分为十二类,其中六种为已有分类,六种为新增分类。新增分类包括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电磁辐射数据、线路电子数据;易失性数据、非易失性数据;加密电子数据、非加密电子数据;应用层电子数据、表示层电子数据、会话层电子数据等网络分层数据;看得见的数据、看不见的数据;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系统信息、即时通信数据、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日志、微博。
关键词:
电子数据;分类;取证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3002106
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已为我国诉讼法所确认,在各类涉及计算机和网络的案件中,电子数据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证明作用。但是,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形式不同,不仅其来源多种多样,存储介质种类繁多,生成机理差异较大,而且其作用各有不同,因此需要结合电子数据取证实务,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以准确把握各类电子数据的特点,指导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
一、电子数据分类现状
关于电子数据分类问题的研究散见于一些书籍和教材,如皮勇所著《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一书根据不同的标准把电子证据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内容信息电子证据和附属信息电子证据;电子设备生成证据、存储证据与混成证据;原始电子证据和传来电子证据。这里的电子证据即电子数据证据。刘家真在其主编的教材《电子文件管理――电子文件与证据保留》中根据数字信息的来源和是否可以形成硬拷贝把数字信息分为原生数字信息和再生性数字信息;绝对数字信息和非绝对数字信息。信息是数据的内容,因此对数字信息的分类,实际上也就是对电子数据的分类。何家弘主编的《电子证据法研究》一书中根据不同标准把电子证据分为模拟式电子证据与数字式电子证据;数字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封闭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设备生成证据、存储证据与混成证据;原生电子证据和派生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七种形式对应的电子证据(如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等)。除去“模拟式电子证据与数字式电子证据”的分类,该书关于电子证据的分类也都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分类。
对事物进行分类首先要一义性地界定事物本身。新刑诉法没有对“电子数据”的内涵予以明确的界定。学界一般认为,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超越传统证据形式的新型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计算机等载体,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但也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电子形式包括系列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或具有类似性能的存在形式,电子数据信息根据其所承载信息类型,分为模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即电子数据包括模拟式电子数据和数字式电子数据。笔者认为,在新刑诉法仍然把视听资料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的情况下,电子数据包含模拟数据和数字数据并不妥当。因此,笔者认为电子数据仅指电子化数字化的信息,与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证据的略语。
基于上述笔者对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理解,前述书著中关于电子证据的分类并不完全针对电子数据,剔除与电子数据无关的部分和重复的部分,已有的关于电子数据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2)内容信息电子数据和附属信息电子数据(或数字电文数据、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数据);(3)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数据;(4)电子设备生成数据、存储数据与混成数据;(5)原始电子数据和传来电子数据(或原生电子数据和派生电子数据);(6)原生电子数据和再生性电子数据;(7)绝对电子数据和非绝对电子数据;(8)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电子勘验检查笔录、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下就上述分类逐一进行讨论,以确定其作为电子数据的分类是否妥当,进而提出新的分类标准以形成较完整的电子数据分类体系。
(一)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
根据《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一书的观点,静态电子数据是指计算机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数据,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计算机文档、计算机音频、视频文件等。所谓动态电子数据是指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电子数据,例如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网络视频、音频文件、正在浏览的网页、正在下载的文件等[1]。区分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的意义在于根据这两类电子数据各自的特征,在相关证据收集措施的设立及其适用上予以区别对待。例如对于静态电子数据可以采取搜查、扣押、命令提交等措施,而对于动态电子数据则只能采取实时收集或称电子监视措施,而且,由于后者可能严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因此需要采取严格限制的条件。
根据收集措施的不同把电子证据区分为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应该说是妥当的。
(二)数据电文数据、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数据
依照档案学原理,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无法通过其本身得到证明,需要通过元数据加以证明。依照鉴定学原理,电子文件的可读性依赖于其原始的系统软硬件环境。因此电子数据特别是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电子数据可以分为数据电文数据、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数据。数据电文数据是记载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灭失的数据,如Email 和EDI 正文。附属信息数据是指数据电文在生成、存储、传输、修改、增删这一过程中引起的相关记录,如系统日志、文件属性信息。系统环境数据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时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尤其是指相关硬件规格或软件的版本等信息[2]3334。
把电子数据分为数据电文数据、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数据可以明确不同数据的证据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还能引发学理上关于证据概念的进一步讨论。因为电子数据并不都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有些电子数据证据是用来证明其他证据的可信性或提供侦查或证据收集的线索,因此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界定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数据
封闭系统是由独立的一台计算机组成的系统,或多台以局域网方式连接的计算机组成的系统。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即指在封闭系统中生成、传输和存储的数据。封闭系统不对外界开放,用户相对固定,能够迅速跟踪查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如银行、证券业、交通运输业的员工均用自己固定的终端进行内部数据的交换。
开放系统是由多台计算机组成的广域网、城域网、校园网等系统,开放系统的电子数据即指在开放系统中生成、传输和存储的数据。由于开放系统数据通信的相对人并不固定,因此数据来源不易确定。
双系统是封闭系统和开放系统的合称,双系统的电子数据指既能够经常出现于封闭系统又能经常出现于开放系统的电子数据,如EDI证据和电子签名等。
把电子数据区分为上述三种类型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调查人员确定证据调查的思路,明确取证方向。一般而言,封闭系统的数据通信相对人确定,案发以后可直接通过传统查证方法查找作案行为人。开放系统的数据通信行为人不确定,首先应查处在哪台机器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继而才能在此基础上查处犯罪人。双系统下的数据通信行为人如何确定应视具体环境而定。
(四)电子设备生成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和电子设备混成的电子数据
这是根据电子数据生成的方式对电子数据所作的分类。不同方式生成的电子数据在真实可靠性上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时,电子数据的生成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考量因素。
所谓电子设备生成的电子数据,是指完全由计算机等设备自动生成的数据。其特点在于它的生成基于计算机的内部命令,不掺杂个人的意志,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且自身的证明力大小主要取决于其准确度的高低,如ATM机数据等。
所谓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是指单纯由计算机等设备所录制的有关信息得来的数据。此种数据应考虑计算机设备的准确性和影响录制的其他因素。
所谓电子设备混成的电子数据,是指计算机存储兼生成的数据,是由计算机设备录入信息以后再由其内部运行而得来的数据。它具有上述两种数据的性质特点,对其真实可靠性的判断比较复杂。
(五)原始电子数据和传来电子数据(或原生电子数据和派生电子数据)
根据传统的证据原件规则,所谓证据原件也称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而复制件则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证据原件的复制品。判断证据是否为原件以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标准,这一标准基本上为我国证据法学界所公认。如果把该标准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那么电子数据原件即指最初确定性生成的电子数据,除此之外,据此转换而来的任何电子数据均属于复制件。而按照最佳证据规则,原则上应向法庭提交最初确定性生成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原件[3]。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性,提交上述标准的电子数据原件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因此不必把电子数据分为原始电子数据和传来电子数据。
(六)原生电子数据和再生性电子数据
原生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创建(如办公系统、传感器、显微照相机、科学仪器)并以数字格式存在的电子数据。如数据库数据、以文字处理软件创建的文本文档数据、以数字媒介记录的音像数据,以及软件数据、网页数据、超文本数据和数码艺术数据等。
所谓再生性电子数据也可称数字拷贝,它是物理存在实体的一种数字表现形式。
这种分类方式的目的在于揭示哪些电子数据在物理世界不存在原件或原物,亦即一旦丢失是无法再现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属于原生电子数据,如各种数字作品。在原生电子数据成为证据时,需要采取比再生性电子数据更为严格的保管保护措施。
(七)绝对电子数据和非绝对电子数据
绝对电子数据是指所含信息目前无法完全进行硬拷贝的电子数据,它只能在数字环境下运行才能表达该电子数据的思想内容,例如多媒体产品、网页、3D图像等。
非绝对电子数据是指所含信息可以完全进行硬拷贝的电子数据,如以PDF格式、Word格式等形成的文件。
将电子数据按其所含信息是否可以完全形成硬拷贝分为绝对电子数据和相对电子数据,其目的在于方便电子数据收集保全后的保管。因为绝对电子数据只能以电子方式在法庭上出示,非绝对电子数据既能够以电子方式出示,也能够以纸质方式出示,因此,两者收集保全后的保管措施并不相同。所以把电子数据分为绝对电子数据和非绝对电子数据是有意义的。
(八)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电子勘验检查笔录、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虽略有不同,但均大概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因此,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也应分为七种,即(1)电子物证:系指电子形式存在的“实在证据”,以电子信息的存在和状况来证明该案件的事实。(2)电子书证:系指电子形式的“书面证据”,记载了当事人之间的书面意思表示。典型的如电子邮件和EDI 方式签订的合同。(3)电子视听资料:系指电子形式的音像证据,和纸面形式的音像证据相对。主要是各种数码摄、录材料。(4)电子证人证言:系指以电子方式存在的言词证据,如网聊的纪录、电话录音等。(5)电子当事人陈述:与电子证人证言相似,无非陈述的主体有所不同。(6)有关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系指由专家对存在问题(主要是真伪)的计算机记录进行鉴定后出具的鉴定结论。(7)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系指司法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电子形式作出的勘验、检查笔录[2]2729。
笔者认为,电子数据不外乎是指作为证据本质的事实信息表现为计算机数据,对于传统的七种证据来说是一种完全不同的证据表现形式[4]。而法定证据分类的主要依据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因此,将电子数据分别归为七种不同的传统证据形式并不妥当[5]。
二、电子数据新分类
电子数据分类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指导电子数据的证据实务――包括电子数据的发现、收集、保全、鉴定、调查和判定等。现有电子数据分类并没有完全囊括对电子取证有意义的分类,因此,笔者提出几种新的补充性分类并做适当说明。
(一)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电磁辐射数据、线路电子数据
这是根据电子数据的来源对电子数据进行的分类[6]。电子数据可以从存储介质中获取,可以从电磁辐射中获取,还可以从线路中获取。不同来源的电子数据其获取方法和技术也不同,且获取的程序也有各自的特点。
1.存储介质电子数据
存储介质电子数据是指来源于各种存储介质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种类很多,如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盘列阵、高储存密度磁盘(Zip盘)、移动存储盘、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数字手机、掌上电脑 (PDA)、录音笔、扫描笔、监视器等设备的存储装置。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主要通过扣押、提存或复制的方式进行收集。
2.电磁辐射电子数据
电磁辐射数据是指从电磁辐射中获取的电子数据。计算机电磁辐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显示器的辐射、通信线路(连接线)的辐射、主机的辐射及输出设备(打印机)的辐射。计算机是靠高频脉冲电路工作的,由于电磁场的变化,必然要向外辐射电磁波。辐射的电磁波会把计算机中的信息带出去,电子数据搜集人员只要准备相应的接收设备,就可以将电磁波接收,从中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3.线路电子数据
所谓线路电子数据,是指从计算机联网后的传输线路中获取的电子数据。由于计算机网络结构中的数据是共享的,主机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通过线路联络,必然存在许多泄密漏洞。不过通信线路虽然存在数据被截取的安全隐患,但侦查人员也可以利用通信线路的这种弱点,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线路进行监听,必要时对传输的电子数据进行截获,收集有用的电子数据。或者采用蜜罐、蜜网技术收集攻击数据。
(二)易失性数据、非易失性数据
运行中的计算机系统存储的数据是有寿命的,不同数据的生存期差别很大,短的只有几纳秒,长的有几年。寄存器、设备内存、缓存等存储的数据寿命只有几纳秒,主内存中的数据约十几纳秒,表示网络状态的数据有几毫秒,表示运行进程的数据寿命为几秒,磁盘数据有几分钟的寿命,软盘、备份设备中的数据寿命可达几年。因此,电子数据可按生存寿命的长短进行分类。易失性数据是指生存寿命较短的电子数据,非易失性数据是指生存寿命较长的电子数据。收集数据的方法最好是按照数据的预计寿命有顺序地进行,即先收集易失性数据[78]。
(三)加密电子数据、非加密电子数据
根据电子数据是否加密对电子数据所作的分类。加密电子数据是利用各种加密技术(如对称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对明文数据加密后形成的不可读数据(密文),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加密软件对数据进行加密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加密电子数据的分析首先需要解密,有时需要专门的解密工具。非加密电子数据是指没有利用加密技术加密的明文数据。由于没有加密,因此分析非加密数据相对简单,不需要专门的解密工具。
(四)应用层电子数据、表示层电子数据、会话层电子数据等
OSI(Open System Interconnect)参考模型是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在1985年研究的网络互联模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最著名的标准是ISO/iIEC 7498,又称为X.200协议。该体系结构标准定义了网络互连的七层框架,即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会话层、表示层、应用层。 各个层次都存在电子数据,但各层电子数据的证据意义并不相同,因此,可以把网络中的电子数据按层次分类,即应用层电子数据、表示层电子数据、会话层电子数据、传输层电子数据、网络层电子数据、数据链路层电子数据和物理层电子数据[910]。
应用层的电子数据比较多,由于应用层离计算机网络用户最近,因此也最容易被破坏。
表示层、会话层的电子数据很少,证据意义不大。
传输层和网络层的电子数据中最有证据价值的是IP地址。IP地址虽不能直接认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但可以缩小查证范围。
数据链路层和物理层中的电子数据最为丰富也最有价值。数据链路层中的MAC地址要比网络层中的IP地址精确,可以绑定一台特定的计算机。获取物理层的电子数据主要通过网络监听的手段,需要特定的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五)看得见的数据、看不见的数据
这是根据是否被标记为已删除记号所作的分类。凡是没有删除标记的数据就称为看得见的数据,凡是已有删除标记的数据就称为看不见的数据。看得见的数据可以利用识别软件直接解读,看不见的数据需要先使用数据恢复工具进行恢复,然后再利用识别软件进行解读,且恢复数据时有可能不能完全恢复看不见的数据。
(六)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系统信息、即时通信数据、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日志、微博
这是根据电子数据的功能作用所作的分类。其类别会随着互联网服务的发展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并不仅限于标题所列种类。
所谓电子邮件,是指在计算机上书写,然后通过网络邮寄的函件。电子邮件的工作机制是模拟邮政系统,使用“存储―转发”的方式将用户的邮件从用户的电子邮件箱转发到目的地主机的电子邮件箱。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因此,如需收集跨国服务器中有关电子邮件的元数据还要得到国际司法的协助。
电子公告牌系统(BBS)的英文名称是“Bulletin Board Systems”。《微软英汉双解计算机百科词典》将其定义为:“是配备有一个或多个调制调解器或其他网络访问手段的计算机系统,用作远程用户的信息和信息传递的中心。”BBS信息是指通过BBS交流的信息。BBS信息的存储载体可以分为两大部类:一是存储在用户个人电脑磁盘中的BBS信息;二是存储于BBS服务器上的相关信息。由于用户有可能删改自己电脑中的信息,相对而言,BBS服务器上存储的信息真实性较高。规范和完善对BBS的管理,对于正确地收集与保全网络证据,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即时通信又称实时通信,是一个终端联网的即时通信网络服务。该服务允许两人或者多人使用网络即时地传递文字、文件、语音与视频等信息。即时通信数据是指电脑和服务器中存储的即时通信中当事人通信的电子信息。存储在服务器中的即时通信的相关电子信息,用户一般无法加以更改,因此诉讼中要着重收集服务器中的即时通信信息。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11]。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用相同,具有认可和证明文件内容真实性的法律效力。
手机短信(Short Message Service),即移动电话短消息。它是指用户之间基于移动网络,通过移动手机传播的文本等信息。其工作原理就是:短信发送人将编辑好的短信发送出去,通过短信服务提供商(SP)的短信平台,将我们可识别的文本、声音、图像转化为电子数据信号传送到接收人的手机。接收人打开短信,电子数据流又转化成可识别的文字、声音、图像。在这个过程中,当数据流被短信服务提供商的平台接收时,平台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将其信息储存。短信发送人编写的短信内容在未转变成电子数据前的形式是最原始的形式。
所谓日志(Log),是指系统所指定对象的某些操作和其操作结果按时间有序的集合。每个日志文件由日志记录组成,每条日志记录描述了一次单独的系统事件。通常情况下,系统日志是用户可以直接阅读的文本文件,其中包含了一个时间戳和一个信息或者子系统所特有的其他信息。日志文件为服务器、工作站、防火墙和应用软件等IT资源相关活动记录必要的、有价值的信息,这对系统监控、查询、报表和安全审计是十分重要的。日志文件中的记录可提供以下用途:监控系统资源;审计用户行为;对可疑行为进行告警;确定入侵行为的范围;为恢复系统提供帮助;生成调查报告;为打击计算机犯罪提供证据来源[12]。
网页(Web page),是用HTML语言编写的,通过WWW(万维网)传输,并被Web浏览器翻译成可以显示出来的集合文本、图片、声音和数字电影等形式的页面文件。网页的本质就是HTML源代码,它通过服务器上传后,利用浏览器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网页证据的最大特点在于所含信息的多媒体性,因此其只能在数字环境下运行,才能显示网页的思想内容。
三、结语
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在诉讼中的使用将越来越频繁。本文对现有电子数据分类作了较为具体的介绍,并指出其中意义不大或没有必要的分类。鉴于已有分类尚不完备,笔者在文中提出了几种新的分类,如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电磁辐射数据、线路电子数据;易失性电子数据和非易失性电子数据;加密电子数据、非加密电子数据;看得见的电子数据和看不见的电子数据等。分类的目的在于对分类对象的把握和运用。在网络犯罪案件、网络侵权案件以及其他网络纠纷案件多发的今天,通过分类准确把握各类电子数据的特点,有效地收集、保全和运用电子数据,是正确解决各类案件,遏制网络犯罪、网络侵权和预防、处理各种纠纷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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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证据概念辨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给出关于电子证据的明确定义,学界一般认为,“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超越传统证据形式的新型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并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美国《1999年统一电子交易法》将电子形式定义为“有关具有电子、数字、磁性、无线、光质、电磁或类似性能的科技。”根据印度《2000年信息技术法》第2条第1款r项的规定,信息的电子形式可将其概括为 “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微缩胶卷、计算机生成的微缩卡片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可见电子证据是指电子数据是以系列电子、数字、电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是一种由近现代电子技术带来的特殊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所直接感知,须借助一定媒介才能转换为常人所能识别、认知的证据形式。[1]实践中为了便于展示,常常将电子证据转化成传统载体形式,如纸质打印呈现的网络聊天记录、相片等,这种证据虽然以传统载体呈现,但其本质是电子数据呈现的必要形式,并不阻碍其作为电子证据的性质。可见电子证据作为信息载体与传统证据相区别的核心在于其存储形式,而非内容。
二、电子证据保护的特殊性
电子证据的单独保护具有其必要性,这与电子证据独特的存储和存在形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独特性也为其收集、采纳、质证等后续工作提出了特殊要求。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存储内容的复杂性和高科技性。以计算机为代表,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虽存在内容的一致性,但其存储空间和内容远大于普通文件等,这就意味这在发现和甄别某特定证据时,必须通过电子技术对其进行搜索,并对其来源和存储形式、修改痕迹等整体内容加以保存,以保证此电子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这也就增加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工作量和技术能力的要求,通过甄别各种信息的关联性,形成证据锁链。另一方面也要兼顾诉讼效率,明确案件争议点,并根据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和与案件相关程度对其进行取舍。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高速流转性。不论是模拟信号还是数字信号,都具有高速的传输速度。以网络证据为例,互联网中电子数据的传输速度理论上可以达至光速,而且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举凡互联网覆盖的范围内均可急速传输、信息自由流转。这也给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这对于司法工作者对证据的发现、收集、保管、提交的全过程呈现在事实审理者面前都提出了重要挑战,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电子证据一旦“过时”,其恢复的过程和成本都会给司法程序带来极大难度。
第三,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电子证据因人为或环境因素而易于损毁、修改、灭失,在取证环节会造成几方面的问题。
第四,电子证据存在的牵连性。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中,而收集电子证据一般以扣押电子设备为主要形式,这就决定了在采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难免要涉及到电子设备中与案件无关的其它信息,对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保护造成一定威胁。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取证范围上应当在遵循比例原则的前提下保障取证的全面性。不论是在现场对电子存储设备进行搜查还是在镜像拷贝后的后续搜查,都应当以证据的关联性为标准,严格限制取证范围,避免无限制的扩大化,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三、电子证据应用的难点及应对
电子证据因其特殊性,在实践应用中就存在采集和运用两方面的困境,给司法工作带来难题。
就收集而言,首当其冲便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识和收集能力的匮乏,一线侦查人员由于并不专长于此,虽对计算机运用有一定了解,但涉及到深层次的电子技术,往往难以应对。由于犯罪的证据可能存在于系统日志、数据文件寄存器、交换区、隐藏文件、空闲的磁盘空间、打印机缓存、网络数据区和计数器用户进程存储器、文件缓存区等不同的位置,要收集到所有的资料是非常困难的,再加上目前高科技犯罪的日益升级,更给侦查工作带来挑战。即使是涉及到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我国的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尤其是检察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存在着巨大的局限性,包括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存在机制缺陷,对于文本信息的检索工作效率不高,电子取证工具设备来源有很大局限性,反取证技术的干扰性大,犯罪者通过删除或隐藏证据,使取证调查无效等问题。[2]这就要求必须在侦查工作人员培训和专业力量电子证据检验鉴定进行全面升级,补充和增强网络取证技术手段 ,加强侦查技术一体化的协作机制建设,特别是公安对检察机关的技术支持,将多方面力量汇聚于此。
就运用而言,电子证据也需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包括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鉴定等符合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取证主体和鉴定等方面的合法性要求与传统证据并无大的不同,其特殊性主要集中于取证程序上,电子证据的电子存储形式使其取证关注的环节更具广泛性和严苛性,需覆盖制作、存储、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实践中江苏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对电子证据审查时,还应审查侦查人员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过程是否有文字说明,说明的内容中:案由、证明对象、证明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完整,都应当进行审查。同时还应着重审查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相关程序是否有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签名或盖章,对电子数据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 侦查人员是否进行了情况说明或对提取、复制有关电子证据的过程进行了拍照或录像,否则应要求办案人员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否则不可以采用”正体现这类标准的严格性。,必须通过多重方式确保实现取证的全程、全面及安全性。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涉及其与案件事实和其他传统证据的关联问题,是形成证据锁链的必然要求,与传统证据形式并无大的区别。
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就要求提高取证方式精确化,从收集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入手,不仅关注电子证据内容本身,还要审查其存储、保管、呈递等的动态化过程。例如,电子证据原本可以采用多种取证方式,包括现场搜查、现场输出,对相关证据进行镜像复制,以及对电子设备或载体进行实体扣押,以备后续搜查。其中镜像复制通常是在数据机器关机状态下进行;普通复制不改变原文件属性,而镜像复制形成的文件都是只读文件,用于分析时不至于发生篡改。考虑到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易删除等脆弱性,以及对公民隐私权的最小侵犯性,对电子证据进行镜像拷贝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后续搜查,似乎是更为合理的选择。[3]
探讨电子证据的应用,另一个核心是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电子证据能否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还是必须与传统证据相结合而形成证据锁链。《死刑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依据这一规则,在死刑案件中电子证据不能单独成证,这与民事诉讼规则并不相同,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经查证属实,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认定案件事实。这固然与电子证据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其自生成、修改、保存等都掺杂了大量的人为因素,且其变化迅速,存储形式脆弱,极易发生变动的特性,都难以保证证据的客观性,这点与视听资料极其类似,刑事诉讼别是对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审查时,对相关电子证据也应从严把握的要求,参照视听资料证据适用规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电子证据从其内容而言,与传统证据并无本质区别,且其与多种证据形式都有内容上的交叉。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的具有书证、物证实质内容的电子证据,其内容证明力也未必比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低,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关于犯罪事实的聊天记录、窃取商业秘密的非法电子登陆痕迹等,因此在实践应用中,电子证据也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侦查中通过收集传统证据加强证据锁链,特别是对电子证据本身的证明佐证,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既有其相似性,又有其特殊性,对其应用要在原有证据采集运用规则上更进一步,提高专业性和审慎度,保证电子证据价值的最大化实现。
注释:
[1]戴莹:《电子证据及其相关概念辨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3期。
[2]韩索华:《电子证据检验鉴定需要全面升级》,检察日报,2012 年1 月30 日第003 版。
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总结前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要求。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1.各县(市)、区政府要扎实推进本辖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2.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3.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结合2020年以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际,依据《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完成时限:2021年2月中旬)
(二)公布目录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情况,结合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最新进展,市有关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最新版本的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目录及相应网页地址请报市司法局备案(目录模板详见附件)。各县(市)、区政府请汇总辖区内各部门制定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统一公布。(完成时限:2021年2月底)
(三)制发文本材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评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通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网、各有关部门网站,实地查看政务服务大厅,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资料,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相关材料随时报送至市司法局。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县级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倡导适度容错。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阶段性工作成效要及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1.芜湖市2021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时间表、路线图
2.XX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模板)
附件1
芜湖市2021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时间表、路线图
工作步骤
主要工作举措
责任主体
完成时限
制定工作
方案
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合理安排进度
各县(市)区、
市有关部门
2月中旬
公布目录
清单
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最新版本的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市有关部门
2月底
汇总辖区内各部门制定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统一公布
各县(市)区
制发文本
材料
1、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发放告知承诺书文本;
2、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各县(市)区、
市有关部门
4月底
加强督促
检查
1、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评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2、通过访问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网、各有关部门网站,实地查看政务服务大厅,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资料,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3、及时处理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
各县(市)区、
市有关部门
6月底
营造良好氛围
1、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2、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
典型案例
随时报送
附件2
XX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模板)
序号
行政事项名称
涉及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
2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和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以及对其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杂粮。
第四条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应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未取得收购资格且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应依法开展粮食收购业务,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防疫、计量、统计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粮食收购资格的核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监督检查的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粮食收购资格条件
第八条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应具备注册资本(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金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经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自申请认定粮食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万公斤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跨地区收购粮食,需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审核,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粮食收购统计制度和经营台帐,如实记录经营情况,按期向审核机关报送有关报表。
省内跨地区收购粮食的,应将粮食收购数量等情况报送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不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或用粮单位可委托具有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收购所需粮食,受托方应在台帐报表中如实记录。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办公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所需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保密。
申请人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示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申请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内容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说明、解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亲自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也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但须提交有效委托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政务方式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及资信证明。已办理工商登记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拟申请新设立企业的,需提供出资人共同签定的协议书及出资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拟申请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经营场所及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一份。
(三)有关机构认定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委托合同及其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的受理和条件审查及其决定,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完成。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通过资格认定的,应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本省行政区内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印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
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监督检查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违法行为。但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接受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备收购资格条件;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有无伪造、涂改、转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在收购中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购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粮食收购经营台帐和统计报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或借用、购买他人《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及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行为,以及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出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决定不服的,以及对监督检查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检查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核;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粮食收购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权拒绝监督检查机关任何非法要求。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粮食经营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可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计算机取证 电子证据 规制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广泛应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也越来越依赖这一现代化的工具了。但与此同时,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的犯罪案例也急剧增加,它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对国家的安全、社会文化等都构成了威胁。为了更好地打击计算机犯罪,计算机取证这一交叉于计算机和法学的学科应运而生。计算机取证过程中获得的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易失性、脆弱性等特点,现实办案过程中,所获取的材料往往多用作办案线索而非定案证据,一直以来在证明力上保守质疑。为了能够得到法庭认可的证据,就应该规范取证的过程,规范取证的步骤,依据相关的操作规范进行取证工作。那么如何制定规范?是从技术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计算机发展日新月异,技术或者法律的规制是否也应与时俱进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妨先看看国外在标准化方面的进程。下面先从计算机取证的含义谈起,着重介绍国际计算机取证标准化方面的工作。
二、计算机取证的含义
计算机取证没有统一、准确的定义。计算机取证资深专家JuddRobbins给出的定义:将计算机调查和分析技术应用于对潜在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的确定与获取上。计算机紧急事件响应组CERT和取证咨询公司NTI扩展了该定义: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系统管理审计和网络安全协会SANS归结为:计算机取证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这些概念比较侧重于对证据的收集和获取,而没有涉及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庭出示等问题,因此这几种定义是不完全的。
目前,比较全面且能广泛接受的概念是:计算机取证是指对能够为法庭接受的、足够可靠和有说服力的、存在于计算机和相关外设中的电子证据的确定、收集、保护、分析、归档以及法庭出示的过程。取证的目的是为了据此找出入侵者(或入侵的机器),并解释入侵的过程。
此外,和计算机取证相近的术语还有计算机取证、电子证据的收集等,虽然,业界有很多学者对它们的含义进行了区分和界定,实际上,笔者认为它们的含义大体相同,涉及的取证过程的步骤、原则、标准等理论也基本一致可以互通,所以并没有严格区分的必要。
三、计算机取证的基本步骤
计算机取证的工作流程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早在1999年,美国人法默和韦尼玛在一次电子取证分析培训班上率先提出了基本过程模型,遵循如下的基本取证流程:第一步,保护现场安全并进行隔离;第二步,对现场进行记录;第三步,系统地查找证据;第四步,对证据进行提取和打包;第五步,建立证据保管链。后来,相继有多种模型被提出,如:事件响应过程模型、执法过程模型、抽象过程模型、综合数字取证模型、增强式数字取证模型、基于需求的计算机取证过程模型、多维计算机取证模型、可信计算取证模型以及网络实时取证模型。总的来看,这些模型是分别立足于不同的取证环境或技术的,所反映出来的取证流程也有所差异。但大致都包含了如下几个部分:
(一)现场保护与勘查现场勘查是获取证据的第一步,是指计算机侦查人员依照规定,使用计算机科学技术手段和调查访问的方法,对与计算机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证的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搜索,并对于和犯罪相关的证据材料扣留封存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证据获取证据的获取是指识别物理设备中可能含有电子证据的电子数据,并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收集,或直接利用技术手段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从本质上说,就是从众多的未知和不确定性中找到确定性的东西。所以,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保存所有电子数据,至少要复制硬盘上所有已分配和未分配的数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硬盘映像。除了硬盘数据外,网络数据也是要获取的证据。网络数据包括实时获取的网络通信数据流,网络设备上产生的日志文件,防火墙的日志文件以及与网络应用有关的日志和登陆日志文件等。
(三)证据鉴定计算机证据的鉴定主要是解决证据的完整性验证。计算机取证工作的难点之一是证明取证人员所收集到的证据没有被修改过。而计算机获取的证据又恰恰具有易改变和易损毁的特点,如果获取的电子数据不加以妥善保存,电子数据很容易受到破坏,甚至消失。所以,取证过程中应注重采取保护证据的措施。常用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技术主要有物证监督链、数字时间戳技术、数字指纹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等。
(四)证据分析分析证据是计算机取证的核心和关键,分析已获取的数据,然后确定证据的类型,包括检查文件和目录内容以及恢复已删除的内容,分析计算机的类型、采用的操作系统,是否为多操作系统或有无隐藏的分区;有无可疑外设;有无远程控制、木马程序及当前计算机系统的网络环境等,并用科学的方法根据已发现的证据推出结论。
(五)证据追踪上面提到的计算机取证步骤是静态的,即事件发生后对目标系统的静态分析。随着计算机犯罪技术手段的升级,这种静态的分析已经无法满足要求,发展趋势是将计算机取证与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工具和网络体系结构技术相结合,进行动态取证,即计算机动态取证。
(六)证据提交这个步骤主要包括打印对目标计算机系统的全面分析和追踪结果,以及所有可能有用的文件和被挖掘出来的文件数据的清单,然后给出分析结论,主要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日期和时间、硬盘的分区情况、操作系统版本、运行取证工具时数据和操作系统的完整性、病毒评估情况、发现的文件结构、数据、作者的信息,对信息的任何隐藏、删除、保护、加密企图,以及在调查中发现的其他的相关信息,标明提取时间、地点、机器、提取人及见证人,给出必要的专家证明或在法庭上的证词。最后以证据的形式按照合法的程序提交给司法机关。
四、计算机取证的规制现状
在遵循取证原则的基础上,计算机取证的各个阶段所需要遵守的法律界限在哪里,如何把所获取的电子证据送上法庭以及如何呈送,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与计算机取证相关的规则和制度的出现。
计算机取证的规制分技术规制和法律规制两个方面,前者从技术角度推动计算机取证的标准化,后者从法律角度促进计算机取证的合法化。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举例来说,在证据提交的这个步骤中,提交什么样格式的文档,文档中包含的内容和数据及其相互关系如何,是否需要统一界定,这属于技术规制的范畴。技术规制同其他自然科学一样,与政策和法律体制无关,因此,不同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参考。
但法律规制则不然,显然无法照搬别国的法律条文,例如:就电子证据是否单独立法各个国家的作法就不尽相同,英美法系的国家大都有专门的法案,美国在1996年设立了《国家信息安全法案》,英国在1984年出台了《数据保护法》,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则不一定设有专门的法案,如: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之一,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典,只是在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刑法典》中专设了“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一章。
计算机取证的法律规制与技术规制区别明显,但这并不说明这两者之间不能转化,技术规制经过实践检验,法律确认后便可成为法律规制。正因为相互之间的可转化性,所以本文无法也没有必要单独从技术规制和法律规制两个角度分裂开来介绍目前的国外研究现状,而是从标准化草案和立法现状两个角度来介绍规制情况。
(一)标准化草案1.美国SWGDE组织提出的标准化草案计算机取证的标准化工作起源于“Digital Evidence:Standardsand Principles(数字证据:标准和原则)”一文的出版,该文由SWGDE(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DigitalEvidence,数字证据科学小组,它是国际计算机证据组织在美国的分部)起草,并于1999年10月在伦敦举办的国际高技术犯罪和取证会议上公布,次年4月刊登在美国联邦调查局出版的《Forensic Science Communications》。目前,已被美国法律部门采纳为标准化草案。
“数字证据:标准和原则”一文中明确规定,为使数字证据以一种安全的方式进行收集、保存、检查和传输,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法律部门和取证机构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并需编制一份标准化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Manual, SOP,2011年6月已出第二版)。考虑到了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SOP文件必须每年有权威机构审查一次,以确保其使用范围和有效性。在SOP文档中,规定了取证过程操作的技术规程,方法性的指导了取证的过程。考虑到处理证据过程中关注的角度不同,SOP文档分为实验室单元和现场单元两种类型的文档,现场单元文档中列举了在证据保存、动态内存数据获取、数据镜像、移动设备收集等环节过程中所需要软硬设备、局限性、处理过程的标准化建议,实验室单元文档中列举了在介质擦除、硬件拆除、BIOS检测、介质写保护等环节中所需要的软硬设备、局限性、处理过程的标准化建议。
2.FIRST会上提出的标准化2002年6月在夏威夷召开的第14届FIRST(Forum of Incident Response and Security Teams)年会上,巴西教授提出了一个新的标准化模型。该模型是一个两级分类结构,分为法律标准类和技术标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