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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管理条例

时间:2023-06-06 09:29: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桥梁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桥梁管理条例

第1篇

关键词: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桥梁工程施工建设是路桥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结构功能的特殊性,存在施工难度较大、施工环境较复杂、施工人员综合操作技能素质普遍不高等问题,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桥梁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控制的难度。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路桥基础工程建设和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桥梁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个路桥工程交通运输能否按时、优质、高效顺利的投入实际运行中。严抓桥梁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利于国家路桥工程建设的快速稳定发展和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于桥梁工程施工企业而言,结合各种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管理理念,通过完善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监管流程,有效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高效优质的施工建设,就显得非常有工程实践应用价值。

1 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存主要问题

由于桥梁工程结构功能和施工环境的特殊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时有发生,加上引起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繁多,加上工程建设周期进一步压缩、施工人才进一步紧缺,导致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难度越来越大。

1.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健全

由于受传统项目施工建设管理理念的制约,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在制度、措施、技术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为:①施工单位在实际项目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桥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相关项目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制度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常常使得安全管理规范在实际项目管理中流于形式;②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中,没有详细划分权限,导致实际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中,较为混乱,权责不清;③工程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加上施工企业没有预备足够的资金进行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更新,现场很多施工机械及附属设施普遍存在技术落后等问题,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1.2 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力度不够

有些桥梁工程为了尽快投入运行,施工工期一压再压,使得工程只有持续赶工才能满足竣工时间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推促施工单位在实际项目经营管理中弄虚作假,使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系数大大降低,导致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质量安全隐患,而施工企业又为了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对现场质量安全问题不予重视,蒙混过关和弄虚作假,给工程施工现场和后期运营埋下巨大安全隐患。

1.3 现场施工人员综合技能素质水平不高

由于桥梁工程施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吸引高技术、强管理的项目现场经营管理人员加入。桥梁工程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以临时工、农民工等较多,这些从业从业者人员的综合技能素质水平普遍较低,也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另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不重视,管理较混乱等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的主要原因。

2 提高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技术措施

2.1 建立健全完善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结合桥梁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完善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同质量、进度、成本管理摆在同一高度,更全面地、更客观、更有效地在施工现场开展各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施工安全为基础,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如: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桥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佩戴好安全帽、构建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完善施工机械设备检修维护措施等。另外,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有效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系数,确保工程安全、高效、快速、优质的施工建设。

2.2 人的安全控制及时

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水平的培训教育,并按照《桥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从大量工程实践经验可知,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大约有80%以上,是由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引起。

因此,结合桥梁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水平,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3物的安全控制技术

“物”是桥梁工程施工建设的主要动力能源载体,其具有较高安全可靠性能,是工程高效优质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基础。施工机械设备由于运行工况状态不良、操作不当等,均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发生。对于物的安全控制技术,必须采取严格控制和监督措施。对于施工机械设备的保养,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功能特性做好详细的档案资料,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做到提前、及时掌握各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工况状态信息,详细周全安排好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养护工作。要技术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更新,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主要结构性能损坏严重、修复难度较大、修复经济效益偏低、以及技术水平较为滞后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坚决予以淘汰。施工企业应预留足够的设备养护维修和更新更换资金,确保施工机械设备具有较高安全性能,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系数。

2.4 环境的安全性控制

不安全的环境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物质基础, 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指的是:自然环境的异常,即岩石、地质、水文、气象等的恶劣变异;生产环境不良,即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采光、噪音、振动、空气质量、颜色等方面的缺陷。

2.5 加强施工企业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

施工企业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改变传统单一的静态的安全监管方式,要结合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建立桥梁工程施工建设全方位、全寿命周期的动态监管体系。另外,施工企业应加强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配合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展开全面的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真正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工程安全高效的建设发展。

2.6 制定完善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企业应根据《桥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安全技术条例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工程施工建设实践经验,建立完善系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项目经理直接担任组长,由现场施工技术员、安监员等共同组成。一旦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扩大,有效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损失。

3 结束语

安全生产管理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涉及内容较多且复杂的综合性系统科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对象是施工全过程各阶段中,所有作业人员、物、环境等的状态管理与安全监控,是一种动态复杂管理项目。施工企业只有在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的同时,有效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才能确保施工现场具有较高安全水平,推动桥梁工程安全、高效、优质、快速的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郭俊卿,邹朋.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对策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02)

第2篇

关键词:公共设施;冠名;公物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213-04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设施被有偿冠名并不鲜见。自2004年重庆拍卖轻轨较新线18站冠名权起,公共设施改名字,已经成为国内大城市的又一经济增长点,同时伴随着一次又一次的争议。 2005年的南京地铁站被称为“鼓楼蒙牛酸酸乳站”和“苏宁电器新街口站”,2011年贵州茅台机场奠基,2012年四川宜宾市政府宣布投资逾11亿元的“五粮液机场”被国务院正式批复立项。2012年武汉知名小吃品牌“周黑鸭”被冠名于当时即将开通的武汉地铁2号线江汉路站[1]。这些公共设施有偿冠名事件是否妥当激起网民的激烈讨论。深圳、上海、杭州、长沙等城市,每一次公共设施被有偿冠名,就会引发公众关注和质疑。在周黑鸭冠名事件引起社会热议后,为尊重和顺应民意,武汉地铁站将此次冠名取消。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消弭民众的诟病,只有明确公共设施商业化冠名的限度以约束商业化冠名行为,才能避免类似的饱受舆论诟病的现象发生。

二、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现实考察

(一)立法考察

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民政部199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又将“地名”进一步细化:“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从以上规定可知,目前中国已被冠名或曾被冠名的公共设施属于“地名”范畴。前述两部法规都未提到地名有偿命名。唯一提到地名有偿命名的政策文件是民政部、财政部在2006年7月6日发出《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但是它不是法律规范,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地名有偿命名的法律依据。

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已就地名的冠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如《天津市地名有偿冠名管理办法》(2012年)第2条规定,对本市的居民住宅区、广场、绿地、桥梁、建筑物、构筑物等地理实体进行地名有偿冠名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文化传承等需要保护的地名,应当列入天津市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不得有偿冠名。《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在2003年修订中专设“地名的有偿冠名”一章,2003年修订的《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也于第3章第9条明确规定“地名冠名可以有偿使用,但须从严控制,规范管理”。2008年通过的《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名有偿冠名适用于广场、桥梁、闸坝和隧道灯,城镇路、街、巷名,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有偿冠名。除此之外,呼和浩特市、无锡市、拉萨市、包头市、哈尔滨市、唐山市、重庆市、长春市、西宁市、吉林市、甘肃省、宁波市、兰州市、石家庄市等地区的《地名管理条例》或《地名管理办法》也都规定了地名冠名可以有偿冠名。但也有少数地区如广东省、呼和浩特市、淄博市、陕西省等地区的法规规定地名的命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

从以上立法概况可知,对于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在中国的中央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断有地方立法开始尝试进行规定,但对于是否可以有偿冠名、可有偿冠名的公共设施的范围、禁止有偿冠名的事项、有偿冠名的内容要求、冠名的程序、冠名是否可以转让等方面规定的不一致。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公共设施有偿冠名,法学理论告诉我们,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公共设施冠名一般被认为属于公权力,是政府行政权力的一种,那么在中央立法对此未规定以及未授权的情况下,地方立法规定有偿冠名事项似有违法嫌疑。

(二)立法之外的现实问题

随着近年来经营城市理念的盛行,各地的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层出不穷,它们在给地方政府带来不菲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出现了两个主要问题:

1.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程序不统一,不明确

众所周知,程序是实现正义的重要保证。公民参与是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之一,广泛的公民参与有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透明性和科学性。就公共设施非有偿冠名而言,中央和地方立法中非有偿冠名程序规定的较为明确。《地名管理条例》第5条第(2)项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4条第3款、4款、5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地方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更为明确。如《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8条第(3)项规定,地名的命名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尊重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第14条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反观公共设施的有偿冠名,中央立法层面的缺席导致各地的地方立法差异较大,有偿冠名程序并不统一,有的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在实践操作中程序正义有时难以实现。以五粮液宜宾机场为例,其前身宜宾机场在被正式命名为五粮液宜宾机场的整个过程中,虽经过国家专家组评审,并经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立项,但并未经过公众参与的程序,公众的知情权未获得足够保障,也未经过冠名权拍卖程序,众多企业无法参与到公开的冠名拍卖的角逐过程。事实上五粮液集团的此次冠名并没有任何出资,宜宾市政府以域内名牌企业“五粮液”命名机场,有挤占公共资源来为特定利益集团服务之嫌。此举招致颇多非议,更别提程序正义的实现。

中国不同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已经采取了不同做法。如上海因不堪冠名带来的负面影响,已在20世纪90年代末不再实行有偿冠名;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 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09年4月16日北京市规划委了《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提出今后一般不以人名、企事业单位名称作地名,而老北京的“胡同名”则尽量保留。可见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北上广”地区已不再实行有偿冠名。其他地区,包括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也应根据自己的财政状况和居民认同度决定是否实行有偿冠名。事实上,地方政府即使是财政宽裕的地方政府也有实现城市经营效益最大化的动力,所以多数地方政府有实行有偿冠名的意愿,如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以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除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外,可以有偿冠名。当然,民意不可忽视,武汉地铁集团取消对地铁站的有偿冠名就是居民不认同的结果(这将在下文“冠名的程序”中论述)。

即使某类公共设施适宜有偿冠名,对于有地名意义的公共设施也不得损害作为地名的原本用途。地名的功能在于指位、定位,便于人民记忆,能够通过地名迅速确定某人或物所处的具置。因此若有偿冠名不便于人们的记忆,或使得人们无法准确定位,则这样的冠名应该予以撤销。

(二)对于有偿冠名的公共设施,数量应保持适度,以防止出现过度商业化的倾向

如前所述,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基本是私人主体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出资进行冠名,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有偿冠名是现代社会商业文化的一个表现。在商业高度发达的美国,也曾有过对地铁站进行商业命名的计划。2001年,美国最古老的地铁系统波士顿地铁首先提出出售车站冠名权来降低营运赤字的想法。2004年,纽约地铁也提出要出售几个地铁站的冠名权来弥补亏损。但是它们都在美国民间的“商业化警示”组织和民众的反对声中最终被迫取消[10]。民众的精神过度商业化实质上是一种精神污染和精神殖民,美国社会愈走愈远的商业化催生了颇具影响力的“商业化警示”组织的诞生,其目标在于限制商业文化,阻止它对儿童的侵害,防止其对家庭、社会、环境以及民主这些更高价值的侵蚀。中国社会的商业化程度还不能与美国媲美,但美国的过度商业化值得我们警醒。保持民众精神世界的愉悦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中国公共设施商业命名须提防过度商业化的倾向。

(三)对于可有偿冠名的公共设施的种类和程序,应区别对待

1.可进行有偿冠名的公众用公物的种类

作为公物的公共设施种类多样,包括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等。它们的名称都具有地名意义。对于它们是否进行有偿冠名应区别对待。对于较大范围的公共设施,如自然地理实体和行政区划、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它们的名称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往往是在历史长河中逐渐积淀而成,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民众的认同感非常强,这些都构成了公共利益,若予以有偿冠名将损害这种公共利益,因而不适宜有偿冠名。对于较小范围的公共设施,如桥梁、隧道、涵洞、水库、广场、公园,它们本身范围较小,影响面也相对有限,进行有偿冠名既可以实现经济利益,又对公共利益影响甚微,因而可以进行有偿命名。实践中地方政府也是选择不同类型的公共设施进行有偿命名。如《河北省地名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除桥梁、隧道外,其他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行有偿使用。《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水库、广场、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建的居民区、非自建自用的大型建筑物可以实行有偿冠名。《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名有偿冠名适用于广场、桥梁、闸坝和隧道灯,城镇路、街、巷名,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有偿冠名。它们对于有偿冠名的公共设施的种类各不相同,这有赖于以后中央立法的统一规定。

2.公众用公物有偿冠名的程序

就公众用公物有偿冠名的程序而言,在决定某一具体公众用公物是否实行有偿冠名时,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同时,吸收公众参与,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切实保障广大民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公众认为可以实行有偿冠名后,如何分配冠名资源呢?虽然根据公物特许使用理论,公物的特许使用者可依据行政主体单方面行为给予使用权利以及和行政主体订立合同所取得的使用权利两种方式取得。但是,公众用公物有偿冠名实际上是对稀缺公共资源的配置,是私人为了宣传自己,提供知名度,基于公平的考量,应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53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许可,并交纳有偿冠名费。

参考文献:

[1] 奇翔.武汉地铁站冠名全部取消 周黑鸭回应称不做评论 [EB/OL].http:///20121124/n358515374.shtml,2013-01-01.

[2] 地名办地铁公司分享冠名费[EB/OL].http:///20060502/n243097579.shtml,2013-02-01.

[3] 专家谈武汉地铁冠名周黑鸭:考虑大众感情很重要[EB/OL].http:///20121122/n358295982.shtml,2013-01-01.

[4] 徐艳茹.人工公物公用开始行为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11:18.

[5] (台)翁岳生.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75-482.

[6]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67-274.

[7] 肖泽晟.论公物在保障中的作用[J].南京大学学报,2003,(3).

[8] 吴爱明.中国地方政府地名有偿命名的法律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7,(11).

第3篇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高速、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将由现行平均0.38元/吨・公里调整为全省统一0.50元/吨・公里,二级公路(封闭式、半封闭式)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0.22元/吨・公里调整为全省统一0.35元/吨・公里。玉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按统一调整后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执行。

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审批的二级收费公路(开放式)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0.15元/吨・公里调整为0.20元/吨・公里;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后审批的二级收费公路(开放式)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由现行平均0.15元/吨・公里调整为0.22元/吨・公里。二级收费公路(开放式)车辆通行费的调整分步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出台时间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视高速、高等级公路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情况具体确定。

按照交通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将我省目前客货车车辆车型分类的标准统一为交通部颁布的标准,货车车型从六类调整为五类,车辆吨位折算系数由1∶2∶4∶7.5∶9.4∶12.5调整为1.5∶3.5∶6∶7.5∶9.5;客车车型仍然分为四类,折算吨位系数由1∶2∶4∶7.5调整为1∶1.5∶2∶3.5。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费,合并征收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为:一类客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1元/每车次,一类货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65元/每车次,桥隧分类系数为1∶2∶3∶4∶5。

对8―10座小客车、0―1吨货车、2―3吨货车、5―6吨货车等四类车型,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50%的优惠措施;对贵毕路20―30座客车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30%的优惠措施;对贵新路、凯麻路40―50座客车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30%的优惠措施。

在收费标准的计算中,道路收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桥隧收费里程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同一桥梁或隧道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长度不同的,收费里程按算术平均数计算。通行费额的取整采用四舍五入的原则;10元以上的通行费额采用“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原则。

每条收费公路各区间段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调整收费后,对部分受影响较大的车型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将实行优惠。

第4篇

关键词:桥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Abstract: Recently the quality accidents of bridge engineering occurred occasionally. One of the reasons is the construction parties lacking of knowledge of design, construction, division of labor and responsibility supervision, lacking of positioning, and the violation of basic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Starting from participation parties in the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this paper explores how to reasonably avoid the quality safety accidents leading to social and economic risks, hoping to give rise to the high degree of attention of the parties.

Key words: bridge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 K9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近期从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对桥梁垮塌事故报道颇多,重庆多山多水,是名副其实的桥都,更需要做好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工作。

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对建筑相关法规学习不够,对设计、施工、监理的分工和责任认识不足;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定位不清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事时有发生。本文拟从桥梁建设过程中各参建方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入手,合理规避质量安全事故导致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进行探讨,以资参考。

1当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存在的问题

1.1各参加方对安全责任的认识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

各参建企业对安全责任的认识不到位,造成管理体系不健全,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责任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或者虽然有了一些制度,但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主动分析项目的安全难度系数、项目人员的安全控制能力、切实有效的安全控制方法。缺乏主动事前控制的一些手段。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落实到日常生产中。

1.2从业人员对质量安全的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

大部分参建人员认为安全工作非分内工作,决定把质量控制好就行了;或者认为有专职的安全工程师,不用再管了。没有意识到危险源始终存在于工程建设工程的每道工序之中,更没有意识到一个违章操作动作都有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对于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基本视而不见,不闻不问,或者只是嘴巴上说说。

1.3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不足,难以发现和解决问题。

项目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的理论功底深厚,有的现场经验丰富,而工程现场不可控因素较多,需要参建人员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发现了问题也要及时记录归档,出具整改通知书,否则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是质量事故发生了互相推诿,找不到责任人。

1.4各参建方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收集不全面、准确。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事: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施工单位的原始记录不完整或涉嫌作假,需要监理出具相关资料,便于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可是监理的资料也不完整。各参建方都认为自己做了大量的工作,可惜只停留在口头上,书面材料拿不出来。

出现类似这样的问题,主要是档案的意识薄弱,存在重建设轻档案的现象;原始档案资料散失严重,归档范围和归档自然不清晰。

1.5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监督管理环节需要加强。

工程建设行业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警示教育,特别是在项目发包、施工管理环节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较多。相关人员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建设知识学习,不要违法违规操作给工程带来风险,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家庭带来不幸。

2桥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依据

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收集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对策

3.1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现在国家对质量安全控制工作相当重视,我们工程项目各参建方要提高质量安全责任认识,主动分析质量安全风险源。横向建立各参建企业自己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纵向建立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主,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责任、施工单位承担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督管理的质量安全体系。建立风险评估、责任落实、及时监督整改以及考核追究机制。同时建立廉政警示教育体系,促使各参建方廉洁自律,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严格质量安全程序,按建设程序办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监理企业在开工前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开工。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监理人员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质量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监理日志。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则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进行检查。

3.4加强从业人员学习,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对现场经验丰富、文字表达能力有所欠缺、工作日志等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人员,可以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和集中学习的形式,提高参建人员的素质。对文字表达能力尚可,实践经验欠缺的人员,通过现场专家的传帮带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通过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认识,推动工程项目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5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5篇

(一)凡侵占、损害和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责令其限期补设,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拦、临、跨航道建筑设施建设,以及设置碍航网簖,围河养殖,停放排筏,堆放物资的,应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清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凡违反本办法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污物、泥土、粪便的,应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清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凡违反本办法拖欠、拒缴、逃漏航养费的,按照有关航养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航道管理机构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第31号令

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116号令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航道管理,确保航道畅通,充分发挥内河航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航道设施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航道”、“国家航道”、“地方航道”、“专用航道”,适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含义。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条本省航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航道的建设发展。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切实搞好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通航技术标准;

(二)根据航道发展需要和通航标准要求,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实施建设、养护计划;

(三)审查批准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负责航道养护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

(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六)负责对本辖区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社会工程船舶的管理;

(七)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和破坏航道设施、侵占损坏航道的行为,查处航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违章设施。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在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下,结合国家、省、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制订。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水利、城建、铁路、公路、水产、邮电等部门的,应征得水利、城建、铁路、公路、水产、邮电等部门的同意。水利、城建、铁路、公路、水产、邮电等部门在编制各自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征得航道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七条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事先应将有关设计文件送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修建设施,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并在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设施,恢复原有通航条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八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现有的碍航闸坝,由航道管理机构提出复航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过船、过鱼建筑物,改建或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或原有通行条件。

第九条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改建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如属公路的,由公路部门负责;如属铁路、城建、厂矿、企业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如属农用桥或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资金来源应根据民办公助的原则筹建,公用部分由农业税附加或地方财政解决。

如因航道发展需要而改建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在航道两侧建造码头、驳岸、桥梁等临、跨河建筑设施、其位置应按航道等级规划,并结合以下规定划定: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应满足安全通航要求,不得侵占航道水域;

(二)吊桥、码头等临河建筑设施,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舶宽度的五倍以上,不得恶化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三)设置港区、码头,必须选择航道顺直段,距交叉口应有一个标准船队的长度,与桥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航道垂直交叉口原有的桥梁进行修建改建时必须满足通航安全要求;

(四)河底管线的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的一点五米以下;

(五)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设施,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十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向岸内伸进五米;

(六)桥梁跨越航道,应符合通航标准所规定的净跨净高的要求,过河电线(缆)的跨越应符合省交通厅、省电力局、省邮电局共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结合利用水利枢纽的过船建筑物应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为确保航道完好畅通,禁止下列侵占和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不得向航道内倾倒垃圾、砂石、泥土、粪便和废弃物;

(二)不得在国家和省五级航道及城镇段航道上设置定置性网簖,在五级以下航道上设置网簖的,应根据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并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设置;

(三)不得在航道范围内任意挖土、采砂、采石、种植及堆放建材等物;

(四)不得损坏驳岸、护坡、栏杆、助航标志、宣传标牌、坡岸绿化;

(五)不得在航道两侧岸坡擅自设点装卸废渣、杂物,妨碍通航。

第十三条船舶、排筏经营单位及个人,应按国家规定向市、县(市)航道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代征点交纳航道养护规费,不得拖欠、拒交或逃漏。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航道养护规费的稽查工作,并做好航道养护规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为维护航道及其设施的完好,沿航道各级人民政府、工矿企业、街道居委会、村镇和个人,都应认真执行航道法律、法规、规章,对侵占和损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阻止和举报,共同搞好航道管理。

第十五条对积极保护航道及其设施、制止或举报损害航道及其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航道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并从所检举告发事件的财产损失赔偿费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奖励。

第十六条航道管理机构受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害和毁坏航道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

航政人员上航上线执行公务时,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证件,佩带胸徽,秉公执法,按章办事。

第十七条对侵占、损害和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按照“谁造成碍航谁负责恢复通航”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侵占、损害和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责令其限期补设,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拦、临、跨航道建筑设施建设,以及设置碍航网簖,围河养殖,停放排筏,堆放物资的,应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凡违反本办法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污物、泥土、粪便的,应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清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凡违反本办法拖欠、拒交、逃漏航养费的,按照有关航养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航道管理机构受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本条例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中国是全球最重要的农化市场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农化产品供应国。2012年中国出口农药金额同比增长26.8%,达78.6亿美元。农药进口总额为5.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2%。在不久前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农药交流会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ICAMA)张文君处长为大家讲解了当前中国农药行业的监管现状,包括具体农药进出口管理法规和监管服务措施。

我国的农药进出口遵照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三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同时,我国农药进出口还遵循鹿特丹公约(PIC)和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两项公约。2010年10月18日,农业部启用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实现电子联网核销功能。

我国农药进出口主要由四个机构协同进行管理。农业部主管农药登记及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的发放;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农药产品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农药进出口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监督检验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商品,并对未列入法检目录的农药进行抽检。

农药进出口监管服务措施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针对所有进出口农药产品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农业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实施。ICAMA遵循一单一证的原则负责办理放行通知单,口岸海关负责进行现场验核。海关放行前,由ICAMA确认每批农药产品是否是在中国取得登记的合法产品。农药进出口放行单的内容包含产品名称、数量、进出口国、商品编码、贸易商等信息,进出口的农药产品必须与放行单内容一致。2012年ICAMA共发放了87474份放行单,2013年上半年共发放74727份放行单。

2013年,ICAMA《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的内容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一是增加了生物农药进出口商品编码;二是调整百草枯母液进出口商品编码;三是增加新农药有效成分的进出口商品编码;四是取消二硝酚及其盐、五氯苯酚的盐或酯、克百威制剂的进出口商品编码;五是调整部分农药海关商品编码;六是调整部分农药的海关商品名称。

农药进出口监管服务的第二类措施主要针对的是为中国农药境外申请农药登记提供证明。大约有80个国家的农药主管部门要求提交ICAMA所出具的农药境外登记证明。ICAMA根据进口国的请求,如泰国、黎巴嫩等国家的特殊要求对农药登记证明进行分类管理。总体而言,ICAMA是中国农药通向各国与国外农药管理机构沟通交流的重要桥梁。

第7篇

关键词: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

基于我国城市化的推进,使我国公路施工建设的发展非常迅速,市场化的竞争又使公路施工建设的竞争激烈,这使我国的公路施工建设的经营机制、管理体制及利益分配等受到严峻的挑战,也使公路建设施工安全变得更加复杂。

1、公路施工不安全因素的特点

公路施工的环境一般在辽阔的旷野,风吹日晒,在所难免,同时公路施工作业又需要技术,又要保证安全生产,这些不同的特征决定了公路施工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外伤较多、类型分散、据事故统计分析事故的特点主要集中在坍塌、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触电以及物体打击对员工造成身体的伤害。据资料显示,上述伤害在所有事故中所占的比例高达81%。这些不安全伤害对公路施工建设的影响很大,但有些伤害又是公路施工建设中可以避免的,因此必须加强公路施工建设安全生产。

1.1、公路施工事故点集中

通过对公路施工建设安全事故分析,公路不安全事故多发于隧道、路基及桥梁的施工中,在这些路段发生的事故是所有事故中的比例分别占19%、47%和29%,可以看出在这些路段中发生的事故占总事故的95%。

1.2、公路施工事故后果严重

公路施工建设有着很大的工程规模和复杂的自然环境条件,工程施工建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都会给后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1.3、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的多发性

据统计,公路施工建设安全事故具有多发性,一般触电、坍塌及高处坠落等事故频发,根据上述发现可总结出安全事故一般都具备其内在的规律性,针对引发事故的根源,采取合理和有效的预防措施。

2、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公路施工对安全事故的重视问题

当前,公路施工企业实行的管理模式为自主经营,由于追求直接经济利润,忽视了公路施工安全的管理,使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只说不做”的尴尬局面。这样就无法确保高危施工作业区的安全举措的保证,如水上、深基坑、高边坡下、隧道开挖道坑内等不同区域。

2.2、公路施工人员的素质问题

多数公路施工人员来自农村工,他们对公路施工安全常识了解较少。虽然公路施工企业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路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素质扔无法达到要求。

2.3、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问题

公路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保证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施工方案等,一般是为应付检查,关于安全管理方案缺少实用性。安全管理上的工作没有专人负责,一部分管理人员还兼任安全员的职位,无法将安全管理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改善对策

1、 健全并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的考虑桥梁工程施工的实际特点,健全并完善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质量、施工成本以及施工工期应是同等重要的,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要兼具全面性、高效性以及客观性。所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必须是要以施工安全为基础的,比如一线的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施工作业时,要严格的执行《桥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规范要求,佩戴好安全帽等各类的防护用具,还有制定出完善的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养护措施。当然,还必须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的力度,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工作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如果在施工现场发现了安全隐患,应立即制定相应改善措施消灭隐患,从而真正的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系数,确保工程可以优质、高效并

且安全的竣工完成并投入使用。

2、 施工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做好信息沟通的工作

施工单位与施工当地政府的安全监督部门,应摆脱传统的静态的安全监督的工作模式,应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融合进来,为桥梁工程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全方位、全角度、全寿命周期的动态的监管体系。施工单位应做好与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信息沟通的工作,配合相关的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施工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竣工。

3 、对人的安全控制

首先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技能水平的培训工作,根据《桥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所有的施工人员必须都应是持证上岗的。根据以往的资料数据显示,在桥梁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约有 85%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操作而导致的。因此,根据桥梁工程施工的实际特点,做好对一线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从而真正的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的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的意识,也就是降低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4 、对物的安全控制

桥梁工程施工时的最主要的动力能源载体就是所谓的“物”,如果它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那么桥梁工程也就有了安全施工的物质保障基础。对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不当或是运行情况不佳都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对物的安全控制工作,也应当制定严格的监控措施。对施工机械设备应及时的进行技术更新的工作,对于结构性能已经损坏严重、技术水平十分落后、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修复价值较低以及修复难度较大的施工技术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坚决的将其淘汰。另外还要重视对施工设备的养护工作,施工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施工设备功能特性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特点,及时并且准确的掌握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工作性能,详细的编排好对各类施工设备养护工作时间。为了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的过程中始终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真正的增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系数,施工单位还应准备足够的施工设备的更新更换的资金和养护维修的资金。

5、 对环境的安全控制

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物质基础就是不安全的环境,这也是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安全的环境主要包括了:施工环境不佳,如温度、噪音、振动、通风、照明、湿度、颜色、采光以及空气质量等方面存在缺陷;自然环境异常,如水文、地质、气象以及岩石等恶劣自然现象的变异。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对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改善对策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对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了其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门涉及因素众多的系统的复杂的综合性学科。桥梁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施工现场的所有人、物以及环境的安全监督以及动态管理,这些都是属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范畴的。因此,施工单位应不断的整合企业内外部的资源并结合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系和制度,在实际的工作中,应严格的落实各项体系和制度,这样才能真正的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水平,确保桥梁工程能够优质、高效并且安全的竣工完成并投入使用,促进桥梁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丽华.桥梁工程施工安全预评价方法研究以及应用[J].公路安全交通科技,2008.

[2]刘志鹏.浅谈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

第8篇

确保公路运行安全畅通,为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遏制公路桥梁安全事故频发势头。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号)和月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规范运输市场、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为目的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合、强化宣传、着眼长效”总体工作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区范围内开展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黄岩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畅通、安全的公路运输环境。

二、整治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重点

全区已通车的下列六类公路、桥梁:

1、大型及特殊结构桥梁;

2、交通流量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行驶较为集中的桥梁;

3、在用的各类拱桥(双曲拱、钢架拱、石拱桥、系杆拱)和小铰缝空心板梁桥;

4、使用年限超过10年和设计荷载标准低的桥梁;

5、经复查检测,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桥梁;

6、高路堤、深路堑及地质、地形条件复杂路段的公路、桥梁。

(二)主要任务

一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破坏公路桥梁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二要使广大车主、司机、货主和企业职工群众普遍深受教育,要查处一批恶意超限超载案件。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按照规定装载,依法行驶公路的自觉性;三要从思想上、工作上、制度上查找漏洞,制定有力措施,完善各种制度,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月日--月日):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月日至月日)。各单位要对保护公路桥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动员会,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公开整治活动目标、内容,大力营造活动氛围。同时通过报纸、网络、媒体等渠道,积极宣传此次活动目的和意义。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月日至月日)。各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坚持惩防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月日至月日)。各部门应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的措施和途径,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10月31日前上报区治超办。联系电话:。

四、职责分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管养的乡、村道公路的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确定每一座桥梁的承载标准,并按照国标要求在10月底前设置完成限载标志。对技术状况检测认定为五类的桥梁,联合区公安、交通部门及时封闭交通,并做好绕道行驶指示标志和向社会告知工作。

2、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及在桥梁上下游两侧的非法挖沙等影响桥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交通部门

1、全面排查,完善公路、桥梁限载措施。根据《黄岩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公路管理机构应抽调技术人员,对辖区内县道及以上公路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确定每一座桥梁的承载标准,并按照国标要求在10月底前设置完成限载标志。对技术状况检测认定为五类的桥梁,联合区公安部门及时封闭交通,并做好绕道行驶指示标志和向社会告知工作。

2、公路管理机构应联合公安交警等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对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管理维护,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处罚、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和卸载等工作。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的行为。

4、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三)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的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4、依法严厉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经贸部门

加强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地区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

(五)工商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和监督检查;检查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或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及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七)安监部门

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发货环节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物价部门

指导和监督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九)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纠风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一)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围绕“合法装载运输,保护桥梁安全”的宣传主题,结合工作重点,制作有关典型案例、重点企业和货源集中地的专题报道,促进合法装载观念深入人心。

五、工作要求

信息共享。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加强沟通。专项整治工作中遇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实时逐级向上汇报,确保上下信息互通。治超站应定期将违章运输车辆信息抄送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相关信息认真进行梳理,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职责对相关车辆作出处理。

健全组织。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协调,主动配合,认真开展联合行动,减少隐患,遏制事故,保证公路桥梁基础设施安全。区治超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沟通、督促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成立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组织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督察,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务求实效。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合作

二)联合查处。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超限的违法运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拒绝检查、强行冲关、聚众闹事、暴力抗法行为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行为,要联手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工作正常进行。公安部门要与104国道黄岩超限运输检测站建立联动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支援警力。

不间断开展巡查,公路路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涵的管理。104国道黄岩超限运输检测站继续实行24小时工作制。对驶入重点公路、桥梁的货车加强检测,坚决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55吨以上、超限100%以上的车辆驶上桥梁。同时坚持严管重罚,对所有经检测确认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先卸载,后处罚。未经卸载并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放行。擅自放行未卸载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坚决依法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规范装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源地等场站的监管

三)源头管理。对货主和站场故意指使或纵容车辆超限超载的要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超限超载车辆的上路率,减轻路面治超压力。

严肃纪律。统一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安部门一律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455号)标准进行认定

四)规范执法。并据此纠正超限超载行为。严格纪律,公平、公正执法。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招呼。各管委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运输车辆的管理与监督,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9篇

关键词:桥梁施工;安全控制;事故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K92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从法律的角度上规范和约束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目前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就桥梁施工而言,重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加强桥梁施工中的安全控制,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安全控制虽然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但它也能产生相当可观的价值与回报。因此,安全控制不单是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与道义上的社会责任,还是企业生存需求中所必须履行的经营责任。鉴于安全控制的重要意义与社会影响,在目前的桥梁施工管理中,管理者必须认识到:安全控制不单单是公众的焦点所在,更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要素,同进度、成本、质量、环保等一起构成桥梁施工的核心管理要素,必须纳入管理的系统之内,采取科学的观点与方法,正确的加以面对与处理。综上所述,可以将安全控制定义为:①安全控制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②安全控制是企业必须承担经营责任;③安全控制是管理人员的道德操守与职业责任。

二、导致桥梁施工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11年1月24日向莆铁路尤溪大桥临时拱架发生垮塌,造成2死1失踪。2011年5月17日重庆涪丰石高速公路总承包部第四工程处一墩柱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发生墩身模板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导致桥梁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长时间在高空进行施工作业,人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胁;内部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一线工人多,安全意识薄弱;桥梁施工时,施工现场有许多临时性的设备设施,基于作业特点无法全封闭,附近村庄常有群众聚集观望,尤其是孩子好奇、恶作剧、潜入工地冒险,极易造成伤害事故。

施工机械故障和技术方案不安全等。如支架等承载力、安全宽度不够等;技术措施不及时,如基坑处理不及时等;施工操作不规范,如清孔排水过快等。

未能及时取得当地水文、气象资料,对大风、洪水、山洪等自然灾害预测不及时;当地百姓强行参运、偷盗器材、无理取闹等,导致阻工甚至群殴。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进度而忽视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工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点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

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工程管理者的素质较低和行为不规范。项目管理者对工程安全的影响重大,管理者的素质或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工程的安全。此外,施工人员素质也是影响工程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的措施

(一)强化培训,优选施工人员

工程安全是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技术管理干部及操作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所有施工人员是形成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要控制施工安全,首先要培训施工人员,提高他们的的安全意识。按照全面安全管理的观点,施工人员必须树立四大观念:安全第一的观念,预防为主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及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并重的综合效益观念。其次是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管理干部、技术人员都应具有较强的进行安全规划和目标管理的能力,组织施工和进行技术指导的能力以及识别隐患的能力;生产人员则应当具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

(二)严格监管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在目前物资供应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各种销售名目繁多,有“回扣销售”、“有奖销售”、“送货上门销售”等等,这对采购人员具有很大的诱惑。因此,在建筑材料选择方面我们特别要注意把好采购关。首先,应培养采购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材料质量鉴别水平。采购员应挑选那些事业心强,诚实守信,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担当。其次,施工项目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选材,要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质保书,对进场材料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凡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坚决不使用,一旦发现有材料质量问题应坚持追踪到底。为把好材料关,要严格把关建材检测的相关资料,以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三)完善规章制度

只有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程序办事,才能保证工程安全。应以科学的态度做切实可行的计划,计划一旦下达就要严格执行。每一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的会审,使各方进一步熟悉图纸,明确工程施工的各种环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工程监理人员是建设单位的工程现场代表,对工程的进度、安全和造价等均负有责任。有了保证安全的施工制度,还要严格要求才能实现,要搞好文明施工,实现“环境清洁,物料堆放有序,设备整洁完好,安全设施齐全,道路平整畅通,制度标准健全,劳动纪律严格,施工秩序井然”的目标,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各工种监管人员反馈现场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一旦出问题,便于分清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确保施工工序的安全

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工序质量是构成工程安全的最基本的单元,上道工序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不仅使本工序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要求,而且直接影响下道工序及后续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进而影响最终成品的质量。因此,在施工中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在每一道工序进行中,必须坚持自检、互检。完工以后,再由专项质检员及安全员检查,然后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申请验收,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依据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签字确认后下道工序才可进行施工。如监理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要求承包人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修整或返工。

(五)加强验收工作

检查工程安全资料、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和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及期限,直到合格为止,然后组织安全部门验收。同时,根据工程保养的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队在交工一定时间内随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保修。所有竣工资料要做到齐全、规范、准确、全面、真实、确保项目工作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四、结束语

安全控制贯穿桥梁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生命周期,安全是总承建商社会责任、经营责任及道德责任的集中体现,统一于桥梁项目管理的总目标之中,是桥梁项目管理责任在安全方面的综合体现。安全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安全控制需要从风险识别、危害评估、纠正等各个方面加以施行。实施过程中,必须重视场地,结合具体的现场环境,从方案选择、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的选择等方面都需要从安全控制的角度加以考虑。

安全生产是体现人本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都应该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不能无视《安全条例》的规定,也不能曲解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桥梁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控制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豪杰.唐锡勋.论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建筑安全》2008年第2期.

[2]李利秋.郭彦双.穆艳艳.论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黑龙江水利科技》2007年第5期.

[3]何伯森.赵珊珊.程志鹏.论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建设监理》2005年第4期.

[4]许俊伟.肖亮.论桥梁施工管理中的质量与安全控制,《科技资讯》2009年第29期.

[5]李燕粉.浅谈跨西宝高速公路桥梁施工中的安全技术,《西部探矿工程》2003年第8期。

第10篇

工作流程: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巡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简介: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 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一、目标任务

为落实省市防指通知精神,我县在汛期前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行动组织清除全县行洪河道内的各类主要违法违章阻水障碍物,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秩序,恢复河道行洪能力,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确保沿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

二、责任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清障工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的清障工作负责,县水务局制定清障方案、下达清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帐、加强督导检查、开展清障验收等。

县水务局与国土、住建、交通、林业、农业、农业、环保、安监协同推进清障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做好河道内废弃矿石清障工作,配合做好河道清障范围的界定工作;县住建局、环保局负责督促河道内违法违章房屋、建筑清障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河道内违法违章阻水桥梁及道路清障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督促河道内违法违章树木清障工作;县农牧局负责督促河道内违法违章农业设施和养殖场所清障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负责配合县领导小组对全县河道清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县广播电视台《今日》等宣传部门要配合好河道清障宣传动员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县河道清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落实河道清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相关清障工作。全程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区内河道清障工作,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和稳定工作。

(二)落实责任。县水务局要把河道清障工作责任落实到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尽职尽责,攻坚克难,认真研究解决清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完成清障任务。

(三)广泛宣传。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开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清障工作的重大意义营造浓厚的河道清障社会氛围。特别要对清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扬,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导向作用,对阻扰清障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教育和警示相关当事人遵纪守法,主动支持清障工作。

第12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

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七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建设与养护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并向被征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项补偿费标准、总额等事项。

不收费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

第十条具备施工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公路的安全设施、标志、标线和绿化工程,养护配套设施及其用地,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实施,并与公路工程同期建设。超出技术标准或者要求增加项目的,由提出单位提供土地和建设、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维护,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

不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其维护和更新由该公路的养护单位负责。

公路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通行信息应当提前提示,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项目法人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超过三年;试运营期计入收费期限。

试运营期满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申报审批工作。政府审计、环保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审计和环保等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通告后实施。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侵占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等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行为。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

公路监督检查的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八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置路障,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倾倒垃圾余泥,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散落路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

(三)擅自设置广告、标牌,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

(五)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

(六)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申请超限运输,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对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可以指定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停放,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补偿费。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五十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第二十三条损坏路产、污染公路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者超限运输的,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赔偿、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路产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下同)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知会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

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二十七条根据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国道、省道和收费公路需改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收费县道需改线的,报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等级标准负责改线工程的投资。改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办理新旧路产移交手续。

穿城(镇)公路需转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路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办理公路和公路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并按照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九条公路改建及渡口改桥后处于建筑控制区内的原路产,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在建筑控制区外的原路产,可依法换取新建路桥需用的土地;改变用途和报废的,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手续办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条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应

当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应当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作业标志,并在施工路段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关闭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提前通告,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

第三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路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发现设置错误、不完善或者损坏的,应当责令公路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更换。

第三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收费公路

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和渡口)。

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投资者。

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属国道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国道以外其他公路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收费站站址的变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站名变更的还需到价格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

收费公路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方可收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三十八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概算计算;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其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竣工决算计算。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竣工决算计算。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的费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当从投资总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收费站必须悬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布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省人民政府财政、交通、税务、审计、价格、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收费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由该公路的经营者负责,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交通、公安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可以查阅公路收费监控系统信息。

第四十五条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的管理费提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发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收费。

第四十六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期间,等级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七十以上、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八十以上。

第四十七条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

(一)收费公路路面严重残损,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规定的等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的;

(二)不按照规定上报财务报表达六个月或者瞒报、虚报财务收支情况的;

(三)试运营期满仍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四)经营和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收费公路经整改后符合收费要求,申请恢复收费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收费通道,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复式收费。

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及时开足通道,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在用通道平均五台以上车辆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收费站公布投诉电话。

公路收费站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群众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并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把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公路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上缴国库,用于公路建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开始收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收费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