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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意见和建议

时间:2023-06-06 09:30: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产经营意见和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生产经营意见和建议

第1篇

去年11月18日起,农业部种子局采取部省联合、省间交叉的方式,启动了为期两周的冬季种子企业督查行动。10个督查组的50多名干部分赴甘肃、四川等10个制种和用种大省,驻县、进企业、人农户,宣传贯彻种业政策,督查企业生产经营,开展种情调研,分析2012年市场形势,同时扦取企业加工包装线上待售的入库前商品种子样品或仓库内的商品种子样品,确保2012年春耕生产用种安全。

宣讲《意见》精神推动落实

督查组在调研中了解到,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下发后,全国各级农业部门和种子企业对《意见》的出台坚决拥护,欢欣鼓舞。在督查的10省中,甘肃、四川、湖北、吉林、辽宁、安徽、河南7省出台了实施意见。

各地实施意见在财政、企业兼并、商业化育种、制种基地、管理体系等方面有所突破。辽宁提出“两个高于”,即种业财政投入增幅高于同期农业财政投入增幅,种业科技投入增幅高于同期科技投入增幅,今年新增2000万元种子生产专项资金。四川设立“现代农作物种业提升工程”专项资金,每年投入1.12亿元,连续10年支持现代种业发展。安徽明确科研单位进入研发人员,6年内保留工作、工资关系,支持种子企业商业化育种。甘肃规定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参公管理,将委托执法变为授权执法。湖北省80%的种子管理机构已更名为种子管理局,在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基础上开展综合执法。

这次督查行动,10个督查组到县进企业开展政策宣讲300场,座谈121次,贯彻《意见》精神。许多企业认识到,“靠买品种经营没有出路,只有提高自己的科研实力才是长远之计”。一些科研单位认识到,“种业科研双轨制不可能长期持续,要尽快转变发展方向”。河北省平泉县过去是重要的种子生产基地,目前有3家500万元企业,在宣讲前都准备放弃注册资金3000万元种子企业的申办。宣讲后,县农业局长坐不住了,主动表态要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促进3家企业兼并重组,维护本地的供种安全。

督查生产经营帮助整改

这次督查的重点之一是督查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督查组督查了52家部发证、54家省发证企业。各督查组深入企业车间、仓库,认真检查企业种子生产加工、仓储管理、质量控制和生产经营档案情况,帮助企业分析查找问题,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规范管理流程,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有效规范了企业的标签和档案管理。

第九督查组在湖北省的督查活动中,为规范督查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坚持不吃企业饭,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向企业提额外要求的“三不”原则,并按照农业部种子局提出的“蹲点与打圈相结合,先蹲点再打圈”的要求,进驻市县,突击检查,共扦取到7家企业的水稻样品11个,检查种子生产经营档案58份,向企业反馈问题28条、意见建议16项。第一督查组在河北省的督查行动中,虽未发现严重的违法生产经营问题,但却发现了生产经营档案内容不全、记载不规范,保存不完整,标签制作不规范,夸大宣传,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督查人员不仅一针见血地指出企业存在的不足,还帮助企业分析产生的原因,同时给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各督查组还现场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问题,消除生产加工质量隐患。吉林省平安种业公司加工车间粉尘多、噪音大,多年找不到原因。督查组考证后指出,此故障是除尘系统放错位置、筛选机安装不平衡、缺少除尘罩造成的。该公司负责人兴奋之情溢于言表,激动地抱住督查技术人员说:“自己习以为常近10年,从来无人指出的问题,这次督查组给纠正过来了。”

分析市场形势了解种情

此次督查的重中之重是了解2011年种子生产情况,分析2012年市场形势,确保春耕用种。为此,10个督查组先后走访了40个地市63个县,深入乡村农户,亲身感受农民的要求。

第九督查组先后与湖北省武汉市、荆州市、襄阳市、十堰市和襄州区、公安县、监利县等种子管理局(站)及相关企业举办座谈会9次,走访用种大户和制种大户5户、经销商9家。通过广泛调研,倾听种子企业、管理部门、制种用种农户的心声和意见建议,了解到湖北省科技创新能力除油菜、棉花具有较大优势外,其他作物品种研发优势不明显,特别是在中稻和小麦育种方面滞后生产需要。此外,种企规模较小,发展带动能力弱。全省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共70家,但年经营额过亿元的只有3家。全省85%以上的属于纯营销式企业,没有自己的品种和品牌。还有就是该省每年通过审定的品种数量远远超过了生产淘汰的速度,造成市场上品种多、乱、杂,广告繁多,令购种农民无所适从。

第2篇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我省大气污染中的各项监管、治理、处罚措施等方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截止到4月9日。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针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扬尘污染及排污单位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该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许多处罚措施也堪称严厉。

大气污染实施总量控制

超量排放最高罚款10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关闭。

排放工业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如果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将责令其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严控一批工业项目

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将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将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居民住宅区、学校周边不得建石化厂

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最高罚1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如果违反上述条例中有关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渣土运输中违规

罚款2000元至2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遗撒和泄漏物料的,都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露天焚烧落叶最高罚2000元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最高罚5万元

露天焚烧秸秆,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罚款100元至500元。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治。记者陈朋冲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意见稿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超标排污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追罚;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露天焚烧秸秆,或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罚款500元至2000元;在禁止或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罚款100元至500元;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3篇

是全国较早实行农资连锁经营的县。三年前,县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农资行业实行的“三统一”和连销经营模式得到省市工商部门的赞许。今年4月1日至5月10日,该局联合县消保委结合“牵手消费爱国行”活动,积极开展农资消费评价,在规范农资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和谐新农村建设上取得初步成效。

一、调查摸底、组织体验,切实掌握农资消费情况

一是精心准备,确保评价活动有序开展。在市局、市消保委的领导和、三门县消保委的配合下,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3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订了针对性较强的《农资消费评价实施方案》和《农资消费评价问卷调查表》,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市场检查、商品监测、调查问卷、电视公告、开设网站专栏、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具体形式,收集原始信息,经过梳理分析,生成了市第一份农资消费评价报告。二是组织调研,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扩大消费者的参与面,该局组织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征询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61份,对三个县的333户农资经营户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服务、服务态度、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该局召开5次座谈会,局所两级开展10次咨询活动,收集意见建议30多条。三是亲身体验,加深对农资生产经营的感性认识。4月份,该局联合县消保委组织农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和监督员、消费者、新闻单位等20多位代表走进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农资有限公司及其连销经营点,对农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体验。活动中,体验者通过听介绍,看生产、经营过程,点评互动和评价的方法进行,在农资连锁经营优势的同时,也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该局还组织人员赶赴、三门两县实地体验,了解当地的农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评价参考依据。

二、生成报告、专题评价,全面反映农资消费现状

一是科学设计调查内容,提高《报告》的全面性和权威性。此次调查的内容涉及农资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10个方面。主要对各类农资商品的销售情况、价格情况、售后服务满意度、经销商提供发票情况、农资商品标识标注规范情况、特殊农资商品(如农药)的提醒内容、提醒方式;对农资商品的消费知识宣传,经营者对农资知识的熟悉程度,有无强行推销、强行搭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梳理归类。二是合理做出评价项目,增强“评价”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经过认真详实的研究分析,该局于5月份形成了《市农资消费评价报告》。《报告》从六个方面对全市农资经营情况进行了评价。认为全市农资网点多,方便农民选购,多数取得合法手续,但还存在无证照经营、非法挂靠、超范围经营、擅自转让证照等现象;农资经营单位大多能按要求建立帐和索证索票制度,自觉把好进货关,但销售假劣产品,虚假广告现象仍然存在;农资经营企业普遍规模偏小,经营模式以配送和连锁经营为主;从业者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在推广和使用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农资产品时受到一定的限制。《报告》还通报了全市工商部门以来受理的农资消费投诉案件和引起投诉的主要原因,说明了处理投诉难度大和消费者购买使用农资时应注意的事项。三是制订《农资纠纷投诉处理办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5月8日,该局向来自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和代表了首份农资消费评价报告后,又联合农业部门着手制订《农资纠纷投诉处理办法》,《办法》将明确投诉受理部门及职责;规定农资投诉调解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和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明确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第十一种行为;规定纠纷处理调解主体和鉴定主体及鉴定费用的支付等情况。

三、发出建议、督促改正,全力改善农资消费环境

在农资消费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市及县消保委还就消费调查和明察暗访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共性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发函给全市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建议督促整改。

一是建议农资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增强责任意识。要求所有经营网点,要加强进货渠道的管理,健全索证备案制度,认真登记销售账,严把进货关;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完善农资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机制,提高农资供应服务的整体水平;要加强诚信教育,健全完善内部自律和防范机制,促进诚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建议相关部门要继续通力协作,形成维权合力。要求全系统要加强与职能部门的联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管职能,健全农资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要加强对主要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及时检测预警。要努力完善农资质量纠纷处理和赔偿机制,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特困农户,建议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是建议增强消费者的主动参与意识,提升维权能力。建议加强农资使用技术指导,向农民传授假劣农资的识别方法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办法,提高农民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要通过聘请村居农资质量义务监督员,设立意见箱、举报箱等,建全完善消费举报机制。要加强部门与农民的互动,让农民积极参与到日常监督和农资打假中来。积极开展“放心农资工程”建设,组织农民参加放心农资消费活动,评选放心消费农资点。鼓励组建农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组织、沟通、监督作用,通过行业自律,构建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低廉的农资物流体系。

第4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5篇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 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 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  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

(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  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  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

(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

(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

(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

(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 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

(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

(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 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食品标准;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

(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

(五)食品召回信息;

(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重要节假日前,应当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

(三)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

(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

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

(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

(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

(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

(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

(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

(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

(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

(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

(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 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

(四)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被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xx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20xx年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0xx〕26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深入了解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并分析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任务及内容

(一)跟踪评价重点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点包括《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xx)、《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xx)、《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xx)、《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xx)、《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 4789系列微生物检验方法)、理化检验方法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5009、GB 5413系列等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xx)《广东黄酒》(DBS44/002-20xx)、《西樵大饼》(DBS44/003-20xx)、《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44/004-20xx)、《汕头牛肉丸》(DBS44/005-20xx)。

(二)跟踪评价主要内容。

收集、汇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食品相关专家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跟踪评价要点见附件1),并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有关部门。

(三)跟踪评价工作方式。

1.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传。通过网站、公文等方式,广泛告知全社会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意见反馈方式。

2.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指导,促进食品安全标准贯彻执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能力。

3.开展问卷调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监测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食品专家等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见附件2)。

4.开展专家咨询及调研。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反映意见较多的问题,组织召开食品安全专家咨询会,研究讨论存在问题,并根据需要深入基层调研,进一步实地了解和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四)意见报送方式。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食品行业协会(学会)人员及食品相关专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可直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反馈,或填报问卷调查表报送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建议,填报问卷调查表报送至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三、工作要求及分工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收集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反馈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指标验证工作,提供跟踪评价相关标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针对20xx-20xx年重点跟踪评价标准和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问卷调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汇总整理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及跟踪评价调查问卷,研究分析形成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报告,并于20xx年11月底前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6篇

开展机关干部下企业走访服务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好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着力开展好我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工作部署。通过开展机关干部下企业走访服务活动,进一步推动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在基层落地生根,确保整个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以作风转变推动我委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奋力实现新一轮改革发展新跨越作出贡献。

二、活动安排

1、活动对象:市经信委全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领导班子成员挂钩服务企业不少于5家,其他人员挂钩服务企业3-4家,全委挂钩服务市百强企业、百佳企业和100家中小企业,挂钩服务企业总数达到300家。

2、活动形式:在下企业走访服务活动中,全体机关干部要深入企业一线,带着课题进车间、进班组,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专题调研等形式了解基层实情、解决生产困难、破解发展难题。活动中,要做好调研笔记,汇总分析需要解决的问题,务求下企业走访服务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3、活动时间:本年度市经信委下企业走访服务活动,每人每月深入基层时间不少于5天。

三、活动内容

通过下企业走访服务活动,努力实现服务形式多样化,听取基层意见,改进机关作风,提升服务效能。重点要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深入企业掌握发展实情。通过走访服务广泛听取企业、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产能发挥、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市场订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发展现状。帮助企业分析把握形势,真心与企业家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引导企业坚定发展信心和决心,激发企业家率先发展、创新发展的激情和热情。

2、排忧解难协调生产要素。通过下企业走访服务,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资金、能源、人才、土地、项目审批等重点、难点问题,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对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分类汇总,对涉及我委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协调解决;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党委会统一安排,指定委领导班子成员或业务科室与相关部门对接,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3、宣传政策确保传递到位。下企业走访服务活动中,要将市委、市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2014年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关于2014年继续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等一批促进和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文件及时传递给企业,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优化提升的活力和热情,营造更加良好的政策激励环境。

4、转变作风提升服务内涵。以开展机关干部下企业走访服务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在服务企业中锤炼机关作风、净化干部心灵、提升精神境界,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不断完善服务企业的工作机制,认真为企业搭建服务平台,改进服务流程,量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率先垂范。下企业走访服务活动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直接体现。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走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认真落实,确保挂钩服务活动全面顺利开展。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走进基层、走进企业,做好调研,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7篇

一、强化作风建设,认真细致做好财务日常工作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公司全年生产经营目标工作任务,我们财务部强化作风建设,全面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功能,使财务人员做到既当家又理财,认真搞好各项财务工作。一是认真、细致地做好会计报销、工资发放、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审核、记账、装订及相关财政、税务票据的领用、核销等日常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做到工作仔细、认真、无差错。二是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会计档案全面、完整,便于以后日常查阅和利用。三是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我们财务部坚持“公司工作一盘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利用财务部现有的各项资源做好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我们应尽的努力。

二、严格预算管理,认真做好财务分析工作

我们财务部严格预算管理,在预算编制上坚持原则,依据经费标准做预算,依据经费来源和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求具体可行,科学合理。在预算编制程序上,抓好三步工作:第一步由各科室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提出预算方案;第二步由财务反馈征求各科室部门意见后进行审定平衡;第三步财务将预算方案上保公司审批,公司批准后予以执行。在预算执行中,我们财务部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加强日常经费支出的控制和管理,尽可能减少资金支出,尽可能提高使用效率。在严格预算管理的同时,我们财务部认真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以会计核算和报表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相关经济工作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财务分析建议与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2014年,国家实施稳健金融政策,银行贷款规模缩小,我公司无论是流动资金还是工程项目资金,都遇到了严重的困难。我们财务部在加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同时,想公司所想,急公司所急,积极与银行沟通联系,争取银行对我公司资金的支持。通过我们财务部艰苦不懈的努力与顽强奋勇的拼搏,终于获得了银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特殊关照,在银行贷款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出色地完成了流动贷款及工程项目贷款,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我们财务部积极与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联系,争取他们对我公司的理解与支持,最大限度的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为公司及职工减少税收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在加强资金管理中,我们财务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与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合理调配资金,并进行短期投资,通过短期投资增加公司经济收益,减少公司资金成本,起到降本增效作用。

四、明确岗位职责,提高财务人员工作责任性

我们财务部明确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和纪律要求,要求各岗位财务人员根据本岗位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工作。同时进行工作总结,岗位评述和认定,对各自的工作提出建议、作出打算。通过这些工作,强化了各岗位财务人员的责任感,加强了内部核算监督,促进了各岗位的交流、合作与团结。

五、加强团队建设,努力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搞好财务工作,团队建设是根本。我们财务部要求每个财务人员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建议,与职工同呼吸,共命运,加快各项工作发展。每个财务人员要做到辛勤努力、廉洁清正和勤俭朴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把各项财务工作搞好。同时要在财务工作岗位上,做好服务工作,把自己看作是公司的普通一兵,要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搞好服务,获得职工群众的满意,一心一意搞好工作,全面提升财务工作质量。

六、2015年工作打算

第8篇

关键词 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大城市近郊;整村组建;条件;步骤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318-02

蔬菜相对于其他种植业来说,是比较效益较高的产业,市场消费量大。然而,现有的蔬菜生产多是小规模家庭经营,存在组织化和标准化水平不高、生产技术水平落后、质量安全不可靠、从田头到餐桌环节过多、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导致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相对于分散的农户单独作战,农业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进入功能,但现有的合作社真正实现企业化运作的并不多,如何提高合作社的运行绩效与保障蔬菜的质量安全,如何降低市场风险、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收益,成为目前依托散户经营形成的蔬菜规模化区域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本着可操作性原则,提出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设想,对于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和标准化水平、提升产品与市场的契合度、保障城市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与质量安全、提高农民收益具有重要的意义[1]。

1 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具备的条件

大城市蔬菜消费群体集中、需求量大,对蔬菜的种类与品质要求相对较高,在大城市近郊,依托大城市近郊区的有利区位建立蔬菜生产基地,通过组建蔬菜专业生产合作社将土地集中使用,有利于接收大城市所带来的资金、人才的辐射优势以及品类齐全的蔬菜栽培的成熟技术与信息获取优势[2]。江苏省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高,在大城市近郊以农户分散经营的规模连片蔬菜生产区域较多,具有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条件。具体需满足以下5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该行政村离大城市中心交通距离不得超过100 km,以方便产品与物资运输、与城市消费者的沟通互动。二是拥有266.67 hm2左右的可流转的优质菜地或可发展蔬菜产业的生产用地。三是拥有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有出资组建合作社愿望的蔬菜栽培专业能手或蔬菜经营经纪人40人以上。四是拥有信誉良好、理念先进、执行力强的村级领导团队。五是道路、灌排、供配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栽培设施装备良好,能满足大宗多品种蔬菜生产需求。

2 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步骤

第1步是在培训辅导的基础上,广泛发动群众,征求各方意见,细化合作社组织章程草案,引导全村大多数村民形成共识。第2步是村委会、专业蔬菜销售公司作为发起人,要招邀能人筹集货币出资,建立蔬菜专业生产合作社筹备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进一步细化、修订合作社组织章程草案,论证合作社经营管理运作方案,形成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文本[3]。第3步是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合作社组织章程。第4步是发起人及设立人正式出资、登记,成立合作社,选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监事长,确定经理人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5步是在广泛吸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合作社经营管理运作方案,并开始按章程运行。第6步是与专业蔬菜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3 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机制

3.1 组织机构

合作社理事会由21人组成,监事会由11人组成,理事与监事两者不可兼任。村委会、蔬菜销售公司各自提名委派的监事、理事候选人,需经全体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其余人选由全体社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办法选举确定。理事会成员中,货币出资的社员不得少于11人,监事会成员中未货币出资的社员不得超过7人。理事会、监事会成立后,分别审议由村委会、蔬菜销售公司或10名以上社员共同提名的理事长、监事长候选人,通过后提交全体社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任命。经理人选(不限于合作社社员)由理事长提议,交理事会审议后表决通过任命。经理由理事会负责。

3.2 管理机制

合作社由生产、技术、市场、物资、劳务、财务、信息、产品主管负责职能管理,各主管人选(优先考虑以货币出资的社员,必要时可以聘请社外人选)由经理提名,经理事长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各主管由经理负责。

生产主管负责安排生产单元,协助承包者组织、安排生产活动,组织核查各单元的产出和物资消耗。其职能考核以提高优质、安全蔬菜的产量为主要指标。

技术主管负责组织制定生产技术标准,检查并记载标准的执行情况,拟定技术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提出采购苗种、肥料、农药的品种质量与数量要求,检查质量情况,受理客户投诉并组织善后处理,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其职能考核以提高产品品质为主要指标。

市场主管负责组织和制定产品规划及标准,组织验收产品、销售、配送、市场调研,提出技术方案改进意见和新产品、新技术引进意见。其职能考核以提高产品销售额为主要指标。

物资主管负责组织苗种、肥料、农药的采购、发放并记载,组织废弃物处理,提出选用苗种、肥料、农药替换建议。其职能考核以降低物耗支出为主要指标。

劳务主管负责组织拟定劳务配置方案,组织劳务后备,联系介绍,记载组织劳务使用情况,组织员工培训和对员工及劳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提出人力资源配置建议和考核激励方案。其职能考核以降低人力支出为主要指标。

财务主管负责账务管理,组织现金后备和核发,组织对部门、生产单元的经济效益核算,并提出经营建议。其职能考核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指标。

信息主管负责指导、督促文档规范的执行、数据采集核实及收集入库,提供文档数据查询、指导专题分析,组织信息系统建设及安全维护。其职能考核以信息利用率和用户满意度为主要指标。

产品主管负责承包生产任务,并根据规定的产品品种、产品标准、生产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认定的产量、物耗、劳务指标,全权负责组织产品生产活动,维护生产环境设施条件,执行其他职能部门的调度指令并接受监督考核验收。其职能考核以产品生产过程与结果的合格率为指标。

4 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方式

4.1 土地出资

所有愿意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村民,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方式出资,即为合作社社员。承包土地经营权折算的单位出资金额,由社员大会表决确定。合作社每年按当地信用社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土地出资人,作为当年生产经营成本列支。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资后,社员如果退社,可以将出资份额转让给本村其他村民,或者根据全体社员大会表决的结果取得等面积、但不一定是原出让地的土地。

4.2 货币出资

以邀招方式筹集货币出资,出资人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即为合作社社员。货币出资后,合作社每年按当地信用社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货币出资人,作为当年生产经营成本列支。出资份额可以转让,但转让时应优先转让给本社社员,如转让给社外人员,需经理事会表决获得2/3以上人员同意且经全体社员表决获得1/2以上同意。货币出资主体包括村集体、种植大户、能手、经纪人、社会能人以及愿意承包土地组织生产的人(本村村民出资股金不少于80%),出资额按照每股5万元作为基本单位。合作社正式运营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扩大或缩小出资总额方案,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确定。

5 整村组建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与利益分配

由合作社统一支配土地经营权、资金及其他财产进行生产性经营。当年所有生产经营劳务报酬支出以及其他与当年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二者总和作为当年生产经营成本列支。合作社社员优先承担合作社需要的生产经营劳务或服务,并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合作社社员完成合作社组织的生产经营劳务和向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报酬记为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交易量。生产经营性劳务,分为三等计酬。所有或70%以上的社员都能胜任的劳务,为一般性劳务;20%~70%的社员能够胜任的劳务,为技能性劳务;只有20%以下的社员才能胜任的劳务,为专业性劳务。一般性劳务取得的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等级劳务的内容、定额要求以及劳务报酬的标准,由理事会提出草案,最终经全体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确定。

每年合作社生产经营所得的盈余用于公共积累提留、交易量分红、土地出资分红和货币出资分红,四者之间分配的比例,在会计年度开始前由理事会提出分配预案,经全体社员审议表决通过,会计年度结束后按分配预案确定分配决算方案,经全体社员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用于货币出资分红的总额,不超过当年提留公共积累后盈余的40%。村集体除取得货币出资分红外,另外还提取土地出资分红总额的20%。每年提留的公积部分,按当年各社员分红所得的比例分配记入各社员名下的个人账户,由合作社统一支配使用,累计余额纳入货币出资计息、分红。合作社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按本年度盈余分配预案的比例分解由各社员承担,并记入各社员名下的个人账户,用续年的盈余分红抵冲[4-5]。

6 结语

村集体作为发起人以土地与货币出资,不仅发挥了村委会政治资源的作用,保障了村集体的话语权,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同时还有利于对合作社经营的正确引导,有助于凝聚村民共识、减少合作社组建和运行阻力、提高村民的自我发展能力。蔬菜销售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以货币出资,有效保障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畅通,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当地蔬菜产品的市场地位、品牌形象和产品销售收入。采用货币出资的方式有利于集聚村内外的智力资源、人才资源、社会资源,有利于集聚各类蔬菜栽培人才、经营人才,提高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水平、组织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便于应对和解决合作社生产经营面临的各种问题,化解经营风险。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和货币2种方式出资,不但保障了土地经营权转让者的应得利益,减少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阻力,而且提高了全体社员参与土地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多渠道的

筹资方式、独特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利益分配机制,建立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合作社与经营管理者之间以及合作社与蔬菜销售公司之间的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笔者提出的合作社组建方案、盈余分配及亏损分担方案、经营管理方案,有利于合作社组成的各方能够充分沟通,保障民主管理,协调各方动力,发挥各方优势,职权明确、责任落实,能充分发挥组织效能。在合作组织框架内,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将决策、管理、操作劳务相分离,以内部有序流动的方式组织人力资源,可实现人力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激励社员个人自身发展,能不断降低生产劳务成本。以社员参与生产经营的劳务量为主要交易额参与盈余分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员的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该组织管理机制,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合作社社员的经验智慧,突破村域局限汇集积累能人智力,不断提升合作社智囊团队的决策水平,逐年提高智力型劳务开支效益、减少各类劳务和物耗支出、增加生产经营收益,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合作社业绩较快、持续发展,而且可以形成合作社的核心竞争力,为以后对外合作投资组建域外蔬菜生产基地、开展蔬菜产业决策管理咨询服务等非生产性经营积蓄力量。该劳务配置机制,将决策劳务、管理劳务、操作劳务分类配置、使用与付酬,将劳务报酬与劳务奖金分开核发,按照农业生产的特点,建立以有序竞争为基础的岗位流动和责职考核机制,有助于形成社员个人能力发展与合作社整体经营水平提高之间的有机联结,深度开发人力资源潜力,能有效地持续提高劳动生产率,从容应对农业劳动人员紧缩和劳务价格上涨的双重压力。

7 参考文献

[1] 武婷,武之新,王继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及持续发展对策[J].农业科技管理,2011,30(3):58-30.

[2] 宋茂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论探索综述[J].江苏农村经济,2006(11):54-55.

[3] 高锁平.农民专业合作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验——以河南省郏县前王庄出口蔬菜基地合作社为例[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4):16-18.

第9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

第五条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条规定的,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

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

(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晶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审评结论。

(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商后,聘请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担任。

第十条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

第十一条对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以及保护期满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的专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十二条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第十三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限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第十六条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但是,本条例第十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申请《中药证书》的企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药品检验机构对该申报品种进行同品种的质量检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检验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经征求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补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二)对未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根据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的仿制建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仿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同一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发放批准文号。该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裁决。

第二十条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及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品种质量。

第二十一条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的,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第10篇

Abstract: The party building work has the very important instruction function regarding the modern enterprise's management, then how causes the party building to work well integrates the enterprise to appear especially importan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party building work standardization's analysis, elaborated simply the party building work integrates enterprise's effective way and the way, and integrated to the party building work to the business management superiority has carried on the simple discussion.

关键词:党建工作 企业管理 融入

key word:Party building work Business management Integration

一、党建工作融入企业管理的基础

在进一步探索和改良企业党建工作的新方法和新尝试的过程中党建工作的标准化建设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党建工作的标准化是使得企业的党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及系统化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它的运行机制就是利用制度管人、按合理程序办事。同时建立起一套从规定到执行以及记录和考核的工作全过程的严密的管理模式,进而实现企业从原来的结果管理向更加科学合理的过程管理的转变。党建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对企业党建工作的科学水平的提升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党建工作融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石。

二、党建工作融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方式

1.党建工作通过主体实践活动融入企业管理。

企业的党委可以通过开展和创新一些党建的主题实践活动以实现有效的融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比如企业可以针对部分职工的收入不高而且有一定的意见并情绪也不好,组织一个以“爱岗敬业”的主题的参观观摩活动,使部分职工感受到还有更多一线的工人的工作环境的恶劣和收入都是比较微薄的,通过这种对比使得部分职工能更好的给自己定位并摆正自己的心态,起到维护职工稳定的目的。企业党委还可以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以及管理等方面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广大的企业职工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2.党建工作在企业的中心工作上融入企业管理

首先企业的党建工作要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上来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为了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目标的实现和完成,企业的党委要在企业职工内开展全全方位的以及各种形势的教育活动,做到让企业职工完全理解和明白企业的形势、任务、目标以及要求,经常要求职工牢固树立危机意识、细节意识和责任意识。与此同时通过对职工经常性的教育也影响和改变着职工的思想观念,让广大的企业职工跟着企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从而不断的提高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增加。

其次企业的党建工作要从企业的管理执行力上融入企业的管理。企业的党委应该牢固树立从严治企的理念,同时也在管理创新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对已有的管理机制和体制进行适当的完善和改进,以实现企业的各项综合管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及科学化。同时,不断提升企业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是离不开客户的支持的,企业通过给客户提供优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不仅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生存同时也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三、党建工作融入企业管理的优越性

企业党委通过对党建工作的标准化建设以及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形式,使得党建工作充分的融入到了企业管理之中,进而提升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那么党建工作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之中有哪些优越性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党建工作融入到企业管理理清了企业的发展思路

企业党委通过融入到企业的发展决策,以广泛的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拓宽了企业的发展思路,使得企业在面对新形式、新挑战时能从容面对。同时以党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变了企业过去的粗放型和盲目扩张的发展思路,给企业牢固树立了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

2.党建工作融入到企业管理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企业党委主动的将党建工作融入到企业的管理,通过科学的调研得到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可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企业党委通过参与企业的发展规划,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出力量。

3.党建工作融入到企业管理有效的提升了企业的凝聚力

企业党委通过对企业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得职工更加的爱岗敬业,同时也可以通过各种实践活动稳定职工的思想,使得其能全心全意的为企业服务,进而企业也就可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另外企业党委还可以更加细致的关注职工的日常生活中的困难,使得职工在企业里感受到家的温暖有利于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同时也为企业提升了凝聚力。

参考文献:

[1]邱连华.关于加强现代国有企业管理中党建工作的思考.甘肃科技.2008(16)

[2]张开运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对接问题的研究.中国科技博览.2010(32)

第11篇

(一)综合协调组

(二)事故调查组

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调查、现场处置和原因分析,研判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事发单位迅速控制事态,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现场维稳组

职责:负责深入现场,收集各种信息,及时反馈指挥部,做好患者亲属安抚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

(四)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组

职责:组织媒体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协调媒体采访,跟踪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况筹办新闻会。

(五)专家咨询和应急检测协调组

职责: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调市内检测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开展应急检测,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建议

(六)后勤保障组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通信、交通工具、资金、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七)处置督导组

职责:负责督导落实各工作组职能职责,对违反处置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纠正或查处。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响应

酒博会期间,各区县局和各科室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立即上报市局值班室。经核实属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区县政府处置,市局进行指导;属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并开展处置。

三、事故处置

(一)控制问题食品。事故调查组对事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

(二)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可疑问题食品进行抽样和检测,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处理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研判。

(三)追踪来源流向。事故调查组核实问题食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生产批号及流向,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追查并通报有关部门协查。

(四)加强现场稳控。现场维稳组对事发现场、酒店、医疗机构等场所出现的患者家属进行疏导稳控。

(五)及时报告情况。综合协调组持续协调各组开展工作,并随时掌握事故变化动态和处置工作进展,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六)专家研判。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七)新闻宣传。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关注网络舆情,接待相关媒体,撰写新闻通稿,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会,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八)响应终止。当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等消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领导小组做出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的决定。

四、工作纪律

(一)强化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值班人员要高度负责,严禁脱岗,全体干部职工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第12篇

关键词: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探讨

2017年是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第1年,勉县高度重视,及早动手培训种子经营人员网上备案操作系统,利用种子市场检查的机会现场指导经营人员网上备案操作方法,截至2017年4月底,全县208户经营户完成网上备案198家,手工备案6家,备案率达到98%,完成油菜生产备案3家,共打印备案单425个,较好地完成了2017年春季水稻、玉米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现将本县2017年春农作物种子网络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对策。

1种子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勉县现有各类农作物种子经营门店208个,其中分支机构3个、委托代销6个,常年开展县内种子批发配货业务,为县内种子经营批发商;经营不分装种子的镇村门店199个。另外县外市还有6个种子批发企业向本县批发配送种子。208个种子经营门店中种子(农资)经营店占70%,小百货商店附带销售种子的门店占30%。常年受委托生产杂交油菜种的企业、合作社、个人共有4家,制种面积近667hm2。各经营门店配置电脑及网络的不足40家,80%的基层门店基本上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网上PC备案的硬件条件,40%的经营户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全县种子经营从业人员中,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群占55%以上,70岁以上的老人占5%。这部分人大都不懂电脑,不会用智能手机上网。此种局面成为制约网上备案的主要因素,导致开展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工作的难度较大。

2开展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的有效措施

虽然勉县农作物种子备案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以往的备案主体仅限于对分公司、代销批发商和生产者这3类经营主体进行纸质备案,备案总量仅10多家。新修订的《种子法》和《管理办法》实施后,备案主体扩大到不再分装种子的末端零售商,而零售商又占经营者的95%以上,且全部要求实行网上备案。针对种子生产经营者门点量大、面广且分散,经营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硬件设施差的状况,勉县种子管理站高度重视,采取了3方面的有效措施,确保了2017年春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2.1及早动手开展宣传培训2016年12月中旬,勉县种子管理站利用种子协会召开种子经营人员会议之际,专门对备案系统进行现场教学培训,印发了250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操作指南》,做到人手一册,技术人员利用多媒体教学现场演练操作步骤,并创建了种子经营人员微信群,无论上班和休息时间都随时给予讲解指导,于12月30日前基本全部完成了用户系统注册,为种子网上备案工作打开了良好局面。2.2完善硬件设施,服务备案用户为方便打印备案单,种子管理站自筹资金专门为市场管理科购置了多功能打印复合机1台,向县农业局申请协调刻制并经主管局发文启用了勉县农业局种子备案专用章1枚,减少了备案者在种子管理站打印备案表后去主管局盖章的麻烦,提高了工作效率,做到了便民服务。对不会实际操作的部分用户,现场手把手进行操作指导,对经审核被打回的错误备案单,及时电话告知其错误原因,并详细指导如何更正。2.3结合市场检查,现场指导促进在种子经营期间,每天安排1名专职工作人员受理备案审核、打印、签发、盖章工作,其余执法人员集中巡回开展种子市场检查。重点检查门店备案情况,核查备案内容是否和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是否建立经营档案,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在现场督察中对年龄偏大和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经营者,耐心进行操作流程的演示指导。对使用老年机的用户,动员其尽快购买智能手机。对年龄偏大的经营者,向他们的子女或其他亲属进行指导培训,以便帮助完成备案工作。据统计,2017年经营户购置智能手机近80余部,子女亲属协助备案近100户,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代为录入30余户,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了全县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3备案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为方便经营者完成备案,农业部在PC版备案的基础上,委托北京中园软件公司开发了手机APP移动终端备案系统,切实解决了经营户用电脑备案硬件不足的问题。手机备案系统经多次优化更新,操作逐渐趋于简捷方便,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尽快优化解决,以便备案更为便利和实用。3.1备案用户注册缺乏限制,备案门店拥有多个账户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是种子生产经营者,但在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时,可以用不同用户名随意为自己或他人申请注册多个相同门店名称的账户,随便填写一个备案者身份证信息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就可以通过注册,极不具备严肃性。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发现有的门店竟拥有3~4个账户,最多的拥有8个账户,一旦删除多余账户,备案者又电话反映自己不能登录完成备案,也给审核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3.2手机APP无法准确识别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通知》第四条规定,农作物种子二维码应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码、可追溯网址4项信息,但现有种子企业使用的包装袋并未全部更新,大部分包装袋虽然印制有二维码,但是用APP扫描识别二维码时,95%的品种显示二维码格式不正确或信息不全,备案者不得不选用手动添加品种信息。虽然备案表上只有作物种类、种子类别、企业名称、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号、起始年份、种子数量、备注等8项内容,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最易出错的是种子类别,“杂交”、“亲本”时常自动跳转,选择的是“杂交”种子类型,备案单一提交后却默认显示为“亲本”类别。尤其是填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时,既有英文字母、中文和数字,又有特殊符号,而大部分用户只会使用手写输入法,录入时稍有不当或选择不细心,就造成错误繁多。而且工作人员还发现有的用户因为不会转换输入法,或修改时不会移动字符光标,过多地录入了一些逗点、分号、冒号等特殊字符,还会造成系统不能正确识别语言,而无法提交备案单的现象。由于无法快捷扫码录入信息,造成备案者意见很大。3.3手机APP无法二次添加品种或合并备案单在运行中工作人员还发现利用PC版完成备案时,经保存或者未审核撤回后,均可以在同一个备案单中再添加品种,备案者经营的全部品种备案只需1~2张备案单就可以全部完成备案。但在手机APP中完成备案时,一旦保存了备案单,修改编辑时就无法再添加下一个品种。由于经营者少则经营10多个品种,多则经营70多个品种,有的一张备案单仅备案1个品种,必然产生多个备案单,而管理系统又不具有备案单合并功能。且每张备案单要求打印3份,相应增加了管理部门的备案打印成本,不利于节本提效。3.4品种信息录入易发生错误,缺少自动审查提示功能由于经营者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人在信息手动添加时使用的是手写录入,有的还不会转换输入法,录入信息后不仔细检查就急于提交,导致错误信息频出,而后台管理员在审核中又不具备改错权限,只得打回重报。由于备案者还不熟悉在系统中查看备案状态,每打回一个备案单,还需给备案者打电话通知,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3.5系统统计查询功能无法准确汇总分析由于备案者信息录入时填写错误,有的作物种类填写不规范,有的在填写品种名称时使用了错别字,导致同一个品种出现重复统计。例如本县经营的稻品种,经手工统计共106个,但在系统统计中显示为295个,118个玉米品种统计显示为214个。

4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建议

4.1建议对经营不分装种子明确资质要求

由于经营不分装种子无门槛限制,新增门点逐年增多,经营者无论有无专业知识,都能申请到营业执照。只要完成备案,都可以经营种子。建议上级管理部门对委托经营、分支机构、经营不分装种子者设定相应的资质条件,以提高种子经营人员业务素质。4.2建议对用户系统注册进行验证设置同一个经营门店只能注册一个账户,避免同一门店备案账户用户名多而乱的现象。4.3全面规范种子标签二维码信息建议农业部对种子标签二维码信息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内容要求完全对应,二维码中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同时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包装袋二维码的督促检查,做好与备案系统的对接,以方便基层开展备案工作。4.4优化改进手机APP操作系统一是在手机APP中对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时,取消“亲本”种子设置选项,或自动默认为“杂交”类别;二是建议在手动录入模块中,对作物种类设置选项填写功能,实现选择式录入,减少错误率,可有效避免影响后期的查询统计准确率;三是增加不规范录入信息的自动审查功能,减少备案者录入错误;四是优化手机备案APP品种添加功能,使其和PC版保持一致,即使被打回的备案单,也能修改或者补充添加新的品种详情;五是在管理系统中赋予审核人员纠错改错权限,避免由于错别字录入而需要多次打回备案单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徐连营.谈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J].中国种业,2017(3):30-31

[2]高增永.对引种备案工作的几点看法[J].中国种业,2017(1):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