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30: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奖金个人所得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如今,社会对人才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企业要想留住高素质人才,除了企业拥有比较好的企业文化,还需要高薪水,这也是比较实际的问题。企业会按照人员的工作情况来给工作人员发放奖金,但是奖金的发放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按月计算,也可以是按年计算等等,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方式进行奖金的发放,对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都是会有影响的。
一、奖金发放方式
人员工资的构成主要就是基本工资和奖金,奖金一般是完成工作任务量以后多出来的部分,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就属于是奖金的部分。奖金的发放有三种形式:一是每个月进行发放,也就是把基本工资和奖金加在一起进行发放;二是一次性进行发放,这也是目前中国很多企业都在遵循的奖金发放形式,企业年终按照企业的年收益决定给员工发放奖金的数额;第三种就是企业在每个月都会发放一部分的奖金给员工,剩下的另一部分到年底的时候一次性发放给员工。奖金的发放方式对于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企业应该选择最佳的发放方案,这样就可以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二、不同奖金发放形式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一)每个月发放奖金
奖金的发放形式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是有很大的影响的。
案例:一名年收入在10万员的企业白领,按照每月发放奖金的形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是用10万除以12个月,再减去2000元,所得到的数值乘以20%,再减去375元,然后乘以12个月,就是一年时间这位白领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是10700元。
按照计算这位白领按照每个月都可以领导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并不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缴纳的少。
(二)年终一次性发放
案例:王先生所在企业是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形式,王先生一年的奖金数值是18000元,这样算下来王先生每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900元,平均到每个月就是165元钱。按照10%的税率来计算,王先生全年纳税的金额是3755。
按照计算可以得出按月发放奖金对于员工来说并没有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上缴,年中一次性进行奖金的发放的方式更适合企业使用,可以帮助员工尽可能的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上缴。
三、奖金发放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按月发放奖金不是最佳方案
企业对于员工进行按月发放奖金的形式,对于企业员工来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最佳的发放方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值并不是最少的。企业可以在年终进行一次性的奖金发放,年终奖金可以当作是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缴纳的数值就相对每个月发放奖金要少很多。因此企业在进行奖金发放的时候要进行综合考虑,不是只需要达到奖金均衡就可以的,更多的是为企业员工的收益考虑,降低纳税数额,增加员工的收入。
(二)科学组合奖金和工资
工资和奖金之间的组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数额的影响是很大的,只有进行合理科学的工资和奖金的组合发放才可以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如果在组合以后出现了两个不同税率,需要按照最低的税率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数额。对于企业工资和奖金的计算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最合理的奖金发放形式。
(三)注意纳税临界点
企业在进行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纳税的临界点,因为超过了临界点,就会按照比较高一级的纳税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会计人员需要对临界点的变化比较敏感,否则哪怕仅仅超过了一元钱,就需要按照比较高的税率进行纳税了。在企业中进行奖金发放和核算事务不单单由财务部门进行,好需要人事部门以及管理层审查批准才能进行的。人事部和领导需要按照工作人员任务量的完成程度,日常的表现来制定奖金,无论怎么样在发放工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的合理使用。
案例:假设一位员工的年收入是9万元,现在年收入增加了5元钱,也就是90005元,年终企业的奖金是25005,这个时候纳税的临界点就是25000元,虽然只是比25005少了五元钱,但是25000元奖金就是按照10%的税率进行征收,25005元就是按照15%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虽然看上去相差的不多,但是在税率上相差很多,也就是在纳税数额上相差很多。所以,企业一定要掌握好纳税的临界点,尽可能的帮助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
四、结语
每个人在社会上进行奋斗除了要实现自身的价值,还有就是要获得更好的物质生活,这就和工作中的工资和奖金是密不可分的。在企业员工获得奖金的时候,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数额,不要让个人所得税成为员工经济的负担。在进行奖金的发放过程中可以有几种主要的形式,不同的奖金发放形式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都是不同的,其中按月发放奖金并不是最佳的发放方案,因为按月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并不是最少的,年终发放是比较适合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张国伟.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D].西南政法大学,2010.
[2]周洁. 企业薪酬纳税筹划研究[D].贵州大学,2009.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创新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2
一、背景分析
(一)税法简介
个人所得税法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规定如下:先将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照公式(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确定应缴纳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二)遇到的问题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超过某个临界点,对应的税率区间提高一档,个人所得税大幅增加。下面这种情况可能会非常普遍:员工A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尽管高于员工B,但是员工A真正发到手的工资却少于员工B。
目前,单位和员工已充分认识到上述问题,税务专家给出了方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通过适当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者调节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绕过个人所得税税率区间的“盲区”,避免提高税率档次。
但是,专家的方案会遇到三大难题:一是,纸上谈兵,无法实操。当企业人数很多时,人力资源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分析所有员工薪酬状况,进行有效税收筹划。二是,难于沟通,无法实施。如果选择适当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式或者采用将部分奖金放到次月发放的办法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与员工进行大量的沟通,如果沟通不到位会产生“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三是,跟着感觉,无法精准。通过简单测算或者肉眼判断规避税率区间“盲区”,无法精确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到底发多少才是最优。
二、方案设计
(一)建立模型
1.假设条件
假设条件一:12月发放年终奖时还要发放正常工资,即12月发放两笔薪酬:一是当月工资,二是年终奖。其中当月工资应当按照月收入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可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假设条件二:年终奖作为员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为 税收筹划而人为增加或减少。
假设条件三:年终奖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必须及时发放,不能延迟发放。
2.整体思路
当月工资和年终奖共同构成了12月应发薪酬,由于采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因此在应发薪酬一定的情况下,调整年终奖和月工资的金额,会得到不同的纳税额,只要能够找到纳税额最少情况下对应的当月工资和年终奖发放金额,就得到了12月的最优税收筹划方案。
3.建立模型
设12月薪酬总额为P,当月工资为Pbs,年终奖为Prs, Prs可以拆分成两部分,即:与12月工资一并计税的P1和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P2。寻找最优的P1和P2组合,使得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T最少(T= T1 + T2, P1 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为T1,P2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为T2)。
(二)设计算法
采用穷举法求解上述假设。假定第一种发薪组合为:P1=0,P2=Prs;第二种发薪组合为:P1=0.1,P2=Prs-0.1;依次类推,以人民币角为单位,逐渐增加P1,减少P2,直到P1=Prs,P2=0。对每一种发薪组合计算个人所得税总额T,最小的T所对应的P1和P2的值就是假设的解,即最优税收筹划方案。
(三)算法举例
1.某员工12月当月工资Pbs为7360元,扣除五险一金及3500元个税起征点应纳税工资额为3224.31元,年终奖Prs为56350元。
(1)不进行税收筹划,其当月工资736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年终奖5635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932.43元。
(2)采取穷举法对该员工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机共需要测算563501种发薪组合,通过对比可以得到第23501种组合,即P1=2350,P2=5400时,T=5854.86为最小值。
因此员工的税收筹划结果为:Pbs+P1=971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P2=5400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854.86元,比不进行税收筹划节税5077.57元。
2.某员工当月工资Pbs为4560元,扣除五险一金及3500元个税起征点应纳税工资额为124.31元,年终奖Prs为38744元。
(1)不进行税收筹划,其当月工资456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8744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773.13元。
(2)采取穷举法对该员工进行税收筹划
计算机共需要测算387441种发薪组合,通过对比可以得到第13762种组合,即P1=1376.1,P2=37367.9时,T=3676.8为最小值。
因此员工的税收筹划结果为:Pbs+p1=5936.1元按照12月月收入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P2=37367.9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676.8元,比不进行税收筹划节税96.33元。
(四)程序开发
1.思路及原则
为了达到既能够处理大量数据,又易于操作的目的,程序以Excel为载体,嵌入VBA程序,宏通过自动计算每位员工12月薪酬所有可能发放组合,寻找出使得员工个人所得税最少的一种组合。
2.流程图
(五)方案优势
1.计算精准,效益可观
通过程序确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方案为最优税收筹划方案,节税总额约为发放总额的5%,即假设公司1000人,人均年终奖5万元,全公司共计可节税250万元。
2.方便快捷,节约人力
通过计算机程序快速为每位员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最优发放方案,不会增加人力资源部工作量,具有较强实践意义。
3.合法合规,利于推广
关键词: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节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191-01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人们还应懂得运用合理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节税策划,尤其是工薪阶层承担较重的税负,更需要通过税务提前筹划合理合法节税。由于工资、薪金收入由雇佣单位发放,员工个人对工资发放无法掌控,所以对于工资、薪金的节税应该由雇佣单位统一筹划。下面我们从雇佣单位的角度探讨个人所得税的合理节税手段。
一、由单位为员工开支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
采取由单位为员工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员工的收入,同时也减少了员工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单位向员工提供伙食、交通、住宿等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工资收入。对单位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利益无损;对员工来说,这些伙食、交通、住宿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员工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例如:某人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按照小王的收入4500元计算(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则: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2000=25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15%-125=250(元)
如果他在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单位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工资收入调整为3700元(4500-800),则: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3700-2000=17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700×10%-25=145(元)
通过两种工资发放形式的比较,第二种方案每月可节约个人所得税105元(250-145)。
二、可以通过降低一个纳税级次的方法,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减少名义收入、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把超过部分转换成企业单位的费用开支,员工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
例如:某人是北京市某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每月工资收入是6000元(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第一种发放形式按6000元发放。则: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x15%-125=475(元)
(500×5%+1500x 10%+2000×15%=475)
第二种发放形式:从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2000元适用15%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小李准备了2000元合规票据到财务报销,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2000元,工资表中小李的工资收入只有6000-2000=4000(元)。则: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20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75(元)
通过两种工资发放形式的比较,第二种方案每月可节约个人所得税300元(475-175)。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票据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员工在报销费用时,所取得的发票一定要合规、合法、有效,而且与本单位经营业务相关联,以免被误认为补贴性质的工资收入。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策划年底一次性奖金与月薪的发放额度调整。最大限度地实现税负的降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2005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采取“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
由于每月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均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分项计税,对于个人来说,在工薪和年终奖金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为工资薪金发放的节税设计提供了相应的空间。如果每月工资偏高,会使每月工资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可能放弃将工薪转化为年终奖金适用低税率的机会,加重个人的税收负担;相反,如果一次性奖金过高,会使奖金适用高税率,而可能放弃将一次性奖金转化为月薪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也会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因此,对于个人年收入通过月薪和一次性奖金两种方式发放的筹划就显得很重要了。
例如,某人在北京市某工程技术公司工作,全年收入70000元,第一种方式发放: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年底奖金28000元,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2000)×10%-25=125(元)奖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
28000×15%-125=4075(元)
全年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25×12+4075=5575(元)
第二种方式发放: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年底奖金22000元,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175(元)
奖金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
22000×10%-25=2175(元)
全年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75×12+2175=4275(元)
【关键词】 税收; 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作为一国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也是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的征收管理与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有着较大幅度的增加,并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基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如何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算,增强纳税人的法治意识,避免产生抵触情绪,这既是对个人利益保护的表现,同时也是税收公平、效率与法治原则的立法精神体现。
一、关于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十二五”主要议题,经广大媒体报道,“起征点”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然而,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角度讲,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也许在现实的纳税过程不会因为认识的错误导致税额的多征或少征(因为该术语适用的税种不同),但正确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是对个税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的基础。
减免税是国家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从税基式减免的层次分有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等。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即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的起征点不征税;达到或超过则就其全部数额作为计税依据征税。目前,我国税收征收体系中,起征点的概念仅在营业税等流转税税种中体现。免征额则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由此可知,起征点与免征额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且若理解错误则会导致核算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出现差错,并给纳税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例如,从2010年1月1日起,三亚市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 000元,如果一个从事饮食业的个体户月营业额为4 999元,则该月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月营业额为5 000元,则该月应缴纳250元的营业税税额(5 000×5%=250)。而根据2011年6月30日公布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为3 500元,该3 500元即免征额①。例如,某学校教师张某2011年10月工资为5 000元,则核算当月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拿1 500元(5 000元-3 500元)作为计税依据,即1 500×3%=45(元)。若此处将3500元当作起征点则应按全额 5 000元作为基数缴纳税额。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这两案例发现如果对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理解出现错误,则会导致核算的差错,它们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分。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是正确核算应纳税额的基础,同时也是对税收知识学习、理解的过程。
二、关于捐赠费用扣除的核算方法
除了对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之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是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场所和汶川、玉树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则准予在税前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如:张某2011年11月的工资收入是6 000元,其中各项社保费用5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 000元(6 000-500 -3 500)。②
1.如果当月没发生捐赠,则2011年11月张某应缴纳95元个人所得税(2 000×10%-105),税后收入为5 405元;
2.如果当月张某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800元,则张某该月应纳个税36元[(2 000-800)×3%],其税后收入为4 664元(5 500-800-36),若不按此规定准予全额扣除进行核算,则税后收入为5 405-800=4 605元;
3.如果张某当月是通过非营利性团体向其他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根据规定其可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部分为600元 [(5 500-3 500)×30%],故其应纳税额=(5 500-3 500-600) ×3%=42元,张某税后收入为4 658元。同样,若没按此规定进行核算则税后收入为4 605元(同上)。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得出,当发生捐赠时,核算个人所得税若不按税法的规定则会对税款的征缴出现差错,进而侵犯纳税人合法的经济利益。当然,不能以这几十元的差额来扭曲捐赠者的高尚道德,只是想通过该案例来加强纳税人的法治意识,更重要的是对其核算方法的掌握,并以此来加强对征纳税双方主体的监督,是税收法律制度赋予征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三、关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基于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类型是分类所得税,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类。根据2011年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薪所得类采取按月计征,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则按次计征,实行20%的比例税率(见表1)。
(一)工薪所得的纳税筹划
工薪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计算个税时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越高所缴纳的税款越多。一般的工薪所得缴纳个税的计算前面有所提及,在此不再赘述,下面只针对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及步骤做一些说明。
1.年终一次性奖金计征个税的方法
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步骤如下:
(1)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高校教师陈某2012年12月取得工资4 000元,同时取得单位发放201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7 000元。计算陈某2012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首先确定奖金的适用税率:7 000÷12=583.3,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其次计算陈某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7 000×3%)+[(4 000-3 500)×3%]=225元,税后收入为10 775元。
假设教师陈某2012年12月取得工资是3 000元,同时取得单位发放201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7 000元,则如何计算陈某2012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则应将年终奖金减除“当月取得工资薪金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然后按上述方法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陈某2012年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7 000-(3 500-3 000)]÷12=541.6,确定其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2)12月陈某工资所得额为负不缴纳个税,只对其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7 000×3%=210元,税后收入为9 790元。
2.“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按上述方法计算;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2012年12月某高校教师陈某工资所得4 000元,同时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4 000元。计算陈某12月应缴纳的个税。
根据规定,其第13个月工薪按一次性奖金扣缴,故其12月应纳个人税税额为:(4 000-3 500)×3%+4 000×3%=135元,税后收入7 865元。
假设a:在上述例子中,陈某12月份还取得学校发放的年终奖金5 000元,则其应纳个税为:(4 000-3 500)×3% +(5 000+4 000)×3%=285元,税后收入12 715元;
假设b:在上述例子中其取得的奖金不是在12月份,则取得双薪当月应纳个税为:(4 000+4 000-3 500)×10%-105=345元;发放的奖金应纳个税为:5 000×3%=150元;则税后收入12 505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实行“双薪制”又发放奖金的单位,不同的纳税筹划会产生不同的税负。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凭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范畴,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缴个税时按次计征,费用扣除标准按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扣除标准为800元;在4 000元以上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的20%。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若所得畸高(超过20 000元),则采用加成征税方法,每次应纳税所得额③超过20 000―50 000的部分适用30%,超过50 000元的部分适用40%。
例如:某高校聘请外地一资深教授陈某来学校做报告一次,取得收入3 000元,则陈某应缴纳个税为:(3 000-800)×20%=440元;若取得收入为5 000元,则应缴纳个税为:5 000×(1-20%) ×20%=800元。
例如某高校聘请外地一资深教授陈某来学校讲课(一周),取得收入30 000元,双方签订合同,若规定的差旅、住宿费8 000元由陈教授自理,则其应缴纳个税为:30 000×(1-20%)×30%-2 000=5 200元,其税后收入16 800元(30 000-8 000-5 200);若差旅费、住宿费由学校支付,取得的劳务报酬为22 000元,则陈教授应缴纳个税为:22 000×(1-20%)×20%=3 520元,其税后收入为18 480元(22 000-3 520),通过纳税筹划,陈教授实际所得增加1 860元(5 200-3 520)。
四、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税对人们的影响愈发明显。这既是法治意义的体现,也是经济人本性的表现。从征税者的角度看,准确、合理地核算税额,能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改变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同时也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对纳税人来说,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直接降低成本,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纳税人既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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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庞凤喜.论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J]. 税务研究,2010(9).
[5] 孙万新.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0(29).
[关键词]年终奖 个人所得税 税务筹划
一、从个人所得税税法说起
年终奖2.4万元税后实际收入为21625元,而年终奖2.5万元税后实际收入为21375元,出现这种情况,还得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说起。
现行个人所得税计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办法,根据应税所得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税所得=薪金收入-免税收入-费用扣除数。对照表如下:
序号 应税所得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节点 年终奖应规避区域 年终奖最佳金额 备注
附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避区域对照表 单位:元
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即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为便于分析,本文仅以此类为分析对象。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规避区域
具体的案例:如果年终奖6000元,那么6000÷12=500元,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300元,实发奖金为6000-300=5700元。
假如年终奖提高到6012元,那么6012÷12=501,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10%-25=576.2元,实发奖金为6012-576.2=5435.8元。
年终奖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时,每个累进点都是一个 “节点”,年终奖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出现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域,本文称之为应规避区域。应规避区域计算如下:
第一个节点500元,即年终奖为500×12=6000元时,适用税率5%和速算扣除数0,年终奖超过6000元(附近),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与节点一致,设此时的年终奖为t,因此有:6000-6000×5%=t-(t×10%-25],解得t=6305.56。因此第一个应规避区域为(60006305.56],同理可依次核算其他应规避区域,结果见上表。
三、12万以上年薪的税务筹划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此,对年薪12万以上个税筹划进行分析。
年薪制薪金结构应如何合理分配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年终奖)的比例。假设基本薪酬总额为X1+2000×12,绩效薪酬为X2,其中,X1为月度应税所得总额(下同),则年薪为X1+ X2+24000。
方案一:如果月度适用税率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均为20%,则意味着X1∈(5000×1220000×12],即X1∈(6万 24万],同理X2∈(6万 24万],此时,年薪总额在6+6+2.4=14.4万以上(扣除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之后,下同),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T1,则:T1=( ×20%-375)×12+ X2×20%-375=(X1+X2)×20%-375×13。
此计算公式意味着当员工年薪在14.4万以上,在月度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适用税率一样的前提下,虽然他们之间的比例不同,但并不会影响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方案二:如果减少月度应税总额X1,使月度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15%,增加绩效奖金X2(此时适用税率仍然为20%,否则年薪将超过24万),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T2,则:T2=( ×15%-125)×12+ X2×20%-375= X1×15%+ X2×20%-1875,令T236000元,即每月应税所得为3000元以上。
上述分析表明,对年薪在14.4万以上24万以下(收入在此范围的群体较大),每月工资薪金发放5000元(3000+2000,即基本薪酬总额3.6万+2.4万=6万)以上7000元以下,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更少。方案二比方案一优化。
方案三:如果增加月度应税总额X1,使月度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20%,减少绩效奖金X2,使绩效奖金适用税率为15%,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T3,则:T3=(×20%-375)×12+ X2×15%-125= X1×20%+ X2×15%-4625,令T3
上述分析表明,当年终奖在6万以下,基本薪酬在8.4万以上 21.4万(19000+24000元)以下时,方案三比方案二优化。
一、个人取得奖金界定与征税方法
(一)每月随工资发放奖金 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被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表1)。
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一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二是采用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三是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奖金税务筹划方法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金额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收入者来讲,企业所支付包括奖金在内的工资、薪金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这部分收入是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的不同,课税也不同。有些企业的奖金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从而导致职工的工资不均匀,造成每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忽高忽低。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奖金的发放相对平均化,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资薪金是根据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其主要思路是:企业要平均发放奖金,也就是让职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避免工资数额每月波动较大,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来减轻员工税负。通过采用平均发放工资薪金筹划方法,可以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虽然某些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但如果某些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奖金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这时,可以采取分摊奖金筹划方法,减轻税负。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筹划 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对职工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考核,根据经济效益等指标对职工进行奖惩,根据年度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年终奖金发放的数额。因此,对于职工取得的诸如年终奖金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存在着税务筹划的空间。
(1)巧妙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奖金多、收入少”的情况。假定某企业副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0元,而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金为6001元(假定两人的月工资收入均高于2000元)。分别计算一下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副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副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0-300=5 700(元)
总经理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
总经理税后奖金收入=6001-275.1=5425.9(元)
如表2所示,对比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税前奖金,总经理比副总经理只多1元(6 001元-6000元),而税后奖金总经理反而比副总经理减少了274.1元(5700元-5425.9元)。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是简易计税办法的不合理性所带来的,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年终奖金“负效应区间”。年终奖金的“负效应区间”,主要是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引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这样就在每个级次税率的临界点附近出现“1元税差”,导致税负在临界点附近出现较大差异。通过测算,奖金如果在6 001元-6 305元之间,其税收负担都比奖金为6 000元的时候要重。
实际上,不仅6000元至6305元的奖金区间内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每到累进税率进级的临界点附近,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负效应区间”包括以下八段(见表3)。
企业在为职工发放年终奖金时,如果通过调整奖金数额来降低税款,可以算是企业合理进行的税务筹划。企业可参照上表所示,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所谓“负效应区间”内。
(2)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由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l2,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这只是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只有1/12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12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所以尽可能多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尽可能少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思路都是有问题的。在个人工资奖金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从而使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最大限度地享受低税率优惠。一是避免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中,作为工资薪金发放。这是因为:平均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的那部分奖金,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原本属于年终奖金的那部分收入不能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不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另外,如果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金较多,那么,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发放,无疑增加了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得适用税率升高,税负加重;二是避免年终奖金多次发放,如将年终奖金改为季度奖金等,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其它各种名目的奖金,需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或者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担最低,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通过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金,尽可能降低适用税率。
三、案例分析
(一)平均发放月奖金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某食品制冷企业,一年中1月、2月、3月、11月和12月是淡季,工人没事干, 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费。其余7个月为主要工作期,职工平均工资为1800元/月, 基本奖金为1000元/月,共2 800元/月。
若按企业实际情况,在工作淡季,职工每月领取的4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2 000元,故不用纳税;而在正常工作7个月中,企业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税额=(2800-2000)×10%-25=55(元)
全年应纳税额=55×7=385(元)
筹划方案: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全部工资24000元(2800元×8+4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工作的月份也照发工资和奖金,每月发放2000元(24000元/12),则该企业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在减除2000元的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税务筹划,该企业每位职工全年可节税385元。从这个案例中看出,将奖金分摊到各个月份上,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使职工税负降低,实际收入水平提高。
(二)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二:陈某为某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收入10000元,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5000元。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000-2000)×20%-375=12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5000×15%-125=362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1375=1832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5000-3625)=126675(元)
筹划方案:实际上,该企业发放给陈经理的年终奖金25 000元,刚好处在年终奖金的“24001~25294元”这一阶段的“负效应区间”。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确定过程为:25000元/12=2083.33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如果企业发现这一点,可以适当减少年终奖金的发放数额,使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避免奖金数额处在“负效应区间”。如企业可以将年终奖金调整为2 4000元(正好处于临界点上,保证员工获得最大收益)。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仍为1225元不变;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225×12+2375=17 075(元)
陈某的税后收入为:
税后收入=(10000-1225)×12+(24000-2375)=126925(元)
经过税务筹划,陈某全年实现节税1250元(18325元-17075元),而税收收益却增加250元(126 925元-126 675元),可谓一举双得。
(三)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数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三:某企业负责人孙某的每月工资为5 000元,年终奖金预计36 000元。年终奖金发放形式可以有以下四种方案:方案一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 000元;方案二是年终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 000元;方案三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0 000元,12月份发放26 000元;方案四仍是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奖金,7月份发放12 000元,12月份发放24 000元;
方案一: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 000-2 000)×15%-125=325(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6 000×15%-125=5 2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2+5 275=9 175(元)
方案二: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 000+3 000-2 000)×20%-375=825(元)
全年应纳税额=825×12=9 900(元)
方案三: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0 000-2 000)×20%-375=2 2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6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6 000×15%-125=3 7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225+3 775=9 575(元)
方案四: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除7月份外,刘某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仍为325元;
7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 000+12 000-2 000)×20%-375=2 625(元)
12月份发放下半年奖金时,应将24 000元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4 000×10%-25=2 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325×11+2 625+2 375=8 575(元)
可见,方案二,即年终奖金按月发放,个人所得税负最重,企业应尽量避免采取该种形式发放奖金,这对职工来说最为不利;方案一和方案三比较,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年终奖金的税负要重于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的税负,问题在于两次奖金发放的数额分配,下半年奖金数额过高,导致适用税率升高,加重了纳税人负担,这也是企业应尽量避免的;方案四税负最轻,下半年奖金数额的确定,正好巧妙地运用了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临界点,使纳税人获得最大收益。经比较,方案四比方案三节税1000元(9575元-8575元),比方案二节税1325元(9900元-8575元),比方案一节税600元(9175元-8575元)。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 纳税筹划
一、前言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主导地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进行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合理筹划,以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目的的一种合理合法的理财活动。201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并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1级税率为3%(见 表1)。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提高,税级和税率的变化,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分析
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降低税负,就是运用合法及合理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事先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经过事先的筹划安排,使个人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基于上述有关税收政策,从纳税人的角度分析,通过相应的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水平达到最小化。
(一)减少名义工资的纳税筹划
1.提高福利水平减少名义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与工作相关的支出,或者有一部分个人支出可以由所在单位支付,如交通费、午餐费等。如果能将这些收入从个人领取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以企业的名义对个人进行支付,这样,名义上工资薪金就减少了,并因此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减轻税负。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企业为员工提供交通设施;
(2)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
(3)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
(4)企业统一为员工租房解决住宿问题等。
例1:A先生某年来北京工作,担任某公司工程师,月薪 8 500元。其每月主要支出为:房租2 000元,伙食费1 000元,交通费500元。请问在新税法下,纳税人如何筹划可以少交个税?
工资薪金个税=(8 500-3 500)×20%-525=475(元)
纳税筹划:
(1)A先生和公司签订合同,房屋以公司名义租赁,房租以公司名义支付,实际由A先生工资支付。
(2)公司下发文件,单位食堂费用在福利费中支付,员工在食堂用餐领用餐券,费用在员工工资账户支付。
(3)公司下发文件,公司统一购买交通券在福利费交通补助中列支,然后费用在员工工资账户支付。
纳税筹划后:
(1)A先生每月实发工资:(8 500-2 000-1 000-500)=5 000(元)
(2)A先生应缴纳个税(5 000-3 500)×3%=45(元)
纳税筹划效果:
经过此筹划,A先生节约个人所得税430(475-45)元,效果明显。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名义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筹划,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提高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例2:例1中,A先生月薪8 500元,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请问在新税法下,A先生应进行怎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A先生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8 500×7%=595(元)
应纳税所得额=8 500-3 500-595=4 405(元)
应纳税额=4 405×10%-75=365.5(元)
公司的实际负担=8 500+595=9 095(元)
A先生的实际收入=8 500+595-365.5=8 729.5(元)
如果A先生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7%提高到12%,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应使A先生工资A满足下列条件:
8 500+595=0.12A+A
A=8 120.54(元)
纳税筹划:按12%提取住房公积金时,A先生的缴税及收入情况为:
住房公积金=8 120.54×12%=974.46(元)
应纳税所得额=8 120.54-3 500-974.46=3 646.08(元)
应纳税额=3 646.08×10%-75=289.6(元)
实际收入=8 120.54+974.46-289.6=8 805.4(元)
经过此筹划,A先生实际收入提高了75.9(8 805.4- 8 729.5)元,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365.5-289.6)。
(二)合理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1.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可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例3:B先生是某企业员工,每年6个月淡季每月工资为 2 000元,6个月旺季每月工资为8 500元,请问在新税法下,B先生应该进行怎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方案一:企业采用月薪制绩效工资,则应纳税额和税后收入情况:
B先生应纳税额=[(8 500-3 500)×20%-525]×6 =2 850(元)
应得的税后收入=(2 000×6+8 500×6)-2 850 =60 150(元)
方案二:企业采用年薪制绩效工资,则应纳税额和税后收入情况:
B先生应纳税额={[(2 000×6+8 500×6)÷12-3 500]×10%-75}×12=1 200(元)
应得的税后收入=(2 000×6+8 500×6)-1 200 =61 800(元)
纳税筹划的结果表明,采用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减轻 1 650(2 850-1 200)元。由此可见,对于收入不均衡的企业,采用年薪制比采用月薪制更能为员工减轻税收负担。
2.奖金合理发放
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税法规定,以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4:假设某公司业务员C先生和D先生某年12月份工资均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2月底,C先生取得年终奖金18 000元,D先生取得年终奖金18 120元。请问在新税法下,C先生与D先生的年终奖金税后的净收入情况及筹划。
(1)C先生年终奖金税后净收入情况:C先生月均奖金 1 500元(18 000÷12),故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则C先生的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 000×3%=540(元)
税后净收入=18 000-540=17 460(元)
(2)D先生年终奖金税后净收入情况:D先生月均奖金 1 510(18 120÷12)元,故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75。则D先生的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 120×10%-75=1 737(元)
税后净收入=18 120-1 737=16 383(元)
纳税筹划分析如下:
C先生的年终奖金比D先生少120元,可是,他的税后净收入却比D先生多1 077(17 460-16 383)元,其原因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年终奖的速算扣除数的确定是以月平均数为标准,而用于计算的数据是全年奖金。如果企业发的年终奖刚刚处在两档之间的分隔点附近,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应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年终奖金的额度以及合理制定年终奖金的支付时点和数额。
(三)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换的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地通过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由此可见,将雇佣变为非雇佣,或将非雇佣变成雇佣都能改变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转换,实际就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从纳税筹划的思路看,在不同的个人收入水平下,选择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或以劳务报酬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低,可以考虑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这样可以缴纳较少的个人所得税;当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时,以劳务报酬的形式比工资薪金的形式缴纳的税额少。
例5:E教授在某大学任教,月薪6 800元,同时应某营销公司邀请,每月为该公司营销人员讲学一次,每次收入9 000元,在新税法下,如何帮助E教授筹划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如果E教授与营销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6 800+9 000-3 500)×25%-975=2 100(元)
(2)如果不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两项收入应分开计算 缴纳:
工薪所得应纳税额=(6 800-3 500)×10%-75=255(元)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9 000×(1-20%)×20%=1 440(元)
合计税额=255+1 440=1 695(元)
通过比较,采用第二种方法可以比第一种方法节税405 (2 100-1 695)元,全年可以节税4 860元。因此,E教授最好不要与营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最大程度节税。
例6:F先生某年10月从单位取得工资收入2 200元,同月F先生在某广告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当月取得报酬3 800元,在新税法下,F先生应如何筹划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如果不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两项收入应分开计算缴纳:由于工资薪金没有超过免征额3 500元,所以不需要交税,而劳务报酬应缴税,即
应纳税额=(3 800-800)×20%=600(元)
(2)如果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广告公司支付的3 8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 200+3 800-3 500)×10%-75=175(元)
通过比较,采用第二种方法可以比第一种方法节税425(600-175)元,全年可以节税5 100元。因此,F先生应该与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最大程度节税。
以上分析可得,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工资薪金所得;当两项收入都较大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可以节税。
三、结语
以上通过不完全归纳法,介绍了2011年6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不影响对员工激励的前提下,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既有利于单位节约工资成本,又增加了员工实际收入,是一项能够实现双赢的经济行为。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必须熟练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最佳方案,以达到纳税人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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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奖金是职工工资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虽然是由职工个人自己负担的,但如果企业能够进行精心的筹划,不但对职工有利,而且对企业也会产生有利的影响。
一、“削峰填谷”式均衡发放
为奖励和激励职工,企业往往在年底给职工发放奖金等额外收入,但是从税收角度考虑,这样做并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或者说没能够实现预期的目的,因为一部分发给职工的收入还要缴税。
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
此外,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企业等季节性经营企业而言,应按照按月预缴、年终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的方式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以降低职工的税负;对于其他从事季节性生产的企业而言,要注意调整职工工资的发放数额,避免由于各月工资差额过大而增加税负。
对于员工拿到的工资薪金总额,可以合理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使得工资薪金总额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总的思路是,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在具体操作办法上,我们将低收入者与中高收入者分别论述:
1.低收入者全年薪酬的合理分配
对于低收入者,或许会存在各月工资均低于费用扣除额,而年终奖稍高的情况。另外在实行绩效考核的企业,每月只给职工发放基本工资或底薪,年底再发放年终奖、绩效工资或提成;或者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扣员工的业务保证金,年底按完成任务比例一次性返还。这些做法都可能对员工产生纳税上的不利影响,即员工每月的工薪低于3500元,每月虽然无须纳税但是浪费了一定额度的费用扣除额,而年终一次性奖金大幅提高额度,加大了纳税金额。
这时,企业应该将年终奖平摊到各月工资一部分,从而充分使用各月费用扣除额,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效果。
2.中高收入者全年薪酬的合理分配
对于中高收入者,每月工资与年终奖金均较高。由于月工资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均能扣除速算扣除数,而年终奖虽然按平均每月奖金水平确定使用税率,但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因而年终奖税负较月工资税负重。企业在设计其薪酬方案时,应从整体节税效果进行试算,主体思路是让年终奖将级距上限用足,确定年工资额;或者先让月工资将级距上限用足,再确定年终奖数额。具体操作时,可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再将年终奖降低一至两个档,之后再进行微调,最终达到整体税负最轻。
【案例分析】
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
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3500元计算)。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3500=4000(元),4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4000×10%-105=2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95×12=35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500=1000(元),10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5%,每月应纳税额为1000×5%=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3500=110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1000×25%-1005=1745(元)。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26000/12=2167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6000×10%-105=24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1+1745+2495=4790(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3500=10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1000×5%=5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000×10%-105=3495(元)。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2+3495=4095(元)。
由此可见,年终奖金按月平均发放方式是税负最轻的情形。从上述筹划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结论一: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轻,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重。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呢?再来看第四种发放方式。
方案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3500=10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3500=13000(元),7月份应纳税额为13000×25%-1005=224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1+2245+2295=5090(元)。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之时,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所适用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根据月度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规则,可以用数学分析方法求得在总薪酬不变前提下的最小应纳所得税,具体见表1(总薪酬X和月度发放Y以及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部分的Z后列示为,X=12Y+Z):
【案例分析】
某员工在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部分后的全年总薪酬为100000元,根据判断,处于上表序号4档,那么月度应发放6833元[(100000-18000)/12],年终奖应发放18000元。
在上述分配方案下,每月发放金额扣除3500元后,适用税率表中的级数2,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则每月纳税金额为228元[(6833-3500)×10%-105],年终奖发放金额除以12后,适用税率表中的级数1,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则年终奖纳税金额为540(18000×3%-0),全年工资薪金合计纳税金额为3276元(228×12+540),全年纳税额占全年总薪酬的3.28%,该纳税额为工资薪金其他分配方案中的最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员工之间的工资薪金经常存在差异,各员工实际薪金准确的月度和年终发放分布可根据上表计算确定,以免过度发放。如按照筹划方案计算的月度发放薪酬大于现行月度发放金额,则会造成年终发放时纳税压力较大,可考虑在未来剩余的月份中按照上述税收筹划方案适度提高月度发放金额。
二、销售成本与奖金分离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企业为开拓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的销售额一次发放销售奖金。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该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今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捆绑的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销售人员老王2011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然而,当老王年终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老王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大,财务人员详细地告知了老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纳税额=310000×25%-1005=76495(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面对七八万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他提出,虽然按规定年终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当中他还要支付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然而,财务人员也爱莫能助,按税法规定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按报酬与奖金相捆绑的方法对销售人员发放年终奖金,财务人员的这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老王所说的情况也是客观的,在实际当中老王确实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20%,通信费占5%,其他费用5%那么老王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20%+5%+5%)])。
老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 ×25%-1005=53245元。因差旅费、、通讯费等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310000×(20%+5%+5%)×25%]。(假设2011年万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万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采用此种方法之后,老王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3250元(76495-53245),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250元,老王和万成公司都得到实惠。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要: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原任职单位发放的一次性内退所得;解除劳动(买断工龄)所得一次性辞退福利;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文章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找出差异进行比较,以便在实际工作能够有针对性的开展扣税和纳税申报。
关键词 :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情形
(一)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6 号公告《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此种情况的个人应纳所得税额可按下面几步进行:第一步,用(一次性补贴收入/提前退休实际月份数)-扣除标准(3500 或4800)=A,根据计算结果A 对照税率表查找属于第几档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应纳所得税额=(A* 第一步查找出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 提前退休实际月份数。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分开计算各自个人所得税。
(二)限制条件
第一是单位范围,第6 号公告适用于所有机关和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类型的单位均适应。
第二是个人范围,第6 号公告仅适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而不适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
第三是收入范围,第6 号公告只适用于所有机关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支付给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而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该规定。
(三)案例分析:某国有企业李会计,因健康原因,经批准于2014 年7 月办理提前退休,并按照“相关标准”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100000 元(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5 个月),领取当月工资4500 元(包括扣缴“三险一金”1600 元),领到发放的半年奖3000 元,李会计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第一,将3000 元半年奖计入7 月份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4500 +3000 -(1000+600) -3500]*10%-105=135(元)。第二,计算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100000 元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5-3500=500(元),查找确定适用税率3%,应纳所得税额=500*3%*25=375(元)。第三,最后两项合计李会计个人应纳所得税额:135+375=510(元)。
二、内部退养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情形
(一)相关依据: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劳社部函〔2001〕45 号《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此种情况的个人应纳所得税额可按下面几步进行:第一步,用(内部退养的一次性收入/ 办理内部退养实际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 费用扣除数=A,以计算结果A 为基数差找税率表确定适用第几档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个人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工资薪金+ 内退一次性收入- 扣除标准)* 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注意提前退休在第一步计算适应税率标准时不考虑当月工资;内部退养在第一步计算适应税率时要把工月工资加进去。
(二)案例分析:某事业单位严先生2014 年6 月份工资收入5200 元,并于当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比正常退休提前4 年),取得一次性收入48000 元。内退后,仍保留其原工资标准5200 元,但不享受今后的涨薪,此一次性收入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第一步,将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48000/(4*12)=1000(元);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查找适用税率:1000(平均数)+5200(当月工资)-3500(扣除标准)=2700,适应第二档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第二步,将当月收入总额扣除费用标准计算税额:(48000+5200-3500)*10%-105=4865(元)。
三、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情形
(一)相关依据:国税发〔1999〕178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此种情况下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第一步,一次性补偿收入与计算出来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比较,小于3 倍数额部分免税,超过部分要交税。但是因企业破产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职工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可予以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案例分析:2014 年7 月,中财公司为减员增效分流了已工作了15 年的周先生,给予周先生一次性补偿204000 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6000 元,则周先生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第一步,计算免征额:36000*3 =108000(元);第二步,用周先生工作年限平摊一次性收入,工作年限走超过12 年按12 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4000 -108000)/12 -3500=8000(元),适应第二档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第三步,计算周先生个人应纳所得税额=(8000*20%-555)*12 =12540(元)。
四、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情形
(一)相关依据: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由法定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具体可按以步骤进行:先比较发放年终奖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 或4800)孰高孰低。(1)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第一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A,以商数A确定所处第几档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 上述税率-速算扣除数。(2)月工资、薪金< 费用扣除额,第一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费用扣除额- 月工资薪金)]/12=B,以商数B 确定所处第几档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费用扣除额- 月工资薪金)]* 上述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限制条件
第一,同一个纳税人在同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税办法只能一次采用。
第二,其他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纳税。
(三)案例分析:某上市公司高管张先生2014 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资收入7200 元和2013 年的年终奖金120000 元,则张先生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张先生月工资7600 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7600-3500)*10%-105=305;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12 =10000,不扣除费用标准直接查找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5%-1005)=28995,最后合计张先生本月应交个人所得税=305+28995=29300(元)。
如果此例中张先生本月工资只有3000 元, 年终奖20000 元,则第一步:[20000-(3500-3000)]/12=1625(元)适用第二档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第二步,应纳所得税额=[20000-(3500-3000)]*10%-105=1845(元)。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2014,3.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工资薪金所得是职工收入的主体。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对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操作及有关涉税问题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一、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规定
为本单位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纳税义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不例外。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收入情况建立档案,按月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根据收入计算应代扣代缴个税的金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从表面看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无关,个税的扣缴不纳入单位的盈亏,不影响单位的经济效益,但也应将其纳入单位的税收范围。例如,税费支出报表中就有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的统计。这是因为:对于工资,从职工的角度来看,他们关心的是税后工资,即每个月从单位领取的可支配收入。只有可支配收入增加,才能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的幸福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3500元,就目前来看该标准总体偏低,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和代扣代缴过程中需要熟悉税法要求,保证个税的正确申报。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程序规定,个人所得税依据职工上月工资薪金总额申报,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依据工资薪金数据和性质选择既符合税法规定,又能为职工节约税款支出的计算方式。
二、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操作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按照收入划分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又分为含税级距和不含税级距。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含税级距计算职工应交个税。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会有一定的变动。
(一)只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例:某纳税人2015年3月工资为45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00元、医疗保险50元、失业保险22元,住房公积金540元,按照“正常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经计算得知税前扣除项目合计为300+50+22+540=912(元),减除3500元后,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912-3500=88(元),按照3%的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88×3%=2.64(元)。
(二)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并有年终一次性奖金例:某纳税人2015年4月工资为45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00元、医疗保险50元、失业保险22元,住房公积金540元,企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4500元。纳税申报计算如下:1.按照“正常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收入4500元,扣除300+50+22+540=912(元),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912-3500=88(元),按照3%的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88×3%=2.64(元)。2.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申报收入4500元,所得期间为12个月,4500/12=375(元),用“年终一次性奖金”375元与“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88元分析计算,确定375元选择适用税率3%,本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3%=135(元)。该职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4+135=137.64(元)。
(三)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并有年终一次性奖金例:一纳税人为实习期员工,2015年4月工资160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128元、医疗保险30元、失业保险10元,住房公积金192元。2015年4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1600元。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纳税申报计算过程如下:(1)按照“正常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收入1600元,扣除128+30+10+192=360(元),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360-3500=-154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申报收入1600元,所得期间为12个月,1600/12=133(元),根据133元选择适用税率3%,本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3%=48(元)。该职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元。以上处理笔者认为欠合理。可将该纳税人的工资按照“正常工资薪金”一次申报,则该职工本月收入为3200元,扣除项目合计360元,扣除后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有基本工资,且基本工资﹥3500元;并补发以前补贴和工资例:纳税人2015年6月工资为8000元,另补发自2014年10月以来补贴每月1800元,共补8个月工资14400元,6月实际发放工资22400元,个人缴纳保险的数据也有所调整,分别为:养老保险500元、医疗保险60元、失业保险28元,住房公积金540元;并补扣养老保险、年金4700元。对于该次工资薪金收入的申报,税务部门主张应对本月实际发放工资22400元进行无区别申报,税前扣除额为500+60+28+540+4700=5828元,减除3500元后,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2400-5828-3500=13072(元)。确定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计算应纳税额为13072×25%-1005=2263(元)。对于2015年6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笔者存在不同意见,依据是: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例如:正常工资薪金项目、补发工资项目、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财务人员有责任将各项收入准确划分,既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准确及时入库,又要保证纳税人税款计算的准确性,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收入项目划分,计算如下: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按照“正常工资薪金”申报8000元,税前扣除项目500+60+28+540=1128(元),减除费用3500元,应纳税额为8000-1128-3500=3372(元),参照税率表,选择10%的适用税率,105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3372×10%-105=232.2(元)。对补发的工资按照“补发工资”项目申报,14400元工资扣除补扣养老保险、年金4700元,按照25%适用税率,1005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应纳税额为(14400-4700)×25%-1005=1420(元)。两项合计应纳税额为232.2+1420=1652.20(元)。比较第一种方法计算的税额减少了2263-1652.2=610.80(元)。笔者认为这是准确的所得税计算办法。通过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税务机关认可了此种计算方法。
三、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缴的问题
通过长期的申报工作,笔者认识到:在很多论文中提到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根据税收政策对本单位职工工资薪金的发放进行事前干预。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工资薪金的发放严格依据人力资源部门的工资变动通知计算,具体发放时间、计算办法及发放金额均有明确规定。会计人员无权变通。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会计人员,只能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税款缴纳流程,做到准确申报,确保数据信息经得起职工和税务主管部门双方的考量。笔者注意到许多探讨个人所得税征收临界点的文章,提到工资薪金收入多1元,多交税款成百上千的说法,为了验证这一说法的真实性,通过举例分析如下:例:某纳税人某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4999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99元,为1档上限,适用税率为3%。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499×0.03=44.97(元)。该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税负比率为44.97/4999×100%=0.9%。另一纳税人本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5000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元,为2档下限,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500×10%-105=45(元)。例:某纳税人某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8000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为2档上限,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计算应纳所得税为:4500×10%-105=345(元)。该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税负比率为345/8000×100%=4%。另一纳税人本月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8001元,扣除3500元的扣减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1元,为3档下限,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计算应纳所得税为:4501×20%-555=345.2(元)。从相邻两档应税收入的衔接来看,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比较合理。不存在多发一元工资,个人所得税多交过多的不合理问题。从以上计算来看,应税收入越高,税负率越高,符合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立法原则,对高收入者多征税,中等收入者少征税,低收入者不征税。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收入逐年增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个项目。在这11个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纳税对象最广,在个税中占有的比例也最大。因此,如何合理运用现有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做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很多人密切关注的问题。
一、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应积极做到“应扣不漏”、“应免不扣”。
首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额除每月可以税前扣除3500元外,还可税前扣除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基数或缴纳比例来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尤其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因为无论是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还是企业单位缴纳部分金额,都会直接存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后可以用于住房类消费。且从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这无疑是有利于职工纳税人的。当然,无论是计提基数还是计提比例,都以不违反相应法规政策规定为准。以杭州市为例,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职工本人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为各12%。同一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2016年7月1日起,杭州市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860元,最高为19717元。
其次,要注意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通讯费等费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属于不征收收入。另外,地方税务机关对通讯费补贴具有一定的免税优惠。以浙江省为例,税务机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月取得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主要负责人允许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不征收和免税规定,降低职工的个税税负。
第三,企业还可以通过各种消费利手段提高职工的实际工资。比如,由单位支付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并集体配备租住寓所的家具或设备及相关办公用品和办公设施,由企业提供具有不可变现性的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等等。总之,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能福利化的尽量福利化,从而使职工在保持工资实际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使承担的税收款项最小化。
二、均衡工资薪金收入,降低个税税率档次
我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全月工资薪金所得额(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元,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工资薪金所得额越高,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其中第二级到第三级,第六级到第七级的累进速度最快,均是10%,其余其余则为5%。而当前工薪阶层的应纳税所得额较为集中的区域正好是第二级距和第三级距对应的金额。因此,均衡工资薪金收入,降低个税税率档次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
【案例】2016年甲公司采取销售人员绩效与薪酬挂钩的方式为公司销售部门员工发放薪酬。由于甲公司属于季节性生产和销售差别明显的企业,销售旺季集中在每年7月和8月。假设公司销售部门员工李某7月和8月工资均为10000元,其他月份工资均在5000元。
分析:如果该公司按实际情况发放薪酬,则李某7月和8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0000-3500)×20%-555=745元;其余月份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总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940元。
如果该公司将各月薪酬按年估计总工资额平均发放,最后一个月多退少补。假设各月平均工资5800元,第12个月发放6200元,则全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800-3500)×10%-105]*11+[(6200-3500)×10%-105]=1415元。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通过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可以适当降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合理运用临界点效应,避免奖金发放误区
(一)合理规避奖金发放误区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当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若该商数刚刚超过个人所得税的某一计税级数,就要按高一档的税率计税,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个人收入的增加不及税收的增加,使得个人税后收入反而下降。
【案例】某企业职工刘某和张某2015年12月份的工资均为4000元,预计刘某当年年终奖为18000万元,张某因经常加班,预计当年年终奖为19000万元。
从年终奖发放总额来看,张某比刘某的奖金更多。但通过计算,我们会发现刘某年终奖税后收入=18000-18000*3%=17460;张某年终奖税后收入=19000-(18000*10%-105)=17305,刘某最后反而多拿了155元。这是为什么呢?主要原因就在于年终奖除以12月得出的金额所处的级距不一样,临界点税率导致个人税后收入下降速度差异明显。
那么应如何进行3%和10%的纳税临界点筹划呢?假设张某的年终奖收入为Y,则有18000-18000*3%=Y-(Y*10%-105),通过计算得出Y=19283.33,即当张某的年终奖发放区间为(18000,19283.33)时,张某的税后收入始终比刘某少,(18000,19283.33)为年终奖发放误区。同理可以得出临界点的多个奖金发放误区。(见表1)
因此,企业在发放奖金时,应注意避开各年终奖发放误区,采用其他福利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从而使员工真正享受到企业的额外奖金。
(二)寻找最佳月度发放金额和年终发放金额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中高层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如何根据预测计算的全年应税所得额来寻找最佳月度发放金额和年终发放金额成为经营者们日益关心的话题。
【案例】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假设其平常每月收入12000元,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合计2000元,年终奖为456000元。则其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2000-2000-3500)*20%-555]*12=8940,同时根据456000/12=38000来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为30%,年终奖应纳个税=456000*30%-2755=134045,应纳个税合计数=8940+134045=142985。
这种分配方法是否合理呢?我们以临界点为限来进行分析:
1.如果员工当年应纳税工资奖金所得额为0-36000元,假设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介于0-1500元,则其对应的税率均为最低3%。此时年终奖的发放额若控制在0-18000元,也可获得最低适用税率3%。
2.如果员工当年应纳税工资奖金所得额为36000-72000元时,假设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介于1500-4500元,其对应的税率最低为10%。此时要使年终奖能享受到3%的低税率,那么其发放的最佳额度仍为0-18000元之间。
3.如果员工当年应纳税工资奖金所得额为72000-108000元时,假设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4500元,其对应的税率最低为10%。此时应将年终奖发放额调整在18000-54000元,这时对应的最低税率为10%。
以此类推,我们可以得出表2:
上例中李明一年收入600000元,扣除住房公积金和费用扣除标准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34000元,处于第7级中,此时假设发放月应纳税工资额10000元,则年终奖应为4140000元,其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总额=(10000*25%-1005)*12+414000*25%-1005=120435,比之前的142985节约税款22550元。或者如果将发放的月应纳税工资额调整为20000元,则年终奖应为2940000元,其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总额=(20000*25%-1005)*12+294000*25%-1005=120435,与之前月工资10000应缴纳的税款相同。不难发现,只要月工资应纳所得额和年终奖发放额在第7级的区间中,无论怎样发放,其应纳税额都是相同的,且都是最低的。
一、案例分析
案例:某医院2012年从省外引进一名中国籍博士生张某,根据当地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当地购买住房,给予不同的购房补助。2013年张某取得住房补贴6万元,该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仍有效条款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有一种观点认为,住房补贴可以理解为“安家费”,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免税。此观点曲解了“安家费”含义,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税法文件未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作出解释,可供参考有《关于颁发和》(国发[1978]104号)相关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衣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因此,住房补贴不可以理解为“安家费”,不符合税法上暂免征税条件。
从上述分析可知,张某取得住房补贴6万元,应理解为国税发[1994]89号文中的“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同时又不符合相关免税政策,因此根据目前政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笔者观点
人才住房补贴按规定应缴个人所得税,但笔者认为,对该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值得商榷的。
理由一:混淆了“工资、薪金”概念。
我们先明确几个相关概念:工资总额、津贴和补贴、职工薪酬。
1990年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通过与前面几个概念对比,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与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有多个共同点:都是职工因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即相关性;可以是货币性,也可以是非货币性;不仅仅指职工工资收入,还包括福利费等;因此,二者含义基本一致。
国税发[1994]89号文的规定则突破了“工资、薪金”的含义,将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津贴,不管收入来源方是何方,都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值得商讨的。
一般认为,工资、薪金与任职单位存有一一对应关系,同时也有前后顺序之分。一方面,职工个人只有先在单位任职或者受雇,付出了劳务,才可以取得劳务报酬。另一方面,所得具有直接相关性:任职单位直接取得,而非其它单位;所得与劳务成配比,具体表现“多劳多得”。由此的所得才可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当然个人所得税也规定有从二处取得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还有我们可以参考在其它税种上的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暂行条件实施细则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在《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进一步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号公告从侧面说明了取得渠道不同,不能合并作为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张某取得住房补贴,非医院支付,且与张某的劳务非直接相关,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理由二:只从方便纳税征管角度出发,没有考虑真正的实际所得因素,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
国税发[1994]89号文条款的设置,站在税务机关角度,是有利于征收管理的。但从纳税人角度来看,政策没有考虑纳税人购房的成本,将取得的一小部分收益全部界定为“所得”,未免有些冤枉。按照政策,张某取得的6万元收入,不考虑实际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35%-5505=15495元,如果考虑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该金额还要大。可以这样认为,补贴收入的1/4部分变成税款,税后补贴收入最多只有3/4。这对于较大金额购房支出来说(最少几十万),可以说忽略不计了,起不到住房补贴的真正目的。
假如案例中自然人演变成一般经营性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同时不符合不征税的相关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条件,则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最后汇总后有盈利时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类补助应该与资产相关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的成本(折旧,摊销)是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然而,当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同样也是所得税,就不考虑资产成本,将补贴收入计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的只是3500元生计费,政策差异太大了。
理由三:笔者认为,张某取得的住房补贴,实质是对其购置资产的补偿,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有背实质课税原则。
二、各地人才住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
实际执行中,各地人才住房补贴相关优惠政策,笔者归纳一下主要有三类:
1.直接有相关文件规定,凡符合规定的引进优秀人才,取得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以财政专项拨款形式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或国务院认可后发放的对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3.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可以享受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定比率(或全额)返还政策(地方留成部分)。
根据税法,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才可以免征个税,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在对条款的理解时要注意,只有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二是免税奖金的范围必须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之内。上述第1项政策,直接违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2项政策,将本由“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发放,改成“报省政府、国务院部委认可发放”,虽然只是多了几个字,但是实质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当然也是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第3项政策,不考虑合法性(地方政府是否享有先征后返政策权利),仅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它各类个人所得税返还款,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将会造成税后再税的循环现象。
三、建议
针对碰到实际案例及其它各地执行的政策,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
(一)改变个人所得税目前征收方法,可能是该案例的最优选择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都是对“所得”征税,无所得不征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按目前的方法,无论将补贴收入放在哪项都会引起岐义。改变征收方式,个人取得的各类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计算出所得额,再对所得额征收所得税。这样才会避免出现类似案例情形。所幸的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二)现阶段,为配合人才强国战略,税务政策应该有所体现
1.考虑给予地方一些减免权,在笔者看来也是可供选择。各地在执行的优惠政策均存在一定程度问题,说明政策本身制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无奈而为之。考虑下放一些权限,如经省级政策批准发放的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
2.本案例的所得,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界定为“其他所得”,并赋予一定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