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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方法

时间:2023-06-06 09:30: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税收征收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税收征收方法

第1篇

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全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带动社会发展,进而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因此,要想促进企业发展就必须要立足眼前,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以及转变经济方式等手段,实现企业发展的规范化。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可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所得税政策方面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公平竞争。首先,区域性分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根据区域进行制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会使不同区域的企业间税负不均,进而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1]。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尽管已经有了一定的上调,然而,却仍然相对较低,税率级次也比较多,其边际税率过高,不仅会影响到正常纳税工作,而且还违背了引进技术、鼓励投资以及引进人才的具体要求。此外,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之前所享受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后将难以再享受,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税收征管问题

目前,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税务部门重视征收而轻视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将会造成税收管理工作的滞后;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检查力度相对较小;改革之后的中小企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空白,相应的定额定率征收管理标准当中的一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改革将会成为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历经了驻厂专管制以及征、管、查分离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之后,税收管理已经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2]。我国《税收征管法》当中规定了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相关税务机关有权利采取科学化的核定征收方法来操作,然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有的时候不管企业的账簿是否已经设置了,也不管企业财务的核算是否已经健全了,都统一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核定征收范围不断扩大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制约企业发展[3]。

二、调整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在对企业税收政策进行扶持的过程中,应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当中的相关规定,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并遵循税负从轻以及便于征管的基础性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相关企业实施统一化税收政策待遇,从而维护企业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平等化地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在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成长。税收政策的调整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部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废止部分以所有制以及企业属地界定的行为做法;第二,进一步扩大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范围,确保优惠方式的多样化,将单一形式的直接减免逐渐转换为间接减免与直接减免相互结合的优惠形式。

(二)健全税收管理制度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加强企业税收管理,重视企业扶持,强化引导,可以借助税收立法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税收优惠都是通过条例形式以及通知形式等实现的,在法律法规保障层面缺乏相应的执行力[4]。为了更好的运用税收政策来促进企业发展,我们应高度重视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增强其严肃性以及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是消除执法层面的随意性。比如,完善所得税制,可以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根据世界各国在所得税上的具体税负水平,在统一内外资企所得税前提下,降低税率,并实行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税收征管机制的重要性,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效完善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征收方式,从根本上保障企业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保障措施如下:其一,贯彻执行相应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当征税对象不符合征点的时候,不能够征税,当达到并超过相应起征点的企业,必须要按照全部数额来征税,从而保证政策的顺利落实;其二,扩大查账征收范围,最大限度缩小相应的核定征收比;其三,在对企业征税方式进行规范调整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纳税申报以及办理纳税的相关事宜具体程序,针对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且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的企业实施简易化申报,或者是合并申报方法;其四,进一步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政策,然后在科学化出口退税政策前提下,不分企业的类型实施统一化方法进行退税,然后针对企业出口情况,并不区分自产以及收购出口,一律执行出口退税。此外,应取消对中下型企业以及刚发生业务的相关出口企业的限制性规定。针对经营规模不统一的企业采用一视同仁的控制管理办法。

第2篇

最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在表面上,定期定额征收与 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过仔细看来,二者有着根本区别。

1、核定的范围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 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

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定期定额核定是在 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 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必要环节。 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几个环节,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复杂。

第3篇

(一)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目前,虚拟网络贸易盛行,税务登记已经难以落实,大部分C2C个体经营者都不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电子商务在其交易过程中能够通过网站建立一个虚拟的空间进行商业贸易活动,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就无法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也就不能够履行对纳税人的管理义务,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二)现行的纳税申报方式不符合电子商务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备的隐蔽性特点,无形之中增加了确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难度,电子商务还具有全球性和虚拟性特点,经营者的交易范围不受时空的限制,传统贸易企业以上门申报为主的纳税申报方式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远程、快速申报的需求。

(三)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不利于对电子商务征税。传统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验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是目前最常见的征收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税款征收方式难以满足网络贸易活动税款征收管理的需要,如应纳税额难以确定、税收源泉扣缴失去基础、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等。

(四)电子商务动摇了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税收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是决定税务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和基础工作。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等分类管理都是税源监控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迅猛发展与现行税务征管模式的不相适应,动摇了税务登记、发票、账证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上述一系列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财政收入效应。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对税收征管的平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既无法保证税收来源的广泛,也严重影响了税收收入的稳定,税收流失会因各项税基的联系而对其他税种产生侵蚀,导致的税款大量流失,从而导致一方面财政收入锐减,另一方面征税成本加剧,对我国财政造成更大的压力。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资源配置效应。合理、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需要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二者缺一不可。电子商务目前依旧属于“隐性经济”,免税政策以及没有实体商铺租金等优势让他们在价格竞争中总是占据有利地位。长此以往,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抑制了实体经营企业的发展,这就导致了财政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流失;另一方面,传统实体经营企业面临困境,也就意味着政府可控范围的缩小,进而使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失去正确的参考指标,从而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影响。

(三)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社会效应。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发展进程,企业能够通过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规避税收,从中获得额外收益。这严重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和对收入分配的有效配置,弱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由此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也就逐渐显露出来。由于政府在宏观调控上出现问题,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大降低,极易形成资源配置巅峰分散与浪费。且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恶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的价值观,从而不利于纳税人形成自主纳税的意识形态。

三、当前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对策

(一)确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中性、公平和效率原则是国家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一切税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此为指导思想。对于电子商务征税必须遵循税收中性原则这一话题,世界各国也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我国也应根据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和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从长远角度来看,应寻求纳税人的配合,保持传统贸易企业与电子商务间的税负相一致,从而达到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公平合理。

(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相关法律依据。电子商务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在我国目前尚未获得足够重视,现行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主要法律中的各项条文已不能完全适用于现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因此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建议,起草和制定符合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已成当务之急。如,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完善电子纳税申报方式、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制度等。

第4篇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1.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1.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2税收会计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

2.1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2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对象(内容)的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2.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2.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3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3.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3.2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即从申报到入库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申报到上解过程)的税务机关。

第5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 税收资金 理论研究

一、在会计体系中税收会计的位置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以货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监督。采用“借贷记帐法”,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各种收入都是税收会计核算的内容。具体包括:各种税收收入以及税收滞纳金、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农业四税、地方政府委托征收的各种基金。

在会计体系中,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并不认同。理由是:

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二、税务部门与税收会计的关系

1.会计主体 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会计核算对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行情况,即管辖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面对管理内容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五类。

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不同 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三、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2.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税务机关。

四、税收会计亟待改革的问题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因此税收收入的征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法,既不能少征,也不能多征。由此而形成了一种观念,即税收会计就是要如实核算、反映税款的的征收、上解、提退、减免和入库,而无需核算税收成本、费用和盈亏,并把这视为税收会计区别于其他会计的特殊性之一。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年来虽然税收会计进行多次改革,但均未触及税收成本的核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还依靠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征管方式肯定是行不通的。对于多种经济形式,必须采用多种税收征收方式方法,这必然会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加大。因此,要不要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是不言而喻的。按现行的税收会计体制和制度是无法实现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这一目标的。因为现行的税收会计和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是分离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和各项支出均由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来核算。而税务部门的业务活动是税款的征收和入库,其成果最终体现为征收多少税金、入库多少税金,这部分内容是由税收会计来核算的。税务部门预算会计和税收会计两者一个核算业务活动支出、耗费,一个核算业务活动的成果,各算各的账,两者互不干涉,客观上就造成了不计税收征收成本,无法考核税收的所得与耗费,提高税收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36-02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越来越广泛的市场交易模式,成为全球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据2005年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总量为4 486个,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 400亿元人民币。最新统计数字表明,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 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48.6%。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将保持大约50%的增长速度。

然而,由于规范和约束该类行为系统法律法规的缺失,国家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及相关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如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产生的冲击越来越明显。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

(一)对税务登记形成的冲击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现行税务登记的依据是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但电子商务只与企业自身和网络服务平台相关,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经营业务,无需事先经过任何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无需工商登记即可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使得税务机关对开展网上业务的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管理成为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电子商务企业(或行为)成为税收征管的盲点,由此而产生的税收流失也就成为必然。

(二)对税款征收形成的冲击

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分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及自核自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式,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设在银行)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缴的税款,随同税收缴款书划转至金库。但是电子商务支付系采用新型支付手段(如电子现金、信用卡、借记卡等),实现电子支付。由于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不相匹配,虽然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国现已经针对部分纳税人实现了电子申报,但是由于受目前大多数企业信息化的阶段、纳税人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使用整体素质、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以及信用支付制度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在我国大面积推广互联网申报的环境还远未形成。

(三)对税收征管审计基础形成的冲击

企业设置、使用和保管的账册凭证(如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外汇付汇凭证等),既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征管的基础,更是税款的计算依据。然而,互联网电子商务中所有的账目和财务管理的信息,存在的形式都是电子数据,可以随时被修改、隐藏、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同时,随着在线财务管理服务市场的发展,企业只要和网络财务管理服务提供商达成协议,就可以像使用自己的电脑一样使用网络上的服务器和财务数据。电子商务财务数据的虚拟化,导致税务机关对此无能为力。

(四)税务违法行为的稽查和认定难度加大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确认稽查对象,实施稽查。而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电子商务,产品订购、货款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且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稽核审计失去基础。同时,数字现金不但已经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再加上数字现金可采用匿名的方式使用,难以追踪查验,比现金货币在征管、稽查上更难控制。

三、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冲击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登记管理的措施

鉴于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和监控尚处于空白的现实,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具体的措施是:

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在网上注册的同时,必须使用唯一合法代码进行网上税务登记,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网络税务登记证。无论开展直接电子商务还是间接电子商务,网上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主要信息标明于企业网站主页或店面首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和实际通讯地址等资料或从证书授权认证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数字签名等信息。

对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还应注明货物配送部门信息。在网络税务登记证中注册和该网上企业相关联的物流配送单位是极有必要的措施,如企业变更了物流配送单位,则必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或到税务部门网站申请变更。

而对于从事网上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业务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设立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的特点,使得劳务活动发生地或机构、场所的认定不具有现实意义,但只要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本着简化的原则,对这类企业可以以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税务登记地点。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措施

1.拓展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库功能。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应拓展发票管理子系统的采集、存储、分析等功能,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作为最基本的信息全部录入该系统,将采集到的信息汇总,与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交的申报表自动比对。

2.加强部门间的数据交流。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相互交流企业纳税信息,税务部门工商、银行、物流等部门实时获得如开业登记信息、纳税人资金流动信息、商品运输信息,提高各部门数据的共享程度。

3.完善综合征管系统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将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的如:发票购领申报纳税异常情况、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纳税情况对比、纳税人与同一行业、同类纳税人平均纳税情况对比等数据资料,供税收征收、评估和稽查部门使用。

(三)完善电子商务账簿、凭证管理措施

1.统一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目前已经推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计税收款机等统一为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一般纳税人企业通常是将开具发票的电子信息分成明文和密文打印到格式固定的纸质专用发票上,再送到税务机关通过扫描发票或抄送电子信息的方式报税,将开票电子信息导入税务机关发票数据库。同时将企业开票系统、网上税务局和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电子发票开具后自动拷贝副本信息直接发送到网上税务局。

2.建立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监控系统。监控支付体系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依此确定纳税额。

(四)完善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措施

1.对于发票的稽查。主要依靠纳税人按规定建立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大系统中的发票管理子系统,通过将纳税人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与税收征管发票子系统对接,检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否按时依法申报纳税。

2.对于未开票的网上销项的稽查。通过核查网上支付系统和网上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检查其是否已经申报纳税;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作为税款抵扣或成本、费用列支的凭据,通过网上抽查、协查,与其发票的开具方进行交叉核对,检查其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于会计账目的稽查。主要检查其应用的会计软件是否可靠,是否有更改现象,相关数据是否按规定全部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核算软件。其中对会计软件的把关尤为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应设置审验部门专门检验会计核算软件,掌握会计软件的程序源码,通过检查初始源码,看其是否符合纳税要求,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过审验并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会计核算软件必要权限的用户及其密钥,以在稽查过程中详细核查所有会计记录,与相关纸质或电子的票据、凭证相核对。

4.对电子商务物流情况的稽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其物流的监控除了传统的盘点库存外,还应对特定的场所如港口、车站、机场、邮局以及仓库、专业性的快递公司等场所联网,获取实时的物流电子信息,掌握和控制经营者的物流情况。

参考文献:

[1] 杨翼.电子商务对税收的负面影响及对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7,(6).

[2] 郁培文,时启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22).

第7篇

(一)资产涉税项目 小微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计量并作为计税基础,与企业所得税法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条件及其处理的规定与税法一致。溢价或折价购入长期债券投资时,在投资持有期间逐期分摊溢折价作为投资收益的调整,与税法中利息收入金额按照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确定不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上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明显差异。此外税法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规定不同。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定义及构成的规定与税法的基本一致,所不同是准则中无形资产中不包括商誉,除商誉以外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可在一定期间内摊销。小微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问题。在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方面均有差异。

(二)收入类涉税项目 不同结算方式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实现的时间一致,但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较注重销售额实现的法律标准,对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几种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准则可能不一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都是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而在小微企业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产生差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法与准则中政府补助产生永久性差异。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以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需要纳税调整。减计收入和减免征税收方面,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有差异。长期债权投资方面,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扣除类涉税项目 小微企业的职工薪酬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强调“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扣。小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利息支出等会计和税法都会产生差异。小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二、小微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小微企业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系列特殊规定,是国家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特别制订的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进行扶持的目的。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

小微企业要认真研究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要搞清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涵、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具备的条件等。小微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和税法的立法意图,税务筹划风险小。

(二)利用税收征收方式筹划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就征收方式本身而言,两者很难说孰优孰劣,相比而言,查账征收更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情况,核定征收的税负通常要高于查账征收。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政策的初衷,是促使企业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各地小微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经济事项也日益复杂,但是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没有增长,加之部分小微企业的内部管理尤其是会计核算不规范,账证不全,甚至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于是核定征收成为部分小微企业的主要征收方式。但是国税发[2000]38号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因此小微企业要提高纳税意识和管理水平,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申请改为查账征收。从税务筹划角度出发,小微企业究竟选择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关键是看小微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征收小微企业就可以少缴税,这样的小微企业可以维持现状,不必急于改为查账征收。如果小微企业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建议这类小微企业按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账征收对企业有利。

(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筹划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指小微企业在允许的会计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中作出指定或选择。小微企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就是在不违反现有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原则进行事先谋划,选择纳税支付金额最少的方案作为最优会计政策。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税法较大程度的协调,如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长期股权投资全部采用成本法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与所得税法一致,对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等等。因此,小微企业基于税务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并不大,主要包括:(1)发出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微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含月末一次加权平均和移动平均)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先进先出法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在物价持续下跌时,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偏高,期末存货成本偏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最低,具有节税效果。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较为简便,但由于平时无法从账上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及金额,计算出的存货成本与现行成本有一定的差距,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与控制。移动平均法由于需要频繁地计算移动单位平均成本,使存货核算相当繁琐,收发货较频繁的小微企业不适用。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的存货、为特定项目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这四种存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能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2)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推销年限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无形资产最短摊销期,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无形资产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微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微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推销年限时只要等于或长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短年限,发生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均可税前扣除。但是小微企业基于税务筹划考虑,在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推销年限的确定问题上,可以就使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进行折旧和摊销,从而使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期间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最大,应纳税所得额最小。(3)费用列支问题的选择。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者“据实列支”的原则予以确认和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小微企业基于税务筹划,对费用列支问题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全部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如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费,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等,应及时入账列入费用,增加当期的扣除金额。第二,对于实际发生的一定数量标准范围内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标准,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其他项目。第三,在盈利年度应选择加速成本费用分摊的方法,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

(四)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筹划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对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一致,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前应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可以利用税法的一些特定条款筹划。(1)专账管理分别核算及时真实申报方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从事研发项目,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文还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项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并分项目、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计扣除备案事宜。并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享受加计扣除。(2)少列支的不予调整。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如小微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5%,期限2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假如会计上第1年确认了费用5万元(虽然没实际支付),则这部分利息费用可以在第一年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若会计上将10万元(含第1年5万元)利息一次计入第2年费用,则第一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会少扣除5万元费用。(3)取得特定票据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小微企业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完善建议

小微企业要认真研究税收优惠条款,不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或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应当遵循合法性(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整体性(综合考虑本企业税负与客户、供应商、投融资合作方等各方的税负)、超前性(各项经营、投资和筹资等活动需事先安排,与时俱进)、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成本风险性(筹划有成本、有风险)原则。规范小微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不管本期是否发生经济业务,按时纳税申报至关重要。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和正确的纳税观,注重平时的科学管理与筹划,遵循税法规定,切勿偷税、漏税,弄巧成拙。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财务;税收;协调

一、财务会计和税收差异带来的影响

(一)纳税成本上升

由财务会计和税收差异造成的纳税成本的上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从税收征收方面来讲,两者之间的差异,使得税收监管部门在进行税收征收和监管时需要加大力度对纳税人提报的税收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详细的查证,由此就增加了税收征收需要投入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使得税收征收的成本提高;二、从纳税人方面来讲,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之间的不同,使得纳税人受到了多重不同制度的限制和约束,为了既遵循会计准则的约束,又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那么在进行财务核算、税收调节等工作时必然也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也导致纳税人纳税成本的上升。

(二)提高了涉税的风险

新会计准则实施下,财务与税收之间的差距增大,同时也使得纳税人和税收征管部门之间关系的对立性更加严重,两者之间关于税收的出入于差异也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 纳税人由于某些非主观性因素的行为会使得税收征管部门对其产生非法避税的误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涉税风险的提升。

(三)为逃税漏税、财务舞弊提供了可趁之机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与税法之间存在了较多的差异和不同,而这些差异和不同的存在使得一些企业或者单位为了达到逃税、漏税、财务舞弊等非法目的有了可趁之机,他们利用两者之间的差异与不同,寻找法律和法规中的漏洞,通过会计利润减降等操作方式降低企业应缴税额,达到逃税、漏税、避税的目的。

综上所述,为了减少财务会计与税收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急需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更好的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二、财务会计和税收协调应遵循的原则

(一)体系性与个体性相融合

我国目前实施的会计准则和税收体制涉及到了非常多的领域和广阔的范围,为了能够保障体系的正常运作,在进行两者协调时需要将个体性的个别案例纳入到整个大体系中,这样才能正常运作和工作。同时,还协调财务会计与税收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会计体系和税收体制的特征,并对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全面、系统的剖析和了解,明确具体需要协调和保留的部分,使得两者之间差异的协调有理可依,有据可查,尽量减少或避免因特殊案例或情况而进行短暂协调、被迫协调、随机协调等。

(二)兼备效率与公正

无论是哪个国家的税务制度,都需要遵循效率与公正的原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信息使用者能够获得准确的企业投融资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因此,财务会计与税收的协调也需要遵循效率与公正的原则,避免因两者的协调工作导致整个会计体制失衡,影响税收制度的执行。首先,客观的认识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并承认两者之间的差别,但是要避免认为因素增加两者之间的不同,两者之间的协调是使其差异合理化,并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税收成本,或者使税收成本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其次,制定统一的差别项目运行思路,明确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体制运行效率。再次,在协调过程中如果出现非原则性问题,应尽量遵循降低成本的原则。

(三)国际协调与趋同原则

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为了紧跟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确保经济发展与国际同步与并轨,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收,都应遵循国际协调与趋同的原则。因此,在协调财务与税收两者的差异的问题上,也应该遵循此原则,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转变市场体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可以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并具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坏境,在一定程度内允许企业享有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利。

三、新会计准则下财务会计和税收协调的对策

(一)满足国家税收政策与日常税务管理需要

新会计准则下,财务会计与税收协调既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也要满足日常税务管理的需要。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不仅是为了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同时还需要对内部财务进行控制,实现内在控制职能。因此,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需要进一步加强明细核算,除了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税收相关的经营活动项目以外,还需要在明细账目中将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别进行注明,以方面税务申报和纳税征收的审核,并为其提供信息依据。

(二)加强涉税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政策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欠缺,不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会计无法全面、准确的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而税收也无法通过信息披露将会计信息真实的反馈到会计信息体系中,同时也造成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增加。因此,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涉税信息披露,为税务征收和管理提供更加全面、详细的会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降低税务成本,并对差别是否合规、差别的效率等进行分析性披露,预防和减少差异的不合理性。

(三)差别执行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属的行业不同,企业性质不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和执行也应当不同。比如,上市公司具有明显的公众性和广泛的社会性,因此应强制上市公司严格实施新会计准则,通过规范其会计报告、会计计量等方式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投资者提供全面、详细的会计信息,满足其投资需要。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也不涉及到股票发行或者债券发售,其会计信息的提供主要是用于纳税,但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少,规模小,其在会计信息处理上一般也欠缺较高的水平,也就是说企业中缺乏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核算,因此在进行税收申报时为了达到税务部门的要求,通常会任意在会计报表中添加内容,造成较大的差异。因此针对中小企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者出台适合其发展和需要的会计准则,并对一些比较容易出现的差异、需要调整的内容、以及处理程序、要求等进行明确,进一步减少财务和税收的差异。

(四)控制会计政策选择范围

目前,我国实施的税收政策相对来讲比较单一,而实施的会计政策却有着较多的选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务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别与矛盾,使得整改的税务项目更加复杂,导致税收的成本上升。因此,财务与税收的协调应坚持效率与成本的原则,当发现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有偏差,如果其偏差产生的会计信息不会影响投资人决策,那么就不需要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进行过分的强调,导致其与税法政策相违背。

(五)合理的税收改革

新会计准则下,财务会计与税收协调发展,不单单只需要会计政策配合税收,还需要税收政策也做出一定的调整和改变,更好的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首先,应分析和找出导致两者之间差异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协调、调整,以促进两者更好的协调发展。目前,我国和实施税收法规,通常都会涉及到一定的会计问题,但是却缺乏与之相应的措施和规定予以协调,这就为企业的会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新的税收政策颁布和实施时,应明确可能给会计带来的影响,并规定处理这种影响的程序和方法。其次,税务管理部分应加强与会计主管部分的沟通和联系,并就两者的协调发展进行互动和对话,综合协调。再次,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改革的关注,随时了解会计理念的变化更新动态,以便更好的进行税收改革。

四、结语

新会计准则下,财务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使得纳税成本、涉税风险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同时也为企业的逃税、漏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因此应在遵循体系与个体融合、效率与公平、国际趋同等原则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别,降低因差异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好的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张艳英.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的初探[J].辽宁师专学报,2012.

[2]蔡小龙.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协调[J].财会经济,2011.

第9篇

一、企业税收筹划及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在对企业财务管理视角下的税收筹划进行探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一个具体的了解。在一个经济体复杂且日益变化的经济现状来看,企业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所面临的情况更为严峻,企业管理者必须通过加强相应的管理来发展企业,在企业的管理中,财务管理是必须的,而税收筹划是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所以对于税收筹划的研究和怎么建立适合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管理者在例如整个员工和企业的目标考核上、生产决策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到,进行更为合适科学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来说能够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应的风险有着规避的效果,同时减轻税收给企业所带来的一些负担,使企业能够在发展中有着推动力而不是对于企业来说是阻碍的。当然在良好的税收筹划下,会使得整个企业更加的完善,同时走向更高的层级,发展更为壮大。对于企业整条线来说,税收筹划贯穿于整个生产运营的管理中,在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需要考虑到税收怎样的运作和提前的税收筹划又是怎样发挥着它的重要作用的。在企业不断扩大和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使整个产业更加壮大,所以拓宽其产业的范围,这样其资金的各方面流向变得更加的复杂,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资本存在的结构,财务管理就会更加的困难,同时作为税收筹划也显得更为重要。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是必须上交进行征收的,所以为了取得企业更好的利益,在财务管理中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能有效减少企业税收,换一种说法,为企业争取到更大的利益。企业管理者在经营企业时是会有风险的,各种不一样的投资方向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高风险对应高收益,低收益对应低风险。但是在处理税收这样一种特殊项目上,还是需要进行一些有效的运用的,例如有些税收是在之前收取,有些是在之后收取,对于不能进行税前处理的一些筹资来说,是会加大企业压力的,因为如果在后面加上利润再来计算税收的话,就会征收更多的资金,对于企业来说是件坏事,不利于其整体的财务资金池。所以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特别是对税收这块,一定要尽一切可以运用的方法,将税收筹划发挥最好的效果,争取更大的企业利益。

一般来说,在企业处理一些转让的方式上有多种选择,例如直接将资产进行相关的转让,有些是通过将股权转让出去的方法,在税收征收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资产的转让会产生像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类的税,这时有些企业为了使税收减少,会进行一些税收的规避,将资产转让换成对企业股权的转让,虽然手续可能麻烦,要求更加严格一些,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会节省很大一块税收。还有,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合理的对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进行整体的规划,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如果企业经营状况比较差,或者面临资金缺口,这时企业的管理者应该考虑进行一个资本化的支出方式,而相反的,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为了使企业在整体上更加有个坚实的基础,一般在这时最好选择用费用化的支出方式。关于这样一种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利于企业整体发展的一个方面。企业为了使自身更加壮大,一般会通过向社会进行筹集资金,有很多方式如资产类的、负债类的、权益类的等。一般来说,这也是企业可以合理避税的一方面,负债类的可以带有需要偿还负债等方面的压力,但是正是由于这一点,它显现了另一方面的优势,就是可以税前扣除,前面说了,通过提前的方式的话会使企业需要支付的税收相对少一些。相反的,权益性的投资就只能在税后才能扣除了,对于企业来说,其需要承担的税务就相应增多了,企业最后所能得到的资金就会减少。

二、企业财务管理下有效税收筹划的建议

1.分析企业所能承受的税收水平。企业在社会中存在和运行,就需要遵守社会的规则,那么在经济体中发展,就需要缴纳税收,平常我们所提及到的,例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都是需要交纳的税收,所以针对具体的企业来说,可能所收的税收有所差异,这是按照规定来办事的。那么,在具体的税收征收环境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不能说按照通俗的更好的办法,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来说,都有不一样的标准,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所以,要从实际出发,使其更好发展的第一步是准确定位分析企业所能承受的税收水平,例如有些能够通过进项税来进行相关抵消的,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需要缴纳的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所承受的税收压力就会减少。如果企业不能通过进项税来进行相关的减少进项税,那么很难减少税收的负担,对于企业来说,必须支付更多的税收,那么企业的利润就会减少,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不同的企业,它所存在的各种资本结构等都是有差别的,要从具体情况出发,对于能够使用的方法来减少税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有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

2.完善企业税务管理制度。制度就是规则,是我们必须去遵守的规章制度。要完善企业的税务管理制度,让企业的所有人按照制度去执行,而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这样的企业就会陷入混乱,当然从整个社会来说,会使社会经济体陷入混乱,因为已经没有任何制度可言了。企业的管理者应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样企业的财务管理者也应该遵守整个企业会计财务方面制定的制度。而税收是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很多企业的破产和披露中很多就存在做假账的情况,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有着严格的税务管理制度,给他一定的限制,如果跨越存在的底线,那么就会有惩罚,这个制度存在的意义也是宗旨。但是制度存在的最高价值,就是并不运用制度,大家都不会去触犯制度的底线,把他作为一个标准在进行各项企业的操作中,所以如果建立良好的税务管理制度,那么很多时候就会给予一个健康的企业环境,健康的社会经济体。

3.完善税收筹划的基础性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各项工作都是相互作用的,一环套一环的,企业的管理者有需要的工作安排,当然作为财务管理者应该对于整个企业的财务会计有个统筹的安排。定期制作会计报表,会计账簿等,要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现在的财务经营状况,同时将这样的财务信息反馈给负责的主管人员,通过对各项工作的落实,将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良好的运行。这其中,一直可以贯穿的税收筹划就可以进行运用,将税收筹划运用到各项财务会计中,就会发现可以节省一些运营的成本,所以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下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省很多税务负担,同时在财务管理下,能够正确运用税收,减少企业税收,提高企业收益。

4.拓宽财务管理视角下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方法。在社会经济复杂的今天,企业不仅仅可以单一的仅依靠自己的能力来对其财务管理和其之下的税收筹划进行策划,它可以通过其他可以运用到的方式和方法来拓宽税收筹划。在刚成立处于开发的时期,企业一般是通过成立相关的项目公司对税收进行筹划,但是到了收益阶段,公司有能力向社会吸取投资者,因为有些有资金的投资者需要投资能够获得收益的一些项目,这样正好达到双赢,这样吸取来的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在收益方面,大家都是可以共享的。为了使得企业仍能健康运行,同时具有良好的收益状况,一般还是由企业来进行经营,所以企业所持有的股份是最多的,保持整个企业还是在其主要的掌控之下,这样确保整个公司的权益。通过这样一种企业通过吸取投资者设立公司,同时将所设立的公司与企业的这种关系运用到可以转换公司的一些项目,进行合理的避税,通过这样一种资金的调配,就可以使得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收相应的减少,对于企业来说,其税务负担就会大大降低,这样企业所能得到的收益会更多,那么就会有更多的资金来扩大企业的发展。

第10篇

按照《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内容可知,电子商务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生命力,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一直都是良好增长态势。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电子商务在2015年交易数额超过20亿元,和2014年相比较,电子商务增长率超过30%,增长态势十分稳定。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式和常规商务之间存在一定差别,进而对原有税收征管体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正是由于税收征管体系存在漏洞,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情况十分严重。点阶段,电子商务所存在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发展建设过程中首先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企业和常规企业相比较,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并未电子商务企业制定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社会公众舆论内,并不存在电商征税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建设的媒介,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上面所产生的收入,都必须按照我国税收征管体系进行有关税款加纳。即便是这样,电子商务市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税收疑难情况。

二、电子商务税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遵循税收政策及税收职责指标标准,同时也是税收征管工作落实的主要思想。从现代经济学理论层面来说,笔者暂时将税收原则划分为两种类别,分别为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电子商务由于处于虚拟状态下开展,具有较强流动性,这就造成消费者在网上效益过程中基本上采取匿名方式。与此同时,生产者位置非常容易隐蔽,税务当局无法对电子商务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会出现大面积税收真空内容,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严重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传统计征体系和计征手段的不适应

其一,原有税收征收方式无法对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全面跟踪,了解电子商务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产品信息进行远程监控,并且采取传统登记方式在税务部门进行记录,后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税收征收难度较高,非常容易出现漏税或者是漏征情况。

其二,税款在征收过程中,需要有关凭证及账册进行核对。为了能够对纳税人收入及费用进行申报了解,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财务部门需要保留有关会计记录,进而方便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纳税人传统会计记录上,主要采取书面记录方式。但是,电子信息技术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在互联网大体背景之下,产品交付、订购等流程都可以借助网络开展,无纸化水平显著提升,交易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及销售凭证,全部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进行储存。电子凭证内容修改十分容易,同时并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交易内容及性质分辨难度显著提升。

2.利用网上银行与国际避税地逃税

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有效推动电子支付系统成熟,数字现金及网上银行在推出,跨国交易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大幅度降低,和我国所能够承受的成本水平基本相似,大部分商业银行逐渐开通了网上银行,并且网上银行设立在国际避税地。正常情况下,国际避税地主要表示地区为了能够吸引更多外来资本,引进最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外来企业并不需要缴纳部分税款,或者是缴纳税率减低,进而造成投资者并不需要承担有关税负。网上银行已经成为税收征收者获取税收主要途径。

3.利用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逃税

纳税人在交易信息隐藏过程中,可以采取授权或者是加密方式。加密技术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虽然有效提高了信息安全性能,但是同样也为税务工作人员了解交易信息造成了严重影响。税务机关需要在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情况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且采集纳税人交易信息内容,工作难度较高。在这种背景之下,原有征管及检查方法就陷入困境之中。

互联网在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电子商务所开展的交易活动可以突破时间及空间上的限制。原有贸易行业所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体系之下,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国内贸易发展和跨国贸易也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很多跨国贸易在落实过程中,甚至并不需要接受海关部门的专门检查,贸易开展灵活程度较高。主要原因是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特征,突破了传统贸易地域上的划分,同时也为躲避关税提供了一定机会。

三、参考国际电商税收政策,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上各个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如下:

欧盟: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非法竞争。

美国:各州基本都要缴消费税,网购时商家会直接?⑺敖鸺迫胂?费者应缴税款总额。2013年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美国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商跨区进行征税。

英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对电商和实体店铺一样征税。在澳大利亚网上购物之后,买家会收到电商发来的收据,收据中注明政府扣税的情况。

韩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网店和商场在缴税上标准是一致的,除了各种基本税,还要缴纳10%的增值税。

日本:已确定2015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10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新制度下,企业所在地无论在哪儿,只要购买商品者身处国内,将一律征税。一般的做法是消费税将被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面所取得的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行完善。我国电子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准则:

1.保证国家税收主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必须对我国税收主权进行维护。

2.税收公平公正。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必须采取和常规商务贸易相同的政策,严禁由于电子商务贸易具有虚拟特征,为电子商务制定特殊征税政策,做到一视同仁。让不同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压力和自身经济收入相平衡,降低纳税对纳税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在借助互联网优势情况下,加速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现代化发展,最大程度提升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效率,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并且对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成本进行考虑,保证税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

4.税收中性原则。原有贸易和电子商务之间在本质上面并不存在任何显著差别,所以在征税过程中,应该采取公平公正的态度,做到一视同仁。电子商务在征税过程中,并不需要制定全新税种完成征税任务,只需要对原有贸易税种内容进行修改,保证其与电子商务相适应,进而保证电子商务征税对市场发展及资源分配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财政收入原则。税务部门在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过程中,需要保证收入稳定并且合理,让税收和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相一致。电子商务在发展建设过程中,自动增加税收收入,并且以此作为基础条件,采取从轻征税方式。

6.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跨越国境,难征难管,因此,国际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另外,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冲击原有的国际税收原则,如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界定、所得性质的划分以及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等,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引发税收管辖权冲突,造成各国间因税收争议而引发的矛盾与摩擦日益明显与复杂化,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合理分配国际税收利益。

四、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设想

1.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其一,完善登记制度。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是互联网快速发展之下的产物,所以有关网络交易部门需要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门手续登记途径,税务机关为电子商务颁布数字身份证明之后,电子商务在运营过程中,全部交易流程都依托数字式身份证明开展。只有做到这样,税务部门才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信息进行了解,掌握税务征收有关资料,从网络对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进行掌控。电子商务企业要是同时进行实体店铺运营,可以按照一个纳税数字式身份合并缴纳税款。

其二,提高电子网上申报工作质量。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为税务部门提供劳务、服务等方面的电子申报,同时为税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保证电子申报内容真实性,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对相关账目内容进行审核。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高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对接,?κ?据传输格式、传输频率及传输控制多方面内容进行调整,构建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传输机制。在涉及到税收电子申报数据上面,需要对其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合理的时机,税务部门还可以通过控制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器的方式,获取税务连接及银行连接,进而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交易进行全面动态监控。

其三,推动银税工程落实,增加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税务机关需要与银行深入合作,为企业提供网上税关业务。电子商务企业全部资金周转,都需要经过网上税关业务审核,在这种情况之下,税务部门就可以通过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监控的方式,了解企业交易信息。税务部门需要定期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开展深入合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在税务工作内的作用,严禁出现税收流失情况。

其四,提高税务工作团队素质。税务机构在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增加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并且了解税收工作内容,能够完成税务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征税工作,提高自身技术人员数量。与此同时,税务机构应该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电子商务有关知识培训,提高税务团队素质,为电子商务征税工作提供高水准税务团队,保证征税工作顺利开展。

2.明确电子商务环境中新型纳税依据的法律地位

(1)确保统一的电子发票的使用。第一,承认电子发票等票据的法律地位。第二,统一电子发票的格式,明确电子发票的签发与认证。第三,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保电子发票在交易环节中的应用。

(2)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数字签名,一方面是网络交易安全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交易人身份信息的确认。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来证明电子纳税依据等材料的合法性,从而作为纳税的依据。

(3)对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作出统一的要求。譬如要求保留交易中一些关键环节的电子信息,如网页截图等,留下审计追踪线索。要求对发生的网上交易在网下正常记账,对电子发票、凭证、账簿和报表等定期打印保存。

五、总结

第11篇

新税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和收费纳入到收受征管的范围内,税收收入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快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也显得十分重要,但目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情况却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展开。文章将通过分析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这些问题的成因,基于这些问题和成因,提出强化和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策略,以期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正常顺利的开展。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现状;策略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不仅能够不断提高我国的国民经济,也可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要不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就必须发现和了解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只有针对这些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进度。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隐瞒实际经营收入,偷逃漏税现象经常发生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国家政策的形式和服务性政策性的收费等经营方式来获得收入。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往往只将部分收入上报上去,而对于政策性和服务性的经营收入进行隐瞒,实际所上报的财务与真实的情况严重不符,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将房屋租赁给一些餐饮企业,用所租出的租金用来替代业务招待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欠税现象严重,财务上报不积极在当前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总会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以资金短缺和经费紧张为借口,进行强制性的欠税,往往在这些行政单位中所欠的税款类型大都以房产税和经营税为主,行政事业单位的这一长期欠税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在我国的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中,对税收的财务资料上报往往也非常的不积极。在新税法制度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料报送有过明确的规定,所有需要上报财务资料必须在每月的十日进行及时的上报,但往往在实际的上报情况中,拖到月中和月末的行政事业单位非常的多。

(三)纳税意识不强,经常出现漏管漏征问题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的公共管理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也受到了一些特殊的待遇,这一现象导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非常薄弱,对税收征管工作视而不见,加大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依法收税的难度。同时,在收税征税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漏管漏征的现象。由于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发放方式,导致许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扣税的过程中,仅仅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内容放在工资表上,而在实际行政单位发放工资的过程中,还有大量的津贴、补贴等。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存在着漏洞,导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发放工资的过程中,将年终奖分为多次发放或分红利息的方式进行发放,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二、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税法宣传存在偏差且不完善在我国进行税法宣传的过程中,往往将税法宣传的重点放在对个体户和工商企业的宣传上,而忽略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宣传,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税收征管的不重视。近年来随着新税法的出现,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和收费纳入到收受征管的范围内,但在实际税法宣传的过程中,尽管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但税法宣传的内容依然没有将纳税的具体细节、纳税的税种和内容以及纳税流程和方法等进行深入具体的宣传,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一些工商企业和纳税人依旧对国家税法十分迷茫。

(二)代扣代缴制度存在问题代扣代缴制度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工资表是实现代扣代缴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受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和纳税人上报信息不实的影响,导致工资表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的财务数据不相符合,税收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表进行监督和核查工作的难度也非常大,导致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时,经常会出现漏管漏收的现象,很多的行政事业单位也开始钻这一制度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

(三)执法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往往由于同属于政府的管理部门,所以彼此的领导与领导、部门与部门之间都有着很多的联系与往来,因此在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导致税收的执法力度不严,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偷税、漏税和欠税现象,只是采取了罚款或要求补交的措施,导致执法的力度并没有较强的刚性。同时,在一些地方性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税法制度不完善的影响,导致地方性税务征收的执法力度也不够严格。

三、强化和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策略

(一)加大对新税法内容和纳税方法的宣传,不断提高纳税意识今后在进行税法宣传的过程,不仅要加强对个体户和工商企业宣传力度,还要有针对性的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法宣传。要将新税法的纳税细节,纳税的税种和内容以及纳税流程和方法等进行深入具体的宣传,同时也要将与新税法有关的新型税收政策及时的传送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税收的文件进行深入的学习,并进行财务知识的培训,让工作人员了解新税法中对纳税申报内容的具体规定和纳税的基本流程,不断地提高其纳税的意识。

(二)不断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实行发票管理完善税务管理制度,首先,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依照新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与登记,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一旦涉及到经营性收入和营业税收费的内容时,必须督促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务管理和税务登记;其次,要建立起纳税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和登记进行管理,以更好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情况;也要实行发票管理的方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发票进行收费或支付,所使用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通过这些发票进行税务的控制。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对这些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检查,保证发票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征收的力度税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与调查,经常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账簿、申报内容、出租房产数量和报表等信息进行核实与监督,对于积极申报且申报内容真实的行政单位给予奖励和表扬,那些不积极申报的行政单位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依照新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税款。同时,要督促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经营性收费和服务性收入后进行发票结算入账,进行依法纳税。

(四)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加大偷、逃税的查处力度只有将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源情况调查清楚,才能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款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深入的考量,判断其是否有偷税漏税现象的产生。因此,在今后的税务管理过程中,要不断的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税源的管理,对税务进行合理的评估与分析,同时也要结合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代扣代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减少漏管漏收的现象,不断的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四、结语

在当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征收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着隐瞒实际经营收入,偷逃漏税现象,财务上报不积极,纳税意识不强和漏管漏征的问题。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征收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要不断地加大对新税法内容和纳税方法的宣传,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实行发票管理,加强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征收的力度以及对税源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企业单位税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我国的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1]方如婷.浅谈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2(16).

[2]罗帅.我国企业税收负担水平实证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第12篇

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尚在探索的道路上,既没有较成熟和全面的理论可以参考,也没有非常合理的方案可供使用。制定合适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可以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本文针对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种种影响,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发现其中存在的相应问题,提出详细的可行性方法,对改善电子商务税法理论和构建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税收的影响

11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

税收管辖权的实质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的主权。根据目前规定,公司其全部或者部分经营场所为常设机构,具体包含有分支机构、销售部和常设机构之类。“常设机构”的征税依据就是以纳税人与来源国之间的实际联系来确定的。但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模糊了实体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特性,如果遵守这个准则,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不同区域贸易活动,物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所以无须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税款,收入来源国就不能对非居民行使征税权。实体交易中,交易当事人都要出现,自电子商务出现后,可以在网上交易,经济活动和特定地点的联系逐步被弱化。“常设机构”这个观点受到挑战,按来源地征税还是按居民身份来征税这个问题,已陷入困境。目前,全球的国家大都主张保留“常设机构”原则,然后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进行必要修改,让它们适用于网络时代的税收征管。

12国际避税现象加重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多个国家的税法、国家之间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应在全球总纳税数额的行为,是避税活动全球化的延伸、扩展。利用电子化物品贸易性质难以分辨清楚的特征,纳税人就可以国家间不同类别所得税率规定的区别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图书、光盘等多类有形物品、电脑软件之类的无形物品和五花八门的咨询服务等,经过科学技术处理都能上传到因特网上。实际中,大部分税收协定允许来源国以较低的税率对以上项目征税,并且适用不同的税率。所以跨国纳税人对所获取的收入,依照最低税率申报,就可轻松降低税负。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使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式不复存在,税收部门不好把握全球性企业的运作状况,从而导致国际之间避税。

13对税收的国际协调提出更高要求

飞速发展的全球化电子商务和税收法规的相对滞后,导致了各种各样的国际“电子”避税。销售收入的隐匿性,信息互换、法律管理的滞后使有的国家税收受损,而另外的国家得益,导致国与国之间收入不公平和转嫁,从而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矛盾。一般来说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在利益格局重塑过程中控制着主动权,而发展中国家受到技术、人力、财力的限制,只能处于劣势。因此,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大力推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吸引外资和外国消费者,这样一来经济就得到发展。同时也导致恶性跨区域、跨国的“税收竞争”,从而加重了国家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个问题,有效的措施是,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因此,全球应在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加强协作。

2电子商务发展中税收征管存在困难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方式实施困难

传统交易方式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很大一部分是经过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完成的。对消费者而言,人有相对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的营业地点,并且其税收征收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高,所以税款缴纳顺利。而电子商务模式下,减少了传统贸易供应链上的这个步骤,可以直接向消费者配送而减少零售商、商、批发商等中介,使建立在中介机构基础上的“代扣代缴”税款机制受到损害,最终导致税务机关在传统方式下对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被削弱,税收征管变得更加复杂,并且也会增加征税成本,税务机关的效率相对偏低,同时也可能导致税款征收减少。

2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无力

在传统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人欠税时采取特定的方式控制其财产。但在电子商务下却存在较大的困难,比如:银行账户开在国外的纳税人在网上出售自行开发的软件,需求者可以通过电脑下载购买这些软件。如果纳税人欠税,税收部门没有可以实施控制的实质性财产,也没有办法控制纳税人的电子信息,只能通过国家之间税收合作来实现冻结欠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或划拨税款。这种情况下,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变得无力。

3税务稽查查账工作存在困难

税收部门要进行有效的稽查工作,就应该掌握纳税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准确的涉税信息和确实可靠的证据,作为税收稽查部门判别纳税人申报纳税数据的依据。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要求纳税人要真实记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存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方便企业内部自查、税收部门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由于电子商务环境的特殊性,包括原始凭证等的会计信息一般都是无纸化的,各种账簿、凭证、报表都依照电子凭证的方式传送,因此便于修改、删除,其可靠性大大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流向难以监控,这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收集到纳税人真实的交易信息,使得税务稽查工作缺少最直接最基本的资料,加大了税务稽查查账工作的难度。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存在网上的店与实际的厂分离,没有具体的库房,对于库存商品也难以确定,增加税务部门稽查工作的难度。

3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税收问题的相关对策

1加强国际及区域间电子商务反避税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日益突出,冲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在现行的征管模式下,税务部门是很难取得真实交易信息。仅靠一个国家税务当局的力量很难掌控跨国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因此,为了避免跨国交易带来的税款流失,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我国的税务机关应和各国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加强与国外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加强税收管理,协调电子商务在每个区域的合作。

2完善电子商务税源控管方法

首先,完善电子支付管理。电子商务中收付款大部分是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是货到付款,从税收的长期目标看,电子支付管理方和代收货款的快递公司可以被认定为电子商务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从资金流的源头控制税款流失。其次,加强对物流公司的监督引导。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物流公司的快递业务来监督管理电子商务企业的销售情况。最后,尽力展开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调研性稽查。对不同的典型实例进行分析,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运转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实时综合管理经验,巩固相互之间的沟通,有目的地创造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源管理模式,并让其走向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