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31: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物安全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国际法
21世纪是一个以科学技术为主导的时代,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发展影响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并逐渐发展成为强大的现代生物技术产业。但同时也产生了了很多人类至今为止难以攻克的后遗症,尤其是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以及道德问题上的潜在危害,都引起了全人类社会的广泛忧患意识。
一 当代生物安全国际立法的基本制度
(一)风险抵御制度
这里的风险抵御制度简单说来就是事前防御,对可能影响生物安全的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和预测。欧盟对"预防原则"的贯彻是非常彻底的,欧盟等国家对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安全管理的逻辑起点是"潜在危险性"。 也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审批程序和技术指南,并实行严格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发点应当是生物安全风险的可能性,主要是通过标识制度实现的,即对于可能对生物安全有损害的行为及产品等应该注明,让公众了解到此信息。
(三)惠益分享制度
从本质来说,惠益分享来说就是发达国家在生物安全制度上对发张中国家的技术支持。具体应该体现为在研究过程中各个国家应该秉承合作的态度,使有关国家参与其中,以使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提高生物技术的研发能力;对于研究成果应当基于生物安全国际法所确立的准则公平分享,而不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国家独占;同时还应包括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的共享。
(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生物安全问题高度的技术性决定了其与知识产权的密切联系。从保护手段来看,生物安全国际法一方面是"限制法",即对生物安全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确保国际社会和各国的生物安全不受威胁和损害;另一方面又应该是"权利保护法",即在保护生物安全的同时,也应该保护生物安全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
(五)严格贸易制度
对于国际法上的贸易规制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使贸易活动的结果符合生物安全保护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在贸易活动的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严格控制利用生物技术而产生的一系列贸易活动,以达到保护生物安全的目的。因此,贸易规制制度的核心在于"抑制"。
(六)损害赔偿制度
简单来说,这里的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生物安全风险而产生的有形和无形损害,以及现有的和将来的损害而进行赔偿的一整套措施。
国际法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应当协调意志,其效力体现为国家受其约束并且在国家违背国际环境义务的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保证生物安全国际法得以顺利实施的最终保障。
二、当代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不足
国际法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国际法主体在其的平等条件下,使得国际法在制定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妥协的痕迹,因此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在生物安全国际法基本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安全制度多样化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利益不同,对转基因产品的态度和管理方式也就不一样,有的国家对这些转基因食品管理相对宽松,如美国;而有的国家则对转基因食品管理上则要严格、复杂的多,如欧盟。这就导致各个国家在对生物安全立法方面采取不同的态度和立场,必然导致生物安全的国际立法停滞不前。
2,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的匮乏
由于生物技术的科学性,使得生物技术研究和法律制度研究难以统一起来,难免造成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滞后。目前对生物安全领域基本制度的研究大多反映在转基因工程安全方面,国际立法上局限于对生物技术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对外来物种的入侵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国际法进行管理。
从现有资料来看,信息交流制度并未引起目前学界足够的重视,而对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则更不充分。究其原因,则是国际法上各个国家的平等性,在利益的驱逐下,使得很多生物安全法律制度难以得到充分的实施。
3,行动滞后,实施不到位
由于发展中国家生物资源相对丰富,而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为了达到双赢的结果,双方就有必要取长补短、相互合作,而财政援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援助是实现生物安全国际法目标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因此也是有关国际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发达国家对资金支持大多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同时有些国家也开始采取相应的实际行动。但是,与充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相比,发达国家的承诺和行动仍然是很不充分的。
三 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展生物安全国际法,应当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无害利用原则以及谨慎发展原则,这是一个总框架,遵循了不同的价值选择我们应该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完善系统的、全面的的生物安全国际法。具体措施如下:
(一)国家干预的法律规范形式
在国家平等条件下的国际法,由于各国都以自身利益为基础,要想实现
生物安全国际法在全世界范围内统一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只能在基本制度范围内对生物安全进行框架性的规定,要想落实生物安全国际法,还得依靠国内法来保障实施。生物安全的实现不可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产生,反而是市场经济的漏洞,因此现代生物技术的安全理念需要在国家适当干预的条件下得以实现。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生物安全是全人类社会共同的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生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比发展中国家而言都更具优势,因此在生物安全责任方面,应当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的义务。在生物技术方面的携手合作,国际法律责任上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正是符合国际潮流的大趋势。
(三)构建完整的生物安全立法研究体系
完整的立法研究体系是应当集基础理论研究、基本原则探讨和基本制度构建为一体的,我们应当以生物风险的阶段性为标准,将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分为生物风险预防制度、生物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生物安全法律权利及其救济制度三个方面。在生物安全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紧密结合生物技术的技术性,从源头上解决生物安全问题。
四 结语
随着我国对现代生物技术安全领域监督管理的重视和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法必然要进一步走向体系化,并且体系结构也会日趋科学、合理,有关的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也会更加完善,建设"人与自热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各个国家的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推动,通过条约加以限制,通过国际法律责任加以惩处,这样才能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完善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
参 考 文 献:
[1] 于文轩,生物安全立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6
[2] 张鑫,生物安全法制研究[D].山东大学,2007
[3] 王小军,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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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蔡守秋,论生物安全法[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6] 张辉,生物安全的立法分析[D].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2007
[7] 李宇晗,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问题研究[D] .东北林业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7
[8] 王子灿,论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J].法学评论,2006:2
卫生检验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许可、日常性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标准制修订、卫生科学研究等工作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也起到不可或缺的基础作用。
1卫生检验的基本概念
1.1概念
卫生检验是应用现代医学理论和科学技术手段,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监测环境、食品、作业场所的卫生状况和污染危害。是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污染、中毒、疫情等进行技术鉴定,为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防治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1.2内容
卫生检验的工作内容还包括,进行健康相关产品的功能试验、毒理试验、功效成份检测、农药及毒物成份分析、营养成份分析、病毒学检验、免疫实验等。按照专业分,卫生检验的范畴包括以下内容:
1.2.1水质卫生检验。包括水的感官性状检验,水的一般化学性状检验,水质污染指标检验,水质毒理学指标检验,饮水消毒检验,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产品检验等。
1.2.2食品卫生(安全)检验。包括食品的一般成分分析,食品中微量元素测定,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食品中有害物质测定,餐具消毒效果测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检验,保健食品功能性实验,新资源食品的毒理学实验等。
1.2.3劳动卫生检验。包括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生产环境空气中粉尘的测定,生物样品中有毒物质的检验等。
1.2.4化学品卫生检验。包括化妆品理化指标检验,化妆品微生物学指标检验,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及功能性实验等。
1.2.5公共场所卫生检验。包括公共场所(含学校、幼儿园)微小气候检测,茶具、被服、卫生洁具消毒检测,一次性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等。
1.2.6消毒杀虫卫生检验。包括消毒杀虫药品、器械效果检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和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医院消毒效果检验,医学昆虫检验等。
1.2.7生物学材料检验。包括病原微生物的分离与鉴定,抗原、抗体的检测等。
2卫生行政许可与卫生检验
2.1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等实施许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实施行政许可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2检验、检测报告的结果是是否发放卫生许可的重要依据之一许可前要对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对公共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测、消毒产品进行检测、对餐具饮具进行检验是发放许可的必要条件。
3日常性卫生监督与卫生检验
3.1卫生检验是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消毒产品、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类食品”,都需要实验室的检验后,认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3.2实验室卫生检验是日常性卫生监督重要手段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健康相关产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新资源食品等进行日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通过实验室卫生检验、用检验数据提供佐证,判定是否合格。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卫生检验
传染病疫情爆发、虫媒及共患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生活饮用水污染中毒事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化学品泄露突发事件、核与放射污染突发事件、化学生物恐怖事件、重大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在应急响应后,都需要且离不开实验室的卫生检验。
5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与卫生检验
5.1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中离不开食品检验。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几十年来承担着全国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6项职能中,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外,其他5项工作都是以食品检验为重要技术支撑才能开展的。另外,在食品许可、日常性食品卫生监督中,都需要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5.2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需要实验室监测支持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进行检验。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需要实验室定性、定量监测;微生物性的食物中毒事故需要实验室培养等监测;霉菌性食物中毒事故需要实验室培养等监测;物理性食物中毒事故也需要实验室验证。
5.3现场快速检测对食物中毒事故迅速定性有重大作用有些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需要现场快速检验定性,尽快得出结果,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在“快速检验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中叙述)。
6卫生标准制定与卫生检验
6.1制定、修订卫生标准工作,实验室产生的大量•198•中国卫生监督杂志数据是最重要的依据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卫生标准需要制修订,现有20个卫生标准委员会,对各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照审查规定的要求,都严格审查实验室数据的可靠性。卫生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必须有实验室数据的支撑。
6.2食品安全标准的需要整合、修订原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行业及需要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都必须在实验室大批量监测、检测后,根据统计数据的结果,开展整合、制修订,最终产生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每个方面都需要实验室数据的支持才能完成制修订。#p#分页标题#e#
6.3过敏营养学调查,需要实验室检验数据大样本数据在几万以上。
7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卫生检验
7.1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7.2评估风险的方法需要实验室检验风险评估的方法有分级运用、流行病学、食品溯源、定性、定量、化学性危害的风险评估、生物性危害的风险评估、毒理学指导、敏感度分析、验证、食品链中建立“目标”作为法规标准等。这些方法都需要系统、完善的食品检验结果支持[1]。流行病学的应用,除食品检验以外的还需要临床医学实验室支持。
8快速检验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
8.1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是指服务于卫生监督工作,运用仪器和技术手段,便于监督人员操作并快速获得定性或定量的结果以达到快速筛查、检测目的的一种监督形式。
8.1.1实验室快速检测。在实验室条件下利用所能利用的所有的实验室设备和方法进行的快速检测。
8.1.2现场快速检测。在非实验室检测条件下,在短时间内出具检测结果可称之为现场快速检测。
8.2快速检测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应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相关利益方,如消费者、员工、社会与环境的社会责任。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但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触动了我们敏感的神经,我们的食品安全状况正在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提高食品安全度,加强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尽最大可能地将食品安全问题消灭于未然,已经成为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产生或者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涉及诸多因素,不是简单的哪个方面形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混乱。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见利忘义,偷工减料,掺假,滥用添加剂,过量使用增白剂、防腐剂、色素,甚至用工业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基本上属于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根本没有什么管理,不具备生产的工艺、设备和条件;相当数量的食品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原材料进厂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把关;企业无证生产,生产人员素质低,没有培训,更没有考核,难以保证产品质量。
(二)食品污染严重。食品污染可以分成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目前最严重的可能是化学性污染。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许多粮食、蔬菜、果品和肉类,都要经过长途运输或储存,或者经过多次加工,才送到人们面前。在这些食品的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中,常常投放各种添加剂,其中不少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如在农田、果园中大量使用化学农药,这些污染物还可以随着雨水进入水体,然后进入鱼虾体内;有些农民在马路上晾晒粮食,容易使粮食沾染沥青中的挥发物,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三)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多数来自化工、生物等生产技术领域,以此生产出来的食品对人体到底有什么影响,需要很长的认识过程。
(四)食品标识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流通领域存在违规经营问题。个别经营户见利忘义,为一些劣质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如用虚夸的方法展示食品本身不具有的功能和成分。一些商家特别是保健食品经营户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使消费者叫苦不迭。
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对实际问题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部分法规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加之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目前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体系由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多部,如《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三)食品安全标准化有待统一。总体上讲,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各标准相互配合,基本满足安全控制与管理的目标要求,且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1S0)的国际标准体系基本协调一致,但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有地方标准及农业、商业、轻工、环境、卫生等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指标不配套、相互矛盾、不便执行的情况;二是农药及兽药残留量标准体系不健全,且相关检测方法少;三是缺少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标准;四是标准总量少,覆盖范围不全,有的一品多标,有的无标;五是技术指标水平高低不一,采用国际标准比例低。最关键的是执行标准差距较大,有大量食品无标生产、无标上市、无标流通,在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市场尤为明显。
(四)行政行为干预法律的执行。由于受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公正性。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五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出台等,但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
(五)地方立法欠完善。随着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曝光,加工制成品的卫生质量更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在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小摊贩、小作坊加工的熟食品和小门市店出售的制成品,其卫生和质量存在的问题较多。近年来食品中毒多发生在农村,而且以家庭内引起的食物中毒居多。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由于农村卫生条件差,农民缺乏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而且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缺乏卫生安全意识,尤其是家禽、家畜宰杀前不检疫,宰杀后加工、操作、贮存不当,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其次,农村市场监管薄弱,而劣质食品也正在将监管力量和安全意识薄弱的农村变为销售场所。农村食品生产部分是前店后厂,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市场是自发形成的,消费者依据消费习惯就近购买,再加上农村地域辽阔,形成局部监管盲点,因此农村的食品卫生形势严峻,问题严重。但目前许多地方并没有制定农村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现有的卫生执法队伍和力量又难以覆盖到地域辽阔的广大农村,执法监督体系也不完善,因此农村食品完全统一监管存在诸多困难。
三、力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一)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即把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经营规模和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依法制定强制执行标准,健全自律制度,明确落实法定义务要求等。二是探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强制推行所有上市食品申报备案制度,为食品印一张“身份证”,对上市食品设制编码,一旦食品出现问题,追根究源。三是探索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开发建设食品监管信息化专用系统,加强各部门之间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建立食品安全公众信息网络,及时食品警示信息,让社会民众、消费者及时了解上市食品信息。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该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并且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一是确保消费者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二是,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消费者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标准,使消费者愿意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要加大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减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方面,借助新闻媒介,使食品安全宣传“无限化”。同时采取专家访谈、法律咨询、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网络。以食品监管部门为主体,建立统一调度、疏导结合、密切协作、管理有序的行政监管网;依托乡、村、街道社区组织,建立联动监督网络;依托消费维权组织,建立以消费调查评议、投诉举报、信息警示为手段的维权监督网络;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食品行业自律监督网络。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综上,只有在《食品安全法》的主导下,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增强社会监管,才能推动食品生产企业真正承担起应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检测 关键技术
近年来,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守好食品安全红线”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要用科学技术作为保障,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与分析关键技术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国内外研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定义,包括两个关键点:首先是入口食品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其次不能对人体产生急性或慢性致病影响。这就要求食品在生产、储运、消费等各个环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在媒体报头,并呈现出涉及范围愈广、危害程度愈深、原因多样等问题,不但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也给社会安定带来不小隐患。
我国2009年重新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但很多内容和标准仍然不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我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污染严重,滥用化肥、添加剂等问题突出;我国食品仓储、销售等环节经营不规范,缺少专用的冷鲜设施,制销假冒伪劣食品;食品精深加工和流转环节不断增多,食品安全鉴定和安全监管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究其根本,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缺失,相关食品安全检测和分析技术体系不够完善。
2 食品安全检测和分析技术
目前,食品安全检测和分析主要应用技术分析作为手段,广泛应用的技术有基因食品检测法、色谱-质谱法等。
2.1 基因食品检测法
将转基因生物作为直接食用的食品,或作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被称为转基因食品。转基因生物具有高产、抗害等特点,在食品生产领域已有很多应用,譬如我国食用油中很大比例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而成。然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国内外的实验室不断研究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技术。目前该技术主要有两大类,分别是基于核酸的检测方法和基于蛋白质的检测方法,前者主要包括聚合酶链式反应法和基因芯片技术,后者主要包括酶联免疫分析法、蛋白质芯片和蛋白质组分析。
2.2 色谱-质谱法
色谱-质谱法主要包括气象色谱、液相色谱和质谱三种分析方法。色谱技术应用最早,在对化合物分离上具有一定优势,但气象色谱对分析物有一定的特性要求,限制了其检测应用范围,液相色谱对分析物的适用性相对较广。质谱分析法广泛应用于微量成分的检测中,具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将液相色谱和质谱技术联合应用,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验效果,同时兼具检测速度快、适用范围广的特点,适用于实验室快速分析。色谱-质谱法已经在苏丹红、三聚氰胺等非法食品添加剂检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3 酶联免疫分析法
免疫分析法是将抗体与相对应抗原发生反应这一特性,检测食物中抗体含量的技术,主要包括:免疫酶法、荧光法、放射标定法等。其中免疫酶法是将酶作为标记物和催化剂,有效避免了放射性元素的使用,既可进行定性分析,也可进行定量分析,广泛应用于农药残留、致病菌检测等方面。基于免疫分析法的试纸和试剂检测灵密度高、便捷易推广,适用于现场快速检测和大批量检测,被誉为最具发展潜力的快速检测技术。
2.4 光谱分析法
光谱分析法可以在不接触检测物的情况下,通过向检测物发射光谱,使用光谱仪分析检测物对特定光谱的物理反应特性,来鉴定有害物是否存在。这种方法具有不接触检测物、检测速度快、便于信息化等特点,十分适用于在食品在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线上检测。该方法选用不同的光谱来检测食品中相应的有害物,在食品表面的农药、微生物残留检测上十分有用。其局限性是只能进行定性检测,不能进行定量检测。
2.5 生物传感器法和生物芯片
生物传感器法通过生物传感器对生物活性单元敏感的特性,将传感器接触生物质浓度作为检测对象,需要一整套的传感、电传、信号转化设备。生物传感器法与免疫分析法结合,通过检测抗体和抗原反应后的生成物,进一步提高了检测的适用范围,发展前景比较好。近年来,生物芯片法发展也比较迅速,它通过将生物芯片与食品中的目标分子进行结合,用精密仪器检测生成物,也有一定的应用前景,目前常见的生物芯片包括基因芯片、蛋白芯片和微流控芯片三类。
综上所述,不同的食品检测和分析技术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基因食品检测法主要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实验室分析;色谱-质谱法和酶联免疫分析法分别应用于食品的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光谱分析法主要应用于食品加工过程检测;生物传感器法和生物芯片是新兴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是前几种技术的补充。
3 食品安全检测问题的经验借鉴和建议
3.1 国外食品安全检测的经验
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检测和分析技术发展比较成熟,一些经验可以被我国借鉴。发达国家为推进食品安全检测和分析技术制定了完善的法律,配套细致的法规,建立了严格的检验标准。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与分析技术体系,以实验室灵敏检测技术为骨干,以快速检测技术为支撑。积极推行试验成熟的新技术新技术,应用了基于物联网的食品溯源技术,有效遏制制劣、制假活动的发生。
3.2 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的建议
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新形势,着力我国食品安全检测和分析发展水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1)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继续推进《食品安全法》的完善,并配套制定细则和检验标准,使技术发展有法可依;(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建设,创新适应新形势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责任落实;(3)提高食品检测和分析能力,推进关键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构建现场快速检测与实验室灵敏检测相结合的技术体系。
4 结语
“人民群众无小事,食品安全无小事”,我国应以加快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和分析技术体系为抓手,满足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迫切需求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安定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质量 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形式。各个部门相互配合。而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食品卫生法》、《 产品质量法》等近20部法律,有 《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等近150 部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起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
2009 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实施法规和规章遵循的原则是食品安全原则,而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的其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中遵循的原则是仅仅注重食品卫生或者是片面的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的。因此,形成了我国现行两套相互交叉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检测、监测等保障体系。①两部法律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标识、市场抽查及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
(二)专家治理模式独立性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表明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引入了专家治理系统,吸纳了专家参与技术问题的研究及相关制度的程序环节,但行政主导的特征依然明显。②法律明文规定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食品安全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国务院有部门代表组成,这就使得整个评估或者评审都掌握在行政部门的手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诸多细节仍是掌握在有部门利益的行政机关手中,对于专家意见到底是决定性意见还是参考意见都没有明确规定,其本身具有不合理之处。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安全的定义,扩充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应当要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并没有反映食品安全的全部内涵。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意识到了食品安全中的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而对于生物安全和可持续性安全的认识不深刻。食品安全既包括物有所值,也包括应具有的营养成分。食品安全不仅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而且应当不存在任何掺假掺杂或非法添加任何添加剂,即使这些掺假掺杂物品与添加剂对人体健康没有任何危害,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允许添加,都属于非法的。
(二)增强专家治理系统的独立性。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在一定时间食品安全工作的推进依靠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建立了专家治理系统,希望专家治理系统改变这个恶性循环,建立风险的预防规制体制,但这个专家治理系统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受行政主体主导,缺少独立性。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特点,至少要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保证专家治理系统的的政治独立性,这要求该系统除去行政化色彩。(2)法律要赋予专家治理系统食品安全规制过程中的跨机构的管辖权,能够及时跟据风险评估和标准评审情况及时调整资源配置的情况。(3)增加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时公布专家治理系统的工作进程和结果,保证透明化。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
目前我国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责不清,食品召回法规体系不完善, 导致对缺陷食品管理的低效与无序。目前的食品召回实际上只停留在工商局和销售者或生产者之间关于禁止销售某种食品的浅表层面, 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首先,应该加强对企业食品召回方面的宣传, 使他们认识到如果食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舆论或消费者发现,企业丧失主动召回机会, 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对被企业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尤其对食品召回后的出路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厂家 “回炉”后再次流入市场, 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它无害化处理。 同时, 建立健全与食品召回制度密切相关的各项机制, 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食品安全信用机制及食品安全信息机制等。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2010专业)
注释:
①徐景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探索研究.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9 年版,第136 页.
②张芳.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修正.东方法学.2009年第 2期.
参考文献:
[1]曹斐.市场安全与法律规制.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在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对于农产品的优质和丰产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随着农药的使用范围和总量的不断扩大,大量有毒物质进入土壤、水体、大气及生物体内,造成一系列诸如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大大超标和各种疾病增多等等的农药公害问题。本文针对江西省各类作物土壤中农药残留现状,提出了一系列预防、修复和治理对策。
1江西省各类土壤农药残留现状
1.1水稻田土壤
水稻田的农药以杀虫剂和杀菌剂为主。江西省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达193.33万hm2,双季稻占水稻种植总面积89%,比例全国居首。有记录的全省水稻田农药使用量达5725万kg/年,无记录的将近100万kg,年。其中,HCH(六六六)和DDT的用量占了89%,稻米和土壤中均有较多残留,甚至稻米中残留高于土壤。
1.2果园土壤
果园中常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例如草甘膦、百草枯、乐果、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等。截止2014年,江西省实际果园面积达到33.33万hm2以上,每年农药使用量达到2000万kg以上,这些农药或直接用于土壤,或随着雨水进入土壤,便成为重要的污染源。
1.3菜园土壤
自从食品安全事件屡屡曝光以后,江西省大力发展安全绿色无公害蔬菜栽培,保证百姓餐桌的安全放心。为了避免在蔬菜生长期间喷药,栽前对土壤消毒必须彻底,做到无菌无虫,完全清洁。虽然在保护地蔬菜上可以用到高温闷棚,但露天蔬菜栽培必须要进行农药消毒以消灭前茬的虫卵和细菌,这就导致蔬菜栽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土壤的农药污染。
2治理对策
2.1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任何改良土壤的环保措施,都需要政策和组织的带动。如果土壤的集约化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则政令下达之后,所有的措施可以同时到位,提高了土壤农药残留治理的实施效率。另外,土地和生产的集约经营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控制能力,影响到国家有关农产品安全管理政策,如农产品标志管理、农产品安全的追溯和承诺制度的实施效率。
2.2完善土壤农药残留标准,建立健全法律和制度
2.2.1加强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研究和推广,充分发挥技术的支撑作用。土壤农药残留量检测是微量或超微量分析,必须采用高灵敏度的检测器才能实现。尤其是近几年来,高效农药品种不断出现,在农产品和环境中的残留量很低,对检测技术要求不断提高。国际上农药残留检测技术主要有:气相色谱法(GC),液相色谱法(LC),薄层色谱法(TLC),超临界流体色谱(SFC),毛细管电泳(CE),生物监测技术,红外光谱法(IR)。江西省相关环保部门应提高土壤农药残留检测水平,以便于更好地监测土壤农药残留现状,制定不同类型、不同用途土壤的农药残留标准,为控制农药使用决策提供数据参考。
2.2.2健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立足中国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相结合,认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独立司法相结合。以行政执法为基础,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中心,设计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坚持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融合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和程序法内容的复合型体系。适当加重农产品安全导致事故的处罚力度,逐步完善农产品的质量监督体系。
2.2.3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监控体系。研制或引用国内外最新农药残留检测技术,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率,加大投入,切实加强蔬菜、水果、五谷杂粮等农药残留检测站的建设和升级换代工作,加大蔬菜批发市场农残检测站的建设力度和各学校、企业饭堂等集体农产品供应场所的农残检测室的建设力度,以达到关口前移,堵住源头的目的。
2.2.4完善蔬菜质量安全定点跟踪和追溯制度。完善系统的监测与评价背景资料是科学制定蔬菜安全管理法规、标准的前提,也是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分析(HACCP)等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的前提。为此,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蔬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水平、污染因子、污染源及其变化趋势的调研,摸清蔬菜中的农药残留以及生物毒素等的污染状况,对健康危害大而贸易中又十分敏感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应设立定点检测,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等。
2.3修复已被污染的土壤
2.3.1利用土壤和根际微生物降解。土壤微生物是生物降解土壤污染的主体,农药的微生物降解是能够彻底消除农药土壤污染的主要途径。每lg根际土中约含1×109个细菌,l×107个放线菌,l×106个真菌,l×103个原生动物及1×103个藻类。这些微生物分泌的胞外酶有效参与土壤中有毒物的降解,使根际生物系统成为土壤环境中最具活力的子系统。在生产栽培管理中,可以采用免耕法使土壤自动降解,或者施用菌肥改善土壤物理性状。
2.3.2农药污染土壤的化学修复。化学修复技术主要是通过化学添加剂清除和降低土壤中的污染物的方法。针对土壤中污染物的特点,选用合适的化学清除剂和合适的方法,利用化学清除剂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土壤对污染物、化学清除剂的吸附作用等,清除污染物或降低污染物的浓度至安全标准范围,且所施化学药剂不对土壤环境系统造成二次污染。
2.3.3物理——化学修复法。土壤真空吸引法(SVE)是一种重要的物理——化学修复方法。它是利用真空泵产生负压,驱使空气流过受农药污染的不饱和土壤孔隙而解吸并夹带有机成分流向抽取井,并最终于地上处理,对于受挥发性有机农药污染的土壤的净化来说,SVE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2.3.4使用土壤农残降解剂。土壤农残降解剂可有效清除土壤中残留的可溶性盐类等工业污染物,达到修复清洁土壤,消除有机毒物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2.4采用绿色植保、农药减量技术
近年来,江西省为贯彻“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省植保植检局在靖安县香田镇黄龙村组织建立绿色植保农药减量示范村。集成示范“三生三诱”等非化学防治技术和科学用药技术等绿色植保技术。据统计,已在示范村共安装了30盏太阳能杀虫灯和500个干式诱捕器,全村农药用量减少30%,不仅有效控制了二化螟、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害虫,而且大大降低了农药用量和污染,深受农民朋友欢迎。
2.5增加媒体舆论的透明度,加大宣传力度
各电视台可以开设无公害蔬菜、水果、大米的知识讲堂,不仅让消费者学会辨别“有毒”大米和果蔬的方法,而且对蔬菜生产者进行有关农药安全、科学种植和先进技术的培训,使“农药安全、土壤安全、食品安全”这一概念深入人心,并贯穿于整个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生产者能够在高新技术的带动下科学高效地进行生产。同时,通过反面曝光,鞭笞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通过产品推荐,提高无公害蔬菜的知名度,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用市场需求带动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2.6其他农艺措施
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合理安全使用农药,采取避毒措施;掌握科学的施药技术,注意安全间隔期;使用客土,翻压绿肥,增加土壤容量和提高土壤降解能力;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沙掺粘改良沙性土壤,增加土壤对有害物质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
【关键词】 食品卫生;监督;检测
食品卫生学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现代食品工业和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而得到不断的发展,高分子物质在食品工业中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对塑料、涂料、橡胶的食品卫生要求:远红外线和微波加热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促进了加热工艺在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方面的探讨;农药和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种类的迅速增加,也加快了食品卫生毒理学的进展;保健食品推动了食品功能性评价的研究和发展,在与这些食品卫生基本内容发展起来的同时,食品卫生学的技术方法,包括食品化学及生物化学方法、食品微生物学方法、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的测定方法、毒理学方法以及调查统计方法等,都相应地发展和建立起来了。
1 食品安全
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频频发生,其数量和危害程度都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1.1 食品原料污染 农产品种植和禽类产品养殖环节污染问题突出。表现在: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大量违规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残留于农产品中,构成对人体潜在危害;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1.2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 食品工业整体发展水平低,生产企业多数规模较小,表现为多、小、散、乱。集约化程度较低,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落后,部分不具备生产食品的条件,甚至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设施。
1.3 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食品质量安全 加工中使用劣质原料,或者超量使用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物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超量使用和随意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剂,造成食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达超标,食品含有致癌物质等;生物技术产品、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
1.4 食品流通环节污染 食品流通环节不具备应有的卫生条件,对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导致食品包装储运过程中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
1.5 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使造假者乘虚而人,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部分市场管理者受利益驱动,对食品安全质量监管工作配合不积极。
1.6 消费者识别能力较差,维权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由于缺乏对食品的鉴别与识别知识,购买食品不但存在安全问题,也缺乏鉴别能力。另一方面,消费者本身缺乏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2 监管措施
2.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行政,需要健全打击制售劣质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严格规范和界定执法权限和内容,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处罚依据、强制措施、强制力的保障等都要有明确而又具体的法律规定,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执法依据更充分,职责更明确,且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制手段,补充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赋予工商部门对疑似劣质或有毒有害食品适当的扣押权、封存权等,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劣质和有毒有害食品继续销售和蔓延。
2.2 明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检测职能 明确对流通领域食品进行检测的职能归属,确立工商部门依法检测结果的法律权威性。解决检测结果能够作为执法依据的问题。加快监测车ISO/IEC17025认可体系的建设,使监测车获得法定检测资质,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车的检测功能,使监测工作得到落实。同时,努力解决用于食品检测的装备和费用。
2.3 整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 成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统一协调机构,使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成为一个系统工程。以职责分工明确的行政机构来实施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战略,协调各方力量,加强统一监管,发挥多个部门的执法合力,构建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标准和法规体系,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协调、监管信息通报和督察督办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效果。
2.4 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理论、方法和管理模式。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体系(HACCP体系)的力度。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制剂、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及含有上述农药的复配剂不准流入我县市场。
2.全部予以没收并销毁。并取消其农药经营资格。农资市场上发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对经销户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未经植物检疫的农作物种子、苗木不得进入我县农资市场。
4.不合格农业投入品不准进入我县农资市场。
5.大力推广生物肥、生物农药和安全优质肥料。
6.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等。
7.丁酰肼”比久)及其含有该成分的农药不得在花生上使用。
二、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制约机制
搞好农业投入品的源头管理。农业、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密切配合。
首先要做出“遵章守纪。没有保证和承诺的不予资格认证;违背承诺的农业部门收回其认证。1.农业部门负责经营业户的资格审查。凡在县申请经营农药和肥料的业户。不经营违规农业投入品”承诺。
2.工商部门在农业部门认证的基础上。并在经营范围上界定经营高效、低毒、无残留或低残留农药。核发营业执照。
3.质监部门对县内种子、肥料和农药等生产企业定期严格检查。不予出厂。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要坚决查封。
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满足绿色农业生产需要。4.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工作。自觉提供优质农业投入品。
5.公安部门对制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的企业和经销户。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搞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提高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意识。6.广电部门加大宣传力度。
三、加大市场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1.加大对危害农产品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打击力度。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不定期对农业投入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2.销售商还要承担农户因施用高毒、剧毒农药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发现经销剧毒、高毒农药违反规定不做销售流向记录的推荐购药者用于蔬菜、果树、中草药材及防治卫生害虫的要给予处罚。同时。
3.发现销售无登记证、假冒登记证、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违规农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屡教不改的取消经销商的经营资格。
4.种子、化肥、农药广告。不经审批不准广告。要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加大种子市场的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力度。对无证调种、销售未经检疫种子苗木等行为。以防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传入我县。要予以坚决打击。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采取倒查制。追究经销商的法律责任。6.农业技术部门要不定期对已被划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追朔制度。发现使用高毒、剧毒农药及未经国家登记和承认的肥料产品。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设立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员。监督本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药、肥料安全使用情况。对举报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以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负责本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的技术指导。并将高毒、剧毒农药用于蔬菜、果树、中草药材上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案件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其做好保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设专人接听,由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举报案件的处理,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处必严,确保我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送到经营者家中,全县范围内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重点的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把法律送到生产者手中。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因素;污染因素;工艺因素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人们对于饮食等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事件频频发生,分析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并落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迫在眉睫。因此,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完善的饮食安全保障,本文深入分析了影响食品安全的几大主要因素,并就强化食品安全保障的措施提出几点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1食品安全概述
所谓食品安全,主要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并且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2]。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一,食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基本属性:首先,必须具有一定的营养成分与营养价值;其次,在正常饮食的情况下其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再次,符合人类长期形成的食品概念,即具有良好的感官属性。
2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2.1管理因素
2.1.1法制体系综合实际来看,我国政府能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然而,在微观监管层面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尤其在网购食品的监督管理方面,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存在较大明显的弊端与滞后性,往往都是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后才会采取补救措施[3],并未提前做到防范于未然,既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同时亦在无形中对我国的食品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2.1.2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由于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目前从事一线食品监管工作的队伍专业性人才严重不足,甚至个别乡镇一级的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专业人才。对食品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餐饮企业的监管大部分只局限于检查企业相关资质证照、生产经营环境、委托监督抽检,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查看食品生产原材料、加工工艺和流程,不能发现安全隐患,也不能提出有效的整改意见。这就导致食品安全的监管队伍力量较为薄弱,很难从实际意义上满足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需求。
2.1.3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获证企业都具有相对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大型企业执行情况较为理想。个别小型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企业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食品生产企业检测实验室操作人员能力确认问题、检测设备未经检定/校准问题、产品自检率造假、出入货溯源登记不完整及非法添加等情况较为严重。食品生产经营从事人员的行业自律性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
2.2污染因素
2.2.1环境污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工业化、城市化使得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但同时环境污染也比较严重,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困扰。无论是水资源、土壤资源还是大气资源中的污染物,通过不同的方式又转入到人类的饭桌上,很大程度上为食品安全埋下的隐患[4]。
2.2.2化学污染在食品化学污染方面,主要以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使用为主,容易对农产品、农副产品等带来极大的污染,影响食品的最终食用质量。常见的化学性危害有重金属、自然毒素、农用化学药物、洗消剂及其他化学性危害。食品中的重金属主要来源于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有毒金属以及植物生长过程中从含高金属的地质中吸取的有毒重金属等三个途径。自然毒素有的是食物本身就带有,例如,发芽的马铃薯(土豆)含有大量的龙葵毒素,有的则是细菌或霉菌在食品中繁殖过程中所产生的。
2.2.3生物污染一般情况下,生物污染载体主要为细菌、病毒等微生物,肉眼无法直接察觉。如果食品生产加工厂在生产环节中缺乏对食品生物污染的检测与管理,加之其他方面的疏忽,很容易在无形中造成食品生物污染。例如,2011年12月青岛日报报道的金锣火腿肠一口咬出塑料馅,2012年6月黄河口晚刊爆料的“潍大”牌袋装驴肉中一口咬出一团毛等。
2.3工艺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球的食品生产与加工工艺日新月异。出于安全性考虑,我国对人工色素使用有严格的用量和用法规定,但不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生产者为美化食品的外形,无视有关法规滥加滥用。例如,滥用色素增添食物的颜色、滥用增白剂漂泊面粉等。根据大众饮食调查结果发现,油炸、烧烤等是当前较受欢迎的食品加工形式,虽然食品味道满足了大众需求,但有不少医学研究表明,这样的加工形式会在无形中产生一定的致癌有害物质。同时,倘若加工过程不规范合理,还会引发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3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与建议
3.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制体系
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相关部门务必要严谨法律法规用语,将法律法规条款中的漏洞最小化,同时对食品安全法制体系进行更为完善的修订。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适当加大惩处力度,尤其对于不顾公众安危只一心谋求私利的不法单位或个人应予以严厉惩处,以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杜绝不法念头。其次,务必要确保食品安全法制体系的有效落实。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最大化发挥人力资源等的作用,积极组建规范合理的执法部门并确保其严格执法,始终维持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的完善性,严肃法纪。3.2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管体系注重提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以保障大众饮食安全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发展以及伟大中国梦的必经之路。首先,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系统,以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将食品安全问题扼杀在摇篮之中。其次,打造相对固定的高素质监管队伍,注重队伍的专业性人才建设,提高队伍的综合管理能力及水平,对企业进行专业性的指导与帮扶,对购买政府检测服务的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全过程的量化考核。再次,务必要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以及结合大众的实际饮食需求,注重对食源性疾病的病原体检测与溯源能力的不断提升,有效防控生物性食源性疾病。
3.3明确食品行业规范并注重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建立食品行业规范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一大有效保障。因此,应依据优胜劣汰的原则勒令限期整改或直接关停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相关部门还应促进食品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与团结协作,共同研究和发展先进的食品生产加工技术,携手共创食品安全环境。
关键字:层出不穷;政出多门、多头执法;规定不严、衔接不顺。
最近几年,食品安全已经困住了老百姓的口,不知道还有什么食品可以放心食用。如今食品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和问题
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如说关于皮革奶、染色馒头、有毒大米、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等等,有的食品采用硫磺熏蒸、甲醛浸泡、掺加敌敌畏等不法手段制假造假而成,其毒性不言而喻。2008年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直接造成三鹿集团破产,险些造成我国奶粉制造业的全军覆没。今年双汇集团济源分公司猪肉瘦肉精事件曝光,造成双汇发展股票市值缩水约30%,对我国的生猪饲养及加工产业的声誉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成因
首先从食品加工生产的环节来分析食品安全隐患的成因
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由于未按规定要求滥用农药,我国每年因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蔬菜中残留的有机磷中毒。蔬菜中残留的有机磷被人体吸收后,通过血液输送到全身各个脏器,导致中毒,严重时还出现生命危险。再有我国每年超量或不合理地施用化肥于农作物上,使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量越来越重。
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为了预防和治疗家禽、畜和水产品患病而大量使用抗生素、磺胺类等化学药物,往往造成药物残留于动物组织中。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在食品中由于药物本身的副反应或耐药性细菌种群的增长,将增加潜在健康安全问题。近年,在我国由于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兴奋剂可以使禽、畜产生足够的瘦肉而被大量使用,从而使更多食用残留有“瘦肉精”食品的消费者引起中毒反应,严重者甚至死亡 。
3、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污染对食品安全性的影响非常严重,它属于化学污染的范畴。据分析,重金属污染以镉污染较为严重,其次是汞、铅等。多数金属在体内有蓄积性,半衰期较长,能产生急性和慢性毒性反应,可能还会有致畸、致癌和致基因突变的潜在危害。目前,我国儿童铅污染较为严重。
4、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5倍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20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
5、毒素污染
毒素污染是目前极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毒素主要来源于自然界,如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毒大米”事件,即为黄曲霉毒素污染。在火腿中添加敌敌畏,预防火腿变质;用硫磺熏蒸木耳,提高视觉美感。
6、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
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如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
7、食品制造使用劣质原料
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 油炸食品等。
8、假冒伪劣食品
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肆意横行。如:用化学合成物质掺兑的酱油、 食醋;用工业酒精制造假酒、甲醇假冒白酒等。
9、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大多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10、腐败变质的食物上市流通
食品基本都以动植物生物组织作为主要成分。这些物质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和生物变化 ,产生各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比如变质的鲜奶、酸奶、鲜肉等。
11、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
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转基因食品也具有潜在的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 (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
其次,从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分析食品安全隐患存在的成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商务、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海关、环境等多个执法主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即农业部门(含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粮食业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食品供应行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分段监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链,形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格局。
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其缺陷主要表现在:
(1)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扯皮、推诿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缺乏统一领导,沟通和协调困难。由于没有统一领导和规划,各部门分头执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测标准不一,缺乏权威性。
(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法律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第三,从我国的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方面分析食品安全隐患的成因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法企业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额度不高的罚款(一般都是在3万元以下),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见,中国法律中对食品犯罪的处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都要轻得多。这样轻的处罚,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还要低,所以这对于打击制造低劣、伪冒食品者几乎起不到威慑作用。
《食品卫生法》与现行《刑法》衔接不畅。《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
三、改良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1、归并执法职能,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将整个食品安全链的监督职能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经法律赋权后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隶属于国务院,为国务院直属工作局,负责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实施垂直管理。对食品的种(养)植(殖), 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全过程直接实施法律监督。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一条边垂直监管的机制后,可有效地避免过去那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职权重叠交叉,办事效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打击不力的种种弊端,从而真正形成权威、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建立办事高效、运作协调、行为规范、政令畅通、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2、加强“农田到餐桌”监管、加强食品检测检验研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
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食品生产 监管要素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50-02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
“定义”是一种语言逻辑的形式,它可以让我们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者进行命题,它的作用是确定一个对象或事物在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然后让对象和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显示。定义是唤醒事物的前提,对事物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的定义,所以在一个实质性的讨论中来界定定义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它能有效地发挥其自身作用。因此,针对实际情况,在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管理发展的每个地方,以及在日常工作中,首先给予食品小作坊一个精确的定义。如果我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不同的术语,定义的不准确,将直接影响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如果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准备的和明确的定义,就会造成执法部门在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工作中丧失主动性,因此,我们必须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一些特征,制定出定义其的原则。
1.1 安全
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数量大,覆盖范围广,因此如何监控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非常棘手,有效的预防食品安全事件成为政府保障国民健康的重要任务。
1.2 方便
在中国和日本食品工业的发展的今天,大多数的食品已被大规模,自动化,标准化生产,据不完全统计,获的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90%,可以说是能够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基本需求。食品小作坊存在的价值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种类多,可以让他们获得更多更方便食品。食品小作坊,因其规模小,分散等特点,在销售渠道同目前正规企业相比较,能提供一种有效的补充,以方便群众的购买需求。
1.3 和谐
和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反映:一是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和谐共存。在此之前,小作坊产品的存在,因为它可以在小作坊认证企业的有效补充,小作坊有自己的销售规模,有固定的购买人群,但一旦扩大生产规模,增大销售面积,将对获的食品安全卫士许可证的企业产品销售的影响不小,会影响彼此之间和谐共存的气氛影,是不利于粮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4 定量
食品小作坊应明确的目标或任务。根据实际情况,从数量,详细的数据,测量范围,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的考虑,食品小作坊应该尽可能的量化其定义,避免过多的自由,为了使定义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也有利于执法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
1.5 动态
事物的发展都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基于不变于变之中。其结果就是旧事物遭到淘汰,新事物取而代之。动态性就是对事物变化的一个总结和显示。现代社会进步飞快,食品工业不断的变化和扩大,这就需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存在的条件也具有动态性,小作坊要能不断的生产出更新换代的产品,是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需要。
2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产许可的具体要求
《食品安全法》九十二第三款:“在粮食生产和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如下要求:(1)生产场地整洁,卫生。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应清洁,远离或在指定的距离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2)生产设备,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要全面,运行良好。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应该,也要有相应的卫生,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洗涤设备或设施;(3)设备布置要求:严格的布局和合理的工艺,生产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的食品加工直接入口食品,不让食物接触有毒物质和不干净和卫生材料;(4)健康的人员要求:小作坊的员工都有健康证,有无传染病和其他疾病的食品质量与安全;(5)生产整个过程:记录工作过程的销售记录,原辅材料均详细记录采购,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必须做的,但其他的要求,如质量管理等关键过程的记录的控制点,因为小车间员工的整体文化水平较低,不能进行综合管理,所以没有硬性的规定和要求。
3 实行出厂产品强制检验制度
根据中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查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检验证书号码,买家的名字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的内容”,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用于食品的生产,也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委托,检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意图可以看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他们生产的产品必须是强制性的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于其自身的生产条件和局限性,有必要对食品生产加工范围限制。为确保安全,原则上应禁止或限制高风险食品加工或现代食品加工生产,只允许生产和低风险的处理和传统食物的风险,准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目录”。
参考文献
[1]沈,食品小作坊的制度化管理,商场现代化,2010,12.
[2]刘正义,基于QS制度的县级食品工业发展研究――以安徽省固镇县为例,[学位论文],山东:大连理工大学,2009.
[3]吴艳雯,湖北农村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科技资讯,2009,31:235-235,237.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