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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

时间:2023-06-06 09:31:08

生物安全法

第1篇

《法制与经济杂志》2014年第五期

一、美国的生物安全立法

美国是全球生物技术的翘楚,同时也是率先在生物安全领域立法的国家。1974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又称国立卫生研究院)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并于197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该准则是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制品进行建构和操作实践的详细说明,包括了一系列安全措施。为了保护科研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准则将重组DNA试验按照潜在危险性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分级管理。准则还设立了重组DNA咨询委员会、DNA活动办公室和生物安全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为重组DNA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确定重组DNA试验的安全级别并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其中,危险性较大的重组DNA试验在开始前就须经重组DNA咨询委员会进行特别评估,并由生物安全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和国立卫生研究院批准;危险性较小的试验无需批准,仅在开始时向生物安全委员会通报即可。此外,准则还规定了转基因生物制品运输和转移的条件和程序。在条件不成熟、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禁止其在研究机构间转移。[3]1986年颁布了《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规定了美国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基本框架,即由美国农业部、环境保护局、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及国立卫生研究院五个部门协调管理,各部门的管理范围由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最终用途而定。其中,农业部主要是管理转基因植物的安全种植。其职能主要是防止病虫害的引入和扩散,并负责对转基因植物的研制与开发过程进行管理,评估转基因植物对农业和环境的潜在风险,并负责发放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和转基因食品商业化释放许可证。环保局对转基因农药进行管理。根据《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制定了食品和饲料残留杀虫剂法定容许标准,以及在新的耐除草剂作物中除草剂残留容许标准。在《毒物控制法》的授权下,环保局管理那些用于商业化应用的、含有或表达新的特性组合的微生物。这包括利用转基因技术开发的转基因微生物。而且,任何抗虫和抗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田间释放都必须向环保局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据《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确保利用转基因所产生的蛋白质对人类健康的安全,还负责食品标签管理。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政策基础是现行的食品法规及基因工程食品也必须与其他食品一样,遵守同一严格的安全标准要求。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负责在生物技术领域保护雇员的安全和健康,没有另外制定管理条例,但制定了本部门的生物技术准则。国立卫生研究院主要负责管理实验室阶段涉及重组DNA的活动,同时为因治疗的管理活动提供咨询和建议,国立卫生研究院制定的准则是美国各主管部门制定生物技术理条例的基础和范本,其核心内容还被世界其他国家参照采用。[4]

二、欧盟的生物安全立法

欧盟生物安全的立法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欧盟有关生物安全的有关法规主要包括两大类,水平系列法规和与产品相关的法规。关于水平系列的法规,主要包括《转基因生物体的隔离使用指令》、《转基因生物体的目的释放指令》和《从事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指令》。1990年的《转基因生物体的隔离使用指令》规定了有关转基因微生物封闭利用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对转基因微生物进行分类;事先评估转基因微生物封闭利用对人和环境的影响;遵守有关惯例和安全卫生规则;向政府主管当局报告首次利用转基因微生物设施的情况;保存有关记录资料并向有关人员事先通报转基因封闭利用情况;就有关活动制定应急计划和措施并进行现场检查。[5]1998年欧盟对此指令进行了修订,包括修改条文和四个附件,附件明确规定了遗传修饰的法律定义,不受指令控制的遗传操作技术,实验室、温室、实验动物等科研工作中动物的控制要求等。其主要更新之处包括:明确规定了涉及第险等级微生物工作的管理程序和通报要求;明确了风险评估的一般要素;改进了物理控制措施的要求;统一了环保标准;简化了管理程序;缩短了审批与通报周期等。[3]1990年的《转基因生物体的目的释放指令》适用于研究开发和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体的目的释放,包括四部分二十四个条款和四个附录。第一部分描述了指令的适用范围、定义以及成员国义务;第二部分包括除投放市场以外转基因生物释放审查的技术程序要求;第三部分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上市要求;第四部分对有关知识产权、信息交换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指令要求转基因生物体的目的释放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和一步一步的审查批准。在转基因生物体释放到环境和投放市场之前,必须一例一例地进行环境、人类健康和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估。该指令规定了为研究和开发目的将转基因生物引入环境,以及为商业目的将转基因生物投向市场的管理措施;规定了成员国应成立有法定资格的权威管理机构,并承担审查和实施的责任。1993年的《从事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指令》规定了确保接触生物制剂的工作人员职业安全的最低要求。这一指令适用于非国际化的使用或运输,包括潜在的毒性和过敏性。涉及或将要涉及转基因生物制品的每一项由工人进行的工作都要由其雇主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关于与产品有关的法规,1997年的《欧洲会议和委员会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新食品的定义、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上市前安全评估机制和标签要求。该法规定义新食品为包含转基因生物的食品或食品成分经过修饰的食品。新食品和食品成分不应给消费者带来危险、不能误导消费者、不能明显不同于现有的食物以至于营养学上不利于消费者。申请转基因食品上市许可的程序与此指令的规定略有不同,要求申请者必须向所在国的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再把申请送给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以内向欧盟委员会和所有欧盟成员国提交一份最初的评估报告。60天内如果各成员国不提出异议,该食品或食品成分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若该食品包含转基因生物,则必须经过由欧盟食品常务委员会等组织的审议程序。另外,欧洲议会还于2001年推出了新的法令,要求转基因作物在进入批准程序前,应对其可能带来的危险进行检测,在2004年前将含有抗菌素基因的转基因作物逐步逐出市场,并在2008年前停止该类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试验。同年还制定了新的转基因食品法规。新的法规主要涉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的食品上市实行许可和标签制度。

作者:杜路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北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第2篇

1.1调查对象

2013年10~11月对本校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检验、预防医学、护理、口腔医学、麻醉、影像8个专业本科生,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口腔医学、麻醉、影像、护理6个专业研究生进行调查。其中在校本科生按生物安全教育程度分为3类:(1)未参加过生物安全相关课程学习的学生1073人(未学组);(2)在医学微生物学、病原微生物学等课程中涉及部分生物安全知识的学生1184人(学部分组);(3)参加生物安全与法规课程学习的学生118人(已学组)。

1.2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问卷进行调查。调查项目参考相关资料,经预调查、讨论修改而成。内容包括:(1)调查对象的一般资料;(2)生物安全知识,包括生物安全基础、消毒、个人防护、放射与化学安全4方面知识共25题,其中单选24题,多选1题,共计100分;(3)生物安全知识的需求。以无记名的方式,现场发放填写,现场收回。问卷收回后,调查员进行复查,剔除无效问卷。

1.3统计学处理

应用EpiData3.0统计软件建立数据库,应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多样本比较采用方差分析后进行LSD检验;计数资料以率或构成比表示,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550份,回收2541份(99.65%),均为有效问卷,其中在校本科生2375人,在校研究生166人。本科生中,未学组1073人,学部分组1184人,已学组118人;临床医学专业851人(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检验专业265人,预防医学专业304人,护理专业212人,口腔医学专业246人,其他专业497人(麻醉、影像)。研究生中临床医学专业40人,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30人,口腔医学专业34人,其他专业62人(麻醉,影像,护理)。

2.2三组在校本科生生物安全知识得分比较

已学组生物安全知识得分最高,学部分组次之,未学组最低。三组在校本科生生物知识得分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三组两两比较,除学部分组和已学组在消毒、放射与化学得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其余各项两两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

2.3未学组不同专业学生生物安全知识得分比较

未学组中,不同专业学生生物安全知识总得分及各项得分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2.4不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生物安全知识得分比较

不同专业研究生放射与化学知识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其他各项得分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临床及中西医结合临床分别与其他专业的放射与化学知识得分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其他各专业生物安全知识得分两两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2.5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生物安全需求调查比较

不同专业本科生除在“希望获得更多生物安全知识”上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外,在其余项目的需求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而研究生不同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医学、中西医结临床)和非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麻醉、影像、护理)]比较,对各项目的需求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第3篇

关键词 生物经济;生物安全;立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 DF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5015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5.025

生命科学的快速进步与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是20世纪人类科技发展史上最为显著的一个基本特征。生命科学的进步与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认识生命,进而控制生命与改造生命,而21世纪也被学者们认为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时代[1]。生物技术在医疗卫生、农业、环保、轻化工、食品保健等重要领域对改善人类健康状况及生存环境、提高农牧业以及工业的产量与质量都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生物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正以其独特的概念和模式在影响和改变着新经济的面貌。有学者甚至预言,生物经济将在21世纪超过网络经济,在世界经济增长中占据主导地位;以生物技术产业为核心的生物经济将推动全球经济持续发展[2]。然而,另一方面,生物经济的发展也引发了大量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生物安全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近年来,伴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生物技术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由此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愈显突出,成为困扰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显性问题。在此背景下,以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为视角来探讨有关的生物安全及其立法对策问题,无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1 生物经济发展与生物安全

根据国内部分学者的考证,生物经济(Bioeconomy)的概念是由斯坦•戴维斯和克里斯 托弗•迈耶(Stan Davis and Christopher Meyer)于2000年5月正式提出的,其含义是指“一个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信息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形态,是以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为基础的、建立在生物技术产品和产业之上的经济”[3]。生物经济是在信息经济生命周期处于发展和成熟阶段孕育起来的一种经济形态,以1953 年弗朗西斯•柯里克和詹姆斯•沃森(Francis Crick and James Watson)发现的DNA 半保留复制机理和双螺旋结构为其渊源。生物技术产业化的浪潮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尽管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出生物经济这一概念。1972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的犹大•福克曼教授因自己在癌症研究中的新设想得不到学术界的认可而向企业界申请资金,美国孟山都公司对他的设想非常感兴趣,决定为其投资。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轩然大波,福克曼的做法也招致了很多人的批评。但经过几年的争论,人们逐渐认识到生物技术必须走向产业化的道路[4]。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生物技术进步极大地推动了生物产业化的进程。而生物技术产业化的浪潮则极大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农业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为例,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未来农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高新技术培育的农林牧渔新品种、兽用疫苗、新型作物生长调节剂及病虫害防治产品、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等已推广运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1996年,全球转基因作物才170万hm2,以后逐年直线上升,到2006年已经达到9 000万hm2,10年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增加近5 0多倍。食品生物技术产业产值约占生物产业总产值的15%-20%,目前国际市场上以生物工程为基础的食品工业产值已达2 500亿美元左右,其中转基因食品市场的销售额2010年预计将 达到250亿美元。此外,保健食品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总之,生物技术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增长速度大致是25%-30%,是整个经济增长平均数的8-10倍左右[5]。

生物技术产业化发展对全球经济的巨大推动显然是不言而喻的。但另一方面,“诸如现代遗传学等学科的飞速发展既给人类带来了增加福祉的憧憬,也带来了很多风险”[6],由于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自身所特有的这种安全不确定性,使得生物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所隐藏或引发的各种负面问题也随之而至。生物安全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刘长秋: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问题及其立法对策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5期生物安全问题是伴随着生物经济发展而在近年来为国内外环境法学者与生命法学者所共同关注并重点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作为研究生物安全法的逻辑起点,生物安全问题的概念却一直没有在国内外学术界达成一致看法。有学者认为,生物安全问题,就是指在转基因生物体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过程中,因转基因生物体释放、生产、使用和处置的不当,而可能对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构成难以估量的风险[7]。有学者则认为,生物安全问题是指由于人类不当活动干扰、侵害、损害、威胁生物种群的正常发展而引起的问题,包括生物、生态系统、人体健康和公私财产受到污染、破坏、损害等问题[8]。从生物安全这一概念渊源来看,生物安全最初是由1976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在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生物安全的规范性文件《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中正式提出的,其最初主要用来指“为了使病原微生物在实验室受到安全控制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See Guideline for Research Involving Recombinant DNA Molecules, NIH, USA, 1976.这是一种最狭义上的生物安全的概念,即将病源性微生物控制在实验室内的安全使用。之后,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飞速发展及其在农业等领域广泛应用所带来的安全隐患的日益增大,生物安全的概念逐渐为一些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卫生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等)所采纳,使得现在人们所谈论的生物安全已经不仅仅是实验室内的一种安全操作规则,而演变成为政治、经济、伦理、法律诸方面相胶合的综合性问题[9]。以此为立足点,笔者以为,生物安全问题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生物安全问题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管理以及转基因生物跨境转移等而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现实或潜在的不利影响;而广义上的生物安全问题则是国家安全问题的组成部分,是指与生物有关的各种因素对社会、经济、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10]。而本文我们所考察的生物安全是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所以,对生物安全问题的界定应当以生物经济的概念为基点。而如上所述,所谓的生物经济是以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为基础的、建立在生物技术产品和产业之上的经济。以这一概念为立足点,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问题显然应当是一种狭义上的生物安全问题的概念,即是指由于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管理以及转基因生物跨境转移等而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现实或潜在的不利影响。

在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生物安全问题是一个影响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安全的重大问题。生物技术,尤其是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飞速发展及产业化,给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健康都带来了严峻挑战。例如,利用生物技术培育的转基因生物体在自然界中的释放能够污染自然基因库,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从而对生态环境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由于转基因生物克服了自然界原有物种的缺陷,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生存能力,其产业化生产必然会使其迅速生长并最终可能可完全取代原有的自然物种,以致威胁生物的多样性;有些转基因生物进入自然环境或生态系统后可能会将自身的某些特性传给其他生物,使其产生病变,搅乱原有的生态秩序;而一些病源性微生物从实验室中意外流出,则可能会导致引发诸如SARS、禽流感等类型的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从而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与物种的生存……。在此背景下,生物安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国家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许多国家关注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2 有关生物安全问题的域外立法现状分析

“科技创新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在此背景下,人类社会的科技活动日趋普遍化、复杂化。”[7]由于生物技术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与经济利益,致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化的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乃至管理必然存在着受经济利益支配的倾向,从而导致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的生物安全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而这一现象的存在,则为国家通过法律来实施行政干预成为必要,为法律介入对生物经济活动的引导与规范提供了理论依据。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物技术的进步及其产业化发展带来了对生物安全方面的重大挑战。为了保障生物技术的理性应用,促进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场生命伦理的法律化运动自20世纪70年初开始逐渐兴起”[11],产生了大量旨在预防和解决生物安全问题的国际、国内立法。

2.1 有关生物安全问题的国际立法

生物安全问题引起国际上的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生物安全特别工作小组”(联合国粮农组织也于1991年加入该工作组),开始关注生物安全问题。同年,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发表了《关于重组DNA安全问题的蓝皮书》,将转基因生物体使用的安全问题列入大规模工业生产规范之中;此后,该组织还分别于1986年与1992年了有关重组DNA安全问题与生物技术安全问题的两个国际文件。1991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通过了《UNDO秘书长关于生物体环境释放行为的自愿性准则》就转基因生物体的研究、开发、贸易、应用及处置进行了规范,对向环境中引入转基因生物体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尽管上述国际文件均为国际政策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在生物安全国际立法的推进以及保障生物安全方面,还是发挥了很大的指导作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有关生物安全的一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公约,该公约立足于促进和保障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立场,对生物安全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此后,有关生物安全问题的国际立法开始获得实质性推进,并逐渐开始关注生物经济发展所引生的生物安全问题。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1994)以及作为WTO一揽子协议的《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等,便都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这些国际立法都对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并将生物安全问题与贸易问题直接挂钩,使之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一个显性问题。2000年,作为细化《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生物安全规定内容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开放签署,推进了生物安全国际法进一步发展。 除此之外,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等了一系列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在维护生物安全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之重要作用的国际政策与伦理性文件,如《关于生物技术安全的国际技术准则》(1995年)、《关于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1996年)、《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年)、《关于利益分享的声明》(2001年)等。不仅如此,有关生物安全问题的区域国际法也获得了极大进展,产生了多部涉及生物安全问题的区域公约或法律文件,如1997年的《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1998年的《禁止克隆人协议》与《关于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2001年的《关于转基因生物生产和销售的新规则》、2003年的《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踪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的法令》、《关于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法令》以及2004年的《关于开发和设立转基因生物独特标志系统的指令》等等。

2.2 有关生物安全的国内立法

受生物技术产业化所引生的生物安全问题立法必要性及国际生物安全立法之影响和推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加强了本国的生物安全立法建设,相关的立法涉及到动植物品种保护、生物技术操作规范、转基因生物生产与销售监管、药品控制、生化武器研究等在多个方面。例如:美国1970年制定并于1989年与1994年两次进行重大修改的《植物品种保护法》、1975年制定的世界首部《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日本农业部、林业部和渔业部于1992年颁布的《重组DNA生物体在农业、林业、渔业、食品工业和其他相关工业部门的应用准则》及其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制定的《重组DNA技术的工业应用准则》,印度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1989年出台的《危险微生物、遗传工程生物或细胞的生产、应用、进出口和贮藏细则》,丹麦1991年的《环境与基因工程法》与《运输和进口转基因生物法令》,挪威1993年的《转基因生物生产和使用法》、《生物制药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运输和进口条例》,英国1989年颁布的《遗传操作规则》、1990年颁布的《人类授精及胚胎学法案》、1992年颁布的《转基因生物条例》以及1997年修订的《遗传改良生物有意释放和危险评价规则》,德国1985年颁布的《联邦物种保护条例》、1980年颁布的《基因技术法》以及1990年制定的《胚胎保护法》与《新生物技术法》,澳大利亚2002年制定的《禁止克隆人法案》,等等。不仅如此,在很多国家的刑法典中,甚至还专门为生物安全问题设置了专门的罪名。例如:《芬兰刑法典》第11章第7a条规定的“违反生物武器禁令罪”与第44章第9条规定的“基因技术罪”,《西班牙刑法典》第159条规定的“擅自改变人类基因罪”与“过失改变基因罪”、第160条规定的“制造基因武器罪”以及第161条规定的“用克隆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其他人种选择罪”,《法国刑法典》第511-4条规定的“非法买卖人体组织、细胞活人体所生之物罪”、第511-5条规定的“非法买卖配子罪”,澳大利亚2002年《禁止克隆人法案》第10条规定的“将克隆人胚胎植入人类或其他动物身体罪”、第11条规定的“进口或出口克隆的人类胚胎罪、第18条规定的“对基因进行可遗传改变罪”及第22条规定的“进出口、放置被禁止胚胎罪”,等等。

2.3 域外生物安全立法的特点

就国际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开展的生物安全立法的体系及其内容来看,域外生物安全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特点:

2.3.1 重视对生物经济活动的立法控制生物经济发展对生物安全带来的影响极为深远,如前所述,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使得生物安全的概念从一种仅被限定于实验室内的安全操作规则的狭义概念演变为一个政治、经济、伦理、法律诸方面相胶合的综合性问题,对生物安全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重视并强化对生物经济活动的控制便成为国际立法乃至各国国内立法应对生物经济时代下的生物安全问题的一个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纷纷加强了对生物经济活动的立法控制。具体来说:在国际层面上,无论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还是GATT199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与《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抑或是作为区域国际法的《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踪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的法令》与《关于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法令》等,几乎无一不强调对有关生物遗传资源与生物制品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分享以及对生物技术开发、应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等亦即对可能引发生物安全问题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而在国内层面上,各国更是制定了大量引导和规范围绕生物技术及其制品而开展的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生物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藏、进出口等各个方面,对生物技术及其制品的商业化操作进行了严格控制乃至限制,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各国的生物安全法甚至已经成为生物经济法的代名词。

2.3.2 围绕风险预防原则构建相关制度域外生物安全法,无论是国际生物安全法,还是各国国内的生物安全法,基本上都确立了风险预防的原则或理念,并强调依照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注意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内的关于生物安全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文件,也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将转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预防的法律原则之上,并在一般规定、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规定了风险预防的具体要求,将风险预防的原则贯穿始终。而深受《生物多样性公约》影响的GATT1994、SPS协议以及TBT协议则明确将风险预防的理念转化为了现实的国际贸易制度。依据这些文件之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不难看出,面对贸易自由与生物安全的冲突,以上国际文件所选择的都是生物安全而非贸易自由。这显然是其遵循风险预防原则的一个必然结果。此外,在《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等区域国际法律文件中,风险预防的理念与原则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而在各国的国内立法中,风险预防的原则更是受到了重视和强化。以美国制定的世界上首部《重组DNA分子实验准则》为例,该《准则》在制定之初就严格贯彻了风险预防的原则,并基于对基因技术风险性的高估而对之进行了很多严格的限制,之后尽管对该《准则》进行了多次修改,并简化或放宽了原有限制性条款的85%,但是,“目前美国基因工程农产品的商品化仍然必须经过农业部、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以及环保局的层层严格审批”[8]。这一做法足见美国对风险预防的重视。而其他各国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为了更好的贯彻风险预防原则而动用了刑事立法。

2.3.3 强调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生物经济时代下的生物安全问题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问题的综合性问题。因此,保障生物安全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乃至伦理手段与技术手段,正因为如此,生物安全法特别强调和重视法律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体现在国际立法中,国际生物安全保护的现实需要使得国际生物安全法从最初仅限于国际环境法律规范,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以国际环境法为主体,包含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乃至国际卫生法等众多国际部门法在内的综合性国际法律体系。而在各国的国内法中,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与配合的特征更为明显和突出,生物安全问题方面的立法规范已经渗透到了包括行政法、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经济法、生命法、军事法、科技法以及刑法等在内的近乎各个部门法之中。这些立法规范作为各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在调整相关生物经济活动以防范生物安全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生物经济视角下我国生物安全法的完善

近20年来,在全球生物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我国生物技术产业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基因工程制药产业发展更为迅猛。1996年我国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销售额仅为2.2亿元,2000年达到了22.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79.42%。2003年我国已有基因工程疫苗、干扰素等21 种生物技术药物投入生产,生物技术产品实现销售收入223.37亿元,同比增长21.54%,创造利润24.78 亿元,同比增长21.03%。2005年上半年我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额达130.83亿美元,同比增长26.32%,其中出口额为72.98 亿美元,同比增长30.27%,顺差额为15.13亿美元。我国目前拥有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资助的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近200个,研发人员2万多人,许多大学设有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领域的专业。中国具备一定生产能力的现代生物技术企业约500家,从业人员超过5万人。其中医药生物技术企业300多家,农业生物技术企业200多家,已有60多家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生物技术产业[12]。与此同时,生物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对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提出了挑战。

3.1 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及其在满足生物经济发展中的缺陷

为了应对生物经济发展对生物安全带来的挑战,自20世纪90年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包括《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人的体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人类遗传资料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等在内的数十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生物经济发展所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问题,比较有效地保障了我国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毋庸置疑,与我国防范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可能引生的生物安全问题的实际需要相比,我国现有的生物安全法还存在明显缺陷。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现行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步伐比较滞后,难以满足保障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以基因工程立法为例。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即已开始了重组DNA研究工作,截至20世纪末已有几种基因工程药品进入了中试阶段;有的兽用基因工程疫苗和抗病毒转移基因烟草已经大面积推广。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却并未制定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安全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申报程序和必要的评审监督制度,致使重组DNA研究及其应用中的安全问题,在实际上处于一种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不良状态[13]。不仅如此,目前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很多法规与规章都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面前,其中的一些立法在内容上已略显陈旧,难以再适应生物安全保障与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但我国迄今并未对其加以改动,也未根据保障生物安全的最新需要而出台新规。这些现象的存在必然使得我国生物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引导与制度保障,从而极易诱发各种生物安全问题的发生。

其次,现有生物安全法对生物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对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尚无法做到立法的全程化监控。“生物安全涉及到实验室安全、项目审批、大田栽培风险评估、市场准入、运输隔离、食品标签等一系列问题”[9]。所以,按照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必须对生物技术实行全程控制,这是保障生物经济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现行生物安全法显然还没有做到对生物技术进行全程控制,而只是控制生物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某些环节或阶段。以转基因生物安全为例,我国现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注重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使用的控制,而对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转基因生物食品安全性问题重视不够[14]。这势必为生物经济的发展埋下安全隐患,不利于生物安全问题的防范。②我国生物安全法迄今也还未确立的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的安全影响评估与防范制度以及生物技术产业化准入准度等产业化风险防控制度。由于缺乏这类风险防控制度,经常使得很多安全性尚未得到充分评估和论证的生物技术被加以产业化,容易引发一些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出现。

再次,现行生物安全法尚缺乏其它部门法尤其是刑法的协调与配合。一个最突出的体现在于,尽管我国很多生物安全法规或规章中都设立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刑事指引条款,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还没有在生物安全问题的刑事防范方面确立应有的规则与制度,从而导致这些条款成为虚设。例如,我国《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负有责任的 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染、赔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二)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但实际上,我国刑法并未设立相关的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在我国基因工程操作过程中真正发生了污染环境的行为,现行刑法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而类似这种缺乏部门法协调与配合的情况在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其他生物安全法规、规章与刑法之间也同样存在。在生物经济飞速发展而生物科技的潜在风险已越发加剧的情势下,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对各类生物安全问题的防范。

3.2 我国生物安全法的完善

由于生物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物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和经济竞争的重点领域,各国政府都在本国生物经济制发展上采取了战略先行的策略,纷纷抢占“生物经济”的制高点[15]。从法理上来说,在法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主旋律而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与作用也已日显重要的情势下,生物经济的快速发展显然离不开良好法治环境的促动和保障,而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由完善的立法来加以营造。就此而言,完善的立法是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而就目前来看,现行生物安全法却还存在明显的缺陷,这些作为我国生物技术发展的安全隐患,势必会制约我国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完善我国现行生物安全法显然已成为保障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此,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应因之策:

首先,加快我国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步伐。生物经济时代下的生物安全问题影响深远,它不仅关涉相关物种的存续与生态的和谐,更直接关涉公众的生命健康。为此,在应对生物经济时代下的生物安全问题时,必须立足于风险预防原则,着重于事前防范而非事后救济。这决定了生物安全法必须具有相对超前性的特征。然而目前,我国的生物安全法不但缺乏本应具有的相对超前性特征,反而显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这作为我国生物安全法的显见不足,已经给我国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了安全隐患。为此,急需要我国立法者加快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步伐。具体而言:应当根据目前我国生物经济飞速发展情势下的生物安全问题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制定一部专门用以指导和促进生物安全防范的《生物安全法》或《生物安全指导条例》;应当根据我国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的具体法律需求,及时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如《克隆技术管理条例》、《生物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应依据我国生物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已有的相关立法适时加以废、改、立,使其适应规范和保障生物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其次,逐步重视和强化对生物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在生物经济活动的立法监控方面,应当以风险预防为理念,加强相关的原则与制度建设。具体来说,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①确立对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全程控制原则,“对生物技术和转基因产品从计划、设计、试验、生产、运输、销售、选种等全过程进行全面而有重点地管理”[8],使生物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阶段上可能引发的风险始终能够被控制在法律的股掌之中,堵塞出现生物安全监控的立法漏洞。②尽快确立生物技术产业化准入制度与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安全影响评估与防范制度。通过预测和评估相关生命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的安全性,明令禁止那些肯定会产生生物安全问题的生物技术(如生物武器制造技术、跨物种杂交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限制那些由于科学发展的限制而致使其安全性尚无法完全确定的生物技术的产业化(如生殖性动物克隆技术、治疗性人体克隆技术等),并相应地鼓励和支持那些肯定不会产生生物安全问题的生物技术(如传统育种、发酵技术)的产业化运作。这是保障我国生物经济健康发展,防范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问题尤其是生物安全问题的现实需要。

再次,强化有关生物安全问题的刑事立法。具体来说,就是针对目前我国生物安全法缺乏刑法支持与配合的现状,对现行刑法及时进行修改,并在其中增设“转基因生物污染环境罪”、“非法研制基因武器罪”等专门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所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利用刑罚的威慑防范生物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失范操作,以便更有效地防范生物技术风险,保障我国生物安全与生物经济的健康发展。

致谢:本项目研究过程中得到了法国马赛艾克斯第三大学CERIC中心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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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safety Problem with Its Legislative Countermeasure:

A Perspective from Bioeconomy DevelopmentLIU Changqiu

(Law Institute,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Shanghai 200020, China)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微生物 快速检测 技术

中图分类号:TS2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345-01

现代人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食品安全问题也开始备受关注,微生物给食品所带来的污染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食品的生产、加工、转运、存储等等环节均会有被微生物污染的机会。如果微生物对食品产生了污染,那么就会在食品上大量的繁殖,造成食物的变质,这样的食物被人体或牲畜食用后,就会引起中毒。因此,对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微生物快速检验方法进行探讨分析非常重要,本文就视频微生物快速检验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分析。

1 生物化学技术

食品微生物快速检测借助了生化科学技术,现在使用最成熟的就是PCR技术。该技术是通过体外酶促反应来产生特异性DN段,对其扩增产物分析,鉴别细菌类型。PCR检验的灵敏度非常高,可以对细菌进行拷贝基因,短时间就可以检测完成,不会增菌,所以PCR技术能够节约很多的检验时间,这是现在食品微生物快速检测的优点所在,该检验方式也有一些缺点存在,比如:

1.1 Taq酶会受到食物成分、增菌培养基成分和其他微生物DNA的影响,产生抑制效果,出现假阴性结果;

1.2 操作要求比较高,少量的外源性DNA进入PCR也会产生假阳结果;

1.3 扩增的时候可能会有装配误差,影响结果。

2 基因探针技术

基因探针技术的原理是利用目标细胞具有同源性序列的核酸单链在适当条件下互补形成稳定的DNAO RNA或DNAD DNA链的原理,采用高度特异性基因片段制备基因探针来识别细菌。基因探针降低了基因片段长度多态性需要的分析条数,现在的基因探针系统相对较为成熟,对单个菌落可以进行分离,不过其对于目标菌之外的菌群检验效果不是很理想,所以适用范围并不广泛。

3 微生物测试片法

微生物测试片是食物微生物快速检测的有效方式,对菌落大小、数量、大肠菌数量和酵母等进行统计,国际上适用的先进产品还可以对乳杆菌、沙门菌、葡萄球菌等进行检测。微生物测试片和传统检验具有很好的相性。比如说,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可以应用于餐具的检验,适用简单,节省材料,特异性强,敏感性高,在国际上以及作为一种标准的检验方式。微生物测试片检验在应用的时候,只要技术和判断标准正确,那么检验的效果就非常的理想。在进行食品霉菌检验的时候,在36摄氏度环境培养即可,不要求低温设备,检验时间短,2天就可以得到结果,相比现在国家标准缩短了至少3天,因此检验的效果获得了极大的提升。纸片检验和国标法的检出率相差并不大,检验方法还简单,菌落判断容易。现在还有一种纸片荧光法用药进行检验,是依据细菌所产生的代谢酶或产物来进行快速分析判断的检验方法,在使用时,对食品中大肠菌落、大肠杆菌的酶活性进行检验就可以了解菌落超标情况。

4 免疫学技术

免疫学技术应用于食品微生物检验主要是依靠抗原以及抗体特异性结合来进行的,在联合免疫放大技术对细菌进行鉴别。免疫学技术检验的优点就是选择增菌之后,无需分离,就可以进行免疫筛选。因为免疫方法的灵敏度很高,样品在增菌后,短时间内就有很高的检出度,抗原和抗体的结合反应也在短时间就完成。比如说免疫磁珠法可以对副溶血性弧菌进行收集、浓缩,让食品检验过程的检出率提升。使用神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可以对食品中的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茵进行快速检验,操作难度小,不用特殊仪器辅助,可以在现场就完成检测。现在使用的ATP生物发光法是免疫学技术营养的最佳典范,也是现在食品生产加工设备洁净度检测的有效方法。ATP生物发光分析技术对食品细菌污染以及食品器具卫生检测的效果好,检验速度快,结果准确。

5 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AMS)

AMS是一种由传统生化反应及微生物检测技术与现代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运用概率最大近似值模型法进行自动微生物检测的技术,可鉴定由环境、原料及产品中分离的微生物。AMS仅需4 b一1sb即可报告结果,以常规法鉴定细菌,只能得到是或不是某种菌,要想知到是哪种菌还要做大量、烦琐的生化试验,而AMS则可以直接报告是什么菌。目前国际上最为先进、自动化程度最高的AMS细菌鉴定仪器,对细菌的鉴定是以每种细菌的微量生化反应为基础,可鉴定405种细菌。用AMS明显缩短肠道菌生化鉴定的时间,如鉴定沙门菌属只需4小时,鉴定志贺氏菌属只需6小时,鉴定霍乱弧菌等致病性弧菌亦只需4一13个小时的时间。

6 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AMS)

AMS将生化反应、微生物检测和计算机技术进行了结合,对环境、原料、和产品中分离的微生物进场鉴定,而且可以对什么菌进行报告,不需要大量和繁琐的生化试验。

总而言之,现代食品卫生安全对于社会公民的健康非常重要,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现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我们需要不断对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进行完善,寻找快速、精准,简便的检验方式,传统的检验方式无法满足现代的需求,目前兴起的基因探针技术以及全自动微生物检测系统的应用,获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对微生物检验方法起到了非常好的改变,提升了该事业的科技水平,因此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我们对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也是希望能够促进该项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颜志刚,侯迪波,曹丙花,等.有机磷农药乙酰甲胺磷的太赫兹光谱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2011,42 (12).

第5篇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党课:习近平: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供大家参考。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9日下午就加强我国生物安全建设进行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乃至重塑世界格局的重要力量。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切实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科院副院长吴孔明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了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他的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加强生物安全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家安全战略,颁布施行生物安全法,出台国家生物安全政策和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健全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体制机制,积极应对生物安全重大风险,加强生物资源保护利用,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我国生物安全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不断增强,维护生物安全基础不断巩固,生物安全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强调,现在,传统生物安全问题和新型生物安全风险相互叠加,境外生物威胁和内部生物风险交织并存,生物安全风险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我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还存在短板弱项。必须科学分析我国生物安全形势,把握面临的风险挑战,明确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思路和举措。

习近平指出,要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加强战略性、前瞻性研究谋划,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战略。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生物安全治理机制,强化各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要夯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基层基础,打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人民战争。

习近平强调,要强化系统治理和全链条防控,坚持系统思维,科学施策,统筹谋划,抓好全链条治理。要织牢织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健全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加强基层监测站点建设,提升末端发现能力。要快速感知识别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微生物耐药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等风险因素,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要建立健全重大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快速应急响应机制。要加强应急物资和能力储备,既要储备实物,也要储备产能。要实行积极防御、主动治理,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要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理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制机制,明确机构定位,提升专业能力,夯实基层基础。

习近平指出,要盯牢抓紧生物安全重点风险领域,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要强化生物资源安全监管,制定完善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目录。要加强入境检疫,强化潜在风险分析和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坚决守牢国门关口。对已经传入并造成严重危害的,要摸清底数,“一种一策”精准治理,有效灭除。要加强对国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实验样本、实验动物、实验活动废弃物。要加强对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

习近平强调,要加快推进生物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推进生物安全领域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科技力量,健全生物安全科研攻关机制,严格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监管,加强生物实验室管理,严格科研项目伦理审查和科学家道德教育。要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在尊重科学、严格监管、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生物育种、生物制药等领域产业化应用。要把优秀传统理念同现代生物技术结合起来,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集成推广生物防治、绿色防控技术和模式,协同规范抗菌药物使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习近平指出,要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同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挑战,加强生物安全政策制定、风险评估、应急响应、信息共享、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交流。要办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推动制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要倡导本着科学原则、按科学规则推动新冠病毒溯源工作。

习近平强调,加强生物安全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持续用力、扎实推进。各级党委(党组)和政府要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生物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要素保障,把生物安全建设重点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提高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牢牢掌握国家生物安全主动权。要持之以恒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懈心态,从严从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守住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

第6篇

【关键词】物业服务 安全保障 义务

目前,物业服务领域在不断拓展,服务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物业服务已成为服务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社区生活质量的新兴产业。但另一方面,近年来,物业服务者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众多的物业服务纠纷中,因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尤为突出。

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住宅物业服务的概念。物业服务原来被称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界定了物业管理的概念: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我国现行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采取的是由受聘的物业服务者提供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治性管理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明确地说,就是在传统物业服务者提供的单一专业化管理中融入了业主的自治性管理,加大了业主对于住宅小区管理的权利,有利于监督物业服务者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本文所探讨的物业服务是指由受聘的物业服务者提供专业化管理的服务。

第二,明确了业主与物业服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依照该合同所产生的物业服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基于这种契约关系所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于契约法。

第三,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这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提供了立法依据,明确了物业服务的范围。

住宅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实际上,物业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上一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物业服务领域的适用和延伸,因此物业服务者的保障义务具有区别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属性。

首先,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物业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显然应该是物业服务者,而其权利主体比较特殊,既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还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的准相对人及第三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包括业主和依据物业设施租赁或承包经营合同使用物业设施的承租人、经营人,也就是物业的使用人。准相对人指的是,不是直接与物业服务者签订合同的、在住宅小区内相对稳定的居住主体。除此之外,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利主体还应当包括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的第三人,具有不特定的性质,我们可以将这些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统称为权利人。其次,其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物业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应该是物业服务者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主要是指一种积极的作为,它要求物业服务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基于此,笔者认为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可以理解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物业服务者对其服务住宅小区内的权利人负有防范、保护、照顾、救助等义务,如未尽到该义务的,物业服务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由于物业服务行业起步较晚,其相关制度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尤其是物业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亟需解决。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仅是散见一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如《合同法》、《劳动法》、《航空法》、《公路法》、《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2003年,国务院制订了《物业管理条例》,近几年来也进行了一些修改,这是我国目前最具权威的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的法律法规。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但是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而且也没有一个明确划分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这就形成了理论界的分歧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导致了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经常大相径庭。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为司法提供切实有效的标准和依据。

我国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完善

明确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者的保障义务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我国理论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看法并不统一。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因为侵权法为每个人确定了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违反此种义务首先就要产生侵权责任。①张新宝教授则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法定义务为原则,但不排除一定情况下具有约定义务的性质。②

笔者以为,物业服务者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而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物业服务的一项内容,其性质应具有约定义务的性质。业主与物业服务者在合同中就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的具体约定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体现。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就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我们就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因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纠纷。因此,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约定义务为原则,但不排除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

明确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物”之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者负有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使其达到安全需求的义务。每个住宅小区内都有许多配套的设备设施,一般应包括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排污设施、消防设施、娱乐设施等,如果这些设备设施存在着风险因素,会极易造成安全隐患。因此,物业服务者应当对之进行经常的维护,使它们维持安全的运行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为权利主体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二,人之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负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义务。此项义务具体包括内部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外部风险的安全保障义务。前者是指物业服务者及其工作人员对业主的服务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的义务,后者则要求,在合理限度内,物业服务者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权利人在住宅小区内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安全保障人员完全、成功地制止犯罪,对其主观努力的评价并不取决于结果如何,只要其在制止犯罪的时候勇于面对、大胆果断、竭尽全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报警,就视为其尽到了义务。

明确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部分学者认为,住宅小区安全管理必须保证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和刑事案件,否则物业管理者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综合国力、物业管理者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因素决定了现阶段小区内的安全程度要想即刻实现“万无一失”,显属过高要求,特别是在某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极小而防范成本确很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笔者认为,就此问题,我们应当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既然没有办法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标准来判断物业服务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一是约定标准。既然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一种约定义务,双方主体完全可以在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当然这一约定应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而且在原则上,约定的标准不应低于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对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标准。二是法定标准。如果权利人与物业服务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我们可以适用对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还可能会出现既无约定标准而法定标准又不明确的情况,这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规模、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的控制能力、物业收费的高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有过错等等。

总之,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以及制定地方物业管理法规,都无法从根本上缓解日益突出的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矛盾。要想真正解决好物业管理领域内的突出矛盾,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大学哲法学院;本文系2010年齐齐哈尔市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齐齐哈尔市物业服务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QSX2010A-8)

注释

第7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与日俱增。目前,厦门市危险物品使用企业270家(已备案),还有未经备案的据推测有上万家。其中为数不少生产工艺品的企业,大量使用树脂、油漆及配套溶剂等易燃液体。由于这些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比较薄弱,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安全生产状况欠佳、伤亡事故多发、职业危害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2005年以来,厦门市发生12起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事故,其中有9起发生在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分别为:同安青田食品公司氨气泄漏;腾龙树脂氮气窒息死亡事故,死亡2人,伤1人;东孚镇鹭铭工业品厂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翔鹭石化氢气储罐泄漏,直接经济损失约4万元。厦门长天塑化有限公司东区丙烯腈(V5006)储罐爆炸事故;厦门进雄企业有限公司(杏林工厂)机台爆炸事故,伤3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湖里区清升冷冻厂氨气泄漏事故,导致2人死亡、7人轻度中毒;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废弃油漆铁桶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已成为发生死亡事故的主体,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分析

目前,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薄弱。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少企业主要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整改不彻底,“三违”问题突出;二是企业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大量不具备化工专业知识、缺乏安全培训、安全技能差的农民工涌入化工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不够强,从业人员缺少必备的安全知识等等;三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设施的缺陷,缺少配套的危险物品仓库或仓库不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生产、使用场所管理混乱,危险物品乱堆放,存在较大隐患。四是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不规范。不少企业对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不够重视,有的只是纸上谈兵,有预案不演练,有的不切实际,采取“拿来主义”应付了事,有的甚至是一片空白,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从其客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

目前危险物品使用企业还不需办理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政府对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也缺乏必要的条件和手段,致使一些企业对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的法规、标准不熟悉、不了解。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混乱状况;在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上,普遍存在使用危险物品企业不如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企业。

2、不能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安全投入的关系,事故隐患突出

由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致使一些企业的机器设备陈旧;电力线路老化;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操作场所不符合防火规定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明确;安全机构不够健全;安全检查不够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不够落实;安全资金投入欠帐。加之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使一些企业长期游离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监控之外。

3、从业人员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

由于企业用工形式灵活多样,员工流动性大,且大量招收的是民工,文化素质偏低,大多数未经过安全培训就上岗,安全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比较普遍。

4、政府对企业监管缺乏必要的条件和手段

厦门市危险物品使用企业,遍布城乡,点多面广,情况复杂,而政府的相关部门由于机构、人员、经费等条件限制,难以对所辖的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和偏远的乡镇企业更是难以掌握其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对加强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措施。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建议

近几年来,厦门市危险物品使用企业连续不断的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教训极为深刻,给我们社会各界又一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如果对这一问题不加以重视、不采取措施加以遏制,将直接影响厦门市安全生产发展的良好势头,甚至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要提高加强对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危险物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清企业最大的效益是安全;最大的损失是事故;最大的责任是安全责任;最大的隐患是麻痹思想。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第8篇

关键词:水工建筑物 安全管理 安全法规 安全报告 责任保险 俄罗斯

近10年来,俄罗斯的经济和政治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包括实施了新的民法,该法律规定危险工业装置、设备和建筑物的业主,对由于这些工程失事引起的损害应承担财产责任.当前俄罗斯经济极其困难,致使水工建筑物的运行费用下降到最低限度以下[1].1993年和1994年乌拉尔地区的两座土坝相继失事,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促使人们更加重视挡水建筑物的安全问题.

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俄罗斯联邦于1997年7月颁布了第117号联邦法律,即《水工建筑物安全法》.该法律贯彻实施2年多来,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实施国家监察,做了大量工作,使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1 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

近些年来,俄罗斯有关部门研究了在新经济条件下,如何改进和加强水工建筑物安全工作.在总结水工建筑物安全实行部门监察的实践和广泛吸收世界各国大坝安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各方面的专家起草了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草案,1997年6月23日获国家杜马通过,1997年7月21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发生效[2].这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在国家意义上调整水工建筑物安全问题的法律文件[3]。

该法律适用于因其破坏可能导致发生紧急情况的水工建筑物.所谓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水工建筑物失事,在一定范围内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人员伤亡、健康受损害或者周围自然环境遭到破坏、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破坏人类生存条件的情况[2].

该法律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实施水工建筑物安全国家监察的机关和俄罗斯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局的职权;规定了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的总要求和水工建筑物业主和运行单位的义务.水工建筑物业主或运行单位对水工建筑物存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安全负责;确立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制度、水工建筑物设计、施工和运行活动的许可证制度和由于水工建筑物失事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风险义务保险制度(义务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将要出台的联邦法律进行调整);该法律强调对违反水工建筑物安全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该法律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俄罗斯联邦一些行政机关受俄罗斯联邦政府委托,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实施国家监察.法律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权力,直至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禁止不可靠建筑物的运行以及拆除或维修的决定,作出关于注销建筑物运行许可证的决定[2]。

为了更好地贯彻《水工建筑物安全法》,1997年8月以来,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制定了一批标准法规,如:《水工建筑物安全国家监察的组织》、《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局的组建和运作办法》、《对有关联邦的俄罗斯政府部分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及《关于批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条例》等.今后还将根据情况制定一些法规.

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法规责成国家监察机关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等级、使用特点、结构和运行条件以及特殊的安全要求,制定出各部门的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的标准法规文件和技术标准文件[4,5].

2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察体系

为保证《水工建筑物安全法》的贯彻落实,必须实行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国家监察.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由以下联邦行政机关承担国家监察职能[1,4,6]:俄罗斯燃料能源部负责对燃料能源综合体的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运输部负责对航运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矿山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工农业生产的残液池的围护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自然资源部负责对不受上述主管部门监察的一切水工建筑物实施监察.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又将对水工建筑物安全实施国家监察的职责委托给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国家能源监察与能源保护司,又称国家能源监察局[1,4]。

为了组织对能源建筑物的监察并提供科技保障,俄罗斯燃料能源部成立了国家机关——大坝与能源建筑物监察科技中心(俄罗斯燃料能源部能源监察科技中心),在国家能源监察局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1999年第4季度起俄罗斯燃料能源部着手在能源监察科技中心成立俄罗斯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局燃料能源综合体工程水工建筑物分局[1,4,6].

国家能源监察局在各地区设有地区管理局,各俄罗斯联邦主体也没有国家能源监察管理局.它们的职能主要是对运行单位执行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会同国家能源监察局科技中心参加水工建筑物的定期检查和巡视检查,其中包括对事故和事故状态的调查;在国家能源监察局组织下,开展培训工作,提高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4]。 3 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制度

1998年11月6日俄罗斯政府颁布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条例》,规定了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的内容、编制方法和对其实施国家鉴定的方式.

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是论证水工建筑物安全性并根据它的等级确定水工建筑物保障程度的文件.已运行水工建筑物,其中包括废弃的和改建、大修、修复或者停用后的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报告由业主或者运行单位编制.正在设计和在建的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报告由履行发包职能的法人或自然人编制.在编制已运行和在建建筑物的安全报告之前,由业主或运行单位组织,并且必须有监察机关代表参加的水工建筑物检查[7]。

已运行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报告应由报告人提交监察机关,不得少于5年一次.根据监察机关的决定或报告人的主动要求,如出现了故障和紧急情况,经过改建、大修后以及法规和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也应提交安全报告;设计中的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应在设计进行国家审查期间提交监察机关;在建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应在建筑物规定移交日期的4个月前提交监察机关[7]。

安全报告的国家鉴定由国家监察机关组织进行.俄罗斯燃料能源部指定国家能源鉴定局和国家能源监察局科技中心两家作为鉴定中心对能源系统的安全报告进行有偿鉴定[8].鉴定中心成立鉴定委员会,聘请经过俄罗斯燃料能源部进修学院和国家能源监察局培训并确认的高级专家参加委员会的工作,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对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技术素质要求由国家能源监察局制定[4].

鉴定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监察机关提交鉴定结论,经监察机关批准后,该结论就具备国家鉴定的资格.经监察机关批准的安全报告是进行俄罗斯水工建筑物注册登记和发放水工建筑物运行、启用、废弃、停用和拆除许可证的依据.在安全报告有效期内由监察机关发给上述许可证[7]。

《1999年下半年和2000年的燃料能源综合体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计划》规定将编制133座电站的建筑物安全报告,但相当多的电站将推迟完成,其原因是缺少由设计总负责人参与制定的水工建筑物安全准则,而且各设计、科研单位对安全准则这个概念持有不同观点,故目前尚无统一的部门标准文件;一批老工程缺少部分设计文件和行政文件;许多能源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好,不能为编制报告及其国家鉴定提供必需的业务经费[4]。

4 水工建筑物的维修加固

水工建筑物安全的部门监察系统在电力部门运作的28年中,对水工建筑物状态进行定期(每5年一次)检查[5,6],检查结果表明属于“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的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的状态基本上能胜任工作,是符合联邦法律要求的.但是许多工程在运行中发生的变化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处理,以防产生不良后果[5].建筑物有严重缺陷的工程十分重视维修加固工作,近年来许多水利枢纽都做了大量工作.在《1998年俄罗斯联邦电力系统设备和建筑物维修改造计划》中包括有44座水电站和65座火电站,在这些电站中共有215项水工建筑物维修措施,总工作量为2.496亿卢布[5],其完成情况如下:溢流坝、水电站厂房的混凝土维修工作完成了39项计划中的20项,完成的工作量为2432.34万卢布(计划4962.06万卢布);土工建筑物(土堤和主坝)完成了19项计划中的10项,完成的工程量为588.62万卢布(计划962.62万卢布);渠道和输水建筑物尽管只完成28个计划中的14个,费用却达9164.95万卢布,已超出计划;机械设备的更新和防锈保护完成了原定1968万卢布的695.57万卢布.

最近5年来联邦级水电站用于水工建筑物维修和改造的费用的可比价值上升了2倍多.一方面说明电站工作人员重视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进行了大量的维修改造工作;从另一方面讲,说明建筑物的老化问题已显示出来,有些故障和缺陷必须立即排除.预计这方面的费用还将增加[8].

在联邦级水电站用于维修建筑物的费用平均占电价的12.5%的情况下,有些水利枢纽却只占电价的3%~5%,况且它们的建筑物状态远未达到最佳状态,应引起电站领导人员的重视[8]. 5 水工建筑物安全的科技工作

水工建筑物安全问题的科技工作是围绕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和“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的部门《科技纲要》的0.05节“水电站和能源建筑物”和0.11节“能源工程的抗震性”来进行的[5,6]。

1998年10月1日俄罗斯燃料能源部审查批准了国家能源监察局与“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共同制定的部门《能源建筑物安全纲要》.这个纲要由下列第一层次的课题组成[1]:①完成制定和报送标准法规文件和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纲要》和《危险工业生产工程安全纲要》;②制定和推行能源建筑物安全评价和监控方法;③在俄罗斯国家能源监察系统中,组织对能源建筑物安全的国家监察;④编写检查和监测能源建筑物状态的现代化的技术大纲性材料;⑤制定建筑物失事及其后果的预报和防止方法,包括制定在建筑物上进行预防失事工作的操作方法;⑥研究和实施当能源建筑物的状态不符合安全运行准则时,防止其失事的工程技术措施.上述纲要中的课题必须在2000年前完成,而且与完成俄罗斯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法》的要求紧密关联.但是由于1998~1999年间缺乏资金,为保障法律实施的科技工作已显得滞后了.目前科研单位要完成的最迫切的任务是:①以现代监测仪器与监控建筑物和地基的计算机系统为基础,研制监测电站主要建筑物状态的新方法和新设备;②研制分析和预报建筑物状态及其安全水平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研究运行中建筑物及其地基的数学模型,根据原型观测资料校正模型和保证监测静动应力-应变状态、渗透流状态和建筑物与地基物理力学性质变化的模型;③研制和应用检查水工建筑物及其地基与设备的现代方法和技术手段;④编制和鉴定计算挡水建筑物失事发生、发展和预报冲击波扩散区可能造成破坏的软件,对具体水电站和火电站水工建筑物包括对灰渣坝进行计算和预报;⑤研究在自然和技术因素作用下,建筑物和结构的构件材料和建筑物地基的性质随时间变化时,它们的可靠性指标的评价方法;⑥研究失事风险的计算方法,其中包括用计算和实验-计算的方法评价各种失事方式的概率方法;⑦研制和应用在地震荷载作用下,监测地震对建筑物和地基的作用以及监测它们的应力-应变状态参数的现代方法和设备;研究和改进计算建筑物和地基的抗震强度和抗震稳定性的方法和软件;⑧对能源工程的建筑物和地基进行专门研究,以确定它们的强度和稳定性出现负面变化的原因、形式和数量特征,并研究实施维修工作的方法和工艺;⑨在电站编制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和对其进行国家鉴定时,提供科技帮助[5]。

6 水工建筑物业主民事责任风险义务保险

法律规定建筑物业主或运行单位对失事后果和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5].通过投保,建立因水工建筑物失事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资金保障.业生的民事责任赔偿金,一部分是业主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来自按照现行法律和标准法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赔偿总额超过该两项总和时,损害赔偿的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2]。

根据俄罗斯燃料能源部的要求,目前正在加快制定联邦《因水工建筑物失事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义务保险法》,在联邦法律出台之前,先着手实行民事责任风险的自愿保险.现已制定了《关于水工建筑物业主民事责任风险自愿保险的规定》,并已在俄罗斯财政部进行注册登记.“能源担保人”保险股份公司已取得了俄罗斯财政部颁发的第一份有权进行水工建筑物业主和运行单位民事责任保险的许可证.俄罗斯燃料能源综合体保险家协会的其它保险机构正在办理类似的许可证,依据许可证建立起对其他俄罗斯保险机构开放的保险者联营体[4,5].

目前正在制定上述保险形式的标准法规以及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及其安全等级确定保险收费的原则,为具体能源企业办理保险手续,把办理保险的费用列入电力成本,以及在保险公司内建立保障能源建筑物安全的预防措施基金,作为水工建筑物安全工作的附加资金来源[5].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义务保险是促使业主向提高水工建筑物安全措施投资的有效手段.

但是保障建筑物安全工作的资金、建立用于预防和消除失事的物质和资金储备、建立失事后果的民事责任资金保障,其中包括在自愿保险基础上的资金保障等问题目前均未解决[6].

7 结 语

俄罗斯正处在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的年代,但依然十分重视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工作,从法律、监督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科技、经济等多方面保障水工建筑物的安全.他们不仅着眼于运行,还注意到对设计、施工阶段的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既致力于预防失事的发生,还考虑到一旦发生事故时的报警、紧急状态消除和赔偿处理等环节.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俄罗斯的水工建筑物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其中有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参考,以促进我国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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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正旭译.水工建筑物安全报告条例[S].水利水电快报,1999(22):26~28.

第9篇

今天,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切实加强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涉爆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县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较多,每年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和公路建设等方面的爆炸物品种类繁多,使用数量较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也是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下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我强调以下几点意见: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全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我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又是以人为本的基础,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一大突破,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强调按“六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这是安全生产实现理论创新、实践突破的一次指导思想的飞跃。随着社会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测、监控、预警、救援等发生了许多变化,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方法、手段也需要随之变化。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论创新必将产生新的飞跃。总书记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专门强调,在总结五年的工作时指出:安全生产和其他一些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在部署社会建设任务时,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神,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这些都表明了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神,就是要自觉地把我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科学发展观精神上来,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持续努力、埋头苦干,更加扎实有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向前推进。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做到警钟长鸣、严格管理、责任到位,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各项规定和制度落到实处,有效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1 2 3 4 5 6 7 8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搞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高度重视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过硬措施、超常规手段,确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不出问题。

安全生产,关注民生。民爆物品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是促进突破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从我县民爆物品管理使用情况看,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乡镇、各涉爆企业按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一手抓经济发展不放松,一手抓安全防范不动摇,站在讲政治、讲发展、讲稳定的高度,对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突破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县在民爆物品管理使用上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是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防范;

二是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内部管理杂乱无章。有的企业对民爆物品的存放不设专用库房,购买、领取不实行专人管理,欺上瞒下;有的企业管理台帐混乱,底子不清,情况不明;

三是监管不到位。对企业使用民爆物品情况,深入一线调查了解不够,特别是对企业使用民爆物品数量及用途心中无数,情况吃得不透。上述问题的存在,既给民爆物品日常管理增加了难度,又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若不引起高度重视,尽快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势必给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1 2 3 4 5 6 7 8因此,各涉爆企业、乡镇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等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着眼于防范在先、控制在前,坚决克服“安全管理年年搞,年年都是老一套”的消极思想,提高警惕,严阵以待,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切实增强搞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经济社会的发展同安全生产的观念同步进行,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三、明确任务,突出重点,高度负责地做好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工作

加强民爆物品集中管理和使用,一方面要着力抓好乡镇民爆物品使用监管服务队建设。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设立乡镇民爆物品使用监管服务队伍(派出所),是加强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规范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安全监管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要着力抓好各涉爆矿山企业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的建设,确保各矿山企业管理使用民爆物品的安全。凡涉爆矿山企业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办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爆物品专人领物、剩余归库、日清月结、安全防范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资格制度,规范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程序合法、管理规范、安全便捷。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安部门对签发的每一批次的民爆物品必须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发现有领取量与实际使用量不相符的情况,该归库的归库,不归库的予以没收,坚决不准民爆物品流散、流失,造成安全隐患,一经发现,要重处重罚。对于乡镇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公安部门要与乡镇负责人制定严格的可操作性规章制度,没有专用民爆物品使用库房及相关手续不完备的,坚决不予审批,相关部门不准发放有关证照。凡符合民爆物品使用条件的,县公安局、各乡镇要与民爆物品使用单位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为了使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更好,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2 3 4 5 6 7 8第一、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民爆安全监管全面责任。要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各个岗位,并明确谁来落实、出了问题追究谁、如何追究等具体要求,确保各项民爆安全责任和措施的落实。要按照“权责相一致” 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导致涉爆非法活动,或发生重大爆炸案件和事故的地方,不仅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实行倒查制、追究监管责任。

第二、要积极开展民爆物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民爆物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经,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个企业要实际行动起来,制定本企业民爆物品各个使用环节的安全质量标准,以提高员工的安全质量意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为重点,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要搞好企业民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员工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资格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民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进入企业的新人员和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也必须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民爆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四、要加强民爆物品监控力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各涉爆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测监控工作,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要进行登记建档,领进了多少民爆物品,使用了多少民爆物品要做到心中有数,绝不能马虎了事。要建立民爆物品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对民爆物品的动态、有效监控。要及早预防,针对民爆物品存在的涉险问题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强化预案的宣传和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让每个员工都知道民爆物品涉险时的应急处置方法,掌握应急救援知识,遇到紧急和突发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减少事态扩大和人员财产损失。

1 2 3 4 5 6 7 8若发生爆炸事故,在查处事故时,坚决做到“五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从严查处直接责任者和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不放过。要通过对爆炸案件、事故的严厉查处,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基础台账,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我县严格认真地进行了民爆安全监管工作,涉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多数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较好,安全周期延长,依靠安全促进了生产,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民爆物品有其特殊性,在对民爆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中也有一些薄弱环节,为此要认真抓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涉爆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保持对涉爆单位的严管态势,要按照国务院“三项行动”的要求,积极开展民爆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并按照隐患排查“六落实”的要求,全面实施整治,要重点检查企业定员定量的核定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问题的整改情况、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进行整改。

(二)加大对涉爆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职能,依照《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实施民爆单位的安全生产。既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又要形成民爆器材安全生产工作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关闭或取消,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隐患严重的民爆企业,发证部门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违法违规生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1 2 3 4 5 6 7 8(三)深化民爆行业的安全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民爆主管部门,制定民爆器材安全整治方案,重点是督促涉爆企业开展反违章、反事故活动,健全完善、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包括民爆产品的储存、运输、使用、二次中转等各个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隐患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相关资质,实行强制整顿。同时,经销、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国家已经淘汰的民爆产品。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切实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部门、班组、岗位。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严格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强化社会监督”的思路,加强和完善对涉爆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要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水平。能否有效遏制事故,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是关键。安全基础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1 2 3 4 5 6 7 8(五)加强应急管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和演练。民爆器材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事故风险概率高,尤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工作,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努力推动我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各部门、各乡(镇)、各企业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以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来推动我县经济突破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要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乡镇、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向一级交账,确保各项安全监管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夯实责任,分口把关,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确保不出问题。

二要开展检查,消除隐患。各乡镇、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本企业的民爆物品安全开展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坚守岗位。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的乡镇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和矿山企业又不限期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停,坚决杜绝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1 2 3 4 5 6 7 8三要严明纪律,严格奖惩。要进一步严明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工作纪律,对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和管理、疏于监督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和企业,坚决停供民爆物品;对检查中发现有非法购买、使用、转借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七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四是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将宣传发动的触角延伸到各部门、各乡镇、各个企业,教育群众自觉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私制、私藏、私贩等违法行为。通过发布《通告》、公布举报电话、落实奖励办法等方式,形成强大的声势和浓厚的氛围,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上缴私藏的爆炸物品,积极举报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使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无处藏身。

第10篇

今天,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切实加强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涉爆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县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较多,每年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和公路建设等方面的爆炸物品种类繁多,使用数量较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也是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下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我强调以下几点意见: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全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我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又是以人为本的基础,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一大突破,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强调按“六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这是安全生产实现理论创新、实践突破的一次指导思想的飞跃。随着社会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测、监控、预警、救援等发生了许多变化,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方法、手段也需要随之变化。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论创新必将产生新的飞跃。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专门强调,在总结五年的工作时指出:安全生产和其他一些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在部署社会建设任务时,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神,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这些都表明了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神,就是要自觉地把我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科学发展观精神上来,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持续努力、埋头苦干,更加扎实有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向前推进。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做到警钟长鸣、严格管理、责任到位,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各项规定和制度落到实处,有效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搞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高度重视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过硬措施、超常规手段,确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不出问题。

安全生产,关注民生。民爆物品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是促进突破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从我县民爆物品管理使用情况看,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乡镇、各涉爆企业按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一手抓经济发展不放松,一手抓安全防范不动摇,站在讲政治、讲发展、讲稳定的高度,对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突破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县在民爆物品管理使用上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是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防范;

二是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内部管理杂乱无章。有的企业对民爆物品的存放不设专用库房,购买、领取不实行专人管理,欺上瞒下;有的企业管理台帐混乱,底子不清,情况不明;

三是监管不到位。对企业使用民爆物品情况,深入一线调查了解不够,特别是对企业使用民爆物品数量及用途心中无数,情况吃得不透。上述问题的存在,既给民爆物品日常管理增加了难度,又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若不引起高度重视,尽快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势必给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各涉爆企业、乡镇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等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着眼于防范在先、控制在前,坚决克服“安全管理年年搞,年年都是老一套”的消极思想,提高警惕,严阵以待,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切实增强搞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经济社会的发展同安全生产的观念同步进行,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三、明确任务,突出重点,高度负责地做好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工作

加强民爆物品集中管理和使用,一方面要着力抓好乡镇民爆物品使用监管服务队建设。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设立乡镇民爆物品使用监管服务队伍(派出所),是加强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规范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安全监管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要着力抓好各涉爆矿山企业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的建设,确保各矿山企业管理使用民爆物品的安全。凡涉爆矿山企业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办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爆物品专人领物、剩余归库、日清月结、安全防范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资格制度,规范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程序合法、管理规范、安全便捷。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安部门对签发的每一批次的民爆物品必须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发现有领取量与实际使用量不相符的情况,该归库的归库,不归库的予以没收,坚决不准民爆物品流散、流失,造成安全隐患,一经发现,要重处重罚。对于乡镇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公安部门要与乡镇负责人制定严格的可操作性规章制度,没有专用民爆物品使用库房及相关手续不完备的,坚决不予审批,相关部门不准发放有关证 照。凡符合民爆物品使用条件的,县公安局、各乡镇要与民爆物品使用单位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为了使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更好,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民爆安全监管全面责任。要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各个岗位,并明确谁来落实、出了问题追究谁、如何追究等具体要求,确保各项民爆安全责任和措施的落实。要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疏于监管,导致涉爆非法活动,或发生重大爆炸案件和事故的地方,不仅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实行倒查制、追究监管责任。

第二、要积极开展民爆物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民爆物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经,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个企业要实际行动起来,制定本企业民爆物品各个使用环节的安全质量标准,以提高员工的安全质量意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为重点,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要搞好企业民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员工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资格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民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进入企业的新人员和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也必须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民爆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四、要加强民爆物品监控力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各涉爆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测监控工作,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要进行登记建档,领进了多少民爆物品,使用了多少民爆物品要做到心中有数,绝不能马虎了事。要建立民爆物品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对民爆物品的动态、有效监控。要及早预防,针对民爆物品存在的涉险问题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强化预案的宣传和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让每个员工都知道民爆物品涉险时的应急处置方法,掌握应急救援知识,遇到紧急和突况,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减少事态扩大和人员财产损失。

若发生爆炸事故,在查处事故时,坚决做到“五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从严查处直接责任者和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不放过。要通过对爆炸案件、事故的严厉查处,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基础台账,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我县严格认真地进行了民爆安全监管工作,涉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多数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较好,安全周期延长,依靠安全促进了生产,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民爆物品有其特殊性,在对民爆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中也有一些薄弱环节,为此要认真抓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涉爆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保持对涉爆单位的严管态势,要按照国务院“三项行动”的要求,积极开展民爆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并按照隐患排查“六落实”的要求,全面实施整治,要重点检查企业定员定量的核定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问题的整改情况、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进行整改。

(二)加大对涉爆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职能,依照《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实施民爆单位的安全生产。既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又要形成民爆器材安全生产工作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关闭或取消,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隐患严重的民爆企业,发证部门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违法违规生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深化民爆行业的安全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民爆主管部门,制定民爆器材安全整治方案,重点是督促涉爆企业开展反违章、反事故活动,健全完善、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包括民爆产品的储存、运输、使用、二次中转等各个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隐患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相关资质,实行强制整顿。同时,经销、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国家已经淘汰的民爆产品。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切实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部门、班组、岗位。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严格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强化社会监督”的思路,加强和完善对涉爆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要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水平。能否有效遏制事故,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是关键。安全基础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五)加强应急管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和演练。民爆器材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事故风险概率高,尤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工作,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努力推动我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各部门、各乡(镇)、各企业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以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来推动我县经济突破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要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乡镇、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向一级交账,确保各项安全监管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夯实责任,分口把关,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确保不出问题。

二要开展检查,消除隐患。各乡镇、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本企业的民爆物品安全开展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坚守岗位。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 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的乡镇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和矿山企业又不限期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停,坚决杜绝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三要严明纪律,严格奖惩。要进一步严明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工作纪律,对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和管理、疏于监督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和企业,坚决停供民爆物品;对检查中发现有非法购买、使用、转借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七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第11篇

【关键词】血站实验室;生物安全

1 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因素

血站实验室检测的标本,都是来自无偿献血者,易使检验者放松警惕,认为都是健康人,不像医院实验室病原体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制度和各种防护措施常不能认真执行:在实验室内抽烟,吃东西放置个人物品;一些人在操作时不戴口罩帽子,重要的操作不戴防护眼镜,不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不按要求对工作现场进行有效的消毒,废弃物不按规定正确处理等。

检测献血者的血样时,乙肝、丙肝经常被检出,梅毒、艾滋病也时有发现,还有许多没有列入检测项目的细菌、病毒 、许多目前人类未知的微生物、处在窗口期的肝炎、艾滋病、试剂盒中的阳性对照血清、质控血清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是潜在的传染源。

日常工作中,实验人员如果不能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皮肤黏膜就有可能受到污染.采集样本时针头的刺伤、离心标本时试管破裂溢出的血液,离心标本时形成的气溶胶、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没有进行正确有效的消毒、废弃物不按规定正确处理等等,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此外实验室还存在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这些都是造成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

2 积极培训,制定措施

血站业务部门应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全员培训和“普遍性防护原则”安全意识。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新进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才能工作。

实验室要制定有效的生物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首先要建立实验室人员健康检查及免疫制度,每年要对实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注射(或加强)乙肝疫苗,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建立实验室进入人员管理制度,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特殊情况时如设备维修人员需进入时,要进行登记。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时不能戴首饰等饰品,要穿工作衣、工作鞋,戴工作帽,乳胶手套,严禁在实验室内吃东西、吸烟、接待外部人员。

实验室要“建立和实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程序,覆盖从标本采集到检测报告整个血液检测过程[2]。” 要建立锐器具安全使用和检验标本安全处理制度,一次性采血针用后应小心置于利器盒内,达到2/3时应更换。操作时对所有的检验标本、试剂和质控品都应按传染物对待,进行可能发生溅出的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要建立实验环境及仪器设备消毒管理制度,每天检验完成后要用消毒液对工作台、地面和使用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用消毒机进行室内空气消毒,应科学配置消毒设备,有关部门应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实验室内的所有的废物均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应置于专用密封防漏容器中,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还要建立意外暴露的应急处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制定的制度可操作性强,才能使大家易于执行并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 配置设备,加强监管

为了使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各项生物安全制度进行规范操作,血站应及时配置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有效的消毒用品、与实验室级别相匹配的生物安全设备。

血站还要积极为实验室配置自动化程度高的检测设备,不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度、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还能减少工作人员接触标本的机会,也是一项增加生物安全的有效手段。

血站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按照国家和卫生部的相关文件,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才能使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提高。

生物安全对医疗机构实验室来说,是一个以前长期被忽视而现在急需加强的工作。SARS实验室的沉痛教训给我们再次敲响警钟,这不仅是我们自身安全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大事,也是我们医务工作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我们许多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还很不完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随着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我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提高,相信我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工作会不断加强和完善。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现代物流企业;安全管理;策略

Abstract:Asthemarketeconomydevelops,thechangesoftime,China’slogisticshasbrokenthroughthetraditionalareas.Modernlogisticsinthefieldofproduction,circulationofmaterials,inthefieldofcommoditycirculationandcirculation;logisticsmanagementisabusiness-to-processmaterialscirculationoftheorganization,coordinationandcontrol.Modernlogisticsindustrytransformation,andsecuritymanagementalsowillbeinalotofnewchanges.Therefore,inthemodernlogisticsenterprisesecuritymanagement,onlyonthemodelofsafetymanagementreformandinnovationcanensurethesafetyofenterprises.

Keywords:modernlogisticsenterprises;safetymanagement;strategy

现代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复合型产业,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社会物流需求持续、高速增长,物流业增加值稳步上升,社会物流总成本趋于平稳。企业原有的体制己经或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转变,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安全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物流企业管理现状

我国物流市场规模巨大,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前景广阔。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各类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的运输、仓储、联运、货代等企业也加快了业务重组和资源整合的步伐;新兴物流企业在努力扩大规模和提升水平;民营和外资物流企业纷纷兴起和加入,加速拓展市场。目前,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模式、不同规模层次的物流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从目前中国物流业发展现状看,具有现代物流特征的物流企业一部分是在运输企业或仓储企业的基础上,通过物流服务的延伸和运作方式的变革转变为物流公司;还有一部分是为满足物流市场的需求,以物流事业为经营内容的新型物流企业,其中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以提供物流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第四方物流企业等。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仍然过高,社会物流整体效益差。由于管理体制改革的落后,我国企业物流的发展仍然处于“小、多、散、弱”的状态,普遍存在经营分散、功能单一、自动化程度低,物流布局不合理,物流技术含量不高,物流企业横向联合薄弱,物流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难以满足社会化物流的需要。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相当多企业仍然保留着“大而全”、“小而全”,“产、供、销一体化”,“仓储、运输一条龙”的经营组织方式,物流活动主要依靠企业内部组织的自我服务完成,使采购、仓储和配送职能未能进行充分整合,无法实行一体化的内部供应链管理,不利于社会化专业分工。这种分散的、低水平的管理活动也存在许多安全管理弊端,抑制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

2保证现代物流企业安全运营的创新管理策略

2.1实施领导干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企业安全工作落实与否,关键在于领导。真正做到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抓,负具体责任;其他工作分管领导对其分管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任,形成齐抓共管保安全的局面。具体说:一是企业经理重视安全,言传身教带动各基层部门负责人都来重视安全工作。经理要亲自参加企业每个月的安全工作例会,听取部门安全工作汇报,掌握各种动态,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亲自过问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亲自参加重大的或专项的安全检查,使职工感受到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分管领导真抓实干,做好细致的安排与责任落实工作;三是其他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支持和服从安全工作的要求,避免产生矛盾和抵触,形成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的局面。

2.2树立安全经营观念,促使安全与经营的协调统一。安全和经营是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关系。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成本是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在人们的思想中,安全投入是一种不能直接获得收益的投入。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很多企业经营者在企业运作中,把利润和安全投入放在一起来衡量的时候,往往会把利润放在更为优先的位置来考虑。但是我们要从思想上明确,省去了安全投入,是否就是省了成本,增加了利润呢。当安全工作与经营有矛盾时,要通过我们的工作将其化解,达到安全与经营的统一。要避免把安全与经营割裂开的倾向,处理好“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辩证关系。当生产与安全有冲突时,应首先考虑安全。这就给安全管理人员吃了定心丸,使他们消除了顾虑,挺起腰杆敢抓敢管。在措施上,以是否确保安全为其他工作取舍的前提,使安全管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有效地维护了安全监督的权威性。同时强调不能因为怕承担责任不敢开拓经营。随着经营的搞活,必然产生许多新的安全问题,如公司把一部分仓库、店面租给客户自行保管,会出现一些客户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或因片面强调设施利用率忽视安全有关规定的现象。

2.3建立合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企业的安全工作必须有据可依、依法管理,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国家《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出台,为企业安全工作提供了依法管理的依据和保障。作为物流企业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整体架构的基础上,结合经营情况和服务方式的变化对企业的安全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企业安全制度。随着仓库外租形式的出现,需要跟上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自查、责任自负、隐患自除、接受监督”的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外租仓库安全责任书制度等。每年初,在制定经济工作计划的同时应做出全年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分解表》,与“管钱管物”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外租户等签订专项责任书,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修、换药和特殊储备保养,对特殊工种的培训等均做出时间安排,使各项安全目标层层细化,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班组、岗位。这样,什么时间该干什么,由谁指定,一目了然,确保各项安全基础工作有序进行。2.4加强监督,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和严格整改措施相结合。安全工作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和规范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二是抓现场安全管理。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安全工作的重头戏,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没有捷径可走,只能脚踏实地,做好细致的工作,坚持不懈地巡回检查、再检查,整改、再整改来促进企业安全制度的落实。

物流企业要坚持每月一检查,库区每周一检查,仓库“一日二查”制度,采取二级查与专业查相结合;集中查和抽查相结合;领导查和夜查相结合;季节查和节日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多次大检查,借助于社会大气候,推动安全工作不断改进。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和严格整改措施相结合,对许多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达到了超前预防,及时清理隐患的目的。认真做好各级安全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填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实行整改反馈,落实不安全因素的整改工作。随着企业情况的变化,安全工作往往会出现新的难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因此,在抓表面上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安排研究、探索和解决一些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力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新的突破和提高。

坚持把自管库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做到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标准。当然,严格对自管库的管理是一个艰苦细致的工作过程,自管库往往为了省钱,或为了赶任务,或图一时方便,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禁烟区内抽烟、明火作业、乱拉乱搭电线、使用高功率电器、堵塞消防通道等。有时今天检查发现的问题纠正了,明天类似的问题又会发生,因此生产现场管理关键在于持之以恒、一丝不苟地抓落实;二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而对常遇到的自管库对安全检查不配合,隐患整改落实难的问题和甚至出现租赁双方关系紧张的现象,使我们意识到搞好自管库的安全工作离不开承租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安全管理也要提供优质服务,工作方法切忌简单、生硬,要经常与租户交流、沟通,尽可能为租户提供方便,帮助他们解决经营、生活上的困难,增进了解、培养感情、化解矛盾,以取得工作上的相互支持。

2.5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意识能反作用于物质,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增强了,就会减少不安全行为,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如一个企业经营者的安全素质提高了,安全意识能跟上企业经营管理和社会现代生活的需要,自然会认为应该投入资金改善安全设施,他的行为就能符合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安全要求。一个职工的安全素质提高了,他在工作和生活中就会自觉地用安全要求去面对工作和生活,这样就会将各类事故拒之门外,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灵魂。很多事故的发生,往往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环节,哪个时刻出了某一个事故,而是缺乏安全意识所造成的后果。因此我们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用钢性的力度来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让我们的行为服从环境的需要,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同时要重点加强对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对保安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强化教育,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向专业化法制化靠拢,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管理法规武装头脑,使他们能用法制法规来指导自己的言行及日常工作,使安全保卫工作更加法制化,更好地为企业保驾护航。

总之,进入21世纪,变革成为永恒的主题。变化的速度远远超过人们学习的速度。物流产业在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的驱动下,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全球物流已经进入供应链年代。变化的世界对供应链管理、对第三方物流和对运输、仓储、国际物流、商业物流、制造业物流都带来了挑战,企业物流管理必须自身变革,才能应对挑战。在现代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中,要坚持做到领导对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位、规章制度规范到位、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到位,才确保企业的安全,促使物流企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农建.物流营销与客户关系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汪波.以资源整合发展物流营销的基本战略[J].综合运输,200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