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31: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编制核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小矿理论上是指经地质勘枵查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小于小型矿床上限1/5~1/10的矿床;零星分散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查明,矿体(或矿点)的规模小,且零星分布于含矿层或含矿地段,或零星分布于主要矿体边沿,不能被主要矿体开拓系统开采利用,其资源储量规模一般小于小矿上限的1/5~1/10。
“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指受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对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后提交的资源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查地质报告),主要用于矿山建设或资源储量核查。但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泛指小型矿山开采范围经简易地质勘查后,编写提交的地质储量报告。
经统计,全国的开采矿山数经多年的治理、整顿规范和整合,已由2006年的11.79万个下降至2009年的9.50万个(含近10%的新建矿山)。生产及新建矿山中绝大多数为小型矿山,约占70%左右。在这小型矿山中,绝大部分为非金属建材类露天矿山。
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文,决定在全国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各地为全国开展这项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细则,开始对矿山资源储量勘查、占用、开采进入动态监督管理,实行常态化的资源储量年度核查制度。除新建矿山提交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外,生产矿山也要提交年度储量核查报告。近年来,地勘单位为新建矿山地质勘查和生产矿山储量核查做了大量工作,编制提交了相应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查报告,为矿山建设和矿政管理服务做出了巨大贡献。
1 小矿地质勘查的报告质量现状和报告质量下滑的危害性
1.1 存在问题
近年来,地勘单位为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新建矿山地质勘查和生产矿山储量核查工作,编制提交了大量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查报告,基本满足了矿山生产和矿政管理工作要求。但是,占较大比例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较多,总体质量有明显下降现象。主要问题一是矿床地质研究程度达不到要求,二是勘查工程达不到要求,三是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脱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和矿山生产资料搜集、研究不够。
(2)矿产地质、矿床特征分析、总结,叙述不够、不全面。
(3)矿床共(伴)生矿产评价重视不够,很多矿区缺乏评价资料。
(4)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简单、缺乏实际数据。
(5)储量估算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矿体、储量估算边界、采空区范围的圈定问题,储量估算参数确定问题,资源储量与矿界关系问题。
(6)其他问题,如有的报告章节不全,编排不当;有的只是实际资料的堆积,缺乏分析、归纳和必要的综合结论;储量计算级别厘定不符合规范要求,储量计算参数处理不当;有的文、表相互矛盾,有的图前、后不一致;有的计算单位有误,打印复制遗漏差错等。
1.2 危害性
小矿地质报告质量下滑的危害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地勘单位的声誉、形象;二是不利于提高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三是因受报告质量影响,矿山资源储量出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的问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2 原因分析、提高方法和建议
2.1 原因分析
(1)市场竞争环境问题。小矿因规模小、且多为非金属建材用矿产,一般由县级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开采登记手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是矿业权人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中的必要件之一,是不得不做、不得不提交的一份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要求较低项目数量多,加上市场的无序竞争,许多地勘单位以低价承接项目,项目普遍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资金投入不足等特点。项目费用一般都远低于定额标准,完成时间一般少则一星期,多则一个月,因此,承接项目的地勘单位只有压缩野外工作量、减少费用、降低成本,从客观环境上导致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有程度不同的下降。
(2)勘查区地质研究程度问题。小矿勘查区一般为非重点开发矿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大部分只经过区调、普查工作,一般只有简单的区域地质资料,缺乏勘查(矿)区地层、构造、矿层(体)、矿石质量、矿区水文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资料。
(3)个别地勘单位对小矿项目不重视。在时间紧、任务重,项目委托人催得急的客观情况下,有的地勘单位对小矿地质勘查项目不重视,一是地勘工作量及经费投入不足,二是随意安排专业不对口或业务能力不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的甚至安排没经过野外地质工作锻练的刚毕业学生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报告主编。
(4)个别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拿到项目后,派非地矿类专业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再将搜集来的同类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作为模板套作报告,使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不符。
(5)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的地勘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关责任把关不到位,各级技术负责对报告编制环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初审草率、马虎,未重视地质勘查成果成型的把关。对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交的技术管理流程,如校对审核、修改复审、打印检查、登记盖章等质量管理流程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
(6)不重视搜集以往地质工作成果资料。充分搜集、利用前人成果既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地质勘查项目的特殊需要。对矿区地层、构造、矿产等地质特征缺乏了解,有时因项目经费少、时间紧,投入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量少的情况下,搜集的以往地质矿产资历料往往能起到较大作用。
(7)野外工作简单化。地质勘查工作实践性强,每项地质勘查都是一个不断探索研究认识勘查区的过程。有的项目负责人缺乏野外工作经验,有的误认为小矿地质勘工作不需要系统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资料的搜集比较简单或单一,相关资料获取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使报告质量先天不足。
(8)对规范的理解、执行出现偏差。规范是对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方法以及技术要求做出的统一规定,是约束地质勘查主体活动和行动的规则。其核心是用一定的勘查工程,最有效的查明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正确理解、掌握规范要求,不明确项目的成果报告需达到什么标准和要求,收集应用资料不对路、报告编写内容与大纲要求不符。常见地层描述脱离矿区实际,含矿岩系与矿层(关系)交代不清、矿石质量评述参数缺乏基本数据(以引用为主)、开采技术条件内容单薄、储量估算方法结合实际不够等问题。
2.2 提高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的方法及建议
(1)地质单位应在抓好大项目的同时,搞好统筹安排,重视加强小矿地质勘查工作。小矿数量多,一般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影响面大。地勘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加大野外工作投入,为提高报告质量打下基础,确保项目成果达到规范要求。
(2)充分搜集利用以往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既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地质勘查项目的特殊需要。特别对那些经费少、时间紧、投入的野外地质工作量少的项目,充分搜集以往地质矿产资料往往能起到较大作用。
(3)明确地质勘查工作目的,重点查明矿(层)体赋存状态,回答有矿无矿、矿好矿坏的问题。由于小矿地质勘查一般不分阶段,属一次性勘查,因此要充分用好有限勘探资金,合理部署勘探工程,防止出现勘探类型定得过于简单、勘探工程密度过稀、勘查控制不足、资料获取不全等情况。
(4)地质勘查应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勘查内容主要为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综合评价等5个方面。重视搞好地质测量及各勘查工程的原始地质编录,加强综合分析和整理,提高地质研究程度。编制符合勘查区具体特点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大纲。
一、积极协助公司办理环评达标的报告
由于公司原有的环评报告遗失,给公司带来很多的困境,甚止面临着停产威胁,大家都清楚,环评达标是国家对有关企业的一项严肃和认真的要求,也是一票否决原则。公司领导急在心里,要重新补办资料,并非是一件的容易的事,而且工作量非常大及其繁锁的事,不仅要花人力,而且要花大量的财力,一份环保核查报告的费用,平均一般是200万,因此,三送工作组组长丁国菁同志知道此事后,立即和公司领导一起研究讨论环保核查报告有关事宜;一是进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点及参数、治理措施、检测结果等;二是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三是汇总资料和数据,提出环保措施和建议、给出结论、完成报告书编制。然后,在进行公司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时,提出于环保整改措施,即建好污水处理厂(2012年12月开始),需要一年左右公司也安排了专人负责,补办环保核查报告工作长达近二年了,在这二年多来,我们三送工作组始终把它当作我们重中之重的工作,积极为公司提供服务,多次与、市环保部门联系、协调、沟通有关事宜,特别是组长,不管是白天、夜里、双休日,经常到几个主要车间转一转,了解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点,是否按规定、程序作业。同时,院内环境进行整治。总之,市永源稀土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报告书,在我们三送工作组,及公司努力工作和市环保部门支持下,今年9月中旬进行了公示,并把有关数据上报了环保部门,等待上级现场核查验收。
二、为公司出谋划策,增创效益
因公司的稀土产品滞销、不景气,公司几年来一直在吃老本,今年5月份,为了摆脱困境、走出低谷,三送工作组和公司认真研究讨论,公司的发展出路问题;一是利用公司现有设备,公司投资1000万元,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重点改造富镥,生产成高纯氧化镥,通过努力,多次生产试验。7月份,新产品一高纯氧化镥终于出炉,它是一项高科技原料,目前市场价格每吨600万元,这项产品技术改造将给公司带来了可观经济效益;二是为公司生产发展找路子,利用废料回收,加工成稀土永磁材料,一钕铁硼,有效地缓解公司稀土产品销售滞销的困难,养活了一批职工,为政府增加了财税。
三、解决公司大门口水沟排污问题
该水沟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使公司生产、生活用水,下雨时,排水困难,经常在大门口堵阻一塘污水,且发出嗅味,为解决这一问题,三送工作组出谋献策,邀请养护站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察指导,按照实际实地情况,在不影响电信、光缆、填坪好路面的情况下,施工新建好排水管道。由于多方面协调,此工程胜利的完成。
四、公司大门口道路绿化带影响视线易造交通事故的问题
公司大门口道路是工业园区主要通道,过往的车辆特别多,且又是斜坡,道路中间又有种植夹竹桃的绿化带,夹竹桃在绿化带上长的很高,绿油油的,但这严重影响了进往公司的车辆和人行,带来及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公司员工的生命安全,近几年来也发生了几期交通事故、死亡一人。因此,我们三送工作组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商讨解决的办法,通过努力协调,交警部门在公司道路上设立减速带,城管部门对绿化带进行剪枝,并规定定期剪枝,使安全隐患的缓解。
五、为困难职工排扰解难
公司反映,困难职工肖里红同志患有糖尿病、肺病多次住院治疗,还有职工女儿,患肾衷竭肝肿大,住院花了很多资金治疗,生活很困难,职工谢昌佑妻子患有多发性脑硬化,大小便失禁,低血压、肝血管瘤,多次住院治疗,长期服药,花了很多治疗费,儿子在读大学,软件专业,学费昂贵,因此,家庭生活困难、负债累累。三送工作组得知他们这些情况,及时到他们家里慰问,并送上慰问金,同时,帮助肖里红同志联系办理房屋评估事宜,为帮家走出困境,三送工作组多次到城南居委会协商解决给予低保补助问题。
六、协助公司做好招工和融资工作
一、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背景和意义
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是深化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以下简称h股企业)特别是a+h股企业,由于同时在内地与香港上市,根据两地上市规则和监管要求, 需要分别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两套财务报表,由两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两地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加重了h股企业的上市成本,也不利于两地会计行业的发展 .随着内地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趋同、与香港等效,取消h股“双重审计”、推动内地符合资格的事务所直接从事h股审计的市场环境逐渐成熟。2007年12月6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会计审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明确提出要 “尽快研究解决两地在对方上市的企业,以其当地的会计准则编制并由当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地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获对方上市地监管机构接纳”。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使更多更好的内地企业在港融资,促进香港资本市场更加繁荣,而且有利于两地会计行业加强合作与交流,实现共赢。WWw.133229.COm
经过内地与香港的共同努力,2009年8月,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在对方上市的公司可选择以本地会计准则编制并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的建议架构》(以下简称《建议架构》),确立了h股企业可以选择按内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工作目标,并规定了推荐认可、后续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将来香港企业在内地上市,同样可以选择以香港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根据《建议架构》,财政部、证监会是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审核推荐机构,应当制定一套客观和透明的认可要求,用以对申请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择优审核推荐。为此,2009年11月9日,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财会便[2009]7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和工作程序等。《试点方案》已载于财政部和证监会网站。《试点方案》印发后,共有16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申请。经严格审核、综合评议,审核推荐委员会择优确定了向香港有关方面推荐的12家内地会计师事务所。
二、获准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过程。
财政部、证监会高度重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规则,确保审核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组织领导。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审核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委员会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成立联合工作组。
(二)严格审核。《试点方案》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在截止时间前,审核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共收到16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后,联合工作组对事务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按照《试点方案》进行了集中审核,并于2009年12月11日将相关申请材料在财政部、证监会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地考察。初审结束后,联合工作组结合公示情况启动了实地核查工作,赴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深圳、成都、长沙等地对提出申请的16家事务所总所及其9家分所进行了实地考察。联合工作组通过查阅工作底稿、核对相关账目、核实文件原件、约谈有关人员等,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国际业务开展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核查,并重点关注了事务所2009年度合并情况。之后,对每家事务所形成了独立的核查报告。
(四)综合评议。为保证审核推荐工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联合工作组根据《试点方案》和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能力要求设计了综合评议评分表,用以对申请事务所进行综合评议和择优选取。随后,委员会全体委员本着对申请事务所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实地核查报告为基础,独立地对每家事务所进行了评议打分,综合平均后形成各事务所的最终得分。
(五)上报审定。审核推荐委员会根据事务所得分排序结果拟订了推荐名单,报财政部、证监会领导审定,并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会计师公会就落实《建议架构》及相关安排达成共识后,予以公布。
关键词:标准物质;标准化管理;规范
标准物质是一种或多种特性值已经很好地被确定的足够均匀的材料或物质,并附有证书。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实现用于表示该特性值的计量单位,而且每个标准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在实验室中标准物质被广泛用于校准仪器,评价测试方法或为材料赋值。根据标准物质量值溯源的级别,以及溯源过程中的计量学控制水平即计量学有效性的高低,我国将标准物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两种.本文从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要求出发,结合本人所在实验室的经验,以及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工作。
一、标准物质的采购
根据ISO/IEC17025《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有关标准物质的规定:实验室需有参考标准的校准计划和程序;需有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安全处置、运输、储存和使用程序,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并保护其完整性;只要有可能标准物质需能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计划对标准物质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因此标准物质的购买应首选国家标准计量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并授权生产的标准物质。
购买之前应该收集有关标准物质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资料,进行供应商的评价,制订出标准物质供应商名录以及合格供应商评定表,经批准后予以购买。
二、标准物质的验收
实验室对所获得的标准物质首先应当验收。包括:数量和品种是否与购买要求一致,包装、标识是否完好,有无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再从外观上判定,如装于安瓿瓶内的溶液有无沉淀、变色、分层等异常现象。
检查制造商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性、生产日期、有效期及不确定度等是否符合要求。采用实验室可能达到的方法对标准物质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如与已有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测试已知结果的样品等。
三、保管和使用
购进的标准物质须按要求专人负责保管,应有专门存放区域,存放区域要标识明显清楚。建好入库和领用帐册,在有效期内使用。对有毒有害的标准物质应实施安全隔离,并按《危化品管理程序》执行。
四、标准物质期间核查
标准物质期间核查是ISO/IEC17025《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基本要求,在条款的5.5.6中提到: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1.标准物质期间核查计划
包括核查种类、核查频度、核查参数、核查方法、核查人员、核查标准及核查结果的判定准则。对理化检验用标准物质选有代表性,不稳定的标准物质定期进行核查,每半年至少1次。每个实验室所拥有的标准物质的数量不同,每一种标准物质对于测量结果的质量影响及稳定性等具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期间核查计划需要从质量活动的重要程度、成本和风险以及实验室资源和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核查计划应由有资质并经实验室授权的人员编制,并经过审批。
2.标准物质期间核查方法
(1)比对法:用新购置的标准物质与正在使用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在误差范围之内,以此对使用中的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例如理化实验室常用的铜标准物质的核查方法。
(2)利用质控图、正态分布曲线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化学分析标准物质可采用这一方法核查,收集20个以上的检测数据,按质控图理论、正态颁布理念绘制曲线,以及判定原则识别标准物质是否有效及使用风险水平。
3.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的标识和记录
根据实验室原始记录的规范格式,编制出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相应的记录表格。标准物质经过期间核查后,可按以下情况进行标识和记录。(1)对于已实施期间核查并验证其特性值稳定、未受污染的合格标准物质进行分区放置保存,并予以清晰标识;(2)对于期间核查结果显示出已发生分解或产生异构体,或者浓度降低等特性发生变化的不合格标准物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标准物质保管人员停止发放。同时上报实验室管理层,由实验室管理层组织有关人员共同作出“销毁”、“降级使用”、“阳性对照使用”、“科研试验使用”等结论;(3)对于期间核查不合格的标准物质,实验室应追溯使用该标准物质产生的检测结果,确定这些结果的准确性。如有疑问应立即通知客户并按照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程序执行;(4)对于作出“降级使用”、“阳性对照使用”或“科研试验使用”等结论的不合格标准物质,实行分区放置保存,并予以清晰标识;(5)对于作出“销毁”结论的不合格标准物质,按照消耗材料管理程序中废弃物品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4.标准物质期间核查的报告
根据标准物质期间核查原始记录的结果评价,给出一规范的标准物质期间核查报告。如报告结果没有显著差异,实验室保持了该标准物质稳定性和准确性。该标准物质可以继续使用。如报告结果为该标准物质稳定性准确性已达到控制的临界水平。就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如报告结果为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测定结果于标准证书的标准值有显著差异,就必须停止使用该标准物质并做好记录。
五、结语
标准物质被测参数赋值的标尺,是数据淮确性的决定因素。也是仪器校准、检测质量控制的基础工具,标准物质的管理是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标准物质在量值传递和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检测技术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第2版,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36-42.
关键词:质检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检测
质检机构提供的产品就是其质检报告,质检报告的准确性、权威性代表了质检机构的能力水平,而检测用仪器设备是提供高质量质检报告的基础。所以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对于质检机构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在目前质检总局推行的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中,高效完善的设备管理工作,对于提高质检机构市场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文章探讨了质检机构的检验中心在日常仪器设备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并结合作者多年实际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1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质检机构每年都会涉及新增设备,在采购和验收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对需要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充分的调研,尤其是大型设备。从仪器设备可开展的检验项目、安装场地、投入产出比、计量检定、后期维修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并进行专家论证。(2)在可行性分析报告通过的基础上,确定所采购仪器设备详细的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要能满足日常的产品检测工作。(3)选择合格供应商,从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资质、信誉、业绩、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选择3~4家合格供应商,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满足要求的合格供应商。(4)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人员同检验中心相关技术人员一起对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首先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仪器设备规格型号和配件清单是否与招标书中一致;其次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大型仪器应需要厂家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同时对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操作、维护保养、注意事项等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再次待仪器设备运行一段时间,确定其完全正常运行,经检定合格后,可通过验收;最后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上设备台账,并编设备编号,建立档案,并在仪器设备上粘贴设备编号和检定合格标识,对于不符合验收要去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
2仪器设备的计量
仪器设备的计量是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的关键环节,在计量工作中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设置科学合理的计量周期。对于强检设备,计量周期应严格遵照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对于在正式使用前做一次计量就可保证全寿命过程中量值的准确性,只用在使用前进行一次性检定;对于使用频率高的仪器设备,可以缩短计量周期;对于使用频率低的仪器设备,可以延长计量周期;对于极少使用的仪器设备,可在使用前进行计量。(2)加强期间核查工作。期间核查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在校准有效期内的可信度,而在两次校准时间间隔内对仪器设备进行的核查。一般的期间核查方法包括:采用同等精度仪器设备进行仪器间对比;采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核查;利用标准工作曲线进行核查等。对于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编制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并编制期间核查计划,实施后提交期间核查报告和证书。(3)加强计量过程的管理。一般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的计量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机构来完成仪器设备的计量工作。当拿到计量报告时,检验中心技术人员需要对报告结果进行确认,确认其是否满足标准中的技术指标。
3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包括:使用纪录、操作规程、使用人员和维护保养。(1)使用记录。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使用纪录,仪器设备使用纪录主要包括仪器档案、仪器操作、检测、校准、性能检查、维护保养等的纪录。使用记录必须是操作人员现场填写,真实准确的记录实际情况。(2)操作规程。每个仪器设备都应该编写操作规程,内容包括开机、关机步骤,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涉及人身安全或可能损坏仪器设备的操作要在规程中重点标注出来。(3)使用人员。每个使用人员在第一次使用仪器设备前都应进行操作培训,大型精密仪器可安排专人操作,在上岗前进行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操作仪器设备。(4)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仪器设备性能稳定、可靠的日常手段,对于精密仪器要注意平时的防潮、防晒、防尘和防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仪器不会受到损坏。每日定期监测环境温湿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调试和检查,延长设备仪器的使用寿命。
4结束语
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质检机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加强机构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对于质检机构节约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很重要的作用。
作者:王静 彭菁 赵华堂 张喜翠 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参考文献:
[1]马壮,王婷婷,戴妙妙,等.强化质检机构设备计量管理的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4(17):142.
[2]费婷,付志辉.探究质检机构测试设备的量值溯源管理[J].理论与算法,2016(03):49-50.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矿产开发利用水平和资源利用率,根据《省采矿权人年度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年检率须达到100%。
二、年检内容
(一)“年检办法”要求的内容。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有效期限,采矿权转让情况,采矿权是否受到侵犯;矿产资源的储量占用、变动及储量年度检查情况;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的制定和考核情况;备用金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及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情况;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等有关费用的情况。
(二)依法开采情况。主要包括采矿权人是否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进行开采,并对采矿权人年采掘计划或采矿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备案;是否无证开采(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有无非法承包开采和擅自转让采矿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等。
(三)其他情况。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情况;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情况;矿山企业落实资发[]22号文情况;矿山用地、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年年检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年检时间及安排
(一)各采矿权人按照年检内容,对年的矿产资源开采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并在2月20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1、采矿权人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统一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印制的《采矿权人年度报告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退回);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
4、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存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6、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从月20日至月20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采矿权人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不仅要查阅采矿权人生产台帐和报表资料,同时还要深人采矿现场,对照采掘平面图进行全面检查。
四、年检要求
1、各所对采矿权人提交的资料要严格审查,对采矿权人提供信息不真实或发现存在问题的矿山,应核实后上报。
2、年检工作要加强与安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对重点矿山、重点矿区可邀请矿产监察员参加,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年检工作。
关键词:标准物质;管理;使用;核查
【中图分类号】R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9-0105-01
标准物质一般用于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度,通过权威方法测定,或由多个高水平实验室协同定制,具有高度均匀、性能稳定和量值准确的特点。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中起着重要作用,是技术仲裁工作中的标准尺度。标准物质有着保存、复现和传递量值的基本特征,在确保测量结果时空上的连续性和可比性,确保测量结果的真实可靠性中具有着关键的作用。因而,对标准物质有效的管理,成为很多检测实验室最重要的课题。结合本人的实验室经历,对实验室标准物质的有效管理进行初步探讨。
1 标准物质的定义
标准物质(Reference Materials, RM)是具有均匀性和确定性的特性量值,用于物质赋值、校准仪器和评价检测方法或仪器性能的物质。
2 标准物质选择
标准物质的选择有一套规范流程,需从标准物质的有效性、溯源性、不确定度、供应量和相关费用等多方面考虑。
有效性:标准物质的有效性与其稳定性相关,稳定性高的则有效性长,反之则有效性短。有效性是贮存过程中,标准物质可否继续使用的重要因素,实际工作时,需注意监测。
溯源性:溯源性是联系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重要参数。很多分析结果通过标准物质溯源。在标准物质选择过程中,需注意该标准物质能否证明其对国家标准的溯源性。
不确定度:不确定度决定于被测物质测量值间的分散度,购买的标准物质应明确注明其不确定度。通常不确定度越小越好,但同时应结合检测实际需要,实际成本,供应状况,以及标准物质的理化特性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一般而言,不确定度越小的标准物质适用范围较窄。当然,不应选用标准物质不确定度超出测量程序允许水平的。同时,为消除基体效应与干扰成分引起的系统误差,所选用的标准物质的基体应与处理材料尽量接近。
供应量:具有包装含量也是购买标准物质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通常标准物质一旦拆封,需尽快使用,不可重新保存。而对于瓶装气体类的标准物质,应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略有剩余,以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最小称样量:不同生产商的最小称样量会有不同。最小称样量是保证该标准物质均匀性的重要条件,小于最小称样量的使用,会影响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度。
3 标准物质的采购
按ISO/IEC17025《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有关规定,购买标准物质时,应首选国家标准计量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并授权生产的标准物质。仅当国产标准物质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求时,方才考虑购买进口标准物质,并应对经销商资质进行评估。
4 标准物质的验收
标准物质验收时,应有使用者和采购者同时在场。验收内容包括:标准物质的品种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足够使用、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清晰、证书是否齐全、是否在证书声明的有效期内。验收完毕,应按要求填写验收报告,并交由专人管理。对于进口的标准物质,应选取其中某几种成分,与国家认可的单组分标准物质进行对比,以确定质量符合要求。
5 标准物质的保存和运输
标准物质的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存放要求,对于需要低温冷藏的,应考虑配备车载冰箱或者其他低温措施;钢瓶装气体,应使用金属链固定;易潮解物质需至于干燥器内;易燃易爆和剧毒等特殊标准品的运输还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标准物质的分类存放的应首先符合贮存要求,其次应便于查找,配置专用使用登记薄,列出使用清单和使用记录。在标准物质管理的验收、贮存、使用等所有环节,都必须确保其标签和记录的清晰、完整。标准物质的使用过程中,需有专人统一保管,对于超出有效期的,必须当即清理,不得继续使用。
6 标准物质的取用
标准物质需登记造册,并列出使用清单和取用记录。领用前,应先确认标准物质包装完好、外观无异常。领取时,严格登记领用品的名称、数量、库存量等信息,归还时也应登记详细信息。
标准物质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对于易变质的应做一次性使用;对于采用大包装的,因严格操作,只取出使用量,密封保存,并应注意防止污染和泄漏;对于可反复使用的,应定期校准。
7 标准物质的核查
根据CNAL/Ac01:2005、CNAL/Ac05:2003、CNAL/Ac06:2003的要求,在有效期内的标准物质,应进行期间核查。标准物质的核查,既是对标准物质稳定性和均匀性是否合规,量值是否准确的考察,也是对有效期内,标准物质的贮存方式是否恰当的考察。期间核查是邻近两次校准期间内的核查,以确定标准物质是否处于校准状态。主动及时地发现标准物质的异样,可以有效规避鉴定结果的风险。
核查计划:标准物质的核查计划包括:核查种类、核查频率、核查参数、核查方法、核查人员、核查标准及核查结果的判定。核查计划应经由实验室授权的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并经过审批。
核查方法:核查应从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出发,要求简便易行且经济合理。可选择送有资格的校准机构核查;进行室间对比;不同或同一生产商不同批次的标准物质对比等;用一级标准品对二级标准品进行核查,或重新测试最近检定结果满意的样品等。
核查频率:核查频率由标准物质对检测结果影响程度决定。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无须进行核查。经常使用的,应提高核查频率,严格核查标准,很少使用的,可采取使用前核查。已有有效证据显示,某标准物质稳定性较好的,可采取购进时核查的方式,以降低实验室成本。实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标准物质结果可疑,可追溯到最近一次核查。稳定性差的标准物质,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
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以核查报告的形式出具,并经过授权的,有严格资质认证的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相关评估意见。
8 标准物质的失效及废弃处理
超出标准物质证书声明有效期的应视为失效;虽在有效期内,但受污染或产生泄漏的,应视为变质;虽在有效期内,但核查结果显示已有部分分解或产生异构体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标准物质,若不能回复原态,也应视为失效,做废弃处理。
参考文献
[1] 许浩. 理化实验室标准物质的管理、使用和核查[J]. 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10,22(3):164-165
第二条财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组织对外开展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监督检查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第六条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九)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涉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特定专项检查以及市政府和财政局党组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牵头、会同并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政厅直接部署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组织实施。
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需要纳入计划的其他检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论抄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备案。
第八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对检查项目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等特殊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加,并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竞标竞聘,费用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依据有关标准统一结算。
第十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被查单位的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外监督检查应予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在实施检查时送达。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报告,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问题的种类、性质向财政局党组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五)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的签名。
第十四条检查组向财政监督稽查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涉及的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检查询问记录单等文书格式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设定并印制。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开具并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制度。审理工作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定性。审理小组成员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人以及每次被检查对象所涉及财务管理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小组组长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稽查局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终止审理,并通知检查组予以证明、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后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处理建议不适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审理认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提出的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时间可延长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审理小组对检查事项审理完毕后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形成的检查结论统一以“财监审字”的名义下达。检查结论的执行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会同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拟做出的检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的,财政监督稽查局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经财政局税政条法处依法举行听证后,再由审理小组提出检查结论或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涉及检查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当年全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列入部门预算。当年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追加。财政监督检查经费专项用于与监督检查业务有关的资料购置与印刷、业务培训、设备配置、专业人员聘用等开支,实行报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当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内的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向财政局办公室核报。
财政监督执法各项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统一上缴市级财政金库。
一、上市公司污染违规事件频发考验中国“绿色证券制度”
2010年7月3日,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的铜矿湿法厂含铜酸性污水池发生渗漏,福建汀江被严重污染,造成了大批鱼类死亡,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而紫金矿业公司在污染事件发生后9天后才正式向社会通报。实际上早在2008年2月,紫金矿业就因存在不良环境记录未能通过首轮上市环保核查,在承诺限期整改后才得以登陆A股;2010年5月,环保部发文通报批评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紫金矿业以“未按承诺完成限期整改”名列榜首,但紫金矿业却早已于2008年4月上市。同样以中国最大的输液生产商科伦药业为例,国家环保部于2010年5月25日在网站上公布了“未按期完成整改和出现新环保问题的23家公司名单”,科伦药业名列其中。但是科伦药业上市提交给证监会关于环保的核查通过文件是在2008年获得的,同时对于环保部要求的一些整顿要求,科伦药业承诺后期完成,因此2010年5月13日科伦药业已经完成了招股程序,实现了6月3日挂牌上市,科伦药业巧妙地躲避了此次7月30日的环保核查“限期整改”的时间差。上述系列事件使得被称为“绿色证券制度”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受到公众的质疑。
二、中国“绿色证券制度”实施状况及政策缺陷分析
国际上的“绿色证券制度”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后,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背景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证券市场“绿色化”始于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了相关政策,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等部门,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中国“绿色证券制度”基本建立。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这一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绿色证券制度”在中国的施行通过把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引导社会把稀缺的资金配置到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企业中去,有助于减少企业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的可能性,引导中国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但在实施“绿色证券制度”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完善的上市公司审核与监管标准、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可实施性政策办法的缺失,再加上法律责任不明确、地方保护主义等,使得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并没有一套科学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实施效果并不理想。1.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报告制度强制力不足目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证监会已出台了相关制度,对上市环保核查的内容、程序、范围、时段、分级核查等做出了系统规定,按年度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和公示,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相关规定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缺乏操作性的细则出台;关于核查信息公开方面,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详细规定。而且对已经上市的高污染企业,现有政策中“软约束”居多,主要是督察和敦促整改等措施,强制力不够,造成了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未能按期整改的事件屡屡发生。2.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亟待完善中国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虽然对上市公司也有信息公开的规定,但是信息怎么公开,公开什么信息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环保不合格受处罚的信息是不是应该公开没有明确要求,不能满足公众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需求。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普遍采取的环境信息主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重污染企业,披露形式是董事会报告和附表附注,在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少且内容和形式都很不规范,因而很难全面、直观的了解和评价企业的环境状况。同时中国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不多,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缺少诸如污染物排放量、资源利用效率等定量的数据。同时由于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强制性披露涉及到公司法甚至刑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造成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机制进展缓慢。3.环境绩效评估工作实施存在困难首先,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政策办法,加之基础数据来源的限制,关于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和实证研究还存在许多困难,在收集相关信息数据方面需要地方相关部门和上市公司积极配合才行。其次,虽然环保部门在企业污染程度方面有数据和经验,但由于缺乏明确而详尽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执行,使得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单凭这些数据就对某一企业进行IPO或者再融资做出合理的判断。第三,环保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高污染的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将自己的污染信息如实上报,难以对上市公司“绿”度作深度评价与分析,这就无形中加大了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的难度。4.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违规事件的发生由于很多大型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发展状况直接涉及地方政府的财税收入和政绩考核,地方政府部门对于部分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定程度使得环境执法只能走过场,环境风险问题得以被掩盖。而且当地方企业受到相关核查制度审批限制时,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企业的对地方经济拉动的特殊性,有的甚至以此作为支持环保执法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交换条件,来规避相关“绿色证券制度”的政策限制。5.企业违规成本过低由于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污染事故的处理相对宽松,相比国外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措施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企业违规成本过低。由国家环保部门单方推动的“绿色证券制度”,约束力明显不足,不能够警示各类行业对于环保的重视,督促和引导上市公司提高环保意识,减少利益相关者的投资风险。
三、完善中国“绿色证券制度”的措施建议
1.提高企业上市融资的环保准入与核查标准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应通过具体的管理办法予以细化,提高企业上市融资的环保准入与核查标准。首先应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信息予以公开,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途径,确保环保核查真实性。其次,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IPO上市和再融资的环保核查制度,优先鼓励环境友好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在企业申请上市时,对环境风险大的企业,证监会要进行限制。对于已经上市的公司,国家环保总局和证监会仍然要严格审核其环保方面的信息,证监会要对其上市后的再融资进行限制,对于违规严重的企业,可以实施暂停上市或惩罚性退市的处罚。第三,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进行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实施。2.尽快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首先,应尽快研究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更具体细化的要求,采用独立报告模式,统一各行业披露的方式、标准、内容,把企业与环境活动相关环境管理信息进行全面披露,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向更透明、更公开的方向发展。其次,建立企业环境会计核算制度。将环境会计和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结合,可以使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在定量和定性方面的水平大大提高。第三,环保部门、证监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联合起来,健全环境审计规范和评价标准,确保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3.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还处于初步实行和摸索阶段,因此,“绿色证券制度”对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提出了“开展研究,进行试点”的意见,为此应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1)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绩效指数的编制经验与方法,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与方法,明确指标设计的原则,界定指标选择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环境绩效评估的标准与等级划分,合理选择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的方法和程序。由国家环保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与方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指数的办法》等制度,并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2)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对于上市公司强制要求其披露相应的环境保护绩效,为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数据的获得、管理及保证数据的可靠性、科学性提供辅助决策支持。(3)建立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并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编制并中国证券市场环境绩效指数及排名,为广大投资者、管理者提供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信息和排名情况,用指数化的形式对上市公司环境行为进行约束。4.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加大环境违法处罚成本,把相应信息明确传递到上市公司,让企业意识到破坏环境的责任后果,降低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对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间接助涨企业环境违法的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区域限制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处罚政策。同时应制定出台有关激励办法,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环境友好企业评价机制结合考虑,对环境表现良好,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表率的上市公司,应在再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其次,要建立环保与证券两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要及时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相关机构也要及时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真正做到信息共享。第三,应完善上市保荐机构约束机制,并建立问责机制,通过立法明确上市保荐机构的相关责任。5.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由于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对上市公司全程的监控,因此推进证券市场的“绿色化”,也需要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借助各方力量和多种媒介,完善公众诉求表达机制,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督搭建平台,从而实现督促上市公司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真正形成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在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通过“绿色证券制度”推进企业节能减排,实现绿色治理和履行社会责任,是实施“绿色证券制度”的目的所在。在中国,“绿色证券制度”才刚刚起步,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不断完善,构建“绿色资本市场”,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绿色治理,并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欧盟新MRV机制 MRV核心内容 第三方核查机构 认可与监管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108-5
【作者简介】郭力军(1965-),女,辽宁昌图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认证认可制度及管理;孟凯(1973-),江苏金坛人,电子信息产品标准化国家工程实验室常务副总经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低碳认证、低碳标准。
MRV是Monitoring(监测)、Reporting(报告)与Verification(核查)的缩写。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三可”原则,或称MRV)是国际社会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的基本要求,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京都议定书》下三种履约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基础,更是各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基石。
配额发放量大、碳价较低是目前欧盟面临的棘手问题。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其中一个是:欧盟第一阶段(2005~2007年)的碳排放数据采用企业自主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查的方式;第二阶段(2008~2012年)采用个人专家核查。这些方式带来的核查数据上报不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配额发放过多。
欧盟在吸取前两个交易期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从2011年开始研究新的MRV机制,在2013年第三期(2013~2020年),已改进为采用统一的核查认可制度和标准,对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认可和监管,由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碳交易主管部门验证核查数据。
一、欧盟新的MRV机制研究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The EU Emissions TradingSystem,以下简称EU-ETS)第三个交易期颁布并实施了新的MRV相关法规和配套标准。
从图1可以看出,企业的职责是制定监测计划,进行全年监测,年度报告碳排放结果,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碳排放进行核查,提交核查报告给碳交易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测计划提出改进建议。在合规链中有两个政府部门,一个是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监测计划的批准,检查全年监测计划的实施,根据核查结果对退回配额进行合规检查;另一个政府部门是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认可和监督。
欧盟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的一般要求》,对认可机构进行同行评价;采用ISO 14065:2007《温室气体:温室气体审定和核证机构要求》,对核查机构进行认可管理。欧盟碳交易相关指令、法规、MRV标准和指南文件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欧盟内每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认可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认可手段对核查机构的能力进行确认并认可,国家认可机构之间进行同行评审,相互承认认可结果以及核查数据。
二、MRV机制中的核心内容
(一)关于MILV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定
制定统一的法规和标准是MRV重要的一步,各国在碳交易活动之初均制定了明确的法规和标准,用来明确指导碳排放监测和核查工作,有利于做法的统一和数据的比较。
各国的MRV法规和标准,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企业的监测、量化和报告指南;二是用于核查的指南,三是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认定管理指南。
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为规范温室气体的量化、报告和核查活动,针对组织层次、项目层次的排放和核查,分别颁布了ISO 14064:2006系列标准,即ISO 14064-1《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 14064-2《温室气体第二部分:项目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减量和清除增加的量化、监测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 14064-3《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有关温室气体声明审定和核查的规范及指南》。IS014064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这套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确定了计算和验证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标准方法。
(二)确定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的确定分为对组织、项目、设备还有活动进行的排放监管,以及关注排放气体两个方面。
核查对象是由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交易市场以及管理辖区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目前各国有对设备进行监管的,有对企业活动进行监管的,如航空企业的航空活动,有对工厂和组织进行监管的,如日本选择了商业设施和工厂。美国、加拿大选择的是年排放量不低于25000吨C02e的实体或设施以及火力发电厂。英国选择的是中央政府部门、大学、零售商、银行、水务公司、酒店以及地方政府组织。深圳选择的是以法人为单位的组织。
核查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目前各国主要监控的是二氧化碳。随着碳交易活动的深入开展,其他气体必将会纳入监管范围。
(三)数据质量的管理
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是MRV的关键,数据质量是整个MRV32作的重中之重。数据质量管理贯穿于整个MRV的实施过程,组织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过程中,对数据质量管理应考虑以下过程和检查内容(见表2)。
除以上数据质量的检查以外,数据结果的交叉验证也非常重要。常用的交叉检查方法,如生产量与排放量的趋势比较;GDP与排放量趋势的比较;行业碳强度的对比分析;主要耗能设备统计对比分析等等。
(四)实质性偏差的规定
核查机构应在考虑核查的目的、保证等级、准则和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目标用户的需求,规定允许的实质性偏差。通常商定的保证等级越高,实质性偏差越小。在给定条件下,如果报告中的一个偏差或多个偏差的累积,达到或超过了规定的实质性偏差,即被认为具有实质性,并视为不符合。
实质性(materiality)是指由于一个或若干个累积的错误、遗漏或错误解释,可能对温室气体声明或目标用户的决策造成影响的情况,这个概念用来说明核算出来的数据的准确度。实质性偏差(materialdiscrepancy),是指温室气体声明中可能影响目标用户决策的一个或若干个累积的实际错误、遗漏和错误解释。实质性偏差其本质上是指核算出来的数据与真实值之间的偏差,碳交易对数据的偏差都是有明确的要求的,只有当核算出来的数据的实质性偏差满足碳交易对实质性偏差要求的情况下,这个数据才是可用的。
实质性偏差是分层次的,一般来说分为三个层次:组织层次、设施层次和源层次。实质性偏差f的计算公式为:
f=|∑ei|(i=1,2,3…N),ei为某一层次上的偏差。
为满足碳交易的要求应明确规定实质性偏差。为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采用统一的核查标准、规定统一的实质性偏差是非常必要的。
(五)基准年数据的重新计算
基准年是用来将不同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或其他温室气体相关信息进行参照比较的特定历史时段。设定基准年的目的就是便于比较以及准确计算增加的排放量。除选定基准年之外,基准年的重新计算需要引起重视。当运行边界发生变化,温室气体源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转移(进入或移出组织边界),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学变更等情况发生时,并达到预先设定的重要限度,应重新编制基准年温室气体清单,然后才能进行数据比较和应用。在碳交易开始以后的每年的核查中,根据需要有可能涉及基准年数据的重新计算,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深圳MRV己与国际做法接近
目前深圳采用的碳排放核查工作模式与欧洲第三交易期的模式相似,与国际做法接近,这一调研结果给深圳的碳排放核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肯定和鼓励。同时,深圳MRV机制建立结合了实际情况,有自己的特色。
(一)坚持市场化道路,并与国际接轨
启动碳交易活动之初,深圳就选择了走市场化道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在学习借鉴欧盟、日本、美国等国际主要碳交易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了深圳市碳核查体系框架。深圳市碳核查体系框架由3部分构成:标准(方法学)体系框架,包括通用的量化和报告及核查指南、特殊行业方法学和技术要求文件;核查机构监管制度;一致性保证机制。
(二)明确技术要求,突出实操性
深圳MRV标准制订初期,在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组织和核查机构在开展碳排放活动时的可操作性。明确了组织边界采用控制权法,明确了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计算,明确了门槛值、实质性偏差以及抽样比例,明确了排放因子的选择,明确了碳排放的计算方法学。此外,深圳的MRV标准,为组织和核查机构分别提供了一套齐备的量化工具表单与报告模版和标准文件。这套温室气体量化表单工具统一了各组织的温室气体量化过程,减少了差错发生的几率,减轻了组织的工作量。而第三方核查机构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文件开展核查工作,有利于规范碳核查工作,保证核查工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三)多维度的交叉验证,确保数据质量
深圳碳核查工作的数据交叉验证要求非常严格。一是对碳核查涉及的所有记录表单,包括企业原始票据、活动数据收集表、量化表单和核查表单进行了形式审查;二是进一步对碳核查涉及的所有要素,包括对组织边界的界定、运行边界的确定、排放源的识别、收集的活动数据值、排放因子的选择、量化方法学的运用、排放量计算结果的检查等进行了实质审查。三是对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数据进行了横向、纵向的多维度比对。四是采用《企业主要耗能设备统计表》进行交叉验证。五是与电力、燃气等能源数据对比。六是行业碳强度对比等等。
四、碳交易MRV机制建立的几个要点
(一)形成国家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MRV标淮
当前国内碳交易市场没有统一的MRV标准,深圳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69-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SZDB/Z 70-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北京环境交易所了熊猫标准,湖南和湖北也自行开发了区域性标准等。这些做法对于试点期间快速形成碳交易体系具有积极意义,但考虑未来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需要尽快明确相关的核查技术要求,形成国家统一的MRV标准并与国际接轨。
(二)建立并健全第三方核查机构认可管理制度
未来中国碳交易的核查工作,也会遇到欧盟曾经的问题,及早策划确定认可机构并开展核查机构认可非常必要,这有利于核查机构的规范管理,核查标准的统一,核查结果的互认。
建立健全认可管理制度,不但有利于核查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并加强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有利于提升核查机构管理水平,提高核查工作的有效性及促进碳核查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利于未来国家与国际层面上核查结果的互认。
一、调查目标
通过实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基本摸清我区主要行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职业病危害接触人群分布、职业病发病人数及主要职业病发病特点,研究职业病的发病规律,为上级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整个调查工作包括全区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和近10年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两部分。
(一)全区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
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卫生部统一设计的调查表格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区疾控中心按照卫生部确定的统一编码及程序软件录入和上报调查结果。调查内容包括:
1、从业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其地区、行业分布情况。
2、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4、职业病发病情况。
5、劳动合同签订、参加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
我区的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结束后,市技术指导组将对3%的企业进行复核,并与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配合对我区企业进行抽查。
(二)近10年职业病报告数据统计分析
区疾控中心牵头负责对全区近10年职业病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提出职业病发病地区、行业、企业类型和重点职业病的分布情况,并与全区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三、调查产出
(一)基本情况调查与近10年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
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数量及其行业分布。
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分布。
3、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其分布。
4、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及职业病检出人数。
5、上报职业病人数、类型、行业及地区分布。
6、劳动用工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
7、结合全区相关调查资料,初步绘出有关的分布图。
(二)主要行业重点职业病发病估算
根据基本情况调查和近10年职业病报告资料,估算全区主要行业重点职业病发病的估计值,对全区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做出初步估计,制定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方案。
四、项目进度安排
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
(一)全区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
召开全区职业健康状况基本调查有关会议,分两期举办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培训班,各镇(街道)开展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
(二)近10年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
区疾控中心牵头完成全区年和年职业病发病数据的统计工作,并上报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完成近10年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
五、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及工作任务
1、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局、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国资局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和实施,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
2、成立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培训技术骨干、技术指导、质量控制、资料分析以及撰写调查报告。技术指导组办事机构设在区疾控中心。
3、成立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具体表格填写由各企业自行负责。
(二)技术保障
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对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三)项目实施原则
1、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统一进度的原则实施。
2、本着当事人知情的原则,职业健康状况调查与用人单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相结合。
3、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调查工作进展、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及评价。各工作指导组每天对上报表格进行复核。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涉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等个人隐私及社会关注问题,故本次调查资料仅作为内部资料上报,原则上不对外公开、不对社会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同时,要认真做好调查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出现的敏感问题,要及时制定相应的预案以及舆论引导方案和口径,确保调查工作不引发大的负面舆论。
六、质量控制
(一)总体原则
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负责全区调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各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辖区的质量控制工作。
1、统一方法。参照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制定的问卷调查、抽样、职业健康检查、临床检验、数据录入与分析等环节,确定统一的质量控制方法。
2、统一标准。统一调查问卷,统一调查表格和原始记录表等,规范检查方法。
3、统一培训。按照编制统一的填写说明,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4、统一进度。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调查工作应按照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进度安排统一实施。
5、各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报表审核工作。每天调查工作结束后,于当日16时由联络员上报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
6、定期督导检查。市、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定期、不定期对调查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的调查进展、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调查的质量控制
1、按照统一编制的填写说明,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2、对现场调查表进行抽样核查。
3、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在基本情况调查时,应现场抽查不少于3%的企业进行复核,具体由工作指导组落实。同时,将结果记录在调查表的质量控制检查结果记录表上,并分析漏项率、逻辑错误率、填写不清率。
(三)数据录入质量控制
1、数据录入采用国家统一编制的录入程序,对所有变量的合理取值及逻辑跳项进行有效控制。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涉及财政管理的事项进行的审核、检查与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第四条财政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保障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安全运用和效益发挥;
(四)监督检查与整改建制相结合原则。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建立健全制度,以制度规范行为。
第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被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政监督范围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六)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及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八)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情况;
(九)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十)财税政策执行情况;
(十一)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财政监督手段
第九条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底稿;
(二)预算收入征收、解缴资料;
(三)国库及国库经收处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拨付的资料;
(四)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的资料;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的资料;
(六)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股权管理的资料;
(七)其他涉及财政监督事项的有关资料。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查验和复制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底稿,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核实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就监督检查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调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被监督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财政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章财政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一般应结合日常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采取专项检查或者综合检查的方式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需要制订检查计划。重大检查项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对被监督单位实施财政检查;
(三)根据财政检查情况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四)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查后,作出财政检查决定或者提出财政检查建议。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组成财政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在实施检查的3日前向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涉嫌存在重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可能妨碍财政检查正常进行时,经本级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受前款关于提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限的约束。
第十九条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时,应当出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检查证明。
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认为财政检查人员与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提出的书面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财政检查组向财政机关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财政检查组应当核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报告审查制度。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查后,应当作出财政检查决定或者提出财政检查建议。
财政部门作出的重大财政检查决定和提出的重要财政检查建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或者财政检查建议的情况送交财政部门。
第五章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严肃财经纪律,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理配置和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重要保障。搞好财政监督,是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省直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使用中央级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省直各部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市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财政管理事项实施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严格执行经省人大批准、省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各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安全有效运用财政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使用省级和市、县级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及本市、县改革、发展、稳定的财政管理事项实施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
第六章违法惩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问题且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外,有其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原因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相应追究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