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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调整方案

时间:2023-06-06 09:31: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养老金调整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养老金调整方案

第1篇

在2019年3月20日,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2019年养老金调整通知,通知中明确说明,2019年我国基础养老金继续上调,总体调整比例在5%左右。

注意2019年养老金的调整上调5%是指全国调整的平均水平,要想知道自己的养老金究竟可以上涨多少,需要看参保地区的具体调整实施方案,在国家公布统一的标准标准后,各个省市会参照国家的调整比例制定具体的养老金上调实施方案。

按照要求各个省市需要在5月31日之前将制定的养老金上调实施方案上报到人社部、财政部,由人社部、财政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受,各个省市就会公布将具体的调整方案进行公布,所以大家可留意参保地的人社局官方消息。

2019年的养老金调整是从1月1日起开始调整的,但由于各省市制定调整方案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在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还未下来之前,养老金是按照原金额领取的,在方案正式确定后,会一次性部分增长部分的养老金,预计在2019年的7月8月左右,补发的养老金会到位。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新华视点”记者采访社保业内专家、各地社保部门,解读社会关注的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涨幅为何是6.5%?

记者梳理发现,自2005年到2015年,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此次调整幅度为何是6.5%左右?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一些专家表示,通常而言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不高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都属于合理区间。

“过去连续11年由国家统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续按10%的增幅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举措。”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200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收入仅647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因此,我国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尽快提高其养老金水平。

“实际上,一些地方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过10%。”金维刚说,“到2015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长超过2.5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养老金上调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调整养老金待遇分享发展成果,也需要参考经济增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等指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2015年GDP增幅为6.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2014年下降到10%以下,由于增长总有极限,导致养老金提高比例相应下调。

此外,养老金调整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不少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有的省份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当期甚至入不敷出。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或将导致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持续。

“经过连年调整后,当前基本养老金基数已经明显提高。因此提高比例尽管有所下调,但具体增长的数额相较于往年而言,并不一定减少。”褚福灵说。

【焦点二】哪些群体将明显受益?

与往年养老金调整相比,今年最大变化在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这也是上世纪90年代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同步调整养老待遇。

业内专家认为,国务院去年初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加上目前各省养老保险“并轨”实施方案已出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筹调整养老金时机成熟,统筹调整有利于消除两者在待遇调整安排上的不平衡。

金维刚说,6.5%左右的调整幅度是指全国总体平均水平而言的,并不意味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按6.5%来调整,更不是每个退休人员都按6.5%增发养老金。各统筹地区具体调整幅度,还需要由各地政府出台实施方案来具体确定。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调整中,将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从多省往年调整实施方案来看,定额调整是每人每月统一标准增加同等金额;挂钩调整主要根据缴费年限相应增加养老金;适当倾斜则主要是(转下页)(接上页)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因此至少三类退休职工群体将在此次调整中明显受益:

――缴费年限长的退休职工。多省2015出台的调整方案均明确,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即增加相应额度养老金。比如广西等省区市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每月分别增加养老金5元,湖北省相应增加3元。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职工。湖南省在去年养老金调整政策中,对桑植、新晃等14个艰苦边远地区县市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月增加10元;广西对在58个艰苦边远地区县市退休职工每月增加4元。

业内人士介绍,长期以来艰苦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养老保险整体缴费水平不高,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偏低,同样的增幅金额相对较少。对这些退休职工在调整中予以倾斜,有助于养老保险发挥二次分配的调节作用,更公平合理。

--高龄退休职工。各地对高龄退休职工增加发放额度。如广东省2015年对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湖北省对年满70岁不到80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岁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焦点三】如何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养老金待遇调整何时能够落地?人社部门负责人介绍,各省人社、财政部门将根据要求出台实施细则草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才能公布执行,“虽然各地公布时间难以统一,但调整后的养老金待遇都会从今年1月1日起计发。”

此次养老金调整,预计将有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然而,随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加大,此次养老金上调增加的支出如何保障?

按2015年月平均养老金2200元、今年提高6.5%的标准计算,仅8500万企业退休人员一年调整养老金部分,就要增加1450多亿元支出。

金维刚说,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金总体还是收大于支,去年当期结余3500多亿元,基金累积结存达到3.52万亿元。部分统筹地区出现当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问题,可以通过动用历年累积结余和财政补助来确保养老金发放。

第3篇

    一、本方案适用于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除“场带队”的农民工以外的职工。

    二、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

    鼓励有条件的农垦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三、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农垦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农垦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五、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

    六、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和职工,按以下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保费后原全民固定职工1988年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没有补缴的其连续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职工及各类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年限。

    1.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以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为补缴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养老保险费。

    2.在职职工以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为补缴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1989年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工作年限的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允许分3年补清。

    3.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统一上缴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七、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1.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按规定补缴10年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⑴基础性养老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⑵缴费性养老金=2000年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5×50% ×1.3%;

    2.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⑴基础性养老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⑵缴费性养老金=2000年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5×50% ×1.3%;

    ⑶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本方案实施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离休人员的待遇和所需资金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八、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原实际领取的养老金高于本《方案》给付标准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农垦企业负责解决。

    九、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农垦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十一、农垦企业和职工有能力并愿意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地(市)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农垦企业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其补缴保费应以农垦企业为主;本《方案》实施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农垦企业和职工继续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十二、农垦企业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第4篇

金融网权威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更多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最新消息

养老金调整每年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到时会计网将会及时更新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与各位看官一起分享。在此期间各位看官可以参考“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2015年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5月11日下午16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全区视频会议,部署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会上,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对我区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了政策解读,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养老金调整经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厅领导对养老金调整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会议主会场设在呼和浩特市劳动力市场7楼会议室,分会场设至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此次视频会议的召开,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政策细则,规范了经办服务,为全区调待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鄂尔多斯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全面启动

5月11日下午,鄂尔多斯市各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了2015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视频会议,标志着我市相关工作全面启动。

视频会议主会场设在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力市场,市直、东胜区、康巴什和伊旗相关人员在市人社局分会场参会,其他旗区相关人员在当地参会。会议由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冯友宽处长主持,姚晓东助理调研员对2015年调资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自治区社保局王建华副局长做了具体部署,人社厅王燕峰副厅长站在全局高度就做好调资工作做了重要讲话。

根据会议通报,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增资标准为全区人均养老金的10%,调资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视频会议后,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立即着手基础数据整理和参保人员信息维护工作,确保自治区调资文件正式下发后在第一时间完成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及时将调整后的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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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国家煤炭局企事业改革司:

你局《关于在京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养老金调整意见的函》(煤司企改函字〔1999〕第54号)及《关于商请核定在京煤炭企业统筹项目的函》(煤司企改函字〔1999〕第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在1998年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移交我市管理过程中由于政策衔接问题,没有进行1998年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工作,致使在京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未能按正常增长机制调整养老金,造成离退休人员强烈不满。考虑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是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同时考虑到其它行业在京企业1998年基本上已按有关规定调整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此,为保证在京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同意你局关于在京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按照《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99号)规定调整养老金的意见,其按京劳险发〔1998〕99号文件规定调整养老金增加的费用,从1999年8月1日起列入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在此之前增加的费用由企业负担。

二、关于你局在京企业统筹项目的核定问题,请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的规定执行。

三、你局在京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移交前未并入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按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并入我市养老保险基金。具体问题请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此复。

第6篇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我国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应当从传统的以受益为基准、养老金现收现付体制改革为基金预筹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并且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得到了比较明确的体现。《决定》明确指出,在职工养老保障问题上,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讲,通过个人帐户进行养老金预筹积累是没有问题的。但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目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没有养老金积累,目前在职但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也没有养老金积累。而他们的养老问题又是必须予以保证的,因为按照旧体制下的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他们的养老金已通过“预先扣除”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国有资产当中,政府则承担对他们的养老保障义务。更进一步讲,旧体制形成了政府对老职工隐性养老金负债,这是必须偿还的。

    老职工养老金来源理论上可能的解决方式有二,一是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对新职工实施基金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对老职工则继续通过现收现付的办法,让目前的企业和年轻职工缴费解决;二是由政府统一对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作出专门处理。

    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问题很大。第一,对老职工负有养老保障责任(事实上是负债)的是政府,因此,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转而继续让年轻职工承担义务是不合理的。第二,即使不考虑合理性问题,仅从财务上看,也行不通。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大约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6—18%,随着今后更多老职工进入退休年龄,这种负担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如果通过企业缴费完成对“新人”进行养老金积累和对“老人”养老的双重任务。即使考虑新制度中的个人缴费因素,所需的企业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也要达30%左右。这是企业无法承受的。

    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养老保障体制转轨,必须对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作出专门处理,即由政府统一偿还旧体制形成的对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负债。根据智利等国家的实践经验,顺利实现社会保障体制转轨的关键就在于由政府妥善解决了旧体制遗留的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权益问题。否则,转轨无法进行。

    二、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无法实现《决定》提出的改革目标

    为落实《决定》提出的改革要求,1995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具体操作方案,即实施办法之一和实施办法之二。

    方案一的特点是要为在职职工全面建立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比较严格地与个人帐户储存额相对应。对于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该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至退休时,“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通过企业另行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形成统筹基金解决,给付标准按照改革前老办法执行。

    方案二只设计了一个比例不大的个人帐户。目前在职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分为三部分,一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二是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和企业缴费每满全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发;三是个人帐户养老金,对应于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前两项养老金来自于“统筹”。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则全部来自于“统筹”。与方案一类似,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两个操作方案的设计思想、内容等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但有一个非常突出的共同点: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都是要通过当期的企业“统筹缴费”解决。

    根据前文分析,在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不进行特殊处理的情况下,要想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转轨是根本不可能的。从两方案的实际运行结果看,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度大相径庭,个人帐户普遍为空帐户,基金积累也不可能形成。

    由于目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没有来源,要通过企业“统筹缴费”解决,但在实际上,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进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下,已不可能再承担过高的“统筹缴费”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员的实际养老金需要。而老职工的养老金又是必须支付的,所以,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挪用目前已进入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养老金。这在方案一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其更一步结果是,不仅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存在“空帐”问题,已经按规定缴费的个人帐户也因为资金被挪用而无法积累。尽管有关方面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提出要进行所谓“基金部分积累”。但由于支付已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压力巨大,又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企业缴费水平,因而在事实上基金积累的数量极为有限。至1996年底,全国养老金历年滚存节余为580亿元,尚不到1996年当年养老金支付额的一半。而且,其中还有相当大部分是1995年改革以前所剩余的。

    由于个人帐户中没有资金,待目前在职职工退休时,他们的养老金来源就又成了问题,出路只能是继续挪用下一代人的个人帐户资金,拆东墙补西墙,使空帐户一代一代往下转。

    三、“空帐”运行无法支撑下去 ,有关功能目标也无法实现

    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不仅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度,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也是很难支撑下去的。

    由于已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支付压力巨大,再加上因管理体制问题导致的高昂成本,养老金缴费率(企业缴纳的养老金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普遍很高,绝大部分地区都在20%以上,个别地区则接近30%,许多企业无力缴纳或以各种方式拒缴。综合各种调查结果,近期各地养老金的收缴率(实际收缴额占应收缴数额的比例)在1996年竟降至50—60%.为了维持统筹体系的运转,一些地方不得不进一步提高缴费率,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养老金现收现付为资金筹集模式的旧体制中,对职工的养老金负债是一种隐性负债,而空帐户形成的则是政府对职工的明确负债,负债规模也更具有刚性。对这种负债也没有任何对其他人的债权来保证,因此是非常危险的。

    由于体制本身存在缺陷,很多预期的功能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国有企业负担问题得不到有效缓解。不仅那些老职工多、负担重的困难企业未能走出困境,很多原本负担较轻的企业也由于统筹压力而不堪重负;此外,由于统筹层次低,不同地区之间企业负担不均衡问题也很突出。其次,覆盖全社会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建立,无法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保证。目前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试图将现行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扩大至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但收效甚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政府不能明确偿还对老职工养老金负债的情况下,扩大覆盖范围存在明显的责任转嫁特征,以致于非公有制企业普遍难以接受,养老保障体系仍只能局限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这不仅不利于各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平等竞争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严重制约着当前的国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诸如破产兼并、富余人员分离等难以有效进行,企业职能无法有效转换。第三,由于无法真正形成基金积累,难以为长期经济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育作出贡献;第四,无法有效解决老有所养,社会稳定问题。仅从目前国有企业的现实看,因企业负担过重,养老金收支困难,退休职工养老金拖欠问题已相当普遍,在许多地方已成为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回避偿还对老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不想让政府承担过多的经济压力。然而,当现行体制无法正常发挥功能时,必须承担风险的只能是各级政府。事实上,目前在不少地区,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面对维持职工生活的巨大经济压力和相关的政治与社会压力。

    四、1997年的改进措施及其局限性

    鉴于1995年改革以来面临的问题,劳动部、国家体改委等政府职能部门经过协商,于近期形成一个改进方案,并报请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8月公布。统一后方案的要点是: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率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工资的3%;老职工的养老金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企业缴费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养老金支付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围绕上述基本框架,该改革方案还提出了其它一些措施,主要包括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以及改善基金经营、监督和管理等。

    从统一制度、改善管理的角度看,较之于当前多种具体实施方案并存,该方案显然有所进步。然而,从基本的养老制度模式看,仍然不准备补偿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帐,而是试图继续用“社会统筹”来解决老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因此,该“统一制度”方案仅仅是对当前较为混乱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一种修补方案。从其确定的“个人帐户”比例和“社会统筹”比例看,则是前述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折衷。

    根据对1995年改革以来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矛盾和问题的分析,不解决对老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度是建立不起来的。

    对于必然出现的空帐问题,有关方面的设想是通过提高个人和企业缴费逐步将“空帐”充实。很显然,在目前企业已不堪重负并且退休人员比例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这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此外,还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扩大统筹的覆盖面,将实施范围扩大到目前职工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公有制领域。这一思路的最大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前所述,由于明显存在负担转嫁问题,这种努力很难实现;其二,即使使用强制手段使各种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统筹体系,也姑且不考虑这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生何种影响,一个必然存在的问题是,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陆续进入老年后,政府则必须兑对他们的养老金承诺,届时亦不可避免会出现支付危机,而且是更大的危机,因为养老保障体系的负债数量较目前会大幅度增加。因此,这种思路的实质只是将发生危机的时间推迟。

第7篇

亮点1 老中新三类人区别对待

近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怎么领取养老金呢?在《决定》中,对此三种情况分别予以明晰,而其原则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即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短期内以前拿多少养老金,现在还拿多少。

“新人”即去年10月1日之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除了职业年金这部分,和在企业工作的人基本是没区别的。

“中人”即在去年10月1日之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且改革后退休的,退休时工作已超过15年。首先是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实施细则正在协商。

亮点2 养老金不再按级别发放

一直以来,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级、职称的情况。随着改革推进,这种情况可能有所改变。

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这意味着,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不再与职级挂钩。

可以预见,如果缴费年限长,一些工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可能比上司的养老金还要多。

亮点1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首次统一提高

经国务院批准,此次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提高待遇从2014年7月1日算起。此次上调,是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惠及全国超过1.4亿城乡老年居民和数亿城乡家庭,受益面大,受益方式直接。

之前,我国平均基础养老金额度约为每人每月81元,吉林、河北、安徽、江西、陕西5省份基础养老金额度连续多年未提升。而经济发达省市与保持最低水平的省份相比,养老金金额差了整整10倍。

此外,辽宁、福建、山西等地,养老金额度在省内也并不在一条线上。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前几年处于制度从局部试点向全覆盖推进的过程中,部分地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不宜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但授权了地方根据实际在55元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许多地方适当提高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据专家测算,此次上调15元基础养老金,预计使居民养老待遇达到月均百元左右。

亮点2 中西部地区

每人每月补助70元

此外,国务院确定,按照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财政增收幅度减小。中央财政对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的增幅远高于财政收入增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关心。据了解,在此前55元的标准下,财政对新农保、城居保待遇的补贴额度一年已超过1200亿元。

亮点3 建议养老金调整

与物价挂钩

2014年2月,国务院就曾发文,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并提出建立企退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最低标准。

第8篇

这样的讨论似曾相识。2005年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了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研究,从2008年开始类似的争论便以两年一次的频率见诸媒体。利益攸关各方众说纷纭,最终总会以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做出“目前不会调整”的回应而告终。

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规——《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职工退休条件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一般工龄25年,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一般工龄2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及有害健康工作的劳动者退休年龄提前5年。该政策迄今已有50多年历史,从未更改。

进行国际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在主要经济体中是最低的,尤其是女性退休年龄严重过低。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医疗保障水平提高,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延迟退休年龄乃大势所趋。但鉴于行业和地区差异性大的特点,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应适度,且兼顾特殊行业群体利益。

适时调整退休年龄,亦是基于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养老金支付压力剧增的现实。因为忌讳社会争论而因噎废食,放弃寻求共识的机会,并非上策。

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规模大的现状,或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政府被动延迟退休年龄,否则,财政将面临更大的补贴压力,继而成为地方政府新的债务账单。

有关部门测算,2015年中国劳动人口将开始下降,2035年65岁以上人口约有2.9亿人,劳动人口约有8.1亿人,减去接受高等教育、失业和低收入劳动人口,将出现不足2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人口结构的变化,将会加速引发部分省份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下掩盖的财务风险将会放大。

解决养老金缺口,无外乎在制度内调整参数,制度外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有股份划拨或减持。其中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数,主要指延迟退休年龄、下调替代率、上调缴费率,下调替代率意味着参保人福利降低,上调缴费率意味着企业负担加重,调整空间有限,延迟退休年龄因此被寄予厚望,屡屡推至前台。按照中国社科院专家郑秉文测算,延迟退休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

因此,决策层当适时、适度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不搞“一刀切”、小步渐进推行是可行务实之举。需要注意的是,一要兼顾那些劳动强度大或就业困难的普通劳动群体的利益诉求;二要研判对年轻人的就业冲击,同时要拿捏调整时机,避免在经济衰退、失业率上升时推行,平衡养老和就业矛盾的“弹性退休”值得借鉴。

延迟退休年龄消息,是对民意的试探,惊人相似的是,历次试探皆因有反对声而告终,更为深入、理性的调整方案从未出台。我们期望在一轮轮的争论和回应之后,决策层能正视存在的问题,早日规划、出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举措,以统筹解决以下不容拖延的问题:

其一,提前退休现象大量存在,或少部分参保人有愿意早退休早领养老金的想法,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个人缴费与未来待遇水平关联度不高,产生了“吃大锅饭”者受益的负激励效应,因此建立缴费与待遇水平间的激励约束机制迫在眉睫。

其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需缴纳养老费用,退休后待遇水平远远超出个人缴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引发社会不满,此次延迟退休年龄提议即被指责为公务员将成最大受益群体。由于机关事业养老金发放、管理主要由原单位承担,各单位成立了专职的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增加了管理成本;同时“双轨制”阻碍了企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间的自由流动。

其三,基础养老金统筹层次低,地区分割严重,无法实现统一管理,资金无法统一调配,目前养老金结余情况地区严重失衡,部分省份养老金财务风险突出。同时,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差距巨大,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窄,待遇水平过低,农民尚未真正实现社会养老。

第9篇

方案:确定多元化投资方向

根据这一方案,投资将坚持市场化的原则,由专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投资运营。方案确定了多元化的投资方向,除了继续购买国债、存银行以外,会选择一些效益比较好、有升值前景的项目进行投资。同时,对进入股市的资金比例将有所限制。

在养老金缺口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基金市场化运营刻不容缓。截至去年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的结余已经超过3万亿元。不过,按照目前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买国债、存银行。其优点在于保障了基金的安全,但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从前几年的情况来看,收益率低于CPI,实际上处于贬值状态。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成立以来,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了8%以上。

业内人士预计,投资方案可能借鉴企业年金投资比例。按照人社部的规定,企业年金投资于流动性资产的比重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投资固定收益型资产的比重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 010;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按照这一比例推算,理论上将有超过1万亿元养老金可以入市。不过,专家表示,养老金入市不是单指进入股市,而是广泛参与资本市场。

“起步阶段,投资的步伐不会太大,投资的资金也绝不会达到所谓的万亿,养老金入市是一个长期政策,有逐步落实的过程,不会出现改革方案一出台,就有大量资金流向股市的现象,对股市影响也是长期的。”这位专家说。

建议: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

有分析认为,“养老金入市”问题并不单单指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而应该借此时机对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进行全面的市场化改革。

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现状看,目前三支柱发展失衡十分明显。第一支柱基本养老基金资金量3.5万亿元左右,分地区分散管理,仅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平均投资收益率2%左右,保值增值能力较差;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资金量0.7万亿元左右,目前大型企业都是采取定制化的账户管理,小型计划正逐步向标准化转移,按照国际主流的信托管理模式,以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平均投资收益率为7.6%,受资本市场波动相对明显;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我国发展落后,规模极小。

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市场化投资改革,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表示,应当达到的最终理想状况是,个人账户应明确其保险的特性,在承诺终身领取的同时实行“人死账销”,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通过信托投资管理模式,以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的方式进行市场化投资,达到养老金保值增值的目的。不仅如此,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的养老金投资制度设计中,个人选择权也十分重要。

模式:引入生命周期基金

市场化运营必然关系到投资策略的确定。从中国企业年金的集中投资模式看,由于缺乏分散投资决策,每个年龄段人群资产配置是相同的,收益率也都是一样的,这一状态并不合理。为解决这一矛盾,专家建议引入生命周期基金。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生命周期基金常常叫作目标日期基金,是动态调整的一个投资工具,就是说年轻的时候,高风险的资产配置多一些,然后随着年龄的增长,高风险的权益类的配置自动地越来越少,形成一个下滑航道,而固收类的比例越来越大。

专家认为,我国引入生命周期基金条件已经成熟。郑秉文表示:“目前,企业年金基金存量已达7000亿元,机关事业单位正在建立年金制度,改革以后每年增量大约上千亿,再加上企业年金的增量一千多亿,合计年度增量接近3000亿元,同时中国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税收优惠政策即将激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也已经定了,对生命周期基金的需求是有一定潜力的。”

评论:养老金投资需要平衡风控与收益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方案推出节奏的加快,对于管理方式转型和资本市场承接准备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其中首要任务是对风险的把控。

首先是增强风险的识别和规避能力。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的核心技术不是盈利而是风控,不仅要甄别所投项目的外部市场风险,更要规避运营体系内部制度设计风险,克服宁可闲置贬值也不投资的懒政风险。对于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团队能力素质的局限性要有充足的了解,并建立相应的团队激励淘汰机制。

第二,专业化管理与立法监管需同步推进。市场化投资行为不是政府的特长,需要委托给特定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在现有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背景下,制定严格的竞标资格,成立专项养老基金管理结构,设计符合养老金特点的精算原则,设立盈余准备金,同时从行政监管为主全面转向立法监管,以社会保险法为基本依据,守住违规操作的法律红线,同时鼓励管理层积极把握获利机会。

第三,发挥市场化的力量,逐步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成熟的国际经验显示,养老金的投资结构都需要经历从单一逐步放宽到多元的历程,发达国家养老金投资债券约占50%左右,权益性证券36%,其他不动产类投资占14%。基本养老金投资既要发挥市场化的力量,同时更要量力而行,结合自身投资能力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推行渐进式发展。

第10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2008 年 3 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通过,决定在 2009 年内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五省市启动有关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制度能够衔接,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办法进行发放,这也就是意味着与机关公务员挂钩的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不再由国家财政负担。其实在这次改革之前,原人事部就曾下发过相关的文件,并在云南、江苏等地区进行过试点,但最终因为没有形成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以失败告终。这次的改革方案一出台就立刻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质疑。大家对改革方案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根据改革方案,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将和企业基本一致,养老金待遇将大幅降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在这种制度下,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远高于企业职工。数据显示,2005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是企业职工的2倍左右。虽然从2005年开始,国家连续调高了企业退休职工的待遇,但两者之间的差距并未缩小,原因在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也相应的提高了。如果改革实行的话,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待遇将远不如之前,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平不符。第二,一直以来,机关与事业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享受着‘双轨制’带来的制度优惠。可是这次的改革则只针对事业单位,改革的设计者和实施者———公务员,却不在改革之列,这不禁让人怀疑改革的公平性。

二、改革的基本框架。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的内容,此次改革主要涉及养老金的筹资结构、缴费比例、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新旧制度的衔接等方面:(1)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统筹交纳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 20%,员工缴 8%。(2)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改革方案》实施前退休人员(简称老人);《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 (简称中人);《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简称新人)。(3)养老金发放以改革正式实施时间为界,即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新人”缴费累计满15年,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4)事业单位养老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否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试点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实施。如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市或地区为统筹单位。(5)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基本退休金之外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实质就是对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一项社会保险福利,它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工资收入降低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而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项退休收入,这种福利具有强制性,事业单位必须办理并缴纳。

三、改革试点推进的制约因素。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从一开始出台就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而绝大多数人是持不赞成或反对态度的,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更是遭遇到了重重的阻力,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1.时间敏感,机构复杂。

改革的试点方案是2008年3月份通过,2009年1月份正式下发的。众所周知,2008年一场金融海啸席卷了全球,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球经济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中国的经济的发展面虽然算是比较好的,但也不能忽视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所造成的问题和负面影响。在经济发展放缓时,公众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改革承受力通常来说都比较差的,而选择这个时候进行改革必然会给尚未退休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此外,全国事业单位人员近4000万人,其中 3000 多万名正式职工,900 万名离退休人员。这次改革几乎涉及到所有的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虽然总人数并不算太多,但按家庭计算却将近牵涉一亿人,并且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126 万个单位,每个单位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单位的众多和复杂的情况也使得改革必定是一场持久战。

2.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事业单位难以加入。按照试点方案,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实际上是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靠拢的。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存在缺陷的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推出的。所以养老保险收缴费率是按照原来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的员工人数、工资基数和退休人员人数的比例来测算的。而当年国企改革引发了大量工人下岗,提前退休转化成养老金领取者,当时全国平均退休年龄只有 47 岁,计划中的缴费人与领取人之间的赡养比和实际赡养比例差异明显。这个制度不仅要支付下岗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而且还要支付以前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执行初始政府就发现收上来的养老金不够支出,中央必须转移支付。但当时中央转移支付能力非常有限,于是挪用个人账户,导致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长期混账管理、个人账户空账运营。这样就使这个制度无论从赡养比还是资金筹集和供给能力,从一开始就不配套,随着时间推移,问题日益严重。而如果事业单位的改革向企业靠拢的话就意味着马上要承担28%的费率,因为事业单位职工要缴纳个人工资8%,事业单位也要筹集20%,这 20%到底是财政出钱还是让事业单位自己筹集资金,目前并不明晰。如果事业单位面临自己筹集资金的压力,其公益性难免受到影响。即使这样,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水平也会出现大幅度下降。改革方案的思路是通过职业年金来弥补,但职业年金的来源渠道也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如果要建立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出资,这将必将会增加费率,加上基本养老保险28%的费率,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率将达到一个非常高的水平。

3.事业单位人员待遇降低,公务员不受影响。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将大幅降低。按现行的制度来讲,一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在在职的月基本工资是四到五千块,按传统,退休金是其个人最后工资的80%的甚至 90%,那么退休后大概能拿到三到四千左右。但如果是在企业,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只有很少的地方能发到2000元,全国平均水平也就是1300~1400元。改革必然会令事业单位的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下降,更会对尚未退休者构成一大心理压力。从本质上来说,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并不具有超出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道德水准、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当然也就不应该享受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同的待遇。但事实是,历次的养老制度改革,公务员都能置身事外。在此次改革之前,公务员已实行阳光工资,各地事业性质人员收入其实已落后于公务员收入,其整体收入一般也只能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线。但这次的养老改革将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的待遇进一步降低,而改革设计者———公务员本身却未能成为改革的对象,这不禁使公众对改革所能达致的公平性产生疑虑。

4.法律法规不健全。除了改革试点在各地都受到很大质疑和阻力之外,试点改革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没有依据,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困难较多。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保障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养老保险方面的单项政策规定也不健全。例如,如果事业单位将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那么新旧办法该应如何衔接就是必须考虑的问题,现在最通行的说法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所谓“新人新办法”是指新进人员按照新的改革方案执行,直接入社保,对于“新人”来说,退休是十分遥远的事情,目前大可不必“庸人自扰”;而“老人老办法”,即新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待遇照旧发放不受影响。而眼下可能最受影响的,是那些已经在事业单位工作多年而又尚未退休的“中人”。这批人大都是五十岁以上,大部分是本单位的“中流砥柱”或业务骨干,并且占有一定的比重,而改革方案的出台却另他们进退两难,如果按照方案来执行,这些人都要求提前退休的话,必定会对正常的日常工作有所影响。为弥补缺失,改革虽然采取了“中人补齐”的办法,对于那些可能受影响的“中人”,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上,将有“过渡性养老金”这一项。但目前,国家对此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要求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

5.相关配套制度进展缓慢。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还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事业单位分类事关“养老改革试点的成败”。但是据了解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也并非一帆风顺。根据 2008 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将被分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三类事业单位。通过分类改革,以后的事业单位将主要以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主。虽然改革方案提出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和目标,但是从各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没有哪一个省市真正实现了事业单位的有效分类。2011年6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下发,事业单位改革也开始正式推进。《意见》显示,中央已经确定了一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时间,我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在5年目标之下,根据《意见》,事业单位被划分为三类:参照公务员类、自收自支类、财政补贴类这三个类别,其实是按照社会功能来划分的。就是将承担行政职能的变为行政机构;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为企业,推向市场;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这种改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甩掉两头、留下中间(中坚)。从实际执行来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之难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在这场改革中,政府部门既是推动者,又是被改革对象,改革中的“主客同体”现象使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有专家分析,各类利益的维护也让这场史上最大规模的改革举步维艰。政府的特定利益,事业单位的独立利益,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提出的要求以及改革的个人得失,使得改革的动力在各类利益维护之间互相抵消,无法形成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基本评述。

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试点从颁布到现在已经有近 3 年时间,改革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针对改革试点的瓶颈和难题,很多专家和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决的对策。例如,有人提出“养老金制度改革”,应当是让企业的养老金向事业单位的养老金靠,提高工人的生活待遇,而不是让事业单位向企业靠,降低工人和知识分子的待遇。有学者则认为国务院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暂停这一试点,并立即着手制定机关、事业和企业三者联动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还有学者为沉疴多年的养老保险开出的药方是,建立中央政府统筹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同时市场化运营全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含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也应进入到国民基础养老金系统,以职业养老金替代退休金,对接国民基础养老金,带动全国养老金制度结构性调整。笔者认为,不论专家学者给出何种解决策略,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一定要面对的,那就是就我国目前的养老制度而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双轨制”的养老模式已经运行了多年,牵涉机构、人数众多,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打破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也会使其他人收益。而要想通过一次改革就彻底改变现状显然是不尽现实的,因此这必定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和阻力,因此改革一定会是一个艰巨、漫长的过程。

参 考 文 献。

[1]董力堃。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审视。学术界。2010(2)。

[2]汪孝宗,韩文,曾娟。难改的事业单位养老。中国经济周刊。2009(41)。

[3]姜爱林。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为何困难重重。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5)。

第11篇

【关键词】养老金双轨制;形成;弊端;解决思路

养老金“双轨制”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两者实行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两种制度下养老金相差悬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比企业平均高两三倍。近年来“双轨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对当前的养老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养老金“双轨制”势在必行。

1、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

自建国初期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随着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在这个阶段,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造成两种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谓的养老“双轨制”。这一现象是历史遗留问题,初期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往往是针对某一地、某一行业、某一群体先进行改革试验,然后再逐渐扩展,这种改革不可能是成熟的改革。而此后的养老保险改革也一直围绕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一直停留在原地并延续着以往的做法。如此算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已沿用60年,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尚不足20年。

2、养老金“双轨制”的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首先,统筹办法的不同,导致两种群体在职人员经济负担失衡。企业人员是由其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保险费,形成基金积累,保证养老金发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个人不负担缴费义务。这无形中在制度上将在职人员划分为两种身份,造成同等条件下因所处单位性质不同经济负担水平的差异,不利人才的公平竞争。

其次,退休办法的差异拉大群体收入差距,偏离养老金制度保稳定和维公平的设计初衷。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但在目前养老金“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替代率为90%以上,而同期企业退休职工,仅为不到40%。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由于政策因素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将带来诸多的社会矛盾。

最后,双轨制度之间转移衔接办法的缺乏,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实行双轨制,而制度之间又缺乏合理的转移接续安排,如果企业人员向机关事业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派不上用场;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只能‘净身出户’,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

3、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解决思路

要消除“双轨制”弊端,应当首先认清其实质。养老金待遇悬殊并不是两个制度并存的必然结果。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存在着多元制度安排,但并未构成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原因是不同制度安排的养老待遇差距极小。因此,理性地看,当前问题的关键不在“双轨制”而在最终的待遇差距,中心任务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最终取消“双轨制”。应遵循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多措并举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政策制定者高度重视,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过大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收入再分配制度的一部分,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改革等相结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避免碎片化,并列出时间表。

3.2通过退休金调整机制改变,缩小待遇差

继续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调整频率。对反映差别较大的企业退休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在调整待遇的过程中给予倾斜,对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偿,并形成常态化机制。

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同样的调整机制,并适当降低调整次数,通过退休金的调整机制的变换,逐步缩小两大人群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

3.3彻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应遵循的三步走

第一步是尽快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即先实现与企业职工义务平等与财务机制统一的目标。

第12篇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继续解决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79〕市劳险字第173号和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按月发给生活费的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293元。

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为232元。

三、按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退养人员及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临时工养老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为200元。

四、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含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五、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自1997年10月起,在《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97号)实施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