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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制度

时间:2023-06-06 09:31: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收费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收费制度

第1篇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人;

(五)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2篇

关键词 公路收费制度 缺陷 完善 监管

一、 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

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益事业,其资金由政府提供。但由于政府资金短缺造成公路建设发展缓慢,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快解决这一现状,广东省率先突破了公路建设完全依靠政府投资的传统模式,引进了市场机制,实行“以路养路,以路建路”。1984 年1 月1日,我国内地第一条利用贷款修建的收费大桥――广深公路中堂大桥在广东建成,这标志着我国公路开启了收费历程。在总结广东省试行通过筹集资金或者贷款修建公路、桥隧并且对这些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4年12月确立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全国性公路建设政策,这一政策沿用至今。1987年,国务院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公路收费制度。随着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路网络系统逐步形成,收费公路也呈快速发展趋势。但是,对于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条件却缺乏统一的规定,为了加强宏观调控,1988年1月交通部和财政部以及国家物价局联合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

20世纪90年代之后,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路收费制度也与从前有所不同。收费公路不再仅仅局限于政府还贷型公路,经营性公路逐渐增多起来,同时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也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收费公路。199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六章对收费公路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解释说明和具体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收费公路的具体内容,为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随着收费公路的不断发展,公路收费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降低公路使用者的经济负担,我国许多省份相继取消了政府还贷型二级公路的收费。同时,为了进一步体现高速公路的公益性,我国于2012年确定了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该政策规定今后每年有四个假期对于7 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将实行免费通行,这四个假期分别是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及其连休日。并且在2012年国庆节假期,该项惠民制度得到了首次实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二、我国公路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实施30年来,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已建成公路总里程446.39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1.19万公里。①促成这样发展奇迹的,正是我国的公路收费政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现行公路收费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具体表现在:

(一)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界定不够明确

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公路发展应当坚持“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但现实中并非如此,我国收费公路在公路系统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大的。根据统计数字,截至2014年底,全国收费公路里程达到16.25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3.6%。可见我国的收费公路总量非常大,在全世界都是领先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仅仅根据这项规定,我们无法了解到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之间的供给责任主体、供给方式和资金来源的清晰界定。这样容易造成各方主体责任上的冲突,导致各种矛盾层出不穷。

(二)公路收费的配套机制不合理

1、公路收费标准制定的不合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各地依照该地实际情况制定。这就导致了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这必然会影响公路收费的公信力,同时也不利于全国公路网络的统一运营。并且,我国公路收费标准较世界来说是很高的,但是与过高的收费标准相匹配的却是过低的承受力,这显然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从2011年7月1日起,武汉市路桥隧通行费征收方式由五座以下小轿车980元一年任意走的“年票制”收费方式转变为计次收费的“etc方式”。这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其中一大争议的焦点就是收费标准的提高。在该事件中,表面上看仅仅是收费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实质却是收费标准的成倍提高。诚然收费高固然会带来一些控制交通流量等好处,但老百姓使用意愿也会降低,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2、公路收费期限不合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标准是:政府还贷型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20年,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不超过25至30年。但是反观国外,国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短的为30至35年,有些期限长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甚至可达百年。对于收费公路来说,政府和经营者要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路桥建设成本,必然会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的方式来完成。

3、经营性公路的准出机制缺失。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收费期限的,但是对于经营性公路的合理回报率,各项法律法规中均缺少明确的规定。所以出现了一些经营性公路在已经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后仍然按照原来的收费标准继续收费的情况,这对于规范我国公路收费制度是非常不利的。

(三)公路收费缺乏严格的监管

公路收费网是一个庞大而繁杂的系统,所以需要严格的监管来确保收费公路的正常合理运行。但实践中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而导致问题频现。

1、公路收费站设置密度过大。对于我国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有着明确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1)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2)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2、公路超期收费现象频发。即使《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对我国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有着明确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地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如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文明确15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限:其中6条原定收费期少于15年的延长至15年,其中9条收费期满15年再延期收费一年。这种做法会加重民众的负担,进而引发对政府的不满。

3、收费制度制定过程不透明。当今提倡政府决策公开,制定决策须充分体现民意。但在收费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中,没有充分综合考虑收费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和消费意愿,听证会形如虚设,以致各方利益不能够协调。

(四)收费公路的投融资方式单一

由于政府财政对公路建设投入的严重不足,各地的公路建设大多以贷款为主,利息和债务偿还压力巨大,以致于整个交通建设行业负债累累。据统计数字,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达3916亿元,支出5487.1亿元,收支缺口为1571.1亿元,比2013年的661亿元扩大了910.1亿元。②这些数据表明收费公路亏损似乎已成常态。基于还贷的压力,收费公路必然会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进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三、完善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之间的界限

首先,我国公路建设应重申“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促进收费和非收费两个体系的建设,建设非收费公路由政府财政拨款。适度控制收费公路的规模,通过各种手段减少收费公路建设的同时,也要保证收费公路为用户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对于该原则,应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其进行明确,实现非收费公路网络与收费公路网络的协调发展,兼顾公平与效益。其次,对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的界限进行明确规定。对二者的供给责任主体、供给方式和资金来源进行明确界定。

(二)完善公路收费的配套机制

1、针对各地随意收费和制定过高收费标准的乱象,国家应该将公路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权限收回到中央政府,与公路收费相关的法律应由人大统一制定,防止乱收费造成民众对公路收费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2、延长收费期限,降低收费标准。通过适当延长公路收费期限以降低过高的道路通行费。收费期限的设定应当根据我国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资金的充足情况以及公路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的综合情况进行考虑和确定,而不应是一刀切。收费期限届满后,不应再征收通行费,公路的养护费可以通过征收燃油税的方式收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的同时,还可借鉴日本公路收费各种各样的打折方法。如在高速公路上行使100至200公里的,超过100公里部分可以打七五折,超过200公里的,超过部分打七折。针对安装了etc的车辆,根据车辆通行时段和使用频率对这些车辆的通行费进行打折优惠。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提升民众对收费公路的使用意愿。

3、确立经营性公路的准出机制。对经营性公路的合理回报率作出明确且可行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大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对收费站的设置应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设置。对于违法设置收费站现象,政府应接受民众的监督,鼓励社会利用媒体或者微信等网络新方式曝光违法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的群众给予奖励。民众的监督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全面的,民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必定会积极配合,营造出一种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我国应该大力推动etc的发展,降低收费站的建设及管理成本。

2、加强对收费期限的管理。各级政府应积极做好监察工作,不定期检查当地的收费公路是否存在超期收费现象。对于收费期限已经届满的收费公路做好具体的统计,并录入查询系统以便于公众查询。

3、进一步公开收费公路收支和还贷情况。应将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及还贷情况置于阳光下,开设微信或者微博公众平台,每年晒出收费公路的账单,接受公众监督,防止腐败滋生。在制度的制定和调整中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征集用户的意见,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充分考虑用户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制度。

(四)改革收费公路的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改革收费公路建设资金的投融资体制,实行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吸收各种保险金和养老金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并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路建设领域,以降低收费公路的投融资成本。对于经营性公路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应回购经营权,供民众免费使用。

注释:

①十二五”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综述:高铁提速中国.http://.cn.2015年10月17日.

②交通运输部的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5年6月30日.

参考文献:

[1]高宏.浅析我国公路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4,(5).

[2]王海洋.我国收费公路发展的政策进程和调整方向[J].综合运输,2015,(1).

第3篇

关键词:审计收费政策建议独立审计

一、我国审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审计收费缺乏收费标准且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在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计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一般而言,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都与审计工作小时密切相关,因此审计工作小时是比较合理的审计计费标准。但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审计计费标准,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有的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的讨价还价来计算收费。

我国审计市场的收费水平不仅无法与国外同行水平相比,而且无法与目前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配比。低廉的审计收费难以支持注册会计师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失败很多都与审计证据不足有关。

2.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与对执业质量的要求存在矛盾。由于审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和执业要求的提高,使得事务所的执业成本上升,按照前物价部门所定的收费标准,事务所难以盈利,甚至会出现亏损情况。这不仅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培育和发展注册会计师这一新兴的中介行业。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在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大幅度降低资费的同时,又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考核指标越来越多,大幅度增加了事务所的执业成本。政府干预事务所业务收费的后果必然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混乱,行业发展受阻。这些规定的出台,一方面使得事务所无所适从,事务所在执业质量和审计收费的两难抉择中徘徊;另一方面对非国有企业,事务所仍然按正常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而对部分国有企业却可以降低收费,使得这两种类型的企业支付的监督成本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竞争。

3.价格存在严重的恶性竞争。价格竞争向来是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所惯常采用的手段,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市场主体,也不可避免地选择了这一方式。事务所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夸大业务量、压低收费价格、搞业务回扣,在各地已经是业内人人尽知的事实。目前,我国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收费金额集中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约占总资产的0.06%.2000年和2001年审计收费占资产比例均值分别为0.0366%和0.0412%,其中资产规模越大的客户,事务所争夺更为激烈,价格更低,反之规模相对较小的上市公司,价格相对较高。一般都认为低廉的审计费用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所以这种低廉的收费,不但不利于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加大了行业的风险,也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4.审计收费信息披露机制缺失。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进行披露监管。证监会专门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对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但是,对披露内容的分类仍然过于笼统,不能够帮助使用者进行更为有效地决策。

此外,也没有建立保障披露行为有效性的机制,因而有关注册会计师报酬情况的披露质量并不理想,所披露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有的上市公司按年度来披露所支付报酬额,分年度不分会计师事务所;有的则按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来披露支付报酬额,不分所属年度;有些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支付报酬额,有些披露的则是应付报酬额;有的本年度的数据还包含上年的费用;不披露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披露审计收费信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等。还有少数公司拒不披露任何收费信息,事后也不就此问题提供补充公告。这样,报表使用者就无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出于“买断会计原则”的目的而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

5.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与之承担的风险不对等。在我国,对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中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审计实务中,由于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界定的依据、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诉讼起点太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处罚避重就轻等原因而导致了审计人员没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了审计人员所承担的与获取审计费用相关的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和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市场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利,而不承担与之对应的完全的法律责任。这种不对等致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行为上表现为:只有获取审计收费的冲动,而没有风险对其行为的约束,这使得非理性的行为充斥审计市场,造成审计市场秩序混乱。

6.审计收费行业自律失灵。在目前我国审计制度安排下,审计市场缺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判断机制,从而丧失了注册会计师自律的前提,导致注册会计师个人信誉和依靠个人信誉寻求职业发展的职业环境的缺失。因为审计产品的准公用物品性使得完全靠市场需求引发、道义力量自行调节的注册会计师在经济人的思维模式下可能做出违反良心、损害职业形象的事情。所以行业协会管制自律是对注册会计师自律偏差所进行的矫正。但是由于职业资格、职业道德、执业规则、违规惩戒等方面的问题在目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行业管制自律对审计质量的约束作用非常有限。这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审计收费执业标准建设滞后有着密切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是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的必要途径。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佣金或者回扣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是目前在这一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佣金、回扣现象。这些佣金、回扣名目繁多,形式多样,比如钱物、消费、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等。给了回扣,再被压价,审计成本都难以收回,自然审计质量也就难以保证。

二、我国审计收费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行业竞争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其主要的产品是审计报告,物化劳动只占有极小的比例,大多数为注册会计师的智力投入。审计产品的质量又难以衡量,因此审计成本变动的空间非常大,又由于事务所的风险意识不强,质量控制不完善,很容易偷工减料,不安排相应的人员和相应的时间,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牺牲审计质量、压低审计成本的行为就很容易发生。因此,审计标准难以统一,审计价格也就便于随意制定。

2.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审计市场的需求方一般为需提供会计报表的一方,其最终需求是来自报表使用者即投资者、债权人与监督者,管理者也可能为改善单位的管理,产生对外部审计的直接需求。以投机为主的投资者不会给报表的需求方带来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力,而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做出决策的成熟型的投资者、债权人则会提供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经济源动力。中国的审计市场是由政府一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不是自发形成的市场,所以市场的直接需求方的需求动力也是由于政策等因素形成的被动需求。又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为代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缺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广大股民为代表的最终需求者的要求得不到直接需求方的满足,这就使得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

三、完善我国审计收费制度的政策建议

1.改变现行的审计付费方式,根据审计质量决定是否付费。由委托人直接付费给会计师事务所改为由需要审计的公司将审计费用预先付给当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再决定是否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委托仍然是双向自由选择。当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现有行业主管部门随即抽取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检查审计质量的好坏,对抽查到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则拒绝支付费用,将这部分拒绝支付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总之,由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无法认定审计报告的质量,应由监管部门先把关,再决定是否付费。

2.加强监管,严格处罚超低价收费的不当竞争行为。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应从保证审计独立性入手,明确规定除了按审计收费依据收取审计费用外,不得再有任何变相的收费。对于不按标准收费,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严处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公司都有可能出现败德行为,有时候则是两者合谋,安然事件就是例证。安然事件出现后,美国政府建立了由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小组,对其监管框架进行协调,其中包括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关键领域,并对会计行业的监管机制进行改革。

3.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无法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因此,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规定,务求完善。坚持集中性、详细性和强制性披露,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披露的信息质量。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站,或指定报纸,也可以是二者结合。就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信息的传输环境,可同时指定网站和报纸,关键在于存放的文本及位置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

4.改善审计收费自律机制,建立真正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伙伴关系;强化行业协会建设,建立专业委员会,引入专家指导制度;实施审计收费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制度,并配以信息反馈制度。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清扫保洁

1、工作责任:保洁员对卫生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每隔两天按时清扫,不定期巡回保洁。同时也要对违规投放垃圾等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违规人员进行劝导,讲解保洁制度,以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2、工作标准:清扫保洁工作必须达到四无,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做到路面、河道、沟渠内无明显可视垃圾,无卫生死角。

3、工作纪律:清扫保洁人员要服从管理,认真操作,文明清扫,做到不漏扫,不丢段。

二、垃圾焚烧

1、垃圾焚烧人员每隔两天对焚烧炉内的垃圾进行焚烧,不定期清理焚烧炉内残留物,确保“户保洁、集中处理”运行模式落实到位。

2、焚烧对象为各个保洁员所负责的焚烧炉,确保焚烧炉内无垃圾外滋。

三、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

1、卫生费收费标准:不以盈利为目的,限定在保洁员支出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常住居民按12元/人/年收取,村民应按规定自觉交纳卫生管理费。

2、卫生管理费由村民小组长负责收取,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对收费情况以组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

3、卫生管理费收费标准如需调整,按“一事一议”召开户长会,征询群众意见后具体落实。

第5篇

[关键词]收费制度 必要性 对策

一、 强化高速公路收费的必要性

1.收费制度为高速公路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政府的财政能力比较弱,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办法为高速公路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这样,就要开高速公路收费有效的吸引金融资本,从而推动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

2.收费制度可以决定投资决策。如果暂时免费使用高速公路,那么消费者不会主动的表现出对高速公路的偏好状况,从而不能很好的实现高速公路支出决策的最优化。那么在不的不付费的收费政策下,收费率的高低就能成为评价高速公路满足消费者偏好的一项重要指标。如果高速公路收费高,消费者对气偏好病没有明显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考虑增加相关高速公路网的建设投资。反之,高速公路收费低了,并没有带来消费者的消费,那么没有必要做无谓的浪费了!

3.我国绝大多数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是通过贷款和民间融资渠道解决的,公路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一般实行政府收费管理或经营性收费管理,通过收取通行费的方法还贷或收回成本、获取投资效益。廉政制度建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似乎都已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不值得再讨论,但实际上一些单位、一些同志对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分散、每天现金流量大,收费周期长,也是管理的难度所在,其难度主要集中在防贪堵漏上;二是管理机构工作地点固定,工作人员稳定,这是管理的有利因素。要搞好高速公路收费领域的防贪堵漏工作,据笔者对一些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实践的调研,认为主要是要抓好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

4.高速公路运输可以缓解城镇压力,好的收费制度不但对城乡人口的短期迁移构成了极大制约也为,而且对于大城市居民向城市边缘和中小城市的迁移居住形成了一定限制,减弱了人们的出行动机。

5.收费制度不当对告诉公路的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可能会导致公路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例如:收费收费标准过高,一些消费者就会从滋生 的经济利益出发,选择经济的公诉公路,这样既不利于告诉公路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影营造有序的消费环境。其次,收费政策不当会导致高速公路负债过重,大多数高速公路是开负债来筹集资金的,没有好的收费政策,没有收入,会导致告诉公路贷款坏账!

二、强化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对策

1.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高速公路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公路法”,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欺上瞒下!

2.要遵循科学的收费管理原则。一切按照客观规律执行。积极大胆的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对收费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配置,系统的选择进行改革,保证高速公路的效能能够充分的发挥。

3.将强收费制度管理,坚持服务质量放首位!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形象良好,纪律严明,在上岗期间着装整齐,严守岗位,礼貌服务,不允许发生违反收费管理的工作制度。例如,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收费票证的领用,营私舞弊以及对驾乘人员恶意刁难等!

4.必须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廉政文化建设是行业文化、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防贪堵漏犹如人类治水,光堵不行,还得以疏导为主。所以必须加强建立和健全宣传教育引导的机制,培养工作人员坚持日常政治学习,并且开展有益的活动,如:创建“青年文明号”、“模范职工之家”等。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增强人的道德底线。

5.建立健全的监督体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特殊性,光靠员工自觉远远不够,必须改进监督手段和方法,疏通监督渠道,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确保监督到位,把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监督注重平时,从点滴抓起,提早预防,不能仅靠一两次集中检查。犹如打扫卫生,每天打扫,常新如故。

三.结论

当前,我过绝大多数的高速公路还是通过贷款和民间融资的方式进行筹资的,这就要求公路建成后一定要实行正确的收费管理体制,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管理,领导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高速公路有效的发挥其特性并提高高速公路的效能! ■

参考文献:

[1].刘书,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J].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2].Ulrich Plank,Joachim Ziche.Land- und Agrarsoziologie[M].TU Muenchen,Verlag Eugen Ulmer Stuttgart,2009.39-42

[3].师郡.环城高速公路的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J].公路,2008

[4].谭诗樵,高速公路管理手册[J].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第6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收贷 审计质量对策建议

一、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审计收费(Audit Fee)也称审计定价(AuditPricinz),是指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所达成的价格,是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Certiflcated Public Accountant,以下简称CPA)之间的经济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的问题。只有当审计服务的收人大于审计成本时,事务所才会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是决定事务所成本与收益的关键因素,也是事务所业务竞争的突出问题。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之间相互影响,Copley(1994)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即事务所和CPA提供的审计质量越好,审计收费就越高;但过高的审计费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选择较小规模的事务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审计质量。就某一个审计约定而言,审计费用随事务所的不同而变化,事务所不同,提供的审计质量特征也不同,选择了事务所就同时选择了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

审计收费严重影响着审计质量。低廉的收费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不足以支持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投入,使得CPA没有专业胜任能力去发现错弊。低廉的收费只能与低服务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减少审计程序,无法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水准,降低了审计质量。反之,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越完善,执业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成本也越多。

我国恢复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审计市场的低价竞争一直困扰着CPA行业的发展。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说,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只有较高的审计收费才能保证事务所有实力去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事务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审计成本去执业,也才能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当然,审计收费过高,也可能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造成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极度依赖。

在我国,对高水平审计质量的需求并非来自市场的客观需要,政府、股东、公司管理当局等对审计服务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缺乏自愿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户以审计收费的高低,或者以是否为其出具“满意报告”作为选择事务所的标准。面对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很多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降低审计收费,这就不可能付出较高的审计成本,因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经济陷入“滞胀”,一些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一些会计公司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忧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等的推动下,美国会计理论界开始关注审计收费问题。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运用多元线形回归模型,考察了可能影响审计收费的各种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认为,事务所的规模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Donald R.Deidjr.和Gary A.Giroux(1992)提出,在没有直接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审计所花费的时间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随着针对会计公司和CPA的诉讼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CPA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

我国对审计收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认为审计收费低是压价竞争的产物,而导致压价竞争的根源在于企业对CPA高质量服务的需求不足,同时指㈩治理恶性竞争行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费的最低限价。王振林(2002)认为,大事务所由于客户多,来源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审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就越低,其屈从于该客户的压力相对就低;同时由于迁就某一特定客户而带来的名誉损失就越大,因而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规审计意见,大所和小所在独立性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着显著不同。此外,还有刘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审计收费的大量研究,对解决审计收费问题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业执首,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市场竞争激烈

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数据来看,“四大”国际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所。“四大”所不仅拥有“世界500强”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户,更以其优质的服务、过硬的品牌、较大的资产规模和雄厚的实力,保证了它们在遭遇诉讼之后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吸引了原属于国内所的大量客户,导致国内所严重的客户流失,给国内所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部分国内所面临着生存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所审计价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难免。

近年来,我国事务所的数量增长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务所居多。审计市场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虽然《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但事务所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纳“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low-balling)招揽审计业务,引发审计市场的价格战争。由于过度竞争,打折已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甚至以支付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这种违反职业规范的竞争行为严重降低了审计质量。大量数据表明,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行为的审计回扣高达40%―60%。

由于中小事务所林立的现状,特别是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业务范围窄,赔付能力有限,较少考虑或者根本不考虑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因此相应地给出更低的审计定价,造成审计收费秩序混乱。有些事务所短期意识严重,不注重改善业务能力,拓展业务广度,而是专注于以低价招徕客户,使事务所陷入恶性竞争的旋涡之中。

(二)没有合理标准,审计收费高低相差悬殊

《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的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但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性质、工作量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为主要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根据国家计委1992年12月颁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02年7月

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在第五章《收费与佣金》第27条至第33条做中的原则性规定,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审计收费既有计时收费标准和计件收费标准,也有按被审计单位资产规模或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国际所,其审计收费却从不受国内政府收费标准的约束。国际所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以高收费揽得优质客户,国内所为求生存,只得争取规模效应再次压价以吸引客户,审计质量再也无法得到保证。这种有失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内所以低收费败给了国际所的高收费。

(三)审计关系变异,审计收费竞争愈发激烈

理论上的审计关系应该是CPA接受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报告工作和收取审计费用。但是,我国审计市场的委托人与CPA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审计独立性相悖。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实质上具有聘请CPA的决定权,因此CPA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由于我国对CPA职业的期望不高和广大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交易主动权掌握在委托方手中,决定交易价格的不是服务质量,而是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与委托人的亲密程度等非市场因素。

在我国,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收费方式是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这就出现自己出钱申计自己的怪现象,审计关系变异使CPA在经济上受制于委托人,审计独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谈判时,由于经济制约而担心收不到预期的审计费用,甚至担心失去客户,使恶性竞争愈发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标方式聘用事务所时,审计服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信价比”无法事先预测,有些事务所以低价中标,但提供了低质量的服务,审计服务的低价中标在客观上不够合理。从国内外CPA,职业竞争的特点看,价格竞争是个不争的事实,但这种竞争是基于金钱而不是能力的竞争,恶性竞争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

(四)非审计业务是审计收费复杂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非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有超过审计服务成为事务所核心业务的可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波士顿的一位董事Michael Costello说,审计费用提高是因为客户要求审计师做更多的工作,这显然是因为他们要承担的会计责任和职责越来越多。

CPA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地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CPA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好方案的整个过程中,CPA一直与管理当局有亲密接触,CPA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如果事务所对客户出具合规意见,就有遭到更换的可能,担心失去除了审计收入还有更为可观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在审计的同时对管理咨询服务进行自我评价,审计服务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五)审计收费披露机制不够健全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事务所的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循国际惯例,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规范,只是含糊公布一个数据。审计收费披露极不充分,透明度较低,使许多投资者对CPA行业表现出更多的怀疑。

(六)缺乏有效监管,违法违规处罚较轻

目前,我国审计监管和执法方面对审计造假的处罚比较多,而忽视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事务所和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CPA的处罚较轻,主要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等形式。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CPA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即便审计失败,也没有经济赔偿的压力,因此事务所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很少考虑提高审计质量与防范审计风险所需要的审计成本,审计收费低廉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完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大型审计执业单位的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0多家事务所,总体上存在着规模较小、执业水平不高、人才难以引进、风险抵御能力差和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为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在数量上使我国的审计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在多年无序的发展中引起价格的恶性竞争,当国内所采取“底价进入式竞争策略”打得不可开交时,“四大”国际所却以其高收费吞噬着国内审计市场。只有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才能应对市场发展对审计服务质量和审计服务多样化日益强大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强强联合,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能够相互弥补业务广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从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加强国内事务所自身规模的建设,有必要提高事务所设立条件,完善事务所注册程序,并通过合并改组等方式,鼓励中小事务所进行改组形成大型事务所。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承受管理当局压力的能力比较强,即使被解聘其损失也相对较小,这有利于其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务所注重长期发展,更在乎自身的声誉,往往选择保持独立性以提高声誉,增强声誉收费能力。从法律责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务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够的赔偿,发挥CPA风险收费承担潜在民事赔偿的责任。从行业监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务所更容易受到关注,监管部门会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因此不会轻易放弃独立性。

(二)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审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可以借鉴国际惯例,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强弱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

要,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审计费用。具体地说,以成本作为出发点找出行业成本规律,从人力资源投入收费的角度来制定行业成本标准,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形成有序竞争。收费标准可以考虑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CPA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之内收费,但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防止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

当四大国际所进入我国时,国内CPA行业还相当幼稚,有关部门对国内所没有像其他行业那样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护,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倾向于国际所。国内CPA行业从“深圳原野”到“琼民源”再到“银广夏”等一系列违规违法案件,被看作是导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证券市场泡沫现象的罪魁祸首,在刚起步不久就自酿“苦果”。但是,应该看到企业造假有许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预的结果,CPA却成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国际跨国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业务基本上由四大国际所分享,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16号规定的“补充审计”也要求由国际所进行。国内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场上和国际所竞争,与一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关系。国内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别,只会加速国内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国内审计市场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关部门应该调整政策,取消国际所的超国民待遇,改变审计收费有失公允的双重标准。政府部门应该同等看待国内所和国际所,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主导国内会计业培育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国内所要认识到服务水平和质量同国外所的差距,提高审计技术、积累管理经验、研究市场开发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才能在市场规范化前进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有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现行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长期以来是审计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由于我国现在还不具备由审计报告使用者支付审计费用的条件,应该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监管中心,该机构必须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其性质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必须能够保证公正性。

审计监管中心的设置,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购买审计意见,建立起“企业(委托方)一审计监管中心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组织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这一环节,使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审计单位对事务所的钳制,由第三方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大程度地切断了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利益联系,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

改进招投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低限价。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应只注重服务价格,应充分考虑到事务所的信誉、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同时,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事务所聘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四)应该适当限制与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务

在目前审计市场管理体制下,事务所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但是,如果事务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必将严重影响审计独立性。“双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法案”),正式禁止会计公司向其审计客户同时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

我同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规定:CPA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业务,但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上述两者内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立法实施“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模式,从法律上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务所同时购买两种服务。对某些非审计服务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务所从事非审计服务,而是指某一个事务所不得对本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可以向其他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咨询业务和审计业务之间的关系,要求CPA把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分开,即只能提供一种服务,从而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提高CPA的独立性。

(五)强化监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

应形成一个完善的关于CPA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加大CPA的法律责任,强化赔偿责任。改变违规成本和违规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状况,从根本上消除其违规执业的动机,进一步加大对CPA行业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协应监督事务所遵循最低限价标准,过度偏离合理水平的审计收费可能意味着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政府部门可以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应该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

为了提高对审计质量的长期监督,有必要在CPA行业大力推广诚信制度,加强事务所和CPA的品牌意识建设,信誉好的事务所可以执行级别高的审计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引导事务所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变为高层次审计质量竞争。监管部门应经常对全行业的诚信状况展开检查,适时地公布各事务所的信誉等级。通过诚信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促进CPA行业的良性发展。

(六)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因此,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选择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和事务所的收费模式,减少管理当局操纵审计结果的可能。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事务所披露的信息质量,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制定规范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并规定其披露内容,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

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址或指定报纸,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并推行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各级CPA协会可以建立行业业务收费申报制度,对全体执业CPA和事务所加以约束和监督,使审计收费更加透明和规范。作为监督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企业披露审计费用信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的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建立行业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为CPA审计营造一个纯净的环境。

第7篇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境监测、科研任务前提下,可利用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在服务工作中,严格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维护我市环境监测工作的声誉;通过这项工作,增强监测部门的技术和经济活动,促进我市环保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三条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现状评价;

2.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污染纠纷,污染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仪器研制,设备验收鉴定,技术服务、培训人员、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提供监测数据和其他方面的专业服务项目;

5.提供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的综合服务,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第四条收费办法

1.监测项目收费

监测项目的收费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仪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核算。

监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第一条、第二条。

2.现场采样收费

(1)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等,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电源、水源、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

(2)委托单位需要使用监测车、船及其他现场用的仪器,酌情收费;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现场工作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第三条。

第五条收费的使用

监测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80%纳人预算内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监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等)所需资金和国家拨付的预算事业费不足。所余20%分配为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按市财政局核批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市环保局所属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专业服务收费,由市环保局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调整收费标准和扩大服务范围,均须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专项服务,必须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16号令《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只适用于经市环保局认证的各级各类从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单位。

第8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探讨

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由政府部门制定,至今未出台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强制性周期调整制度,致使学校收入与办学成本矛盾日益突出,不符合市场化运作规则。同时一些教学优质资源和教育质量好的高校在同一个省(市)收费方面执行一个标准,也缺乏市场竞争力,影响着学校的快速发展。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一、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长期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政府的监管作用,稳定、维护了政府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办学自的扩大,高校收费制度就突显出了与之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1.高等学校收费调整时间间隔长,影响学校快速发展以宁夏高校为例,宁夏境内有四所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其中一所隶属国家民委管理。2000年,由宁夏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宁价(费)发〔2000〕161号文件),文科专业收费0.26万元,理科专业收费0.28万元,在宁夏区内高校执行了13年。根据宁夏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局提供的资料:“宁夏四所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2005年—2007年为1.51万元、2010年—2012年为2.026万元,2005年—2012年期间涨幅达34.17%。”[1]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为25%,则2012年学费平均数应为0.5万元,相较之下,现行学费标准严重偏低。鉴于上述情况,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高校的多次呼吁下,宁夏于2014年对公办高校收费才进行了调整,终于解决了宁夏高校学费标准严重偏低的问题。据调查了解,由于国家政策约束,全国其他省(市)高校亦存在类似情况。2014年之后,由于高校收费标准偏低问题比较突出,各省(市)高校反应比较强烈,江苏、山东、贵州、天津、广西等陆续对高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2.同一个省(市)的高等学校执行一个收费标准,不尽合理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目前由政府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高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同一个省(市)的重点高校与一般高校基本上执行一个标准,这种规定,在制度设计上不够合理。因为各省(市)内既有国家部委所管高校,也有省(市)所管高校,高校所处区域不同、办学条件不同,办学成本差别较大。根据宁夏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局提供的资料:“2010—2012年,宁夏大学生均培养成本2.032万元,宁夏医科大学生均培养成本2.535万元,北方民族大学生均培养成本1.844万元,宁夏师范学院生均培养成本1.665万元”[1],4所高校差别较大。

3.收费不能随着生均培养成本浮动,高校之间缺乏竞争力高校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一是财政补助拨款,二是学校学费收入。众说周知,优质的教学资源配置和教学质量提升需要持续投入。办学成本与教学条件改善、学生实验实训投入、教师投入、科研投入、后勤保障投入有很大关系。从目前看,由于高校管理体制不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部委与省(市)管理的学校生均拨款水平不同,部委管理的高校生均拨款相对高一些。财政投入不同,高校收费与成本不能联动,不符合市场运作机制。据调查,教学环境好的学校、教学资源优质的学校、全国重点高校,办学成本相对较高,单靠财政投入有局限性,影响学校的发展。

二、改革建议

1.将公办高校收费调整制度化,与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高校收费是财政非税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性强,因为缴费主体是学生,所以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学生及家庭关注度高。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社会与公办高校自身发展的需求,需要改革目前高校收费管理制度。物价部门应改变管理方式,加强宏观管理,根据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涨幅情况,负责制定出台高校收费指导价,并将学费调整形成制度,使之常态化。因高校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为4—5年,建议设计5年为一个周期,固定调整一次,与各级政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保持一致。制度实施前一年,政府物价等部门做前期准备,开展调研、测算、论证、听证等工作,收费制度及标准从新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以此类推。这样,5年调整一次学费,有助于学校编制中、短期财政收入发展规划,做到以收定支,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5年内,对管理不善,办学成本较高的学校,促使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降低办学成本;根据市场需求,也会促使学校某些专业自行淘汰,寻求新的发展。

2.引入市场运行机制,落实高校办学自,专业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上级管理部门应顺应新形势,给高校松绑,制定一些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激励政策,高校应积极充分落实这一改革若干意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为目标,建设学科专业,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在高校收费管理方面,应先行一步,探索改革,行使改革赋予的权力。根据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个周期5年)学费标准指导价,学校可按照理科类、文科类、艺术类、工科类、医学类等专业生均培养成本情况,自主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收费标准,使生均培养成本与学费联动。同时根据学校自身办学优势和特点,重点高校收费可制定上浮比例,一些高校重点专业、优势学科特色专业学费可制定上浮比例,专业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实行优质优价。学校根据政府部门出台的收费指导价制定的具体专业收费标准,经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审定后,需向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申请备案,向社会公示,让媒体、学生、家长了解学校收费情况,每年供高考学生自愿选择报考学校。

3.加强物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动态监管在网络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物价管理部门应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加大经费投入,运用网络技术手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快高校收费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互联网+高校”平台,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为主要载体,创建网上工作流程,打造智能化监控和服务平台。高校在申请办理业务事项时,物价部门工作人员可实施远程操作。高校在进行收费时,物价部门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上就可以实时动态监管,审核每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现问题,网上及时处理。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高收费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媒体、学生监督。简化、优化文件传递工作流程,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4.建立保障措施机制,不能使收费制度改革影响学生学习生活探讨公办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要统筹考虑社会各种因素,改革既要有利于学校发展,也要考虑学生承受力。为了保障在校学生学习、生活不受影响,高校每年可从学费收入总额中提取15%—20%的经费设立基金。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学生奖学金、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建立绿色通道,制定特困学生减免学费政策。奖学金与学生学业成绩挂钩,勤工助学基金专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政策主要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同时,在探讨收费制度改革中,允许高校可收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赞助经费,建立学生资助专项基金,实现多渠道资助,让在校大学生学习、生活得到保障,顺利完成学业。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教育公平

作者简介:侯蕾蕾(1988-),女,安徽亳州人,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刘如月(1986-),女,河南周口人,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安徽 淮北 235000)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2-0006-02

一、教育公平的多元分析

教育公平指公民具有平等接受教育和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教育权利的平等;二是教育机会的均等。教育权利的平等,是指不分种族、性别、出身、、经济地位等的影响,每个人都拥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教育机会的均等主要是用来改善弱势社会阶层的教育情况,其基本原则是教育系统可能会给各种不利状况予以补偿,例如社会、文化或者经济等。[1]教育公平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关心的重要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外学者针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状况不一。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公平有时被等同于公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公平的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在这三个原则中,平等自由为三个原则中的优先原则,其次分别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2]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教育公平就是将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普遍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基本的人权状况。苏延骏从两个方面探讨教育公平问题。一方面是就教育本体而言,教育公平是指:对于每个受教育者,教育主体方都应该公平对待,并在专题教育活动中对受教育者进行公平的评价。教育公平最终表现为,受教育方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另一方面是就其内在规定性而言,教育公平除了要对受教育方公平和评估每个受教育者的公平之外,教育公平还要有一定的救助机制或制度的保障。针对公平的理解,就制度层面上讲,它不仅是要求公平理想的分配资源,还要有相应的救助模式和制度保障。因此,教育公平可以认为是在社会成员之间按照比例理想地进行平均分配以及对相关理想与制度进行补偿,这种补偿需求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3]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美国学者科尔曼和瑞典学者胡森认为“教育公平”与“教育机会均等”是可以互相代替使用的。教育公平即每个社会成员在受教育机会面前应该受到同等对待。 [4]

我国自1997年实行高等教育收费。该制度是我国现行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对教育公平的影响更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的教育公平问题

瑞典学者胡森在《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一书中指出教育公平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可分为三个阶段的公平: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结果的公平。[5]

1.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导致高等教育入学起点不公平

由于政府财政方面的拨款与高等教育发展以及国内高校办学成本所需的经费不能完全同步增长,往往前者增长速度滞后,所以,国内高校不得不通过提高学生的学费收取标准来弥补办学以及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的空缺。据统计,1995年高校学费还只有800元,但是到了2005年高校学费已经上涨到5000元,涨速高达750%。而学生住宿费则从1995年的每生每年270元,增长到2005年的1000~1200元。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发现,我国高校每年的收费标准在不断增加,而这种标准逐年增加的结果必然会超过社会一般阶层的收入水平,超过普通百姓的经济承受能力,致使社会低收入水平阶层的学生很难接受或完成高等教育。

当前,家庭收入是学生学费以及其他各类开支的主要来源,过高标准的学费不仅会使收入不高的家庭承受更重的经济负担,甚至会使一些学生无法接受高等教育,致使社会低阶层的学生无法平等享受受教育权。而且,对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而言,高等教育的这种收费制度不但会使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平等,还会使学生在选择高校以及相应专业方面的机会产生不平等。高校学费总体水平不断上涨的速度远远超出了许多家庭收入的增长速度,有些优秀的学生就会因为学费问题放弃位于大城市的重点院校,改选一些位于中小城市收费较低的学校和专业。

2.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不完善导致高等教育过程不公平

一些中低收入水平家庭支付较高的学费后再无力承担学生其他的生活费,所以来自这些家庭的学生都要靠银行贷款和课余时间打工来获取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入学机会,大大加重了学生的压力。虽然目前我国高校已建立各种奖励和助学模式,例如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贷款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但随着我国高校的不断扩招,贫困生的数量在招生中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以中西部高校为例,其贫困生比例已高达1/4左右。然而,当前高校的资助经费还是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由于其资助资金总额的局限性,所以在资助的力度和范围上都非常有限。高校为了激励在校生学习,多采用奖学金的形式发放,但对于一部分成绩一般而家庭真正困难的学生就无法惠及。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学生只有靠自己在课余时间打工赚取生活费。和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比起来,他们就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学习,这就造成了高等教育过程不均等。因此,为了保证高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多元化社会资助方式的构建以及国家一系列有效助学措施的制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高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

3.高等教育入学起点和过程不公平导致高等教育结果不公平

高等教育入学起点的不公平和高等教育过程不公平必然导致高等教育结果的不公平。出身名校或者热门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而那些不是好学校或者冷门专业出来的学生则很难找到工作,这就产生了就业的不公平。不公平的就业机会会导致个人经济收入以及个人社会地位无法进一步提升。对整个家庭而言,就不能改变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如此一来,就会造成整个社会阶层的固化以及人力资源的错误配置。因此,高等教育的机会以及过程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着高等教育的结果。

三、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以促进教育公平的措施

1.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

制订合理、规范的收费标准主要应优先考虑多数居民的家庭经济收入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根据地域、学校、专业的不同而收费。农村作为我国低收入家庭的主要阵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家庭收入与城市家庭收入差距十分悬殊。因此,在制订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广大农村家庭的现实承受能力,同时也要兼顾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在学费标准统一的前提下,对来自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根据其家庭的收入状况适当减免部分学费,应该将这一措施作为扶植低收入家庭的扶贫政策来实施。[6]

2.完善贫困生资助体系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高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性,使高等教育贫困生的问题日益突出。为缓解这种突出问题,我国高校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对资助体系进行完善,以确保在同种收费制度下让贫困学生平等享受教育权。高校通过逐步构建奖励及助学机制来维护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为贫困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当前,我国高校采取的主要机制有奖学金制、助学贷款制以及困难补助等几种方式。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已经纳入到国家贫困生资助体系之中,已经得到很大进展。虽然国家助学贷款的应用实施显现诸多优点,但就其款项数额、资金的来源以及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上还存在许多弊端。因此,国家助学贷款这一举措乃至整个资助体系都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以满足家庭及社会需要。

3.扩大政府投资,多元化筹集经费

为了确保教育活动的公平进行、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作为高等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的政府应保证对高校财政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以满足高校所需的办学资金需求。世界各国政府在国家教育方面的支出各不相同。西方发达国家每年的教育支出可达到GDP的6%~7%。印度近些年的教育支出比例亦达到4.6%。我国虽然在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20世纪末,国家财政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应达到4%,但直到2012年我国才实现这一目标。近年来,国家为真正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资金方面拨款的增长应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切实保障教师工资以及学生公共资金的增加。教育公平的实现是一个不断接近、逐步缩小差距的过程。只要政府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履行其职能,教育公平的程度定会不断提高。

此外,当前我国高校的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这种消极等待拨款来支持高校发展的陈旧观念需要进行改革,从单纯依靠国家拨款向以国家拨款为核心、多元化筹资办学转型,依靠个人、团体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来筹集高校发展的资源与基金。这种高校基金来源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甚至是降低高校的收费标准,为教育公平的逐步推进提供一定的经济后盾。

四、结语

教育公平是目前世界各国进行教育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但要认识到,绝对意义上的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应正视社会各阶层享受基本教育权利以及非公共教育资源等不公平情况,允许这种个体差异的存在。同时,也要看到教育公平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教育公平范畴是不容混淆的。[7]同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也不能够完全达到教育公平,所谓的公平只是理论上的状态,缺乏现实操纵性,当前人们的努力方向应该是不断努力消除各种影响教育公平的不利因素,以此促进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完善,不断趋于公平。

参考文献:

[1]杨东平.影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的制度性因素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2001,(6):28-29.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5-69.

[3]苏延骏.教育公平的法理意义分析[J].教育探索,2003,(5):37-39.

[4]蒋士会.教育公平结构论[J].学术研究,2004,(4):116-121.

[5][瑞士]托尔斯顿·胡森.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A].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11-50.

第10篇

【论文摘要】从1997 年起, 我国高校统一实行收费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告别了免费教育的历史。实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从长远来看, 是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回顾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 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 重点分析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高等教育公平的消极影响, 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从90 年代高等教育适当收费到今天的全面自费, 高等 教育受益者应该付费已经成为大家认可的事实。它不仅有 理论上的依据, 也有现实的客观要求。 

(一) 个人回报率理论 

该理论认为, 接受教育的成果体现为一种能力的增量, 接受高等教育者在未来工作中, 能获得较未接受高等教育 者更多的收益 [1] 。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回报率, 按照“谁 受益谁付费” 的市场经济原则, 谁从教育中获得的好处越 多, 谁就应当支付更多的教育经费。 

(二) 成本分担理论 

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约翰斯顿于1986 年提出 了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成本分担” 中的成本是指教育 成本, 一般包括公共教育的人员费用、学校设施、物资费 用、设备费用等, 以及父母和学生的教育费用, 其中直接 的个人费用包括学费、其他教育费用和书籍、服装、交通 费用等 [2] 。成本分担主要是指教育成本由各个方面共同来承 担, 一般认为学生的家长、学生本人、纳税人(政府)、慈善 机构以及工商企业为各承担方。从此以后, 成本分担理论逐 渐成为世界各国制定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 

(三) 公共产品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1954 年创立的公共产品理论, 该理论将社会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 品。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 私人产品由市场提供, 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 能够带来社会效益, 提高综合国力, 使受教育的个人能够获得较多的就业机会、较好的工作岗位和更多的经济收入。这种准公共性决定了高等教育是国家、社会和个人要共同承担高等教育成本。 

从现实情况看, 高校全面扩招后, 国家的财政投入增长有限, 教育资源的有限性逐渐显现出来。受教育者必须 承担一部分学费, 学费分担可以缓解教育资金紧张, 改善教学条件, 扩大教学规模。在目前国情下, 受教育者要接 受高等教育, 必须付费, 公众是能接受的。关键是现在的 高额学费已经成为公众有点难以接受的经济负担, 从而引 发教育公平问题。 

二、高校收费对教育公平的消极影响 

(一) 导致入学机会的不均等 

自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以来, 学费呈现逐年大 幅上升的趋势。据统计, 全国高校生均学费已经从1995 年 的800 元上涨到了2005 年的5000 元。2005 年教育部出台 了规范高校收费的规定, 普通专业每年不能超过6000 元。 在短短的10 年间, 大学的学费飞涨750%。住宿费从1995 年的270 元左右, 上涨到了2005 年的1000—1200 元。再 加上伙食费、生活、学习用品的费用, 平均每个大学生每 年的费用在1 万元左右 [3] 。高校学费总体水平不断上涨的 速度远远超出了许多家庭收入的增长速度, 有些很优秀的 学生由于考虑到学费问题, 放弃大城市的重点院校, 改选 一些位于中小城市的, 收费较低的学校和专业, 还有一部 分学生被迫放弃升学机会, 而选择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 导致了入学机会的不平等。 

(二) 忽视学生上学的机会成本 

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 除要支付个人直接成本之外, 还要支付机会成本。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通过对20 世 纪后半期美国大学生放弃的收入进行估算发现: 其总额约 占他们教育全部要素费用的3/5[4]。学费仅是学生个人直 接成本的一部分, 实际影响许多贫困家庭子女上学的是机 会成本, 许多贫困家庭子女正是因为承担不了机会成本才 放弃入学的。目前, 政府对贫困学生的资助仅是从学 费——学生个人直接成本角度考虑的。所以, 即使贫困生 资助制度再完善, 也还会产生贫困生上不起学这一不公平 的现象。 

(三) 乱收费更不利于贫困群体入学 

我国高等学校存在着乱收费现象, 具体表现在: 

(1) 入学杂费参差不齐。向学生强制收取杂费的现象在许多高校都很普遍, 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在许多大学里已见怪不怪。 

(2) 统招扩招收费悬殊。自2000 年开始,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连续3 年发出通知, 明令禁止“双轨” 收费现 象, 强调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且同一年级的学生实 行不同的收费标准。2002 年, 教育部还曾发出通知, 强调 禁止高校收取所谓“扩招、扩容费”, 亦不得以招收预科生 为名高收费。但同一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 每年的学费有的却相差几千元。 

     三、收费制度下促进教育公平的对策 

(一) 制定规范、合理的收费标准 

我国目前在生均培养成本的计算方法上还没有统一的 核算口径, 对于生均培养成本的计算内容不尽相同, 从而导致高等教育学费逐年高涨, 以至相当一部分家庭无力承担。我们应该在计算方法和计算内容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加大对生均培养成本的研究力度, 努力把学费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争取学费标准的制定有章可循, 并根据居民的承受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学校的知名度、专业回报率、毕业生市场供求等实际情况, 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基准,并在该标准范围内制定适当灵活的政策。 

(二) 实行弹性学分制 

目前, 我国许多高校都在采用学分制, 但这种学分制多是学年学分制, 对于许多高校的学生而言, 即使提前修满了学分, 也得学够4 年才能拿到毕业文凭, 还是不能节约学生的机会成本。我们应使学分制名副其实, 只要修满学分并符合要求的学生都可以提前毕业。这可使那些成绩优异、潜力很大的学生从4 年制限制和束缚中解放出来,创造条件使他们更快地成长。 

(三) 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免政策 

我国自2002 年9 月1 日起正式实行国家奖学金制度。 国家每年出资2 亿元, 定额资助约45000 名贫困生。新的 资助政策自2007 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 国家励志奖学 金由过去每生每年4000 元, 增加到5000 元。每年将奖励 资助约51 万名学生, 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6]。目前, 我 国高校逐步建立起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 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的政策体系。 

当然, 教育公平是相对的, 真正的教育公平必须在承 认个体差异的同时, 允许非基本教育权利、非公共教育资 源方面的不公平的存在。教育公平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 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而有所变化, 所以教育公平同时又是 一个动态的、历史的、区域的概念, 不同时期、不同地区 内教育公平的范畴也是不容混淆的[7]。因此, 高等教育收 费制度的完全公平, 只能是理论上的理想状态, 在现实中 很难做到。我们能做的就是通过不断改进现有的不平等, 使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降至最低, 使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不 断发展、完善, 使它不断地更接近公平。 

【参考文献】 

[1] 唐昭霞. 论高校收费与教育公平[j]. 乐山师范学院 学报, 2004(1): 93-95. 

[2] 靳希斌. 教育资本:规范与运作[m]. 成都: 四川教 育出版社, 2003: 90. 

[3] 王勤奋. 当代中国教育公平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j].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7(1): 29-31. 

[4] (美)西奥多•舒尔茨.教育的经济价值[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2: 49. 

[5] 施永红.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结构分析与援助体系研究[j].江苏高教, 2002(2): 87-89. 

第11篇

关键词:船舶 污染物 港口接收设施 “不另收费”制度

1、波罗的海港口接收设施“不另收费”制度的起源

波罗的海的港口接收设施实施对船舶废弃物和货物残余物的“不另收费”制度(No Special Fee System 或NSF System)已经有一段历史了,最早在1998年HELCOM以recommendation19/8提出了对波罗的海区域船舶产生的废弃物适用“不另收费”制度。开始该建议仅针对船舶的油类废弃物,后来经过Recommendations26/1、28/1修改,最新的Recommendations28E/10增加了垃圾和生活污水,以及落入渔网的海上垃圾。该建议于2007年11月15日起实施。

Recommendations28E/10建议有两个目的,其一是要求鼓励船舶交付废弃物到岸上;其二是为避免废弃物在港口之间不必要的流转,鼓励废弃物费用的合理分担。其中的“不另收费”制度目的在于鼓励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

“不另收费”制度在赫尔辛基公约成员国中全面适用,在波罗的海港口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营运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据最新的资料显示,在波罗的海港口有超过210个港口接收设施(1),这些设施能够满足船舶的需要而不使船舶产生不当的延误。

2、“不另收费”制度的定义

“不另收费”制度并不意味着不收费,通常意义上是指间接收费。船舶产生的废弃物接收和处理费用都要船舶来承担,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在Recommendations 28E/10的指南中,适用于“不另收费”制度的船舶废弃物包括:来自船舶机舱的油类废弃物、生活污水和垃圾。

3、“不另收费”制度的内容

3.1、船舶交费的义务

到达波罗的海港口的每艘海船均有义务为油类残余物、生活污水和垃圾,也包括渔网缠住的垃圾的接收、处理和处置,包括接收设施基础设施的成本付费。

3.2、免除

如船舶固定在两港或多个港口之间、按的时间表营运并定期挂靠某港,或仅从同一个港口出发和到达中途不挂靠任何港口,而且挂靠某港口频率在每两周一次、并且确保船舶自身能够满足排放要求,这些船舶通过申请,主管机关可以免除船舶付费的义务。

获得免除的船舶,港口国主管机关应要求其出具船舶营运时间表,以及废弃物管理的证据(合同、收据、垃圾记录簿复印件、油类记录簿等)。船舶必须根据合同安排其废弃物管理,并在某个具体的港口安排下定期交付废弃物。如果其选择在别处交付,港口应根据实际的费用(直接收费)收费。

3.3、缴费的计算方法

在“不另收费”制度中,向船舶征收的废弃物管理费不与船舶交付给港口废弃物的数量挂钩。这样产生的问题是,如何使船舶最大限度地真实和公平地分担这些费用,Recommendations 28E/10建议以船舶常数中的总吨作为港口接收设施收费计算的基础,根据船舶的类型和吨位以及船员和旅客的数量作为计算标准。在计算废弃物管理费时,应用于废弃物管理程序和废弃物加工设备的购置和运行成本也应考虑进去。

4、收费的使用

对于收到船舶的废弃物管理费使用只用于下述目的:

投资固定和移动的接收设施;

接收设施的操作;

此类设施的维护和修理;包括

处理和最终处置接收的废弃物。

HELCOM国家实施commendations28E/10结果研究表明,虽然航运量增加,但在波罗的海油类排放事故大大地减少了(2)。在“不另收费”制度实施初始三年,通过各国航空监视和国际协调的扩展的污染控制飞行(CEPCO)监视到的数据,油类排放事故从1998年的488起减至2003年的292起,显然得益于港口接收设施的使用。

5、“不另收费”制度的优点

5.1、减少船舶非法排放的动机

在“不另收费”制度下的船舶废弃物接收费用,对船舶而言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无论船舶是否使用港口的接收设施,已经通过港口费等其他类似的收费项目交付了,那船舶就没有必要再冒违反公约规定被处罚的风险在海上非法排放,也就是说没有海上非法排放的动机了(4)。便宜且使用方便的港口接收设施对于避免或减少船舶海上非法排放是十分重要的。

5.2、保证了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和营运费用

在港口费或类似的费用中收取船舶废弃物的优点之一是,因为每艘船舶都交付,而且相对不多但在总量上就很可观,这些费用保证了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和正常营运的经费,保证了接收废弃物公司技术和管理、营运的良性发展(3)。

5.3、促使港口接收设施采用新技术对废弃物处理和循环利用

对于港口接收设施而言,由于收入基本上是不取决于其处理废弃物数量、而是随着到港船舶的情况发生变动,为了能够减少开销、增加收入,会考虑采用新技术,通过节能处理废弃物、废弃物再生和循环利用等使其利益最大化。

5.4、简化港口废弃物管理的收费制度

废弃物的直接收费制度带来了较为复杂和费用计算,针对不同的废弃物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再加上接收数量的计量或估算,相比较按“不另收费”制度的收费,管理上要复杂。“不另收费”制度下的收费,对船舶按船型、总吨、船员和/或旅客人数等单纯的因素计算,管理上要简单得多。

6、对我国的建议

目前我国接收设施的收费制度在大部分港口以直接收费为主。这种收费制度很显然不鼓励船舶将废弃物交付至PRF中。我国应该借鉴波罗的海港口接收设施的收费制度,改变我国目前的直接收费制度。

采用“不另收费”制度、或部分间接收费制度,一方面鼓励船舶将废弃物交付到岸上接收设施;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接收设施的营运成本费用的来源。

收费制度的建立应根据以下原则:

船舶作为污染物产生者应为接收和处理付费

港口对于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不是为了追求利润”

收费应公平、透明、不歧视且反映所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成本

收费应不构成船舶将垃圾排放入海的动机

接收设施的成本包括利息和折旧的设备投资费用;设施的操作、监督管理和人员培训的劳动力费用;维护和更换零件费用;废弃物最终处理的费用。具体的收费费率应按照补偿全部成本(包括接收运输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船舶污染物收费政策,保证接收和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

我国也应采取对操作性船舶废弃物,如:机舱含油污水和残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采取间接收费的方式,使这类船舶操作性废弃物接收和处理费用不与是否交付岸上、是否使用接收服务挂钩,这样做的结果是鼓励船舶向岸上交付此类污染物,对于货物残余物仍采用直接收费的方式。

一个设计好的收费制度既能保证接收设施建设和运行费用的来源、也能激励船舶使用接收设施,且不致使船舶产生非法排放的动机,从而达到防止船舶污染、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Clean Seas Guide-The Baltic Sea Area A MARPOL 73/78 Special Area[R],2012

[2]FINAL REPORT,EMSA STUDY ON THE DELIVERY OF SHIPGENERATED WASTE AND CARGO RESIDUES TO 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IN EU PORTS[R],EMSA 2012

第12篇

一、高速公路收费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高速公路收费是一种自主收费的模式。在收费的模式上,人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收费经验,经过多年来的经验积累,高速公路收费会计核算体系已经很全面,以最基础的收费制度开展循序渐进的收费活动。但高速收费体系的发展与高速公路自身的发展速度相比,这种收费体系发展的相对缓慢,一些收费手段已不再适应现代的高速公路的发展要求。伴随着现代的高速公路发展趋势,某些以高速公路经营的公司考虑,其收费核计系统远在时展之下,体系要求显得很落后,很多方法的实时性小,加之管制部门缺乏完善的财政管理体系,收费核计制度也就无从完善了。二是人们对高速收费的会计核算制度认识的不够深刻,还没有全面的了解。高速公路对于一些经营者来说,这些经营者认为没必要在现有的系统上加上会计核算体系,认为这一项反而增加了负担,他们认为在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上只要关注于养护费用不会超出基本预算就好;而还有一部分经营者认为高速收费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必须存在的,但其应该是一个单独的部分,这部分工作只需要管理部与会计部来做,而与其他部门没有多大的关系。三是在高速收费会计核算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体系管制。我国的高速公路收费经营体系在不同的时期有其自身的特点。大多数制度都是根据地域的特征而自定的收费制度,但却没有根据规章制度来实施,因此,对于收费制度仍缺乏监管,而会计核算体系也没有完全付诸于行动,人们往往对其不了了事。

二、建立高速公路收费会计核算制度的措施

一是高速公路收费会计核算制度要建立长期有效的机制。会计核算制度要长期有效的执行,就要依据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能够顺利实施。同时,规章制度也会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正常运行。二是会计核算制度要融入新的思路。高速公路收费的会计核算要建立在效率和效益的基础上,不能只是一味的注重收支预算的平衡,应该在制度上敢于创新,根据情况转变发展方式,从而推动会计核算管理的升级。三是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要提升企业自身的执行力。高速公路运营的好坏与企业的执行力有着很大的关系,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从长期的战略考虑,其在执行力上还要做出很多的工作,特别是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加强责任管理和制度管理。四是会计工作者自身的素质要不断的提升。企业要加强对会计工作者管理,培养适合社会发展的技能型工作者,企业必须结合实际环境来激发会计工作者的潜能,加强专业素质方面培养,使得会计工作者的业务技能职业素质进一步提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近些年来,高速公路收费制度在进行着改革,为了满足人们对高速公路的需求,我国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制度采取了一些改革的措施,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与此同时,高速公路的会计核算制度在此基础上也得到了完善,并且在一段时间后也会得到较大的发展,通过整顿措施来解决现存的问题,坚持和完善我国收费公路政策,从制度上进行创新,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经济与社会的需要,从而推动高速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李永福 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处廊坊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