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知识

时间:2023-06-06 09:31: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法规知识

第1篇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第一章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简介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3、土地承包的原则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

5、结合相关案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

1、什么叫土地征用

2、土地征用特征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二、农村婚姻法律制度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

2、结婚的法定条件

3、 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

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8、结合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

三、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1、人民调解的性质

2、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

3、如何健全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5、如何强化指导保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四、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新农保的基本原则

2、目前新农保每年缴费

3、政府对新农保的补贴

4、个人账户

5、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 贯彻执行农村法律法规 树立依法治村的理念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二、依法治村的含义和内容

第2篇

经济法律法规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其特点是内容包括面广,且理论性强、法律条文多、动态变化大、难理解又枯燥,但也是实践性与可操作性较强的课程。所以,怎样完善经济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改善经济法律法规教学形式,增强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改革,变成现在教师应该考虑的问题。

一、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1.教学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学生注重程度不足。现在,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指导思想上一般存在着强调专业教育、专业技能的培养,无视人文教育、法制教育的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很少的法律知识课程之一,没有获得学校与学生的重视。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而言,他们通常觉得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相对难懂,和别的专业其他课程关联又不大,学得好和坏影响不了什么。

2.学生通常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一年级开设本门课程,学生在学习本门课程之前,法律基础基本为零。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更应该成为中职学生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本课程在法律基本知识的内容上篇幅特别小,只有两章,教师对于这些内容几乎都是一字带过,许多学生对基本知识都所知甚少,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等。

3.教师水平差距较大。现在从事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基本课程教学的教师有两种现象:一是经管专业课老师,以经济、会计专业知识为主是他们的知识构造,有的具备一些法律知识,例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但没有通过体系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有时难以对法理作出说明;一部分是法律专业老师,具有完整的法律理论知识系统,但对经管类专业课程内容差不多全无所闻,教学不能联系学生已有的专业知识对症下药。

二、中职院校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经济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应当是在经济法学基础上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但就中职学生而言,考虑到他们文化基础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如果是单纯为了法规而学法规,其教学效果极其有限。要以教材选定为突破口,以教材的适用性与先进性作为选定标准。教材是教学的基础环节,教学质量、教学水平与教材直接相关。因此,在教材上,应遵循“先进性”和“适用性”,体现“特殊性”和“差异性”。如针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可增添广告法律法规内容,针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可把与专业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穿去,这样就能拉近教材和学生的距离,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又突出了课程的学术特色和时代特点,最终达到教材更好地为教学、为专业服务的目的。要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设计科学的教学目标,安排合理的教学环节,体现课程的衔接性与启发性。要重视案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侧重于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以案例教学为向导,以多媒体课件建设为支撑。以案例为导向,首先要严格精心挑选案例,统一组织安排。对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的授课时间比例要合理分配,要选择实用性强的典型案例,案例的讲解、推理应缜密,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件及自学能力、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三、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改革的措施

1.树立清楚的教学目标。中等职业学校要树立清楚的教学目标,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律法规要以培养经济学精通、法律知识熟悉、复合型人才为教学目标。教师在进行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时,要尽量加大实用内容与操作内容,对于理论知识只要充足就可以,可以合理地减少某些理论知识,从而增多实践教学的时间。

2.编制适当的教学内容。尽管经济法律法规牵涉到的内容相对较广,在编制教学内容时,教师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法规的所有知识。对于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他们没有学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师不妨先编制一些知识程度浅的法律知识,让学生先认识有关法律知识,之后再渐渐加大法律知识的难度,保证学生可以把握经济法律法规牵涉到的法律知识。经济法律法规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的法学知识有必然的不同,所以教师在编制教学内容时不可以完全依照法学专业实施编制,要依据现实状况,编制合理的经济法律法规的教学内容。

3.适当地使用案例教学。经济法律法规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教师在实施经济法律法规教学时,要特别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乐趣,让学生主动积极地进行学习。同时案例教学还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让学生把学到的经济法律法规理论知识有效地使用在现实问题的解决中,因此教师在教学经过中要适当地使用案例教学形式,因而开阔学生的视野,推进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结合,有效提升教学效果。

第3篇

一、行业法律法规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行业法律法规,即指为保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结合行业的特性,通过法律或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的文件形式,为规范该行业的生产或服务而制定的标准。根据其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行业法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多元性

任何一个成熟的行业法,都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渊源构成。除部分行业法涉及宪法、国际法之外,很多的行业法律法规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自治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业习惯等几个层次。

2.政策性

行业法是针对行业的特殊性、行业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因此对行业的发展更具保护和约束的作用。

3.交叉性

行业法律把法律专业知识与行业业务知识结合为一体,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互为依托联结,又相互渗透交叉。

二、强化中等职业学校的行业法律教学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和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每一名职校生除了在教师的指导下苦练技能,还应强化行业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守行业的法律法规。这样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才能胜任本职岗位,并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1.立足行业的基础工作,培养职业道德

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都提出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把培养学生的产品质量意识作为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在现代企业中,质量是生命,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职校大多数学生将成为生产第一线的操作人员,他们要为企业创造效益,必须在生产中注重产品的质量。因此,在技能训练过程中,培养学生的产品质量意识尤为重要。质量保证和道德养成是相辅相成的。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学生不仅强化了质量意识,提高了专业技能水平,而且体验了工作的艰辛以及劳动成果的来之不易,劳有所成,劳有所得,这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适应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行业,要保持有序的运作和发展,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运行规则。而行业法律的教学,则是教会学生常怀“敬畏之心”,不去触及行业的高压线,以免受到惩罚。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引用一些各行各业因疏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教导学生自觉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自觉接受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对财会专业的学生进行行业法律法规教学时,可以针对纳税这一问题,举一些常见的案例,给学生讲述“合理避税”、“依法纳税”和“非法逃税”的不同处理方法及会引起哪些不同的后果,从而让学生自觉地关注《税法》《会计法》等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

3.拓宽学生对行业法律法规的视野

由于行业法律具有多元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因此专业教师应该为学生提供拓宽行业法律法规学习的路子。在着重讲述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告诉学生应该自学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讲清楚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在今后就业时会在哪个环节起到什么作用,从而促进学生自觉学习。例如,在对药品经营专业学生讲授《药品经营管理法规》时,考虑到学生将来不一定只从事药店营业员的工作,还有可能应聘药厂推销员、医药代表、医药仓储员等岗位,因此,教师可以建议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学习《药品生产管理法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样学生将来从事相关工作处理起法律问题时,就会得心应手。

4.注意职业习惯的养成

习惯不可能是一天练就的,它是日久天长、水滴石穿的积累结果,因此教师有责任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帮助学生养成正确的习惯,督促学生按规程办事,在进行各项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的同时,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因为职场有其通用的规则和要求,每个职场中人必须根据职业的规范,对自己以往的日常生活习惯做出适当的调整或强化,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行业法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业法律法规教学有别于一般的法律、政治课,它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有些仅局限于行业内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使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以强化教学效果。

1.避免枯燥的纯知识灌输

法律法规教学一向是比较枯燥的。特别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中职学生来说,常规的教学方法,甚至是法律教学上常使用的“案例教学法”,都很难引起他们的兴趣。因为学生往往无法理解案例的内容。

行业法律法规具有专业性的特点,要引起学生对这门枯燥学科的兴趣,就要为学生创设相应的教学情景,让学生了解他们将面对的工作环境和在各个工作场景中可能会遇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以增强学生学习的实用性。

2.注意正面教育,减少负面影响

由于中职学生年龄还比较小,对于事物的判断有时会出现偏差。因此,教师在教学上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帮助他们形成一个正确的思维模式。例如,在对车工专业学生进行行业安全教育时,教师可运用多媒体开展教学,用生产事故图片等向学生讲解大部分生产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是生产指挥者或操作人员精神不集中、不遵守安全规程或缺乏安全意识。教师通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使他们完成从学生到工人的角色转变,在安全意识上有所提高。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车工技能训练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可以总结历届学生在技能训练时出现的典型问题,结合操作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和讲解,帮助学生有效解决问题。行业法律课程的教师还可主动与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师加强沟通,让专业教师在训练前讲解安全文明生产知识,在训练中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微杜渐,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3.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增强教学效果

法律法规课对于尚未有工作经验并且仍处在青春期的学生来说是比较枯燥无味的,因为他们还没有体会到这些知识对将来有什么重要作用。因此,教师应该了解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的认知能力和知识基础,寻求更适合他们的教学方法,运用更多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和设备开展教学,比如说运用投影、漫画、表格、电子板书、录像资料、寓言故事等多种教学方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课堂变得生动活泼、趣味盎然,才能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4篇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和省、市、区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加强经济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性基础工作,真实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对于区委、区政府正确分析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基本保障。深入开展统计法律行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关注度,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促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职责、优化统计工作环境、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统计执法检查动员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学习培训内容,融入到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中,精心组织,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为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注重特色,突出重点,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保障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和准则。在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围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开展宣传,重点是围绕新修订的《统计法》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方法,不断提高社会各个参与主体的统计法律意识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使《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各项要求能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平时的学法用法活动中,把《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作为领导干部“两月学一法”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领导干部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的责任意识,自觉依法领导和支持统计工作,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要进一步加大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统计人员是推进依法统计的主体,要在统计系统内部深入持久地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开展学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知识竞赛和征文评比活动,不断提高统计人员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主动性,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统计、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要加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统计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联千家万户,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对于统计工作十分重要。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到全社会年度法制宣传的整个工作中去,全面谋划,精心组织,运用多种形式,利用一些重要的节日,采取社会各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广范围、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各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其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和权利,自觉主动地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营造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紧迫任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以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

要集中力量,统一时段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举办学习班、专题讨论、征文评比、知识竞赛、开设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推动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持续掀起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的热潮,为顺利推进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领导,确保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第5篇

【关键词】护理人员;医疗法律法规;了解程度 掌握程度;调查

【中图分类号】R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3-0806-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项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以及新闻媒介的宣传力度加大,人们的法律意识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大的提高。懂得运用正当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于是,近年来医疗护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上升,并在新闻媒介频频曝光,据中消协的统计数字表明,医疗纠纷已成为继农资产品、服务行为之后的第三大投诉热点,由此成为医院管理者愈来愈感到棘手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以往医院在这方面重视不够,医护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现实。我们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要适应新的形势, 无论从工作思想、管理方法、医疗活动行为等都要用法律、法规要求自己[2]。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3]。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针对我院的不同科室78名护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问卷调查,据统计:本科学历12人,约占15.4%,大专学历32人,约占41.0%,中专学历34人,约占43.6%;其中主管护师职称10人,约占12.8%,护师36人,约占46.2%,护士32人,约占41.0%。

1.2 调查工具 参考《护士条例》,《病例书写规范》,《护士职业道德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行设计问卷,问卷主要为选择题,选项大体为不了解,部分了解,熟悉或者完全了解3个选项,熟悉或者完全了解视为掌握该项法律法规。

1.3 调查方式 调查者对于调查对象分发调查问卷,调查对象在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完成调查问卷,共分发78份调查问卷,回收78份,有效78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3. 0 软件包进行数据录入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护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情况见表1

由表中的调查结果显示,护理人员对于《病历书写规范规范》,《消毒管理办法》这两种法律法规掌握最好,因为平时涉及太多;而《护士条例》虽然颁布才两年多时间,但由于条例与广大护理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掌握的也比较好;对于《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平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学习和强调,所以掌握程度也相对较高;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近年来才逐渐引起重视的,护理人员对此认识不够,所以掌握程度不高,亟待需要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

2.2 而根据表中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护理人员最希望掌握的法律法规中《护士条例》,《职业道德规范》,《病历书写规范》,《消毒管理办法》这四种法律法规所占比例最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还未能引起护理人员的足够重视。

2.3 在是否认为需要学习法律知识这项调查中,有68人认为需要加强学习,占87.2%的比例;在调查对象选择法律法规的学习途径中有38人选择科室组织学习这一途径,约占48.7%,有16人选择通过自学途径,约占20.5%,还有24人选择医院组织培训,占30.8%。在如果遇到医疗纠纷时选择何种解决途径这项调查中,有25人选择求助专业法律人士,约占32.1%,有29人选择求助于自己的领导,约占37.2%,还有24人选择与病人协商自行解决占了30.7%的比例。这也对医院领导阶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也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3 讨论

3.1 强化法律意识是医院健康发展的需要[4]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5]。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护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对象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护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护理人员在学校时缺少法律知识的教育,而在工作中,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甚至连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护士条例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法律与护理专业的关系越来越受到重视,牵涉到护理人员的诉讼案件也不断上升。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护理人员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医院的健康发展,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显得迫在眉睫。

3.2 护理行为受法律的制约 护理工作是一项特殊的服务性工作,其职业道德比其他部门的职业道德更为人们关注。随着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入,医疗市场进一步放开,新的医患关系正在建立,病人就医即标志医院与病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彼此都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而护理行为的正确与否, 规范与否都与执行者的道德修养和职业责任感有关, 因此培养护士严格的“慎独”精神, 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护理工作的首要环节, 无论白天和夜间, 有人监督和无人监督, 对病人都需尽职尽责,热情认真, 始终如一, 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忠实于病人的健康利益, 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6]。使每个病人都能得到安全、满意的服务。这就要求每一位护理人员必须学法、懂法、守法,应该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保护患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3.3 加大普法力度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7]。医院应该开展多种形式法制教育,如定期邀请法律专家来院做医事法律讲座;各科室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加强对相关医疗法规的学习,医院也可以自己办医疗法律法规培训班,或者常年聘请法律顾问,发生问题及时咨询; 组织护士学习《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举办全院护理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竞赛;开展护理安全月活动等,使广大护理人员明白自身的职责、义务,懂得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了解患者就医时享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安全权、求偿权、受尊重权、获取知识权、选择权、监督权、有权复印病历等等[8]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在尊重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3.4 重视对护理文件书写质量的控制,以求持续性改进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实施,护理文件中的体温单、护理记录单以及医嘱单等被纳入病人可复印的客观资料范围内,这些既是患者救治过程的记录,又是患者病情演变的反映,是评价医疗、护理质量的科学说明。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又是进行处理时的法律依据。因此,强化护理记录书写中的法律意识,严格护理记录书写中的规范化是社会的需要,是患者的需要也是护士自我保护的需要。在加强护士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的同时,应重视护理记录书写的规范化,加强护理记录的书写培训,组织学习《病历书写规范》,按规范要求书写,字迹清晰工整,表述准确,不得涂改,并将观察到的客观病情变化及时依据日期顺序记录下来,同时记录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和效果反馈。。护理部在年底组织护理文件书写大比武,好的奖,差的罚。通过摆事实、找差距,提高每位护理人员自觉按规范要求书写的能力及积极性。

3.5 护理专业应增设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课程 为了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护理人才,护理专业应增设法律知识课,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知识教育,使他们掌握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实习生要加强管理,实习生除了知识面狭窄、临床经验少外,更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所以学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应先学习法律知识。首先应加强带教老师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带教老师的认识,带教老师要从法律高度来规范自己的带教行为,深刻理解作为职业护士的要求,对学生的带教做到“放手不放眼”。其次对学生要加强管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重视实习前教育,可以通过介绍临床老师杜绝护理差错的典型事例及以往学生发生的护理差错事例充分认识医疗护理差错的易发环节,给学生以借鉴;另一方面也使学生更加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能够充分认识到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的重要意义。注重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充分尊重、理解病人的权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觉性。通过对带教老师和实习护士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不但保护了病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护理人员及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

4 结论

护士学法懂法引导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逐步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让每一名护士都树立一个最先进的法律思想的护理观念,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法律知识已深入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成为与业务知识同等重要的一部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严格执行护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保障手术病人的健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培养临床护士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整体护理理念,有效实施整体护理程序,用法律知识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从而依法行护,对提高护理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也对医院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 张昆梅,吴永平;在职护士掌握法律知识现状调查及建议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1 年第5 期・总第79 期

[2] 李华;做懂法守法的合格护士;中国疗养医学2008 年6 月第17 卷第6 期

[3] 赵莉,何中臣,唐贵忠 ,陈国强;《护士条例》的亮点与局限;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9 年第6 期(总第252 期)

[4] 健蓉;护理人员法律法规认识培训的调查分析;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7-07

[5] 许晓斌,赵晓勤1 运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一起医疗纠纷的体会[J ]1 中国医院管理,1999 ,5 (19) :2801

[6] 吴琳娜, 谢华琳, 廖再波;运用法律、法规减少医疗纠纷;华西医学2002 ; 17 (3) CN 51 - 1356/ R

第6篇

小学生学习宪法心得体会450字(一)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

第7篇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改革;教学模式

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院校在教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从整体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方面来看,教学方法还普遍以传统式的教学手段为主,即课堂讲授结合实验教学,没有形成国家教委对高职教学“以教师为指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局面。本文以探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模式开发为主要目的,探究高职院校《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设计并开展教学反思和总结。以期尽快实现高职高专《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一、《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探究式教学

探究式教学方法是一种以引发学生学习主动性为出发点的一种教学方法,就是通过教师的启发让学生自主思考怎样做和如何去做,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现成观点和课程理论传授。探究式的教学模式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目的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协作中增长知识、在主动中发展、在探索中创新,把自己在理论课程中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在实际任务中。我们以《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为例,选择探索式的教学模式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二、《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探究式教学设计

1、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法是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核心,使学生要有问题意识,现代教学研究,“问题”是产生学习的根本原因,是激发学习的原动力,没有感觉就没有学习的动力,不深入思考就不会有深入的学习。问题意识会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以及学生敢于探索,勇于创造和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以教师本人角度来讲任务驱动应该构建在教学理论基础上,教师的教学魅力可以充分的体现其中,教师的一堂课就像一块磁石一样吸引着学生的注意力,这样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教学随文入冠,教师掌控全局。我们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将课程体系模块化,模块下增设任务,这样就可以设计每一个任务能够达到的目标,最终达到模块规定的任务目标。如针对《合同法》教学模块,提出不同的任务,让学生制订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等,由学生来扮演不同角色,这样就能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任务内容。2、分析问题并执行课堂任务对学生在课堂上执行任务做出准确的引导和评价,使学生明确任务的意义与执行任务的基本步骤以及任务的最终目标。教师在引导识别这些问题上起着关键的作用,教师的教学水平达到一定层次就可以带领学生更为深入地走进学习任务中,如《货物运输合同》模块的学习,合同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都可以在执行任务时顺带解决,规定5min,学生表述本次任务难点,教师综合学生们的提问,对共性的问题作出解答,提出1-2个问题组织学生探究式学习即可。3、强化实践探究,评价任务成果。对实践教学任务成果的正确评价是对学生在实践学习中最后的总结,学生在实践课任务基础上遵循逻辑关系和科学方法最终形成自己对任务内容的理解,如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学生通过谈判、讨论等手段,掌握承运人的物流运输企业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货物的损毁和灭失在法律规定中免责条款,最后小组讨论得知承运人的提存权、留置权等。在这种探究式学习模式中教师首先要熟知教学目标与教学重点,并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任务等,然后再去引领学生利用在讨论探究中获得知识。4、营造激励式的课堂氛围。学生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分数,激励式的教学评价是十分必要的,这个环节不仅给予学生本段学习的肯定与鼓励还是激发其更大学习积极性的诱因,比如在《物流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判断自己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怎样最大限度地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或托运人,最后获取最大的利益。学生就会积极参与讨论,教师应给予正确引导和鼓励,并为其做出评价,使学生获得肯定,尽管学生的发言不够严谨、全面也应该鼓励学生思考。

三、教学反思与总结

教学活动的实施效果最终还是要看学生的受益情况,如参与情况、动手操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能力的提高。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效是探究式教学模式最忌讳的,只有真正的使学生在本门课的教学过程中得到能力的提升才是教学的主旨。探究式课堂教学就是传统“学徒制”教育方式,“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老师放开手中的权利,让学生自己去尝试和体会学习的乐趣,最后真正的达到学生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问题。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在教学过程中要促使学生课堂保持融洽、轻松的氛围,尊重学生、允许他们“犯错”,鼓励学生创新,教师还应时刻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什么时候主导课堂、什么时候规范课堂,要张弛有度。总之,探究式教学强调的是学生主动学习,但也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在学习的整体过程中都对教师提出较高的要求,做为教师不仅要关注一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还应该照顾到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效果,要有计划、有方法地引导学生来学习,时刻警醒自己教学的公平性。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使更多的学生受益。

参考文献:

[1]武立栋,张迪,李超等.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设计[J].科技风,2015.

[2]邹娟平,刘立波.浅谈高职“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J].科教导刊,2016.

[3]蒋世坤,詹彩霞.模拟公司在物流专业课堂教学中的实施思路[J].广东教育:职教版,2015.

[4]谭秀丽,于丽静,刘敏等.案例教学法在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基于核心技能培养[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7.

第8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培养

1、农民法律意识概述

1.1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

所谓法律意识,指的是人民对于法律现象的归纳与总结,这种归纳包括知识、心理、观点几方面的要素。法律意识及要求公民要自发地认同与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它体现的本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不论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世界里办事,不能越轨半步。而农民法律意识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来实施社会活动。

1.2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对于新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说,提高农民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与渠道,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却是不容乐观的,由于教育、历史等因素,农民阶层对法律知识是陌生而又缺乏的,他们仅仅是从感性的层面上去认知法律,并没有了解到法律的精神内涵,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的恶果就是,在农民们碰到一些生活或者工作上的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动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是想到“走后门”或者暴力解决的方式与途径。这是非常不好的,尤其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党在十五次大会上确定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针,但是在很多偏远地区,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很多农民依然对法律的概念感到迷茫与模糊,他们并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遇到事情也无法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传统的人治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很多农民的内心想法依然是,政府统管一切,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都指向政府而不是法院。

2、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方法

2.1不断强化法制环境,推进法治教育宣传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制与法治氛围里,农民们才可以逐渐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一个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健全法治环境才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农民们认知到法律对自身实际利益的重大保护作用。才可以让农民知道政府的治国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要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大原则方针。农民们的正常生活的维持离不开生产劳动,但是如果他们的生产劳动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机制作为保护,就很容易出现问题,由于我国农民群体数量庞大,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农民们由于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质也相对较低,很容易对法律产生一种逆反甚至抵抗的心理,这时候就必须通过循循诱导的方式去说服思想相对传统守旧的农民们,普法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仅仅如此,是还不够的,要进一步深化农民们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设,要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进行新农村的法治体制推进建设,例如黑板报、村委讨论会、广播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法律宣传渠道,农民会在这些潜移默化式的教化当中逐渐提升法律意识。

2.2不断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农村法律机构建设

自从党的召开以来,农村的法治文明建设得到非常大的提升,这与我党密切执行的农村经济深化改革与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建设是离不开的,比如已经颁布执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原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等一共接近三十本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民们的正常经营生产生活保驾护航。地方政府方面还制订了大批的地方法律法规与纲领,可以说,至此我国农村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了起来。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法律法规建设任重而道远,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不值得骄傲,我国在农民的法律知识覆盖层面、法律运用维护能力等方面还有着很多的欠缺与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只有从实际生活当中去改造农民的旧式法治观念,才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与自己的关联性。

2.3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强化社会本位思想

要让广大农民依法守法,并且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一定要彻底地把农民当作是此次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工作的重要主体,才可以让农民在双方的沟通当作发挥主人翁意识,自觉地去配合党的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意识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农民们也不会因为一些外力的挤压而迅速学会法律法规制度并加以运用,要让法律法规意识深入农民们的骨髓当中,就一定要让农民们在一个潜移默化的教化过程当中去感知、感受法律法规对自己的好处、保障。只有这样,农民们才会在法治社会当中找准自己的定位,才会感受得到自己的归属感。一定要让农民们明白,法律并非是与自己很遥远的事情,法律也不是洪水猛兽,法律不会给守法的人带来任何恶果,反而可以保护任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总之,一定要加强农民的现代法律法规意识教育,要从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观出发,通过具体的基层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

3、结论

农民在法律意识上的淡薄与法律观念的缺失,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阻碍因素。因此,只有通过基层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与潜移默化的法律知识教育,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从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第9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重点加强对合作业务、移动业务、创新业务涉及法律法规和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为公司2013年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重点做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积极运用互动工作平台、网上大学、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重点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管理事项的重点岗位进行宣贯。

2.深入开展《电信条例》、即将出台的《电信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与三网融合、互联网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有效防范行业监管及新业务、新合作和新产品引发的法律风险。

3.结合公司创新工作的要求,普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主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方面,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审核流程,内部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对照集团公司规定属于企业重要决策的事项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核把关,确保企业重要决策的做出合法合规,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充分发挥公司在互联网、手机媒体方面的优势,积极传播法律知识,服务广大电信用户和社会大众,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在开展普法工作的同时,努力加强与各级国家机关的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具体工作举措

(一)保障重点对象用法学法的同时,积极做好普通员工的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工作。

首先,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日常学法制度。举办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讲座,邀请公司外聘专业顾问律师结合在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电信行业经营管理特点宣讲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解读,并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组织并不断改进重点普法对象法律知识年度统一考试工作,更加充分发挥好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的表率作用。保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其次,继续组织对各单位综合人员进行合同法律防范及纠纷案件管理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综合人员在日常合同管理、纠纷管理等涉及法律的生产工作中法律专业知识的运用水平,重点提高县公司合同管理员的合同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最后,抓好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的同时,不放松对普通员工的普法宣传教育,主动营造全体员工自觉守法氛围,鼓励员工多学习了解与自己的日常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借助法律知识来科学处理各种工作问题和社会关系,积极引领普法教育深入全面地开展。

(二)充分使用多种普法教育手段,构建多元化的普法宣传教育阵地。

发挥传统普法宣传教育手段的作用,为各个部门购买2013年重点普及的法律知识材,提供具有指导性、权威性、知识性、实用性的普法读物。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引导干部员工利用网上大学、创新大家谈法律“法律与你同行”板块学习企业案例和法律知识。

第10篇

【关键词】国防专利;所有权;技术成果;法律确认性

引言

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是研究国防专利制度无法回避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还有一些更为具体的表述,如:国防专利产权界定不明晰、国防专利权利归属模糊等。引发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方面的原因,比如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比如引起普遍关注的关于权利归属问题的相关制度不配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权利归属的规定不协调等。研究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有助于明晰国防专利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提升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一、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现状

(一)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针对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法规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规定:

1、“除外规定”——未确定归属

在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对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等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中均有或笼统、或具体的除外规定,引发国防专利权利归属争议。

(1)《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国防专利条例》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显然,这是一种针对“需要保密”的专利的笼统的“除外规定”。此款规定并未明确排除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之于《专利法》的适用;但有观点认为:根据此款规定,《专利法》第8条的权利归属规定不能适用于国防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了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时的受理、移交、审查及授权等事项,但是没有涉及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

因此,严格地说,《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只是没有明确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其“除外规定”也只是引发了关于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争议而已。

(2)《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在第1条中对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了以下原则:“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该规定适用于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自主性权利,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权益,有助于调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使国家、社会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但同样的,该规定也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列为规定适用之外。尽管该“除外规定”没有直接否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获取此类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权益,但在客观上留下了空白,给此类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国家留下了充足的想象空间。

2、“国有”规定——基于“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

尽管在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对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除外规定”时给出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处理原则,但在国防领域并没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在有关国防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如《国防法》、《武器装备科研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中,既没有国防专利权利归属方面的规定,也没有国防专利权利保护及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却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将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导向了国家,这项规定就是“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

(1)1987年由国务院的《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研制武器装备的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确立了单一的技术成果“国有”模式。但是此规定仅限于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研制的科研成果。而“完全用自筹资金研制的科研成果,归研制单位所有,实行有偿转让”。通过对《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第14条及第15条规定的综合研究,研制武器装备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取决于资金来源,而未按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区别对待。

(2)1997年《国防法》第37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同时又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等于确定了由国家直接投入资金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

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的情形,即:研制资金来源于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或国家直接投入资金。也就是说,国家依据国家投资取得技术成果所有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进而取得相关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国防专利的所有权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纵览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介入国防专利所有权大多是基于出资人的权利。国防专利归国家所有的论断主要是由相关法律法规中“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的表述推导出来的。

3、归属于研究开发人或从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

由于“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国防知识产权特别是国防专利的归属,并且在实践中也缺乏操作性,一些规范专利权利归属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性作用。这些法律条文关于专利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或从合同约定的规定对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合同法》第339条规定了专利权利的归属原则:“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如果适用此条规定,申请国防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属于研究开发人或从合同约定。

(2)《专利法》第8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适用此条规定,申请国防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或从合同约定。尽管《专利法》第4条对“需要保密”的专利做出了笼统的“除外规定”,但并未确切说明该“除外规定”是针对权利归属问题而设的。同时,在有关国防专利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定,即无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可依,因此,仍可采用此条规定诠释国防专利权利归属。

(二)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实践

由于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国防专利权责不清的现象。

1、国防专利授予申请人

国防专利管理部门遵循《专利法》、《国防专利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国防专利权授予了申请人。在实践中,申请人主要为研发单位,所以研发单位成为最主要的国防专利权人。

2、国防科研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在我国的国防科研领域,长期以来执行的是军方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合同中对成果权属与利用的约定依据的还是90年代的《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成果归属方面通常有这样的约定:“研究成果属国家所有”,“甲方(军方)享有研发成果的无偿使用权,乙方(研发单位)享有成果的专利申请、持有权”。尽管合同中约定乙方(研制单位)享有技术成果专利的申请权、持有权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但由于同时又约定了合同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所有。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即使研制单位申请了国防专利,依据“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的相关约定,研发单位只享有国防专利的持有权。加之合同中还约定了军方享有成果实施单位的指定权,并享有技术成果的无偿使用权,研发单位的自和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和保护。准确地说,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约定,强调的是国家和军方的权利;对于研发单位而言,更多的是义务(申请、持有国防专利)。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研制单位申请国防专利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国防专利成果推广不利,国防专利制度无法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二、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剖析

(一)国防专利归国家所有的演绎推理及实践

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规定,以及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实践可以大致梳理出国防专利权利归属不清的前因后果。由于与国防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使用了“除外规定”,导致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没有获得明确、具体的处置意见。国防专利相关各方则援引相关的法律法规各行其是:军方依据“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的相关规定,推导出国防专利归国家所有,并在合同中广泛适用;国防专利管理部门遵循专利法律法规,将国防专利权授予了申请人,而申请人主要是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研究成果的研发单位。问题是,当研发单位成为国防专利权人时,前款依据“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的相关规定推导出的国防专利归国家所有又如何体现和实现呢?

在实践中,合同各方遵循合同约定,军方理直气壮地行使其无偿使用权;研发单位自由随性地申请一些国防专利并持有;国家所有仅仅作为一项空泛的权利,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在理论界,也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国防科研院所从所有制上看,基本上为全民所有制。研发单位的资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归国家所有。从这一角度讲,由研发单位享有国防专利技术的占有、使用、转让及收益权,与维护国家的利益并不矛盾。这种解读在现阶段的确可以解释相关的权利冲突,但当申请人为其它所有制形式或个人时,权利冲突问题仍然存在。所以,有必要彻底解决国防专利权利归属问题,并切实厘清国防专利权利义务关系,保障相关各方权益。

在上文的分析中,“除外规定”只是预留了一个制度空白区域,核心的冲突存在于国防专利授权和国防专利归国家所有的推论之间。其中,国防专利授权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依据,而国防专利归国家所有则是经过一系列的推理演绎出来的。

(二)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冲突原因分析

研究国防专利归国家所有的推理过程不难发现,导致出现国防专利权利归属冲突的原因并非所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协调甚至冲突”,而是“技术成果”这一概念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笼统应用,其核心问题是忽视了“技术成果”这一概念中,(国防)专利这一外延的特殊属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特性。

关于“技术成果”,通常的解释为: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单独使用这些解释,甚至用于解决合同纠纷可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将其置换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据此进行演绎推理,则可能引发逻辑冲突。在国防专利归国家所有的推理过程,由于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具有“法律确认性”特性,单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能决定其权利归属。因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相关法律法规中“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如果确需变更,也需依据相关法律履行权属变更程序。至于国防科研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的相关约定,更不足以改变国防专利的权利归属。

参考文献:

第11篇

20XX年是实施五五普法工作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升村民素质、推动建设法治化村落、构建***社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镇党委下达的有关五五普法工作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和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和关系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村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营造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社会各项事务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本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有关宪法和国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居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路线和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培育现代村***识、爱国意识、***统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对村民基本权利的学习宣传,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二)深入开展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整治关系民生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重点领域的经济违法现象,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法律原则;学习宣传有关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经济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提高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意识,促进形成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深入开展与平安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守法、***的观念,引导村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防控体系建设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紧密结合平安社区、平安小区、平安单位和平安校区的创建活动,加强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健康、劳动、受教育等权利以及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深入开展有关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加强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与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处的观念,努力提高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识,为建设遵纪守法、团结***的新禄村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基本途径

(二)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成立或调整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逐步形成科学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考核实施办法,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考核、评比工作。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增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调整充实法制宣传讲师团的成员,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积极鼓励法律职业者和大学教师和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推进志愿者活动向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大力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把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促进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深化我区农业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加大农业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促进我区三农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全面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7月)。制定创建区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召开全局职工和各镇农技站负责人参加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动员大会,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安排部署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二)全面整体推进阶段(2014年8月—11月)。根据实施方案,各股站要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创建工作;要结合农业依法行政的特点,强化各项措施,突出抓好农业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等重点工作,维护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强力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三)自查总结阶段(2014年12月)。对照各项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按区上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区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法治学习制度。组织全体职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依法治区宣传教育学习活动,集中学习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省依法治省纲要》、《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区依法治区2014年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市、区领导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

2.建立健全依法执法制度。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原则”,执法部门系统学习、掌握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法律顾问机制,在农业生产和土地确权等方面切实发挥法律顾问、政策指导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宣传培训

1.培训职工。定期举办农业法律法规培训会,举办农产品安全及农药使用技术专题培训会,切实提高全局职工、各镇农技站技术人员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知识水平。

2.开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围绕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编印农业法律宣传资料,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对广大农民重点宣传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农资识假辨假知识,农民维护自身权力知识;对农资经销人员重点培训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3.加大重点生产领域的宣传培训。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深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上门宣传教育服务,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组织农业执法人员深入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企业开展上门宣传服务,重点宣传守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自律意识。

(三)加强农业执法和监管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重点领域的监管,重点监管蔬菜、茶叶、水果、水稻等基地的生产环境条件;对生产过程、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加大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安全期监管,坚持不合格农产品不进入市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2.加强农资市场监管。重点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违法行为,开展农资打假活动,严格管理农业生产上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和使用。

3.加强农民负担监管。要严格监督向农民乱收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向村集体乱摊派等行为。

4.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群众上访的土地纠纷问题,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依法依政策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