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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时间:2023-06-06 09: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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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第1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第2篇

关键词 职业校长;激励;约束;方案;设计

校长任用的通常做法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职业校长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惯例,完全由市场机制运作产生,走的是迥异于以往的人力资源配置渠道。职业校长效率的高低取决于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激励制度。

一、职业校长激励的原则

(一)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

对职业校长激励既要给以物质激励,也要给以精神激励[1]。相对于其他教职教职员工,职业校长的雇佣成本是相当高的。

(二)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

相对于职业校长任期,民办学校生命周期要长得多,所以激励必须重视长期激励,以防止出现拼设备、轻教研、拼升学率、忽视师资培养、品牌树立等短期行为,但也不能忽视短期激励,否则会因为长期激励迟迟不易兑现,严重影响职业校长当前的工作积极性。

(三)激励与绩效挂钩

对职业校长的激励一定要与民办学校的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激励的作用。研究认为,在契约设计合理的情况下,激励与绩效挂钩越紧密,激励效果越明显。

(四)奖罚结合

即设计激励时,必须考虑经营不好对职业校长的惩罚,以实现奖、罚分明以及公平原则。不过在民办学校,由于职业校长本身的流动性大,职业校长经营不良的惩罚更多的体现在解雇职业校长或职业校长主动辞职方面。

(五)市场原则

民办学校雇佣职业校长定价与市场价格是紧密联系的,依靠市场价格,才能设计出合理成本下的最优激励方案,这一点对职业校长的心理影响尤为重要。

二、职业校长激励的途径

一般把激励分为物质和精神两种。具体来说,目前国外对职业校长薪酬激励方式,包括高薪、赠予股份、股份认股权、影子股份、分红、奖金、等多种,本文只分析几种目前国内较适用的激励方式:

(一)固定工资

在职业校长市场上,待业的优秀职业校长是很少的,为吸引职业校长离开原民办学校,必须支付相当的工资以抵消他们离开原民办学校所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这使得雇佣职业校长的基本工资处于比较高的水平。高工资是雇佣到高水平职业校长的基本保障。

但高工资对职业校长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工资一般不太容易与人的绩效挂钩,设置工资的水平一般只要能将职业校长留在民办学校安心工作即可,再多的部分对鼓励职业校长努力工作效果是有限和不经济的。

(二)年薪制

所谓年薪制,是以学年度为单位决定工资薪金的制度,它以民办学校的有关经营业绩指标为依据,确定职业校长年度薪酬,一般包括基薪(月工资)及风险收入两部分。为了使职业校长进入学校后努力工作,董事会一般都会为职业校长设置年度目标,而与之配套的激励措施为年薪(年终奖金),一般认为,年薪制具有激励性、约束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统一,个人利益与民办学校利益的共存性和制度性等特点。只要董事会年度目标设置合理,年薪对职业校长的激励作用是非常有效的。在西方国家中,年薪制也被普遍采用。

(三)职业校长期权

ESO (Executive Stock Options)股份期权这个制度于1952年在美国的一家企业首先得到推行,之后在欧洲得到广泛的发展[2]。

股份期权作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向职业校长提供的长期激励制度,其操作是这样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授予职业校长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分的权力,行使期权时,当事者只需支付期权价格,而不用管当日股份的交易价格是多少,以此得到交易价差。股份期权本质上是一种未来概念。这套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就是为了促使学校的高级管理层能从长期利益的角度来对待自己和学校的发展,而不是追求短期行为[3]。

实施股份期权制能使校长的目标利益函数趋近于学校的举办者,它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避免了因目标利益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

(四)福利津贴及在职消费

福利津贴主要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在职消费指可享受一定的特殊待遇,如学校专车、可报销一些社交费用等。该种激励的优点是: (1)解除职业校长的某些后顾之忧,可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2)为职业校长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有利于提高职业校长的工作效率;(3)让职业校长感到身份和地位的与众不同而使其珍借这份工作。在公办学校,这种消费成为校长奋斗和对权力留恋的主要动力。与公办学校不同,民办学校对费用的控制比公办学校严格的多,福利津贴及在职消费相对的成本并不太高,所以不能忽视其起的“保健”作用,在这方面应有所加强。

(五)精神激励

精神激励是相对于物质激励而言的。主要包括事业激励、声誉激励、权利地位激励、情感激励等[4]。

三、职业校长激励方案设计

对职业校长的激励主要追求三个基本目标即:吸引来、留得住和干得好。从吸引人才的角度出发,基本工资因其使职业校长有稳定的收入而对其有良好的吸引力,并且能使其安心工作。福利津贴和在职消费可以为职业校长创造极大的满足感从而对吸引和留住职业校长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激励工作效率不高。合理的年薪设置因其具有挑战性对吸引职业校长和激励职业校长努力工作有较高效率。股份期权是最具刺激性的激励,其激励效果符合民办学校长期发展战略,但对外部条件要求较复杂。精神激励与其他激励良好配合可以大幅度提高激励水平,特别是其具有成本低的特点,若单独作用则效果不佳。

四、职业校长约束方案设计

(一)学校章程约束

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大法,学校章程对民办学校中的各种利益主体包括对职业校长的责权利及其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合同约束

所谓合同约束,就是指职业校长进入民办学校前,与学校签定受法律保护的任职合同,这种任职合同对职业校长的责权利应做明确规定,尤其是对职业校长离开民办学校时,对民办学校在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应负有的责任做严格规定,从而形成对职业校长的有效约束。

(三)校长市场约束

法玛〔Fama. 1980〕认为,激励问题在委托-理论中被夸大了[5]。在现实社会中,“时间”可以解决问题。他强调人市场对人的约束,在竞争的人市场上,人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职业校长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职业校长也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校长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6]。

参考文献

[1]高闯,刘冰.企业家行为激励及报酬机制的改进[J].经济管理,2002,(12).

第3篇

关键词:教育税收;民办教育;探讨;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以下简称《促进法》)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从目前来看,民办学校并没有完全享受与公办学校税收上的同等待遇,仍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民办学校税收问题

(一)对收费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的民办学校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教育税收政策》)中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该规定,民办学校其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于没有纳入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这则规定实际上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之外,这与《促进法》中规定的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矛盾。《促进法》并没有明确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先决条件。由于民办学校并没有获得财政性资金,要求他们将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能以此作为不给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理由。将民办学校的收费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范畴,除了能加强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外,不仅增加财政部门核算手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学校资金使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类标准不同

《教育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规定是根据学校是否是学历教育而有所区别,而在《促进法》中,是以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水岭。由于理解的不同,尤其是对于举办学历文凭教育和自考性质的民办学校是否是学历教育存在着理解的差异,使得各地在执行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上有所偏差。

(三)不能享受非学历教育收入的免税政策

《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其非学历性质教育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则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民办学校,则需要缴纳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规定看,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性教育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不论收入是否归学校所有,这项规定显然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放在了不平等位置上。

(四)“合理回报”的税收政策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我国的民办学校绝大多数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通过办学来获取合理回报是广大投资者的一个根本意愿。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对45所民办学校,在关于合理回报及相关心态的调研中显示,70%以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都有获得合理回报的要求。《促进法》出台之后,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诉求得到进一步明确。然而,2004年9月之后,全国民办学校统一换证时,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万所,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足百所。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不明朗,如果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则可能面临着税收政策上的风险,可能按照企业的标准进行征税,如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的《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征税。还有一些地方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并有所降低,按个体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后进行征税。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征税,影响了办学者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办学的短期行为。

(五)无法享受政策优惠

《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显然,如果是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则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并没有说明个人出资办学与社会组织办学有什么区别,个人投资办学同样具有法人资格,也应同样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六)不能享受车船使用税的免税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而对民办学校接送师生的校车则要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显然是对民办学校税收的不公平待遇。

二、民办学校税收政策问题的探讨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作为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民办学校没有享受国家财政的支持,却同样为国家培养建设人才。

(一)不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都应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教育是一项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其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公益性均不能改变。在国家教育投入总体不足的情况下,在税收政策上更需要有某些优惠待遇,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即使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中仍属于弱者,更需要当地政府以政策扶持。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制定的,其前提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将此税率完全套用在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上,显然有失公允,也有违《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现阶段,由于税收政策的不明朗,一些投资者为了眼前利益不受损害,或出让学校,或转让学校的股权,有些便通过一些手段来转移学校的办学结余,减少学校的资产,力求使自己的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影响了民办学校的长远发展。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国家应取消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限制,取消民办学校套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公办学校同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具有较强的刚性,税收优惠政策得当,对于民办学校具有较强的鼓励性,反之会影响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教育作为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公办学校没有区别。

因此,不论民办学校取得的是学历教育收入还是非学历教育收入,只要归学校所有应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上,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就应享受与公办学校等待遇。因此,国家应梳理相关民办学校的法律关系,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同时考虑民办学校的特性,在税收层面给予更多的优惠。

三、当前民办学校处理税收问题的建议

(一)把学校办成“精品”

由于公办学校扩招,开办二级学院,以及开展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等,对民办学校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发展的资金问题,生源问题,师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民办学校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合理回报”已经不是民办学校的首要问题。

把学校办成精品,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才是当前民办学校办学者重中之重的任务。在国家关于“合理回报”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最好不要申请要求合理回报,以保证学校平稳发展。但办学者可以在学校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上做文章,税收政策明朗化后变更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留下空间。

(二)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1、认真履行学校的纳税义务。办学毕竟不同于办企业,无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都是一个社会公益性事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营利组织,所以,作为民办学校更应当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在办学过程中,无论是否有纳税义务,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及时纠正自己在税收处理上的错误,规避税务稽查的行政处罚风险,防止税收政策理解错误所导致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民办学校应遵守《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票据,加强会计核算,使用合格的会计人员,严格区分不同收入来源,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规避因为财务管理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加强民办学校的预算管理,实行民办学校的预决算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监督,精打细算,节约办学成本。对于要求将来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财务管理上更要做到“查得起,亮得出”。对于学校的合理回报可借鉴企业的一些做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同时,在保证学校良好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投资回报的诉求。

3、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面对资金压力和师资压力,不少民办学校往往靠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来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这种做法加大了办学的税收风险。正确做法应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如严格区分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福利)和教师科研经费之间的界限,避免科研经费合并工资中一起发放,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严格区分教学设施投入和工资之间的界限,避免将正常教学设施如电脑等直接发给教师个人,成为教师个人资产,从而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等等。

4、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境内、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例如:用于举办民办学校这一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减征或免征关税政策;企业和个人对教育事业捐赠,可在其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扣除等。另外,民办学校应多方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助,如银行信贷、贫困生资助、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险资助、民办教师的职称评定优惠政策等,争取建设稳定的民办师资队伍,筹集民办建设发展资金,使民办学校得到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3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4]39号.

第4篇

一、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的确认,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符合设置民办学校的标准和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举办者申请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即可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可;

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经营资质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关键词:民办学校 会计制度 选择 完善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a)-0-02

近年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在选择和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推动性的作用,因此,政府要尽快在相关政策方面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指导和扶持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教育行业作出更大的贡献。该文在对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对策建议。

1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现状

1.1 全国民办高校执行会计制度的现状

目前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既然不是企业,那么是社会团体还是事业单位?这就有了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地位确认问题。对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难以实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民办高校适用会计制度不统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难,难以确定合理回报的办学结余基数及比例。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直以来,各民办高校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有的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高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2 广东省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现状

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2006年9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管理办法虽然有了,但目前会计科目核算方法及账务处理没有规范、会计报表也尚未出台统一格式。这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计没有统一的核算方法,账务处理比较随意,也正因为没有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没有统一报表格式,上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各民办高校的财务经营状况,如资金流动情况、资产实有情况、内部治理结构情况,得不到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就难以做到对民办高校监督管理。

1.3 现行的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口径不一致

目前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也就是相当于“ 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们是什么”既然不是企业,那么是社会团体,还是事业单位? 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所以大部分学校在选择会计制度时无从下手,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设置会计科目,造成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口径不统一。

2 当前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没有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

办法没有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报表编制说明。有的采用《高校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格式。这将造成上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各民办高校的财务经营状况,资金流动情况,资产实有情况,得不到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

2.2 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存在不同待遇

在税收核算及缴纳方面,目前将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公办非学历教育要缴营业税及附加;而民办非学历教育,不仅要交营业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民办学历教育上,很多民办学校被课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存在不同待遇的问题,也影响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完善。

2.3 民办高校法人产权界定不明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相关规定尚未出台。

在近期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认定中,要求民办学校必须承诺的规定有: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同时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以上相关规定所存在的差异和不完善使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的选择推向两难的困境,也严重影响了各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统一。所以为达到依法管理,必须建立一套有效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

制度。

3 完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议

3.1 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

相关规定需要统一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目前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也就是相当于“ 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们是什么”既然不是企业,那么是社会团体,还是事业单位? 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所以大部分学校在选择会计制度时无从下手,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设置会计科目,造成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口径不统一。因此,需要统一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尽快为民办学校

“正身”。

3.2 统一民办高校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但是目前只有公办学历教育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而民办学校按照企业对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统一民办学校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避免各地政策操作不统一的

现象。

3.3 规范统一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目前有的采用《高校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格式。这校将造成上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各民办高校的财务经营状况,资金流动情况,资产实有情况,得不到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因此,我们要规范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即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4 统一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目前各地方还没有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办法,为解决了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问题,因此建议统一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管理办法。

4 结语

针对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着内部治理结构失衡、会计报表格式不统一、民办学校法人产权界定不明确,以及会计监督职能弱化,预算管理体制滞后等问题,从明确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统一民办高校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以及统一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管理办法等方面,对完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进行了

探索。

参考文献

[1] 高桂兰.财会通讯:综合(中)[J].2012(1).

[2] 薛东成.财务与会计[J].2012(2).

[3]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997).

[4]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

[5] 刘学华.财务会计学[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6.

[6]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1)[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2.

[7]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学习指南(2006).

[8] 胡丹.完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风险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20(5).

[9] 陈明风.高校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教育财会研究,2007,10(4).

第6篇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坚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市职业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基本概况

截止2015年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共57所(公办40所,民办17所),教职工6514人(专任教师5165人),在校生81204人,年招生规模4万人左右,毕业生就业率95%以上,设备总值28245万元。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校5所(数量全省第二,唐山6所),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分别为10所、18所,省名牌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设学校11所(数量全省第一),国家级、省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分别为1个、3个,省级骨干专业29个,省级特色专业6个。

其中,主城区33所(公办19所,民办14所),公办学校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4所(市职教中心、二职、四职、六职),市属中专学校4所(工业学校、农业学校、一财校、二财校),部门行业企业办7所(市卫校、建筑中专学校、理工学校、轻化工学校、纺织中专学校、工贸学校、城建中专学校),其它学校4所(技师学院交通学校、艺校分校、学院中专部、电大中专部)。

县域24所(公办21所,民办3所),公办学校中,市属师范学校3所(学院武安分院、大名分院、曲周分院),县级职教中心16所,部门行业企业办2所(永年卫校、峰峰卫校)。

(二)发展情况

1.资源整合情况。2006年,市政府投资近2亿元新建了占地近250亩的市职教中心,并将市一职、四职、职业工业中专、邯邢冶金矿山局技工学校整合重组并入新校,当年晋升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7年,市政府拟在主城区南部建设具备一流办学条件和实力的职业教育示范园,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实现。2016年,以工程大学整体搬迁为契机,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教育局拟定了《关于中专学校资源整合的建议方案》,拟整合主城区8所中专学校和3所学院分院,分别建设科技学院、商业学院、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目前,方案已经提交市政府研究。

2.经费投入保障情况。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2015年,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教育部门办)财政性经费投入达6.61亿元,比2014年增加0.93亿元;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8325.62元,比2014年增长32.19%。同时,自2008年起,市、县两级设立了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本级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经费,人口在50万以上的县(市、区)设立100万元专项经费,人口在50万以下的县(市、区)设立50万元的专项经费。我市还积极落实按每人每年1元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的政策。

3.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截止2015年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总计6514人,其中专任教师5165人。专任教师中,文化课教师2261人,专业课、实习指导课教师2904人,“双师型”教师1435人,占专任教师的27.8%。

4.校企合作情况。为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我市出台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了《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建立了政府主导、校企互动、行业指导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全市中职学校先后与200多家市内外企业开展了订单培养、联合办学,为企业培养了大批实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县职教中心和成安县职教中心被省认定为校企合作试点校。

5.招生就业情况。2015年完成中职招生32060人,数量居全省第二位;职普比40:60,居全省第四位。2015年全市中职毕业生数为19533人,就业人数为18684人,就业率为95.65%,对口就业率为75.13%。

6.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情况。我市国家级、省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分别为1个、3个,全市共16所县级职教中心,199个乡镇成人学校,2015年招生人数15699人,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能力达到10万人以上,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达到30万人次以上。自2009年起,通过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全市共计培训2万余人在乡务农人员,深受农民欢迎,被誉为“启民智、授民技、帮民富、化民风”的惠民工程。2015年,省教育厅又安排我市4所国家级示范校招收1000名“送教下乡”学员,实际招收1156人。今年,涉县职教中心被确定为省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试点学校。

(三)主要做法

1.突出战略地位,落实主体责任。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一是强化各级责任落实。我市将职业教育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市教育局也出台了专门的考核办法和监测意见,加强了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职教中心的考核和监测,监测结果全市排名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不定期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我市建立了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四是实行年度通报制度。我市实行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年度通报制度,接受人大、政协及全社会的监督和指导。

2.加大经费投入,提升基础能力。我市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政策,大力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14所学校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另外,各县(市、区)积极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新建扩建职教中心,广平县投资2.5亿元新建职教中心,新校区占地面积402亩,建筑面积90000多平方米,目前正在建设中。曲周和肥乡也正在规划新建职教中心。

3.加强内涵建设,提高育人质量。一是深化校企合作,改革办学模式。大力推行了引企入校、前校后厂、校企一体化等办学模式,广泛开展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举办教育与企业、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主题论坛和校企合作洽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职业学校与企业对接,构建校企合作平台。二是调整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建设。拟定了《主城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调整方案》,科学合理地调整专业设置,形成了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专业体系。开展了市级骨干特色专业评估活动和省级骨干特色专业创建活动,先后创建省级骨干专业29个,省级特色专业6个。三是加强师资培训,促进专业成长。以“双师型”教师培养为重点,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5年,组织国家级专业骨干教师、省级骨干教师等各类培训近500人次。同时,广泛开展信息化教学设计和说课大赛、德育课教师教学设计和说课大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等活动,大批教师获国赛、省赛一、二、三等奖。四是加强课程建设,推进教学改革。全面深化教学改革,适当压缩文化课比例,大幅度增加实践技能课程,加强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开发了一批符合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教育规律的校本教材。实施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行动计划,深入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和岗位教学。五是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了《市中等职业学校常规管理办法》、《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评估细则》和《考核细则》,建立了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长效机制,每学期实施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切实促进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我市中职学校对口升学连续十几年领先。六是举办技能大赛,营造良好氛围。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大赛,连续3年承办了省汽车驾驶与维修大赛,先后承办了省中等职业学校信息化教学大赛、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各学校也建立健全了技能大赛制度,定期举办技能大赛,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促进了教学质量提高。七是强化招生措施,扩大招生规模。出台了中职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把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职普招生比例作为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实施普通高中分流教育,本着自愿的原则,让有意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在升入高二时或高二下半学年转入职业教育,接受两年或一年半左右的职业教育,毕业后参加对口升学考试或就业,扩大中职招生规模。八是加强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各县(市、区)以创建国家级、省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为契机,进一步健全了以县级职教中心为龙头,以乡村化技术学校、农村中小学校、其它培训机构为基础,覆盖县、乡、村的职业教育网络,广泛开展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培训、阳光工程培训、企业职工入职培训、成人教育培训、退伍军人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各类技能培训,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各类农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此外,各县职教中心围绕县域农村经济特点,建立了农业技术便农服务平台,设置了便农农村技术网络咨询站,组成专门队伍广泛开展“送教下乡”、“送技术到产业园”活动,使广大农民真正学到了实用的新技术,农民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九是组建现代职业教育集团,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现代职业教育集团于2015年11月26日正式成立,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了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成立了市长任主任的现代职业教育集团指导委员会,集团内成立八个专业委员会,直接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等具体工作。现代职业教育集团为市级区域性、紧密型职教集团。是以政府为主导,由中高职院校和相关行业协会、金融科研院所、工商企业等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合体。集团首批成员单位共有63家,其中,中高职院校24所、行业协会5家、金融和科研院所9家、工商企业25家。十是加强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着力提升我市职业学校办学品质。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职业教育的发展也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市教育局组织19名职业学校校长赴北京跟岗学习。通过跟岗学习和主动对接,6所学校与北京有关职业学校进行了对接,签订了职业教育友好合作框架协议。本月18日,又组织10名职业学校校长赴天津跟岗学习。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大力开展“招校引智”工作,主动与京津职业院校对接,通过整体搬迁、联合办学、设立分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将优质教育资源引入,力争引进3—5所京津名校在办分校或附属学校,着力提升我市职业学校办学品质。

(四)存在问题

1.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虽然近年来我市职业教育投入不断加大,但县级财政投入还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需要,严重制约了农村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同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落后,大部分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仪器设备不达标。

2.职教资源分散,办学规模较小。我市职业教育资源分散,特别是主城区职业学校普遍存在规模小、资源少、办学层次低等问题,缺乏优化组合,急需进一步调整优化。

3.管理体制不顺,办学水平较低。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除教育和人社部门外,还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办学,涉及主城区11所职业学校,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造成在财政拨款、项目补贴、资源分配、招生政策等经费使用和管理方面不统一,影响了职业教育整体质量。

4.师资数量不足,补充渠道不畅。职业教育师资数量不足、专业教师缺乏、补充渠道不畅是长期困扰职教发展的主要问题。市教育局直属四所职业学校岗位编制数731人,实有教职工569人,缺员162人。市属四所中专学校岗位编制数519人,实有教职工数353人,缺员166人。

5.专业设置不合理,与市场接轨不紧密。多数学校专业设置存在小而全、重复设置、低水平竞争的现象,不能立足于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课程内容和设施设备多年不更新,与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相距甚远。

6.东部和中西部县域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东部10县没有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3所,省级重点学校7所,在校生超过1200人的学校只有3所。中西部6县有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校4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5所,省级重点学校1所,拥有省级骨干特色专业的学校6所,在校生都超过了1200人。另外,县级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和落实相关投入政策方面,中西部县要好于东部县。

(五)工作建议

1.加大经费投入,落实投入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各级政府应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严格落实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严格落实成人教育费每人每年1元的政策,严格落实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政策,严格落实生均公用经费的政策,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同时,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研究制定职业学校经费使用政策,允许职业学校从所收学费中划出30%,作为教育教学教研奖励经费。

2.加大整合力度,理顺管理体制,优化专业布局,提高办学品质。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的统筹和主导作用,依法落实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统筹规划职业院校布局,理顺管理体制,除人社部门所属院校外,其他所有职业教育资源(职业院校)统一划归教育部门管理。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统筹区域职业院校专业布局,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符合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专业体系,推进职业院校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3.畅通补充渠道,优化队伍结构,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按照学校专业设置和岗位编制数配齐配足教师,同时安排招聘计划,补充师资数量。允许公办职业学校采取“定编不满编”的方式,划出20%的编制指标用于外聘教师,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编制总额划拨教师工资的政策。改进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制度,健全职业院校多种形式的培养教师机制,全面提升职业学校教师整体素质。

4.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以涉农中等职业学校为主渠道,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深化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面向“三农”,扎实推进职业教育“送教下乡”和“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加大对县级职教中心基础能力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5.强化督导评估。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特别是对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评估,重点围绕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职普招生比例、经费投入保障、办学条件改善、发展水平提升等方面开展督导。督导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推动职业学校加强内涵建设,促进职业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二、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市教育局围绕教育中心工作,紧扣“扶持与规范并重、发展与清理并举”的工作思路,树立“安全、有序、规范、优质”的工作目标,民办教育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新成就。

(一)基本概况

目前,全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853所(幼儿园596所,小学110所,中学22所,中等专业学校17所,各级教育培训机构108所),在校生近40万人,专任教师15000余人,固定资产总值近18亿元。基本形成了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多层次、多类别、多功能的多元化民办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做法

1.以建章立制为引领,推进规范办学。2011年,市教育局在市政府、市人大支持下完成了《市民办教育条例(草案)》,出台了《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市民办学校事项变更核准备案办法》、《市民办学校评估考核细则》、《市教育局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管理职责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事前审批到事中指导再到事后监管,推进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了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学校制度,提高了民办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大名县、肥乡县以政府名义出台了《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和《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

2.以管办评分离为目标,推进体制改革。按照教育综合改革要求,积极探索推进民办学校管、办、评分离,逐步建立现代民办学校管理制度。根据我市实际和民办学校设置特点,依法对审批许可权限和对市直属民办教育集团及民办学校下放属地管理,制定完善了工作方案,主动转变政府职能,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引进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民办学校多元主体评价,最大限度激发了民办学校办学活力。

3.以严格年检为抓手,推进优胜劣汰。建立了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台账,制定完善年检评估标准和细则,引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专家、社区、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年检模式,提高了年检的公平性和公正力。近年来,全市通过加大年检力度,共发现问题隐患400余处,提出整改建议190余条,下发整改通知书30余份,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学校12所,撤销学校5所。

4.以整治非法办学为突破,推进环境优化。近年来,联合综治、公安等有关部门,全市共摸排非法办学544所,清理取缔180所,整改完成256所,并通过晚报、校讯通等形式印发《告家长通知书》和《致家长一封信》5万余份(条)。制作了非法办学停办、取缔法律文书样式,梳理和公示了执法依据。特别是在大名县率先试点推动教育摸排、联合整治、法院执行“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复兴区、丛台区、邯山区、馆陶县、肥乡县、永年县采取多种措施强力推进清理整治工作,阶段性工作任务目标顺利完成,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优化。

5.以优质服务为重点,推进质量提升。一是新审批学校设置达标率实现100%。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方便群众的基础上,严格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规范审批程序。近三年,全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新审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达标率达到100%。二是深入开展民办学校“学先进,提质量”活动。在民办学校中开展了学习江浙等先进地区教育经验,并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机遇,对标先进公办学校,在学校管理、教学教研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涌现出了育华中学、新曙光小学等办学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民办学校。2015年,我市有5所幼儿园和19名举办者、园长、教师被全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委员会授予全国优秀民办幼儿园和优秀举办者、园长、教师称号,数量位居全省前列。三是积极搭建民办教育协同发展平台。2012年,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地方性民办教育协会。近年来,充分发挥学会人才优势和智力优势,积极搭建民办教育发展平台。先后邀请国家知名专家来邯为全市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报告讲学,举办了“民办教育高峰论坛”。《晚报》集中时间和版面对我市民办教育办学成果进行了报道、展示。同时,组织专家针对民办学校特点就学校常规管理、教学教研、教师专业发展、校园安全等方面建言献策120余条。四是狠抓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对全市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和校车安全进行排查整治。期间,摸排全市民办学校校舍893栋,已实施校安工程132栋,并指导县(市、区)制定了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保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达标安全。

(三)存在问题

1.优惠政策还未完全落实。民办学校在规划布局、建校用地、税收优惠、经费扶持等方面未完全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在身份和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别,教师队伍不稳定。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指出:“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民办学校教师在社会保险、职称评聘、获奖评优、福利待遇、退休养老等问题上做出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省民办教育条例》中第十七条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教师人事档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由于这些法规对民办教师合法权益主要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意见,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民办学校教师按照民非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高于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后待遇属于企业退休职工标准而不是事业编制退休教师标准,形成“缴费成本高、退休待遇低”的结果。同时,由于事业编制的公办教师和非事业编制性质的民办教师在自身权益方面差异性,使民办老师社会认同感较低,想方设法进入具有事业编制的公办学校,导致使民办学校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公办学校师资培养的培训平台,造成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严重影响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2.民办教育投入不足。省、市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的机制还未建立,与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优惠政策也未配套,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和民办教育的投入。

3.非法办学清理取缔难度较大。非法办学整治涉及综治、公安、城管、物价、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虽然前期做了大量协调管理工作,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和刚性的处罚措施,使非法办学整治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时而出现反弹现象,影响了对民办教育办学风险的防范和办学行为的监管,也给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四)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法治保障体系。建议修订完善《省民办教育条例》,以省政府名义出台《省民办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省规范和扶持全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省教育、财政、人社、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我省民办教育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以《省民办教育管理条例》为核心的地方性民办教育政策制度保障体系,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2.加大民办教育投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借鉴北京、深圳、宁波、金华、东莞、太原、潍坊等地经验,建议省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同时,对实力强、诚信高的社会人士踊跃投资举办民办教育的,建议以省政府名义给予一定荣誉称号。

3.加大对民办教育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土地政策扶持。建议省市各级政府尽快出台针对民办教育的相关土地扶持性政策,将《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民办教育条例》有关民办教育土地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民办教育真正享受和公办学校一样的土地扶持政策。在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使民办学校应该享有公办学校同等优惠待遇。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二是教师待遇扶持。建议尽快出台我省有关公办民办教师地位平等的具体可操作政策,明确民办学校教师事业编制,对不同学校核定不同数量的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中由国家承担的费用部分,主要由民办学校承担,财政可给予一定补贴。逐步探索民办学校教师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按照事业单位投保,财政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以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完善教师流动机制,避免优秀教师从民办到公办的“单向流动”的现象,公办学校招聘教师根据教学周期规律,提前半年面向社会公告进行招聘,即公办学校须给出所招聘教师在民办学校为期半年的“换岗过渡期”,避免民办学校在教师安排上经常遇到措手不及、打乱正常教学计划的被动局面。

第7篇

[论文关键词]民办 高校 财产权

自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管理问题已经被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又提出了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如何管理和使用好筹集到的资产,已成为民办高校的重要课题。

一、法人财产权的含义

法人财产权是国企在股份制过程中出现的名词,意思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使用权在企业法人。民办高校的办学资产来源广泛,不仅有企业、个人出资,也有捐赠和国家资助,以及学校开办期间的资金结余,法人在学校存续期间拥有对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利,但并不一定都有所有权,法人对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就是法人财产权。《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产权关系不清。根据《促进法》的规定,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高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可挪作他用,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但由于民办高校在长期发展中利用自身积累购置资产很多、数量大、金额可观,这些资产的归属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作出过规定。在民办高校发展初期国家政策重点保证了教育机构对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涉及财产最终的所有权和举办者与学校的财产关系,也没有明确积累财产的归属问题。如今民办高校发展日益壮大,“雪球”越滚越大,积累越来越多,财产属性与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有资金实力的学校也不敢大量购置资产,能租的就不买,直接影响了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使投资者对投资前景无法预料,影响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2.投资收益不明。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投入资产办学的目的不外乎三种:一是做社会公益,回报社会;二是取得经济效益;三是两者兼有。在我国现阶段的民办高等教育中纯粹做公益的毕竟是少数,能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取得利益才是大多数人的目的。因此,回报如何取得、何时取得、取得多少是众多投资者关心的中心问题。虽然《促进法》规定了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但由于保证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以及有关合理回报的操作程序过于烦琐、无法实施,同时出资人担心要求回报会被公众误认为追求营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原因,在制定学校章程和进行办学许可登记时,都违心地选择了“不要求取得回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3.资产转让无路。依据现有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举办者一旦出资举办高校资产就无法撤出。这样虽然维持了民办高校的教学稳定和发展,但对学校这种单方面保护,完全没有考虑出资人的权益。使得投资人一旦投资,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投入都无法撤出或转让,只有等到学校解散时才能收回。出资者在对自身前景难以预期的情况下,哪怕有心也不敢进行投入,这种情况也大大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民间资本投资办教育的热情不高,也无法规范已经发展起来的民办教育。

三、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合理分配积累资产。民办高校在办学中应当对公众利益负责,而不是只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但民办高等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积累资产的归属应当在保护法人财产权的同时顾全投资人的权益。积累分配的原则一般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根据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1)对于完全由企业或自然人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全部投入财产和积累资产,也可由出资人共同协商;(2)对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只能从剩余财产中收回投资,不能参与积累资产的分配,学校积累资产应全部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投入其他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3)对于部分捐资、部分出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投资人可以收回投资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学校积累资产,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继续用于民办教育的投入;(4)对国有资产和接受捐赠的投资,学校积累资产分配不能少于按投资比例分配的额度,只可以比按出资比例分配的份额高,资产收回后依然要再次投入教育,以防止资产从教育系统流失。有些文件认为国家减免税应作为国家出资处理。在民办高校发展上,国家应在政策上予以鼓励,让投资人受益才能激发更多的人投入到民办高等教育中,因此国家减免税应作为学校积累为发展中的民办高校添砖加瓦。

2.建立投资收益制度。首先,对民办高校的盈利要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办高校投资收益制度。当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确立以后,与之相应的财产收益权的确定愈加显得重要。民办高校的收入首先要用于保证日常教学的工作进行、教职工福利待遇,固定资产、教学设施的添置,以及维持学校运转所需的水、电、暖等耗费,年终如有结余可在投资者之间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从我国具体国情看,只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让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才能真正激发举办者投资民办教育的热情,充分调动其继续办学的积极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分配,要按照学校章程有关规定,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纳入限定性净资产管理,然后举办者才能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回报可以再投入民办高校,然后以实际投入金额记账增加出资人的投入资产。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制定可以操作的合理回报的办法与标准,并及早出台保护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

第8篇

与此同时,在南方,连锁经营、教育经理人的问世,完成民办教育在夹缝中的突围。

宁波:“万里模式”

撕开裂缝

“我就是‘杂交稻’!”徐亚芬爽朗地笑起来。江南女人特有的温婉和职业化的干练如此奇妙地融合在她身上。在教育界,“万里模式”被称之为“杂交稻”有着另一层含义,即其特点在于既能享受公办学校的体制优势,又能灵活运用民办学校的灵活机制。

徐亚芬是从公立学校“杀”出来的。1992年,她就任宁波机械学校的党委副书记。600个学生的学校,竟有200个老师!人浮于事、教育资源利用率极低的现象使她强烈地感受到,传统教育体制的积弊是制约教育发展的根本原因。

1993年5月,她和另一位志同道合者应雄接管了濒临倒闭的宁波机械局职工学校,将其更名为培训中心,开始了大胆的教改尝试。他们做出的承诺让许多人迷惑不解:办校不用国家一分拨款,亏了自己承担,成功了办学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这个直冒“傻气”的承诺让人们议论纷纷。

徐亚芬6年办了8所学校,从创业时的两个人发展到现在1500余名教职工,从当初接管的36名学生发展到现在1.2万余在校生,从职业培训起步发展到现在涵盖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大类型,教育总投资突破6亿。

与此同时,万里的教学质量也快速提升。从1997年至今,万里国际学校高中部连续一次性全部通过各科省证书会考,并达到省1级水平;英语特色教育、自主式教学、“学生点老师”等教学模式的创新都带来了丰硕的成果。就在众多的民办学校面临着生源不足的窘境时,万里的在校生规模却急剧扩充,招生计划数与生源数高达1∶5。

万里创造性地提出了“教育经济一体化”的办学理念:引入市场经济的成本概念,严格成本核算;接受双重的考核评价标准,既有政府部门认可,严格按教育规律办事,更听从学生和家长的信息反馈,接受市场和社会的监督;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浙江省教科院在对“万里模式”进行调研后得出结论:“这是懂教育的企业家和懂经济的教育家的优化组合,是一种‘双赢’的体制。”

1998年11月,万里集团投资8000万元将濒临倒闭的原浙江农技师专收编,改制成了大学,并在宁波高教园区征地67万平方米,一期已建成12万平方米校舍。目前在校生已达5200人左右,并正向万人大学的目标迈进。

万里学院探索的“国有、事办、民营”模式,引起了教育界乃至社会的瞩目。正如业内人士指出,“万里模式”的真正意义在于为深化国有高校办学体制改革探索了一条新路,尤其是探索出了一条国办高校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投入的条件下,如何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办学、促进学校自主发展的新路。

“万里模式”的出现,使人们看到公立教育走向市场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现在的万里是一个拥有数以亿计资产的财团,但万里人始终信守着当初的承诺:这几亿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万里办学坚持所有收费都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然后按教育用途逐项下拨,确保经费100%用于教育。“这是一群搞党务出身的知识分子在国家没有一分钱拨款的情况下,以教养学,用滚雪球的方式积累资金来办学。这是一群无私的真正致力于教育事业的人。”浙江教委副主任黄新茂曾做出如是评价。

就在众多的民办学校为产权归属的政策制约深深困扰时,“万里模式”也在业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从办学者的思想境界来说无疑是可钦佩的,但从教育产业的发展来说,这种“杂交稻”难以大面积推广。毕竟,教育不是创办者几个人的短期行为,它需要几代人的传承接替,发展过程难免曲折兴衰,现有产权不明晰,很可能构成将来的法律纠纷。

台州:“教育股份制”

的宁静革命

我没有想到推动“教育股份制”出台的主导力量竟是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我的采访中,来自民间的办学力量总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发生着种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冲突,它们惯于“像黄鳝一样躲来躲去”地逃避着政府整肃的目光。但在椒江,这两种力量是如此默契地相融为一体。

“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心推动,对我们以后的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这是椒江‘教育股份制’的政策基础。”台州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牟振彬特别强调说。

90年代以来,椒江教育供给不足的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瓶颈,全区只有一所上规模的省重点中学椒江一中,且招生数只能保持在300人左右。

政府教育经费的短缺是瓶颈所在。在椒江的日子里,我发现当地旅游部门有一个独特的项目:“股份制明星企业考察游”。原来,椒江还是股份制企业发端的源头。椒江的经济模式决定了社会闲散资金多但个体资金额不高的特点。结合种种情况,教育股份制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台州书生集团组建于1996年底,32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入股1200万元,资产规模达8000万元,成为全国第一家以股份制方式组建、以投资办学为主业的教育公司。

“当时一提股份制,教育界人士立马想到仅仅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相冲突,省里有领导认为‘教育股份制’的提法不妥,因此,讨论后决定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赢利分红的内容改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股息’,才算是过了这道关……

“教育股份制”就这样在初期“上层不认可、不能张扬”的气氛下推动着。它所建立的“双法人结构”基本由两部分构成,即以办学为目的的股份公司法人和由股份公司投资设立的学校法人。两个法人各负其责,借助制度相互制约,以解决教育的特殊性与市场、企业运作特性的矛盾。而政府作为最终受益者,对学校办学进行调控管理和政策扶持。

台州鸿宇中学曾是当地名噪一时的民办学校。但去年遭遇破产。“这其实也是目前很多民办学校的通病,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在同一人手上,没有良好的制度约束,盲目追求短期效益,投资风险过大。教育股份制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规范了整个运行机制,从制度上加以约束。在双法人结构中,公司作为媒介,隔开了股东与资金和学校与管理,一方面避免了校长和总经理、投资人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以制度制约了投资人通过收费来赢利的任何可能性,为教育创造了健康发展的良性环境。”

去年,椒江教育界再一次成为传媒关注的焦点。书生教育集团公开招聘独立董事!倡导者就是椒江区教育局局长徐正福。这位“教育股份制”的积极推动者认为,股份制尽管避免了传统民办教育中投资人过深地介入学校运作造成的诸多矛盾,但由于股权集中,董事会由大股东“一统天下”,独立性很弱甚至造成政企不分。而独立董事的引入,正是打破局面的良好途径之一。

广州:教育经理人浮出水面

“应该让最优秀的人从事教育!”说这话时,信力建已经在今年初在集团内部完成了一次重要的人动:聘请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的教育学博士王卫东出任集团总经理,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信力建只保留董事长一职。这个不动声色的举动还是引起了广东众多媒体的纷纷猜测:作为广东民办教育界的龙头,信孚推出了国内第一位教育经理人,是否有意解决深藏于内部的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难解矛盾?

信力建否认了这种说法。倒是更多地谈到了人才之于教育的重要性:“民办教育呼唤有思想、有独立人格的校长。你只要去看看我们的中小学,中专毕业生充当了公立学校的师资主力,广州市各中小学校长本科学历百分比之低,就明白为什么我们的教育难以冲破旧有体制、观念的桎梏。”

民办教育走到今天,对于教育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教育经理人必须是既懂得教育教学规律、又通晓现代科学管理的专业人士。”

近年来,广东省一些民办学校高薪聘请的校长往往两三年就要辞职。信力建也坦言,信孚的校长流动也很大,几乎快成了民办学校校长的“黄埔军校”。目前,民办学校校长都没有完全的人权和财权,校长(管理者)更容易与董事长(投资者)产生矛盾。而此次王卫东就任总经理后将能拥有充分的人权和财权,100万元以内的开支可以自主决定,自主聘任26所学校的校长及教师。当然,如不能按期完成集团的经营指标,王卫东个人的奖金和任期就会面临严峻的考验。

信孚在中国教育界首先推出教育经理人的概念,实行教育管理的专业化制度,对破除家长式管理的弊端,转变管理机制,实施集团产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制度,具有积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中国教育产业呼唤一大批职业教育经理人,民办学校在培养教育经理人上要先行一步!”

信孚教育集团是一个拥有26个教育实体、近万名学生和800多名教职工的教育集团,办学层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到社区服务中心、养老院等。信孚连锁经营的运作模式,在广东教育界也堪称“吃螃蟹者”。几年来,通过全资创建、租赁、收购、承包等资本运营方式,在广东多个县市的幼儿园、学校冠名,收到非常好的联动发展效应和规模效应。

请呼吸这种空气

公办学校如果还不在机制和体制上发生质变的话,进入21世纪后,是否会成为一艘“泰坦尼克号”?

一位教育专家发出这样的警世危言。可谓振聋发聩。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成为最后一块几乎被人忘却的垄断坚冰。直到种种教育黑幕撕开后露出令人瞠目的体制性溃疡,直到由于垄断造成的教育短缺表现出越来越严重之势。

民办教育就恰逢其时地处在这个交界点上。这种坚韧而泼辣的民间力量,20年来一面在夹缝中争取生存的权利,一面不断敲打着现行教育沉重的幕墙,试图寻找到一次次蜕变的可能。尽管艰难,尽管曲折。

在业界,“万里模式”激起的冲击波是深远的。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层面看,仅靠一种“理想”或“精神”来支撑的企业文化,常常孕育着危险的种子。因此,必须建立“法人制度”、“产权制度”,以确保民办教育长远的、健康的发展。

有专家预言,迅猛发展的民办教育产业必将催生“法人”,现行教育体制面临大裂变!

第9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税收优惠;经济属性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6—0158—03

一、民办高校税收概述

(一)民办高校界定

民办高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区别在于:它不是政府举办,而是由民间举办;启动资金并非来源于财政部门拨款,而是来源于银行贷款、民间集资款;学校的领导并非由教委任命而是由学校聘用;学校的教育收入并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民办高校有1400多所,其中,本科院校390所(独立学院303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87所)。统招学生达到500多万人,在办学质量上,民办本科院校从注重规模发展已转向内涵建设和提高办学质量,出现了一批办学有特色、水平较高的学校。如今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办高校税收现状

目前,民办高校的税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遵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对于捐赠办学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实行与公立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处于免税状态。另一类是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进行征税。有些高校虽然没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由于其办学章程上写有“股东分红”的条文,仍被税务局认定为营利学校进行收税,而且其税率也按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征收;还有一些地方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有所降低,按个体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后进行征税。

由于国家政策不明确,民办高校的税收工作在具体执行层面上比较混乱,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什么标准收税,征收哪些税种,其优惠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等,各地理解差异较大。执行的出发点往往不是从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出发,而是根据当地的财政收支情况而定,没有从税收的角度给民办高校提供一个公平发展的平台。

二、民办高校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民办高校经济属性不明确,使税收优惠政策模糊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既然民办高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就可以被视为具有营利性,但在民办高校中,有些是非营利性的,而相关部门至今并没有对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经济属性制定划分的标准,导致民办高校经济属性不明确,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模糊;首先,税收优惠的主体模糊。其次,在界定优惠主体的具体优惠政策内容仍有待研究。对于民办高校来说,稳定的公共财政支持制度尚未建立,虽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但这些规定缺乏强制性,而且未区分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所以政策在执行时出现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明确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标准。

(二)财税政策和教育政策不配套

目前,国家虽鼓励民办高校发展,但由于顶层制度设计的缺失,致使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缺失,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执法和司法裁判依据,由此而引起财税政策与教育政策不配套,造成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不一比较混乱的局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颁布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没有一个是关于民办学校具体的税收政策。而有的政策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例如,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学校经批准取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民办高校的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所以按规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矛盾的,这就给政策的实施造成困扰,致使各省市在实际执行中的不一致:深圳、上海等城市对民办高校采取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而北京等城市考虑到扶植民办高校同不违背政策相结合,在执行中采取既不明确征收,也不说明免征的模糊政策。

(三)税收优惠主体单一

我国政府在法律上已经肯定了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民办高校优惠。例如,国家分别在民办高校的营业税、房产税等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已规定了向教育捐款可以抵税的政策,这些都是为了扶持民办高校的发展。但我国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主要是向学校及校办企业倾斜,针对受教育者的优惠政策和对民办高校有贡献的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少。而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费用在逐年提高,2011年教育盛典的《中国家庭教育消费报告》显示,被调查家庭每月用于教育消费支出的平均金额为1370元,占家庭总支出的44%,而大学阶段的消费支出额度则最高。民办高校由于是自筹经费办学,因此高额学费是其经费的主要来源,这导致有的民办高校成为“贵族学校”。在对受教育者税收优惠较少的情况下,会减少民办高校的生源,使民办高校陷入生源少一经费少一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的恶性循环,这样也就不能促进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

三、解决民办高校税收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经济属性和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民办高校区别于公立高校的主要标志是启动资金来源不同,公立高校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而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接受投资人投资;二是接受捐赠。从财务管理角度来讲,既然是投资就一定是要求合理回报的,而如果是捐赠则是不要求回报的,这与财务法则也是相符的,所以在界定民办高校经济属性时不能根据“是否要求合理回报”来确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而应该根据启动资金的来源性质确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如果启动资金来源是接受投资人投资,就认定为半“营利性”;如果启动资金来源是接受捐赠,就认定为“非营利性”;如果是接受投资和捐赠相结合,确定为营利性。这样,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为三种情况:1.对于接受捐赠的民办高校视同公办高校享受税收优惠;2.对于接受投资的民办高校可以视同企业,规定学校每年提取“教育公益金”,以保证学校的持续发展,由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要给予适度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民办高校的发展,鼓励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竞争。例如:可以免征营业税,可以仿照对高新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施行十免五减半、可以经评估后给发展良好的民办高校返税,鼓励优胜劣汰等,这样既可以鼓励学校的投资人积极发展事业,也可以避免一些投资人想法设法偷税漏税,还可以保证国家的税收;3.对于接受捐赠和投资相结合的民办高校,可以比照第二种情况针对投资的那部分份额征税。明确了分类标准不仅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促进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都能在各自定位上持续健康发展。

(二)教育政策与税收政策协调一致,增强政策可操作性

国家赋予了民办高校的合法地位,确定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要以教育政策为主导,但是它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财税政策的引导,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所以,财税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首先,教育部门要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纠正民办高校的定性,明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使税务部门的政策制定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其次,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与民办高校性质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对符合规定要求,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减免,要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明确具体的征管工作;第三,国家教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对已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对各种文件的专用术语加以统一定义,并对有争议的内容加以统一解释,做到统一思想,堵塞漏洞。要求各省市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不能搞地区保护主义,不得对民办高校擅自征收或免征税款。通过税收政策的正确引导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扫除障碍。

第10篇

一、类型化意义:学校法律规范的正当化与一体化

对学校如何实现分类、规范管理,需要对学校法律规范进行一番系统的思考。类型化是法律建构生活,从而实现体系化、正当化的一种重要手段。卡尔・拉伦茨说:“法律规范并非彼此无关地平等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找寻这些脉络关联,其功能就在于,“诸多规范之各种价值决定得借此法律思想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并因此避免其彼此间的矛盾。其有助于解释,对法律内的及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助益更宏。”具体而言,类型化方法建构的学校法律规范体系其意义有如下表现。

1 可以较好地做到同等事情平等对待

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其能够反复、公平地适用到相同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中。“将大量彼此不同、而且本身极度复杂的生活事件,以明了的方式予以归类,用明晰易辨的要素加以描述,并赋予其中法律意义上相同者同样的法律效果,此正是法律任务所在”。类型化方法构建的法规范体系,由于考虑的主要是“批量”发生的“类型事实”,而非零星、偶然发生的单个事实,可以更好地处理各相关主体的平衡;还可以借助这种一体化的思考方式,在法律适用中消除规范之间的冲突,避免法律规范的空白或漏洞,从而最大可能地避免当事人的行为机会主义。

2 便于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多样的法律制度选择

法律规范的实质,就是在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与责任,为人们共同生活、共谋事业创造法制环境。类型化的法规范体系,将不同的有关具体事物区别出一般的特征、关系及比例,并个别赋予其名称,国家通过立法固定,并为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各方主体提供合作的制度文本。从这一角度说,学校法律规范是参与学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商谈的格式条款。

3 容易适应社会的变化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可借助于抽象――概念式,也可借助于类型式,但二者有重要区别。类型式是指某事物具有a、b、c、d、e特征,另一事物具有a、b、c、f、g特征,由于它们都具有a、b、c特征,就属于类型论中的同一“类型”。但如果是抽象――概念式的思考,则没有“或多或少”,只有“非此即彼”,完全一致。因此,类型式是一种中心明确、外延不加固定的相对包容性思维,其“价值首先在于:使过渡及混合类型的掌握成为可能”,这既为人们今后创造新的学校组织类型提供法律参考,不至于因为法律的空白而造成秩序的混乱,又为政府活动划定范围,防止严格规制导致创新的缺乏。

4 有助于学校秩序的规范、办学质量的提升

正因为类型化引致下的学校法律规范容易回应日益复杂的的社会生活,便于为不同需求的人提供不同的制度选择,因此也更有灵活性,更有助于学校秩序的规范、办学质量的提升。

二、类型化探索:法律视野中的学校分类

究竟应当如何对学校类型化,是理论和实践都需要探索的重要问题。“类型系列可以用不同的观点来建构”。这一“观点”或标准如何获得法律上的意义,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试着从办学层次、办学目的、经费来源、管理方式、组织形式、是否营利或利润分配等角度进行分类。

1 以办学层次的不同,将学校分为从事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其法律意义在于各类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标准、办学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培养目标等不一致,为基本的学校法律制度提供秩序性帮助,并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2 以学生获得学历或证书的不同,将学校分为承担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承担非学历教育的学校

学历教育指学生经过学校一定时期培养后,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非学历教育主要是指职业培训类学校,不获得学历证书,但是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可以获得劳动技能鉴定证书。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在于,为教育消费者提供明确的市场信息以作出最有利于自我的合理判断,并因此承担责任;另外,学生的身份不同,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一样。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是当前学校招生欺诈中常用的手段,导致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损害,所以作此类型的规范意义较为重要。

3 以办学经费来源为标准,将学校分为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和混合类型学校

公立学校指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投入、国有企业和集体单位与部门的投入,民办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公民个人或其他私营性质的社会组织,混合类型学校是指学校经费来源既有政府资助,又有私营性质组织、公民的投入、捐赠或信托,还有学生的学费等。其法律意义表现在:一是明确各自学校承担的范围,公立学校更多的是为公众提供基本的均等化教育服务,民办学校和混合类型学校则更多地满足群众的个别化教育需求。二是管制规范不同,公共财政投入的学校规范性质归类于公法性质,而民办的学校规范归类于私法性质,实行自治原则。三是对学校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机制产生影响。四是学校财产剩余分配权不同,所有者将拥有学校剩余财产的最终支配权。

4 以治理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学校分为命令式、指定式和委托式类型

命令式如现在的大部分公立学校,其管理成员均由政府部门委派,执行上级命令为主要原则,指定式是指由政府指定某组织或个人管理,委托式更多存在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董(理)事会与委任的校长之间的关系,部分公办学校中也存在,如上海浦东的部分薄弱学校管理就是由政府与社会组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进行的。其法律意义在于:一是校长的权力来源、权力范围各不一样,二是性质有时不一样,民办学校的委托式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内部人控制,确保学校的公共性质,三是承担的义务不一样,命令式、指定式的管理承担的更多的是法定义务,委托式承担的更多的是意定义务;四是管理人员的保障不一样,在委托式中,管理人员职权的保障更多的依靠法律,五是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不一样,委托式中管理人员要报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

5 以学校是否营利和是否将营利分配给成员,可将学校分为非营利、营利但不分配、营利并分配三类

无论是否将营利分配给成员,既然营利,就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义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描述:(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区分这些类型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组织的资金来源上,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捐赠,也有会员会务费、学费和政府的财政资助,营利组织则主要来源于举办者的

投入、利润积累或股份式募集等。其二,成立基础方面,非营利更多的是基于特定财产的结合,也有部分互益性组织是基于人的信赖;营利的则更多是基于人合的团体。其三,组织形式上,非营利更多的为法人,也可以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受限的社团组织;营利的则依照有关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可以是法人、合伙或者个人独资。其四,公开义务及其程度方面,非营利学校由于享受到了更多的政策优惠,因此公开的义务很重,要求也很苛刻;不仅要在校内向师生公开,更要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营利性学校如果不涉及公开募集资金,可能更多的是向内部成员公开,在法定范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但营利性学校如果公开募集资金,则必须遵守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等一系列义务。其五,服务费率的规制。非营利组织显然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大多为政府制定价格或免费,营利性学校则有更大的灵活度,采取的方式也是政府指导价居多,甚至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服务价格。其六,法律规制的性质。营利学校更多地受私法、经济法的约束,非营利组织更多地是受公法及其政府部门的规制。其七,管理人员的资格、权利、义务、责任,非营利学校管理人员义务既有章程中的规定,也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政府的自由裁量,其只领取报酬且受规制;营利性组织管理人员的义务更多的是内部约定,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一些基本的禁止性义务,除了报酬,可能还有利润。其八,监督主体,非营利学校的监督主体更多来自外部,教育行政部门、检察官和税务局都将介入;而对于营利性学校,监督更多来自内部,即组织内设立的监事,政府在当事人无争议时不介入,当然也会有外部监督,主要是教育和税务部门。这种类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看上去各不相同,但都必须满足每个类型的学校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充分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发展等要求。

6 以组织独立性的不同,可将学校分成法人、非法人类型

法人为独立的主体,有独立的意志、独立的经费、独立的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如互益性的财团组织,筹备期间的学校等,其法律地位不独立。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组织类型不同,其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不同。其二,法人相对于成员而言是独立的主体,但其成立条件比较严格,非法人则与成员关系密切,处于不独立状态。其三,法人虽然独立于成员,但成员滥用其地位谋取私益、损害公益时,须揭开法人面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非法人虽然不独立,但其灵活性和成员的个人名誉、声望有时也能赢得社会信任,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类型化后:学校类型创新的可能

第11篇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现将普通类征求志愿填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填报时间:8月12日8:30—17:30,逾时不受理。志愿填报系统将于8月12日17:30关闭。

二、填报对象:三段线上尚未录取(预录取视为录取)和三段线下的考生均可按规定填报征求志愿。

考生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为:zjzs.net)登录“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可填报的院校、专业。

考生可通过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是否已被录取。

三、填报方式:网上填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为填报志愿的网站,网址为:zjzs.net。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最后一次成功提交的结果为最终志愿。考生完成填报志愿后,应通过系统中的“查看志愿”功能查看确认自己所填报的志愿,以免由于填报不成功而错过本次填报机会。网上填报后不需办理现场确认手续。考生须妥善保管好密码,谨防志愿被人篡改。

四、志愿设置: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可填报不超过80个志愿。

五、及收可填报的院校和专业的要求费参考均与《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必须认真查看计划书中的《考生必读》、计划信息,并仔细查阅拟报考院校的招生章程,准确了解院校的办学层次、类型、专业说明、录取条件(如选考科目要求、外语语种、英语口试、体检、学考等级、单科成绩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要求)、录取规则、学费、就学地点、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类型等详细情况,同时向院校咨询确认本人所关心的其他事项后,再决定是否填报该院校志愿,以免因不符合条件而造成退档等问题。

说明:由于个别考生因身体条件不符要求等原因而退档,部分第三段录取投档已满的专业仍有少量计划参加本次征求志愿填报。

六、特别提醒

1.专业平行志愿每一轮投档只投一次,在前一轮填报的院校专业因不上投档线而没录取的考生,如果在本轮填报时还想填报该院校专业,仍须重新填报志愿,并注意核对章程规定条件。

2.考生务必仔细核对检查所报志愿院校类型(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学校)、专业层次(本科或专科)等信息,如发现有误请及时修改后重新提交,系统以最后一次成功提交的数据为准。

第12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教育公平;监护人;教育券

世界各地对于儿童定义稍有不同。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在中国法律里面没有直接引用“儿童”这一概念,而是根据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来划分成年和未成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文中采用中国的规定,所谓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未满16周岁并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是父母的其他亲戚、朋友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人。

少年强则国强,儿童对国家未来的重要性众所周知,而教育对于儿童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据2005年中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断,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有4000多万人。而根据教育部的《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中国留守儿童共3461.29万,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总数为2200.32万。这与2005年的抽样调查推断存在较大数据差距,为此笔者特地对河南省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抽样调查。

一、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状况

本次主要对河南省驻马店正阳县进行实地调查,主要采取走访及远程跟踪询问方式。根据政府公布的数据正阳县有76万人,294个行政村,其中有68万农民,既属于农业大县,又属于劳动力输出大县。在走访中,一个1000多人的村庄里有150名左右的留守儿童,并且他们父母外出打工基本没有回流趋势。在随后走访的另外两个村庄情况大体相同。由此可以大致推断,正阳县农村留守儿童2万多人,他们的受教育状况令人担忧。

1.失学状况严重,升学率偏低。正阳县各农村儿童的小学入学率能够达到100%,毕业率也能达到99%左右。初中阶段入学率基本上能达到98%,但毕业率只能达到75%左右。这表明很多学生并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没有完全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

2.教育质量低下,师资配备欠缺。经调查,正阳县各农村小学中,教师为高中学历的人数占到60%之多,专科占35%,本科仅占5%;在中学阶段,教师为专科学历的比率达到75%,本科的约占25%。在师资配备上,根据教育部2012年公布的《各级学校生师比分省情况》河南省小学是21.83,初中是16.97;而国家总计分别是17.70、14.98。根据对比可以看出河南省中小学师资配备普遍存在紧缺状况,而正阳县作为贫困县,情况尤为明显。

3.大班制教学,教学模式僵化。正阳县由于学生多、学校少、教师少,导致大班制教学现象严重。按照国家规定,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中学不超过50人,而当地小学每班人数在50人以上,初中人数在100人以上而到初三降到60人左右,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教学模式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被动状态,并且缺乏相对的互动式教学,更没有以网络为媒介的先进教学理念。

4.缺乏正确心理引导。外出打工的父母与自己的孩子虽然联系比较频繁,但只注重孩子日常行为表现却缺乏正确的心理引导。在调查中仅有5%的父母会关心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约有75%的农村留守儿童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在实际中,小学有专业心理咨询老师的不足5%,中学可以占到20%,大多是班主任兼任心理咨询老师或由校长及教务主任兼任。

二、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状况原因分析

1.政策方面

(1)政府政策落实不到位。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特别是接受教育公平,关键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根据1990年8月29日中国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做了相关规定,并且在国务院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作了特别强调。但在执行中,当地政府往往设立苛刻限制条件,学校也巧立名目,以“学校捐助费”、“资助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

(2)户籍制度的限制。由于严格的户籍制度造成当代农村留守儿童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在随迁地却遭到严重阻碍。随迁地政府及学校往往只接收户籍所在地的学生,对于非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考虑到资源的利用及公共财政费用开支而不愿接收随迁子女。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初中随迁子女只能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及升学,而随迁子女由于在随迁地接受的教育与户籍所在地不同,所用教材版本不相同,在回户籍所在地时不得不留级学习,从此造成严重的教育资源和时间浪费。

(3)教育资金严重欠缺。我国从1993年就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8条中就曾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2]我国2012年提出要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但最终只达到3.83%。据统计,世界平均数值为5.1%,发展中国家平均数值为4.1%。并且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各级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增长情况》河南2009年和2010年普通小学每人平均是1949.00元和2186.14元,与国家平均水平的3357.92元和4012.51元相差甚远。初中这两年分别是2965.13元和3410.02元,而国家的是4431.62元和5213.91元。从各级统计来看,河南的数据属于全国最低,基本上只占全国平均数的57%左右。由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较少和河南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较低,再加上河南属于农业大省,财政资金少,导致教育经费严重紧缺,学校教育技术落后,优质资源无法进入河南,优秀教师也不愿到河南来任教。

2.社会方面

(1)民办学校少,限制条件较多。教育资源作为一种新的资源,也需要投入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接受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在中国,法律把民办学校界定为公司,需要按照公司的程序和经营模式来运作,并且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其办学进行规定。而该规定及地方政府规章中对民办学校并不十分鼓励,往往设立较多条件加以限制。再加上审批上的困难,难以办理营业执照,从而导致民办学校特别少。

(2)缺乏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中国基金会数量较少,资金也不充裕,并且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引导,造成企业很少把资金投入到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上,也很少对他们进行关心和看望。在调查当地,除了关心工作委员会等一些政府机构会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进行关注,当地企业很少对这一群体进行关注,更没有一些企业专门组织看望留守儿童并对其进行发往物品。

3.家庭方面

(1)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保护儿童的发展权利不受侵害的义务。但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往往为外出打工挣钱而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其中65%的农村留守儿童是由爷爷、奶奶担任监护人。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人的全面发展取决于母亲和父亲在儿童面前是怎样的人。”父母的做法完全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无形之中为其树立逃避责任的形象。

(2)缺乏足够正确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多是由爷爷、奶奶照顾,隔代抚养容易造成过度溺爱,对于农村留守儿童他们在犯错时往往不进行正确教导,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而是纵容儿童犯错,长此以往,对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都不利。作为父母,在和孩子生活、交往的过程中,很少对孩子进行为人处事道德教育,再加上每年只回家一次,并且回家时间较短,往往忙于处理家事及欢度春节而忽视对孩子的关爱。

(3)陈旧思想的侵蚀。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普遍接受教育时间较短,思想陈旧,对被监护人灌输一些消极思想。在调查中,只有10%的孩子拥有较多的课外书,25%的拥有一部分课外书,而65%没有课外书。由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容易接受“读书无用功”“拜金主义”等思想而过早离开校园走向社会。

三、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状况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政策方面

(1)切实落实政府政策。农村留守儿童当地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形成严格的政府督导机制和监督问责机制,设立专职的教育督导机构对九年义务义务教育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都能平等地享受到受教育权。相关机构应该不定期检查和定期考核,对违规人员和机构进行严厉处罚。另外应该制定相应规章,对适龄儿童在开学初进行入学通知表发放,对未按时入学的留守儿童监护人进行警告或行政处罚。

(2)加大资金投入。今年确保我国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4%,确保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20%,并且大部分地区财政支出占GDP总量20%,这样20%乘以20%,就能保证4%这个指标的实现。[3]尤其应加大对河南省财政教育支持,使其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只有这样,学校才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师资投入和信息技术建设,从而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和应用,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3)放宽户籍限制,实行教育券。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政策,在教育上也是如此。[4]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应放宽户籍制度限制,当地政府降低入学标准,树立正确宪法义务观,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原则作为[5],使随迁子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另外,借鉴美国“教育券”[6]模式,在中国也完全可以实行,给适龄儿童发放相等的教育券,使其可以自由选择学校,这样可以增强学校的竞争力,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学校凭借学生所交的教育券向当地政府申请教育经费。国家凭省教育券对各省进行财政资金发放。

2.社会方面

(1)放宽政策,鼓励民办学校。政府应放宽民办学校的申请条件,使民办学校充分享受到教育这种资源。把教育放到市场中,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接受市场调节,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促使公立学校不断改变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另外对于接收九年免费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应该设立民办学校专项基金,对其进行鼓励及奖励。这样可以使农村留守儿童及随迁子女享受到平等优质的教育,提升他们的文化素养,保证他们受教育权的完全享有。

(2)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财团法人建设。在中国,由于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不高,大多数企业家因此而不愿拿出过多的钱投入到慈善当中,来资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造成教育资金段不足。政府应依法执政,勤政为民,通过宣传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政府信任度,并通过财团法人建设,规范捐助章程,根据财团目的来指定遗嘱继承人[7],从而增加教育资金,促使教育多元化建设。

(3)建立帮扶基地,引进师资力量。当代大学里纷纷出现支教现象,他们利用寒暑假到贫困地区进行支教活动。当地政府及学校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创造良好的环境,并与多所大学建立帮扶基地,吸引大学生进入当地进行支教,把先进思想和理念带到当地。另外通过对口招教政策,与当地著名师范学校建立对口就业,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条件,吸引当代优秀大学生到当地从事中小学的教育工作。

3.家庭方面

(1)加强监护人法律意识。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并且是孩子的首要监护人,应切实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全力维护孩子的权利。在外出打工时首先应该征求孩子们的意见,在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根据他们的意愿委托其他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确保其利益的维护,保证孩子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对没有征得孩子同意而擅自转让监护权的父母,可以进行适当的惩罚教育,促使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给予适当的关爱。在父母外出打工时,应该经常和留守儿童进行保持沟通,使他们需要帮助时能首先想到自己的父母,为他们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

党在就提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随后又提出“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党更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由此可见党对知识和人才的重视。但人才的培养需要靠教育,尤其是给予平等的教育权,特别是是农村留守儿童享有绝对公平的受教育权和获得平等的优质教育机会,从而真正实现我国的强国战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朱四倍.“教育经费占GDP4%”屡屡落空并非仅“差钱”[N].羊城晚报,2011-03-09(第08版).

[2]朱永新.给中国教育的100条建议[M].新华出版社,2011(01):28.

[3]徐宏升.河南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思考[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05):77.

[4]徐淑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及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04):21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