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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制完善
一、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
1、高收入阶层之含义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从税源上看,其中达到一定高度的收入标准的纳税群体即为高收入阶层,而此外则为一般工薪阶层。目前高收入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一是年薪属于高收入的水平,二是收入多元化所形成的高收入,即既有业内收入,又有业外收入,既有固定收入,又有流动性收入。
2、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之意义
其一,用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阶层进行重点调节,是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分配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高低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容易引起社会心态的不平衡,影响稳定的局面。因此,运用税收政策来调节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保持合适的收入级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二,个人财富积累比重严重倾斜,需要运用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悬殊,必然导致财富积累的差异;而对个人财富积累比重的严重失衡,则应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心放在高收入阶层,使社会财富分配和积累控制在合理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其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在收入分配领域形成一部分高收入阶层是客观和正常的现象,但法制的不完善易导致一部分人利用各种法制漏洞获取高额收入成为高收入者。因此,加大对高收入阶层重点的调节和监控,也是促进市场经济本身健康有效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现状
在我国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均衡社会财富构成为主要目的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呈高速增长的态势迅猛发展。但近年来,人们却逐渐发现了一个奇怪现象:越是有钱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反而越少。
据统计,2000年我国征收的500亿个人所得税中,80%来源于工薪阶层,占人口的8.7%,个人储蓄占储蓄总额60%以上的高收入者,其实际承受的纳税负担比其他人群还低。而国际经验普遍证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是高收入者和富有家庭。比如,在美国5%的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大约50%的联邦所得税。通过比较深刻暴露出了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第一,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申报难以足实,腐败、违法现象多有发生。从实际情况分析,因高收入阶层收入高、渠道多、形式多等,很难掌握其实际收入水平,收入模糊也为偷逃漏税等各种违法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第二,支付环节多渠道,代扣代缴难以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流失比例大。由于目前各单位、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受各种因素干扰而代扣代缴执行不力,这种带有源泉控制的环节放松,必然导致大量的偷逃漏税和调节乏力。
第三,从业场所流动性强,税务稽核难以跟踪到位,征收管理收效甚微。高收入阶层中有相当一部分职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与此相应的收入来源及支付渠道也缺乏固定性,从而加大了税务部门的稽查核实难度。
三、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现状的成因
1、高收入阶层主动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没有纳税义务的责任感
近年来,高收入者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这种意识只是浅显的,主动的申报意识仍比较薄弱。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以达到高收入的目的,毫无纳税义务责任感。
2、对高收入者税收征管的立法不完善,纳税法制环境欠缺
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高收入者也并非特殊纳税人,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征收办法出现的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制度失效”现象,必须提高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在内的我国整个税法体系的立法层次,从根本上改革完善,而不应只是针对高收入者各种规定、变通性办法来修修补补。这些规定、办法不仅立法层次低、主观随意性大、透明度差,而且其中有些规定已明显超越了授权立法的范围,或从实质上改变了基本立法的内容。面对这样一种范围和层次混乱不清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显然已经丧失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调节差距”的法律基础。
3、现代科学征管水平较低,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功能弱化
我国现代科学税收征管水平还处于较低的层次,从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都缺乏先进的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信息传递慢而缺乏准确性,无法约束纳税人。例如,国家虽然已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税收信息化水平低,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来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
4、税务执法惩处不力,偷逃漏税屡禁不止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偷逃漏税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有效打击,激励公民依法纳税。但目前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者进行专项稽查,而对查出的偷逃税行为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法律威慑力不强。加之对偷逃税处罚标准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四、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1、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建立诚信纳税的法制理念
首先,纳税意识直接反映公民对课税的接受程度,是决定税款征收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纳税是国家运转、社会进步以及个人发展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措施实行代扣代缴,使公民认识到偷逃税款的严重法律后果,以使公民逐步形成自觉纳税意识。
此外还应指出,政府在宣传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不能忽视纳税人的权利,相反更应告知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在税收管理上,税务机关处于管理者、检查者、执法者的地位,以国家形象自居,拥有支配、处置权利,而纳税人则处于被管理、被处罚、被监督的地位,这不利于人们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对此,不仅在纳税人的具体扣缴方式上,而且在税款征收以后政府如何使用、是否将其用于公共目的,纳税人都应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在纳税人权利和义务逐渐对称的过程中,人们的纳税意识就会相应增强。政府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应提高政府预算的法制化和透明化,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让纳税人真正体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政策。
2、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立法,改善纳税法制环境
首先,加快《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步伐。《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颁布的,尽管经过了1993年的修正,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加以完善。具体而言,要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细分收入性质,按不同收入性质分定税率;深化税制改革,考虑企业税制和个人税制的统一和衔接,从法律上避免企业和个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
其次,尽快出台加强针对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的相关单行立法。通过这一单行立法不仅可以改变原有规定、办法的立法层次低、内容模糊、透明度差等弱点,同时也可以区别于一般工薪阶层,建立更具体适用于高收入阶层的税收法制体系。如在其内容中进一步区别规定针对高收入者的累进税率,并增设相应的严惩偷逃漏税的有关法规等。也由此对提高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奠定了法制基础。
3、提高现代科学征管水平,建立高效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的纳税申报制度。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针对高收入阶层管理的关键。因此,建议在我国加快建立全面有效的个人“双向”收入申报制度的步伐: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明确规定所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的个人收入情况;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尽快出台扣缴义务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全年各类总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个人,年终后1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特别是对高收入、高职务、高知名度的人的收入要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提高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如果发现偷漏个人所得税,则要追究纳税人个人和代扣代缴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高收入阶层实行年度结算,加强审核评税。针对现行税制按月、分次征收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对高收入个人建档管理的基础上,对高收入个人实行年度结算,开展个人所得税的审核评税。对高收入人群实行年度结算,将收入规模与纳税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发现问题,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效防止偷漏税款行为发生。
最后,健全税收稽核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要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必须以全面构建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网络化、信息化的效能,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监控水平。建立以“双向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重档案体系为依托、集中征管、重点稽核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资料档案、纳税人档案和纳税申报表三者为依据进行电子化核查,监督支付人的扣缴情况,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4、加大执法力度,以刑法作后盾,强化税法威慑力
首先,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高速增长,逐步从小税种向大税源、大税种的转换,迫切需要建立专业的稽查队伍,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制度化检查,使隐蔽收入或逃避纳税产生恐惧心态,逐步增强税收征管检查的威慑效应。
此外,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处罚能促进纳税人迅速缴纳税款,防止偷漏逃税。我国的处罚过轻,还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致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偷逃漏税行为屡禁不止。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减少税收流失,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于此,《刑法》即成为其强有力的后盾,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予以经济上的重罚,还要视偷逃漏税的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敏: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J].税收与企业,2002(5).
[2] 潘晓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04(7).
[3] 王廷河、勇雪莹:个人所得税征管任重道远[J].河南税务,2002(2).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宏观经济效应
(1)更好的组织财政收入。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早期各国个人所得税几乎都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筹措战争经费而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益为课税基础,收益来源于个人的经济活动。只要有一定的收入,就可以征收所得税,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资源的不断增加,经济活动的日益扩大,所得税也随之增加。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民收入的增加而同步增长。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的功能在世界各国日益得到增强。(见表2--1)
表(2---1)D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国别个人所得税比重社会保险税比重广义个人所得税比重
美国40.522.462.9
英国27.516.744.2
澳大利亚43.3043.3
加拿大37.813.451.2
法国17.433.951.3
日本18.834.653.4
意大利25.026.851.8
瑞士31.822.254.0
卢森堡18.822.441.2
西班牙20.830.050.8
平均(未加权)28.1722.2450.41
资料来源:OECDinfigures,2001Edition,P38-39
从表2--1可知,在这10个OECD国家的税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平均比重为28.17%,社会保险税平均比重为22.24%。如果把社会保险税也加在一起,广义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比重达50.4196。可见,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广义个人所得税)己成为这些国家政府的一大税收来源。
(2)经济调节。个人所得税作为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之一,它的作用可以描述为:当经济衰退时,收入水平下降,有些人的收入降到免税的范围之内,有些人的收入降到较低税率档次,即出现累进税率下的“累退下滑”效应。反之,当经济过热时,收入水平上升,有些人可支配收入超出了免税范围,需要纳税,有些收入上升到较高的税率档次,需要交纳更多的税,即出现累进税率下的“累进爬升”效应。由于消费需求取决于个人可支配收入,所以在经济衰退时,纳税负担自动减少,也就缓和了消费需求的下降;而在经济过热时,纳税负担自动增加,也就制约了消费需求的上升。
(3)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的按照要素察赋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免税),而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定范围之内,累进税率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强,但超过一定限度,高的累进税一方面会引致人的逃税动机,从而损伤效率和公平;另一方面会抑制人们的劳动、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损害效率,最终也不利于公平。除了个人所得税累进机制外,征税方式也可促进公平分配,如对主要为低收入者收入类型的所得(如工薪所得)采用较主要为高收入者收入类型的所得(如资本所得)高的税率,也有助于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费用扣除上,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使用同样的标准定额扣除,从而收入较低者的平均税率低于高收入者的平均税率,也有助于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微观经济效应
个人所得税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和工作努力的影响被认为是导致“市场变形”最严重的领域。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人们工作意愿将受到影响。如果用工作与休闲的时间比值大小来衡量,那么,在累进税情况下,这个比值较在比例税的情况下为小,而在同样是累进税时,高累进税率将更多地减少这一比值。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人们的税后可支配收入,从而促使纳税人为了维持既定的收入水平而减少休闲,增加工作时间,产生“收入效应”;同时,由于课税,降低了休闲相对于劳动的价格,使对劳动和休闲两者的选择发生变化,从而引起纳税人以休闲代替劳动,产生“替代效应”。
(2)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投资的影响可以从“收入效应一”和“替代效应”两方面来说明,即对投资收益课税后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收益率,从而对其投资行为产生两种效应:一是由于投资收益率的下降,抑制了投资的积极性,使纳税人增加消费,此为“替代效应”;二是由于投资收益率的下降,减少了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了保持原来的收益水平,纳税人不得不增加投资,此为“收入效应”。正如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一样,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也取决于两种效应的大小。
(3)个人所得税对储蓄的影响。西方经济学认为,影响个人储蓄行为有两个经济方面的原因,而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正是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影响而反映出来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调节收入分配 综合制 分类制 混合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一、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①,最早始于英国(1799年),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具有收入、调节、效率三大价值功能,因其具有“聚财”和调节收入全配的功能而被喻为“社会稳定器”。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基本轨迹有三:一是由战时的临时税发展为现今的经常税、主体税;二是由分类课征制到分类综合课征制再到综合课征制;三是从侧重收入目标向侧重于调节目标再向侧重于效率目标的演变。具体到某一国家,这一演进的阶段、进程各不相同,是由各国特定时期所需解决的主要矛盾来决定的。如所得税创始时英美等国主要是解决收入(战时经费),两次西方世界性经济危机间侧重收入调节目标的实现(以高度累进为特色),而当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税制变革(包括从里根总统到布什总统的改革)则是以追求效率目标为首选。对于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中的来说,地区差别、城乡差异、分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是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因此,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必须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价值目标,并以此来指导税制设计。②
(一)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
1、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由于个人所税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的繁重任务,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有限。对此,许多国家为了加强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已经基本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其中,个人所得税和遗产(赠与)税多实行累进税率,个人应税收入越高,征税比例就越大,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的力度最大。
2、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有工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工资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有较大的局限。税收是可用于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最有力的工具。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这是因为:
(1)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相比:一是流转税的税赋容易转嫁,从而使税收政策的调节目的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税,实行源泉征收,纳税人的税赋不易转嫁,因而能够实现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二是流转税通常具有累退性,在一定条件下,它不仅不能起到缓和收入分配不均的作用,相反还会加剧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过对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而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另外,个人所得税在应税所得时可利用费用扣除从两个方面达到照顾低收入者的效果,即一方面可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扣除,另一方面可以对有利于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的行为予以税收优惠照顾。
(2)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比较:社会保障税多采比例税率,征税对象仅限于工薪所得,并有最高应税额的规定,致使其累退性十分明显;遗产税是对个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税,由于遗产税的起征数额较高,且采用累进税率,因此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十分明显,但是其调节作用受征税时点的限制,只有在财产所有死亡时才能够征税,税收实践中,由于其课税基数为全部财产价值额,其中无形财产的核实较难,税源难控制,偷税漏税多,制约了其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上在收入分配环节实施调节,且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可控制税源,所以个人所得税可直接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3)个人所得税“调富济贫”的功能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个人所得税主要体现纵向公平。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用均等牺牲的概念来说明纵向公平的合理性。根据这一概念,只要纳税人因纳税而遭受的效用牺牲或福利损失是均等的,则纳税人就得到了公平的对待。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只要边际税率不为100%,它的累进率就不可能超过边际均等牺牲准则允许的累进率。因此,个人所得税在均等牺牲的意义上显然是公平的,而且它导致的效用总牺牲也接近最小。③
(二)个人所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体税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既广泛又深入,几乎涉及到每一位有正常收入的居民,因此以西方国家为例,通过以下几项指标反映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
1、税后收入差距较税前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以英国为例,英国在1994~1995年纳税年度中,对应税收入实行三级累进税率,1~3900英镑征20%的税;3901~25500英镑征24%的税;25500英镑以上征40%的税。其中1%的最低收入者税前收入在3690英镑以下,税后收入在3640英镑以下;10%的低收入者税前收入在5270英镑以下,税后收入在4980英镑以下;10%的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在26100英镑以上,税后收入在21100英镑以上;1%的最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在68400英镑以上,税后收入在48100英镑以上。1%的最低收入者与1%的最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差距为18.5倍,税后收入差距缩小为13.2倍。收入越高,其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的差额应越大,说明税收调节的力度越大。
2、税后基尼系数较税前基尼系数普遍降低。加拿大1993年纳税人在税前基导尼系数为37%,税后基层系数降为33%,近二十年来,每年的税前与税后之间基层系数平均相差约4个百分点。西方国家税前基尼系数较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较尖税;但税后基尼系数变小,说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的不平等度已经削弱,仍处在社会可承受的比较合理的区间。
3、少数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如美国1991年10%最高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的55%;50%的最低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的4.8%,其税前收入由14.9%上升到税后收入的16.45%,低收入者纳税后收入所占比例都有提高。④
二、实际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一)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模式
1、综合制
“综合所得税制”(Unitory Income Yax),又称一般所得税制,其指导思想认为所得税既然是一种对人税,其应纳税的所得税理所当然地应当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之后的净额,然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并能充分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ability to tax)原则;它对总的净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能较好地实现均等收入和稳定经济的目标,可以发挥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波动的“自动调节器”的作用。但是,它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高,且容易出现偷税漏税,因此,要求征纳双方均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特别是纳各人要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同时还要有健全的法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是综合制的典型。它对应税所得最早的定义是:“个人从财产和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后《美国税收法典》第61款又延伸为,总收入是指产生于各种渠道的全部收入,法律排除的在外。它包括现金、财产或劳务等各种形式所取得的收入。总收入的实现可以采取劳务、膳食、住宿、股票、现金及其他财产等各种方式。1969年美国有一件极端的判例“纳税人塞萨里要求退税案”;当事人于1957年以15美元购买了一架钢琴。他在1964年清洗钢琴时发现内藏有现金4400美元,当年他作为额外收入,申报并缴纳了所得税。后来他觉得不该纳税,于1965年签交了一份修改了的纳税申报表,要求退回多交的835美元所得税。税务当局对此不予同意,结果诉至地区法院,法院根据《美国税收法典》第61第对于总收入包罗万象的广泛含义,认为“被发现的财物”,除非税法明确写明不该征税,应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围。这也表明综合制的基本特制是“反列举”,除了免税的收入项目加以具体列举外,其他一律要征税。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个人申报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自行申报的人数只有1628706人,申报年收入总额5150.41亿元,已缴税款790.84亿元,补缴税款19.05亿元。而税务部门估计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700万,申报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策宣传不到位。2007年是我国实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的具体组成内容以及个人所得税的11项中每一项所得如何计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等不甚了解,对这次的个税自行申报从性质上说到底是“纳税申报”还是“收入申报”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纳税人将所得12万元片面理解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纳税人申报的“真空地带”,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虽然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地点,但由于有些纳税人取得收入的途径不是唯一的,造成申报地点的不确定性,给了纳税人较大的自由,这部分纳税人完全有可能未进行申报或不进行申报。
2.纳税意识淡薄。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造就了中国是一个充满“浓厚”人情的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进行收入申报,一要先建立起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二要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来确立这一制度,为公民设定义务。就个人自行申报而言,有些政府官员的收入已达到12万元,却没有主动申报纳税,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呢?还有的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为了本地区GDP,为了招商引资吸纳财源,竞相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变相减免政策,让纳税人认为税收有弹性、税收可以讨价还价,人为地弱化了税收的强制性原则。有些人甚至认为缴税是没“面子”、没本事、没能力的体现。由于纳税人税法观念的淡化,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就很难形成。
3.个人的侥幸心理。除工资薪金外,对个人取得的其他隐性收入,如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自己不说,税务人员也很难知道。在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很少在账面上进行“利息、股息、红利”的分配,而投资人的小车却是换了一辆又一辆,房子买了一栋又一栋,钱从何处来?这就让纳税人心存侥幸:反正税务机关不会去查,也查不出来,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个人纳税人没有理财账户,对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费用支出不记录也不保留票据账单,年收入所得对他们来说是个模糊的估计数字,而且更多的个人纳税人都怕“个人收入”这样的隐私信息泄露,便萌发“尽量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消极意识,所以,出于“与其申报少了被税务机关查出来要罚款”的考虑,一些能达到12万元申报界限的纳税人干脆不去自行申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是纳税人不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关键原因。
4.纳税人保守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使自行纳税申报“热”不起来。中国人历来讲究“藏富不露”。中国有句俗谚:人怕出名猪怕壮。中国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济贫”、“斗地主”、“批富农”的深刻历史影响,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较严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视。而面对税务人员,富人除了怕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外,更担心的是怕税务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个人“家底”惹来麻烦,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5.税务机关执法不严。其实,执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纳税人还是能够“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现实中,税务部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执法弹性较大,由于观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的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法律威慑力不够,使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实现。
6.“用税”不透明。“缴税”似乎与“用税”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作为“
缴税”人的缴税心态却与“用税”的结果不无关系。既然纳税人缴了税,就应当有知道税的去向的权力,这是人之常情。而税法只片面强调了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无视纳税人最起码的知情权利。由于用税的不透明,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出台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以上的”情形,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是我国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纳税申报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项崭新的工作。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书或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行使税额确定权。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世界发达国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并不意味着要交更多的税,也不是要自行纳税。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所得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改变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未变,分类所得税的征管格局未变。只要应税所得的范围未作调整,适用税率的水平未作改动,你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并不会因为你自行申报了,你就要比以往缴纳更写作论文多的税,你就要在已经代扣代缴的税额之外另行缴纳一部分税。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5.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二)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三)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在税务机关内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挥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本着“权为民所用”的态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及时指正,并限期整改;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介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全过程,对税务人员有税不收或少收的行为,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四)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不仅应当向广大纳税人公开财政收入,同时还应当公开财政支出。相关政府行政开支的透明度与合理性,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就业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应当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的形式作全面归纳,并对“用税”人的具体开销、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为民所系、税为民所用、税为民所谋,用税为民所知,以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
由于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众多,且收入的隐匿性强,高收入者个人税基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彻底查清高收入者个人的所有收入来源,仅靠税务机关孤军奋战,不仅税收成本较大,而且要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要达到高收入者个人应报尽报、应缴尽缴的目的,同时又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设立举报信箱,以方便广大群众的举报。同时要建立高收入个人举报奖励机制,在奖励标准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举报人的风险,提高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并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网络,对纳税人的举报要专人受理,切实为举报人保密。
(六)建立部门配合、整体联动机制
税收征管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及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同金融机构的合作,对高收入者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现实中,造成个人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金支付渠道过多。作为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信用体系。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将有助于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这对于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应积极推行国外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并建立统一的纳税身份证制度,即对每一位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编制终身不变的纳税身份证号码,个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账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税征纳情况。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同房管、国土、公安、证券等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纳税档案,强化高收入者个人监控机制,建立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评估机制,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收入情况,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以确保其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七)实行严密的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保密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诸多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为防止个人信息的外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开设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受理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人申报;要专人受理对高收入者个人的举报;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检查特别是个人储蓄存款的检查,要保证检查人员的思想素质,并要保证检查人员的相对固定性;对高收入者个人的纳税档案实行专人保管,未经局长批准,一律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阅。总之,税务机关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保密制度,以确保高收入者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对违法高收入者个人实施社会公众监督和媒体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个人往往都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或者“社会名流”,不在乎罚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声誉”,因此,对于照章纳税的高收入者个人,可以在媒体上予以表彰,让他们有成就感;而对那些拒不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人,仅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罚款是远远不够的,更适用的是在相关媒体上曝光,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让高收入者个人为了自己的“面子”和“声誉”而不得不自觉申报纳税,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缴尽缴。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制定只是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起点,其实施的有效性才是关键所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谐关系的构建基础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必须是主体税法意识的增强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必须是公共服务意识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从长远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无疑为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路径。
【关键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3949.35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6%,占全国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水平任然处于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效率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常维持在50%以上的水平,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额与理论税额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过程中出现“逆征收”的情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鼓励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收入情况,不确定纳税人是否申报,以及申报数额、项目是否属实,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税。而工资薪金阶层往往实行源泉扣缴,不容易出现偷逃漏税。因此,容易出现对高收入者不征税,而税负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仅没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征收”情况,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当前各地区自己花费人力物力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而全国性的联网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人没有统一的税号,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报。而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很难查证。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税软件,个人所得税管理无法实现全国联网,也没法统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海关、工商、银行等缺乏信息交换与信息比对,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另外,电子报税统一征收系统标准,数字不够准确。
3.税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队伍庞大,征税成本高。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包含大量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率低,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经费不足、交通通信设备差等原因,对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征收还处在定额定率征收的低级阶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税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庞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税收、财政、会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同时队伍的庞大同样带来了巨大的办公设备支出,也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4.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税务机关无法监控隐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会整体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因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现金形式实现,在实践中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的扣缴。
5.纳税宣传不够,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工资薪金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纳税人在领取所得时得到的是已经由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纯收入,无需再自行缴纳。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想法设法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减免或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应当对其进行宣传和税收征纳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1.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和税制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报纳税,健全税务服务,为纳税人节税提供服务和帮助。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优惠措施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尽快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个人税号,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机关联网管理。纳税人的各种收支、纳税情况、社会保险费等都与该税号挂钩。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偷逃税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以依其情节严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额度并计入其个人税务档案。(2)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平台。税务部门应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内外协作,既要做好与国地税内部的纵向联网,也要做好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在切实加强计算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应引进精通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干部的信息化办公能力,从而更好地控制住税源,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3)开发统一软件,建立自我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质量。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尽快统一研发全国性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从而更合理地整合现有的“CTAIS”、“金税工程”等系统,并自动选定评估对象、读取数据、进行数据测算,促进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同时,建立自我评估机制,主要实行自我管理,税务机关仅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对从事金融、演艺等高收入职业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督、重点征管。
3.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充实稽查力度,广收案源信息。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首先需要适当增加专业税务人员,完善税务机构设置。未来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除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外,征管人员也将通过数据库系统掌握更多个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隐私情况,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建立个人税收违法与查询系统。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应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快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隐形成本。对个人偷税行为,除进行罚款等以上相应的处罚外,甚至应计入个人的税收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纳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将是否诚信纳税确定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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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雅琴,张志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轨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J].涉外税务.2009(10)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国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其的税收征管是必要也是必须的。随着我国个税制度的改革,个税制度已经从分类税制转型为混合税制,混合税制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问题也日渐突出。本文从个税的制度改革入手,首先分析了个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其次客观的对改革后的个税制度进行了评价。最后,根据改革后个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行的措施。
关键词 制度改革 个人所得税 纳税制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是必须也是必要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相比较而言,一是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可以调节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额。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综合所得税制度。但从我国目前实际来说,改革的进度不宜过快,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在2008年进行所得税改革,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就显得势在必行了。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字面上来看,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体自然人所得征收的税收。个体自然所得,是可以根据其取得的具体类别加以区分的。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体自然人所得,可以区分不同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分类征税;也可以将各个所得项目加总求和后再进行综合征税;还可以把分类别征税和加总求和综合征税相结合,再一同征税。根据征税方法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就被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的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偷税逃税现象严重
从1980年,我国有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时间并不长,因此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在我国人民群众心目中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再加上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的税种,其直接影响到自然个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人民群众对个税的抵触情绪也最大。
(二)个税税源控制不全,扣缴有待完善
实施个税改革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主要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度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两种模式。具体来说,可以由支付单位实施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则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纳模式也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的的特点。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因为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高收入者,其收入来源形式多,税源控制难度较大,税务机关迫于征管成本也难以对其纳税过程进行有力的监控和稽查。因此,高收入者偷税和逃税的现象日益严重。此外,对于部分高收入者隐瞒其收入,拒不主动申报纳税的现象,当前的税收征管制度也缺乏有效控制。
(三)个税征管信息落后,效率较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需要更为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作为保障。但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信息传递不够准确、存在诸多障碍、传递信息时效性较差等问题。如果高收入的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自行进行统计汇总计算难度较大,征管效率较低。
三、解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的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目前,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的现状,税务机关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力量,对人民群众进行广泛的、深入的纳税知识宣传。具体来说,可以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定期的、经常性的纳税知识宣传,以使“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思想深入人心,尤其是使高收入者能够依法履行其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其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采用各种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的服务素质,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以优质的税收征管服务促进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最后,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模式,比如运用网络、利用科技手段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既方便了个税纳税人,减轻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难度,同时又又切实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
(二)建立综合个税征收,强化分项个税征收
我国个税制度改革前使用的是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制度,这种方式固然有其不足之处,但是,其在加强税源控制,减少偷税漏税方面却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为了更好的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尽可能的吸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我国目前应当以发达的信息网络为依靠,一方面建立综合个税征收,另一方面强化分项个税征收。实现过渡期的平稳过渡,最终实现我国的个税制度由“分类所得税制”发展到“混合所得税制”再发展到“综合所得税制”。
(三)广范推行自行申报,严格执行扣缴制度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的最大亮点就在于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但目前这一制度尚未完全推行开来。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在高收入人群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较强、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他们中实行各种新的方式方法,以积累经验,最终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内的高收入人群。对于那些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进行严厉的惩罚,不仅要给予经济的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开税收征管信息,提高个税征管效率
为推进依法行政,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将年度的个税征管情况加以全面的汇报,以增强纳税人的知情权,并增强政府财政预算和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得到增强,并使纳税人对政府的信任感得到增强,最终从根本上提高个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意识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徐晔.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2]郝春虹.中国税制教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效果 评析 建议
我国自2011年9月1日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以来,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开始显现。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5820.24亿元,同比下降3.96%,比上年增速回落了29.1个百分点,在所有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5.8%,而且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也逐步减少,从中可以看出减税政策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发挥的作用很小。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果政策评析
(一)从公平分配的角度来评析
一般而言,分析一项措施所取得的效果,同时要考虑这项政策颁布的缘由。众多人从公平的视角下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进行了总结,这也是社会公众普遍期待的一个结果。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过窄,不能够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据美国财政部统计表明,美国2006年时纳税人达1.38亿元,约占美国人口的50%,而此时我国纳税人仅有2000多万人。自我国实行3500元免征额以来,工薪收入者的纳税由28%下降到7.7%,纳税人数也由以往的8400人下降到2400万元。与此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仅限于城镇居民,农村完全没有能力纳入征税范围。显而易见,我国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仅达2400万元,因此所能调节分配的作用也是很小的。
第二,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作用。从理论上来分析,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一种直接方式就是个人所得税,实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是坚持高收入者高纳税,低收入者低纳税,从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然而却未达到这一效果。在美国税收收入中少数富人缴纳税收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我国富人个人所得税的贡献非常有限。
(二)从结构性减税的视角来评析
从结构性减税角度来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已经减无可减,但是居民仍然觉得负担过重,这主要是因为:一、将GDP和政府收入的增幅相比较,个人收入增长速度偏低;二、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较不完善。尽管国家陆续出台了社会保障政策,扩大社会保证覆盖面,但是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健全。高额的医疗费和教育费仍然是居民的一个负担;三、物价水平持续上涨。近年来,物价水平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个人收入增长速度,加大了人们生活压力。因此,在进行结构性减税时,既要减轻居民和企业的纳税负担,又要规范税收,避免重复征税。
二、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
(一)减少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发展趋势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税制改革向着以直接税为主体,简税制、低税率、严征管方向发展。我国在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改革后,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有2400万人,仅占总人口的1.8%。从税收种类来分析,在2011年属于直接税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所占比例达四分之一。然而,在发达国家中,直接税收成为税收的主体。尤其是美国,个人和企业的直接税占税收体系的70%。然而我国与之相反,税收体制以流转税为主体,间接税约占70%,这样的税制结果对社会收入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良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能照搬以往道路
谈起个人所得税,大家往往关注免征额和费用的扣除,但是这属于本质错误。个人所得税的每一要素都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不单纯地指免征额。倘若盲目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那么征税范围也就局限于少数群体,从而实施个人所得税也就没有多大存在价值和意义。
按照国际惯例,工薪阶层也应该缴纳个人个人所得税,从而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然而从当前我国的现状来看,个人所得税和就业人口没有关系,这样低收入群体不能够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获益。
三、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因此扩大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是重点,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提高居民的收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综合征收、综合扣除
从征收范围来分析,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但是未包含所有收入类型,例如网络销售。而且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采用定额扣除、限额扣除等方式,尽管便于操作,但是缺乏公平,尤其是定额扣除方法未考虑到物价水平上涨对纳税人带来的影响。从公平角度来分析,要想切实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起综合征收、综合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是很重要的。
(二)促使隐形收入显性化
从本质上来讲,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调节作用有限的主要原因是众多高收入者的收入隐蔽性较强,薪金收入只是表面收入,不能够真实反映出实际收入,所以单纯地将薪金收入作为衡量高收入阶层也是不科学的。所以,个人所得税只是依靠工薪收入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较不合理。促使隐形收入显性化最佳的方式就是建立起税收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工商部门、海关、银行、公安等信息联网,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的共享。
(三)适度扩大税基,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持续上涨,税制结构也应该根据当前形势作出调整,逐步改变以往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向着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展。由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所占比例较低,适度扩大税基,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是很有必要的。首先,逐步将福利收入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税基中;其次,将资本利得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税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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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个人信息管理体系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概念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纳税人
所谓的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如果不履行纳税义务,即应有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当今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个人所得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手段。它让低收入人群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让高收入人群并没有出现暴富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在促进经济稳定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强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可是,现行的个税制度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理论上是按照个人的工资收入一刀切。从而忽略了工资收入只是一个纳税的参考基数,而最终缴纳多少,要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物价消费水平、家庭收入之和、实际供养人口数量等家庭状况来通盘考虑。例如:两个年薪都是十万的人,如果一个负担着赡养三个孩子两个老人,一个是单身,他们的纳税额一样的话,将有失公平,难以达到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整工资收入可能造成的贫富差距的目的。
(二)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收入的监控乏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收入显著提高,税务机关监控难度却越来越难,一是目前一些高收入者收入结构日趋复杂,二是其偷逃税收的手段也日趋复杂。许多公司、单位就减少现金、奖金的发放,而用商业保险、消费、购物、假期旅游等福利措施来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的目的。而个体私营业主帐外经营、现金交易隐瞒经营收入等现象也比较严重,虽然税务部门在部分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建帐建制,但由于无法掌握他们资金运营的真实情况,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内外两套账来应付税务部门的情况,使建帐建制工作流于形式。
(三)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过短的问题,致使中低收人者税负上升较快,而高收入者相对较慢,进而导致贫富差距拉大。进而会导致经济不能稳定发展。
(四)征管手段落后
个人所得税具有流动性强、分散性广、和隐蔽性深等特点,又因为涉及面广,纳税人多,征管工作量大,所以必须有一套科学的征管制度来约束。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缺乏先进的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从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都不健全,信息传递慢而缺乏准确性,无法做到约束纳税人。(五)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是法制观念不强。由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括性、原则性过强,但可操作性不足,给了逃税者一定的可乘之机。还有一部分人在纳税上存在着种种相互攀比、侥幸逃过、投机取巧等不正常心理,进而也导致偷税漏税的现象严重。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建议
(一)建议采用先分类后综合的所得税制模式。
也就是预扣或预缴税款时,按照现行的所得项目分类,区分当次或当月收入是否达到一定金额,再确定适用预扣或预缴的税率,完成一个年度后由纳税人办理综合申报,并且进行多退少补。
(二)全方位开展税收宣传和普及教育。
为了使众多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积极、主动、准确地申报纳税,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国外税务当局利用在中小学设置税收课程,免费印发纳税知识手册,通过电视网络传媒播放公益知识等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和时机,大力组织有效的全方位税法宣传工作,培养纳税人良好的纳税意识。
(三)注重税收立法。
立法不仅可以方便税收执法,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而且税收立法规定上的漏洞较少,从而为减少税收流失提供了立法保证。
(四)运用高科技手段防止偷逃税。
一方面,利用计算机联网侦察逃税者,另一方面,运用高科技统一印制发票,增加防伪标示,确保有先进的专章印模的工艺技术,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五)改革课税模式
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即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渠道的增多,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并且办事效率低下。
(六)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
改善我国的社会风气。对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之处,积极缴税,不作逃税漏税者。并且让他们明白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缴税能够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而税收能对我国的国民收入起到调控作用,政府可以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起来,并通过转移支付再分配给那些需要救助的群体和低收入者。
(七)奖励诚信纳税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种方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考虑到我国现有征管能力还不能接受所有的纳税人申报,应规定只有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才必须申报,但所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仅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纳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资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种交叉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种方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考虑到我国现有征管能力还不能接受所有的纳税人申报,应规定只有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才必须申报,但所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仅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纳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资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种交叉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既是政府取得财政收人的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人差距的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侧重于哪一个方面,理论上认识不尽一致,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介绍了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概况,分析了税收作为分配工具对于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同时,针对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总结了一些调整措施。
关键词 制度 选择 所得税
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这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众多代表委员也都提出了自己对我国税制的看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个税制度改革的步伐显然没有那么乐观,在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共享上还没有突破,严峻的国内现实状况要求我们必须透彻分析我国个税制度存在的本质问题,认清与国外个税制度的本质差别,结合我国后两会时期的国情,尽快推进我国的税制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质问题的思考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科学
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的作用显而易见,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现在来看,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对于不同收入量的个人而言,实施统一的税率和起征点,表面看非常公平合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由于个人在获得收入之前所付出的代价成本不同,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实行统一的起征点和税率显然不合理,应该考虑扣除为了产生或得到个人应税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同时,中国贫富分化严重的国情决定了一刀切起征点税制的不合理性。我国“一刀切”式的标准化待遇只是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高收入者影响甚微,在共享社会福利蛋糕的情况下,加剧了贫富差距,难以体现税收公平的这一特点。中国目前最需要解决的是国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高收入群体逃税避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对一刀切起征点制度的漏洞进行本质思考,以出台更为人性化的区别对待的税收制度,让个人所得税切实起到调节收入差距与促进内需的作用。
(二)现行税制模式不合理
税制改革主要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从世界税制发展史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过程,当今世界纯粹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度的国家并不多,而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模式的选择虽然适应我国的国情,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弊端。首先,分类税制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呈多样化的趋势,使得所得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分类所得税制的实施无疑会面对很多困难,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这一制度的漏洞使公民的纳税意识逐渐减弱,使国家财政收入严重流失。
(三)税率设计不公平
税率的设计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体现税收原则的程度,但从目前来看,税率设计的不合理使我国的税收不仅收入功能作用不大,而且对个人收入的实际调节作用也非常有限,达不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由于大量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当前我国工薪族缴纳个税的比例高达50%,而美国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的个税占总额80%以上,可见我们的个税征收既不符合税收对社会财富再分配进行调节的本义,也与个税的初衷相背离。究其原因就是超额累进税率实际累进度太低。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工薪收入阶层的应纳税所得适用范围只在5%~25%,30%以上的税率适用范围比较小,这使得30%以上的税率形同虚设。中国虽然有九级税率,并且最高边际税率也很高,但适用较高边际税率的群体所占比例过低,以至于税收真正作用于中下层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目前世界上除了高税率、高福利的欧洲国家外,其他各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均在40%以下,我国应借鉴国外这一税制来消除税率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个税的初衷是从富人的口袋里掏出银子来接济穷人,但我们目前面对的尴尬现实是:这些个税的银子不是出自少数富人的口袋,而是出自相当多的穷人。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成功经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建立适应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以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功能和调节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一)调整个税起征点,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是个人看得见、摸得着的,所以,民众、舆论很关心个税起征点的问题。我国的个税改革属于小步前行,经过三次提高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免征扣除额提高至现在的2000元,在我国,目前实行个税税制是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分类,分别征收、各个清缴,这样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当年将个税起征点定为800元,主要是因当时改革开放进入中国的外企工作人员与我国居民收入悬殊,当时个税起征点主要是针对极少数的富人。30年的经济发展,除了价格上涨因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翻了20多倍,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也从过去的高薪人群演变为广大的工薪族,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给这类人群带来相当大的负担,笔者认为调高个税起征点被许多专家认为可以刺激我国广大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因此,应在2000元的基础的再次调高起征点。
(二)改革税制模式,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
关于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方面,目前理论界观点不一,两种极端的观点包括:单独实行分类征收税制及单独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合理,前者虽然适应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差,征管水平低的国情,但这种观点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分类征收税制的弊端,片面夸大了分类税制的作用,很不可取。后者过于理想化,没有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最能体现税收公平,毋庸质疑,综合制应当是我们改革的最终目标,但是短期来看,三五年内都不一定能实现,如果实行综合征收,那么就需要纳税人将年内所有收入,进行汇总主动申报,自行申报制度对税收征收的要求和公民的纳税意识要求非常的高,而这两者又偏偏是我国税收中最薄弱的环节。美国实行的是综合税收模式,在背后支持该模式的是强大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和很高的纳税意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马上采用这种税制模式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可以考虑将这两种观点的考虑范畴结合,采取以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监控,调节分配不公,抑制两极分化,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三)建立合理的税率政策,建立和稳固和谐社会
纵观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践,英国从10级减少到2级,俄罗斯还实行了单一税率。由此可见,以“降低税率、减少级距”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我国目前的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偏低,且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较大。笔者认为个税主要影响我国的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适当降低税率,让他们手里多一点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有利于社会人口优化和再生产,有利于建立和稳固和谐社会。总的趋势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和减少税率级次,以简化个人所得税税制。应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应充分发挥累进税率的调节作用,使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的负税税率不同,但调节的速度不可过于剧烈,要使税负比较“温和”地增长。这样既有利于纵向公平纳税,又不至于使高收入者产生过多抵触情绪。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
参考文献:
[1]卜祥来,夏宏伟.从OECD 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我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09(1).
(一)韩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不断下降,税制结构相对得到了简化。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分类所得税率,综合所得税是将劳务所得(即工薪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加总按照累进税率征税。韩国分类所得税制主要对三种税目征税,即:资本收益、退休收入及山林所得。
韩国的综合所得税是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的。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另一种是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各国实践证明,仅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缺乏科学性,而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更为合理,也更为经济,因为它不仅充分地照顾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纳税人数,提高征管效率。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初衷在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因此在扣除标准的制定上增加了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生计特别扣除项目。将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等纳入固定扣除部分。特别扣除主要是为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对弱势群体的扶持照顾进行的。
(二)韩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分析
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按应税项目分类征收不同,实行的是综合分类征收。综合征收部分要对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基本原则,可以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调节;对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不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相对不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本论文从纵向方面来论证,从两个方面对韩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其一是不同收入者纳税比例来分析,以一亿万韩元为标准,分为高收入和低收入两部分,通过分析两部分人群的纳税比例,来论证是不是高收入的人多纳税了,税制是不是体现了公平分配的功能;另一方面主要从工资薪金所得来考证,即相同性质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是不是公平。
为了进一步分析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按照年纳税收入,分为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上的和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下的两部分进行分析,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作为高收入的人群,一亿元以下的部分作为低收入的人群,看看高收入的人群是不是承担了较高的税收负担,而低收入的人群比较多,是不是承担了较少的税收负担?如果是,就可以认为个人所得税是具有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的。从资料可以看出,收入占一亿万元以上的人数占4%,可是实纳税额却占65%,收入占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下的人数占96%,可是实纳税额却占35%,真正体现了收入多的多纳税,收入少的少纳税。由于韩国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不均,税收作为矫正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趋重要,这些数据表明,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发挥了税收的调节纵向公平的作用了。对调节意大利经济学家巴雷特提出的“关键少数(20%的人占有80%的财富)与次要的无所谓的多数(80%的人占有20%的财富)”的财富分配规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根据2003―2006年的韩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分析这一时间段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上的人群实纳税额趋势,以此来判断韩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走向。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上的人群的纳税额趋于增长,说明了相对富有的人群趋于多纳税,韩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正得到加强。
综上所述,确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各种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收入分配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情况。韩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综合征收的方法,这种模式,可以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能够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模式落后,税收负担不公平
在改革所涉及的各个领域中,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变化应当是改变初次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非常重要的一环。一直以来,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的税制方式,对于工薪、劳务报酬、资本利得等分科目分别核定收入额和所得税率进行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好处在于其计算简便,在核定单项收入总额及其扣除基数方面不存在太大的难度,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就是无法考量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结构在必要生活支出上的不同,从而导致在高低收入阶层收入来源结构存在明显不同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无法做到事实上的公平对待。容易造成综合收入高、所得来源多的人通过分计等手段逃税,而收入集中、所得来源少的人反而要多缴税。高收入的富人中,工薪收入占很小的比重;低收入的人中,却靠工资薪金维持生存。我国的个税对非工资薪金收入适用比例税率,却对工资薪金适用累进税率,导致税负不公平。
(二)费用扣除标准低,规定简单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这种扣除方法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也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其次,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赡养人口、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具体情况进行扣除。但现行税制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定率)扣除弊端很明显,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三、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一)依据我国国情,选择税制模式
从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上看,一般不外乎三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其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
(二)改革扣除方法,调整扣除标准
对于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因此在指定税收政策上应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同时,还要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弹性,扣除额应随物价等因素做适当的调整。
(三)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的混合所得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