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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

时间:2023-06-06 09:31:54

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

第1篇

[关键词]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128-02

一、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理论探讨

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明确定义:“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从而使承包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经营权,同时利用承包方的自有资金与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资产相互结合,通过合作经营,搞活企业,增加企业效益,解决职工工资,减轻企业包袱。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还存在的一些缺陷。

1.承包经营企业的法人主体是发包方,由于承包者经营决策失误或恶意经营等行为导致企业面临各种严重风险时,发包方作为第一承责人,将首先承担全部风险,承包经营无法真正解决法人企业自身的各种风险。

2.承包经营仍以经营权为前提,经营权始终处在所有权控制之下,承包企业没有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如果不对承包方进行有效控制与监督,又容易产生重大经营风险并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承包经营制无法真正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矛盾。

3.企业承包经营后,经营者为完成指标获取利润,往往存在短期行为,拼消耗、拼设施、滥施福利,对现有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无节制的使用,使得企业承包经营缺乏后劲和长远规划。

二、现行承包经营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承包经营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承包经营固有风险的发生。由于承包经营未改变承包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及企业国有经济性质,因此承包期间企业发生的不良债权、巨额债务、亏损、潜亏、偷漏税等各种风险的第一承担者仍为发包方,这是承包经营管理体制的固有弊端。

2.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不完善。在承包经营中主要风险问题上的责权利未明确界定,导致全部风险由发包方承担,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营风险,这是目前诸多承包经营企业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和弊端。风险主要表现在:承包后债权、债务、产权归属;承包人对承包企业债务偿还期限的要约;发包方提供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更新改造费用由何方承担;承包企业亏损问题;承包企业转包;投资、贷款、担保、抵押等重大资金行为的权限、审批程序、责任归属;收支不入账、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及税务风险等;承包企业对发包方职工安置人数、工资及各种社会保险待遇;风险抵押的抗风险能力;具体违约责任等。

3.双方承包经营责任和经营运作不规范。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双方对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理解上存在误区,发包方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对承包方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导致承包经营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合同专用章由承包方自行保管、使用,签订合同不经发包方审批,给发包方造成连带经营风险;发包方对承包方以包代管,不对承包方加强财务监督和检查指导,承包方销售收入及支出不入账核算,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行为给发包方带来巨大经营风险;不依法进行税务变更登记(即未变更纳税义务人),存在税务风险;发包方将存货赊销给承包方或提供流动资金,存在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加强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管

正是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无法彻底分离、法人风险固有存在的弊端,因此,对承包企业监管的项点及尺度是解决对承包企业有效控制与失控矛盾的关键。笔者认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为规避经营风险,可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将承包期间承包企业形成的债权债务及承包期间的法人财产(发包方提供初始资产除外)界定为承包方所有,在此基础上,发包方只对承包人是否上缴利润、提供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职工工资及待遇是否得到保证等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抵押金是否足额缴纳、抵押权是否实现、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财务收支是否规范核算等风险问题进行重点关注、管理和规避,从而达到既不过分干预承包人经营自,又对涉及发包方自身的主要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监管,最大限度规避经营风险的目的。

四、有效管理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对策

1.对各项承包指标的兑现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承包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上缴承包费、是否按规定上缴承包抵押金、抵押金不足时是否及时补缴;是否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落实专职责任人,随时掌握承包方的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承包方有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是否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督促承包方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严防拖欠工资的连带支付责任。

2.对重点风险项点进行关注、检查。合同管理方面,严格按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方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履行规范手续,防范风险;债务清理方面,督促承包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各种债务(账内、账外)尽快还款,规避承包期满后债务仍未清偿、承包人无力清偿、需由发包方清偿的风险;提供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定期核对承包期间发包方提供、购置资产的数量,检查质量性能,确定承包方是否按合同规定对资产进行了维修、更新、保养,所提供资产有无减少、损失、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承包企业转包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将承包企业转租给第三人经营;重大资金行为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将发包方承包前提供资产及承包后新购买资产进行了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是否出借、出租、倒卖了营业执照、是否将营业执照进行了担保、抵押;税务风险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

3.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方面。发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发承包双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规避承包经营风险,重点内容是发包方是否对承包方加强了监督管理以及承包方是否在上述风险问题上进行了规范运作。

4.债权、收入、支出、利润管理方面。企业经营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节,要防范承包人承包期间因欠下巨额债务无法承担而须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不仅要督促承包人及时还款,还要对能够保证债务及时偿还的承包企业债权、收入、支出、利润加强管理。

发包方要将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纳入日常监管控制之中,定期对承包企业的存货、资产、债权、债务、收入、支出、利润进行清理、清查,在此基础上,对于承包方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要求承包方按清查结果,调整账项及报表,以规范核算、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五、承包经营中应加强管理的其他事项

1.发包方要建立健全承包企业和资产的管理档案,对提供资产的来源、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址等要登记造册、归档备查。在合同及有关备忘录上要予以明确。发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经营事项检查备案制要囊括承包企业的这些内容及其合规、合法及效益性。

2.发包方要加强对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对承包方签订合同要有专人保管,跟踪合同的延续、变更。

3.要把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点管理范围。

4.涉及安全的承包企业,应强制承包人购买意外保险,主要是为职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和为产品购买质量保险,以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为发包方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

5.承包经营责任制适于在承包企业效益较差、经营亏损且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实行,对于经济效益较好企业不宜采用承包经营责任制,防止企业利用承包名义搞账外核算等违纪行为。

王敬岩:如何加强对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综上,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其固有的利弊,因此,只有以承载风险项点的承包合同为法律依据,以对承包经营企业突出重点的管理与检查为有效手段,以对承包者放权的同时密切关注、规避经营风险为最终目的,承包经营才会真正体现其特定优势,才会使承包企业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反之,将给承包企业及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

[参考文献]

[1]孟宪海,次仁顿珠,赵启.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模式之比较[J].国际经济合作,2004(11).

第2篇

1 设置责任中心

(1)成本中心的设立:以厂内生产车间在班组为单位划分为若干个成本中心,明确其各自在职责和权限,使其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和履行班组的职权和义务,如:班组人员出勤考核,生产工时的核算等等。

(2)利润中心的设立:以各生产车间为单位划分为若干个利润中心,根据厂部的承包经营合同书下达的管理及经营要求,进行日常的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并对所辖的各成本中心负责,它是较为高级的责任中心,不但对利润负责,而且对成本负责。

(3)投资中心的设定:以企业厂长为主,各管理部门为辅,设立企业责任会计的投资中心,它是企业的最高层,具有最大的决策权,承担最大的经济责任,它不但对企业的成本、利润负责,而且对企业的投资效果负责,企业的以营情况好与坏,投资中心负有相当大的责任。

各责任中心确立以后,它们是相对独立而相互依存的,它们之间发生的提供产品及劳务,应当依据年初企业确定的内部结算价格,在各责任中心之间进行结转,使其各负责,各行其职,这就是需要建立一个结算中心——内部银行。

内部银行是在企业内部设立的,隶属于企业,将社会银行的管理机制和基本职能同企业的内部结算制度相结合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机制;横向把企业的计划成本管理,经营控制管理,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等各个环节紧密联接;纵向把各个成本中心(班组)、利润中心(车间等各个独立核算单位)、投资中心(企业的管理部门)统一起来,从而成为企业内部横向、纵向管理的纽带和桥梁,是企业内部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经济核算单位,它是责任会计向纵向发展的必然产物。

厂内银行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设立内部结算账户;发放内部贷款;筹措资金;发行厂内支票或厂币;制定结算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信息反馈系统。

2 加强内部银行管理,形成“四位一体”

(1)内部银行与,内部经营承包相结合,强化经营目标管理.承包是我国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管理办法,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是实行“四位一体”经营的机制的前提,但随之出现了以“包”代“管”的新的“大锅饭”现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将内部银行机制引入经营承包中来,确立合理的费用指标,并对其加以考核评价,建立起“包”代“管”的辩证统一,其问题关键就是确定的承包指标是否 科学 ,是否合理,定的过高则高不可攀,流于形式;定的过低则不必努力即可达到,发挥不出主观能动性,因此,只有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合理目标,方可达到“包”与“管”的有机结合。

(2)内部银行与内部核算相连接,引深 经济 核算。内部银行与内部核算相结合,进行 企业 经济核算的关键进将责、权、利相结合,运用价值手段进行全面核算,具体作法就是以内部银行为中心,以各车间、班组为关键,建立起二级核算三级管理体系,在单轨制下,运用内财务 会计 的有关数据进行各责任单位的收、支、余的核算,进而进行全厂的生产耗费核算,写出有关的分析材料,以供投资中心(企业领导及管理部门)进行经营决策,充分发挥责任中心的核算与监督控制的职能。

加强内部银行的管理,达到承包目标就必须在企业内部开展经济核算,因为企业在产、供、销各个环节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市场开拓、销售发运、物资采购供应、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劳动管理、设备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和其他一切管理活动,所取得的一切成果都必须通过经济核算反应出来。同时,这项经营管理工作又必须建立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上,才能用经济效果给予全面正确的评价。

(3)内部银行与经营调度相协调,完善善信息反馈系统。实现内部银行管理机制,就会出现“划地为牢,各自为政”的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利益,为了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建立内部调度系统,通过收集、整理和反馈经济信息,调解各责任单位的利益关系,将生产调度与经营调度有机结合,共同调节企业的产、供、销,使各责任中心更好在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这样就可以克服实行内部银行所带来的负效应。

内部银行是企业实行责任会计的手段,它不可以脱离责任会计和企业财务管理而独立存在,在业务上构成企业财务工作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内部银行更好在为责任会计服务,为财务工作服务,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还必须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设立必要的账本和会计科目,制定结算方式和程序,建立对账、结账、报表等方面和程序,理顺内部银行与各方面的业务关系,充分发挥责任会计的作用。

实行承包加强经营管理,需要一个高效益价值住处系统,以便及时地反馈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情况和外部的市场变化,做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依据,有利在组织指挥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承包任务的完成。从八十年代初开始有的企业在落实承包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时就把生产调度、营销调度和能源调度协调起来,组织起灵敏、及时的价值信息控制反馈系统,即经营调度。运用信息系统,揭示差异,预测未来,实现了跟踪和超前管理,有计划在组织实施了经营目标。建立工厂、车间的两级调度体系,并与生产调度合并,统一调度生产和流通,把产、供、销全部调动起来,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主观能动性。

总的看来,内部承包、经济核算、内部银行、经营调度四者的关系是:承包是前提,核算是基础,内部银行的手段,调度是关键。

3 企业实行责任会计的体会

(1)实行责任会计,充分体现了我国按劳分配的原则。各种目标的分解、落实与奖惩的结合,使车间、班组、人员多劳多得,充分体现了激励的原则,责任自负又体现了约束性原则。

第3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业体制改革步子迈得比较大,取得了很大进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和商品经营环节少的商品流通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也有一定的发展。,一对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大中型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小型企业试行“改、转、租”。据有关部门统计到一九八七年底,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面已达百分之六十以上。并取得了明显时效果。特别是在深入贯彻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土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商业企业参照执行)以后,必将进“步促进商业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实体,以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深化商业体制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一必须建立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以适应市场变化形势,把握有利时机,保证在激烈竞争中立子不败之地。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责任关系贯穿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涉及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方式,要实现企业承包经营指标,必须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增加企业后劲,及时掌握正确的信息资料,使企业各部门工作协调有效地运转,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必须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动力和自我约束力,强化各种管理和监督手段、一这样就对商业会计土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映经济情况,提供经济信息

要使企业经理和各级管理人员心中有数,及时作出正确经营决策,必须及时掌握市场信息、经营信息、生产信‘息,一资金信息等资料。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是会计一项传统的职能,过去记帐、算帐、报帐提供的报告资料,虽然也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主要是按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报制报送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价值规律组织商品流通,会计不仅要定期通过会计报表提供信息资料,平时还要通过其他手段向企业管理和各级管理人员提供信息资料,使他似感到算而有用,能够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把握有利时机,搞活商品流通、

(二)控制经济过程,保证正常运转少

我国商业会计过去主要通过核算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定期通过会计报表反映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于系统、全面地控制经营过程,保证商品购、销、调、存业务活动,按照经营规律正常运转,则重视不够,‘这种情况既和过去把商业会计视为记帐、算帐、报帐的工具有一定关系,也和供给制的经营方式密切相关。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坤幸的商品经营者,要实现其理想的经营目标,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必须使商品从进到销各个环节,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协调有效的运转。所以。要求会计按照全面经济核算的要求,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促使它们协调有效的运转,_全面实现经茸目标、达姐捍的经济效攀。

(三)监督经济活动,保护财产的安全

商业企业的财产物资是从事商品经营的物质基础。要使企业有所发展,不仅要保护已有财产的安全,还要使它们不断增殖,以增强企业的后劲。因此,商业会计必须对商品购销业务和财务收支活动发挥监督作用。以达到财产物资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财会部门应对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积极监督经济活动,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目前,有些商业、供销介业财产不实、管理不善,漏洞很多。甚至出现企业是先进单位,财会是先进集体,实际上却是扮个亏损严重,.业不抵债的单位;_另外衬由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经济诈骗、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使企业财产蒙受严重的损失,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考核经济效果,‘为奖惩提供数据

核算企业经营成果,反映财务状况是会计一项传统的任务。但是,_过去多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经济效果和财务成果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多件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要求企业在执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计划的前提下,….以最少的劳动占用和劳动耗费,.组织好商品流通,为社会提供质量高,品种乳物美价廉的商品,或优质的服务。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经理任期目标责译制,分级承包责任制收条件下,要求会计不仅要从整个企业,经营商品的类别或品种考核经济效益,还要求按照科室,柜组,.以至个人考核经济效果、为评价经济责任,检查承包经营合同,实行奖惩提供数据。’在现代商业企业,会计不重视效益,就不是一个好会计。

(五)‘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管理决策

商业会计是商业经济管理的,种熏要系统,通过俘算与监督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仅票反映过去,以利评价经济责任,总结经验教训,还要控制现在,及时揭露商业购销和储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要预测经济前景,明确或调整经营方向,提出正确的经营措施。因此,要求加强会计分析,一进行基本利分衍,揭示有利因素或不利因素,扬长避短,争取最佳效益。如前两年有些商店因错误估计市场形势,育目大批购进电子计算器、某些家用电器,或西服,造成大量积压,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而有些商店却通过分析,摸清市场变化规律,保持冷静头脑,适当控制进货,就没有出现上述情况。

(六)参与管理决策,促进改善经营管理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经理负责制以后,经理对实现企业经营目标,负有重要责任。但是,它要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必须依靠会计人员及时提供信息资料‘由于财会部门经营看钱财和帐目,一切经营收支都要通过财会部门办理结算,所以,能够系统全面地掌握各种信息资料,经过加工整理之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参与管理决策,主动当好企业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的参谋,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商企业,经理都把会计当作参谋助手,会计人员在企业中居于重要地位,这是商.晶经济发达的必然结果。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业会计人员也要主动充当经理的参谋助手,为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二、深化商业会计改革的几项重要内容

最近几年为了适应商业体9.l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商业会计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总结建国三十多年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颁发了会计制度,根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对推动商业会计工作发展,促进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向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业会计改革来解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三论”的要求,建立会计管理系统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它是由会计理论、.会计组织、会计人员、会计规范、‘会计任务、会计方法、会计手段、会计对象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是企业管理多种形式中的一种形式。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业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经营者,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具有活力、动力和自我约束力。建立窦整的内部控制系统,所谓内部控制系统,就是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保证其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和增殖,保证信息资料的正确乡保证各项工作协调有效的运转,而建立的自我调控系统。在这个调控系统中,包括各种分支系统。在西方审计学中,把它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两大类。笔者认为,若从建立内部控制的目的,.及各项控制的方式来说,.应当包括责任控制,程序控制、财产控制、会计控制、内部牵制以及内部审计。会计控制既是一种独立的控制,又和其他各种控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形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机整体。商业会计的职能总括地讲就是核算与监督。具体地讲就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过程,考核经济效果,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管理决策,、它与财务、物价、劳动等各种管理控制系统有重要区别。会计基础工作是通过核算取得信息资料,在取得会计信息资料过程中发挥控制作用。基于上述情况,把商业会计看作是一种信息和控制系统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深化商业会计改革,就是根据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的要求,把它看成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中一个分支系统,来建立完整的会计管理体系。为解决好它与其他各种管理体系的分工与合作关系,考虑内部牵制和内部审计对会计工作的要求,应.突破现有商业会计制度的内容,从理论上,制度上和工作上都有一个大发展。

(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系统,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传统的商业会计信息系统,主要通过日常核算,定期为企业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告资料。所以,在现行商业企业、供销社企业会计部门中,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作了一具体规定。z而其中大量工作是为上级服务的。长期实践证明,这些规定中绝大部分是正确和必要的。一但是,•在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情况瞬息万变,经营风险因素不断增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会计及时提供各种信息,定期报表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这就有必要建立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系统,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结合企业业务性质和特点,制定报表的具体内容,•不仅要包括业务经营情况、财产管理情况、资金占用情况、责任履行情况。当然内部报表应力求简化,每次报告的内容也可有所不同,应当灵活多样,以满足企业经理和‘各级管理人员的需要,在发展商品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各项信息资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应当迅速把会计电算化系统建立起来,以满足全方位的需要。在这方面最近几年进展比较缓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速进行。

(三)建立经济责任会计系统,适应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

目前承包经营责任制已经成为大中型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一种主要形式。承包经营多是以投标、招标形式,选聘企业领导人,根据各方面核定的承包经营指标,签定承包经营合同,’一经法律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经理承包以后,为了保证承包经营指标的实现,又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在企业内部实行逐级承包,把企业承包经营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利一室、柜组,以至个人。因此,按照企业承包经营指标及内部分层经营指标组织核算,建立经济责任会计系统,是深化商业改革,_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客观需要。几这就要求由过去按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主要指标,核算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成果,按商品大类和主要商品核算经营损益,发展为按照各部门、单位、以至个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建立核算的指标体系,商品经济搞活化了,经济责任制深化了,会计核算工作也应越作越细。、我们强调建立责任会计系统,不是把上述核算内容取消,而是应当把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有些企业在总结过去科组核算、柜组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按科室柜组核算商品购进、.商品销售、商品库存、经营品种、‘费用、利润、损失差错率等指标,既要反映发生额、占用额及其经济效益和效率。对提供评价和考核经济责任数据,为实行奖惩制度提供了科学的数据。因此,建立责任会计系统也是深化商业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由子多渠道进货价格变动较多,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商品进价成本工作量较大,商品帐务处理电算化已成当务之急。

(四)建立会计控制系统,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会计控制系统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分支,也应以前述内部控制系统的四项目的为目标‘会计控制包括对企业违反财月经法规的纠正与调节,也包括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按照宏观经济规律,协调有效地运转,保护财产的安全。过去在会计制度中只对会计科目、报表、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工作规则作出尸些具体规定犷对各项业务上规定会计处理办法,基本上是分录举例。今后在建立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结合企业经营业务性,质和特点,以及规模的大小,按照经济责任制和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对商品购进、商品销售、商品储存、费用开支、款项结算,现金出纳以及实有财产的收付建立各种核算手续制度,由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各种控制要求,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达到保护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五)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健全企业会计控制系统

总会计师是我国建立时间较久的一项会计制度,在会计法中也有具体规定。在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许多已经建立了总会计肺制度。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领导财务会计工作妥组织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参与拟定经营决策,负责组织编制财务计划、协调各项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经营和投资方案的经济效益;审大的开支项目;贯彻执行国育的财经政策屯法令、制度、纪律。对于企业因违反财经纪律,经营决策失误,财务会计工作混乱,: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时,总会计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会计师是大中型企业的经济负责人,,相当子商业企业的副经理,一些试行总会计师制度的商业企业,都加强了会计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衬如将这项制度推行,对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发挥监督作用。另外,现行的会计法规有些是在深化改革以前制定的,与企业法的规定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很不适应,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根据新情况还须要拟定一些新的制度办法,建立包括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部门一(行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在内多层次的会计制度体系。研究提出若干社会主义会计原则也是深化会计改革的重要课题。.此外,最近两年,在商业企亚试行的量本利分析,商品库存分类管理,试行会计工作电算化也是深化商业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取得了一些经验,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体系,作出的贡献。

三、深化商业会计改革,一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深化商业会计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商业会计是由商业会计理论、会计组织、会计人员、会计工作规范、会计工作人员、会计工作方法、会计技术手段、会计土作任务和会计对象各种因素有机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系统。建立社会主义商业会计体系必须进行综合改革,才能保证商业会计体系的协调性和会计行为的有效性。目前商业会计理论研究落后于商业会计工作实践,这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当前,,重视商业会计制度改革多,’而对其中有些方面重视不足口只有充分认识深化商业会计改革任务的艰巨性,授入一定的力量,才能保证它的胜利实现。

(二)企业领导的重视是搞好商业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条件

商业会计是商业管理系统的一个重点组成部分。.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里,商业会计系统是受经理行政指挥系统的指导和制约,并为之服务的。从会计组织建立、会计人员的聘任,会计手段的更新,_会计规范的建立等等因素,都要由经理点头的。所以,只有经理具有市场观念,价值观念、‘’效益观念、信息观念、财产增殖观念,监督控制观念,以及法制观念,一句话要有现代化管理常识才能重视会计工作,并使它在商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只有精明的经理才能选聘优秀的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才能重视会计方法和会计手段的现代化,才能依靠会计人员帮助其提高经济效益,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而我们却有一些企业电算化搞不成,会计人员知识更新学习得不到支持,会计监督受到抵制或压制,不能行使其应有的职权,不就是由于经理不重视会计工作吗?要建立现代化会计系统必须先使经理知识更新。

(三)商业会计改革,应当与其他管理监督系统配套进行

根据系统诊和控制论原理,一不仅会计系统改革需要配套进行,否则不能协调有效地运转。同时,在各种调整系统之间也是相_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如要进行投资风险的核算、内部银行的核算,商品库存和资金的管理的核算等必须进行企业财务改革,要搞好内部控制也需要相应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强化责任制度、_严格奖惩制度。由此可见深化商业会计改革不能孤立进行,: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第4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义举指标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8-0108-03

[基金项目]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2008年度重点研究课题“解放思想与加强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批准号:08gdcsr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吴东泰,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主任、副教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员,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广东 韶关 512126)

一、解放思想是建立广东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重要的思维手段

运用解放思想这个理论武器,本着实事求是、融入国际社会和确保广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的原则,科学探讨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指标体系,应该是我们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指导思想。

建立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指标体系,有利于规范广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一方面,能够促进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通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缓解企业与社会的种种矛盾,为企业自身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企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另一方面,能够科学地界定或基本界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责任范围,避免企业社会责任泛滥化,避免把所有社会责任都推给企业的错误做法。有利于合理规范企业负担,合理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企业备受责备的现象,从社会氛围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企业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下生存发展,不断壮大。

二、加强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必须建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

建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要紧密结合广东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广东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用科学的态度和思维方法对待广东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问题,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国际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广东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体系。

(一)科学界定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是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前提。建立广东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体系,不能把所有社会责任都推给企业,由企业去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不等于社会责任,不能包含所有社会责任,否则,企业根本无法承受,将会导致企业倒闭,社会经济衰退。只有科学界定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才能分清责任。责任分清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界定清楚了,才会真正给企业减负,企业就不会被无休止的责任压垮,社会就不会无休止地指责企业,真正给企业营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经营环境,企业才会发展壮大。

(二)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是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并不断壮大的重要条件。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目的是要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并不断壮大。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才能有效遏制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扩大化的倾向,通过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既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又约束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诉求。通过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可以创造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并不断壮大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三)建立广东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体系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较快的经济发展水平,使我们的一些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和学者的头脑发热。由于出现了对企业发展水平高估的问题,社会出现了一些不顾国情而要求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的声音和诉求,导致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政策和法规的集中出台。

2008年我国企业发展经历的寒冬,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社会各界包括学术界、理论界,在制定方针、政策、法规、理论探讨、推广实验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着脱离我国企业发展实际,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承受力估计不足的问题。2006年以来我国政府制订和修订的一些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法规,如新劳动法、工资倍增计划等就存在着脱离中国国情和现实的问题。因此,在加强广东社会责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指导,建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

三、设计广东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思考

加强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必须建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那么,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究竟应该是什么,这是加强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我们理论工作者应该提出一个可供研究、探讨和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案,使之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促进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建立。我们认为,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应该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指标体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举指标体系两大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指标体系。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指标是指通过考核能够反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的指标体系。这类指标体系既能够反映企业在其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做的贡献,又能反映企业解决由其自身发展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问题的情况,体现了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指标带有一定的社会约束性。一方面,它约束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如果企业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或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不到位,就要受到国家法律、规章、政策的制裁和社会公众谴责。这类指标能够起到促进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遵纪守法意识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也约束了社会各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乱摊派、乱加码的行为,有利于企业在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下生存、发展和不断壮大;再一方面,它能够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范围,有利于促使社会各界全面、正确地认识企业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做的贡献。

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企业经营责任指标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两类

1.企业经营责任指标体系。企业经营责任指标体系是与企业的建立、生存和发展的目标相一致的,是企业主动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企业经营责任指标体系应该包括税务贡献指标、利润贡献指标、就业贡献指标、员工福利待遇指标、产品升级指标、产业链贡献指标、产品价格下降贡献指标7个方面。

(1)税务贡献指标是反映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形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指标。税务贡献越高,说明企业对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贡献越大。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之一。

(2)利润贡献指标是反映企业依据产权和相关法律向国家上缴的各种利润收入的指标。利润贡献指标包括企业按

照股份制架构给作为股东的国家的分红,和根据所得税法向国家上缴的所得税收入。利润贡献越高,说明企业对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贡献越大。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之一。

(3)员工福利待遇指标是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其员工福利待遇增长情况的指标。员工福利待遇指标反映了随着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员工福利待遇提高的情况,企业员工福利待遇稳定增长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企业较好地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这类指标有:小时工资率、工资支付率、员工工资增长率、社保提取率、社保支付率、人力资本投入水平、人力资本维持能力等。

(4)产品升级指标是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品研发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的指标。产品升级指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对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具体贡献。

(5)产业链贡献指标是反映企业的新产品研发,科技创新能力对社会产业链水平的影响力的指标。企业的新产品研发,科技创新能力越高,对提高社会产业链整体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反映了企业对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贡献和对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贡献。

(6)产品价格下降贡献指标。产品价格下降是企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结果,产品价格下降贡献指标是反映企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对公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指标,公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是公众安居乐业,国家安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7)企业遵纪守法指标体系。企业承担的企业经营责任的前提就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通常叫做合法经营。制定企业遵纪守法指标体系是引导、教育、帮助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形式,也是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认真承担其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社会各界监督、检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范围和途径的重要手段。

2.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履行好企业经营责任的基础上,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承担起对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保护其权益,以获得在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包括员工作环境指标、公平和平等制度指标、产品安全指标、企业社会诚信度指标、环境保护贡献指标、资源消耗责任指标等等。

(1)就业贡献率指标是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社会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就业人口方面的指标。就业贡献越高,说明企业对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贡献越大,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多。这类指标有:就业人口数量、就业贡献率。就业贡献率用来衡量企业运用全部净资产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的能力。一般来讲,就业贡献率越高,说明企业为社会提供的就业能力越强;反之,则说明企业为社会提供的就业能力越弱。

(2)员工工作环境指标是反映企业改善员工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实施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目标的重要指标。这个指标体现着企业对员工在生活、健康、工作安全等方面的人文关怀和提高员工生活质量方面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情况。这类指标有:员工健康状态、员工工作环境满意度、员工业余生活满意度、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员工幸福指数、员工伤亡率等。

(3)公平和平等制度指标是反映企业在实现公平分配和平等对待员工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指标。这个指标能够促进企业通过公平分配实现减少社会贫富悬殊问题,减少和平息社会矛盾,平等地关心对待员工,提高员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顾客的积极性。

(4)产品安全指标是反映企业关注产品质量,关注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指标。关注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就是关注民生,就是最好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企业在产品安全问题上做得越好,越说明企业能够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企业就越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

(5)企业社会诚信度指标是反映企业与社会各界(如银行、政府、其他企业以及消费者、内部职工)之间的信用状况的指标。诚信作为企业理念和价值观的一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企业社会诚信度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社会各界交往时形成的社会信誉度的反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这类指标包括企业信用等级、商业伙伴满意度、消费者投诉率、消费者满意度、交货准时率、品牌忠诚度、社会形象知名度等。

(6)环境保护贡献指标是衡量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影响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治理的态度、制度、方法、措施和效果的综合指标。这类指标包括:环保投资率、环保经费占收入的比重、环保经费增长率等。

(7)资源消耗责任指标是衡量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的重要指标。这个指标越低说明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的生产水平越高,企业的能源消耗就越少,越是说明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这类指标包括:单位收入材料消耗量、单位收入不可再生资源消耗量、材料用废率、单位收入耗能(水)量、单位收入排废量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举指标体系。企业社会责任的义举指标是反映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有选择地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的指标体系,这类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积极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活动的情况。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而言,企业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活动,向社会奉献爱心和企业反哺社会等行为是企业自觉自愿的行为,不是企业义务,而是企业的义举。作为义举,企业可以为之也可以不为之,作为义举,不应该受到任何强迫。因此,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活动,不能进行考核。

近年来,许多人都把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强加给企业,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误解,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需要全社会的成员为之奉献。由于我们的制度存在企业责任缺陷,许多“责任”都自觉不自觉地叠加给企业,导致了企业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不热心、不积极,这需要我们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不应过多指责企业和企业家。

建立相关指标的目的是通过这些指标,增强自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活动的企业和企业家的愉悦感、荣誉感和成就感,通过这些指标,鼓励他们的积极性并对他们的义举给予较高的社会承认和肯定。这些指标的实施,能够体现出企业的奉献与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顾客的忠诚度及其社会形象的提升,对企业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回报,使企业感到其组织形象的不断提升也是社会财富,对企业的发展壮大有着紧密的联系,将会进一步提高企业、企业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义举指标体系不构成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性,企业是否承担这一类企业社会责任不受国家法律、规章、政策的制裁和社会公众谴责。企业社会责任的义举指标体系包括捐款、赠予、救灾、关心弱势人群、办教育等等指标。

参考文献:

第5篇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经了扩放权-市场化-承包制-股份制的改革思路。以承包制为典型的经济责任制一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之后,逐步走向沉寂,以至倍受指责。在股份制进程中,作为“现代”企业代表形态的境内上市公司,至1998年10月已达827家;据称这些公司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比重的23.4%,其中国家及国有企业控股的占70.3%,股东主要为公有制企业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控股的占12.5%,在其总股本中国有股占53%. 而令国人失望的是,那些由政府或其他国有主体充当股东或控股的(国有)公司,与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相比,在行为和运作方式上并无质的区别。政府或其他国有主体或者仍以行政的或其他超越企业公司法架构和机制的方式操控企业,或者怠于、疏于行使股东权利或老板职权而致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暨全民暨纳税人利益的减损。除了上市公司尚可合法地从百姓兜里掏钱挥霍外,非公募、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早已沦落到与未改制的企业为伍,普遍难以为继或濒临关门的境地了。简言之,所谓股份制,成了圈钱和甩包袱的法宝,凡国有主体投资或控制的股份公司也好、有限公司也好,多靠政策或政府人为地支撑着,并未建成现代企业制度。

但是,在国企改革改制的一片纷杂的景象中,人们也可以发现,那些在市场竞争的洗礼中活而不乱、控而不死,能够较为从容应对的国有企业或公司,都是职位暨权义设置明确,责权利一致者,反之都是各等角色普遍错位、运筹混乱的企业或公司。也就是说,在公有制主导的条件下,股份制或公司化并不必然能为我们带来现代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同时,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包括方式各异的承包制,如原上草般为野火烧而不尽,诸如扭亏为盈责任制、任期目标责任制、离任审计责任制、资产经营责任制、授权经营或“托管”责任制、法人授权经营责任制、模拟市场交换责任制、各种岗位责任制、年薪制和风险抵押责任制等。可以说,责任制以其固有的权义明确和法治要求,仍在苦苦支撑着笨重陈旧的国企大厦使不致倾覆于一旦。

经济责任制的顽强存在和效用,同其理论暨法律上的苍白和漠然形成鲜明反差。在今天我们已经跨越了冲动和迷茫的改革幼稚阶段,得以无拘束地对历史和实践进行冷静反思和客观、科学分析的时候,确有必要对这一事物及其对于国企改革的价值和意义予以重新评价。

二、 经济责任制的意义及其回顾

国有暨公有财产的特点之一,就是“产权不明晰”。因为它没有自然人之人格化主体,对于任何公有主体的个别成员(自然人或个别机构、团体)而言,所有权或物权的客体均既是我的、又不是我的,既是你的、又不是你的,因而财产权行使之决策、执行必须将责、权、利相联系,否则就必然会导致漠不关心、扯皮拖拉,或者化公为私、分光吃光的结果。因此,国有及国有主体控制的企业、公司天然地需要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正是人们自觉或自发地回应公有制的要求而产生的。

所谓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机关、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其内部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如果没有经济责任制,公有财产权关系中的各项责权利不得一致、统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和经济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会落空。经济责任制是在公有财产之管理经营体系中刻意于角色塑造及相应的权义设置和权益制衡的某种法律关系或制度,是在公有制领域内的财产经营和经济管理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承担经济义务和相应享有权益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制度。

广义而言或者顾名思义,经济责任制也可以包括私人主体和私有财产投资经营中的责权利关系,譬如私营部门的公司对其出资人和股东、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经理对董事会等的经营管理“责任制”,以至家庭经营、自然人合伙的企业也有一个权责划分和经营管理的问题,但是在私有制主导的体制和经济中,财产均有清晰的自然人人格充任主体,客观要求还没有发展到需要在一般企业公司法之外将此抽象、上升为专门的责任制关系暨法律制度的程度。在私有制主导的条件下,政府投资经营企业及其经济管理之职权和权利义务,则被湮没在行政之中。故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私有制及其主导的企业中,有“责任制”而不需要责任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上,经济责任制最早表现为“一长制”和经济核算制。“一长制”由列宁针对国企中工人委员会集体领导之扯皮拖拉、无人负责、效率低下等弊端而提出,强调专家指挥、严明纪律和责任、民主参与基础上的现代经营管理;经济核算则在由军事共产主义转而实施新经济政策,要求国企基于商事性运作的条件下得到了强化。 我国从1950年下半年起,在东北的一些公营企业中实行“一长制”,这可谓中国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开端;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的《关于1951年国营工业生产建设的决定》中,则确定在企业中实行经济核算制等。

普遍的的群众运动、政治挂帅和“大锅饭”败坏了经济,腐蚀了工人阶级。痛定思痛,受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启发,经济责任制在国企也开始复兴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80年山东菏泽始行承包制,其后山东煤炭工业实行承包制,在1981年一季度亏损1357万元情况下一举扭亏为盈,4月份就实现利润57万元。 从1986年起,配合第二步利改税,承包、租赁等国企经济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时间起到了扭转经济滑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效果。同时,以承包制为典型的责任制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企业短期行为、负盈不负亏等问题。从深层次看,承包和租赁等使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契约化,但是由于这种契约得不到切实履行和可靠的司法保障,反而削弱了企业经营权暨法人财产权的法定性质,使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回复至“人治”轨道。而人们把这一切归咎于承包制等经济责任制本身,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之后,经济责任制式微,企业改革渐以股份制暨产权改革为主导。

可以说, 计划经济的思路和改革之初始条件,决定了已有经济责任制实践的特点和局限性:

第一,将经济责任制仅仅理解为对国有企业的一种管理制度,而忽略了国有和整个公有财产体系中的每个具体主体和具体的财产关系,都是由法律之角色和职位设置、通过责权利一致的责任制模拟出来的。殊不知,如果缺乏普遍的经济责任制-从各种主体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交易决策到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公有财产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实现。

第二,迄今各种经济责任制仍缺乏充分的市场机制和市场关系作为基础性条件,由此决定了企业未能普遍实现真实有效的经济核算。

第三,既有的经济责任制只有单一的政府行政性约束,而且在中国缺乏法治和制度的条件下仅为“人治”性的身份和(人际)关系的约束。因此,在角色设置和制约、指标确定、考核和责任承担等方面,无法体现经济责任制所固有的经济性和法治化特性。

由此可见,作为公有制内在要求的经济责任制在我国大体上仍处于初级和自发阶段,而其普遍实现,却是国有暨公有制得以全面实现、国有企业与市场接轨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以经济责任制对于国企改革价值的重新认识或“再发现”为契机,可望令国人充分关注国家所有权的层级性同其具体表现形式的独立性之对立统一,及其组织管理因素与财产因素的一致性,通过经济责任制而使企业暨经营者的行为和国家所有者的具体行为,均放置于市场和法治的双重约束之中。

三、经济责任制的重构

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将经济利益同公有财产经营管理上的权责相结合,要求严格考核、赏罚分明、监督有力,以及纠纷裁判、处罚和相应的强制措施等。鉴于国有暨公有主体在我国经济和投资经营中的主导地位,经济责任制必然要摆脱当事人自治和私法自治而上升为经济法和司法上的普遍制度,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要求。

经济责任制又是一种利益关系。它通过对构成公有财产体系之各种主体间的利益调整,塑造一种良性的激励机制。即如小平同志所说的:“这种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总之,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

经济责任制也是一种管理关系,它是公有财产利用之宏观和微观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的本质特性,将它所内在要求的科学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层次。只有严格的约束和管理,经济管理主体和经营性公有组织才能实现有效的激励,引导这些组织的行为。

经济责任制包括权义设定、经济核算、责任的确定和制裁等三个方面。权义设定在于确定特定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设置某种主体角色和职位,以此接受行政、司法机关的评价和国家强制力保障。经济核算通过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评价机制,将公有财产的激励机制具体化,是经济法规范之经济性和技术性的具体体现。责任的确定和制裁,则表明违反义务应当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施责任追究,表明了法的国家强制性。鉴于国有暨公有财产经营管理所内在的责权利一致的要求,对适当乃至开创性的行为以及有效履行义务的鼓励,具有不亚于对违反义务进行惩戒的重要性。因此,作为法律后果之广义的责任,也应包括奖励或褒奖在内。

根据经济责任制的产生根据及其实现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权义和职权职责的设置通常都属于一般责任制的性质;国有公司、企业对于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角色处理不采取特定责任制形式的,也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

一般经济责任制由普遍性规范加以确认,优点是操作方便,有利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不容易发生短期行为。然而既是一般性规定,则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可能会出现权(力)利义务不明晰的情况,此时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由裁量度较大,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或出于一己之私利而曲解法律的要求,就容易出现滥用权(力)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这也是一般经济责任制的缺点,即它所规定的责权利关系极易落空、使之不成其为责任制的原因之所在。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来规定某一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据此,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力)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均通过一定的合法形式予以明确,加以具体落实。如公有主体同其委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之间以协议或责任状等形式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特别法对某一机关或企业等组织的设立和运作予以专门调整如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日本的《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法》等等。

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优点,是权(力)利义务较为明确、具体,采取契约或协议形式的能够突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性的方面,当事人不易滥用权(力)利或怠于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较为容易得到解决。其缺点,则为具体地确定权义的成本较高,较为耗时费力,当事人的经济力、信息力、谈判力等的差异可能导致在同等条件下发生不同的权义安排,对实质公正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如果权(力)利义务规定得过细,又可能在长期关系性契约中对当事人形成束缚,或者导致短期行为。

简言之,一般经济责任制对一国法治水平和社会法律意识的要求较高;实行特殊经济责任制,则法律的规定可以较粗,具体权义又较为明确,故而比较适合于立法、执法暨司法以及人们的法治观念相对较差的社会状况。前者恰如只公布交通规则和在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要求各类车辆行人一体遵行;后者再在路口加设警察,以至挥小旗、拉绳子的群众纠察,以提醒对一般规则不敏感者,用直接的警示和处罚来建立并维持某种既定或企望之秩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凡以某种具体方式来落实法律规定或以专门法就某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一般都可取得较好的效果。

在权衡是否采用特殊经济责任制抑或放任仅以一般司法来实施法的一般规定、制度时,应将“宜‘特’则‘特’”作为一项原则。同时,实行或不实行特殊责任制,不能成为公有体系中的任何主体滥用权(力)利、消极观望、疏忽懈怠或无视一般责任制存在之藉口。

在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之间,特殊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实现依赖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没有制度和法治作为经济责任制的背景和前提条件,特殊的责任制形式就缺乏相应的保证。譬如承包制衰落的原因之一,就是作为发包方的政府疏于依照合同对承包方施以有效监管,而因行政暨法治水平低下又不必承担国有财产管理疏忽的法律责任。 特殊经济责任制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确立是一个 良性互动过程,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历史经验表明,如果我们不尽可能以各种形式的特殊经济责任制来保证达到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所要求的最低经营管理水平,听任一般责任制的艰难发展,则公有制和市场经济都将可能半途夭折。特殊经济责任制在实践中之所以绵延不绝,正表明责权利一致的责任制是国有暨公有制经营管理的内在客观要求,印证了在我国较为落后的社会法治环境下实行特殊经济责任制的极端重要意义。

四、经济责任制与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权在投资经营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只要出资者、股东、资本、股份的“国有”属性不变,鉴于国家作为所有者主体的特殊性,就需要有一定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来实现对各种各级经营管理角色的设置、约束、激励,以保证角色担当者为国家所有者暨全民暨纳税人的利益以最大善意行事。因此,国有主体和国有财产的投资经营无论是否采行股份制,都需实行责任制。在国有主体和国有财产投资经营领域,股份制不过是国资经营的一种方式,它与责任制并非是相悖或矛盾的。

国有主体及其主导的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将国有财产投入市场化运营时面临着一个两难的课题,即:市场运作和竞争,要求其享有充分的自,以便能够灵敏地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通过适当的市场经营行为而使国有财产得以和私有制及其主导的财产一样地保值增值;然而,国有财产主体的非人格化特点,使得在政府及其部门不再直接以所有者身份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市场化条件下,引发了国有财产普遍缺乏所有者利益驱动及其对企业的有效传导、也即“老板”缺位的状态,以致国有财产流失、经营者频发道德危机。

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责任制。责任制搞不好,上述问题得不到适当解决,违反经济规律的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或者会引发社会动荡或者革命,或者行政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就会重新获得合理性而“卷土重来”,从而危及改革的进行乃至政权之存续。

党的政策把现代企业制度表述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等16个字。而从法律关系角度看,现代企业制度一般只需两个要素:一是所有者支配,在所有权、财产权、私有权仍将长期存在的条件下,不能实现所有者支配的企业是没有其存在合理性的,否则企业的一时兴旺红火也是不合逻辑的偶然现象;二是企业经营的市场化、契约化,使所有者得以从供略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挑选合意的企业经营者,从而保证其投资的保值增值。但是,对于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公有主体主导的经济组织来说,还须加上一个要素,就是一套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否则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便不足以在各种各层级所有者代表与企业之间有效地传导。关于前两个要素,如前所述,对一般私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而言,只需一般地确立和健全所有权制度和契约法律制度即可予以满足,而对公有制来说却不够;关于后一个要素,则各种特殊形式的责任制对于我国公有制和整个经济的当前运作,以及稳健、坚韧不拔地迈向既定目标,是至关紧要的。因此可以断定,各种形式的特殊经济责任制包括企业承包、租赁等,在中国将是具有长久生命力的。

国企改革当然不会“一包就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三个要素,都涉及市场结构、市场机制和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完善问题,需要由特殊经济责任制来帮助实现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面向市场进行管理。“任何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间接控制及其提供的实施监督的充分信息,都不能单独奏效”。 由于市场发展仍很薄弱,尤其是资本市场和经营者劳动力市场的缺乏或不完善,公共管理不尽人意,如果继续对责任制尤其是各种形式的特殊经济责任制抱有偏见的话,国企及其改革很可能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各项要素渐次成就的过程中就随之消亡了。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在于面向市场的激励和约束-包括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世界银行曾经指出,中国的改革在自由化、将权利下放的同时忽略了责任的下放,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应当通过加强财经纪律来实现。 这必然要藉助特殊责任制的作用和机制,并有赖于法治保障;整个市场环境的完善,也离不开民法、经济法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协同发展。我们认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变革,并不涉及公有财产关系之深层次的内容和机制,只能将其看作在公有制主导的条件下促进市场关系发展及强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的辅助手段。它们只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表象和浅层结构。

因此,承包、租赁等特殊经济责任制对于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改革是十分必需和必要的,它们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并不矛盾,相反可以携手互补、共同促成公有财产的有效经营管理。纵观那些初步适应了市场要求、经营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和公司,其根本所在正是通过包括承包、租赁在内的各种特殊经济责任制形式,从作为出资者或股东的政府等国有主体到经营者和企业最底层的勤杂工,有一套权责分明、责权利统一、管理科学高效的经营体系。这是公有财产有效管理经营的永恒法宝。

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加强国有主体及其主导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建设:

(一)尊重并完善企业法固有的一般责权利制衡机制

这是政府和各种国有主体如何学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老板”的问题。公有财产投资经营在多数情况下要适用普通企业法,如《企业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有关破产和企业重整的规定等,国有暨公有投资主体首先应该遵循这些法就所有者、企业、经营者、职工、债权人等相互关系所作的规定和相关制度。譬如,根据《企业法》第44条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厂长经理或予免职、解聘的,就应切实认真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或者既决定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经理的,就应真正在程序和实体上尊重职工群众之民意,指导群众选出能够胜任国资经营的能人。

目前各级政府和其他公有主体对待《公司法》的态度,则更具反面典型的意义。本来,公司制度对于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优越性,在于股东权益制衡以及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经理、监事和监事会相互之间的服从和制约机制,实行特殊责任制也应建立在这种一般责权利关系之上,否则一切都将陷于无序状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无从谈起。而事实上,在公司制度的运作中,政府和其他公有主体表现出对于法律要求的制约机制心存戒备和自觉不自觉的回避。政府热衷于设立由一个国有大股东控股甚至独资的公司,而非从转换经营机制出发,诱导、促使若干实力相当的股东在控制与反控制的对立统一中实现合资经营,俾国有财产的利用和决策得以分散化、民主化、非行政化和科学化;甚至《公司法》也有意不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并删除了原先作为行政规章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关于股东大会召开之最低法定人数的规定, 从而为主要由原国有企业充任之大股东“独断专行”创造了条件。这样做从表面上看似乎维护了国有主体和国有财产的利益,实际后果却是以在新的形式下使企业重新沦为没有效率的对社会和国家的异化力量,损害小股东暨公众和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以各种方式流失。故而应当适时地对《公司法》及其实施中的这种不合宜的指导思想和规定进行修改。

实践中的另一个倾向是政府架空公司的股东会甚至董事会。传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后,表面上董事和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但是绝大多数以国有股东为主的公司,其董事长和董事会的组成均由政府决定,或者由党委考察、政府决定,然后走一下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程序。这样,董事会和董事长必然直接对政府负责,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公司制企业固有的优越性-不同利益主体的制约和相反相成,也就被一笔勾销了;而如同在厂长(经理)负责制下一样,政府权力对于面向市场经营的众多企业来说实在鞭长莫及,具体国有股东和股东(大)会如果不起作用,则实行公司制改组后的国有企业就仍和改制前一样,普遍处于“老板”缺位的状态。所以,改革虽已经过多年,政企分开却还是我们面临的一项严肃的任务。政企分开不应仅从股份制的组织形式上做表面文章,只有令各种国有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遵循资本原则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国有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真正得到确立。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使每个国有投资主体都能以出资人或股东的身份,按企业、公司法的要求,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这既是它的权(力)利,同时也是它对国家、社会所应承担的义务。真正由股东(大)会或具体股东产生的董事会,才可能感受到对具体“老板”负责的压力,否则就不可避免地与传统企业之厂长(经理)负责制一样,导致政企不分和企业老板缺位同时并存的尴尬局面。在我国以国有股东为主导的公司,经理事实上也多由政府直接选任,这样又破坏了公司制度所要求的经理由董事会选任并对董事会负责的契约化、市场化经营机制。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在国有公司中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除职工监事外,应由股东大会选任的监事亦由政府包办确定,导致其工作性质和任务不明确,或无所作为,或重复其所属的经贸委、财政、行政监察或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而非从股东的基本立场──追求资本的保值增值出发,去关心、约束企业的财务和董事、经理们的行为;公司监事的职责与行政监察、审计、党的纪检等部门的工作重叠,也难免会冲淡这些职能部门本身的监督作用。

只有在充分尊重企业暨公司法之固有优良机制的基础上,方谈得上以特殊责任制的形式,来解决公有财产投资经营中的有关特殊问题。

(二)发展、完善各种形式的特殊经济责任制

我们的基本观点是,承包等特殊经济责任制形式与实行公司制等企业组织形式改革举措之间并无矛盾。要使适应资本原则和市场机制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公有财产投资经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针对公有财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和具体需要精心设计、适用各种形式的特殊经济责任制,应该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此外,还需通过特殊经济责任制或外在强制性规范的要求,来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企业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即使对于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有主体主导的经济组织而言,一般也不应属于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制,而属“私”管理的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应将其交给企业或当事人自治,法律不必直接干预、调整;此外,在许多场合,它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依法应由劳动法调整。然而,针对公有财产投资经营的内在要求和长期之积弊,许多公有制企业如邯钢等,采取各种特殊经济责任制形式,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加以强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样,就通过契约将企业内部关系外部化,使之获得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且,鉴于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特点和特殊要求,在法律上对其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出一般要求、为之设定最低标准,也是必要和可取的。

岗位责任制贯穿于企业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诸如生产流程、营销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财务会计等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岗位责任制及其发展完善。它的精髓在于依照科学管理和分工的原则,确定不同职务和岗位的职责,通过“命令-服从”的强制性要求和有效的利益激励、奖惩制度等,实现对个体行为的控制和引导。

在市场制度得到大力发展,私法制度和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国有企业改革应当更多地采用组织管理因素和财产因素相统一、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理念和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实际采用的那种民法-行政法调整国有企业关系的模式应予摒弃。在市场制度的基础上,采用经济法的理念,通过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指导下的经济责任制实现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这是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所在。

注释:

1、据《中国证券报》1998年10月16日第1版、1997年10月16日第1版报导。

2、我们注意到,列宁于1918年提出“一长制”时,至少有以下几点背景:其一,他受到了当时蓬勃崛起的科学管理理论的影响,“资本主义在这方面的最新成就泰罗制,同资本主义其他一切进步的东西一样,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又包含一系列的最丰富的科学成就,它分析劳动中的机械运动,省去多余的笨拙的动作,制定最适当的工作方法,实行最完善的计算和监督方法等等。苏维埃共和国无论如何都要采用这方面一切有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我们把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得好坏。应该在俄国组织对泰罗制的研究和传授,有系统地实行这种制度并使之适用”(参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列宁全集》第34卷,第170~171页);其二,实践初步暴露出来的问题表明,社会主义应当提高劳动生产率,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和监督,“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方面没有表报,没有监督,就是扼杀社会主义的幼芽,就是盗窃公产”(同前引,第166页);第三,在公有制下,科学管理应由当事人自治转为法的规范,“在劳动者中间建立纪律,组织对劳动标准和劳动强度的监督,成立专门的工业法庭来规定劳动标准,对任何恶意破坏这种标准的行为追究责任,经常教育多数人提高这个标 准-这一切现在都作为苏维埃政权的极其迫切的任务提上了日程”(《〈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列宁全集》第34卷,第135页)。显然,理解经济责任制的最初含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个概念及其真谛。

3、参见吴敬琏等《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追根求源,经济核算制早在抗日根据地时期就已经在公营企业中实施;当时有的根据地把“三人团”改为厂长领导下的厂务会议,采取报销制、营业制和制造费制等管理体制,分别类似于计划管理、经济责任制管理和国家订货制度。在公有经济中普遍实行经济责任制,则应当从建国之后算起(参见《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企业管理出版社1984年版,第72-72页;杨涧华主编: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发展简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参见徐之河、李令德《中国公有制企业管理发展史续篇》,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2页。

5、如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审结的100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调查,有24%以上的发包方未对承包方实行有效监管(参见《新民晚报》1996年10月10日)。

6、中共14届3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历次党代会》数据库,《人民日报》网络版。

7、林毅夫、蔡昉、李周《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第6篇

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城镇非农业人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障企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街道和县以上(含县、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四)保护发包方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保障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 发包方必须向承包方提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必需物质条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有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包括承包抵押金)。非发包企业内部人员承包,应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金额(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企业各项基金分配比例;

(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六)固定资产维护措施;

(七)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职工病、退休管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一)担保条款;

(十二)仲裁条款;

(十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 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

(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 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发包方的权利:

(一)检查督促承包方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财税、信贷、物价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

(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 承包方的权利:

(一)在承包期内有经营自主权,可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同约定,独立支配企业资金,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产品(商品)的价格;

(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三)有权决定企业机构组织形式、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罚制度,但工资及奖金的增加,不得影响企业资金积累及合同规定的任务;

(四)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招聘、录用人员和辞退职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安插或抽调人员;

(五)有权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依法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同教育、科研单位协作,引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新产品试制;经发包方同意,也可在劳力、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经济联合;

(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

(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四)管好用好企业资金,做好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不得进行掠夺性或破坏性的生产或经营;

(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六)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害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素;

(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三)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并在允许延迟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以致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四)承包方在生产或经营中有违反政策的行为,或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合同无法履行;

(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应负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以承包为名,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公章、合同书,或利用承包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7篇

发包方: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管理局、____财政局、____税务局、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和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抽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辞,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商、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商(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公限一个)作为本研制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机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保法收入。

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撮因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知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美职工的劳动备件,在不数据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不数据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

第十三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机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者(系批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收,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经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职工人均年收藏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和,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7%,直到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第二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总额的____%.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企、事来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第六款、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纲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案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发与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或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

代表____(签字盖章)

第8篇

发包方: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管理局、____财政局、____税务局、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和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抽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辞,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商、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法规、法令。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 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 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 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 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 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二款 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三款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四款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商(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公限一个)作为本研制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 有机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保法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撮因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知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美职工的劳动备件,在不数据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不数据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机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系批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收,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经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 职工人均年收藏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和,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7%,直到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总额的____%。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 企、事来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

第六款 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纲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案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发与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或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

代 表____(签字盖章)

第9篇

承包方:_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_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 _________管理局、_________财政局、_________税务局、_____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分行组成的 _____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_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_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_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二款 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三款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年为_________元,_________。

第四款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_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本文导航 1、首页2、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_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_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 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_______劳字_____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础。

第十九条 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_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7%,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_____%。

第六款 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3‰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3%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_________,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和_____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第10篇

随着铁路建设的高速发展,给局属工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局属工业企业承担着局内机车车辆配件、铁路线路配件的生产供应,是具有30多年生产经验的老企业。由于职工平均年龄逐年增大,职工退休未能及时补充,给组织生产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业务外包将成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业务之一。为防止发生经营风险,对铁路工业企业业务外包提出以下四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一、业务外包的概念

业务外包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成为当今各大中型国有企业首选的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对劳务派遣先后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业务外包没有具体的规定。本人认为,业务外包应该理解为《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合同。具体讲是讲是用工业务的外包。财政部财会[2010]11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3号――业务外包》这样论述,本指引所称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完成的经营行为。例如:企业的生产外包、销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外包等都属于业务外包的范围,铁路工业企业业务外包应该是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某一道工序或工艺,包给有经营资质的公司,轨枕成品的搬运、装卸,机车车辆配件加工工序中的锻压、热处理等。因此,业务外包属于经营模式的一种,而非用工模式的一种。

二、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很相似,但是有本质区别,在合同签订和日常管理方面必须分清。

第一,适用的法律不同。业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二,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发包企业对业务承包公司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业务承包公司自己安排确定;具体完成过程不受发包方的约束,交付的是劳动成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如何完成与发包方无关。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第三,业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业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劳动成果”;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第四,违法的后果不同。

业务发包单位与业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存在任何关系,对业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业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三、业务外包合同的法律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业务外包合同的有效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形式要件

1、具有履约能力的法人资格。是业务承包人利用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的生产技能,进行产品生产,业务外包主体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业务外包合同,一般不宜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签订,应订立书面合同。因业务外包合同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如铁路工业企业轨枕的搬运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一旦合同出现纠纷,就会给纠纷的处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3、应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4、书面合同应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根据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是法人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是法人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合同时,还应要代理人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将该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二)实质要件

业务外包合同除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必要的实质要件。

1、具有订立业务外包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根据业务外包合同的特殊性,必须具备资格和一定的技能。如承包方必须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有一定数额的资产担保能力,有管理企业的经历和能力。如企业法人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的经营范围,有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债务的足够资产担保等。

2、真实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有了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的权利,但要使业务外包合同最终成立,业务外包合同当事人还必须遵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在业务外包合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业务外包合同。

3、明确的合同标的。业务外包合同标的是业务外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向物,既是业务承包方享有权利的依据,也是发包方承担义务的原因。如机车车辆配件的生产加工某一道工序,铁路工业企业作为发包人,将生产过程中的锻造业务包给承包方,从而承包方有了收取费用的权利。承包方不能依合同规定按时完成,就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4、遵守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业务外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还应遵守与业务外包合同有关的地方法规。

四、业务外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一)业务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关系

业务承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这种管理的落实主要依据承包方的管理制度。在业务外包的劳动用工过程中,发包方最忌讳的是用自身的管理制度针对派驻的员工进行管理,在引发劳动争议时很容易被认定为与派驻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业务外包中不应采用“规章制度管理”,而是采用“合同约定模式”,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时,特别注明承包业务的工作量与完成工作标准,明确承包方的业务,包括其与派驻员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提供派驻员工的名单、在派驻员工违反发包方的管理制度或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赔偿责任。

(二)发包单位建立完善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

铁路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规定业务外包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相关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业务外包全过程的监控,防范外包风险,充分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铁路工业企业业务外包还应按铁路系统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按招投标程序,与中标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

第1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____年为____万元,……。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第四款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第一款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第三款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第五款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第六款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第七款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款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第十三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第二款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第三款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第二款不得平调本厂资产。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款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第四款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础。第十九条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7%,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第二款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____%。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第四款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第五款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第六款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第三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代表________(签字盖章)

第12篇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____管理局、________财政局、________税务局、____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分行组成的____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和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抽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辞,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商、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

第二款 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款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____万元,其中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_____年为________万元,……。

第四款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