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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居住证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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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年将加快居住证制度研究,有望搭载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福利等功能。此外,居住证考虑不设申办门槛,以此推动来京人员主动登记,对不办证件的个人和用工单位,将出处罚办法。
持证可享社会服务
北京刚刚出台57项措施全面深化首都改革,其中提出,落实人口调控属地责任,实施居住证制度。昨晚的各委办局咨询会上,公安局人口总队的桌前人气很旺。有代表提出,要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北京首先要掌握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底数。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总队总队长刘涛回答问题时坦言,现在执行的暂住证登记办法,主动登记办理率不是很高,不能很好的帮助公安机关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北京将加快研究居住证制度,今年有望有突破进展,尽快实施这种新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办法。
刘涛介绍,居住证制度正在做前期工作,包括外来人口年龄结构、数量、职业等摸底工作,以及各种功能的负载调研。居住证将取代现在的暂住证,成为北京市人口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居住证今后将负载一些服务功能,包括现在暂住证就能享受的70岁以上老人免费坐公交、免费逛公园等等。不过,居住证到底将负载哪些社会服务功能现在还没确定,但功能肯定比现在的暂住证多。
“会在公共服务、享受的权益上有所放开。”刘涛说,这些功能加载后,办证率肯定会高。
居住证模样像身份证
据透露,居住证的样子将类似于身份证,将把个人的基本信息录入,还会考虑搭载磁卡,便于实现一些社会服务功能。
世纪佳缘婚恋网站《中国男女婚恋观系列调查之“剩女”的自白书》显示,2012年剩女寂寞指数为:上海152、四川145、北京144。调查采用互联网在线定量调研及线下深度访谈的研究形式进行,全国共有近9万人参与,女性受访者41616人。其中,1983年(29岁)出生的“剩女”占57.9%,成为各年龄段中“剩”感最强者。受访“剩女”中,60%属于“宅女”。
关注点:北大社会学系教授李建新说:“剩女是个伪问题。”剩女多是主动选择的结果,剩男则更多是条件所限的被动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研究所数据统计显示,在有相关资料的148个国家和地区中,女性在高等教育学生总数中的比例超过50%的有104个,其中超过60%以上的就有27个,最高的达84.6%。女生学业成绩优秀、升学率高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现象。优秀女性不易找到满意的伴侣,很大程度上还是受到“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束缚,将择偶对象限定为比条件高于自己的男性群体。而未能在2字头的年纪解决个人问题,又将被社会划归“剩女”,更加大了未婚女性的心理压力。
居住证管理办法
在全国政协“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提案办理协商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形成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今年将报国务院审定。黄明说,公安部起草的《居住证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目前农民工进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证件和落户。证件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落户也需要一个有效的通道。
关注点:对奋战北上广的外省青年来说,居住证和暂住证有什么区别?对未来又有什么影响?有关部门表示,居住证的“含金量”,也就是附着在居住证上的各项公共服务,将先按国家相关规定,将流动人口就业、技能培训、子女就学纳入,对其余公共服务不作硬性规定,仅列出可以包含项目,具体如何操作,留给各省市自己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此前公布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户籍迁移实行分类政策,即县级市、地级市、直辖市落户条件不同,落户难易程度不同。专家认为,这是户口管理第一次到如此开放的程度,但并非根本突破,只是把原来对户籍的限制缩小了一点。
鲁迅故居--拆!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西头的84号院,因鲁迅先生于此创作出《祝福》而闻名。但日前,该院门外贴出通知称将要拆除。该项目拆迁办介绍,砖塔胡同84号院及附近区域,将要建回迁楼和学校。西城区相关部门对此回应称,小院历史文化信息无存,没有保护价值,且并非文保单位或挂牌保护院落,未来将按规划实现绿化。
关注点:有人戏谑地将中国的英文名称“China”翻译为“拆哪”。近年来,具有历史意义的名人故居、文化遗址屡遭拆除,引发了社会极大的争议。砖塔胡同是北京最早的胡同之一,被称为“胡同之根”,而84号院虽非官方认定的鲁迅故居纪念馆,却在中国文学史上具有相当的意义。中国文物学会会员、文保人士曾一智认为,这里涉及的不是一处名人旧居的问题,而是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问题。这个时代我们如何对待我们的文化传承,将影响下一代对文化的观感和态度。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卫计科教〔20xx〕29号)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自愿签约、契约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培训医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统一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
培训医院招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须按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条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五条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金比例和资金来源缴纳企业年金,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六条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对象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医院负责申报。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资质允许的相应临床医疗工作。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培训医院的培训年限计为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不再另设试用期,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八条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培训对象因两次执业医师考试未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原则上顺延期限不超过3年。
培训对象因个人原因中途主动退出培训的,应当赔偿培训医院相应损失,且5年内不得再次在本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对象为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并由培训医院统一管理。非本市户籍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培训期间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作为本市“居住证转户籍”的年限。
第十二条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除培训医院及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以外,本市用人单位不再从医学院校直接招录从事临床医学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由中国气象局主办、中国气象局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与各省级气象局共同承办的中国气象频道正式在四川落地,这意味着四川电视观众传统的“掐点”式地收听收看天气预报的收视习惯将被打破,也意味着四川人民将拥有一个全天候提供权威、实用、细分的气象信息和相关生活服务的专业数字频道。
中国气象频道每天制作预报及新闻资讯类节目共38档,其中天气信息类共29档,新闻资讯类共9档,另外还有《地球村故事》、《天地新视线》、《气象为什么》等专题节目,基本形成了频道全天候、全方位、多层次的节目框架。
四川省气象局副局长左雄在签字仪式上说,目前四川已进入汛期,及时传播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大力宣传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刻不容缓。“特别是汶川大地震后,灾区人民恢复重建中更是需要气象信息,中国气象频道在四川落地,无疑对灾区人民了解天气、指导灾后重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中国气象频道,关心出行的用户可以每隔10分钟得知一次最新户外天气情况,以便安排自己的出行计划。目前只要是成都市属省广电网络公司的数字电视用户都可以免费收看。(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国中小学生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从今秋开始,在校中小学生每年将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检费用由校方承担。
办法规定,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体检主要有内科常规检查、口腔科检查、外科检查、形体指标检查、生理功能指标检查等。结核菌素试验为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同时,体检机构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健康体检结果和健康评价结果。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检结果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
卫生部表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经费拨付办法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具体费用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教育、卫生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来源:《京华时报》)
律师质疑手机月租费获工信部回函
认为移动、联通两大通信商收取月租费不合理,律师董正伟致信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后者公布制定月租费的法律及科学依据。收到董的这一请求后,工信部回函做了一些解释。因对其中一些内容有意见,董正伟提出行政复议。
律师董正伟认为,手机月租费的收取情况,关系到广大手机用户的切身权益,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当初手机用户量少,月租费作为一些政府性收费项目可以弥补国家通信产业投入不足。“社会发展到今天,手机已经成为普及的通信工具,手机月租费是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科学根据?”董正伟说。
今年6月17日,就自己的上述疑问,董正伟向工信部申请信息公开。7月,董正伟收到了工信部的回函。董正伟公开了该份回函,他说:“工信部作出了积极回复,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体现。”但他同时认为,工信部的答复中信息公开不全面,因此提出复议,要求工信部进行补正或纠正,同时就是否取消月租费进行论证,依法召开听证会。(来源:《京华时报》)
深圳8月1日起全面启用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从8月1日起,深圳全面启用“居住证”,实行了多年的“暂住证”退出历史舞台。为了配合居住证的全面实施,实施了13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穴以下简称《条例》)将废止。
《条例》诞生于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并于当年9月20日公布实施,成为管理数百万外来人口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暂住证作为外来人口管理的载体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实际需要。深圳市政府表示,从人口管理层面看,暂住证存在信息量少、功能单一、个人记录连续性差、资料变动不及时等问题,已经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外来人口在深圳的基本情况,难以实现动态管理的目标;从人口流动的导向作用看,暂住证缺乏对外来人口的合理引导,难以对外来人口盲目流动产生制约;从使用功能看,暂住证本身的信息不够全面、准确,使用功能和实用价值不断弱化,办证率急剧萎缩。
2012年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此前,在2012年北京“两会”上,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透露,居住证政策有望今年出台。与目前采用的暂住证不同,届时,流动人口将可凭借居住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相关部门也可更详实地掌握流动人口的数量、工作等情况。
“暂”改“居”,这已非首次被提及日程。早在2009年,北京市就曾探索实施居住证制度,但并无实质性进展,“雷声大雨点小”概括了北京这次探索的全过程。此外,上海、广州、成都、武汉等城市,也已先后对外来人口推行居住证制度,取代实行了几十年的暂住证制度。“暂”与“居”一字之差的背后涉及大量流动人口的利益变迁,也显示了城市的包容与接纳。
北京年内将开始变暂住证为居住证
暂住证和居住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对于北京市流动人口来说,意义或许截然不同。后者不仅是心理上的宽慰,更可能给生活带来诸多方便。因此,北京暂住证改居住证的消息备受社会关注。
我国的户籍制度有着深刻的制度渊源,其诞生之初,是为了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清晰划分,并建立了包括常住、暂住、迁出、迁入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在内的完整管理制度。这条界线也清晰地划分了两个人群。然而,伴随着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现有户籍政策正在受到极大挑战。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相较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了逾1.16亿人,增长逾八成。虽然流动人口为多地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却迟迟无法享受同城待遇,这一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年来,不乏学者呼吁:尽快制定户籍改革的时间表。解决下一代受教育、医疗、住房等问题,对流动人口这一群体而言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他们不仅是城市的建设者、推动者,也应当是福利的获得者。一些地方对暂住证改居住证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1年年底,安徽省铜陵市尝试进行户籍改革:该市不再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同时将配套进行教育、住房、医疗等领域12项制度变革。改革的目标是使市民和农民成为等同的称谓。据媒体报道,铜陵市财政为每位“新居民”至少需支出10万元。天津、辽宁、上海、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青海、新疆等9省(区、市)也已在全省(区、市)推行居住证。山东、广西、河北等地也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
但对北京而言,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是需要很大魄力的,因为这里集中了诸多优质资源,居住证与社会福利挂钩有可能吸引更多人涌入。届时,持北京居住证者是否可以享受教育等市民待遇?城市是否能承载并消化新的压力?
针对暂住证改为居住证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表示,暂住证主要是面向务工人员,而居住证则普遍实行,面向整个在京流动人口。与暂住证不同,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可以享受相关的公共服务,而相关部门则可以凭居住证来掌握北京的资源、人口、工作等情况。有关户籍专家预测,持居住证将在公共交通、劳动就业、社保、医保等方面拥有更接近市民的待遇,但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高考等方面实现的难度较大。
“暂”改“居”意义重大
“常住北京还要办理暂住证,真让我哭笑不得,也总让我觉得自己还没有融入这座城市。”家住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附近的小陈说。
像小陈这种情况可以说不但在北京,在全国各大城市比比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为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成为城市不可缺少的一股生力军。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既支援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同时也加大了城市的供给与负担,还有城市的社会治安。国家为了解决这些新的社会矛盾,在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上实行了暂住证、居住证等户籍管理制度,但由于这些制度的缺陷,又给这些城市建设者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北京居住证政策的出台在全国无疑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将给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外来生力军带来诸多实惠,解决他们很多的现实问题,消除他们工作之余的生活压力与后顾之忧,让他们更多地分享到改革带来的丰硕成果。还他们一个公道,也解决了一个占城市人口三分之一这一群体的实实在在的民生问题。
居住证问题也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中的新事物,还需要不断地创新与完善,也要经过不断地协调与修订,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与条文,但不管怎么说,这也是我国城市化发展中的的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它将加快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步伐,为城市改革深入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巨大影响。我们期盼全国各地居住证政策尽快出台,也希望国家尽快制定出居住证相应的法规,让这些占城市三分之一的流动人口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愉快的工作心情,解放这部分人的生产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为中国的改革作出更大的贡献。
“暂”改“居”,准备好了吗
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考虑,只有个体能够享有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社会才可能和谐稳定且活力四射。从这个意义上讲,“暂”改“居”只是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第一步。但是,仅仅是这第一步,看起来也是困难重重,因为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暂”改“居”的目的是,逐步让流动人口获得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可如果城市因此在短期内人口膨胀,迈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就可能变得捉襟见肘。这一矛盾,在已经集中诸多大量优质资源的“超级城市”显得尤为突出。
如果将流动人口也纳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并要维持福利水平不变的话,公共财政的支出就要相应大幅上升。北京的例子说明,福利水平越高、均等化进程越快,当地就越不堪重负,因为优质社会资源越集中的地方,其吸引人口流动的“磁铁效应”就越强。这样的担忧是现实的集中反映。即便北京市将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的进程举步维艰,也丝毫没有妨碍到其集中太多优质资源而产生的“磁铁效应”。可以想象,如果流动人口所能享受的福利水平提升,肯定会有更多的人涌入。
不断攀升的人口总量,会使得如北京这样的城市,出现越来越广泛的“城市病”。但是,应该清楚,这不是城市推行针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带来的弊病,而是非均衡发展“惹的祸”。由于我们的社会,普遍存在按照权力等级来分配资源的问题,越是行政级别高的城市,就越能分配到更多的社会资源,并且承载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
非均衡的资源分配,所带来的必然是线性的人口“单向流动”。一个社会资源密度越高的城市,必然是一个人口密度更高的地方。这种情况下,即便流动于斯的人能够享受到均等的公共服务,也要承受各种越来越不宜居的苦楚。
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不改变愈演愈烈的非均衡发展趋势,仅由人口输入地通过自身努力来解决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其结果只可能是“剪不断,理还乱”,在“两难”中走向“更难办”。
所以,暂住证改居住证之前得准备充分。不然,大量的人口拥入某一个城市,肯定不会带来公共服务的提升,反而会倒退许多。
无论怎样,暂住证改居住证的探索和尝试体现了城市渴望承担责任的想法。不过,成熟的制度出台仍需时日。北京,你准备好了吗?
“暂”改“居”,如何实现成效最大
北京作出改暂住证为居住证的决定,确实需要相关部门的极大决心。可以说,改革方向值得肯定,已经有许多城市早于北京进行了“暂”变“居”改革,北京作出这样的举动更是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过,鉴于长久以来形成的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策略以及人为制造出城市居民与打工者、流动人口之间的对立,因此这一改革能够深化到什么程度,还是一个未知数。
正如许多人所担心的,随着暂住证改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城市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能否得以缓解?手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是否可以在购房、社保、高考、子女入学等核心问题上享受“同城待遇”?应该承认,近年来随着外来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现有户籍政策正在受到极大挑战,因为流动人口为多地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却迟迟无法享受同城待遇。从根源上讲,这是由资源的稀缺性与庞大的流动人口数量所共同决定的。
比如北京市的交通问题。虽然北京市有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公交车队,但依然无法缓解巨大的出行压力。的确,北京市作为首都,可以集中来自全国的最优最大量的资源,但即便如此,依然面临资源分配不均,众多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北京城市建设成果的困境。此外,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城市居民对流动人口或多或少都存在歧视。虽然这种歧视不像几年前那样严重,但不可否认,这种歧视并未随着城市的进一步扩张而消散。
如果在资源足够分配、城市居民与流动人口有着同等地位的情况下,暂住证改居住证,让流动人口凭借居住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当然符合公众的基本权益。但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城市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既得利益群体,这个群体会主动放弃或减少自己的既得利益吗?从人性角度考虑,这一疑问的答案是否定的。各种各样的因素可能导致,在暂住证改居住证的过程中出现与预想的效果相悖的地方,甚至可能换汤不换药,只是把暂住证改成了居住证,而公共服务却不能随着名字的改变而落实。
真正的同城待遇、福利均等化并非“取消”或“剥离”就能简单实现。目前,在教育、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地方政府仍以户籍人数作为规划财政支出的重要依据。如果将流动人口纳入服务对象,意味着地方政府将为流动人口增加一笔不小的财政支出。同时,如果北京的这一改革成行,有可能面临城市人口短期内急剧膨胀的威胁,造成公共资源的进一步稀缺。这些问题都是改革路上的拦路虎,如何让改革达到预想的效果,的确是一件耐人寻味的事。
不论怎么说,这场变革本身值得肯定。至于如何确保改革的目的不变味、改革的成效最大化,必须依靠科学有效的策划与严格的执行。
暂住证改居住证之前得准备充分。不然,大量的人口拥入某一个城市,肯定不会带来公共服务的提升,反而会倒退许多。
专家:“暂”改“居”反应了政府的一种胸怀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郭星华
居住证的意义就是解决子女教育问题
“暂”改“居”是迟早的事情,是户籍制度彻底改革的方向,在这个问题上,全国各地都在动,只是各个地方推进的速度、步骤不一样,北京应该是最难的,因为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对外地人来说,“暂”改“居”真正意义就一点,就是孩子的入学问题。因为严格来讲,北京户口意义不大了。举例说,以前外地人在北京买房、买车是不行的,但现在都可以买,而且北京已经实行了父母一方是北京户口,孩子就可以在北京落户,所以说户口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尤其现在农村已经开始实行全方位的社保,所以除了孩子的教育,其他方面已经基本一样了,没什么影响。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
这里头会包含很重要的权益变化
“暂”改“居”是一个进步,它反应了北京市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暂”改“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实际上它有很大的变化,我估计这里头会包含很重要的权益变化,它可能涉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甚至户籍问题。外来务工人员确实为北京作了很大贡献,“暂”改“居”能让他们看到希望,有个奔头。北京市作为大都市,能推行这样一个政策反应了政府的一种胸怀。政策的推出反应了政府执政理念的重要转变,就是说不怕麻烦,考虑到百姓的需求。
居住证这个政策的推出,可能使各地人口都往北京挤,北京资源有限,大家都要来,对城市发展可能有些不利的影响。但是根据社会学原理,问题的解决方法就包含在问题之中――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果我们用这样的心态来看待“暂”改“居”,对改革带来的人口、资源问题的忧虑就不会那么严重了。
户籍研究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
“同城待遇”至少是努力的方向
让流动人口与户籍居民享受相同的“同城待遇”至少是努力的方向。北京因为医疗、教育等方面集中了大量优质资源,如果居住证持有者能享受比暂住证更多的优惠待遇,可能会吸引很多人到北京来,这就需要大量的财力和人力的投入。暂住证是短暂居住的一种证明,持有者几乎没有什么权利,而居住证的概念不一样,体现了责任与权利的对等,赋予了持有者与户籍居民享有同等“同城待遇”的意义。
但如果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只是出于统计与管理方面的目的,而不能让流动人口与户籍居民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享有同等或类似待遇,如申购经济适用房、小孩入托及接受义务教育等,就没有太大的意义,流动人口可能也不会愿意主动办证。如果提供这种同等或类似待遇,可能会引起北京居住人口的急速膨胀,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既能让流动人口因为居住证所附加的服务而愿意主动办证,又不至于引起人口急速膨胀,这种两难状况需要政府进行权衡。
链 接
其他地区实施情况
上海:中国首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
2002年6月起,上海在引进人才中试行居住证制度,申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限定为“引进人才”和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居住证制度最实质的突破,是给予持证人相应的市民待遇。持证人被纳入社会保障系统,可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持证人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可接受上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聘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持证人享有同等的公共资源,可在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落实子女就读、办理出入境手续、专利实施、外汇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深圳:外来人口享受的权益最多
2009年8月1日,深圳市居住证开始发放。非深圳市户籍人员须按照《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居住证,否则将面临最高200元的罚款。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分别为10年和6个月。符合已就业或拥有房产等条件,办长期证,不符合条件的办临时证;就业状态终止的,长期证自动转换为临时证;再就业的,临时证自动转换为长期证。
外来人口在居住地享受权益最多的是深圳。持有居住证后,外来人口将会在医疗、教育、劳动保险、就业、社会保险等至少5方面,逐步享受到与市民同等的待遇。
广东:持居住证 5年入学7年入户
2010年1月1日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广州、东莞、佛山、珠海等四城市取消暂住证,全面推行居住证。《条例》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
河北:流动人口将享受12项保障权益
近日,河北省公安厅在举行的新闻会上透露,3月1日起《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将实施,届时将取消暂住证,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流动人口将享受12项保障权益。这意味着河北将终结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而代之以居住证制度。此举也被视为提高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待遇、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广西:首次领“居住证“不收费
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重要身份证件,在广西实行了18年(1995年实施)的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2月21日,就新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举行新闻会。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规定,对广西600多万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将在3个城市试行。今后,流动人口将能逐步享受城市均等化公共服务。
评 论
拆除户籍樊篱 社会更显生机
文/李光东
户籍樊篱的拆除,正在从乡镇走向县、市。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除了直辖市、副省级市和一些大城市,户籍这道隐形的硬性门槛会完全消失。当代中国所呈现的,将是从城市到乡村、从东部到中西部自由流动的景象。
一年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2月23日正式。从总体上看,基本取向是有序放宽。这一年里,各地纷纷出台相应政策并予以施行。这表明,拆除这道樊篱,是人心所向,是时势所趋。
这道几十年来阻隔人们流动的篱笆,终于从严到宽,从紧到松,不再是一种事实上的障碍。归根到底,这是国人不屈奋进的精神活力,是改革开放释放的经济力量。
曾经,多少农民背井离乡怀揣梦想执着地走进城市,城市在一边设障一边又离不开他们中逐步放开户籍的教条。而在经济的推动下,在需要人力资源全国范围内配置时,户口已不再是就业的硬性条件。实践总是孕育着创造,又总会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这在户籍问题上体现得如此鲜明。
樊篱没了,有没有本地户口,获得的待遇逐渐相同了,社会也就更显生机与活力。因为,市场开始发挥它配置资源的效率和能力,便于“人往高处走”,更使各地域间的资金、技术、管理、文化发生流动,并由此带动整个社会发生深刻变革。无论是今日各地农村的新气象、新面貌,还是当代社会进入深刻转型,都与户籍樊篱由硬到软再到无分不开。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力量作用下,有些户籍拆除得甚至过猛,超越了发展阶段,这同样会对社会进步造成伤害。这种急于拆墙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对农民、农民工等利益的损害。有的地方用城镇户口等换得农民土地,农民进城后却无事可干。有的地方只求城镇化率,不注重城镇化质量。这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拔苗助长行为,过犹不及。
一年来,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突出民生优先、促进社会公正,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引导社会领域服务业发展,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创新,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加强民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推动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各地区可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其标准全部达到。继续加大公共服务投入,有效保障民生支出,全年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524.26亿元,80%以上的投资用于中西部地区,重点向城乡基层、中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倾斜,推动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设施共建共享,人民群众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的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
二是加快社会领域服务业发展。《关于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推动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重点加强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3个领域15类项目建设。
三是协调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实施,明确要求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户籍制度紧密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等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启动实施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相继实施,将现代职业教育进一步纳入国家战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政策陆续实施。研究提出国家公园体制基本思路和试点方案,并初步确定了试点名单。继续完善我国节假日制度。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完善制度的基本思路,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培育社会产业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第一,着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改善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等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积极研究“十三五”社会发展总体思路,扎实开展“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人口发展规划及各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出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发展规划,加强设施共建共享共用,促进基层公共服务更加公平可及。继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特殊人群关怀帮助,规范并引导社会组织参与。
第二,全面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发展。教育方面。均衡义务教育资源特别是教师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学校建设标准化、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化。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研究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地方高校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发展。继续扩大实施“专项计划”和“协作计划”,促进城乡、区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卫生方面。继续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推动出台进一步鼓励社会办医、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等政策文件。文化方面。推动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订)。推动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建立健全文化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组织开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人口方面。发挥人口计划调控作用,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改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积极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三,不断完善社会领域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设立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发展示范区,将现有部分培训疗养服务机构转化为社会化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休疗资源发展健康养老产业。继续落实促进养老、健康、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社会领域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办医、乡村旅游扶贫、生态旅游、足球等领域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供稿)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市十二届五次党代会精神、市委关于开展“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大讨论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和谐”的工作目标,逐步理顺管理体制,不断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实效,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彻底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现状,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有效服务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二、工作目标
(一)信息登记进一步全面。流动人口登记率、人户一致率和出租房屋登记率分别达到90%、70%和95%以上,其中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登记率达到100%;出租房屋安全责任保证书签订率达到100%。年内,《省居住证》发放数达到居住证发放总量的10%以上。
(二)服务管理网络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超过200人的村居(社区)、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设立服务管理站(点),正常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
(三)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医院、学校、救助站、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和流动人口对《条例》的相关责任义务的知晓率分别达到100%和70%,主动申报、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意识明显增强。
(四)基础保障进一步提升。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保障,配足专职管理人员,按800:1配齐配强协管员队伍。
(五)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充分,社会化管理作用凸现,工作优势明显体现。
(六)整治防控力度进一步加大。通过“基础信息大排查”,及时督促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及时发现一批违法犯罪线索、列管一批高危人员、打处一批现实危害人员,破获一批刑事案件。
三、排点内容
(一)行政、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
(二)用工单位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
(三)出租房屋承租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
(四)协管员的保障到位情况。
(五)出租房屋整治和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打击情况。
四、工作步骤
本次大排查工作分四个阶段交叉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1年3月15日至3月31日)。主要任务:一是成立领导小组,部署开展工作。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项目化管理、责任化推进。三是出台工作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贯穿大排查工作始终)。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条例》、《办法》为契机,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横幅标语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权利、义务,营造工作声势。
(三)排查登记阶段(2011年4月1日至7月15日)。主要任务: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出租房内的流动人口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情况,登记底数。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7月15日至7月31日)。主要任务:对用人单位、出租房屋等流动人口工作、居住的场所进行抽样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纳入对各村(居)、各单位、各企业综治年度考核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项目的成绩。
五、工作措施
(一)注重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基础信息大排查”始终,准确把握尺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条例》、《办法》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强化居住证作用的正面宣传,宣传居住证在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免费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子女免疫预防接种服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牌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广大流动人口对居住证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提高流动人口办证主动性。要通过发放温馨提示、上门讲解、以案说法、签订责任状、依法处罚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医院、学校、救助机构、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物业服务等单位守法履责的宣传教育,落实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登记、报送义务。要对一线具体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学法用法意识,明确工作职责任务,提高工作实效。
(二)强化登记发证,全面掌握底数。积极组织派出所民警、流管中心、流管站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社会力量,以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和歌舞娱乐场所、美容美发、洗浴休闲服务场所等高危流动人口主要落脚点以及单门独户、闲置房屋、治安责任不落实的出租房屋、用工单位为重点,开展“逐栋、逐层、逐套、逐户、逐人”的地毯式排摸,切实做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对各类旅馆特别是中小旅馆、提供住宿的洗浴场所、农家乐等,要严格落实“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的“四实”登记制度,确保信息登记准确、上报及时。同时,必须全面采集包括流动人口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随同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租住房屋、携带车辆、电话号码等在内的所有信息。
(三)加强服务维权,保障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免费登记发证规定,通过开通各种申报渠道,增设村居(社区)、企业居住登记受理服务站点,采取上门办证、预约办证等便民措施,增强服务意识,方便流动人口登记领证。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行为规范、知识技能、安全防范等内容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法制观念和综合素质。要进一步拓宽流动人口维权渠道,加强流动人口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把流动人口党(团)员纳入当地党(团)组织,发挥流动人口党(团)和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事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要积极排查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主动化解不安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人员管控,加大处罚力度。在“基础信息大排查”过程中,对屡教不改、不按规定落实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及不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坚决依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力争达到处罚一例,带动一片的工作成效。对工作中排摸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公安民警要逐一上门见面,通过交流谈话、告诫警示、服务宣传等方式掌握现实情况,落实管控措施,防止漏管失控。对其中的身份不明人员,必须采集可以证明其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并逐一建档。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和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违法犯罪人员要主动出击,及时收集证据,依法予以有力打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基础信息大排查”是继续深化《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具体措施,是基层基础建设的有效载体。各单位、各企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基础信息大排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此次专项行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实际工作中,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基础信息大排查”主力军作用,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扎实排摸,掌握实情。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对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罚;对妨碍居住登记工作的人员,要从重、从快予以坚决处理。各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各单位、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全面推动专项行动的开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
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
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
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
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
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2009]20号文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第五款按照《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条(关于班级学额)
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一般控制在40人以内)。
本区中小学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进行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办学规模。
第四条(关于转学的适用对象)
第一款义务教育阶段
(一)本区学校间转学
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原则上须予解决的对象:
(1)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学区的。
(2)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落户转入学校学区的。
2、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须予解决的对象:
(1)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学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
(2)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学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
(3)持蓝印户口者(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其居住证地址在转入学校学区的。
如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
3、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学校在接收完上述两类学生后,班额仍许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县(省市)学生转学
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需跨区县(省市)转学的。
第二款普通高中阶段
1、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回本区就读的。
2、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到本区高中学校借读的。
第五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手续)
第一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1类的两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区对应学校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此类学生转学。
第二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2类的三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双方学校验证,接收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办理转学手续。
如学区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涉及的学校应服从区教育考试中心的安排。
第三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3类的学生,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双方学校同意盖章,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县(省市)转学的学生,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学生,经接收学校同意盖章方可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学校在未收到转入学校接收函,学校不得擅自取消学生的学籍。
第五款凡属普通高中阶段转学的学生,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材料,并推荐安排学生到校进行测试,对符合转学条件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有特殊困难需从外区县转入本区(或本区转入外区县)高中学校的,由教育局领导核准同意后,按要求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第六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时限)
暑假期间统一在八月底前一周内办理,寒假期间统一在开学前3天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因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七条(关于转学所需的材料)
初中、小学学生转学须提供:转学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体质健康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高中学生转学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高中军训证明、初中毕业生材料、高中阶段学籍卡(本市高中学生还需提供社保学籍卡)。
外省市高中学生转入本区高中的,在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等相关材料上需加盖原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专用章,并提供高中学籍证明以及学校资质证明。
第八条(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
第一款本区各中小学发生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转学)均须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款办理各类转学手续都必须严格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转出学校不得同时开出转学联系单及转学证明。
第三款凡符合规定,由外省市转入本区高中(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除外)的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其居住地及学业水平情况,推荐安排到相应高中测试,根据测试成绩决定是否允许转学。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安排就读。
第四款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第五款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六款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学期中途不予转学。
第七款转学过程办理中,双方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款对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学生,转入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
第九款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款转入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
第十一款在区少体校、启德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籍所在学校,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少体校参加训练的,由家长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就读学校或学生户口地所在学校应予接收。少体校、启德学校中途不招收学生,此类学生日常管理均由两校负责(包括学业考试、毕业考试、综合测评等工作)。少体校、启德学校每学期上报区教育考试中心招生情况后,方可办理相关的借读手续。
第九条(关于学生借读)
第一款借读的适用对象
学校应优先解决的借读对象是:本市蓝印户口;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龄子女;外省市户籍持学区内房屋产权证人员的子女;港、澳、台、华侨子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
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逐步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应优先满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的入学需求。
第二款借读的申请手续
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或家长持申请材料到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非本市户籍学生借读申请表》,学校在班额许可情况下同意盖章后,由学校统一于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到区教育考试中心集体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过一次借读手续的,在同一学段内持续有效。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须重新办理借读手续,申请手续同上。
第三款借读生回原籍就读办理手续
借读生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盖章后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相应手续。没有办理过回原籍就读手续的,借读学校不得为其提供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任何材料。
第十条(关于学业评价)
学生评价结果的表达:小学阶段全部采用“等第制”、初中阶段提倡使用“等第制”、高中阶段采用“等第制”和“百分制”相结合的方式表达。
采用“等第制”表达时,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为“80分以上”、“60—79分”、“59分以下”;中学艺术学科的“等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关于学生留级)
凡符合留级条件(参照《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同意并加盖公章,每年6月底前3天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留级手续。
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学校要掌握标准,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
第十二条(关于学生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后上报,由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受理审核批准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三条(关于学生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允许单科免修。
第十四条(关于证书颁发)
各学段毕业生名单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后,按市教委要求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关于学生休学复学)
第一款学生休学
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每次申请休学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款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后,即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以上,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款休学延期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关于学生退学)
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大龄学生退学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七条(关于学生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须经教育局普教科委托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第十八条(关于学籍管理责任部门)
本区学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教育局普教科,负责本区学籍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解释,并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关键词:户籍改革;多重目标;积分权益制;流动人口;普惠型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1-0028-09
城镇化是中国未来社会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驱动力之一,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是新一届政府施政方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在过去30多年间不断加速,在过去10年中间,城镇人口每年增加1.3个百分点,到2012年中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2.6%,也就是说,有大约7亿中国大陆人口是城镇中的常住人口。在这7亿人口中,还包括近2亿的农民工群体,虽然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在城镇中生活工作了许多年,他们的家庭也可能已经长期生活在城市之中,但他们还只是统计学意义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在实际身份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快速城镇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在中国城市中形成新的二元结构为代价的,而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的户籍制度就很自然地被视为造成这种社会割裂的最大的制度性根源,户籍制度改革也就成为政府近年来一直大力推动的社会改革之一。
我国中央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通过四大战略重点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包括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市化布局和形态,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其中,统筹推进户籍改革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则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在我国城镇化战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理性认识户籍制度的历史作用和改革经验
户籍制度对城市化进程的扭曲已经得到很多的关注和反思,而户籍制度曾对城市管理发挥过一定的积极功能也应当得到肯定。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最初只是一种人口的登记管理制度,用以识别公民的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迁,它逐渐被赋予了很多新的功能,发展成为一种身份甄别机制,成为政府实行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差别性分配的制度载体。
改革开放以后。户籍对于人口机械流动的限制有所放松。城乡、城城之间的人口流动变得相当普遍,形成古今中外史无前例的人口大流动。如果说由内地农村流动到城市和沿海地区的数亿农民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了潜在的充足的劳动力资源,那么在一定意义上城乡二元体制以及由此产生的非正规就业等现象是中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制度性安排,也是中国人口红利得以充分实现的关键因素之一。实现人口红利的人口学前提条件首先是要有充足的年轻劳动力资源,同时这些劳动力必须能够充分就业。正是因为如此巨量的进城农村劳动力被排斥在城市福利和保障体制之外,否则中国城市的工业的发展不可能那么廉价,中国的产品也不可能以那么低的价格销售到世界各地,中国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成为世界工厂。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基于户籍制度的这种城市新二元体制也为城市政府调控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关系提供了一种政策工具。因此,从整体结果来看,我们应当充分肯定户籍制度在中国社会发展特别是过去30多年间经济持续增长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的作用,当然我们同时也应该清楚这个作用的发挥是以剥夺农民、剥夺农民工社会权利和社会福利为代价的。
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城市与农村、不同城市的公民之间的权利与福利是不平等的,主要表现为人权、财产权和公共服务三大不平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不仅从地域上划分了“城里人”和“乡下人”,更重要的是不同户口类型公民对应的经济待遇和福利制度也由此确定。同时,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市内部的新二元体制将外来人口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导致了产生新的社会不平等。外来人口虽然同样为城市建设和现代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是城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未能公平地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得不到城市户籍人口同样的待遇,成为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人群和边缘人群。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全国许多地区都开展了户籍制度的改革,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突破。考察已有的这些对于户籍制度的改革,可以发现,综合起来,这些改革基本上是沿着两种模式前行的。
第一种模式是打破农业、非农业户口管理的二元结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统一以“居民户口”取代“农业”、“非农业”户口,给予居民以基本一致的权利和福利。我国先后已有河北、辽宁、四川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此种改革措施。这一路径基本上是遵照城乡一体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思路来实行的。
第二种模式是准入机制,即对城市流动人口实行有选择的准入,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目标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在当地落户的条件,有选择性地引进所需人才,以应对本地劳动力的供求矛盾,提高本地劳动力的整体质量,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和谐发展。这是大多数人口流入地区的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改革路径。它一方面可以解决流入地当地劳动力资源的不足,另一方面又可以较为灵活地平衡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对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具有较好的优势。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和“准人制”的户籍改革模式都体现了公平原则的逐步兑现,是符合当时中国城市发展状况的现实选择。但是,这两种改革模式都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它们仍旧是一种捆绑式的改革方法,其改革逻辑仍旧是先取得户籍身份,再享有权利,是在保持现有户籍制度所覆盖的各种福利的基础上扩大能够享受这些福利的人群范围,而并没有真正解决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问题,即如何剥离附着于户籍制度上的福利与权利,推动户籍制度回归最基本的人口信息登记功能。此外,统一居民户口的改革模式对城市社会承载力要求较高,一些城市的改革由于没充分考虑自身承载能力,在类似“”的改革道路上造成了教育资源紧张、社会保障压力激增、交通拥挤等社会问题,从而最终以失败告终。而“准入制”的排斥功能非常突出,具有明显的调节人口流入结构的目的。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推行了居住证形式的户籍改革措施,持有不同类型居住证的居民享有不同的权利和福利。居住证制度尝试淡化户籍与福利的联系,类似于一种剥离式的户籍改革制度,是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户籍改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在受众的普惠性上仍有所欠缺,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统筹范围往往至多只能达到省一级层面,跨省的自由迁移仍然具有较多的困难。
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户籍改革的目标,探究一种新的制度载体,以确保我国政府可以平稳有序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而基于此目的本文所研究的积分权益制正是这样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可以满足平稳有序推进改革的目的。
二、户籍改革应具有阶段性的多重目标
前面已经说过,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户籍制度回归到最基本的人口信息登记功能,实现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公民身份以及基本福利的平等化。但在实现最终目标前,需要从中国发展现状出发,厘清阶段性目标,以求改革措施与目标保持内在一致性。从现阶段来讲,户籍改革应至少具有以下三重目标。
1.剥离相关福利,促进社会公平
中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不公平,构建和谐平等的发展环境。为此户籍改革被赋予了极大的期待,人们希望通过户籍改革来促进公民身份的平等化,化解城乡二元体制和城市新二元体制。
但需要指出的是,仅仅通过户籍改革来达到社会公平是不现实的。随着户籍改革的不断推进,附着在户籍之上的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不断暴露,近年来一些以关注民生为出发点的公共政策进一步提高了户籍的“含金量”,和户籍改革淡化与福利相连的目标取向相背离。因此,单纯改革甚至取消户籍制度,而不跟进其他福利制度的改革,反而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平的制度性屏障。此外,城乡、区域间的发展不均衡是客观存在的,不同地区所能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差异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不平等并不会随户籍制度改革而消除。
2.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推进新型城市化
户籍改革应为人口的自由流动创造一种制度环境,从而能够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动,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进程。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了户籍改革按照城市分类推进的基本原则,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小城市落户限制,改革最大的难点仍然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从改革的现状来看,小城镇或小城市对户籍改革的态度最为积极,改革也相对最为彻底;一些中等城市也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入户门槛,而大城市仍以采取控制性的改革措施为主。但就改革效果来看,人口流动的主要目的地还是中等城市以上规模的城市。也就是说,城市规模越大,流动人口的进入意愿越强,而户籍改革措施越倾向于紧缩和控制,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不同规模城市户籍的“含金量”不同。随着城市规模的提高,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产品越充裕,公共服务越完善,就业和其他发展机会越多,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也就越大。
同时,我们也已经看到,由于大城市生活成本高等原因,大量的流动人口所诉求的并不一定是在大城市中“落户”,而是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大城市所能提供的发展机会,实现个人和家庭发展的福利最大化。务实的户籍改革措施应该引导流动人口在城乡、城市之间合理分布,选择合适自身发展的区域永久居住。
3.实现权益相伴的自由流动,促进建成统一劳动力市场
统一、高效的劳动力市场是我国应对社会转型时期所面临的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等各方面变化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平等就业与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迫切要求。在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前提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需求(通常发生在城市和沿海地区)与劳动力供给(存在于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在地理上被割裂了,劳动力供给对需求的反应要缓慢很多,常常导致特定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大起大落。户籍改革应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人口不以权益缺失为代价的自由流动,促进统一、高效的劳动力市场的建成。
目前,人口在区域间的机械性的自由流动已基本实现,但在现行户籍制度和福利分配机制下,这种流动是以牺牲迁移人口的部分利益为代价的。同时,目前的各种户籍改革措施主要还是让外来的农村人口转化为流入地的市民,是以这些外来人口成为市民以后不再迁移为假设的。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的配套,转化为流人地市民的外来人口又被固定在流人地,而不能继续自由地迁移到其他城市或地区。也就是说,目前的户籍改革可能解决了农村人口转变成一个具体的城镇市民的问题,但没有解决真正意义上的人口自由流动问题。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仅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也会有效降低社会风险。在中国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区域经济格局不断变化的过程中,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将流动人口固定在某一城镇,可能会带来诸多社会风险,造成新的公共安全隐患。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时,各界都非常担心危机会造成整个中国出口企业不景气,导致大量农民工失业,引发社会不安定。但结果却并未发生较大问题,大量农民工返乡,在农村依然可以劳作生存或者在当地找到其他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户籍改革措施要尽量与总体的改革目标保持内在一致,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限制,改革的多重目标的达成存在优先顺序,需逐渐过渡。总的来讲,户籍改革需坚持渐进式改革思路,改革路径应由选择型逐渐走向普惠型,改革的政策取向应是淡化户籍制度与社会公共产品分配的联系,采取剥离式改革模式。从实际改革路径来看,户籍改革是要从“完全的控制体制”回归到最初的“登记体制”,中间要经历很长的过渡期,而过渡期内则仍需要从“选择型制度”过渡到“普惠型制度”。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二元管理完全基于户籍“身份”来分配权力和福利;在过渡时期,则是要逐步放开户籍作为福利分配载体的控制权限,具体来讲,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过渡期内由“选择型制度”转向“普惠型制度”,即政策实施对象由“选择性的人才”扩大至“所有流动人口”;最终,户籍制度要回归到登记体制,即根据居住地登记,仅履行最初始的人口管理职能,不再作为福利和权利的分配载体。
三、积分权益制:兼顾多重目标的普惠型制度选择
30多年的户籍改革实践为深化下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在改革的探索过程中,逐步明确了淡化户籍制度与附着权益联系的剥离式改革取向。同时,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迁移流动都已经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无论是和谐社会的构建还是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都迫切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选择型”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亟须推行一种受众面更广、灵活性更强的“普惠型”制度设计。积分权益制成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积分权益制是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外来人口按照其对流人地城镇的贡献而取得相应的权利与福利。具体地说,就是在目前各地实施的居住证管理的基础上,对外来人口在流入地按照连续工作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就业类型、经济贡献、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积分登记;城市政府根据当地人才需求和城市承载力,确定对应于各积分等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外来人口在达到一定积分后可以获得流入地城镇的户籍。
积分权益制并非是一种准人性、捆绑式的户籍改革制度,而是一种剥离式改革,其目的并非通过积分决定哪些人可以获得户籍,而是将积分作为分配城市公共福利和公共产品的基础。当然,获得户籍也是权益的一种类型。
广东省是我国第一个在全省主要城镇实施积分权益制的省份,这一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其实践经验为其他城市深化户籍改革提供了借鉴意义。目前,整个广东省出台的积分指标体系是以省统一指标及各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省统一指标全省互认、流通而后接续。通过整理广东省典型城市积分人户制办法可以对积分权益制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广东省积分人户制办法以人户为指导方向,但在未达到人户积分标准前,仍可根据积分累积享受相应的福利和权利。
从实际效果来看,上述广东四市在实施了积分人户办法以后,真正据此申请城市户籍者与庞大的外来人口相比并不很多,而最终获得城市户籍的则更少(以2011年为例,见表2)。即使如此,积分制作为对外来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制度还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上海市在总结国内外多种积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是总结了自2002年以来实行的各类居住证管理模式,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通过积分权益制将现行的临时类、就业类、人才类等居住证整合为一个综合体系,打通各类居住证之间的屏障,由过去按条件分类(条件管理)向按积分分类转变,对持证人进行“积分管理”。外来人口在上海按照积分的多少享受不同程度的公共福利,包括子女就学和高考。该办法将更好地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人口服务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上海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受到了广泛关注和较高的期待。
四、总结与讨论
由于外来人口的弱势地位,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外来人口的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原则,也是近年来社会政策领域大量学术研究的重点所在。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长期的发展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兼顾各种人口群体的利益,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也就是说,在维护外来流动人口公平分享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权益的同时,不应当也没有必要以压缩城市居民的既得利益为代价,只要这种利益是合法合理的。城镇原有居民对外来人口的排斥在很大程度上是担心自身利益被稀释,也就是担心外来人口权利的获得来自于城市原来居民的利益让渡,这种担心如果不能很好地疏解,有可能导致本地与外来人口这两大人口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城市和谐发展新的隐性风险。设计与户籍改革有关的公共政策应当非常慎重,尽可能将我们有限的社会资源分配得更加合理,配置得更加高效,最大程度地避免这两大人口群体之间为各自的利益发生矛盾。社会政策应当能够做到这一点。
从一定程度来讲.过去的户籍改革的立足点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一是过分关注了户籍制度本身的改革。从20世纪50年代建立之初,户籍制度就被赋予了本不应该由它承担的许多政治、社会和经济功能,这些功能在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地被强化和放大,使得以人口管理制度形式存在的户籍制度逐渐演变成为与户口性质和登记地相挂钩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制度。在这样的改革模式下,户籍制度依旧是政府作为统筹协调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能力、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社会公平公正等各种关系的制度工具。因此,单纯强调户籍制度本身而不把重点放在加载在户籍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和权利的改革是难以发挥作用的,也无法达到社会公平。
二是过分强调了农民转化成城市居民的改革。户籍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人口和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而并非必须要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并固定在某一个城市之中。
好的户籍制度改革,不是改革户籍制度本身,而是改革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社会福利和相关政策。当户籍的含金量越来越低,户籍制度逐渐重新回归到初始的人口登记作用,那么,户籍制度本身并不一定需要根本性的改革。同理,户籍改革的成功绝非单纯的改革户籍制度本身,同时要依赖于各项社会政策配套改革的推动实施。若能在调整社会政策的过程中找到新的福利载体也可以视为一种户籍制度改革的成功。因此,试图在短期内从根本上破解户籍制度之困是十分艰难的。中国的户籍制度的历史变迁决定了户籍改革需要以渐进式思路推进,必须按照“承认差异,梯度推进”的原则来逐步开展。
积分权益制正是这样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可以平稳有序地推进户籍改革。其基本理念是以社会管理规范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是与户籍改革的多重目标保持内在一致性的普惠型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渐进式、剥离式”的户籍制度改革模式及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制”的发展趋势。这一制度创新面向所有流动人口,而不是如以往的户籍改革那样仅仅面向所谓的人才。
严格地讲,积分制并没有破除城市中的新二元结构,它是在承认城市原有人口的既得权益的基础上,为外来人口融入当地社会提供了一个政策通道。或者说积分权益制试图在维持现有户籍居民的规模及福利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和改善对积分持有者的公共资源与福利的供给水平,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打破了以户口为标准来分配城市公共产品和公共福利的惯例,为公共福利分配提供了新的载体。剥离了附着在户籍之上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降低了城市户口的“含金量”,是一种绕过户口的户籍改革模式,也是一种类似双轨制的改革模式。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积分权益制与现有其他户籍改革模式相比,具有诸多优势。一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由于居住证管理已经在许多大城市实施多年,积分制的实行不需要建设全新的管理基础设施;二是政策灵活度高,可以在整体积分权益制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灵活地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可能,动态调整对应积分指标的权重和享有的权利和福利,从而达到政策引导外来人口有序流动的效果;三是透明度高、规范导向性强,让外来人员清楚积分指标体系和自身积分情况、当前居住证类别和可以达到的预期,并根据个人的基本状况按照积分制的导向提高自身素质,从“被动接受管理”转向“主动参与管理”;四是使流动人口可以在城乡、城城之间灵活进退,根据积分实现自己的福利需求而不必要获得户籍,从而有利于流动人口保护合理权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区域之间作出理性的迁移选择。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包括春季考试招生、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以下简称“专科自主招生”)、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含中本贯通)(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秋季统一高考招生、中高职贯通。
一、报名条件
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条件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8〕48号)的规定执行。
二、网上报名、资格审核和网上付费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中关于各类考试报名费用收取统一采取网上付费方式的要求,2019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审核与信息确认、网上付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
1.报名信息采集
日期:2018年10月29日-11月2日
时间:10月29日-11月1日每天8:00-21:00
11月2日8:00-16:00
对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8〕48号)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
组织方式:本市应届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集中组织网上报名。其他考生自主登录网站进行报名。
操作流程:凡符合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里通过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办的“上海招考热线”网站(网址:shmeea.edu.cn,下同)进行网上报名,并根据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
报名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报名信息。
拟参加2019年春季考试、1月份外语考试、专科自主招生考试、三校生高考(含中本贯通)、中高职贯通、秋季统一高考的考生(含不参加2019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直接办理录取的考生)均须在网上报名时勾选相应考试的选项。
拟参加本市艺术类专业统考(美术与设计学类、编导类、音乐学类、表演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统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休闲体育)的考生,须勾选相应专业统考的选项;拟参加艺术类各专业校考的考生也须勾选相应选项。网上报名时勾选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或校考、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仅用于2019年本市秋季统一高考。专科自主招生和三校生高考中的艺术类专业测试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
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报考。非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选择报考所在区时,按不同类别进行选择:本市户籍外省市就读考生选择户籍所在区;在职职工选择单位所在区;非本市户籍考生选择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所属区。
2.艺体类专业统考考点选择
报考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的考生须在2018年11月3日—4日的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在报名系统中选定考试考点。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选择考点具体时间:
11月3日10:00—21:00
11月4日8:00—16:00
其他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自动匹配考点,无需选择考点。
(二)资格审核与信息确认
1.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2018年11月8日—12日,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
2.往届生、非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2018年11月10日—12日,由区考试招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各区往届生、非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和信息确认。
凡符合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并已在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报考证明(非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报考证明,往届生由户籍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或工作单位出具档案证明)、其他需要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到网上报名所选定的区考试招生机构设置的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手续并接受报名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付费。
区考试招生机构应认真做好在本区确认的报名考生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考试成绩无效,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网上付费
2019年网上付费采取分段付费方式。第一次网上付费主要面向参加春季考试、1月份外语考试、艺体类专业统考的考生;第二次网上付费主要面向报考专科自主招生的考生;第三次网上付费主要面向报考三校生高考的考生;第四次网上付费主要面向参加秋季统一高考的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报名参加秋季统一高考的往届生、非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须在第一次完成网上付费。
根据《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语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3〕069号、沪财预〔2003〕第104号)文件规定,文化考试收费标准:报名费为每项考试25元/人,考试费为每项考试每科目26元/人;艺术类考试收费标准:报名费为每项考试20元/人,考试费为每项考试每科目50元/人。各类考试项目须缴纳费用如下表所示:
考试项目
金额(元/人·次)
统一文化考试
春季高考
103
1月份外语考试
26
秋季统一高考
103
三校生高考
155
艺体类专业统考
美术与设计学类
170
编导类
170
播音与主持艺术
170
音乐学类
三门
170
四门
220
表演类
220
体育类
220
专科自主招生
相应报名考试费缴纳办法另行通知
1.第一次网上付费
时间:11月13日—16日(每天9:00—18:00)
对象:勾选春季考试、1月份外语考试、艺体类专业统考的考生支付相应考试费用;往届生、非本市学籍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还须支付秋季统一高考费用
方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一旦支付成功不得修改考试项目)
2.第二次网上付费
时间:3月中旬(专科自主招生考试网上志愿填报后)
对象:已填报专科自主招生志愿的考生(含应届高中生、应届三校生、往届生、西藏新疆内职班学生)
方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其中退役士兵现场报名,现场付费)
3.第三次网上付费
时间:4月下旬
对象:已填报三校生高考志愿的应届三校生
方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
4.第四次网上付费
时间:5月上旬
对象:参加秋季统一高考的未付费考生(除春季考试、专科自主招生等前期已录取考生)
方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
5.申请退费
在每一次网上付费阶段,考生可在付费当日通过网上申请退费。付费次日及以后申请退费的考生,还须登录系统,在网上填写退款申请。退款将返回给考生缴费时所用的银行卡账户。
前期已被录取考生,如已缴纳秋季统一高考费用,可于5月指定时间段登录系统填写退款申请,退款将返回给考生缴费时所用的银行卡账户。
报名体育类专业统考付费后未现场确认的考生,可于5月指定时间段登录系统填写退款申请,退款将返回给考生缴费时所用的银行卡账户。
三、艺体类专业统考
1.艺体类专业统考网上咨询
为了让考生了解相关艺体类专业招生政策和高校招生专业信息及录取办法,市教育考试院将组织本市各艺体类专业招生院校于2018年10月28日(9:00—15:00)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和东方网接受考生网上咨询。
2.艺术类专业统考时间
2019年艺术类专业统考全部实行网上报考、考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不再安排现场确认环节。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2018年12月1日—2日
表演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统一考试
2018年12月8日
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
2018年12月9日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一考试
2018年12月22日—23日
音乐学类专业统一考试
3.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信息确认及考试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2019年3月9日(9:00—15:00)
已在网上报名参加本市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应持经高考报名信息确认后取得的14位报名号、201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考试报考证、本人身份证,到上海体育学院(杨浦区长海路399号)办理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信息确认。
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时间:
2019年3月17日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
4.其他
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也必须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和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具体要求和考试报名信息,详见国家体育总局和市教委相关文件。
四、有关说明
(一)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确认时还须提供持证人的《上海市居住证》、身份证及《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进行校验。资格审核单位除了要通过查验户口簿等材料核实其法定亲属关系,还要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相关信息。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子女报名的考生,确认时须携带留学人员及其子女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相关证件须留复印件备查。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18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相关高中阶段学校或区考试招生机构须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考生确认时还须提供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须登录“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查询相关信息)、户口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本市户口簿(原则上应有电脑打印的配偶姓名)]、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监护人关系材料,相关证件须留复印件备查。
列入2018年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须经区考试招生机构按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单审核后,才能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和“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8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的非本市户籍考生,其中应届生须由该企业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和市教委复核后,通过市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名单下达给学籍所在区考试招生机构,经核对无误后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列入2018年高考报名库的往届生,须经区考试招生机构按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单审核后,才能准予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四)考生为“在沪台湾同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确认时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以上(一)(二)(三)(四)类别所涉及考生证件的有效期均须在所报类别考试开考首日有效。
(五)参加春季考试的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其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7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必须合格。若以上7门有不合格者,须参加后续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补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补考1月,信息科技补考6月)。
(六)根据国务院和本市高考改革相关规定,2019年本市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秋季统一高考外语科目考试实行一年两考,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和6月。其中,1月的外语科目考试即为2019年春季考试外语科目考试。外语科目的考试语种分设英、俄、日、法、德、西等6种,由报考学生任选1种,两次外语科目的考试语种必须一致。
(七)本市和非本市学籍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的应届生,不可报名参加春季考试。本市户籍和符合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条件的2019年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5月三校生高考和6月秋季统一高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
(八)考生为持有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其中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3月专科自主招生考试和5月三校生高考的专科层次录取,往届毕业生只可参加3月专科自主招生考试。
(九)考生为本市内地新疆、西藏中职班应届毕业生(名单由市教委锁定),只可报名参加专科自主招生考试。
(十)按照教育部规定,不参加2019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直接办理录取手续的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中的单招考生,也必须办理报名手续。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要同时确保提供的报名表信息和以后所填志愿表信息真实、准确,必须认真、仔细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上海市各类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规则”,除网上以点击确认方式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外,还须书面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
(十二)参加本市秋季统一高考中艺体类专业考试(含统考或校考)的考生,根据报考学校要求,须及时到学籍所在的高中阶段学校或区考试招生机构获取艺体类报考证。
五、高考报名号
采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14位报名号编制方法,内容包括“年份”、“国标行政区划”、“顺序号”三项。具体如下:
其中:
(1)年份:指考试报名所属年份。使用年份末2位,如19表示2019年。
(2)国标行政区划:指考生报名确认所在区的国标代码(6位)。
(3)顺序号:从000001开始,由小到大连续编号,不允许有重号。
六、照片采集
网上报名页面上未显示照片或显示不符的考生照片采集安排如下:
1.照片采集日期:2018年11月9日—11日(每天9:00—11:00,13:00—16:00)。
2.照片采集地点:上海健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浦东大道1616号高恒大厦3楼)。
3.考生须携带报名确认时打印的拍照凭证、本人身份证。
七、体检安排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第4条,本市实行区属地招生体检的规定,对参加2019年秋季统一高考考生的招生体检安排如下:
1.各区招生体检站一般于2月下旬至4月底期间,组织安排考生的体检(包括复查),便于考生填报志愿时选择学校和专业。
2.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体检,由各区招生体检站会同区考试招生机构与各高中阶段学校商定体检的日程安排。
3.往届生和在职职工等其他考生的体检一般在3月份(具体以报名所在区的考试招生机构安排为准),由考生自行前往报名所在地的区招生体检站进行体检(闵行区、金山区和浦东新区的区域内有2至4个招生体检站,考生可选择就近的招生体检站进行体检)。
4.本市户籍、长期在外省市中学就读的个别考生的体检,可在考生返沪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期间告知其体检安排;具体办法由所在区考试招生机构将上述信息以书面方式告知有关招生体检站,各区招生体检站应及时安排好需要返回外省市借读考生的体检。
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施工的500千伏巴西亚马逊河大跨越工程,日前顺利完成架线主体施工,使南美两基最高输电铁塔成功实现“牵手”。图为浙电工人在亚马逊河上架设电线。
杭州出租车考核新规出台
2013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整个服务质量考核体系采用扣分加分制,无论是出租车汽车企业还是个体出租车经营户,都将列入考核范围。不合格直接影响出租车经营权。
浙商智库2013年经济趋势报告
2012年12月30日,浙商发展研究院(浙商智库)在杭州成立,并了最新研究成果——2013经济趋势三原色报告:《2013中国及全球经济预测红皮书》、《2013浙江经济黄皮书》、《2013百名浙商预测蓝皮书》。百名接受调查的浙商中,认为2013年中国GDP增速在7.5~8%的占72%。另有28%的浙商认为,城镇化建设仍将推动中国GDP增长,可能超过8%的增速,但不会超过8.5%。
苏州加大港口建设
交通部数据显示,2012年1-11月苏州港货物吞吐量增长12.7%,完成39111万吨,居全国第5位;集装箱吞吐量增长24.6%,完成525.15万标箱,居全国第9位。苏州加大港口建设,完成年度投资28亿元,新增码头泊位29个,2013年起太仓港区将作为沿海港口管理,货船进出均一次引航、在航交接,港口收费标准也与上海外高桥一样。
2030年南京江面每2公里就有一处过江通道
南京市规划部门不断“加密”过江通道规划,在2010-2020年规划了13处,计16条过江通道的基础上,远期2030年新增预留了7处8条过江通道。这样,南京市的过江通道将达到24条,其中离大桥最近的2.6公里,40公里江面上平均2公里就有一处过江通道。
2020年江苏人口将进自然负增长阶段
2012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科学研讨会召开。与会专家指出生育率低导致江苏人口少子老龄化问题突出,也就是出生的儿童越来越少,老年人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到2020年时,江苏或将进入人口自然负增长的阶段,这是未来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要面临的现实。
上海公布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布,上海将于2014实施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衔接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升学考试的具体方案,届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沪参加相应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
上海静安区"文明程度"获评全国第一
日前,中央文明办委托国家统计局对全国127个城市(区)文明程度指数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结果公布。在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中,静安区得分最高,居全国9个参评城区第一名。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中,长宁区居全国第一名。至2012年,上海建成全国文明城区的有浦东、静安和长宁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