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32: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类与环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人类生存与环境有着紧密的关系,可人类赖于生存的环境却被人类任意践踏。我们痛心地看到,人民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给大自然乃至人类带来了严重的灾难:据统计,世界每年排入环境的废水约4000多亿吨,二氧化硫废气达到1.5亿吨。全世界有10亿人口饮用被污染的水,大气污染形成的酸雨酸雾使数以万计的湖泊酸化而“死亡”,全球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森林由于土壤酸化正以每年2000多公顷的速度在消失;全世界土地沙漠化的面积已达40多亿公顷,遍及100多个国家,而且正以每年沙化600万公顷的速度继续扩展,悬浮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铅等形成的大气污染导致每年有30―70万人因烟尘污染提前死亡,2500万的儿童患慢性喉炎,400―700万的农村妇女儿童受害。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值得庆幸的是人类已经意识到环境的恶化,已经投入到保护环境的行列中,这实际上是人类的一种自我拯救。近年来光化学烟雾污染环境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注意,目前,许多城市都已严格规定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并加强检查力度。一些城市的新闻机构还按时报告空气质量状况或空气质量日报,以使人们能清楚地了解生活环境的状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如上海城市的环保口号――让上海的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衡量空气质量的三指标: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的氧化物。我们国家非常重视环境问题,也提出了节能减排的措施。我们知道,生活垃圾和工业生产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是世界三大社会问题之一,所以垃圾资源化、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的重要课题之一,化学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化学新课程已把“垃圾资源化”作为课题编入教材,让学生亲身体验变费为宝,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一举两得。
世界其他国家在环保问题上也非常重视。2003年,通过美国环境改善委员会和绿色化学协会等多方的努力,美国化学会加入了每年4月22日举行的庆祝世界地球日活动,这是一年一度“化学家庆祝地球日”活动的开始。美国化学会每年纪念“世界地球日”的活动都严格遵守“化学家庆祝地球日”活动章程,通常围绕4个方面的话题(水,空气,植物/土壤,循环利用)确定一个年度主题。如2003年“化学树(Chemical Tree)”2004年“你了解水吗?(What do you know about H2O),2005年“无处不在的空气(Air,here,there,everywhere)”,2006年“土壤探秘(Dig it (soil)!)。为了使公众掌握回收可循环利用物质的有关步骤,2007年美国化学会确定了“循环利用――化学可以做到!(Recycling―Chemistry Can!)”的年度主题。美国化学会每年所设计的操作简单、紧扣年度主题的化学实验活动已成为化学家庆祝世界地球日活动中的重要项目。
保护环境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使融化的冰川,泛滥的河水,污浊的空气,枯瘦的森林,流失的土地,的地球这些严重的现象赶快消失吧!
参考文献:
[1] 张守林.2007年美国化学回世界地球日化学实验活动述评.化学教育,2007,(12):P54
[2] 徐月新.化学教学中生态人格的培养.化学教育,2007,(12):P34
然而,人类大肆地开发大自然,虽然掌握了高超的技术和支配自然界的能力,但却动摇了人类生存的根基。本文试图分析科学的双重性及如何处理科技发展与自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
恩格斯曾经指出:“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技术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思想文化和社会变革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面对这异彩纷呈的科技文明,我们自然而然会认为科学是万能的。只要继续发展科学,不断加强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那么人类的生活就会越来越美好。
然而,在科学成功的背后,我们必须清晰地意识到科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够造福于人类,又能够危害于人类。
一、科学技术对人类的积极影响
科学技术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使得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人类的经济、军事、生产等实践活动对自然生存环境产生了巨大的深远影响。
以基因工程和电脑网络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表明了科学对我们生活世界的重新塑造和再改造的能力,并且给人类带来了显著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者将会改变人类的自然属性,后者将改变人类的社会属性。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巨大变革,使人类面临前所未有的最为变幻莫测的时代。与此同时,新观念和新思想源源不断的涌现,不仅增强了人类的进取精神,还树立了时间观念和竞争意识。
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它凭借着强大的精神力量来帮助人们不断地认识世界的现象本质和内在规律,抛弃一切落后的、错误的东西。科学技术的内在精神气质必然会导致人类思维方式的创造性和革命性,使得人类不断进取,不断创新。
二、科学技术对人类的消极影响
科学技术会积极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在科学成功的背后,也会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消极影响。现代工业和现代生活所需的能源绝大部分来源于煤和石油,地球积攒的非再生能源终归是有限的。从目前的开采速度来看,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很有可能会看到它彻底被耗光。
工业所带来的还有大气臭氧层的破坏、酸雨污染、化学品污染、城市垃圾泛滥,还有使用化肥带来的土壤肥力递减、森林锐减、水源短缺和物种灭绝的问题。
当今世界,人类的科学技术活动,因为过细的学科分化,导致了许多学科领域出现了独树一帜的价值观。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孤立的价值观可能与人类的终极目标背道而驰。例如,研究汽车的学者毫不例外将“速度”和“舒适”作为追求的目标,用智慧和热情努力奋斗去实现他们的目标。
但是,他们很少顾虑到人类在多少迈的速度与什么样的舒适度下更为满意,更不会考虑地球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去实现这种“速度”和“舒适”。
三、科学技术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一)科学技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近代以来,技术开发的辉煌成就,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技术开发的正面效应表现为可以控制人口增长,解决粮食短缺问题,减少自然物质消耗和创造新的能源、治理环境污染、减轻自然灾害。
技术开发的负面影响表现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给人类生存带来了巨大威胁。
人们对科学技术肆无忌惮地滥用,不但严重地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而且引起了新的疾病的产生,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自然界中环绕我们的新鲜空气、蓝天和绿水,现在已成为一种难得的稀缺资源,严重制约着我们的生存。化学工业发展过程中强烈的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石油和天然气的大量开采,使环境污染问题达到了空前严重的程度。
环境污染直接破坏了地球的生态平衡,大量的森林植被因滥砍滥伐而所剩无几,大片的草地因过度放牧而荒芜,大片的湖面因围湖造田而干枯,物种大量的减少导致稀有动物濒临灭绝。
(二)科学技术与人类生存环境和谐发展
在科技与生存环境的问题上,要树立“生态至上”的生态正义观,只有对自然界悉心爱护和精心管理,才能获得人类自身的利益。以科学技术发展为前提的工业文明社会是以消耗自然资源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促使经济的快速发展。
因此,我们不可以将物质需求的增长作为人类生存的唯一目的,而是应该在考虑自然资源制约和生态容量的基础上,追求满足和有意义的生活,建立一个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面对现实的问题,人类的未来我们不敢定论。因此,要解决发展科学技术与维持生存环境这一矛盾需要各方努力,一方面,要有效规范管理科学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引导全社会建立和谐的生态生存理念和生态生活方式。
人类只有正确处理科学与自然的关系,就一定能够建立起一个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精神生态和谐统一的环境,达到与自然界和谐共处,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Last weekend, I wanted to swim in the river that I usually wen in the childhood. When I went there, I was shock. The river is no longer like before. It was full of rubbish.
It seemed that the rubbish is from the villagers themselves.
In order to put the rubbish nearer, they put all of them into the river.
Not only the water is not clean any more, the river also smelt bad. I real touched.
Why human and the environment couldn’t live harmonious? Long time ago, they could get along with each other. Why not now? People have to stop their behavior to harm the environment. Otherwise, it would cause destruction to both sides.
上周末,我想去我小时候经常去的那条河里游泳。当我去那里的时候,我很震惊。河水再也不像以前那样了。河里面到处都是垃圾。似乎这些垃圾都是村民丢的。为了不走那么远丢垃圾,他们把垃圾都丢到河里了。水不仅仅不干净还会散发出臭味。我真的触动了。为什么人类和环境不能和谐地相处呢?很久以前,他们可以好好相处。为什么现在不可以了呢?人们必须停止他们伤害环境的行为。否则,最后会是两败俱伤。
原始农业出现的背景
距今一万三千年前,末次冰期结束,全球气候逐渐变暖。气候的变化为各种可食用植物的生长提供了条件,人类食物中的植物性食物比例逐渐增加,采集在人类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旧石器时代晚期,石器的细小化,尤其是磨盘、磨棒的出现,便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原始农业出现的过程
距今一万一千年前后,地球出现了一次较为明显的降温。到距今一万年左右,气候又逐渐转暖。此后,全球气温开始持续上升,到距今6000年时达到高峰。气候的变暖和可食用植物采集业的发展,为植物栽培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其具体过程是:人们从发现和利用野生的植物(如野生稻和野生粟)到对它们重点给予关注和管理,最后发展成为对稻和粟等作物的栽培,原始农业就产生了。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我国南方地区植物栽培的出现可能接近距今1万年。需要指出的是,栽培的对象不仅有稻、粟等农作物,在有些地区最早被栽培的植物可能是胡桃、粟等坚果类或块根类植物。
原始农业的产生与陶器和磨制石器的出现
我国南方地区(如湖南道县玉蟾岩、江西万年仙人洞)的考古发现表明,原始农业与陶器的出现和磨制石器的出现大体同步。三者之间当有某些联系。陶器的出现应与自然环境的变化有关,更直接的可能是与人们的食物结构的变化有关,即植物性食物在人们饮食生活中所占比重增大,及其所导致的烹调方式的变化和储存食物的需求有关。另外,陶器的出现也与人们的定居生活有关,而定居是以食物来源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保证为前提的,这又依赖于自然环境的变暖及由此带来可食用植物的供给量的增加。因此,可以说,农业的出现是自然环境的变暖、可食用植物的增加、采集活动的发展及定居生活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结果。
农业的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磨制石器的出现,与人们砍伐森林和修建房屋的需求增长不无关系。砍伐森林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修建房屋,更重要的是与栽培农业所必需的土地开垦有关。农业的出现和发展导致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进而导致了生态环境的变化。后来出现的为满足金属制造业所需燃料而进行的对树木的大规模砍伐,是又一次对生态环境的大破坏。
史前农业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距今8000—6000年间,在我国长江和黄河中下游地区(以浙江余姚河姆渡、河南新郑裴里岗和舞阳贾湖、河北武安磁山、陕西西安半坡和临潼姜寨等遗址为代表),农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应当与此期间这里的气候温暖湿润、适合农作物生长有密切关系。伴随着农业的发展,以猪为主要对象的家畜养殖业也发展起来。当时的社会基本上是平等的氏族社会。与此同时,人类文明在和艺术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及其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距今5500年至4000年间,在辽西地区、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的阶层分化日益加剧,等级制度逐渐建立,显贵阶层掌握了部族的权力,各地区集团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与此同时,各地出现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建筑起来的城址和祭祀遗迹,反映出集团首领在调动组织人力物力的权限日益增大。这个新阶段的到来,是以上个阶段环境的变暖以及由此出现的农业大发展为基础的。因此,有理由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尧舜禹时期洪水泛滥的可信性及对黄河流域人类生活的影响
在先秦文献中,常见尧舜禹时期洪水泛滥、禹带领民众成功治水的记载。而关于其可信性,学术界颇多争论。2002年发现的制作于西周中期的“希公?泵?文中,明确记述了禹治理河川的事迹。它表明,在西周时期,大禹治水的传说曾在民间广为流传。近年在青海民和喇家、山西襄汾陶寺等龙山时代后期的遗址中,相继发现黄河泛滥遗留下来的痕迹,前者还发现地震发生的迹象。陶寺遗址位于传说中尧的活动区域(今山西南部)。在这里,考古发现了面积达280多万平方米的巨型城址,其年代距今约4300年左右。有迹象表明,这座城址曾一度毁于洪水,而后又经重建。规模如此之大的城的兴建,显然不可能仅仅依靠一个部落的成员,它应是一个有相当势力的区域集团的成员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的结果。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结构的状况。根据最新的考古资料,在城内,已经出现了功能分区,加之在城内发现的墓地中,大中小型墓葬在规模和随葬品的有无和数量及质量方面的差距已相当悬殊,从而表明,当时的社会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原始社会,而是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已成为等级鲜明的复杂社会,初期的王权和国家业已出现。
气候变化对长江流域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在长江中游的湖北石家河遗址发现的面积达100多万平方米的龙山时期大型城址,城墙外有宽数十米的护城壕,这些护城壕有些是利用天然河道,有一部分则是人工开掘而成。如果仅仅为了军事防御,如此之宽的城壕似无必要。根据其地形和地貌,估计这些城壕的主要功能是为了抵御洪水的侵袭。由此可见,当时在长江中游地区,水患对人类生活构成巨大威胁。在长江下游,前后延续达一千多年、并曾盛极一时的良渚文化在其晚期逐渐衰落。其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气候的变化可能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据长江下游古环境的研究,在良渚文化晚期,曾低温多雨,地下水位上涨,使海拔很低的这一地区很多地方成为沼泽,难以维系正常的农业生产,从而大大削弱了良渚文化集团的实力,最终导致良渚文化集团的分裂和衰落。自然环境的变化虽不一定是导致良渚文化衰亡的唯一或直接的原因,但应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夏王朝在黄河中游地区崛起的环境原因
距今4000年左右,夏王朝在黄河中游地区崛起,从而打破了原来各方势力割据一方的局面,中国历史进入到一个新时期。夏王朝在黄河中游的脱颖而出,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环境因素当是重要原因之一。黄河中游地区地处黄土地带,这里土质肥沃,适合农作物生长。更为重要的是,与长江流域相比,黄河流域的地下水位低,土地渗水性好,不易形成长时间的洪涝,洪水过后,人们可以较快地实行自救,恢复农业生产。有理由认为,环境因素是导致黄河中游地区夏王朝从小国林立的局面中脱颖而出的重要原因之一。新晨
夏商周王朝相继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原因
夏商周王朝在中原地区的相继建立,使黄河中游地区成为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中心地区。这一中心地位的形成,并非完全由于自然环境的原因,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自然环境的因素之外,可能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曾发挥了作用。
首先,有迹象表明,在夏王朝建立之前的龙山时代(即文献记载的“五帝时期”),黄河中游地区的势力集团比较“世俗化”,在宗教祭祀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远较长江流域的势力集团要少,这就有利于其实力的积蓄,推动这一地区文明的发展。
其次,由于华夏集团地处中原,是连接东西南北的交通枢纽,因而要面对周围地区诸集团强有力的挑战,这就迫使它不断壮大自己的力量(包括经济力量和军事力量)。外来的威胁也促使其集团内部凝聚力的增强和首领权威的提高,加快了该地区王权出现和国家形成的步伐。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的价值;环境法的发展
哲学告诉我们,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诚然,在环境保护领域,人们的认识也是如此。在漫长的人类社会里,人们的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说到环境法的价值与发展,笔者认为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其一,人们对环境法学的认识最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是什么现象导致了人们对环境的认识?
人类社会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环境法、近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这三个时期。那么,为何人们要开始认识环境,研究环境法学呢?笔者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认识源于实践。人们对于环境的认识是从环境遭到破坏后才萌生的。所以,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这个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环境法学的基本任务是在理论上说明、阐释与论证环境法律制度的作用、方法与原则,其使命是保护环境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这与环境损害相对应。笔者认为,考察一部环境法是否为良法的标准正是基于其有没有达到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损害,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同时,该逻辑起点也是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之处。
其二,环境法与传统的部门法有什么不同?环境法单独成为一门部门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现在,环境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已被各国所认可。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环境保护法》诞生之初,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调整的对象主体都离不开人。长期以来,人们眼中的法律就是调整人类利益的一种产物,是判断人与人之间博弈的一种工具,是衡量人与人之间对错的一种标准。而《环境保护法》调整的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即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很多人可能觉得《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一样都是“没牙的老虎”,在实践中的作用不明显。但事实并非如此。传统部门法在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是有很大缺陷的。先看我们最熟悉的《民法》,我们可以用三个词汇概括这部法律,分别是所有权、意思自治、过错归责。我们知道,在《物权法》中,我们对于“无主物”采取的是先占的原则,那么,那些南极、北极、沙漠等地区中的那些物如何保护呢?至于,“意思自治”它是贯穿民法整部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典型体现在《合同法》中。环境不像人们之间的契约,它具有整体性。它与“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源往往与人们之间的利益相关。至于“过错归责”,对于环境而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过于绝对化,不能够很好的调整环境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再看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同样地,在环境保护领域,它们采用的也是事后救济,保护的也是个人利益。
综上,《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门单独的法律,它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它弥补了传统法律事后救济、个人利益的缺陷,它侧重保护环境自身而非个人利益。我们应该肯定《环境保护法》存在的意义,让环境立法顺应社会的发展。
其三,环境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它的演变与发展趋势是怎样的?现在的发展又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已将眼球朝向了环境领域。笔者认为,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一切物质,每个人都无法离开环境,都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现在我们应当让环境自身得到保护,不应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去保护人类的利益。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但《环境保护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我们应当思考《环境法》扮演的角色是否符合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其四,我们应当将环境法放在何种位置?应当如何将其与传统法律相联系?
很多学者认为环境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同点在于其调整主体的特殊性,他们认为环境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的调整对象仅限于人与人之间,只有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蔡守秋的“调整论”有一定的道理。从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现实关系与想象关系、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这三对关系的差异性出发,同样的,我们可以突破传统法理学的牢笼,将环境法也列入法律关系主体中。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定关系,它是理论上的概念.学者们已经先后提出了道德人、阶级人、经济人、生态人等“法律人”的模式。所以可以将人与环境的关系单独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虽然法理是研究一切法律的基石,但法理也是人类认识的产物。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因而法理学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上述四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揭示了环境法产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及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发展。从环境法的发展来看,环境损害是人们最初认识环境、保护环境的前提,人们对环境的认识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来看,《环境保护法》有其存在的价值,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对于环境保护的范围狭隘;从环境法目前的现状来看,环境法急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的保护环境;从环境法未来的发展来看,笔者认为人的认识应当与时俱进,传统法理学的观念是否应当进一步拓展值得人们去重新思考。对于环境法而言,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均是它的价值。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树立生态整体利益价值观,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完善环境法立法体系。同时,应当从经济向生态人转变,以保护生态与维护自然平衡为己任。
参考文献
[1] 胡中华.论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环境,环境与人类存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保护环境、改造环境,加强小学生的环保素质教育,是各级教育教学阶段的首要任务。如何搞好环保素质教育,处理好人口与资源,人类与环保的关系,让自然与人类协调发展,是目前的各教育教学阶段,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我就环保与素质教育谈三点。
1. 加强环保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环保素质
小学生思想是逐渐走向成熟阶段,思想比较幼稚、单纯,接受事物比较快。因此,在小学生阶段进行环保素质教育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教育教学内容。要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环保教育,让学生明确为什么要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如何。
我们说,环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在人类的衣、食、住、行等过程中都离不开环境,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提高人类的环保素质,势在必行,所谓的环境,就是指人类生存的环境,是环绕于人类周围的客观事物整体,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里的自然因素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卜社会因素是人类集体因素。自然环境是按照它固有的规律发展的,自然环境的客观属性与人类的主观要求之间,客观发展过程与人类无计划的活动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因而自然环境不仅是人类利用的对象,而且也是被人类改造的对象。自然环境在人类有目的有计划地利用和改造过程中,才逐渐被转变为更合适于人类活动的生存环境,而新的生存环境又反作用于人类。由此看来,在反复曲折的过程中,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同时也改造了自己本身,所以说人类生存的环境,即不是单纯的自然因素,也不是由单纯的社会因素构成的,而是在自然背景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改造和加工形成的,它凝聚着自然与社会两大因素的交互作用。体现着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性质和水平,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所以说要加强环保素质教育,使学生养成爱护自然、保护自然环境的良好作风。
2. 加强环保教育,增强环保意识
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自然知识的学习,把学生引入大自然的环境之中,使学生认识到:人类所居住的地球,自内而外是呈带状构造,与我们关系最密切的是地表几个圈带,它包括岩圈、水圈、气圈三个基本带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交错带上,又产生了土圈和生物圈,它们共同组成了人类的自然环境。为人类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人类的发展,人的活动远远超过了地理圈和地理环境,向下已深入到地壳,向上已进入近地空间,至于影响它的因素,那就是广阔和地理环境,其核心依然是地面几个圈带。因为只有这里才同时存在着人类所必须的空气、饮水、食物等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所必须的社会条件。所以说人类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自从有了人类之日起,就开始了人类与环境辩证发展的阶段。
要经过各种形式向学生介绍自然、介绍保护自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更好地珍惜自然、保护自然、保护环境。
3. 加强人口与资源教育,弄清两者的辩证关系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加强人口与资源两者关系的教学,使学生懂得保护环境和控制人口增长的利害关系。要重点强调大自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使学生明白,物质资源的生产是派生的,是适应和满足人类的生产发展需要而发展的。维护人类自身的生产目的、发展物质资料的生产是手段,目的是通过一定手段才能达到的,所以,人类自身的生产发展,要依据于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后者是前者的约束条件,但两者生产的发展都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它们既受环境条件的约束,又会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破坏和污染或改善和改进环境的发展,变化了的环境再反作用于两种生产的发展。
由此看来人口与环境,是一脉相承的,密不可分的,它们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保护自然环境是人类势在必行的重要任务。各教育机构要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素质,增强环保意识,人类才能健康发展。
[关键词]西方环境伦理学价值立场内在缺失
环境伦理学在争论中前进,其价值立场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指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价值基础,或者说是环境伦理学存在的哲学理论根据;其二是指环境伦理学的价值指向问题,即它所服务或服从于某一社会阶级与集团的利益。
一、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基础与价值指向
(一)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基础
西方环境伦理学主要可分为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两大类型,只是在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上人类中心论者坚持以“人的利益”来统一自己的思想,非人类中心论者却以“地球优先”来表达自己的理论诉求,因此他们各自从不同的价值立场来构建自己的理论。
非人类中心主义作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主流话语,从其总体理论建构上讲,他们力图站在整体主义的立场,把生态系统当作一个独立的整体,强调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以及由生物和无生物组成的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正基于此,非人类中心论者以自然价值与自然权利为理论基础,提出自然事物是价值的载体,自然价值主要由自然事物的性质决定,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是以事物的真实存在为基础的;其次他们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以生存主体的目的性来定义的,生存是生命与自然界的存在目的,追求生存、实现生存这就是自然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与人一样是有目的性的,这种目的性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种善的、好的,正因为这种客观性与目的性,人应该尊重自然、保护自然。自然权利论者认为,权利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在内涵与适用范围上是应该不断扩大的,既然自然与人一样存在内在价值,那么自然也应该与人一样具有权利,这种权利主体范围的拓展反映了文明与道德的进步。实际上自然权利提出的目的在于对人类行为进行约束与引导。
非人类中心论者提出“自然价值论”与“自然权利论”引发了人类中心论者的质疑,生态中心论者主张自然价值的基础在于自然界的内在结构属性,以及生态系统内在的相互依赖关系特性是他们的价值表现。自然价值存在与否与人的评价无关。这一理论正好是混淆了价值与存在的关系,忽视价值的属人特征,如果抛开人的因素就会使环境伦理本身失去存在的基础,自然的价值也只是生态学意义上的判断,或是生态共同体的一种存在属性而已。在实践中,作为生态个体的人与生态整体的自然之间面临矛盾选择时,自然价值论必然会消解人的主体地位,取消人在自然面前的能动性,使人消极被动的适应自然规律,这与将人的主体地位降低到与动物一样的普通生物地位没有什么太大的分别,这是一种典型的贬损人的价值与尊严,高扬生态共同体的价值与权利的理论,这种理论运用到现实的国际经济与政治关系中很容易形成一种“环境至上主义”,出现以环境权高于国家的论调干涉别国的行径。这种理论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它无法有效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同时也引起了人类中心论者的深刻反省,他们认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看作是宇宙的中心,一切价值的源泉,这并不符合客观实际。默迪认为,人之所以比其他生物物种具有更大的价值,主要是因为人类目前处于地球和生物进化的顶点,比其他生物具有更大的创造潜力,这也意味着人类的行为对地球生态系统具有更大的影响并由此担负着更大的责任,人类应该充分理解人类同生态共同体的联系,处理好人类个体和人类整体的联系。因此,只要我们坚持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种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也没有必要像传统人类中心主义那样,否定自然的内在价值与人类对自然的道德义务。①总而言之,在人类中心论者看来,人类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是人类保护自然环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促进人类保护自然的行为依据,也是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这是人类中心主义者的基本信念。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处于主导地位,不仅对自然有开发利用的权利,而且对自然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与义务,这是人类中心主义者社会实践的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现代人类中心论者的价值立论基础是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出发,认为解决当代环境危机的根本出路不在是否承认人之外的自然是否有内在价值与权利,而在于立足于人类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彻底的贯彻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当代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正是由于人类没有真正的从人类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出发来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有的只是一种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这正是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指向在实践中的偏差产生的。
(二)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指向
西方环境伦理学虽然从哲学世界观的角度,揭示了传统人类中心论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科技理性是生态问题产生的根源,但是它们都脱离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历史条件,指导人类摆脱生态危机的出路归结为“是走出人类中心论还是走入人类中心论”的抽象的价值争论,实际上是一种西方中心论的生态伦理学。①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伦理学作为一种理论它是服务与服从于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因此它的价值立场是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历史条件。从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指向看,其本质是为西方利益或利益集团服务的。
首先,从环境伦理学对环境问题的根源分析看。回顾历史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工业文明的推动下,资本对资源与市场有一个无限扩大的趋势,随着资本主义的对外殖民扩张,资本主义开始对广大殖民地国家的殖民掠夺,这种殖民掠夺破坏了广大殖民地国家的资源与环境,使环境问题具有了全球共有性。“二战”后这些殖民地国家走上经济建设的发展道路时,由于经济结构本身是附属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的,这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惯性,使这些取得独立后的殖民地国家不得不仍然以破坏本国的资源与环境来维持本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另外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环境质量,不仅把一些污染强的产业向第三世界国家转移,甚至向这些国家出口垃圾,这是新时期的“生态殖民主义”。可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却借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出现,在捍卫“人类整体利益”口号下,不仅不承担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责任,而且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实行所谓“绿色贸易壁垒”,这是一种典型的西方中心论的价值立场,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本国资本追求利润的需要。在目前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不断扩张的条件下,在生态问题上,如果我们放弃民族利益,实施“全球伦理”只会导致本国更大的生态灾难。
其次,从西方环境伦理学服务的对象上看。西方环境伦理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不可能在实践中不表现出服务的对象来,尽管人类中心论者强调,面对当今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应该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通过对人的环境道德价值观的改变来达到对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但是在现实的实践中,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价值观,从来没被践行过,真正践行的只有“阶级中心主义”“集团中心主义”和“地区中心主义”,所以我们不能将当代的环境危机归为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当代环境问题的实质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资本追求利润、对自然资源过度开发的结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作为先发的现代化国家,他们不仅耗费了人类主要的资源,而且在其现代化的早期与完成时期,通过暴力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大量资源,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他们的环境污染,而在现代化完成后的现时代,他们利用他们所主导的不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以破坏本国的自然资源的发展方式来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与技术。因此当代环境危机的责任首先应归于发达国家,他们也理应为改善人类的生态环境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最后,西方环境伦理学具有明显的环境利己主义倾向。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与义务上,世界不同的国家与民族本来应该共同协作才能有所作为,但是实际上各民族国家在利益争夺中不会真正的遵循这一原则,它最终只能服从并服务于资本利益集团对利润的追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认为在世界舞台上,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原则。在东京举行的联合国关于削减污染排放指标大会上,唯独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污染排放国,拒不签署《京都议定书》。今天的人类活动具有了全球性,我们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但是在环境责任与义务承担标准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应该有所不同,这种责任只能采取相同的环境道德责任与义务,不同的环境道德要求才能彼此协作,这种全球协作不能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为代价。①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责任理解上却不愿意承担主要责任,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环境利己主义思想决定了中国的环境伦理学不可能认同西方环境伦理学的这种价值立场。
从西方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上来看,西方环境伦理学毕竟是西方学者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现实问题而创立发展起来的,服务于西方民族和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可能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与价值取向,其思想理论体系的后面隐含着对西方民族的利益和价值的选择与追求。比如非人类中心论者一味地强调环境伦理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不是人的利益而是自然生物共同体本身的和谐、稳定。没有进一步揭示被掩盖在“生物共同体利益”之中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主张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一味强调人类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而他们所说的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实际上是抽象的,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地区中心主义,这就没有进一步揭示被掩盖在“人类共同利益”之中的西方国家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事实上,西方环境伦理学家无论哪一学派的研究,归根结底都是从属于并服务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生态保护运动的。自从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对自己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消费世界五分之四的商品和服务的事实没有丝毫的反省,对自己继续恶化全球生态环境质量的行为没有有效的制约,推诿或逃避治理全球性的环境责任与义务,甚至继续半公开或隐蔽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又指责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并要求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然保护区,他们企图维持世界现存的贫富格局和生态格局,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现状凝固化或扩大化。就人类中心主义学派而言,有些学者裸的站在西方发达国家既得利益的立场鼓吹为维护富国的现有生活方式,不惜牺牲穷国的生存权利。就非人类中心主义来说,有些西方学者虽然包含着对发展中国家的同情,强调权利平等基本需要的优先权,但是同样包含鼓吹西方发达国家的生态至上主义,即以发达国家的生态环境为中心而不是以全球的环境为中心。例如西方深生态学者主张,人作为一种生态学的“小我”,应和谐地融入整个生物界的“大我”之中,只有全体获救,个体才能得救。生物权利平等论者主张自然界的一切生物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主张人类对自然采取不干预或尽可能的少干预的原则。当我们从实践的角度来评价西方生态伦理时,更清楚地看出它们的自私。
二、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内在缺失
(一)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根据的内在缺失
西方环境伦理学宣称自己是为了维护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但实际上,他们所讲的“人类利益”却是抽象的。因为现实中只有不同利益的具体的、特殊的价值主体与伦理主体,因此人类中心论者主张的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缺乏现实基础的。非人类中心论者企图放弃人类的主体地位来求得人与自然的和谐明显是不成立的。因为非人类中心论者主张自然生态共同体的价值高于人类的价值,自然生态共同体成为价值主体,要求人类为了自然生态平衡而放弃自己的主体地位,放弃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这样就走进了为保护自然而保护自然的误区了。
不仅如此,人类中心论者与非人类中心论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带有明显的西方主客二分的观念与思想。现代人类中心论者把人类的自身价值看作自然界中的最高价值或惟一价值,主张从人类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出发,在尊重生态规律的前提下利用自然、保护自然;非人类中心论者从自然价值与生态系统整体价值出发,主张不光应从人类利益出发,更应从自然本身利益出发来保护自然环境。但是它们却总是绕不开西方文化中的主客二分、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尽管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也提出了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要求,如深生态学、自然价值论等,但是他们忽略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渗透性和统一性。
把人类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对立起来是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又一内在缺陷。这里所说的“人类”是从西方国家的利益出发来说明的。西方环境伦理学特别是非人类中心论者认为,西方自启蒙以来主客二分的传统的环境伦理思想,导致了今天的环境问题与环境危机,因为人类或者说西方国家总是在资本追求更多的利益与财富的恶性循环中不断的膨胀,不断的破坏全球的资源环境,要想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就只能放弃发展,保护环境用以休养生息。正如罗马俱乐部的学者们在《增长的极限》一书中认为,西方国家的发展已经使全球的环境承载能力达到了即将崩溃的边缘,西方国家的人要想维持今天的物质生活只能让经济发展处于零增长或负增长。总之,他们没有认识到人类的发展与保护自然虽然存在一定的张力,但却没有认识到人类发展与保护自然也存在内在统一性,从而把人类的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对立起来,这种单向性思维当然不可能为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找到一个更好的出路。
(二)西方环境伦理学价值指向的内在缺失
西方环境伦理学作为一种价值预设,环境公平性考察的是环境利益和负担的社会分配问题。一个不能公平的分配这些利益和负担的社会,至少从表面上是不公正的,因为一谈到生态危机问题产生的原因时,许多西方国家所突出强调的只有一个因素,即发展中国家的人口问题。在他们看来,人口问题才是全球生态危机的根源,而至于消费问题、污染问题、贫困问题、经济增长模式问题等都是由人口问题所牵涉出来的,如果没有过大的人口压力,这些问题都是不会出现的,由此发达国家得出的结论就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而引起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这种抛开人类历史发展实际和社会制度因素来谈论当今的环境问题,本身说明西方环境伦理的环境利己主义性质。哈丁用他的“救生艇伦理”把西方国家在处理国际环境事务方面的心态表达得的非常明白。发达国家在指责发展中国家破坏生态平衡的同时却为自己追求奢侈的生活作辩护,理由是“人类不能忍受生活标准的大幅度下降”。由此可见,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立场无论是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出发都是为维护西方社会的自身“整体利益”发展服务的。
西方环境伦理学的西方中心论的价值立场不仅仅表现在国际环境正义问题上的不公正立场,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环境伦理适用上,也存在不公平与不公正。因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在环境责任与义务的分配与承载上,同样存在不公正地分配环境利益和负担的事情,常常表现在对待社会的弱势群体身上,如种族歧视、贫富差距等。所以美国环境伦理学家贾丁斯也指出:“几乎所有的社会都把负担分给了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像穷人和有色人种。这样这类政策更确切地应当属于环境法西斯主义。”
所以环境伦理学虽然是从维护人类整体利益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来建构环境伦理学体系的,但是它忽视社会历史与现实发展的不平衡性,从而在现实的环境问题上成为服从与服务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工具。也正因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西方中心论的价值立场与价值取向决定了它不适合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建构与发展。一定意义上说,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应该更多的着眼于通过不同的途径与方法,建立一种全社会普遍公认的环境伦理制度与法则,引导和规制人们的环境行为,从而让这种环境伦理作为一种美德与价值观念达到对社会与人们生活的重塑与保有,这才是环境伦理学的最终价值追求。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韩立新:《环境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
[2]李培超:《环境伦理学的正义向度》,《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5期
[3]卢风:《现展观与环境伦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
[4]佘正荣:《中国生态伦理传统的诠释与重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
【关键词】环境平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论
伦理思想体系环境伦理学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原则、伦理范畴和德行规范的知识体系。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全球性的环境危机迫使人类开始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将自然当作是客体,不断地与客体斗争,甚至期望战胜它的想法,已经无法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因此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起新型的人与自然平等、和睦、协调、统一和相互尊重的关系,才能更好的解决现今愈发严重的环境问题。而环境平等理念作为环境伦理学的一大思想分支,其体现的是环境伦理学对自然价值的肯定,这种理念贯彻、渗透于整个环境之中,为其不可分隔的一部分。
一、环境平等理念
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充满艰辛的历程,从早期原始人对自然的敬畏发展成农业时期人对自然小心翼翼的利用,再到工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的彻底对立,而今放佛经历了一次轮回,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回到了对自然的尊重,倡导人与自然的平等、人与其他生物的平等。在与自然的“博弈”的过程中,人也开始不断加深了对自身的认识,人不再以自己为宇宙的中心,开始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伦理观也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发展,环境平等的理念也因此诞生。环境平等理念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它要求确立人与自然的平等观,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共存共荣;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它强调确立人类的平等,实现人类利益平等,发展权利平等;在人与动物(生物)的关系上,它强调人的生存要依赖其它生物,从而主张动物(生物)的平等。
二、人与自然平等的环境道德观
人与自然平等的环境道德观强调大的是人类的利益在自然系统中与所有生物的利益通过相互依存关系协调为一个有机整体,基于此要求人类首先考虑整个自然的利益和其他部分的利益,其次再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以此来约束人类对自然无止境索取的行为。它是完全一种区别于以往“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观。
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观中,人与自然绝不是平等的关系。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者或自然中心主义者将人视为生物圈中的平等成员,人类与其他生物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固有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依赖于其对人类的用途。因此,对自然的价值不能仅仅从人的尺度进行评价,如果只是从人的尺度进行评价---这是自然界价值的外在尺度---只是使自然界服从人的主观目的。通过对比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对人与自然平等理念的态度,前者完全无视人与自然平等的关系,将人类价值完全凌驾于其他价值之上;后者则过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共性,忽略了人在自然中的特殊性,忽略了人类在地球环境演变过程中的积极能动作用。
三、人类平等的环境道德观
(一)代际平等。代际公平,是从时间特性和人类认识能动性出发提出的一种现世人类应有的道德责任感和对未来人类利益的道德义务感。其基本含义是:人类社会是作为一个世代延续的状态而发展的;当今世代的成员与过去和将来世代的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来共同拥有地球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共同享有适宜生存的环境;在特定的时期,当代人既是未来世代地球环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同时也是以前世代遗留的资源和成果的受益人;这赋予了当代人保护地球的义务,同时也给予当代人合理享用地球资源与环境的权利。
(二)代内平等。代内公平指的是代内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要求资源和环境在当代所有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不能以损害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发展,从人类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出发来看待环境和发展问题。代内平等的道德原则,强调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上机会均等,在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从实践来看还可以将其分为国内平等和国际平等。
四、动物(生物)平等的环境道德观
动物(生物)平等的环境道德观指的是在处理人与动物(生物)的关系的过程中要尊重生物,认识到人是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其他生物。同时还应该认识到,人并不比其他物种更加优越,每一个拥有“好”的实体,都具有同等的天附价值。
这种观点事实上也是生态中心论所提倡的观点。生物中心论是一种敬畏生命、尊重大自然,其主要由以下四个信念组成:1.人是地球生物共同体的成员;2.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3.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4.人并非天生就比其他生物优越。
具体来说,生态中心论认为,生物系统的健康本身具有价值,人类对它负有直接的义务;生命个体、物种、生物过程作为生物系统的组成部分和存在形式,具有非(人类的)工具价值,人类对它们同样负有道德义务。
五、反思与总结
关键词: 地理课堂教学 环境教育 价值
《全日制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标准》)强调“高中地理课程是高中阶段学生认识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一门基础课程”;高中地理课程要“关注人口、资源、环境和区域发展等问题,以利于学生正确认识人地关系,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珍爱地球,善待环境”;“高中地理课程内容的设计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人地关系为主线,以当前人类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等问题为重点”。笔者以为高中地理课程是渗透环境教育的良好载体,具有一定的教育价值意义。
1.地理教学理念的环境教育,突出了全面发展的理念
人地关系是地理学研究的永恒主题。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人类对人地关系的认识形成了许多不同的理论。这些理论在实质上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其一是强调自然环境对人类社会发展作用的“以地为本”的人地观,如地理环境决定论;其二是强调人类社会对地理环境作用的“以人为本”的人地观,如唯意志论;其三是强调人类社会与地理环境的相互作用,如人地关系协调论。前两类观点,只强调人地关系中单方面的因果关系,带有明显的片面性,这是人类当前面临的困境和危机的根源所在。与前两类观点相比,人地关系协调论是人地关系思想的一大进步,是现代科学对人地关系的正确认识。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础地理教育把人地关系协调论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加以贯彻,时至今日,重视人地协调观点的教育,已成为地理教育工作者普遍遵循的重要地理教学思想。高中地理课程把人地关系作为主线,通过地理教学将环境保护的理念和意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形成正确的环境观。
可持续发展是地理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人地关系的最高追求水准,是环境教育的终极目标。地理学科是以“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生存的地理环境”为基本内容的学科,这就决定了可持续发展既是新的地理学思想,又是高中地理课程的重要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在《标准》的各部分都有充分体现,如在“前言”部分就开门见山地指出:“现代社会要求国民能够在科学地认识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相互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形成文明的生活与生产方式。”环境教育的终极,即可持续发展,为高中地理课程的环境教育构建了总体框架。
2.地理教学目标的环境教育,培养了学生的责任意识
高中地理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目标要求:获得地球和宇宙环境的基础知识;理解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地理环境的主要特征,以及自然地理环境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阅读、分析、运用地理图表和地理数据的技能。这与环境教育的知识与技能目标(帮助学生获得有关环境和环境问题的知识,使他们有能力作出科学的判断;发展学生识别、分析和尝试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些目标要求无不透视出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高中地理课程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中要求:关注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增强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了解全球的环境与发展问题,理解国际合作的价值,初步形成正确的全球意识;增强对资源、环境的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念,增强关心和爱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与环境教育的价值观目标(要树立对待环境的正确的价值观与态度,使他们充分认识环境对人类社会的重要价值,形成新型的环境与发展观)也十分吻合。
3.地理教学内容的环境教育,增强了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地理课程要使学生理解人口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懂得人口的增长对地球环境和资源带来的压力。《标准》必修模块中专门列出了“人口与城市”这一教学内容,要求“分析不同人口增长模式的主要特点及地区分布;举例说明人口迁移的主要原因;说出环境承载力与人口合理容量的区别”。
地理课程要使学生懂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在发展进程中必须爱护这些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标准》必修模块中要求“以某种自然资源为例,说明在不同生产力条件下,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意义;以某区域为例,分析该区域能源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选修模块“环境保护”中还专门列出了“资源问题与资源利用、保护”这一内容,要求“举例说明主要的资源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举例说明非可再生资源消耗对人类活动的影响,并说出人类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有关资料,说出非可再生资源开发过程中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结合实例,说明人类对可再生资源不合理利用造成的问题,以及保护、合理利用的成功经验”。
20世纪中后期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影响经济发展、人类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而与之相关的环境权理念亦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环境权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之后日益深入和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欧洲人权会议逐步接受了环境权的理念并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加以肯定。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环境权首次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并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加以明确确认。随着环境权理念为人们逐渐接受,学者们也对环境权的概念作出了不同的释义概括。蔡守秋认为:“环境权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任务”;吕忠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资源的权利”;陈泉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环境科学大辞典》中,环境权解释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生活和工作环境舒适权等。j·g·merrills在其《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human rights:conceptual aspects》一文中尖锐地指出环境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他从5个方面反思了环境权研究的现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指出必须明确环境权概念的确定性和一致性问题。笔者认为在环境权研究蓬勃发展,学者们普遍承认环境权的基础上,我国应该致力于明确环境权概念的一致性即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从而集聚有限的学术资源促进环境权的进一步发展。基于自由权和发展权而发展起来的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其应该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而为国家宪法所确认,只有当环境权明确入宪它才能对保护公民乃至人类的环境权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资源匮乏性国家,为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我国应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尽快将环境权明确写进宪法,使之作为宪法性的权利而有力保障资源环境的保护及有效利用。
1 环境权的出路:理清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权的存在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其法理和哲学基础的,理清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更加明确环境权研究的出路。在环境权的研究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权理念概念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存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但这两种环境权观都有其自身缺陷。人类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思想也不断蜕变,对各种环境观加以分析将不难发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观才应是指导环境权理念发展的法理和哲学基础。
1.1 古代“天人合一”环境观
“古代‘天人合一’的环境观以天为讨论人类生存环境的出发点,以人类社会的生存需求为中心,以顺天应人的实用理性为实现生存需求的根据”。《管子》中有载日:“顺天者有其功,逆天者怀其凶,不可复振也”。当时人类局限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只能顺应天理并将这种观念运用到社会生活领域,指导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人类对环境的关注仅仅建立在顺应天意的物质层面即向大自然索取所需的层面上,这时候人类只是适应环境而并不关注环境对人类生命本身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时的环境观是人适应自然、人与自然的局部和谐与发展的环境观念。
1.2 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环境观
作为一个在自然界中占支配地位的物种,人类从其建立起有组织的社会以来就以自己的利益为目标为中心改造着自然环境,并将环境资源作为财产和所有物加以占有,这就是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就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类在满足自己物质利益需求的同时也造成了无穷无尽的环境问题,环境危机随之而来。当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人类生存时,一些生态学家提出了生态中心主义观点:他们认为人类只是大自然中对其他有生命物种没有任何特权的一个有生命物种,人类在实际生活中仅仅根据他们固有的天性而利用环境资源,人类仅仅是依赖环境资源为生而已。无疑,这给人类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但显然一个以生态中心主义的国家法律体系是无从产生的,人类法律只会遵循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而规范自己的法律体系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
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构建环境权观念是以人类为中心而将其他生物物种排除在环境权利之外,它是依据整个人类法律体系而构建的。自然界根本就不存在利益问题,过去如此,将来也如此,所谓利益,只能是人的利益。环境权的保护无可厚非应当从人类自身利益出发,但如果不考虑其他生物的环境利益,只是为了当代人类生存,即使对后代人生存也只通过“物竞天择”达到“适者生存”,显然极有可能会陷入以当代人类为中心而无视自然的倾向,不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也不足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危机。
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来构建环境权理论的一个主要观点即是将整个生物界的生命物种作为权利主体,认为自然享有权利包括“重要的、濒危的物种具有生命权和良好的生存权,主要的动、植物具有清洁空气、清洁水权,河流、沼泽等具有不受侵害的权利”,给环境权立法带来了难题。法律只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非人类生命不能够行使其权利也不能够承担相应的义务,因而它不能为法律所调整。保护生态环境及其他物种只是为保护整个地球的和谐发展而对非人类生命的人道主义关怀,绝不能理解为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利。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权观将完全颠覆传统法律体系,因而是不太现实的。
1.3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环境观
从古代的“天人合一”到“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再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循环,最终回到和谐发展才是符合自然客观规律的。只有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人
转贴于
类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离开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只会自取灭亡。笔者认为构筑环境权理念不应该简单地吸收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的某些观点来作为理论基础,我们的环境权观念应该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同时避免极端的以生态中心主义否定传统的法律思想,在此基础上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环境法以实现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为最终关怀,和谐必将会成为整个环境法的主导精神”。只有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和谐发展的状态之中,才能确保当今和未来世代的环境权。
2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
蔡守秋教授曾经说过“目前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修改、充实、明确和突出环境权的问题”,20多年之后这句话仍然对环境权适用,依然还是没有突破性的进展。环境权不能禁锢于传统法学的樊篱,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础上构筑环境权理念可以成为一个新的尝试路径。
自然法则是不变的,环境权的保护也必须在遵循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去实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不同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观。虽然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注重人类本身的利益、不改变传统法律观念体系、不将其他生命物种作为环境权的主体,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观更强调和谐基础上的环境权利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本质上就是一种“限制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它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基础赋予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良好环境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构建了一种新型的环境权理念。这样既保证了人类本身的环境权益的保护,又保证环境资源不至于被人类肆意掠夺,从而使二者达到和谐发展的目标。
确立和实现环境权是为了达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目的,因为环境是每个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基础上的环境权理念更宜于从和谐的角度出发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和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不至于陷入越来越深的环境危机之中。现今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的匮乏正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条件,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权要求更为强烈。环境权保护的理想结果应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发展,无疑只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才可能最好地保护这种结果的出现。
作为一项脱胎于自然权利的新型权利,环境权需要获得宪法保障而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并通过部门法提供具体的保护途径,真正使得环境权成为保证人类生存发展的法律保障并且落实到实处,即环境权需要尽快完成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转化。环境权是一项新型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环境权已是多数学者承认的应有权利——人权,还应该进一步使环境权法律化、制度化。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环境权的法律化,实质上是其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转化,这种转化包括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转化两个层次。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再向实有权利转化应该作为环境权实现的基本发展形式。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创造了条件和基础,但也并不等于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可以转化为现实的权利,环境权的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因此,就需要走环境权宪法化、具体化的道路,赋予环境权主体根本性的和具体的权利,才能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深入人心得到有效实施,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和有序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是顺应自然规律的,也是符合时展潮流的,和谐发展才是根本。作为人类的一员,我们不可避免地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是维护人类物种的必要措施。但是遵循客观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能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保证人类世展的利益。对环境法律的基础性权利——环境权,也应该辩证地看待:我们不能仅以生态中心主义构筑环境权,但可以吸收其中保护生态利益的合理观点;完全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观也不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应该对之进行必要的限制。总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最符合人类自身的发展,将之具体化、宪法化会促进环境权得到更好的确定和发展。
3 和谐发展理念下的环境权现实意义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危机,在宪法和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已经刻不容缓。而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基础的环境权理念对环境权的确立及环境法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促进环境法律的发展
每个部门法都是以一定的法律权利的存在及保护为前提条件的,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应该有其自身存在发展的基础性权利——环境权。虽然现在对环境权的研究在不断进行,但是它仍然处在理论探索阶段,环境法在保护内容方面缺乏环境权从而导致环境法保护权利的缺失,使环境法仅仅成为容纳诸部门法对环境问题采取法律措施的综合体。就环境权而言,由于当代社会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基础上已经围绕传统法律观念建立起了相对稳固的社会关系,因而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将极易与传统法律观念发生冲突。
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维护人类自身生存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世代间的平衡,并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得以实现。环境权的和谐发展理念以和谐发展为基础,它不否认传统的法律观念而在此基础上构建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利,有利于其作为环境法的核心权利早日确定。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中得以体现并确立使得环境法有其自身存在发展的基础性权利,会促进整个环境立法的发展推进,最终促进环境法律得以继续发展。
3.2 促进环境权的司法实践保障
我国环境立法对于保障环境权不够完备、不够具体,而与之相比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保障更是非常欠缺。传统的理论和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或削弱了司法救济对环境权的保障功能,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操作与保护,但我们仍需积极探索,促进其在司法中的实际应用。环境权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能够积极推进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核心权利确定,从而推进环境权的具体环境立法,保障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维护。
环境权的理论以其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性质和内容不定,主体不一等原因而在判例上遭到否定。在司法实践中,以环境权为诉讼理由的诉请遭到否定的理由大概有如下几种:将宪法关于环境权的有关规定解释为程序性的规定或纲领性的规定,认为不能根据这些规定直接取得具体的环境侵害请求权;认为环境权是针对环境而言的利益,这种利益不能说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只不过是反射性利益;还有的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和范围、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无法具体适用;也有人认为,环境是公共利益,任何个人不能成为它的利益主体,因而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等。这就需要在研究和实践中努力克服环
转贴于
境权的“纲领性规定说”或“抽象性规定说”,通过修宪或者宪法解释途径确认环境权作为具体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从而有效地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基础保护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权利,应该是一种具体性权利。将之作为具体性权利写入宪法予以保护,宪法的该条款就会具有审判规范性效果,司法权亦应对此条款负有实施司法保障的法的义务。另外,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推进和法制化的发展,也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程序作法予以保护:通过环境权人权化的学术主张,从人权的角度将环境权变成现实的法律实践,并通过人权法院、宪法诉讼来强化公民环境权意识,以及通过创制新的程序和信息工具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然后在社会取得共识的情况下,逐渐将其纳入宪法化、具体化和公民权化的发展轨道。在环境权入宪以后,着手解决环境权在部门法中的具体化问题,并使其通过诉讼程序得到保障。通过以上途径就可以推进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保障,使环境权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3.3 推进可持续发展
在世界可持续发展思潮的影响下,我国也提出转变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可持续发展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构建,而法律的发展也会产生反作用促进可持续发展。现阶段只有增设新的环境权,才能实现对环境的充分保护,促进生态平衡,保证人的生存、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更利于从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后世人的环境权益。在环境危机和资源匮乏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的情形下,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权理念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改善和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想结果。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人类在追求自己利益时会更多地考虑环境资源的因素而不会无视自然规律.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园林;培育环境;规划设计
环境的物质基础是自然存在的,环境虽然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但是不可创造,因此我们对园林的规划设计也必须是一种培育的过程,培育园林的说法比当前提倡的创造园林的说法更合适。
1、环境的内涵
在环境科学中,一般认为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称。在世界各国的一些环境保护法规中,往往把环境中应当保护的环境要素或对象称为环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尽管环境所包含的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法定范畴,然而环境保护法所指明的环境范畴,则是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因此,环境是一个人与自然共生并互相影响的空间中各种要素的总称。?
环境具有自然性,这是由环境的自然因素决定的。环境的组成要素中虽然包含着人类生活和发展带来的社会因素,但是人类以及其他任何生物必须要生存在环境提供的自然因素DD空气、水、阳光、土地等物质要素的基础之上,因此环境的身上已经被深深地打上了自然性的烙印,这是任何人也无法改变的。虽然为了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更加适宜,人类在自然之中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创造,如建造城市、圈养动物、种植植物等等,但人类必须生活在自然提供的物质基础之上,人类不能不利用自然凭空创造一个环境出来。脱离了自然谈环境无异于建造空中楼阁。至于我们普遍的说法“创造一个环境,”不过是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而已。
2、培育环境
在人类几百万年的历史进程中,环境对开创人类文明和进步发挥着巨大作用。大气、水源、土地、草原,这些都是让人类得以生存的环境的物质基础;而森林、矿藏等资源又为人类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条件。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凭借地球环境所提供的物质,创造出地球上高度的人类文明。但是,人类在打着创造适合人居环境的旗号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也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面对环境问题,现在人类冷静下来,开始思考环境和人类之间的关系,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措施,如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创建和谐社会、和谐环境等。其实在中国古典园林的建造中,中国古代的人已经认识到了这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如师法自然、因地制宜、天人合一等等,这些理论即使是在现在也仍不过时,可以作为我们对环境保护性开发利用的理论依据。
因为环境具有自然属性,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尊重其固有的个性,结合人类生产、生活活动的需求,来开发、利用,并加以保护。不能妄想去创造一个环境,而是要学会发觉大自然的一草一木都能教育我们,忠告我们,并启发我们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就像母亲教自己孩子说话、走路、奔跑一样,热爱环境,培育环境,使其充满无限的爱。因此环境不能够随心所欲地创造,培育环境比创造环境更贴切。
3、对园林的规划设计是一种“园林培育”
园林规划设计的主体是城市园林绿地,作为城市环境中的一部分,它也是一种环境。所以,对园林的规划设计也应该是一种“培育”,即培育一个园林。?
园林规划设计就是要在城市中创造一个更适合人类居住的环境,具体讲即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就是利用具体园林中的自然要素(如处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山石、水体、植物等),通过直接使用,或借助借景、对景、露景、框景等造景手法,或通过工程技术方法,堆山、理水、配植植物、营造建筑等,使人与园林环境自然和谐地共居。
世界环境日的确立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那么20xx年世界环境日是什么时候哪一天?世界环境保护日的由来是什么?世界环境保护日的宗旨又是什么呢?下面就跟查字典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xx世界环境日时间:20xx年06月05日,农历五月初一,星期日每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这是联合国确立的关于保护环境的纪念日。设立世界环境日,就是要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世界环境日也是联合国提高全球环境意识、敦促各国政府对环境问题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世界环境日由来1972年6月5日~16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研究保护人类环境的会议。出席会议的有113个国家,共1300多名代表。会议讨论了当代世界的环境问题,制定了对策和措施。这次会议提出了响彻世界的环境保护口号:只有一个地球!会议最后形成并公布了著名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以及包含109条建议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造福子孙后代而共同努力。
《人类环境宣言》提出7个共同观点和26项共同原则,规定了人类对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呼吁“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会议建议将大会开幕日这天作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27届联大确立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世界环境日宗旨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同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世界环境日(World Environment Day),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每年都在6月5日的这一天开展各项活动来宣传与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每年的年初公布当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并在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发表环境状况的年度报告书。
地球是人类和其他物种的共同家园,然而由于人类常常采取乱砍滥伐、竭泽而渔等不良发展方式,地球上物种灭绝的速度大大加快。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正使生态系统滑向不可恢复的临界点,如果地球生态系统最终发生不可挽回的恶化,人类文明所赖以存在的相对稳定的环境条件将不复存在。
世界环境日的意义在于提醒全世界注意地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要求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在这一天开展各种活动来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