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33: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实现统计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以下简称统计调查),是指为收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其事业发展情况制发的各类定期、不定期报表和组织的各种专门调查,包括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开展的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系统各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系统内各单位)单独、联合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统计调查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统计调查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重大问题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五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组织统计调查的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第六条拟调查资料能从已批准实施的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中收集到的,不得重复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搞定期调查新制定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已制发的统计调复、交叉、矛盾。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
第七条统计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二)统计调查所需填报的各类报表、调查问卷和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四)抽样调查的抽样方案。
第八条报表、调查问卷的中间上方列调查标题;右上角列审批标志,从上至下依次列出“表(编)号”、“编制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报表的左上方列“填报单位”,下方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填表日期”、“单位负责人”和“填表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报表、调查问卷,在标题之前标明相应的密级。
第九条报表、调查问卷的名称与主要内容要一致,各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明确,各项指标要有相应的计量单位。
第十条每张报表的指标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0项,且横向排列。
第十一条各类报表、调查问卷指标的计量单位和编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确定。没有颁布标准的,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原则相矛盾。
第十二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建立“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库”,公布已批准的统计调查,供各单位在设计统计调查方案前查询。
第十三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当为制定统计调查的系统内各单位提供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设计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并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统计调查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各种统计
调查。
第十六条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审核函,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在接到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经审核拟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后,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第十八条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调整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与外事及保密工作机构会签,审批时间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计划生育系统管辖的,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予以批准的统计调查,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编制表号,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下发,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自行变动其中的内容。确需变动的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表的有效期限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次性报表或专门调查的有效期以复函所确定的有效期为限。
第二十四条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到期后,原统计调查方案需继续使用的,组织统计调查的单位应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继续使用意见的函,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复函批准后实施。原统计调查方案需要修改后实施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续批手续。
未办理续批手续的,不得继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批、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章统计调查结果的上报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各单位对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认真核实,确保质量。填表人要签名,单位负责人要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凡列有密级的报表,上报时须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各单位的统计调查数据和汇总分析报告,应当抄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公布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数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就总人口数等重要数据公布的范围、方式协商一致后公布。
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数据,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报送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审核,报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公布统计调查数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统计调查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监督举报制度,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进行核实,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调查人或被调查单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向当地或上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举报。
第三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财务工作机构对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不予列支经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统计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二)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三)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的;
(四)给未获批准的统计调查提供经费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滥批统计调查,造成统计调查秩序混乱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公布统计报表数据或专项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备注
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学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甲乙双方 签订如下计划生育合同: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有权要求乙方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接受甲方的依法管理监督;
2、甲方应向乙方开展宣传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教育;提供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岗;甲方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送当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验;
4、乙方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各级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5、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依法管理,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乙方有监督甲方依法行政的权利;
7、乙方享有甲方提供有关计生法规宣传教育、知情权和相关服务的权利;
8、当乙方婚育、节育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到甲方申报,并回原户籍地发证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变更手续;
9、乙方欲离开甲方居住地前,应主动告知甲方;
10、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犯,应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法律责任;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所属单位一份;
1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离开甲方居住地止。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错、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计生委、城区计生局和母公司的要求,认真学习《计生法》、《计生条例》、《计生管理办法》,全面提高计生管理水平,确保计生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积极参加有关计生工作的各项活动,履行计生工作的程序和职责,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满足育龄妇女的需求”为原则,以“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事业”为目标。公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年度计生各项指标完成状况
我单位现有已婚育龄妇女人,育龄妇女人,新婚人,计划内一胎出生人,管理栋宿舍楼,辖区总人口数人,辖区总户数户,已婚育龄妇女人,育龄妇女人,一孩育龄妇女人,二孩育龄妇女人,新婚人,持证人,用避孕药人,计划内一胎出生人,放环人,人流人,全年办理服务手册人,办理独生子女证人,今年我司计划生育率%,环扎及时率达%,新婚报出率%,《计生服务手册》办证率%,办理独生子女证%,流动人口持证率%,宣传教育普及面%,全年无超计划生育,无非婚生育,圆满地完成了城区、母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计生工作,坚持把计生工作摆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一个突出位置,提出:“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成果一起要”,强调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在总结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年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年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计生领导机构,建立计生协会,由计生兼干负责计生工作,健全计生兼干、计生栋长责任制,与江南区、母公司、各部门、个人、民工签订计生合同,把计生工作纳入对各部门、计生兼干、员人考核及年度评奖的条件之一,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为计生工作顺利开展铺平道路。
二、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主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
深化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特别是《管理办法》、《计生法》的学习宣传,现在有很多群众都对其中的一些条例存在一定误解与偏见,总是认为只要有钱就可以超生小孩,为了让群众能正确认识这些条例,计生兼干不厌其烦地对群众宣传国家计生政策并做好解释工作,其次,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讲解计生《条例》、《计生法》、《计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宣传手册、利用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职工认识到计生工作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提高了贯彻计生的自觉性。公司领导经常利用节假日座谈会、去工地检查工作时同员工们谈心、谈理想、谈计生的重要性,关心青年职工的成长。“三八”节公司还组织全体女工去大明山搞活动,进行计生知识有奖问答,使女工们在娱乐中了解计生知识,受到育龄群众的好评。自年月日国家颁布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性婚前检查制度,普遍受到了广大年青人的欢迎。由于婚检不再实行硬性规定,很多准新婚夫妇怕麻烦,担心自已的隐私被侵犯都不愿意去婚检,辖区内有一对年青人准备结婚了不想去婚检,计生人员得知后就给他们讲解婚前检查的重要性,希望他们在结婚前对对方负责、对未来家庭负责、对下一代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为能有一个健康的宝宝,不要怕麻烦忽略了婚检而遗憾终身,通过我们的耐心解说他们愉快的去做了婚检。
三、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员工提供生殖保健知识
开展优质服务,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是新形势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保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育龄员工的需求和满意度做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我们对已婚育龄妇女一直实行优化婚、孕、产、节育和保健全程服务,对新婚夫妇进行“优生、优育、优教”宣传,一是公开办公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图,悬挂在办公室的墙上,将怎样办理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育龄群众免费领取避孕药途径、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等内容,办公程序的公开为员工提供了方便,深受广大员工的欢迎。二是严把优生关,利用板报,咨询、墙报、报纸等向大家宣传优生优育的常识。三是对怀孕三个月以内的孕妇进行走访,为她们送去婚育新风进万家生殖健康保健手册,计生管理办法等资料、做到《计生服务手册》送上门、避孕药具送上门、术后回访等服务,改变过去简单生硬的工作方式,以情感人,提高服务质量。河南栋的已婚育龄妇女刘萍在怀孕三个月时不幸流产,心理负担比较重,家人又埋怨,心情一直不好,我单位计生专干了解情况后,经常上门和她聊家常,讲解生育保健知识,保持身心愉快,不要有思想负担,将来还有很多机会,以情感人,要以愉快地心情迎接新生活。已婚育龄妇女罗艳青于去年底顺利产下一男婴,按有关要求,三个月要采取节育措施,但该妇女婚前体质不是很好,产后身体比较虚弱,经常有头晕眼花现象,暂时不想采取节育措施,计生专干了解情况后,多次上门探望她,和她唠家常,讲解采取措施对人体利好处,不要有思想负担,使她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人人有责,积极配合计生工作,很快就去医院采取了节育措施。我们坚持做到真正关心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育龄妇女的好评。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是城市计划生育管理的难点。我公司是建筑单位,流动人
口比较多,而且流动性比较大,公司针对这一实际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公司和各部门主管签订流动人口计生责任书,民工签订计生责任书,成立了劳务中心,制定《民工管理规定》并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将计生工作和综治工作结合起来。公司还不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大会,出了一期有关流动人口的计生板报,劳务中心每月召集流动人口开会,宣传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帮助流动人口了解国情,知晓有关政策、法规,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了解他们对计生工作的看法,工会主席和计生人员还经常去民工宿舍了解民工生活情况,对有民工带小孩来工地的进行劝离确保人员安全此文来源于文墨星河,由于公司管理到位,没有发生一例违纪行为,公司今年为个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证明》持证率达%。
五、积极做好年度迎检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办理。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可以由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统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七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为6个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本人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当自行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其征收。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浙江省流动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一、组织实施
本次清理清查由计生局牵头,东、西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具体实施,公安、工商、城建、商务等部门抽调专人联合进行。
二、时间安排
三、分组及清查区域划分
1、本次清查共分东城街道办事处组、西城街道办事处组两个组,并抽调公安、工商、城建、商务和本辖区村(居)委会同志参与,各组清查区域依照城区行政区划。
第一组:由东城办牵头,抽调计生局3名同志、公安、工商、城建、商务等部门各1名同志、所在清查区域村(居)委会各1名同志参与,负责清查城区东城办所辖区域。
第二组:由西城办牵头,抽调计生局3名同志、公安、工商、城建、商务等部门各1名同志,所在清查区域村(居)委会各1名同志,负责清查城区西城办所辖区域。
四、清理清查对象:
1、凡在市境内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假、旅游、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口。
2、异地来进行工商活动的单位。是否持有与户籍所在地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未签订责任书的限期补办,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用人单位或个人查看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证明》,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房屋出租(借)户。是否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房屋出租户有责任要求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5、各清理清查区域的建筑工地(建筑工地的建筑单位要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查看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证明》)。
五、纪律要求:
1、各抽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中途不得请假。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缺陷及对策
Abstract: the urbanization, population movements scale, this aggravated the difficulty of the management of family planning work.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for the existing system flaw, defect management system defects,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perfecting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methods,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Key word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The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De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口融入大城市,这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冲击,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且各地也实行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但是,从整体来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仍旧存在,而且呈现出增长势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不完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
制度缺陷
基本性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其主要表现在:
其一,条文规定“形式化”。很多规定没有强制性要求,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个人或单位,由当地政府或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这就造成权力行使过程中人为成分增加。其二,生育政策缺乏一致性。不同的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存在一定差异,而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生育政策协调问题,仍旧没有统一性规定,这就造成一些流动人口按照最利于自身的生育政策进行生育。其三,缺失流动人口考核制度。在人口考核上,很多地区并没有将流入1月以上的育龄人口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中,事前管理的疏忽,引发一些超生育问题。
管理体制缺陷
其一,责任落实不到位。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管理职责并没有清晰定位,虽然国家提出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但是对具体管理服务内容并没有规定,这就造成流入地不知道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和到底那些机关具有管理监督职责,在权责不明的情况下,必定会出现责任推诿、配合不力的现象,进而影响了管理效果。其二,行政控制力不强。一方面,流动人口数量大、流动频率快,这就加大了生育信息以及人口信息收集的难度,进而影响了管理、监督的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处罚条例、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这就造成处罚难、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进而影响了管理的实现。
管理机制缺陷
其一,缺乏监督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需要诸多部门的配合,需要发挥媒体、舆论以及社会人的监督作用,但是,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部以及社会各种监督体制缺失,造成管理部门违规管理,如对超生育进行不正当处罚、教育宣传不够等。其二,缺乏考评机制。缺乏统一性的管理考核标准是造成管理效能低的重要原因。在地域性流动人口管理中,往往以县市级考核为标准,这就造成大范围的考核标准与小地域的人口流动情况不一致,进而引发考核结果和工作目标脱节。如流动人口办证率与计划生育率不能准确反映出一个地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质量。而相应的管理服务奖惩制度的缺失,也影响了管理者的积极性。其三,缺乏综合治理机制。由于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等政策并没有考虑对低生育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综合治理的力度;而由于各地区执行管理工作时,缺乏带头部门,加之一些政策性的变化,如现阶段“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规定失效,使得综合治理的力度降低。其四,动态管理机制缺失。属地化特征的静态管理体制是现阶段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模式,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而静态化户籍管理方式,对“社会人”就失去了控制,这就引发人口流动和静态管理矛盾。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措施
1、完善相关制度,调整利益差异
其一,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管理标准,并对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内容进行细化,强化管理部门的职责,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以提升管理的权威性和实际性。其二,针对差异性生育政策,要出台统一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并强化对生育人口的孕前管理,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并建立跟踪系统,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双向管理。其三,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利益补偿制度、流出地利益补偿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提升人们少生优生的生育意识、健全农村的基础资源和服务水平、缓解城乡差距,实现流动人口数量的减少。
2、健全相关机制,增强各方合作
其一,建立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以及群众参与的综合机制,并充分运用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社会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有效实现全面化的管理。其二,转变静态管理的模式,以村为单位,时刻把握人口的流动方向,并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和完善,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合作。其三,建立统一的考核标准,将考核重点放在对已婚妇女的生育、节育管理上,并将考核结果与管理工作目标相结合,在提升管理服务的同时,降低生育率。其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相关部门的合作等,切实将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人本管理,扩展服务途径
加强社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传达给群众;加大社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多元化要求,对办证、验证手段进行优化,并实现证件管理,以组织化管理的方式,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以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方式,树立榜样作用,并对违规生育者进行相应处罚,实现强制与民主双管理;建立服务站点,发放避孕药具,提供生育咨询服务;以网络管理和网络共享资源,来强化管理人员以及社会成员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技能。
结语: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是实现现代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其体系完善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管理机制等相关因素的作用,并通过多元性的管理和服务,来提升社会成员的意识、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肖万春.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创新[J].决策探索,2012(01)
[2]杜会军.创新机制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1(07)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以人为本,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准绳,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和计生专干的行政行为。围绕“普法、规范、执法、监督”四个环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升社区的人口与计划哈属于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
2、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村(居)民主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
3、合理性原则。计划生育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要求作到公平、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工作目标
1、普法目标:开展“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普法率达100%,知晓率达90%;育龄群众普法率达95%,知晓率达90%。
2、合法目标:全面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和“三乱”行为;无计划生育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违法生育处理案卷质量达标率为90%以上。
3、效果目标:及时查处计划生育的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提高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认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也必然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四)建设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队伍。要作到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法制培训和岗位业务考核,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法制员队伍。
(三)抓好项目运作的四个环节
1、抓好计划生育普法教育。一是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以集中宣传、培训、宣传资料入户、文艺演出、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以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二是与综合治理部门工作相结合。三是与优质服务工作相结合。四是与居民自治工作相结合。
2、抓计划生育行政行为规范。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内容是指审批和发放计划生育有关证件、证明,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待政策,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
3、抓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到位。
4、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
五、项目运作步骤
(一)成立项目工作机构(4月下旬)
为确保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项目领导小组,配备专人具体抓落实。
(二)开展普法教育(5月)
开展“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办法”进入门户,深入人心,为项目运作奠定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规范依法管理制度(6月)
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符合社区的依法管理制度。
(四)依法管理制度运行(6月-9月)
1、社区聘请“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人民评议员”,颁发证书,每季度开展一次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评议,并公开评议结果;
2、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违法处理情况、再生育证发放情况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评议结果;
3、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共同管理、共同服务;
关键词: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重要性
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快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对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严、更新的要求。探索新形势下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水平,对更好地开展新时期人口和计生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提高人口与计生档案管理水平,就必须对人口计生档案的作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只有认识到位了,思想重视了,才能把档案工作搞好。
1.人口计生档案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人口计生档案资料是许多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来源。在工作中,分析、处理这些数据,其结果可用于统筹计划,明确工作重点,量化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可为人口计划生育决策提供依据。
2.人口计生档案可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利用人口计生档案资料,通过从计算机中提取《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一览表》和申请领取《生育证》资料,可成为对育龄妇女提供服务的依据。
3.人口计生档案可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有效利用人口计生档案,掌握流动人口动向,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可以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工作的需求。利用流动人口档案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互通信息,既可引导流动人口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促进社会抚养费两地配合征收,又可防止两地因为“时空差”出现工作疏漏,如发错证、重复发证等。
4.人口计生档案可利用群众需求信息档案,促使计划生育工作方法进一步改进
让群众提出自己在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疑问、意见及建议,通过信息采集记录簿收集整理,形成群众需求信息档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群众的这些需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5.人口计生档案可保证计划生育执法的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的监督执法任务越来越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证》的实施,提高了群众的维权意识,这对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的真实信息,为计划生育执法的严肃性打下了基础。
6.人口计生档案可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服务
目前中央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既要控制人口增长,又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此,要定期搞好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求公论,树形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利用人口计生档案提供的育龄妇女信息、流动人口信息等及时进行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透明度,赋予群众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防止和杜绝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7.人口计生档案可为农民致富奔小康服务
利用人口计生档案信息,开辟“现行文件公共阅览室”和“非保密文件自由借阅”等服务,使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科技信息,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特别是帮助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利用人口计生档案信息,为他们传递国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奖励扶助政策,如农业部门优先向贫困女孩家庭提供高产优质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金融部门对符合贷款原则和贷款政策的贫困女孩家庭优先发放小额贷款等一些优惠政策,让他们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脱贫致富。
只有对人口计生档案的作用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位了,在工作上给予足够重视了,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才能为提高人口计生档案管理水平打下良好基础。
二、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同志包括个别领导干部仍然没有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计生档案无实际意义,档案与计划生育工作无直接关系,只要职工不发生计划外生育就行了,档案管不管无所谓;加上计生档案管理人员思想松懈,工作敷衍了事,致使档案资料收集不全、归档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
2.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由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少数单位在计生档案中将单位内部用临时工的情况隐瞒不报,停薪留职和下岗人员生育节育情况没有管理,出现漏管漏挡、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极个别单位有造假资料、假文件、假证明现象,损坏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3.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检查组“走马观花”似的检查不能认真解决档案存在的问题,检查过后人员思想松弛,易造成档案管理的停滞不前。
4.人员素质偏低
大部分单位计生档案管理人员多是由老、弱、病的女同志承担,文化素质不高、档案专业知识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差等现象较为普遍,工作上被动的多、主动的少,影响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5.人员不固定
计划生育干部多为兼职,在单位内部没有相应职务、职称,人员变动大,频繁的人事调动使得档案交接不完全、清理不彻底。造成档案资料的散失,影响档案的完整统一。
6.管理制度不健全,手段落后
对建立计生档案没有统一要求,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不能按照档案的立卷原则规范计划生育材料的收集,归档全部用手工操作,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近年来,我区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即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也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企业改革中裁减或撤消了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人员,、弱化了计划生育管理力度;同时出现大批下岗职工;城市改造、住房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使人户分离现象加剧;因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带来的离婚再婚、未婚先孕、意外妊娠等现象增多,城市居民更加关心自身的生命质量、生育质量和生活质量,关心优生、优育、优教;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单位的一些职能逐步转向社会,转向社区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传统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此我们充分认识到,只有改革和调整过期作废熟悉的已控制人口增长为主的工作思路和管理方式,从思想认识、工作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才能适应新型势的要求,才能开创我区计划生育新局面。几年来,我们根据计划生育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计划生育自身的要求,立足基层,积极探索,大胆推行了“四项改革”,初步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进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改革。早在2003年,我区就开展了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试点工作,改变过去行政命令、一刀切的管理要求,让群众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节育措施,近年来,我们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区范围内由点到面稳步推广目前,全区已有三分之二的村、社区实行了知情选择。二是一孩生育指标方面的改革。2004年,开始在城市将一孩生育指标审批权限的下放给企业,由企业自主管理,改变过去那种多头管理,程序复杂的领证方式,方便了职工,服务了社会。在此基础上, 2005年我们又开展取消一孩生育证管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来看,达到了“政府指导、单位调控、综合服务、方便群众”的目的。三是进行了生殖健康方面的改革。2004年,我区将《生育证》改为《生殖健康服务证》,突出了科普知识,优生优育方面的宣传服务。变由群众上门领证为送证上门服务、受到了育龄群众的普遍欢迎。四是结合社区建设,进行社区计划生育改革。今年,我们在新组建的社区指导社区制定自治章程,引导社区进行居务公开,面向社区推广优质服务,广泛发动社区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通过开展“四项改革”,使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了“三个转变”:在工作机制上,由单纯以行政管理向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相结合的转变,实现了工作重心下移;在工作体制上,由单纯依靠计生部门向依靠党政领导与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转变,增强了计生工作的群众性;在工作方法上,由注重管少数人向管好少数人与服务多数人转变,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程度。
二、依托社区,加强城市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为抓住社区建设这一有利时机,将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助手,将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切入社区建设之中。在社区成立之初,我们认真学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城市社区建设、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定位和发展思路,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助手。首先,我们根据全区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了在社区建设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引起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加强计划生育社区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社区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其次向区委、区政府建议,组织召开了全区城市社区计生工作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民政、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意见,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是深入社区,加强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首先,指导新组建的社区居委会普遍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居委会主任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1名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配备了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目前,全区57个社区居委会全部落实了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为了使新上岗的社区干部尽快适应计划生育工作,我们与区民政局连手,统一组织对全区200多名社区干部进行了培训。此外,指导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扩充社区志愿者队伍。其次,指导社区加强服务建设。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指导社区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人口学校、技术服务室、协会“会员之家”等,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宣传教育、优质服务搭造平台。再次,指导社区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社区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指导社区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作用,使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三是,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社区”活动。我们从知情选择、居民自治、综合治理等方面着手,各有侧重地开展计划生育试点工作。在试点的社区取得经验后,通过召开现场会的方式,再全面推广,并按照“四无、六好、三落实”的工作要求,规范标准,实行动态考核。在考核中,我们把社区居民自治开展情况和居民的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区57个社区居委会中,有个社区达到了计划生育合格社区的标准。我们通过以上方式,抓点带面,确保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推进。
三、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水平
今年是“计划生育法制年”,我们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了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活动。结合“四五”普法,在全区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赛等形式,增强了干部群众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意识。二是深入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教育各级计生干部树立四种观念,即:群众观念、服务观念、法制观念、权益观念,始终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计生工作的标准,把广大育龄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的通知》、《贯彻执行“七个不准”,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通知》等五份文件,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评议和考核制度。与镇、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合同,落实工作责任。镇、街建立了计划生育政(居)务公开栏,设立了服务监督电话10部。实行计划生育“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对象、处罚标准、节育对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计生执法工作透明度。四是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区上成立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四次检查。坚决查假治假,严肃处理违纪违法问题,使为城市计生工作管理逐步步入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强化措施,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城市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区上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落实了人员,明确了职责;坚持与常住户一样,实行同管理、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根据基层工作实际,组织协调工商、公安、民政、城建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在日常管理中我们总结出了七项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一是推行楼栋管理制度。下发了《计划生育楼栋管理办法》,各楼栋推举楼长全面负责,每单元指定专人管理。二是实行警计联防管理。在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公安部门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办公室,建立警民联系点,把计划生育与综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实行双向管理。按照流入与流出并重的原则,双向把关,双向反馈,双向管理。双向把关:即规定凡外出经商或做工的人员必须在户籍地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签订合同,确定联系地点,查访时间。同时,将计生情况登记表、合同、计生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孕情通报单及《委托代管协议书》等立卷归档。对流入本地区的人员,一律查验原籍乡镇计生办以上有关部门签发的《婚育证》,做到“流而不失、动而有控”。双向反馈:即凡外出流动人口、做到定期检查孕情、环情、尤其对20-49岁生育旺盛期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定期到流入地乡(镇)以上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双向管理:即凡需长期外出或居住在外地的已婚育龄妇女,一律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向签订《委托代管协议书》,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一旦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四是加强网络建设。社区居民小组、街道、楼栋、物业小区等都设立了计划生育宣传员和中心户长,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信息灵通、管理到位。五是落实企业法定代表责任制,把居住地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当地街道办事处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六是严格实行“一证管多证”制度。即流动人口必须先办理、交验《婚姻证明》,然后才能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其他证照。七是坚持每季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清查,各镇、街道办事处均组织了以工商、公安、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活动,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专项治理,解决突出问题。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格局。
五、依托社区,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
几年来,我们坚持把开展优质服务作为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科学管理、综合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一,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我们始终坚持宣传教育为先导,不断改进宣传模式,全面开展“温馨宣传,贴心服务,连心教育”,提倡理解人,尊重人,以温馨的标语口号,架起心灵沟通之桥,密切同群众的关系。把面对面上门宣传作为重点,开展了“四个一”活动。即:说一句知心话,送一份宣传品,办一件实心事,解一个难心题。将计生宣传服务和创建新型生育文化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计生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各村(居)委会在辖区内的摊点、巷道和醒目的地方刷写永久性标语,在楼栋间张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向经营摊点发放宣传资料,使广大群众和流动人口自觉执行计生政策。
二,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我们坚持开展B超检查和妇科检查服务,免费为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免费为流动人口查验婚育证明,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方法指导,努力减少外来育龄妇女怀孕率、流产率,从而不断提高外来育龄群众的生殖保健意识和能力。
三,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二、负责组织实施人口计划执行情况的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
三、负责计划生育统计日常工作,按时上报月报表、半年报表、全年报表,每季度报统计分析。
四、负责半年、全年统计业务培训及日常计生统计业务培训。
五、制定计生统计规范化管理考评办法。
六、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方案,制定计划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
(五)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六)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审批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基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护条件。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十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村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进行培训。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得到省级计生委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帐卡和报表及其项目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则。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乡级为计划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例会制度。乡级每月开一次统计例会。
第十六条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
第十七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上报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限期补办。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定期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口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出具婚育证明,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为流出的育龄夫妻审批发放生育指标。
(五)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营业、务工等手续。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寄送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依法办理的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员的查处工作。对拒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不得招用和租赁。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暂住人口管理费按规定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予以处理。用工单位应予辞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暂住户口。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
(二)出具假婚育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