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33: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票投资个人所得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定向增发;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0引言
税收是政府公共治理的重要工具,税收法规的完整性、合理性,是依法治税的前提。目前,以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票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并购重组行为,股权转让溢价较高且以自然人股东为主,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较大,但普遍以没有现金来源、计税基础尚未确定等为由,未及时缴纳税款,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1基本情况
1.1交易介绍
从资本市场公告中,了解到2012年至2014年,国内如银江股份、华星创业等很多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收购相关企业股权。在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定价上,根据被收购企业股东的业绩承诺,如未来3年净利润,评估其股权价值,收购企业――上市公司据此向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上述股东需完成业绩承诺后,才能全额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通过上述方式,被收购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获得了较大增值收益,也产生了较大的个人所得税款,如银江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股权事宜,使自然人股东获益321 318.71万元(股权转让溢价),按此收益计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4 263.74万元。
1.2现行财税政策
按照现行国家财税法规的要求,上述自然人应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存在的问题、原因及风险分析
调研发现,上述自然人股东获得股权转让的丰厚回报后,很多未按照国家财税法规的要求,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2.1原因分析
(1)没有现金来源。上述交易无实际的资金给付与收取行为,或者资金给付与收取占整个交易的比例较低,收购方――上市公司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受益的自然人股东没有足够现金支付大额的税款。
(2)计税基础尚未确定。重组时被收购方的股权估值是以被收购企业的业绩承诺为基础评估得到的,预期盈利实现程度影响着自然人股东收益的实现程度,因此,计税基础存在不确定性。
(3)股份分期解禁。由于存在未来期间的业绩承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上市股票只能根据承诺的业绩完成情况分期解禁,无法在股权转让日及时变现。
(4)普遍没有及时纳税。从调研情况来看,上述企业均未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已与税务部门做了沟通,有的纳税人尚未与税务部门沟通,有的纳税人仅就取得的现金部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2风险分析
从重组换购股权时点到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转让,发生了两个应纳税行为:一个是重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的股权转让行为,实现了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份的评估价扣除原值后的股权转让溢价收益,即评估增值收益;另一个是持有收购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出售变现的投资行为,实现股价波动的投资损益,即出售时股票市值扣除重组时评估价后的金额。
在重组结束后,不缴纳税款,到股票转让变现才一并缴纳税款,即:按出售时的股票市值扣除重组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成本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会面临以下风险:一是在出售时点,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低于评估价时,自然人可以将股票投资损失在重组时的股权转让收益中抵扣,由此少缴税款,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了税收。二是当自然人股东仅出售部分股票时,其仅需缴纳出售部分的税款。三是股份配送、股票股利分红、增资扩股等以后,自然人持有的上市股票既有重组换购的股票,又有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在纳税环节,很难区分。
3对策建议
3.1调整纳税时点
考虑到上述交易无现金流发生或仅有少量现金流发生,且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在股权转让时无法即时变现,导致代扣代缴或支付税款难以实现的情况,我们建议纳税时点延期至承诺期结束时,即自然人股东收益确定、股票全部解禁可变现的时候。
3.2明确计税基础
关键词:减免税 差异 公平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存在的差异
(一)利息和股息红利的减免税差异
为了鼓励公民购买国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适用税率为20%,但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差别化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征;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站在投资的角度而言,我国的政局稳定,个人投资于国债实际上是无风险的,而其收益稳定、利息免税,使国债市场具有股票市场所没有的优势。与国债相比较,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分得的红利有了明显的税负;而且,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的确有少数出现过高额分红,迄今为止沪深两市现金分红最高的上市公司是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实施的2006年现金分红方案为每10股派现金30元,在2006年除权日即8月24日至2007年4月11日即股权登记日之间,驰宏锌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低价格为29.89元,最高价格为154元。取其平均价格即91.95元为投资者持有成本,不考虑交易费用及其他成本,其现金分红的收益率仅为3.26%,低于当时三年期凭证式国债3.39%的水平,且股票投资还要承受市场风险,而个人投资于国债基本是零风险的。不难看出,这样的政策差异导致长期投资者在获得来之不易的现金分红时需要负担国债所无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所缴纳的税金对于财政收入无疑是杯水车薪,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是影响个人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
(二)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为20%,超过一定金额还要加成征收。稿酬所得目前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为14%。显然,稿酬所得的税收负担要明显低于普通劳务报酬,也低于普通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20%)。这不仅对于普通劳务提供者带有歧视的意味,而且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获得者也体现出不公平。
(三)外籍个人与普通中国公民的减免税差异
目前,普通中国公民取得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是3 500元,外籍个人的免征额为4 800元。并且,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和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外籍专家、联合国专家等的一些所得实行暂免征税是有利的,也是人性化的体现。但是,对普通外籍个人在我国享受到的诸多暂免征税项目使他们得到了超国民待遇,而他们的收入水平又普遍高于中国公民,其收入与税负出现倒挂,与量能负担原则背道而驰。
二、调整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
(一)对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弹性化税收优惠
结合股票市场的波动特点、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以及国债利率水平,宜将上市公司分红所得的税率设计为超率累进税率,下设两个档次,以上一个除权日至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之间的平均股价作为投资者持有成本,以现金分红金额和持有成本之间的比率作为回报率,依据不同的回报率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并且与国债利率水平相挂钩。当分红回报率没有超过当期国债利率时,税率为零,实际上是使较低水平的上市公司分红享受了免税政策。当回报率超过当期国债利率时,其适用税率为20%,由于没有免征额,使得分红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劳务报酬等所得。
(二)取消稿酬所得的减征优惠
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获得的都是普通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政府和社会应当鼓励文化艺术创造,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现行税法对稿酬所得实行的减征优惠,在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对广泛的社会劳动群众付出的普通劳动的税收歧视。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将稿酬所得减征30%的政策取消。稿酬所得应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承担同样的实际税率。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社会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法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3)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对各种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贷款与国家银行或储蓄于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税的内容。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对股息、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国际上证券税制,我们发现各国一般通过征收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几种手段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试分述之并提出针对上述我国有关问题的建议。
二、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既然是交易,就应与一般商品流转一样课税;有的国家则从鼓励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免予课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征收证券交易税。在日本,有价证券交易税是由资本利得的形式转化来的,原来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额的5.5‰降至3‰,可转移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转让税收则从原来销售金额的2.6‰降至1.6‰;在韩国,对股票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2%征收证券转让税;我国台湾从1987年开始开征了证券交易税,税率为6‰;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则对证券转让者征收印花税;在英国,对证券购买者征收1%的交易税;在德国,对交易双方征收0.8%的交易税;美国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开征证券交易税,目前业已停征。
可见,证券市场发育初期,各国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征收交易税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税都存在过较长时间,如美国、英国等,只是近几年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取消。目前发达国家多采用证券交易税名称(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针对这种情形,有关专家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认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和合理监管。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我国应停征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都应征税。各国开征证券交易税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采用复合税率,即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规定不同的纳税比率,股票交易投机性大且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较小,因而股票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交易税率,股票交易税税率可考虑定为2‰,债券税率为1‰。纳税人既可以是经批准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三、证券交易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因其收入的数量和在财政税收政策中的意义被誉为“税中之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799年在英国产生的。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财产所得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另一类是因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余收益,这类所得通常称为资本利得。当股票转让时,转让值与持有值会发生差异,当转让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时,便产生收益;反之,出现损失。从税收理论上讲,对收益征税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它是否是一种盈利。如果征税,是征收“普通所得税”还是“资本利得税”?目前除马来西亚、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征收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但对其征税的具体规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在税收结构中没有单列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课征所得税。
有的国家在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转让证券增益属于资本利得范畴,与普通所得税一样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美国、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即如此。如美国规定将其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一并列入资本利得课税,并依其持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资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率设计上,个人长期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为38.5%。此外,如果长期与短期资本损失大于资本增益时,其损失可全部冲抵一般所得,但减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日本对自然人取得的这部分资本利得采取两种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任选一种:一是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销售价缴纳1%的税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净资本利得缴纳26%的所得税,对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预提税。法国对个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超过28.1万法郎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6%,对公司则分短期(2年以内)、长期分别征42%和15%的资本利得税。
还有一些国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倾向于把资本利得和经营利润等同起来,而对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征免规定。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高。美国著名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对近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具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尚不足总人口的1%,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亦不足1%,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的收入会朝多样化、复杂化、多渠道的方式发展,可以将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税基。
我国要不要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赞成说认为:(1)从税法理论上讲,居民和企业的这部分买卖价差收益应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税;(2)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利用税收杠杆来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缩小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的消极作用。
反对说认为:(1)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由于资本利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降低了居民投资信心,因而不宜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2)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开征,不仅增加课税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大量逃税现象,最终导致税收调节目标的失败。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有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外延上大大扩展了原个人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资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仅包括因现金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且还包括了个人因持有实物债权而取得的这类所得。为了适应我国股份制和证券业的发展,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等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笔者认为应完善企业证券交易所得税,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所得税原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宏观调控证券市场的能力。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导投资结构合理化,防止大户操纵证券市场均有积极功效。
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如果将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来比较,可以看出证券交易行业的发展加速度更快。我国证券业资产总额中的个人资产,高的时候可能达到7500亿,少的时候也会在3800亿元。银行资产总额虽然更大,但总体经营效益不好,信贷资产形成呆帐过多。相比之下,证券交易的收入是现货交易,即时清洁,记录完整,电脑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高,所得税计算和操作比较容易。
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另外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参与证券交易的“股民”不会超过1500万人口,占我国总人口不到1.17%,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
股票投资正日益成为个人证券投资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国股市尚不规范,多数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赚钱的动机极为强烈。在投资回报方面,他们更热衷于送红股、股分拆细甚至配股,而不是实实在在地派发现金红利。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已逐渐转化成对新增股分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抛出股票获利。可以说在我国,股息红利与股票转让收益相比,在多数情况下是微不足道的。
从现阶段看,我国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随着多年来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税收知识的广泛普及,公司纳税意识已有很大提高,随着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公民对税收的心理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强,不至于排斥和抗拒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二是经过20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稳步推行的税收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科学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三是从1999年10月1日对居民身份实行终身号码不变制,以及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实名制,是科学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国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亦有利于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这个国际化税种的征收。
当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相对较低,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但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时要立足于现有的条件,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一种不能预期的利得,其出发点是投资,如果滥加征税或税负过重,将导致对原有资本的剥夺,所以,国际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资本利得税,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急需国家扶持。因此,其税率要从低,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我们可以考虑把其税率定为3%。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应把长期投资和“短线操作”区分开来,对其分别适应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投资,制约投机行为的目的。
第二,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应规定凡是年从事证券交易收益在3万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国立法皆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后的一段时期内,如证券交易出现亏损,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抵免,返还部分税金。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采纳这一国际惯例,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育具有积极作用。
四、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
综观各国所得税法,公司与自然人无不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是否还要纳税。
对此,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曾经有基于两种不同理论。
一种是“法人实存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独立于它的股东而实际存在的经济实体。对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税,对股东的所得,向股东征税,是两个不同纳税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国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们对法人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
另一种是“法人虚构说”,该理论认为,法人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物,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美国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课税的。
随着各国所得税法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法人和股东双方分别征税,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财政利益之所在。各国逐步折衷调和而趋向大致统一.即对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取得股息的股东,原则上将从法人已税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计入总所得予以课税,但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或减轻对公司股息重复课税因素。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来征收的。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征税方法不尽相同。
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对公司所获得股息、红利,则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0条规定,相对于工作收入的是资金财产收入,这是来源于资金财产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类,其中包括盈利来自于参与资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经济团体,如股息,红利。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应当允许股份制企业扣除分配的股息,仅就余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由于对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重复课税现象。
【摘要】我国现行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证券市场、抑制过度投机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建议:进一步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建立一套系统、健全的证券税制;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红利的重复征税;统一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税种设置现状
1.证券发行环节。对于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股票发行并不是不征税,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的税目对此已作出了征税规定。例如对溢价发行股票的税务处理,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由此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收所得税。但该笔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印花税,对溢价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则没有征税规定;针对各省的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证券交易环节。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税税率下调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税下调为0.2%,同时规定对债券买卖免征印花税。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作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3.证券所得环节。国际上有关证券所得的税收设置,针对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和资本所得(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分别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中。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的税额,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现行规定如下:一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取20%的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为合理税负,从1991年起,计税依据改为每年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超过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另外,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国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4.征收其他税。我国对证券行业内的金融机构还征收其他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税率为5%,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相关的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做法及时推出我国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政策实施后,在不同时期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证券品种,因而对于1997年之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税,就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文)进行补救,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基金单位是否征收印花税作了说明。因此,我国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从总体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处在探索阶段。
2.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缺陷。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开征的是印花税,从当前实际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税种缺乏独立性。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收入归属、征收管理方面来看,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是,从有关该税种的制度规定来看,由于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行政法规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通知等政策规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规定的缺陷,因而证券交易税不具有独立性。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课征,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转让和交易,税收的约束几乎处在空白状态。第三,对买卖双方课征,不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第四,税率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证券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双方实行按交易额的0.2%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既没有考虑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也没有适当的减免税规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原则。
3.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是税收负担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等,相比较而言,特区企业比内地企业在税率上更低些,既不统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内部的各股东之间税负也不平等,我国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违背公平原则。二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机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费用扣除。这种做法实际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收入产生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业的发展,进而从总体上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即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资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净收益,证券市场中习惯上被看作是证券交易过程中因差价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征税不是很明确。《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现行的办法是,对股票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优惠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的确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它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它会促使股票投资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机成分,不利于中长期投资,容易引发股市的震荡。同时,国家对企业的资本利得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导致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1.建立系统和健全的证券税收制度。尽管我国目前证券税收政策目标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却是单一的,主要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替其他税种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证券税种和税制,实现政策工具的多元化。这是因为:一是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多重政策目标。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调控市场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国税制结构变迁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结构将实现由现行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逐步转向以所得税为主。此时,所得税无论在收入总量,还是调控作用方面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工具也将由现行的主要依靠证券交易印花税转变为同时依靠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遗产和赠与税等多税种,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变迁也要求构建系统和健全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
2.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一是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确立为独立的税种。虽然就实质而言,我国当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其法律依据不足,而只是作为印花税的特别税目得以确立其法律依据仅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和体改委联合的公文,这与我国制定税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过授权,由国务院颁布一些补充规定,以此来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级次,将其真正确立为独立的税种。二是按证券品种和持有时间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结构政策。至于各应税品种税率的高低,应根据其预期收益率和流动性来确定。同时还应根据投资者持有证券品种时间的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样有利于提高证券品种的流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三是实行单向征收,将纳税人确定为证券交易的卖方。当前的双向征收,提高了有价证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国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情况下,对组织财政收入、打击投机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际来看,这种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从理论上分析,仅对卖方征税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这也是实践中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税,规定股东每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当股东个人获得股息或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采用这一做法,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还能与国际常规接轨。免税制虽然可以做到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但势必减少财政收入,在目前我国财政拮据的情况下不宜采用。
4.统一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股份制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能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资金,因此,理应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势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的政策,可能使这些企业缺乏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内在压力,实际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对上市公司减免税,对非上市公司是极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融资已经为这些公司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若再加上税收优惠,就会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处境更加艰难。从国家宏观政策角度考虑,优胜劣汰只能通过促使企业内部的优势得到真正发挥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杀富济贫”的政策来实现。因此,国家应该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公的局面,这样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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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perficialAnalysisontheTaxPolicyofOurStockMarket
OUYANGHua-sheng
(FinanceDepartment,NanjingAuditInstitute,Nanjing210029,China)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__】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
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关键词]证券税制;经济效应;资本弱化
税收制度是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和手段,合理完善的税制体系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各国对此都非常重视。从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税收实践看,证券税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按照证券市场本身运行的环节和规律,规范设置税种,合理确定税率,保障证券市场的有序、稳健、规范运行。本文从分析证券课税的经济效应入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以及税收制度本身的特点,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一些初步设想。
一、证券市场课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证券市场的课税一般从以下四个环节入手:(1)证券发行环节;(2)证券交易环节;(3)证券所得环节;(4)证券财产转移环节。根据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课税一般包括印花税、证券交易税、证券所得税(有的国家将证券交易所得和证券投资所得分开征税)以及证券遗赠税。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种名称可能不一致,例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称为“证券交易税”,意大利等国称之为“证券转移税”,而瑞典则称之“周转税”等。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各种凭证所课征的一种税。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无纸化交易只是改变了“证书”的形式,并没有改变其本质),理应同其他应税凭证一样课征印花税。同时,由于印花税具有征税范围广、征收成本低等特点,对国家聚集财政收入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却相对较小。
(二)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对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按买卖成交额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据美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家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有27个。证券交易税的经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影响证券市场规模的“收入效应”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证券交易税税负的高低通过增加或降低证券交易成本(由证券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和由证券公司代征的证券交易税组成),引起投资者收益的变化,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规模,达到收缩或扩张证券市场的目的。
2.调节证券市场结构的“替代效应”
在课征证券交易税时,政府如果采用差别性的税收政策,则能够调节证券市场结构。实现市场上不同品种的有价证券之间的替代。从一般意义上说,股票交易的投机性大,收益也大;债券交易的投机性小,收益也少。如果政府对股票征税高于债券,那么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将一部分资金转入税额相对较小的债券市场,实现债券对股票的替代,减少了股票市场的投机性,增加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使两类证券市场平衡发展。
(三)证券所得税
1.所得来源分析
证券所得作为资本利得的一种,其收入的形成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内部因素发生变化而决定的资产收益及价格的变化。证券市场收益的基础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股票理论价格等于每股税后收益乘以平均市盈率。在投资者广泛认同的平均股票市盈率为20倍左右的情况下,因企业资产内部因素发生变化而使每股税后收益增加,则股票的理论价格增加,增加的部分就形成了证券所得。(2)由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而决定的资产收益及价格的变化。这里的市场条件主要指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对资产价格以及资产收益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市场利率下调,则会导致有价债券价格的上涨。(3)由投资者行为发生变化所决定的资产收益及价格的变化。在证券市场上,投机现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证券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高抛低吸获得“超额资本利得”。由于证券市场上收入的确定不同于商品市场,其收入的确定按实际成交额为标准,账面上反映出来的资产增值仅看成潜在的“虚拟收入”。当证券发行者以利息、股息与红利的形式将这部分资产收益派发投资者时,才能确定投资所得;只有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卖出手中持有的证券时,才能通过证券买卖的价差实现证券交易所得。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证券投资所得来源于第一种收入,而证券交易所得来源于三种收入的综合。
2.证券交易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
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投资锁定效应”
对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可能会选择持有股票、债券,而不是发售,这就把投资者锁定在现有的投资组合中,导致“投资锁定”效应的发生。从而在客观上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使得证券市场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自身的规律而不得不服从于投资者的避税目的。
(2)影响证券市场的“收入效应”
证券交易所得“收入效应”的发挥与政府是否允许投资者用投资亏损抵销其投资收益紧密联系。首先,在亏损不能抵销收益时,证券交易所得税就会因减少投资收益而降低人们对证券的需求,使证券市场的规模收缩。然后,如果证券交易所得税有亏损抵销规定,则情况会与上面大不相同。这样,证券交易所得税就产生了双重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收益率,从而抑制了人们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风险程度,从而刺激了人们的需求。其共同作用的最终影响将取决于二者力量的对比,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影响证券持有期的“替代效应”
若对证券持有期的长短不同的所得课以不同的税负,对持有期较长者课以较低的税,而对持有期短者课以较高的税,则能改变投资者的持股时间的长短,减少投机行为,鼓励长期投资。
3.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
对证券投资所得课税是指对公司和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红利的征税,它直接牵涉到股份公司的收益分配政策、股利征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连接、公司所得税与股利分配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对股息、红利的征税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征税;二是对公司股利所得的征税。其经济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企业筹资方式的“替代效应”
从企业的筹资方式来看,一般有发行股票、债券、贷款等方式,依据国际间的一般做法,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允许扣除的,而作为股息、红利的分配利润是不能扣除的,因而产生了“资本弱化”效应,而对股利课税加深了该效应的发生,使公司愿以举债方式筹措资本,不利于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2)对个人投资方向的“替代效应”
从个人投资者方面,由于不同性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导致其税后利润的差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投资者股票投资方向的选择。
另外,对投资所得的课税还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
4.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的替代分析
一般而言,当投资所得税与交易所得税之间存在显著的税收差异时,就会出现投资所得和交易所得之间的替代关系,当投资所得税高于交易所得税时,投资者倾向于从资本市场取得股利以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但根据“在手之鸟”理论,投资者对风险有天生的反感,并且认为风险将随着时间延长而增加,因而在他们心目中,认为通过保留盈余再投资而获得的资本利得的不确定性要高于股利支付的不确定性。实际能拿到手的股利,同增加留存收益后再投资得到的未来收益相比,后者的风险性大得多。所以,投资者宁愿目前收到较少的股利,也不愿等到将来在收回不确定的较大的股利或获得较高的股利出售价格。因此在两种相互矛盾的效应的作用下,两种所得的税负差距并不会产生太大的作用。
(四)证券遗赠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富的证券化现象会愈加显著。证券作为一种信用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其发生转移时,承受者便会轻松地获得巨额财富。而且,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财富具有“不劳而获”的性质,如果不征税,听任富有者把财富传给后代,这不仅会造成新的分配不公,而且会形成寄生阶层,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应对证券财产遗赠征税,作为所得税的补充,用以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问题,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实现社会伦理公平。
二、我国证券税制的基本构想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税基涉及证券交易额和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列于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之中。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税制体系主要以流转税为主,虽然流转税在某种程度上能替代其他税种发挥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实现证券市场的一些调控目标。因此,完善证券市场税制,设立独立的证券税制子系统已经势在必行。特别是二级市场呼之欲出,二级市场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更需要完善的税制体系与之适应。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具体设想
一个完善的证券税制体系表现在其税种与税率设置是否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是否充分平衡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是否充分考虑到税收征管的方便性,是否有利于调节市场交易行为。为此,笔者提出下列设想:
1.改革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完善证券流转税体系
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为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成本对调节资金流向的作用,更好地与国际证券税接轨,我国有必要开征证券交易税。但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覆盖了证券交易税的税基,因此在开征之前,应先改革现有印花税,恢复其本来面目,将印花税的征收环节移到发行环节,调节一级市场的发行价格,以改变现在对一级市场征税的真空状态。在证券交易税的设计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首先是税率的确定,其次是征税对象的确定。
从对证券交易税的经济效应分析中我们看到,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都采用低税率或阶段性暂停征收等办法鼓励市场的发展。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自1990年12月19日上海交易所正式成立算起,至今仅有不到10年的时间。到1999年年底,我国两市上市股票为947家。上市股票的总市值仅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36%.与美、英、日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这一比重是非常低的。特别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不能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若将这部分公股扣除掉,我国证券市场的数量就更显不足了。因此,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应采用低税率以鼓励证券市场的发展。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证券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我国股票市场流通市价总值仅相当于美国、日本的1%~2%,但成交量却相当于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与香港相比,我国股票市场的流通市值仅相当于香港的一半,但成交量却是香港的几倍。另一方面,我国股票市场的年换手率大大高于西方国家成熟市场的年换手率,这时的我国规模并不大的证券市场在行情高峰时的成交量可以与西方大证券市场相提并论。投机现象严重又要求证券交易税发挥其调节作用不能太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应保持在与当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当的水平上。
另外,证券交易税还可以采用差别税率,对股票采用高税率,对债券采用低税率,以抑制股票投机,活跃债券市场。而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应采用统一税率,充分显示不同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在征税对象的确定上,考虑到证券交易税虽为流转税,但其相对较难转嫁,而卖方较买方的纳税能力强,也便于管理,因此可采取只对出售方征税,增加卖出成本,有利于限制证券卖出,延长持有期和促进长期投资,抑制投机。
2.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得和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完善证券所得税体系
对于证券交易所得而言,由于其“投资锁定效应”和“收入效应”的负面影响,对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张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证券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开征此税的居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等,且税率也相对较低;而一些证券市场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开征此税的相对较少。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因存在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发育还不成熟、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现金大量的体外循环等问题,还不宜开征。但是,从长远来看,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大势所趋。它对于完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减弱证券市场中的“马太效应”,增加财政收入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设计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得税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税负从轻原则。基于对风险投资进行鼓励和扶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考虑,证券交易所得税应实行低税率。(2)鼓励长期投资的原则。由于证券交易所得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所得,相对于短期资本利得而言,长期资本的风险更大,为了鼓励人们进行长期投资,根据“替代效应”,可以对长期投资利得给予一些优惠措施。(3)亏损抵销原则。由于其“收入效应”与亏损是否抵销紧密相关,为了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扶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应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允许投资者用其收益弥补亏损,以降低证券投资的风险程度,增强证券投资的吸引力。(4)递延纳税原则。为了消除“投资锁定”效应的影响,保持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可根据资本投资所得形成的长期性特点,采用递延纳税制度。(4)证券交易所得指数化原则。由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资本利得的实现金额中既包含历史成本,又含有通货膨胀的因素。若依此金额纳税,必然造成不合理、不公平、不可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在计算资本利得应纳税额时,都设定一个随持有资产时间变化而提高且与同期通货膨胀率相适应的免除率,以便在课税时剔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合理税负。
对于投资所得而言,宜继续保持原有的统一课税法,将股利、利息所得并入总所得中统一纳税,但目前的投资所得课税制度仍需作适当改进:首先,应消除目前课税的不公平现象。我国目前的投资所得课税制度规定,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税,只对公众股的股利所得征税,这显然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即使在对公众股的股利征税时,由于不同企业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同也使企业竞争不公。因此,对股份制企业所有的股东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一律课征同等税率的股息所得税已成为健全我国证券税制的重点。这既要以体现税务部门代表国家对企业的利息分配进行的管理,防止股份制企业通过少分或不分国家股息而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源的隐形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可以更好地贯彻税制的公平原则,有助于通过利益来推动国家尽快形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代表,把国家股东、法人股东、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法人地位,在此基础上促进国有股上市流通。其次,建立起避免重复征税的机制。由于股息红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所得,税后利润在股东之间分配就成为股息。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税,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股东在收到股息时还要缴纳一次所得税,形成了重复征税。对于这一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来说,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种制度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种制度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常规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政紧张的形势下不宜采用。另外,考虑到派送红股实际上将部分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股本化,股东能否从派送红股中收益取决于市场走势,而且从目前各国的情况看,为了鼓励再投资,多数国家都对股票股利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认为,对股票股利应免征所得税。
3.增加对证券转移的课税
对于证券遗赠,可作为一个项目列入遗产与赠与税的课税范畴课征遗产与赠与税。在我国当前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情况下,可临时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达到调节目的。
[参 考 文 献]
我们是由几个股东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前几年盈利,但是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今年要进行利润分配。请教:
1 如何进行分配前的准备工作,还有就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 是不是分配股利之前都要经过股东会决议?是不是所有的股东都要参加?
3 公司的累积的未分配利润是不是都可以分配给股东,还是有一定的比例限额?
4 分配的股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率缴纳?
5 股利分配是否需要审计呢?(黑龙江省李丽敏)
在线专家:
1 有限公司进行股利分配的,应当经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并形成股东会会议记录,凭此记录即可进行股利分配;如果股东是个人的,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般会计处理为:
宣告发放时:(即股东会决议通过时)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缴个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 这是股东会的决议范围,属于一般决议,并不需要全体股东参加,只要半数以上即可,并只要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占股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小企业没有这么复杂的,做个决议书让股东签一下就行了)。
3 根据公司法计提完法定盈余后的未分配利润均可分配。
4 按“股息红利”20%征税。
5 股利分配不需要审计。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其账簿能接着用吗?还是另换新的账簿呢?(辽宁省李东海)
在线专家:
账簿还可以用,不过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相关明细科目需要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个二级科目,没有三级明细,一般纳税人则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等三级明细科目。
私营企业的建账及财务管理
某新建的私营企业,主要生产油,即购进基础油、各种添加剂,经过调和后生产出不同型号的油,对此类生产兼销售为一体的新建企业如何建账?该企业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从材料采购、车间领料生产、成品入库、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财务管理的关键工作是什么?(湖南省章凯)
在线专家:
1 应至少设置的会计科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利润分配、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会计科目。
2 采购原材料
借: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 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贷:材料采购(计划成本)
借或贷:材料成本差异
4 生产领用材料、发生人工费
借:生产成本――A车间――甲产品――XXX材料
生产成本――A车间――甲产品――人工费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5 车间管理发生的间接费用
借:制造费用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6 期末产品成本分摊计算
借:生产成本――A车间――甲产品
贷:制造费用
贷或借:材料成本差异
7 产品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A车间――甲产品
8 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初学者会计实务
作为一个会计初学者'想咨询几个小问题:
1 启用活页式账簿时,在封面上是第一行写单位名称,还是账簿名称?
2 绑活页式账簿时,绳子是绑在正面好,还是反面好?
3 在“账簿启用及接交表”中,印花税贴在“印”方框处,还是贴在右上角?
4 小写数字前人民币符号“羊”,是一横,还是两横?(云南省 赵金海)
在线专家:
1 一般写公司名称。
2 一般是反面,不过现在很多都是使用螺丝的。
3 只要贴在空白处即可。
4 两横。
无法支付的工资的处理
公司员工离职了,走之前没有领工资,那没有发放出去的工资如何入账?最终转入营业外收入吗?(江苏省 蔡彬彬)
在线专家:
应按计提工资方法原路转回。例如:
计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确认不能发出工资:
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贷: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发放职工福利的处理
公司在中秋端午等时候发放月饼粽子和食品等福利,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呢?比如公司中秋节外购发放的每人一份的月饼及食品一共10000元,会计上怎样处理呢?假如公司本身就是月饼制造厂,那这又怎么处理呢?(上海市廖圆圆)
在线专家:
1、公司在中秋端午等时候发放月饼粽子和食品等福利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发放月饼粽子和食品等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银行存款
(月饼粽子和食品不用入库,价税合计)
2、公司本身就是月饼制造厂,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利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实际发放非货币利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吗?
没有取得发票,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吗?那么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吗?(江西省薛萍)
在线专家:
目前,我国对发票出台了一系列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实际中,需要根据业务性质,区分不同的发票和税种进行开具和取得。否则,就有可能违反规定,导致触犯有关规定,被处以罚款,或者导致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从而多缴所得税。
国税发[2005]50号: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
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从上述规定看,对外交易取得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基本依据,没有合规、合法的发票,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
在税前扣除上,还要注意特殊规定,比如,财税[2009]29号:除委托个人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即,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发票,也是要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税法规定扣除有限额的,此时不能按发票金额进行扣除,而应该按税法规定来扣除;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只有符合了才能扣除。
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5]157号)的基本规定。
境外修理费是否缴纳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A公司是外资企业,生产的烘箱等设备是出口到不同国家的,合同承诺会有2年的免费维修,但考虑维修费甩与投资方(总公司)签订合同,由总公司派遣工程师到不同地区进行维修,再由总公司按月提供维修清单,费用由A公司支付。
A公司财务人员整理了一个月的费用情况(内容包括人工费,零配件,差旅费):
人工费占维修费用2%,零配件占维修费用33%,差旅费占维修费用42%。
基于上述情况,A公司是否涉及哪些税务风险?其财务在支付时应如何处理税务上的事宜(如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营业税)?(福建省韩俊莹)
在线专家:
首先,A公司和境外的总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他们的交易受到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调控影响。
其次,由于上述业务,总公司是提供修理劳务,这是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但是发生在境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外,所以,不是我国增值税调整范围,而且,也不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这是征收增值税的劳务。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范围,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您前述问题均在境外发生的,是境外所得,不是境内所得,所以不用考虑所得税。
所以,不需要代扣任何税款。
下属企业向集团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我们是依法成立的集团公司的总部,是独立法人,主要实施下属公司的服务和管理,我们向下属子公司分摊的管理费用到底能否税前扣除呢?(河南省陈军)
在线专家:
我们来看看税法如何规定企业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间提供管理费用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我们知道,实际中,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固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企业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而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也就是说,总部的法人企业给下属的子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应该规范有序,通过市场化,进行签署合同{办议,约定价款,给对方提供了真实的服务劳务、管理咨询劳务,收取价款,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对于取得服务业发票的此类性质的管理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应纳营业和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职工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是按5%还是还按20%缴纳?(广东省于洁)
在线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因此,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虹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境外供货商针对进口货物退还的款项是否进行进项税的调整?
我单位进口货物,收到一笔境外供货商的退款,就这笔退款如何作会计和税收处理,我单位财务上无法定论,请专家给我出个意见。(北京市王永刚)
在线专家:
从上述信息看,这是进口货物,支付价款后,又收到退还款项,要分清退还的性质和原因,据此分析判断,进行相关的冲减成本或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税收上,是否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呢?
我们看下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从上述文件看,退还款项,税法上,总局明确,不对原进口的增值税进行调整,即,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作
为进项税的抵扣依据,假如是自用,则直接进入进口货物的成本。
跨省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如何纳税?
我单位是中央建筑企业,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0]156号文,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我单位二级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在外地施工,根据本条规定,项目部应回我单位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此项目部在外省施工,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第三条规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去税务局开发票时缴纳。施工所在地税务局认为下发本通知就是让在施工所在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我们的分支机构不在当地设置,所以需要按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是否合理?(四川省何兵)
在线专家:
通过研读上述的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我们看出,针对项目部,只有总部直接控制的项目部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控制的项目部不需要在项目部所在地区预缴。
这样,就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这个项目部是总部直接控制还是二级分支机构控制的呢?
该文件的第六条明确,“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您单位上述项目部是否提供了外管证和证明文件呢?假如没有如期按规定提供,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肯定是要按有利当地的做法了:对您单位预征0.2%的所得税了。
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条明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项目部类属于总部还是分支机构呢?这个先弄清楚了,在哪里向哪个税务机构缴纳,就清楚了。
及时向项目地的主管税务机构提交外管证和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这样,就不用为在项目地缴纳所得税问题烦心了,就无所谓预缴所得税回来不得抵扣问题了。
怎样看上市公司季报
相对于上市公司年报,季度报告披露内容简单不少,而且也没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我们投资者该怎样阅读、分析上市公司季报?(江苏省温林辉)
专家:
上司公司季报与年报相比内容简单一些,但简单不等于没有有价值信息,正确阅读、理解、分析季报,仍然能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帮助。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季报的信息披露内容,从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数、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本报告期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方面都做了较具体的披露要求。但对投资者来讲,对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投资判断,依靠这些固定的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规定的季报信息披露项目,对大多数公司都是同等适用的,并无多大差别。投资者通过了解这些信息,只能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简单概况,是公司经营成果的显性成绩单。但在现实中决定股价变动的因素,并不仅出自于上市公司基本的信息披露。相反,正是那些已被轻视或忽略的上市公司信息,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产生重要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包括明确的信息、预期的信息,也包括突发的信息。突发的信息比预期的信息具有更大的“杀伤力”,股价波动更为剧烈。突发的信息,往往是指已知的潜在风险和收益和未知的现实风险和收益。作为投资者来讲,未知的信息难以预料,但已知的信息,是指公开披露的信息,如果不通过已披露的信息明察和洞悉其潜在的收益和风险,更难以把握。这些收益和风险,应成为投资者阅读和了解上市公司季报的首选。
投资者如何从季报中发现和掌握并领会季报潜在的收益和风险呢?
首先,投资者应当通过季报信息披露现象看本质。现象是公开的数据和文字描述,本质是数据的来源、计算口径、编制方法、政策制度等。本质更多反映的是数据或文字描述背后蕴涵的规律。
其次,重视信息的文字描述。上市公司季报文字描述的往往是总结、成果、业绩、过去管理思路等较多,而对公司前景展望、业绩预测、未来管理思路、具体做法等描述较少。投资者阅读这些信息时要多打几个问号。与上市公司自身以往的业绩做比较,与同行业、同类型的公司做比较,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初衷和原由。按照一般规律,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市场形象的维护,上市公司较多强调的是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正面市场的信息,而对有损公司形象的信息则披露不足,特别是暗含“风险”的担保,抵押、关联交易等。这种信息披露方式,对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全面信息是十分不利的。投资者在阅读季报时,如果不加以辨析,吸收的可能都是积极信号,而忽略的可能都是风险信号,从而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价值判断,导致不应有的投资损失。
再次,重视信息对股价的作用力。当一只股票上涨或下跌时,投资者的第一反应应该是产生为什么涨和为什么跌的疑问。由股价表现联想到上市公司报告是必然的,及时、准确、完整的季报将给投资者做出答案。而这些答案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市公司对季报的披露广度和深度。当投资者把股价变化与阅读上市公司季报有机结合的时候,投资成功的概率将会大大增强。
最后,还要学会必备的信息储备本领。投资者阅读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信息。正确运用信息除占有信息外,还要会分辨信息,并能归纳、整理、驾驭、领会信息,在整理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在市场变化时加以灵活应用。比如甲流感流行,其属突发性信息,正常的季报不会出现,如果投资者能想到甲流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将会想到相关的治疗,也就会想到与之关联的上市公司。投资者要通过了解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及已往对科研力量的投入程度,来判定其管理思路,从其经营的灵活程度反馈其对市场的反映能力和竞争能力。而没有对上市公司报表的充分了解和掌握,突发信息的机会就会转瞬即逝。这就是投资者为什么总是对信息了解和掌握滞后的重要原因。
利用股指期货进行股票投资
股指期货已经推出几个月,受限于投资门槛,我这种小散户参与不了。此前专家们介绍中小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股指期货炒股,但谈的方法都比较抽象、不具体,能不能请老师介绍一些具备操作性并且适合小散户的方法?(浙江省谢觐)
专家:
决定股市走势的因素在于基本面、政策面和消息面因素。股指期贷走势只是对各方因素的提前反应和量化。不能直接参与投资股指期货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观察、了解、分析股指期贷,并尝试应用于股票投资策略中,利用股指期货来趋利避险。前提是你要具备一定的分析能九并且对你使用的股票交易软件有一些要求,比如要求股票交易软件能够显示股指期货的即时信息,通过股票交易软件能够方便地
查看期指各合约走势,并显示中金所有关数据。下面,我介绍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看股指期货早盘走势,提前调整对策。沪深300股指期贷每日开盘时间比股市早佑分钟,其早盘走势对当日股市开盘走势的影响较为显著。从经验上看,期指主力合约与股市开盘的市场方向和涨跌幅通常一致,极少偏离。
二、等待股指期赁收盘,研判后市轨迹。沪深500股指期贷市场收盘比股市晚佑分钟,观察其间交易状况对于预测次日股市开盘走势有一定的意义。如6月8日沪深两市在13:45之后双双跳水,并在14:30后见底回升,最终以红盘报收。而接下来15分钟内股指期货继续强势拉升,几乎以全日最高点收盘。期现两市走势相同,并且期市延续了股市的强势。次日,期现两市双双高开。
三、盯股指期货盘中走势,捕捉变盘时机。据中金所监测,期指IF1005合约与沪深300指数的相关系数达99.4%,显示期现两市走势高度趋同。大部分交易日股指期货与沪深500期货的基差率在2%以内,期价围绕现价上下波动。当基差超过合理区间并持续较长时间时,套利资金就会闻风而动,在沪深300指数现货与期贷合约间买入价位低者,卖出价位高者,从中“无风险”赚取差价,这也导致基差很快向合理区间收拢。当市场各方因素博弈最终驱动行情走势出现“拐点”时,期贷往往领先现货几分钟。这是因为期货T+O交易机制能更及时地体现投资者意志,保证金制度能“以小博大”,且股指期贷交易标的物单一,而在股市则需通过300只成份股的交易来共同形成沪深300指数点位的变化。
四、查股指期贷仓位,谨防市场逆转。股指期货成交量的放大如不伴随走势的显著变化,则其中多为套利盘,对股市运行不造成方向性影响。如成交量放大伴随走势明显变化则往往预示行情起动。若持仓总量明显放大则显示市场主力多头或空头对后市走势的预期增强,其增仓加码值得股民关注和参考。
五、观股指期货交割,防到期日市场波动。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时,期现价差会逐渐收窄趋于一致,此时主力合约将进行“交班”,下月合约成交量和持仓量将大幅增长。而当期指合约临近到期时,如果套利盘和参与现金交割的数量足够大,或者交割合约与现货指数的价差较大,期现两市就可能同时出现大量平仓盘,导致买卖失衡、成分股价格异常波动。了解了股指期贷市场在交割日可能对现货市场产生的影响后,股民就需要将这一因素纳入考虑,提前关注股指期货主力合约转换及期现价差变化等情况,判断期指“到期日效应”对股市的影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股票操作策略,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如何才能选中优质股票
面对A股上千只股票?到底该用什么标准去筛选呢?哪些是优质股票呢?选什么样的公司呢?(吉林省王吉)
专家:
根据一些机构的研究结果,2010年的市场回报率可能大为降低。投资者若想在2010年获得良好回报,就应在选股时提高辨别能力。
优质股的基本特征在于其优异的成长性、未来丰厚的投资回报以及良好的抗风险能力。沙里淘金,行业分析将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由于所处行业不同,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会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行行业分析,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行业本身所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影响行业发展的各种因素及其对行业影响的力度;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行业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在行业分析阶段,通常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一定要是行业龙头。大部分行业的发展都有其周期性。一般而言,处于幼稚期的公司比较适合投机者和创业投资者;处于成长期的行业,其增长具有明确性,投资者分享行业成长、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可能性比较高。或者,直接选择非周期性的公司。这两年有色金属、能源、农业等周期性行业股票都得到了暴炒。但是,一旦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周期性行业股票的股价将出现暴跌。其实,一家真正伟大的公司很可能是一家处于非周期性行业的公司。巴菲特一直持有的可口可乐就属于消费型的公司。
其次,需要把握的就是对公司本身的分析。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把握,具体还要落实到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投资者需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所占市场份额、财务状况、未来成长性等并据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了解上市公司最好的方法是实地调研,然而,非机构投资者没有财力和精力对每家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和了解。此时,我们通常是从公开信息入手,特别是财务信息,以及几个可信度高的研究所推荐报告所推介的股票。
我们看好的股票需具有几方面的优势:资源垄断、主业突出、行业龙头、品牌价值好、成长性高、自主定价能力豫经营优秀、财务健康、股本结构合理。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具有稳定的盈利增长前景、受益于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和新兴市场旺盛需求的公司以及具有定价能力的公司。通常在央行启动加息周期前后,高股息收益率行业的表现略好于整体市场,选择较好地兼顾盈利稳定增长和估值诱人的“防御性”公司以及获益于结构性增长主题的公司,将是正确的策略。
关键词:税收结构;“营改增”;税收目标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4-0067-03
一、什么是“营改增”以及“营改增”后的税收结构
(一)什么是“营改增”,为什么“营改增”
“营改增”就是指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是这样定义这两税的: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的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营业税是对课税对象全额课征,增值税是对课税对象增值额课征,“营改增”最大的特点就是减少重复纳税,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同时,全面“营改增”之后,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企业外购的服务缴纳的增值税也可用来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同时,增值税发票管理较严格,交易双方可以牵制,不容易做虚假发票。从以上几方面来讲,增值税要优于全额课征的营业税。尽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能够抵扣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含税款,起到减税作用,但不同企业由于外购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与比例不同,所以减税程度也会有些差异。
(二)“营改增”后的税收结构
根据财政部预算司提供的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2015年税收收入决算数124 922.2亿元,国内增值税31 109.47亿元,国内消费税10 542.16亿元,营业税19 312.84亿元,关税2 560.84亿元。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和关税总和为63 525.31亿元,占总税收124 922.2亿元的50.85%,大约占一半。企业所得税27 133.87亿元,个人所得税8 617.27亿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和为35 751.14亿元,占全年税收收入决算数124 922.2亿元的28.62%,其中个人所得税8 617.27亿元仅占全年税收收入决算数124 922.2亿元的6.9%。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提供的2016年1―6月财政收支情况数据和相关解释可以知道,全国1―6月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72 236亿元,同比增长8.6%。1―6月国内增值税16 919亿元,同比增长8.7%。其中,6月份增长20.9%,比1―5月累计增幅(5.8%)提高较多,主要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营业税纳税人改缴增值税,收入在增值税科目中反映,体现为增值税增收。1―6月营业税11 273亿元,同比增长15.6%。其中,6月份下降86%,主要是原营业税纳税人已改缴增值税。当月有少量营业税入库,主要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的一些在途款项。1―6月国内消费税5 463亿元,同比增长2.8%。1―6月关税1 204亿元,同比下降3.8%。1―6月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和关税总和为34 859亿元,占总税收72 236亿元的48.26%,大约占一半。1―6月企业所得税18 353亿元,同比增长7.6%。1―6月个人所得税5 695亿元,同比增长19.8%。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和为24 048亿元,占总税收72 236亿元的33.29%,其中个人所得税5 695亿元,仅占总税收72 236亿元的7.88%。
根据以上数据,总体上来讲,我国的税收结构是流转税比重过高,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所占比重过低。在所得税中,企业所得税所占份额较高,个人所得税所占份额较少。
二、怎样的税收结构才合理
(一)从社会主义大国角度看税收目标――公平和效率
总的来说,征税的成本来自百姓也要用于百姓。税收最终目的是要有利于提升百姓的生活水平和安全的保障水平,有利于经济发展,搞活民间经济。
从效率原则来讲,具有以下方面:(1)充分且有弹性。充分是指税收应能为政府活动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有弹性是指税收应能使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2)节约与便利。“节约”就是要求税收尽可能地减少征管成本;“便利”要求税收制度能方便纳税人,尽可能地减少缴纳成本。(3)中性与矫正性。税收的中性是指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产品、服务以及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不影响纳税人经济决策,不会因为征税而改变大家的消费行为。税收的矫正性简单讲就是可以通过征税达到矫正不合理的经济行为的目的。
从税收的公平原则来讲,具有以下方面:(1)平等竞争原则。平等竞争原则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规则公平与起点公平。该原则着眼于通过税收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2)受益原则。受益原则认为各人所承担的税负应与他从政府公共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利益相一致。(3)能力原则。能力原则所遵循的是公平准则是结果公平,该原则认为应根据个人的纳税能力来确定个人应承担的税收。应以能客观地观察并衡量的某种指标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依据。在采用怎样的指标为衡量标准上有三种主要看法:其一,以收入作为衡量各人纳税能力的指标;其二,以消费为衡量各人纳税能力的指标;其三,以财产为衡量各人纳税能力的指标。
(二)采用怎样的税收结构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大国税收目标
税制结构是整个税收制度的总体结构,它表明各类税收在整个税收中的相对地位。以课税对象的分类来考察税制结构,可以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两个基本类型。
单一税制是指以某一类税收构成的税制结构。复合税制是多种税收并存的税制结构。复合税制一般可分为三种:以所得税为主体税或以财产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复合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复合税制;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复合税制。
作为有责任担当的社会主义经济大国来讲,一个比较不错的税收结构应该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更加体现社会的公平,有一个更公平的税收结构也促进社会经济更有效率地运行。流转税虽然能够保证税收的充足,但是经济主体有可能没有多少利润却缴税较多,这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而财产税和所得税,财产多或者所得多就应该多缴税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
三、优化税收整体结构,全面营改增之后的布局
(一)分税制改革
政府的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笔者认为这样讲比较准确,以前讲得较多的是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或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作为政府,应该明确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支出,约束好必要的税收总规模(政府支出决定了税收规模)。
(二)税收改革
1.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分类所得征收改为综合所得征收,以个人为征收最小单位改为以家庭为征收最小单位,统一衡量家庭的承担税负能力。对于家庭收入较低的如果计税所得达不到一定标准,搞一个负所得税,政府对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于企业所得税,应该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中小企业,要释放活力,对照政府规定的负面清单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2.要做好征遗产税的准备。长期来讲,一定要征遗产税,这是调节财产收益的一个重要举措。像国外有些国家,遗产税税率还不低,有些富人觉得与其留下很多财产还不如选择做慈善捐赠出去,这样也增进了社会的和谐。当然,征遗产税涉及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财产公开环节,这个很难,但也要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3.改城市维护建设税(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为城市农村建设税(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tax,简称建设税construction tax)。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让农民切实体会到幸福生活,在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来源方面,笔者提出改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市农村建设税这个观点。首先这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农民与城市居民具有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的权利。目前,农民享有的公共品要远远少于城市居民,必须有一个制度化的东西去永久性地保证农民享有更多的公共品权利。应该将城市农村建设税用于农村和城市的建设资金按人口决定比例,这样也有利于长期发展,有利于以后的农村城市一体化。
4.消费税扩围。目前,我们国家对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15类产品征收消费税。由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有选择性,税负具有很强的调节性,其一,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把一些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可以抽肥补瘦;其二,可以引导一些好的消费习惯,校正不好的消费行为,引导消费结构进而引导产业结构,把一些高能耗、不可再生及不利于人身体健康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5.房产税。近些年,房价涨得太猛,有多套房产者或专门的房产投机者通过转让或出租收益远远超过靠劳动所得。房价主要由供需决定,调节也要从供需两方面入手。比如增加提供社会保障房(特别是廉租房),控制房贷,征房产税(可以对所有产权房(不只是增量房,而且包括存量房,农村住房暂不征,因为流转受限,没有土地使用证),对于人均面积低于一定数量免征)。在商品房供给方面,还要注意房价的土地供给的成本方面,长期要改变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状况,开源节流。征房产税一定要在保有环节征,增加持有的成本,所有商品房纳入征税范围,征税时同时要考虑房屋市场价值和面积两个因素,可以有相当可观的免征额(把低收入群体排除在房产税纳税人之外)。
6.家庭综合消费支出税收。能否考虑家庭综合消费支出(包括消费在教育、医疗服务、饮食起居等方面的支出)的税收。一般来说,富裕的家庭总共的消费支出较多,其子女可以受到较好的教育资源,生活质量相对较好,子女取得高收入的能力和渠道较多,这样会造成富裕的家庭与贫穷的家庭之间后续的贫富差距拉大。对家庭总消费支出征税,调节家庭总的消费支出,促进起点公平。
7.其他。在短期税负较稳定及民生得到大幅提高的基础上考虑开征一些高标准的税,比如环境保护税等。在以后股市健康运行(大多数人能通过股票投资取得稳定收益)之后,把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三)税收总量基本不变的同时调整税种所占比例
短期基本上能保证税收总量基本不变,长期税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长。总体上要求提升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对于目前全面“营改增”,需要通过全面降低增值税税率以及提高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优惠力度等措施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活力,提升对个人征收的比重,降低对企业征收的比重。
参考文献:
[1] 蒋洪.公共经济学(财政学):第2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2] 陈共.财政学:第6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马海涛.中国税制:第5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 王亚东.关于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些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4,(31).
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过1984年、1994年两次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框架。目前,我国涉及金融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的主要税(费)种有12个,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教育费附加。随着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地位的日益突出,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成为制约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种中介服务,金融业对税收的反应更加敏感。金融税收从利润、规模、结果和风险程度等多个层面影响金融业的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相比较对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会更大一些,同时通过投资等传导机制对国民经济产生宏观经济效应。
2.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对于组织财政收入,调控金融业的运行,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现行金融税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2.1税负偏重,税制设计不合理
首先,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都是3%,金融业营业税在多次下调后,确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适用税率为5%,而金融业与上述行业相比,盈利水平不高,反而具有不良资产比率高、风险大且滞后的特点;其次,营业税按照银行营业额金额征收,而非按照净收入来征收,造成银行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能得到扣除;再次,营业税原则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征税的。以商业银行为例,它提供贷款后,在合同期内,不论是否收到还款和利息,都要计作应税收入。由于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比率较高,所以需要银行运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从而使银行实际税负升高。此外,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又进一步加重了金融企业的税负。
2.2内外资银行税收制度不统一
首先,收入确定和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区别很大。在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方面,内外资机构区别很大。如内资银行按照提取呆帐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核销的呆帐先冲减呆帐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则可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金,外资银行享受的待遇大大优于内资银行;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外资金融机构享受到的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内资金融机构基本享受不到。如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批和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银行则无此优惠;再次,内资金融企业须缴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3金融税制不规范
首先,对新兴金融业务缺乏税收扶持政策。例如,离岸金融业务是外向型为主的国家和地区为拓展国际贸易,从境外吸收存款或向境外贷款。由于该业务风险大,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但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几乎没有税收优惠,影响了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其次,所得税存在不合理规定。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减税采取的是普通准备金法,对普通准备金允许作为成本开支并在税前扣除,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另外,我国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导致一些事实上的呆账被排除在外,对金融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再次,股息收入重复课税。按现行税收制度,股票投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需列入企业应税收入。而实际上,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均是在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对投资者所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再征收利息税或所得税属于重复征税;最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2.4部分税收制度不完善
首先,衍生品征税规定仅覆盖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而对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其次,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的投资抵免政策。在不动产回租过程中,又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的问题;再次,《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如何系统地制定与之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就成为当务之急。
2.5网上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金融将成为现代金融业务的发展方向,由此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电子货币、电子支票、信用卡等冲击传统的账表凭证计税方式;网上金融交易业务的所得难以进行确认;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的发展,课税对象和纳税人越来越难以界定,并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3.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建议
3.1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降低税率
增值税的征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但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调低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将有利于降低金融业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3.2优化税制,规范设计
规范、合理的税制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营业税率,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向境外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进行扣除;对银行业的呆坏账损失,放宽认定和核销标准等等。另外,股息收入可不再征收利息税或所得税,而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开征营业税。
3.3加快税收政策的创新
加快税收制度的创新,早日完善我国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信托方面的税收制度,对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对于投连险,可以考虑将其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对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可视同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在回租过程中,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双重征税问题;对于信托方面的税收优惠,也要及早着手研究。
(一)工薪阶层的收入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薪阶层的收入逐年增加。据统计,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8%,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5%。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工薪收入在7.44万元以上的共有74.95万人,占到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10.5%。“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的观念已日益被淡化。收支相抵后盈余的增加使工薪阶层的抗风险能力同步增强,具备了进行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二)工薪阶层的理财现状
2005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高达28.72万亿元,增速为18.95%,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9.9%的增速,其中城乡居民的储蓄余额也剧增到14.11万亿元。高储蓄的现状直观反映了当前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为理财的主要方式,但是储蓄的低利率使之无法为工薪阶层带来较高的收益。大量调查表明,工薪阶层已经不满足于单一储蓄的理财现状。然而,工薪阶层的特点使其无力进行大额的房产或实业投资,对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不熟悉、投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也将他们挡在证券投资的大门之外。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主要产品
工薪阶层收入有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小,因此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一定的收益。毕业论文目前,我国适宜于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工具主要有:债券、股票、基金。
(一)债券
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债券(又称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公司债券的数量很少,金融债券多一些,最多的是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债的信用度都非常高,而金融债券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买进,因此适合于工薪阶层购买的主要是国债。国债是由国家发行偿付,因此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但是收益也是各种债券中最低的。国债的发行价格和利息支付方式比较复杂,但是国债的利率也是根据银行利率制定的,其收益率一般都要比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稍高,并且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因此国债作为个人投资的渠道,要优于定期存款。对于收入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的工薪阶层,债券的收益比较稳定,变现能力也比较强,风险不高,是一种适合工薪阶层投资与储蓄双重目的很好的理财工具。
(二)股票
1990年l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中国开始出现股票投资,股票投资者获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价格差;二是红利。在现阶段中国股市,个人投资的获利渠道主要是类似赌博的利用价格差投机。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决定股票价格的最根本因素是市盈率,但是经常炒股的人都知道,价格和涨幅最高的股票往往和市盈率没什么关系。现阶段的中国股市还不规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由于多种因素使之投资股票存在许多劣势。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用于研究股市的时间很少,因此,股票投资风险较大,很难把握。虽然股票投资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但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投资股票必须谨慎,适合于有相当的闲置资金、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者。不过参与股票投资,切忌不可将绝大部分资金投资股票。
(三)基金
基金产品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三种。
股票型基金是最主要的基金产品类型,以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其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40%。股票型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硕士论文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这种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投资目标的特点决定其受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型基金在所有基金类型中风险最大,同时收益率最高,适合那些追求较高收益、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工薪阶层投资者。经常炒股的工薪阶层可以考虑将部分资金投向股票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是一种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基金基本上属于收益型投资基金,一般会定期派息,具有低风险且收益稳定的特点,适合于想获得稳定收入的投资者。保本型基金是一种半开放式的基金产品,在存续期内一般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管理该类型基金的基金公司通过担保和稳健的投资风格,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安全的保证,同时通过其他的一些高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额外回报。在市场波动较大或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之下,保本型基金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同时又期望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回报的中长期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低风险同时又具有升值潜力的投资工具。由于保本基金的结构和运作原理的关系,保本基金在股票市场牛市中难以跑赢大市,但它却是熊市中的理想避险品种,适合于喜爱投资凭证式国债之类产品的投资者。
三、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与原则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
作为工薪阶层,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薪金,且薪金增长幅度较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安全性和流动性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投资才是明智的。投资有风险,个人理财的各个渠道也具有风险,医学论文只是风险的特点与各种投资工具的类型有关。作为工薪阶层,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首先了解各种风险的存在。虽然各种投资品种的风险不同,但是各种投资工具具有一些共性的风险特征,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
1.市场风险。任何市场中都存在风险,只是各种市场的风险特点不同。
2.利率风险。利率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许多投资工具利率制定的依据,例如债券、股票、基金等。在利率较低时,债券、定期存款的利息也很低;当利率上浮后,原来那些固定利率的投资工具的利率可能低于现实利率,导致相当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指资产的变现能力。债券、定期存款的变现能力很强,利息损失很小;股票的变现比较随机,股价的波动比较频繁,变现的损失也不确定,但一般变现的损失比较大;至于其他的理财工具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变现损失。4.经济环境风险。经济景气的时候,投资的收益高涨,股票、基金、部分期货,甚至贵重金属都会升值,但是债券就要贬值。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原则
1.保障生活需要原则。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如家里有小孩要准备上学费用,可以预留现金以备一段时期的生活支出,如果五年后有固定的支出,可以做五年期的长期投资,例如债券、基金等。理财的收入归根结底还要用于生活支出。
2.量力而行原则。工薪阶层投资要保证资产安全,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宜的投资品种。对于一个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如果其家庭现时收入和长期收入预期很高,而且还有相当的一笔闲钱,那么可以考虑做投机性强风险大的项目。但对于一个普通员工来说,其家庭现时收入和长期收入都比较稳定,没有多少闲钱,节余的钱主要用于后段的子女教育和养老医疗,那么这个人就只能谋求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
3.合理规划原则。每个人的收入是长期的,收入也是长期的。确定一段时期的财务目标可以使个人能够积累资金,满足将来的资金需求。
四、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策略
(一)抓住时机。低价买进策略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句话在工薪阶层证券投资中尤为重要。职称论文每一个时机的到来,都包含在政治形势的变化、经济发展趋势、收入水平的升降、消费心理的变化等信息之中。因此,时机的把握需要投资者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并充分发挥个人的智慧,以及高度的投资敏感性。如果时机把握不准,就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何时买进是关键的投资策略。就购进时机而言,不外乎于证券行市景气时进场或于证券行市低迷时进场两种情况。在证券行市景气期,此时是短线投资的良机。投资人若想抢短钱、赚差价,便可值此即时进场。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投资报酬率较高,但风险也较大,原因是上述景气指标反应到证券市场需有一段时间,况且投资人个个都会依此原则性的做法去操作,人人看涨,需求增加,可能最终落个“买高卖高”的结局。证券市场低迷时,人们深受“便宜没好货”价值观念的影响,常有“追涨不追跌”的投资习惯。其实,证券行市景气循环受周期影响,有繁荣一定有低迷,却可能是最好的时机,关键在于证券市场景气低迷时是否大胆进入,以逆向操作的方法运用时势。
(二)分散投资。一“石”多“鸟”策略
投资与投机最大的不同在于“戒贪”。它要求投资者把资金分散在股票、债券、基金或存于银行等多种投资渠道。对于同类型的投资品种,也要采取分期限、分产品等适当分散的策略。根据不同的变现情况,注重长短期品种的结合,在收益率有所保证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投资的流动性,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变现能力。这可借鉴传统的投资“三分法”,虽然其收益不可能大,但可以减少风险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
(三)高低组合。成本平均策略
工薪阶层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为有价证券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地进行,以备不测时摊低成本,从而规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带来的较大风险。如果在证券投资中投入了未来有既定用途的资金,则更应倾向于风险较小证券的投资,如国库券等。
(四)按需而变,时间分散化策略
根据投资有价证券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提高的原理,建议工薪阶层在年轻时家庭收入较少、消费支出水平普遍高于经济收入水平时,由于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强,可以考虑进攻型的理财策略,比如将其资产组合中的较大比重投资于股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股票的投资比重逐步减少,主要购买各项平衡型基金或其他较为稳定型基金,并加重债券投资的比重;到老年阶段,应该以投资收益有底线保证的国债为主,尽量少选风险大的激进型证券,以避免养老费用的损失。
(五)委托理财。借“鸡”生“蛋策略
如果有比较可靠的富有投资经验的合资伙伴,也可以尝试将资金托付于其进行投资。现在全世界投资渠道、投资工具越来越多样化,多种信息收集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将更加困难,收集成本也越来越高,因此个人投资在市场上很难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或购买受益凭证,或给建共同基金,也是投资成功的一种策略。
(六)理性审视。风险转移策略
对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不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可向负责该项目的富有实力的投资方进行投资,让出部分收益,转移投资风险。工作总结如通过申购投资基金的办法,可将部分投资风险转移出去。
(七)深入研究。领先一步策略
个人投资想盈多亏少,就必须在审时度势、捕捉商机上高人一筹。很多人风潮一起就很快跟随追涨,当然可能赚上一笔。但想大赚一笔,就必须主动先人一步寻找信息,挖掘商机,并对此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与判断,才有可能使自己在投资市场的搏杀中处于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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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结构 企业价值 相关性
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关系的早期理论
资本结构理论源于西方,早期资本结构理论主要有以Durand为代表的财务管理学家提出的“净收益理论”、“净营业收入理论”和“传统理论”三种理论。
(一)净收益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资本结构中,公司负债比率的变化不影响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由于债务筹资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其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那么,负债越多,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就越低,企业价值越大。
(二)净营业收入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当企业利用财务杠杆提高负债比例时,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增加,因此权益的资本成本上升。这样,增加债务融资降低的资本成本与由此引起的权益融资的资本成本上升相互抵消,总资本成本不变。所以不论资本结构如何变化,企业的总资本成本不变,因而企业的总价值也是固定不变的。
(三)传统理论
也称之为折衷理论,是对净收益理论和净营业收入理论的折衷。该理论认为企业提高负债比例时,会导致权益资本成本的上升,但在一定程度内不会完全抵消增加债务融资降低的资本成本,因而总资本成本降低,企业总价值提高。如果负债比例超过一定程度,权益资本成本的上升会高于增加债务融资降低的资本成本,总资本成本上升。因此存在一个总资本成本的最低点,此时负债的边际成本等于权益的边际成本,资本结构最优,企业价值最大。
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关系的经典理论
(一)MM理论
美国学者Mdoiglinai和Miller在《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上发表的论文《The Cost of Capital , Corporatio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中提出了MM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下,即没有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资本市场是完善的、资金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企业价值取决于投资组合,与资本结构无关。所以MM理论也被称为“无关性定理”。
(二)修正的MM理论
MM理论提出的前提过于苛刻,现实中这样完善的资本市场是不存在的,因此,米勒等人对MM理论进行了完善,提出了修正的MM理论:在考虑公司所得税后,公司的负债程度越高,资本总成本就越低,公司的价值与财务杠杆正相关,当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中趋近100%时,才是最佳的资本结构,此时企业价值达到最大。
(三)米勒模型
米勒在修正的MM理论基础上引入个人所得税因素,这就是米勒模型。他认为在债权收益纳税而股权收益不纳税,或股权收益税率低于债权收益税率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负债的税收利益,于是企业为了获得负债的杠杆收益,愿意提高负债比率,而投资者为了获得股票投资的税盾收益却热衷于购买股票,结果两方面共同作用使企业负债比率小于100%,公司负债与股权的均衡状态就形成了。然而这种均衡是整个市场的均衡,就单个企业而言,所谓最佳资本结构是不存在的。
(四)权衡理论
权衡理论引入了破产成本,随着企业负债比例的上升,企业的破产成本也在上升。该理论认为企业最佳资本结构应当综合考虑杠杆收益和破产成本两种因素,即在负债的税收利益与破产成本现值之间进行权衡,当负债的边际税收利益等于负债的边际破产成本现值时,公司的资本结构达到最优,企业价值最大。
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关系的现论及发展
(一)成本理论
Jensen和Meckling最早在不对称信息框架下讨论公司最优资本结构问题。他们认为公司经理人与外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冲突是决定资本结构选择的关键因素。由于不对称信息的影响,当拥有项目部分股权的经理人以股权和债务的方式从外部获得资金时,会出现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因此最优资本结构是通过权衡外部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各自产生的成本来确定的,当负债融资的边际成本与股权融资的边际成本相等时,企业资本结构实现最优,企业价值最大。成本理论从所有权和控制权、股权和债权的相互作用中揭示了资本结构作为一种所有权结构的本质特性,以及资本结构与成本、企业价值之间的内在联系,开辟了资本结构理论研究的新途径。
(二)信号传递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Ross将不对称信息引入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提出“激励-信号显示”模型。他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没有内部信息,只能通过经理输送出来的信息间接地评价企业市场价值。企业债务比例就是一种把内部信息传递给市场的信息工具,高负债比率的企业可能就是优质企业的信号,低负债比率的企业可能就是劣质企业的信号。因此,企业负债比例越大,质量越高,企业价值与债务比例正相关。
(三)优序融资理论
Myers和Majluf提出了优序融资理论,是逆向选择理论在公司财务中的主要应用之一。该理论认为由于不对称信息,外部投资者通过企业资本结构来了解内部信息,企业采取何种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信息效应。企业进行外部股权融资可能成为股价高估的信号,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下跌,而进行债务融资则是一个积极信号,表明经营者对企业未来收益有较高期望,股价上升。因此,为了使企业价值最大,企业在进行融资时,首先进行内部融资,其次是无风险或风险较小的债券和可转债融资,最后才会选择外部股权融资。
(四)自由现金流量理论
该理论认为拥有少量所有者权益的管理者具有浪费行为,如果企业现金流量充足,则管理者可能虚报费用开支,现金流量大的企业,其浪费行为大于现金流量小的企业。如果企业使用现金支付了股利和利息,现金流量便会减少,管理者的浪费也会减少,从而有利于股东。然而,若企业无法偿付债务则会面临破产,而对于股利却没有法定的支付义务。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债务减少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理论认为从权益到债务的转移将会提高企业价值。
(五)财务契约理论
财务契约理论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引入不完全契约,采用博弈法对资本结构进行分析。该理论认为,由于不完全契约,当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时,债务作为一种固定索取权可以对管理者施加财务约束,能够迫使其支出企业的剩余现金,从而在客观上降低成本,提高企业价值。
(六)控制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资本结构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收益分配,而且也会影响控制权分配,从而通过企业治理结构来影响企业价值。
Aghion和Bolton运用不完全契约方法研究了剩余控制权的效率配置以及最优金融契约的设计问题。他们认为:当企业出现不利的、公开观测得到的收益信息时,将控制权转移给债权人是最优的,而在企业经营状态较好的情形下,股东应该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这样,融资结构的选择也就是控制权在不同证券持有人之间分配的选择,最优的负债比例是在该负债水平上导致企业破产时,能够将控制权从股东转移给债权人。
Harris和Raviv认为企业的价值取决于控制权竞争的结果。假定经理既可以从股份中获益,又可以从控制权本身获益,如果企业被并购,经理将失去控制权,从而无法获得控制权收益。所以经理会通过改变自己所持股票的比例,操纵或影响股份收购的能力。经理在面对并购威胁时,常常采用提高债权融资比例至超出最优水平的形式来提高自己的投票权比例,以降低控制权变更的威胁。而在没有受到并购威胁或其他治理机制的约束时,则尽量避免债务融资,以降低企业经营的财务风险,享受不受约束的控制权收益。因此,经理的最优持股比率是其在自身股权收益与控制权收益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Stulz建立的控制权竞争模型结论与Harris和Raviv的研究基本相同,该模型认为管理者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的财务杠杆来增大自己的持股比率。面临并购时,企业最优负债水平是使外部投资者价值最大化的负债水平,面临并购的企业将比无并购威胁的企业拥有更多的债务。负债比例越高,并购成功的概率越小,企业股价上升,价值越大。
(七)理论发展
随着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理论研究的深入,现代学者进行研究时考虑更加全面,不仅研究微观企业,更注重宏观市场方面的影响,有的研究更是与其他学科相结合,为理论的发展提出新的研究方向。如加入市场时机因素的研究认为,不同市场时机时期,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影响不同;多元资本结构理论引入人力资本、关系资本、结构资本等知识性资本因素,与财务性资本一起对企业价值产生双重作用;战略视角下的资本结构理论研究认为,采取不同战略的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呈现不同的相关性;市场相机抉择理论认为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即不存在最优的资本结构,企业的资本结构只是企业历史上有意的市场相机抉择行为的累积结果。
述评
自从美国经济学家Durand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资本结构的思想以来,国内外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大量研究。Modigliani and Miller的MM理论开辟了资本结构理论研究的新时代,该理论在一系列的完美资本市场假设下,得出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不相关的结论。然而这种完美资本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于是后来的学者们以MM理论为基础,不断放宽MM理论的假设条件,加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破产成本,后来又引入了微观经济学中的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激励理论、产权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等,从各个侧面丰富资本结构和企业价值的关系理论。总结这些理论,可以看出企业的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有显著影响,至于影响究竟是正相关、负相关或是其他相关关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定论。
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研究,西方资本结构理论已比较成熟。然而国外的理论研究不能完全适用于国内市场,国内学者进行研究时,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应考虑到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与国内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还不成熟的区别,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必定对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研究产生一定影响。基于中国经济环境的资本结构理论研究,对完善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寻找提升公司价值的途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最近几十年的发展中,资本结构理论越来越完善,从早期对微观企业本身研究,到现代引入宏观市场制度和金融体系,特别是知识性资本等因素,学者们对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已不再局限于就资本论资本,而注重了与其他学科的结合。社会的各个分支是相互交融的,每一种理论都不是单独存在的,把其他学科纳入资本结构理论体系,促进了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而且这种结合将越来越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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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除息日套利;税负效应;边际投资者税率;税收客户群效应
Abstract:In this paper we investigates the tax effect and tax clientele effect of Chinese stock markets during 2002 to 2007, the result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hypothesisthat price changes on ex-dividend days reflect the relative taxation of dividends and capitalgains for the “representative” investor,and there are tax clientele effect in Chinese stock markets.
Key Words:arbitrage opportunity on ex-dividend,tax effect,marginal stockholder tax rate,tax clientele effect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6-0074-05
一、引言
Miller和Modigliani(1961)在无税负或资本利得税和红利税相等,及其他假设条件下得出股利无关理论。在资本利得和现金红利利得课税比率不同的情况下,Miller和Modigliani指出,市场将出现税收客户群效应,即高股利收益率(Dividend Yields)的股票将吸引股利税负相对低的投资者,而股利税负相对高的投资者则倾向于投资低分红的股票。这时股利政策的制定就要考虑到公司投资者群体的税负情况。
二级市场是否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关系到公司的股利政策是否能够达到使得股东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如果能够从实证数据中发现公司股利政策和边际股东税级的明确关系,就可以为Miller和Modigliani的理论提供一个佐证。同时,利用除息日的股价行为(除息日税负效应)推导出公司的边际股东所得税率,是公司财务决策中的一个重要的参考数据。另外,检验市场是否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也是对市场投资者是否理性的一个验证。
Elton和Gruber(1970)提供了一个利用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计算边际投资者税率,进而检验市场是否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的方法。在国内外股票市场上,普遍存在股权登记日股价与除息日股价之差小于每股分红D的现象。对此Elton和Gruber认为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或者变现一支股票时,会根据自己的税负情况选择在除息前还是除息后买入或卖出。这样在达到均衡时,便可以推算出该支或者该类股票的边际投资者税率,从而可以验证Miller和Modigliani提出的税收客户群效应。
Kalay(1982)指出,由于市场上在除息日前后套利的存在, 并不能反映某类股票投资者(区别于套利者)的税负情况。即使 在不存在套利机会的范围内,也不能用 的估计值来推导边际股东的税率。因为 是一个平均值。它可能是那些不存在套利机会范围内的股票的值与在范围之外的 值的均值。这样,就包含了短期套利的交易结果和交易主体的税负效应的混合作用。因此,边际股东的税率不能从除息日的股价变动中推出,除息日股价的变动不完全是由税负效应引起的。
针对Kalay的批评,Elton和Gruber(1984)认为Kalay低估了交易成本,考虑到交易成本后,即使是市场中交易成本最低的证券经纪人也没有可能进行短期套利,因此在除息日,不存在短期套利交易影响均衡价格的可能,均衡价格完全是税负效应的结果。
目前A股市场这方面的研究有,毛端懿(2001)对沪市1994―1999年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论是:不能拒绝除息日股价相对于股权登记日股价下跌等于每股现金股利的假设;沪市不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不存在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因此不能用除息日股价变动与每股股利的比值来推断公司的边际投资者税率。徐丽(2004)对深市1995―2000年之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其结论是:市场存在除息日股价的税负效应,但是不存在因现金股利和资本利得的税收差异而产生的税收客户群效应。
二、税负效应及税收客户群效应的检验条件及检验方法
(一)确定A股市场是否存在除息日前后的套利机会
对投资者套利可能的检验:
如果一个交易成本为 、股利税率为、资本利得税率为 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在除息日卖出以套利,则其将获得 ,如果有:
即其获利小于要付出的成本,则这种套利不可行。整理得:
如果一个交易成本为 、股利税率为 、资本利得税率为 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卖出,在除息日买入以套利,则其比一直持有相对多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多交资本利得税, 少获得红利收益 。如果该投资者根本没有资本利得,即其最初的购买价高于 ,最终的出售价又低于,那么他的套利相对收益最大化,为
如果有:
则这种套利不可行。整理得:
总体的套利不可行的区间为:
其中
(二)对税负效应和税收客户群效应的检验
如果A股市场的投资者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都无法在除息日套利,那么除息日的股价变动将取决于该股票的边际投资者税率,也即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
如果投资者在除息日前后卖出股票,他将面临两个选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股票,或者在除息日卖出股票。前者,每股将获得股权登记日的价格减去资本利得税。后者,每股将获得除息日价格
和每股现金股利D减去现金股利税收,再减去资本利得税收 。当投资者在这两个选择上没有差异时,这两种情况下的收益必然是相等的,即:
整理得:
当市场均衡时,将反映的是各种投资力量使其达到的均衡值,从此均衡值就可以推出各种投资者形成的一个边际投资者的税率的情况。
如果投资者决定在除息日前后买入股票,在股权登记日购买则相比除息日每股要增加现金流出
增加税后红利收入,减少未来的资本利得税 。市场均衡时有:
其中,n是投资者股票预期持有期,k是风险调整后的折现率。
整理得:
当n=1时,其和(1)式是相当的。(1)式是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的已实现资本利得形式。
当投资者预期持有期足够长,或者投资者无法确定未来是否总体上肯定会有资本利得,从而导致其不将资本利得税纳入当前考虑因素时,我们有:
这是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的未实现资本利得形式。同样的,关于均衡值及边际投资者税率的分析也可以类比于这种形式。
在得出边际投资者税率后,可以对边际投资者税率和股利收益率进行相关性检验,如果结果显著为正,那么税收客户群效应就得到验证。
三、A股市场除息日是否存在套利机会检验
我们整理了2002―2007年只有现金红利分红的上市公司股价及分红数据样本。剔除分红额很小(每股2分及以下)的数据,因为极端小的每股红利将使得 的方差很大。剔除了2002年6月24日、2007年5月21日、2007年5月30日、2007年5月31日的数据,在这几个交易日,由于政策的因素,市场振幅巨大,最终得到了2838个样本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对A股市场的除息日税负效应、税收客户群效应进行实证检验。
国内税收方面,个人在2005年6月12日前的现金股利所得税率是20%,资本利得税率为0%。2005年6月13日到2007年现金股利所得税率是10%,资本利得税率为0%。基金由于在收到现金红利时已由发放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而基金的投资收益无其他方面的税收,所以基金面临的税负情况和个人投资者一致。一般企业所得税情况是:特区或开发区内15%,其他地区33%,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是15%。金融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买卖股票的收益要先交营业税(也是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营业税2002年为6% ,2003年以后5%。QFII的税收在资本利得方面一直不明确,目前的实际税负执行情况和国内基金是相同的。社保基金的税收是最优惠的,免征所有所得税,而且印花税先征后返。
交易成本方面,我国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主要是印花税、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以及上交所方面的过户费。基金、QFII、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没有佣金费用。2002―2004年对应的是2‰的印花税税率,2005、2006年是1‰,2007年5月30日印花税由1‰调整为3‰。经手费和监管费合计为0.1875‰,上交所的过户费为每1000股1元。再考虑到会员的席位费和交易单元费用,交易成本比率可以认定为:印花税+0.2‰。个人投资者税负与基金相同,而交易成本比基金要高,基金如不能套利,个人投资者必然也不能套利,所以对个人投资者可不予考虑。一般企业的套利成本也高于证券保险等金融公司,所以也不予以考虑。
根据前面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A股投资者的
无套利区间(见表1)。
可以看出,由于2003年进入市场的社保基金交易成本非常小,因此理论上其存在套利机会。但是另一方面,数据显示,A股市场的除息日开盘价比除息价6年时间的均值在1.004,且统计上显著大于1,如果1年进行100次这样的套利,年化收益率将达到50%,这显示社保基金并没有进行套利。可能的原因是社保基金实行的管理人制度,其管理人的收益是占管理资金一定百分比(
其他投资者大部分情况下,由于印花税成本的存在是无法套利的。少部分的套利机会存在,由于其不具有操作的统计基础,也无法具体实施套利。这样A股市场除息日均衡价格就完全是税负效应的结果。
四、A股市场除息日税负效应检验
我们先对2838个样本数据进行计量分析。首先,检验除息日开盘价是否显著异于除息价,结果如下:
作wald检验,发现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异于1,即除息日开盘价显著异于除息价,且要大于除息价。其次,我们检验这种差异是否是由于指数当天的涨跌引起的,即检验“除息日开盘价=除息价+指数当日涨跌幅×除息价”是否成立。对数据作OLS估计得:
作wald检验,发现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异于1,无法用指数当日涨跌来解释该差异。
可见,除息日开盘价是显著异于除息价的,且不能用大盘的涨跌来解释这种差异,说明市场存在除息日股价下跌小于每股分红D的现象,即存在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
下面,我们用 的值来估计边际投资者税率。由国内不同投资者的税负情况,可以计算得到不同投资者的或数值(见表2)。
计算得到2002至2007各年及总体的
的统计均值及统计显著性P值(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经指数调整的 数值除2005年较高外,其他年的与总体值比较接近,而且2002―2005年其值逐渐增大。也就是说,市场的边际投资者税率是基本稳定且在这段时期稍有下降的。
未经指数调整的 值在2007年有一个急剧的下降,但经指数调整后这个下降幅度变小。2007年由于股市处于一个单边上涨期,导致对
的数值影响很大,因此2007年统计值的急剧下跌是一种偶然现象。
综上,由于 显著不为0并且小于等于1,A股市场在这一段时间存在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通过表2和表3的对比可以看出,在总体上整个市场的边际投资者税率为33%。当然,这个总体的边际投资者税率对于单个公司没有意义,单一公司应根据自己或和自己分红收益率接近的公司除息日股价数据计算其边际投资者税率。
五、税收客户群效应的检验
我们将数据按照D/P数值从小到大分成10组(见表4),计算每组的均值,用spearman相关分析检验是否随着D/P的增加,也相应增加。如果正相关性存在,则意味着高的D/P对应着低的 ,即市场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
对总体数据的D/P均值与均值作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745,P值为0.013。
另外对2002―2003年的D/P均值与 均值做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709,P值为0.022。对2004―2005年的D/P均值与
均值做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103,P值为0.777。剔除 方差最大的一组数据后的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517,P值为0.154。对2006―2007年的D/P均值与均值做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430,P值为0.214。剔除 方差最大的一组数据后的spearman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为0.867,P值为0.002。
从结果可以看出,分别剔除了2004―2005年、2006―2007年的一组异常数据后(这两组数据都是分红很小而导致方差很大的数据),总体上和分阶段的D/P与 都是显著正相关的,说明A股市场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市场上不同类的投资者对股票分红偏好不同,红利税相对低的投资者偏好高股利收益率的股票,资本利得税相对低的投资者更倾向于获得资本利得。与前面已有的关于国内市场的研究对照,可以看出,经过国内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投资者逐渐趋于理性,倾向于投资高分红股票的投资群体逐步形成。
六、结论
由于市场交易成本的存在,A股市场除社保基金外,其他各类投资者不存在除息日套利的可能。除息日股价相对于股权登记日的下跌显著小于每股分红,A股市场存在除息日股价变动的税负效应。由此可以推算每类股票的边际投资者税率,从而作为公司财务决策的一个参考依据。D/P与 都是显著正相关的,说明A股市场存在税收客户群效应。A股市场不同税负的投资者对不同分红的股票具有偏好,因此股利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具有影响,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合适的股利政策最大化其公司价值。与国内较早的研究结果相比,说明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更趋于理性。另外,由于存在重视上市公司分红的投资者群体,目前监管层提高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对这一群体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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