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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受到各界人士的重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村家庭的养老能力有一定程度消极影响,加之城市经济发展吸引了大量农村的劳动力,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是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至关重要。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
1.财政补贴不足: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虽然提供了资金补助,但由于没有相关政策的规定,补贴力度还远远不够。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帮扶农业发展的战略方针已经明确,但不少地区对方针的落实缺乏重视,使得养老保险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打消了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
2.投资管理政策有缺陷: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险的投资管理政策不够完善,导致保险基金难以增值,且增值方式单一。基金的增值只能通过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但受到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的不断减少就会是基金贬值。其次社会保险的资金管理水平低下,基金的管理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管理技术也达不到要求,经常会被政府左右。还有一点就是当前对于资金管理的治理方式不合理,欠缺妥善的风险控制,尚未形成决策、运营和监督工作之间相辅相成的模式,资金投资没有章法可依。
3.制度设计不完善:造成制度设计不完善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政府投入的工作量不足,且投入范围太小,这就会造成社会保险制度沦为个人缴费的积累模式,无法实现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使农民谈“保”色变,失去参与的积极性,进而造成参保人员更少,范围更小。二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无法顺利衔接,由于城镇和农村的经济结构差异较大,所以保险制度的结构迥乎不同,这就造成农村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和年限、政府补贴等方面无法与城镇养老模式相衔接。
4.管理水平低下: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缺乏专业的人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再加上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不尽完善,出现了不少疏漏,在基金筹集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最为关键。在基金的筹集过程中,不少农民因经济拮据无法投保,而个别官员却滥用职权、投机取巧,用政府公款为家人投保,这种牟取私利的行为极大地的危害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为解决当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康合理的保险体系,保障农村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本文依据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方针,探讨了以下几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1.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1)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各不相同,还存在差别极大的现象,对于不同经济水平的农村居民,要使用相应的保障体系。对于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工,应在养老保险中加入相应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另外在缴费过程中还可实行自愿和强制并存的规则,例如对于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必须强制缴纳一些费用,而医疗保险则可以自行决定。对于那些没有土地同时也没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可以依靠土地的出让金和其他途径筹取得资金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农村工薪阶层,也要构建相应的保险制度,加强基金收支和保值的管理工作。
(2)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为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实行以下几点改进措施。第一,要增加养老保险的投保金额,扩大投保范围,依据国际承认的养老保险测算方法对城镇养老保障水平进行评估,设计合理的保险金额、养老待遇以及基础缴费额度。第二统计得出当地的基金数量水平,依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的收入水平,结合利率确定保险的最低投保金额。第三,发展更多的筹资渠道,迅速增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实力,借鉴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做好风险防护工作,及提升资金增值的能力。
2.加强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
(1)相关制度支持:政府在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时,要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务实地调研,从而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合理、健康高效。首先,要明确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保险水平、缴费金额和支付途径等问题,其次还要妥善分配保险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构建和谐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2)相关法律支持:?榧忧空?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政府应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更规范的调整。除此之外,各地方政府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和前提下,结合当地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合理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相关政策的顺利实行。
(3)财政支持:政府通过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可以使财政支出结构得到优化,财政投入比例得到提升,同时还能减轻农民的投保压力。因此政府应当增加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支持,保证养老保险的资金安全,优化运营环境。
关键词:河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但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也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谐等重大问题。本文以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及当前面临的问题两方面来进行讨论。
一、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有自身的特点,不仅受特定国情影响还受国家决策者影响。根据政府责任转变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运作情况,将其分成四个阶段。
(一)20世纪80年代:试点期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以国家为主要责任主体、城乡单位担负共同责任并一起组织实施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集体主要担负着救济“五保户”和优待烈军属等责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时还没有起步。
改革开放后,受经济转型、计划生育及城市化进程影响,农村家庭养老的作用开始逐渐削化。1985年,中央通过第七个五年计划,明确提出“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到1989年底,河北省邯郸市和张家口市的数十个乡参加了试点工作。
(二)1991-1998年:探索期
1991年6月,民政部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行)》,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有:(1)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引导下建立;(2)养老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月交费标准从2元到20元分为10个档次),集体补助为辅(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50%),国家予以政策支持;(3)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储备积累的形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邯郸、张家口及保定市进行了试点并积累了一些经验。此时,河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三)1998-2009年:整顿与恢复期
1.1998-2003年的整顿时期。由于当时经济形式复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存在困难,国务院暂时停止了农村的养老保险工作,参保人数出现了大幅下降。
2.2003-2009年的恢复时期。国家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社会养老提供了坚实基础。2007年“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参保机制”得以提出。
(四)2009年之后:创新发展期
2009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新农保”)。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2009年11月,河北省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00-500,每100为一个档次,共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补贴。2012年7月,河北省将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河北省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以下是整体情况介绍。
(一)筹资结构
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贴。201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城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政府不分档次每人每年补助30元。集体补助分为省、市、县三级均分补贴,根据当地财政状况酌情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二)支付结构
养老金的支付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累积缴纳的养老金。这样,60岁以后的农民都可以享受到国家发的养老金,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
(三)发放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中央规定,财政为每人每月支付55元的基础养老金。此外,试点对缴费超过15年的人员可以适当增发地方上的基础养老金,由该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每个月的发放金额为个人账户累积金额除以139。
(四)资金管理
河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县(市)级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2012年,原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将相应的账户进行合并,基金财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将分别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保值增值
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相对单一,主要是根据国家规定存入国有银行以及购买国家发行的高利率债券。
三、结论
从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和状况可以窥见全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发展状况。经过30多的发展,制度设计已相对完善,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但当前养老能力还有限。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金管理、拓宽投资渠道及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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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国5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随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突出地表现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农村实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却又未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由此可见,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就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危害。因此,在当前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趋势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上,农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而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在一个县的统筹范围内进行的,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别也很大,再加上农民手头可支配的钱少,造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少,而且缴纳的保费很低,无法满足年老时的生活需求。湖南省邵东县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地区,该县有人口113万,其中农民有一百零几万,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为5万,占农民总数的5%,且大多数农民选择的都是养老保险中层次最低的一次性缴纳200元的投保档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计算,每月只能领取几十元的养老保险金,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养老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有偏差,范围笼统。且有碍社会发展
现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设有具体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并且对国家的责任也设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际的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就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已经连社区保障的性质都不具备了,而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自我保障。而且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式上与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相同,但实际上不如银行的储蓄账户,因为养老保险账户不可以随时支取,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要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费用开支,以及保险基金被违法挤占、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减轻农民负担相违背,导致农民无力接受和农村养老保险并未落到实处。同时,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入保险对象,这就将实际上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土地上,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且以前的户籍制度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定化,也最终导致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受阻碍,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减缓。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的保障对象进行科学的划分,为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社会转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国家投入不足,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这项政策扶持对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具有益处,集体补助部分可由乡镇企业税前支出。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务农人员享受不到这一待遇。当前,乡村两级负债严重,可以利用资金非常有限;尽管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其养老金积累在收人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集体补助为辅就成了空话。实际上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与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样的投资运营问题。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采取存银行、买定期国债,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极难以度过承诺较高的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对策思考
1.加速农村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这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国的经济又不够发达,再加上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求我们按照现卖情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障。.
2.合理划分类别
我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村人口按照其实际生活和工作情况可以划分为四类人:第一类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又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全部家庭收人的大部分是农业收人,这些人是最为标准的农业人口;第二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来回迁移的农村人口,农忙时节回乡承担着沉重的家庭负荷,而且农闲时进城从事流动性较强的工作。第三类是生活在小城镇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其非农业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和乡镇个体经营者是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他们的工作相对稳定,而且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生活习惯实际上已经城市化的农村人口。因此,我们不能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混为一谈,并且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谐的因素,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基础。所以要区分他们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入相对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3,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养老保障的经验来看,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一40年是以储备积累方式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期,时间越短暂越被动。我国农村如果现在不抓紧建立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陷入严重的困境。因此,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二类人应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类人应选择加入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现行《方案))斗铳乓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做法。一方面,积极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把小城镇作为发展之地,减少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而且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然而,、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按照这一标准实行。所以要做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不能减损缴纳保险成本增加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采取乡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与乡镇企业缴费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方式,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只有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第四类人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现行《方案》将第四类人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增强了他们的流动盲目性。对于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他们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而且有能力加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但对于进城时间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支出这笔养老保险费用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因此,将第四类人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拓宽城市保险金的筹集渠道,而且打开了为中国城市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的进城农民踏人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割断了他们与土地的联系,这样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
4.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
社会保障原则上要求国家出面组织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社会保障这项工作中,国家不但是非营利的,而且应该保证此项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不应从群众所缴纳的保险金中提取,否则就难保证社会保险的给付率高于商于保险。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补贴的方法,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的目标,把现在主要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以对实行产品换保障计划的农产品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逐步转向直接补贴种粮农民,承担起建立农民养老制度的财政责任,达到加快建立农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目的。国家财政提供的支持额度和农民缴纳农产品的一定比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不仅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农民直接感到国家的财政扶持,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样政府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可以成功地构建。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体系;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如何为4000万失地农民、1.5亿农民工、1.6亿农村剩余劳动力、8000多万农村老龄人口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如何衔接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职称论文。
一、建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目的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不仅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的土地难以为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生活。通过建立适合农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就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老有所养是人类共同的追求,由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诸多缺陷使农民对参加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农村养老保险停滞不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让农民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分享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及社会发展的成果,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从而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进而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统筹城乡发展,通过减少农民和实现土地有序流转,逐步发展农村规模经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而减少农民和实现农地有序流转的主要措施就是让部分农民真正脱离土地,成为市民。让农民成为市民,要满足两个条件: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有稳定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如果不能够给予农民确定的养老保险,即使他们能够稳定地从事非农产业并获得稳定的收入,他们也不会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若长此以往,自然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与市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还农民国民待遇的公正地位。
(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扩大消费的重点就是要扩大9亿农民的消费规模,而要扩大农民的消费规模,除了提高农民的收入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搞好农民的社会保障。就目前农村的情况来看,农民最关心的就是养老和医疗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普及,但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抑制了农民的即期消费。因此,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可以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提高农民实际收入,增强农村的购买力;另一方面使农民老有所养,消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优,增强即期消费能力。这样农民既有能力又有意愿进行消费,从而促使总需求增加,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总之,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家庭养老模式功能递减
1、农村家庭趋向小型化。随着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带来了很多消极的影响。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规模逐步小型化,形成了“四二一”(少数是“四二二”)家庭结构,即一对夫妻要赡养4个老人,抚养1个或2个小孩。这直接导致赡养率的提高,从而使得老年人成为现代家庭的沉重负担。
2、农村传统观念有所转变。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对传统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冲击日益强烈,传统的代际转移的观念正受到挑战。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价值观念开始发生变化,维系家庭关系的“孝”道有所淡化,重经济利益、轻血缘关系的现象时有表现,传统的养老文化正在逐渐解体,导致我国农村在养老问题上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二)土地养老保险功能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土地保障出现了“虚化”现象,土地保障实际能力已不能担当起农民生活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而转变为农村居民土地保障的情结,一种心理安全的防线。
(三)社会养老保险功能失效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就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它要求凡是法律规定应参加某一社会保险项目的人们,必须一律参加,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税(费),享受规定的待遇。然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以“自助为主,互济为辅”为原则,把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都记在个人名下,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采取的也是自愿参加的方式,这种类似于完全个人账户积累制不能避免短视行为。同时,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依靠个人缴费,且以自收自支的方式推行,没有代际间的调剂,也没有代内的共济性,不能分散长寿风险,所以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行为。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制度不稳定是造成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难以全面推进的重要原因。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只有在严格、规范的管理和健全的法律约束下,才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健康地发展。但是,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三、健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几点对策
(一)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
社会保障的责任,是指社会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承担的一种确保或维持性质的责任。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一种政府行为,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城镇延展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必然产物。在欧美发达国家,尽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方式、水平、时间不一,但农民普遍被先后纳入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这在全球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我国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采取了一体化的制度设计,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地位,这无疑会大大加快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进程。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走“全盘西化”的道路。我国是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大国,二元经济结构还十分明显,农村和城镇人员收入差距大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即便是农村,地区收入分布也不均衡。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根据经济的发展水平,有步骤进行。日本的农业模式和我国相似性比较多,从他们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来看,经历了长达半个世纪的循序渐进过程。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二是要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家庭养老既是中华文化的传美德,也是重要的社会安全网和稳定器,其某些功能是社会养老保险所不能替代的,现阶段社会养老保险应与家庭养老互为补充。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为将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打下基础。
(三)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完善管理体制,一是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二是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前提下,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使其协调有效地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主要涉及到民政、财政、劳动、卫生、人事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必须明确并有所侧重,在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有序管理,共同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三是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使管理程序规范化。
提高管理效率,一是转变职能部门的管理观念和工作作风,真正体现为民服务的思想。二是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农村社会保障不仅范围广,政策性强,而且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必然要求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等。三是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尤其是要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方法。
(四)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只是刚刚起步,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账,调动群众的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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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外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分别是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企业和个人或者个人存储养老金,政府运用调控的方式对养老金进行政策支持;国家福利型养老制度是指政府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的主体责任,以税收等经济手段直接为农村居民缴纳养老保险,农村个人所需要承担的养老保险份额相对较少;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政府以间接的手段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养老保险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采用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农村保险体系。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相对较晚,在我国改革和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和参考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促进自身制度的完善。
强制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强制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新加坡,该保险体系在20世纪80年代的拉美国家盛行。本文以智利为代表介绍一下强制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智利位于南美洲西南部,国土总面积约756626平方公里,2012年总人口约15665216人,其中农村人口比例为11%。
智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当前,智利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智利政府1981年的社会改革,建立了基于个人账户累计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
第一,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强制建立的,个人每月要将所需缴纳的养老金存入个人账户,企业不需要为个人缴纳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存款金额由个人选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随着养老金额的增加和投资收益的累积构成养老基金。等个人退休时,按照个人账户的具体金额领取养老金。
第二,养老金的缴纳方式和给付方式。养老金的缴纳金额为个人月薪的10%,具体由企业为个人直接代缴养老金,国家不直接为个人给予补助,而是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个人已经缴纳了20年的养老金依然无法达到养老金最低限额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家代为缴纳。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为男满65岁、女满60岁,缴纳保险金年限为20年。当达到领取条件时共有三种给付方式供个人选择。首先,计划支取方式,即个人将养老金交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且由该公司制定养老金领取计划,若个人死亡时,养老金账户还有余额的话可以被继承;若个人领取完养老金依然活着的话,则由政府给予法定最低养老金。其次,终身年金方式,即个人委托养老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若个人账户金额超过购买终身年金所需费用,多余的部分由个人一次性支取。养老金则由保险公司按月进行支付,直至个人死亡,在此条件下养老金不得被继承。最后,计划支取与终身年金结合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把养老金一分为二,一部分由养老基金公司管理,另一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管理。
智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第一,严格监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当前智利具有养老基金管理的公司共有7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市场竞争进行运营,在金融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智利政府通过设立相对严格的投资限量规定来确保养老基金的投资安全。
第二,智利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的监管内容。首先,政府规定了详细的投资范围,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其次,建立风险评估体系,规定风险标准。由专业的风险评估公司为债券和股票进行评级和分类,养老基金公司作出投资规划后需要由政府的养老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并且,一般情况下,除了投资政府债券之外,投资某一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养老金总额的30%。再次,设定最低收益保证制度,即养老基金公司的当月投资效益不得低于过去12个月平均效益的两个百分点。最后,政府补贴制度,万一养老保险基金公司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况,不能满足最低投资效益时,则由政府进行相应的补贴。
智利强制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智利的农村养老制度是以强制储蓄为核心的,养老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企业或者员工的缴纳,政府没有给予资金上的补助,主要运用政策性的优惠和补贴未能达到最低养老金的差额的手段给予支持。这类养老保险属于个人完全积累的筹资,国家的财政负担较小,但是也存在着参保人之间的互济性较差的问题,这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性质不相符。
国家福利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
巴西国土面积为851.49万平方公里,2012年人口共有182032604人,其中农村人口的比例约为13.5%。巴西基于自身的国家结构,采用福利型农村养老金制度,其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大部分由政府进行支付。
巴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当前,巴西农村的养老保险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农村年金制度和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第一,农村年金制度。该制度的保障对象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贫困人群。这部分养老资金主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国债等手段进行筹集。具体来说巴西的农村养老金并非农民自己缴纳,而是由初次购买农产品的2%的税额组成,政府的投入占年金总额的九成以上。
第二,农村社会救济制度。该制度起源于1974年当时巴西政府推行的月度寿险年金制度,即政府无偿为家庭贫困人均收入低于最低法定收入的70岁以上的老人或者无法独立工作的残疾人提供一定救助金,救助金为法定最低工资的一半。
巴西福利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评价。巴西创新性地运用了“以工补农”的手段,通过征收初次购买农产品税的方式实现了城镇资金向农村地区的转移,农村年金制度实现了农村的全覆盖,有效地解决了巴西农村的贫困现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巴西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但是财政的高补贴也使得巴西政府面临着严峻的财政压力。
社会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作为中国的邻国,国土面积为37.78万平方公里,2012年总人口127214499人,其中农村人口比重为33%。2000年日本的全国老年人口指数为17.3%,其中农村老年人口指数为28.6%。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并存,这也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愈发严重。
日本社会保险型农村养老制度的内容。从国民年金制度来说,第一,国民年金制度下农村养老金的缴纳。日本政府规定年满20周岁和60周岁以下的农民必须缴纳养老保险金。农村养老保险金的2/3由农民自己筹集缴纳,其余1/3由政府财政承担。生活贫困的农民可以免于缴纳保险费用,但是在其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为免缴期间水平的1/3。第二,国民年金制度下农村养老金的支付。日本政府支付养老金的方法为年度预算平衡法,这种方法与农民的个人收入不挂钩。符合领取养老保险资格的农民可以每月定期领取4.6万日元的基础养老金,提前领取或者延迟领取养老金的话,所领取的养老金额也会相应地减少和增加。当前,日本的养老金补给水平不高,仅仅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年人的生活压力,而无法保证老年人的最低生活水平。
从农村年金制度来说,为进一步改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日本政府在国民年金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农村年金制度,该制度于2012年正式实施。第一,农村年金制度的保障范围。首先年龄要在20岁至55岁,其次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不得少于60天,最后拥有5000平方米土地的农民必须强制加入保险,而拥有30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土地的农民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加入该年金制度。第二,农村年金制度保险金额的缴纳。保险金额的缴纳模式为固定缴费的完全积累模式,即根据不同的缴费标准设定不同的档次,由农民自行选择。对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该部分农民可以缴纳比下限额还低的特别保险金,这之间的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贴。第三,农村年金制度保险金额的给付。农民的年金给付金额按照厚生年金的基础进行核算,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政府的财政补贴比例为农民年金总额的2/3以上。当前日本的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农村养老金和特例附加养老金。其例附加养老金的对象是指转移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符合领取养老金基本标准的农民。这也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激发了农村土地的活力。
日本保险型农村养老金制度的评价。日本政府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的发展,提高了农村老年人生活水平。日本的农村年金制度的创新之处在于把国家农业发展同农民养老问题有机地接在一起,在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稳定了农村的农业队伍,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但是由于日本农村人口的持续减少,农村年金积累较低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困扰。
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树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农村养老保险理念。由于中国长期社会身份的限制,我国的养老制度为多轨制度,尤其是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水平相对较低,更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制度的不到位没有很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社会权和发展权。与国外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相比,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体现了顶层设计的不公平。虽然,日本也存在着不同层次的养老制度并存的现象,但是并没有引发权益不公平的问题,不同的养老金制度的待遇差距不是很大,日本政府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养老水平,构建了专门应用于农民的年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财政向弱势群体的倾斜,保证了社会的公平。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要在城乡统筹的基础上体现社会公正,具体的养老制度要切实体现公平这一原则,有效解决不同社会身份群体之间的养老待遇问题。在公平的基础上也要兼顾效率,充分应用市场的调节作用,比如借鉴智利养老金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切实加强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农村养老金的保值和增值。
农村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的设定要从实际出发。当前,我国仍处于发展国家阶段,所以当前的农村养老金的建设要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基本原则,实现顶层设计的“广覆盖”目标。社会养老保障具有福利的刚性特点,如果实施了相应的福利待遇,再想中止或者降低福利保障水平则会相对困难。中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设计要具有前瞻性,要综合考虑养老制度对日后经济的压力。简而言之就是,农村养老制度既要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也要符合日后社会经济发展的承载力。
当前,国际上普遍认为养老金替代率为50%至70%时,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当前,我国新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替代率相对较低,并且远远低于城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2010年城镇居民年人均领取养老金额为16740.6元,而同期的农村居民年人均领取养老金额仅为700.1元。当前,我国的新农村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新农保中规定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以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5153.17元来说,农村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12.81%,远远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的日常需求,并且随着近两年我国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的增加,固定的农村基础养老金的效用价值不断降低,养老金替代率呈现下降趋势。面对这一情况,政府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提高农村养老金替代率。
第一,借鉴日本的年金制度,建立多缴多得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具有投保效益特征,要结合当前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明确个人缴费情况与未来收益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替代率。
第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充分考虑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与养老金额之间的关系,从制度上保证养老金的缴纳和给付,推行延迟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激励,提高对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建立土地流转与养老金补偿结合制度。中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环境与日本存在着一定的相同点,土地保障曾经承担着农村养老的重要保障作用,同时也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农村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双重压力。当然,中国农村也具有自身的特点,农村人口比例相对较高,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性质不明确,这些不利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为失业和养老保障的土地资源,由于当前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业收益相对较低等因素,大片土地荒废,这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农业的良性发展。结合当前中国农村结构转型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土地流转的改革成为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的必然要求。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农地移交换取养老金补偿的措施,实施由符合领取养老金标准的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转移给继承人并由继承人承担一定的养老金,或者农民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出售给国家,由国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补贴,切实提高农村的养老金水平,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四,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养老金体系。农民的养老保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国家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层次的养老方案,让农民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选择符合自己的养老方案,鼓励农民开展个人养老金计划,从多角度提升农民养老金的替代率。
改革农村居民自愿缴费参保的模式。养老保险的参与人员越多,其保险功能越稳定,只有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才能提升国家整体的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能力,在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盈余的基础上才能提升农村居民的待遇水平,实现养老保险的良性循环。当前,我国农村居民大多数是具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能力的,我国应借鉴国外强制缴纳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利用政策提高农民的参保意愿并化解农村养老的风险。对于对低收入人群对养老保险的抵制,我们可以在衡量低收入人群的人均收入与最低参保额度之间差额基础上,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低收入者参保。同时也可以创新养老金账户的功能作用,如养老金账户的抵押贷款功能,可以允许农村居民充分利用个人养老账户,解决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这样就能有效地解决农村居民因生产投资或日常消费带来的融资困境,能够减少低收入者的抵制情绪。
[关键词]睢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出路
1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1]。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2.2∶1,1978年为2.4∶1,到了1994年就达到2.87∶1,2001进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则为3.45∶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9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减少到1.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2]。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为16.2%。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确立的在农村实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3]。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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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保障作为基础的集体保障制度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它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存在。在日益健全与完善的市场经济影响下,这种养老保障制度经受着不少的挑战,我国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尽管困难重重,可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社会化的发展依旧是必然的趋势与方向。为此,本文论述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构;完善
1 政府清晰责任和义务,加强财政支持
在推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进程当中,政府的作用非常关键,有着重要的职责。只有依赖于政府的支持,才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的养老,兼顾城乡的发展,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才可以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推进,进而建构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因此,政府需要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构多元筹资方式,体现政府的主导,注重财政支持,确保充足的资金供应;注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财政支出的作用,让财政支出变得持续化、稳定化与制度化。第二,设计完善和全面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化,当今,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法规缺少。政策的间断性和易变性,会导致农民的违规,进而对养老保险失去应有的信心,最终使得养老保险的吸引力降低。实际上,社会保障由家庭往现代观念上的社会保障的发展,是国家通过法制方式强制实施的结果。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需要是这样,从而体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第三,对农村养老风险进行分担。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农民这种做出较大贡献的群体,在防御风险方面的能力比较差。政府有义务和责任给农民提供跟其他公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比较大的需求弹性,将集体补助的比例进行适当地提高,就能够大大地激发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与热情。政府需要在补贴保费的基础上,创设由财政担负的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编制、机构,以及提供管理费的手段对农村养老的风险进行分担,切实激发农民投保的强烈热情。第四,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以及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保障运行的规范化、基金的安全和参保人的利益,创设专门主管机构,对管理的方法与手段进行完善,提高运行的效率,减少管理费用。以及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优化和重组,推进它的增值。
2 提倡与创建农村养老互助制度,推动不同年龄阶段老人的互相帮助
在加速建设农村养老制度的进程当中,以及在建构形式多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建构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务必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得以创新,所建构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包括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保障制度。而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保障指的是农村老年人中身体比较健康和年纪比较轻的老人帮助、照顾身体健康状况比较差和年纪比较大的老年人,建构老年人互助养老保障制度,进而使得老人的自我保障能力获得提高。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影响下,一大批农村的青壮年农村劳动力逐步地迁移到东部沿海城市。这样的人口迁移会使得将来的农村老人数目远远多于城镇,结合相关的预测和分析,在21世纪中叶的时候,我国的城镇和农村至少65岁的老人所占据的比重分别是21.2%与32.73%,也就是农村为城镇的1.54倍。这必然给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带来不小的负担。为此,老人互助养老制度的创建拓展了当前形势下家庭养老的模式,与此同时,这也是新时期创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建设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强烈要求。
3 注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广与宣传
当今,各个部门在普及和宣传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上缺少力度,因为受到实践与信息传递有限性的制约,一部分的农民对农保依旧存在着异议,像是感觉新农保的报销比较少,以及保小不保大等等。为此,想要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以及支持农村养老保障,就务必更进一步、长期性地搞好普及宣传,基层是推广制度的主要力量,基层组织除借助电视、广播、宣传单等方式与途径之外,应当深入一线和群众,耐心和积极地为农民群众介绍新农保,以使农民清楚新农保,让他们从思想观念上认可,从而启发广大的农民群众加入到新农保的队伍中。
4 对卫生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完善医疗模式
需要使新农合医疗的普及范围扩大,创建针对农村老人的企业药品直送网络。当今,农村老人的医疗是整个社会非常关切的话题,这会是由于农村医疗会导致因病致贫情况的出现。为此,政府部门应当先将卫生投入费用城乡存在差异的情况解决,注重在农村投入卫生费用,强化社区的卫生服务。其次,对医疗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地指导老人一些卫生知识、强化健康教育和培训,尽可能地使老人的疾病减少。再次,应当改进政府促进医疗改革的制度,进一步地拓展新农合医疗的范围,鼓励农民参与医疗合作,使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得有真正地解决。第四,对于合作医疗,从资金上加大支持力度,这个方面能够对一些专家提出的“一卫生、二保健、三医疗”加以借鉴,促进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最后,尽可能地在农村创建针对农村老人供应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药品,由县一级的政府部门承担运输费用,所购置的药品实施政府公开招标发制度,由村级的人口计生部门与卫生组织一起控制药品的使用数量,专门性地面向至少65岁的老人发放,凭借老年证在本村接受医疗。并且强化监督农村药品,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与业务技能,坚决地打击乱用乱开药品以及贪污经费与药品的一切违法行为。
5 结语
综上所述,由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往社会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转变,这个过程是长期性的。在当今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之下,体现家庭养老的作用,且以此作为前提条件推动农村养老保险,有效地统一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创建开放型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从而奠定以后农村养老的社会化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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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小额信贷;保值增值
一、问题提出
从1991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看,整体参保率较低。1998年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却逐步减少,有的地方甚至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不久又停办了。实证研究结论表明,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致命缺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筹资渠道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参保者个人缴费,政府和集体尚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基金运作方面,养老保险机构本身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按照农民缴费的3%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在投资方向有限、收益率很低的背景下,这种做法的结果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本金的萎缩[1]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这就对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提出了挑战:通过制度创新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保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新农村建设中一项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除了各级财政和农村集体需要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最重要的就是农民各种生产型投资支出的增长。由于农民自身积累有限,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笔者对江苏省苏南某县的一个行政村作了调查发现,由于农业生产、家庭生活、人情礼节来往、孩子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家庭资金不足后及因此而发生的借贷行为已经成为农村家庭的常态。调查结果显示,逾90%的家庭一年至少发生一次借款行为,剩下不到10%没有借钱的家庭并非没有资金需求,而是其资金缺口通常由子女支付。由于农村金融发展滞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最常见方式就是向亲戚、朋友、邻居或高利贷者借钱,数额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能够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只限于当地极少数信誉极好、主要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民营企业,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三个月和半年),且数量十分有限。南京大学学生暑期所进行的相关调查结论与上述状况基本相同。根据南京大学天健社暑期实践调研团对江苏省苏北的来龙进行的调查数据,有83.5%的
家庭在2006年都发生了透支现象。其中83.3%的家庭选择向亲戚朋友借钱,只有27.1%的家庭选择了向银行贷款[2] 。
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为控制风险而导致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另一方面,农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对于短期的资金需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如果通过某种制度创新,将两者有机的连接起来,那么就可能实现一种真正的双赢,为农民带来多重收益。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信贷投放:理论分析框架
按照现行的制度框架,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认购国债和银行专项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相对较小,投资渠道单一。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而国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因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大大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空间。如果能够对该项基金运作模式进行创新,即运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信贷活动,那么基金收益将大幅提高。
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描述如下: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包括财政和农村集体的补助)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即采用完全的积累制,由此而形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当参保农民因各种原因需要资金时,可以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证书作为抵押,向养老保险基金申请借款,上限为其个人账户中的保险金总额;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资金。一旦有借款人违约,将直接以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抵补。这种信贷模式可以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损失。
为了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设:第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为商业银行存款;第二,农民满足生产、生活中临时资金需求的方式是民间借贷(即高利贷);第三,无论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还是农民的借贷,期限都按照一年计算。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农民借贷活动需要支付的成本见图1。按照现行制度(传统模式),保险基金存放在商业银行而带来的收益为r1,如果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投资(创新模式),那么将带来r2的收益,比较而言,创新模式将增加收益r2-r1。农民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按照现行的做法(民间借贷),则其资金成本为r3,如果能够顺利的通过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创新模式),那么其资金成本为r2,后者的融资成本降低了r3-r2。
在资金供求方面,只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获得贷款,且缴纳保险费越多,申请到的贷款额就越多。参保就会受益,必将提升农民的参保意识,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扩大创新模式中的资金供给规模。上述分析可以列入表1中。
显然,采用农村养老保险的创新模式,对于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而言将产生双赢的效果。通过对图1和表1 的分析可以发现,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创新模式,分别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民产生的诸多收益,而这些收益实现的同时,几乎没有任何经营风险(见表2)。
除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受益外,社会也将从中受益:
(一)这种创新制度是将农村资金真正留在农村、为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最佳方式。目前金融机构吸收了农民的储蓄存款,但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降低运营成本以及为了带来更高的收益,很少将资金直接贷给农民,而是将资金贷给城镇地区或者少数农村地区的非农产业。这样运作的结果是农村和农民的资金不断流出。而农村保险基金创新模式真正实现资金取之于农民(还有部分资金来自于农村集体和财政),用之于农民,堵住了农村资源流出的渠道。
(二)有助于缩小分配差距,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公共财政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贷款,贷款规模取决于农民保险账户中的金额,且前者通常不大于后者。为了能够有资格申请并多得贷款,农民必然主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愿增加养老保险上缴的规模。从现期看,缴费与受益直接挂钩,有助于刺激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农民缺少参加养老保险动力的状况下,这种创新模式将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建立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案例分析—“呼图壁模式”
新疆呼图壁县的农村社保工作于1995年10月启动。试点工作开始之时,农民参保积极踊跃。截止1997年,全县共有1万多农民参保,参保基金达1478.7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这样做虽然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但难以实现保值增值。1998年,呼图壁县的农保暂停下来,参保人数下降到8696人,基金规模降到1260万[3]。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开始进行投资方式的创新。从1998年7月开始实行一种新型的农保基金投资模式: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借款,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为了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贷款合法化,2001年,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与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正式签订了《农保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通过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将农保基金贷给持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农保办按利息收入的1.5%向银行缴纳手续费,借款农民如无法归还借款,银行可用被质押的保险证余款核销抵账。这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呼图壁模式”。 (一)“呼图壁模式”的基金运作产生了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1.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的高收益。根据调查,以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还款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全县未出现一户质押的保险证被银行核销抵账的事件。通过几年运作,农保基金收益800多万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收入超过了百万元,基金规模也从1998年的1260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2100万元,年均增长7%以上[3]。
2.解决了农业生产中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难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从1998年项目启动到2004年底,借款的农民有1252户3756人,占全县参保人数的43.37%[3],超过四成的农户参与了保险质押借款,所借款项相当于农民投保资金总量的一半,参保农民受益面广,资金使用率高。
3.调动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呼图壁县的农民表示:农保办这种质押贷款我们都很欢迎,手续简单方便。以前没买保险的村民都后悔了。县农村社保办主任郭新才说:“我们的基金运行得很顺利,但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从1998年起,全疆的农村养老保险停办7年了,一些已参保的农民纷纷表示:如果这项制度能持续下去,他们会更加积极参保,而当时未参保的许多农民则经常到我们这儿打听农保工作何时才能重新启动,他们的迫切希望为制度所覆盖” [3]。
(二)对“呼图壁模式”的评价
在“呼图壁模式”中,尽管农保机构的营运资金依然从农保缴费中提取,但由于资金是按照商业银行信贷模式进行运作,其收益率远高于固定投资类收益率与农保机构提取的运作费率(占保险资金的3%),农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目标比较容易实现。“呼图壁模式”还产生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效应,即将参保农民的当期受益与未来受益结合起来:一方面,农保贷款解决了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小额资金存在信贷需求、却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的困境,使他们在缴费后即可受益;另一方面,当他们达到一定年龄(60岁)后又能够获得养老金。 “呼图壁模式”不仅解决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更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创新。此外,从农村金融发展角度看,由于“呼图壁模式”的服务对象是农民,这就保证了来自于农民缴纳的保险资金依然为现期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服务,避免资金外流。从基金运作角度看,“呼图壁模式”是一种典型的ppp模式,即公私伙伴关系:公共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筹措,金融机构负责基金运作,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国外已有的经验看,为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采用的ppp模式,在商业性机构的选择上同样可以多元化,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来选择最佳的商业公司进行基金运作,从而真正实现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财力的制约,“呼图壁模式”在执行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困难。(1)由于“呼图壁模式”的创新是在基金的运作模式方面,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依然采用的是1991年的试点模式,缴费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呼图壁模式”如果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广受农民欢迎并积极参与的制度,需要突破基金缴费方面存在的政府缺位问题。(2)信贷对象有限:只能将资金贷给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者。由于当初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参保者数量有限,这样实际具有信贷资格的农民自然有限。(3)信贷金额有限。一般情况下,农民能够得到的信贷规模不超过其个人账户中的保费额。由于所有的保费都来自于个人缴费,账户中有限的累计金额自然限制了贷款的额度。
四、政策建议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本身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如果能够在实践中得以顺利操作,需要突破现行的制度性障碍。当前的制度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向只能是认购国债,或者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二是根据现行银行管理法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和从事信贷业务的信用社才可以从事现代业务,其他机构不允许从事贷款活动。
从制度层面上看,如果政府管理部门没有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那么本文的创新模式只是纸上谈兵。为促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创新模式得到顺利运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放开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方式的限制,对相关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使以参保农民作为贷款对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模式合法化。
2.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信贷发放上,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最佳的商业性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将基金的运作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运作经验丰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保险基金只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只要国家财力允许,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方式鼓励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低息甚至无息贷款,这样既从制度上鼓励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又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增收节制。
4.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农保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对商业性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商业性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的要求运作基金,以便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尚长风. 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学反思[j].南京大学学报.2004(5):113-118.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存在问题 制度完善
一、概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是指我国农村的非城镇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 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 享受养老金, 以保障衣食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扩大国内需求,拉动产业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对于调节农村收入分配、缩小城乡差别、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缺失问题。
我国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2011年之前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农民的养老保障没得到应有的法律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法律上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的法律地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没有制度化,农村公民在宪法中被赋予的在年老时从国家取得养老权利在现实中并未得到保障。
(二)养老保险参保率、保障水平低,地区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老龄化人口越来越多,而且其中绝大多数居住在农村。老年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很少,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很低。养老保险实行的缴费都是自愿的,农村生活水平较低,农民收入较少,导致农民不愿意自己缴纳保险金。加之国家财政投入所占的比例比较少,致使农村养老保险金人均保费相对城市人均保险费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很多中西部地区的保险资金无法继续。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无论是从参保率还是人均保费都远远高于中西部,然而西部的参保率最低,人均保费也低,西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部分地区是名存实亡,无养老保险这一说,造成这种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存在缺陷。
1.基金管理混乱缺乏安全保证
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均由当地民政部门一家负责,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地方政府利用缺乏监督机制的漏洞,挤占、挪用,贪污、挥霍农民的养老基金,使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
“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目标人群的养老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由于我国采取自愿原则参保,出于让一部分人先参保带动其他人参保的指导思想影响,各地将参保的重点放在有村集体经济给予保险费补贴的乡镇企业职工、村干部、农村义务兵、乡村医生等农村“富人”群体上,虽然这些群体参加了农保,但是并没有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没有保险费补贴的广大农民对参加农保的积极性不高,多数参保这只是一次性缴费,没有连续缴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一些地方实质成了农村“富人”的保险,而真正面临养老困难的农民却无力参保,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未真正解决未来农村养老的难题。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管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由于制度上存在的不稳定,导致地方民政部门、政府或领导挪用、贪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养老基金的规范管理。
在事实上,正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制度的摇摆不定,让大部分农民不愿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三、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加快制定并完善社会保险法律。
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将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对原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以改进,以符合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我国于1997年明确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这是一种待遇确定型的现收现付与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基金积累制,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并在个人退休时用于养老金支付。如果是名义账户,可以参考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由于实践中个地方的个人账户多为空账,所以我们要逐步落实个人账户。
(三)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根据我们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主要是城镇地区的就业人员,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农村生产力低下,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很多年轻人进城务工,留下老年人,在农村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的情况下,需要建立正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作为其补充和代替,以便确保农村老年人在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老有所依。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扩至到农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1.保险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缴不缴费的行为。
2.保险基金支出监督。主要是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支出基金,有无多支、不支或少支的行为。
四、结论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转变,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日益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全面兴起,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加之,我国确立农村城镇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更应该积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D693.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7(C)-0088-02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阀”,“减震器”,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既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还未真正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亟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现状
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老龄化加速,家庭和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人们的道德观念不断转变,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遭受到巨大冲击,正面临着新的变化和形势。
1、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我国农村家庭规模朝小型化和核心化发展,核心家庭开始成为当代农村家庭的主要形式。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个老人,抚养一个或两个子女,无论是目前的家庭收入,还是用于赡养的精力和时间都难以满足四个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另外,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出现大量“空巢老人”。主要呈现以下特征:(1)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比例较高。(2)丧偶老人占相当大的比重。丧偶老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着不同于有偶老人的人口学特点和社会经济特征。子女外出,对他们的生活会产生更大的影响。(3)留守老人健康状况差。调查发现,留守老人对自己身体状况评价“一般”的比例为24.4%,“较差”的为36%,“非常差”的达6.6%。(4)老人身边有儿子的少。这两个现存因素给农村养老问题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2、农村土地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土地保障是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收入及土地数量的限制,仅依靠土地难以实现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1]。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根据土地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拥有使用权,无法对土地自由转让,因而农民从土地得到的收益只是土地收成。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探索性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自建立以来虽然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但是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1、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缺乏;资金筹集标准过低,保障能力极其有限;保险费用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又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与城市相比,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度远远不够。据统计,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水平也设定得较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有着密切而直接的联系,然而,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投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更是捉襟见肘,因而资金筹集只能依赖集体和个人[4]。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因此,许多农民资金不足,根本不愿意花费多余的钱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解生产和生活资金不足,相当一部分曾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也被迫退出保险。
2、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在管理运行方面存在的缺陷。(1)保费投资形式单一,资金缺乏增值空间。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实现保值增值,为避免风险,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这就使得农村养老保险金投资形式单一,缺乏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难以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难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不“缩水”,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未来保障能力。(2)农村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商业保险,却缺乏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尽管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基本筹资原则,但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个人交费、自愿参加,并没有任何国家和集体的补助和补贴。因此,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具有储蓄性商业养老金计划的特征,是商业保险制度的运作和体现。然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强调的又是自愿原则,在没有国家和集体对保费的相应补贴,对养老保险缴费有任何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保费的收缴问题自然成为农村养老保险最难解决的问题,因此商业保险特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却又没有商业保险运作的机制。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路径分析
商业保险可以弥补分配制度中社会保险的不足,使“效益原则”与“公平原则”达到辩证的统一;商业保险能够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促进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循环;商业保险扩大社会保障范围,补充了社会保险的空白地带,拓展了社会保险的领域。[5]因此,我们可以在广大农村地区采取一种政府提供的社会养老资金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由政府出面替农民承担一部分的保险资金,激励农民自己参加商业保险,即发展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商业保险制度。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农村寿险事业利国利民,既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缓解农村社会保障的压力,又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这就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减免,如农村寿险保费减免营业税、个人人减免所得税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诱导机制,扩大农民人身保险服务的覆盖面。保险监管机构应加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寿险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为农村寿险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有利的环境,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开拓农村寿险市场。
2、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农民自觉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在宣传方式上,要结合农村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以黑板报、墙报、投影、宣传单、人员讲解以及当地的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公司人员组织各种形式的文艺宣传队,走进农村宣传保险,提供咨询服务,并定期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送文化、送保险知识下乡。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保险条款,也要结合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保险理赔事件和保险公司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示范先行、典型引路的方法,进行重点宣传。同时,要结合农村农民的实际,开发设计适销对路的养老保险产品。
3、引入相互保险形式,增加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相互保险是指公司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保障的目的而设立保险组织,组织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可参与司管理,并且可以根据缴纳保费份额的多少享受公司盈余。相互保险机构有以下优势:首先,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不以赢利为目的,其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不会受到限制,而股份公司只限于经营赢利性险种;其次,相互保险公司对业务的选择相对宽松,而股份保险公司往往可保风险的选择过于挑剔,过多限制给付条件,使被保人难以得到足够保障;另外,相互保险的目的是为成员供低成本的保险服务,费率较低,而股份公司要将中介佣金、股东利润一并列入保险费中,费率偏高。这些优势使得相互保险机构在保险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饮食中心
参考文献:
[1]吴国卿.居家养老和社会化服务.社会科学,2001,(4):25.
[2]卢海元.土地换保障: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基本设想.中国农村观察,2003,(6):62.
[3]彭西哲,宋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人口学刊,2002,(5):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