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33: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标识教育,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倡议“平安校园行”
升国旗之际,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进行了以“做自己的首席安全官——平安校园行”为主题的国旗下的演讲,倡议全体师生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共同努力!同时政教主任王芬芬在国旗下宣读“平安校园行”倡议书,号召广大师生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践行,真正让安全知识入脑入心,把安全意识融入到思想行动之中。
主题黑板报展览
该校各班围绕“安全伴我行”主题出了一期黑板报,并进行了黑板报评比,各班黑板报主题突出,精彩纷呈。
识记交通安全标识
英言派出所指导员赵海鹏与分管安全的副校长靳小毛在“英言初中交通安全标志墙”下共同引导孩子们识记交通安全标识,明确标识的意义。
学习安全教育牌
为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常识与安全意识,垣曲县英言初中在校园内教学楼背后打造了安全教育墙,安装了12块安全知识版面,包括交通安全、溺水安全、食品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安全等,内容丰富多样,旨在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与安全基本常识,同学们利用课余闲暇时间积极主动学习识记安全标识。特邀英言派出所指导员赵xx到校就校园安全知识为孩子们进行讲解,提高孩子们的安全意识。
应急疏散演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使同学们掌握一定的应急避险技能,以此次安全教育为契机,在校长段红星的指导下,政教处与各班班主任通力合作,成功完成了安全应急疏散演练。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和成长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规范校车管理,建立校车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把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推进辽北新兴中等城市建设,构建和谐*创造一个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严格的校车审批制度
校车由教育、交通运管和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校车的审批遵循个人申请、学校同意、交警批准办理许可、交通核准运营资质的程序。我市采取个人投资的模式进行经营,凡新上的校车必须到交警、交通运管机构办理手续。在审批过程中,要做到“四个统一”,凡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坚决不允许从事校车营运。
1.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的客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
2.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和乘务人员标识要统一。其中,车体外观标识式样由交警大队制定,驾驶人标识、乘务人员标识式样由交通局制定。
3.统一检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月对校车进行两次以上安全稽查,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4.统一驾驶人教育。交通局、交警大队要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质教育。
三、明确校车的运输经营范围
校车是指收取学生一定的乘车费用,主要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专用车辆。但考虑到校车的经营成本,保证校车经营者享有一定的获取经济利益的空间,在不影响接送学生的前提下,允许校车经营者在从事接送学生的乡(镇)范围内从事婚丧嫁娶包车等经营活动,但不能上线营运,不得冲击线路班车。
四、给予校车相关的扶持政策
1.交通部门只收校车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营运手续的成本费。
2.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
3.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
4.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
5.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6.保险机构对于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高限30%的比例予以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五、相关责任部门的管理职责
交通运管、交警部门:
1.确定校车的行驶路线,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交通违章等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定期的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刻掌握校车的安全状况和运营情况。
3.负责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配合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监督检查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
5.会同教育部门与校车经营者、司乘人员签定《安全运营责任状》。
教育部门:
1.建立学生乘车档案,记录乘车学生的姓名、年龄、住址、乘坐车型、车号,并报运管、交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负责组织学生有序乘车,保证学生上、下车安全。
3.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乘车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4.配合交通、交警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稽查和检查。
六、校车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签定《安全运营责任状》,并履行校车《安全运营责任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安全接送学生。
2.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每年进行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车辆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3.按照交警的规定和设计标准,在车辆上设立统一的校车标识。
4.按照运管部门的要求配齐司乘人员。司乘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着装费由校车经营者或司乘人员自行解决。
5.强化安全教育,接受运管部门进行的岗位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和《乘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校车的驾驶、乘务工作。
6.自觉接受交通、交警部门的稽查和检查,严禁超员、违章行驶、违规运营。
7.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票价,不得私自抬高票价。
8.校车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提高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
9.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10.校车必须参加保险。特别是参加交强险、第三者险、旅客座位险。
11.除扶持政策以外,按规定交纳其它各项税费。
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校车,市运输管理所将严格按照《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校车经营资格。
【关键词】幼儿消防教育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8-0154-01
一 幼儿消除安全教育现状分析
根据相关调查统计可知,我国每年近700名8岁以下的儿童死于火灾,而由于幼儿玩火导致的火灾事故,每年至少发生3000起。一组组数字面前凸显的是幼儿消防安全教育存在的不足,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幼儿监护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幼儿监护人包括家长、老师等,这些人员如果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或者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就谈不上对幼儿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幼儿的家庭教育十分重要,但一些家长却意识不到消防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一味地追求孩子智力的发育与身体的成长;而一些幼儿园老师由于自身缺乏消防安全知识,无法胜任消防安全辅导员的工作,只能聘请专业的消防工作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但这些人员仅在消防领域比较专业,对幼儿教育却是非专业的,他们不了解幼儿的认知能力及性格特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的有效性。
2.幼儿消防安全教育缺乏系统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单一且不完整,至今我国仍未有统一的、适合幼儿学习的消防安全读本,各个幼儿园所用的读本质量不一,五花八门;而且幼儿消防安全教育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工作,但很多幼儿园仅在一些重大节日或特定时期才开展消防教育活动,活动组织无规律可循,且不能保证其连续性,这就导致了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再加之消防部门的消防任务也比较重,没有过多的精力兼顾到每个幼儿园,因此幼儿消防安全教育无法连续、完整地进行。
其次,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单一。现在幼儿消防教育最常用的形式就是组织幼儿进入消防大队进行参观,即所谓的体验式教育。但这种体验仅限于看的层面,即孩子们观看消防队员抛水带及相关的灭火演示,没有机会体验真正的灭火过程。其实,国外的消防体验场馆、消防类玩具等均已经十分普及,孩子通过体验馆、玩具的模拟体验,可以提高其参与性,满足其新鲜感与好奇心,并且体验过程也加深了使用消防器具的印象,对未来实际操作消防设备十分有利。但现阶段我国专门针对幼儿设计的消防体验场馆、玩具等还相对较少。现如今较多采用的是一些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等的传统方式,但是落后的教育形式、陈旧的教育观念无法保证消防安全教育的有效性。
最后,消防安全教育方法缺乏科学性。幼儿的认知能力比较有限,心理承受能力也更低,面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则要符合其心理发育规律及教育规律,尽量控制警示性教育的比例。但是在实际消防安全教育中,一些惨烈的警示画面屡见不鲜,对幼儿的心理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二 提高幼儿消防安全教育有效性的实践
1.增强幼儿监护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幼儿园老师自身要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增加消防安全意识。在组织孩子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同时,也邀请其家长共同参与、共同学习。家长是加强幼儿监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要做好家庭教育。对幼儿进行火灾危害性的教育,使其从小做到不玩火、不随意触碰电器;家长不要在孩子面前抽烟,以免其模仿;要求幼儿不得在室内、柴草堆等易燃物品附近玩火或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要及时检查是否存在残火,如有发现立即熄灭。指导孩子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应变及如何自救。
2.提高幼儿消防安全教育的系统性
首先,丰富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对现有的消防知识进精简,将一些繁琐、复杂的部分删除,保留下的内容更适合幼儿的认知能力,将一些最核心、最重要的消防知识保留下来,用易于孩子们所接受的方法引导其掌握知识。如火场的简单自救、牢记火警电话、安全标识、如何电话报火警等,这些知识相对简单,幼儿接受比较容易,可以做到人人会背、人人会用的程度。
其次,采取多样化的教育形式。针对幼儿的心理发育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保证教育效果。要教育孩子:在火灾来临时,要在老师的带领下,及时地撤离危险地带,以免发生危险。
再次,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强化身心协调发展。组织消防安全教育要注意活动场所、活动器材的安全性,不得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最后,要保证幼儿消防安全教育的持续性、常态化。消防安全教育并非借助重大节日搞搞演习、做做活动即可,而是将其作为一门必要课程进行持续、常态化的教育,促进幼儿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习惯。因此要在幼儿日常生活中融入安全教育,如定期观看消防教育录像、为孩子布置制作消防器材的手工作业、在幼儿园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识等。
参考文献
[1]马淑芹.幼儿园应对幼儿进行消防知识教育[J].山东教育,2011(Z6)
《浚县黎阳育魁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心校防溺水工作安排,为消除未成年人溺亡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溺亡事故发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防溺水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坚持依法履行教育、管理、监护责任;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通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体系,构筑安全防护防线,有效遏制溺亡事故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主题及目标
通过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完善学校防溺水教育的各项制度,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避免溺水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领导机构
组 长:冯欢元副组长:赵俊杰 组 员:冯红娜 牛翠如各班班主任
四、活动内容及措施
1、举行一次国旗下主题教育讲话,强调“六不”规定:
①不准私自下水游泳。
②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
③不在无监护人和教师看护的情况下游泳。
④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⑤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⑥不到危险水域边玩耍和捕捉鱼虾。
2、利用主题班会向学生进行防溺水知识宣传。
3、与家长签订防溺水安全责任书。
4、出一期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
5、开展一次排查安全隐患活动,摸清我校区附近的危险水域。在多次发生溺亡的危险水域周边,设立高危标识或严禁下水等禁止性标识,
6、通过微信平台,校讯通宣传栏开展预防知识宣传,努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
7、各班设立校外义务监管员,广泛搜集学生校外活动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家长或老师进行教育。
8、各班摸排游泳嬉水学生并造册上报,并对有关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同时用电话与家长沟通,要求家长严管孩子私自下水游泳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
9、节假日安排教师到江边、水塘边及学生经常玩耍的地方巡查,发现并排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10、同时注意防雷电、防暴雨、洪水等教育。
11、开展一次防溺水安全教育演练活动。
12、对留守儿童,要开展“一对一”、“一帮一”接对帮教,防止脱管漏管。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建议;问题
一、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执法程序错乱的现象
一是对行政处罚程序把握不准,搞不清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处罚呈批和下发处罚决定书的时间顺序。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处罚在前、审批在后,处罚在前、听证在后,处罚在前、集体议案在后,集体议案在前、听证在后,集体议案在前、调查取证在后,权利告知与行政处罚同时进行等执法程序方面的错误。二是忽视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部分单位在行政处罚前置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三是执法文书送达不规范。有的文书填写不规范,没注明送达人和所送文书的名称与编号,有的送达回执上受送达人没有签收。四是法律条款适用错误。如对单位、单位责任人及个人的处罚分不清该适用法律条文的哪一款。五是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及重新认定的单位错误。分不清行政处罚与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损失核定到底应向哪些单位申请复议或重新认定。
消防设施的标识化管理不强问题
单位应协助监督单位在消防设施处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并规范消防安全标识的内容、式样和张贴、悬挂位置。要在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电梯等安全疏散设施附近规定的距离内设置黄色警戒线,在安全疏散楼梯或设有门禁系统等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防止物品、杂物等占用、堵塞安全疏散设施,影响正常使用。要在每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图文并茂,一目了然,方便易懂。要在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水泵接合器、稳压泵、气压水罐、防火卷帘控制器等重要消防设施处设置管理责任标牌,注明消防设施名称和管理责任人姓名。要在消防联动控制柜、湿式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其它管网控制阀门等部位悬挂标牌,注明各按钮、阀门控制的部位、区域和正常启闭状态。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喉、灭火器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灭火设施处设置检查记录表和使用示意图,明确检查内容、频次,并由管理责任人负责填写。通过实施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标识率达到100%,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率达到100%,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率达到100%。
3、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视度不够问题
当前,很多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对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认识不到位的现象,对此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应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其次,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企业要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做到“四懂、五会” (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五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会开展消防宣传。),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做好记录。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知识。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1、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尤其是领导务必要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按照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行为,切实加强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2、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要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对出现问题的消防监督执法个案要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进行严格的“倒查”,分清楚在监督执法中每个人的责任,并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决不姑息纵容,从而从根本上杜绝随意执法,把一切监督执法行为都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加强警务公开建设,不但要设置警务公开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制度,还要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增强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明,使人民群众对消防监督执法放心满意。
3、加强培训,提高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要狠抓业务素质教育,把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一项基础工作长抓不懈,要为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学业务、钻业务的浓厚氛围。要实行定期的岗位培训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凡未能考取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等岗位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从事相应岗位的监督执法工作,从而确保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彭安成. 消防部队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09, (12)
全国连续发生多起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事故,近期。造成多名幼儿死伤,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教训十分深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发〔〕14号)中“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防范措施”规定,按照“四统一”统一校车外观标识、统一校车驾驶人资质、统一校车安全检验标准、统一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培训)要求,现就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校车监管责任,提高认识。
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以来,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显,广大学生的上下学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车辆营运资质、安全状况及校车标识、校车驾驶人和跟车护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漏洞,成为威胁乘车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安全隐患。为认真吸取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11?26校车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具有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切实加强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
二、明确校车责任主体,管控源头。
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租赁车方是非专用校车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各中小学、幼儿园是自备校车的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和非专用校车方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对各幼儿园购买的小学生专用校车,严格校车准入。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照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必须购买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国家未出台幼儿园专用校车标准前。车辆管理所应按相关政策予以上户)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营运资质且符合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严禁租用未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运送学生。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并建立检查、维护台账。
二)需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非专用校车标牌。车辆性质发生变化,严格校车标识。各中小学、幼儿园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作为校车时。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需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领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
三)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严格校车驾驶。驾驶校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同车型的从业资格证,1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驾行为;并且参加了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建立接送车辆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严格跟车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跟车护送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训。设立接送车考勤表,清点学生上下车人数,做到一个都不能少”每天值班校(园)长必须对校车每趟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每趟跟车护送老师应提醒校车驾驶人不超速、不超员,对经多次提醒不改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建立每日日志。有关部门应根据举报,对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处。
五)加强校园内车辆行驶管理。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实行人行道、车行道分离,严格校园管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划定车辆停放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限制行驶速度,进入学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学生上课和晚自习期间,所有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除救援、消防等应急车辆外)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三、确保校车运行安全,落实管理。
一)建立电子台账,严格档案管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实行户籍化管理。
二)应在初审校车和驾驶人资质的基础上填写《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当地交巡警支(大)队。交巡警支(大)队对校车和驾驶人证件进行查验,严格校车查验。学校自备校车(含专用校车)租用客运企业客车申领校车标牌。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审验信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和其他相关手续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各存档一份。交巡警支(大)队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核查验的基础上,填写《校车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车属地车管分所,领取校车标牌。车属地车管分所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校车标识》GB24315―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规定,对校车进行认真查验,严格核定校车车载人数,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并核发校车标牌。校车车身应当喷涂校车载人数。2011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巡警部门,按照以上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进行一次逐车清理排查,督促其到车属地车管分所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三)一律按上限从严从重处理,严格违章处罚。各区县(自治县)公安交巡警支(大)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查校车的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应反馈公安、交通部门,并公开曝光。
四、提高校车管理实效,建立机制。
一)民办学校(幼儿园)取消办学资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巡警支(大)队、校保支(大)队要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完善校车使用、保养、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校保支(大)队要严格落实“五不出校制度”车况不良、超员、驾驶人资质不合、校车证件不齐、跟车护送老师未到位绝不出校)凡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驾驶资质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属实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就地撤职。
二)加强对校车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路检路查,强化巡查处罚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高峰期。强化对校园及其周边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届十次会议精神,按照地区安委办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安监、交警、交通、教育、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杜绝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报废车辆作为校车使用,增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驾驶人、老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严防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发生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安全专项督查行动的组织领导,县安委办特成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委会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专项督查行动工作。
三、专项督查时间、范围及内容
(一)督查时间:2011年1月25—5月31日
(二)督查范围:全县有校车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乡镇
(三)督查内容
1、教育部门是否履行对各类校车的主体责任,校车是否造册登记并抄送同级安监、交警、运管等部门。
2、教育部门是否加强对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是否督促各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统一校车的外观标识,是否督促或组织校车使用单位的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
3、中小学幼儿园是否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车、货车、拖拉机和非劳动车辆。
四、督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督查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督查行动的组织领导,切实把这次专项督查作为当前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督查行动进展顺利、取得实效。
(二)严格工作要求,不留隐患,不留死角。
1、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驾驶员未进行造册登记备案的,县安委会将下达督办函,对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县安委办将予以通报。
2、校车未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编号和颜色的,一律通报乡镇教育办公室和学校,并取消幼儿园办学资格。
3、校车必须专车专用。运管部门要督促各校车专车专用,确定营运路线和标牌,完成季度等级评定、二级维护等,严管从业人员。对未专车专用、手续证照不齐的,一律停运。
4、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驾驶员和车主、学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交警、消防、安监、教育等部门培训合格,否则暂扣车辆及驾驶员的证照,通报学校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取消幼儿园的办学资格。
5、校车必须配齐押车员及消防器材。对未配备的,一律停运。
(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消防安全责任方面: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人或实际管理、使用者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消防责任人是否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多头管理”、“无人管理”、“多主体并存”等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等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是否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每半年是否组织开展1次灭火疏散演练。
3.消防疏散通道方面: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况;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道是否按要求进行划线标识;是否存在违规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安全条件等情况。
4.建筑防火分隔方面:建筑设置外装饰面或玻璃幕墙时,其空腔部位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外墙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电缆井、管道井、电缆桥架等区域防火分隔、防火封堵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消防设施器材方面:是否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或设置的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室内消火栓内水枪、水带配备是否齐全,是否损坏、挪用,室内外消火栓是否存在损坏、无水、压力不足等情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年是否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记录。
6.电气燃气管理方面:电力、燃气线路、管路等安装使用是否规范;电力线路、燃气设施是否存在老旧破损、管线私拉乱接等情况;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线路老化、敷设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是否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推广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
(二)全面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正面宣传。通过“顺庆青年”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媒体矩阵,充分利用LED显示屏、公告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防火意识,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2.加强警示教育。通过播放警示教育片、制作警示宣传栏、通报火灾事故等形式,开展系列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筑牢全区防火防线。
3.加强舆论引导。加强网络舆情引导,真实、客观、及时向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打击、及时澄清消防虚假信息。
“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
2016年*月*日——*月*日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组长:__
副组长:__
组员:全体教职工
(二)加强宣传,形成氛围
1、为了形成良好的活动氛围,幼儿园在门口设立安全标语,加大宣传力度。
2、在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前召开园务会,落实活动计划及部署。
3、__月__日安全日主题教育活动开启仪式,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周活动的动员和部署。
(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
1、抓好交通安全教育。加强行路常识、乘机动车常识、道路交通标志常识、交通法规常识、交通事故处置常识等教育,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2、抓好防震和消防安全教育。幼儿园将加强对幼儿的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灭火知识、报警、自救与逃生、消防标识识别等教育,使广大师生做到人人懂避震、消防知识,保证幼儿园师生不受伤害。
3、抓好卫生防病和饮食安全教育。幼儿园将加强对食堂和活动室卫生进行监控,严格进货渠道,特别是群体性发热、高致病性禽流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
4、抓好防溺水宣传教育。幼儿园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预防溺水事故知识的宣传,明确要求幼儿不准无家长带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准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或玩水。
(四)活动形式和时间安排:
1、利用幼儿园家园桥,充分发挥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作用。
2、各班级开展一周的安全教育课程。重点做好上下学交通安全、预防溺水、饮食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应对自然灾害、防范校园伤害等知识的教育,真正做到安全知识入脑入心,进一步提高全园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
3、组织一次全园性的安全疏散演练。通过开展安全疏散演练,让全体师生巩固疏散逃生自救的路线和要领。(时间:周三下午)
4、进行一次全园安全大排查。
分管安全后勤园长组织专人对校园及周边进行一次大排查,检查紧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检查校园、厕所、围墙、食堂、玩具及电器等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5、开展一次家庭安全隐患排查
组织中大班开展“幼儿园安全隐患我发现,家庭安全隐患我排查”活动,通过这一活动使幼儿认识到安全工作与其息息相关,把安全意识融入幼儿思想行动之中。
6、在班级群发一封温馨提示,引起家长对幼儿安全工作的重视。(时间:周三离园前负责人:各班教师)
1、全体教师要正确认识当前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肩负的责任,充分认识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严格管理,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学校安全工作。
关键词:校车;校车管理
接送学生的主要交通工具就是校车,它的安全技术性能是学生、学生家长非常关心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对校车管理都非常重视。公安部、教育部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学生接送面包车与一辆大翻斗运煤货车相撞,造成了20死4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12月12日,江苏丰县一辆小学校车因超速侧翻,造成15名学生死亡的事故。12月24日,云南文山州广南县一辆超载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6死8伤的事故……短短的两个月时间,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字,暴露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不规范,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为此,需进一步规范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建立“政府牵头组织、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日常管理、企业准入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校车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保障制度。
一、当前校车管理的现状
随着学校布局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学龄前优质民办幼儿园的兴起,学生接送车辆不断增多,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用校车,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喷涂或放置统一专用标志用于接送学生或学龄前儿童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但此类车辆远达不到专用校车的资质,安全性能差,多为小型面包车;另一类是非专用校车,指学校临时或固定聘请雇用的车辆,由无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和私人车辆等组成,车辆和驾驶员安全条件参差不齐,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每年两次学校租用客运车辆组织学生外出开展社会实践期间。在校车管理过程中,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驾驶人之间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这一问题上落实不到位,学校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不了解,也没有对小学、幼儿园校车安排随车照看,对校车失去监督。甚至出现几位家长支付一定的费用,租用一辆小型客车,负责每天接送学生上下学,此车没有到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也未办理登记备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校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直接规范校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用于规范校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是有的省份相继出台了《校车管理办法》。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校车管理进行阐述,比如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教育法》具体事宜。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强制性不强等原因,导致校车管理难以规范化,超载现象屡禁不止。
(二)校车的定义理解有歧义。校车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根据国家标准修改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单要求:专用校车就是在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与接送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就是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接送的校车。目前,我市的校车特别是在开展社会实践期间租用的客运车辆,从严格意义上讲基本上是不符合专用校车条件的校车。
(三)硬件设施达不到校车标准。主要表现在座位数不符合校车规定,实车同使用性质不符合,校车所有的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是筠小于50%,而且不应该粘贴不透明或者任何反光材料。
(四)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不严。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职责不清,管理流于形式。按照职责分工,教育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确认车辆是否属学校自备或学校法人代表自有,所有学校填报《校车标识申领表》后,教育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查验合格后按《校车标识申领表》申领标识,并监督做好张贴工作。但目前,作为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局在校车安全监管方面存在“车辆、驾驶人的监督检查是交警的事”的思想误区,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学生多,校车少,超载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学校生源多,考虑到成本,校车设置严重不够,校车超员现象突出。
(七)家长交通意识淡薄,对校车超载等违法现象无动于衷。在很多家长眼中,挤公交是常事,因此,在遇到校车超载问题上,也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以为不出事就没关系。即使有些安全意识较强的家长,由于学生上学要赶时间、自己没时间接送,时间一长,对校车超载现象也就麻痹了。
三、校车管理的对策
我国目前没有强制的校车制度,需求却是非常大的,由于管理不规范,导致空白点过多,缺乏配套扶持政策,进而导致员工的素质不均等,虽然在校车的安全隐患上有治理,公安交管部门从车辆安全状况核查、驾驶员教育、路面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一定程度上“治标”不“治本”,在微利运营下,校车行业经常肇事,可能还会是学生的夺命杀手。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本着抓早、抓紧、抓细的原则来管理校车。
(一)将校车管理归纳到法律管辖内,就必须加快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严格区分与其他车辆的管理。为了保证校车的安全,校车应该由政府牵头施行管理。
(二)严格按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要求,重新定义校车,分类按要求严格办理。排查已备案的所有校车,符合专用校车规定条件的办理专用校车备案,不符合规定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撤销校车备案登记,以确保一辆备案一辆。严格落实执行对校车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的措施,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格规划专用校车标识申领发放和行车路线。一方面审查上报的每辆校车,严格填写上报要求,对不按要求填写上报的一律不发放专用校车标识,确保专用校车标识发放的严肃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校车的查扣力度加大,对发现没有外观标识或者校车标牌的接送学生车辆,要进行严厉处罚,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教育广大家长和中小学生、儿童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另一方面校车的行驶路线也要严格规划,第一调查在校学生,了解学生家庭的大概位置,设置一些乘车地点,再分析学生家庭地址与乘车地点的相关性,进一步优化乘车地点和路线,形成初步的行车路线,并做成调查问卷交给家长,由家长对路线和乘车地点的给一些建议和意见,规划出最终路线,作为参考交给政府决策部门。
(四)严格审查车辆属性和校车驾驶人资质。确保达到各方面的要求(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使用性质、保险、驾驶人的驾龄、修养),处于延缓报废期内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对于营运性客车或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租赁”的车辆不得作为专用校车;校车所有的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都应该大于50%,并且不应该粘贴不透明的或者任何反光材料。在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上应该安装防护装置,要不然侧窗下边缘距离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该等于或者大于250mm,以确保一定的安全。
(五)小车路面严格的动态管理控制。辖区民警必须成立对中小学、幼儿车辆、驾驶人员和幼儿园的接送学生的全面检查,要做到部漏一车,不漏艺校的宗旨。从整体上根据学校提供的校车和教育部行政部门的数量、驾驶人、行车时间、车辆人数、形势的路线等情况,逐步建立起小车档案,通过交通管理的平台输入电脑信息管理,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乘车人数等信息,还需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标注好车的类型和乘车人数。同时,要实行属地化动态管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校组织定车、定人、定校的方法,对学校的小车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的数据要记入校车的档案中。在检测工程中如果发现有校车有交通安全隐患的,需要马上进行整理,合格后才可以进行使用,同时还要加大多校车驾驶人员的资格检查,对在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必须取消对其驾驶的资格。学校辖区民警注意对校车进行动态管控把每个学校的校车分配到每个中队每个大队、每个民警,责任分配到个人,做好自己的管理事情。对校车的乘坐学生数,定期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车辆保险信息、非专用校车标牌的有效期限,及车辆是否存在借用、伪造、挪用专用校车标牌,开学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车辆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每天几次,驾驶人的人员变化及违法信息等情况要做到全面了解,确保校车不发生任何问题,绝对安全。(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安全是一种意识,更是一种责任。病人安全是医学领域的永恒课题,也是医疗服务的最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标[1]。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病人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2]。护理安全管理是指为保证患者的身心健康,对患者可能产生伤害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有效地行动的过程[3]。安全管理是提高护理水平的关键环节,是控制或消灭不安全因素,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客观需要。
据统计在患者不良事件上报数中压疮、跌倒、坠床的比例最大。临床护理人员相对不足,使护士工作强度大,如果患者及家属缺乏安全意识及医疗常识,对自身疾病认识不充分不配合治疗和护理,就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如何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已成为护理管理者的研究重点。为了探讨对神经内三科患者及家属的强化安全教育在护理管理中的重要性,我科对首次住院的92例神经内科疾病老年患者进行强化其与家属的安全教育,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科2013年2-8月首次住院的老年患者92例为对照组:脑梗死32例(其中5例为昏迷),脑出血21例(其中3例为昏迷) 后血环缺血39例。 2013年9月-2014.2月首次住院的老年患者92例 为观察组:脑梗死35例(其中6例昏迷)脑出血24例(其中4例昏迷)后血环缺血33例。观察组还选择了与患者长期一起生活的配偶,子女,或保姆等主要照料者92例,两组患者在例数,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无明显差异,具有可比性。
1.12选择标准,1(1)确诊初次患神经内科疾病 (2)年龄在61―91岁之间,平均年龄76岁
1.2方法
对对照组的患者及家属,在神经内科疾病基本治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整体护理,并根据护理程序进行安全危险因素及患者和对安全知识掌握程度的评估,并落实制定的安全教育计划。观察组在此基础上,对患者及家属强化安全教育并根据情况适时整改,以利于提高掌握程度,对实施情况加以监督。
1.21评估
评估患者的危险因素及对疾病的认知水平,了解家属对患者的关心程度,对疾病的认识。对患者在住院期间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认知程度及患者的意识水平和自理能力。
1.22强化患者及家属的安全意识
对神经内三科的住院患者均给予常规护理,根据神经内科的常见疾病拟定标准护理计划,提出护理问题,找出安全隐患,制定护理措施。护理人员做到入院当天数次进行安全教育,以后每天,每班随时进行安全教育和疾病的认识,制定预防压疮、坠床、跌倒等流程预案。在此基础上根据每位患者的个体情况再次进行安全隐患评估,全面收集资料,了解患者的病史、心理活动、家庭支持情况。针对个体修改调整安全护理措施和个人安全教育计划。对患者及家属反复讲解安全护理的重要性,及发生不良事件后严重后果及对疾病治疗效果的影响。
2、结果 92例对照组发生不良事件:压疮12例(其中7例为难免压疮),跌倒4例,坠床3例,满意度调查81人非常满意,安全知识61人掌握。92例观察组发生不良事件:压疮3例(均为难免压疮)跌倒0例,坠床0例,满意度91人非常满意,安全知识92人掌握。详见效果表。
2.1效果表
3、讨论
护理安全管理在医院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安全教育要贯穿于整个护理工作中。入院环境介绍要详细,尤其是能活动有体虚的高龄老人,疾病致肢体偏瘫或无力的患者 头痛头晕患者等都是高危人群。护理人员要对病房的高危人群要心中有数,严格交接班制度,床头要悬挂危险标识,重要的注意事项如绝对卧床,禁止如厕大小便等应书面告知患者及家属,并根据护理评估情况对病人实施个体化的健康指导。根据病人需求,制作外型美观,通俗易懂,容易摆放的各种温馨提示牌,如防跌倒,防坠床,防压疮等温馨提示卡。标识牌挂放床头醒目位置,引起家属及医护人员的注意。护理人员,患者及家属共同携手为患者的安全保驾护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