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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计

时间:2023-06-06 09:33: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计

第1篇

360家再成私募基金管理人

此次36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116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176家,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68家。360家机构注册地涉及21个省市地区,上海102家、北京70家、广东(不含深圳)35家、江苏33家、深圳24家、天津24家、浙江19家、湖北8家、四川7家、安徽6家、山东5家、福建4家、湖南4家、重庆4家、陕西3家、3家、河北2家、河南、山西、内蒙古、新疆各1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具有全口径统计的特点,以便全面摸清私募基金总体状况,保证行业基础信息的完整性,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制定政策的参考依据、为行业服务与自律提供科学全面依据。

据了解,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太了解登记备案范围,管理的资产填报不全。对此,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境内管理以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机构,包括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均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此外,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母公 司及子公司均应向基金业履行登记手续。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申请登记时所填报的基金情况为信息报告,此前不符合“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等相关要求,也应及时全面报告,并此后定期更新。

4月30日之前,基金业协会集中办理已存续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4月30日之后提交的管理人申请,基金业协会将按照新设机构的程序与标准进行登记。在优先办理有基金运作管理经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申请的同时,基金业协会正在陆续办理无基金运作管理经验相关机构的登记申请。

规范透明与行政干预之辩

2013年6月底,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国家发改委则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要求两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至此,持续很久的监管权之争落下帷幕。

2014年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宣布2月7日起施行。

不过,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就是权力还没关进笼子,却先把企业关进了笼子。

4月10日,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邵秉仁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私募基金本身就是有私密性的,现在却要求季报、年报,把投资信息公开,证监会这样做就是不想放弃权力,而且,赋予基金业协会监管权等于把它变成了准政府部门,是典型的行政干预。”

上述备案办法第20条、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2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第3篇

【关键词】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营改增

一、私募证券基金的主要收益和流转税税收

(一)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主要收益和流转税税收

不管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者往往以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投资于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团队主要将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因此,基金公司层面的主要收益为买卖有价证券过程中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持有有价证券期间收到的股息、利息和红利等[3]。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机构投资者买卖有价证券的价差收入(资本利得)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这部分价差收入(资本利得)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同时允许抵扣符合要求的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价差收入(资本利得)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表1所示:

(二)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的主要收益和流转税税收

与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不同的是,大部分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由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几个部分组成。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购买某基金或按基金净值向基金管理人申购基金。基金管理人通过管理基金资产,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从而为投资者保值增值。与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不同的在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并非到达基金公司的银行账上,而是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上标明的投资渠道管理基金外,无权也无法将基金资金挪作他用。与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不同的还在于纳税主体上,一般来说,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纳税主体是公司或合伙企业。而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的纳税主体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对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收益有:1)管理基金资产所收取的管理费;2)基金管理人按照契约约定向投资者收取的业绩提成。按照税法规定,营改增前,这部分收入要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管理费和业绩提成要缴纳6%的增值税,允许抵扣符合要求的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费和业绩提成要缴纳的是3%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表2所示:当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购买有价证券也可能获得资本利得和股息、利息和红利等。但是,一方面,本文讨论的纳税主体是基金管理人而非基金,另一方面,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得的资本利得(价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同样暂免征增值税。同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得的股息、利息和红利等目前不是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二、营改增对私募证券基金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影响

如表1所示,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基金公司的资本利得,营改增之前的税率是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显然,如果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之后其税率是降低的,真正享受到了国家营改增减税的目的;如果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后,基金公司到底是减税了还是增税了,就要看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了。众所周知,基金公司是资本密集型和人才密集行的行业。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资本是由股东或合伙人投资进来的,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人才则主要是基金公司内部负责运营基金公司资产的管理团队,在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公司里,主要体现为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显然,也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说,对于大部分的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较难找到足够多的进项税额来抵销税率上升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的影响

如表2所示,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或业绩提成。营改增之前的税率是5%,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显而易见,如果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之后的税率是降低的。如果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是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寡是决定其税收负担的增加还是减轻的关键,与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相比,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成本费用上往往多了由管理人支付的备案费、审计费、法律顾问费、信息披露费、和各种销售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否拿到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对基金管理人最终的增值税税负有一定的影响。

三、私募证券基金的应对策略

(一)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应对策略

(1)纳税人身份选择如上所述,对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来说,由于一般纳税人不一定有足够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效应相比一般纳税人更加明显。那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年收入在500万以上的,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年有价证券买卖价差(资本利得)在500万以上,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角度看,如果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在不影响公司品牌、信誉和规模经济的情况下能够有意识的分拆或者新设几个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将为公司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2)基金身份的选择如上所述,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公司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基金公司的资本利得(有价证券买卖价差),而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提成,其中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往往是管理资产总额的1%~2%,业绩提成往往是基金净收入的20%左右,而私募证券基金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来源于基金有价证券买卖价差(资本利得)。因此,相比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公司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在数额上要大的多,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尤其是大型的基金公司,可以考虑在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变更为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从而为投资者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当然,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在做相应的决策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所需要额外负担的备案费、托管费、法律顾问费和信息披露费等。

(二)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应对策略

(1)纳税人身份选择同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一样,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对营改增后税收负担起较大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降到3%,减税效应明显,而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其税收负担是加重的。基于这个原因,在不影响公司信誉、品牌等情况下,利用分拆、新设等方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对契约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更为有利。(2)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来说,影响其最终增值税税收负担的还在于进项税额的金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譬如,寻找法律顾问,寻找第三方销售机构为其服务等)时,要注意对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在考虑对方服务报价的基础上,尽量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备抵扣。

四、总结

无论是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还是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我国的税收政策一直不甚明朗。2016年5月起实施的全面营改增更是加大了私募证券基金的税收难题,尤其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上,为了减轻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私募证券基金应该认真研究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为公司和投资者减轻税负。

参考文献

[1]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委会.证券投资基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

[2]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总体情况.

第4篇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现状;建议

       abstract:as of december 5, 2007, a total of 367 formal operation of the fund, the net assets of 3.15905 trillion yuan, funds in the share of 2027170000000. the open-end fund a total of 330 (including 25 lof, 5只etf). at present, china's fund management level has improved greatly, and have preliminarily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supervisory system. however, as china's fund industry to develop a shorter time, open-end funds in its own management and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that need atten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lower open-end funds within the health risks and improve the external market environmen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open-end fund the measures.

        keywords:open-end funds;the status quo;recommendations

   一、开放式基金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证券或份额将社会闲散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并交由专门机构进行投资,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投资工具。根据基金是否可以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投资开放式基金之所以能超过其他金融工具成为市场的主流,关键是由于其具有其他金融工具所没有的特点。具体有以下方面:

1.专业理财。基金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配备了大量的投资专家,他们不仅掌握了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拥有先进的技术手段,掌握着最新的信息和资料,比普通投资者更能把握市场的走势。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基金管理人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采取资金量的限制或风险控制t具,可以把投资者的资金同时分散投资于多种股票,从而分散投资风险。而一般的中小投资者由于其资金规模小,通常无力做到这一点。

3.市场选择性强。如果基金业绩优良。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资金流入会导致基金资产增加。如果基金经营不善,投资者通过赎回的方式撤出资金。导致基金资产减少。由于规模较大的基金整体运营成本并不比小规模基金的成本高。因此规模大的基金业绩更好,愿意购入的人更多,规模也就更大。这种优胜劣汰的机制对基金管理人形成了直接的激励约束,充分体现良好的市场选择。

4.流动性好。投资基金是一种变现性良好、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工具。对于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向基金公司或银行等中介机构认购与赎回,并且买卖手续简便, 此表现出良好地流动性的特点。

5.透明度高。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投资组合公告等。此外,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资产净值。随时准确地体现出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上运作、驾驭资金的能力,这一点对于能力、资金、经验均不足的中小投资者有特别的吸引力。

二、我国开放式基金的现状分析

(一)规模较小,但增长迅速

07年前三季度,开放式基金的规模持续壮大,股票型、配置型以及债券型基金均呈现净申购,只有保本型基金呈现净赎回。据统计,截至3季度末,所有公布数据的开放式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达到27951亿元,比年初的规模增长了近4倍。开放式基金规模大幅膨胀一方面取决于巨型新产品发行,一方面取决于净值的大幅增长,一部分股民转基民以及新基金队伍的壮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前三季度,共有232只开放式基金出现净申购,份额高达14487亿份;78只基金出现净赎回,赎回份额约为966亿份。呈现净申购的基金多为最近半年或一个季度业绩表现较好的基金;或者是期间采取了拆分等营销策略的基金;一些管理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旗下的产品也是投资者竞相追逐的目标。

截至2007年9月30日,开放式基金中规模超过400亿的已经有3只,其中规模最大的是嘉实理财稳健基金,该基金的3 季度末资产净值已达447亿元。但是我们也发现,在一些基金规模迅速膨胀的同时,不足1个亿的小基金仍然存在,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

 (二)股票型基金投资风格趋同现象较为严重

2006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市场上的基金品种日益丰富。从基金投资对象来看,现有基金涵盖了从股票型、混合型到债券型的各个种类,但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是市场主角。2006年共有68只股票型或偏股型基金成立,首发总规模为3152.70亿元,较2005年增长了742.89%。2006年末,市场上股票型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共计116只,占开放式基金总数的685。股票型和偏股混合型基金管理的净资产占全部基金净资产总值的705。

基金本质上是基金供给者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商品或服务,由此可以获得收益,代价是投资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必须付给基金管理者相应的费用(刘煜辉和熊鹏,2003)。在竞争性市场中,产品的供给者通过对市场进行细分并吸引和满足特定细分市场中用户对产品的需求,是一种重要的竞争战略。在基金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追求不同的投资目标,而基金管理人通过遵守和贯彻不同的投资理念并形成固定的投资管理风格,用以引导不同类型的基金消费者并满足其需求。

目前,我国股票型和偏股型基金的投资风格在实质上却呈现严重的趋同性。杨朝军等(2004)发现,我国大多数基金都将目标集中于大盘价值型股票。晨星中国的一份研究表明,在2004年6月我国55只开放式基金全部属于大盘型基金,从投资的收益风险角度划分,有60%的基金集中为平衡型。赵宏宇(2005)对我国6家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30只股票型基金进行分析,发现股票型基金在选择股票时倾向于选择大盘型股票。基金投资风格的严重趋同减少了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品种范围。另外,由于大量的基金采取类似的交易策略和选择相近的证券品种,可能会积累不必要的系统风险并造成股票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例如,掌握大量资金的众多基金在相同时期内同时购人或卖出类似证券,会带动和加剧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

(三)基金持股存在趋同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基金公司采用的选股模式都是通过研究建立股票池。在具备投资价值的公司较少的情况下,大多数基金公司必然存在高度相似的股票池,这种共通的投资决策流程导致其持股的趋同性。当然,基金管理人的心理因素同样起到一定的作用,出于谨慎或竞争压力,也导致持股趋同。基金持股趋同可能造成如下问题:当市场上一只个股的流通股为少数机构投资者共同持有时,客观上造成“坐庄”现象;当基金大规模对某一持仓品种同时清仓时,对该股股价的冲击不言而喻,从而造成较大的市场波动性;交叉持股较严重的公司,在大盘上涨时累计净值平均增幅将要大一些,但当大盘大幅下调时,这些基金抗跌性也明显要差一些.客观上起到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作用,进而增加了风险性。

(四)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保障。

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有赖于相关法规的完善。我国目前已颁布了《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等,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只能被动应付或事后采取补救措施。

(五)投资主体结构不尽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截至2007年5月。我国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占总市值的比重高达70%。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明显偏低。以美国为例,目前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市值超过总市值的50%,纽约股票交易所交易量的80%和纳斯达克市场交易量的60%来自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持股时间一般比较长,持股数量也比较大。所以,他们在稳定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稳定的市场对开放式基金来说至关重要,但市场行情剧烈波动伴随的巨额申购和赎回的冲击对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十分不利。1999年以来,我国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一方面着力培养专业的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也允许国有企业等买卖股票,以后又陆续开放社保基金、qfii等人市,去年还批准保险资金直接人市。这种努力收到一定的效果,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已快速成为市场的重要力量。但机构投资者结构单一,其他形式的机构投资者较少,没有形成多层次的投资队伍。这样,只能导致投资行为的趋同。

(六)缺乏较高素质和管理能力的基金经理人

基金经理人必须既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我国,这样的“专家”还十分缺乏。我国最初的基金管理人操作不规范,目前的基金管理人主要是以发现价值低估企业,通过投资组合等技术手段来规避风险、进行中长期投资。但在产业研究和企业价值判断等方面离理想的要求还较远。虽然2006年以来基金普遍都取得很高的收益,但主要应归功于股市处于牛市行情中,并不能认为基金经理人的投资管理理念有了本质性的变化。

三、促进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对策

我国基金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基金自身和外部市场环境两方面。为此,促进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也应以这两方面作为出发点,其一要降低基金内生风险,其二要不断改善市场环境。

(一)拓宽基金投资渠道

我国应努力发展衍生产品市场。国际金融体系目前已形成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三分天下的格局,其中股票类期货及期权的成交量又占衍生品市场中近七成的份额。因此,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恢复国债期货交易和适时推出股票指数期货,对开放式基金合理控制风险十分必要。同时,可允许机构投资海外市场。qdii的推出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此难题。一方面,它拓宽了资金的投资渠道,部分过剩的境内资金可通过合规渠道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可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的成果。另一方面,从投资组合的角度来看,如果能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国内和国外资本市场,不仅能分散风险,而且可提高投资回报率。

(二)优化投资者结构

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投资队伍,继续鼓励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各类合规资金入市。提高qfii额度,作为境外合格投资者,qfii有利于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借鉴国外成熟的投资理念,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速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使市场上的优质上市公司资源增加。要密切跟踪国际基金发展的新趋势,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创新机制,借鉴、研究和设计有利于满足投资人多样化投资的创新产品;研究和尝试有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的组织形式;鼓励私募基金的发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加以引导、规范,使其成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因素。

(三)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既是我国基金业规范运作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应加快立法进度,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细化。同时,对于基金的会、审计等制度也应有具体规定。在立法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的监管,提高公司的自律程度。二是加强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增加基金的透明度,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基金公司规范运作。三是推动中介机构和媒体的基金评级体系的形成,为基金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约束。四是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培养公众投资者成熟的投资理念

培育成熟的投资理念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随公众投资者投资意识提高而逐步得到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应鼓励“全民炒股”,提高全民的证券投资知识。没有理性的投资者,就没有健康的资本市场,也不可能有完善的开放式基金。强化投资者教育和培育个人投资者成熟的投资理念,增强其风险意识,应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

(五)适时发展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结构的差异上。公司型基金为保护投资者并为产生一个独立、有效、按照投资者最佳利益行事的基金(投资公司)董事会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契约型基金则难以提供这方面的充分保证,还需要外部更加严密、细致和严格的法律法制环境提供更强有力的帮助。美国大部分基金都是公司型基金,而我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中都没有对公司型基金留有规范的余地。因此,应尽快在基金的法律制度上尽快做出修改和补充,增加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地位的认可。

(六)提高基金管理人素质

机构投资者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需要一支通晓股市知识、掌握现资技能、具备调查分析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一方面,这些年股市的投资实践为机构投资者积累、锻炼了一部分人才,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成熟市场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人才。当前,基金管理人应是在对产业深刻理解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寻找那些最具投资价值的企业,运用他们已非常擅长的技术手段规避风险,长期投资,并通过参与决策和沟通,不断帮助企业进行价值提升与创造,使企业业绩与股价之间实现真正的良性互动,并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达到上市公司、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多赢局面。

参考文献:

[1]贺京同,徐小兵.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面临硇问题及对策.经济纵横,2007(8).

第5篇

2015年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作为中国经济“助推器”的股权投资行业仍然表现良好。一方面,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为股权投资提供了更为充足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中央创新创业的国家发展战略又为股权投资尤其是天使投资及风险投资提出了更多的资金需求。

第一,资金规模稳步扩大,行业逐步走向成熟。2015年VC/PE市场募资总额约8,000亿元(包括天使、VC、PE),截至2015年底,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活跃的VC/PE机构超过8,000家,管理资本量约5万亿人民币,比2014年提升25%。2016年第一季度,股权投资市场募资总额约2000亿元,投资总额约1500亿元。从行业发展内涵看,股权投资机构从小作坊到大资管,业务内涵和外延、投资范围和类别都有较大的变化;一些老牌VC/PE机构的合伙人离职创业,同时新的人才也在流入,加之诞生了一批新基金,中国VC/PE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第二,行业监管不断加强,制度体系日趋完善。自2014年2月7日开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始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截至2016年4月末,在协会登记并开展业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等私募基金管理人8,834家,备案私募基金28534只,认缴规模6.07万亿元,实缴规模5.02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超过40万人。两年多来,私募基金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力量,但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自2015年5月协会建立投诉登记制度以来,针对私募基金的投诉事项就有495件,主要集中在产品违约延期兑付、涉嫌非法集资、登记备案不实和私募基金违规募集等方面。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密集,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2016年2月,协会正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完善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同时,协会还定期对失联或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

第三,天使投资发展迅速,投资成果喜人。在蓬勃发展的股权投资市场中,天使投资领域格外引人关注。尽管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风云骤变,早期投资市场受二级市场震荡影响,遭遇融资寒冬,但在宏观政策扶持引导下,在“双创”的热潮下,天使投资市场仍爆发出巨大能量。

由于天使投资很多是个人的投资行为,造成数据统计困难,这里仅引用天使投资基金的信息。从募资方面看,2015年度国内天使投资机构共募集124只天使投资基金,已披露的募集金额约203.57亿元人民币,超2014年全年募资规模约209.9%。在经历飞速增长后,2016年一季度,天使机构募、投情况均出现放缓,新设立基金19只,数量同比减少38.7%;投资案例353起,同比减少32.1%,市场趋于谨慎。总体来看,我国天使投资成绩斐然。另外,许多精英人士进入天使投资领域,更多的跨界投资人出现在天使投资领域,如演艺界人士、媒体人与投资人合作成立基金。

第四,新三板市场实现新的发展,分层机制开始试行。2015年三板做市成份指数累计上涨43.8%,新三板吸引了各方资本加快进场,交易量也不断创下新高。2015年新三板合计成交数量278.91亿股,合计成交金额1,910.62亿元。从挂牌公司数看,截至2016年5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数量已达7394家,且仍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今年5月底,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设计的分层机制是新三板市场改革的重要开端,有利于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差异化需求,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同时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成本。

近年来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成绩,但在发展进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总的来看,近年来行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成绩,但在发展进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自律意识不强,管理水平粗放,诚信责任缺失有之;市场尚不够规范,违规运作,野蛮生长有之;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利益有之。一些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有的交易平台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或者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元投资门槛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或者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

二是基于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现状,市场上操纵股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证券公司因此受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谴责。“造富神话”在新三板市场上也时有出现,尤其是“英雄互娱”股价在一个月内从1.33元涨到160元,暴涨120倍。

三是互联网金融、众筹风险加大。产品众筹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在积累,截至2015年底至少有84家平台停运、倒闭或转型,约占总数的23%。大可乐手机众筹倒闭,小牛电动车众筹创始人上了法庭等事件,反映出“风投散户化”。“邦家公司”更是打着“众筹融资”“金融创新”“融资租赁”等幌子,实施诈骗,受害者多达23万余人,涉案金额近100亿元。

四是新三板市场冰火两重天。一方面,成交金额增长惊人,2015年是2014年的14.7倍;另一方面,在5000多家挂牌企业中,有一半是零交易。

提高监管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推进VC/PE行业发展

风险投资是国家创新战略的关键一环,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实行科学管理,提高监管效能是当务之急。我认为,针对VC/PE行业:一是要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减少行政干预;二是要本着分类指导和差异化管理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三是行业协会在加强自律管理的同时,也应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实施税收优惠,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到天使投资及风险投资行业中来。风险投资作为推动创新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对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提升和扶持作用,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金融工具。现阶段,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仍然以机构为主,因而鼓励自然人合伙人参与风险投资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自然人合伙人在风险投资收益分配时的所得税税率偏高问题亟待解决。

按照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对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原则,在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分配给合伙人后,法人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比较而言,法人合伙人享有税收抵扣优惠就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可以参照法人合伙人的优惠政策,降低自然人合伙人在投资收益分配时的所得税税率,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合伙人参与到风险投资行业中来。

第二,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众筹融资。近两年来,作为“双创”助推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俗称“股权众筹平台”)得以快速发展,其“去中介化”特点,帮助更多创业者更高效地找到了资金和资源。但股权众筹平台运行一年多,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伤害很大。面对这些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有效的法规,科学规范私募基金募资行为,防范非法集资和违规募资;二是严格监管,依法追责,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三是督促平台对项目严格审核,及时披露信息,明确责任;四是对投资者进行教育,使其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众筹。

第三,发挥引导基金的应有效能,提升政府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可以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引导资金投资方向,扶持创新中小企业。这么好的政策性基金,实施效果怎么样呢?

在去年的论坛上,我曾经提到:“至2014年底,14个省2009年以来筹集的创业投资基金中有397.56亿元(占84%)结存未用,其中4个省从未支用。”那么经过一年的整改,情况进展怎么样呢?2015年12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所做的《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显示:“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4个省加大了支持创业创新的力度,截至2015年10月底,新增基金投资15.63亿元,累计安排使用基金比例比2014年底提高3.7个百分点。”可见,对于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府相关部门仍然没有解决“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实际上,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是能够很好地发挥基金的引导作用的。

第四,VC/PE从业者要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回报社会。今年“两会”期间,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别的联组会上,发表了《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他重申了要坚持党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等内容。这些重要论述,都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指明了方向。

寄语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也包括VC/PE从业者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做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

政商关系是从政经商都绕不开的话题。首次用“亲”“清”二字定位新型政商关系。他指出,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沈阳经济区 金融一体化 资本市场发展 金融策略

作为第八个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沈阳经济区迎来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为抢占机遇,用足、用活、用好国家赋予沈阳经济区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的“先行先试”权,要加快金融改革创新,促进沈阳经济区金融一体化发展。

强化沈阳经济区金融一体化发展的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经济区金融一体化,推进金融业实现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加强政府对沈阳经济区金融发展的领导,不断完善和强化沈阳经济区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金融关系。共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区域金融监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加强政策协调、信息共享、分工协作,谋划金融科学布局;推进区域金融合作发展,推动金融资源在区域内合理配置,促进金融对重点产业的支持,实现八市金融资源共享、金融优势互补、金融利益共担。共同研究、制定、协调、实施推进区域金融一体化政策措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松管制,大胆推进金融体制、管理模式、市场体系、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创新,促进金融快速发展。

完善沈阳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布局

制定新的沈阳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发展规划,以沈阳为核心区,以铁岭、营口、鞍山为金融集聚区,共同建设沈阳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借鉴上海、天津的经验,实行各项优惠政策,重点是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对核心区和聚集区引进的金融总部企业,其所取得的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部分给予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三年后给予50%补贴。或将总部金融机构已缴的营业税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给予免征契税、房地产税、印花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新引进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办公用房的费用给一定比例的补贴。

鼓励金融与产业交叉持股和综合经营

加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对产业集群、新兴产业、支柱产业、重点企业的金融信贷投入。推进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交叉持股,实现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积极推进区域内大中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金融资本与产业合作新模式,组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租赁公司等大型金融企业。以培育、建设大型股权型产融结合的金融控股公司为重点,选择支柱行业或重点企业,培育2―5个大中型产融结合金融控股集团;具有资本优势的中小企业可入股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入股金融,实现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和改善治理结构,做大做强民营经济。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支持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促进辽宁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同时,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管理模式,加强管理。选择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经过审批在沈阳经济区内逐步开展综合经营。

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并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一)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制订推动沈阳经济区企业上市的规划,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措施,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动态管理,形成公司上市滚动发展的局面。加强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流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快重点企业上市进程,重点推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经营业绩优良的规模企业、名牌企业和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收益稳定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龙头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大力扶持和引导产权清晰、经营活力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积极推动具有自主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加强与创业板市场的紧密合作。加大沈阳经济区资产重组力度,优化股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促进优质资产向优质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有能力的企业采用兼并、重组、收购、买壳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多种形式进行再融资。加快推动盛京银行、营口银行等地方商业银行上市步伐。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形成一批具有辽宁特色的上市公司群体。

(二)推动企业发行债券,调整企业融资结构

推动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调整融资结构。推动企业联合发行集合债券,加强中小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指导,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调剂资金头寸,满足企业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支持信用好、经营能力强、资产质量高、盈利多的企业采取中期票据融资,促进企业和银行的共赢发展。大力发展可转债市场,引导资金进入股票市场,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

(三)以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核心,建立互动的产权交易平台

以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核心,依托各市产权交易机构,整合域内资源和资本,形成集约化交易平台,构建沈阳经济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平台,提升市场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打造东北最大的综合性产权交易中心。出台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政策,要发挥沈阳产权交易中心的作用,吸引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者,加快非上市股权流通。鼓励跨区域并购、重组、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运作;通过产权市场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开展资本运作,创新交易模式,按照三板市场的模式进行交易,扩大沈阳经济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四)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深化和拓展直接融资工具

深入研发债权工具、股权工具和融资衍生工具,开发贷款套期保值、货币互换、利率调期、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创新业务。积极发展交叉性融资工具和业务品种,研发组合型融资服务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推动资产证券化开展,不断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设立沈阳经济区产业发展基金

建立基金市场发展促进机制,鼓励国内外各种基金参与沈阳经济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针对现代制造业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的特点,设立沈阳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和环保、能源、交通等专项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信托投资基金。支持开发信托新品种,发展新型信托业务。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支持沈阳经济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外资参与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和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积极鼓励、促进成长型中小企业进入风险投资市场融资。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对高科技企业予以支持,促使高科技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和引进私募基金,扩大资金来源。

大力引进基金总部,培育和发展各种基金市场,加强与国内外基金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的合作,聘请国外和港台地区的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市场发展的智力支持,加快基金业发展。吸引大型企业于沈阳经济区设立各种形式的投资基金,加快沈阳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基金业集聚区。研究制定引进基金公司总部扶持政策,营造基金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省、市政府促进基金发展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基金落户沈阳,使沈阳经济区在继北京、上海、深圳和天津之后,成为全国基金业发展的聚集区。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一)加大对村镇银行的财政支持

在沈阳经济区内设立的村镇银行,可比照农信社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如对村镇银行在一定期限内(比如说三年)实行免税政策,不征所得税,不征营业税。同时,应建立涉农贷款补贴制度,对村镇银行发放的涉农贷款,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补贴,以增加农村贷款的有效供给,鼓励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对自愿在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县等地设立村镇银行或营业网点的提供税收奖励,如可以10年或15年内免收一切税收。对服务“三农”业绩显著的村镇银行提供税收返还或减免等政策以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壮大。

(二)加大对地方银行部门金融政策支持

金融管理部门应放松对地方银行部门(包括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村镇银行)的利率管制,给定相应的利率浮动空间,允许地方银行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确定浮动利率,既保证地方银行部门的活力又保证其服务地方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地方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在沈阳经济区内吸收的存款,可比照农信社的标准缴纳存款准备金。对村镇银行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增强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增强其支农资金实力。

大力开展项目融资以促进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

十二五时期,随着辽宁“三大战略”的实施,以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建设为两大引擎,以贯通沿海与腹地的沈大经济带为战略轴线,带动辽西北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构建“双擎一轴联动”的空间发展格局沈阳经济区同城化、城乡一体化必将引起城市建设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发展。传统的融资方式已满足不了大规模的资金需求,开展项目融资是一种选择,要积极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的项目融资,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对于实施“三大战略”发展的城市及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十二五时期,要积极采用BOT模式等多种项目融资方式,为实施辽宁“三大战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培育和引进非银行金融机构

培育和引进投资银行、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企业与资本市场畅通渠道。吸引境内外著名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入驻沈阳经济区,为企业与资本市场发展搭建畅通的桥梁。鼓励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吸收境外资本做大做强,进一步发挥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企业改制上市、债券发行、购并重组等方面的作用。支持沈阳经济区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有选择地引入境内外战略合作者和投资者,提高资本市场竞争力。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抵制无序和恶性竞争,提高执业水平。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金融租赁,鼓励各种资本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出售回租。支持各种类型的经营租赁公司的发展,包括航空器租赁、机器设备租赁公司、厂房租赁公司、房屋租赁公司、其他租赁公司等,特别是鼓励一批有规模、有实力、规范运作的大型生产企业组建大型租赁公司,发挥租赁市场的主力作用,推动租赁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140-02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现状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范畴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影子银行主要由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及交易公司、市场性金融公司(如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结构化投资实体(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房地产投资信托)等组成,其主体较多,结构复杂。与之相比,中国的影子银行出现较晚,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杠杆率使用等有着严格限制,对金融创新也抱有审慎态度,因此中国的影子银行产品较为简单、运作尚不成熟、具有典型中国特色。

央行调查统计司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特征

1.不受监管。严格地说应该是“不受现行制度监管”或“现行制度对其监管较低”。与传统商业银行受到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经营范围等监管要素限制不同,影子银行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外,能够通过从事特殊业务进行监管套利,从而规避监管成本,实现高利润。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问题的重视,关于影子银行监管的立法与实施工作正逐步展开。“不受监管”很可能成为影子银行的过去特征。

2.高杠杆率。影子银行几乎全部采用杠杆操作的方式,以少量资金撬动大额资金。而为了获取高利润,又往往会采用高杠杆率操作。尤其在美国,影子银行通过发行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不断扩大其资产与负债规模,出现了典型的高杠杆率情况。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部分影子银行持有的权益性证券杠杆率高达100∶1,而主要投行的杠杆率也达30倍以上。

3.期限错配。影子银行通过资本市场短期融资获取资金,投资于证券化的、期限较长的资产,因长短期利率不同而获得利差,同时取得投资收益。期限转换使得影子银行的资产与负债存在时间错配的情况,其短期负债一般是在一年以内,长期资产一般需持有三年以上。这也使得影子银行在危机中容易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问题。

4.不透明性。影子银行通过发行各种复杂的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终端投资者很难了解通过多重组合与证券化包装后的基础资产信息。同时,影子银行交易缺少类似股票二级市场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影子银行为了追求产品规模与高利润,规避金融监管,往往会有意掩饰业务的有关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其不透明性。

5.体制性。中国的影子银行大部分都受到政府的密切关注,确切地说是体制内创新外加体制外金融活动。之所以区分体制内外,是因为体制认可是影子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以民间金融为例,这种民间自发的金融创新行为,产生于金融抑制背景之下,受制于制度规范匮乏,各种纠纷和异化问题难以解决。早在20世纪90年代,各种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盛行,政府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全面打压,民间金融几乎在一夜之间消失。今天的民间金融虽然不再受政府压制,但区分合法和非法金融的界限,需要体制和法律认可先行,民间金融对其拥有的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处置权等等只是部分拥有,且投资领域受到严格控制。

6.无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国的影子银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过程。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欠缺,风险难于分散,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同质化仍然较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来解决。而目前的金融创新仍然是体制内的资产持有形式转化,资产杠杆化程度不高,资金利益链条还不长。

二、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截至2011 年7 月末,中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 023 万家,占工商部门注册的工业企业总数的99%,其企业总产值、利税总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50%和近70%,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80%,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中国出口总值的60%,完成的税收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3.2%。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极不相称。据统计,中国600 万户中小企业仍然处于资金紧缺之中。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成为制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中小企业在资金使用上有需求小、要求急、周转快的特点,单纯沿用对大企业的贷款品种和贷款审查方式,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需要,往往会使企业贻误赚钱良机。据调查,当前银行办理一笔贷款,通常需要经过七个环节,时间少则1个月,如果加上担保、抵押、登记、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笔贷款从审批到发放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审贷管理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短、平、快要求,使部分中小企业失去申请贷款的信心,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中小企业存在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不佳及其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信息不对称、综合竞争力不足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缺乏高素质管理技术人才和相应的内外部监督管理机制,经营中随意性大,变化快,固定性差,较为封闭的运行方式及弱势群体形象,不仅使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低,社会公信度欠佳,而且很多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合,会计账目不清,所提供的各种财务报表与会计资料,大多未经专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证。当中小企业寻求信贷支持时,银行因信息不对称,难以准确判断其信用程度,往往会做出逆向选择,使中小企业贷款难,为克服融资困难,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千万百计隐瞒与己不利的各种信息,又会产生另一种与市场规则相悖的逆向选择,形成道德风险。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银行信贷供给缺乏符合条件的需求者,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缺乏供给者,贷款供需形成明显错位,信贷支持政策自然也就无法落到实处。

三、中国影子银行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中国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影响

从影子银行的资金供给来看,影子银行作为降低融资交易成本的一种组织创新,具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1.信息成本优势。信息优势既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判别上,也反映在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社会和血缘等原因,影子银行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的状态和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正是由于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使得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正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

2.交易成本优势。影子银行交易的手续简便,交款及时;工作时间灵活,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随时办理业务;贷款的抵押要求视当地情况和借款人能力而定,条件较为宽松;当借款人还款困难时,借贷双方可能重新安排借贷合同。这些因素都特别符合中小企业融资时效性和灵活性的要求,具有显著的交易成本优势。

3.执行契约的动力机制优势。影子银行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社会联系也是一种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因此,借款人一旦不履行契约,其社会成本就会相当高昂。

总而言之,影子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一是影子银行经营的灵活性,可以保证中小企业多样性的资金需求;二是影子银行相对于传统银行的优势和特征,有效地缓解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助于信贷市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从而增加中小企业融资决策的灵活性。

(二)中国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的局限性

影子银行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第一,民间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影子银行的交易活动一般只能在一个狭小的地域内进行,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经济活动的金融需求,通常只是在正规金融部门发生市场失灵情况下的一种次优选择;第二,民间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资产规模小,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较弱,容易遭受金融危机和挤兑等突发事件的打击;第三,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容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

四、结论

中国影子银行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发展迅猛。鉴于中国社会经济的特殊性,中国影子银行具有不受监管、高杠杆率、期限错配、不透明性、体制性和无资产证券化过程等特点。另一方面,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遇到种种瓶颈,急需突破口。而影子银行具有信息成本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及执行契约的动力机制优势,中小企业自然会愿意也更容易通过影子银行来筹措资金,满足其创业资金、流动资金和发展资金的需求。不过由于民间资本的关系型特征、资金规模有限以及缺乏法律规范和保护等原因,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具有一定局限性。

参考文献:

[1] 徐军辉.非正规金融的非理性繁荣[J].广西社会科学,2012,(9):15.

[2] 粱冰.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状况调查报告[J].金融研究,2005,(5):120-138.

第8篇

关键词: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绩效评估;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5-0209-04

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评价研究在国外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从最初基于收益率的指标,经过学者们的研究改进,出现了更多适用性更强的指标与模型,随着理论的不断完善,也催生了一批专业的业绩评价机构。西方学者在现资理论的基础上衍生出的考虑风险的业绩评价指标和体系,主要代表是特雷诺指数、夏普比率和詹森指数。

1965年,Treynor提出特雷诺指数――假设共同基金资产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被组合完全分散化解,表示基金单位风险的收益。特雷诺指数的结果越大,说明共同基金在非系统性风险分散的情况下业绩越好。1966年,William F・Sharpe对美国开放式共同基金进行了研究。Sharpe提出将基金的收益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的差与基金总风险的比值作为衡量基金业绩的指标,即Sharpe比率。相比特雷诺指数,Sharpe比率考虑了基金的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Michael C・Jensen在1968年提出Jensen指数,假设基金的系统风险与市场基准的系统性风险基本一样,以基金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收益率的差值作为衡量基金业绩的指标,即Jensen指数。当Jensen指数大于零,说明基金取得超过市场基准的收益率,反之则表明没有跑赢市场基准。Jensen指数在研究基金绩效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我国基金诞生较晚,国内学者对基金业绩的关注也不是很多,基本上是在借鉴国外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对国内的基金进行研究。目前来说,基金业绩评价的主流方法也就是国外三大比较成熟指标。

一、一般收益指标和风险指标

在最开始衡量基金绩效的时候,一般采用的是基金的净值收益率。基金净值收益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基金资产净值的收益与原来资产净值的比率,基金净值收益率越高,基金的业绩越好。基金净值收益率为:

R=×100% 公式说明:R,基金净值增长率;NAVt,NAVt-1,期末期初基金单位净值;D,单位基金分红。

在考查风险的指标中,一般常用的就是标准差,β系数。

标准差是衡量基金业绩收益率相对于基金业绩平均收益率偏差的指标。基金的收益率波动越大,说明基金的业绩越不稳定。标准差越大,基金净值可能变动的幅度就越大,投资风险就越高。样本基金的标准差计算公式为:

σp=,n为样本总数,Rp为样本基金的区间增长率,为样本基金在整个区间段内增长率的均值。

β系数,衡量基金收益相对于基准收益的总体波动性,是一个相对指标。β系数越高,基金相对于业绩基准的波动性越大,风险就越大。β系数大于1,则基金的收益波动性大于基准收益的波动性。如果β系数等于1,基金波动性就与基准相同,相当于基准组合的复制。β系数小于1,基金收益波动比基准小。β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β= Cov(RR)=

σ2=

Cov(RR)为Rp和Rm的协方差;σ2为Rm的方差;n为样本总数;Rp为样本基金的区间增长率;R为样本基金在整个区间段内增长率的均值;Rm为基准收益率;Rm为基准收益率均值。

二、风险调整绩效指标

一般收益和风险指标是单独的衡量基金的业绩和风险,并不能合二为一直观的反应基金的基于风险的收益情况。在现资组合理论以及CAPM模型的基础上,西方学者相继提出三大风险调整指标,为以后基金业绩的评价开创了道路。

第一个风险调整收益指标是由特雷诺在1965年提出的,表示基金份额系统风险的超额收益率。特雷诺指数越大,基金的绩效表现越好。用公式可表示为:

T= T,样本基金的特雷诺指数;R,样本基金的平均收益率;Rf为平均无风险利率;β为样本基金的系统风险。

夏普指数是由威廉・夏普在1966 年提出的。夏普指数以标准差作为基金风险的衡量指标,给出了基金份额标准差的超额收益率。夏普指数越大,基金的绩效表现越好。用公式可表示为:

S= S为样本基金的夏普比率;,样本基金的平均收益率;Rf为平均无风险利率;σ为样本基金的标准差。

詹森指数是詹森在 CAPM 模型基础上衍生的一个风险调整收益衡量指标。詹森指数表示基金业绩中超过市场基准组合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詹森指数大于 0,表明基金的业绩表现优于市场基准组合,大得越多,业绩越好;詹森指数小于 0,则表明基金的绩效不好。用公式可为:

a=--β×(Rm-) a为样本基金的詹森指数;R,样本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平均无风险利率;Rm为基准的平均收益率;β为样本基金的系统风险。

三、实证分析基金业绩指标

(一)样本基金和时间区间的选取

论文的样本是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间截点,在此时点存续4年的的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作为数据的初始来源。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将指数基金和QDII基金排除在外,最终选择剩余184只基金里业绩最好和最差的各五只基金。选择2010年至2013年作为时间区间,这样可以摈弃08年大跌和09年大涨的非正常市场行情。

(二)市场基准和无风险收益率

本文选取的样本基金都是主动管理型的,投资者在日常的投资生活中评价基金业绩的时候也往往说有没有跑赢大盘,如果没有跑赢大盘,那还不如买指数型基金。此处的大盘就是上证指数,上证指数的影响力可见一斑。在职业投资者做交易时,主要看上证指数的表现,本文出于贴近实际投资层面考虑,就以上证综指为市场基准。

无风险收益率,国外一般以短期国债收益率为准。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规模较大的债券市场,但债券市场还是不够发达,品种也不太多,国债收益率不适合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因此论文将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经加权计算得,数据期间的一年期无风险收益率为2.96%,按每年52周平均计算,周收益率为0.0569%。

(三)基本收益和风险指标分析

基金收益率是评价基金最基本的业绩指标。一般投资者在买基金的时候会先看基金在过去一段时间的净值和净值增长如何。样本基金期初和期末净值以及收益率和排名情况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排名前五的基金的收益率明显要比最后的五只高很多。前五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53%,排名最后的五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38%。从收益率来看,主动管理型基金的管理能力分化比较明显。

在2010年到2013年期间,上证综合指数的点位由2010年1月1日的3277.14下跌到2013年12月31日的2115.98,四年期间下跌幅度高达35.43%。按照上证综合指数作为基准收益率,绝大部分的样本基金跑赢了基准。作为公募基金来说,不会像私募基金一样追求的是绝对收益,跑赢了基准就算是对得起投资者。四年期间,上证指数从三千多点到两千多点,大环境向下,但是绝大多数主动型管理基金发挥了基金经理的主动管理能力,从这点上来说,选入样本的基金的管理能力都还勉强可以。但是相对其他投资产品来说,总体而言,股票型基金最近几年的业绩是没有达到投资人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收益不成正比,不如信托、债券基金以及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在基金公司,评估基金风险一般用净值的回撤、换手率和标准差等,因为本文无法拿到基金的交易数据,所以无法对基金的换手率对基金业绩的影响做研究。一般而言,基金收益率的β系数可以反映基金的系统风险,收益率的标准差反映基金收益的波动情况,把基金组合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都反映了,因此这两个指标是反映基金风险的最重要的两个指标。本文采用的数据,除了收益率是四年的累计结果,其他的指标都是以周为周期,包括标准差、β系数以及后文的风险调整指标。

从收益率标准差来看,并不能看出样本基金有什么明显的规律。这可能解释为主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为了追求更高的回报,可以忍受基金的高波动性,但是高波动性并不能保证高的收益率,最后同样都是相对高的波动性,但是收益却相差很大。从基金的波动性可以看出基本上主动型的基金的波动性都比较高,收益和排名跟波动的相关性不大。但是如果高波动性并不能带来高的收益,只能说明基金经理的主动管理能力很差。排名最后的基金――东吴行业轮动,收益率最差,而且波动性也奇高,只能说明这只基金在寻求每次调仓换股跟随市场中各个行业行情切换的时候,并不能很好的控制好净值的回撤,结果就是波动最高,业绩也最差。

从标准差的角度来看,基本上在2010年前成立的基金的收益率的波动基本类似,并没有之后成立的专门投资创业板的一些基金的波动大。标准差基本类似,但是最好和最差的基金的收益率相差却比较大,这就说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相差高低了。

从β系数来看,业绩居前的基金的β系数要比业绩排名靠后的基金小一点,说明了收益率较高的基金组合相对大盘的变动没有业绩差的基金那么大,系统性风险比较小。如果跟反应基金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的标准差做对照的话,可以看出基金业绩较好的非系统风险的分散效果没有业绩差的那么好。一般来说,业绩比较好的基金的整体收益是由其几个主要的重仓股所带动的,并不是持仓越分散基金收益就越好。基金经理在对上市公司的研究和个人的喜好以及过往的投资经验之上作出重仓持股的决定,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前十大持仓占基金总体的资产比重比较高,这样就导致非系统风险比较大。

如在2013年,一些成长股,海康威视、杰瑞股份等,在2013年股价涨幅非常可观,业绩也非常好,是典型的白马股,但是在2014年跌幅就高居市场前列,尽管这些公司的业绩依旧是高增长的。又如在反腐刚开始的时候,酒类上市公司明显受到了市场的怀疑,股价也大幅下跌,但是在过去的熊市行情中,喝酒吃药(买酒类和医药板块)一直是熊市保持收益的好方法,一些基金经理也是这样认为并这样持股的,尤其是以但斌为代表的“价值投资”派系,长期持有贵州茅台、云南白药等。在市场风向不变以及市场追捧的情况下,白马股的估值是比较高的,但是在市场风格变换的情况下,白马股的业绩增长可能依旧,但是市场不认可的时候就会导致估值下降,股价下跌,一些观念没有转变的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就可能在这种市场风格转变中业绩欠佳。

β系数反映基金的系统风险情况,R2则直接反映基金组合的业绩与大盘的相关性。作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主动管理能力越强,R2应该越小,相反主动管理能力越弱,R2越大,R2等于1的时候就是被动的指数投资。排名前十的基金的R2的均值为0.3574,比居中的十只基金的均值0.5660小,居中的均值比排名最后的十只基金的均值0.7090小,跟基金的业绩符合,说明主动型管理基金的业绩越好,主动管理能力就越强,跟基准上证指数的相关度就越小。

本文采用的风险调整指标是Sharpe比率,Treynor指数,Jenson指数。样本基金各指标如下

Sharpe比率反映的是基金收益率在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之上的情况,比率的大小反应的是基金单位风险获得的超额收益。Sharpe比率越高,就表明基金单位风险的超额收益越高,基金的绩效就越好。因为前文已经得出样本基金的标准差相差不大,所以Sharpe比率的排名情况基本跟净值增长率类似,相差不大。

Treynor指数假定基金组合的非系统风险已经被组合所分散,反映的是基金单位系统风险的超额收益。从表中的排名情况来看,基本上与Sharpe比率类似,相差不大。Treynor指数所反映的样本基金绩效最好和最差的五只基金与Sharpe比率所反映的只有轻微的区别。

从Jensen指标上来看,大部分基金相对于基准实现了超额收益,与前面分析的大部分基金跑赢上证综指基本相符。

综合来看,风险调整指标较好的反应了基金的超额收益情况,各个指标的值越大,说明基金的风险调整收益越好,绩效就越好。

考虑到A股市场上类似重庆啤酒、獐子岛等黑天鹅事件频发,一旦重仓的股票发生了黑天鹅事件,基金的净值和规模波动就特别大,基金组合并不是很好的分散非系统风险。如2011年年末重庆啤酒疫苗门事件爆发直接导致重庆啤酒连续十个跌停,大成基金所有基金持仓超过重庆啤酒10%的总股本,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在这次黑天鹅事件中下跌幅度非常大。由于基金公司在黑天鹅事件中并不能准确评估黑天鹅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黑天鹅事件本身不仅导致投资者对基金专业管理能力质疑而导致赎回基金,还可能导致基金公司估值不准而导致套利赎回,最终导致基金规模缩减。所以就风险调整指标的效果来看,Sharpe比率反映基金的绩效要比Treynor指数好。

本文经对比和研究认为,在基金的几大风险调整绩效指标中,Sharpe比率最能反映基金业绩经过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情况,优先推荐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采用Sharpe比率。

四、结语

开放式股票型主动型管理基金整体上可以跑赢市场,基金公司显示出了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大部分开放式股票型主动管理基金能够跑赢大盘,但是从收益率上可以看出,各个基金的管理水平相差还是比较大的。

在开放式股票型主动型管理基金中,高风险与高收益不存在正向的相关关系。各基金的风险是由各个基金公司的投资风格和策略来决定的,本文实证显示,基金的收益率标准差相差不大,说明在主动型管理基金中,风险越大,并不一定能取得更高的收益。

衡量基金绩效的风险调整指标中,Sharpe比率比较全面的反应了基金单位风险的超额收益,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可以考虑采用Sharpe比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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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魏文志.非系统风险对开放式基金业绩持续性的影响[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3.

[3] 常志伟.市场结构对基金绩效的影响[D].西南财经大学,2012.

[4] 王 珊,王 锋.我国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择时选股能力的实证研究[J].时代金融,2014(2):80+84.

[5] 郑 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归因的实证研究[J].新金融,2014(2):22-26.

第9篇

[关键词]融资制度制度创新短期融资渠道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

一、整体制度演进下的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跨过了制度奠基阶段,进入了市场化的转轨阶段。(注:参见陈红:《制度创新——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动力》,《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转轨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与市场化要求之间的剧烈而又无法绕开的矛盾和冲突,而要逐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整体制度演进就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快速演进的背景下,伴随着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制度创新已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主旋律。与此相对应,作为资本市场重要金融中介之一的证券公司,其制度创新的步伐却一直停滞不前。与获得跨越式发展的资本市场相比,(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迈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由于融资机制的缺失,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制度困境,突出的表现之一是证券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资产质量差、资产扩张基础薄弱。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券商129家,注册资本总额125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9.67亿元,其中规模最大的海通证券注册资本仅为87.34亿元。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平均资本规模为几十亿美元,而一些著名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更是庞大,如美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摩根士坦利,其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为6万亿元,净资产总额为3551亿元,收入总额为2457亿元,分别是我国所有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12倍,净资产总额的3倍,收入总额的10倍。(注:参见巴曙松:《证券公司渴盼融资补血》,.)由此可见,资金实力弱小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最大弱势。不仅如此,我国证券公司还普遍存在着资产质量差、资产流动性低的问题。过少的资本金和较差的资产质量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资产扩张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制度困境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券商的机构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我国有129家专营证券业务的券商,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经营部则数以千计。各机构分散经营,各自为战,导致了低效的无序竞争。据测算,我国最大的三家券商的注册资本总额占行业总额约10%,利润占行业总额不足20%,(注:参见夏勇、盛艳华:《我国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计划与市场探索》2003年第7期。)虽初步显示规模效应,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几大投资银行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资本金是金融中介机构实力的象征,也是公众信心的基础,更是防范经营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规模化意味着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证券公司能否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经营规模的高速扩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证券公司未来能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内生存和发展。为扩充资本、实行规模化经营,证券业必须打造业内的“航母”。面对如此迫切的市场需求,在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创新加速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具体是指券商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资机制的市场化。这是针对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非常单一的融资方式和行政化的融资机制以及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仍较狭窄、融资机制仍带有较多行政色彩的现状提出来的金融改革深化问题之一。在金融创新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法律制度的创新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空间。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即融资渠道多元化和融资机制市场化绝不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机制市场化必须以整个宏观金融管理体制和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为前提,同时还要以政府管理职能的改革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宏观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状况的制约。由于这种创新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而且更有利于金融体制的创新,同时对金融市场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它实际上包含于金融创新这个范畴之中,是金融创新在资本市场领域内的具体体现。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开拓证券公司多样化融资渠道和推进融资机制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修订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券商融资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以立法促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进而为我国资本市场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投资银行创造条件。

二、证券公司融资法律规制分析

分业经营背景下的谨慎监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界线分明、法律制度上的融资障碍等,这些都一直是证券公司融资机制缺失的主要原因。要打造证券业内的“航母”,关键是要解决券商融资渠道短缺的问题,而准确认识阻碍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法律障碍,是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前提条件。以下容笔者对目前规制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规加以简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融资资金来源的规制

《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条款有很多,如第36条、第73条、第124条、第132条、第133条和第142条等。这些法条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二是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是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格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此可见,《证券法》严格禁止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信用交易,同时只是对证券公司几种非法的资金来源作了界定,但并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合法资金来源的种类。虽然这给证券公司融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证券公司现在占用资金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但毕竟为以后具体细则的制定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法律规制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该规章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有:(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有特别的资格认定,包括:(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注: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注: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4)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和资格的限制,一些具有历史问题的老证券公司和大量的经纪类证券公司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而央行允许这些未能进入同业市场的券商所做的隔夜拆借业务,(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尽管其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水平,但由于受融资期限短、融资用途固定两项因素限制,目前基本很少被这些券商用作融资渠道,所以上述这些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十分狭窄。少数有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在具体的融资业务操作上仍有相当多的约束,主要的限制条款有:(1)期限的限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均不得展期。(2)融资额度控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3)资金使用途径的限制:如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只能用于营业部网点建设等等。因此,在这些条款的限制下,《管理规定》虽然开辟了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但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这一渠道所融得的短期资金仍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不少证券公司对这些短期融资渠道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

(三)证券公司有关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制

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规定券商增资扩股应当具备严格的条件,如:(1)距前次募集资金1年以上;(2)申请前3年连续盈利,且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3)申请前2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新增股本的5%以上为公积金转增。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券商增资扩股的条件限制,认为:“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与原有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政策取消了对券商增资扩股的限制性规定,简化了程序,增资扩股的申报、审核也更透明公开。由于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相对于改制上市来说,程序较为简单,过程也不太复杂,广大券商更易接受。因此,在政策的支持下,增资扩股一度成为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捷径。虽然私募增资扩股融资方式为券商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2001年6月以来,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疲弱、证券行业亏损面提高,(注:以2002年为例,我国券商的亏损面高达85%,亏损金额总计逾400亿元。)目前券商增资扩股出现了相当大的困难,甚至有些原来参股证券公司的机构也退出了证券行业。因此,开辟新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的燃眉之急。

(四)证券公司有关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制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但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到期后不得展期。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该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券商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但是证券公司对此并无太高的积极性。这里除去申请手续烦琐外,(注: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申请、资信调查、逐级上报、审批下达、证券冻结到资金拨付,周期比较长,估计会超过一个多月,因此这种融资方式一般只有在证券公司需要获得长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加以运用。)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在现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银行资金是不能流入股市的。也就是说,券商无法通过这种融资方式来扩大自营资金的规模,因此其融资热情有限。其次,只有综合类券商自营的股票才能用于质押贷款,证券公司出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采用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再次,券商以股票质押贷款,如遇上股票市价下跌,超过了商业银行规定的警戒线,将被商业银行要求强行平仓,从而会造成券商所不愿看到的实际亏损,这也挫伤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贷款的积极性。最后,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规制

2003年10月8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募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改善券商资本结构、提高证券业规范经营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看到,《暂行办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体现在:(1)《暂行办法》对融资主体的约束性规定、对券商债券融资合约某些内容的规定,显示出监管者对券商与投资人具体契约的深度介入,从而使券商与投资人签订的具体融资合约的公共部分增大。虽然在《暂行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但这还是会使部分投资者对债券质地的判断依赖于中国证监会对债券发行的“把关”。(2)比较国外关于券商发行债券的法律,《暂行办法》对我国证券公司发债主体的规定更为严格,对发债的具体条件也有较强的硬性规定。(3)券商发债资格认定仍较多地使用传统的财务指标硬性规定。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等。这样的规定,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揭示券商的财务风险,达不到事中监管的目的,也不符合国际化的趋势。(4)《暂行办法》对券商发债时机的选择没有作出灵活规定,不利于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灵活选择发债时机,以规避发行失败的风险。同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利率浮动区间为同期存款利率之上的20—40%,发行手续费率一般为2.5%,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最高。但对于券商而言,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更能顺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周期长期化、业务发展多元化趋势,因此债券融资方式比较适合综合类券商中规模大、信誉高、经营好的证券公司采用,但不适合作为所有券商的常规融资手段。(注:参见巴曙松:《拓展券商融资渠道获重大突破》,《中国证券报》2004年2月4日。)三、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法律思考

2004年1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涉及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其第3条明确提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这是迄今为止,法律法规首次对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予以清晰的界定,这也标志着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融资的态度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笔者认为,全面修改限制证券公司融资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证券法》面临重大修改

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在当时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在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上设立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限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与融券的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如果允许信用交易,将会助长投机,不利于培养理性投资者,同时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和风险,并可能引发市场危机。因此,《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具有必要性,禁止信用交易能保证市场稳定和保护交易者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逐渐影响到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加强协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自2002年11月起,《证券法(修改稿)》的第二稿开始在业内部分机构中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在多处作了重大修改。现行《证券法》中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质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得到原则性修改。例如,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法》第35条拟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券法》的重大修改,特别是涉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条款的修订,将为证券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国际化大投资银行的构建。同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引进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完善证券市场机能的积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完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渠道的法律规制

在现有的法律规制下,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短期融资。但由于种种制度障碍,我国券商的短期融资渠道利用效率并不高,也无法满足广大券商对短期流动资金的渴求。管理层应考虑逐步放宽对短期融资渠道的限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短期融资渠道发挥最大效用。首先,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准入门槛,让场外半数以上券商中的合标者(注:在全国129家券商中,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券商只有55家,场外券商占到半数以上。)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扩充融资渠道;适当延长拆借期限,允许同业拆借到期后可适当展期,同时可考虑增加7天至6个月同业拆借品种;放宽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余额的最高限额,扩大同业拆借的资金规模;适当放宽拆借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拆借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在国债回购市场,应考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我国国债回购市场被割裂为两大市场,即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与两大交易所场内国债回购市场。)引入开放式债券回购;建立和完善经纪人制度、做市商制度以活跃市场,并考虑逐步建立统一的托管清算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打通交易所和银行两个市场,逐步向统一市场过渡,让商业银行充足的资金供应和证券公司旺盛的资金需求通过国债回购市场连接起来,达到短期资金融通的效果。再次,在质押贷款方面,应考虑扩大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允许证券公司以固定资产、存单、其他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融资;放宽对现有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简化贷款手续;放宽借贷主体的范围,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从事质押贷款;放宽股票质押贷款的时间限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允许到期后继续展期;将股票质押率大大提高;等等。最后,在完善现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质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基础上,还可考虑尝试建立并逐步放开信用贷款、项目融资、票据融资等渠道。当前,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当务之急是: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建立起合规的“过桥贷款”,(注:过桥贷款(BridgeLoan)又称搭桥贷款,通常是指公司在安排中长期融资前,为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提供所需资金的短期融资。过桥贷款在国内多应用于券商担保项下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贷款等。)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证券公司权益性融资的法律规制

在证券公司的长期融资渠道中,外部权益性融资和外部债务性融资是证券公司最经常使用的融资方式。其中,外部权益性融资又包括私募增资扩股和公开上市。自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增资扩股已成为我国券商壮大资本实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但完全依靠增资扩股这一个手段,国内券商要发展成规模庞大、实力雄厚和拥有优质客户群的超大型投资银行为期甚远。而对于公开上市这一外部融资渠道来说,如果参照普通企业的上市标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又非常之少。仅从连续三年盈利这一标准来看,在市场进行调整的大环境下,能够盈利的证券公司本来就十分有限,更何况要保持三年连续盈利,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如果不从证券行业的实际出发,考虑证券行业盈利波动性大的特定因素,并有针对性地适当降低证券公司的上市门槛,那么公开上市渠道在短期内对绝大部分证券公司来说不过是一大“画饼”而已。为解决这一难题,笔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公司上市标准,调整上市门槛,推动证券公司整体上市。笔者认为,可采用相对排序法确定证券公司的上市门槛,对全部证券公司近三年来的资产规模、业务价值量、盈利能力等单项指标按一定方式进行综合排名打分,得分在某一水平以上的证券公司即具有上市资格;也可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准,凡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一定幅度的证券公司即具备上市资格。这些方法,由于涉及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细化,在短期内很实现。因此,目前推动证券公司外部权益性融资的另一可行方法是对证券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即允许证券公司把某一业务单元分拆出去,对其经营业绩的计算,采用政策扶持性的会计计算方法,使其满足普通公司上市标准。

第10篇

【关键词】类金融企业;全面风险;风险管理框架

1 类金融企业的定义及特点

类金融,是和金融融资相近的一种运作方式,其概念起源于零售行业,零售商通过供应链增加预收款、延迟支付应付款,从而使公司免息持有大量流动资金,企业通过这部分资金的运作来获得利润。

本文所指的类金融企业,并非仅指此类企业,而是指实际为非金融企业,但却与金融企业盈利或运作模式类似的企业。因此类金融企业在广义上包含通过供应链的资金管理获得利益的企业,但从企业性质上讲,更多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资本控股集团等企业。

类金融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企业对资金的运用不纳入证券、银行、保险三大金融监管体系,而是根据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制约资金使用方式,在资金运用上更为灵活;企业参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子公司风险并获得子公司利润,企业本身不产生增值,而是通过投资企业产生权益回报;企业没有生产管理部门,只有财务、人力、法律、行政等后援支持部门,另外常设行业研究、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管理职能部门,在部门设置上兼有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特点。

值得说明的是,因类金融企业有明显的金融企业特点,我国拟将此类企业逐步纳入金融体系的监管,如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纳入证券监管体系。但这对于类金融企业的持续稳定规范经营是远远不够的,类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灰色地带依然明显。目前国际上对于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模型较为成熟,但对于非金融企业甚至于类金融企业尚没有成熟的理论体系。因此,对于类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2 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和现状

20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在美国以学科的形式发展起来,并逐步形成了独立的理论体系。70年代以后逐渐掀起了全球性的风险管理运动。美国一些大公司的重大损失使公司高层决策者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我国的企业风险管理约在2000年前后开始,并随着央企风险管理指引,三大金融监管体系的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逐渐形成理论雏形,之所以说雏形是因为在实践中并没有广泛获得认可的适合中国企业的全国风险管理框架。

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已经提出了若干年,但一直没有广泛应用,现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行业发展的高度来进行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尚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全面风险管理既然这么重要,为什么一直没有企业重视?一是因为没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二是没有专门的人才,三是风险管理的效果尚没有办法进行衡量,我国经济和企业粗放式发展的利益增长掩盖了精细化管理对企业风险防控的需求。

3 类金融企业ERM的应用

2001 年北美非寿险精算师协会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并对这种基于系统观点的风险管理思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它认为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其目的是提升企业对于股东的价值,并且强调广义风险的概念。而2004年COSO 对此下了新的定义:全面风险管理是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并贯穿于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之中,目的是识别可能会影响企业价值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于企业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这又强调了全面风险管理对经营者的重要性。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风险管理是为股东服务还是为管理者服务?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把投资者和经营者分离,风险管理在这个问题上显然不能过于暧昧。

全面风险管理虽然是为投资者服务,但其对于管理层不应该是负面作用,也应该对管理层实现经营目标和绩效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务中,大体可将企业内部人员分为三个部分:管理层(或决策层),即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层,即副总裁、总监、部门经理等;操作层,即部门主管、主办、专员等基层员工。既然全面风险管理是公司各层级人员共同实现的过程,那么上述三个层级人员在风险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应该在风险管理框架中体现,这是目前ERM体系研究稍微欠缺或者说与实践结合稍显不足的地方。

笔者在企业风险管理实践中有以下几点经验:

(1)职能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一定要向管理层或者决策层汇报,而不是向总经理或总监汇报,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有风险管理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多为执行层人员,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无法起到风险管理作用。

(2)管理手段:中介机构和企业风险管理人员的知识体系不完整,更多地根据管理经验进行访谈或者记录,时间成本很高,这也是很多企业没有动力做此项工作的原因,既浪费了人力,又影响了生产。

(3)信息传递:目前很多企业的风险管理没有时效性,即风险发生后并没有相应的检验程序或渠道将风险提示给相关执行岗位和最高管理者,这也是美国某著名投行倒闭牵连很多企业的重要原因。

4 类金融企业ERM的应用前景

类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以忽略小概率事件的,因此不可以用风险的期望值来衡量风险管理的投入产出比,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何种程度的风险管理是适宜的?如何来衡量管控不足和过度管控?正是由于类金融企业的独特性,相对于非金融企业,这个问题更容易在现有风险管理模型上得以解决,即通过企业内部运营数据(包括财务数据、生产数据等)及外部风险量化模型(如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经济政策风险等)得以解决。

类金融企业因资本对利润的追求,更注重投资前对风险的评估和分析,忽视了投资后的管理,随着目前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和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也从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式管理,那么类金融企业的投后管理日益显得重要。在缺乏投后管理的当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为类金融企业的精细化经营提供了一条可以尝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CAS.Overview of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2003

[2]COSO.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Integrated Framework. 2004

[3]张琴.陈柳钦.论全面风险管理(ERM)框架体系的构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2009

[4]张琴.陈柳钦.企业全面风险管理(ERM)理论梳理和框架构建. 当代经济管理.2009,31(7)

第11篇

一、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的迫切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取得了骄人成就,社会融资总量迅速增长,融资结构不断改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有所完善,金融对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积极作用日益明显;金融市场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行业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不仅成功抵御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而且有力支持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尽管金融业对促进实体经济良性运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角度来考察,我国金融业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尤其是服务于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针对性、有效性还不高,金融系统固有的痼疾和缺憾日益凸显。

1. 正规金融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结构性缺口引致金融服务覆盖不够。立足体制机制视角,造成我国实体经济某些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的根本原因是金融系统及银行结构不合理、金融资源供给与企业需求间存在错位。事实上,在融资结构失衡格局下,因资本市场层次体系不健全,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融资功能转由银行体系承担;同时,因银行系统层次体系不完善,本应由小型金融机构承担的融资功能被迫由大中型银行来满足。统计显示,我国大中型企业数量占比仅1%,企业类型分布呈“金字塔型”,而金融资源65%由国有控股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掌控,呈“倒金字塔型”。

金融系统层次化缺陷及金融资源配置错位,致使金融系统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间存在结构性缺口。“体制内”正规金融缺少服务于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薄弱领域的专营性机构,现有非专营性金融组织基于“成本―收益”考量,对实体经济的分散性资金需求缺乏支持动力,尤其在银根紧缩时期更是将其排挤于正规金融之外①。据测算,我国银行对规模或限额以下企业的贷款覆盖率不及5%,不仅明显低于发达国家54%的水平,而且低于规模以上企业覆盖率约25个百分点。[1]

2. “货币空转”、经济虚拟化推升实体经济部分领域融资成本。经测算,2008―2012年我国社会融资总量、新增人民币贷款分别达63.5万亿元和38.1万亿元,几乎相当于1998―2002年信用增量的10倍,且近5年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然而,因金融市场信用大幅扩张推高了住房价格,使其转化为以投资炒作为主导的虚拟经济市场。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低成本资金并未有效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源源不断地流入以投资为主导的住房市场,导致实体经济无法获得低成本融资②。有观点认为,近几年农业领域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很大程度上即与此有关。

因此,虽然整体意义上我国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较为适度,但某些薄弱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却客观存在。以中小企业融资为例,按官方统计,截至2008年末我国企业总数971.5万户,其中99%以上为中小企业,严格意义上的大型企业仅1%。由于大型企业长期以来都是银行信贷的主要受益者,80%左右的中小企业从未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同时,在创业板、中小板公开上市的中小企业数占其群体的比重非常低,致使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几乎难以获得“体制内”资金支持,被迫转向“体制外”的高成本融资。来自温州、江苏、广东等地的调查显示: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薄弱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正日益严重地制约着区域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民间资本监管和引导不利。我国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重点着力于信贷规模、投向及利率层面,民间资本监管存在多头监管及监管真空。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典当行及拍卖行由地方工商局监管,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由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监管。既有多头监管造成的效率缺失及效力低下,也存在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的弊端,加剧了民间金融组织运作失范、民间资金“脱实就虚”及资金价格高企。据不完全统计,民间借贷利率阶段性高位时全国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约为大型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薄弱领域信贷综合年利率的3倍甚至更高。显见,缺乏有效引导和监管的民间昂贵资金,对实体经济薄弱领域融资的高成本发挥了本不该有的推波助澜作用。

4. 实体经济薄弱领域融资缺乏针对性配套制度。信息不对称和层次化金融组织缺失是制约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薄弱领域融资活动有效开展的主要原因。国际经验表明,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主体受规模小、抵押品缺乏、经营机制落后、资信等级低等多重约束,需要健全完善的融资担保、法律法规等作为保障,而我国恰恰缺乏此类制度建设。一方面,中介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多层次担保体系缺失加剧了银企信息不对称和弱势行业与企业的融资难。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政策针对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不完全一致、差异化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国家融资政策难以在实体经济薄弱领域稳妥落实,为规避“融资搭便车”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资金支持行为谨慎,无形中增加实体经济薄弱领域的“融资难”和“高成本”。

二、拓宽实体经济服务广度的普惠金融系统

从我国当前金融体系及经济结构发展现状看,虽然多样性的银行业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发展,但二元甚至多元经济金融结构仍具普遍性,因此,应进一步加快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全面扩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同时,在强调银行、证券、私募与风险投资、金融中介、政策金融、保险、金融合作组织以及民间金融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广度基础上,更要强调建立有区别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机制,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1. 依托新型金融机构构建完善的多层次普惠金融系统。为弥合融资结构失衡格局下“体制内”正规金融针对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结构性缺口,要加快新型金融机构建设,构建层次分明的普惠金融系统;依托“非公经济36条”的落实消除民间资本进入壁垒,为其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竞争环境;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建立完善的新型金融机构资金补充机制,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从政策上鼓励新型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方式,推动其拓宽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能力;细化银行差别化监管政策,除现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外,在资本充足比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和公司治理的要求方面,对新型金融机构实行独立标准,适度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以差别化监管政策开创多层次金融系统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2. 厘清多元经济结构与金融结构的动态优化关联。要梳理和辨析我国二元甚至多元经济结构特征与金融结构动态优化之间的关系,将经济系统视为生态系统,将多样性的金融服务体系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关联视为共生关系。即不仅实体经济需要有一个多样性的金融服务体系,而且多样性的金融服务体系自身也可提高经济系统应对外来风险冲击的能力。因此,要进一步厘清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的共生关系,利用市场无形之手构建以效率为核心的竞争机制,在强调效率的前提下,努力改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3. 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竞争机制。在层次分明的多样性金融体系中,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该类机构通过对优质项目甄别及潜在优质企业筛选,以及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方式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性。但由于制度体系使然,我国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尚且缺乏行之有效的竞争机制,导致服务质量和水平大打折扣。因此,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出发,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与影子银行③等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的竞争机制,为实体经济创建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平台。

4. 构建金融结构动态优化机制。静态视角下,依托金融系统的多样性、层次化发展,在追求效率前提下,兼顾公平地扩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是中国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基调。但动态地看,我们还应关注金融体系的动态优化,既涵盖金融工具、金融组织、金融市场等多维度的创新发展,力图通过构建多样性并动态调整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指标体系,合理评估已有多样性普惠金融是否与实体经济发展相匹配,从而为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提供政策建议。

5. 依托制度建设保障低成本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在利率更加市场化条件下,实体经济能否获得融资支持,融资成本高低将更多地取决于企业自身素质及制度安排等市场因素,针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行政干预效力将更加淡化。因此,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需要出台更具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以引导低成本资金更多地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要依托法律制度严格区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解除低成本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门槛障碍;建立针对弱势行业或企业的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舒缓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风险积聚,提升其为实体经济发展融资的内在动力。

三、深化实体经济服务深度的金融创新体制构建

长期以来,金融创新一直是推动金融业迅速发展壮大的主要驱动力,因此,进一步加快我国的金融创新,对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至关重要。构建深化服务实体经济深度的金融创新体制,就是要植根于实体经济,面向市场,贴近客户,通过金融创新不断探索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确保金融资源配置到最急需的行业、地区、项目和企业中去。

1. 进一步推动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形成充分竞争的金融体系。现阶段,我国在为“三农”、中小微企业等领域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还普遍存在着农村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这些领域的金融机构数量小、经营网点少、资本金规模小。因此,要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就必须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快速推进金融业的对内和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金发起成立商业银行,以各种形式进入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社区金融组织,让金融行业形成充分竞争、优质服务、风险可控的良好格局和态势。

2. 加快商业银行的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金融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业自2003年开始加快内部体制机制改革,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效益及风险管理能力大幅提升。但与国际上实施以先进流程为主导管理模式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经营管理、组织流程等仍有差距,传统经营管理理念影响犹存、组织架构仍需改善、部门职权利益化、协调成本高等“部门银行”特征凸显。为有效化解部门银行弊端,我国银行业应进一步加快公司治理的改革,有效划分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责任边界,形成高效透明的权力制衡机制和风险管控体系;推进董事会运作透明化、制度化,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以及不同行政层级决策的执行力;通过提升独立董事在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的地位,体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完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的选拔聘用机制,强化商业银行内控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2]

商业银行要打破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实现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尽快构建起“流程银行”的经营体制,走出同质化竞争的恶性循环,树立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经营理念;以业务流程来重构组织架构,形成垂直化、扁平化的管理架构,全面推进业务流程的机制化、自动化、标准化,从整体上来提升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和各类客户的服务效率。[3]

3. 加快推进各类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提升金融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利率、汇率等要素价格全面市场化即将到来之际,金融机构要有充分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立足于现实,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中心,加快推进各类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金融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从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经营优势出发,推出有针对性、差异性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案;充分吸纳境内外先进经验,坚持“取其精华、掌握精髓”原则,确定金融创新主攻方向;要积极推进金融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充分释放互联网、物联网、移动技术、大数据技术等在金融创新中的应用,实现金融业务的渠道、方式和手段的创新;要适应网络金融变革的潮流,构建全方位、开放式的金融创新网络,形成独具特色的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

4. 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如果金融创新单纯是为追逐高利润,为创新而创新,完全脱离实体经济的需要,自我循环自我膨胀,那么金融创新就会走向负面,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严重危害实体经济的发展,酿成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的爆发。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就是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借鉴国际经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的金融创新,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应该脱离实体经济的需要,盲目追随、复制发达国家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监管部门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防止金融过度创新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事实上,基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未来的金融创新至少要做到“五结合”,即将金融创新与“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现代化、中小企业、居民财富”等有效结合。

四、凸显实体经济服务重点的战略方向

以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发达国家产业演进与金融发展的惯用做法。虽然国家政策多次强调和重申了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导向,但由于实际操作环节种种障碍的客观存在,我国已有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仍不够明晰,尚且缺乏突出的载体。因此,在努力构建体制机制、金融体系、支持担保体系,以及坚持培养社会诚信氛围与发展信用中介行业发展基础上,金融业亟待进一步明确和突出服务重点,力争做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的放矢”。[4]

1. 重点支持实体经济领域的重大规划项目。金融业要主动加强与国家宏观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的对接,建立国家、地方重大项目数据库,通过授信、信贷优惠等形式,大力支持那些对事关国民经济全局、事关民生改善等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通过为国家重大规划项目提供有效金融支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 将服务实体经济与产业升级相结合。要围绕调整结构和产业升级,不断改善、加大对高端制造业和新型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金融与文化产业的结合,通过银行信贷、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推进产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为“中国梦”的实现夯实经济基础。

3. 突出和强化关键区域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要突出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支持,通过对综合实验区建设的金融支持,改善城乡之间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状况,形成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有序流动;要加大对丝绸之路新兴经济带、区域经济带、城市群等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产业在区域间的转移与承接,实现我国区域、城乡的良性互动发展。

4. 补齐实体经济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短板。要围绕国家“三农”发展战略,加大对县域金融的投入,加快重点县域金融战略的实施和落实,高效推进农村产业金融重点工程,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大项目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支持,健全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示范工程、重点工程的金融支持;继续加大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投入,努力消除金融服务空白地带;要依托各类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形成专业化经营管理体系,实现业务标准化和流程化运作;要围绕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的困境,积极改进商业银行贷款流程,取消或减免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各类费用,确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5. 以非银金融④改革创新为契机凸显实体经济服务重点。长期以来,基金业等非银金融受制于规模偏小、运作失范,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能力相对有限。随着《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等改革创新的加快推进,非银金融整体规模的扩张及管理的规范化,辅之以有效的监管引导,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能力和动力都将有所提升。要通过设立更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实体经济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财富管理行业对实体经济重点领域服务的有效性,增强新型金融业务和非银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五、依托顶层设计构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撑体系

虽然我国金融改革成就显著,但固化于金融制度之中的弊端仍未根除。进入后危机时期,我国金融组织不健全、金融改革存在制度约束、金融对外开放步伐迟缓危害对外经济发展、融资结构失衡致使金融风险过于集中、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矛盾突出等基础性金融支撑体系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阻碍了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的提升,蕴含巨大的风险。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践经验,立足于我国现行金融支撑体系现状,构建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支撑体系是及其紧迫的现实任务。[5]

1. 依托顶层设计构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撑体系。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高,创新能力不足,总体竞争力不强;市场发展结构性失衡,直接融资比重低,城乡、区域金融发展不协调,对“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相对薄弱;金融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尚待提高。就其本源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和统筹规划,要破解金融发展弊端,有必要加强对中国金融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协调统筹多项目标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 以对内开放推动包容性金融体系建设。与“二元经济”相对应,我国也存在“二元金融”现象。金融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地位差距显著。“二元金融”的长期存在必将加剧经济发展中也已存在的不平衡状况,阻碍中国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应继续深化金融对内开放,加快包容性金融体系建设,以化解中国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系统性问题。

3. 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为中心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是金融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来看,人民币国际化对我国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人民币成为重要的国际货币,有助于打破美元的霸主地位,推进国际货币制度改革;有助于维护亚洲区域的金融稳定,为东亚金融合作、亚洲债券市场等区域金融机制和市场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助于完善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我国汇率制度的改革,改善国际收支不平衡局面,实现国际储备的多元化等;有助于全面提升我国国际金融实力,增强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改革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为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早日迈入发达经济体创造有利的国际条件。因此,要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把人民币国际化作为我国对外金融发展战略的中心环节,全面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

4. 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高效的金融宏观调控基于对实体经济的深刻理解,通过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结构,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领域,特别是强化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领域的支持,强调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应持续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使金融资源在支持国家经济结构转型、产业结构升级、城乡结构协调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以高超的宏观调控艺术确保宏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首先,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我国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深,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风险日趋加大,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快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尽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消除金融监管真空,实现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全方位监管。其次,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特殊性,目前占主导地位和垄断地位依然是国有或者国有控制金融机构,这些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要专门针对国有以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有效地解决“大而不倒”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再次,积极适应大数据时代金融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加强“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协调,尽快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和制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解决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规则不统一、不协调造成的监管冲突、监管套利等问题。[6][7]最后,建立金融危机预警系统。经过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冲击后,世界各国监管已经充分认识到,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和政策体系,强化危机应急系统的测试和模拟演练,构建畅通的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是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而上述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在于能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危机预警系统,对宏观经济运行尤其是金融活动领域未来潜在的风险或危机提前发出警报。[8]因此,要积极借鉴国际通行的基本预警方法,尽快建立我国自己的金融危机预警系统,充分发挥系统的预警作用。

六、结论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与水平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对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转变,以及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等构成重大影响。为了充分释放金融发展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需要我们从多年来对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路径轨迹,以及国内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在认清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基础上,统筹考虑金融业总体布局和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注释:

①由于单笔贷款的调查、监管费大体相同,贷款规模越大,单位交易成本就越小。但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薄弱领域的信贷需求一般额度较小,会推升银行信贷的单位交易成本(据测算,小微企业贷款成本约为大企业的5倍)。因此,无论基于银行还是全社会集约化交易视角,银行出于节约成本和监督费用考虑,在缺乏优惠政策条件下,通常对实体经济薄弱领域表现出相对弱偏好。

②王国刚:《近9万亿元新增贷款不会引致通胀》,《中国证券报》,20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