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39: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一: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证据,请咨询专业律师。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投资成立。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甲方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
第二条、股权转让方式及价格
1、甲方自愿将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的价格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整体购买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股权。
2、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目标公司,甲方完全退出。
3、甲方所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1、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姓名: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分__________次支付转让价款(包括定金),付款以银行转账单据为准。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定金。甲方负责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____日内,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剩余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日内付清。甲方收取的定金__________万元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抵作转让价款。
风险提示二: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律师提醒,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实践中,一方反悔的情况非常多,反悔出现的时间点也千差万别,所以要约定好各环节双方的义务。
第四条、其他费用的负担
1、在本协议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2、股权在转让、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应交税款由__________承担。
3、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承担。
4、因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各方因开展前期业务而发生的研究、调查、专业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各方之间互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协议履行期限
本协议期限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目标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
甲方自收到定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获得全部转让价款的权利。甲方各股东(包括本协议明确的股东和其他乙方不知道的实际或隐名股东)之间享受的转让款由其内部分配,乙方无权干涉。
2、于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披露满足乙方收购目的的重要资料,包括目标公司开展经营范围内活动所需的全部证照、文件或其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隐瞒和虚假。
3、目标公司在完全归属乙方之前的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包括股权转让登记前乙方未发现,日后产生或发现的合同义务、担保业务、应付而未付款、工商、税务及有关部门应缴费用或罚款等等)由甲方负责承担。
4、全力配合乙方完成符合本协议转让目的的工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提供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它文件。在办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业务和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若需要甲方出具其他法律文件或者补充其他材料,甲方应当全力配合。
5、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一笔款项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目标公司资产和权益全部移交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2、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相关过程中需要乙方协助的有关事项,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目标公司的移交和归属
在甲方的所有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掌握的涉及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权利(包括印章)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合法拥有属于目标公司的所有财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其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协议所列甲方中一个或多个股东违约,均构成甲方违约,甲方各股东连带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若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日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若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实现收购目标公司目的的,除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外,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经济(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乙方不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款日__________%的违约金,延迟履行达到__________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已收取的定金。
4、若各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身的义务而非因自身一方的原因(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不视为该方违约。
5、因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约定的转让事宜无法实现时,不视为各方违约,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6、若目标公司在未归属乙方之前,未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导致目标公司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股权未变更到乙方名下的,本协议自然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金;股权已变更到乙方名下的,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第十条、保证
风险提示三: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受让股权,目的可能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但最终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银行债务、商业债务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基于此,受让方应要求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
因此,当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双方都要注意!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第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除了本协议项下双方及其雇员、律师和专业顾问之外,不得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为__________个月。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各方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1、签订本协议及办理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事项,甲、乙双方均可委托人签字办理,若本人在外地的,委托手续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__________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__份,该公司存档___________份,工商登记机关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各方或授权委托的人签署时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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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公司 %的股权共 万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 方承担。
第五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七条 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
1、法律要求;
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
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公司存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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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______企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占有______企业______%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甲方愿意将其占______企业______%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是清洁股权,即该股权没有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__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相应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元。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企业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
年 月 日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协议书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协议书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协议书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协议书股份。经双方协商,协议书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协议书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协议书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协议书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协议书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协议书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协议书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书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协议书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_________(“转让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受让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转让方持有_________%的股权(“股权”),计_________股。转让方意欲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预转让股权于受让方,同时受让方希望获取股权,而该部分股权按国家规定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成立满三年后)方能转让。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转让方持有_________的股份占_________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股,转让方兹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将其持有的_________的部分股权计_________股预转让给受让方。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于预转让该等股权,待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成立满三年后)再按本协议约定签定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股权预转让及今后正式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rmb_________)元(“转让金”)。转让金构成受让方受让本协议下所转让股权的全部价款,已包含本次股权预转让及今后正式转让所需支付的交易费用,受让方无需为获得该股权而再向转让方或_________支付任何款项。
第三条 转让金的支付
鉴于转让方对受让方负有债务,双方同意转让金直接在该债务中抵扣,受让方无须再向转让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四条 股东权利
转让方同意于本协议签定后至股权转让正式生效前将基于本协议规定的转让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举、表决、分红权利)委托给受让方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变更
受让方同意在转让正式实施后将促使_________完成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下列政府程序:向_________的原股权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条 转让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转让方兹向受让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a)转让方系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
(b)转让方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缴纳了其在_________中的全部百分之_________的股本,即人民币_________元(rm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或由于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资而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
(c)转让方是_________%的股本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依据本协议及正式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给受让方;
(d)转让方未在(今后亦不会在)本协议项下拟预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e)转让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f)转让方负责促使_________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受让方或再受让方获得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
第七条 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受让方兹向转让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a)受让方系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
(b)受让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及
(c)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金。
第八条 违约及赔偿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8.2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则守约方有权暂时中止其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8.3 在守约方依本条第(1)项发出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违约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其并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8.4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第九条 弃权
所有弃权均应用书面作出。一方未坚持要求另一方严格和及时地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构成放弃要求该等履行的权利,并且一次弃权不构成对以后违约行为的弃权,无论该违约行为属相似或其他性质。
第十条 完整性/可分性
10.1 本协议和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事项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事项所达成的任何备忘录、协议和安排,且该等备忘录、协议和安排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失效。
10.2 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不存在其他的谅解、义务、陈述和保证,并且除本协议明示的之外,未赋予其他权利(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除外)。
10.3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并且只要合法可能,若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考虑到这一点,则根据本协议之含义与目的,与双方的意愿最为接近的合适的条款应被视为取代了该条款,而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名称和标题
本协议的名称和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第十二条 未创设第三方权利
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未被意图用于或被解释为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为其创设任何使其受益之权利和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已颁布的中国法律并应按其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14.2 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30)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裁判。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协议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向对方发送任何文件及通知:
至转让方:地址: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至受让方:地址: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第十六条 正本和生效条件
16.1 本协议应由本协议双方签署_________份文本。每份文本均为本协议正本,本协议双方各执文本_________套。
16.2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适当签署。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日”)。
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最新股权转让协议
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_______ 乙方(签名) :_______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个人股权转让协议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关键词]定向增发;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0引言
税收是政府公共治理的重要工具,税收法规的完整性、合理性,是依法治税的前提。目前,以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票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并购重组行为,股权转让溢价较高且以自然人股东为主,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较大,但普遍以没有现金来源、计税基础尚未确定等为由,未及时缴纳税款,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1基本情况
1.1交易介绍
从资本市场公告中,了解到2012年至2014年,国内如银江股份、华星创业等很多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收购相关企业股权。在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定价上,根据被收购企业股东的业绩承诺,如未来3年净利润,评估其股权价值,收购企业――上市公司据此向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上述股东需完成业绩承诺后,才能全额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通过上述方式,被收购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获得了较大增值收益,也产生了较大的个人所得税款,如银江股份等6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股权事宜,使自然人股东获益321 318.71万元(股权转让溢价),按此收益计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4 263.74万元。
1.2现行财税政策
按照现行国家财税法规的要求,上述自然人应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存在的问题、原因及风险分析
调研发现,上述自然人股东获得股权转让的丰厚回报后,很多未按照国家财税法规的要求,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2.1原因分析
(1)没有现金来源。上述交易无实际的资金给付与收取行为,或者资金给付与收取占整个交易的比例较低,收购方――上市公司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受益的自然人股东没有足够现金支付大额的税款。
(2)计税基础尚未确定。重组时被收购方的股权估值是以被收购企业的业绩承诺为基础评估得到的,预期盈利实现程度影响着自然人股东收益的实现程度,因此,计税基础存在不确定性。
(3)股份分期解禁。由于存在未来期间的业绩承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上市股票只能根据承诺的业绩完成情况分期解禁,无法在股权转让日及时变现。
(4)普遍没有及时纳税。从调研情况来看,上述企业均未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已与税务部门做了沟通,有的纳税人尚未与税务部门沟通,有的纳税人仅就取得的现金部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2风险分析
从重组换购股权时点到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转让,发生了两个应纳税行为:一个是重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的股权转让行为,实现了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份的评估价扣除原值后的股权转让溢价收益,即评估增值收益;另一个是持有收购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出售变现的投资行为,实现股价波动的投资损益,即出售时股票市值扣除重组时评估价后的金额。
在重组结束后,不缴纳税款,到股票转让变现才一并缴纳税款,即:按出售时的股票市值扣除重组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成本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会面临以下风险:一是在出售时点,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低于评估价时,自然人可以将股票投资损失在重组时的股权转让收益中抵扣,由此少缴税款,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了税收。二是当自然人股东仅出售部分股票时,其仅需缴纳出售部分的税款。三是股份配送、股票股利分红、增资扩股等以后,自然人持有的上市股票既有重组换购的股票,又有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在纳税环节,很难区分。
3对策建议
3.1调整纳税时点
考虑到上述交易无现金流发生或仅有少量现金流发生,且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在股权转让时无法即时变现,导致代扣代缴或支付税款难以实现的情况,我们建议纳税时点延期至承诺期结束时,即自然人股东收益确定、股票全部解禁可变现的时候。
3.2明确计税基础
[关键词] 股权;夫妻共有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中图分类号]D92229;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5)05-0043-06
目前,人们比较热衷于买卖公司股票进行投资盈利。然而,在股票交易活动的背后,却暗藏着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这些纷争易引发多重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安定和谐。本文拟对夫妻共有股权转让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回顾
刘某(女)和钟某(男)登记结婚后,钟某出资50万元购买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6%的股权,成为了A公司的一名股东。一年后,钟某想转让自己的股权。经召开股东会,其他五名股东一致同意钟某将其股权转让给赵某。于是钟某与赵某便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钟某将其在A公司6%的股权以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赵某支付了全部转让款,A公司到工商局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赵某成为了A公司的新股东。妻子刘某得知此事后,甚为不满,认为丈夫钟某在A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股权,若要转让,必须经其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妻子刘某以自己对钟某转让股权之事毫不知情,且其并未在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为由,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以保障自己的股权利益。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实践中,此类纠纷主要是由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所致。究竟该不该保护妻子刘某的利益,法院通常是先判明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如果该股权属于夫妻共有,然后再判定该股权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进而判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而解决相应纠纷。由此可见,夫妻能否共有股权、夫妻一方私自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等问题,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二、夫妻可否共有股权问题
目前,中国的民商法对于夫妻可否共有股权的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学者们对此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不可共有股权,仅可以共有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1] 105-107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有股权。[2]这两种观点之所以不同,根源于对股权性质的理解不同。坚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股权不仅仅是财产权,也是一种社员权,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人才能称之为股东,才能享有股权。夫妻中的一方并没有出现在股东名册上,那么其便不是股东,不能主张共有,仅能够共有该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坚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从本质上来看是财产性权利,不仅股东自益权可以共有,股东共益权亦可共有。因为,股东共益权虽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但其被行使的目的仍是为了实现自益权的内容。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所持有的股权可以由双方共有。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物,一些财产性的利益也可以成为共有的客体,如知识产权、债权等,甚至部分人格利益亦可成为共有的客体,如共有隐私、共有荣誉等。由此可见,共有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物或财产,也可以是财产性权利或利益,亦或者是部分人格利益。突破传统的共有观念,将共有权的客体范围适时扩展是很有必要的。因此,笔者认为,股权宜作为共有权的客体。另外,中国《婚姻法》第17条①在规定夫妻共有财产范围时,虽然没有把股权明列其中,但司法界通常根据该条的规定认可“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3]
夫妻共有股权的形式,既可以是显名共有,也可以是隐名共有。股权显名共有是由股权共有人共同出资,全体股权共有人的姓名等相关信息均记载于公司股东登记簿中的共有形式;而隐名共有情形下,股权共有人虽然是共同出资,但并非全部股权共有人均在公司股东登记簿中进行了相关记载,仅仅记载了部分股权共有人的相关信息。本文所提的这一案例,便属于隐名共有的例子。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有股权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包括:第一,婚前男女双方通过共同投资取得的共有股权,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有股权;第二,婚前男方或女方自己投资取得的个人股权,婚后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将其约定为夫妻共有股权;第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相反约定,夫妻二人通过共同出资所认购的股权为夫妻共有股权;第四,在合伙关系中,作为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合伙经营,以合伙财产认购的股权为夫妻共有股权;第五,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第六,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作为家庭成员,其对于其他家庭成员利用家庭财产认购的股权享有共有权。
作为夫妻共有的股权,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夫妻共有股权转让时,应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有股权,便构成了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关键是如何判定股权受让人的“善意”。
三、夫妻共有股权买受人的“善意”判定问题
夫妻共有股权的不同形式决定了夫妻共有股权转让中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情况的不同。在夫妻显名共有股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姓名均在公司登记簿和工商局登记簿上进行了相关记载。夫妻一方未得到配偶的同意或授权,私自将夫妻共有股权转让的,接受该股权的买受人主观上通常存在着恶意或重大过失,此时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在夫妻隐名共有股权的情况下,隐名股权共有人的姓名并没有出现在公司登记簿和工商局登记簿上,故而善意取得制度有其适用的空间,买受人有可能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庇护,依法取得股权。而隐名股权共有人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即股东配偶加以赔偿。因此,买受人的善意判定对于解决夫妻共有股权转让纠纷十分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着买受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物权实现。
(一)善意的内涵界定
本文案例中的妻子刘某认为自己对丈夫钟某转让股权之事毫不知情,而且其并未在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因此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应无效。那么,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买受人赵某主观上是“善意”的呢?笔者认为,可以直接认定赵某是善意的。
在中国,“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②在这里,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既具有公示作用,又具有公信力。股权买受人因信赖登记部门的股权登记信息从而与他人做出交易行为的,除有确切证据证明股权买受人事先明知登记有误的以外,应推定其交易时的主观状态为善意。因此,在符合股权转让规则前提下所从事的夫妻共有股权交易中,宜将“股权买受人信赖登记”作为适用善意取得的判定标准。这里的“善意”不要求股权受让人必须进一步核实登记事项,只要股权受让人信赖登记部门的股权登记信息就足够了。这是因为:第一,公司股东名册中仅登记夫妻一方的姓名,通常是夫妻双方合意或者夫妻另一方默许的结果;第二,仅以对登记簿中股权记载情况的信赖作为股权买受人善意的判断标准,有助于解决善意标准认定不一的现象,有利于实现司法裁量权的统一;第三,将股权买受人信赖登记作为善意取得股权的构成要件,不会损害隐名股权共有人的权益。一方面,如果隐名股权共有人事先认为公司登记簿和工商局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从而避免股权买受人的善意取得给自己带来损害。另一方面,如果因为夫妻一方的原因导致登记不实,使股权买受人善意取得了夫妻共有股权,并给隐名股权共有人造成了损害,隐名股权共有人可以请求股东配偶进行损失的赔偿。
(二)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
从当事人的立场来看,当法律把证明责任分配给某一方当事人时,该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受于己不利的法律效果。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法律所假定的一种后果,这种后果通常会影响到裁判的结果。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中主观“善意”的证明责任具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中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务中意见不一,学者们对此也存在着不同观点。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采取“善意”推定的方法来判定由谁承担“善意”的证明责任,即首先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然后由认为受让人为恶意的真实权利人来证明受让人主观上是恶意的或者存在着重大过失。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尤其是2007年中国《物权法》施行以来,不少学者针对《物权法》第106条③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展开了研究,认为中国《物权法》在分配“善意”的证明责任时,遵循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善意取得的受让人承担证明责任。[47]对此,笔者认为采取推定的方法来分配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证明责任更为合适。主观上的“善意”本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状态,通常不表现于外部,证明难度较大。如果完全由受让人就其加以举证,一是会加重受让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二是有违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不利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因此,在证明夫妻共有股权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时,应首先推定股权买受人是善意的,股权买受人不对自己的善意负举证责任,转而要求由否认股权买受人为善意之人的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由其举证证明股权买受人为恶意,最后由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解决该问题。
(三)股权买受人善意的主体认定
在夫妻共有股权转让中,股权买受人有可能是其本人,也有可能是其人。那么,当由人购买夫妻共有股权时,善意认定的主体,则可能不再仅仅依据股权买受人加以确定,还需要考虑其人。
在法定和指定中,因为股权买受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宜以其主观善意或恶意加以认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应直接以其人作为善意认定的主体。在委托中,因为股权买受人和其人通常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股权买受人善意主体的认定就较为复杂。如果股权买受人和其委托人主观上都是善意的,那么股权买受人的主观状态将被界定为善意,从而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反之,若均为恶意,则股权买受人的主观状态应界定为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当股权买受人主观上为恶意,而其委托人为善意时,由于股权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属于非法利益,所以其委托人的善意并不能改变股权买受人获得非法利益的事实,该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上的保护,股权买受人的主观状态宜界定为恶意,从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若股权买受人主观上为善意,而其委托人为恶意时,在主观状态上,股权买受人虽然是善意的,但其委托人却是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开展活动去实现股权买受人利益最大化的,股权买受人由此获得的利益仍属于非法利益,同样不宜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总之,如果股权买受人或其委托人中有一人主观上为恶意,则宜将股权买受人的主观状态界定为恶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样更能凸显对实质公平的维护。
根据上述分析,并运用中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要件的具体规定,可知案例中的受让人赵某属于善意第三人,本案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加以解决,因而,股权应归属于股权受让人赵某所有。
四、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仅仅解决了受让人所有权的取得这一物权问题,却没有解决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这一债权问题。丈夫钟某未经妻子刘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股权出让给赵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那么,无权处分人钟某与善意受让人赵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呢?在中国的理论界与司法界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钟某与赵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8]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处分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效。在权利人进行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这一观点已被中国的《合同法》④所采纳。案例中的妻子刘某既然向法院主张确认该协议无效,也就是并未追认该协议的效力,所以该协议应该是无效协议。但该协议的无效,并不影响买受人赵某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合法取得钟某转让的股权。坚持该观点的学者进而赞成善意取得不以买卖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观点。[9]实际上,在《合同法》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便运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观点指导过相关案例的解决。1987年2月23日,在《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⑤中,最高人民法院传达出这样一种思想,即非所有权人擅自将他人的房屋投资入股,若房屋的所有权人事后拒绝追认该投资入股行为,那么非所有权人的擅自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⑥由上可知,在2012年《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行之前,效力待定观点一度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判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通说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钟某与赵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学者们主要从两个角度来做分析:第一,钟某未经妻子刘某同意,便私自转让自己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给赵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妻子刘某未追认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但是赵某是善意的股权受让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钟某转让的股权,随之应进一步肯定钟某与赵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再是无效协议,而是有效协议。坚持该观点的学者赞成善意取得以买卖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观点。[10]第二,依据中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该股权所取得的价金也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本身却不能成为夫妻共有的客体。因为股权并非是单纯的财产权,它还具有社员权的特征,非公司成员不能成为股权的共有人。[1]107本案中,妻子刘某不是A公司的股东,丈夫钟某是A公司的股东,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利益。所以也就不存在股权由夫妻共有的问题,那么,根据中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只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丈夫钟某将股权转让给赵某得到了A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该是有效协议。既然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那么妻子刘某若因此遭受了损失,只可以向丈夫钟某要求赔偿。
对此,笔者亦认为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宜将钟某与赵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认定为是有效协议。
第一,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大多数国家的立场是确定无权处分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如德国、瑞士。坚持无权处分情况下所签合同无效观点的主要是法国,目前法国也已通过相对无效来弱化其效果。日本民法既没有采用法国民法的做法,也没有采用德国的无权处分无因性理论,而是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作为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典型情形,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而是有效。另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和《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均认为无权处分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影响。在英美法系中,《英国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的行为,也并非当然按无效合同来处理,而是由买受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解除、继续履行等处理方式。[11]据此可知,国外的立法例基本上均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效。在此背景下,将中国的《合同法》第51条解释为合同效力待定,有待商榷。
第二,就交易安全而言,中国的《合同法》和《物权法》虽然采取了把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结合起来共同实现对交易安全加以保护的做法,但明显存在着制度缺陷。如果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界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则不获追认或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无处分权人自然没有履约义务,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善意买受人尚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当善意买受人不能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件时其利益则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譬如,在转让的标的物该登记的未登记,该交付的未交付等合同未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场合,此时的善意买受人既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无法依据《合同法》追究无处分权人的违约责任,仅可以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依据侵权责任制度或不当得利制度赔偿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履行利益的损失,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严重妨害了交易安全。另外,即便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会出现利益保护不周的问题。譬如,如果善意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后,因为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与无处分权人发生纠纷,则善意买受人根本无从向无处分权人请求履行合同上的义务。这样一来,无处分权人自可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中国的法律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界定为效力待定有不妥之处,其所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虽然解决了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取得所有权的问题,保护了财产的动态交易安全,但其并没有解决相对人取得有效债权的问题。我们应当看到,“交易安全不仅仅体现在使合同相对人有效取得物权上,也可以体现在使相对人取得有效债权上。”[12]
第三,从现行的财产法来看,中国已经采纳了源于德国民法的无权处分无因性理论,即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譬如,中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⑧显然,这里明确区分了原因行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行为。《物权法》还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⑨;未交付动产的,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化,买卖动产的合同效力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另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⑩该条解释可以理解为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合同并非无效,而是有效的结论,同样体现了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内容。由此可见,中国司法界在判定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时,正在由效力待定观点向有效观点转变。按照德国民法,负担行为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债务关系,处分行为的目的是直接使标的物权利发生变动。做出负担行为的人不必有处分权,但做出处分行为的人则须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且该处分权原则上属于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因此,负担行为的做出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出卖人对标的物虽无处分权,其订立的买卖合同仍属有效。
综上可知,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纵然没有处分权,但其与善意买受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仍属有效,不需要标的物权利人的追认。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的义务,出卖人若不能履行此项义务,应负违约责任,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本文案例中钟某与赵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界定为有效协议。
五、结语
在中国,《婚姻法》、《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对夫妻共有股权转让行为均有所调整,但内容都相对简单。尤其是《公司法》并没有对隐名共有股权加以规定,存在着法律漏洞。如果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股权转让给他人,若买受人是善意的,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该股权也已变更登记在买受人名下,则该股权由买受人所有,股权转让协议宜认定为有效协议。未参与股权买卖事宜的夫或妻不得以其对配偶的出卖行为不知情为由来对抗善意的买受人。夫妻隐名股权共有人如果因之受有损失,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夫妻显名股权共有人主张损害赔偿。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写到:“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曹碧玉擅自将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种侵权行为,非产权人的入股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权。”
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
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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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he Transfer of the Couple Shared Stocks
LI Ruxia
(Department of Law and Government, Nankai University Binhai College, Tianjin 300270, China)
转让股权成为ST公司保壳最常用的手段,初步统计显示,共有22家ST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了盈利。
与其他方式相比,股权转让速度快,价格灵活,操作性强,而且,关联方也可以帮大忙。
雪中送炭的,总是关联方
为帮助ST公司扭亏为盈,从而顺利摘星摘帽,关键时刻,关联方表现积极,雪中送炭。表面上看,关联方出手豪爽,但背地里的利益分配,则鲜为人知。
ST珠江(000505.SZ)2016年靠自身业务盈利艰难,不过原控股股东出手相助,形势发生逆转。公司自2016年9月30日起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三亚万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嘉酒店”)100%股权和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的三栋别墅房产。11月9日,由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原控股股东,下称“万发公司”)以3500万元竞得上述标的房产,以5.65亿元竞得万嘉酒店股权以及相应的债权及利息,本次交易的成交价合计6亿元。上述股权和房产评估增值率均相当高。万发公司送温暖,*ST珠江有望在2016年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至6000万元。
ST冀装(000856.SZ)2016年度实现扭亏为盈,主要是关联方的大力支持。2016年5月,ST冀装与控股股东冀东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将ST冀装旗下的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盾石机械”)100%的股权以1.67亿元转让给对方,确认投资收益8865.25万元,计入合并财务报表当期损益。
虽然*ST冀装通过转让子公司股权来实现扭亏为盈,但无法掩饰业绩低迷。从季度经营情况来看,第一季度亏损2337.45万元,第二季度因股权转让实现净利润7794.70万元,第三季度勉强盈利284.75万元,第四季度又亏损了3429.53万元。
ST合金(000633.SZ)持有共青城招银千鹰展翼赢利壹号投资合伙企业(下称“招银投资”)25%股权,招银投资于2016年12月13日与深圳京坤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协议,约定以5亿元价格出售其持有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证报价”)2亿股股份(占中证公司股本总额的2.65%)。*ST合金于12月28日收到5827.44万元的投资分红,增加净利润约5100万元。
半个月时间,招银投资就完成股权转让及分红,可以说神速,很显然,这些操作是为了*ST合金2016年能够实现盈利。基于这种动机上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需要打上大大的问号。
就在2016年6月17日,招银投资与北京中民防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900万元价格购买后者持有的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招银国金”)的95%股权,其中招银国金持有2亿股中证报价股份。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估值报告》(中联评估字[2016]第2283号),招银国金的全部股权价值是6027.32万元,同时,招银国金有4000万元对外负债尚未归还,经协商一致,招银国金的股权价格最终按照2000万元确定,这样,招银投资以19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95%的股权。
奇怪的是,2016年6月2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估值报告》(中联评估字[2016]第2284号),中证报价2.65%股权(2亿股股份)估值价值为2.44亿元(折合每股价格约1.2元)。2016年8月3日招银投资即以每股1.2元的价格购买这2亿股中证报价股份。两份报告的基准日均是2015年12月31日,为何2亿股的中证报价的估值会有如此大的差异?
根据中联评估字[2016]第2283号估值报告显示的全部股权价值6027.32万元来计算,每股中证报价估值只有0.24元;而中联评估字[2016]第2284号估值报告,每股估值暴增至1.2元。处于暂停上市边缘的*ST合金幸运地抓住了这根救命稻草顺利扭亏为盈。但中证报价估值暴增及*ST合金保壳的背后到底涌动着多少利益?
ST商城(600306.SZ)2016年11月与太原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下称“太原茂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ST商城拟将其持有的盛京银行全部非上市内资股8550万股(占盛京银行股本总数的1.47%)以6.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太原茂业,转让金额5.22亿元。2016年末交易双方已完成55%的标的资产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合计收到股权转让款2.87亿元。2016年半年报显示,盛京银行的投资成本为8550万元,意味着*ST商城在本次转让中获利4.36亿元。*ST商城预计2016年实现净利润1.10亿元。如果扣除本次股权转让,*ST商城亏损高达3.26亿元,创下历史新高。如果未来没有更多优质资产转让,*ST商城路在何方?
ST八钢(600581.SH)在2016年12月与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八钢公司”)、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下称“南疆钢铁”)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书》,拟将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南疆钢铁100%股权转让至控股股东八钢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30.07亿元。交易形成的利得约27.65亿元将计入资本公积,对公司2016年年末净资产转为正值具有重要影响。
同r,对南疆钢铁的应付款项开展清理工作,截至2016年10月底,形成债务重组收益1.12亿元。南疆钢铁2015年亏损11.78亿元,约占*ST八钢亏损额的一半。2016年1-10月,南疆钢铁继续亏损4.89亿元。通过转让南疆钢铁及债务重组,*ST八钢预计2016年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不是梦。
ST黑豹(600760.SH)在2017年3月13日撤销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黑豹”变更为“中航黑豹”。成功保壳,靠的也是出让资产和转让股权。公司以2410.39万元向河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出售其持有上海航空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航特”)66.61%股权、控股子公司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开乐”)向开乐股份出售安徽开乐北厂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河北、开乐股份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处置上航特66.61%股权,取得投资收益约为3700万元;转让开乐北厂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取得转让收益约5600万元。而交易对象开乐股份持有安徽开乐33.92%股权且其第一大股东为*ST黑豹董事秦少华,河北为*ST黑豹实际控制人中航工业控制的企业。
此外,2016年7月18日,*ST黑豹出售所持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已经完成,带来投资收益约为2800万元。多亏关联方出手相助,*ST黑豹2016年实现净利润3611万元。
亏得越多,赚得越多
ST山煤(600546.SH)2016年9月8日与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融晋商”)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七个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华融晋商,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为七家标的公司各按1元作价。ST山煤在公告中称,2015年,交易标的亏损达8亿元左右。初步估计公司当期将确认约15亿元至17亿元左右的转让收益。
虽然华融晋商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但华融晋商与*ST山煤都是山西国资控股公司。
随着交易标的继续亏损,本次股权转让收益增加至21亿元。ST山煤预计在2016年实现净利润2亿元至3亿元。扣除本次股权转让收益,*ST山煤亏损18亿元至19亿元。虽然暂停上市的风险已经基本消除,但未来依然不容乐观。
ST南电A(000037.SZ)以10.3亿元将资不抵债、亏损累累的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7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欧富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大幅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公司2016年度实现扭亏为盈。
ST亚太(000691.SZ)与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兰州亚太”)于2015年12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持有的兰州伟慈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拟以总价款20万元转让给兰州亚太。本次股权转让带来投资收益926.99万元,占2015年净利润的79.96%。
到了2016年,ST亚太又寄望于股权转让实现盈利。以735万元将参股公司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固锝”)17.64%的股权转让给山东同欣电子有限公司(持有济南固锝52.36%)。有意思的是,因济南固锝对质量索赔款会计处理不当,导致ST亚太2012年虚减净利润257万元。ST亚太2013年未计提所持济南固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2013年虚增净利润238万元。
这笔交易,ST亚太可以赚11.93万元,虽然不多,但ST亚太预计2016年的净利润也仅为106万元至150万元。自2011年起济南固锝销售收入及净利润持续下滑,2016年一季度又出现了亏损。如果不进行转让,ST亚太恐怕要计提减值损失,那么2016年很可能继续亏损。
ST东晶(002199.SZ)于2017年3月15日起撤N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东晶”变更为“东晶电子”。2014-2015年,三年时间,东晶电子扣非净利润累计亏损5.90亿元,很显然,未来依然难以乐观。东晶电子2016年之所以盈利,主要是出售亏损资产。2016年东晶电子投资收益高达1.21亿元。营业外收入高达2508.29万元,其中政府补助2402.63万元。
ST宏盛(600817.SH)为了保壳,以1亿元将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莱茵达租赁”)45%股权转让给上海凌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凌垒”),同时以6891万元收购北京旭恒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旭恒置业”)70%股权。旭恒置业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其投资性房产的租赁收益,仅有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一名客户。上海凌垒成立于2016年7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和商务咨询,为何以1亿元收购与其目的并不相关的莱茵达租赁?
2012年12月,处于破产重整的*ST宏盛受赠莱茵达租赁45%股权,并将2574.56万股转增股份(每股价格不低于4.3元)让度于战略投资者张金成。张金成并不是莱茵达租赁的股东,但由此持有*ST宏盛16%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张金成后来因精准减持遭到交易所的谴责。就这样,莱茵达租赁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业绩承诺期前后,莱茵达租赁的业绩冰火两重天。而且,截至2016年3月31日,莱茵达租赁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事项共有七宗。这样一家公司,居然以优质资产名义进入上市公司。
ST星湖(600866.SH)公开转让广东粤宝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粤宝医药”)的100%股权和肇庆市大旺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旺东宝”)的100%股权。2016年8月,肇庆腾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腾旺科技”)作为唯一意向受让方,分别以6855.18万元、2144.82万元的价格受让该等股权。腾旺科技成立于2015年12月30日,属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粤宝医药2015年净利润-189.51万元,2014年无收入。大旺东宝至今尚未产生收入。本次股权转让预计为公司带来约3400万元的投资收益,而*ST星湖预计2016年可以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至2500万元。
转让中的新花招
ST烯碳(000511.SZ)预计2016年实现净利润4.5亿元至5.2亿元。处置子公司30%股权成为盈利原因,预计带来投资收益约为7.4亿元。但本次股权转让,疑点重重。
2016年12月12日,*ST烯碳公告称,拟与首都京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都京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银基置业”)的30%股权转让给首都京投,转让价款4.53亿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持有银基置业70%的股权,银基置业仍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股权转让收益为2.24亿元。在2016年12月29日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这笔股权转让过户已经办理完毕了。为了生米早点做成熟饭,*ST烯碳也是蛮拼的。
但是,2017年1月26日,*ST烯碳却表示,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处置银基置业30%股权在母公司层面的投资收益2.57亿元,与之前的公告相符,而在合并报表层面带来7.45亿元的投资收益,却是新说法。之前的公告都没有提及丧失银基置业的控制权,为何一个月后突然公告丧失银基置业的控制权?还有一份《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融资安排协议》,签署日期2016年12月20日,如此重大的文件为何迟迟没有公告?y基置业是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2015年年末银基置业净资产7.85亿元,占上市公司的55.46%,此次丧失子公司的控制权,居然既没有召开董事会也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更谈不上公告了。
但是,如果不是因“丧失”银基置业的控制权而增加约5亿元的投资收益,ST烯碳基本上盈利无望。
ST恒立(000622.SZ)2016年11月将其全资子公司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通实业”)80%的股权出售给长沙丰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长沙丰泽”),本次交易对价为2.33亿元,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靠着这次股权转让,*ST恒立成功扭亏为盈,预计2016年净利润700万元至900万元。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下称“公司”)于2014 年11月10日在市设立。本协议书签署之时,甲方持有公司100%股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前提
1、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内容和条款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制定并签署,不属于格式条款;本协议签署之时,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出让目标股权。
2、甲方同意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本协议项下甲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
1、甲方同意将其在所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出让的葫芦岛圣和科贸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股权转让后由乙方承受全部甲方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缴纳义务。
3、由于甲方尚未实际出资,经甲乙双方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500万元。
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经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甲方确认已经收到。
三、甲方的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目标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目标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目标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四、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后,乙方成为公司股东。自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按照其股权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经营风险和亏损。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公司债权;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处分。
3、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即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前)公司发生全部债务由甲方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当立即偿付乙方。
乙方成为公司股东后公司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前向乙方全面、如实披露公司债务。因甲方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五、变更登记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当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完毕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甲方因办理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当配合。
3、办理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而发生的全部开支、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若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适当、全面地履行其义务的,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亦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此等情形下:甲方应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违约情形消除为止。
(1)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甲方的保证”中以及其它条款中的任何一项保证及/或承诺的;
(2)甲方未依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限办理股权转让的商事登记、更改股东名册、更改目标公司章程等手续的。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限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违约情形消除为止。
4、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拒不受领乙方的款项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2、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八、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转让、受让双方应友好协商
4 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
十一、文本
1、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因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文本由双方另行签署,任何文本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双鹭药业公告,公司与普仁鸿四名股东拟向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转让普仁鸿公司55.65%股权,其中公司将以24955万元的价格转让普仁鸿25%股权给北医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医股份成为普仁鸿第一大股东,共持有55.65%股权,公司成为普仁鸿第二大股东,持有20%股权。
一重利好――股权转让出价优厚 拉开与华润系合作的帷幕
本次股权交易总价为24955万元,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650万元,公司将获得19305万元投资收益;同时根据普仁鸿2011年6月份股东大会决议,2010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12615.26万元由本次转让前老股东分享,公司获得对应投资收益3480.75万元,二项合并将产生投资收益22785.75万元,约占公司2010年全年净利润的83%,对公司2011年业绩将有显著增厚作用。
公司此次股权转让的意义不仅在于获取投资收益,更是以普仁鸿为纽带拉开了公司与华润系深度合作的大幕。股权的转让无论对于双鹭还是华润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作为北京地区医药商业的区域龙头,普仁鸿2010年销售收入超过14亿元,覆盖北京市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对终端(医院)市场有良好控制力,和罗氏、赛诺菲、丽珠集团等国内外大型药企有着稳定合作关系,华润此次以北医为平台的收购无疑将进一步巩固其在北京市场的既有地位,并将带动北医原有的北方各省医药商业网络的整合。而双鹭药业则可以在医药流通领域加强与北医股份甚至整个华润系的合作,使公司与北医股份、普仁鸿两家企业形成战略合作关系,有利地促进公司在北京市场及京外市场的发展,将为公司培养下一个(以致下一批)贝科能式的产品提供有力支持。
二重利好――剩余股权未来“进可攻退可守”
此次转让协议规定普仁鸿公司在2011-2013年的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须不低18%,否则相关股东将以个人资金或股权收益向普仁鸿公司抵补差额。这事实上为普仁鸿公司勾画出了未来3年的业绩增长底线,公司持有的剩余20%股权未来的投资收益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同时如果未来公司因资金需求,需要继续出让普仁鸿股权时,北医股份还同意以不低于23.5倍PE的价格予以现金收购,这就确保了公司剩余的普仁鸿股权未来处于“进可攻退可守”的有利位置,不仅确保了未来3年内较好的投资收益,还为公司保留了一笔随时可以动用的现金储备。
盈利预测与评级
此外,我们认为此次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充沛现金将很好的支持公司在年报中提及的医疗服务业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形成“研发-生产-销售-医疗服务”一条龙的大健康产业链。由于此次股权转让尚需股东大会批准,我们暂时不考虑此次股权转让收益,微调公司2011-2013年EPS至1.14、1.55和1.89元(如考虑股权转让EPS分别为1.63、1.54、1.87元),阿继续维持对公司“推荐”的评级。
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书一
甲方(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介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协作促成甲方与持有 公司100%股权转让,甲方愿支付综合服务佣金给乙方;
2.甲方是购买编号: 宗地项目的认购者;
本着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乙方介绍协作促成持有编号 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及有关佣金收取分配等事宜签订本《居间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2-1 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甲方有意出让 公司的股权,特委托授权乙方,联系协助促成甲方完成对。
3-3 乙方帮甲方受让的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 宗地地块,位于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以下简称甲方)实施服务,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甲方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与甲方有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甲方的经办人、或经甲方经办人转介绍的企业或个人。
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 地块项目规划如下:此地块用地面积:61670.8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61670.81平方米。
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 建设覆盖积率4.0
2. 建设覆盖率35%
3. 建设间距:满足日照及消防间距要求
4. 建筑高度或层数:高层
5. 建筑面积:246683平方米
住宅:172678平方米
商业:72005平方米
综合市场:2000平方米
第二条:投资服务方式
2-1 服务内容: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受让本合同第一条1-3条款式所约定的土地,并协助甲方签到定 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成功后,则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2-2 服务金额:经甲方双方友好协商,在甲方完成编号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收购后,甲方愿付给乙方综合服务费用人民币 万元(按建筑面积 /M计算)
2-3 支付方式:在甲方取得编号 综地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在支付项目转让费的同时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按与乙方约定的综合服务费 万元人民币无条件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若甲方违约,需另按每天1%拖欠费支付违约金。
2-4 甲方履约支付协定的综合服务费时,需甲方各乙方受益各方同时在场并出具三份合同,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凭乙方各人的身份证解付各自的佣金。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否则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2甲、乙双方必须保守本合同内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公开或谈论合同书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的作业内容。
4-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有保密义务,甲方有对乙方公开股权转让谈判进程的义务,如甲方在隐瞒乙方的情况下,跟乙方所介绍的项目方达成交易,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按第二条2-2条款中约定支付综合服务费用的同时,还可要求甲方按该项目收购标的金额的1%支付违约给乙方 ,并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毕。若此项又有违约,需要另每天1%拖欠费用支违约金。
4-3 甲方在成功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后,必须按约定兑现双方书面协定的综合服
务费用或其它经济权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根据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作业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5-2、乙方有权知情整个项目的收购谈判。
5-3、在项目收购成功签约后,乙方有权要求按双方的书面协议由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
用或其它经济权益给乙方。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违约
6-1、本合同一旦签订,若无协议第七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或其它法定情形,双
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以合同约定佣金的总金额全部赔偿给乙方,并支付总金额10%的违约金。
6-2如双方产生违约纠纷,应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则
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7-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到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时终止。
7-2、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其它条款
8-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三人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盖章): 乙方三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签于深圳
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书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是在 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甲方有意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2、乙方是在 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丰富的项目施工建设经验和大型城市综合体投资开发经验和商业资源,乙方亦有意与甲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城市法规条例的规定,商定以项目合作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开展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履行。
第1页(共8页)
第一条 甲方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概况
1.1本项目概况
1.1.1本项目位于 市 区,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路,北至 路,占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约 亩),土地性质用途为 ,规划设计指标为: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化率 %,宗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指标等情况详见附件1。
1.1.2甲方公司于 年 月 日与 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获取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证号为: ,发证日期为 ),目前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概念性设计批复、 等报建文件。
1.1.3本项目土地现状: 。
1.2甲方公司概况
1.2.1甲方公司合法成立并至今合法存续,已通过最近一年的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等所有证件合法有效;
1.2.2甲方合法拥有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权,并已交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交易费、土地使用 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1.2.3甲方除披露的债务外,不存在任何应支付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应支付的欠缴税务以及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甲方已完成最近一年的税务清缴审计手续;
1.2.4甲方不存在利用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对外担保(包括为股东担保)以及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限制权力等情形。
1.3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合作的项目暂定为 ,规划建设内容为:如集百货MALL、SOHO、写字楼、民族特色商业街、精品住宅、酒店、高档居住小区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此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计容的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第二条 合作的先决条件
2.1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方同意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后签署正式合同,具体如下:
2.1.1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甲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甲方予以协助全力配合,并同意将乙方对调查报告满意(以调查报告的结论与甲方披露相符作为满意的标准)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
2.1.2甲方出具政府相关文件证明本项目地块不存在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因此被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被收回的风险。
2.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乙方调整过的总平面图及相关图纸向规划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并同意将此批复的取得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如项目已获取总规批复乙方认为需要调整时本条款适用)
(如有其它先决条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在先决条件达成后,乙方成为甲方公司新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的股权(根据谈判确定乙方股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乙方按
合同约定向甲方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实现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3.2甲、乙双方以项目开发作为合作平台,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品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运营管理,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3.3甲、乙双方在项目获取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为双方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股权转让
4.1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并合作先决条件达成之日,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 %的股权,甲方持有 49 %的股权。
若股权转让因国家相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产生的溢价而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4.2甲、乙双方按照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要求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体现前述内容的新章程等股权、管理人员、章程变更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提交各自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后由甲、乙双方提交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管理人员及章程的变更登记。
第五条 项目的设计和开发建设
5.1乙方负责对本项目进行设计和开发建设,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开发建设、产品销售等各项工作且有知情权。当乙方确有重大过错给项目造成巨大损失的,甲方才可采取合法措施。
5.2本项目设计和开发建设、销售期间,甲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总规报批及项目配套费减免、项目税费等优惠政策等手续,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报批工作。双方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3公司应在项目获取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年内竣工完成整个项目,如遇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项目所在地因气候出现超常规天气无法施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则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项目延期的责任。
5.4项目户型设计、总平面设计等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由乙方和甲方讨论同意后进行正式设计。方案设计由甲方负责报批,乙方配合。各类产品售价参照项目周边同类产品价格并考虑本项目实际优势后,住宅销售均价不低于周边同类产品价格,报甲方备案,如果该价格确实偏高导致销售困难时可由双方共同商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商业及其他类型产品价格根据开盘时市场情况由双方商定后进行定价。
5.5为保障规划的合理性及竣工顺利交房入住,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建设工程由乙方指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工程总包价按定额拦标价上浮5%计算。具体内容由双方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销售
8.1 项目的销售由乙方负责指派专业营销机构负责,项目涉及到营销宣传推广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支付;销售佣金参照市场标准按总销售产值的2.5%结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融资及财务安排
9.1双方约定: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投入,乙方所投入成本按工程总造价计算;项目报建、营销基本工具(包括售楼部、样板房等)由甲方负责投入,除此之外,甲方所投入成本按地价人民币200万元/亩计算;其他成本双方按股权比例分摊。
9.2双方约定:项目预售款项优先确保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工程款,项目销售工作
由乙方负责;若遇项目销售资金回笼受阻,甲方同意乙方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融资,以确保项目顺利建设。由于项目融资产生的财务成本,列入项目成本。
9.3甲、乙双方应努力使本合作项目在合法前提下达到税务筹划最优化,具体实施方案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销售及利润分配
10.1双方同意,本项目预售后获取的销售收入,先扣除公司项目应支付的开发建设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到期银行贷款本息和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预征税费并预留必要的开发建设费用,项目销售回款达到90%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公司项目依法形成的利润,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若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另行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合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1.2 若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没有履行项目建设开发之义务导致项目无限期停工或项目开发失败的情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6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证照、财务资料等所有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8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联系方式:
乙方:
公章
余国杰(1964-),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印战(1975-),男,湖北仙桃人,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稽核部职员
郝萌萌(1984-),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上市公司MBO中作为收购者的管理者和作为出让者的公司股东,由于各自所处的地位及专业程度的限制,常使得收购价格难以协调。因此,MBO的评估定价问题是进行MBO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文选取我国证券市场中的部分案例,分析和研究了上市公司MBO定价时采用的模式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结论和建议。
关键词:MBO 定价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实施的MBO,多是以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地)协议受让非流通的国有股份的方式进行的。由于事关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也就使MBO的定价问题尤为敏感。目前市场对于我国上市公司MBO定价的质疑,主要集中在缺乏依据。在许多上市公司MBO的案例中,都没有对定价依据进行公告,甚至有些股权在相近的时间内分批转让的价格也不相同,公司也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价格过低。大部分上市公司MBO的价格都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有些上市公司高管对财务报表进行调剂,从而达到预期的价格水平。定价缺乏公平性。目前上市公司MBO多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定价,实际上是管理层与大股东之间的谈判,但这种方式有可能会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一、每股净资产定价:洞庭水殖模式
洞庭水殖(600257)是湖南一家经营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上市公司。2002年公司公告称:日前,接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常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第二大股东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鑫控股)的通知,国资局与泓鑫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国资局拟将持有的公司1590.6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21.79%)转让1245.8万股(占总股本17.07%)给泓鑫控股,转让价格暂定为每股5.73元(以200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为准),共计71384340元(实际成交价款为71633500元)。泓鑫控股在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总价款支付给国资局。该股份转让尚需获得财政部的批准。泓鑫控股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937.2万股,占总股本的12.84%。受让国资局转让的部分国家股股份完成后,共持有公司股份2 183万股,占总股本的29.90%,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国资局持有股份减至为344.8万股,占总股本的4.72%,成为公司的第三大股东。转让完成后泓鑫控股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的新任大股东为湖南常德晟禾农业有限公司,而持有常德晟禾94.9%的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罗祖亮正是洞庭水殖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由此案可以看出,MBO的定价依据是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此种定价方式一般涉及国有法人股的转让,必须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因此,按合法的最低标准每股净资产定价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
二、双方协议进行定价:粤美的模式
美的集团(000527)的前身就是1968年何享健带着23个人,凑足5000块钱办起的一个生产药瓶盖的生产组。1980年,生产药瓶盖的“生产组”换成了“顺德县美的风扇厂”,开始了在家电领域的起步。1992年美的进行股份制改造,1993年上市,成为我国第一批进行股份制改造、第一家上市的乡镇企业。2000年4月,由粤美的工会、何享健等22名股东出资成立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36.8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享健,何享健持有美托投资有限公司25%的股份。2000年5月,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与美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受让其所持部分粤美的法人股3518.4万股,占粤美的总股本的7.26%,受让价格为人民币2.95元/股,成为粤美的第三大法人股东。2000年12月,美托投资有限公司又从美的控股有限公司受让了粤美的法人股7243.0331万股,占粤美的总股本的14.94%,受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0元。股份受让后,美托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粤美的法人股10761.4321万股,占其股本总额的22.19%,成为粤美的第一大法人股东。粤美的NBO中两次股权都是按协议价进行,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95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对此粤美的解释说,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是考虑了内部职工对公司的历史贡献等因素而做出的决定,并不违反现有规定。双方协议定价方式一般为社会法人股的转让,不涉及国有法人股的转让,因此,不受《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约束。由于管理层一般在目标企业经营多年,对目标企业和主管单位的信息非常了解,因而容易在实施MBO的过程中产生腐败现象,这也导致协议定价行为通常被人们所病诟。
三、公开竞拍方式定价:宇通客车模式
宇通客车(600066)是郑州一家经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企业,其第一大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持有宇通客车2350万股股份,占17.19%。2001年3月,包括宇通客车董事长汤玉祥在内的21名高管,注册成立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2亿元。这些注册资金实际上是838名员工共同筹集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利用出售职工股和向机构贷款取得。2001年6月,上海宇通与郑州市国资局(其职能后划到市财政局)签署了《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上海宇通受让市财政局持有的宇通集团89.8%股权并呈报财政部审批;在报批期间宇通集团该部分股权(含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由上海宇通代为管理。2001年8月,郑州市财政局收取了上海宇通支付的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全部价款。鉴于财政局既没有向上海宇通合法转让约定股权,也没有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2003年12月,上海宇通以申请支付令方式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财政局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了财政局持有宇通集团的100%股权并委托郑州拍卖总行公开拍卖。2003年12月,郑州拍卖总行对财政局所持宇通集团100%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该股权拍卖保留价为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确定的评估值人民币159764200元。通过竞价上海宇通以人民币14850万元的价格拍得宇通集团90%的股权,宇通发展以人民币1650万元的价格拍得宇通集团10%的股权。公开竞拍是通过市场定价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是比较有说服力。但在竞拍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公开性和准入标准的公平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约束,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
四、混合定价方式:胜利股份
2000年3月,胜利股份(000407)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一是胜邦企业于2000年3月协议受让东营银厦146.25万股法人股,受
让价格每股1.5元;二是胜邦企业2000年3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人了胜利股份流通股289.35万股,当时市价在12.4―13.7元之间;三是通百惠于2000年2月通过深圳市信启成拍卖有限公司以竞买方式买受胜利股份630万国家股,每股价格0.71元。而可以为当时股权转让提供价格参照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值有两个:一是股权转让后不久胜利股份公布的1999年年报数据,每股净资产是1.69元;一是股权转让发生之前已公告的1999年中报数据,公司每股净资产摊薄约1.57元。该案例中协议转让法人股的价格约等于每股净资产值,二级市场购入流通股的价格为每股净资产值的8-9倍,而拍卖国有股的价格不到公司每股净资产值的一半。因此,通过拍卖竞价进行定价的方式遭到了许多人的质疑。本案例对于我国上市公司MBO定价的参考意义在于:为降低管理层的收购成本,转让非流通股成为我国上市公司MBO的必然选择;并非所有的国有股转让都遵循了“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原则,MBO的定价也不必“死扣”每股净资产值的所谓底线;通过引入竞价机制(如拍卖),并非一定能够提高MBO的价格,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五、有关结论及政策建议
管理层几乎都是通过收购非流通股来实施MBO,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对我国上市公司MBO质疑的重要原因。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我国证券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并存的双轨制,股权分置成为管理层实施MBO的一个突破口。因为非流通的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成本,管理层通过很低的成本就获取了上市公司控制权,这必然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MBO收购的是非流通股,不宜沿用国外根据流通市价估值,对于非流通股的估价大多采用资产定价的方法(此时每股净资产值是个重要的参考指标)。而且我国的MBO也不是全面的要约收购,MBO以后企业并没有完全私有化,管理层没有拥有企业的全部价值。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MBO估价是介于资产评估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之间的一种行为,不能简单地以每股净资产值为标准。目前市场对于MBO定价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低于净资产价格的MBO案例上,认为“目前MBO的定价方式缺乏市场机制,很容易出现贱卖国有股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国的MBO应采取竞价的方式,让其他投资者也有参与竞价的机会,这样可以提高转让价格,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即通过市场竞价可以产生公平合理的较高的交易价格。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MBO过程中,引入竞价机制应该更公平、更合理、但不一定更有效率。这里“效率”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行性,竞价的结果如果是别的机构成为收购主体,就不叫管理层收购;二是效率性,即使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行为,非流通股的交易价格也并不一定高于其净资产价值。
根据以上结论,笔者争对MBO定价问题试给出如下建议:
第一,需要建立MBO评标机制,来评价MBO者的资格和能力、MBO价格合理性,以及确认MBO后的业务规划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有执行能力,不能以MBO交易价格低于净资产价值来断定交易价格低。从目前定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看,MBO的定价要充分反映当事各方的利益分配情况,使其达到合理、公正,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定价机制来代替现有的仅仅依靠管理层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定价的机制。在具体的定价操作上可以以企业价值作为定价的基础,谈判双方应该围绕这个基础讨价还价,综合考虑公司的赢利能力、负债能力、每股现金流量等因素,最终收购价格的确定应该反映目标公司的企业价值,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管理层对企业的贡献,也要尽可能地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目标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以及相关的监督部门也应该参与定价谈判,可以没有直接的表决权,但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用间接的手段对定价产生影响,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被割裂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者成本不同市场价格自然相异。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MBO,不可能采用发达证券市场的要约收购形式。因此,协议收购非流通股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几乎成为我国上市公司MBO的惟一通道。但非流通股目前没有市场价格,因此,必须首先给出一个协商的框架,即提供最优的估值模型并估计可能的价格范围,然后交易双方心中才会有一个基本的底线,有了这个底线后谈判才会在此基础上进行。至于双方谈判得出的MBO价格是否合理,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关键不在于低于或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也不是高出多少或低于多少的问题,而在于其定价的依据是否科学、合理,在于其定价过程是否遵循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于其定价结果是否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同。
【关 键 词】一人公司 形式变更 股权转让
2007年5月8日,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上海洁丽邦涂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洁丽邦公司)成立,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文奇。7月21日,黄文奇与潘奇雄、王木森、鲍建国、李建敏订立协议,约定“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原告洁丽邦公司。但签订的协议书未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工商部门也没有对该公司的性质与注册资本等事项进行变更登记。10月8日,洁丽邦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讼,称王、鲍、李三人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出,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洁丽邦公司要求确认上述三人为公司的股东。
12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洁丽邦公司要求确认王、鲍、李为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案例中,法官认为洁丽邦公司从一人公司转化为普通有限公司不成立的原因是未取得工商部门的确认,也未进行变更登记。那一人公司形式变更需要哪些要件?变更过程中的存在哪些问题?另外,案例中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股权转让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一、一人公司形式变更
(一)一人公司形式变更
1、公司形式变更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中,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公司形式的变更。我国学者认为:“公司的组织变更,即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或公司法定种类的变更,是指公司不中断其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其组织形式,使其成为其他种类公司的法律行为。”[1]“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将某一种类公司变为其他种类公司的法律行为。”[2]
2、对变更前后公司人格的探讨。对于公司形式变更过程中公司的人格状况,即变更前后是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以及变更前后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理论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同一说也称存续说,其根本点在于,公司形式变更过程中公司人格不发生变化,变更前后均为同一公司,并不发生其债权债务在变更前后的公司之间转移或承受的问题,如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一样,对其债权债务不发生影响。
(2)继承说认为公司形式变更前后是两个公司。“公司形式变更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概括承受。”[3]
(3)拟制说认为,公司形式变更系为实现公司形式变更的目的,由法律规定变更前公司视为以变更形式后的公司继续存在。
笔者将我国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会涉及两种模式:一对一模式和一对多模式。一对一模式是指一人股东将股权转让之后,公司依旧是一人公司,公司形式不发生变更;一对多模式是指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多人之后,公司的形式也发生了变更,即一人公司转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在一对一模式下,公司形式依旧是一人公司,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此时公司是同一个,公司人格统一,不发生债权概括承受问题;此时采用同一说。
在一对多模式下,不仅公司外在形式发生了变化,而且内在的本质也发生了变化。故前后是两个公司,采用继承说。按正常情况下,原公司就被注销,其债权债务被新公司概括承受。但采取继承说是为了解决这样的一个现状――实务界有人认为,“按照《公司法》第64条规定,当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设立股东和新股东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在债权人与股东均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并存的情形,而这种双重股东责任并存的公司运行机制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是不被认可的。”也就是在一人公司被法人资格否认后,如何解决就鼓动与新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问题。笔者认为,前面所提出的这种双重责任的问题在“继承说”学说下可以解除。因为继承说承认公司变更前后是两个公司,存在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问题,所以,一人公司在变更时,要将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并且公司要经过注销登记。同时,根据合同法80条和84条的债权债务承担理论,其债权转让部分要通知债务人;债务部分转让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务部分转让时债权人不同意,可以提供担保等方式来解决该笔债务。新股东和新公司不涉及这些债务问题,而旧股东在新公司中则另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就不存在在新公司中并存旧股东的无限责任和新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如果在公司形式变更之后发现了原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问题,则可依据受让人审慎审查原则。这一点在文章后面部分讲到。
(二)一人公司变更要件
1、形式要件:(1)要经过股东同意;依《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可依38条第一款做出决定,所以一人公司的出资人自己决定变更公司形式。(2)要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2、实质条件主要是要符合变更后公司的设立要求,如股东人数、最低资本、出资方式要求、“三会”的设立等。
根据前述要件:案例中,五人通过增资的方式,对一人公司的股权和公司形式进行了变更。虽然一人公司的出资人黄文奇有权决定公司形式的变更,但是由于公司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故不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如果能够进行公司的变更登记并且符合法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那么洁丽邦的形式变更将成立。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它是股东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股东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4]
(一)一人公司可以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二是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以我国一人公司的的股权转让只涉及向股东以外其他人转让的问题。对于一人公司能否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笔者认为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法理思考。该股权转让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民法上“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应确认有效。就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并无禁止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一人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于第三人的协议除标的为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余与一般合同并无不同,故其效力当然应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所以一人公司是可以股权转让的。
2、股权转让的自由性。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指,股东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让所持股权,以及转让的对象、数量、价格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强制股东出让股权或者禁止股权的转让。即股东可以在法律的限度内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处置自己的股权,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预和约束。
(二)一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一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成立。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自具备书面形式时成立。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没有特定要求,依《合同法》第10条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采用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备书面形式为必要,只要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转让股权的协议,合同即可成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依《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此为“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此外,第33条还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另外,依《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法定登记事项,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此为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基于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从成立时就生效还是从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抑或“工商变更登记”时生效呢?理论上和实务中都不无疑义。《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上述《公司法》第33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股权转让登记的规定,均无“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生效”的含义,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均不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
3、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审慎审查义务。由于一人公司容易发生法人资格否认的问题,所以受让人在购买股权时应对一人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否则可能出现受让人帮助出让人“金蝉脱壳”的问题。比如:假如A一人公司的B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C,成立了公司A。如果在A公司运行中,B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按照通常理论,债权人可以按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要求B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股权变动之后,假如C没尽到审慎义务,则之后债权人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且C只能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此时还款能力很可能低于股权没有变动之前。
所以,如果受让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原一人公司有符合法人资格被否认的情况,此时股权受让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要求原股东其对变更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公司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在现有条件下,应本着鼓励一人公司股权流转的态度,允许一人公司股权的转让,其转让方式可以参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但对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设置一定的限度是完全有必要的,既有利于保护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相对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一人公司制度的严肃性、合理性,更有益于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价值的体现。
参考文献:
[1]雷兴虎.公司法新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江平.中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钢联)于2011年4月12日创业板首发申请获通过。按照正常程序,上海钢联旗下的“我的钢铁网”(省略)将成为国内第一家上市的钢铁行业网站。
上海钢联从设立到过会,用了大约11年的时间,上市后,如按60倍的市盈率计算,以2010年公司每股0.89元的收益计算,其发行价格或为每股50元以上。照此计算,上海钢联的市值将达到20亿元,而上海钢联刚刚成立时注册资金恰恰是200万元,增长了近千倍。上市除了为实际控制人郭广昌增添一笔巨额财富外,还使公司收获了一批身价百万级、千万级乃至亿万级的高管和员工,上海钢联发行前总股本的47.08%为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经过几次股权变更,上海钢联管理层和员工持股覆盖面扩大,共有133位股东,公司主要创始人之一,上海钢联现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红,持股331.5万股,持股市值为上亿元。
“一旦上市,上海钢联内部将迅速制造上百位百万富翁,持股市值超过千万的经营层也接近10位。”业内人士评论,“这将很有可能是生产百万富翁最多的IPO之一。”
上海钢联的灵魂人物――朱军红,凭自己的孤独坚守最终成就了上海钢联,也成就了自己的梦想。
孤独坚守
朱军红现在的身份是上海钢联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上海钢联的创始股东,朱历经公司数次股权变更,见证了其他股东的进进出出,却一直孤独坚守,堪称奇迹。
2000年是中国互联网商业化应用的初期阶段,也是中国第一波网络热潮。不仅商业运作方式实行的是拿来主义,连商业运作成本也主要是靠国际资本输血维持。这一年3月,先后供职于钢铁业、证券业并从事风险投资和负责公司在美国IPO前期筹划工作的朱军红燃起创业梦想,出资20万元,说服游振武、蔡晓晖、郭旭等人和一家国有企业,共同投资200万元,在上海创办了“我的钢铁网”。其中,负责技术的麻清泉以人力资源出资,占20%的股份,也创造了人力资源出资的先例。
第一波网络热潮退去,到2002年8月,负责技术的麻清泉退出,2003年6月,当时的公司第一大股东闽钢工贸也退出,这两次股权变更中,朱军红仍保持10%的股份不变。
2004年6月,几乎到了网络最低潮的时候。此时,公司股份仅仅每股1元,原有的投资者除朱军红坚守外,纷纷退出。罗俊华分别与李文峰、朱立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拥有公司41.65%的股份以每股1元的价格向李文峰、朱立军分别转让40%和1.65%;而游振武、蔡晓晖、宋海云、彭志怀、刘永晖、黄益心、薛慧芳分别与朱立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合计拥有公司40%的股份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朱立军;郭旭与王喜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拥有公司10%的股份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喜胜,这次转让完成后上海钢联只剩下4名股东,而朱军红岿然不动,不增不减依然保持了10%的股份,依然是公司的小股东。
2004年9月,上海钢联开始了第一轮增资,朱军红以货币80万元增资,占股比例增至20%,晋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2006年8月,上海钢联进行了第二轮增资,朱军红以货币117.5万元增资,股权比例上升为24.16%,依然把牢公司第二大股东地位。
而2007年1月,上海钢联再次发生股权变更,转让完成后朱军红的股权比例下降为19.17%,但仍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2008年3月,上海钢联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红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紧接着,上海钢联进行了两次增资。这两次增资的对象都是公司的发起股东、管理层和骨干员工。8月第一次增资后,朱军红的股权比例下降至11.7%,9月第二次增资后,朱军红的股权比例进一步下降至10.87%,然而至上海钢联上市招股前,由于陆续接手员工因辞职等转让的股权,朱军红的持股数慢慢上升到331.5万股,持股比例也上升至11.05%。
多年的坚持,如今回报的是一个亿万身价。
蹊跷退出
虽然上海钢联是一部“造富快车”,但是有人却在中途下车,与巨额财富失之交臂,麻清泉和闽钢工贸就是其中代表。
资料显示,2000年3月,上海闽冶钢铁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闽钢工贸)及游振武、朱军红、麻清泉等11名自然人签署了《组建协议书》,共同设立上海钢联。
闽钢工贸及游振武等10名自然人以货币出资160万元,占注册资本80%,麻清泉以人力资源作价4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耐人寻味的是,麻清泉以人力资源出资,而当时的《公司法》没有以人力资源出资规定。
上海钢联的招股说明书解释说,公司设立时上海市工商登记部门对人力资源出资的比例没有限制,而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则是当时上海政策“试验田”,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上海张江科技园区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规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麻清泉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实现人力资源出资的。
麻为什么能以一己之力独享20%的股份呢?业内人士指出,2000年正是第一波网络泡沫时,当时大家纷纷以设立互联网科技公司为荣,尽管大多数人还没有弄明白怎么利用互联网去挣钱。互联网技术人士当时很抢手,做一个网站页面收费高达400~800元。
2002年8月,麻与游振武等4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公司20%的股份每股作价1.5元分别向游振武、蔡晓晖、宋海云和罗俊华转让了公司5%、4%、1%和10%的股份。照此计算,上海钢联的主要发起人之一麻清泉以人力资源变现退出,其后再未在上海钢联的股东名单中出现,自然麻也无从享受此次IPO盛宴。
而闽钢工贸的退出更为奇怪。在其他众多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闽钢工贸身份颇为特殊――国有企业。
资料显示,闽钢工贸当时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间接控股的国有企业,后变更为中国冶金钢材加工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钢联2000年设立之初,闽钢工贸以货币出资63.3万元,股份比例为31.65%,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在经历过上海钢联第一次股权变更后,闽钢工贸没能再次坚持,2003年6月,闽钢工贸便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1.65%的股权以158.25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罗俊华,此价格仅略高于闽钢工贸所持股权对应的134.78万元的净资产。
闽钢工贸过早的退出,显示了自己的短见。然而,直到2009年12月9日,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出具了《关于确认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函》,才对闽钢工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补充确认。
上海钢联的几次股权变更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很蹊跷。另外一笔蹊跷的股权转让出现在复星入主时。
复星闪现
在上海钢联股东进退中,有短见如闽钢工贸者,也有抓住机遇者,复星可谓其中代表。
2007年1月1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朱立军、李文峰、王喜胜分别与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兴业投资)签署协议,三位股东分别将其拥有的公司26.67%、26.67%和6.67%的股份分别以1640万元、1640万元和41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兴业投资。
招股书显示,兴业投资持有上海钢联1587.5万股股份,占该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2.92%。而兴业投资的股权,则由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信科技)和复星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复星高新)持有。广信科技持有72000万元、复星高新持有8000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90%和10%,而资本大佬郭广昌持有广信科技和复星高新各58%的权益,从而通过层层关系实际控制上海钢联。
如果上海钢联顺利上市,则这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的“复星帝国”中继复星国际(00656.HK)、复星医药(600196.SH)、豫园商城(600655.SH)、南钢股份(600282.SH)和刚刚退市的复地集团(02337.HK)之后第六家上市公司。
近年来,郭广昌通过旗下的复星国际、广信科技和复星高新等企业直接和间接控制了众多企业,方向集中在矿业资源、钢铁、医药、房地产、消费金融服务和文化等产业,逐渐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复星帝国”。
截至2010 年12月31日,复星国际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96家,主要从事医药、矿业、钢铁、房地产、零售和服务以及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股权管理等业务;复星医药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67家,主要从事医药生产销售及相关产业投资等业务;复地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81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业务;豫园商城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144家,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及相关产业投资等业务;南钢股份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32家,主要从事钢铁冶炼、钢材轧制及销售等业务。粗略算来,郭广昌的“复星帝国”组成企业超700家。
按照招股说明书,上海钢联现股本为3000万股,计划发行1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4000万股。2010年公司的净利润近3000万元,按照每股50元计算,兴业投资所持股份市值超10亿元,比较2007年3月3690万元投资简单测算,短短四年投资回报近30倍。
就在朱立军、李文峰、王喜胜三位股东与兴业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朱军红也与肖国树签署同样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公司5%的股份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肖国树。但是,转让给肖国树的股份是每1%股9万元,而转让给兴业投资的股份是每1%股达到约61.5万元,缘何差距将近7倍,这也让人感到奇怪。
今年3月,郭广昌曾在上海透露,去年和今年以来,其旗下公司通过PE方式对已经和即将上市企业的投资规模在30亿~50亿元。显然郭广昌的“复星帝国”的版图和影响力还将继续扩大。
上海钢联不过是郭广昌众多投资的棋子之一,然而仅此一子,就为郭广昌增加了数亿财富。
盈利之道
吃的同样是“钢铁饭”,但上海钢联的利润率却要比钢铁企业高十数倍。据权威信息披露,2011年第一季度,虽然钢铁价格维持升势,由于大宗原燃料价格仍在持续上涨,钢铁生产的成本继续加大,企业盈利能力面临严峻考验。钢铁产业销售利润率也从上季度的2.8%下降到本季度的2.4%,远低于6.0%的全国工业销售利润率,依旧为全国工业领域的最低水平。
依据上海钢联的招股说明书,从2008年到2010年,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74.22%、75.48%和72.99%。这与整个中国钢铁行业销售毛利率形成了鲜明对比。
招股说明书显示,上海钢联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向收费注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向钢铁及相关行业内企业提供网页链接服务,即采用“会员+广告费”的盈利模式。
上海钢联2010年的营业收入为1.6亿元,其中信息服务5830万元、网页链接服务6452万元、会务培训2746万元、咨询617万元、广告宣传服务149.8万元和其他服务约为277.5万元。
招股说明书显示,上海钢联的咨询业务采用会员制,甲级、乙级、专栏三大类会员的会员费分别为5000元/年、3000元/年和1500元/年,2008年至2010年收费会员的续费率均保持在96%以上,三年的新增收费会员数分别是5403个、5892个和9024个。
目前上海钢联有效联系的注册会员为29.32万家,付费用户达3.23万多家。上海钢联在钢铁行业类网站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50%,用户包括宝钢、鞍钢、米塔尔、新日铁、沙钢等1000多家国内外钢铁集团;五矿、西本、舜业、中铁等10000多家贸易商;金融投资机构和政府部门也关注上海钢联的资讯。
此外,上海钢联还有来自电子商务、研究报告、刊物和会展等方面收入。研究和咨询业务中,上海钢联每年对每家证券公司收取20万元左右的研究和咨询费。据其内部人士称,上海钢联每年能办几十场会议和会展,收入也较可观。
目前上海钢联在钢铁行业网站资讯市场的份额大于50%,被认为是最权威的钢铁行业资讯网站,然而这种单一的盈利模式将会遭遇瓶颈,为了保持高增长,上海钢联必须寻求新的盈利源。
成长之惑
然而,对上海钢联的盈利模式的质疑自其申请上市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张周平看来,这种盈利模式比较单一,因为“会员的数量始终比较有限”。
“中国钢铁行业的电子商务网站有近千家,能够成功收回成本的电子交易平台与资讯网站没有几家,而且网站的运作模式普遍趋同。”一位知名的钢铁分析师表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冯林认为,上海钢联现行商业模式及盈利增长将主要取决于收费会员数量及单位会员收费价格的变化。
战略投资者郭广昌对上海钢联未来的发展定位描述为:国内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生产、交易、需求数据等市场信息供应商和电子商务服务商,打造三大平台,即大宗商品资讯平台、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和大宗商品研究平台。
因此,发展在线交易平台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至少上海钢联目前看来是这样。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上海钢联第一次试水钢铁电子交易。早在2005年,公司就建立了钢联电子交易平台,然而经过2005~2007 年的实际经营,钢联电子交易运作得并不成功,上海钢联决定关闭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并于2007年11月19日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公告。
当时,上海钢联自己认为网上电子商务服务商业模式并不成熟,运营风险较大,当时的商务环境并不成熟,比如企业信用体系并不完善、银行软硬件条件不具备,运输物流仓储体系没有实现集约化、电子化等,同时相关部门对该部分商业行为的立法和监管也有待完善。
对于上海钢联重新回头发力的钢铁交易平台业务,一些钢铁专业人士并不怎么看好。
还有更为重要的方面就是目前钢铁市场由大厂商垄断,而后者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并不会参与第三方的电子交易平台。相对而言,中小企业的上下游客户较不稳定,则更有可能是上海钢联电子平台交易的主要客户。
对于钢铁电子交易,大型钢铁集团显然意识到它的重要意义,同样觊觎已久,而且自然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据有关人士透露,宝钢在这方面就投入了上千万元,建设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宝钢于2000年8月就成立了东方钢铁电子商务公司,并于同年10月正式开通“东方钢铁在线”(省略)。这是国内冶金行业率先开通的B2B电子商务网,也是宝钢努力实现贸易方式多元化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东方钢铁在线”早在2000年12月就实现了在线交易功能。
路在何方
也许生意宝(002095.SZ)的路径是上海钢联的突围路径,上海钢联在招股书中反复和生意宝做了比较。生意宝原名网盛科技,2006年12月15日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国内互联网第一股”,“会员+广告费”的盈利模式也是网盛科技最早的盈利模式。依靠该模式取得盈利后,网盛科技得以上市。上市后,网盛科技逐渐触摸到了这种模式增长的天花板,“网盛科技必须寻找新的盈利模式。”董事长孙德良如此是说。
经过数年的发展,B2B电子商务行业进入“细分时代”,当阿里巴巴成为这个行业绝对龙头的时候,仍会有许许多多小而专的电子商务平台,据不完全统计,仅仅B2B电子商务领域,目前就已形成了几万家小的B2B网站。
但是如果行业过于细分,则既不利于行业网站自身的做强做大,也不利于电子商务产业链的打通与行业之间内部资源的整合,尤其是在互联网海量信息的大海里,单纯的行业门户网站很难投入资源建立广泛的品牌影响力。
孙德良从中看出了机会,于是他给出了网盛科技新的商业模式“基于行业网站联盟的电子商务门户与商业搜索平台”,就是将各领域行业网站的内容、流量、广告,乃至资本等资源有效地整合,形成独特的“小门户+联盟”的模式。
对用户而言,“小门户+联盟”的益处显而易见:在生意宝平台进行商机与产品搜索,一次性就能查询到无数分散的市场资讯;而对客户而言,一个信息可能会被更多的用户搜索到,完全有希望带来更多的实际交易。
2008年2月,网盛科技更名为生意宝,打开省略网站,会发现它的logo竟和百度有几分相像,而其搜索框下面罗列的150多个几乎名不经传的行业网站,又让它像个网站导航,实际上,生意宝是一个联盟的平台,既不单是搜索,更不单是导航,在这个平台上有中国3000多个专业性的B2B电子商务网站。
上海钢联努力看齐生意宝,在经营我的钢铁网的同时,还经营相应英文网站(省略)、我的不锈钢网(省略)、搜搜钢网站(省略)、我的有色网(省略)和我的能源网(省略)。
前有生意宝,后有兰格钢铁等,经营模式转还是不转以及怎样转,对上海钢联来说,都是问题。上海钢联过会后,也让包括钢铁行业网站在内的诸多专业行业网站成为眼下市场各方的关注焦点。不少专业行业网站现正为叩响资本市场大门做准备,另一些网站则正为各路资本猛烈“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