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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格式

时间:2023-06-06 09:39: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补充协议格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补充协议格式

第1篇

第二条,本补充协议所称销售商,是指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整车销售的商/经销商。

第三条,本补充协议所称生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整车产品的生产厂家。

第四条,消费者对欲购/已购汽车享有包括但不仅限于了解性能/价格/付款优惠政策/按揭购车/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权利。消费者在支付相应车价或办理按揭购车取得消费产品之后,销售商必须依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五条,销售商向消费者出售的国产汽车,必须是国家允许销售的汽车。否则,由汽车销售商与生产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销售商出售的进口汽车,必须是合法取得进口许可的汽车。在销售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外文/中文对照本,应提地合格证/准运证/进口许可证/进口完税证明等证明出售车辆必备的文件,不予/拒绝/延迟或翻译文本错误/不准确等造成消费者选购错误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购/退订/退货/换货。

第七条,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附加产品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文件。

第八条,销售商为消费者提供的样车、试驾车必须与出售产品一致;与出售产品不一致的,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购/退订/退货/换货。

第九条,《产品说明书》故意误导/表述错误/表述不准确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购/退订/退货/换货;由于错误选购或退/换货所发生的费用由生产商/销售商承担。

第十条,《产品说明书》只对与汽车有关的性能/指标/参数等做出客观地说明或罗列,不得使用任何广告性语言;由于使用广告性语言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因选购或退/换货所发生的费用由生产商/销售商承担。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商对与安全有关的设施/零部件必须承担完全责任,由于防抱死系统(ABS)、安全气囊(SRS)等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事故,生产商/销售商须承担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在销售合同中,对同一品牌不同车型未注明的,消费者有权自行做出选择。消费者决定放弃购买的,销售商应将已收取的定金无条件返还消费者。消费者决定购买的,对于不同车型产生的差价,由销售商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消费者可以自行决定委托或自行办理所购汽车的审验/上牌/购买保险等,销售商不得强行安排。

第十四条,销售合同中应注明汽车价格/配置(标准配置/选用配置)/颜色/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品牌/型号/款式/交货具体日期/交货的时间地点/通知交货的方式/延迟交货的责任承担/保修责任/不可抗力的情形/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其他附加费用的收取及安排事项等等均应签订本补充协议约定,不得作为主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销售商应向消费者开具真实有效的购车发票。提供无效购车发票的,销售商应承担汽车全款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汽车产品合格证。销售商提供虚假或不符合要求合格证的,销售商应承担汽车全款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三包服务卡”;汽车生产商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自汽车购买两年内或60000公里内,对因非正常使用导致的故障或损坏,享受厂家的无偿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像灯泡、橡胶等易损件。

第十八条,对于在保修期/保修里程之内,发生三次以上质量故障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无条件退货,销售商/生产商应对消费者因故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在生产商指定的维修点维修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或拒绝提供/不能提供维修服务的,均视同生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

第十九条,消费者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车辆,不按《说明书》要求使用造成车辆损坏的,销售商/生产商不负责三包。使用说明书同时注明了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和维护调校所必须的技术数据,是修车时的参照文本。第二十条,车辆部件或装备如有单独《使用说明书》的,生产商/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如某些选装设备有专门的要求或规定的,销售商或生产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因使用其它选用设备造成车辆发生故障的,视同提供的车辆产品不合格。消费者只须向生产商/销售商追偿。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在签订购买合同或认购文件或交纳定金之后,欲购车辆涨价的,涨价部分由销售商承担。

第二十二条,生产商/销售商对任何欲售/已售产品单方做出的质量/服务等承诺的,未规定或明确承诺期限的不得撤销,规定承诺期限的不得提前撤销;任何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均视为对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根本性违约,作出承诺的生产商/销售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销售商可向消费者推荐服务,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选择;消费者决定不选择的,销售商以此拖延供货或拒绝供货的,应承担不能供货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决定选择的,销售商应将代办车牌照/代缴相关税费/代办保险费等事项有关的周期/费用/责任等作为本补充协议之附件,并应签订相应的文件。在消费者签订文件之后,因办理委托事项涨价增加的费用,由销售商自行承担。手续费一经签字确认,销售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变相提高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销售商在整车销售当中,不得强行/变相要求消费者接受搭售产品/服务。

第二十五条,生产商/销售商不得夸大自身信誉/实力或贬低其他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因听信夸大或错误宣传做出购买决定的,消费者有权随时选择退购/退货。

第二十六条,生产商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对车辆长期使用诸如地理环境/气候等有限制性条件的做出特别说明。因故意误导/错误/不准确说明导致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购/退订/退货。

第二十七条,生产商/销售商不得对某种特定品牌/型号的汽车,故意/错误/不准确做出购买者身份定位的说明;因故意/错误/不准确导致消费者购买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购/退订/退货。

第二十八条,生产商提供的宣传广告/《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以及配置设备(标准配置/选用配置)等,均作为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之附件,提供的实际产品与前述相关文件不符或部分不符的,生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购/退订/退货。

第二十九条,销售商/生产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产品设计安全性的不足/缺陷,未予明示因不足/缺陷发生事故或车辆损坏,销售商/生产商应承担整车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销售商/生产商应对发动机/变速器/制动系统等关键性维修/维护费用予以明示,并应对相关部件选购做出具体说明,供消费者选择判断。因不予/拒绝说明,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选购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购/退订/退货。

第三十一条,国产汽车的销售,生产商应分别公开国产/进口部件的清单,供消费者自行做出选择。生产商不提供或以含糊文字说明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购/退订/退货。

第三十二条,免检产品经审验未合格的,生产商应承担完全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销售商对库存期限超过一年的产品进行销售时,必须向消费者做出明示,并提供销售前10日车辆状况重新检验的报告。销售商不提供/拒绝提供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购/退订/退货。

第三十四条,销售商销售降价/削价车辆,应公开明示降价/削价的理由,并不得减轻/减少/降低应提供的质量标准/维修维护/售后服务。销售商不提供/拒绝提供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购/退订/退货。

第三十五条,销售商/生产商以任何形式的有关质量/保固等免责文件均应视为无效,不具有任何对抗消费者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因汽车质量故障造成的维修/维护,生产商定点维护须提供替代车辆。

第三十七条,生产商必须对设计缺陷承担免费召回的维修责任。在召回期间提供替代车辆使用。

第三十八条,《产品说明书》应分为试验/检测/理论等不同数据类型,并对各项不同类型数据分别标注和说明。任何未经检测之数据,不得作为合理有效数据。生产商未做明示引致消费者购买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购/退订/退货。

第三十九条,生产商指定之维修点必须提供24小时营业服务,对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换件须免费。消费者在非生产商指定维修点维修,除非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坏的,质量责任由生产商承担。

第四十条,消费者有权自行决定在指定或非指定维修点维修/保养/修理车辆,生产商/销售商不得以非维修点为由拒绝质量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有权享受免费的电子系统升级服务。因升级造成的对原车辆的影响生产商不承担责任。除非这种影响是由于升级本身问题所造成的,生产商未指出或发现问题所致。

第四十二条,进口汽车销售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消费者有关售后服务的具体安排。

第四十三条,任何对汽车本身的服务/升级/召回等,涉及所购汽车的消费者,销售商/生产商有义务以任何可行的方式送达通知。只有在消费者以书面形式明示拒绝接受的情况下,才能免除生产商/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

第2篇

甲方:杭州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杭州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合同范本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杭州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签字:

第3篇

郭晓光经营着一家运输公司。广州经济环境好,因此,运输市场特别大。郭晓光的晨光运输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钱赚了不少。为了减少损失,郭晓光为每辆车都保了车险。

进入9月份,晨光运输公司开始忙了起来。商家都想趁着十一黄金周大赚一笔,因此早早地抢时间布货。业务一多,最累的人就是司机。这天,一辆大型实力牵引车出了交通事故,把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撞死了。经法院判决,晨光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75042.53元。

多亏给车上了保险! 于是,晨光公司根据该判决书及相关票据,向保险公司索赔67538.33元。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勘查现场后,拒绝了赔偿请求,理由是保单上约定的免赔条款。

花了保险费,出了事儿却没人管,郭晓光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

郭晓光称:保单上已经记明了该车为“实力牵引车”,该车的挂车与车头是一体的,保险公司对此是知道的。投保时,其工作人员既未明确告知,也未提醒须分别购买保险,没有履行其明示责任。如果投保人知道只买车头的保险,出了事根本无法索赔,那谁还会只买车头的保险呢?而且,一般保险合同条款下都空有一栏让投保人签名,以确定投保人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条款的意思,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上的明示告知一栏只有一行“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的小字。这行字根本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示的义务。

投保过程中,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就有一条“集装箱车辆在行使过程中,因集装箱牵引车与拖架制动不同步,造成集装箱碰撞牵引车的,属于保险承担责任范围。”该约定的内容表明:保险公司是许可运输公司将投保的车辆用于牵引装载集装箱的挂车的;既然牵引车拖带拖架的集装箱车辆在牵引车与拖架制动不同步情况下,造成集装箱碰撞牵引车的事故也属于保险事故的,则牵引车拖带拖架的集装箱车辆在制动正常状况下,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就更应该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并没有加重人民财保公司的保险责任。就这次保险纠纷而言,没有证据证明所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超过牵引车与拖架制动不同步以上的故障,所以,也就不存在加重人民财保公司保险责任的情况。

此外,保险公司曾有索赔先例。在2003年,同样是运输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保险公司称:郭晓光的公司向保险公司批量购进62台机动车的保险,投保47万多元,加上其他费用,大约60万元保费。其中,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给晨光运输公司,表示同意承保该公司营运的实力牵引车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为10017元,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

运载集装箱的实力牵引车包括车头、挂车以及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三个部分。人民财保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拖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出事故的实力牵引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予以拒赔。

以往相关案例的赔付并不必然导致这次理赔的发生。而且,随着保险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险理赔标准的逐步统一,任何支公司不得违反保险条款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赔付,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来执行。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协议》属于非格式条款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则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院采用了《补充协议》的约定。

晨光运输公司不同于一般的投保人。公司经营集装箱运输,其经营管理的汽车是用于拖带装载集装箱的挂车进行经营,保险公司对此是知道的。晨光运输购买保险是批量进行的,目的是希望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其损失能得到弥补。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坚持其免责权利,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就应当向集装箱运输公司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但在本次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仅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免责条款进行标明,而这种标明仅是针对于一般的投保者而言,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通过其他形式、针对运输公司这种特殊的投保人履行了对相关免责事由的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第4篇

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我还能向前夫索要抚养费吗?

济宁 徐静

徐女士: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随着父母婚姻的破裂而消失。离婚后,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抚养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的规定,给付抚养费;二是当情势发生改变、子女提出合理要求时,在原有的判决或者协议约定的数额基础上,追加抚养费。即使原来没有约定抚养费的相关情况,也可以重新要求支付。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的生活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父母又有给付的能力,法院应该支持子女的要求,追加抚养费。如今,你重病且下岗,收入下降,无法支付女儿日常的开支,此时要求追加抚养费,属于合理要求。因为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你们离婚时的协议已经不能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了,你可以以你女儿的名义到法院,要求你前夫承担责任,支付抚养费。

不遵守离婚协议怎么办

我和老公结婚10年了,育有一儿一女,生活美满幸福。老公喜欢炒基金,每个月的收入几乎都投入到他的基金账户,家里的一切开销和孩子的花费都靠我的收入。这几年,我公司的效益日益下滑,工资收入受到了影响。他这些年投入的基金,不但没有盈利,反而赔了很多钱,我多次劝他把买基金的钱赎回来,正儿八经地过日子。他不仅不听,还向亲戚借钱,继续投资。我们经常吵架,他时常在外留宿。我不想勉强维持,提出离婚。经过一番协商,房子车子和孩子都归我,他每月支付抚养费。或许他心里有愧,离婚协议上承诺把基金卖掉后,补偿我和孩子40万元。

如今我们已经离婚一年多了,女儿面临上大学,儿子中考,都是用钱之际。我多次找他,让他兑现承诺。可是,他总以基金最近形势不好,手头没现钱,没有履行能力等借口推诿,还说当时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我很生气,夫妻一场,如果他真有困难,我也不会落井下石,可是他工资收入不低,我听朋友说,他炒基金赚了不少钱。他既然当初做出了承诺,怎么能反悔呢?

请问,我前夫可以不兑现这笔补偿费用吗?

青州 张瑞红

张女士:

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生效,如果一方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想要反悔,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离婚后一年之内提出;二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你老公在离婚时承诺给你和孩子补偿,属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即使符合条件可以反悔,他也要向法院,请求法院变更或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自行决定,更何况他的情况不符合变更和撤销条件。

关于离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如果是法院通过离婚判决确定的补偿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能履行时,可以拿出证据向法院申请变更金额。但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你们俩都有约束力,你前夫需要到法院申请撤销,由法院做出判决,不能随意反悔。

参加培训不满意,能否要求退款

去年年初,我给儿子报了一个为期48节课的机器人班,交了18000元的培训费,学校出具了收据,还给了我们一份培训合同和须知,我当时没怎么在意,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培训过程中,老师总向家长推销机器人零件和辅助书籍,不买就上不了课,而且讲授的内容大都是模仿网络课件,教学质量很差。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不让儿子继续再上课了。

不料,培训机构负责人说,退学可以,但是学费是不退的。我很气愤,儿子一共上了3节课,余下的课时费至少15000元以上呢,这太不合理了。负责人说,培训机构和我签的合同上清楚写着“中途退学不退费”的字样,须知上也有相应的规定。我签合同的时候确实没留心,但是这么重要的条款,也没人提醒我一下,合同上的条目也不醒目。我觉得这个培训机构是利用家长的疏忽大意,故意诈钱。无奈,我准备到法院。

请问,我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济南 李星丽

李女士:

你与这所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而这些格式条款是培训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好的。因为签订合同的时候,没和你协商,也没有征求过你的意见,所以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来确定彼此之间的义务和权利,还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来报名的人员注意哪些免除或是限制责任的条款,并且按照要求,培训机构要对报名人员说明相应条款。

“中途退学不退费”并非不能写入合同,但它免除了学校的责任、限制了学生自主购买和接受培训服务的权利,培训机构必须尽到“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比如口头提示、黑体字标注等。由于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这个格式条款无效。你对培训质量不满意要求退还剩余学费,也是在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如何恢复劳动关系

我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是最后一年。前阵子,母亲突然中风,生活无法自理,正巧赶上单位调岗,把我调到夜班岗位,我很不满意,心里又记挂着照顾生病的母亲。经考虑,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单位领导对我很照顾,给了我一部分经济补偿金。

离职一个月后,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去医院确诊,医生说我已经怀孕45天了,也就是说我没离职之前就怀孕了。鉴于离职之后没了保险,而且劳动法对孕妇也有特殊保护,可以不从事超出自己身体体能的工作。于是,我找到公司领导,以解除合同时不知道自己怀孕、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恢复劳动关系,但公司却以我的岗位已经招聘到新人,其他部门暂时没有空岗为由拒绝了我。

请问,公司这样做算不算侵犯女职工权益?我还能恢复劳动关系吗?

商河 尚静梅

尚女士: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在她们无过失的时候单方做出辞退决定,也不能因为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并未对协商解除合同作出任何限制,即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同样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你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处于怀孕期。但离职一个月后才发现,这就意味着你在和公司签订协议的时候不可能、也无法预见到自己怀孕的事实。这可以视为你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这种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你可以拿着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和解除合同的协议,到公司要求撤销协议、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公司仍然拒绝,可以到法院。

用房产抵债合法吗

我和老公经营了一家贸易公司,生意越来越红火。老公想扩大经营,又觉得银行抵押贷款利息过高。经商量,我们决定以低于银行的利息向我表弟借款。由于借款数额较大,表弟提出要用我们的房产作抵押。于是,我们和表弟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表示如果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我们现在居住的这套三居室的房子就归表弟所有。合同签订后,表弟把借款汇到了我的银行卡上。

不料,最近几年生意不好做,投入的资金非但没有赚钱,反而赔了一些。约定的两年还款期到了,我们却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表弟多次上门要钱未果,就非要拉着我们去过户房产,还说:“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还不上钱,就要把房子给我。不然我就把你们告上法庭。”我们现在确实是资金周转不灵,不是诚心不还款。

请问,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把房子过户给我表弟吗?

威海 闫晓明

闫女士:

有些人在借贷时会约定,借款人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债务人,如果到了期限不还款,债主也就是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比如车、房产、贵重物品等。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流质条款”。

不过,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原则,这种条款是被禁止的。目的是防止有人因为着急用钱,抵押价值较高的财产去换取价值较低的借款,万一不能偿还,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失。

你们夫妻俩和表弟约定以房抵债的条款就属于这种情况,钱还不上,房子就归你的表弟,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订立抵押合同时,不能约定一旦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你的表弟要求过户房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是,这不等于抵押条款无效,虽然你的表弟无法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但是他可以要求你们还钱,申请法院将抵押房产拍卖或是变卖,以所得的钱款抵债。

离婚协议公证了,还能反悔吗

我和老公于两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他的公司正处于上升期,想用婚后我们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到银行贷款。毕竟夫妻一场,我就答应了。于是,我们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他所有,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随后,我们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写明了公正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银行贷款,并且约定这套房产仍然为我们俩共同所有,居住权归我。这两年,我一直居住在这儿。谁料,前阵子,前夫拿着公证书找到我,要求我即刻搬出去,他要把房子卖了。我拿出补充协议和他理论,他却不予理睬,说公证书的效力最大,补充协议不算数。

请问,难道协议补充真的没有效力?我该怎么办?

烟台 秦静

秦女士:

大多数人都有这个疑问: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后,还能变更吗?《公证法》规定,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认定为事实的根据,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这项公证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公证了的文书,如果有证据,那也是可以变更的。

第5篇

关键词 企业 印章管理 漏洞

一、印章使用的特点

印章风险历来是企业法律风控的重点。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工作地点变化,随着现代社会中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企业印章管理的法律风险也尤为突出地显现出来。印章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凭证,在法律上意味着企业的承诺、认可和证明。确保印章的安全性、有效性,是保证企业正常开展各项活动,顺利实现其社会目的和价值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公章作为维护和体现社会诚信的一种手段和凭证,在企业以及个人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同类别的印章在企业的内部效力虽然不同,对外效力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用印后企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都会给企业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法律赋予印章的兼备权力和责任的特殊身份,也决定了印章管理的重要性。

笔者所在的国有企业,各级印章多达150枚,其中各级行政公章就占了二成多,如果再算上其他各类具有对外业务功能的印章,那么需要严格管理的印章就更多。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分支机构在印章使用时,存在大量因文件性质内容不清而代盖乱用、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目的偷盖盗用印章的现象,这些行为极有可能成为企业未来的“定时炸弹”。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发展的水平也越来越高,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来说,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机遇。国有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的压力和竞争中坚守住自己的位置,首先必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本文主要分析了理想信念教育在国有企业中的重要性,以及国有企业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面对的挑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改进措施,以期提供一些借鉴。

二、印章管理漏洞典型案例

2000年7月6日,某国有企业X公司将企业名下一间酒店地下一楼及场地的物业对外租赁,与一家私营企业L公司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数次调整,至2005年6月,双方共达成四个补充协议,租期延至2008年7月5日。

2005年4月,X公司原法人代表在出访美国期间叛逃,此前该单位行政公章由原法人代表和经办人两人共同保管。经办人利用原法人代表忙于企业主营业务,无暇顾及酒店出租事宜之机,通过工作便利,将大量加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A4纸张,出卖给L公司谋取私利。2005年

11月~2007年期间,L公司法人代表利用盖有X公司行政公章的空白A4纸,伪造了其与X公司签订一系列所谓《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等假法律文书,分别使用多名自己的堂兄弟名义,对X公司进行敲诈勒索。事发后,X公司经手人迫于L公司施加的压力,又怕自己被L公司收买的事东窗事发,利用企业减员增效机会,买断工龄拿了20多万元补偿费后离开企业。眼看自己由企业职工成了社会人,立即转守为攻,不惜上法庭为L公司作伪证,谎称上述《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系受现任公司总经理委托,加盖X公司公章,又拿不出任何加盖公章手续记录。认定伪造的主要事实证据

如下:

第一,从伪造的协议行文格式看,语法不通,用词不规范,不符合正规国企行文的基本要求;从内容看,条款全部对自己有利,如合同到期后如果乙方愿意,可延长合同期10年,租赁价格不变等明显一边倒的条款;正常公文函件盖章格式,均在右下侧,L公司无法改变空白纸张事前已盖印章的位置,制作假协议时,只得把乙方落款放置在文件左下侧,伪造协议甲乙双方落款及盖章,与此前双方全部真实协议盖章位置均相反。上述几点明显露出的马脚,已经印证了其伪造协议的行为,即用非法手段取得X公司盖印章的空白A4纸所为。

第二,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的盖章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检材《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中乙方(L公司)公章印文不是2005年11月形成,而是所谓的协议签订后约三年形成。”正常签订协议,双方盖章时间基本相同,而此两份协议双方盖章时间却相差三年。由此可见,两份《补充协议》就是被L公司利用不光彩的手段获取的盖有X公司公章的空白A4纸伪造而成。

第三,法院还将伪造的《补充协议》作为典型案例,发给各法庭借鉴学习,防止国有资产被不法分子侵蚀,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四,为了防止对方继续以此伪造文件,骗取相关利益,X公司不得不于2008年10月登报声明更换了公章。

印章管理漏洞实际上是所有企业共同存在的问题,能不能管理好印章,已经关系到企业能否正常运营和企业资产的安全性。

三、企业印章管理漏洞引起的思考

要解决企业印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仅仅靠制度是远远不够的。首要问题是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力度,尤其是提高经营者和手中掌握权力的相关人员道德修养和规范意识,其次才是加强管理能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第一,新的企业注册成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首先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的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

使用。

第二,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教育,使其切实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企业要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切实认真执行,制定严格的、行之有效的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保管人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两个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申请用章人权利责任。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记录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文书人员对用印章文件要仔细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数量必须一致,才能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防止非企业工作人员通过其他手段(包括犯罪手段)盗盖公章,防止他人伪造公章。

第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风险。使用印章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使用,更不能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七,企业应加强对事业部和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事业部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需将使用权限通知客户、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事业部和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印章记录。

第八,各环节风险把握。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留存登记有据可查。企业所属单位发生整合、重组等变更或被撤销后,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收缴上述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经营单位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经营单位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事业部关闭后,其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十,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关人员不予配合,应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解除无效合同。

第十一,网上交易以及电子商务亦存在众多安全隐患。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及《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企业和个人进行网上商业活动愈发频繁。但网上交易无可避免地会涉及许多保密信息,如买卖双方个人、交易和产品等信息。由于网上电子交易是建立在网络技术基础上,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和广泛性,使得电子交易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如身份认证、信息真实性、信息机密性、信息完整性、信息无法确认性等问题。

四、结语

众所周知,印章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已不仅仅是权力与身份的象征,它更是每个企业单位对外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诚信凭证与法律依据。无论是行政印章,还是业务印章,都有可能在一纸文件上给企业带来或大或小、或明或暗的风险。印章管理漏洞实际上是所有企业共同存在的问题。能不能管理好印章,已经关系到企业能否正常运营和企业资产的安全性。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匿名性,以及交易过程中存在信息真实性、机密性、完整性和抗抵赖等行为,使得网上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在建设和运营网上交易平台并提供交易服务时,很难达到建立诚信的交易环境的目标。

第6篇

2017售房合同协议书【一】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愿将其位于平南公路管理局大院内的_____栋_____楼,房号_____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乙方。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上述房产交付乙方。

第四条 税费分担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目前由于政策限制,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日后政策允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费所需缴纳的税费、手续费及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结清房屋交接前的水费、电费等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上述房产风险责任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该房产日后所产生的一切收益一并转移给乙方,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房产证复印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2017售房合同协议书【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娄底市娄星区甘贵路80号移民基地4、5层(建筑面积192平方米)房屋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楼层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玖仟陆圆整;即人民币小写249600.00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100000.00元整。(后续款以收据为准)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甲方应在20xx年2月交房给乙方;交房后乙方付清余款。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违约金。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第7篇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第8篇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

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第9篇

【房东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千 百 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 方式支付租金给甲方,应在每个承租期前 天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乙方入住后应爱护各种家具、设施、设备;保持墙壁清洁,不乱涂鸦;不乱在墙壁上或地板上钉钉子、打孔,以免破坏房屋的水、电线路。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已经垫付的费用交甲方)

1.电费 目前状况: 2. 水费 目前状况:

3..煤气费 目前状况(不得报停): 4.供暖费 目前状况: 5.物业管理费 目前状况: 6. 有线电视费 目前状况: 7.其他 目前状况: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 元(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承租期满,经甲乙双方共同检查家具及设备完好无损后,甲方退回乙方全部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如乙方要求期满后继续租赁,须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续租,须提前一个月缴纳续租租金。如不续租,乙方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按时搬走。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三天仍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且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

(1)擅自将承租房转租,分租,转让,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不能按时交纳租赁费用或其他费用; (4)干扰邻居,产生不良影响的;

(5)擅自改变城镇房屋结构或设备安放地点,造成重大破坏的。

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违约者处以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继续租赁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出租方提供物品如下:

(1) (2) (3) (4) 租赁时,甲乙双方共同检查家具,设备和设施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附】房东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1、房屋出租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整理和修饰,使房屋整洁、美观,并准备几件必用的家具,给房客家的感觉。对房客的有关信息,如身份证、工作单位等情况也应了解准确。

2、房东与房客要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房屋位置、面积大小、每月租金、付款方式、每月何时付款;租赁房屋内的家具、设施明细表、损坏责任及如何赔偿;各种费用的承担,如物业管理、治安清洁、有线电视费用等等。

3、房客入住后所发生的如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在房客付费后,房东最好将付款凭证收集保存在自己身边。这样既能督促房客按时付款,又能避免欠费太多,更能防止因房客突然不辞而别欠下大量费用。

4、要经常和房客保持联系,可间隔一段时间到租赁房屋内看看,以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也可对房屋内设施的使用有所了解。

5、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

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而原件与复印件相比更容易辨别;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 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第三,让房东多介绍一下房子和周边情况,从言谈间了解 房主是否熟知基本情况。

6、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7、你最好把房间里有的东西和新旧情况写清楚,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门窗,家电、家具,煤气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 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 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注意有没有漏水,东西有没有损坏的情况。

8、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

9、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10、 要明确租赁房屋所在的位置、间数、面积、质量、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与方式等。

第10篇

甲方:×××(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发包方)

乙方:×××(同上)

(承包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的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本条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条 图纸(写明图纸提供的日期、套数、保密要求以及图纸的解释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中的职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工程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督(包括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等)

第八条 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决算

第十二条 保修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当事人各执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写明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

│ 发 包 方

│ 承 包 方

│ 鉴(公)证意见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机关

│委托人:

│委托人:

│(章)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外,鉴(公)证实行自│

│帐

号:

│帐

号:

│愿原则〕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2.说明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很复杂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限等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因此,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准确、明确和正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别是不同工程的技术术语、语词涵义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及其语词涵义。一般来讲,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注意的:

(1)作为承包方为讲,首先要了解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情况、工程量、工程的难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达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与工程不适应,则应当讲明,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篇

今天查字典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汽车货物运输协议书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汽车货物运输协议书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第12篇

1997年5月18日,被告签发集装箱保险单。随附的平安保险公司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及附加补充协议规定:投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对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由于集装箱内在缺陷和特性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正常磨损及修理费用;集装箱全损时,本公司按保额全部赔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如损失应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这些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对此条补充协议第五条特别规定”保险人不负责集装箱的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在与本保险原条款有抵触时,以本协议中的条款为准。

1997年6月 日原告将投保的集装箱号码清单挂号邮寄给被告,6月20日,原告全额支付了保险费。在集装箱营运过程中部分集装箱发生了一些损坏和丢失。

1998年3月16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由IICL验箱师资格者出具的修箱报告,索赔修箱费及集装箱灭失损失合计USD259285.被告经办人电话中同意以10000美元解决修箱费索赔。并数次承诺赔偿,但始终未达成赔偿数额的最终决定并要求丢箱按市场价赔偿。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应提供有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包括损坏部位草图、程度、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因意外所致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部位照片、财务付款凭证、修理费发票,后拒赔导致涉讼。

二、 争议问题

1 集装箱保险的性质?属船舶保险还是货物保险?属海上保险还是陆运保险?

2 保险单价到底指保险价值还是保险金额?本保险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

3是否存在时效障碍?适用民法通则还是海商法?

4 如何解释保单?承保险别到底是综险还是意外损害保险?

5 举证责任应如何划分?

三、 评析

(一) 第SZ90B011号集装箱保险单,投保集装箱单价栏内之单价,依法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解释为“保险价值”,因此本案属定值保险。

1、 法律规定保险单应当具有保险价值条款。

2、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之时,应当申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3、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对保险利益的估计额,亦称为保险价额。它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体现,它决定了具体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的限度。因此,本案保险单中的“集装箱单价”指的正是此种保险价值。

4、实务中,船舶保险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往往都是定值保险。

5、集装箱保险是一种海上保险,其性质介于船舶保险与货物保险之间。无论作为船舶保险也好,还是作为货物保险也罢,理论上都属于海上保险。因而属于定值保险。

6、本案当事双方于订立集装箱保险合同时,实际上对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了约定。只不过由于该保单是被告的格式保单,未用文字明确写明是保险价值而已。例如,投保的20尺干货箱共4151个,但统一约定每个箱的价值为USD2600.保单上仅注明投保单价而未写明保险价值。但是,当事双方均明知该单价即为“保险价值”。因为该4151个集装箱生产年月不同,而当时每个同类集装箱造价为USD3200元。为便于将来理赔,双方同意统一按USD2600计算保险价值。依法 理应将保单中每个20尺干货箱单价解释为每个20尺干货箱的保险价值。

7、退一万步言,被告就17个丢失集装箱赔偿的理由也是明显违反相关法规定的。例如,被告始终坚应按集装箱丢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但《海商法》第219条之规定,无论是船舶还是货物或是运费俟或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都是按照保险责任开始时(而非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因此即便本案被告有关保险价值的抗辩理由成立,也应按每个USD3200元为基础,至于被告之每个集装箱价值USD1500,毫无根据。其咨询的是1998年下半年集装箱实际价值的国内制造商的价格。而本案集装箱是国外制造的,而且1997年初集装箱实际价值为3200美元。

(二) 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障碍。

1、 原告1998年5月13日向被告发出的索赔函中有关1997年8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业已发生的退租箱的修箱费USD81667.68元。由于原告于2000年1月13日正式起诉。据此,被告辩称该部分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

2、 我们认为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时效因被告同意赔偿已经中断。 事实上被告在收到原告正式索赔后,已多次书面明示或默示同意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应视为时效已中断。例如:

(1) 1998年5月14日在电话中就修箱费同意赔偿10000美元。应视为时效中断。

(2) 1998年8月19日当事双方就索赔问题进行了商谈,签署了“会谈纪要”被告承诺:对于箱体丢失…平安公司提出按现在市场价赔偿;对于箱体修理费,外运应提供有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估价单修箱确认,发票等证明性单据。质言之,被告在该会谈纪要中明确承诺赔偿丢失箱体,同时亦明确表示只要提交上述文件,即同意赔偿修箱费。至于赔偿具体数额倘未确定无关紧要,依法应视为时效已中断。

(3) 1999年1月28日,被告传真原告承认:丢失17个箱…及早定损,支付赔款。修理费部分…我司需对此部分一次性结案。因此被告在此传真中亦确认了履行赔偿义务的承诺,尽管没有具体赔偿数额。依法时效再次中断。

(4) 此外,本案集装箱运输实际上大量涉及欧亚大陆桥运输。而陆上运输显然其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通则第140条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可中断时效。

(5) 本案为原被告双方之间订立的集装箱保险合同争议。各项具体索赔要求是作为整体中的一部分提出索赔的,正如被告坚持的那样,本案索赔应(作为整体)一次性结案,因此,只要被告确认其中任何一项索赔要求,即应视为整个索赔要求的时效中断。此外《海商法》第267条规定的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并未强制规定书面明示同意,事实上被告曾口头明示同意赔偿,只不过双方在赔偿的数额方面未达成一致协议而已。这一事实可以从被告1999年2月2日给原告的函中得以证明:“可以判断在这些修理费索赔的2862个集装箱中,因遭受了意外事故其修理费需要我司赔偿的集装箱应该只有一小部分。”也即,被告事实上对属于意外损害所产生的修箱费一直承认赔偿责任的。尽管其单方面认为这部分“只有一小部分”。

3、 综上所述,本案不论从适用法律上看,还是从双方数十次书面、口头交涉的情况来看,被告在1999年2月2日以前从未否认过赔偿义务。反之,被告确已多次式示或默示承认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时效障碍。

(三) 本案保单条款的解释及双方举证责任的划分

(1) 原告投保的险别是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补充协议第二条特别强调:投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

(2)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随付的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被告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第(二)条综合险:负责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其除外责任为:由于集装箱内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换言之,根据集装箱保险合同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了除外责任之外,集装箱遭受的一切损失,推定保险人应负赔偿之责。

(3) 根据对该保险单的表面解释,只要集装箱遭受了损失,除非被告举证证明损失原因是除外责任中的“内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损”之外,被告便负有赔偿责任。然而,被告却一直对保单作任意解释,例如,被告始终无理要求原告承担证明修箱费是因所谓“意外事故”所致的举证责任。

(4) 被告实际上迄今对本保险合同并没有正确的理解。例如,被告一直无理主张坚持按事故发生当时的市场价值, 赔偿丢失的17个集装箱。同时一直无理坚持要求原告举证证明修箱费是因为意外事故所致。无论从海商法还是从保险合同原理或是从本案保险单约定来看,被告的上述主张均明显是错误的。

(5) 值得一提的是,船舶保险中的一切险是列明风险,即应由被保险人举证证明发生了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但集装保险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海上货物保险,特别是箱体保险肯定是与货运一切险性质相同。而货运一切险并非列名风险;事实上集装箱保险刚开始时,直接适用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更值一提的是: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承保险别是一切险,且并非列名风险。因此,被告将“补充协议”中的“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片面地解释为保险人只负责意外事故所致的修箱费。这种解释不仅违背了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而且明显违背保险合同基本原理,因而不足采信。

(6) 补充协议首先强调:本保险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被告收取的保险费率也是一切险的费率。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按照一切险的含义加以解释。如果被告欲否认一切险,而仅愿意承保“意外损害”保险,则不得收取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且必须用毫不含糊的文字明确规定该意思,而且还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方为有效 .无论如何本案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险别是一切险,并非“意外损害”险。

(7) 按照集装箱保险一切险的通常含义,也可以明显看出被告试图将本案保单解释为:“意外损害”险毫无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早在1980年便开办了集装箱保险,其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承保的综合险,“集装箱一切险既负责集装箱箱体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这里的一切险属货运一切险),又负责集装箱机器部分因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此处之机器属船舶一切险的列名风险)。”换言之,对箱体而言,只要发生损害即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而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一切险条款也明确规定:集装箱一切险,本保险在平安险责任的基础上,还负责集装箱的下述损失:平安险责任1款中所列风险造成集装箱的部分损失;由于外来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因此,平安保险的标准装箱保险条款实际上与PICC条款不一样,它是一种列明风险而PICC条款并非列明风险。)被告在与原告订立本案保险合同时,不采用其自已的标准格式合同,而是另行明确规定了与PICC条款一致的非列名风险的一切险保险合同,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8) 考查一下英国保险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的规定 ,亦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该协会条款同样并非列明风险 .协会条款承保的范围更明确具体,当然也比PICC条款或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条款范围更窄。例如:其不承保“正常腐烂和锈损或逐渐损坏”、 “秘密丢失,在接收时发现的不能解释的灭失”。而根据人保和平保的集装箱一切险条款则均在承保之列。

(9) 据此,被告欲主张除外免责,必须负证明修箱费是因正常磨损所致的举证责任。反之,根据本案保险单条款,原告只需证明实际发生了修箱费,便已完成举证责任。

(四) 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具体要求

(1) 如前所述,本案保险险别为集装箱保险一切险,本案索赔的是箱体修理费,并非列名风险,依该保险合同原告仅需证明发生了集装箱损坏便可。依据补充协议第五条:“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原告已向法庭举证由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验箱师出具的修箱报告(damage repair report)。

(2) 被告拒赔的理由是必须提交:具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根据其现场受损箱体进行检验后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包括损坏部位草图、损失情况描述,修理费估价等。我司需根据验箱师的报告判定箱损的原因、程度、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因意外所致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们认为被告事后提出的所谓单据要求远远超出了其在保险单条款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如果保险人要求如此详细的鉴定报告,就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否则应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精神,作对被告不利的解释。

(3) 事实上,《IICL检验操作指南》表明属于正常磨损的修理范围十分有限。 凡不属于正常磨损的修理,均属于应由被告赔偿的范围。

(4)凡属损坏者 保险人在综合险项下即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