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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

时间:2023-06-06 09:39: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企业改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有企业改制

第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政府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2日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是指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活动过程中国有资产通过各种渠道流失。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不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有的有意低估、漏估;有的以低价或无偿的形式将国有资产转化为集体和个人财产;有的主动放弃对合理债权的追索;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作价;有的转移、隐匿国有资产,账外设账,侵占国有资产。这种现象在企业改制中并非孤立的、偶然的。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中单单依靠独立审计,却缺乏对独立审计的监督制衡机制,从而使独立审计结果成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唯一依据。从日前我国对独立审计的监督管理来看,表面上,财政部、证监会和中注协都对独立审计进行监管,但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财政部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管国家的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的基础工作,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管证券期货市场,他们都不是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中注协虽然具有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职责,但“准政府”的性质又使其难以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因而,我国实际上缺乏对独立审计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改制独立审计的监督管理。

一、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由于政府审计机关是专门的专业性的审计监督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有能力也有动力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中。将政府审计引入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不仅有其现实需要,也有其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公认的审计理论认为,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存在的前提,审计是以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为目标。国有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金和资源,同时也要受到政府对其经济责任(即公共受托责任)的监督约束,这种约束方式就表现为政府审计。此外,独立审计机构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它可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做出有违社会利益的行为。而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市场的缺陷,维护公众的利益。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将为独立审计创造一种监督制衡机制,纠正独立审计的可能偏差,从而更好地履行公共受托责任。

(二)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见,发挥政府审计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审计监督作用,是政府审计机关全面履行其法律职责的重要途径。

二、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可能面临的障碍

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既有现实需要也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是也会面临着各种障碍。笔者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审计资源有限;二是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将加大政府审计风险。

(一)政府审计资源有限障碍。现阶段,我国政府审计主要承担着政府部门财政预算执行、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投资、共用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监督。1983~2008年全国财政总收支由2,541.5亿元上升到123,923.01亿元,相当于25年前的48.76倍,而全国国家审计人员是由16,200人增加到89,000人,只相当于25年前的5.49倍。我国国家审计人员的人均财政监督任务由1,568.83万元/人上升到13,923.93万元/人,相当于25年前的8.88倍。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政府审计人员数量很有限。将政府审计引入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就要面临人力不足的障碍。

另外,政府审计现有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年龄结构偏大,专业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稀缺。总之,专业胜任能力不强,这也构成了将政府审计引入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的障碍。

(二)加大政府审计风险的障碍。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由于政府审计资源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全部监督,必然加大了政府审计的风险。另外,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势必和独立审计难以分清审计责任,这也加大了政府审计的审计风险。

三、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面对政府审计资源有限等障碍,笔者认为政府审计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审计监督应当遵循“抓大放小”、“局部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可以采取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方式是指政府审计机关直接审计那些由于其他监督机构自身的范围限制或监督缺陷所不能监督的行为;间接方式是指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独立审计机构为改制国有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间接实现对改制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政府审计参与改制企业审计监督的方式可以具体体现为三种途径:第一,审查改制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状况。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改制时,首先由有关企业提出资产评估申请,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后,由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评估,然后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结果。可见,国有资产从评估立项审批、评估实施到评估结果确认整个过程的管理与监督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未明确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因此,要从法律上明确审计机关的独立审计监督职能,使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成为国有资产流动过程中的内置环节。第二,进行改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离任责任审计。包括审查改制国有企业经营者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日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检查经营者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从而明确评价改制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并将其作为经营者提任、继任、降职或免职的基本依据。第三,检查或抽查改制国有企业独立审计的状况。重点审查改制国有企业有无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的问题,对不良资产核销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对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等,减少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中的“显性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第2篇

由于历届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2005年区委、区政府研究出台了符合区情实际的延区发(2005)15号、27号两个文件,对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负债落实、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事项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在对外公开上市出让前给内部职工优先购买权(内部竞价购买)的规定,在赋予广大企业干部职工尊严和权力的同时,极大地调动了他们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因而,区属国有企业改制进展顺利。全区62户国有企业,截至2011年底,有50户实施了改制(47户完成,3户正在进行后续完善),2005年—2011年完成42户。其中粮食系统23户国有企业,采取“财政筹集资金,统一标准安置职工,资产统一上市处置”形式改制,职工除区上安置政策外,另享受人均0.5万元省市专项粮改补贴;延百集团、国贸大厦、解放大厦、药材公司等14户企业选择了资产内部职工优先竟买方式改制;地毯厂,物资总公司等3户企业选择了资产公开上市出让方式改制;城建系统建材厂厂区土地由政府收储统一开发,职工安置及负债清偿资金由土地开发回笼资金解决;新华陶瓷厂厂区土地被市上桥儿沟鲁艺旧址文物保护项目征用,职工安置资金市上拨付2000万元,区上自筹1000万元。

方案批复正在实施的3户企业中,公司正在进行债务承接审核;工业品公司竞买方案测评(第三次)已通过,正在组建新公司;制革厂正在进行职工安置。涉及企业职工、融资户及一般债权人近700人的印刷实业公司关闭清算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已妥善完结。

2013年计划改制企业6户。其中水泥制品厂、汽车运输公司资产评估初步结论已获得改制领导小组初审确认,企业正在酝酿讨论改制方案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奶牛场已拟订改制搬迁方案,正在进行内部清产核资和新厂选址;水泥厂工作班子调整后,正在进行清产核资;经贸公司、食品公司财务审计及主要资产评估已完成,现在产权界定阶段。

尚未启动改制的企业共6户:通用机械厂、副食公司、百货公司、一建公司、开发公司、农机公司。

二、目前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区属企业改制历时较长,前后改制的企业职工利益差距较大,相互攀比,成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迟改的认为补偿标准低,早改的觉得比迟改的少交几年养老基金;2、部分企业领导对改制工作不积极,等待观望,甚至讨价还价,工作处于停顿或迟缓状态;3、部分已改制和正在改制的企业内部,由于股权设置、利益分配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4、市国土部门对我区企业改制中优先内部职工购买政策提出质疑,要求所有土地出让项目一律公开拍卖。

三、下一步工作的计划和建议

在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内,任何一项重大的变革举措都会引发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都会或多或少引发矛盾,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和阻力,国有企业改革亦不例外。当前,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不进则退,我们必须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一鼓作气,加大力度,坚决完成。

1、坚持“按政策法规办事;公平、公正;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稳定确保职工不上访和大局稳定”四项工作原则。

2、坚持既定的改制政策。区属62户国有企业,已完成改制50户,而且资产状况较好的企业,多数已完成改制;因此,建议在限期内,坚持既定的改制政策不变,继续给予资产优先内部职工竞买政策。

第3篇

0 引言

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依托之一,近年来其资产流失问题日益严峻,最终导致作用空间越来越小,为了有效保障国有企业有序的进行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资金流失[1]。为此,本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现将研究内容论述如下。

1 国企改制与国有资产

1.1 国有企业改制

国企改制就是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内的公司和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和自身的相关体制,最终建立国有资本参股、相对控股、控股以及不设置国有资本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改制的最终目的是便于企业适应新时期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1.2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指归国家所有,或者能够为国家带来一定效益的多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国家财产权利和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该资产由国家的产生而生成,其项目包括国家资本、资本公积、国有法人资本以及盈余公积等,其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

2 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

国企改制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原因较为复杂,本文对其中几大重要问题进行如下阐述[2]。①缺失产权主体,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很多国企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监事会和董事会等权利机构不完善,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使得管理工作较为混乱。②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这主要因为经营者素质较差所致,而一些国企的各机构之间也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最终导致决策不当,或者决策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③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健全。目前很多国企的产权市场发育体系仍然不够健全,产权交易行为缺乏规范性的法律法规管理模式,最终致使产权交易过程出现资产流失问题。④缺少监督管理机制。监管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流向不明。其次,监督和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较轻,对资产管理的重视度不足。最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没有全程监控模式,对资产评估、审计、产权转让以及股权配置等内容均未做到严格把关。具体的监管行为缺失主要表现为在制订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方案时,因为缺少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工作,从而导致改制方案不完善,或者操作办法和细则不当等,这就为资产流失提供了漏洞。上述监督不力主要是监管人员的责任心不足所致,还多因为监管部门“敷衍了事”所致。⑤管理层收购行为存在问题。一些企业经营者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评低国有资产,最终引发收购行为弊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⑥评估、审计工作不严格。国企一些资产评估人员缺乏系统的评估知识和能力,造成评估业务混乱,致使资产评估偏离真实性和公正性。此外,相关的资产审计工作也不够完善,审计人员的能力也较差。⑦国企改制过程中,对评估人员和审计人员存在很多的制度束缚,致使相关工作受到阻碍。

3 应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方法

3.1 实行国有资产全面管理措施

首先,在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上建立涵盖责、权、体一体化的国有资产全面管理体制,建立新的国有产权制度,进一步扩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建立针对性更强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的实现机制。加强资产管理,做好有效监管。不断推行国有资产三级经营体系,进一步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政资较少、政企不分等问题。具体的管理措施如下[3]。①建立预算全面管理模式。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预算经营,重点对控股企业、全资企业的大型经营活动进行经营管理,在经营预算中新增成本、投资、利润以及融资等预算内容,细致做好预算工作,同时加强预算审查和监督力度。②构建规范的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在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委派产权代表参加决策过程,确保该代表能够在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全部过程。③正确选择经营者。依照人员、资产统一管理、相互制衡的原则对相关的人员进行任免和考核。

3.2 建立完善的改制流程,对产权进行准确界定

首先,建立资产登记、使用和报告制度,对资产进行有序的登记和报告,实行制度约束,深入做好清产核资。在这一过程中对产权关系要明确,同时建立资本效益考核和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结构、总量和效益情况进行统一的把握,有序处理好国有资产挂账、损失、潜亏等问题。其次,构建完善的工作流程,在制度的约束之下合理使用国有资产,把握经营状况,对其存量分布进行管理。最后,对产权关系进行正确界定。设立专门的部门统一处理有异议的产权,同时对投资主体不清的所有者的权益进行管理和调查。

3.3 构建完善的监管机制

目前,国内的市场机制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也正在不断完善,虽然企业改制后,企业产权主体缺失现象正在逐步得以消除,但是仍然需要更为系统的监管体制来强化监督和管理。可以说,国企改制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需要积极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部署和监督,在法制建设的基础之上建立综合的监管机制。这样能够有效消除不良操作行为,建立良好的竞争氛围,消除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资本运营体系,确立保值增值责任制度。对经营者选择、资产收益等决策进行妥善管理。在这一过程中保护法人财产权,将其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引入市场竞争中。最后,构建较为完善的企业内部管控机制。调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综合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资产运营和管理的质量。

3.4 做好企业资产评估与审计工作

首先,培养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和审计人员,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水准,能够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审计。其次,建立评估和审计相关制度,应用相关对策对资产的所有环节进行评估,确保评估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然后,对评估的组织进行统一的管理,增加其职权,消除不当的制度束缚。接下来,适当公示评估结果,使评估结果接受监督和审查,如果评估结果真的有误,需要公正、客观的进行重新评估。最后,对资产经营者实行离任审计制,理顺资产流失问题发生中的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3.5 规范管理层的收购行为

为了有效地规范管理层收购行为,必须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内容:①控制管理层不得买入企业的股权。②股权不得自买和自卖。③确保公开和公正竞价,保证进场交易,在管理层买入产权时必须确保同股同价。④经营者不得向自身企业借款,不得抵押收购的企业资产用于银行贷款。在收购时要保证具有真实资本,不可转移风险至银行身上。⑤不得擅自抵扣安置职工的资金自价款。在对管理层的收购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还要控制主管部门的权力,杜绝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现象。

第4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土地资产 处置方式

一、中国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方式的变迁

1、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国有企业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不能算作是真正的“企业”。国有企业由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土地的管理和土地资源的分配也是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手段来实现的,不存在土地市场,企业所需的土地由国家统一调拨,无偿、无期限使用。1954年,财政司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土地时,应一律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再缴纳租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用地采取单一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具有无偿性、无流动、无期限的特点,是一种非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发展形势下有着特殊意义。但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一土地配置方式的缺陷也愈来愈明显,存在产权不清、土地资源流失、土地经济价值无法体现、企业竞争不公平等问题。历史证明,这不利于合理地配置和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国企改制的实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国有企业也拉开序幕。

2、改革开放至今

我国企业改革是在党的召开之后陆续进行的,但对国企土地的改革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政策、措施,并逐步引导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经过对国企土地的不断改革,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国有土地处置分别采取出让、租赁、授权经营、保留划拨和作价入股五种方式,这些方式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转型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基本政策规范(见表1)。我国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正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土地资源“无偿性、无流动、无期限”的特点向“有偿性、流动性、有限性”转变,从过去国企土地资源行政配置方式向市场配置转变,从直接划拨“一刀切”的单一做法向国企土地资源的多种实现形式转变。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处置方式的选择

土地资产在改制国企中占相当重要的地位,采取合适的土地处置方式不仅关系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关系到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选择恰当的土地处置方式仍是一个模糊不清、莫衷一是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相应的思路,以供参考和借鉴。

国企改制中的土地处置方式选择思路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市场手段配置土地资源原则;二是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四是土地资源节约原则;五是有偿性原则。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1、缩小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使用范围,扩大土地有偿性使用范围

要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得到体现,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中保留划拨政策的使用范围要逐渐缩小,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减少行政划拨土地的配置方式。竞争性行业要有序退出,对未改制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适量地租,将大量行政划拨用地加快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对改制后国企的土地使用年期也应严格限制。但对于能源、交通、军工企业、国家计划项目等国家重点保护的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合并、兼并的对方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可采取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作为过渡形式。

2、扩大出让和租赁方式的适用范围

对于大多数改制的国有企业,主要应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方式适用的对象是:国有改制企业改变国有性质,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或者对外租赁经营,企业兼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采用土地出让或者租赁方式。

3、严格审批采取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处置方式的改制企业

对于采取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处置方式的改制企业,要严格其审批条件,除少数国有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将不再实行这两种处置政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适应条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企业,如国家电网、铁路集团公司等垄断性公司。获取这两类方式的企业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管部门的审批。对改制后仍然保留原国有的独资公司,可采取授权经营的处置方式,建议对企业整体改制后的上市企业不采用授权经营的土地处置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处置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五种土地处置方式还不够完善,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和创新,在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发展是永恒的,改革也需要不断的进行,为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企土地处置方式,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创造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条件,减少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

由于目前在国企中使用了“双轨制”的处置方式,势必会影响到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向市场机制运行的积极性,改制企业使用土地须交纳出让金或租金,而未改制企业仍然通过支付少量的土地税来获得土地使用权,改制与未改制的企业在经济利益上不平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差距大,因而改制企业感到不公平,进而不愿进行土地资产改革。简而言之,是依附在旧体制的利益成为企业改制的障碍。所以,要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就必须对“双轨制”进行改革,减少或消除依附在国家政策上的好处和利益,把改制国企推向市场。在这里我们要区分改制企业的对象,对极少数改制后保留国有性质的独资公司,仍享受“国民待遇”,对改制改变国有性质的改制企业,去除其国有企业的外衣,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同时,要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置换企业身份,让企业脱离政府的管束,而不是政府的附属物。这样,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创建公平竞争的环境,也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制。

2、借鉴国外土地处置方式,建立土地发展权

所谓发展权就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土地发展权在国外已有相当成熟的实践经验,鉴于我国目前土地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的流转方式。一方面,土地发展权将保护国土资源,有效利用国土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土地发展权的设立将丰富改制国有企业的土地转移和交易,也为国企用地供给和需求提供有效的途径,使土地资源从经济收益低的生产部门向经济收益高的生产部门转移,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事实上,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优先发展权”。对采用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的改制企业,同样可以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中实现其价值,例如,很多事业单位利用划拨土地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开发,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事业单位同样会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这实现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谁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谁就有这块土地的优先开发权利。目前,土地发展权的运用在我国还未全面展开,这一改革系统方案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3、完善土地资产评估体系,鼓励土地评估中介组织的发展

由于在国企改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估价问题,而我国当前的土地资产评估体系不完善,土地资产评估通常是政府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的,全国80%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虽有改制,而改制后的这些土地评估机构曾经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评估价格往往是政府官员意志的体现,不能反映真实价格,同时还增加了“寻租”空间。因此,要完善土地评估体系,保证国有企业用地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准确。另外,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土地评估公司,使其完全脱离政府关系,成为享有独立权利的第三方,真正的发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作用。同时,鼓励民间开设土地评估公司,促进土地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有竞争才有进步,从而提升土地资产评估业务水平。

4、理清权责关系,明确改制国企土地权益的具体代表

至1998年国家土管部门颁布《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已经十余年,但从目前来看,土地权益的主体代表仍不明确。例如,依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采取作价入股土地处置方式的改制国企应与土地权益代表签署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作价入股决定书,但由于土地权益代表不明确,土地股权究竟由谁来代表,是土地管理部门还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直悬而未决,改制企业也无所适从,要么部门间发生冲突和矛盾,要么企业放任自流。应对土地资产权益具体代表不够明晰问题,土地处置前应和土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出资方的单位和持股单位,并在文件中予以明确,这样就明确了国有土地权益的具体代表者。

四、总结

国企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是件大事,也是件难事,处理合理、科学,将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处理不当,则会给企业生产经营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将延误国企改制时机。但是,此过程不能急于求成,要根据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发展形势,逐渐向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转变。改制企业的土地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因企制宜,注重针对性和可行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企改制中的顺利完成。

(注:基金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1B0211。)

【参考文献】

[1] 陈刚: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初步研究[J].经济地理,2004(6).

第5篇

关键词:改制 国有企业 涉税问题 风险防控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涉税问题,具体发生在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破产清算以及合资过程中,作为企业改制的基础性工作,资产评估失误会导致税收流失。所以,必须对国有企业改制涉税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一、国有企业改制涉税问题

(一)产权交易导致税收流失

作为企业资本运作的关键内容,产权交易在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常企业产权交易都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具体实施,其前提是公开交易,若存在多个交易者进行竞争,需要对比国有产权价格,以遏制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发生,避免流失国有资产。但是,现阶段我国国有产权交易并非由经济市场决定,其主要因素是我国未形成统一产权管理机构与交易市场,所有产权交易市场均属于自发构建,所以市场内容较为混乱。而且也未形成专门管理法规与统一立法规定,仅仅是根据地方行政法规进行产权交易,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对企业产权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二)企业资产重组导致税收流失

重组企业资产过程中,因为制度配套、政策衔接等因素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企业税收流失问题。因为企业在重组资产时,一些资产会有模糊的政策界限,比如,重新组合企业流动资产的本质其实就是货物交换行为,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必须对企业增值税进行增收,但是,因为企业存在不规范的流动资产,在评估企业流动资产过程中会出现缩水现象,导致国有企业减值,流失企业应征增值税。

此外,还会导致企业营业税的流失。重组企业资产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转让土地使用权与房产设备等问题,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必须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与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或单位,被称为营业税纳税人。但是,在重组企业资产时,税务机关不能灵活掌握企业信息,对企业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及时确定,最终导致企业税款的流失。

(三)企业合资导致税收流失

现阶段,国有企业根据资金来源划分,主要有两种合资改制形式,即:国有和私营企业合资,中外合资,而导致企业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的是中外合资。在创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过程中,需要有效评估双方资产,然而,因为一些企业急于促成合资项目,吸引外资,所以主管低估或者不评估中方国有资产,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低价,导致中方国有资产存在非常低的所占比,使得在合资国有资产时资产流失比较严重。依照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对企业资产溢价与增值评估所得,必须上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因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导致企业所得税减少,导致税收流失。

二、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一)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规范,明确规定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的税收政策

根据现阶段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规范以及杂乱的情况,有效清理、整合以及重组已完成的交易,确保各省份在重组合并后仅有一家技术交易所与产权交易所设立,以此形成全国交易网络机制,对企业产权转让信息予以及时收集与公布,对国有资产交易与转让过程予以详实记录、撮合与监督,避免在交易国有资产时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必须在政策上明确规定产权交易中的税收问题,避免由于各种因素而导致交易中的税收流失。

(二)规范运作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税收政策

资产重组过程中,国有企业必须对其具体运作过程进行规范,委托审计部门全面审计国有企业财务状况与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财务部门依照具体审计情况对企业账目编制报表进行有效调整,确保企业资料充足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此外,必须对企业重组资产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制定配套、有效的政策法规,保证企业有法可依。涉税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在重组企业资产过程中会不断出现,但是现行律法内容与涉税新情况不相适应,所以,国家必须依照实际情况对新律法政策予以适时出台。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并与相关组织积极保持联系,明确税务机关改制职责,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存在的涉税问题予以合理解决,做到不但能够支持国有企业降低其债务负担,同时有可以有效避免国有企业税收流失,对国家利益进行有效维护。

(三)对合资中的国有资产权益进行维护

第一步,一定要有目的有计划的检查与监督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对国有资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性纠正。就我国的合资企业而言,一方面要聘请具有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客观评估国有资产,另一方面要客观评估外方资产,避免合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有效避免由于流失国有资产而造成的税收流失。而且还要对三资企业认定工作予以不断加强,避免国有企业为得到三资企业可以实行税收优惠而发生变相逃税的情况。最后,还必须构建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评估企业资产质量监控机制,确保我国资产评估的完善与专业化,保证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标准逐渐呈现国际化。

参考文献:

[1]王小军. 企业资产重组过程的问题与对策[N].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1203-124

[2]张幸福.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动因与策略研究[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3:144-152

[3]戴国华 做好"瘦身健体"运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几个财务问题探讨[J].施工企业管理2006(12):154-156

第6篇

【关键词】国有控股公司 权力 制约

一、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控股公司后的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试点推广以来,在明确产权关系、理清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实际经营成果来看似乎并不十分理想,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

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比例都在70%以上,并且不能流通。其后是果:一方面,代表国家的有关机构可以通过控制国有股权来控制企业,这与过去企业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任命经营者管理企业大同小异,许多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几乎就是原工厂制下领导班子的简单过渡,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成为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企业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法人约束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众多分散的中小公众股东根本无法也无力通过资本市场来影响或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

2、没有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

国有控股公司最大的股东是国家,其所有者名义上是全体人民,但实质上是所有者缺位。虽然所有者缺位,但终究还得有个所有者代表。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通过层层委托关系,授权某级国有股权委托机构向公司委派人,这个人通常就是公司的主要经营者。但新的问题又产生了,谁又来保证这一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目标利益是与终极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的?目前来看,还没有一个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其所选派的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与委托机构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经营者即使导致公司破产也无法追究其责任,这就造成了委托机构选拔更换经营者时除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外,社会的、行政的乃至私人关系,同样具有实质意义。

3、委托机构对人缺乏有效监控手段

国有股权委托机构向企业委派人经营控制国有资产,期望人与自己的目标取向一致,但由于委托权利、义务的不完备性、信息的不一致性及利益上的差异,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即企业内部人员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相当部分,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时,作为委托机构,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监控人的行为,使之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一致。但事实上,由于缺乏前面提及的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导致委托机构缺乏动力去监控人,有时甚至会产生委托机构与人勾结起来,共同损害终极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对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仍然沿用原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即主要通过行政提拔和有限的报酬激励。对于行政提拔,除了考虑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以外,政治的、社会的因素同样重要,并且极易诱发经营者追求短期行为以获得政绩,因而靠行政提拔来激励经营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作用是有限的。至于报酬激励,我国对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设计制度是很不合理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限过低,我国曾规定,企业经理人员的奖金与企业的业绩挂钩,但上限是工人平均工资的3-4倍,而在美国,经理人员的平均收入是一般员工的158倍,在日本则是32倍;二是报酬结构单一,一般都是以工资和奖金组成,而股票收入相当少,大多数改制企业中董事会成员拥有股票数额不多,有的甚至根本不持有本公司股票,出现“零董事”、“零监事”的怪现象。这种不合理的报酬激励设计,使经营者有更大的动机去追求在职消费和寻租,而不是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构建我国改制企业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议

1、调整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

国有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不仅导致资本市场的约束机制失效,而且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弱化。为发挥资本市场的制约作用,让各投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必须逐步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调整:减持国有股权,将国有控股企业转变为国有参股企业。将部分国有股权转为优先股。

2、建立经理人市场

国有控股公司中的主要经营人员大都沿用行政任命制,且由于选聘、解聘经营者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结果是:在职的企业经理人员由于缺乏外部经理市场的冲击和压力而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与之对应,外部许多才华横溢的人才却得不到锻炼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因此,建立经理人市场刻不容缓。

第7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无形资产;企业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等。要使无形资产适应国有企业改制的环境,就必须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对策。

一、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概念

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国有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等,这些企业资产表现为技术或权利,其并没有物质实体。而后者则仅包括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其定义范围更加狭窄。以下所提及的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是指广义上的国有企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管理的问题

(一)观念陈旧,忽视无形资产价值

天津无形资产研究中心调查发现,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有90%都飘在账外,绝大多数无形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管控,甚至“驰名商标”这类价值含量极高的无形资产也没有得到有效管理。还有的国有企业仍然被“只有有形资产才是企业的资产”这种陈旧的观念禁锢着,忽视无形资产的存在、评估,不以无形资产作收益源,继而导致无形资产大量减损,流失。更有很多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一栏是空白,不知道如何使用无形资产,如何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充分反映出一些国有企业对无形资产认识的不足,管理力度的薄弱。

(二)管理不科学,流失严重

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一些国有企业忽视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是孤立的认识,单项的利用无形资产,只是在表面上进行文化建设工作,却不能很好的进行技术开发、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等,使得员工没有无形资产保护意识,也就不能通过利用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收益。改制上市后企业资本结构失衡是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缺失的重要表现。如湖北某改制上市公司的每股首发价为7.5元,但实际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5元,溢价率>100%,差价之所以产生,根源就在于企业长期经营产生了大量的无形资产。这使得其上市后的股价要高于净资产价值,使得企业资产结构失衡。

三、国有企业改制背景下的无形资产管理对策

(一)提高认识,做好价值评估

首先,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该要求有关部门完善无形资产方面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条款,规范其工作流程。其次,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思想教育,使其意识到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使其身体立行,重视无形资产,从而更有效的带领员工进行无形资产的管理,保证无形资产的长期性发展。再者,建立规范的会计处理制度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保证无形资产的质量。第四,建立规范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机制,从其标准性、科学性、客观性、统一性、公平性等各方面进行评估,并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通过评估和核算使国有企业掌握无形资产的现存状况。最后,无形资产可以作为国有企业融资的依据,从而凝聚更多的资金,增加无形资产的附加值,为企业增加更多的合作机遇,如此能保证无形资产不流失。

(二)健全机构,创新无形资产管理方法

首先,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立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专业的管理。其次,建立无形资产管理指标体系,将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对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养,还要保证管理人才素质的同时不断吸引优秀的专业管理人员,不断挖掘无形资产的潜力。再次,企业要培养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对原有的死板的管理方式进行创新,运用科学的有效的专业的管理来保证无形资产的长远发展。第四,管理人员应鼓励员工创新无形资产,发挥创新力,注入专业性和科学性的因素,创造自己的品牌,提高品牌效力,保证无形资产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要不断的进行市场调查,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的优化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及时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的会计核算和评估,在准确核算的同时要准确把握无形资产的范围,保证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与时俱进。

四、结语

无形资产是重要的资源,它作为国有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既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能提升国有企业的文化软实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背景下,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极为重要。只有对无形资产进行专业的、科学的、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以保证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穆昱 单位:包头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亚薇.国有企业无形资产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1).

[2]张了,陈志平,刘冰冰.浅谈国有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问题[J].经济视角(中旬),2011(02).

第8篇

 

关键词: 政企不分 产权制度 监管权

在我国,政府享有广泛的经济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政府经济权利体系中,政府的经济权利有些是合理的,是为政府干预经济所必要的,有些是不合理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政府干预企业的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政权具有一定的介入领域和范围,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如何加强对经济行政权的规范和约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将政府的经济权利从经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交由企业或独立的部门行使,要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只要是企业,赋予它法人资格,并让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都是没有问题的。

一、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虽然“国有企业”是我国政策文件中被高频率使用的称谓,但是,对于国有企业这个概念的实质内涵,无论是已有的立法,还是理论界都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结论。

(一)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民法通则》虽然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但并未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内涵做出规定。《宪法》也不可能对国有企业的概念给予界定。只有《企业法》作为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从法律上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概念的意图。该规定只说明了国有企业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说明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权关系,没有体现出国有企业最重要的特征。此外,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条规定描述了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相对于《企业法》它说明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地位,是一个进步,但同样为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做出规定,而且该规定反映的是立法者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目标的定位,并不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现实界定。

(二)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企业”称谓的正式确立,目前,法学界一般认为国家全额出资和国家控股的企业都属于国有企业,但对国有企业是否仅限于国家绝对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具体界限如何确定,仍存在较大分歧。概况起来,大致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认为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应归国家所有。该主张实质上坚持国有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种主张虽然不要求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但要求国有资本比例必须超过50%。该主张实质上认可了国家绝对控股企业的国有企业的地位。第三种主张认为国有企业中国家所占资本可以低于50%,前提是不影响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性地位。该主张实质上承认了国家相对控股企业的国有企业的地位,它所认为的国有企业的范围是最广泛的。目前,大部分学者认同第三种观点。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行政法律问题

自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法律调整区域成熟,已初步形成了国有企业法律调整的体系。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公司法》为典型。1993年12月颁布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投资者的股权,从而为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形式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然而,国有企业是国家控股甚至是国家独资的企业,天生就与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政企难以分离的真正原因是行政权对经营权的干扰,而这种干预又常被视作所有权人对经营权人的监督,因此,只有抽掉国家干预企业的所有权基础,将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开,才有可能实现政府与企业的真正分离。

第9篇

一、当前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

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最初多是上级干预的结果,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内部审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当前,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能够抓住企业改革的机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企业中有地位、有威信;而有的企业内审工作却出现了严重的“滑坡”,机构被撤并,人员被分流,还有的企业内审机构人员偏少,没地位、没作为,虽有若无,不起作用。论文百事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内审工作“两极”分化严重,如不及时加以研究,采取措施,内审工作良好的发展势头将受到影响。

二、企业改制是否需要内部审计

企业改制后是否需要内部审计,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其一,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内部审计的职能和作用正符合企业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审计开展工作的能力、取得的效果及发挥的独特作用都是外部审计和企业其他职能部门所不能代替的。其二,新会计法作为重要突破之一,就是它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还将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予以确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改制后,无论是企业还是单位负责人均强化了对内部审计的内在需求和依赖。其三,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人员流动、资产重组等现象会随时出现,保全国有资产的形势将更加严峻,这时就需要内部审计为企业改革保驾护航。

三、当前企业内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从内审的理论、组织、方法等诸方面均不能适应企业改制运行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审实践已有了较大发展,但理论滞后问题较为突出。内审的基础理论方面,如:内审的目标、职能、原则等尚未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理论体系;而实务理论方面,如:经济效益审计、企业集团审计、比价审计的有关理论,广度和深度也不够,以致理论落后于实践,指导意义被淡化。加之国家对内审的立法也相对滞后。因此,内部审计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上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2、审计自身建设好坏的标准多种多样,但归根到底,是以是否做到了“三个满意”,即领导满意、群众满意、被审计人满意为基本标准。否则,内部审计的形象就会受损,同时也难以引起各方对审计的重视。当前部分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员素质不高。二是审计纪律执行不严。三是审计方法陈旧,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四是审计宣传不够。

3、两个:一是重视审计机构建设不够。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至今没有建立健全内审机构,个别单位还将审计同财务、监察部门混岗,更有甚者有的企业还借改制之名撤并了内审机构。另外部分单位对内部审计人员的选配也不够合理,没有把精兵强将选配到内审岗位上来,有的富余人员充岗,有的知识结构不适应,业务技能较差,诸如此类。二是对审计工作支持不够。在日常工作中审计要碰到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有许多后顾之忧,其本身又是得罪人的工作,如果没有领导支持做后盾,审计要取得成果并非易事。

四、改善内部审计工作的对策

1、改革。内部审计体制改革包括管理体制、领导体制、组织设置等方面内容,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不妨对内部审计也实施委派制,由内审机构或上级审计部门对企业所属内审机构负责人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层委派,这样既能稳定审计队伍,同时也可以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优化。要求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配齐配强内审人员,彻底改变由财务人员变内审人员的单一结构,形成由审计、会计、法律、经济、工程等人员组成的有机整体,同时强化在职培训,加快内审人员知识更新。

3、改进。打破传统的审计方法,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强化审计手段,发挥计算机审计的作用,规范审计程序,全面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4、突出。审计工作要立足于企业内部管理,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选定的单位或项目要查深查透、查个明白,找出深层次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审计成为企业管理控制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第10篇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按公平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多“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

三、结合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大型企业或集团在确定改制方案时,有必要先对公司或集团的战略目标、业务前景及组织体制进行评估,要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再推进改制。国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不少业务重复,又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水平之上的竞争,可以先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而后改制。

四、根据有利于发展、分类推进、公平竞争原则推进国企改制

明确改制目标为出售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我国企业改制的目标应是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如该企业发展有战略意义时,可优先考虑企业发展目标,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改制方式取决于改制企业的特征和需要,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宜采用公平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对无力偿债或难以审查的宜用清算改制方式,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应重视采取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改制方式。改制政策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改制竞争性、减少不确定性,以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及以人为中心做好统筹协调。

五、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和配套调整有关政策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公布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规范有积极意义,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第11篇

一、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价值的会计调账

国有企业改制中需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而国有资产改制评估后如何调账,如何进行后续计量等一系列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操作的重点。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价值的调账主要有两种做账方法:一种是在企业成立日建新账、弃旧账;另一种则是在原有账务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差额调账。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指出,企业改制过程中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同时,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价值会计调账的重点一般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上。

(一)流动资产

一般情况下,流动资产的评估增减值不需进行调账。但针对流转速度慢,评估过程中有出现减值现象的流动资产则需进行调整。

(二)固定资产

评估调账的主要对象即是固定资产。会计实务中,应结合评估明细表的参照,根据调账日固定资产在基准日的账面值和评估值,对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进行分别调账,然后根据调账后产生的价值和剩余使用年限来计提折旧。

(三)无形资产

国有企业改制无形资产评估的会计调账主要是针对土地资产增值的调账。会计实务中,需根据土地的评估值和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而除土地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则参照固定资产的方法进行摊销。

(四)长期投资

国有企业改制长期投资资产评估的会计调账需对各笔长期投资按评估报告对增减值进行调整。同时,按评估价值予以调账后,需以此做为新的投资成本,后期参照其基础予以成本法核算。

二、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主要指资产评估所确认的价值高出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评估增值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多提折旧;二是物价上涨。而确认资产评估增值是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的基础环节,在增减值额的确认上,应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后的金额为准;在入账时间的确认上,应以资产评估报告批准的时间为准。而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评估增值额不折成股份,应将未来所得税扣除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账户。同时,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

(一)评估增值调账日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因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与评估基准日不同,而在从评估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动。因此,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入账时间应以调账日为准,增值额的会计记录应以批准增值额为准。同时,针对从评估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资产的变化情况,会计调账时应予以针对性的处理:如资产数量增加,增加部分根据资产的实际价值予以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如资产数量减少,减少部分与原评估确认增值的差额,不再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国企改制资产评估中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案:一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由于在该方案下,企业评估增值部分未计提折旧,其价值未实现。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评估增值的递延税款不需计算,会计调账时,于“资本公积”账户中将增值全部计入。同时,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将增值额逐步从“资本公积”向“累计折旧”转销 。二是根据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在该方案下,由于企业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导致折旧费用的增加。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将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出来,并进行纳税调整,结转递延税款。

第12篇

关键词:民营化;企业改制;国有企业;企业绩效

一、引言

西方传统产权理论认为,清晰的产权关系是高效生产力和经济繁荣的前提。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制使大量的国有企业开始了向私营企业的转变过渡。本文通过常德市40家国有中小型企业的绩效评价,第一次以一个城市国有企业为研究对象,系统研究了国有企业改制的绩效变化情况。从实证的角度来检验国有企业改制的真实效果,不仅为已经发生的改制提供科学客观的评价,更为将来的政策制定和选择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二、样本选择及数据描述

本文的调查样本主要来自于常德市的机械、制造、纺织和化工等几个行业的中小国有企业,所选行业都是一些竞争性的行业,样本企业分布在常德市市区和市所属各个县,选取的样本公司所处位置代表了常德市经济发达地区、一般发达地区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且都是在当时进行了较为普遍的大规模的改制实践上实施的,具有当地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典型特点。从数据结构来看,通过大量的问卷调查和数据搜集,得到了样本公司改制前后的绩效指标数据。在这些数据基础上,对这些样本企业进行精确的绩效评价,从而在保证企业较大程度的可比性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实证分析,以便得到改制企业的绩效效果。

企业经过改制后,产权结构国有资本民营化,变成了股份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由于公司改制前的资料完整保留下来的较少,直接导致了样本量较小,其中样本公司中的8家缺失对应的数据,因此在对常德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前后的绩效对比时,对比的样本变成32家。

由于常德市的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均已改制,无法用很多学者惯用的方法对常德市的已改制与未改制国有企业的绩效进行横向对比,从而找出改制对国有企业绩效的影响。

由于公司改制前的资料大量缺失,导致无法对样本公司在改制前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本文选取了几个主要财务指标用来评价公司的绩效,即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以及销售收入。总资产报酬率能体现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总资产周转率能考察企业资产运营效率,资产负债率能表现出企业的负债水平,销售收入能一定程度体现效益状况。

三、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绩效的对比分析

这里采用转轨经济文献中常用的时点考察方法,用来测定和比较改制前后的绩效变化。由于这种股份化或公司化的改制通常涉及到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因此,在企业渐进改制过程中这样的变化便可成为某种较为明显的改制时点。采用这样的时点,就可以进行改制前后的比较和分析,类似许多研究了东欧转型问题的文献那样,考察中国的改制可能带来的绩效效果。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评估样本企业改制的绩效表现:一是纵向对比,即改制企业改制前后企业的绩效状况比较;二是横向对比,即在控制影响绩效的有关因素后,比较同一时点上改制企业与未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利润率水平差异。由于常德市的国有企业都已经改制,所以横向对比不好操作。

1.改制与国有企业绩效的配对样本T检验

建立无效假设(H0):改制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对常德市国有企业的获利能力没有提高,即对国有企业改制前后总资产报酬率的差值均数是由差值为0的总体中随机抽取的,差值不为0是由抽样误差引起的。

无效假设(H1):改制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对常德市国有企业资产运营效率没有提高,即对国有企业改制前后总资产周转率的差值均数是由差值为0的总体中随机抽取的,差值不为0是由抽样误差引起的。

无效假设(H2):改制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对常德市国有企业负债能力没有改善,即对国有企业改制前后资产负债率的差值均数是由差值为0的总体中随机抽取的,差值不为0是由抽样误差引起的。

无效假设(H3):改制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对常德市国有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提高,即对国有企业改制前后销售收入的差值均数是由差值为0的总体中随机抽取的,差值不为0是由抽样误差引起的。

用SPSS软件分析得到以下结果(如表1):

表1给出了配对变量差值的T检验结果,可以得出结论:由于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和资产负债率的P值分别小于0.01,因此可以认为改制对提高常德市国有中小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有明显效果,对降低常德市国有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明显效果。拒绝原假设H0、H1、H2,即原假设成立的概率小于1%。同时由于销售收入的P值分别大于0.01,因此可以认为改制对提高常德市国有中小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明显效果,接受原假设H3。即通过配对样本T检验,改制能显著地提高常德市国有中小企业的获利能力和资产运营效率,改制能显著地改善其负债水平。而改制虽然能一定程度地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但是效果不是很明显。

2.国有企业绩效指标的K-S检验

配对样本T检验是基于体现绩效的财务指标是服从正态分布的这一假设。为了让检验更有说服力,这里先对绩效指标进行是否服从正态分布的检验。单样本柯尔莫哥洛夫一斯米诺夫检验(One-Sample Kolmogorov-Smimov Test)是属于非参数检验中最常用的一种,单样本柯尔莫哥洛夫一斯米诺夫检验是用来检验样本来自同一个总体(如正态分布)的假设,也是一种拟合优度检验方法。

下面通过SPSS软件使用K-S检验对改制前后的绩效指标进行正态分布检验(如表2)。

由表2中的P值可以看出,改制后总资产报酬率、改制后总资产周转率、改制前资产负债率、改制后资产负债率和改制后销售收入的P值均大于0.05,故可以认为这5项指标是服从正态分布的。而改制前总资产报酬率、改制前总资产周转率和改制前销售收入的P值均小于0.05,故可以认为这3项指标不服从正态分布,从而对配对样本T检验的结果提出质疑,也进一步提出了用其他检验方法来分析改制对国有企业绩效的影响问题。同时从侧面也可以看出,除了改制前资产负债率还服从正态分布外,其他在改制前的绩效指标均不服从正态分布,而改制后的绩效指标均服从正态分布,说明改制后的绩效分布情况很正常,而改制前的绩效分布有问题,改制对国有企业绩效的分布有明显的改善作用。

3.改制与国有企业绩效的Wilcoxon Signed Ranks检验法

国际上常用Wilcoxon Signed Ranks检验方法分析改制前后绩效变化。Megginson,Nash和Van Randenborgh(1994)最早用这种方法比较了来自18个国家、32个行业中的61家企业私有化前后的绩效变化,发现样本企业私有化后的销售收入、经营效率、盈利能力、资本投入及分红都显著上升,并且就业人数下降的证据不明显。自他们的研究以后,出现了很多用这种方法对不同国家的样本私有化对绩效影响的研究。因此,本文也采用这种检验方法对样本企业改制前后绩效的变化进行系统比较。

表3、4是运用Wilcoxon检验方法和Sign检验法,对1998年和2004年期间改制样本的改制前后1年的主要财务指标的检验结果。从两种检验方法计算的P值均小于0.05,故可认为改制前后国有企业的绩效有显著性的差异,即改制使常德市国有中小企业的绩效大为改观。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一是就利润率指标看,样本企业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水平均值明显上升,总资产报酬率上升了约7个百分点,绩效变化的z统计量很高,统计检验结果显著,这说明改制后第一年的利润率与改制前相比,表现出上升的显著特征。二是从总量指标上看,销售收入、总资产均显著上升,销售收入平均增加了4000多万元,显著水平很高。三是就资产运营效率指标看,总资产周转率显著上升。

总之,以上通过运用Wilcoxon检验方法和Sign检验法,比较了改制前后样本公司总资产报酬率等财务绩效指标的变化。可以发现,改制明显地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了销售收入、资产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改制与国有企业绩效的行业分析

从样本公司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65.6%的公司都处在机械、化工和纺织这三个行业中,而其他的行业所取的样本均很少,最多没有超过两家。为了分析行业对改制前后绩效是否有影响,本文把这些企业分成机械、化工、纺织及其他四个行业来检验。

从两种检验方法计算的P值均小于0.05来看,故可认为改制前后国有企业的绩效有显著性的差异,即改制使常德市国有中小企业的绩效大为改观。

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从机械行业这个角度来看,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均有明显上升,总资产报酬率上升了约8个百分点,绩效变化的Z统计量很高,这两项的统计检验结果显著;资产负债率下降了加%以上,下降效果显著;尽管销售收入年增长了767.33万元,但是总体来看增长效果不显著。从化工行业这个角度来看,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均有明显上升,这两项的统计检验结果显著;资产负债率下降了30%以上,下降效果显著;而尽管总资产报酬率平均年增长了3.03%,但是总体增长效果不显著。从纺织行业这个角度来看,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均有明显上升,这两项的统计检验结果显著;但是,尽管资产负债率下降了将近18%,但是检验结果显示下降效果不显著;而总资产报酬率平均年增长了4.21%,但是总体来看增长效果不显著。从其他行业来看,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均有明显上升,尤其是总资产报酬率增长了9.39%,这两项的统计检验结果显著。但是,尽管资产负债率下降超过了20%,但是检验结果显示下降效果不显著,销售收入也是平均年增加了2988.77万元,但是总体来看增长效果不显著。

四、结论

(1)通过运用Wilcoxon检验方法和Sign检验法,比较了改制前后样本公司总资产报酬率等财务绩效指标的变化。发现改制明显地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提高了销售收入、资产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结合对各个行业的详细分析对比(如表5),发现如下重要结论:从整体来看,四个财务指标都呈良性发展趋势,即改制对企业绩效的提高非常显著。其中,机械行业(10家,将近113)的表现最好,即改制对机械行业绩效的提升效果最明显;其次是对化工行业(6家)的绩效提高也很显著;而对其他行业也有部分的显著作用。

以上是通过对样本公司的实证分析得出的结果,从全市情况来看,截至2005年9月,常德市国企改革效果已初步显现出来。企业用工增多,市直工交企业改制后,依托原有资产安排用工人数比改制前增加了55.2%;职工工资得到了提高,改制后新上岗人员年均工资增长了20%以上;技改投入增加,近5年改制企业增加技改投入达17.2亿元;企业也提高了效益,改制企业综合资产负债率整体下降了95%。与对样本公司的实证分析的结论是完全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