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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与治理

时间:2023-06-06 09:39: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水污染与治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水污染与治理

第1篇

关键词:治理途径;发展需求;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技术

现阶段,我国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工业废水成为水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的主要阻碍因素之一。以工业生产品种为依据进行废水类别划分,可囊括氮肥废水、冶金废水、造纸废水、农药废水、制革废水等。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尽管国家针对工业废水排放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强调企业大力引进新型环保工艺设备,但治理成效不尽人意,亟需依据废水特点进行治理途径模式的完善,并通过对治理技术的提升来优化废水处理效果。

1工业废水特点分析

工业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之间的差异天壤地别,依据对工业废水排放现状分析,其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成分复杂。工业废水因生产行业不同,其性质与成分有明显差异,或者行业相同,但不同企业排放的废水成分、性质等仍有一定差异。同时,企业在生产期间,采用的是不同的工艺技术、设备,最后生成的工业废水在成分方面也不同。②污染浓度大。不同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污染浓度普遍较大,部分领域所排放的工业废水甚至可以达到每升上万毫克。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废水浓度呈现出不断变化的态势,使工业废水治理工作的开展难度增大。③污染物种类多。现阶段工业企业针对废水处理的开展,通常会依据废水成分的分析,采用多工艺融合的处理方式。其原因主要在于工业废水中相关毒性物质不会单独存在。④多样化的处理目标。因废水性质、成分存在差异,所以不同的工业废水有多种排放或利用途径,例如部分污水处理后直接应用于厂内杂用、回用等,还有部分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利用市政管网进行排放。对于不同的排放与利用途径,需要以不同的标准要求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

2工业废水污染治理途径分析

工业废水治理工作的开展,为确保治理效果符合预期要求,需以工艺减排、废水处理及污染处理为基础路径。工艺减排主要依托相关技术工艺的应用,实现对生产阶段废水排放的有效控制。生产期间企业需加大对生产原、辅料质量、性能的控制力度,以期通过对材料的合理选择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即做到生产过程中材料严控,以保证材料质量符合生产标准为前提,以处理效果强、环保性强的材料为主选。要做到对材料的严控,企业需将环保理念渗透到材料采购阶段,并强调在材料采购全过程中进行相关制度、程序的全面实施。在材料引进过程中,针对水溶性材料要立足于环保角度进行系统性评价,并通过大量的试验分析寻找可以替代难处理性材料的产品。或者结合企业生产需求的分析,对难处理、危害性等材料限制应用。针对废水处理,可以在完善企业废水处理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废水治理现状的分析,构建契合企业生产需求的废水循环利用系统。同时,在废水处理过程中挖掘以往集中处理、混合处理存在的问题。以此为前提进行分类收集、分别处理原则的落实,通过合理分类收集进一步提升工业废水的治理成效,为企业实现废水循环利用打下良好基础。对于废水处理系统的优化,除依据其性质类别进行单独收集、单独处理之外,企业还可结合自身条件分析构建废水再生处理系统,为废水的再次利用提供保障。

3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技术发展需求

3.1现阶段工业废水技术应用

纵观我国工业废水的污染治理,超滤技术的应用较为常见。该技术的合理应用能够使污染物与水源有效分离,而要发挥出超滤技术的最大作用,需以良好的超滤膜材质为基础。当前常用的超滤膜材料特征包括:高透过性、成本低、长期稳定、化学选择灵活性等。以材料性质为依据进行类别划分,可分为有机超滤膜与无机超滤膜,其中有机膜在当前污染治理中的应用较常见,相较于无机膜的应用,具有处理便捷、制备简单等优势。超滤膜材料的组成包括二醋纤维酸、聚丙烯腈等。以结构为依据进行类别划分,可分为对称超滤膜与非对称超滤膜,其中非对称超滤膜的应用较为广泛,主要原因是非对称超滤膜的构成囊括多孔支撑层与皮层,支撑层的传质、分离作用相对较小,而皮层体现出的分离性质较明显。

3.2废水污染治理技术未来发展

虽然现阶段废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取得一定成效,但立于能源资源的角度,大部分企业所设置的废水处理系统仍存在低效率、高投入等问题,甚至部分废水处理技术的应用仅起到“污染转嫁”的作用。在治理过程中依托相关药剂、催化剂等的应用,将废水污染物转化为二氧化碳等,实则增大了对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难度。因此,未来对于废水治理技术的研究,需要以“生产工艺”理念来取代现有的“处理工艺”理念。即在治理过程中将废水作为某种产品的生产原材料,结合对最小量资源能源的应用来实现对工艺产品的设计与生产。做到在废水处理过程中加大对碳、氮等物质的转化力度,以此推动我国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创新性发展。

4结语

总之,得益于我国对水体污染治理的重视度不断提高,工业废水污染治理迎来发展契机。要在抓住发展契机的同时,实现对现阶段废水污染治理困境的有效突破。需依据实际治理需求的分析,加大对废水污染治理途径的完善力度,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对相关治理技术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工业领域的环保化、生态化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张余.论城市水污染的防治技术及发展策略[J].科学技术创新,2018(4):47-48.

[2]王泳超.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8(27):165-167.

[3]刘庆武.国外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发展现状与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启迪[J].北方环境,2019,31(5):88-89.

[4]汪涛,苏云燕.工业废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分析[J].神州印象,2018(6):323.

[5]徐青.环境工程工业污水治理中常见问题分析与措施[J].中国室内装饰装修天地,2019(6):140.

第2篇

关键词:水污染;治理;环境经济手段

我国水污染状况正日益严重:污水排放总量增长速度较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是,2001年为428亿吨,2004年为482亿吨,3年增长了12.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趋势没有得到控制,劣五类水质比例仍然很高,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表明,2004年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源的标准;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较大,据调查统计,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这组数据既呈现出我国水污染治理所面临的紧迫形势,也折射出我国水污染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的无奈。

我国水污染治理严重滞后的现状是由历史的、经济的、法律的及水体自身特点等多种原因造成的,而其中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完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立法所采用的环境管理政策仍是以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所使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影响了水污染防治中市场作用的发挥。

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是为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利用经济利益关系,对环境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政策措施。该手段的恰当运用对于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和加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治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发展与治理矛盾突出的水污染治理中尤其显得重要。因此笔者将就如何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多维环境经济手段展开论述,以期对水污染治理的进一步法制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水污染治理中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环境领域应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SO2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税和补偿费、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排污许可证交易、“三同时”保证金、治理设施运行保证金、废物交换市场、废物回收押金、环保投资渠道、补贴等。

但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环境经济手段只有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明确了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双收费制度”,即只要排放污水就要按数量征收污水排污费,排污单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还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第19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补充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并未规定排污许可证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因此全国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并未建立。

由此可见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目前所采取的环境经济手段单一,主要就是收费。“费”的收取是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居民用水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对我国的水污染治理起到显著的作用。但其存在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收费资金管理是否公开,收费资金使用是否公平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刺激(鼓励或抑制)效果上不如水污染税;在污染总量的控制效果上不如污染权交易制度;在对水环境实施侵害与受侵害者的权益维护上不如环境保险制度。因此我们在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应适时引入多维环境经济手段,以弥补单一收费制度的不足。

二、水污染治理中多维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设想

(一)税费制度

税费制度包括税收与收费。在水污染治理的范畴内收费制度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等费用的收取。税收制度即征收水污染税,也就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有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税率进行征税。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环境税体系。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收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非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现有的主要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手段仅限于采用一些税收优惠奖励综合利用及能源节约。从而针对水污染征税也尚在理论的研讨中。但笔者认为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先行引入水污染税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1、水排污费与环境税的征收对象较为一致

环境税一般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征收对象,即有污染就要征税。这与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一致的,而与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方面实行的超标收费制度是不同的。因此在水污染税的计算和征收上所遇到的阻力将较小。

2、“费”改“税”的转换思路为水污染税的征收提供契机

由于排污费存在征收方式不科学,收费标准低,列支使用不合理,征收范围过窄的问题,学术界及有关部门提出了三种解决思路:一是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改良;二是对现有排污收费政策彻底改革,以“税”代“费”;三是通过立法促进环境税的分期分批实施。第三种思路既体现了以“税”代“费”的改革趋势,又适当减低了改革的风险与难度,因此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而在我国开征环境税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先行试点开征水污染税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出于改善我国水污染状况的紧迫要求:开征水污染税可以筹措水污染防治资金,以改变现行水排污费拖欠严重、征收困难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严重不足的窘境。另一方面出于水体保护的公众效应:水污染治理涉及的区域广大,对象复杂,先行开征水污染税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对于环境税的认识,并为环境税的征收提供经验。

(二)财政制度

1、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实际的或潜在的污染者提供的财务刺激,主要用于鼓励污染削减或减轻污染对经济的影响。合理的补贴是鼓励当事人防治污染和环境达标的重要途径,补贴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国家,如法国给工业提供贷款以控制水污染,意大利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提供补贴,德国为因突然采用污染控制手段而资金周转不灵的小企业提供帮助……而不合理的补贴会鼓励生产领域的高环境代价和不良增长,无偿拨款或贷款贴息容易导致排污者形成"等、靠、要"的错误观念,而不是积极治污;容易导致资金截流,不合理支配,甚至挤占、挪用,以致发生贪污等现象。

正是由于补贴的恰当运用会发挥积极作用,而其不当运用会带来负面作用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在水污染治理中应当保留这一财政刺激制度,但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应当在立法中对其运用的对象、条件、方式、方法等予以规制。以避免由于无法可依而使补贴处于一种随机性、任意性、单一性的状态,并且由于缺乏监督以及必要的责任形式而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带来负面的影响。

2、生态补偿

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偿。我国在森林资源的保护上确认了该项制度,目前开始试用于水污染治理方面,长江、嘉陵江等江河污染治理今年起试行生态补偿机制。但在水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应作狭义理解,即补偿的主体应是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涉及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这也是把该制度归类为财政制度的原因。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以及“水源受益者应该补偿受害者”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受益者理应分担上游地方人民政府的治理费用。

其次,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是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之间部分财政收入的重新再分配过程,目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使整个流域能够发挥出整体的最佳效益。

最后,一般的单位及个人难以承受巨额的补偿资金,即使地方人民政府也必须将其纳入生态建设专项基金,每年由中央及省级政府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将生态补偿机制运用于水污染治理中有利于解决河流跨流域治理的难题,使上游政府及百姓认识到,保护好水源就是创收,就是发展经济,使保护水资源成为主动、自觉行为。因此也应将其纳入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范畴中,使其在全国范围规范、有效地施行。

(三)市场创建制度

市场创建制度中,在污染治理方面主要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是指在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指标的单位在有关的政策、法规约束下进行的交易活动。该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总的治理污染的费用,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水污染治理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已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试点走向成熟。例如2004年5月起,江苏省选择了太湖流域的张家港、太仓、昆山和无锡市的惠山区3市1区,进行购买水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并逐见成效,目前除部分出入湖的河流外,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已基本达到“十五”目标。而今年5月江苏南通在我国首次构建了区域性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因此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可以考虑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施行。

(四)责任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下位概念,是以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保险制度,有关的环境责任保险被纳入公众责任险的范畴。然而,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责任填补救济制度,应当作为试点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有所体现,并逐渐扩展到环境保护的其他领域。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可以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强化保险公司对企业环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减轻企业破产危险。同时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也已具备可行性条件:有发达国家较完善的制度可供借鉴;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发展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已存在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中国保险业日渐成熟壮大并有不断开展新业务的需要。

环境责任保险的设定需要解决风险核保、险种设计、保险费率设置、保险模式选择、保险机构确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可以先将其用于水污染的治理进行试点。首先确定水污染责任险,一方面是因为严重的水污染现状所带来的紧迫感;一方面是因为水污染往往带来巨大的财产、人身损失,社会影响大、范围广,在目前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下,侵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如果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确立对水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强制保险的制度,将分散企业巨额赔偿的风险,也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减少社会震荡。

三、水污染治理中多维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衔接

(一)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

“采用行政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机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调整模式,是正确对待和改革完善现行的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可行性思路。”这种综合调整的思路既可运用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可运用于污染的治理。在水污染治理中运用多维环境经济手段便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同为环境经济手段,都具有国家协调与市场运行的特征,但它们之间也各有侧重,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侧重于行政调整,污染权交易制度侧重于市场调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侧重于社会调整。

同时,任何一种环境经济手段都不是完美的。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的运用会引起国家财力的增减变化,而遏制甚至扭转水污染状况所需的费用是高昂的,因此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局限性在于:一般仅限于同时对一种污染物的排污权进行交易;实施与执法的规则和程序比较复杂,操作难度相对较高;买卖双方的相互寻找、信息搜寻和谈判协调等会带来较高的交易费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环境损害而设立的,可以将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也正因为如此,较多地受到如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公民环保意识,企业保险意识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仅仅环境方面的立法不能完成该制度的设计。因此在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以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为目标综合运用多维经济手段,以实现最佳的组合效应。

(二)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侧重运用

水污染治理之难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其中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的原因是:水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不足;缺乏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相关单位及个人缺乏水污染治理意识等,而这些难题可以通过一定的环境经济手段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首先,大部分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或工程都是建设工期长、资金投入多、收效慢,也就是其公益性和社会性要大于其经济性,因此在以市场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需要政府的资助以弥补市场融资的不足。对于收益性较低、需要政府扶持的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及经营、区域性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及经营、水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前期开发等,可以运用补贴及生态补偿手段。而政府财政的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则要依靠排污费的收取及环境税的征收。

其次,流域水污染涉及面广,流动性大,而且在长期的治理过程中被分割管辖,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必须突破过去的地域局限性、形成整体观念、大局意识。污染权交易制度及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为流域水污染的控制提供较为有效的途径。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是把整个流域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总量控制的目标。生态补偿可以从制度上避免条块分割的治理模式,让水域上游与下游共享环境利益,共担环境治理负担,同心协力为水域污染的治理作出贡献。

最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水污染治理意识作为一种意识范畴,难以通过环保宣传等方法在短期内改变,但可以通过税费制度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引导。税费制度的作用在于:单位及个人只要排放污水就要缴费或纳税,为了减少费用的支出会自觉地控制对水的不必要污染。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使单位及个人从重视自身环境权益的角度提高环保意识。

(三)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发展趋势

本文所探讨的水污染治理的多维环境经济手段是针对水污染治理的特点及现有环境经济手段的理论现状所提出的,而水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应当伴随着水污染治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环境经济理论的不断完善日益形成一个完整的构架。

1、应在《水污染防治法》中适时引入成熟的环境经济手段。目前,只有排污费的收取等少量制度纳入《水污染防治法》中,而其他的多维环境经济手段尚处于试点甚至理论的探讨中。因此应当加快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法制化、标准化进程。长期试点的一些环境经济手段,已经成熟的就纳入《水污染防治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尚未成熟的要积极找出对策予以完善。

第3篇

【案例】

河南省相关方面支付的400万元赔偿费,给了年初地跨皖豫两省的重大水污染事件一个说法。

2013年年初,河南惠济河东孙营闸开闸排水,大量氨氮严重超标的污染水体从河南省下泄,导致东孙营闸水位快速上升,超过正常控制水位。安徽涡河亳州境内水质由此污染加重,大批网箱养鱼死亡,淮河干流蚌埠市区及怀远县城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我国是一个流域社会,跨界水事纠纷由来已久。时至今日,我国的跨界水事纠纷已经从简单的水资源争夺、洪水防御中的利害冲突转变为对洁净水资源争夺的冲突。

【剖析】

突发背后的常态

伴随着30多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个流域的水体承受着越来越沉重的生态和环境压力,跨界水污染问题成为最典型的水资源冲突问题。

在水资源日益稀缺的当今社会,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社区的人们聚焦于洁净水资源的争夺,同时想方设法将污水排放到其它区域,如排向其它行政区域、产业或海洋。在此情形下,跨界水污染事件作为一个热点问题,影响着不同行政区域间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存质量。

近年来跨界水污染事件层出不穷,诸如长江、黄河、海河、松花江、太湖、珠江等流域,均有不同程度的跨界水污染问题发生。

大部分跨界水污染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突发性应急事件,但实质上已经成为我国水资源冲突管理中的一个常态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具有自然流动性的水资源管理面临行政区域间管理冲突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会经济急速发展导致各种主体对洁净水资源长期竞争性开发所致的困境。

跨界水污染治理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公共品,它和洪水治理有着本质的区别。洪水治理过程中最直接的措施是建造防洪工程,而大型工程措施的有效提供者是政府。水污染及其治理是一个广泛而分散的过程,即人人都是水污染及其治理的行为者。因此,从广义的角度看,水污染本身就是一个跨界管理问题,它或是跨行政区域界限,或是跨行业界限,或是跨社区或企业的界限。由于水污染本身在水资源消费过程中就必然产生,而这种污染过程大多难以进行低成本测量和监控。因此,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强制力量,无法有效解决工业社会以后加快恶化的跨界水污染问题。

在经过各个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后,人们已经认识到除行政解决方案之外的跨界水污染治理之路,诸如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法律机制,水污染排污权及其交易机制、公众参与和自组织治理机制、协商治理机制、税费强制或激励机制等治理路径。这些方法可以结合不同水污染的实际情况进行应用,但实践证明,所有路径的有效程度极大地依赖于制度和文化的适应性。

【路径】

制度和文化的支撑

如何解决行政区域间或不同利益相关者间的跨界水污染问题,是一个涉及复杂的文化、政治和经济因素影响的因时因地的决策过程。尽管从技术和方法层面进行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性大多可简单予以厘定,但制度的改变和文化的变迁却是十分艰难和漫长的。由于水污染及其治理是一种极其分散和难以控制或监测的行为,它就更加需要制度和文化的支撑。

从政策形成的角度看,水污染治理制度的改变和文化的变迁,不是一个简单的计划和实施过程,而是需要水污染事件的冲击去形成一个有效的政策窗口,此时,立法和行政部门能否敏锐地抓住这个政策窗口将至关重要。在人们对水污染有痛苦体验之际,利用政策和制度去规范和引导公众的行为,让公众有渠道、有动力去参与水污染治理,从而改变文化和制度。

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让历史上享有盛誉的江南水乡陷入了无水可用的尴尬境地,深深地刺激了普通市民和当政者的神经。太湖蓝藻的爆发,极大地促进了太湖二省一市的合作治理进程,提高了太湖水污染的效率。

相比之下,淮河流域的跨界水污染事件也多次爆发,但至今不能从制度上真正形成有效的防治机制。原因之一在于,政府机构并没有抓住每次淮河流域的跨界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政策窗口,从而有效地形成合适的跨界水污染防治制度。换句话说,淮河流域的公民意识可能尚不足以鞭策当地政府去抓住政策窗口进行制度改进。

具体到跨行政界水资源污染治理的组织和协调问题,大多数研究均要考虑两个或若干个政府间的利益博弈问题。对于同一主体政权下的多个地方政府间的水污染合作治理,解决的理论思路看上去比较简单和传统,采用具有集权色彩的合作治理方式,仍然是中外河流治理的有效经验。但在实践中,人们发现这种解决思路不能如同洪水防治那样有效。人们可以看到包括淮河在内的流域防洪效率正在和经济发展步伐相适应,而污染防治的进度却和经济发展步伐的差距越来越大。

导致这种结果有其自然因素,即洪水一般给沿线政府带来的都是灾害,而水污染形成和治理过程对沿河上下游政府却利害有别,这种利害差别困扰着不同地区间对水污染治理的政治和经济成本与收益的协调配置。

同时,下列因素将使得集权协调治理机构形同虚设。

政治因素在于,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主要是考核短期的GDP而不是长期的社会发展,更无论官员所在地的水污染给下游地区造成的危害。经济因素在于,我国没有形成有效的水污染补偿机制来协调上下游地区的利益分配,从而抑制上游水污染量的排放。法律因素在于,我国没有形成水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形成NGO或公民环境诉讼制度,去限制政府或企业的不当行为。行政因素在于,各地对水污染排放没有完整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且真正具有行动力的地方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排放标准的动力和机制。因此,即使有诸如淮河流域管理机构或国务院相关部委等协调机构,也无法从制度上有效预防跨界水污染问题的多次爆发。

跨界水污染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之道,绝不仅仅是地方政府间公共事务的谈判。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的关键,在于赋予水污染及其治理的行为者――公众参与治理的各种权力和途径,由此才能真正提高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效率。

长期将治理责任、权利、渠道和治理资源垄断在政府手中,不仅导致公民参与水污染治理责任的缺失,而且会进一步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并导致地方各级政府间推卸责任,也无益于整个社会水污染治理制度和文化的进步,从而使得水污染问题日益恶化。因此,有效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必然需要公民参与的支撑。

此外,从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手段看,控制污染源及其排放量是最基本的目标,生态或经济的补偿措施只能是暂时的治理手段。应从科学机理上认识到,所有这种反馈式的自然或生态补偿机制,均只能降低污染的危害程度,而不能真正有效地从源头控制污染量的排放。

对于我国的跨界水污染治理问题,过分强调水污染权交易机制、水生态修复或补偿机制等自然或生态补偿类机制,将水污染治理作为社会的一种新兴经济产业,可能推动资本利益集团和政府寻租单位相互勾结,不利于地方政府增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力度。

同时,政府应该认识到,采用市场手段提供水污染治理公共品,从长远来看仍然是由纳税人去承担相应所有成本。一旦地方政府总是试图逃脱污染治理的政治和经济投入责任,把当期治污成本转嫁到远期政府,就不会形成有效的成本压力去促进其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并对国家未来的水环境埋下重大隐患。

第4篇

本文作者:娄海灵

滔滔江海,流动的是水,博弈的是利益。水流域的划分,无不体现的是水利益的争夺。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凸显出地方行政分割体制下的结构性矛盾。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问题无疑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从地方分治到参与共治———中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研究》一书选题立足于我国流域水污染的严峻现实状况,剖析作为治理制度安排的地方行政分割体制已经陷入的困境,通过分析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基本属性,治理存在问题的性质,采用实际的案例和效率比较的方法,在大量数据的数理分析和事实报道的基础上,客观地提出了中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理性选择是从地方分治走向参与共治。

全书第一章概括了我国流域水污染的现状,对当前流域水污染的治理措施进行了详尽的利弊分析,带领读者发现当前治理对策所面临的多重困境,引发读者审慎思考造成这些困境的根源问题,此部分提供了作者立足于现实问题去展开后面章节更加深入分析的逻辑起点。

从文中引用的国家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对当前我国环境总体趋势的归纳“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环境保护成效不断闪现但形势依然严峻,潜在的环境问题还在不断显现”可以让们清醒的认识到流域水污染治理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政府也意识到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设计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对策措施,但都由于制度本身无法根除的局限因素以及法律规范等不健全的客观原因,使得治理对策的实施难以落实到基层,收效甚微。因此,认真分析流域水污染治理到底面临什么样的困境以及造成困境的根源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章开篇就以十年治理淮河水污染失效的种种表现和松花江突发水污染事件案例,反映了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困境,进而深入探讨分析了治理失效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流域水污染治理属地管理下的块块分割的制度安排简称为地方行政分割体制。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片面强调,使得流域水污染的治理服从地方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和GDP片面增长,由此导致地域分治。行政分割造成的碎片化和局限性,使得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法针对整个流域以及污染突发事故承担公共责任,并采取整体性技术应对措施。看到地方环保工作所面临的“三重困境”(地方行政保护主义的困境,部门分割的困境以及环保机构自身面临的困境),促使作者思考不仅从努力改进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状况,改变我国流域水污染的治理结构的自然属性角度去着手,更要从制度创新上去探寻治理流域水污染的根本出路。

第三章作者透彻分析了当前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地方行政分割体制的概念、结构,以及这种结构下所凸显的制度矛盾。单一行政和层级控制下的权利运作方式的地方行政分割体制,致使不同行政区各自对辖区内的流域水污染治理负责,因此各地行政区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流域水污染实行“分治”,由此引发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中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块块分割现象,块块权力体系又很容易对流域管理机构形成制约关系,当各级、同级各部门权力交叠在一起的时候,难免会出现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复或空白,导致政府行为失效,政策失灵的现象。地方政府权力的行政性分割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又会延伸为市场的行政性分割,进而形成地方分利集团,分利集团的形成加大了管制的难度,提高了政府作用的复杂性。考虑到地方行政体制的诸多制度结构特点以及无法克服的结构性矛盾,认为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根本出路还是在于治理制度的创新,从制度根本上来解决这一结构性难题。

紧接着全书第四章讲到国内超越地方行政分割体制的案例实践。地方行政分割体制导致地方政府间缺乏协同合作的动力机制、地方政府部门内部只有分工缺少协作、流域内市场和自组织以及公民个体缺乏参与治理的激励,都是形成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制度安排失效的原因。地方行政分割体制从根本上违背了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准公共物品的属性,由于结构性矛盾的存在使得制度本身缺乏有效性和激励,继续执行既有的地方行政分割体制对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无济于事;制度的改良措施也不可能解决制度结构性集体行动困境,消除制度困局的内在原因。因此。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制度选择出路职能是建立超越地方选择分割体制的制度安排。

通过书中详细列举的四大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案例,看到从中所蕴含的制度创新的思路。分析这些以地方行政分割体制所带来的治理困境为背景的相对成功的案例,目的在于探讨解决地方行政分割体制给流域水污染治理带来的困境的途径是制度创新和水利工程技术以及资源的结合,作者把这种由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形成一个跨区域的强制力,通过地方政府间的合力来确保和引导社会多层次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合作的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制度创新模式称为参与共治机制。

第五章是谈到借鉴国外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经验。结合各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实例,看到国外局部水污染治理对策在水污染未从局部恶化到水流域的前提下是十分有效,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不管是对于水体的监测,技术手段的运用,还是环境经济制度的安排,以及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机制,都能够提供制度激励,使工业污水和农业污染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当流域性水污染发生时,不应该再依靠局部性的治理制度,此时国外先进的流域水污染治理观念就强调应该依靠建立严格的制度体制来预防全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了。治理制度的安排包括流域污染排放控制制度、控制型的环境管理制度、水权理论,以及直接管制模式、市场治理模式和协商治理模式的三种基本的流域治理模式。综合本章内容,国外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实践诉述可以为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第六章正式提出超越地方行政分割体制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要实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参与共治机制的具体理论。通过对参与共治制度模式的特点、动力来源、实现方式以及制度绩效的分析,作者对参与共治有了一个更为清晰易懂的界定:参与共治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由地方政府间的协商、协同和合作形成的一个跨行政区域的权威强制力,从而通过地方政府间的合力来确保和引导社会多层次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合作的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分析参与共治的可行性和取得的总体绩效模型,看到参与共治新模式的提出和不断创新,对于超越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地方行政分割体制有很重大的意义,真正做到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力争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

全书最后一章第七章关注水资源的水质、水量和水能三个维度的角度来思考,发现参与共治可以成为我国水资源治理的原则之一提出了构建我国公共资源也能参与共治的创新模式,将这一模式推广到公共资源治理有其内在的动力支持和可能性。

第5篇

关键词:中国;水污染防治;流域管理;战略对策

1 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战略存在的问题

1.1 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不完善

流域作为整体水文循环单位,同时也是人类活动起源,汇入到整个河流干道中,有利于保护水环境以及水生态系统。流域同时也是完整的管理单位,集中了人类多种活动形式,体现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矛盾。尤其是水环境治理问题,涉及到多种污染体,因此,加强水流域污染治理这一问题亟待解决。美国早期就明确了水污染治理这一概念,尤其注重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体现,在把握水流域基本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及水生态社会子系统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相互作用,还要对水生态系统发展制定整体规划,加强水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制定水流域综合治理计划,这些保护有利于解决部门内部冲突,矛盾问题,有利于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效率。采取这一水污染治理措施注重保护水污染治理完整性,重点解决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严格控制水污染温度以及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地标物质组成结构等,还有土壤物质组成,针对区域生态发展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好专家以及研究学者力量,为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提供支持。

1.2 缺乏对水环境特征区域差异的研究

各个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存在很大差异,对各区域造成的水污染程度不同,因此,解决我国流域水污染问题,要对流域进行划分加强管理,美国针对这一问题,早期就制定了水生态区域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水环境管理效率。对于水生态系统流域监测站点选择上、针对水生态系统污染问题制定恢复标准,有利于为流域水环境治理制定TMDL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我国地域面积广阔,各地域水环境特征不同,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完整的水流域治理机制,无法准确判断水流域环境承载力以及生态环境发展状况,尤其是水环境治理难度大,保护措施有效性不强。

2 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的控制原则

2.1 污染物质的分类控制原则

面对我国流域水污染存在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率,并对污染物特性以及其他各个方面进行具体划分,做好分类,优化污染质结构,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分解,制定污染物治理化学指标,按照污染物特性,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一啊不能污染物,一种是特殊污染物;按照水污染物自身性质将其划分为淡水、海水、人体健康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因子特性,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保守、非保守物质,在以上总结过程中,针对污染物特性提出具体控制要求。

2.2 污染控制的分区原则

我国流域面积广阔,各地区水环境差异明显,因此,要根据各个地区水流域具体情况来制定不同发展战略,保护水文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系统水体功能差异划分为几种形式,也是建立水污染控制体系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保护水体发展环境,加大水污染物控制制度。其中,水资源分区将水文循单元作为重要依据,将其划分为几种形式,主要为了呈现水文完整度,尤其要把握污染物转化规律,有利于加强水质管理,划分水生态区则是按照流域生态特征,包括土壤植被等多个要素,主要是为了对水体进行分类,这一方法是为了判断水体生态性质以及水体生态基本标准,有利于为水体生态安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了解我国水环境管理能力差异,把握好流域尺度、平衡人类发展需求的主要区域管理方式。流域水环境功能包括三个等级,矛盾区、一般功能区、最高层次区,划分为多个功能管理区主要为了提高流域水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环境功能过程中,需要制定冲突协调机制处理区域冲突,协调各个区域水质矛盾冲突问题。

3 结束语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水污染的复杂问题,就必须实施流域污染控制策略,在流域尺度上开展系统性、综合性、前瞻性的水污染控制技术体系研究,重点在于转变传统的污染控制理念,根据流域地理、水文气象、生态一致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全国水环境生态分区方案研究,根据不同区域的水生态系统类型特征与水环境特征,提出不同分区的污染控制要求,从而为污染控制目标的分解提供支持,以水环境生态分区为基础进行污染负荷的计算和管理。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水资源污染治理技术策略

中图分类号:TV2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水是生命之源”,在水资源日益短缺,水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关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已经迫在眉睫。信息时代为我们去关注水资源问题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便捷。我国是一个用水大国,也是一个极度缺水的国家,因此必须要重视水资源保护的工作。

1.我国水资源污染的现状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步伐越来越快,国家在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越来越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污染程度,但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首先,近些年来国家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虽然与日俱增,但与经济增长的速度是不成正比的,快速增长中的企业污染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水污染的排放量始终保持在较高的程度上,大部分水体污染程度虽得到初期控制,并没有呈现出好转的迹象,仍有30%以上的水质为劣等或最劣等水质,水体富营养化现象严重。其次,水环境监管力度不够。国务院已经明令各地区加强对水环境污染物的控制,并由环保部门与企业、地方政府签订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然而,部分水环境监管部门的能力并没有完全满足水环境管理的能力,执法力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仍受制于地方发展经济目标的实现,违法破坏环境的现象仍屡见不鲜。

2.治理水资源污染的有效策略

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我国提出应当“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对水污染的防治应当结合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下面结合国外水污染治理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有利于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建议 :

2.1 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继续深入水污染防治立法,加快水污染“费改税”工作,尽早开征水污染税。不管是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还是现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水污染的防治还远远不够完备,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立法目标过低,且概念模糊 ;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 ;未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 ;未明确规定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仍待完善等等。因此,开征水污染税已经迫在眉睫。

2.2 加强国际深度合作,在治污手段、治污技术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国际河流合作开发中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国际河流中“水争端”的问题以及各国齐心协力保护所属流域的水资源问题,在针对国家河流的保护中,各国更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及时共享信息,从而有效地避免隐形存在的矛盾和争议。

2.3 提高自主研发水平,加大污水处理技术研发投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截止 2011 年底,我国已经建成并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已超过 3000 家,并且污水处理行业的工业增加值也逐年增加,可见我国的污水处理业正在兴起,当然,要提高污水处理的效率,减少污水处理的成本,就势必要改进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2.4 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多级监督体制。

目前我国在水污染执法实施中,仍旧存在着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工业企业推广绿色环保节水净水设备、控制工业企业排污量、足额征收水排污费等方面。各级政府的环保部门应当与水利部门、卫生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协同管理,同时还应鼓励民间组织对水务监管部门的执法和工业企业的排污进行监督。

2.5 开辟水污染治理的多种融资模式。

我国在这方面也有过值得借鉴的成功案例。2003 年,南京市在治理秦淮河时,曾推出了秦淮河环境整治项目的项目法人制,在当年 7 月,南京市政府授权成立了集融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为一体的秦淮河开发治理有限公司,不仅实现了公益化项目的市场化融资,在最大程度上解决了治理项目的资金问题,而且有利于秦淮河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还可以探讨将更多的融资方式运用到水污染治理上,比如 BOT 模式,市场证券化等等。

2.6 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模式 , 并适时试点乃至在全国范围内开放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

国内目前运行的比较的良好的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但主要是针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进行的交易。因此可以借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权交易,在我国适时推出水污染权排放交易。

2.7 继续加大爱水、节水、护水和治水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我国人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动员全民加入爱水、节水、护水和治水的行列。不仅要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更要加大平时对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只有人人都能在生活中注重保护水资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浪费和水资源污染的问题。

2.8多管齐下, 治理水资源污染

第一, 加强投入, 建立污水处理工厂, 集中处理城市生活污水。政府部门要加大治污工作的资金投入, 在县以上城市建立污水处理厂, 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在工业废水的企业也要加大投入,建立污染处理工厂; 有条件的在工业水区内建立污水处理厂, 集中处理工业废水。第二, 合理规划和布局。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和整体利益出发, 合理规范布局工业小区, 禁止在饮用水河流、水源保护区周围建立污染企业, 同时要控制企业的污水排放总量, 降低水污染。第三, 调整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工业废水的主要来源是乡镇企业中的造纸、化工、印染、电镀等小企业排放的废水, 这些企业产值并不大, 但控制住这些企业的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住了乡镇企业的污染。第四,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要引导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推行集约化经营,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减轻环境污染。对新建企业, 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和清洁工艺,减少污水排放量。对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高技术含量, 以降低污染源。同时,要开发污染处理技术, 使污染物能综合利用, 化害为利, 变废为宝,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9加快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水污染的控制需要依靠政府的管制和公众的监督,对水污染的治理还需要依靠先进的科技。科技的进步必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来获取水污染治理的高效率、高效益。政府应加强水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产品研发的扶持力度,对治理污水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企业污水处理工艺展开针对性的改进和技术路线的优化。此外,应积极推进污水治理技术服务业的发展,推进水污染治理的市场化。让污水治理行业在市场中活跃起来,市场的导向作用必将使得污水治理目标更早地实现。

当然,除了以上几点,还必须采取严格水环境准入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到水污染防治上、建立饮用水污染应急预警体系等措施。

3.结语:水污染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当前加强和改善水资源现状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给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及各项措施的研究,尤其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我国来说,加强政府的环境管制与公众参与相协助的环境管理体系,以促进政府、公众、企业共同为改善水资源环境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韩兆先,吕艳丽.关于当前我国水污染治理问题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9(13)

[2]江曙光.中国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07)

第7篇

关键词:水污染协同控制集体合理性个体合理性

在“水污染协同控制”一文中(见文献),作者对一维河流单种污染物的水污染控制问题,建立了协同控制模型,这个模型是一个合作博弈模型。因此,可以借鉴合作博弈理论中的若干分析原则和方法来研究水污染协同控制问题。合作博弈是目前公认的研究效用公平合理分配的一般理论,本文的目的是在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的思想和基本原则,详细阐述这些原则在水污染控制中的含义和作用,为建立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的一般理论方法奠定基本处理框架。

如文献所述,河流水污染的协同控制问题可以描述为下面形式:如何限制各个污染源的排污量和每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才能在国家要求的河流监测点断面上,使水质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或用水标准;同时,这种排污限制对该河流段的每个污染源而言,都是公平合理的,且任何单个污染源和污染源联盟(某一部分污染源结成的集体,如地方的区、县、市等)都找不到明显的理由进行反驳。因此,各污染源愿意协同控制水污染,从根本上改变水环境质量。

在文献中所描述和建立的一维河流单污染物的水污染协同控制问题与理论模型,在这里可以简单叙述如下。在一维河流段上只有一个监测点,且所有污染源都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其河流段和污染源分布可以用图1来表示。

在图1所示的河流段上,只有一个监测点B,所有污染源都只排放一种污染物质,要求在B点这种污染物质的浓度不超过pB,在AB之间一共有n个污染源,假设点A处的污染物浓度≤pB.污染源i的排放量是Qi,排放浓度是ci(i=1,2,…,n),首先,n个污染源的全体所组成的集合表示为N={1,2,…,n},其中k个污染源组成的联盟记为S,在AB之间只有污染源联盟S排放污染物质时,监测点B处污染浓度记为c(S).定义ν(S)=max(c(S)-pB,0),则ν(S)表示要求污染源联盟S应该达到的对于监测点B处的最小浓度控制量,由定义知ν(S)≥0.在文献中,称ν(S)为污染源联盟S对监测点B的超标浓度贡献,或简称为浓度贡献;并且证明了在稳态情形,一维河流的许多污染物的超标浓度贡献ν(S)满足下面的超可加性,因此,一维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的浓度贡献控制量分配模型是一个n人合作博奕问题。

关于使用合作博奕模型分析和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思想,可以追述到1960年或更早,Shapley,L.S.和Shubik,M.在1969年就用合作博奕理论讨论过对称湖泊的水污染治理经济效益问题,分析了在一个对称湖泊中,各污染源应该结成什么样的联盟,才能达到较好的经济治污效果。1979年,MaschlerM.、B.Peleg和L.S.Shapley曾经就三家工厂共建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建立了一个合作博奕模型,并使用合作博奕的若干解概念详细讨论了如何在三家工厂进行费用分摊。下面,作者将根据总量控制思想、系统规划思想和合作博奕的思想与原理等,提出水污染协同控制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的基本思想和原则

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的基本思想是以各个污染源对环境容量的竞争和协作控制污染为基础,对河流进行分段分时期的水质控制,以河流的分段监测点断面水质达到当时当地的用水标准或国家要求的环保标准为目标,考虑在监测点上游和影响监测点断面水质的污染源的现有排污状况、治理污染的能力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以监测点断面水质要求标准为总目标的,与各个污染源的排污量和排污浓度密切相关的各污染源排污总量和排污最大浓度分配模型和理论。也可以理解为,在现有的情况下和各种相关条件下,建立能满足国家和地方水质标准的各污染源应减少的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分配理论和模型。由该理论和模型的解所确定的各污染源最大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是充分考虑了各污染源对河流的自然降解能力的利用权利的,对所有的污染源和污染源联盟都是公平合理的,任何污染源联盟都找不到明显的、有根据的理由要求其他污染源多控制排放量,而自己减少排放量控制。

1、水污染协同控制基本思想:在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河流监测点断面上,以使水质达到某种标准为总目标(如环保标准、用水标准等),公平合理地确定有关各污染源的最大排污量和排放浓度,同时充分考虑各污染源和自然降解能力的合理利用权利。

从上述基本思想可以看出,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不是简单地要求每个污染源按国际或国家环保标准进行达标排放;也不是象总量控制理论和方法那样,给每个污染源分配一个水环境容量资源,要求它们的排污总量不超过所分配的容量标准;而是要求在该河流中的若干监测点断面上(如图1中的监测点断面B),使水质达到国际或国家要求的某种标准。由这种选定断面上的水质标准,来合理地确定各个污染源的限定排污量和排污浓度。

因此,水污染协同控制与总量控制和系统规划不是矛盾的和冲突的,而是总量控制和系统规划的补充。水污染协同控制能有效地将水污染总量控制落实到各个污染源,公平合理地将水污染控制总量分配给应该进行污染控制的每一个污染源。所以,可以说水污染协同控制在宏观的总量控制、系统规划与微观的各污染源具体控制量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由于水污染协同控制充分考虑了各污染源合理利用环境自然降解能力的权利,并且不要求每个污染源能达标排放,因为完全的达标排放,在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是很难做到的,同时也不是经济的。所以,从经济角度看,水污染协同控制还是使河流监测点断面水质达到国家标准的经济有效的水污染控制理论和方法。

原则1(协同控制原则):在各污染源都按照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和模型所确定的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控制污水排放时,河流的水质在国家或地方设定的监测点断面上将达到国家与地方要求的相关标准(如用水要求或环保标准等).

原则2(个体合理性原则):由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和模型所确定的各污染源应该控制的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是根据各污染源对污染的贡献和考虑了其对自然降解能力的合理利用权利来确定的。

原则3(重污染源重点控制原则):由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和模型所确定的各污染源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将保证重污染源得到重点控制。即超标浓度贡献(排污量)大的污染源所要求控制的浓度贡献量将不少于超标浓度贡献(排污量)小的污染源所要求控制的浓度贡献量,排放浓度高的污染源所要求控制的排污浓度不低于排放浓度较低的污染源所要求控制的排污浓度。

原则4(最大化原则):由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和模型所确定的各污染源的污水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是各污染源合作控制水污染,保证河流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原则5(最小化原则):由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和模型所确定的各个污染源的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对河流水质污染较轻或不对河流水质造成污染的轻污染源,有可能没有减少排污控制量要求。

原则6(对等性原则):如果两个污染源在集体中对监测点断面上的污染影响相当,则由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和模型所确定的各污染源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对于这两个污染源而言,要求控制的排污影响将是相同的。阐述了这些原则在水污染协同控制中的含义和作用,为建立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的理论方法奠定了基本处理框架。

原则7(经济效益原则):由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和模型所确定的污染源污水排放量和浓度,将要求排污时间较长、已通过污染而获认大经济效益的地区和污染源多控制污水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原则8(最优经济治污原则):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和模型所确定的治理水污染方案,将从合作治理水污染的角度,以各污染源之间的效用转移为基础,实现最经济的治理水污染目标。

根据上述基本思想和原则建立的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和模型,将为河流水质按国家和地方以及环保要求,逐级分段达标,并将水污染的宏观总量控制思想落实到具体的目标控制上,建立起一套公平合理的排污量控制分配机制。按照上述思想原则建立的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模型将具体地解决总量控制分配问题。

二、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基本原则的意义

在本节中,作者将对上面提出的8条水污染协同控制基本原则的意义予以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为此,需要下面的几个概念。

定义1:设有污染源i和污染源j,称污染源i(对河流监测点断面)的超标浓度贡献不低于污染源j的超标浓度贡献,如果对任何污染源联盟S,只要联盟S不包含污染源i和j,则有

在定义1中,取联盟S为空联盟,得到ν({i})ν({j}).

定义2:在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中,称一个污染源i的超标浓度贡献为零,是指该污染源i加入到任何一个不包含i的联盟S中时(包括空联盟),不增加联盟的超标浓度贡献。用数学形式可以表示为:ν(S∪{i})=ν(S),S不包含i.

当S为空联盟φ时,即得ν({i})=0.

定义3:在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中,称污染源i和j的超标浓度贡献相同,是指对任何污染源联盟S,只要联盟S不包含污染源i和j,就有ν(S∪{i})=ν(S∪{j}).

在定义3中,取联盟S为空联盟,得到ν({i})=ν({j}).

使用这三个定义中的概念,可以对前面提出的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的8条基本原则及其含义解释和说明如下。

原则1:称为协同控制原则,是因为该原则对所有污染源的污染总效果进行了限制,保证了在国家要求的河流监测点断面使水质达到国家制定的环保标准和某些用水标准,使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能够得到落实。这是总量控制的一个替代形式,将排污总量用污染总效果来替代的结果。同时,原则1让所有的有关排污户明白,要获得一个最低的总体排污控制量和良好的环境,必须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行,任何一个污染源都不能单独超规定容量排放污水。协同控制原则在博奕论中通常是以一个相似的原则来体现的,称为集体合理性原则。

原则2:称为个体合理性原则,是因为该原则充分考虑了各污染源对河流自然降解能力的公平竞争与合理利用权利,可以避免各污染源推卸污染责任和把治理污染的事推卸给其他的排污户而寻找适当的理由。该原则要求每个污染源需要控制的污染浓度贡献,至少是这个污染源单独排放污染时的超标浓度贡献,即每个污染源都有一个最低水平的不可推卸的污染控制量。

原则3:称为重污染源重点控制原则,是因为该原则将保证重污染源将受到重点控制,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污染源因排污量小反而要求多控制排污量,而觉得排污控制标准不公平不合理的抵触心理和情绪。从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来看,重污染源重点控制原则一般不是以各污染源控制排污量为标准,而是以各污染源的超标浓度贡献为标准;换句话说,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如果污染源i的超标浓度贡献大于污染源j的超标浓度贡献,则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要求污染源i应该控制的超标浓度贡献不会小于污染源j应该控制的超标浓度贡献。因此,如果两个污染源的地理位置不同,并且从环保角度来说在这两个污染源到国家的河流监测点断面之间又没有什么要求的话,将污染源应该控制的超标浓度贡献换算成排污控制量时,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因此,这个原则也体现了各污染源对河流自然降解能力的公平竞争与合理利用权利。

原则4:称为最大化原则,是因为该原则体现了合作治理污染的效益,它是在各污染源进行充分合作时,允许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总量。因此,该原则以另一种形式体现了总量控制的思想。如果各污染源进行合作,那么,按照本文的理论和模型,将导出所有污染源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必然超过非合作时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因此最大化原则是以最有利的方式利用河流的自然降解能力和环境自然容量。

根据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所考虑的全体污染源N应该控制的总超标浓度贡献是ν(N),而这个浓度贡献ν(N)只有在全体污染源进行合作时才能达到;如果各个污染源之间不进行合作,设使河流监测点断面使水质达到国家标准时,要求各个污染源应该控制的超标浓度贡献之和为u(N),那么,最大化原则指出,必有u(N)≥ν(N).

原则5:称为最小化原则,是因为该原则体现了对轻污染排放和无污染排放的鼓励,同时是对重污染源重点控制原则的一个有效补充。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如果污染源i的超标浓度贡献为零,则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不要求污染源i控制超标浓度贡献,因而也不要求污染源i控制或减少排污量。

原则6:称为对等性原则,是因为该原则表明在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和模型中,除了把所有污染源作为一个合作集体来考虑以外,还考虑了各污染源所在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地理环境,体现了不同的污染源对河流自然降解能力的不同利用率。因此,对于处在河流不同地理位置的两个污染源,尽管它们的排污量和浓度不同,但是,由于它们对国家设定的监测点断面的影响相同,可能要求它们作等量的污染效果控制。因此,从对等性原则来看,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认为,如果两个污染源对国家设定的河流监测点断面的超标浓度贡献相同,则要求这两个污染源控制相同的浓度贡献,但如果这两个污染源处于河流的不同地理位置,那么,将这两个污染源应该控制的超标浓度贡献换算成排污控制量时,可能要求控制的排污量是不同的。

原则7:称为经济效益原则,是因为该原则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和有效治理污染的方针。由于一些地区和污染源长期进行非处理的污水排放,已经获得了相当的经济效益,因而有能力也该由他们首先治理污染。

原则8:称为最优经济治污原则,是因为该原则把所考虑的所有污染源看成一个整体,对总的超标浓度贡献建立最优的经济治污方案,根据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模型所确定的各污染源的超标浓度贡献和排污控制量,公平合理地实现各污染源之间的效用转移,通过这种效用转移,从而实现合作形式的最佳经济的治理水污染目标。

以上的八条原则,完全体现了在控制水污染和治理环境中各方面的利益与心理因素。作为最重要原则的“原则1”,把全人类(包括国家)利益放在了第一位,在达到国家水质标准的总体要求下,充分考虑了各个污染源的生态情况、经济能力和竞争心理等诸多重要因素。把目前的总量控制思想、系统规划原理、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方针、对重污染源实行重点控制的原则和有效治理污染等,均综合地体现在了本文的水污染协同控制思想和基本原则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文的提出原则中,最小治污成本或治污费用的优化原则8,在一般情形下,如果不考虑各污染源之间的效用转移,通常会与前面的七条公平性原则发生冲突。因此,本理论将以公平性原则为基础,在所有公平合理的水污染控制方案中,再考虑如何优化治污费用或怎样选取治污成本最小的方案问题,以及如何公平合理地实现各污染源之间的效用转移问题。这是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复杂问题,可能需要发展出新的合作博奕模型或深入研究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模型,才能实现治污费用的最优化。

由于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原则考虑了众多要素,因此,不可能在一两篇论文中建立起该理论的所有理论和一般通用模型。在本文中,作者提出了水污染协同控制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并讨论和解释了这些基本原则,作为这个新理论的一般框架。

3、结束语

本文以文献中所建立的一维河流单污染物的水污染协同控制超标浓度贡献分配模型为基础,提出了全新的水污染协同控制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并详细讨论水污染协同控制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深刻含义,为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奠定了基本框架。要建立整个水污染协同控制理论,还需要作大量的研究工作,即使要完全解决一维水污染协同控制问题,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由于河流水污染协同控制模型是一个合作博奕模型,因此在随后的几篇论文中,作者将逐步介绍合作博奕中的有关概念和一些重要的解,并详细讨论这些合作博奕中的概念和解在水污染协同控制问题中的意义。

第8篇

[关键词]城镇 水污染特点 治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 S273.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227-1

0引言

随着城镇水污染现状的进一步恶化,原有的过时的低效的污水处理技术已经无法起到太大的作用 。本文不仅探讨了传统的城镇水污染处理技术,而且结合实际的论述了目前城镇水污染处理的新技术。而且针对城镇经济基础以及技术管理能力等。提出了很多有现实意义的解决措施,给城镇水污染治理者以提示作用。

1城镇水污染现状

1.1水污染情况

城镇水污染的主要来源有两个:工业废水、生活废水。这些污水在没有处理净化或者净化未的情况下直接排入河流就造成了水体的污染,而且这种污染还会随着河流的流经区域产生连锁辐射效应。随着国家城镇化的进程,城镇的规模日益扩大。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大,带来的城镇资源消耗和污染更严重,生活污水大量的产生,城镇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对水资源的浪费以及生活废水的随意倾倒,不按照规定的污水处理规定,这些都是在处理城镇污水时需要考虑的问题。由于城镇特殊的经济情况,使得管理着对于经济指标的最求更加直接和不合理。还有就是监管力度的局限性,这些都导致了很多小规模的高污染的企业的出现,而且由于理念普遍存在“先污染,后治理”的阶段,使得这些小企业乱排污水情况的泛滥。

1.2水污染面临的问题

(1)经济结构依然不合理。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仍然是以传统的高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生产方式为主体。尤其在城镇地区,普遍存在大量的生产方式粗犷,布局不合理的企业。这些企业是城镇经济实体的支柱,却也是污染的最主要来源。对水资源的污染也进一步加剧了城镇有限水资源的短缺。

(2)地方政府理念的局限性。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地最求GDP,对环境保护的理念缺乏。也正是因为这样,使得那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和企业得以生存下来。还有就是由于对自己治理污染的责任认识不够,导致城镇管理者忽视了对于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这种意识上的认识不足也导致了对于水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长期的不到补充与调整,仍然处于很不健全的程度。还有就是监管体制机制的不健全。

(3)技术体系不完善。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形成了很多有效的治理水污染的技术。但仍然存在成本高,运行困难的情况。而且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各地方水污染情况的完整的技术体系,这些也是城镇在处理水污染是面临的技术瓶颈问题。

2城镇污水处理工艺

2.1氧化沟工艺

氧化沟工艺来源于活性污泥法,它属于悬浮生物处理技术,而且它还类似于延时曝光工艺。由于其沟渠状的构造物外形,氧化沟也被称为连续环装反应器。氧化沟工艺的机理特点是:水力停留时间长,有机负载低。氧化沟工艺来作为一种投入的建设和管理成本较低而且处理效果有效的污水处理技术,得到了很广泛的应用,而且氧化沟独特的脱氮除磷能力也使得它的应用更为广泛。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有两种:卡鲁塞尔氧化沟、奥贝尔氧化沟。前者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污水处理能力更强,而且成本较之前更低。后者的奥贝尔氧化沟技术被验证有很强的降解有机物的能力。近些年来,一体式氧化沟的发展也尤为突出,该技术的效率高、成本低、运行简单、流程短等特点使它非常适合城镇的特点,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一体式氧化沟技术会有更大的应用前景。

2.2SBR工艺

SBR技术就是在反应池中自动完成对污水的混和、沉淀、排水、排泥等过程。SBR就是序列间接性活性污泥,工艺特征是间接曝气。SBR技术由于工艺简单,可以简化很多步骤与设备,因而投入的建设成本更低。而且该技术去除有机物的能力更强,负荷能力强。SBR设备本身也适合组合式构造,因而方便改造、升级、组合等,这些特点使得SBR技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污水处理新工艺

新兴的城镇污水处理工艺一般都是结合目前很前卫的生物技术,成本更低,更适合城镇的条件。

3.1人工水草净化技术

众所周知,水草对于水污染的的治理有很大的作用。而人工水草实际上并不是水草,它是有着水草形状的人造聚合物,它有着很大的面积,在污染水体中形成一个小的生态部分,促使有益的微生物的发展,同时也能抑制有害微生物的种群发展。在这里形成一个完整的是食物链,目的在于将水体中富含的有机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

3.2生物浮岛技术

生物浮岛技术的原理与人工水草相似。生物浮岛就是人工模拟建造适合有益于水草生长的环境,然后种植水草,利用水草的净化作用来净化水质。生物浮岛技术对于富营养化的水质有很好的处理效果,能有效降低污水中的COD值。同时也能营造水中景观,有利于水生植物的繁衍与发展。而且该技术应用方便,对于环境的副作用很小,使用范围广,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3蚯蚓生态滤池

蚯蚓生态滤池是在滤床中建立生态系统,利用蚯蚓以及其他的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的分解作用,对污水中的污染物质进行分解,从而达到净化水质的作用。该技术对于污水中污染物质的清理能力不可替代,处理后的污水中各项污染指标能很有效地降低,而且几乎没有污泥剩余。

3.4人工湿地生态系统

人工湿地生态系统就是人工设计建造的生态系统。该湿地生态系统能够定向的建设在污水中,利用这个生态系统中个个环节的食物链与整个生态系统的抵抗力和恢复力等来解决水体的污染的问题。按照水在湿地床的流状态也可以将人工湿地系统分为很多种,目前在设计建造人工生态系统是更倾向于复合流人工湿地生态系统,这样能解决单一流湿地的局限性。

4结语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且要结合社会发展大潮流,才能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战略。

参考文献

[1]李璐倩.我国城镇水污染治理技术探讨[J].科技传播,2013,07,08.

第9篇

关键词:流域水污染;行政分割;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9-0057-05

一、引言

地理意义上的流域是指由分水线所包围的水流汇聚区,是一个以水为核心,由水、土地、生物等自然要素与社会、经济等人文要素组成的环境经济复合系统,具有整体性、地域分异性、准公共物品属性和外部性等特征。[1](P241~244)而流域通常被不同的行政区,甚至不同国家分割管辖,流域的整体性与行政区分割的矛盾,使得不同行政区之间常常因为利益冲突而引起流域水污染纠纷,严重影响了整个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内外均引起了高度的关注。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分权体制和基于GDP的官员晋升锦标赛(周黎安,2008)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而在现行的环境属地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不少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增长,只注重开发辖区内流域的经济功能,而忽视了流域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流域的资源、环境急剧恶化,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从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到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从2010年福建汀江污染事故到2013年的山西长治潞安天脊煤化工厂苯胺泄漏导致横跨山西、河北、河南三省的漳河受到严重污染。严重的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事件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划(计划),2012年,国务院下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了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10 个重点流域的水质目标,并对跨省断面开展实时监测,流域相关省份都和国家环保部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也时常召开各省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大家都表态要加大流域协作治污的力度。可是在实际行动中,由于上下级政府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局部经济利益,在执行中央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的指令时往往“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另一方面,由于流域水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流域内的同级地方政府间纷纷在水污染治理中采取“搭便车”的策略,不愿承担相应的治污责任,流域水污染治理投入严重不足。因此,改变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困境,就在于超越地方行政分割,从流域的共同利益出发,构建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新模式。

二、行政分割与流域水污染治理困境

(一)中国独特的政府治理结构下的环境治理体制

这主要是因为环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环境治理的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决定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中国独特的政府治理结构,则更加凸显了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

1.中国独特的政府治理结构

对于中国独特的治理结构,比较有影响的理论概括是钱颖一和许成刚(1993)提出的“M型组织结构”和周黎安(2008)提出的“属地化管理为基础的行政逐级发包制”。钱颖一和许成刚在对中国和苏联计划经济的比较研究中发现,在苏联,计划经济的管理是垂直的、纵向的,即“U型组织结构”(或“条条”形式),地方政府根据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服从中央各专业部委的垂直领导和协调,没有很大的自。而在中国,经济是根据管辖范围原则运用多层次、多地区形式组织的,即“M型组织结构”(或称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形式),从上到下共有中央、省、市、县、乡五个行政管理层级,每个层级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运行单位,每一个层级里的机构设置都是上一个层级的翻版,上下级政府是高度复制、高度同构的,省级政府按照中央部委构建,省级以下的政府部门则按照省级政府构建。朱光磊和张志红(2005)揭示了中国政府间的“职责同构”现象。改革开放后,随着财政分权体制的实施,中国“M型”的政府治理结构不但没有消失,反而进一步强化。

而周黎安(2008)认为,中国政府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属地化管理为基础的行政逐级发包制”,这种政府治理体制表现出了很强的路径依赖性和稳定性,它源于两千多年前秦汉时期中国官僚体制的形成阶段,一直延续至今。行政逐级发包是指从中央开始,几乎把所有行政和经济管理的具体事务发包给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再往下逐级发包给下级政府,一直到县乡一级政府。而这种行政逐级发包是以属地管理为基础的,每一个属地在管理上是一个相对独立和自洽的单位,这使得行政发包的责任容易得到落实,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最终可以追究该属地政府的责任,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这也是我国所谓的“压力型体制”(荣敬本等,1998)形成的重要原因。“属地化管理为基础的行政逐级发包制”其实和“M型组织结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是内在一致、相互关联的统一体。在属地管理体制下,地方职能部门受地方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中上级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而地方政府负责人、财、物。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利用手中掌握的人、财、物权影响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致在中央和地方目标不一致时,地方职能部门在地方政府的影响下,被迫执行地方政府的指令。[2](P41-54)改革开放以来,“属地化管理为基础的行政逐级发包制”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由于属地管理无法解决全国性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以及地方职能部门由于受制于地方政府人、财、物的控制而易被地方政府俘虏。垂直管理体制使得中央部委或省级职能部门直接负责地方职能部门的人、财、物和事权,地方职能部门只对上级职能部门负责,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

2.中国的环境治理体制

我国的环境治理体制是在大的政府治理架构下运行的,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表现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纵向分级、横向分散”的特征。从国家环保部到县乡环保局,开展从上到下的业务指导,实施“条条”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为本级环境职能部门提供人、财、物,实施“块块 ”管理。而在横向职能设置上呈现分散结构,环境管理职能分散在水利、林业、农业等多个部门,表现为一个典型的“矩阵”组织结构。(见图1)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是,如图1所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受到来自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另一方面,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受到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人、财、物的领导。这种多头领导反而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当二者目标取向不一致时,地方环保部门就左右为难,最终不得不屈服于地方政府。很多与地方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环保事权,如环评审批、企业排污监测等,在履行过程中阻力重重。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为例,在很多地方建设项目审批时,环评审批常常是走过场,沦为发改、城建等部门的附庸,不能真正起到环境监督作用。[3](P24~26)许多研究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和基于GDP的晋升锦标赛,使得地方政府重经济增长轻环境治理,甚至以牺牲环境来促进经济增长(杨瑞龙等,2007;蔡等,2008;薛钢、潘孝珍,2012;刘洁、李文,2013)。

同时,图1所示,从中央到省、市、县,每一层级的环境治理都涉及众多部门、行业、领域,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在我国的环境治理结构中,横向的协调部门多达15个,全国环保部际联席会议的参加部门多达25个。由于横向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为了各部门自身利益,互相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到位,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常常出现多头执法、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环保统一监管的力度。使得环境治理的效率低下。[4](P84~89)

(二)行政分割与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困境

1.流域水资源属于典型的准公共物品,对其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

流域的整体性和行政区分割的矛盾,使得流域水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排污成本和治污收益的非对称性,使得单个地方政府并不承担其流域污染行为产生的大部分成本,也不能排斥对方享受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地方政府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选择搭便车的行为,同时对各自的污染行为缺乏节制,最终酿成“公地悲剧”――流域生态环境的退化。[5](P26~31)

如图2所示,处于上游的地区1和地区2在决定本地区的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时,完全按照本地区的经济成本函数进行决策,势必造成下游地区污染物在扩散和转移过程中的累积效应。同理,处于中游和下游的地区3和地区4额外增加的排污量也会造成累积效应。不断累积的排污量使得整个流域污染治理边际成本递增(见图3),最终导致流域水污染治理失效。

2.地方行政分割体制强化了地方利益,这是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低效的体制性原因

一是地方政府的自利化倾向,流域水污染属地化治理的原则使其会更多地考虑地方利益的得失;二是地方政府对水资源的分散化管理造成了部门职能的冲突,它一方面涉及水资源、经济、环境三者平衡与协调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还涉及各地区、各部门、集体和个人用水利益的分配与调整。这些冲突集中表现在区域和行业的冲突,地下水、地表水和雨水等不同水体管理部门的冲突,农业、工业、居民生活用水等不同管理部门的冲突,“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管理窘境正是各种冲突的真实反映;三是流域的整体性和属地化管理的矛盾冲突,造成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不足,难于协调流域内的地方政府和相关的水资源管理部门,难于对地方政府违背流域整体利益的污染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惩处。

3.在地方行政分割体制下,流域内不同的地方政府难以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共同利益

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外部性、搭便车诱惑以及可能的“公地悲剧”结局表明,流域水污染治理中的地方政府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每一个个体的行为都会对其他利益主体产生影响,每一个个体在评价自己的行为选择时都必须考虑其他个体的选择。在这种情形下,现有的理论研究表明,如果每个个体都独立行动,则他们获得的收益总会低于以某种方式协调各自的策略所获的收益,其中最糟的结果就是独立的行为结果可能摧毁流域生态系统本身。只要地方政府持续处于非组织的状态,他们就不可能取得以某种方式进行集体行动时可能取得的高收益。正如奥尔森所言,当许多人有着共同的或集体的利益时――当他们共有一个目的或目标时,个人的无组织行动根本不能促进共同利益。[6]

这是因为,当流域承载的规模经济总量足够大时,流域经济社会网络错综复杂,以流域为载体的各主体就会因对各自利益的考虑而难于集体行动。流域通常跨越多个行政区域,涉及不同行政区的居民、企业、政府机构、社团、非政府组织等众多利益相关主体,集体庞大且个体数量众多。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个体在整体中所占的比重常常是微不足道的,个体在集体收益中所占的比率往往也非常小,这些条件表明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模式(奥斯特罗姆,2000)在跨行政区的流域水污染治理中难以实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认为在组织中有可能建立一种既非纯粹的市场机制又非政府强制性制度安排而是由使用者自发制定并实施的合约。。

三、协同治理:流域水污染治理新模式

针对行政分割体制下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难题,我们认为协同治理将是解决现有流域水污染治理困境的有益尝试。协同治理是建立在流域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由地方政府间协商、协同和合作形成跨行政区域的强制力,从而促使地方政府合力确保和引导社会多层次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合作的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但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使得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不可能自发建立,它需要能同时实现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一整套的制度安排。鉴于本研究主要探讨政府治理结构与流域水污染问题,笔者将流域内地方政府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利益主体。这是因为地方政府是辖区内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追求的是辖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辖区公共利益最大化并不必然产生全流域社会福利最大化,如何调动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流域水污染治理,从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根本上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激励,能否对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效激励,并实现激励相容;二是信息,能否有效克服流域管理委托―关系中的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问题。[7]制度设计只有实现激励相容和克服信息问题,才能有效调动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协同治理的目标。

(一)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

我国现行流域统一管理机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隶属水利部各流域水利委员会,实行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双重领导。现行流域治理体制主要是通过流域水利委员会、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两个层级的机构,来协调部门之间、流域与区域间的矛盾。但由于水利委员会不具有协调水利部门与环保部门间矛盾的权限,水资源保护局难以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作为协调机构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安排,致使其无法有效执行流域规划、协调地方政府间诸如跨行政区水污染等矛盾;同时,现有的七大流域管理局只是水利部下属副部级或局级事业单位,无法独立承担起流域综合管理职责、权威性不强、缺乏统一调度和管理流域水资源的功能。[8](P3~9)因此,在保持以条块结合的政府层级结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基础上,建立权威的流域管理机构,作为国务院派出机构,行政级别应高于省级地方政府,有权在流域水污染治理中进行部门协调、区域协调。机构成员由中央代表和各省区地方行政首长组成,作为流域水资源分配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办事机构,就水权转让、利益交换与利益补偿等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在一定规则下达成用水合约以及违约惩罚办法。决策可采用“一省一票、多数决定”的投票原则。

(二)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在我国现行的政府治理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既担负保护环境的责任,又担负发展地方经济的责任,当GDP和财政收入成为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政绩的标尺后,地方政府不能有效地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两者的关系,存在着片面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内在冲动。中央政府应该构建合理的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来激励地方政府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行事,有效整合流域和地方利益。构建合理的地方政府官员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范围和指向不能仅限于单个行政区,要考虑对周围行政区的贡献和损失,反对地方垄断、割据和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行为;考核内容不仅应把人口、资源、环境保护指标列入考核体系,而且还应把公众对地方政府为环境保护而努力的满意程度纳入到考核内容之中。

(三)构建流域水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机制

在缺少生态补偿机制的情况下,流域内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上游地方政府就可能不会采取合作的行为去进行水环境保护。合理的生态补偿将起到正面的激励作用,避免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中的“搭便车”现象,将会激励地方政府提供足额和良好的水环境。流域水污染治理补偿机制实质上是通过横向或纵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水污染治理成本在上下游相关行政区之间进行合理的再分配,它主要包括补偿主体与客体的界定及其协商机制、补偿资金的测算及其分摊机制、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等基本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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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慧娟,罗宏,吕连宏.流域环境经济学:一个新的学科增长点[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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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萱,沈晓悦,夏光.中国环保行政体制结构初探[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1).

[5]李健,等.多元小集体共同治理:流域生态治理的经济逻辑[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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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8]施祖麟,毕亮亮.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管理机制的研究――以江浙边界水污染治理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3).

Study on Mechanism Innovation of Basin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in China: from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to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LI Zheng-sheng1,2

(1. School of Development Research,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2, Yunnan, China; 2.School of Huawen,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2, Yunnan , China)

第10篇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特点;防治措施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致使地下水质量逐渐恶化。了解地下水的污染特点及治理措施的复杂性,以便增强人们对地下水污染及治理的难度的认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一、地下水污染的概念

所谓地下水污染,就是在人为影响下,地下水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发生不利于人类生活或生产的变化。地下水污染相对与地下水环境背景值或对照值而言。所谓地下水环境背景值是指地下水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其所含化学成分的浓度值,它反映了天然状态下地下水环境自身原有的化学成分。如果无法取得地下水环境背景值时,人们引用了对照值的概念,通常将所在区域内历史记录最早的地下水水质统计值或所在区域内人类活动影响较小的地下水水质统计值作为对照值。

二、地下水污染的特点

地下水污染与地表水污染不同。污染物质进入地下水及其进入地下水后其运动速度相当缓慢,若不进行长期的、专门的监测,很不容易发现,但在发现时,其污染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地下水由于循环交替缓慢,即使排除污染源,已经进入地下水的污染物质将在含水层中长期滞留,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如要使其自然净化,将需要几十、几百甚至几千年。如要人工处理,将付出巨大的人工、经济代价。同时还必须有一定的技术和条件。因此,地下水一旦污染,将会造成巨大的污染事故,无法预料的后果。

三、地下水的污染途径

地下水的污染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径流型污染。它是污染物通过地下径流进入含水层,污染物通过岩溶孔道进入含水层即是此类型。二是越流型污染。它是通过越流的方式从已受污染的含水层转移到未受污染的含水层,地下水的开采改变了越流方向,是已受污染的潜水转移到未受污染的承压水即是此类型。三是连续渗入型污染。污染物随水不断渗入含水层,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废水池、废水渠、渗坑、渗井和受污染的地表水连续渗漏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即是此类型。四是间歇入渗型污染。大气降水或其它灌溉水是污染物周期性地渗入含水层造成地下水污染。固废存放不当在淋滤作用下,淋滤液下渗引起的地下水污染就是此类型。

四、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环境监测部门要在地下水污染的严重区、易发区建立专门的地下水监测机构及设施,进行长期的专业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查清污染来源及途径,采取补救措施。对于那些极易引起地下水污染的行业,要建立完善的工程防治措施。在实际过程中,具体措施我认为有以下几项:

1、地下水分层开采

开采多层地下水是,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开采;在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区域,禁止已污染含水层和未污染含水层的混合开采;进行勘探的活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治串层,造成地下水污染。

2、工程防渗措施

工程防渗措施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固废淋滤水渗入地下而必须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渗采用的材料包括黏土、沥青、水泥砼、聚乙烯膜和油毡等。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废弃物填埋场、固体废物填埋、尾矿填埋、废渣填埋、尾矿山防渗的固废危废填埋项目。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不同的工程防渗要求。

3、污染物的清除及阻隔措施

第11篇

关键词:城市水污染;环境治理;思考

我国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城市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首先在城市中突出地表现出来。对于我国目前而言,城市的水污染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环保问题,它更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生存问题。目前城市的水污染问题让人触目惊心,只有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制定相关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并结合现代科技技术手段对污水进行处理,才能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使城市在社会经济方面实现全面、持续、稳定的发展。

1 城市水污染问题的现状

城市水污染环境原因中所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了我国城市发展的缺陷,我国城市的发展政策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其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保护环境的情况使城市水污染的的问题更为显著。造成城市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任意排放污水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中工厂排放污水,人为排放污染物,缺乏对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以及没有及时进行达标处理污染物是导致城市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1 大量城市污染物无节制的排放

居民日常生活和城市工厂生产所产生的大量污水废水,因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只能源源不断地排入河流,或者是随着地面雨水径流一起汇入河流,形成严重的水体污染,地下水质下降,进而发展到整个城市的水环境日益恶化。

1.2 城市水污染的治理不达标

污水收集和污水处理是城市污水系统建设问题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资金短缺,部分污水处理系统处于闲置状态,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水仍在直排水体或污染着地下水;另一方面,巨额投入的污水设施不能充分发挥其预期效益,部分污水不得不直接排入河流,严重危害着环境。

1.3 城市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体制比较薄弱

对于环境治理的问题,我国各地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控制城市污染物的排放量,但在一些城市尤其是偏远贫困的小城市里,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或方便,忽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将污水管私自接入河道、雨水管渠中,进行私自排污水的行为。由于排水管道属于隐蔽工程,相关部门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极为难以查处。

2 城市水污染环境治理的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的水污染防治虽然已经走过了几十多年的历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持续几十年的巨额财政投入支持下,我国水环境质量的现状却依然不容乐观。如工业废水依然是重要的污染源、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仍然在不断的增长、城郊农村发展建设所带来新的污染源等,严重的水污染趋势难以得到明显遏制和扭转,水环境污染和水资源缺乏的问题日益加重,另外,长期以来在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区域上的一些习惯做法也与此有着不可避免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水质污染造成的水危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水体污染治理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情,它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如何将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全面贯彻体现于城市水污染治理工作中,是我们的重要课题。针对城市水污染环境治理,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 提高社会公众的整体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基本国策,也为了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深入、广泛、持久地宣传教育,使环境保护扎扎实实深入人心。只有提高看公民的水忧患意识,才能有效的节约用水,防止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并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市场化体制,在收取水费的同时收取污水治理费,让公民积极参与到防治城市水污染的具体实践中去,并借此所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2 严格运用相关法律和行政手段根治污染问题

城市水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工业废水的排放。对此政府应当采取强制的手段,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督以及治理,例如设置高权威、高规格的流域监督管理机制机构,这种机构能够独立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任何地方政府局部利益的牵制,从而做到对水资源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于此同时,各地的政府应该对违规排放污水企业,进行关停,并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保证清洁无污染的生产。

另外,还要建立全面的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如谁污染水质谁负责,谁破坏水生态环境谁负责,并加大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责任的威慑力来遏制和预防污染城市地下水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据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城市水环境,对所有破坏水环境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 运用技术手段对污水进行处理

长期困扰中国水污染治理工作的突出问题,除了资金问题之外就是技术问题。因此,必须采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城市污水的处理,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并对不同的城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种类做出相应规定,使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得到应用。由于各地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程度并不相同,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目标,采取合适的排放污染物手段,从而有效的防治城市水体的污染。于此同时,国务院也应该尽快出台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办法,满足污水处理设施以及运营等方面的要求,通过一些优惠的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的去鼓励企业投资并运行这些设施。

2.4 发挥市场经济杠杆的推动作用,促使污水资源化

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的合理定价,逐步建立起节约用水和环境保护的价格形成体系是十分重要的。在城市的水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之中,要着重把污水作为一种稳定且可靠地水资源进行再生利用,去努力的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5 调整产品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社会产品的机构能够反映出社会生产的性质、发展水平和社会资源的利用状况,同时也是由生产力状况和科学技术的水平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学水平的提高,各种新产品的种类和结构也逐渐的在发生变化,发展清洁生产和绿色产业,是减少水污染和保护环境的有效措施。只有清洁生产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策略,提高效率,减轻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3 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它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更严重威胁了城市的经济发展。每年我国因城市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目前就我国的环境而言,城市水污染防治在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控制、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管体制等方面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所以,全力开展水污染环境治理才能够真正的促进一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高珊,黄贤金.发达国家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比较与启示[J].城市问题.2011,(03).

[2]莫家斌.探讨我国城市水污染现状及其对策[J].科技资讯.2009,(13).

[3]蒋静,申鹏.城市水污染起因及其防治对策研究――以江苏省水污染事件为例[J].改革与开放.2010,(02).

第12篇

关键词: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宏观角度;微观角度;地表水污染原因

一、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地表水分布和废水排放现状

依据资料调查显示,江苏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位于南通主城区――崇川区。总规划面积25.86平方公里,分为东西两区。东区位于主城区的东大门,占地21.48平方公里;西区位于南通港口的后沿,紧临主城区,狼山风景区,占地4.38平方公里。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外部水系主要有长江、通吕运河、海港引河等。开发区西区内部水系主要有东西走向的曹公祠一河、曹公祠二河、城山一号河、城山二号河,以及南北走向的西山河和城山河。曹公祠一河、曹公祠二河、城山一号河、城山二号河均为开发区内部人工开凿的沟渠,河宽5―6米,长度850―1000米,至西向东向东连通西山河和城山河。西山河向南汇入长江,城山河向北汇入海港引河,开发区东区内部河水系主要有团结河、战斗河。战斗河长约1000米,宽约10米,团结河自西向东汇入海港引河。崇川经济开发区涵盖大量的水资源,对水资源的管理对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通过对经济开发区环评报告书的相关数据整理来了解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的废水排放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地表水污染成因分析

通过对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的调查分析,我们可知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的地表水资源较为丰富,但相对存在着较大的污染。近些年来,南通市政府一直致力于南通的水污染治理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极大地改善了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的水污染状况,但水污染还未得到彻底的根治。想要根治水污染,前提是我们需要了解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的水污染成因。

通过对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环评报告的整理分析,我们小组成员从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对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的水污染成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从宏观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的水污染是由于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整体污染状况较为严重所引起的。在对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环评报告数据的分析整理中,我们将可以了解到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的整体污染转况,我们小组对其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数据进行了收集,下列表将呈现其污染情况:

环境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整体,环境因子相互之间会产生影响,空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状况将会对水污染状况产生重要影响,三者之间呈现着一种正相关的关系。

从微观角度出发,我们小组认为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的水污染成因主要是有以下几个原因所形成。第一,水污染主要源头是工厂。经过数据整理,我们发现崇川经济开发区的主导产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港口仓储及加工、塑胶建材、现代物流。通过对环评报告的数据收集我们了解到,开发区目前有约66家企业入驻,按行业类别来分,其中纺织50家,占75.8%;p工6家,占9.1%;机械3家,占4.5%;化工3家,占4.5%;建材2家,占3%;电子1家,占1.5%;火电1家,占1.5%,主要以纺织产业为主。从经济开发区工厂行业分类情况来看,我们可知道,经济开发区内产业格局并不完整,开发区主要是靠第二产业带动经济增长。第二产业的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第二,人口因素是水污染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是直接的生活生产废水污染,依据环评报告显示,开发区内现有常住人口约4万人,人均生活用水按120L/d计,人均生活污水量按水量的80%计,则生活污水量为4800m3/d。另一方面是经济开发区居民环保知识和常识的缺失,在我们小组成员进行环保问卷调查时,有部分居民认为自己居住的环境并不存在污染。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意识指导人们的行为,想要从人口因素方面入手解决水污染问题,就必须要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如何应对地表水污染

(一)打破“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观念

治理水污染的代价远大于控制水污染的代价,我国近年来治理的河流、湖泊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个道理。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深入、广泛、持久的宣传教育,使水源保护深入人心。

“同时,转变人们‘用水掏钱是理所当然,排污也要掏钱则难以接受’的观点。正因如此,长期以来城市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都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这不利于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1]。而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转变市民观念,走市场化的排污路,即谁污染谁治理,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也要适当征收水污染治理费。应将污水处理厂放到市场上,实行企业化运营,政府则重点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督工作。

(二)多部门协调治理模式

“我国目前城市水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行政化的体制安排,存在明显的行政分割,需要尽快改变地方‘多龙管水’的局面,成立权威的‘一龙管水’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各级之间的利益”[2]。我们认为,南通市市政府必须对市区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争取提高政府职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环境效益。建立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专职管理机构,重视地方政府各部门、流域上下游行政区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从很多欧美国家的治理经验来看,根据水体流域进行划分管理的治理效果很好。

成立专职管理部门能够很好地避免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扭转当下水污染防治不力的尴尬局面。

(三)调整产品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社会的产品结构是由科技水平和生产力状况共同决定的,但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发展得水平和社会资源的利用状况。伴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社会生产力也在不断地提高,多种产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各种新产品的种类与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因此,通过对无废产品的开发与研制用以代替传统产品已可成为现实。研发清洁产品,发展绿色产业成为减污排污的最根本途径。

所谓清洁生产,则指“持续性地对生产程序,产品、服务于应用的一种整体性、预防性的环境保护策略,以提高效率减轻对人类级环境的危害”[3]。

(四)强化公众监督与法律监管

首先,“在法律层面,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立法理念到制度构建都发生了重大变化”[4]。从当前形势看,治理南通市崇川经济开发区的水污染状况,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规划的严肃性,以保证各项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时,需参照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南通市的水资源管理条例,对于乱排乱放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并且,逐步明确奖励行为的内容和方式,重视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法中的重要作用”[5]。

其次,在公众层面不仅要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健全和实施公众举报制度与公众听证制度,还要依法保护市民的环境知情权,有关部门应免费向公众提供相关环境信息。在制定环境法律法规时,应征询公众的意见与建议。

参考文献:

[1]何雨薇,邢会歌.我国城市水污染现状及其对策[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6(1):44-45.

[2]高珊,黄金贤.发达国家城市水污染治理的比较与启示[J].城市问题,2011(3):91-94.

[3]陈杰.中小城市水污染的防治策略探讨[J].环境保护,200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