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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院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开展满意度测评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新尝试。”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魏伟明主持会议时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开展满意度测评,进一步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识,增强人大工作实效。”
讲规范、微创新:制度出台重调研
提升监督工作实效是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今年4月,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在对以往开展相关工作的程序规范和工作环节进行梳理,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形成后,常委会党组向区委作了汇报,得到了区委的支持。办公室专门听取了“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
根据办法,满意度测评结果统计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数为基准。为保障常委会会议出席率,杨浦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会议纪律的规定。
两测评、两公开:审议环节有亮点
“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明确的定性指标来评价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这是一种新的做法。”一名常委会委员表示。
办法规定,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过程中开展满意度测评,范围覆盖常委会全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所有议题,不仅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还要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测评。获得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三分之二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且满意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未能获得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或得到过半数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但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度测评的票数及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若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报告机关需重新报告;经重新报告后,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在常委会会议上作特别说明。与此同时,区人大常委会还将视情况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监督程序。同时,对有关报告、意见、测评结果以及办理情况都会向社会公开,增加人大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
多调研、慎按键:人大监督更刚性
在满意度测评中,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测评意见含金量相同,这既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生动体现,也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意识。
“本区有5家担保公司、8家小额贷款公司、5个钢贸市场和100余家钢贸企业,根据目前的形势,涉及到钢贸企业的金融案件在近期将会大量爆发。建议区法院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做好预案。”一名委员有理有据的发言获得了与会人员的赞同。会后他坦言,事先已调研了区内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密切关注本区钢贸企业运营情况,多次细读报告材料,并了解兄弟区县相关工作情况,“是有备而来的”。
__*区人大认真履职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情况汇报
20__年,区人大常委会[:请记住我站域名/]将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工作的永恒主题,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扎实履职,保障了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关注经济转调,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着眼于放大发展优势、强化发展支撑、突出发展特色,听取、审议和表决了区政府关于新材料产业发展情况和科技研发中心建设情况的报告,对全区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了视察。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议区政府深入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切实提高新材料产业发展水平和科技研发中心建设水平;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转调中的引擎作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收到了良好成效。
关注城镇建设,加强对城建工作的监督。为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听取、审议和表决了区政府关于20__年度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安排情况的报告,对农村公路建设、城区道路升级改造等有关工程进行了重点视察;致力于提升山城形象,听取、审议和表决了区政府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坚持建管并重原则,不断强化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在常委会的积极推动下,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领导,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全区城镇面貌进一步改观,管理秩序更加规范。
关注群众利益,加强对民生工作的监督。为进一步改善弱势群体生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人民群众,常委会组织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重点监督。关于低保工作,建议区政府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救助制度和惠民政策,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创造就业机会,更好改善贫困群众生活。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区政府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努力将好事办实。
关注法律实施,加强对依法治区工作的监督。对餐饮服务环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档案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实施。为推动司法为民宗旨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落实,督促区法院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便民利民措施,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督促区检察院严把批捕案件关,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着力解决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地维护了法律尊严。
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指出,“十一五”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10年8月,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15个省市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3项原则
《意见》针对相关案件特点,明确了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的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3项原则。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意见》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意见》还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原因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又存在差异,如何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区分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意见》指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对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尺度
一方面,《意见》明确了实践中对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规定具有这些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数罪并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减刑、假释时,不仅要看其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还要充分考虑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从严掌握。另一方面,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张振环代表在金山石化地区可以算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人物,从镇人大代表到区人大代表,再到市人大代表,从业主委员会主任到特约监督员,为了践行自己的承诺——当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退休后的她选择继续发光发热。
牢记使命 积极履职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当选镇人大代表至今,30多年的履职生涯使张振环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深代表”。作为来自基层的资深人大代表,反映基层群众的诉求和愿望是张振环的义务。几十年来,她始终坚持以选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心系选民,积极为民建言、为民代言;始终坚持把联系选民和走访选民作为履职的基础,与选民心贴心,保持密切联系。张振环爱与社区居民打交道、拉家常,群众也习惯找“张代表”反映问题、诉说心声。去年一次意外摔伤,造成她左脚骨折。即便在行动不便的日子里,她依然活跃在人大代表的“岗位”上,通过与居委会保持密切联系来随时了解居民们的各种声音。
每次参加人代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张振环代表都格外珍惜。为了在会上能够提出有价值、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建议,每次会议和活动前她都坚持花大量的时间,走访选区选民,倾听民声、体察民情,了解基本情况。她常说,“代表是应当成为连接群众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了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她还经常在居委会的协调和帮助下分批召开选民座谈会,听取选民意见建议,努力为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做准备。人代会会议期间,她认真审议有关报告,结合所了解的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帮助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升工作实效。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视察及评议活动中,她结合自己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将自己了解的情况如实报告,并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被视察单位进一步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调查研究、撰写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等工作已成为了张振环代表退休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在金山区四届人大届期内,她共撰写提交了20多份书面意见,内容涉及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诉求等诸多方面。在金山区五届人大几次会议中,她已提交了“关于进一步理顺新城社区管理体制、提升社区管理水平的建议”等7件代表书面意见。这些书面意见都得到了区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目前,“关于财政应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工作扶持力度的建议”等已被采纳,并得到圆满解决;有些被列入了相关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加以推进;有些被列入工作计划,待时机成熟再落实。
投身社区 建言献策
张振环代表曾经说,“当好人大代表必须有化解难题的执着,要有敢于讲真话、办实事的勇气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对关系到社会稳定、民生保障方面的问题要抓住不放,直到成功解决……”她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石化街道的东村居民区位于上海石化与金山第二工业区之间,长期处于大化工区与小化工区的“夹攻”下,该片区域的环境污染严重。之前虽然有人大代表曾经提出对该片区域内居民进行动拆迁,但由于各种原因始终未果。张振环代表也多次向政府反映要“以人为本”地妥善解决东村动拆迁问题。她时常实地察看东村的环境状况,常常走访居民,深入了解群众的生活状况。在收集了大量基本情况及民情民意后,她先后提交了3份代表书面意见。在她和其他人大代表坚持不懈地努力下,东村动拆迁被纳入了金山区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在市、区政府的关心下,动拆迁资金得到了落实,截至2011年底共计完成动拆迁201户,1088人。
张振环代表的另一身份是社区代表,她十分关心社区管理工作。当有群众向她反映金山新城部分区域管理权限不明确时,她又一次开始了调查走访。通过平时与社区代表的交流,与居民的深入接触以及与相关部门的直接沟通,她对群众反映的新城区部分区域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难题有了深入的了解。她了解到,金山新城的管理分属于四个行政管理部门,由于边界不清、职责交叉,对管理带来了较大难度。于是,在今年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她提交了题为“关于进一步理顺新城社区管理体制,提升社区管理水平的建议”,建议区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大城市管理改革、创新的力度,进一步理顺新城社区管理体制、机制,更好地提升管理水平。此建议得到了区领导的高度重视,副区长姬兆亮率区发改委、社区办等职能部门就此书面意见与张振环进行了详谈,表示该意见建议已被列入今年区委八个重大课题之一,加以研究推进。
关注民生 回馈社会
“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就是代表履职的重点。”这是张振环始终坚持的履职观。受“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聘请,张振环代表担任了法院特约监督员、检察院庭审评议员、区终结工作听证员、还有区税务局、区建交委等单位的社会监督员。张振环代表深深地感到,这些职务不仅是组织和群众的信任,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前几年,石化城区南北公共交通不畅,作为区建交委的社会监督员,张振环代表通过实地调研、收集意见后,向区建交委提出建议,开辟公交线路——金山6路、8路,方便居民出行。该建议被区建交委采纳,且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9月先后得以开通。她表示,这些工作和职务,自己一定会认真对待、积极参与,代表老百姓对相关单位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支持和推动这些单位依法办事,对群众负责。
张振环代表常说:“人大代表也是生活在群众之中的普通人,但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自己的代表身份”。她自己带头做到注意自身形象,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都要发挥好代表作用。2008年开始,张振环代表开始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当了解到有居民反映小区内缺少老年人休闲锻炼场所时,她便第一时间与业委会其他成员及物业商量解决办法。最终各方意见达成一致,将小区入口处的假山和水池处,改建成了凉亭——祥和厅。2011年祥和厅建成,受到了小区居民的广泛欢迎,如今其已成为小区居民集中娱乐休闲的最佳场所。
一、活动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剖析张坚案等法院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强化党内监督,强化责任担当。教育党员干部充分认清人民法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引导部门干警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使命,进一步筑牢对党忠诚、公正司法、廉洁自律的思想根基。健全完善审判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的有效监督,努力为全院审判执行工作保驾护航。
二、具体做法与措施
(一)支部书记讲廉政党课
召开部门全体干警会议,党支部书记通报了张坚严重违法犯罪情况,并结合案例讲授廉政专题党课,在党课报告中,回顾了我们党从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提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形成过程。他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最后他从指导思想、目标要求、警示教育内容等方面对部门全体干警提出了要求:一是要认真结合张坚案深入学习法规制度,党员干部要带头讲道德、重操守,不谋私、顾大局、淡名利、重团结、多奉献,进一步加强严守纪律规矩、严格公正司法的意识;二是要从张坚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全体党员就张坚案中的教训认真剖析、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行立改,引以为戒。
(二)组织学习《江苏法院违纪违法案例选编》
组织部门全体干警集中学习《江苏法院违纪违法案例选编》,重点学习了兴化法院顾传飞受贿案、海陵法院陈惠群受贿案两例泰州法院反面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学习,全体干警进行了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大家查找自身是否存在与通报案例类似或其他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行为,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并纷纷表示要从此次的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真正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按制度、按规矩办事,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撰写学习心得
根据活动要求,部门全体在编干警通过认真学习廉洁司法文件、警示教育典型案例,结合专题党课,立足自身实际,均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共撰写心得体会8篇。
(四)开展谈心谈话
支部书记围绕廉洁司法主题与全体党员干警进行集体廉政谈话,针对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梳理了廉政风险点,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把牢拒腐防变“总开关”,防微杜渐,不存侥幸,牢固构筑起思想道德防线。二是要强化履职担当。要严格要求自己,牢记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按要求、制度、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三是要遵纪守法。坚决洁身自好,让党纪戒尺记在脑中、刻在心上,常思义务、多想责任,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干事,始终在党规党纪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四是要定期自查。要充分认识自己岗位存在的风险,时刻保持警觉,时刻敲响警钟,每天反省、定期自查,确保不出问题。
(五)召开组织生活会
6月10日,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对照张坚以及本地区干警严重违纪违法的事实和教训,进行自查自纠。会上,全体在职干警围绕“五个有没有”方面的问题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了发言,谈学习体会,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不足。参会干警充分认识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防止和克服“只专业务、想腐也没有机会”、“职务低、不管人管事,腐败离我远”等模糊认识;认识和理解了“没有离开政治的业务”,在开展各项业务时要讲政治、重品行,以坚定的政治信仰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火墙。一致认为要以张坚案及通报案例为戒,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端正言行,洁身自好,克己慎行,不触碰党纪国法工作制度的红线。
三、活动成效
(一)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增强了支部全体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大家认识到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要身体力行、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要求,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文教卫生、民政、老体协和残联五项工作,在张泉村包点下乡。下面我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作报告。请提出批评意见。
此前我肤浅地接触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就是每年冬季按照上级要求,到所包村督促村干部完成社会扶养费征收和结扎手术任务,觉得就是个做手术和收罚款,无所谓。今年四月份开始,全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压在我肩膀上,我才觉得这项工作远远不这么简单,这项工作艰难。
文教卫生在我分管工作中的位置是第二位的。一年来,我镇建起了文化中心,中小学校更换了桌椅板凳,农民合作医疗工作正在有秩序地开展。
可以说,在文教卫生工作方面,我只是在收缴2012年度合作医疗款的时候亲自做了点组织和督促工作,其他的都是参加完县上的有关会议,并把会议精神传达给镇直各单位和各村委,具体由文教卫生系统和村两委班子的同志们落实。比如素质教育,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
全镇文教卫生工作的这种状况要改变,在现在的形势下很难。一方面,城镇化使得优秀教师和优秀医生向城里流动。今年镇中学有三位教师流走了。近十多年来,镇卫生院只有医生和护士流出,没有流入。另一方面,尽管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农村落后于城市的面貌在短期内不会有根本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把这些问题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希望引起上面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制定出更多的支农惠家政策来,以此推动我镇文教卫生状况更快地有所改观。
民政工作是我分管的第三项比较重要的工作。具体有马主任做,我粗略地过问过几次。具体接待过一位妇女上访。这位妇女因为窑房裂缝与一私开煤矿产生纠纷。她已经上访了不止一年,推来推去,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据知情人讲,煤矿井口距她家窑房只有三十米。现在该煤矿停了,老板死了。她大有非政府赔她家的窑房不可之势。处理这种事,我自己没有政策依据。凭常识,我给她讲了许多道理,来论证我的政府没有赔偿责任的观点,并劝她到法院起诉。但是她坚决不去。说没钱打不起官司。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我给了她一个书面处理结果,免得上面再有指示和她再来镇里上访。特别在结果上注明:镇政府没有赔偿之责任,到法院起诉才是正常途径。我自以为是我开了书面答复百姓上案件的先河。反正此前我没见过,我只见过“请某某处理并上报”的批复。
民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最能体现党的政策落实的如何的工作。马主任平时能做到的也只是发放困难补助、复员军人补助等等。这只是民政工作的一小部分。我镇的民政工作还有待加强和提高。
老体协和残联工作是我分管的最轻松的工作。我带着部下参加了县上老体协和残联的换届会。
老体协工作在我镇的开展情况并不好,老年人没有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组织起来搞活动更难,能坚持每天早晨自由活动的也是退休后住在农村的干部和教师。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现在,我代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法院工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八届人大会议决议,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以执法办案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40584件(含旧存1040件),审结39031件,综合结案率96.2%。二审发改率0.53%,为全省最低。结案标的额为23.1亿元,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决4213人,结案率98.5%。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正确把握宽严的范围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无罪2人。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依法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25771件,结案率95.8%,解决诉讼标的额近11亿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82件,结案率100%。办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530件,执结标的额185万余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54件(其中减刑、假释案件693件)。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执结各类案件6822件,执结率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0.6亿元,同比上升39.5个百分点。加强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诉求。日常接待当事人上访2013人次,院长接待日接访690人次。办结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38件,办结率100%。开展了“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对12月31日前尚未息诉罢访的186起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已办结160件,办结率86%。已办结的积案中,息诉率达到81%。
(二)以司法为民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把服务大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贯彻落实市委会议精神,结合会议内容研究谋划法院工作要点,努力使审判工作与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关于为大庆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法官参与走访500余人次,走访企业80余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00余项,其中有210余项被相关单位采纳。对涉及我市重点项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庆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优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和谐审判、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来处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8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占45.1%,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六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设,使近千件纠纷通过诉讼外渠道得到解决。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328.2万元,指定辩护8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45万余元。
(三)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形象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法官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增强了对司法大局观、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与认同,牢固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类别、多层次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法官参加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共计11期421人次;以文书讲评、庭审观摩、岗位培训等方式培训法官900余人次,增强了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两级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坚持“干净、干事”的用人原则,落实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重点培养工作,并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调法官、引进人才等方式招录工作人员80人,健全完善了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加强纪律作风整顿,把纪律作风建设与治庸、治懒、治散紧密结合起来,注重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典型事例抓起,机关面貌焕然一新,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质效监督考评工作;开展了“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改判等六类案件进行了严格评查,针对发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理违法违纪人员4人。
(四)以规范管理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在审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标准》、各类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等16项制度,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设定了一审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项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官业绩,加强了审判绩效管理;定期开展庭审考评和法律文书评查,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了审判质量管理。在队伍管理方面,设计岗位规范121个,开展了岗位工作纪实,实现了对岗位履职情况的全面记录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进行季考评季通报,年终按序列排名,考评结果与立功受奖、学习培训、晋职晋级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的激励约束效应。在政务管理方面,继续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围绕司法管理改革、适用法律情况和当前社情民意确定重点调研课题14个,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司法决策、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作用;全面提高宣传层次和水平,在省市新闻媒体开辟了“审判传真”等4个专栏,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2027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省三项重点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动推进大会”在大庆市召开,市法院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监督为基本途径,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代表座谈会24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跟踪参与执行案件46件。及时全部的办结省、市人大督办案件25件。受理检察机关
抗诉案件59件,审结37件,其中改判、发回和调解21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25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3件,并针对反馈的各类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两级法院存在的不规范环节和不透明程序进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15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市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让胡路区法院邢海东同志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清积工作先进个人”。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级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的意识还需加强。二是在审判工作方面,上诉率较高以及隐性超审限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员素质方面,部分法官不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司法观念滞后,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辨法析理、细致耐心地做群众工作,个别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结、久执不结,人情案、关系案仍有发生。同时压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数量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法院自身发展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1年工作意见
为卓有成效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结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稳步上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发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标,为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标,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能动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认真负责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汇报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和突出问题,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办理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做出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主动学习、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使司法审判始终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对个案或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研判,了解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对策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切实做好风险告知、诉讼指导、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和谐稳定。
(三)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质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理期限督办和通报制度,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新机制。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调解力度,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稳步上升。推进“六调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多元机制、多元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和“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得到兑现。
(四)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
2018年,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本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本人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尊严,坚持遵守《律师法》,同时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不断提升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服务能力为追求,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业行为,为促进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为新乡市经济的繁荣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警示教育情况
一年来,积极参加市律协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学习、警示教育学习、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每次学习,都积极参加并进行讨论,全面、准确地领悟文件指导精神,充分认识新乡市律协、新乡市司法局安排布署各项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按照统筹安排和领导要求,联系日常业务并付诸实践。结合律师自身工作特点,在执业过程中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不断警示自己,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秉持良好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坚持正确的执业方向,努力做到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的效果,尽可能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
二、业务开展情况
2018年是本人从业的第16个年头,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已将业务重心收紧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执业实践中,从中小企业的特点出发,更专注于对民商法的学习与研究,以求提供法律服务时,更加专业。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亦更加完善。法律服务的内容,从以前的侧重诉讼服务,变更成现在的防范法律风险服务。
2018年,本人共担任10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民事及刑事诉讼共计22件,提供非诉讼业务咨询70余件。主导律所团队担任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新乡县法院及凤泉区法院等破产案件破产企业管理人
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本人能够牢固树立律师诚信执业的服务意识,以为民执业为指导思想和办案原则,视诚信和质量为律师执业的生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注重树立律师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在委托人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中,案案都能够急当事人所急,做到认真、负责、优质、高效。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2018年,本人没有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积极参加了市局、市律协组织的律师为贫困职工、下岗职工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在“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中,积极到指定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主动参加了在公务员社区的“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为社区群众义务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并参与司法局安排的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工作。
四、单位履职情况
自2014年任我所副主任以来,认真、负责、全面地参与律所管理,着重规范律所业务承接和办案流程,提高律所业务质量,保证律所信誉。同时注重新人培养与提高,新招收执业律师5名,壮大了律所的律师队伍,增加了队伍的活力,使律所朝向更良性的方向发展。
五、被投诉及处理情况
本律师在2018度未曾发生被投诉及处理的情况。
六、三类案件、登记、汇报研究情况
本人特别重视三类案件。2018年度,经所主任批准,经所会议讨论决定本人一起刑事涉黑案件,已严格按照律师科要求进行上报备案。没有及咨询服务其他三类案件。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响应律协的号召,完成律协布置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按时、认真的完成律师协会指派值班接待的任务,积极主动的向当事人宣传律师法等法律常识,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八、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按照业务档案归档要求,本人已经将2018年度办理完结的案件装订归档。
九、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2018年度,本人能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会议,遵守本所的案件审批制度、收费制度、归档制度、重大案件汇报讨论制度等。
十、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参加情况
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理事、律师非诉法律业务拓展与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十一、2019年工作目标
个人业务方面:更加注重业务的学习、提高和拓展,提高对顾问单位的服务质量,使客户及顾问单位享受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平稳推进常规监督工作
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以学习贯彻落实监督法为依托,
认真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努力确保监督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1、围绕区域发展,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常委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速度与质量、发展与民生、增长与环境、经济与社会的有机统一,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每年,常委会都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在审议政府报告中,督促政府从政策支持、措施保障等方面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的提升和发展方式的转变,确保公共财政切实用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来。常委会还特别加强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更好地促进了依法行政与依法审计,增强了全区经济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了区有关部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财经政策执行的工作水平。
2、围绕民生民意,加强对社会事业的监督。常委会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听取和审议了全区拆迁工作情况、全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情况、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了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全区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等多项专题调研与视察,认真督促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党的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得实惠、享利益。
3、围绕社会稳定,加强对法制建设的监督。今年以来,常委会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听取并审议了区人民法院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专题视察了市人民检察院侦察指挥中心等。常委会领导还积极参与区委、区政府开展的“春风化雨”干部联系群众行动,认真研究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及时约访人,倾听人诉求,以情换情,以理服人,有效缓解了一批矛盾,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贡献了力量。
二、立足现实,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促使人大监督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面对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工作思路、监督形式和监督方式的创新,使人大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向前推进。
1、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常委会始终把做好监督工作作为推动法律法规和重大决定事项在区域内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逐步探索由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甚至是超前监督转变,真正做到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去年,我们在开展监督工作时的前瞻性与准确性就是一个较为鲜明的特色。凡是发展中有什么重大的举措和社会上有什么重大的问题,我们的常委会会议议题、主任会议议题以及视察调研都能富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比如我们对小化工企业搬迁整治的重视、对全区重点平台建设的推进、对新尧新城建设情况的推动、对数字电视发展的促进、对“液晶谷”建设与“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关注等等,都无一不准确地贴合当时的热点与实际。常委会通过深入了解情况,客观指出问题,认真分析困难,积极提出富有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富有成效地推动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2、创新监督工作方法。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尝试和创新。一方面改进调研方法。调查研究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在坚持进行调查、开会座谈、听取汇报等传统方式的同时,常委会更加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直接面对面调查,增强意见建议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常委会审议决策的质量与分量。同时,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与常委会监督相结合,对我区“十二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代社区服务的发展理念等课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形成了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成效显著。另一方面是改进监督方式。今年,常委会最富有鲜明特色的一项监督活动就是对全区二十项惠民工程的跟踪督查。四月份,常委会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对年度社会建设惠民工程进行督查的通知》,并根据《通知》要求,于7月12日至7月19日,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街道人大工委、部分人大代表组成3个督查组,采取实地察看、专题视察、汇报座谈的形式对全区年度20项惠民工程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零距离与群众接触,全面了解、掌握全区社会建设惠民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效。下一步,还将选取2—3个典型的惠民工程,由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对相关负责部门负责人展开专题询问,切实确保监督实效。
【关键词】县域 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也日趋紧密,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金融消费活动而引发的纠纷与矛盾也日益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相当薄弱,直接影响了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的平衡和金融生态环境。因此,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仍还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尚无统一的界定。2013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1.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较高的专业壁垒,公众在接受金融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又直接影响其对权利的享有。一方面,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人才,在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上享有垄断性话语权;另一方面,消费者经济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弱、应对突发不利事件能力弱,更为关键的,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这也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
2.保护金融消费者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必要条件。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供求的关键一方,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是鱼与水的关系。只有优化服务并在消费者金融权益受损时为其提供有效的救济和充分的保障,才能在把现有的消费者留在市场的同时继续扩大消费群体,才能真正形成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事实证明,微观金融机构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从长期看,是确保自身乃至整个行业处于健康、理性发展轨道的重要约束条件,而整个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无疑攸关金融安全之大局。
3.保护金融消费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日渐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消费”已融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社会整体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也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保障,付出代价的将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整个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可能深受其害。因此,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营造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也是社会稳定的根基所在。
二、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金融法律体系欠缺,消费维权依法困难
从金融法律角度来看,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了相关规定,而国家层面并未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对涉及的概念、事件、处理程序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选择司法诉讼则要面临诉讼周期长、费用高、举证难和执行难等诸多现实问题。而且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制度规定法院只能对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审查又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客观上也限制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空间。
(二)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消费者维权途径不畅
农村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薄弱,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一般性的侵害时没有投诉受理主体,难以维权。除人民银行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行业监管部门均未设立县级机构,且监管机构中均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列为其法定职责,造成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
(三)金融业整体发展缓慢,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
1.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群众选择余地较小。以昭通市大关县为例,全县9个乡镇,总人口28万多人,其中城镇人口3万余人,农业人口25万人左右,全辖内共有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22个营业网点,其中乡镇13个营业网点,农行、建行仅在城关镇设有营业网点,其余乡镇仅有农村信用社实现了网点全覆盖,极少乡镇还有邮政储蓄网点。这对于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差、居住分散的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高利借贷业务的出现和泛滥,给农村地区带来了不安全的因素。
2.金融业务违规操作,潜在风险提示不足。一是部分金融机构业务人员违反客户个人信息保密有关制度,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保管不当,控制不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进行非法查询,随意泄露给他人。二是业务人员对一些复杂的金融产品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甚至故意夸大收益而回避风险,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三是金融机构在为金融消费者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未经客户同意为客户强行开通短信服务、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客户实际不需要的业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在贷款利率政策的执行上,农村信用社往往执行一浮到顶的政策,增加了农民群众的贷款成本。
3.金融机构服务效率低下,资源分配显失公平。一是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对外窗口过少、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客户在办理业务时排长队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时间营业。二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时间过长,环节过多,农村金融消费者获得贷款难度大,容易错过投资或生产的最佳时机。三是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金融产品相对缺乏,加之农村金融消费者对现代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产品掌握较少,也导致其更难享受到现代的金融服务。
(四)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熟知度不够,维权意识不强
近年来,广大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较为普遍,在家的多为留守老人和儿童。受文化素质、年龄结构等因素影响,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了解很少,在金融知识的接受程度上也远不如城市。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匮乏,对自身权利认识不清,维权不力,其权益受损时不能准确判断,易造成取证困难,后期处理投诉困难;也不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基层央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必然选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化解金融矛盾与纠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对于基层央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市场服务的两大法定职责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辖区内担负着为金融机构提供统计、征信、结算、反假币等业务服务,因此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诸多优势。
其次,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基层央行强化职能作用的需要。银行监管分设后,基层央行出现了“重宏观、轻微观,重服务、轻管理”的倾向,这很不利于央行有效履职。与此同时,近年来上级行对基层央行的履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基层央行面临的履职形势也越来越复杂。同时,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是基层央行实现从“有位、有为”向“有为、有位”的转型发展需要。
再次,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民生的重要内容,目前在金融消费市场中供给与消费双方维权能力不平衡,而且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在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中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成为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一)积累实践,推动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加强金融领域立法,是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重要举措。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当通过制定新的专门的法律法规,重点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从法律上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地位,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二)主动作为,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
基层人民银行应主导或推动地方政府建立金融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司法机关、各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明确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工商、质监、消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具体职权划分,理顺协作关系,建立信息共享、投诉案件移交、联合宣传教育等合作机制,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信息通报等形势,对各部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交流沟通,形成一套高效、通畅、低成本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处理机制。
(三)深入调研,充分把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需求
县域地区特别是农村村镇与城市相比,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加之受文化程度、年龄结构、生活习惯、民族风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维权意识与维权方法有其相对的特殊性。基层人民银行可借助储蓄问卷调查、企业景气调查、征信集中宣传等时机,通过发放需求调查问卷、征求意见、座谈交流、征文评比等方式,了解基层群众对金融消费的看法和日常金融知识需求的重点,探索更适应地方实际的权益保护方法。主动搜集农村金融消费侵权案例,建立历史案件数据库,加强金融消费者行为研究,从中归纳整理分析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侵权问题的特点、难点及纠纷调解的模式和思路。
(四)聚合力量,强势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效应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县级人民银行既要发挥软实力的影响,也要适当借助于监管手段的约束。要将金融机构执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列入对其政策执行情况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工作指导、道义劝告、协商调解、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措施,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积极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做法,完善“信贷投放+金融服务+宏观环境”三位一体的县域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综合评估体系,以评估和披露促进金融机构按照市场方式改善弱势群体金融服务。同时,充分运用当地政府、法院、工商、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有关资源,积极借助于社会志愿者和各类新闻媒体的监督宣传功能,开展金融服务满意度评议,激发社会资源的聚合和裂变效应,增强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持久推动力。
(五)创新形式,积极拓展金融消费者知识教育的有效途径
县域地区广大,人口文化水平较低,农村应列入公众金融教育的重点区域。人民银行作为县域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要聚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企业和学校等多方力量,充分利用各种贴近市场和消费者的媒介渠道,以通俗及简单的形式传递金融产品相关知识和信息,提高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要充分把握当地报刊、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在农村最为普及的特点,通过在主流媒体开辟金融专栏,走进广播电台制作专题节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降低金融知识普及成本。要推进“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走进农村,走进基层,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增强其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要将公众金教育纳入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评体系。可尝试联合有关部门创立公益基金,支持、鼓励在金融知识普及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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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单位 协调机制构建 有效途径 甘肃省平凉市 调查与思考
一、甘肃省平凉市基本情况
平凉市位于甘肃省东部,地处陕甘宁三省区交汇处,是古“丝绸之路”的必经重镇,素有陇上“旱码头”之称。全市辖六县一区,2016年全市总土地面积1.12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09.2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72.12万人。近年,人行平凉中支紧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反洗钱成员单位间协调沟通机制建设,初步形成了反洗钱工作合力。
(一)建立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为适应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需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协作、高效务实”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2012年人行平凉中支起草了《平凉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被市政府以平政办发[2012]145号文件形式批转执,2015年人行平凉中支又着手对此项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内容与工作实际同步,全面贯彻落实当前国家和总行反洗钱工作各项要求。《平凉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市司法局、市国安局、市法院等21个部门,制度明确了各联席成员单位履职内容,要求反洗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全市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全省反洗钱工作精神、开展反洗钱宣传、查处反洗钱案件打下了制度基础。
(二)定期召开全市反洗钱联席会议。根据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人行平凉中支牵头,按季召开辖内反洗钱联席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交流通报全市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全市反洗钱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成员单位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通报季度经济案件,并针对有关工作进行协商,提出落实意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实现反洗钱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推动全市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三)主动创建反洗钱信息平台。2015年9月,人行平凉中支与市政府、市金融办、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和市银监局等部门联手创建了“平凉市经济金融信息平台”,制定实施了《平凉市经济金融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该平台采取召开信息会议、编发简报形式建立,具体由平凉市政府牵头,市人行、市金融办、市银监局负责信息,会议按季召开。利用该平台与办法,各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月收集、加工、整理涉及反洗钱工作方面的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定期于该平台上,并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反洗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
(四)多形式签订单位间反洗钱协议。因反洗钱联席会议罐涉及成员较多,为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人行平凉中支根据平凉实际,结合成员单位工作特点,分头与部分成员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工作协调制度。如2012年人行平凉中支与市银监局、市外管局共同签订了《平凉市金融信息数据共享制度》,2013年与市工商局签订了《平凉市企业概况信息报送制度》;2014年与市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草签协议,建立反洗钱信息互通机制;2015年5月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共同起草《平凉市司法情报会商制度》,同年8月与市检察院口头达成协议,按月向人行报送全市经济类讼诉案件等等。
二、当前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因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涉及部门众多,其运转效率如何,直接取决于协调机制内各部门是否认真履职。通过对平凉市现有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情况调查,我们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做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构建行之有效的反洗钱横向协调机制抱有极高热情,这给地方政府造成错觉,认为反洗钱就是金融系统的事,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政府部门无关!政府部门更关注某项招商引资给地方财政带来多少收益,很少考虑资金来源和性质是否合法;监管部门更关注于某个机构营运是否合规,很少考虑吸存、放贷资金的洗钱风险;金融机构更关注于增加客户、提高盈利,很少考虑拓展的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受部门利益限制,反洗钱协调机制内各成员单位对反洗钱态度“冷热不均”,反洗钱意识不强,缺乏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效果不佳。
(二)协调机构运作形式单一。虽然全市已建立多部门、多形式的反洗钱工作制度,但反洗钱横向协调机制运作形式较为单一,无论是定期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还是协调机制内部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建立制度或共同发文等,都局限于互相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传递反洗钱动态信息、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层面上,缺乏前瞻性、预见性的反洗钱运作方式,联席机制内各成员单位间反洗钱信息的无障碍沟通仍未实现,反洗钱工作开展困难较多。
(三)反洗钱受地域限制明显。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等多个方面,时常需要跨区域的协调合作。但是目前基层反洗钱合作协调机制基本限于各行政区域内的运作,既使建立跨县、市、省的反洗钱合作协调动作机制,也多停留在人民银行内部间的运作,无法真正将公安、法院、检察等重要职能部门纳入跨区域合作范围,在实施反洗钱检查时,由于协作、协调、协查不力,依法取证较为困难。
(四)反洗钱监管力量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银行做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的权力和义务。但实际工作中,因基层央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反洗钱人员除了开展现场检查,又要应对报表、宣传、培训,以会议落实制度的现象长期存在,不利于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议
实践证明,要切实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效能,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发挥部门合力,探索科学有效的协作形式,从根本上改善现有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冷热不均的运行现状。
(一)强化协调组织工作。各级人行应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洗钱工作汇报力度,使政府部门真正意识到防范洗钱风险与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支持,建议将反洗钱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政府部门,如金融办等,反洗钱业务工作具体仍由人民银行负责,而联络沟通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借助政府实力,切实提升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持续开展宣传培训。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针对各成员单位的业务特点和职能要求,将反洗钱各联席成员单位纳入反洗钱宣传义务主体,整合宣传资源,适时召集成员单位参与反洗钱宣传,或利用成员单位业务宣传机会融入反洗钱宣传,发挥宣传合力。同时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通过多层次、多形式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反洗钱业务人员工作能力。
(三)着重制定保密条款。反洗钱工作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基层央行要着重建立反洗钱信息通报、互换方面的保密制度,应制订“谁通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反洗钱信息通报范围、内容,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提供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定披露范围,从制度上保证反洗钱协调机制内各成员单位互通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四)不断充实成员单位。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反洗钱涉及部门逐年增多,因此在现有反洗钱协调机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反洗钱协调机制成员,赋予其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为开展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协调合作奠定基础。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构建起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对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提升公信力和社会形象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 内部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内部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而对自侦工作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背景下,必须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对自侦工作构建起一套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点面结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修正案对侦查工作和内部监督带来的影响
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发展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将改变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方向和主线。
2.辩护权的扩展和律师行使辩护权“三难”问题的破解以及审判程序的完善,将打破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原有的系统内“相互配合”机制,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更多时候将以监督者身份面对自侦工作。
3.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证其罪原则的确定,建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既为侦查工作明确了取证方向和取证要求,也增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同时也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4.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完善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强大支撑,有力提升了侦查能力;但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笼统、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明确,既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进一步扩展了内部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应建立健全一个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及时、监督全面、监督到位、监督有效。
(一)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监督主线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也必须适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务必将其作为监督的主线和重要内容,成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推动案件管理系统的全面流程管理
要推行网络化办案,实现对自侦案件侦办工作全过程进行流程监督和网上动态监督。一是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利用管理软体,通过控申、侦查、侦监、公诉、技术、监所等部门的信息录入,实现了对自侦案件从交办线索到初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侦查指挥系统。通过该系统,由各级侦查部门填报每个案件各诉讼环节信息,实现对自侦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案件管理系统应侧重于对办案效率的监督,侦查指挥系统则侧重于对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监督。
(三)实现对案件关键环节的重点监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监督重点是初查、侦查、和证据审查三个环节:
1.对案件初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对重要节点采取填报工作表格的方式,实现对初查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内部监督。
一是线索的管理。主要监督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情形。对举报、移送的案件线索,可由侦查指挥中心通过下级院填报《案件线索登记表》、《案件线索备案表》,整合案件线索信息,以定期跟踪分析线索办理情况的方式进行监督,或以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来推动线索的查办;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可要求办案人员填报《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信息登记表》、《办结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汇报表》,通过院局领导的及时审批来依法进行督促查办。
二是案件信息的收集。要求侦查人员对每一起案件每一名涉案人员认真填报《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表》,就涉案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工作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性格及爱好等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并由院局领导进行签字审核,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利于掌握侦查方向和寻找案件突破口,也为监督初查工作提供书面资料。
三是执法风险的评估。主要是由纪检监督部门通过核查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制订的办案安全预案和填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表》、《执法办案风险处置表》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采取的初查方式。应由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通过文书审查和来访处理对初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非经批准不接触初查对象和不准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是形成的初查结果。由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形成的举报线索初查终结意见进行评判,重点审查自侦部门是否将举报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查清,是否存在漏罪等情形;审查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并反馈自侦部门。
2.对案件侦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采取强化办案人员对执行办案纪律的自律和发挥检察机关系统内其他部门的职能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一是执法办案的自律。可通过办案人员填报《办案告知卡》、《办案人员申请回避审批表》、《廉洁自律卡》等三个表格来实现监督。
二是法警部门的监督。应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的“管用分离”制度和审讯过程中的“看审分离”制度。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管理,办案部门使用;办案部门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区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部门在工作区应建立涉案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和填报《移交涉案人员登记表》、《履职交接班登记表》,构建完整的司法警察履职“一案一卷宗”制度,通过值班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制止和报告,实现对审讯行为的全程监督。
三是技术部门的监督。应严格执行“审录分离”制度,通过技术部门对侦查人员讯问、询问涉案人员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工作来实现监督,包括对问话过程和对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全区域视频监控的两种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侦监部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办案机制中,建立每起自侦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核实相关证据,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实行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制度,核实证据了解案情,利于发现或者调查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从而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安全督察员对办案工作区执法行为进行专门监督制度,建立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三日内将清单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制度,建立执行搜查时商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制度,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现场监督报告表》,发出《案件执法监察通知书》进行纠正。
六是监所部门的监督。明确规定由监所部门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监所部门可通过定期向在押人员发放维权书告知羁押期限和利用在押人员诉讼情况管理软件认真落实预警提前告知、到期及时催办、违法立即纠正三项环节,促进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七是控申部门的监督。对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提出申诉的案件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控申部门应及时分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查办,防止侦查部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滥用,避免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对案件证据的审查监督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所作的重大修改和辩护权的扩张完善,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应构建起严密的内部审查机制。
一是侦查过程中的备案审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自侦案件不诉、撤案报上级院批准制度的同时,可建立部分特殊案件在下级院需作出立案决定前应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制度,同时利用侦查指挥系统落实专人对下级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填报《立案备案审查表》,突出对立案、采取措施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侦查终结前的专门预审。自侦部门在确立案件承办人员的同时,应指定一名业务水平高的干警作为案件预审官。预审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参与案件的侦查取证,但对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实行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预审官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审查,并听取侦查人员意见,形成案件预审报告并经审批。只有经预审官同意和领导批准的自侦案件方可向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侦结移送后的起诉审查。公诉人应保持最为“中立”的立场,以最严格的标准来审查案卷,确保案卷证据达到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建立“快速”的审查机制,对存在瑕疵的证据,做到早发现早补证;应有“准确”的预测判断能力,对庭审对抗强度的增加做到应对有方。起诉审查的监督可通过审查报告及庭审笔录来具体体现。
(四)完善案件考核机制
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是内部监督工作作用和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强化内部监督的保障。
1.考核内容
一是执法规范。自侦案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初查、侦查工作,做到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程序合法,侦查行为文明、规范;二是办案效率。自侦案件是否做到办案效率高,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周期短;内部监督制约是否做到职责明晰,协作通畅;三是办案质量。是否做到收集证据客观全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体系完整;四是办案效果。办案工作是否充分体现为大局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无因侦查行为不当引起社会不良反映。
2.考核流程
一是部门自评。由侦查部门就所侦办案件对上述四项考核内容进行自行评价,填报《案件质量登记表》,由科局领导审核;并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结合侦查指挥系统填报情况和备案审查结果给出审查意见。
二是监督意见。对自侦案件侦办流程中各个环节开展情况,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进行评判,出具监督意见,形成《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意见汇总表》,作为对自侦案件考评的重要参考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