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08: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改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引言
财税体制改革始终都是政府改革的重头戏,伴随着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降低,并且使企业的税款抵扣链完整性提升,促使企业可以在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发挥自身的光和热。这从企业角度降低了税收负担状况。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迟迟并未落地实施,这使得我国从自然人角度看,税收负担仍然不轻。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依然采取分类的方式征收,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人收入采用不同的计征模式进行课税,这种方式在征管的过程中难度不大,注重了征管难度和遵从成本,但是由于不同的人获取的总收入往往由不同类别的收入组成,这促使即使获得一样的收入,但是最终所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出现巨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变革需要更加重视公平性。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
1.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慢慢转变为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作为我国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必然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的方式,这种方式从征管角度来看,操作较为容易,征税机关可以较为容易的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税款征收。同时,分征收的方式在过去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大多数人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分类征管的方式符合当时的国情,同时还大大提升了征管效率。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较快速的发展,国民收入途径也由较为单一的模式向多样化收入模式转变,那么分类征收方式的弊端便逐步凸显,拥有相同收入的人由于收入类型不同,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实质上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国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升。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必然要经历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转变的过程。
2.将个人所得税由大多数代扣代缴逐步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缴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一般和各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回顾建国以后我国税务机关在征管管理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已经逐步转变了观念,转向服务型征收方式。而过去由于我国征管水平有限,在考虑征管成本的同时,也考虑了可操作性,便对工资薪金收入等类别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的征缴模式,赋予用人单位替员工代扣并缴纳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权利。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税务征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提高了征管效率。但是伴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代扣代缴方式为主的缴纳方式逐步暴露出其弊端。由于当前很多国民的工资收入只是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很多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了资本性收入、劳务收入等,这使得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缴模式能实现对其收入的一部分进行征税管理,而对其他收入却缺乏了相应的管理。这对收入内容主要为工资薪金的国民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由大多数带口袋了逐步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缴模式。
3.适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针对不同类别的收入规定了一系列的免征额,在免征额内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超过该额度的收入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为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薪金收入制定的免征额为3500元,这个额度自从制定10多年来再未提升,但是在这10多年来,我国经济水平获得了极大的提升,过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免征额,如今已经显得过低。这无疑给很多经济实力、收入状况较低的人群带来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提升整体国民的经济水平。因此,在下一次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有必要对免征额进行一定幅度的提升,这必然会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进行转变。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难点工作
1.提升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促进服务型征管模式的全国推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从间接税领域来看,我国的税制设计以及趋向科学和有效。但是,在直接税领域,个人所得税暂时并未肩负起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任。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应当更加注重公平。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着几个重难点问题,其中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难以和高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适应,将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中的一大障碍。因此,有必要提升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促进服务型征管模式的全国推广。首先,征管机关的征管模式应当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进行转变,在转变过程中,需要由过去的管理理念转变为服务理念,为纳税人解决在纳税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其次,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进行全面纳税检查是很难实现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只能进行税务稽查,通过科学筛选的方式选择稽查对象,并对被选定的稽查对象进行全面检查。对于符合纳税征管要求的纳税人,公布信用A级名单,对于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偷漏税情况的纳税人进行通报,并根据其所涉金额和偷漏税原因性质,移送相应机关进行处理。
2.提高国民的征税意识,实现自觉进行自我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就是将当前实行的分类征收改变为具有综合性质的税收制度。而这一重要改变,必然需要将现在主要实行的代扣代缴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国民的大力配合。因此,有必要提高国民的征税意识,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构成内容,并实现自觉进行申报纳税,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稳步实施。首先,可以通过社区宣传的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好处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普通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并且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影响,让更多的人接受并自觉进行自我申报纳税。其次,对于非自由职业者可以由雇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大型的税收宣传专题讲座等,并重点说明未按时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后果。除此之外,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对于未按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进行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这种事前宣传、事中事后控制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民的征收意识,并且实现征纳税双方的和谐有效实现税款的计算和征收工作。
3.提高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水平,大力发展税务中介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所有具有收入来源并能够纳税的人,因此在征纳税管理时涉及的数量巨大,若未匹配相应的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系统,必然导致税收制度无法有效实行。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自然人,并非所有人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具有详细了解,因此还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税务中介机构的配合和发展。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提高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水平并且大力发展税务服务中介将成为重难点工作内容之一。首先,征税机关需要建立高水平的纳税人信息处理平台,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报税,减少人工成本和纳税的遵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其次,应当大力发展税务中介在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大范围实现税务中介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工作。这样既可以提高税务中介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地位,还可以减少因个人申报带来的税款计算错误,提高征纳税效率。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制结构的调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公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头戏,对于提高国民纳税意识、促进直接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许志伟,吴化斌,周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宏观福利分析[J].管理世界,2013(12).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
量能课税原则产生于西方功利主义学者穆勒在经济学提出的“能力负税原则”,经过多个流派的争论、探讨,现已成为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笔者对量能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础
税法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国家征税权正当性来源的考察,即税收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何以能正当化的理由。而税收的正当性在法律上则主要体现为税收公平。量能纳税的核心在于依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支付能力衡量负税是否公平,以此确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历史上,围绕实现税收公平的探讨主要为量能课税原则与利益赋税原则这两大学派的争论。
1.利益赋税原则
利益赋税原则的提出早于量能课税原则,以瑞典学派的奠基人维克塞尔为代表,其从经济学中的自由交易理论和相对价格理论出发,主张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一种利益上的交换关系,通过利益享有的多少来衡量主体的税负。其和国家租税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启蒙时期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单个的个人所没有办法实现的社会任务,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公民则将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利益以上缴税收的方式给付对价,故又称“利益说”,“交换说”。利益赋税原则通过确立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对待给付关系,基于对价给付的特点,民众可以对国家财政制度进行监督,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为差别税率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利益赋税原则也有致命的弱点,即缺乏实践论价值。公民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在标准上又无法进行规范,这种可行性的缺失必将导致执法恣意,从而损害税法权威,削弱公民守法积极性。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因此利益赋税原则逐渐被量能课税原则所取代。
2.量能课税原则
随着历史发展,人们对于课税公平的理解也产生了变化。不同于亚当斯密的“利益说”,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社会政策的财政理论,主张按纳税能力的大小采用累进税率课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公平的观念就由最早的绝对公平演变成“受益说”,进而发展为“负担能力说”。
量能课税原则的诞生主要是为了修正税收“利益说”或“交换说”在税收负担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税收之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一般的公共财政需要,不可能在国家给付与税收负担之间建立直接的对价关系,而且国家必须对每个国民承担起平等照顾义务,因此,税收负担的归属以及轻重原则,必须以纳税人负担能力为标准,不得以国家对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务的成本或效益为限度。这其实是在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另一方面,量能课税原则亦是国民之间公平分配的原则,即税负必须依照国民承担税收的能力来进行公平的分配。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租税法律关系方面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二)伦理学基础
量能课税原则上的属人性决定其伦理基础,“人正因为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种价值,即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体和健康)和私人领域。”量能课税原则在伦理学上的具体化主要是在道德选择或价值判断上,即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生存权保障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是一项基本人权,为各国宪法所保护。如日本宪法“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的规定。而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公民的最低生活费缺乏税负能力,不应列为课税对象。这正是伦理学价值判断的体现。
同时,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上对于“人”性伦理色彩还体现在其他方面。首先,个人所得税对课税对象的要求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净所得。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是为了获得收入的必要开支,不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同时,尚未实现的所得,或者因市场规律而带来的虚假所得亦不属此类范畴。第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不仅要体现纳税人在量方面的负担能力,更要体现其在质方面的负担能力。例如对不同性质的同额所得(劳动所得与资产所得)要区别对待,对回归性所得与非回归性所得(稿费、退职所得、暂时所得)亦宜做出质的区分。这些都是量能课税原则在伦理学上的价值取舍。
(三)实践论基础
量能课税原则相较于利益赋税原则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实践论上的价值。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需要一个既能够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能力又能够用以在税收征收活动中具体操作并能够证得纳税人广泛认同的标尺。为了引入实践,学术界关于量“能”的评定标准进行了许多探讨,大致可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
一为主观说。这一学说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称“牺牲说”,即“课税公平作为一条政治公理意味着牺牲的相等”。每个人在向国家纳税时造成的损失是一种效用损失,只要这种效用损失在主观评价上对所有的纳税人都是一样的,即牺牲均等,税收公平就实现了。之后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相应的“比例牺牲说”、“边际均等牺牲说”。但这些学说都是建立在主观基础上,效用、牺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观性和现实操作性,无法衡量或精算。
一为客观说。由于“主观说”并不具备现实操作性和制度价值,美国经济学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观说”标准,从客观方面对纳税能力进行衡量。从经济学角度看,表征税收负担能力的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首先,如果把消费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不甚妥当。这是由于,对于社会不同阶层来说,消费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贫困阶层消费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阶层。若只对奢侈品征税,则远不能满足财政需要,若对日常生活消费征税,则容易产生逆进性。因此以消费来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财产标准情况下,由于相同价值的财产在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对财政产征税不符合公平原则;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财产的形态日以多样化,动产乃至无形财产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对征税造成的很大困难;而且财产课税很难做到对低收入阶层的税前扣除,对富裕阶层征税过重也会影响其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
因此,选择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最为合适。一方面所得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收入,稳定规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予以扣除,并且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因此,所得标准能够相对保证税收平等,实现税收公平。
二、从量能课税原则看我国个人所得税
2006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800元上调到了1600元,试通过下表分析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过上述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起征点从800元上调到1600元并没有促成多少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各收入群体间的工资净所得的差距并未缩小多少。因此,仅仅提高工资收入的起征点,对于拉近贫富差距的作用极其微弱。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如下:
(一)实行综合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实行的是分项扣除、分享定率、分项征收的分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是与综合所得税相对应的一种所得税模式,即把所得依来源分为若干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所得依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分别计税。我国目前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的纳税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纳税人乙为例对横向公平问题进行比较说明。
由于分别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甲、乙二人纵然经济负担能力相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同,不能体现税收横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也会出现越来越多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说入低的纳税人多交税的现象。
由此可见,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完全把握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另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无法反应对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的照顾,这对重视家庭经济和社会职能、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发达的中国来说,尤为不公。再加上台湾和大陆有着相通的社会文化传统,因此学习台湾的综合所得税模式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二)合理设定所得范围
首先,降低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建立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基础上。然而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增多,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将在个人收入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对工资薪金的超额累进税率也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对“质”的要求。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给予更多优惠与照顾,对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应课以稍重的税负。
其次,设立设算所得课税制度。“有些所得一起客观和理智清醒本应实现,惟可能因个人之偏好、过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认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实现,此时,租税法本诸租税公平原则的考量,将此一类型之所得视同已实现。并对之课征所得税。”这便是台湾的设算所得课税制度,是对净所得课税原则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纳税人规避税收。
最后,设立福利所得课税制度。对用人单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对职工给付的各种额外福利课税。除了因计算困难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税外,如误餐补贴、交通补贴、宿舍、人身保险、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种福利所得都应当列入课税范围。
(三)完善所得净额制度
首先,照顾纳税人家庭扶养开支。从我国社会文化传统上来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庭观念浓厚,亲属之间有很强的道德伦理牵引。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径。因此在税收上照顾家庭基本开支,是净所得课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设定捐赠、保险费、灾害损失和医疗及生育费等项目。扣除个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费用和损失,鼓励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赠(客观上降低了税负能力),照顾弱势群体,维护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应有之义。
最后,建立物价指数连动课税机制。物价上涨实际上会带来“隐形增税”,这种“隐形增税”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还加重了低收入者阶层的负担,违反量能课税原则。因此有必要设立这么一个弹性课税机制。台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年度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免税额随之调整;达到10%以上时,个人所得税课税级距的金额随之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以及残障特别扣除额的基准,要根据所得税准及基本生活变动情形,每三年评估一次,以保证税收的相对稳定。
三、小结
量能课税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与税收正当性密切相关,并同税法学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贯彻落实税法的基本理念,则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题。
参考文献:
[1]参考自《量能课税原则法哲学研究》,杨万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2][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3]参考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想》,陈拂闻,财会研究2009年第20期。
[4]图表摘自《量能课税原则研究》,梅晓蓓,《人文社会科学集刊》2006年。
[5]参考自《量能负担与课税公平----台湾个人所得税的启示与借鉴》,熊伟、罗昕,中国财税法网省略/show.asp?a_id=1530。
[6]参考自《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研究》,董旸,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009年3月。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两种形式。在超额累进税率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到了45%。这样的税率设计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一是税率级数过多、过于繁杂,计算难度较大;二是税率级数过多,会使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级次而有意隐瞒各项所得;三是在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正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正是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此会背离收入调节的公平性。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家庭因素。即使两个自然人的收入相同,包括金额和类型相同,就会缴纳相同的税额。但是没有考虑这两个人为之而付出的成本费用不同,两个家庭成员人数不同,生活开支不同,教育支出不同,医疗支出不同,是否需要赡养老人等等不同,按照同种扣除额、扣除率计算税额就会造成税负不公。如今看来,上述弊端的存在,对实现“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有影响,因此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纯粹的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方式,各有优缺点。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我国可以先实行分类综合课征模式,采取按年征收和按此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连续性、劳务性的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征收,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末汇算清算。对于偶然性、资本性的所得,继续按现行的分类方式征收,采用比例税率,按次计算,代扣代缴,年末不再汇算。
(二)合理调整税率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种类多、档次多,不利税收征管。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时,应考虑“少级次、低税率”的原则。首先,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下,对综合所得征税考虑实行5%、10%、15%、20%、3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通过税率调整,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缩小收入差距。其次,考虑通货膨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改变现有固定费用扣除方法,设计灵活的税制要素。如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费用扣除标准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允许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相应确定各税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各地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另外,可以根据客观需要,综合考虑家庭人口、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适当增加一些扣除项目,使费用扣除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开支。
(三)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单位
从个税的国际经验看,个税按家庭年收入计征,充分考虑了家庭的实际收入和负担的家庭人口数,比较符合科学发展观。由于个人的家庭人数不同、劳动力多少和收入高低不同、家庭费用项目和开支多少不同,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能体现纳税能力确定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具体可以采用个人独立申报和夫妻联合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家庭扣除标准。
(四)切实加强税收征管
我国目前实行了纳税编号制度,但是纳税人的纳税编号只在办理纳税事宜时有效,而对其他办理事项,如银行业务办理、房屋贷款业务办理等则没有法律效力,而且税务机关、银行、社保、教育、医疗等机构的信息没能实现共享。因此,我们应该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做法,给所有的公民建立个人税号,与储蓄存款实名制对接个人税号完整记录所有个人信息、个人交易行为和信用状况等,做到个人收入申报、信用消费、财产登记等全过程监控。
(五)完善征税的社会环境
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还不够先进,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的方式。完善征税的社会环境,首先做好税收宣传的长效机制,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源泉扣缴应该充分利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方面的优势,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个人申报需要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加强社会的各项保障制度建设,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次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实现纳税业务专业化。大力推进个人银行卡结算制度,逐步减少现金交易。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难点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效果 评析 建议
我国自2011年9月1日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以来,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开始显现。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5820.24亿元,同比下降3.96%,比上年增速回落了29.1个百分点,在所有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5.8%,而且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也逐步减少,从中可以看出减税政策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发挥的作用很小。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果政策评析
(一)从公平分配的角度来评析
一般而言,分析一项措施所取得的效果,同时要考虑这项政策颁布的缘由。众多人从公平的视角下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进行了总结,这也是社会公众普遍期待的一个结果。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过窄,不能够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据美国财政部统计表明,美国2006年时纳税人达1.38亿元,约占美国人口的50%,而此时我国纳税人仅有2000多万人。自我国实行3500元免征额以来,工薪收入者的纳税由28%下降到7.7%,纳税人数也由以往的8400人下降到2400万元。与此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仅限于城镇居民,农村完全没有能力纳入征税范围。显而易见,我国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仅达2400万元,因此所能调节分配的作用也是很小的。
第二,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作用。从理论上来分析,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一种直接方式就是个人所得税,实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是坚持高收入者高纳税,低收入者低纳税,从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然而却未达到这一效果。在美国税收收入中少数富人缴纳税收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我国富人个人所得税的贡献非常有限。
(二)从结构性减税的视角来评析
从结构性减税角度来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已经减无可减,但是居民仍然觉得负担过重,这主要是因为:一、将GDP和政府收入的增幅相比较,个人收入增长速度偏低;二、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较不完善。尽管国家陆续出台了社会保障政策,扩大社会保证覆盖面,但是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健全。高额的医疗费和教育费仍然是居民的一个负担;三、物价水平持续上涨。近年来,物价水平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个人收入增长速度,加大了人们生活压力。因此,在进行结构性减税时,既要减轻居民和企业的纳税负担,又要规范税收,避免重复征税。
二、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
(一)减少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发展趋势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税制改革向着以直接税为主体,简税制、低税率、严征管方向发展。我国在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改革后,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有2400万人,仅占总人口的1.8%。从税收种类来分析,在2011年属于直接税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所占比例达四分之一。然而,在发达国家中,直接税收成为税收的主体。尤其是美国,个人和企业的直接税占税收体系的70%。然而我国与之相反,税收体制以流转税为主体,间接税约占70%,这样的税制结果对社会收入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良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能照搬以往道路
谈起个人所得税,大家往往关注免征额和费用的扣除,但是这属于本质错误。个人所得税的每一要素都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不单纯地指免征额。倘若盲目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那么征税范围也就局限于少数群体,从而实施个人所得税也就没有多大存在价值和意义。
按照国际惯例,工薪阶层也应该缴纳个人个人所得税,从而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然而从当前我国的现状来看,个人所得税和就业人口没有关系,这样低收入群体不能够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获益。
三、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因此扩大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是重点,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提高居民的收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综合征收、综合扣除
从征收范围来分析,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但是未包含所有收入类型,例如网络销售。而且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采用定额扣除、限额扣除等方式,尽管便于操作,但是缺乏公平,尤其是定额扣除方法未考虑到物价水平上涨对纳税人带来的影响。从公平角度来分析,要想切实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起综合征收、综合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是很重要的。
(二)促使隐形收入显性化
从本质上来讲,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调节作用有限的主要原因是众多高收入者的收入隐蔽性较强,薪金收入只是表面收入,不能够真实反映出实际收入,所以单纯地将薪金收入作为衡量高收入阶层也是不科学的。所以,个人所得税只是依靠工薪收入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较不合理。促使隐形收入显性化最佳的方式就是建立起税收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工商部门、海关、银行、公安等信息联网,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的共享。
(三)适度扩大税基,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持续上涨,税制结构也应该根据当前形势作出调整,逐步改变以往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向着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展。由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所占比例较低,适度扩大税基,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是很有必要的。首先,逐步将福利收入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税基中;其次,将资本利得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税基中。
参考文献:
[1]张东明.个人所得税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04)
[2]崔志坤.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想[J].经济研究参考,2010(17)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起征点 社会公平 收入调节研究
如何实现利用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实现社会公平之前,首先要弄清个人所得税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关系。国民收入分配分为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及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主要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分配,例如劳动者进行劳动取得的工资收入,企业经营取得资本利润,这种由市场主导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现的是效率因素;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国民收入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二次分配,主要是由国家的财政收支系统将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系统进行重新分配,由于采取了差别征税的制度,会导致初次分配的改变,这种分配方式体现的是公平因素,因此再分配要实现市场所决定的公平分配不足的问题,要实现公平的目标;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指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等多种形式的制度,是在道德层次上对政府宏观调控的补充,体现的是国民奉献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当前,我国由市场制度决定的收入分配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总量上来看,在国民收入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政府收入和企业利润,占国民收入比重不断下降;二是劳动者的劳动性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下降,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不断攀升,导致了收入差异扩大。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收入分配当中起到了再分配即公平分配的功能,这也是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处最重要的职责所在。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具体说来,是针对个人取得的十一种收入进行征税,一是包括劳动性质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二是财产性收入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自其开征之初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居民收入大多依靠劳动取得,也就是工薪薪金所得占到了很大一部分,而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制,税率3%-45%不等,意在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因此在调控收入再分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方式逐渐多样化,这种调节作用正在不断的被弱化:首先,当前我国的居民收入无法完全实现透明化,一些不透明收入和灰色收入难以计量,就收入来源而言,高收入者的不透明收入及灰色收入远远超过低收入人群,反而出现低收入人群要缴税而高收入人群不缴税的情况,严重阻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其次,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通常会根据收入总额进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税负则越重。在我国可计量的居民收入中,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无法实现像美国那样的综合征收制,只能采用分类征收制,这种分类征收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征管负担,减少了征税成本,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分类扣缴管理,但是弊端颇为严重,例如,两个收入来源和类型不同的纳税人,即使收入金额相同,也会因为计税项目不一致而导致缴税金额的差异,以目前税制中的劳动性收入(如工资薪金)与财产性收入(如投资收入)为例,同样收入10万元,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若是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最高45%税率档次缴纳2.992万元个税,若是房屋租赁所得,最高只需按照20%的税率缴纳1.6万元的个税,若是转让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甚至不缴个税;不仅如此,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同样都是劳动性所得,也会因其收入来源不同而缴税不同,比如,同样是以教学作为工作内容的教师,一个是学校的专职教师,一个是外聘的兼职教师,同样月收入5000元,前者缴税45元,后者缴税800元,差异之大,由此可见。因此,对比而言,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相对低收入者而言更加多样化,更善于运用市场失灵、信息不对成或者垄断性政策取得的非劳动性质的财产性收入,必然导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再者,关于个税的起征点问题,对于国内居民而言,尽管个税有3500元的基本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随着物价水平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以及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在有些城市地区3500的基本生计费用已经远远达不到正常的生活开支,例如,北上广深城市,大多数纳税者的租房成本就高达2000。且考虑到生计费用的单位问题,这个问题就将更加的复杂化,例如一位月收入高达1万元的纳税人,需要赡养两个老人,还要支付子女的扶养费用和教育费用,而另一个月收入5000元的纳税人只需要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显然负担状况完全不同,我国当前的个税制度并没有将这个问题考虑进去。基于此本文认为,就长远来看,若想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水平的作用,不能片面的从单一方面入手,而是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实施改革,主要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合理扣除生计费用。不再考虑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以家庭为单位,考虑首套房贷款利率、子女教育支出、二孩的负担、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支出项目的扣除问题。二是建立个人所得额综合征收制度。当然,由于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发展限制,需要先从“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结合模式”过渡发展,逐步实现综合征收制,在过渡时期,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和稿酬所得等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将偶然性所得收入进行分类征收。三是加快建立个人综合纳税识别税号,提高征收管理。我国个税改革之所以需要分步骤进行,主要是基于税收征管难度大,个人申报纳税的意识尚未形成,为综合征收带来了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若想彻底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作用,提高征管水平必不可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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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丽.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结构设计探讨[J].税务研究.2011(03).
[关键词]基尼系数;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取得高速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197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2006年则升至0.496。统计显示,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所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1182.5元)的7.2倍。并且。我国的收入差距具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差距持续增大是阻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也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途径。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不可缺少的一个手段。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因此,探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充分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局限性分析
(一)税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明显偏低,这就限制了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所发挥重要的作用。经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收八形式更加多元化,现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已经不能覆盖人们多元化的收入,这就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过窄,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外汇交易所得和附加福利等项目尚未征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二)费用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考虑因素不周到。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经过了几次的修改,从最早的800元,在2005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再次提高到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虽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影响不同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因素,包括家庭人口、子女教育及赡养老人等情况,也没有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所以这种费用扣除办法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
(三)税率
在税率方面,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级距设置不合理、税率结构复杂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等问题。首先,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设计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不仅不便于计算而且意义不大。其次,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人所得税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被调控对象。再次,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包括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两类不同所得项目分为九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相当复杂。最后,最高边际税率定得过高,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而一些非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却比较低,这样很难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失公平。并且,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最高边际税率的制定与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有很大关系:最高边际税率越高,高收入纳税人选择偷漏税行为的机率越高。在税收征管水平低,对个人收入监控不力的情况下,如果高收入纳税人选择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另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勤劳所得,却采用不同的税率,有悖于税收公平。
(四)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免征额,以避免承担税收负担。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支付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分类课税模式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对收八分配调节效果的下降。
(五)税收征管
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国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并建立了以个人身份证为核心的纳税登记账号。但是,目前税务机关能有效监管的主要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显明收入部分。税务机关还没有实现与企业、银行、工商及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对于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等还缺乏有效的监控。再加上居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造成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收八的增加及税负的公平性。
三、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改革思路
(一)拓宽税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收入数额都在日益增加。从理论上说,只要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一切所得,不论其是否频繁、稳定、规则,也不论其是不是货币形式,均应该包括在总所得中。但是,税基的扩大受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应当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拓宽税基,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八分配等方面的作用。一是增加福利收八应税所得。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职工获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福利收入越来越多,如实物、购物券、免费午餐、免费报刊征订、公费旅游等等。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的这些福利收入难以核定计征,仍处于普遍不征收的状态,这严重侵蚀了税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因而,应加强对个人福利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
收入的显性化、货币化。二是增加资本收入应税所得。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的发展,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这也是引起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原因。因此,应适时增加证券交易所得等作为应税所得。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随着医疗制度、住房分配制度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纳税人用于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费用逐渐增多,固定的免征额设计没有考虑到纳税者的家庭总收八、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所以,税前扣除应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并适当考虑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开支因素,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三)调整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
应尽可能统一各类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三~四级,最多不能超过五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而我国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远高于国际标准,所以应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40%之间,这样可以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纳税人逃税的动机。在最终采用综合课税模式之前,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可以改为5%、10%、20%、3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红利、股息等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税率统一定为20%。
(四)选择合理的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课税模式是分类课税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国际上公认的最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课税模式是综合课税模式。所谓综合课税模式,是指将纳税人全部收入综合起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其净值按照税法规定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最能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目标。但综合课税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要求较高。综合课税模式在税务管理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当纳税人到纳税年度终需要提交年度申报表时,税务机关能够对所提交的年度申报表进行有效审核以及在此基础上顺利地实现汇算清缴。因此,应加快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最终选择综合课税模式创造条件。在最终选择综合课税模式之前,可以实行分类综合课税模式作为过渡,即一部分应税项目实行分类别计征;另一部分则实行综合计征。在税收征管水平许可的情况下,应将尽可能多的所得项目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公平。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
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种方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考虑到我国现有征管能力还不能接受所有的纳税人申报,应规定只有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才必须申报,但所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仅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纳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资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种交叉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城镇居民;基尼系数
个人所得税自1981年开征以来,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作为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从早期微不足道的份额到现在已成为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我国个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个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效果不明显,要求改革个税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因此,完善我国个税制度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选取了2002~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相关数据,通过采用“等分法”,对个税调节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前后基尼系数的变化进行研究,以此分析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给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失衡比较严重,收入差距不断被拉大。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7702.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2475.63元,相差5227.17元,城乡收入比是3.11;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109.4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5919.01元,相差13190.43元,城乡收入比是3.23。城乡居民收入差额从2002年的5227.17元上升到了2010年的13190.43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也从3.11上升到了3.23(2009年甚至达到了3.33),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正在进一步拉大。
其实,收入差距不断被拉大的事实不止存在于城乡,也存在于城镇内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已经成为目前工作重中之重。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效果分析
(一)收入分配差距衡量指标
收入分配差距衡量的指标有多个,比如:基尼系数、阿特金森指数和泰尔指数。我们选择简便易懂的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20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提出的判断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指标。根据国际标准,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分配差距悬殊。
(二)基尼系数的计算
基尼系数的测算方法有多种,比如,万分法、等分法。我们选择等分法来测算基尼系数,等分法是把图形分成多部分并把它们看成规则图形,然后去求出面积。我们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照从低到高分成五个部分,依次为低收入组、中等偏下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上组和高收入组,每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20%,分别计算每一组人口总收入占全部人口总收入的比例,按收入由低到高的顺序,计算从第1组直到第i组的累计人口总收入占全部人口总收入的比重(wi),结合公式G=A/(A+B),可测算出基尼系数:G=1-(2wi+1)。
A表示洛伦茨曲线与绝对公平线所包围的面积,B表示洛伦茨曲线与绝对不公平线所包围的面积,n表示收入的组数。
(三)个人所得税的效果分析
本文初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经过整理后得出我国城镇居民税前税后收入(表1和表2),为了更好地运用等分法,我们把城镇居民划分为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和高收入户五个组别。
表1反映了2002~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税前人均年收入水平,2002年高收入户是低收入户的5.15倍,2010年高收入户是低收入户的5.35倍,而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差额更是从2002年的13201.4元急剧上升到2010年的36869.54元,这反映了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地拉大。
表2反映了2002~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税后人均可支配水平,2002年高收入户是低收入户的5.08倍,2010年高收入户是低收入户的5.41倍,而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差额更是从2002年的12355.46元急剧上升到2010年的33621.13元,这都进一步反映了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地拉大。
鉴于前文已经讲述基尼系数的测算方法,这里不再进行细算,我们根据公式求出2002~2010年个人所得税前后的基尼系数(表3),具体分析个税对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
表3反映了2002~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前后基尼系数的变化,在2002~2009年之间,税后基尼系数都比税前的要小,这表明个税在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在2010年,税后基尼系数比税前的要大,这表明个税在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上起到了逆向的作用,也就是说个税不仅没有调节收入差距,反而拉大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三、促进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建议
(一)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转变
分类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作用弱,很y达到让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这个目的,这就注定了我国个税制度要进行改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已经道出混合所得税制方案已经提交人大,我相信不久个税改革方案就要出台。混合所得税制是在分类征收的基础上在对符合条件的总所得征收一种附加税,把不同来源的应税项目划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对于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等这类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于利息、股息、财产租赁等这类资本所得实行分类征收并课以较高的税率,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二)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免征额从过去的2000元提高到如今的3500元,虽然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个税不能从根本上发挥调解居民收入这个作用,反而会增大居民收入差距。所以,我并不看好提高免征额这项措施,对于费用扣除标准,全国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要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物价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等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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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困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绝对贫困,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大量流失,聚集财政收入的目标同样难以实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标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标,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二、征收模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征收。这种模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简便,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但这种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较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仅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或少纳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易使纳税人改变所得项目名称,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因为采用该模式,一般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因为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上述问题非常严重。
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汇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进行的征收方法。这种模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必须以发达的信息 网络 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这无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看,这种模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奋斗目标。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部分分类征收,对另一部分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结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模式和综合模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达到简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说来较优的结合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经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经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 计算 简便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 规律 :分类征收模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适应的征收模式,随着社会 经济 发展 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综合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三、税率设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是该税种目标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现,税率形式又决定于征收模式的选择,同时作为“经济联合国”的重要成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档次、级距的设计既不得不考虑与国际接轨,又不能脱离我国家庭观念强,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的实际,而覆盖个人独资 企业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最高税率又不能不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征收模式的选择决定厂其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征收项目适用比例税率。合理的比例税率,应在不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按超额累进税率的实际平均税率设计。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根据上述约束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以家庭为基础申报单位,遵循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宽税基,低税率,大级距,少级次”改革的思路,将我国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个层次,分别按规定税率超额累进征收。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调节目标功能的要求,对低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确定零税率,既为对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标准、对高于标准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税率征收;对高于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税率征收,对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税率征收,对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税率征收。这种设计因各类家庭的划分标准必然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适时调整,但各档次税率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因而既能适应经济变化又能稳定负担政策。
四、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标功能定位,切合实际的征收模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实现其目标功能,充分发挥征收模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体现的负担政策的保证条件。因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无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资料还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现行征管办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无策,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确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进行税源监控。为此必须: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 经济 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汇集到税收部门进行集中处理,迅速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须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对个人存款, 金融 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登记制度,以使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产进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税。
(二)建立 科学 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为避免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办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对经营所得以当期实际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际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种方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考虑到我国现有征管能力还不能接受所有的纳税人申报,应规定只有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才必须申报,但所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仅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纳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资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种交叉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
叶青(化名)认为,爸爸妈妈收入为2500+2000+800=5300元,人均2650元;自己家庭收入为3500+5000=8500元,但是平均到包括宝宝的一家三口,人均2830元。“虽然人均收入差不多,但就家庭而言,我和老公纳税比爸爸妈妈要多很多。”
据了解,在日本税制中,对于个人所得税设立了不少扣除项目。总的来说有两类,一类是对人的扣除,一类是对事的扣除。前者主要目的在于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具体分成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日本很多女性不工作)、抚养扣除、残疾扣除和老人扣除等。而对事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应对某些突发事件,具体有社会保险费的扣除等。这意味着,尽管很多日本人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同,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有很大不同。
而叶青在德国的朋友告诉她,在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比例每年都要调整,高收入者是德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对于低收入家庭,多种情况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如有未满18岁子女需要抚养的,子女在27岁以下仍在上学的或没有收入的,由于生病等原因造成高额开支的,税务机关都会根据情况对该家庭的个人所得税予缴纳金额以减免。
在叶青看来,以家庭为单位的报税制度比较合理,“如果不具备在全国推广的条件,可以先在北京试点看看。”
个税改革该改税制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起征点,而是税制。叶青曾经用2年时间写了一部书,获得稿酬19200元,2年平均下来相当于每月收入800元,但是拿到稿酬之后,叶青缴纳个税的比例是20%,这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后个税超额累进税率表中,与税前月入1万元左右的人缴纳个税的税率相同。
另外,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41元,有专家认为,从理论上讲今后我国个税免征额上调空间非常有限,专家建议,不应一味提高个税免征额,而应尽快对税制进行改革。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德勇表示,在现行个税税制框架下调整个税,就会让焦点放到了免征额的提高上而不是个税的全面改革上。它固然在短期内有助于减轻一部分工薪阶层人群的税负,但是分类计征也面临很多问题,使得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久而久之甚至可能形成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
“虽然从此次的个税审议当中,大家都能看出政府在推进个税改革上的决心。”但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从“九五”计划时就提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但是这样一种规划,追求了十几年仍未有结果,并且一再受阻。政府文件更是从“九五”搬至“十五”,又从“十五”搬至“十一五”,再从“十一五”搬至“十二五”,这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上,不能不算是一个罕见的特例。
寻找个税改革方向
虽然9月1日起叶青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了,但是她更希望,借社会对个税改革高度关注之机,能敦促有关部门开启个税改革的大幕。
个税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张德勇认为,概括起来,就是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全部收入不分来源地都纳入统一的收入盘子中,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家庭成员数量、抚养赡养、教育、医疗等具体情况进行差别扣除,按年实行全员全额自行申报并汇算清缴,分类的源泉预扣缴与综合的年度计征清算相结合。“唯有如此,个税改革才具有实质意义。”
新一轮的个税改革中,应该给那些承担着养育孩子、赡养老人的纳税人,那些面临着较大医疗和买房压力的纳税人,那些个人收入相对较高、但整个家庭收入却偏低的纳税人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增加一些额外的税前扣除项目,让个税体现人情味。
此外,专家建议,随着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征管加强等原因,个税税负占比仍会不断增加,因此,我国最好能够每隔几年就进行一次减税或设计自动调整个税起征点、税率级距。
专家预计,未来的个税将是综合所得税,将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所得税,是在促进公平上将发挥更多作用的所得税,也必然是一种比现在的个税更复杂的所得税。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副主任王未卿表示,按照家庭征收基本要对家庭的成员和收入的界定有一个很好的统计,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征信体系还不够健全,所以很多信息很难汇总到一起。
【关键词】所得税;现状;改革
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税制征收的方式。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可以节省征收成本,但是不能很好的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使得公平原则有所缺失。这样的征收方式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更多纳税的现象。所以,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1.2 免征税额标准不科学、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未考虑纳税人赡养老人、家庭负担、子女抚养与教育等因素,而大多数国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到了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允许扣除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抚养费、子女教育经费等之后进行纳税,体现了人文社会的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统一标准扣除,方便了操作,却忽视了纳税人的特殊情况,造成了税负不平等现象。
1.3 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其申请、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使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1.4 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我国收入处于中间阶层(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只占到个人所得税总额的5%左右。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依靠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1.5 偷税现象严重
我国现行的个税政缴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对有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漏洞较大,七级税率档次中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被普遍使用,后三个税率只为占极少数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税率越高,被征收对象偷税漏税的动机越强烈,富人逃税、明星偷税的现象屡见不鲜。
2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存问题的成因
2.1 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方面设置上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世界上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低,征收手段比较落后,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2.2 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不科学
在目前的税率结构下,导致了收入来源多的个人扣除数额大、扣除次数多,违背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扣除标准过低,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符。在扣除中未能充分考虑人民生活中一系列的开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以统一的定额进行扣除,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单身纳税人和有抚养义务的纳税人在取得同等收入的情况下,其负担能力是不同的,造成了税负不公。
2.3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所有的纳税人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上缴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行为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致使许多纳税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由于处罚没有规定下限,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2.4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工薪阶层在发放时已直接将税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可以通过税前列支进行“合理避税”。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就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利;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这两方面能够和谐发展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3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个人所得税作为大多数国家开征的税种,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征管措施为我国的税制改革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我国应在减少税率档次、降低各档次的边际效率、通过堵塞税法漏洞来扩大税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改革。应该从具体的国情出发,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有待进一步提高,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都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时着重考虑的。
3.2 单一税改革方案
单一税受到了中东欧一些国家的青睐,单一税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些国家实现了就业高速增长、GDP的稳步增长,吸引到一定的投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正面临着税制模式的转变,“单一税”方案不会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单一税率在我国不具备可行性。我国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现实下,还需要个人所得税发挥较强的收入分配效应。“单一税”的理念能够为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
3.3二元所得税改革
2003年我国已提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二元所得税模式。虽然确立了新的模式,但改革仅仅局限在费用的扣除标准上面,对于改革的探讨集中在具体的要素设计上,可以说是税制改革取向的偏离。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的劳动所得仍然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大多数高收入者的财产性所得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要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主要是如何对不同收入阶层征税,需要慎重考虑制度设计。
4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4.1 在税制改革中准确把握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5.8%,不仅低于OECD国家平均30%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8%的平均水平。应适当提高综合所得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应加快清理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同时,发挥财产税、消费税等税种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逐步时间收入分配的公平化。
4.2 对综合所得按年征收,对分类所得按次征收
同OECD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征收范围相对偏窄,应将课税范围的界定由列举法改为概述法,进一步拓宽税基。
为克服现行税制弱累进性、有失公平、易于逃税等缺陷,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理想。将经营所得、劳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其他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实行按年征收;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所得等继续按分类所得,实行按次征收。
4.3 选用简化的税率表,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率体系过于复杂,边际税率过高,应对分类所得坚持按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对综合所得实行简化的税率表,并降低边际税率。可将工薪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所得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合并,选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并扩大税率级距,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40%之间。这样可以吸引和留住国际人才,增加国家税收竞争力。
4.4 个人所得税征收可考虑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以家庭为单位更能体现一个人的真实经济负担情况,也更能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应把对家庭行为的调节作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点,既可以选择以个人申报纳税为基础的个人申报制度,也可以选择以家庭申报为基础的联合申报制度。
选择家庭课税能更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两个核心的自身因素:宽税基、累进税率。家庭课税制有利于拓宽税基,对所有收入均实行超额累进税制,还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
4.5 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注意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
我国应构建“赏罚分明”的纳税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的氛围,激励公民主动纳税,实现纳税人从内心认同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纳税、自动报税。逐步建立纳税信用制度,提高信用对公民的制约力,使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主动、诚实客观地申报纳税。同时政府的财政活动应该被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政府财政支出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向社会民众公开,并注意听取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的意见,使得财政资金确实能够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满足大家需要的公共产品。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使纳税人成为国家的主人是增强纳税意识的重要手段。如今,许多税务部门实行办税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的做法值得借鉴。在与税务部门打交道时,纳税人有权得到礼貌而周到的服务;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纳税人可以提出异议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等等。这些权利的享受,有助于纳税人进一步密切自己的纳税义务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随着纳税人纳税观念的逐步转变,中国的税收状况将出现本质上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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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税;改革;简化;抵扣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启动了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在2011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但是这次修改也只是将免征额由之前的2000变为3500,改变了部分累进税率,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个人所得税依然没有摆脱工资的尴尬境况。
二、现行个税制度的分析与批判
自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来,个人所得税制在中修修补补延续到现在,但是随着整个国家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2011年修订以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越来越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既不能体现公平,也无法促进效率,更无法通过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
首先,经济新常态之下,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会被扭曲。经济新常态之下,为刺激经济宽松的流动性会成为一种经常性刺激措施,具体到社会层面会出现意味着可能有比较频繁的通货膨胀,比如,某人工资为3499,现不需要缴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涨到3674元,增长5%,此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此时通货膨胀率为10%的话,则这个人的实际收入是3394元,不及免征额3500却需要缴纳工资薪金的个税。
第二,经济新常态之下,企业的融资方式在未来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多层次的融资方式构架中无论是债券交易还是股权交易都会成为企业常见的选择,个人投资人或者债权会得到股息或者是利息,这两种方式都会将个人的所得税率锁定在20%,这意味着投资人或债权人的收益再高也不能对其按照高税率征税。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诸多规范不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法来体现的,而是辅以大量的公告,国税函等形式,这些规范性文件散件于各处,纳税人人了解起来非常麻烦,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需要将个人所得税法各种规定吸纳到个人所得税税法当中,纳税人了解和使用起来一目了然。
第四,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总体上是收入决定税基类税种,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中能够差额征税以及允许成本扣除的范围是比较有限的。最重要的工资收入或者劳务收入除了按比例可以扣除的免征额以外,其他支出几乎都不让扣除,这就使税收实践有时会缺乏以人为本的关怀。比如某人以劳务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2015年收入5万。当年生病花销3万,基本生活支出3万等等,这些都不能完全扣除。
三、外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从借鉴完善中国税制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虽各有特色,但是依然有许多共性。各国在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时,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综合税制方式,这是基于个人收入总量的征收方式,综合税制与累进税率相联系,意味着纳税人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税负也越重,在这种思路之下,税制的公平原则得到较好的实现。还有就是分类税制,比如说对资本利得的征收,有些国家对资本利得按固定税率征收,并且税率与所得无关联,纳税人按固定比例征收税负相对按累进制度征收就要减轻许多,这可以满足税制的效率需求。
从各国个人所得税差异的角度来分析,扣除项目就显得各具特色。虽然各国的扣除扣除项目大体都分为三类,一类是生计类扣除,一类是费用类扣除,还有一类是特别扣除项目。美国的生计类扣除可以由纳税人的申报身份确定,比如美国的申报的身份可以分为已婚单独申报丧偶、户主、已婚联合申报等。据澳大利亚税务局网站及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网站等信息2014年度,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的生计扣除之前的6 000澳元调整为18 200澳元,英国的标准是每人每年10 000英镑,韩国为每人每年150万韩元。2015年美国个人免税额调整到4000美元,作为生计扣除一定是一个动态的金额,原因是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纳税人的名义收入在提高,与此对应的名义免税额也应该有所提高。这样也可以防止纳税人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动态生计扣除调节机制是许多发达国家税制成熟的重要特征。
费用类扣除与纳税人整体需求无密切关联,但是与纳税人收入取得相关。在英国土地和建筑物的收入与相对应的租金、保险费、维修费、服务费等具有配比关系,所以这部分租金、保险和维修费用等可以扣除。自由职业所得所支付的个人养老保险等也属于费用扣除之列。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中也有费用扣除的规定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的车辆及差旅费,两个不同工作地点之间往返的费用以及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家庭办公支出,包括购置计算机、电话及其他支出都可以扣除。
特别扣除是指生计扣除以及费用类扣除之外的部分,主要由纳税人的家庭关系及个性化必须所形成的扣除。以澳大利亚配偶为60岁以上低收入或无收入澳大利亚的居民为例,15万澳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其配偶9974澳元时,可以申请配偶扣除。据韩国国税厅网站资料,20岁以下的子女在韩国每年有150万韩元生计扣除。如果纳税人抚育有6岁以下子女的还可以额外扣除100万韩元的生计扣除,养育子女越多,生计扣除越多。
四、个税改革的整体思路
首先,要解决个税领域的正税清费的问题,在个税领域同其他中国的税种一样,现阶段除了有大量的税收规定以外,还有许多不在税之列的费。比如过桥过路费等,这些同样是纳税人的支出,但是不被税所统计,往后要以税取代非规范的费的问题。现行的社保费就需要与未来的社保税相统一。
其次,要解决不同税种之间的交叉问题,比如流转税依据货物流转环节而产生,财产税依据持有财产的阶段而产生,比如赠与他人房产,被赠与人既有所得税的关系,还有房屋持有阶段的财产税的关系,如果这种税的比重不协调,意味着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在加重。
第三,坚持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原则,属于劳动性支出的可以将其归属于综合税制部分,按累计原则进行纳税,可以尽可能缩小劳动力之间劳动差异带来的不平衡。
第四,坚持个人收入与扣除类一致的原则,即丰富个税的抵扣,不仅包括生计抵扣,还应包括费用抵扣以及特别扣除类抵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个税的个性的公平,也可以促进纳税人税收遵从的提高。
五、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建议
第一,简化税目。简化税制不仅仅是整个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具体要求,因为在现行十一大类的划分之下,存在着将不同收入划归不同税目的问题,而这些划分可能引起税企争议。将个税按劳务及财产与偶然所得类进行大类划分,可以充分体现综合税制的特点,全面涵盖税企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