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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论文

时间:2022-08-03 08:23: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权益保障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权益保障论文

第1篇

一、中心城区农民工现状

——据调查统计,全国农民工在整个二产中占现有职工人数的58%,在加工制造业职工队伍中占68%。××中心城区工业及加工业也不例外,在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中,几乎所有职工都来自农民,原有城市人口在其中就业所占比例很小。××经济开发区、袁州医药园区目前有大约1.5万人就业,这些从业人员严格意义上仍不是中心城区常住居民。

——近几年,××中心城区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设规模约80万平方米(住宅约60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设施约20万平方米)。据建筑商及专家估算,每平方米从土建到简易装修需要2个工作日,按每个农民工年300个工作日计算,仅建筑行业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区现有运营出租车404辆,按平均每辆出租车2个司机计算,约有司机800人,他们中70%来自高安市农村乡镇,已经在××工作、生活多年,有不少人还带来老婆、孩子租房居住、生活,但目前仍然不是中心城区市民。

——××中心城区有数百上千的丰城、进贤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为市民装修房子、做家具,但没有带家眷,也没有购房落户,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内聚众打牌,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区还有大量的搬运工(俗称“板车佬”)、收旧利废者(俗称“捡垃圾”)、修车补鞋、擦皮鞋和零星摊点经营者,他们大多数来自袁州区的偏僻乡村,往往男的搞搬运、做苦力,女的擦皮鞋或捡垃圾,勤快者夫妇俩每月能挣两三千元甚至更多,他们也尚未成为中心城区市民。

二、对“零散劳动者”需引起重视的几个方面

以上这几类“零散劳动者”,人数不少,成员复杂,在中心城区流动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对这些“零散劳动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他们是合法的劳动者,有进城的欲望,不甘于困守老家的一亩三分地,希望进城谋生甚至安家落户;其次,他们中多数人还没有完成进城的“原始资金积累”,在城里买不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们中多数人仍然把城市户口看作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更不知道进城以后也可进医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们当中多数人在市民面前还有严重的自卑感,在不熟悉的人面前不敢表露自己是农村人和现在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这个群体寄居城市,远离农村,“上不服天管,下不服地管”,不少家庭成为“超生游击队”,既增加了管理难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此外,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关注到这个群体的生存状况,使他们在城里成为“被遗忘的群体”,更没有对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几点建议

根据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关系数测算,工业企业对人口的带动率为1:4,即一个企业吸纳1名工人,实际可以增加4个城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城市已经或多或少开始注意或已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如武汉市已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行外来人员公寓式管理;宁波市成立了专门的外来人员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南岸区由政府牵头,做了“棒棒公寓”,让广大搬运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阳市政府在城郊树林茂密处,用500万元做了废品收购一条街,每户50平方米,楼下20多平方米仓库门面,楼上20多平方米小套房,让收旧利废者入住(迄今未收房租),有效地促进了废品再生利用,又可以防止偷盗破坏市政公共设施。

当前,我市正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如何对待中心城区“零散劳动者”尽早摆上议事日程,尽早关注他们的工作、生计问题,并尽量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帮助他们在中心城区过得安稳、舒心,增强他们的认同感、归属感,从而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区的安全稳定,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人口五年倍增,促进中心城区繁荣发展。

一是建立登记管理台帐。外来务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并具有流动性大、人员结构不稳定等特点。对这些人,若管理不好,他们就会成为一盘散沙;若管理得当,他们就可能成为中心城区一支不可低估的建设力量。建议由市劳动就业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措施,通告,并联合××经济开发区及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分类归口、统一登记各类零散务工人员,免费发证,挂牌上岗,既可以有效增强这些从业者的自信力和自律性,又能准确统计中心城区流动人口 数量。

二是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居有其屋,安居乐业,是保持社会安定、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要重视解决“工者有其居”的问题,在工业园区及周边建设一批员工周转房、廉租房或经适房,以低价、廉租的形式租借给“零散劳动者”居住,为他们安心就业解除后顾之忧。要创造条件,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一批农民建筑工、搬运工、出租车司机、收旧利废人员的“安居公寓”,让他们分行业相对集中居住,过上市民生活。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老年人 权益保障 法社会学 道德

面对愈演愈烈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在协调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在我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各种权益。 我国虽已颁布专项法律保全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实施效果未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作为一个关系到历史传统和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具有其特殊性,如果仅以法律为调整方法,而忽视其所根植的社会和传统文化“土壤”是并不明智的举措。在解决牵连甚广的社会问题层面,显然法律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诚如埃里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文末所写的一样,“法律的制定者如果对于那些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社会。” 在应对老年人权益保护这个议题的层面,应当将法律与我国数千年的孝道传统以及社会规范结合起来。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狭义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指单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义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社会保障法》等其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体系之外,还包括司法解释及法规规章等。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由于事涉老年人的案件往往都是邻里纠纷或家庭矛盾,所以法律的适用往往存在一定的“盲区”,同时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的地区的老龄工作往往也存在不平衡性的问题。

社会生活层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力实施养老金政策,进行社会化发放,很好地解决了养老金被克扣的现象,基本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和养老保险社会化。 我国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社会养老保险的“双轨制”使得养老金待遇差距巨大,同时又存在城乡及地区差异。其次,由于不同城市和城乡居民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我国针对老年人的的医疗保险制度也仍存在完善的空间。再次,社会组织力量薄弱。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使得能够为老年人服务的诸多民间公益组织难以建立和顺利开展工作,以至于在老年人权益遭到损害时不能为其伸张正义,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老龄人口权益保障的特性分析

伴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我国一方面,极大地借鉴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逐渐淡化了历史上中华法系所固有的孝道礼法传统。实际上,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就是中华民族固有的传统孝道精神。与世界其他古代文明惯于用宗教来感化民心,顺应教化的做法不同。我国自古就将孝道思想融合进礼法,融合进江山社稷。尊亲重孝的思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中国古代治国纲领,孟子曰“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汉代即奉行以“孝治天下”。 由是观之,敬老爱老在我国具有悠久的社会规范渊源与国民文化渊源。因此,现金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也应当坚持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

由于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一般多属于家庭纠纷或邻里矛盾,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而碍于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或者“儿女的恫吓以及威胁”,导致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一般很难得到审判机关的良好处理。即便审判机关作出了调解或判决的决定,其结果也往往事与愿违。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向法院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虽拿到了胜诉的判决却从此与儿女感情决裂,形同陌路;有的子女则所幸将赡养费交由执行机关处理,从此杳无音信。

为了避免老年人老无所依的状况出现,社会必须给予格外关注和特殊保护,才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其中包括受赡养扶助的权益,保有赖以生存的财产的权利,以及婚姻自由权等。

三、加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社会学思路

2013年我国颁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将“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方式写入法条。新法的颁布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一方面,通过立法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儿女探望老人等历来属于传统道德和社会规范调控的家庭事件是否应当由法律管控心存疑虑。各方争论的焦点是“常回家看看”具有浓烈的道德色彩,应属社会规范统筹管辖,将其入法是否合适。结合上文的分析,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其特殊性,即首先我国有着悠久的孝道传统;其次,大多数涉老案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效果并不理想;再次,由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使得对其的保护应是全方面的和社会的。仅依靠法律,或将法治作为口号并不能使老年人的权益获得更为妥善的保护。

法治,这个始自梭伦变法而流传千年的词汇,如今已经成为了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在中国也拥有着极高的号召力。现今社会,在面对不同领域的问题的时候,“法治”都会作为解决方案被提出,而忽视了其本身所应适用的区间。事实上,法律确实乃国家之重器,但是,良法却是善治之前提。 再次,我们应当对于法的局限性达成共识:即,首先,法仅仅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中的一种;其次,反对“法律万能论法”,应当认识到法律具有它适用的范围及区间,而非可以调整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再次,法发挥良好效用的前提是多方相互配合,当其所调控的一方未能完成自己的职责时,法的运行将遇到制约 。 由此可见,在解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层面,我们应当将法律与道德和社会规范结合起来,从而最全面而周到的保护老龄人口的诸多利益。诚如法社会学固有的理论一样,即便是法治最为昌明的国家,在所谓正式的国家法之外还广泛存在数量巨大的非正式法律。法律制度,仅仅是维系着社会生活有序运转的诸多手段——道德,传统,宗教,神祗,文化等等中的一种,各有自己的体系,举措与惩罚措施。

四、新思路下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思考

(一)法律层面

首先,完善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法律措施与社会规范措施并举,并非忽视法律的效力,而是正视在法律效果的真空地带,有哪些手段可以弥合损失。因此,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是当然选择。要建立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为辅的全方位法律保障体系。

其次,鼓励老年人参与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老年人的知识储备和文化素养日益提高。而且,老年人是最了解自身需求的人群,让老年人参与立法,可以直接听到老年人的呼声,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果,并且可以提高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二)社会生活层面

首先,开展道德教育活动。在社会上树立“敬老”、“爱老”的风气。家中长辈要以身作则,通过自身表率教育后代要孝敬老人。利用我国的千年文化传统,在社会上营造“孝道”文化氛围。并力求在法律的调解制度中实现国家法与伦理法的高度一致和和谐。每一项社会制度的构建都不是凭空想象的,其均有着根治于社会成员内心的情感需求与理性考量,在社群心理上获得对于“孝道精神”的推崇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最基本也是最本质的要求。

其次,注重精神赡养。现如今,物质需求已经并非绝大多数老年人最主要的诉求,他们真正渴望的是儿女的呵护与陪伴。“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但其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却鲜被提及。这样的法律逻辑固然有“恤老”、“爱老”的精神在其中。但必须指出的是,真正让儿女常回家探望父母的绝非是冰冷的法律的约束力,而是其内心的孝义的召唤。就其效果而言,不具有约束力与惩罚力的法律的效力远不如已经长久存在于人心的社会规范对其的制约有力。

第3篇

关键字:职场女性;三期;工作权益;保障

一、前言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三期”中不得辞退女职工。然而,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仍是以市县为统筹范围,参加的市县不到全国的一半,大部分的非国有企业尚未参加。法律法规及其解释对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非常具体,然而各公司企业存在的违法歧视孕妇的现象也不少,甚至钻法律的空子。不少单位在女性三期内辞退女工,或者把怀孕女性调离原有职位,让他们做一些低级工作,故意刁难,使得怀孕女性忍无可忍,从而自动请求辞职。究其原因是我国职业女性在怀孕期间法律保护的价值缺失,需要引起我国的重视。

二、研究现状

之前的学者对中国女性三期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定研究,探讨我国女性在孕产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及产假期间工资及生育津贴的计算与发放,也有学者提出我国现有保障三期女性权益的法律缺失及完善策略等。本文的重点在于通过借鉴台湾在保护孕产期职场女性方面的部分成功经验,力求找到可借鉴的有效措施。经过整理,保障女性三期权益的相关法规主要如下:

(一)孕期

我国法律规定,孕产期妇女享有不被辞退、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并禁止其从事铅汞苯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对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二)产期

在产期规定方面,女职工在产期内享有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如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妇女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三)哺乳期

对于哺乳期对女性的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如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其工资。对于哺乳期的妇女不得从事国家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普如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从事夜班劳动等。

三、研究设计与实施

本文采用访谈法对四类人群进行访谈,他们分别是三期妇女(包括已过产期三年以内的妇女)、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从中了解台湾及大陆对于女性职工三期的保障情况及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在访谈对象的选择方面,分别对学校、事业单位、劳工局、私部门等工作的怀孕女性及主管人员进行深入访谈,获得访谈问卷20份,其湾的问卷13份,大陆的问卷7份。针对大陆和台湾的公部门及大型企业中的三期女性与中小企业中的三期女性进行比较研究,观察分析女职工在三期待遇及保障的差距,行业上主要集中在行政人员,对行政人员进行细致分析,试图达到研究目的,即(1)公部门及大型企业的女职工与中小型企业的女职工在三期得到的工作权益保障差距是否较大,原因为何;(2)台湾的私部门的中小型企业与大陆私部门的中小型企业在女职工三期权益的保障方面是否也有较大的差距,原因为何。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通过文献查阅法及访谈法对台湾职场女性孕产期权益保障情况的相关研究,访谈了四个群体的对象,分别为孕产期女性(包括已过产期3年以内的女性),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研究了解台湾及大陆现有怀孕女性保障法规的颁布及执行情况,从访谈结果中得到大陆与台湾在怀孕女性权益的保障法规的执行方面有不小的差距。我国可以借鉴台湾的立法及相关怀孕妇女保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的制定和执行两个角度提出对策,具体建议如下:

(一)立法层面

第一、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对我国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将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的或不利于保护怀孕妇女生育权益的条款加以纠正或取消,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细则。改革我国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对孕产期妇女权益的一种保障,然而生育津贴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应该加快生育保险立法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保险法律规范,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可以去遵守。还要扩大生育保险的适应范围,坚持生育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方向,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机制,实现生育费用共担,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最后,还应提高生育保险的规范化程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第二、从用人单位层面来说,应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定期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中企业负担的部分。通过采访了解到台湾的企业对于《劳基法》、《两性工作平等法》等法律的遵守情况要好于大陆对于相关法规的遵守程度,台湾会为孕产期女性保留原有职位,基本不会将其提前解雇或签订怀孕条约。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采取“同仁分担法”,在怀孕妇女产假的三个月时间,其工作由同小组的同事代为处理,直到孕妇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当然,此项举动在大陆的推行会有所困难,因为我国人口密度之大、大量的闲置劳动力加大了就业压力,企业有着绝对的选择劳动者的权利。因此为怀孕女性保留一份工作实际上很不容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种人权意识会慢慢增强,我国会慢慢转入“人性化”、“同理心”的社会,我们可以向着这个目标迈进。

第三、从怀孕妇女层面来说,可制定相关法律让孕妇自行承担一部分“生育保险”费用。台湾对与怀孕妇女产假期间的保障实施情况很好的原因是因为近年来台湾少子话现象严重,加上台湾人口较之大陆稀少很多。相关部门出台各种激励措施鼓励女性怀孕生子,企业也会落实《劳基法》等条款中的法规为孕妇提供相应保障,孕妇个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但是中国大陆的情况不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采用多年,近年来对生育的控制稍有成效,所以才渐渐放开二胎政策。可见台湾与大陆的政策背景全然不同。而对于企业而言,确实很难坚固如此多的怀孕女性所带来的经济负担,社会统筹的部分也很难满足每一个孕妇的需求。因而笔者建议我国的生育保险也应有孕妇自行承担一定比例,这样的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的方法不但可以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二)执法层面

第一、设立独立的妇女权益保障与监管机构。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于进行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协调、总结,没有一定的权威性,造成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没有具体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从而各部门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申诉管道较之大陆畅通许多,设有市和县的劳工局解决相关权益问题。台湾如果出现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情况,可以首先向本单位人事部门反应情况,人事部门会查实情况是否属实并尽快给与解决。如果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民众也可以直接向市或县的劳工局反应情况,通过电话、网上信箱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解答和帮助。不了解的职场女性,也可通过直接拨打市劳工局电话,会有专门部门负责解答。因此,在我国设立独立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是提高女性职工孕产期权益保障的必然手段

之一。

第二、应对聘用一定数量女性员工的用人单位以经济补偿或税务补偿。台湾的企业会争相履行对三期女性的权益保障,提高企业口碑,好在招录人才的时候吸引更加优秀人才;市劳工局也会定期进行项目检查和申诉检查,确保企业有效履行法规中的各项规定。而我国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督保障女性的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良好地贯彻落实,政策实施的背景与台湾截然不同。由于人口多竞争激烈,企业更加看重“效率”,这种“效率优先”的观念占据主流地位。如果政府可以补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给予雇佣孕产期女性的企业以特殊补助,便可解除雇主的后顾之忧。

第三、完善法律的实施细则,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目前对于三期女性的法律保障门类很多,也比较全面地保障女性职工在三期内的工作权益,但是为何还会频繁出现用人单位在女性分娩前借故解除与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与我国在法律制定的同时没有同步完善相应的罚则有关,且惩罚力度不够。台湾在《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六章专门一个章节用来规定“罚则”。“雇主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者,处罚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惩罚力度之大,可见台湾对于法规执行的重视,我国也应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惩罚的金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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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 美国残疾人支持性就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浅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情况概述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探析 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研究 我国残疾人就业促进战略 我国残疾人特殊教育立法的完善 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困境与发展策略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社会政策视角下的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分析 我国残疾人支持性就业的现状与出路 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政策探究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国外就业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就业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就业指导对我国的启示 对繁荣发展我国残疾人摄影事业的思考 从“人文奥运”视角对我国残疾人运动的研究 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18}{21}张家伟:《论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4页、第26页。

{19}{20}《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八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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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摘要:中国法律中规定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对于维护家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有积极意义,但这一规定在家务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时间和家务补偿的计算方法上仍有缺陷。本文旨在对家务补偿请求权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2-0005-04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男主外,女主内”文化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数量极为可观的“家庭妇女”群体。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中国每6名成年女性中就有1人完全在家从事没有任何收入的家务活动(不包括离退休中实际在家料理家务者)。[1]虽然与1990年相比,中国妇女的社会劳动参与率已大有提高,但以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依然未变。家庭妇女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但家务劳动往往被视为无价值的劳动,家庭妇女也就是无收入群体,因此她们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常常处于弱势。根据妇联的维权热线记录,妇女面临的75%以上的“难题”还是婚姻家庭问题,而离婚的财产分割不合理问题,占到妇女遇到的婚姻问题的30%以上。[2]为保护妇女权益,中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家务补偿请求权,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新增了家务补偿请求权条款。本文旨在以法经济学原理对家务补偿请求权进行分析。

二、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法经济学依据

家务劳动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劳动,是家务劳动者为自家人口自身生活与发展服务的劳动。[3]而所谓家务补偿请求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承担较多劳务的,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国的国情,家务补偿请求权人大多是婚姻中的女方。

家庭分析一向是社会学的领地,经济学很少涉足。20世纪70年代以来,加里・贝克尔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论文和著作,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应用于家庭分析,突破了传统经济学的局限,创立了家庭经济学。[4]从而奠定了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法经济学分析的基础。

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法经济学依据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婚姻中的双方都是“理性人”

法经济学以理性选择理论为其前提,假定“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5](p48)这一假定在婚姻家庭中也是适用的,因为“即使在现代,婚姻也不可能如同理想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仅仅关涉性和爱情的,它一直关涉利益及其分配”。[6](p48)家庭中的夫妻双方为实现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会依据其比较优势进行分工,一方主要从事市场劳动,另一方主要从事家庭劳动。家庭分工促成劳动的专业化,从而使家庭的生产效率高于单个人的生产效率。由于“在生儿育女方面,妇女天生就比男人具有更高的生产率”,[7](p8)因而夫妻双方的劳动分工一般是丈夫主要或完全从事市场劳动,而妻子主要或完全从事家庭劳动。

但家庭利益与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当两种利益冲突时,家庭成员会依其理性做出取舍。婚姻中的一方专门从事家庭劳动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不能参与社会劳动的机会成本和一旦离婚则可能一无所有而且难以再从事社会劳动的巨大风险,其收益则是家庭的欢愉,经济收益几乎为零。而婚姻中不参与家庭劳动的另一方把其人力资本投向市场,其收益是大于成本的。如果法律不设置家务劳动补偿权,家务劳动者的成本与收益是严重失衡的,其付出的家务劳动只能视为对家庭的无偿牺牲。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做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8](P157-166)当动力不存在时,婚姻中的双方作为“理性人”,在比较成本与收益之后,自然不会遵从“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而是竞相把大部分乃至全部时间投向社会劳动以获取自身的更大收益。

2.家务劳动有相对价值

自亚当・斯密以来,在经济学上价值这个词,一般都是指交换价值,即在市场上测度的或至少是可以在市场上测度的价值。[9]因而劳动相应地可以分为社会劳动和家庭劳动,社会劳动的价值在交换中体现,而家庭劳动是非市场劳动,家庭劳动的产品是自产自给自用的,从未进入过市场。这也就是说,家庭劳动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上是只有使用价值而无交换价值的无酬劳动,因而丈夫享受妻子辛勤劳动提供的舒适的家庭环境是无需支付报酬的,家庭似乎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10]实际上,虽然家务劳动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成本,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11](P274)有学者曾做过测算:若把家务劳动转化为固定工资支付,每年为420亿元人民币。[12](p34)所以家务劳动有相对价值或称隐性价值。法律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相对价值,设置家务补偿请求权。

3.法律规定家务补偿请求权可以节省交易成本

根据科斯第二定理(Coase Theorem Ⅱ):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即通过法律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消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13](P81)在契约化时代里,家庭生活也表现出契约化的趋势,法律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时必须考虑如何减少家庭内部的交易成本。

家庭不仅是社会中的一个消费单位,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生产单位。㈣贝克尔认为家庭是一个小型的工厂。在家庭工厂里,家务劳动者生产了大量的服务产品,“抚养儿童、烧茶煮饭、收拾住所;还得照顾病员、护理老人并承担各种辅助任务”。[15](P82)在家庭工厂里,家务劳动者使家庭所必需的服务产品在家庭内部生产出来,大大节省了家庭对外购买这些服务产品的费用。而家庭工厂正常运转的前提是婚姻双方达成分工协议,双方在协议过程中必然要耗费交易成本,在此种协议之中也必然要约定对家务劳动者的补偿,否则协议将难以达成。既然如此,法律应当将家务补偿权直接赋予家务劳动者,通过权利的配置保障家务劳动者提供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减少乃至消除达成家庭分工协议的障碍,节约家庭内部的交易成本。

三、中国家务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中国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

补偿。《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内容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权利人限定为女方。

中国在法律中规定家务补偿制度,肯定了家务劳动者对家庭的贡献,是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的,但中国的家务补偿制度仍有待完善。

1.家务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中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把家务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采取婚后所得分别所有制的家庭。立法的本意在于维护家务劳动者的权益,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但是在中国,目前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不到5%,而法律却以此作为实行一项制度的前提条件,这种超前性的规定就使得这一制度目前难以达到其设定的目标。㈣分别财产制的适用限制使得家务补偿制度的普适性极低,95%的家庭无法适用。实际上,在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家庭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平等分割并不能完全补偿家务劳动者的付出,尤其是在大部分的家庭财产已被用于非家务劳动者的培训与深造的情况下。所以,家务补偿请求权的适用不能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家务劳动者的家务劳动价值超出其所分得的财产时,其超出部分也应得到补偿。

2.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

中国法律规定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故很多学者称之为离婚经济补偿权。笔者认为,家务劳动者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行使其家务补偿请求权,法律不应当将其限定在“离婚时”。据调查,中国多数家庭还是丈夫说了算,只有两成的家庭是女性掌权。[17]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是女性的家务劳动者在经济上往往没有发言权,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没有或者很少财产可以自由支配。在采取婚后财产共同制的家庭里,全职的家务劳动者虽然名义上对婚后所得享有共同所有权,但实际上常常处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㈣共同财产所有权无从行使;在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家庭里,全职的家务劳动者的境况可能更糟,因为在法律上她对婚后所得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国外的一些立法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德国1994年制定的《雇佣关系法》中规定:妻子在家承担家务劳动,丈夫须给其支付工资,其幅度一般不超过丈夫收入的30%。但丈夫给妻子的其他赠款不包括在内。《瑞士民法典》第164条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中国可以借鉴外国立法,规定家务劳动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选择是否行使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3.家务补偿的计算方法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市场退出 法律监管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从而也促进电子支付行业的快速成长与创新空间。CNNIC的“互联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4.16亿,较2014年同期增加1.12亿,增长率为36.8%。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型支付方式,在提高电子商务的可信度的同时,越来越成为组成我国金融支付体系的不可或缺的分支。

在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相关法规的出台,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机。尽管市场退出为企业个体的行为,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经营支付业务的这一特点,极容易引发客户权益保障的问题,因此往往还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机制施以有效的监管手段,是稳定金融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前提。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概述及监管现状

(一)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概述

市场退出,指的就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丧失其经营许可资格,退出相关市场的制度安排。有市场就会有竞争,完善的市场总是在淘汰不适应竞争的主体和充实新主体的动态中寻求相对平衡,以稳定市场环境。市场退出机制作为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组成,为经营不善的市场主体建立退出机制,目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含义,目前我国尚未有立法予以规定。国内学术界也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主流观点解释,其与一般主体退出市场的行为不同之处也没有相关的研究。有长期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学者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支付服务市场,终止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活动。

参照一般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并以退出的原因和形式作为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主要有积极退出和消极退出两种。积极退出又称为自愿退出,此情形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主动地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消极退出则是由于诸如被法院宣告破产、不符合审慎监管或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业务牌照等法定情形出现而退出市场。

(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现状

2015年12月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在政府层面上对非银行支付市场进行规范监管。相比之前的相关非金融机构监管法律法规文件,《管理办法》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特殊性,着重对支付机构的业务管理、客户管理、客户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第三方支付市场,部分中小型支付机构可能未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准入门槛,又或因自身的经营不善将遭到淘汰。然而,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退出市场,《管理办法》及现行的相关的法规仅对主动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机构作了笼统的规定,尚未进一步规范具体的程序和相关配套的善后处理措施。再者,对于因未获得许可的企业退出市场的相关事项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也未有相应规定。纵观国外相关立法实践,如北美和欧盟等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规制都主要是针对具体的交易过程而不是支付机构的本身,也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市场退出规制体系。目前,部分国家或地区也开始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机制上作立法尝试,以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

二、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监管的建议

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时很可能涉及到资产损失和转移、客户资料信息保护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有必要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退市机制设计上要考虑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特殊性,着重在退市监管、备付金处置和客户权益保护等问题上作相应的细化规范。为此,针对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监管建议。

(一)明确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原则

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大致上是与传统性商业银行退出机制相似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稳定性原则。不管支付机构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还是被强制退出市场,都必须以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社会秩序为前提。一般选择对企业和客户较为缓和的兼并或收购的方式,以降低因市场退出带来的负面影响。

2.保障客户权益原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设计上,应重点客户的合法利益,比照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对存款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原则,将客户权益保障放到重要位置。

3.准市场化原则。市场规律的优胜劣汰,能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退出应该是以市场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辅以法律作为制度保障,在退市选择上采取市场自律和行政干预两种结合的方式,按照准市场化原则进入退出程序。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具体措施

1.设立专门监管机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支付方式,拥有金融和信息两个基因特性。正因为具备了这两个主要的特征,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是一个较为复杂繁琐的过程,会牵涉到众多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的特点,可能会使得在支付机构控制下的各种隐私信息遭到窃取,不仅对互联网安全监管造成影响,更重要的是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利益造成损害,甚至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可以考虑在人民银行作为上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专门的下位监督管理部门,对机构在许可准入、经营运作、终止退出等不同阶段的事项,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监管,从而降低支付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置专门的机构时要明确及细化各部门对支付机构的权力及义务,避免责任推脱和权力滥用。

2.明确市场退出方式的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路径与一般市场主体的退出路径大致相同,可以选择机构之间的收购、兼并等较为缓和的方式,也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如果直接采用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极容易产生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资料泄露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破产程序具较强的公示性,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公众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信心,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因此,监管机构在设置与准入制度相配套的退出机制时,应优先考虑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选择相对于破产程序缓和的兼并或收购方式进行市场退出。具体方式可以是:首先,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责令有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停业整顿;其次,再考虑安排问题机构与正常运作的机构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兼并;最后,在穷尽前述方式后,在监管部门设定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前提下,向有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关闭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加强客户权益保障。有效处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管理办法》以专门章节对客户权益保障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支付机构终止业务后如何保护客户权益问题则未见有细化的规范。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应尤其关注对客户权益的保障方面的监管。首先,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第三方支付机构终止其支付业务前在规定时间内应当通过其网站首页、向客户发送短信或发送公告函等渠道告知支付业务终止的原因、停止受理支付业务的时间、客户咨询及处理途径等相关的信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终止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不再受理支付业务及后续事宜的处理情况等信息,以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其次,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后,应该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对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历史记录等涉及客户个人隐私的资料,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销毁处理。对于采用托管服务的客户,在与其订立托管协议过程中,应该就客户的个人信息、历史交易记录和其他在被托管机构控制下的资料信息的保管和转移等事项上进行明确的约定。

最后,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第三方支付机构符合法定情形或自行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可为客户设计可供其自行选择的处理方案,主要是通过直接退还备付金和托管机构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的方式解决备付金处置问题。在选择其他支付机构托管服务模式下,托管机构的选用应该以择优和保护客户权益的原则出发,优先考虑业务经营状况良好的支付机构作为托管机构,并应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与监督下进行业务交接。客户和机构之间还需要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客户个人资料以及相关历史交易数据的交接流程、后续处理及数据保护措施等事项的约定。

4.建立备付金保险制度。客户备付金结算与分配问题是支付机构市场退出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与客户签订协议,但机构账户所记录的备付金不同于银行存款,并不适用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存款人因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时无法取回存款而蒙受巨大损失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借鉴传统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支付机构存续期间对银行账户上的客户备付金建立再保险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再保险费用可由划转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的备付金或利息中的一部分来承担。建立备付金保险制度,在支付机构终止其支付业务退出市场后,能有效防范因为支付机构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退还备付金的情形,从而降低客户可能无法取回资金所受到的损失风险。

第7篇

论文摘要:本文划分了青年弱势群体的主要类型,并指出防治青年弱势群体的社会逆反心理,需实施优化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帮扶工作、化解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措施。

一、青年弱势群体的界定及类型划分

青年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与自身素质状态,导致其在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地位、竞争实力处于劣势,社会地位与社会权益处于不利境地的脆弱人群。他们具有经济上低收人、生活上低层次,政治上低影响和心理上高度敏感的“三低一高”特征,属特殊社会群体。

根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目前有八千万到一亿的“弱势人群”,其中青年占相当大的比例。青年弱势群体作为庞大的社会人群,其发展态势必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进程。

依据青年的生理、经济、精神等方面状况,我们将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青年,划分为经济贫困、精神匾乏、身体残疾、无业闲游四种类型。

1.经济贫困青年

经济贫困青年主要指收人来源不稳定、收人水平低下的企业下岗人员或再就业岗位极不稳定人员、进城的农民务工人员以及贫困家庭虽已成人但尚未自立的子女等。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受地域、行业等差别的影响,青年在职业状态、劳动时间、经济收人、生活质量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经济贫困青年大多从事着低技术、重体力性工作,且劳作时间较长,岗位极不固定,经济收人较低。同时,贫困家庭虽已成人但尚未自立的子女在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劣势不仅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还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就业能力。

2.精神匾乏青年

精神体现着一个人的意志、情感、品质等心理素质和价值取向,是青年社会生活的主导因素。在社会生活过程中,特别是面对社会转型所形成的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尽管大多数青年接受教育的程度在不断提升,生活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他们所承受的下岗、失业、低薪、生活困难等各种各样的冲击与压力,却远超于以往时代的青年人群。特别是在社会生活节奏加快、贫富分化日益显现、社会腐败现象严重的情况下,相当数量的青年会因个人发展机会相对减少,社会收人差距日益拉大以及心理平衡能力失调,产生了一系列的精神匾乏反应。这类青年因不能辩证地看待社会,往往一叶障目,致使其对理想信念失去了追求,对社会生活失去了信心。他们深深感到人生无意义,学习无兴趣,工作无动力,人际过敏或人情冷淡,精神心理颓废。严重者还可导致青年心理障碍或精神崩溃,引发自杀、犯罪行为。

3.身体残疾青年

在我国,由于环境、遗传、意外伤害等原因,形成生理缺陷的青年仍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类青年多因感官、肢体、生理等方面的残疾与神智方面的缺陷,难以完全胜任正常人的社会角色,因而属不完全成熟的社会人。现阶段由于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等因素,造成了一些残疾青年在生活保障方面仍处于弱势地位,如有人生活温饱得不到基本满足;有人无法组建家庭;有人不能接受常规教育;有人不能正常择业或无法融人主流社会。他们心理极其稚嫩或脆弱,时常遭受孤立、冷落、贬低等社会歧视,自尊心损伤严重。这将造成残疾青年的心理失调和社会行为障碍,极易演变为社会逆反心理。

4.无业闲游青年

“无业闲游青年”也可称“无业游民”,是指因较早脱离父母或遭受家庭遗弃,无固定生活来源、无谋生技能、无长住居所,长时间游逛街头或寄人篱下的闲散青年。他们终日无所事事,比较容易接受社会上不良思想的影响,在一定诱因作用下,将导致青年滋生社会逆反心理与反社会行为。

此外,青年弱势群体中还包含部分虽已成人但尚未自立的单亲家庭子女与失学、失业和刑满释放青年等等。

二、青年弱势群体社会逆反心理的表现特征

1.社会异向心理

社会为维持协调统一,必须要求其成员遵循社会规范、接受社会角色培养。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青年弱势人群最需要理解、信任、关爱与支持,倘若社会不能正确对待他们,或无视他们的客观需求,将会挫伤青年弱势人群的积极性,使他们形成难于同社会生活相适应、与社会规范相一致的社会异向心理。青年弱势人群的社会异向心理,作为对社会的怀疑、消极态度,将导致青年在理智、情感与社会关系上适应不良,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和违抗社会规范行为。

有社会异向心理的弱势群体青年,往往思想、人格尚未成熟,却过早地涉足社会,特别是遭遇人生坎坷后,缺乏正确认识和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看社会问题片面、偏激;社会政治意识弱化,对政治思想教育与社会宣传不感兴趣或反感;对待现实社会态度消极,精神压抑,或工作消极怠工,或逃学旷课,或离家出走等。有社会异向心理的弱势人群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比例,如其矛盾心理激化,将成为影响社会安定与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一大隐患。

2.社会冷漠心理

社会冷漠心理是社会转型时期与生活磨难、社会压力紧密相连的一种消极的社会心理。由于职业的低收人、生活的低水平以及就业、就医、就学等问题,剥蚀着青年弱势人群的人格尊严,他们对贫困生活束手无策,对未来茫无头绪,对社会失去公平感,形成了卑怯、畏缩的人生态度,同社会主流与社会生活显现出一种“隔离”状况。社会冷漠心理使青年弱势人群处于与社会“无缘”的境地。

有社会冷漠心理的弱势群体青年,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不能辩证地看待社会发展与社会问题,缺乏主见和生活勇气;自卑感严重,对他人的评价过于敏感,害怕受到歧视;精神心理颓废,时常自暴自弃,破缸破摔;困惑感、失落感、挫折感强,对学习厌倦、工作缺少激情;不愿意与人交往,不通人情,对他人的痛苦无动于衷;生活格调低俗,孤独、抑郁、悲观等。

3.社会挫折心理

青年常怀有许多理想与愿望,为将其变成现实,他们会付出不懈地努力与追求。当理想与愿望持续得不到实现或满足时,就会产生使情绪处于紧张状态的挫折感。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青年弱势人群有着对人生的失意、学业的担扰、爱情的烦恼、社交的障碍等情感体验,如果他们身处逆境持续时间过长,外界压力过大,就会使其身心发展受到阻碍,形成失望、压抑、沮丧、忧郁、苦闷等心理与行为表现。青年弱势人群中存在着“不患贫而患不均”的传统价值理念,把自身的贫困责任归结为政府,认为是政策失当引起的,易于形成财富被剥夺感和社会冲突心理;有人因挫折特别是遭遇厄运,而变得怯懦自卑,沉默寡言,一撅不振;还有人因生活的自愧不如人,导致了自私自利、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等极端心理,甚至为追求某种利益而不择手段。

4.社会攻击心理

社会攻击心理是人格发展畸形、社会适应力差的青年弱势人群,由于贫困、挫折、受到歧视、受到侵害以及社会不公、矛盾激化等原因,所酿就的对社会极具危害的“绝望”和反抗社会心理。具有社会攻击心理的青年弱势人群,在社会生活中,往往缺少师长的引导,缺少亲情的温暖,行为习惯和现实社会规范相悖,延续着社会的落后与丑恶。他们竭力寻找具有反社会倾向的“臭味相投”的同龄者,结帮成伙,甚至结拜兄弟,一有机会就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产生不可逆转的仇视心理,直至导致酗酒、吸毒、械斗、抢劫、报复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青年弱势群体社会逆反心理的改善措施

青年弱势群体社会逆反心理的形成,主要归因于其基本权益受到了损害。为保障青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防止青年弱势群体生成社会逆反心理,需实施以下五项措施:

1.优化社会利益分配机制

物质利益矛盾是青年弱势群体实质性、根源性矛盾。为此,国家应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保障青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保障青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绝非某一部门的工作,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的重视与支持保障青年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工作,对青年弱势群体基本权益保障工作要实行责任目标分解与目标考核,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力量,加强对青年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使其研究成果成为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重要依据。

2.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享有教育、劳动与社会参与等权益是公民特别是青年公民最基本的社会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在保障青年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我国青年弱势群体司法保护政策还不完善,社会服务机制还不健全。鉴于此,建议立法及相关部门应根据青年弱势群体的特点,建立《失业保障法》与《保障青年弱势群体基本权益工作条例》等法规,从而使保障青年弱势群体基本权益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应对社会公平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为青年弱势群体提供行政与法律等方面的救助。对造成青年弱势群体基本权益损害的部门或个人,应依法给予惩处。

3.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国家不仅是青年权益分配的主体,而且也是青年权益保障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生机遇并不均等,特别是遭遇始料不及的失业、疾病、伤残等生活不幸,会使青年自身及其家庭陷人贫困,甚至出现。为此,各级政府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青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要全方位、多渠道实施青年弱势群体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健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劳动就业服务体系,扩大青年弱势群体救助的覆盖面。

4.积极开展社区帮扶工作

社区对沟通人际关系、凝聚人际间的亲和力愈发重要,有关部门应根据青年弱势群体的布点,建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以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学校、社区等组织密切配合的立体的、多层次的社会帮扶网络,做好青年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社区还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义务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社区义工队伍,为青年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就业与心理等多方面的帮助与服务。

第8篇

20xx年,我园女工工作将继续围绕上级主管部门和幼儿园工会工作要点,贯彻落实《工会法》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创建为主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教育履行职责,凝聚人心,结合我园女教工的实际情况,开展依法维护女教工的权益及有益于女教工身心健康的活动,学习教育理论,健全女工组织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女教工队伍整体素质,调动和发挥女教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突出维权职能,努力营造团结向上、和谐共进的良好氛围,为幼儿园顺利争创区级示范园作贡献,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二、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加强女工委的自身建设

1、加强工会女工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把女工工作纳入学校工会工作重要考核指标,为女工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2、以新一届工会改选为契机,吸纳勇于维护女教工权益、乐于奉献女教工工作的成员为女工干部,加强对女工干部的培训,努力提高女工干部的岗位能力和素质。定期组织交流活动,探讨学校女教工需要解决的问题,努力把妇女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群众组织,为幼儿园分忧解难,做姐妹的知心人。

3、认真学习《工会女教工委员会》的有关条例和意见,积极参加女工干部教育培训,提升女工干部的素质,提高工会女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各种活动,促进女教工身心健康发展。

4、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工会工作,组织女教工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

1、组织女教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积极参与创先争优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切实把党的xx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女工工作中去,引导她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利益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2、认真学习、宣传《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增强女教工的法律意识及知法用法、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

3、围绕科教兴国战略,勤奋工作,坚持开展以“师德论坛”为平台的教育活动,对教职工进行团结奉献、爱岗敬业精神的教育,增强女教工的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宣传弘扬优秀女教师的崇高师德,结合“做学生的知心人”、“身边的榜样”等主题活动,开展讨论实践活动。通过知识培训、辅导报告、专题讨论等方式,增强广大教师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责任意识,让每一位老师与一定数量的幼儿做知心朋友,呵护孩子人生道路上每一步的健康成长。并通过开展“优秀案例”和“师生知心对子”的评选表彰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活动中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把活动成果的评比和教育工会开展的“每校一星”、教育先锋号评选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活动的影响力,激励教师努力创造爱生故事。

5、结合本年度进行的岗位设置和绩效工资等改革,关注女教工的思想变化,及时做好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有效地发挥女工委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三)提高女教工专业素质,促进女教工队伍全面发展

1、幼儿园以提高专业技能素质为内容,以促进岗位成才为目标,继续开展教师五个一活动:“读一本教育名著,写出读书随笔;上一节公开课,写出教后反思;整理一个教育故事,写出案例评析;开展一个小课题研究,写出教育论文;研究一位名师授课,写出成长感悟”,不断提高教师的人格魅力与专业水平,弘扬师德风尚,形成示范群体。

2、组织女教师技能比赛和评优课活动,提高女教工的业务技能。

3、结合《师德评价手册》的使用,开展“幼儿喜欢、家长满意的教师”评比活动。

4、引导女教工“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利用“三八”妇女节、教师节等时机,通过表彰先进,教学评优活等活动,展现女教工风采,激发女教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为社会、为家庭发挥女半边天的作用。

(四)全面落实维权观,依法维护女教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通过宣传栏、网页等载体积极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工保护条例》、《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使女教工充分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女教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切实维护好女教工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所享受的权利,组织好女教工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就诊,及时为女教师排忧解难。举办女教工健康知识讲座、新时期女性修养讲座。让女教工接受健康知识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增加女教工的人格魅力,提高社会形象。

3、组织女教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鼓励女教工为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发展献计献策。

4、继续做好女教工的“住院补充”、“大病重病”、“女职工特殊重病”等保险的续保、理赔工作,为女教工的健康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5、关注女教师的心理健康,通过各类文体活动为女教工调适和释放心理压力提供必要的帮助。

6、坚持“五必访”制度:生病住院必访、生活困难必访、突发事件必访、家有婚丧喜事必访、权益受损必访。

7、结合《计划生育条例》和女教工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育龄女教工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入档工作,并适时向育龄女教工提供人口与生育方面的知识教育,为育龄妇女创造条件。

8、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特别加强对孕产妇及哺乳期女教工的关心。在女教工怀孕期、产褥期、哺乳期给予特殊照顾。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三、201x年度工作安排

一、二月:

1、帮困送暖工作

2、201x年迎新联谊活动

3、岗位技能比武:教师绘画比赛

三月份

1、“三八”节庆祝活动

2、教工体检

3、工会女工委改选

四月份

1、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月

2、“做孩子的知心人”随笔交流活动

3、女教师礼仪培训

五月份

1、生理健康讲座

2、文明班组展示活动(结合园级优秀教研组评比)

六月份

1、开展迎接“六一”儿童节的亲子活动

2、文明班组评比活动。

3、迎接建党90周年红歌演唱活动

七、八月份

1、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2、暑期学习考察

3、“与经典为伍,与智慧同行”读书活动

九月份

1、201x年教师节表彰及庆祝活动

十月份

1、国庆节系列活动

2、集体生日

十一月份

1、 教教工乒乓赛

2、“做孩子的知心人”小品表演活动

十二月份

第9篇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兼职;兼职权益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094-02

社会兼职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通过兼职活动,大学生不仅可以减轻经济压力,改善生活质量,还可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积累工作经验。同时兼职还发挥着协助高校实践育人的作用,有利于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从大学生向社会人的转变。然而,由于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许多兼职大学生在遭遇侵权问题时常常陷入政府、学校两不管的局面,导致他们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大学生对于兼职的热情度。

本文试图通过对上海松江大学城七所高校本科生兼职情况的调查,考察大学生兼职的现状,探讨大学生在兼职中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为研究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障问题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的现状调研

本次调查对象为上海市松江大学城中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七所高校的在校本科生。基于研究问题的现实需要,我们采取了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调查形式,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9份,有效率为96.3%。其中,从年级分布看:大一79人,大二77人,大三86人,大四47人。从性别看:女性137人,男性152人。

从“你做过兼职吗”这个问题的调研数据看(图一),71.28%的同学做过兼职,28.72%的同学没有做过兼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没有做过兼职的同学中有31.33%的人是担心兼职市场混乱,害怕受骗,21.69%的同学是找不到可靠的兼职途径,仅有42.17%的人认为没必要兼职。这意味着如果给大学生兼职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兼职环境,绝大多数大学生是希望从事兼职工作的,这不仅充分反映了大学生兼职活动的普遍性,还表示出大学生对兼职存在极高的热情度。

但另一方面我们通过调查也发现,随着大学生兼职数量的日渐增加,其中的兼职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调查显示大学生兼职期间,有35.29%的人表示遇到过被侵权的行为,另外有13.49%的人表示不知道是否被侵权(图二),这不仅反映出大学生兼职的环境有待改善,也反映了兼职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有关侵权类型的调查数据显示(图三),56.75%的是工作时间被延长,37.71%是被克扣或拖欠工资,32.18%是曾被骗取钱财,另有16.26%的被侵权学生表示在兼职期间曾发生过被侵犯人身安全的事件。可见,大学生兼职被侵权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常言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教育与实践的结合是党一直主张的教育方针,也是大学教育必不可少和必须加强的环节。兼职有着助推实践教学的作用,原本是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形式,然而频繁发生的兼职侵权事件却使得许多本想做兼职的大学生驻足不前,同时使那些正在做兼职的大学生时常处于被侵权的担惊受怕中。

二、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的成因分析

大学生兼职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兼职大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环境显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任务。而要解决大学生兼职侵权问题,保障大学生兼职健康有序发展,首先要求我们了解当今兼职大学生为什么容易被侵权,然后才能对症下药。为此,本文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兼职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均比较薄弱。首先,当下大学生多为90后的青年,多数时间生活在父母和学校的保护圈下,不懂人情世故,缺乏足够阅历,容易上当受骗。其次,根据受访同学的表述,校外兼职时没有人对他们进行过兼职指导和培训,他们并不知道用人单位在招聘兼职时需要哪些程序和费用,也不知道自身在兼职期间享有哪些法律保护和公司福利。再者,兼职大学生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维权观念不够明确。问卷调查数据显示:从事兼职的大学生中71.36%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其中42.28%的学生表示双方仅有口头协议,更有39.6%的学生表示自己没有想过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大学生自身的维权能力较弱。一方面受传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的影响,遭到侵权后他们往往直接放弃了维权,转向采取消极退缩和自认倒霉的态度来回应侵权事件。另一方面即使有些兼职大学生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过高的维权成本、烦琐的维权手续和有限的维权能力使得他们最终不得不放弃维权。这无形中助长了不法分子的气焰,致使大学生的兼职环境越发的不容乐观。

第二,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兼职信息的复杂性。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以往兼职要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路边看招聘广告或亲自上门询问的局面,用人单位可以更方便地借助互联网工具在网络上向需要兼职的大学生招聘信息。调查数据显示,兼职大学生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得到兼职的有57.28%,通过百姓网、兼职猫等相关兼职APP软件得到兼职工作的占31.07%,而通过学校老师推荐和亲朋好友介绍的分别各占37.86%和35.44%,上门询问的仅有17.98%,由此可见互联网已成为当下大学生获取兼职信息的主要渠道。另外,互联网也增加了众多的新型兼职工作,如网络客服、打字员、微商等等。由于这些工作对当代大学生来说可操作性高,又能直接网上上班,避免了学业与兼职上的时间冲突,因此,吸引了一大批在校大学生从事网络兼职。“网络是把双刃剑”,虽然利用互联网找兼职具有省时省力省费用的优势,但也必须看到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这使得兼职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和机构借助互联网工具和大学生急于兼职的心理在网上四处虚假兼职信息,谋取大学生的钱财,肆意侵害兼职大学生的权益。

第三,用人单位的责任缺失和学校管理的不到位使得大学生兼职雪上加霜。由于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地位的不平等,用人单位诚信的严重缺失,使得大学生在兼职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数据调查显示56.75%的兼职大学生的工作时间被延长,37.71%的兼职大学生被克扣或拖欠工资,另有接受访问的同学表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经常违反当初定下的协议,比如有些企业没有给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兼职生相应的工资补贴等情形。

大学校园里虽然设有勤工俭学的职位,但由于其职位有限、申请条件有限及工资低等原因,往往只有少数人能够在校勤工俭学。这导致多数的大学生不得不选择校外兼职。值得关注的是,学校对校外兼职的同学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当向学校勤工俭学部门问及是否知道同学们在校外兼职的情况时,他们表示并不知情,不知学生所在公司的单位名称、地址,也不知道单位联系方式。甚至一些学校表示,大学生在校外工作发生任何事故都不归学校管理,需要自行负责。用人单位的诚信缺失和学校管理不到位导致兼职大学生在校外权益受损时处于有苦不能诉、有冤不得告的状态,最后只得不了了之或者自己用武力报复用人单位,但无论哪种途径都不能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空白是兼职权益被侵害的根本原因。1995年《劳动法》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法》将在校大学生的兼职排除在外。尽管随着大学生兼职队伍的壮大,近年来众多学者对大学生兼职是否应受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但政府仍然没有出台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来保障大学生兼职的权益,换而言之,大学生兼职在法律保障上仍处于空白状态。没有相关法律的制约,用人单位招收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成为常态,大学生在遭到权益侵害时,即使极力相争,但由于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保护,兼职大学生只能选择妥协退让。长此以往,不仅助长了不法分子和黑心单位的侵权气焰,更使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三、总结

大学生兼职侵权事件频发,归根到底是我国至今仍没有明确出台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法律法规。而高校管理的不到位、兼职市场的复杂性、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社会诚信不足等也是大学生兼职侵权事件频发的主要诱因。对此,我们认为:保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劳动法,使大学生兼职有法可依,而政府也应整顿兼职市场的混杂信息,建立相关的制度和部门维护大学生兼职的权益,高校也应该将对兼职大学生的管理工作重视起来,担负起协助大学生维权的责任。当然,大学生兼职要有良性环境,还需要企业将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与坚守道德底线统一起来,同时大学生也应该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大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第10篇

论文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众多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特色和一定数据,提出一套适合兵团乃至全国的制度性对策理论体系。为解决阻碍兵团土地流转发展的难题提供思路,利于土地资源配置的长远优化发展。为兵团乃至国家的土地政策科学评价形成,为建立科学可行的利益联结体系与制度体系提供理论借鉴。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笔者认为:兵团制定土地流转政策,首先应对兵团团场流转模式进行调研研究。研究应当包括:转包模式统计与分析、出租模式统计与分析、互换模式统计与分析、转让模式统计与分析、股份合作模式统计与分析、其他模式统计与分析。其次要作兵团农户满意度与土地流转意愿田野调查,包含针对普通农户农地流转意愿调查,和针对经营大户农地流转驱动机理调查。最后,还应当作国外土地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研究,文明各国国家土地治理实务中各种土地理论已经演化形成形态各异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工具。如德国的土地评估制度,土地整理制度,提供了公众参与土地管理的经验和启迪。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法国的农地流转市场管制制度,英国的弃地者补贴制度,日本的租赁土地主义制度,都可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提供借鉴。本部分研究可以通过比较研究为兵团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设计提供科学的借鉴。例如国外农村土地政策案例分析、美国的土地法令、林肯政府的《宅地法》、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对美国土地制度的评价、日本的农地制度、日本农地制度的设定体系、日本农地制度评价及启示,以及欧洲土地制度与改革评价等等。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增减挂钩;权责不对称;对策建议 

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发展概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解决此类问题,全国各地纷纷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程。从2006年至今,已有24个省份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的工作。但是,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声音,农民“被上楼”、暴力拆迁等现象屡有发生,严重阻碍了试点工作的进行,歪曲了试点工程的本意,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政府权责不对称现象分析 

权责对应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持政治秩序良性运行的关键。政府有推行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维护好相关利益主体切身利益的责任和义务。而许多地方政府滥用权力,不对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就强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程,并且不做后续保障工作。这些都是政府权大责小、权责不对称的典型表现。可以说,政府权责不对称是增减挂钩政策走样的根源所在。  1 增减挂钩中政府权责不对称的表现 

(1)不顾农民意愿,强制挂钩,导致民怨四起。政府拥有城市建设用地的分配权,是增减挂钩政策的主要受益者。一些地方政府为拿到额外的建设用地指标,不顾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农民)之权益,滥用权力,强制挂钩,硬逼农民上楼。由此导致了许多暴力冲突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以及社会的和谐。 

(2)对农民的补偿与后续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政府将集约改造出的土地转手出让给开发商,赚取丰厚的极差利益,却忽视了对农民的补偿。宅基地补偿标准过低、复垦土地质量低下以及先拆后建甚至不建等现象的出现,使得农民的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3)创租寻租现象丛生。有的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勾结,在开发商的贿赂下低价补偿、低价出让,开发商通过开发获得的高额利润即为政府寻租的租金;有的地方政府还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非法干预,迫使开发商为保证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向政府寻租。政府寻租被视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是政府权力****的重要体现,是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 

总之,许多地方政府只顾追求自身利益,滥用权力,根本没有尽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与义务。  2 权责不对称的根源 

(1)政治行政体制的问题。 

一方面是上下级政府间权责不对称。我国政府实行的是严格的层级制的行政管理机构,相对于上级政府的巨大权力,下级政府往往承担过多的责任。为了维持自身体系的运营再加上政府的自利性,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会抛弃行政责任追求权利与利益,由此产生了政府靠地生财、创租寻租的行为。 

另一方面是政府自身内部责任机制不明确。责任机制不明确直接导致了权大责小,增加了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行政主体产生轻率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为,最终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产生****。在增减挂钩中,政府由于权利过大,责任缺失,极易产生创租寻租行为,导致政府****。 

(2)政府及行政人员责任服务意识缺失。 

在传统行政体制文化的影响下,许多政府行政人员的“政府本位”观念严重,认为实施行政措施,治理社会是政府的特权。这与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相违背的。这往往会使政府官员忘记自己的职责要务是对人民负责,为社会做贡献。增减挂钩中,许多地方政府,只顾获取挂钩指标,忘记了自己的责任,忽略了对农民等利益主体的补偿与安置,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3 解决增减挂钩中政府权责不对称的对策建议 

(1)完善政府问责制,培育服务型的行政文化。 

问责制是解决权大责小甚至弃责任于不顾的重要途径,是解决责任缺失问题的制度性保障方法。只有构建了问责制度,使政府人员明白自己的本职所在,才能使其执法行为规范合法,才能有效阻止增减挂钩中滥用权利侵害农民根本利益事件的发生。培育服务型行政文化,转变政府人员观念意识,才能使其克服自利性,真正从公共利益出发,正确引导增减挂钩中相关各方,处理好各种利益冲突,做好失地农民安置等后续保障工作,尽好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的责任与义务。 

(2)建立有效的立体监督机制,扩大提高公民参与权。要建立政府自身、媒体舆论、社会大众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督机制。在增减挂钩中,要保证挂钩项目透明公开,随时接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的监督。要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健全利益诉讼制度,以做到合理协调相关各方利益的功效。 

第12篇

关键词:教职工 自我实现 心理需求 措施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划分为生理、安全、社会、尊重、自我实现五个层次,人都潜藏着这五种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但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求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需求从外部得来的满足逐渐向内在得到的满足转化。低层次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以后,它的激励作用就会降低。其优势地位将不再保持下去,高层次的需求会取代它成为推动行为的主要原因。高层次的需求比低层次的需求具有更大的价值,热情是由高层次的需求激发的。人的最高需求即“自我实现”就是以最有效和最完整的方式表现人的潜力,惟此才能使人得到高峰体验,较好的人和处于较好环境的人更容易产生高峰体验。可见,学校为教职工创造一个有利于“自我实现”的良好环境何等重要。在实践中,笔者所在院校运用以下方法营造教职工自我实现合理需求的育人环境。

一、健全组织机构,是教职工自我实现心理需求的有效依靠

建立党、政、工、团行政机构和教学、科研、学生、后勤等服务部门以及教代会、女工委、经审委等工会组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各派的参政议政职能,组建一系列学生社团和教职工兴趣协会组织,培养和造就一支支思想硬、业务精、能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的教工干部队伍和师生先进分子群体。

二、依法维护权益,是做好教职工自我实现心理需求的合法保障

宣传学习、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妇t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教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维权能力。加强维权保护,尽可能将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细化和量化,尤其是发挥女教工委的作用,使女教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以法律援助等形式得以保护。

三、加强理论学习,是提升教职工自我实现心理需求的内在驱动力

教职工整体素质是决定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一方面着力提高教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引导教职工树立科学的“三观”,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及师德建设,提高道德修养,促进校园文明进步。另一方面,抓好教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

四、关注心理健康,鉴别教职工自我实现心理需求的完整自知力

不是每种心理需求都一定给予满足。合理健康、积极向上的,希望单位发展的同时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应予满足;而那些不切实际的有偏差的欲望是不可以满足的,需要有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心理需求疏导,鉴别不同需求者的自知力是否完整。此时,通过心理咨询将健康因素(与生存、安全和社交等需求联系在一起的工资、工作环境、公平公正的待遇、党的政策、先进的工具和设备、清晰的程序、内部的合作、职责的了解等)中的不满意度降到最小;将激励因素(与受人尊重、自我价值实现联系在一起的挑战性工作、成就感、成就的认可程度、被赋予的价值责任感、个人的发展和前进的机会等)中的满意度达到最大。心理咨询是一个有效沟通的平台,做好心理咨询师的队伍建设,也是满足教职工合理的心理需求的有效途径。

五、开展实践活动,是促进教职工自我实现心理需求的强大推动力

通过多种形式的师生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满足教职工自我实现的高峰体验。如:搞好学生社团活动和课外学生兴趣小组辅导活动,增强教职工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精品课、优质课件、优秀论文“三优”评比,提高教职工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举办各类教职工协会比赛,丰富业余生活;师生结对助学,为就业指导搭建平台;通过各种载体,发挥女教职工在教书育人中的优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