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09: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制建设会议纪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年,我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新的社会、经济形势,按照《**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以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称《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下称《决定》)为重点,以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统筹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迈开新步伐
20**年,我办以贯彻《规划纲要》和法治**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发挥在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和督促指导”的作用,全面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制定了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为实现《实施纲要》确定的“十年左右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在全面总结前五年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基础上,我办起草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0-2014年)》,明确阶段性目标、工作措施、具体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2014年**率先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是制定了《规划纲要》的配套制度。积极参与了我市《规划纲要》实施细则、《**市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市深入开展民主法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起草工作,制定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的实施方案》,细化了在推进民主法制过程中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作。
三是与**市法制局签署了《广佛同城化政府法制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包括共同构建法治政府合作机制、促进规则一体化机制、法制业务合作机制、资源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保障合作开展的联席协调机制。
四是组织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按照市人大要求,我办征集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目前,该报告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是研究制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为确保《实施纲要》和《决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作用,研究起草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具体量化《实施纲要》和《决定》规定的各项指标,强化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
二、重点攻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果
20**年,市政府确定由我办牵头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专门作了重要批示,市委常委、副市长**亲自抓落实。3月初,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讨论并印发了《**市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正式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4月15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随后及时下发《关于做好自清自查审批、备案事项工作的通知》,对各单位清查审批、备案事项做了具体安排。组织召开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从7月开始对全市56个单位报送的审批、备案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审查,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审批备案事项严格按照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和市政府《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认真审定。严格按照程序,经本办业务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审定。共减少审批事项566项,精简率为66%左右;减少备案事项204项,精简率为70%左右,大大超过了省里要求的50%的精简目标。相比前三轮审批制度改革,这次审批制度改革最严格、最彻底、最有力度,并取得了最好效果,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来。
三、保障科学发展,制度建设质量有了新提高
20**年,我办创新立法机制,探索新的立法模式,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围绕《规划纲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20**年共完成法规草案5项(其中《**市会展业管理条例》属于法规计划外项目),完成规章项目5项。立法计划项目全部在当年按时完成起草工作。根据《规划纲要》对**的新定位,重点加强了环境保护、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加大立法协调力度,有针对性解决立法中的难题。同时,为保障立法计划的可操作性,开展规章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促使正式、预备两类项目良性竞争、合理流动。
二是创新立法机制,完善我办自行起草立法模式。20**年,我办多个处室参与了规章的起草工作,如法规处起草《**市展会管理条例》,审查处起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监督处起草《**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研究中心起草《**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充分发挥了政府法制机构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创新、完善立法模式中取得了新突破。
三是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目的,积极开展规章后评估工作。为评估我市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实施纲要》和《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要求,我办拟定了20**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方案,选定《**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组织、指导和协调市国土房管局、公安局两个部门开展评估工作。
四是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20**年,我办共组织起草、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5件(次),比20**年增加31%;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121件,比20**年增加30%,其中对86件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率为71%;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0件;受理区(县级市)政府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比20**年增加100%。20**年5月,我市被国务院法制办及省法制办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示范点”(全国确定12个城市为示范点),充分肯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在全国的示范作用。
五是为实现规则一体化,积极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年上半年,为配合省、市人大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我办对194项省地方性法规、48项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同时,我办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对与《规划纲要》精神不符或者不利于**一体化发展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消除妨碍**共同发展的制度。共清理政府规章116项,做出保留95项,废止17项,修改4项的处理;组织清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1981年以后的规范性文件1145项,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约4600项。经清理,保留233项、修改40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19**年1月1日以后的8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保留690项、修改350项,其余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废止率达75%以上,清理结果已向社会公布。在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办积极建立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统一规范性文件平台,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目前,数据库已完成软件系统设计安装并试运行。
四、加大规范力度,政府层级监督实现新突破
20**年,我办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和试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措施,有效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是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试点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我办组织起草的《**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出台,正是按照国务院《纲要》关于“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为促进**市各级执法部门合理行政而制定出台的,是**市建设法治政府、创建法治**的重要举措。这部规章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网等媒体都作了深度报道。为推动《规定》的实施,我市确定在市环保局、城管局、质监局、规划局、劳动保障局作为先行试点部门,待试点结束、总结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二是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20**年初,我办完成了20**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发出了《关于20**年度**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报,在被考评的39个单位中,抽查了15个单位,评定市审计局、质监局等5个部门为优秀,市林业局、公安局等10个部门为良好,取得了较大反响。同时制定了20**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对市经贸局等28个部门进行考核,并组成两个考评小组现场抽查了10个部门。
三是积极开展规章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根据20**年规章检查经验,我办制定了20**年度规章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等4件市政府规章进行检查。5月15日,发出了《关于检查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通知》给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了20**年度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等。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规章的执行。
四是不断探索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截至12月31日,我办共接待来访群众约1352人次,处理群众来信26件。其中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19件,其中经形式审查后受理复议案414件,不予受理24件,书面告知处理8件,口头告知处理73件。新受理案件加上旧存案(17件),全年处理案件数量总计431件。审结复议案371件,审结率为86%,其中作出撤销、变更的复议决定15件,直接纠错率为4%,间接纠错率为13.5%。通过案件的办理,妥善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及时防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同时,我办创新案件审查机制,建立办领导参与合议、办案的机制,分管办领导每月主持一次案件集体讨论会。还进一步扩大复议范围,对抽象行为进行处理。如在华南路桥公司不服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指令书》一案中,我办发现国家和省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不一致,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法制办报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力促在全省层面解决此问题,也促使我市更加统一、规范地适用有关政策规定。
五、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律事务工作上了新台阶
20**年,我办积极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活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是积极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我办20**年办理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案件(包括被申请复议案件)共计5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6.8%。20**年的应诉案件受理法院涉及省高院、市中院和基层法院,我办均认真准备应诉工作,积极参加法院的一审、二审,应诉案件胜诉率达100%。
二是认真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各类法律事务。承办了大量市领导交办案件和重大合同的审查工作,如处理“四桥一隧”案、铬德公司污泥处理合同仲裁案、责令广东澳联玻璃有限公司关闭行政处罚案、**机场留置**航空公司飞机案、**化学(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担保案,审查中新“知识城”合同、体育中心综合改造BOT协议等,充分发挥政府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是借用外脑提高政府法律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建立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制度,草拟了《**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实施。根据《**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办积极筹建,在近百名专家申请人中遴选出30名专家,经市政府审定组成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
六、注重实效,政府法制研究和宣传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是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开展前瞻性和对策性政府法制研究工作。20**年,我办按计划组织推进《城市政府职责研究》等5个外包课题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同时根据、**等省市领导批示,与市社科院合作,开展**市政府微观经济规制问题研究,现已完成前期资料搜集和调研工作。
二是认真组织课题验收,及时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全年共完成了《完善亚运城市法制环境研究》、《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等7项委托课题成果的专家评议和验收工作。重视理论成果与实际应用的有效衔接,及时推动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为可实际操作的各项制度。如对《依法行政综合评估体系研究》课题中设计的指标体系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相对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结合《行政备案制度管理研究》课题中的专家建议稿,起草《**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
三是积极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增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影响力。20**年,我办对网站进行改版升级,进一步完善了OA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化、办公无纸化程度。加强《**政府法制》和《法制快讯》的编辑工作,全年共编辑《**政府法制》31期、《法制快讯》22期,及时反映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成果、新举措和政府法制动态。扩大宣传渠道,拓宽信息平台。发挥我办门户网站作为政府法制宣传窗口的作用,对政务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报道,全年共法制信息288条,在市政府门户网上信息250多条。。特别是研究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开展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等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有力提升了政府法制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七、转变工作作风,机关内部建设出现新气象
20**年,我办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一是积极建设学习型机关。组织中心组学习、党支部理论学习、党课教育,举办法制学习论坛,开展“阅读进机关”读书活动,举行读书交流会,提高理论水平,扩大知识视野,从而使干部的思想信念更加坚定,知识视野更加宽广,以便更好地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是积极建设服务型机关。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整改落实)的任务,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细化整改目标,扎扎实实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积极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把机关服务年活动与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结合起来,圆满完成市委组织部推进的驻村扶贫工作,我办为从化温泉镇龙新村积极募集扶贫资金8万元,为村建造了第二个蓄水池,解决了1000多村民喝水难的问题。
三是积极建设廉洁型机关。通过健全机构,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基层。加强廉政教育,在全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党纪政纪法纪观念。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获得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高度评价。认真落实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0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中我办作为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工作项目。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的有关规定。
四是积极建设和谐型机关。积极组织各项文体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组队参加市第七届职工运动会(7个项目)、“市长杯”乒乓球赛(团体第三名)、市政府大院篮球友谊赛(第二名)、建国60年“主力军杯”书画大赛(优秀奖),既争奖杯,又树口碑,鼓舞士气,凝聚人心。
五是积极建设效能型机关。加大公文审核力度,从严把好文件的进出口关,提高办文质量。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完成公文信件交换28000多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的文件2616件;办理出文1896件,约12350份;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份、《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5份、《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35份。通过OA办文系统督查、督办办文时间,基本杜绝了办文无理由拖拉、推诿现象,确保了每份文都能及时落实到人。被市政府办公厅评为20**年度督办先进单位。
关键词:设备监理;重型;机械;工程
自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工程项目工作中引入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理在推动国家建设的总体进程和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创建优良市场环境,解决工程建设争议问题等,提供了客观环境和法律依据。
而随着各种工程项目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关于工程设备的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之后工程设备监理也进入工程项目建设行业。但与工程建设监理相比,工程设备监理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也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而重型机械设备作为冶金、房建、矿山、化工、水电、铁路等工程项目中的“生命线”,其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技术难等特性,导致与其相关的监理活动已经成为整个项目中急需突破的重点工作。
1.工程设备监理的重要作用
1.1 工程设备监理的实施有利于保障重型机械行业设备在各个阶段的稳定性
重型机械行业的设备大多结构复杂、制造周期较长、规模较大,因此而造成了不能够大批量生产,在制造工艺上相对不成熟,后期维护与保养跟不上等问题。工程设备监理在各个阶段对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和调试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设备在各个阶段的稳定性。
1.2 工程设备监理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工业水平也得到的长足的发展,而由于市场体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传统理念根深蒂固等主观客观的原因,导致项目中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违法违规的行为现象日益严重。针对现状,工程设备监理将主要工作范围规定在对设备的设计的监督,对设备的原材料、加工件、外协件等进行有效控制,对设备制造的各个环节进行技术和质量上的监控,对设备安装、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此来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1.3 工程设备监理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法制建设是该时期的主要工作,工程项目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证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在项目中引入设备监理必然会引发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为监理工作和项目的有序进行提供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工程按时按期的达标,在工作中引入设备监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2.重型机械设备监理的目标
由于重型机械设备的特殊性,在监理工作中要设定全面、合理的监理目标,按照不同的对象,可以将监理目标大致分为三个:
2.1 质量控制目标
作为质量监控的开始,一旦工程项目法人确定后,监理工程师就应从机械设备的设计阶段开始抓起,再对重型机械设备的设计图进行设计审核,并使其设计图工作贯穿到整个设备使用的各个阶段。重型机械设备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实现设计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水平,监理的主要职责是采取有效措施对工程质量严格检查、监督和控制,以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2.2 进度控制目标
监理工程师对进度控制的主要职责是采取有效的监理措施协助业主对工程进度进行动态控制。通过设备监理对进度进行控制的主要方式有:组织或参加各种会议对进度进行协调,对按合同规定应由业主提供设备以及运行条件进行落实,必要时向业主提出建议等。
2.3 投资控制目标
在工程运行阶段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投资控制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现场计量和签认;严格审核承包商的月计量报告,签发款项支付凭证,建立支付台账,及时与工程量报价单和批准的资金流计划进行对比,发现偏差立即分析原因并报告业主。
3.重型机械行业中工程设备监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合同管理。对于工程项目中的重型机械设备,由于其特殊性和少数性,导致合同双方都缺少相关经验,难免出现双方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清、合同内容的表达不清与理解不同的情况,最后产生纠纷。为此,设备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当注意合同中各个条款中延伸的权力与义务,并做好合同风险的防控准备。
3.2 信息管理。按有关的规定做好设备信息资料归档保存工作,收集工程设备资料和监理档案并按有关档案管理或业主的要求进行整编,待工程项目结束前或监理服务期结束退出项目前,移交给业主;建立例会制度,整理好会议纪要;建立完善的设备各项指标报告制度,规范各种报告或报表格式,为项目整体监理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方面的信息。
3.3质量管理。重型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前提。因此,重型机械设备到货验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参加验收的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以及规格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决不能入库。
结语
重型机械设备是工程项目的生命线,要保证项目良好运作就需要对重型机械设备投入全方位的管理。工程设备监理针对重型机械设备的特性,从设备介入工程项目时起,便对开始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准备、制造、入库、使用等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成为保障设备稳定,促进工程进度,提高工程效率的有效措施,因此,应当加大设备监理行业的研究和投资力度,以此带动我国工程建设、开发行业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一;郭汝斌;王;王忠诚.设备监理――工程建设质量的有效保障.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9,(8).
本文仅从技术管理与技术进步这一侧面,做历史回顾、经验总结和前景展望。
一、历史回顾
自年在鞍山举办第一次技术管理研讨会以来,供电分会分别在郑州、汕头、太原、上海、温州、渭南、成都、武汉、广州召开了九次会议。由于会前充分调研准备,承办单位精心服务,与会代表深入研讨,会议结束认真总结,会后编印资料汇编。从而使13年的技术管理研讨交流,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对促进供电企业技术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得到广大会员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评价。
13年来,研讨交流的重大课题,有以下十项:
第一、安全生产。鞍山会议上,总结和交流了鞍山电业局安全生产1000天的经验做法,为会员单位树立了样板,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汕头会议提出了以技术手段防止触电伤害、避免高空摔跌、防止低压对人身伤害以及带电作业的安全手段等一系列人身防护措施。从而探索了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安全生产新途径。
第二、供电技术管理。在汕头会议上总结了加强主网、主设备技术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供电企业总工程师应抓好主网建设,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运行和技术管理,搞好技术监督、专业管理、突出设备全过程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为总工程师抓好供电技术管理指出了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第三、供电设备检修体制。从1993年开始,供电分会就探索了以设备状态为基础的供电设备检修体制。并先后在太原、上海、渭南、广州、沈阳、宝鸡等多次会议中,就状态检修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交流。十多年来,设备状态检修已经在大多数会员单位中实施。为规范这项工作的开展,**年着手进行《供电设备状态检修指导意见》的编写工作。目前,已提出讨论稿。
第四、电网规划。在1996年温州和1997年渭南两次会议上,研讨交流了电网规划的内容、方法、手段。并由上海、昆明、鞍山、武汉、兰州、郑州等局向会议提交了示范本。对全体会员单位的电网规划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由于各会员单位普遍重视和抓紧了电网规划工作,为三年城网改造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时任渭南局的总工程师何晓英曾说:“供电分会组织的研讨会议,为我们提供了电网规划的范本,给我们三年城网改造的规划工作,以极好的启迪和指导。”
第五、配网改造建设。自1993年汕头会议开始,供电分会一直把纠正“重发轻供不管用”作为工作的重点,始终坚持把配网规划、改造、建设列为研讨交流的重要课题。其中,上海市区供电局的原总工万善良、南京局的原总工吴书强等几位老总,总结多年实践经验,连续发表多篇这方面的论文,对配电网的网架结构优化、设备优化、技术优化和管理优化都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三年的努力,于2003年他们执笔完成了《配网优化指导意见》。他们的工作得到会员单位的赞誉,他们的贡献将载入推进供电技术发展历史的一页。
第六、10千伏配电网的不停电作业。这项工作不同于高压、超高压的带电作业。多年来一直是时进时停,起伏较大。供电分会自2000年以后,把这项直接关系到供电可靠性的重要工作摆上议程。以上海市三个局、烟台局、杭州局、鞍山局、厦门局、大连局、郑州局、阜阳局等开展较好的单位为骨干,组织经验介绍,研讨技术难题,讲清必要性和可行性,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特别是组建配电不停电作业工作站以来,先后在杭州、厦门、上海组织三次会议。交流了经验做法,编印了技术资料汇编,现场演示了作业项目,研究了绝缘服试验方法,并在会员单位中印发了《配电不停电作业指导意见》。使这项工作得以健康有效地开展。
第七、配电自动化系统。这是近年来供电企业开展的一项新技术。供电分会从1995年上海会议以来,就将此项技术列为重点课题,深入研究,超前引导。组织供电企业、开发厂商等多方面的技术力量,起草了《配电自动系统功能规范》,指导供用双方的规划、制造、建设、运行等一系列的工作。特别是课题组组长、徐州电业局原局长毛传洲、淄博局原副总工施正毅等多位专家为配电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进行了两轮深入地调研。总结了镇江、厦门、北京、贵阳市北、淄博等局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极具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引导此项新技术的有效开展。
第八、电能质量问题的治理工作。近年来,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电力系统稳态电压偏差和暂态电压扰动、非线性负荷和不对称负荷引起的谐波、三相不平衡、负序分量等电能质量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适应这一客观要求,供电分会将电能质量课题列为专题,由上海市东供电局总工王泉根、上海市东供电公司浦东供电分公司总工奚王旬任组长,组成了有哈尔滨、大连、苏州、常州等16家供电局参加的课题组,对电能质量的现状、面临的问题、解决的对策等一系列的课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调研报告,编写了“指导意见”(待审定)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第九、供电企业信息化建设。供电企业的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早,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存在着信息共享不够、数据信息不唯一、资源共用不充分、综合分析和辅助决策不到位。跨应用系统的信息交互不畅、维护管理复杂、低水平重复开发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反映了组织管理上的六重六轻,即重单项,轻整体;重开发,轻应用;重系统,轻数据;重网络,轻资源;重硬件,轻软件;重建设,轻管理。为解决这些问题,供电分会组织了深入的调研,提出了“关于供电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调研报告”,并交流了安阳、大连、哈尔滨等局的经验做法,使此项课题的研究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第十、提高城市供电可靠性。这一课题的研究,自年开始连续进行了9年。早在汕头会议,就研究了架空线路绝缘化和状态检修对提高供电可靠性的作用。以后又做了“供电可靠性指标浅析”,特别是在**年于上海召开了专题会议,会前进行了问卷调查,会议中,上海市区、北京、徐州、渭南、大同、大连、福州、潮州、长春、杭州、鞍山、西宁、赣州、咸宁、成都等15个局介绍经验做法。并就此课题分析了现状,认清了形势,取得了十方面的共识,提出八方面的建议和希望。会后又编印了资料汇编。可以说,在提高城市供电可靠性方面,做了一个全面的历史性的总结。对会员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经验总结
(一)选题准确,是取得成功的第一要点。
我们在每次会议之前,都以问卷调查、会议讨论、个别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征求会员单位的意见,集中选出他们最为关注、最迫切解决的难点题目,作为研讨的课题。从而使课题本身适应绝大多数会员单位的要求。在题目选准的基础上,还把研讨的主要内容敲定,因为在内容的考虑上,如果不具有超前的指导意议,就缺乏引导作用;太超前了,也不能总结出有价值的经验做法。因此,把握好题目的准确性和内容的适应性,是抓好课题研讨的重要前提。
(二)紧紧依靠老总们的支持和参考,是提高研讨水平的保证。
13年来,依靠实践经验丰富、理论造诣较深,热心于此项工作的老总们的支持与参与,在每一次研讨会议上,都提出若干篇水平较高的论文,使会议的质量得以保证,会议的中心议题得以突出,会议的主导观点不偏离轨道。最早参与供电分会技术研讨工作的老总,如北京局的施更生、太原局的陈崇浩、上海局的万善良、南京局的吴书强、兰州局的杨士卿、长沙局的周玉清、大连局的赖庆波、广州局的林敦俨等,都在为这项工作呕心沥血,做出了极其宝贵的贡献。近年来,又有徐州局的毛传洲、上海市区局的王在滋、严健勇、张丽、咸宁局的刘剑辉、上海市东局的王泉根、张继忠、奚王旬、福州局的陈光捷、淄博局的施正毅、广州局的刘宝奎等多位老总和专家,成为这方面工作的高级技术顾问,这就使技术管理研究工作不断深化,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
(三)会前充分准备,会议结束作好总结,会后编印资料汇编,就能使技术研讨,有始有终,取得圆满的成果。
会前的准备,最重要的是围绕主题,做好调研,提出主课题的调研报告,并深入了解情况,选择先进典型单位做主题经验介绍,这样,就使主课题在两个方面展开和延伸。一方面,调研报告,可以把面上的情况,从整体上进行介绍,又能把主要的观点、做法和成效,给代表们做简要的概要论述。另一方面,典型经验介绍又把具体的做法和典型事例讲给大家。从而做到由点到面的结合,使会议的整体水平得以提高。
会议结束时的总结是十分重要的,“编筐编篓,重在收口”。会议的总结切勿讲空话、套话,要把会议的主要观点提炼出来,帮助会议代表形成有条有理的思路,以指导各自的工作。中、小型的会议总结,要在会后改写成会议纪要,从而把会议的主要成果,让全体会员单位共享。
会后的资料汇编,受到会员单位的欢迎,它可以把会议的成果集中编印下来,有利于会议成果的传播推广和继承。
三、前景展望
**年组建技术管理专委会和配电不停电作业工作站以后,依靠组织的力量,依靠高级技术顾问的参与,使技术管理研讨工作更加规范,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也使这项工作更具有前瞻性和计划性。
在**年组建技术管理专委会的会议上,就确定“十·五”期间,将要以配网优化、状态检修、电能质量、信息化建设和配电不停电作业等五项重大课题为重点,承前启后、循序渐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从目前看,五项课题的研究都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
一是配网优化。已发了一个“指导意见”,重点放在网络结构的优化上。明、后两年将把设备优化和管理优化作为重点,深入研究;
二是状态检修。已起草《供电设备状态检修指导意见》,尚待讨论审议。在这个“指导意见”完成以后,将要编写主变压器、断路器、架空线路和继电保护等四种具体设备状态检修的指导意见,这些工作全部完成,可能要到“十一·五”期间;
三是电能质量。已经起草了《电能质量问题治理的指导意见》待再次审查通过。“指导意见”完成后,将要以电能质量问题治理的实践经验交流为主,推动面上工作的健康开展;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控规内容
Abstract: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in the city overall planning or zoning plan as the basis, determine the construction area of the nature of land use and intensity of use control indicators, road and pipeline control position and space environment control planning requirements. Through the planning content, the form and means, make city planning intention translates into the language of technology of city planning and city development strategy, guiding the City material space construction, become the government of the city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and policy support direct control.
Key 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control system; control plan content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2010年12月1日,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该办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为规划管理提供有力依据。2012年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出台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规划管理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密切结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做到刚性和弹性匹配,不宜对市场经营性用地的指标框得过死,避免造成规划实施管理的掣肘。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征与作用
1.2特征
控制引导性和灵活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既可以随时适应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变化,也可以满足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规划提出的新要求。
其控制引导性主要表现在对城市建设项目具体的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控制和引导。这既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同于其他规划编制层次的首要特征。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技术指标来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其以土地使用控制为主要内容,以综合环境质量控制为要点,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控制: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其兼容范围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控制;主要公共设施与配套设施控制;道路及其设施与内外交通关系;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工程管线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对土地使用性质的控制来规定土地允许建什么,不允许建什么,应该建什么,不应该建什么,通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来控制土地的使用强度,控制土地建设的意向框架,从而达到引导土地开发的目的。
1.3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控制、协调和引导。
控制:合理保护公共利益与生态价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通过明确公共用地的种类、规模以及布局,严格保护城市公共设施和生态设施,并通过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来保障城市整体土地开发,提高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公共利益和生态效益。
协调:合理安排用地功能与建设时序。通过合理确定城市用地功能和建设开发时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促成了相邻地块二维平面的协调和时间维度的有序,从而避免周边地块功能冲突和开发建设的冲突,更好的体现城市土地的整体价值。
引导:合理促进城市开发与城市经营。控制性详细规划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确定土地的开发强度,最终形成平面+高度+时序的四维控制体系。通过确定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人口密度(其中地块用地性质、兼容性、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绿地率与公共绿地面积等作为法定条文规定下来)等空间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了各地块的开发权和开发强度,引导市场与公众进行符合规划要求的开发与经营;同时,由于市场机制下开发需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规划赋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度的行政裁量权,通过积极的规划引导,合理平衡土地价值与开发需求,为开发与经营保留适当弹性,并保证相关开发与经营合乎公众利益。
2、控规主要内容
由于控规修改只是对已批复实施控规进行小的调整和更正,因此,控规修改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2.1在编制单元内进行用地布局的调整和用地功能细分。
2.2对城市次干道的局部线形、线位进行调整和对支路及以下级别道路的调整。
2.3增减城市支路及以下级别道路。
2.4在编制单元内保证各类绿地的数量和规模满足需求的条件下,调整各类绿地的位置和用地边界。
2.5在编制单元内保证各类公共设施数量和规模满足需求的条件下,调整公共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边界。
2.6在已批复实施的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指导下,调整控规内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的内容。
2.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保证编制单元内规划建筑总量和人口规模平衡的前提下,调整地块的开发强度。
2.8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保证管理单元主导属性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地块的兼容性。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与控制要素
基本构成包括以下6个方面:土地使用、环境容量、建筑建造、城市设计引导、配套设施和行为活动。不是每一个地块都必须将其全部表现。土地使用控制即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其具体控制内容包括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相容性和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等。
环境容量控制即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其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三项,相应延伸的指标还有空地率、人口密度和人口容量等。城市环境容量主要分为城市自然环境容量和城市人工环境容量两方面。
建筑建造控制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做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其主要控制内容有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等。应该注意,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建筑建造的控制,并非是针对个别建筑的具体控制,即不是针对具体某一建筑规定它有多高、与其他建筑问距多少等,而是对地块内建筑建造活动的一般性规定。
城市设计引导控制主要是确定规划区域的空间结构骨架、各地块的用地功能风貌、道路绿化系统、空间序列关系,形成城市设计总体概念与结构。同时,将空间形态、建筑风貌、的要求以指标的形式确定。
配套设施是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保证,配套设施控制即是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提出定量配置要求。
行为活动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交通活动控制,即对路网结构的深化、对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的控制;定道路红线、横截面、道路主要控制点的坐标、标高、交叉口形式;对交通方式、出入口设置进行规定;对社会停车场进行定位、定量、定界控制;对配建停车场进行定量、定点控制。另一方面指环境保护规定,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音保护、固体废弃物控制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确定土地的开发强度,最终形成平面+高度+时序的四维控制体系。通过确定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人口密度(其中地块用地性质、兼容性、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绿地率与公共绿地面积等作为法定条文规定下来)等空间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了各地块的开发权和开发强度,引导市场与公众进行符合规划要求的开发与经营;同时,由于市场机制下开发需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规划赋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度的行政裁量权,通过积极的规划引导,合理平衡土地价值与开发需求,为开发与经营保留适当弹性,并保证相关开发与经营合乎公众利益。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民族宗教工作报告
尊敬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全县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一、20xx年以来的民族宗教工作回顾
xx是一个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县,全县有17个少数民族。截止20xx年底,全县65万人口中,有少数民族人口30.2万,占全县总人口的47.5%。全县有批准开放的宗教场所10个,宗教教职人员3人,信教群众6818人。
20xx年以来,我县紧紧围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心,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地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全县上下呈现出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繁荣景象。几年来,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民族宗教法制建设。一是加强宗教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始终把民族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民族宗教工作,分管领导亲自参与民族宗教管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民族宗教调研,听取民族宗教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和问题,为民族宗教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加强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地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教育活动,采取为各乡镇党政办、社会事务办、各民族中小学及相关单位订阅《贵州民族报》、《贵州民族宗教》、《中国宗教》等报刊和印发宣传资料、出专栏、开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20xx年,组织14个民族乡乡长参加了全省民族乡长培训班。20xx年,组织专人对民族、宗教工作知识及民族宗教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整理,编撰了《民族宗教工作知识手册》。通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逐步实现了我县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化管理,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建立健全了宗教工作管理网络。20xx年6月,为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县民宗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民族宗教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了各村支书为民族宗教工作信息联络员,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民族宗教工作管理网络。四是进一步加强宗教执法主体建设,加大经费投入。20xx年2月5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xx县民宗局”更名为“xx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加挂“xx县宗教事务局”牌子,并增加1名事业编制,在原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基础上,每年又增加了3万元。20xx年、20xx年,又先后更名为“xx县民族事务局”加挂“xx宗教事务局”牌子,内设三股一室一馆,核定行政编制11人,工勤编制3人,事业编制5人。20xx年,为了推进全县民族宗教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在原60.3万元的民族工作经费基础上,又追加了26万元,保证了民族宗教工作必须的工作经费。
(二)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少数民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一是保障各级民族经费足额到位。5年来,县民宗局及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项目论证申报工作,积极争取省民委、地区民宗局的大力支持,共获上级审批下拨民族经费193.8万元,落实县级民族工作专项经费301.5万元。其中:获批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31个,资金130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资金12万元;省级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26.6万元;省级民族文化专项补助资金9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地区沼气池建设补助资金4万元;省级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补助资金4万元;地级民族文化专项补助资金3万元;地级民族经费补助资金1.2万元。二是对民族边远乡镇干部实行优惠政策。经县委、县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xx]13号会议纪要),从20xx年6月起,对xxx等6个边远贫困民族乡镇在职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的公务补助。三是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水平。共改善了31所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切实提高了学生入学率,促进了我县民族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修建民族中医院污水处理站1个,实现了医院污水达标排放,保护了生态环境;新建人畜饮水工程22处,铺设管道58326米,解决了少数民族群众饮水难问题,提高了群众的饮水质量;新建公路23条157公里,改善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群众交通条件;新建民族文化中心所3所; 资助少数民族特困大学生3个;帮助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建房61栋,总建筑面积3210平方米,彻底改善了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四是积极探索、创新民族资金使用模式。近年来,县人民政府针对民族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投入量小的问题,就如何才能用有限资金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组织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民族资金使用新模式,收到了一定成效。20xx年,我县以xx乡为试点,采取由地方政府担保,农民在当地银行贷款,县民宗局用民族资金贴息的方式,发展了200亩树状金银花。期间,县民宗局充分发挥协调联系作用,积极组织乡干部、农户代表到种植基地参观学习;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种植户进行实地集中培训;委托公司派代表上门服务,到各家各户田间地头督促指导农户种植,全力提高广大种植户的种植技术,力争达到以小项目、小资金撬动经济发展的目的。目前,该乡金银花基地树苗长势良好。五是大力推动新阶段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拓宽少数民族增收致富门路。面对xx“欠发达、欠开发”的县情,我们始终把新阶段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百村千户万人”、“计生三结合”及党建帮扶等定点帮扶工作,积极安排部分县级民族经费,扶持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项目等,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几年来,先后在xx镇xx村、xx村、xx民族乡岗岭村、xx民族乡xx村等建立了扶贫联系点,制定了帮扶计划,并投入资金为少数民族群众购买优良种猪、维修公路、发展烤烟、畜牧生产、修建教学楼、建立党员活动室等,切实帮助农户落实增收措施。同时,在凉水井镇息乐溪(华溪)村新农村建设试点,认真开展了铺路、架桥及果苗种植等帮扶工作,千方百计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发展。
(三)大力推进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全力提高少数民族基本素质。一是大力推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20xx年至20xx年,以“两基”攻坚为重点,进一步加快民族寄宿制教育发展,先后落实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26.6万元,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并在县民族中学兴办了1个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全县“普九”覆盖率达到了100%,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07%,切实推进了我县教育事业的跨越发展。二是大力推进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加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力度。20xx年以来,我县成功举办了中国xx土家花灯艺术节、xx县“物价杯”土家摆手舞大赛、第九届杜鹃曲艺节暨第二届乌江文学颁奖活动、省土家学研究会四届三次学术研讨会等艺术文化活动;组织参加了“多彩贵州”旅游形象大使、民族姑娘选拔大赛及“多彩贵州”旅游商品两赛一会活动,《xx姑娘大脚板》、《永远的船号》等民族民间舞蹈,进入了“多彩贵州舞蹈大赛”总决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推动了我县民族文化事业快速发展。我县还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民宗部门认真开展了古籍古物调查、搜集、研究、整理和编目工作,对思南土家族花灯、服饰、道具及民间艺术传承人分别进行了调查登记,完成了234件土家族、苗族、仡佬族古籍搜集工作。“xx上元沙洲节”及“xx花灯戏”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xx花灯戏”还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达到了推介xx、宣传xx的目的。三是认真抓好民族文化进校园工作。按照省地要求,我县深入开展了xx县民族文化进校园的主要方法、载体及其分布情况调研,出台了切合我县实际的《xx县民族文化进校园五年规划》,制定了xx各民族文化进校园分年度审批制度,完成了《土家传统花灯集》、《乌江土家花灯情》等民族文化的拍摄和制作。20xx年,在xx土家族苗族乡民族中学举办了第一届民族体育运动会,并邀请xxx等县及其它乡镇参加观摩学习。20xx年,在xx民族乡中学举办了以土家花灯、山歌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文化进校园”创建活动,全县27个乡镇所在地中学、中心小学前往观摩学习,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20xx年,在xx中学继续举办了以展示民族民间工艺为主的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目前,我县正着手进行“土家花灯”校本教材改编工作。四是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多年来,我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及时宣传民族团结先进典型,认真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出席全省、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20xx年12月,在全省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上,县人民政府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xx被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光荣称号。20xx年10月,在全区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我县xx村民委员会、xx乡党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4个先进集体和xx、xxx等5名先进个人分别受到地委、行署表彰。20xx年,我县还及时妥善协调处理了藏胞与xx镇村民的打架事件,有效避免了民族纠纷,促进了民族团结。五是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力度。历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少数民族优秀干部选拔到各领导岗位,充分其他们的聪明才智,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几年来,全县先后推荐到各级党校和民院干训部培训的少数民族干部有120人,参加短期培训的达20xx多人次。在现有的12270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有少数民族干部6770人,占干部总数的55.2%(其中副县级以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28人,副科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980人)。在20xx年提拔的675名中青年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达200人。
(四)扎实抓好宗教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及时召开宗教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及省、地宗教工作会议精神。20xx年,我县召开了全县宗教工作会议;20xx年4月,召开了全县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暨民族宗教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民族宗教工作,表彰了民族宗教工作先进,专题学习了《宗教事务条例》。二是围绕“服务xx旅游”的宗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全力打造规范宗教活动场所。xx县xxx寺位于中和山旅游区内,是xx旅游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xx年开始,县民宗部门协助华严寺教管小组制定了《xx寺修复改造五年规划》,并主动与城建、国土、民政等部门协调配合,鼓励、督促教管小组积极筹集资金,逐年实施修复。至20xx年10月,共募集资金400多万元,完成建筑面积4000多平方米。20xx年10月19日,xx县xx寺完成了修复工作,并举行了竣工典礼。修复后的华严寺布局精巧,气势恢弘,得到了地区民宗局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成为思南旅游的一大亮点。三是加强宗教调研工作。20xx年以来,县委统战部、民宗、公安等部门先后四次对宗教工作基本情况、当前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调研,对全县的宗教情况估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并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宗教管控工作,打进了宗教群众与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四是完成了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实现了规范管理。20xx年8月下旬,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联合开展了全县宗教活动场所调查登记活动,严格按照宗教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履行了相关手续,协助各宗教场所制订了学习、纪律、财务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于20xx年底,举行了xx寺住持聘任仪式,实现了宗教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五是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切实加大抵御渗透、打击工作力度。20xx年7月,对大坝场村民在xx乡石家寨村桥头公路边非法修建寺庙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20xx年7月,认真组织对xx镇xx村、xx村在xx电站进场公路边山洞里搭建木棚、供奉神像、举行朝拜活动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了取缔。20xx年8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民宗局和县天主教爱国会共同举办了为期4天的天主教爱国爱教培训班,进一步激发了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提高了信教群众自觉抵制的能力。此外,民宗局等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以天主教、基督教为重点的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走访活动,充分利用宗教三级信息网络,准确掌握各宗教活动点情况及外来人员情况,定期开展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使天主教、基督教活动点的反、防渗透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
二、存在问题
在充分肯定过去五年我县民族宗教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应清醒的看到,我县的民族宗教工作与地委、行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我县是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县之一,境内宗教教别多(五大宗教我县就有4个),涉及面广,宗教形势复杂,管理难度大。
二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发展的扶持工作力度有待加强。我县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县贫困人口有65.2%集中在民族乡。且全县14个民族乡、131个行政村中,有97个村未解决人畜饮水问题,7个民族乡未通油路,24个行政村未通公路,107个行政村未进行农网改造,扶贫工作任务还相当艰巨。
三是民族文化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一些优秀的民族文化濒临失传,必须认真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继承和创新的关系,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加大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力度。
三、下步工作重点
今年,我县民族宗教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
一是筹备召开全县第二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近几年来全县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民族宗教工作进行周密地安排和部署。
二是要从解决行路难、饮水难、上学难、看病难和增收难的“五难”入手,切实关注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出台《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着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县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三是积极组队参加全区首届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努力提高全民族体育素质,力争取以好的成绩,回报思南人民。
四是加大少数民族项目争取力度,加大民族宗教特别是民族乡镇的经费投入,夯实基层基础,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少数民族乡镇与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班轮公会;航运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161-03
反垄断豁免制度是指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由于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豁免制度通常是权衡比较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比较,在限制竞争行为带来的经济后果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
一、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的历史
海上运输协议反垄断豁免的历史由来已久。从19世纪80年代起,蒸汽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使海船营运人能够承载更多的货物,带来了更大的竞争。后来,因为船舶运营能力的饱和,使得所有承运人之间出现了激烈的竞争,从而被托运人利用以享有更低的运费率。对于这些运力过剩和过度竞争的现象,承运人选择了在他们中间达成有关运力限制和固定费率的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承运人通常认为类似的协议会有如下好处:
1.承运人可以避免因运力的供需不平衡所导致的剧烈的费率震荡,从而鼓励私人投资到新的运力和科技革新中。这样,才能给予他们的投资以相应的回报,并且提供固定时间表的运输服务。
2.这些协议可以避免导致毁灭性的竞争,从而防止承运人的数量不断减少,而最终形成几个拥有操控市场能力的超级承运人。
3.相互的合作安排可以保证有充足的运力来运输所有的货物。
4.托运人能够享受到较为稳定和一致的费率。
航运协议一般可以分为班轮公会协议、协商协议和运营协议三类。其中,协商协议包括运力稳定协议和运价协商协议;运营协议包括联营体和战略联盟。按照各国航运立法的一般做法,对于国际海运协议都给予相当程度上的反垄断豁免。这种豁免的原因主要在于航运经济的固有特点,即航运业具有规模效应明显、边际成本小、供给刚性、运输能力的非储存性、运输供求时空差异性等特点。但作为国际班轮市场管制的基本制度,海运协议的反垄断豁免也包含着确立、维持国际班轮市场秩序,促进进出口贸易和本国商船队发展等多项使命。
二、当今各国对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的规制
在过去的20年里,国际海运局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托运人协会在航运市场上的作用变得日益重要,并极大地限制了班轮公会的垄断运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纷纷修改规范,以鼓励竞争和限制垄断;集装箱运输的快速发展与新航线的大量开辟,使得以现代化船队和优质服务为标志的独立承运人成为班轮公会不可逾越的强大竞争对手;而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其他合作形式,如协商协议组织、联营体、战略联盟等正逐渐取代公会的传统作用,公会成员独立订立服务协议从内部瓦解了公会体制等。因此,世界航运发达国家的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也有所变化。
(一)欧盟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变革
2003―2004年,欧盟对授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第4056/86号条例进行评议,以决定继续保留、取消还是修改该条例确立的班轮公会豁免政策。2006年9月25日,欧盟理事会颁布第1419/2006号条例,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及其相关规定。理由在于其不符合《欧盟条约》规定的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四个条件,即促进技术进步或经济发展;消费者公平分享利益;对竞争的这种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并没有取消竞争。最终,从2008年10月28日起,班轮公会协议组织在欧洲被完全禁止,也就是说,任何通过班轮公会进行的行为 ,包括定价和运力控制等都将被彻底禁止。
对于协商协议,目前欧盟的态度是不授予豁免。这可以理解为,在班轮公会统治时代协商协议减少了来自公会外的竞争。是为了保证在第4056/86号条例的管制结构下维持班轮运输市场一定程度的竞争而作出的安排。
关于联营体和联盟,欧盟理事会第1419/2006号条例前言中要求“委员会采取合适措施消除班轮公会固定价格反垄断豁免的做法,同时继续保留经营合作性质的联营体和联盟的反垄断豁免”。联营体可享有的垄断豁免被推延至了 2010年,其后是否可继续享有豁免还要到时再通过征求意见来决定。
(二)美国对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的规制
美国的航运法没有对班轮公会协议、协商协议和联营体等分别进行规制,而是以“远洋公共承运人间协议”这一概念涵盖了班轮公会、协商协议组织、联营体、战略联盟,甚至包括就单项内容达成的联合协议。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通过是折中和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它没有采取彻底解除行业管制和取消远洋公共承运人协议制度的做法,继续保留承运人间协议的反垄断豁免,但对协议组织的反垄断豁免设定了诸多限制。如采取措施扩大航运领域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减少航运协议对竞争的限制,包括允许承运人订立秘密服务合同、运价本以电子形式公布、保留联邦海事委员会等。
在国际航运业放松管制的大时代背景下,美国各界也表示对班轮公会滥用竞争优势、控制价格,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担优。尤其在欧共体将彻底终止对反垄断法豁免之际,可以预见未来美国对航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将更加严格。
三、我国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规制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国际航运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对外开放,与其他服务贸易行业相比,当今我国航运业的开放度已处于先进水平。2005年,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为11.55亿吨,世界10大港口中我国占了一半;完成集装箱吞吐量7 580万标准箱,继续位居世界第一;国际海运运力达到3 600多万载重吨,排名世界第四。我国已经成为对外贸易和航运大国。而我国航运业法制建设远不能适应我国航运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对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的规制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且内容欠完善,不利执行。笔者对我国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规制的现状与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在海商法领域理清航运协议的性质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属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经营合作协议组织,不是行业协会,是国际航运市场资源配置的一种机制,目的在于稳定国际班轮运输市场。因此,授予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成为各国立法的惯例。但在我国相关立法落后的情况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在我国活动的合法性却遭到质疑。《国际海运条例》没有对航运协议组织定性,由此产生了对报备制度是否对国际协议组织有效的疑问。
另外,我国的《国际海运条例》将国际航运协议分为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是不够严谨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运营协议范围过广,混淆了协商协议与运营协议之间的区别。《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由此可见,运营协议包括了协商协议和联营体、联盟协议两类协议,然而,这两类协议在性质上存在较大的区别,在航运立法价值趋向上是不同的。第二,运价协议含义不明确。班轮公会协议中相当一部分是关于运价协议,这里的含义应该是指班轮公司达成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运价协商协议。第三,没有独立规定协商协议这一类型。
(二)以《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为指导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在借鉴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规定了七种情形的垄断协议的豁免,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并规定“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虽然《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很原则和概括,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还需要细化出一系列的标准,但它突破了《价格法》要从“市场价格”着手来考查海运协议垄断行为的局限性,从而为调整海运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带来更为直接的规则指导。
(三)建立有选择的航运协议垄断豁免制度
考虑国际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和三种类型的航运协议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不同,建立有选择的航运协议垄断豁免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航运业发展现状的。
在三类协议中,一般认为班轮公会协议和协商协议是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垄断行为,其目的是限制、排除竞争,可以将这两类协议排除在反垄断豁免之外。而运营协议首先是经营合作的关系,目的是实现班轮运输的合理化、提高经济效益,对竞争的限制作用比前两种协议弱,可以确立运营协议为反垄断豁免的对象。
考虑我国目前没有船公司加入有关航线上的班轮公司,几大航运公司加入的协商协议组织又以交流信息为主,即使达成协议,也没有强制约束力,因此,从保护我国船公司利益出发,不给予班轮公会协议和协商协议反垄断豁免对我国航运公司和航运市场影响有限。
(四)细化航运协议反垄断豁免事项
2002年,我国颁发《国际海运条例》及其细则,对航运市场的竞争制度也有一些专门规定,主要包括航运协议组织备案、具体竞争规则、主管部门调查、法律责任等。但是与发达国家健全的航运垄断规制相比,《国际海运条例》在内容的完整性和规定的具体性上,仍有较大的差距。比如,该法规没有规定对各类垄断协议的审查制度,也没有规定其信息披露的义务,留有操作的漏洞。又如在反垄断豁免问题上,没有涉及对反垄断豁免是否要受限制或者受到何种限制的问题,对可能的豁免事项,欧盟和美国或明令禁止,或在许可的同时附加严格限制,都交代得比较清楚,而我国的《国际海运条例》则对其中绝大多数事项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制的不明之处,构成了目前立法中的最大不足。
需要细化的协议反垄断豁免事项有:统一确定或变更运输价格,即价格协定;运力管理强制分配市场;多式联运协定签订;集体服务合同;内陆运输合作;禁止独立运费行动、独立服务合同、独立营销;有条件限制“独立行动”;限制船型;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固定运价;联合服务、舱位互租、船舶及港口设施联合、集装箱及拖车联合经营;计算机及文件系统联合等。
(五)将国际班轮公会纳入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近年来,几个班轮公会在我国收取码头作业费,引起轩然大波。而在国内法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胜任调整海商法领域班轮公会的集体价格和运力控制行为的任务。有观点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 3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班轮公会能否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值得商榷。该观点认为,班轮公会本身在中国并没有注册,只是通过货运公司的介入间接从事班轮运输业务,因此,不能算作中国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时,班轮公会作为承运人间相互协调运力和运费的组织,也不进行营利活动。
但实际上,借鉴国际上各船运大国的做法,考虑将班轮公会的行为彻底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并非绝对不可能。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2条相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规定有所扩大,增加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对经营者也没有了“营利性”的限定。这一新的立法为我国利用国内法调整国际班轮公会行为带来了一线曙光。
参考文献:
[1] 高鹏程.海商法领域的反垄断去向何处[J].研究生法学, 2009,24(1):13-22.
[2] 朱新艳,陈刚.反垄断协议制度探讨 [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1) :10-11.
[3] 秦莉佳.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适用豁免制度 [J] .法制与经济,2009,20(1):102-104.
[4] 郏丙贵.欧盟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探讨 [J]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9,30(1):84-88.
[5] 郏丙贵.后班轮公会时代国际班轮市场管制 [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6-10.
Discussion about the anti-monopoly exemption system in the shipping agreement in our country
LIU Chao
(Tianjin state land resource and house vocation college,Tianjin 300270,China)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12月,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审结,其大致案情如下:四川省成都市某花园的业主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按规定到2002年4月任期届满。但任期届满后,业主大会并未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在新的业主委员会没有选举出来的情况下,原来的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1月30日同成都文石物业管理公司签约,双方约定将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24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并于1月1日起执行。2003年3月,该花园119名业主或住户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管公司一并告到了武侯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物业管理议无效。法院在经过了漫长的调查审理之后,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补充协议》无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是:该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及委员的任期已于2002年4月届满,因此其行使的代表权已于届满时终止;同时,由于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间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两者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或经业主大会特别授权的,因此该补充协议属无效协议(参见常江:《全国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案一审判决》,《中国房地产报》,2004-02-02.)。
随着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案件最终以业主的胜诉而告终,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便浮现出来: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应该由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又称“物业管理委员会”(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早期著作中也称其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委员会”或简称其为“管理委员会”(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不同的表述。《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表述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业务的具体执行机关,如同管弦乐队的指挥,于管理制度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也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新建物业或物业群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4页。)以上各种表述都只是从某一特定的角度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局部把握,没有从整体上真正揭示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实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结合其他专家学者的研究结果,我认为可以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划分为内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两个部分。
(一)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地位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相对于产生其的全体业主(通常是通过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形式)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委员会内部法律地位的直接规定虽然只有第十五条一个条款,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在其他一些条文中也间接地体现出了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职责。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通过对于上述条文的综合分析和整体把握,参考其他学者的观点,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着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是指人在权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人的法律制度(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在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法律关系中,全体业主基于对居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目的,由于其自身无法完成物业管理活动,故需要聘用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又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要由他人代自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出适当的意思表示。所以全体业主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使其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代自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一旦业主委员会被选举产生,且当选成员没有表示异议,即可视为其接受了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愿意为全体业主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虽然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人未明示本人(即被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者,应视为该人所自为;惟相对人明知其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称此为“隐名”(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四十八年版,第288页。)。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虽然使用的自己的名义,但是却是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之下,是在其权范围之内;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对此也显然是明知的。所以尽管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使用的是自己名义,但其行为符合“隐名”的构成要件,仍然属于行为。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除了明确写明由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外,其他一切法律效果均归属于全体业主。上述这些内容,完全符合的特征(参见前引⑶,王利明书,第117-118页。),故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上述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系人,全体业主系被人,业主委员会所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足以完全揭示或概括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的职责。第五十一条规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基于以上条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扮演着一种类似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的角色,在管理关系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全体业主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相对于除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特定主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理论上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比较明确的表述。但是仔细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划分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体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依据以上条文的规定,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上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委托合同,1999年颁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其定义如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也有学者将委托合同称为“委任”,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任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年版,第359页。)。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其自身没有能力进行物业管理,故只能委托具有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代为自己进行管理。一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上签字,便意味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业主委员会实施物业管理的事务,而业主委员会则在全体业主及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报酬,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劳务给付关系。上述内容,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参见上引,史尚宽书,第359-365页。)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可以定性为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是委托人,物业管理企业是受托人,委托的内容是业主委员会所在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
业主委员会除了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以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上述条款表明: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还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所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能而与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8页。)。当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无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或是征得其同意,而可以直接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由裁量,单方面地选择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撤销其决定抑或给予其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相反,当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则必须无条件地强制性地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并接受其建议、指导和监督也是强制性的。如果其不为上述行为,就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以上内容符合行政法上行政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0页。),故可得出以下结论: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着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作为行政管理主体,业主委员会则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后,其权利和义务便显得十分明晰了。基于业主委员会内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的划分,其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内部权利义务和外部权利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权利义务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权利义务,是指业主委员会基于其内部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与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法律关系中处于行为的人和管理行为的管理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内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1.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包括业主大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人的地位。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人必须亲自实施行为。除非经被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2)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权。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事务,使被人设定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由人予以赔偿。(3)人应向被人忠实报告处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事务处理完毕后,人还应向被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4)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如使被人遭受损失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参见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基于以上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中选举产生的,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在权的行使范围之内。只有业主委员会在权行使范围之内代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才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效力。如业主委员会没有得到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或超越其权的行使范围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则该合同对于全体业主没有法律效力。此外,业主委员会在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非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追认,业主委员会以其他任何名义签订的一切合同,对全体业主都没有法律效力。(2)在业主大会上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作为全体业主的人,业主委员会在每年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进行年度总结,向大会作出工作报告,将一年中其所进行的各项物业管理活动向全体业主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对财务状况作出年终结算和新一年的预算。此外,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各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当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行使范围从事行为,或者和物业管理企业串通、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可以拒绝承认业主委员会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及于业主委员会自身;如果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还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3)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全体业主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而利用业主委员会为自己服务,希望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时,必须从全体业主的利益出发,维护其权益,增进其福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所以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业主之一,其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实际上也是在维护自己权益,故其在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时,都应该更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自己的权,为全体业主的利益服务。
2.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管理者在管理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移交处理权、奖惩权以及依法管理、公开管理、对于非法管理给被管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参见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8-650页。)。落实到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具体的管理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有:(1)监督全体业主对于业主公约的实施。所谓业主公约,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由业主大会制定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全体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实施、遵守业主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可以在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处罚;对于严重违反业主公约且拒不改正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还可以移送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2)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所谓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属业主所有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还未正式出台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中,都将这部分资金划归业主委员会管理。但是,业主委员会在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时,只能用于符合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3)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召开期间,应就其管理活动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作出详细的说明,并接受其质询。业主一旦发现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职权范围,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变更或撤销其行为;如发现其上述管理行为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有非法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其退还;也可以直接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负责追回。
(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权利义务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权利义务,是指业主委员会基于其外部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与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具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外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1.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的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将处理该事务之请求权让与第三人。(2)监督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3)预付费用及费用偿还。(4)支付报酬(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年版,第369-384页。)。结合以上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合同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包括:(1)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交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处理。依据1997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只要应该包括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委托管理的期限内,若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将物业管理事务让与其他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否则就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向原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须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施物业管理事务的情况,检查监督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全部管理事项是否都进行了管理、管理是否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质量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收支状况。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明确指出、限期整改,如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照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赔偿。此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收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于物业管理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转告物业管理企业。(3)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其用于物业管理事务的费用。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物业管理事务中支出的,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正常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预付或事后偿还,资金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但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义务,只有在充分论证物业管理企业支出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才能向其支付该费用。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业主大会不同意支付,则业主委员会不得私自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任何费用,否则支出的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偿还。(4)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虽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是业主委员会,但由于其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着“隐名”的民事法律关系(前文已有论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支付。如有业主拖欠或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不能直接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业主委员会仍然负有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若物业管理企业以拖欠、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则业主委员会负有配合其诉讼的义务。
2.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1)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2)依法履行各种法定义务。(3)对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配合、协助。(4)接受行政主体监督。(5)在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申辩。(6)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7)依法提起行政诉讼。(8)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补偿(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在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包括:(1)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了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这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须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备案时一般还需提交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在通常情况下,只要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过程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会让其顺利备案的。此外,当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业主公约内容修改或其他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备案。(2)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工作。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负有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的义务。当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出于维护物业小区社会治安的目的,需要查阅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纪录、全体业主名单、物业小区建筑物的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资料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予以提供。当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出于维护治安的目的,需要使用物业小区内共用部门或公用设施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准予其使用;若情况紧急,可不必事先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仅需事后告知即可。此外,业主委员会若发现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3)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若其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业主委员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对业主委员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业主委员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业主委员会处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依法获得行政救济。当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若其选举产生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交了所需的全部材料,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备案要求不予答复或决定不予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可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业主委员会不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的,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其撤销处罚决定,并可以要求其对于行政处罚行为给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
四、立法缺陷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之后,再回过头来看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不难发现其中还存在着不少立法缺陷,从而导致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数量少《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由于《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备案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不成立或不备案的法律后果,从而造成了在某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业主委员会数量极少的现状。据有关数据统计,现实中由于业主这方面意识的欠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相对于物业小区而言,数量相当少。例如乌鲁木齐市的物业管理公司大大小小已达242家,物业管理行业已初具规模。然而与之极不协调的是,全市830多个住宅小区(包括高层大厦),仅有50多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数量相差悬殊(参见孟瑶:《乌鲁木齐业委会数量少制约物管发展》,2004-02-19.)。再比如,2001年山东省济南市的房产管理局下发了《济南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济南市民可以据此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真正依法成立、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却只有区区15家(参见郑重:《业主委员会泉城遇冷》,,2003-05-21.)。
(二)业主委员会缺乏经费,不能有效地开展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六项职责,但是却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来源,从而造成了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由于缺乏经费,不能有效地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另外,还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借口缺乏办公经费而拒绝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科苑新村(一期)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从物管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经费。但成立近四年了,一共只报销了1000多元钱,平时交通费、电话费,一般都是自己出。由于没有经费,如果出现房屋维修、公共设施维修以及一些法律问题,就请不到专业人士咨询。而且,很多业主委员会成员都很忙,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工作。在业主业委员会中,还有几位成员经常以缺乏办公经费委由拒绝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参见马祥平:《业主委员会:无尽“尴尬”在其中》,2003-06-23.)。
(三)业主委员会诉讼地位不明确《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未予确认,从而导致了在现实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极不明确。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的金湖新村1993年由合肥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995年开始投入使用,1996年9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营业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该房地产公司在撤离金湖新村时,擅自卷走了原本属于用作小区房屋维修和公共设施维修的55万元维修基金。当金湖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把当时开发该小区的房地产公司的合作方推上被告席的时候,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该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对其不予受理。业主委员会不服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还致信给最高人民法院。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回复,省高院据此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市中院立案受理该案,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参见刘传勋:《业委会致信高法讨说法》,2003-12-15.)。
(四)业主委员会超越权范围、《物业管理条例》虽然作出了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条款过于抽象,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条例中也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超越业主大会授权范围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业主委员会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上述问题导致了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范围或者在根本没有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或者全体业主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甚至还出现了、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情况。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高层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得到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且没有任何审查的情况下,便同意了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年之中,小区内的675家住户少则分摊到2000多元维修费用,多则近4000元。在业主们的强烈要求下,业主委员会才召开了部分业主会议,要求物业在5天内公布明细账目、支出总额及每平方米分摊的费用,但事后又杳无音信(参见马美菱:《维修费狮子开口业主利益受侵害、业委会就像围城》,,2004-03-05.)。更有甚者,上海都市庭院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上要求颁发“重大贡献奖”,受奖者是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索赔有功人员”,奖金总额为16万余元。后因业主非议未能全部兑现。此后,业主们陆续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诸多问题: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和开发商签订赔偿协议;藏匿开发商补偿给全体业主的架空层、底层车库;将部分房屋私自出租给个别业主65年;私自向外发包13个小区物业工程;用维修基金购买超市水票作为奖励发放等等。当业主们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维修基金明细账、活动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会议纪要和开发商移交的架空层、底层车库及部分房屋的位置及数量清单,并解决已发的超市水票、重大贡献奖、出租收入纳入维修基金等一系列问题时,业主委员会拒不处理(参见包蹇:《业主缘何状告业主委员会》,2003-08-20.)。
五、制度完善纵观世界各国的民事、物权、房地产管理或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很多国家都有着与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相接近或相类似的制度设计,其中有些规定对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德国法民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凡外国法律中某具体概念与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某一概念相近的,为便于理解,统一使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提法。下同)成员由业主中的一人或其他具有专门特长的个人或法人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及解任由业主大会之多数决议予以决定,任期为5年。5年期满之后,即使没有特别解任之必要,但依法律规定,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即已终结。对于任期届满、职务终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业主重新任命,但这一任命必须考量该成员在任期内的业绩。另外,即使在任期之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有重大事由,业主大会仍然可以将其解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业主公约的执行。(2)保存及修缮小区物业中的共用部分。(3)在紧急情况下,对共用部分的维护保存采取必要措施。(4)物业管理费用的管理。(5)以全体业主的名义为一定的行为。(6)将业主的款项同自己的财产分别保存。(7)请求业主出具载明权范围的授权书。(8)预算及年终结算。
法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任,以业主大会单纯多数的决议予以认定。在实践中,将专家选任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况居多;否则,则当选者必须为业主之一。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对象,既有管理公司,也有自然人(包括专家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承担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任务。(2)遵守业主公约。(3)管理并保全小区物业,在紧急场合可凭借自己的判断,决定紧急施工事宜。(4)制作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书和预算案。(5)代表全体业主为民事及诉讼上的一切行为。(6)雇佣一般管理员,并有权将其解雇。
日本民法典规定:业主依照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的决议选任和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不适于执行职务的情况时,业主可以请求法院将其解任。被选任的具体对象,既可以是业主中的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包括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维护和改良。(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所规定的内容。(3)管理事务的报告义务。(4)保管业主公约,并在有利害关系人请求阅览时将其提供阅览。(5)召集业主大会。(6)适用委任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指派一个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申请法院指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1年。业主大会可以随时将其解任,也可由业主申请法院解任。被选任和以任何理由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时,必须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业主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对全体业主均有拘束力;对于其超越职权范围所作的行为,业主可于30日内向法院提起控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遵守业主公约。(2)小区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的管理及共同利益事项的执行,以使全体业主获得最大的利益。(3)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小区物业共用部分所需通常维护的经营管理费用。(4)在年终提出管理的账目。(5)在依职权或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某一业主或第三人进行诉讼。
瑞士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任,或由业主请求法院指派。业主大会可以随时依照其决议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保留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权。当业主大会忽视重大事由的存在而拒绝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各业主可于1个月内向法院请求解任。对于法院指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未经法院同意,不得于任期届满前将其解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依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的决议实施有关小区物业共同管理的一切行为,以及为防止或除去损害,而自行采取一切紧急措施。(2)将物业管理费用分派给各业主,并收取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3)注意业主是否依法律、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规定,使用小区物业的共同部分和共同设施。(4)在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参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73页。)。
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为执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互选产生,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对外代表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具有当事人能力,当其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时,应将诉讼事件要旨迅速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对业主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会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小区物业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修缮和一般改良。(2)对于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3)建设业主共同事务中应兴革的事项。(4)保管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纪录、物业使用执照誉本、建筑物竣工图说等有关文件资料,并提供利害关系人阅览。(5)维护物业小区的安全及环境。(6)收缴、保管和使用物业管理费及专项维修资金。(7)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8)委任、雇佣及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人。(9)提出并公告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10)其他业主公约规定的事项(参见中国民商法律网:《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2002-03-20.)。
通过分析比较上述各国关于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设计,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应该做如下设计:
1.实现业主委员会职业化,确立业主委员会聘任制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聘任,并由业主大会向业主委员会颁发写明权范围的授权书。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其他人;若成员不是业主,则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聘任期限如果过长,则极易招致其惰性,不利于积极有效地开展管理工作;还容易滋生贪污挪用的情况的发生。过短则又由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频繁,致使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不利于管理。故我认为取2年或3年为宜。
2.加强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其工作,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若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行使范围从事行为,或者为任何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时,可以随时依照其决议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拒绝承认其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并保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3.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诉讼当事人资格应当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事业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其在与全体业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人的地位,在与全体业主的管理关系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合同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在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当业主委员会在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管理企业为民事法律行为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其他情况下,业主委员会都可以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规范其权力的行使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包括:(1)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在业主大会上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3)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与全体业主之间的管理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包括:(1)监督全体业主对于业主公约的实施;(2)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3)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委托合同中,权利义务包括:(1)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3)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其用于物业管理事务的费用;(4)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在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包括:(1)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工作;(3)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4)依法获得行政救济。对于以上未列出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可以参照民事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关规定。
主要参考书目:
1.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版。
5.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