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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格式

时间:2023-06-07 09:09: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意见的格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意见的格式

第1篇

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62号)同时废止。

证券承销机构从事证券发行、配股承销业务,主承销商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验证笔录,并向我会备案,在报送我会的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

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师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不仅要表述结论性意见,而且应当说明得出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规定。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作出适当修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应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九、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但无论有无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律师应当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签署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不得对该文本进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经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一、发行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上述修改对法律意见有影响的,律师应当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二、本准则适用于A股发行和上市,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可参照本准则制作法律意见书。

十三、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8日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证监发字〔94〕162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年

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企业改组设立公司发行

1、说明发行人的重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说明发起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说明拟投入或已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隶属关系及将上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若发起人以其全资附属企业的资产折价入股的,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若上述折价入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或偿债能力降低的,说明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若上述折价入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解散的,说明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

5、若发起人以其在合资或联营等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说明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

6、说明因发行人的设立而引起的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否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债务纠纷;

7、说明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8、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1、说明发行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依据《公司法》进行规范;

2、说明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无法增资扩股的法律障碍;

3、说明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4、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5、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增资发行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说明发行人的章程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公司无法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障碍;

3、说明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4、说明发行人是否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6、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四)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增资发行

1、说明公司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资产置换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2、说明公司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3、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说明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果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授权董事会或筹委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说明上述授权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某些条件只有等到发行后才能明确的,律师可以不发表法律意见。

四、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

(一)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经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审议,是否合法有效通过。

(二)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或起草。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的,说明修改的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说明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说明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二)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三)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内容。

(四)若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六)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说明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数量及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二)说明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说明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说明上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三)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或拟变更为发行人,若未履行变更程序,是否已经获得合同他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说明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一)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二)说明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九、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说明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

(三)说明上述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一)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然纳税,是否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说明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合作方式及是否已订立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需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十三、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二)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三)说明上述收购兼并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十五、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经办律师  ×××  ×××(印刷体)

×××  ×××(签字)

××××年××月××日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XX年

配股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说明发行人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说明公司本次配股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配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

(二)说明本次配股已经依法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逐项说明本次配股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公司配股的具体规定。

(二)如股东以实物资产或者其他非现金资产作价抵作股款,说明此类资产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此种行为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说明各股东在配售过程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

四、说明本次配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说明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二)说明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在本次配股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关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三)说明这种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若关联交易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说明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配股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说明发行人本次配股涉及的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七)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五、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说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二)说明发行人本次募股所筹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要求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者授权。

(三)如果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的,说明兼并、收购的方式及其法律性质,并说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六、本次配股所涉及到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审查本次配股涉及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

(二)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对本次配股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三)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说明发行人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事项,并说明对本次配股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一)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八、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配股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十、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配股的意见,即对本次配股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配股的合法性作总括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配股的影响程度。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  ×××(印刷体)

×××  ×××(签字)

××××年××月××日

第三部分  关于制作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的说明

一、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制作股票发行、上市(含配股,以下同)的法律意见书时,必须同时制作工作底稿。

第2篇

各阶段的审查主要依据《细则》和《作业指导书》,在“国际合作与科技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对材料和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1.1材料完整性材料包括电子和纸质材料,完整性主要包括各阶段纸质材料按《作业指导书》资料清单要求准备,电子材料需上传“系统”,各阶段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开会或征求意见通知、会议纪要(含专家签名单)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格式需符合《作业指导书》相关要求,纸质材料与电子版应一致。

1.2程序符合性程序审查主要包括标准项目是否属于《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8]范围内,体系外项目需通过专家论证和进入体系论证,通过签报后方可列入体系内;项目需通过年度计划论证、大纲审查、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和报批稿审定、审签等几个环节,对于局部修订的标准,通过年度计划论证后,可略过大纲审查和征求意见;大纲审查、征求意见和送审稿审查三个环节需会签主管机构,原则上尚未通过会签的标准项目不予审查。若主持机构和主编单位相同,应由主管机构召开各阶段审查工作会。

2审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各阶段材料审查主要集中在编制说明、标准文本、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文件、变更情况等。

2.1格式不符合要求《作业指导书》包含22个附件和附表,对标准项目建议书、申报书、工作大纲、编制说明、意见表及其处理表、变更申请表等内容的格式均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是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少提交的材料格式仍千差万别,除不符合相关要求外,材料的往复修改和审核也从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标准编制进度。

2.2内容填写不全主要集中在编制说明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技术要素未填写或填写不全、未正确界定、与相关标准协调性不足等;意见汇总处理表中部分采纳或不采纳意见未说明理由或沟通情况、采纳情况未在标准文本中得到落实等。

2.3标准文本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标准文本看,其编制内容及过程应符合《标准的编写》相关要求。标准的体例格式是标准的表现形式,是标准区别于任何其他行政文件及科技著作的显著特点,其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关系到标准质量,而且影响到标准被接受的程度和执行的效果。体例格式主要依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SL1《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水利技术标准可分为工程建设类与非工程建设类,其体例编写格式应符合表1的规定。主要问题包括体例格式未按要求编写,语言不够简练,规范性、指导性不强,内容纳入角度不当,技术含量不高,层次结构划分不合理,科学性欠缺等。不少标准在审查或征求意见时,邀请单位或专家地域范围及专业领域较窄,仅限于某一相关或熟悉的领域,未邀请相关业务司局、标准化专家参会,专家代表性不足,造成标准使用范围或对象过于单一,甚至出现标准审查质量不过关,严重影响标准质量,造成后期标准被暂缓或结题的现象。无论是水利技术行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参会或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都应具备一定代表性。邀请参会或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不能与编写组人员重复,应避免发生自编自审的情况。对于征求意见阶段反馈意见条数较多、处理时部分采纳或不采纳条数较多且沟通尚未达成一致情况的单位或专家应邀请参会。标准审查应邀请相关标准关联度较高的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参会;邀请相关业务司局人员参会;邀请标准化专家参会。如果是国家标准,为保证审查的全面性,应邀请相关部委、其他非水利行业单位专家参会。

3建议

3.1加强标准的编写及体例格式等相关内容的宣贯培训在主编单位开展编制工作前,对编制组及管理人员展开标准编写及体例格式等方面的培训,尤其是GB/T1.1、SL1及《作业指导书》的培训。同时,应结合具体的标准和相关要求,与编制组就常见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从一定程度上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加快编制进度。

3.2提高水利技术标准基础工作的研究目前水利技术标准的审查主要依据《作业指导书》和“系统”,不少主编单位反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较多,程序较为繁琐,加大了工作量,影响了编制进度,“系统”的操作人性化不足,行标审查和国标审查要求应不同等问题。因此,应真正从提高标准质量、切实做好管理工作的角度出发,除加强培训和沟通外,应做好相关基础工作的研究,优化顶层设计,简化材料和程序。

3.3完善专家库建设专家在标准审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需完善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型专家库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标准化专家库的建设,积极吸收不同领域的专家,完善和优化专家库,为不同标准提供专家咨询和指导。

第3篇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

当前,审计业务约定书大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这样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降低审计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合理经营,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及降低收费;另一方面,客户也不必耗费精力就审计条件讨价还价,对客户甚为有利。但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会计师事务所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制订者的地位,制订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客户的条款,特别表现在可能制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本所概不负责"或"本所只退还审计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通过规定这样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损害客户利益,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了避免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尽量回避使用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而使用非格式条款约定书。如果为了节省审计成本,决定使用格式条款约定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务所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事务所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

二、持续经营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各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进人了诉讼爆炸时代。许多审计风险源于客户的持续经营问题,源于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认识不够。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持续经营的风险认识不足,认为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与审计无关,审计只要确保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就可以了;二是末能实施关于持续经营方面的审计程序;三是编制审计报告时,未能充分考虑持续经营的影响。某注册会计师接受某中外合资企业清算审计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补办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问题末作任何披露。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一是提高认识。在商业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倒闭屡见不鲜,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面临着持续经营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可能性。二是充分关注企业财务、经营等方面显示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例如:资不抵债,营运资金出现负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三是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例如与企业一起分析、讨论最近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预测和盈利预测;审核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承诺及或有事项;查阅有关企业财务困境的会议记录;向客户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的情况等等。四是充分披露持续经营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当客户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2)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

三、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就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其适用范围作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审计实务中,有的注册会计师为了迁就客户等原因,错误地运用了审计意见的类型。例如,将保留意见写成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将否定意见写成拒绝表示意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业内人士认为,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没有实质性区别。其实不然,这是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例如,某上市公司1997年出售4250m,商业用房,在产权没有过户、房款没有收取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已实现,提前确认利润797万元;此外,该公司在计算受托经营报酬时,违反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书,只计算1至10月的部分利润,而没有承担相应的亏损,虚增利润699·8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该上市公司1997年会计报表审计时未能尽责确认上述两笔利润已实现,并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提前确认利润、虚增利润都是姓"假"。对假的不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用了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6月作出了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0万元、3万元的处罚决定。从公布的上市公司1998年年报审计报告来看,这种现象也非个别。因此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时,不能混淆性质,应确保意见到位。

四、年检验资

年检验资是由于其出具的报告被用于企业的工商年检而得名。工商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注册资本是否保全,净资产是否发生大擂度的变动,有无擅自抽逃资本等情况,以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前审计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对客户的净资产表述意见,如"经查,截止x年x月x日,所有者权益为x万元",这种做法与验资的执业规范不符;二是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增加解释性说明段,对客户投人资本情况及有无抽逃出资作出说明。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比较适用,有两全其美之效。因为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其资产形态无法分割为负债和净资产,所以,年检验资与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一致的,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但是,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对实收资本情况作出说明时,规定的审计程序必须全部到位,不能打任何折扣,因为这种审计报告从某种角度讲,就是验资报告,验资业务是高风险业务,必须慎重对待。

第4篇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公文办理;提高效率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2-0000-01

社会经济快发展,公文办理速度急需加强,公文秘书既要保证文件快速写好,还要检查文字中出现的格式错误,工作量非常大。公文秘书迫切的需要一个办公软件来帮助他们减轻工作压力。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给公文秘书带来了福音。利用信息化技术,可以有效的减少文件中出现的错字、格式错误,帮助公文秘书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一、发文办理

(一)公文秘书的核心工作。公文秘书在发文办理中要对公文进行拟定与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完成公文的审核,必须保证文件的关键数据、事项、表述、流程等项目正确无误,才能保证文件精神的传达和日常工作的正确部署。在实际工作中,公文有着及其严格的格式要求,公文秘书必须具备精湛的文件编辑与整理能力,才能避免文件出现各种各样的格式问题。公文秘书往往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修改公文中的格式错误,浪费了公文秘书宝贵的时间,减少了对于其他工作的时间,降低了公文秘书的办公效率。公文秘书急需一个有着高标准节省时间的办公软件来解决文件审核巨大的工作量。

(二)信息化技术自动处理错误。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文件办公的效率,帮助公文秘书解决了重大的难题。信息化技术一般能够帮助解决排版错误、部分内容错误或者格式错误、主题词错误等常见的重要错误,因此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帮助公文秘书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一,排版错误。排版错误主要是文字格式和数字格式错误,也有可能是排版要求的特别格式错误。常见的是,一般的文件中正文字体要求用仿宋一G2B312,数字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文件中出现的标题也有特殊要求,一般采用一级标题黑体,二级标题字体小于一级标题可以加粗等。还有就是排版要求中的特别格式出现了错误,大多数的文件都要求首行缩进2个字符,标题要居中。Word软件有时会发生格式错误,不能进行调整格式,这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一般出现了这种情况,使用VBA宏解决。它能够通过有效的过程制定公文描述的细则,这也是难点和核心内容。依据公文秘书熟练的技能,在Word VBA程序中,将美观的办公文件细则规范,通过修改其中的代码和录制宏,实现自动化操作。它也有难点,就是实现评分细则的有关的内容标准化要求,若是涉及到字符,要把单位设为厘米。

第二,出现了部分内容错误和格式错误。这种错误一般就是特殊格式,排版无法解决。一般的公文中对于标题都有特殊的要求,对公文内容也有层次要求,涉及到特定的格式问题。还会因为公文秘书的粗心,造成了一些文字内容发生了错误,错别字是主要。

出现错别字,进行标记,一般不会进行更正避免出现改错的情况。标记以后,公文秘书对文件进行审核的时候,着重注意标记内容,仔细斟酌,确认是否修改。VBA有Word通配符功能,通过正则表达式的引入增强,能够达到一些内容错误自动标记和更正的措施。

这种方法也有难点,最主要是错误描述规则很难编写,即使编写成功也要进行多次调试才能进行文件处理工作。并且,文件办理过程中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错误问题,文件不同错误也会不同,文件撰写人不同造成的错误也会不同,这对内容错误的纠正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现在,一般使用数据库技术,将出现的各种错误都添加到数据库中,扩充数据库的错误资源,丰富错误案例,来应对处理不同的错误。错误总是在更新,数据库也要及时更新,不断引入新的错误,应对千变万化的错误。

第三,主题词错误。主题词有专门的规则,不同的部门使用的主题词也不一样,依据规定,一共有956个主题词需要进行特殊记忆。由于主题词这些特点,信息技术部门专门设计开发了主题词校验软件,它的难点和核心内容就是要规范规则的标准。具体要求如下:(1)主题词的第一个词是类别词;(2)最后一个词必须是文种;(3)类属词和类别词占一个到三个,主题词中间不能加符号;(4)每个主题词中间间隔一个全角空格;(5)反义词汇、人名、时间、地点都不能出现在主题词中;(6)主题词内容丰富,与文件内容关联性强。在这6条规则中,第五条要求计算机无法处理,需要办公秘书提起高度注意,独立完成。

(三)多种措施提升公文办理效率。每一种信息技术的应用都经过严格的测试,对于文件办理有极高的要求,基本能够规避文件处理工作中常见的错误。即使没有发现文件中的错误,也会随着资源数据库的扩充,不断完善和丰富内容。信息化技术在文件发文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帮助公文秘书解决了大量难题,减轻了工作压力。

二、收文办理

(一)公文秘书的核心工作。公文秘书在收文件环节主要主责就是中转文件,拟办公文,并且按照规定填写拟办意见。拟办工作主要是对文件信息的预处理并且做出分类,文书会根据公文秘书做出的拟办意见,将公文送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拟办能够加快领导的办公效率,帮助企业加快运行效率。

公文秘书在进行拟办文件的处理时,先对公文进行阅读,打开模态窗口,要求阅读文件的时候,专注于文件的内容,不要进行其他的操作。填写拟办文件时候,原则是送到最适合的相关部门,阅览范围适中,若是遇到修改拟办意见的时候,会出现错别字或者是领导名字排序、科室重复出现等一系列问题。

(二)免输入拟办意见。遇到上述出现的问题,我们一般采用信息化处理,使用拟办意见免输入器。拟办意见免输入器能够避免手工输入出现的问题,实现看文件的同时进行拟办输入。将领导排名、科室顺序等指标进行统一,进行标准化的排序。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顺序错误等问题,避免了大量的逻辑错误,提高文件的拟办效率。

三、结束语

信息化技术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但发文环节能够纠正文件中的格式、排版错误,避免了主题词的记忆,减轻了公文秘书的工作量,还在收文环节拟办过程中,防范了领导、科室、部门顺序出现错误的情况,极大的提高了公文秘书的办公效率,加快了企业领导的办公效率,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5篇

一、审前准备阶段

(一)制定审计计划,填制《审计项目计划书》。年初,审计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乡镇(街道)实际,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乡镇(街道)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农业行政主管(经管)部门。按审计实施项目,填制《审计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种类、审计要求、施审时间、审计人员、项目提出人、签发人等。《审计项目计划书》可以是文字式,也可以是表格式。笔者认为,表格式更能清晰反映审计项目的内容。

(二)成立审计组,下发《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下发通知书,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形成审前调查报告。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编制依据、审计种类、审计项目、审计目的;审计方式、起止时间、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等。《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可以是文字式,也可以是表格式。笔者更倾向于表格式。

(三)召开进点会议。审计组长主持召开由审计组成员、管区干部、村“两委”成员、报账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的进点工作会议,参会人员签到,发放《被审计单位需提供资料清单》、《现金及备用金查点表》等。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签订承诺书。审计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一)收集审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下达通知书3日后,收集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材料要求客观、相关、合法、充分;明确审计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提供人或单位需签名或盖章,未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应少于2人。

(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按审计底稿内容进行分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根据有关审计工作记录、复制文件资料、调查材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底稿的内容包括审计事项、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定性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根据审计事项的内容,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组长、审计站长要对审计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审计依据运用及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进行复核。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要注意回避。

三、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长提出审计报告,经过审计站长、乡镇领导审核,向审计机构(站)出具《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长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底稿进行审核,提出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站长对审计资料及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乡镇(街道)领导审核。审计组根据审计站长、乡镇(街道)领导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向审计机构(站)出具《审计组审计报告》。乡镇领导审核并非必备环节,我们根据目前审计实际情况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二)将《审计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将《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组工作情况和报告提出意见,填写《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表》等。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三)审计机构(站)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书》等结论性审计文件。审计站对被审计单位意见,进行客观分析,作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经乡镇(街道)审核和农业行政主管(经管)部门审理,出具《审计报告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示。除《审计报告书》外,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构(站)还可能需要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审决》,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建议书》,涉嫌犯罪的还要出具《案件移交函》等。乡镇(街道)审核和农业行政主管(经管)部门审理也非必需程序,考虑到目前乡镇审计站实际情况,为保证审计质量和规避审计风险,我们暂时规定了这样的环节。

四、复审程序阶段

第6篇

某化工厂向某信用社借款50万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化工厂与信用社协商,欲再展期六个月,化工厂与信用社做工作要求燃料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很为难,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上了草的四个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信用社以为是“同意担保”。六个月后,化工厂仍未归还借款,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担保人燃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燃料公司辩称自己写的是“不愿担保”,双方都无法举证予以证明。鉴定部门认为只能鉴定是谁的笔迹而不能鉴定出字的意思。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如何定性及责任承担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担保栏中的四个字无法明确真实意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信用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依法驳回对燃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燃料公司如果不愿意担保就根本不必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按照交易习惯,在担保栏中签名盖章就应视为其同意担保,而且如那四个字是“不愿担保”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其也无法举证,因此,燃料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信用社与燃料公司都存在缔约过失,应按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评析内容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信用社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已有明确规定,交由燃料公司审查,应视为一种要约,信用社就赋予燃料公司在格式合同上作出是否承诺的权利,按交易习惯,同意担保,只要在担保栏内签名盖章即可,不一定要在担保栏中写上“同意担保”或“不愿担保”字样。但由于格式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如不愿意担保就不必在合同担保栏中签上“不愿担保”的字样。《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燃料公司在担保栏中签署意见并不违法,是其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所以,第二种观点是不对的。

2、本案中的担保合同并不成立。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的要约必须得到燃料公司有效的承诺,本案中如果那四个字是“不愿担保”则合同就不成立,因此关键是如何认定那四个字的意思。笔者认为,字迹作为一种个人艺术创作,没有统一的格式,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字有不同的写法,反映不同人的艺术技能。对于作者所写的字迹是什么意思在社会公众都无法认识的情况下,只有信赖作者自己的解释,象一台机器在别人无法使用时,只有依赖于发明创造人出具的说明书一样。因此,在鉴定部门都无法确定其意思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采信签字人李某的解释,即认定为“不愿担保”。所以担保合同不成立,燃料公司就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3、燃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结契约的首要义务是在缔约时须尽善意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要注意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注意自己行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上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反该原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李某如不愿担保本来只要明确说明,或干脆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可,然而李某碍于情面不便当面拒绝,却要在担保栏中写上“不愿担保”四个字,那么就应当充分注意相对方看得懂这四个字所表达的意思,其写后一走了之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现在正是李某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信用社认识上的重大失误,其行为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信用社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信用社理应对李某的签字进行认真审查,在不了解对方字迹的情况下,应当要求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对其签字进一步明确,然而信用社审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经验,对应当注意的问题没有充分注意到,擅自认为合同已成立,继续向化工厂发放贷款,其过失责任难以推卸。

第7篇

1.撰写

论文内容以作者从事的工作种类与研究成果为准。但要注意论文格式,杂志社通常对论文格式有要求,而且各期刊要求的格式也不相同,符合所投期刊格式论文会给编辑留下很好印象,且一旦录用,将来修改起来很方便。

2.投稿

首先决定投那份个刊物。作者一般在撰写论文时就要做出决定。主要决策有二个方面:一是刊物级别,另一个是刊物方向。刊物级别选择主要是依据自己成果的大小和论文的质量,(有些单位有具体期刊名称要求)可以依次考虑投给sci、中文核心、国家级、省部级期刊,投稿方式一般就是邮箱投稿或者在线投稿。

3.录用

大多数期刊在收到作者投稿后,马上会发一回复函(可能是书面的,也可能是Email),这个回执不是录用通知,只告知收到稿件等下一步安排。但并不是所有的期刊都这么做,一些国家级、省级期刊通常不发回执,投后你就静心等待吧,只要接到消息就是录用通知。否则便杳无音信。所以投国家级省级期刊一个月没消息就要问一下。

4.三审三校

稿件收到后编辑要初审,主要是看是否符合它们刊物的发文方向及稿件的宏观质量。如果初审过关,恭喜你,可以交初审费了。什么是初审费?据期刊编辑部说用于专家审稿的费用(每一分钱都要作者承担)。审稿费多少不等,一般原则是期刊档次愈高各种费有愈高,但不绝对。这是最让作者头疼事,交完初审费,不知等来的结果是什么,如不录用,大多连审稿意见都没有。转投,还要交钱…,投过三次不用,对于低工薪阶层的你还有信心再投吗?不过吃准自己的论文质量,还是要坚持的,并不是所有的审稿人都是专家(很多不负责任的导师让他的学生审)或很懂你做的事。

5..修改

如果发来修改意见,你的稿件有门。但不等于录用,二审被拒的不在少数。很正规的核心期刊(但并不是所有)第一改通常还要返送回审稿专家,所以遇到专家意见不正确,反馈意见一定要委婉得当,方式很重要,修改不能令专家满意,这一关被拒是经常的事。第一改通过,如果没有(学科方面的)大问题,编辑通常不再将返修稿送专家审了。这时主要是和责任编辑打交道了,通常他(她)不十分了解你所做的事,只是对实在不通的句子,符号、格式修改,通常能过责任编辑这一关。

7.等待见刊

第8篇

1.文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在制作股票发行、上市(含配股)的法律意见书时,必须同时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股票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工作底稿应当就《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律师的判断,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而且应当是经2名以上有证券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证监会对工作底稿的要求是存放在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内,而且保存期限至少7年,证监会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有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提供。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如果律师不制作或不如实制作工作底稿、律师事务所不妥善保存或不如实提供工作底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工作底稿有相似作用的是以前的工作报告。

2.文书制作要点

(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的历史沿革、设立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5)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的查验、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制件。

(7)对保留意见或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应注明来源。若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须由当事人及律师本人签字。

第9篇

李倜老师对JVG总体品牌印象给与肯定和赞许:“JVC是录像机领域一个不能不说的国际品牌,在1939年制造出日本第一台显像管电视机,发明了目前仍在全球广泛使用的VHS格式录像机后,又推出了世界第一台家用DV格式数字式录像机,制定了16:9宽屏幕电视机的标准,1997年率先开发了直立型Mini DV摄像机。创造这个品牌的团队不仅持之以恒、善听意见,并且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它以拥有VHS发明知识产权而誉满全球;它在中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设备生产、销售、服务体系,涉及专业、民用音视频电器产品的各个领域。”

持之以恒并善于进取

说JVC是一家持之以恒的公司,缘于它们在录像机领域最有代表性的作品――VHS,从VHS到VHS-C、S-VHS、W-VHS,无不彰显JVC在这项技术上执著的开发,并因其获得巨大的市场和荣誉。

李倜老师说,自第一台商业型VHS家用录像机在1976年至今,VHS曾被授予了世界级大奖IEEE Milestone,这个奖项充分肯定了他们发明VHS的设计基础和科技技术,这个奖项同时也肯定了VHS模式可以作为家用录像机世界级标准。而且,到现在全世界有8亿多台VHS销售到各地市场,如今能兼容HDD/DVD/DV三种介质硬盘、光盘、磁带的录像机产品是JVC的新产品。

JVC推出VHS格式之后,很聪明地把这项专利技术公布给世界,它不仅得到了丰厚的专利费用,还借势把VHS迅速扩展到全球众多家庭,比如松下、夏普也生产VHS录像机,将VHS的应用领域迅速壮大起来。到1 985年,VHS格式录像机几乎垄断了整个家用录像机市场,其产量已达世界家用录像机总产量的90%。录像机事业成为JVC在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公司也因此由个中小型的日本企业成长为国际电子大厂,JVC因此成为知名的全球性品牌,为日后进军专业摄录市场积累了技术和经济实力。

1987年1月,JVC推出了S-VHS录像机,实现了VHS录像机的高带化。SVHS格式采用了高矫顽力的含钻氧化物磁带和缝隙宽度更窄的叠片式非晶磁头,图像的水平清晰度由VHS机的240线提高到400线以上,有效地提高了图像的清晰度和信噪比。

在民用市场上,不少S-VHS摄录一体机品牌都是家喻户晓的,S VHS C型(小型磁带)家用摄录一体机的销售也很兴旺。S VHS还被引入专业领域,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的市县级电视台也能看到它的身影。

JVC在1 993年发表了日本国内专用的W VHS格式录像机,也称家用模拟高清录像机,它可用来收录以及播放出高清晰度画面。李倜老师认为:W-VHS是一种将新旧媒体巧妙结合为一体的录像制式,是继VHS、S-VHS之后出现的VHS家族的一个新媒体版本。W-VHS的优点为:向下兼容,可使用传统VHS磁带,性价比好,与VHS的基本结构没有变,不需新的生产设备,价格并不高,适应21世纪电视,它是从NTSC制向HDTV过渡的VHS,平行记录,不仅可记录高清晰度的图像,还可同时记录两个NTSC制的图像。可以说W-VHS代表了当时家用模拟方式录像机的最高水准。

李倜老师认为,从1 976年到现在,从VHS、VHS-C、S-VHS到W-VHS,JVC经过在VHS基础上持续的改进提高,它为世界录像机事业蓬勃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也因在录像机领域持之以恒,获得进步和认可。

价廉物美善听意见

李倜老师说,善听,才会赢得朋友。善听往往比善言更重要,在人们的交际生活中,往往重“说”轻“听”,其实“听”不仅是人们接受信息吸取知识的主要渠道,而且是反馈信息的必要前提。所以古人又有“愚者善说,智者善听”的古训。JVC公司就是 家善于听取意见的企业。

“JVC生产出第一代改进型S VHS录像机之后,产品录制的清晰度可达到400线,送到广科院进行测试。我发现这个型号高饱和度色彩处易拖尾,图像复制性能差,于是给他们工程技术人员提出了改进措施。后来,经过一年多的改进,他们拿出了改进后的S-VHS第二代产品。在原来的基础上改造出完善的产品,这对个企业来说很不容易,特别是上了生产线的产品,能够吸取意见并进行最快速度的修改,这不仅需要决心,还需要很大的投入,JVC做到了,由此,大家后来也成为好朋友。李倜老师谈起那段往事,非常赞许这一作为。

第10篇

一、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原审计报告准则施行六年来,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实务中产生一些问题。从近年来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令人难以理解和使用。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大为降低。

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要素和格式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妨碍了审计报告的通用性。在审计报告国际协调方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指南第13号——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的要素、格式、报告类型等进行了规范,1989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1994年的修订主要以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58号——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及1993年英国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为基础。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开的北京会议上,审计实务委员会批准对《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ISA700)修订稿。当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审计报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为遵循国际惯例,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规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目前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弥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2、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引言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范围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严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审计工作完成日时,须考虑:(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理论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已经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这一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由于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披露发现的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上与其他意见类型的区别。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第11篇

公文请示的格式范文一:

一. 请示的含义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上行文)

二. 请示的分类(适用情况)

(一)求示性指示(政策性指示)——寻求指示

1.新问题、新情况,无章可循;

2.对上级的政策、方针、规定、指示有疑问或把握不准;

3.与其他机关单位就某个问题有分歧,需要上级裁决。

总之,在不知如何是好的情况下使用。

(二)求批性指示(事务性请示)——请求批准

1. 请求批准有关规定、方案、规划等;

2. 请求审批有些项目,指标等;

3. 请求、批转有关办法,措施。

总之,已有计划安排,但需要经过上级的批准才可实行。

三. 请示的特点

1.期复性(双向性)

发出请示意味着将得到一份批复,与批复对应。

2.单一性

一事一文,多事多问

3.时效性

应在问题发生或处理前行文,不合先斩后奏。

4.可行性

请示中提出的准予批准的要求,应是切实可行的。 5.针对性(适用范围)

四. 请示的写法

(一)标题

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例1《××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路上禁止重

型卡车和大型货车行驶的请示》

2,事由+文中

例2《关于建立中国工程院有关问题的请示》

(二)主送机关

只能有一个

(三)正文

1.请示原因

2.请示事项

3.结语

(四)落款

正文

1. 请示原因(开头)

即:“为什么提出请示?”

要充分、具体、恰当,以便上级充分了解情况,做出决策。

一般是请示的详写部分。

如何写好请示理由?

例如:一家单位申请资金购买电梯

其中,有一个理由——电梯由于使用多年,已不能运行了。于是领导派人去调查情况,一看这些电梯哈没有到报销年限,仍能正常运行。结果领导大为恼火。资金问题当然也就得不到解决了。

理由要合理、充分

例如:一家单位申请资金盖办公楼。

“我单位常年没有合适的办公地点,这些年一直租用其他单位的房子办公,光每年的租金就五万元,已远远超出了我们的财政支出,如果建一座办公楼,根据测算,只需要资金50万元,约等于20xx年的租金,这样20xx年后每年将节约5万元经费。”

例如:一家单位申请资金疏通排水沟。

不但着重写了挖排水沟的几个理由:淤泥厚,雨季来临,影响排涝;夏天蚊虫滋生气味难闻,影响居民乘凉等。而且还引申下去,写了挖好排水沟后会美化周围环境而且对居民生活也有很大好处,两岸种上树木后将来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例如:申请扩建校舍的请示

“学生较多,校舍紧张”

“近几年来,我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学生总数由20xx年的×××人上升到年20xx年的×××人,而目前校舍设计容纳学生数为×××人。我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成为制约教学质量提高的瓶颈,为此……”

理由中可恰当渗入感情

例如:一单位请求解决学校房屋建设资金问题。

“这些年学校连年失修,只是孩子们常年在一所破旧的房屋里上课,冬天,窗户没有玻璃,四处透风,孩子们手脚都冻裂了,简直无法写字,夏天,雨水较多,房顶漏雨,房梁遭到虫蚀,非常危险,一旦垮塌,后果不堪设想。看着这些可怜的孩子们,我们心里十分难受,为此,经乡里同意,我们决定重新盖一座教学楼,目前我们已经筹集了×万元的资金,还缺×万元,能否适当给以解决?”

站在谁的角度来写理由?

“蠢人用他的方法说服我,指着用我的方法来说服我” ——亚里士多德

理由要站在领导的角度来写

请示是写给领导阅批的,只有得到领导的认可才能得到满意的批复。因此,写作要站在领导的角度,以领导的角度来写才更有说服力。

例如:一家单位申请搬迁,在写搬迁方案是就具体提供了几个方案,详细写出每种方案所需经费。这样,几个方案放在一起,让领导很容易就做出了选择。

思考:我院后勤公司申请继续租用集体宿舍,理由怎么写?(继续租用;另在东塘租用)

2.注意事项(主体)

必须明确、具体

通常请示事项之说一句话,如一份请求拨给会议经费的请示:“为此,请拨给会议经费3000元

过度

“先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篇幅较长):、”“因此”、“为此,(篇”幅较长)。

自然过渡,一般另起一段。

请示的写法

3.结语

妥否(当否),请批示(指示)。

以上意见妥否(当否),请批示(指示)。

以上请示请以审批(批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以批复。

“请从速批复”、“请尽快拨款,以解燃眉之急”。

五. 写作要求

1. 一文一事

2. 一个主送机关

3. 不能越级请示

4. 事前请示

5. 请示事项具体:

请示中除了必须要写明请示的事项外,还要写出本单位拟就的处理意见。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1. 含义不同。请示是“请求指示、批准”。带有紧迫性; 而报告是“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重点在反应情况上。

2. 性质不同。报告是陈述性的文件;请示是请求性的文件。

3. 行文时间不同。报告是在时间前,事情进行过程中和事件后都可以行文;而请示是在事先行文。

4. 表述要求不同。报告陈述工作情况,涉及内容广泛,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以一文多事。请示必须一文一事。

5. 惯用语不同。报告多用“特此报告”、“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请示多用“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公文请示的格式范文二:

公司领导: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冠冕堂皇的理由,可罗列数条),某某部门需购买*****办公用品:***,预计多少钱;****,预计多少钱;。。请示的写作范文、请示、报告的办理及请示公文格式请示的写作范文、请示、报告的办理及请示公文格式。以上合计共需*****元。

妥否,请批示。

****部门

*年*月*日

****部门

*年*月*日

公文请示的格式范文三:

国务院: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这项工作的成果,拟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具体意见如下:

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保护重点。………………

建立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及地方补偿制度素材库………………以上意见已商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第12篇

一、情况介绍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经财政部批准于2006年2月15日对外,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国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贯彻实施。为促进该准则的有效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6年11月1日了《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国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同时实施。上述准则和指南都在附录中给出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否定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共4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其中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为: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除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为×万元,占资产总额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除了前段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ABC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存在问题分析

在上述报告模式中,笔者认为,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认定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的除外事项,即未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在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段加以报告,属于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理解不当所致,理由如下:

1.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明确规定,是完全合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执业行为。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条规定,当存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如果认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或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但存在“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术语。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提及这一情况。报告格式给出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参考性建议标准,则应当认为发表该保留意见类型是合理的。综合上述规定和情况可见,在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执业行为是合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的,并不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除外事项。

2.将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按照该情形下的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定为未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没有法规和准则依据的模糊认识。

笔者认为,如果真正出现了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所述的“除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情况。那么,我们必然可以指出,注册会计师具体在哪些方面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就报告参考格式中所述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看,注册会计师是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对账款余额认定而言,笔者注)的审计证据。根据这种具体情况按照准则规定予以客观报告,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自身不作为或不恰当作为。如果在客观情形不允许的情况下,还不顾情况地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那一定是执业准则的不合理和无法实现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个具备操作性和广泛适应性的有机整体,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行动指南,是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另外,《》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该规定也表明了在具有充分和合理理由情形下,是可以不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的。所以,不应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认定和表述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3.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需要承担违反执业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反证出该情形不属未遵循审计准则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无条件遵守的铁规。如有违反,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据笔者所知,财政部门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时,常因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上述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果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定义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就等于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自己承认了自身执业行为的违法性。显然,这种情况是不应出现和不能成立的。

4.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实施函证认定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是把审计准则作为僵化教条的狭隘性认识。

这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把审计准则当做孤立和僵化的教条,而不是生动活泼的行动指南的认识是时有发生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认识误区,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认识水平和理论水平不足,包括对法学基本知识掌握不够。在这里,我们不妨重温一下列宁同志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经典解释:“我们不否认一般的原则,但是我们要求对具体运用这些一般原则的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抽象的真理是没有的,真理总是具体的。”对审计准则中规定的,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常应当进行的函证、监盘等工作程序,在条件许可的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必须去实施的,但是,当客观条件不具备时,我们也不必机械地要求。另外,法学基本知识告诉我们,作为法律概念的“应当”一词,其含义是“一般条件下必须,特殊条件下可以例外”,而“必须”一词的含义则是任何条件下都应遵守。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不论任何情况,都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不能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有所例外;而各种应当函证的规定,则要视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相应掌握。将这两个基本知识点结合起来,我们就不难准确理解准则条文中对注册会计师各种“应当”行为的要求,进而克服对具体准则条文理解和运用的失误。

三、结论和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属于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因此,笔者建议,在上述注册会计师责任段中应删除“除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事项外”的表述,将该句改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以表明我们的执业行为是合规的。那么,如何满足“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提及这一情况”这一准则要求呢?笔者在此给出两种建议:

1.一般情况下,为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该事项,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责任,可以在该项末尾单加一段,在该段提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事项,文句可以是“如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由于条件限制,我们未能对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 修改后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为: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如本报告“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所述,由于条件限制,我们未能对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万元,占资产总额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