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09: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税务管理实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营改增;全面扩围;税务管理
长期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缴纳的主要流转税种,是我国税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营业税以企业全部营业收入为税基,难以避免重复纳税;而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能够有效避免重复纳税。我国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并逐步扩围,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实现全面扩围,我国实体经济各行各业进行商业交易均适用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施差额征税,税款核算与申报均相对复杂,企业应认识到加强营改增税务管理的重要性,识别加强税务管理的主要短板,并采取措施加强税务管理,以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后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
(一)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必然选择
相较于营业税,增值税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一是会计核算相对复杂,涉及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出口退税等明细科目,需企业对涉税行为有准确判断,正确核算税款。二是发票管理复杂,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机打发票等多类发票,在发票购买数量、认证、移交、作废、冲红等方面都有特别规定。如进项税发票,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实施认证处理,以保证税款抵扣合规。三是税款申报复杂,增值税申报报表复杂,主表与附表之间勾稽关系较为复杂,使得税款申报存在一定难度。这些都给企业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加强企业营改增税务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正确核算税款,按期完成申报,在面对税务评估、税务稽查等事项时,能够游刃有余,避免滞纳金与罚款,将税务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二)加强企业成本控制的必然选择
税收成本是现代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加强税收成本管理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备受关注的课题。营改增的全面扩围,重新规定了各行各业的增值税税率,并要求实施相应的发票管理,一旦企业税务管理不到位,将直接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加重企业负担。如营改增后,企业的增值税率普遍提升,如建筑安装业的税率由营业税的3%提升至增值税的11%,如果建安企业在分包业务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其全部收入按照11%的税率计征税款,在分包成本大幅提升的同时,造成企业税负显著加重。因此,加强营改增税务管理是企业有效控制成本的必然选择。
(三)促进企业多元发展的必然选择
营改增的全面扩围,从宏观角度上讲,将大幅降低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截至目前,营改增已实施半年有余的时间,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营改增将降低我国企业税收负担5000亿元以上,达到预期目标。税负的有效降低,必将促进企业实施更为多元的业务扩张与拓展。加强营改增税务管理,有利于企业在多元化发展构想中,设计更为合理的税务管理架构,测算更为准确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多元化决策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持信息,促进企业多元化发展的顺利实施与快速推进。如企业选择横向多元化发展,加强税务管理可以使其提前进行税收成本预测,特别在对上游客户的调研中,加强税款抵扣的论证,准确预计多元化实施中的成本构成,提出税务支持意见。
二、营改增后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短板
(一)税务政策普及应用存在短板
截至目前,我国营改增全面扩围仅运行了半年多的时间,伴随营改增的逐步深入,各行各业将出现多样的经营涉税问题,国家将出台更多的税收政策。然而,在企业实务操作中,税务政策的普及应用存在较多短板。一是增值税管理复杂的天然属性使得税务政策的普及存在一定的难度。二是由于增值税要求产业链条进项税贯通,需要企业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有基础了解,而增值税对于非专业人员的普及难度较大。三是税务政策将伴随经济业务的逐步复杂而层出不穷,更新较快,无疑加大了税务政策的普及难度。
(二)税务筹划效应发挥存在短板
由于营改增后,全行业均实施增值税,为适应不同规模、不同管理能力企业的不同特点,营改增政策中提出了简易征收、过渡期衔接等政策。这些政策,一方面满足了不同企业对营改增实施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实施营改增中提供了选择余地,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然而,由于企业人员对行业和政策并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将形成税收筹划发挥效应的短板。一是缺乏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长远考量,如简易征收办法的选择,一般需要实施3年以上,可能不适应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二是缺乏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涉税事项的把握,如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重构方案选择中,可能由于忽略税务成本的考量而作出相对错误的选择。
(三)税务复合人才培养存在短板
2016年5月1日的营改增全面扩围,准备时间相对较短,涉及行业相对较广,许多企业感到措手不及,税务复合人才培养储备欠缺成为制约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短板。一是由于营业税计算相对简单,原本实施营业税的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满足于税款的简单计算与申报,缺乏对增值税的基础知识掌握,造成营改增压力巨大。二是企业财务人员不了解企业业务,没有关注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发展情况,使得营改增后提不出改进意见,可能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陡然升高。三是业务人员不懂财务,没有认识到营改增对企业业务管理的更高要求,安于现状,阻碍企业营改增的实施进程,造成企业税务管理风险。
三、营改增全面扩围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税务管理机制建设
加强营改增税务管理,首先应加强税务管理机制建设。一是建立与国家税务机关的联系机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政策解读宣讲,掌握国家政策动态,把握地方税务机关对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口径。二是建立与上下游企业的交流机制,对其业务发票提出具体要求,并结合实际,对相关业务价格据理力争,保障企业税收效益实现。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机制,设立专门部门或专人实施税务管理,加强税务管理考核激励,促进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快速提升,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最大限度创造效益。
(二)加强企业多维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备受企业推崇和追求。加强企业税收筹划,需要企业全员通力合作。一是发挥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如重资产的服务企业在选择纳税方式时,由于固定资产占据企业的绝大多数资产份额,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作出判断,同时结合企业未来进项税情况,选择是否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纳税。二是发挥业务人员的业务熟知优势,在企业项目论证调研过程中,通过业务人员掌握的产业信息,对待决策事项的税务成本作出精准测算,以为企业高管层提供决策支持。三是发挥全员主观能动性和协同性,通过思维碰撞,提高企业多维税收筹划能力,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复合人才储备培养
(一)法律逐步完善与征管实务法制化
1.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修正案对原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方面作了很多重大的调整。修正案将偷税的手段从正列举改为概括式,即:“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只要是在本质上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方式,都可以认定为逃税的方式。逃税罪是由特殊主体所构成的犯罪,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构成此罪,一旦确认为逃税罪成立,即为单位犯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2.立法机构学习国外立法理念和方法,税务法规陆续修订出台,强化反避税,税收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善。如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关联交易申报、外国受控企业认定等新法规填补了立法空白;税法中原有很多易被用于避税操作的规定陆续被修订和完善,如过去特定人员安置达到一定比例即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改为按人头扣税的政策。
3.税务征管实务操作正在改善。
(1)税务机关强化征收管理的流程化和规范化。近年来,审计署、财政部专员办等外部监管部门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力度逐年加大,客观上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督查内审司也将进一步加大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收政策执行、税前扣除、减免税、欠缓税等重大涉税审批事项的审计监督及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2)国家正加紧投资金税工程及纳税评估体系。建成后,海关、银行、电力、外汇、媒体、税务的信息将被共享和互通。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不同年度进行纵向比对,或者全行业、同地区的横向对比等方式,通过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发现企业申报数据可能存在的疑点。
(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大企业的服务和管理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新设大企业管理司,其主要工作是: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大企业的反避税调查与审计;并出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大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三)其他企业税务行为的制约和监控环境
1.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银行等外部机构都对企业的税务行为进行监管。税务信用信息已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受到越来越多部门的关注。如银行贷款、上市、海关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等等,都会查询企业是否有税务不良记录,一些平常没有引起企业足够重视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很可能最终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受限。
2.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要求。大型企业编制并《社会责任报告》,报告企业对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政府、环境资源等七个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责任。其中,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接受政府的监督,不得偷税、漏税、逃税。(四)宏观经济环境影响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0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由此看来,2010年的财政收支压力依然巨大,各级税务机关必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堵塞征管漏洞。2.在国际政治和国内资源供给的双重压力下,相关部门已开始研究温室气体排放税费或者碳税(费)政策在我国的实施。
二、影响企业税务管理的内部环境因素分析
1.集团管控模式导向影响。实施“集中决策、分层管理”的战略管控型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有其特殊性,需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战略管控型集团企业的总部,负责集团的财务、资产运营和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各子企业(或事业部)同时也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规划目标所需投入的资源预算,总部负责审批下属企业的计划并给予有附加价值的建议,批准其预算,再交由子企业执行。为避免出现战略失控、风险失控、集团内部无序竞争、总部效率下降等管理失控问题,保证子企业目标的实现以及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需强化集团的控制力。集团总部主要集中在综合平衡和提高集团综合效益上做工作,如平衡各企业间的资源需求、协调各子企业之间的矛盾、推行“无边界企业文化”,高级主管的培育、品牌管理、最佳实践经验的分享等等。
2.税务管理工作现状。(1)主要子企业都在积极开展公司本部的税务管理工作,管理层重视税务工作,制定税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在企业ERP系统中开发税务管理系统,控制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税务管理人员积极为各公司重大业务提供税务建议,取得了显著的收益。(2)多年的运作,集团积累起一批有税务管理经验的人才,分散在总部和各企业中,通过管控体系安排的一系列互动和交流,进行充分的利用、整合,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3)日常税务管理中也经常产生新情况,比如企业发给员工的车贴、通讯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各地执行情况不一,作为企业集团,该如何应对?以及如何将集团内税务管理最佳实践经验共享等。
3.集团税务管理工作的目标。(1)规避税务风险。一方面要避免公司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另一方面,要避免公司承担过多税务责任,多缴税金。(2)创造税务价值。为集团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提供增值服务,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合理降低公司税负;遵纪守法,获得良好评价(如取得A类纳税人资格),提升公司社会形象。
三、战略管控型集团企业税务管理原则
1.依法纳税原则。(1)公司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对于相关税收法规文件已明确规范的税务事项应严格执行;(2)对于具体税收法规文件尚未出台的、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本着诚信原则,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做好沟通记录,填写内部审批报告,并做好应对预案;(3)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需履行税务登记等义务并享有权利。
2.合理节税原则。公司认同开展税务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者利益协调。合理运用税务政策,打造和谐的内外税务环境,实现与政府、投资者、商业伙伴、企业内部各业务环节之间的和谐。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跟踪研究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顺应税收政策导向,推动国家鼓励业务的开展,收集资料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申请税收优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战略规划指导下,通过对融资、投资、经营活动等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优化选择,提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合理降低公司税金支出或推迟税金缴纳。
3.法人纳税原则。法人纳税原则主要明确了集团税务管理体系中,总部和子企业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战略管控型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模式为分层管理。企业法人是纳税主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和责任。涉税人员根据涉税业务和纳税事务的授权与审批制度,承担相关责任。战略管控型集团企业总部在集团管控层面主要通过提供体系建设服务、税务信息服务、提供协调服务等活动来实现管理目标;在公司法人层面通过规范和优化经济业务与交易的税务处理流程,开展重要业务税务规划等活动来实现管理目标。
4.整体效益原则。战略管控型企业集团的子企业相关度较大,往往处于产业链的上下游,相互间有比较多的经济往来。整体效益原则明确了集团内子企业间税务争议发生时和子企业内部多个税务规划方案选择时的判断标准是集团整体效益最优。在集团经营战略指导下,对企业所在产业价值链的税负进行分析研究,降低产业链的整体税负和税务风险,提升产业链的总体价值。税务规划中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除直接的税收成本外,还应充分考虑到税务规划中可能发生的各项隐性成本,如成本、交易成本、组织协调成本、隐性税收、财务报告成本等。
5.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原则为集团税务管理明确了管理的宽度和深度。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是指:税务管理贯穿于业务(可以是投资项目,还可以是企业等等)的全生命周期,为业务从决策、建设、运营到清理或退出的各个生命阶段涉税事项提供税务管理和服务。包括以下两层:
(1)强化业务决策期的税务服务,通过增加有限的初期成本,优化项目整体税负,降低业务全生命周期总成本。从业务设立之初就引进税务管理的概念,决策制定前进行税务影响分析和规划、税务尽职调查和相关税务合规性复核,帮助项目或企业根据经营发展战略和生产特点选择适合的经营地点和组织形式。
【关键词】税务改革 “营改增” 铁路运输 问题 策略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分工的不断细化,旧的税制体系已不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全面推进“营改增”是我国在“十二五”期间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关键点。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一大步。面对税改中暴露的问题,企业应积极寻求解决措施。
一、我国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的背景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开始“营改增”试点。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上看,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属于国有大型运输企业,具有高度集中和半军事化的突出特点。在企业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的影响下,我国铁路运输企业尚未实行以市场经营为导向的现代财务管理模式。“营改增”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铁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改革,引发了企业管理模式的变化。
二、我国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股改上市公司、控股合资公司及其所属基层单位)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改革的力度大、时间紧迫,铁路运输企业在改革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实际税负加重经营压力增大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实行价税分离,这样企业确认的营业收入将会减少,减少的比例=收入的增值税率/(1+收入的增值税率)。因此,“营改增”后税种变化对营业收入的影响就十分明显。税率的变化对营业收入的确认也存在着影响,“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适用的11%的销项税率,相比较缴纳营业税时的3%税率上升了8%,税率提高的幅度较大。虽然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但抵扣额却远远小于税率增长带来的税收增长。以广深铁路对外公告的2014年度三季度财务数据为例,1~9月营业收入为110.40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15%;净利润为6.5亿元,同比下降33.74%。综合多方因素铁路运输企业短期内的盈利水平出现了下滑。
(二)税务管理制度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税务管理体系,税务管理岗位和责任、税务管理方法及流程还不够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绝大多数的铁路运输企业尚未制定专业化的税务风险防范制度,缺乏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如果企业的税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在税务风险产生之时就会缺乏具体的应对措施,势必会影响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
(三)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实行“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都将使用增值税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要求都非常严格。铁路运输业经营范围覆盖全国,分支机构众多,涉及到业务和财务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基层单位的业务人员都未接触过增值税相关业务,税务工作也多由财务人兼职,这些都制约着税务管理工作的完成质量。
三、解决措施
(一)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争取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争取税收政策优惠和获取财政支持是企业增收节支的重要方式。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就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利润下滑的实际情况,应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争取税务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偿。对铁路运输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予以倾斜减轻企业负担,将有利于提高铁路企业的积极性,更好的推进税改工作,促进铁路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税务管理制度
基于增值税管理的高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顺应税制改革的变化,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铁路运输企业首先要建立一套适合铁路企业操作的增值税管理制度,制定标准化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用制度防范风险。
(三)制定合理的经营策划方案
在铁路运输企业收费相对固定、税负增加的严峻形势下需要企业转变思路采取措施积极面对,加强税务筹划合理安排企业经营活动,从加强企业管理中要效益。
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支出包括了工资、材料、燃料电力、折旧等项目。对于不能取得进项税额的工资和折旧等项目进行对比分析。对于人工成本占较大比例支出的加工修理等业务,可以采用外包的形式,利用铁路总公司以外的专业外包公司或将现有总公司所属的加工修理企业分离成一般纳税人企业。这样就可以将一部分税负转移,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取得越多,企业的税负就能减轻。
在外购支出中要最大限度取得有关外购材料和燃料电力支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零星业务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企业因及时调整管理思路规范物资采购流程,控制在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采购商品和劳务。例如:单位办公用品和单位汽车用油等情况,都可以改为集中购买,积少成多的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加大企业内部税务知识普及,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税务管理不仅仅是企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它贯穿业务发展的全过程,与每一位企业员工息息相关。为了确保税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企业管理者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税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广大员工了解税务知识。对于税务管理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以提高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水平。
四、结语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有助于实现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在内的各行业税负的均衡发展,有助于深化产业分工,推进铁路运输业参与现代化服务业的竞争。铁路运输企业要牢牢抓住改革的机遇,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华.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及其管理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08).
[2]王小平.实施“营改增”铁路运输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3(10)
关键词:企业税务 筹划风险 防范
一、前言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竞争力,都会采取很多有效措施来取得良好的经济利益,而税务筹划则是取得良好经济利益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对风险,若是不重视其风险,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品牌形象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面临税务稽查及罚款诉讼等惩罚,所以企业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形成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部分企业只看到实施税务筹划后取得的节税效益,却忽视存在的各种风险,而企业管理者也没有树立足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理念。有些企业甚至觉得税务筹划的实施是在法律规定内的合法领域,不存在风险。还有些企业在税务筹划出现风险时,对个别风险过于重视,忽视全局统筹分析。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未能实时监控潜在风险,当风险发生之后才找对策解决,导致企业发生损失。
(二)没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自从改革税制后,税收开始走向法制化,但其进程相当缓慢。目前,税收法律尚有漏洞,税收立法层次也不高,缺乏具体细则及标准,造成纳税人理解难,征管工作随意性强。税收具有的无偿性使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没有完全对等的权责关系,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有着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解释权,部分法律法规变动比较快,没有权威性,都使企业税务筹划面临更多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人员知识更新慢
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更多的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及创造性,要求其必须熟练掌握税收、法律、会计以及财务管理等知识,所以办税人员面临着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现阶段,企业培训预算紧导致办税人员参加培训机会减少,直接后果便是知识更新慢,思维禁锢,无法制定出符合企业需要的税务策划方案,加大了税务筹划的风险。
(四)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差异
税收具有固定性,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税法在立法、执法过程存在灵活性。部分税法仅仅相当于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操作细则;出现的新经济活动,原法律中并没有涵盖;客观环境的变化,税法也未能及时修正。林林总总,使税收执法有了更多操纵空间,执法者有了更多自由裁量权。另外,执法者出于“征税任务需要”,执行中也会有偏颇,加大企业风险。
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
税务筹划风险无法避免,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对税务筹划有正确的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企业应该依法筹划,管理者应明确长远的目标,调动员工积极性,用战略眼光,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税收筹划,降低风险。同时,企业还应建立风险的管理机制、预警机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实时控制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二)和税务机关加强沟通
税务机关是税收主要征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所以,企业应该和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保持良好的关系,以及时得到准确有用的信息,是税务筹划中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征管方式具有差异及存在自由裁量权,企业有些税务筹划常被税务机关认定是偷税漏税。所以,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前得到税务机关认可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所在外企的一次企业吸收合并项目便是采取事前将税务筹划方案呈递税务机关商讨修订,事中全过程多次及时和税务专管有效沟通并在事后和专管领导做结案确认以达到最终有效规避风险,节税增收。
(三)借助税务机构
为使税务筹划风险有效降低,企业可以通过税务机构寻求帮助。税务机构人员专业,见多识广,熟悉涉税流程,能够将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提供给企业,具有很高的筹划水平与技巧。同时,企业通过税务机构帮助实施税务筹划,如果企业发生风险或损失,并且是机构的错误所致,则可按合同进行索赔,这样企业便把筹划风险转移给了机构,降低损失。
(四)有效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
税务筹划是理财活动,水准较高,因此,对筹划人员的要求也较高。企业必须定期对税务筹划人员组织培训,使其掌握最新的法律及法规、政策,了解最新动向,提高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挖掘更大的筹划空间,使之成为复合型人才。同时,企业还可以招聘形式聘用专业筹划人才,将税务策划工作并入其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使其有能力有动力去主动推进税务策划工作。最后,加强培养税务筹划人员在实践操作方面的能力,使其不但能够制定方案,还能正确组织实施筹划执行的整个过程,把风险尽量降低。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的实施过程呈动态变化,其产生风险不仅有外部原因,而且也包括内部原因。企业必须对整体环境进行综合分析,在通过经济管理的相关理论进行主导性的分析各征纳相关方,结合自身实际,实时监控并进行评价纳税筹划,及时调整纳税筹划的方案,使企业获得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孙丽艳.浅谈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风险防范[J].经营管理者,2011;9(12):520-521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总则中明确指出: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包括五大要素,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具体到企业会计体系中的税务管理内容时,企业就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这五大要素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实务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贯彻落实。
(一)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政策依据
国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同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也来执行。这些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时依据的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国务院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等国家各项财经法规。
(二)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和五大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税务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纳税筹划和境外项目税收管理等。
二、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的难点探讨
企业内部控制措施是否能真正达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目的,笔者认为关键因素取决于企业内部控制措施能否及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在此,结合实务工作重点探讨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如何更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主要涉及三大难点。
(一)税务部门征管要求提高带来的难点
税务部门近年来对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征收管理越来越专业化、规范化和团队化,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企业具体从事税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责任心、涉税日常工作(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的规范化管理等细节方面要求更加完善。例如,每年上缴税收超过千万的企业基本都会被其当地的税务部门作为重点税源户进行重点征收管理,经常会接受税源调查、专项税种调查等各种税务方面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会被要求填写重点税源调查表格,上报企业各种经济指标、财务指标和税收指标等;同时还要配合提供税源分析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当期生产经营状况说明、当期税收结构说明及同期对比说明、预测下期税源总量及结构说明、企业完成下期或全年税收拟采取管控措施等。仅这项工作就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量,如果没有及时了解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状况、经济运行情况,没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强烈的责任心和认真的工作态度,税务管理人员是很难顺利完成这项工作的,也很难向当地税收征管部门上交可顺利过关的答卷。
(二)税务部门稽查要求提高带来的难点
随着国家近年来宏观形势的需要,税收规模一直以超越GDP增速的涨势迅猛发展,各级税务部门在规范征管环节争取对税款做到应收尽收的同时,也对可能存在应收未收的纳税人加大了税务稽查的力度,尤其对与国民经济发展联系紧密的房地产、电力、电信、铁路、金融等重点行业更是给予了重点关注。在这种很可能持续相当长时间的财税背景下,企业的税务管理尤其需要重视税务检查、税务筹划等方面的工作,在争取企业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要对税务风险采取必要的预警和防范措施。例如,近年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种检查较为频繁,财政部也通过检查发现了部分企业的资格认定存在瑕疵并撤销了一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且上市公司中也有企业被检查出高新技术有关问题并被税务部门予以处罚。这些企业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在研发费用方面归集不准确,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真实认定标准。企业关于研发费用归集的政策依据可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第二款“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该条款限定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等八项内容;与此同时,很多企业为了享受国家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时也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相关鉴证报告及材料申请加计扣除,这其中也涉及到了研发费用的归集问题,其政策依据可参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该条款还限定了“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八个方面。通过简单列举以上两个文件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不同表述,我们可以发现口径差异十分明显,比如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统计,但不能作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组成部分,在实务中这些差异还有很多,限于篇幅本文不能全部说明,这种口径差异应引起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仔细甄别基础资料,避免在编制税务申报材料时发生混淆,减少企业在应对税务检查和税务筹划时可能会产生的税务风险。
(三)企业生产经营外部环境带来的难点
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总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其中也会包括一些来自税务方面的问题。有些地区为了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的需要,还制定了各种税收以外的政策,通过向业主、税务、银行等部门和机构授意或施压来要求企业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把税源留在当地,这种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地方政府层面的压力往往会令企业左右为难,会给企业在当地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困难;有的地区为了保护地方企业的发展,会给外来企业设置种种门槛,其中,包括税务方面的门槛,如强令企业在法定期限之前必须开具或更换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求企业在极短时间内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相关材料等。
三、完善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若干建议
为解决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因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难点问题,企业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施有效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下面从进一步优化内部环境、最大限度争取企业税收利益和有效防范税务风险三个角度提出完善企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措施的建议。
(一)通过加强岗位设置及明确职责来进一步优化企业税务管理内部环境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章第十四条要求,在内部控制内部环境要素中,“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按这一规范提出的要求,企业在建立税务管理内部控制时,应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同时,还要落实责任,明确岗位职责权限,要求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及时收集、分析、掌握国家税收政策信息,制定本单位纳税筹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注意加强同各级税务部门的业务联系,积极争取税务部门能在税务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上给企业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进一步优化企业税务管理的内部环境。
(二)通过加强税务筹划工作达到最大限度争取企业税收利益目的
每个企业经济活动的千差万别导致了企业应税行为的多样性,其对应的税种自然也是各不相同的,再加上我国财税方面的政策制度自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以来也是与时俱进,这就要求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必须注意加强学习和交流,努力提高税务筹划能力以最大限度争取企业税收利益。具体包括加强对税务政策制度的学习、掌握,参加各种税务培训、讲座、追踪各种媒体信息来关注税务政策制定的背景、目的、效果等最新业务动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专题组织各相关行业企业,就共同关心的税务政策议题进行交流与沟通,集中集体智慧去解决单个企业难以独自面对的税务困局。我国企业目前可以关注的一般性纳税筹划专题除了上面提到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以外,还有很多可以重点关注的内容,例如: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加计扣除、设立在西部地区的各级单位可积极争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所在地税收激励政策(代征代扣手续费、财政返还和政府奖励等)。
关键词: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4)01-0097-04
大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税收贡献巨大,2012年,我国3680户大企业的纳税额超过全国税收收入的50%。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是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税收征管改革顺利推进种经济稳步发展的保障和基础。目前我国对大企业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征管措施,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鉴哥此,笔者拟在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比较
1.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律及其法规(包含以案例法的形式)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征管程序、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优惠的申请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仲裁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在政策的制定方面,有些大企业的税收政策制定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较大的弹性;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还缺乏普适性的、相对较完善的、操作性较强的大企业管理办法,各地的税务管理部门都是根据各自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的理解和各自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对各自辖区内的大企业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导致大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的盲目性,使得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也会表现出有失公平的现象,这对大企业税收实现专业化管理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2.组织机构设置的比较。目前,全球已有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当局设置大企业税收专业管理机构,还有很多国家有设立大企业专业税收管理机构的意向。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设大企业管理局,大企业管理局再按行业、税种、区域下设管理机构,大企业管理局与下设管理机构形成垂直领导关系。美国成立的专业化大企业管理机构在提供更优化服务、应对复杂问题、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美国国税局在20世纪70年代就在华盛顿成立了“大中型企业管理处”实行统一管理,另在不同地域或行业性质设立管理分局。设在华盛顿的总部统一管理大中型企业的税收相关事宜:对下设的管理分局进行业务指导、预算管理和协调与其它国税部门的工作;管理分局遍及全国各主要大城市,根据行业性质把企业分为通讯技术和媒体业、食品药品及零售业、金融服务及卫生业、自然资源业、交通业和重工业建筑业等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与之前相比,大中型企业管理处的成立取得了很好的税收征管效果:一是更熟悉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这为大企业的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减少了大企业欠税、转让定价的发生,增加了税收收入,提高了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三是为大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改善了税收征纳关系;四是以较低的税收成本保证了税款入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我国在2010年进行的机构改革中,新组建了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实行统一管理,也在省级和市级设立了大企业管理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管理大型企业的税收相关事宜,并对下设的大企业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与其它国税部门的工作,然而,目前依然存在组织机构设置不匹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首先,行政级别不对等,大企业多数是中直企业,很多企业都是副部、正厅级单位,行政级别较高,企业中负责办理涉税业务的财务部门大多为正处级部门,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是科级单位,即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级别与企业中负责办理涉税业务的财务部门的不对等,给大企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困难。其次,我国2010年的机构改革是在现有按征管查功能和地区设置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模式及“分税制”下的按照税种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组织管理形式,在“分税制”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国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地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一些地方税收中的征收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和税务机构设置的模式下,造成管理权限的交叉和重叠,造成管理方面的矛盾和低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
3.征管职能的比较。有些国家的大企业税管机构具备综合的征管功能,即属于“全功能”机构,如:美国、荷兰、西班牙、新西兰、菲律宾和泰国等国都属于“全功能”机构,即上述国家的大企业税管机构兼有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的双重职能,但在“征”与“管”上的分量有所不同;也有些国家只具有单一的功能。如美国的大企业管理局是一个功能全面、高度集中化的大企业管理机构,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主要负责分支机构的工作指导、工作协调、预算管理等;其分支机构遍及全国主要大城市,负责辖区内大企业的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优惠的申请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仲裁等相关税收事宜。如菲律宾和泰国都是在首都设立一个大企业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企业的所有从纳税申报到税务审计和强制执行的所有纳税服务和执法等税收管理事宜,其他地区不设分支机构,所有1200家大企业都由该机构进行管理。
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包含了税收管理的全部、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的大企业税务管理司直接管辖全国范围内运营的大企业;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和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管辖运营范围和运营规模相对较小的大企业,而大企业的税款征收的职能未列其中,还不能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统管和专管。
4.人力资源配置的比较。美国十分重视大中企业局大企业管理局的人才引进和人才的后续培养工作。在人才引进方面,只有获得会计、法律、税收、管理、计算机等专业学士学位的人员,才有资格参加美国国内收入局(IntemM Revenue Service)组织的面向全社会的新进人员的选拔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美国国内收入局从事大企业管理的人员比例占全体税务人员的50%以上,从事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人员都经过严格优质的专业化培训,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内容不仅注重税收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更注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技能的掌握,从事大企业管理的人员除了晋升外,一般不进行岗位轮换和岗位调整,这种人才引进机制和人才的后续培养机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美国国内收入局对大企业实施的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质量。
在德国,凡在大中企业局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考试,考试合格进入税务局后需要接受为期3年的专业培训教育,此后,所有人员必须通过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国民经济及企业管理等5门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还要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要晋升为领导阶层的人员,首先要有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文凭,并取得硕士学位,然后还要参加为期13个月税收专业培训。作为领导阶层的工作人员,起初只负责比较单一的税收管理工作,当其领导工作能力与税收工作实践经验经考核可以胜任更加复杂的工作,可以继续晋升或负责领导综合性工作。
荷兰和新西兰把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的人员调配在大企业税务管理机关工作,并且为了留住高层次人才,还为大企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这会留住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人才,为大企业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提供了人力资源的保证。在新西兰和荷兰,从事大企业税收的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相对较高,在新西兰该指标比其它部门高约5个百分点,在荷兰则高出12个百分点。
在我国,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管理人员通常是从国内外名校选拔的高材生,或者是从国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高薪聘请的工作人员,他们通常有十分深厚的会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有较丰富的税收筹划方面的经验。而税务主管单位部门相对大企业的人力资源方面相对比较欠缺,比较缺乏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化管理人才,税务机关的管理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缺乏既懂法律相关知识,又熟悉经济税源情况变化、熟悉统计分析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同时又具有比较丰富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和较强综合协调能力的税收专业管理人才。据笔者了解,目前具备这样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相当匮乏,现在从事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与目前大企业税收专业管理工作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还达不到大企业专业化的管理效能和管理质量的要求。
5.网络应用的比较。在美国,大量先进的科技手段如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与自动化技术广泛应用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中。从20世纪60年代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目前已形成2个全国性的数据处理中心、10个按地区设置的征税服务中心以及遍布在全国各地的基层税务所组成的计算机征管网络。美国特别注重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在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中的运用,税收信息化程度较高,在税收管理中应用内部互联网络能够高效处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收优惠的申请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仲裁等税收事项,不仅大大提高了大企业的税源监控质量和税源监控能力,而且通过计算机自动化技术实现了“人机对话”,极大方便了纳税人,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税收遵从度,缓和了税企之问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日本,随着先进的科技手段在税收征收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对大企业实施的税收征管效率也随之提高,在大企业进行税收征管中,可以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有效地获取各种涉税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加工处理,目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收优惠的申请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仲裁等各种税收事项均由高速运行的计算机处理。信息化大大提高了日本的大企业专业化税收征管效率。
我国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相比,起点相对较低,1986年我国开始进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在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较大进展,尤其是1994年“金税工程”的运行使得税收信息能够有效地获取、传递和共享,在税收征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金税工程三期”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China Tax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CTAIS)于1999年试点成功后,全国范围内正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至省、地市局的三级计算机网络己基本建成,部分省市己将网络延伸到区县(分局)税务机关。然而,目前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还不能满足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目前还没有大企业的税源分析和大企业纳税评估模块;大企业组织结构的相关信息也不完整;不能有效读取大企业的软件数据等;CTAIS中尚没有建立大企业的分析预警指标库和大企业的分析模型。
二、对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的启示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首先,尽快完善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使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有更强的有效性与稳定性,降低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弹性和自行裁量权,使其能够更好地、更有效地调节经济;其次,运用准确的、规范的法律术语清楚地界定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对征纳双方应遵循的税收征纳程序和税收征纳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减少并消除税收法规漏洞和税收法规缺陷;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制定统一、比较成熟、比较完善的大企业税收征管办法,以减少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盲目性,同时也能降低税收执法的不统一性与不公正性,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
2.因地制宜地进行机构设置。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税务总局、省局、市局三层管理机构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管理机构:对中西部地区而言,大企业数量较少且主要集中于资源性和垄断性行业,可以压缩管理层次,减少管理中的效率缺失,由省局设立大企业管理处进行直接管理;在东南沿海地区,大企业数量较多且大多数公司有国际投资背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县(市)级增设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以加强管理力度。
3.提供个性化服务。我国属于综合功能型的大企业管理机构,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和经验,逐步实现由“管理”向“管理加服务”的有效转变,将大企业纳税人作为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重点服务的纳税服务对象,在纳税服务的提供中,要因地制宜、因企业而异,在对跨省、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或跨国经营的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时要充分考虑他们的纳税服务诉求,为大企业提供分层次、差别化、一站式的纳税服务。
4.改善税源管理模式。针对大企业组织机构相对复杂、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进行生产、经营和实行整体性的战略化管理等经营管理特点,主管税务部门可按照大企业的业务类型对大企业实施分类别的专业化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环节的潜在问题进行重点跟踪、分析、研究,对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进行筛检、梳理、统计、分析、总结,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建立税收征管模型,进行有重点的税收征收、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
5.加强人员的专业培训,造就强势的管理团队。要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人的因素至关重要,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首先,要注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人力资源的配备工作;其次,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地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力度,注重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拓宽管理人员知识的范围,提高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并加强岗位练兵,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建立一支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专业队伍。专业化大企业税收管理队伍,以适应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不断变化和需要,提高大企业税收的整体管理水平。另外,以合同形式聘用经济专家、税务专家、管理专家、统计分析专家,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
6.提高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在对大企业的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中,应积极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实践,改进我们目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方法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方式,把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与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中的广泛应用,运用信息对存在税收疑点的问题企业实施有目的的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一方面提高稽查、审计和纳税评估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复稽查。在实施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的过程中,要注意不同税种间的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相互结合,并采取异地交叉实施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的方式。并把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把相关的成果录入CTAIS系统,降低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中的随意性与暗箱操作,有效提高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降低大企业的税收管理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会计核算 应对措施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为了满足经济改革需要而出台了相应的税务改革政策,营改增就是其中之一。营改增的实施,不仅能够帮助我国企业减轻企业税负,还能为企业的经济结构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收到传统税收体制的影响,企业税务改革会面临诸多问题。由此可见,对于营改增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企业实施营改增,不仅可以改善传统税收体制的不合理,也为企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具体而言,营改增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企业现行的税收制度,使企业不再并行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以此减少企业重复交税的情况发生。同时,对于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为企业竞争营造了更加公平的环境,有效避免了税负不均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除此之外,在实施营改增后,给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发展得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其中的服务行业和交通行业可以不再受传统税收体制的制约而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从而获取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
(一)对企业成本核算产生的影响。在传统的税收体制下,企业的生产成本除了包括商品成本以外,还包括各种进项税额,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成本,对企业发展产生了制约。营改增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只需计算商品的自身成本即可,而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和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为此,企业在选择商品供货企业时要着重考虑其是否具备开具专用发票资格,因为只有选择这样的供货商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负担,进而不断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
(二)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除了对成本核算产生了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也在以下三个方面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是企业可以扣除的流转税变少。企业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企业可以在扣除营业税之后再计算所得税,而在税改后,企业的增值税只能和进行税之间进行相减抵扣,这就使企业应缴所得税随之增加,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税负。二是企业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在传统税收体制下,企业可以先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劳务费用和运输费用进行全额扣除,然后在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不允许这两项费用再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之中,都能单独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因而减少了企业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三是改变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改前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缴纳税种有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且缴纳比例也根据具体情况也有所改变,但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与税改之前相比变小了,同时计提的累计折旧也相应变小。
(三)对企业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营改增的实施要求企业对增值税涉及到的专用发票要进行严格管理。虽然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要求,但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行与不断发展,对企业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即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出科学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并组织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一旦在企业内部发现不规范的发票使用情况,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之后企业根据进一步的调差研究结果对违法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控制,从而对发票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营改增后企业会计核算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正确认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现阶段,企业面对国家实施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应在企业内部积极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对企业在新税制下的各项生产经营项目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准确评估,然后企业领导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和经营活动作出全面规划,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除此之外,企业还应正确认识营改增带来的各种影响,并根据税改之后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及时处理相关的各项税务核算问题,并积极协调企业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以此确保营改增在企业的顺利实施,为企业控制经营成本和增加利润收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增强会计工作人员的税务意识。由于营改增政策与传统的税收体制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企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应注重增强相关会计工作人员的税务意识,即企业通过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活动来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核算水平及税务I划能力,并积极鼓励财务人员自主学习最新的税务政策,以此确保企业各项财务活动可以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同时,企业还应配合当地税务部门的工作需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力度,使企业的税改活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而提高企业的财务工作质量,为企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创造更为丰厚的利润,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财务管理;影响
自“营改增”试点以来,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营改增试点已经推广到各行业企业中去。营改增的改革举措,对于激活市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结合的转型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现代企业必须要适应营改增形式发展的需要,要能够积极分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认识到营改增对有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能够根据税务政策的变化,有效完善企业会计管理模式,合理安排企业财务活动行为,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企业财务税率情况发生了变化
营改增的实施,使企业的财务税率情况发生了变化。在营改增实施之前,企业的税率低于税改后的税率。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税率提高了,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计算方式计算所要上交的税费。营改增的实施,企业的计税基数和税款计算方式都发生了变化,这对于企业财务工作的内容,工作的方式有着较大的影响。在营改增实施之前,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主要依据营业额进行计算,而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要缴纳增值税,这种税务的计算主要是依据相应的征税率和增值税率计算应缴纳税务的多少。因此,营改增对于企业的税率情况,对企业应缴纳的税务额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了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企业的税负也有一定的影响。根据统计,营改增试点企业出现税负下降的情况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企业,营改增对这些企业的税负影响更大。通过调整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企业的税负明显降低。而对于没有参加营改增改革的企业,其税负情况也出现了增加的现象。在营改增实施背景下,企业必须要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享受相应的权利,但企业如果在短期内没有新购的的固定资产,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的税负就会增加。
(三)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内容产生影响
营改增实施之前,企业的的财务管理内容相对简单,需要处理的事务也较为简单。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的计算方式较为简单。企业财务只需要计算收入金额,然后把收入总额与相应的税率相乘,就能计算出应缴纳的税务。但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应缴纳的税务计算起来就较为麻烦,企业财务需要处理的各种数据更为复杂,会计核算的难度提升了不少。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企业需要计算上缴税务的额度,需要考虑相应税率,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情况,企业的财务管理必须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与调整,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另外,营改增推行的是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这种方式加大了非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的账务处理的难度,增加了两个地区财务处理的复杂度。尤其是对于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而言,需要进行的税务计算更为复杂,需要实现不同税种的调整与协调,这样,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的财务管理难度就增加了。
(四)对企业的发票管理产生了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的发票管理也有影响,增加了企业发票管理的难度。营改增实施之后,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就相对复杂,包括购买、作废、填写、开据、退票、重开、遗失处理等多个环节的内容,这种处理方式比普通发票的处理方式要复杂的多,处理程序也相当的复杂。营改增实施后,企业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的能够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状况,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直观的反映,这种增值税发票实际上起到了完税凭证的作用。对于企业而言,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经济状况,都能够通过增值税发票进行反映,通过这种发票可以保持税负的连续性,因此,国家很重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工作。作为企业也需要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有效的管理,为合理纳税提供支持。另外,对于一般的小规模的纳税者而言,他们只需要使用普通发票就可以了。但对于一些大的纳税人,必须要使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类型,在发票管理上也有不同。
二、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企业要能够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按照税收改革的政策制度,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这样,才能促进企业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对策如下:第一,企业要加强税务筹划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各业务板块的适用税率进行区别,完善日常的经济行为,能够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况选择不同的抵扣税率,能够做好资金的调度,做好税务的规划工作,通过税务筹划,避免企业出现税务风险。第二,企业财务管理者要正确确认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要研究相关文件内容,能够处理营改增前后的经济业务中的各种数据,保障企业的利益。第三,要加强各类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发票能够反映企业经济业务情况,是企业缴纳税务的重要凭证,因此,需要加强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白杰松.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首席财务官.2012.
一、正确理解税务筹划
我国的各项管理制度正逐步完善,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企业作为独立经济利益主体,在自我发展过程中,都必然要努力减轻税收负担,实施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不违犯现行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对应税行为所作的合理安排,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应运而生。
实施税务筹划不能理解为偷税、逃税,虽然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和税务筹划都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它们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都是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胡同”。而进行税务筹划是由专业的税务专家,在现行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用好、用活、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使企业的应税行为更加合理、更加科学,从而实现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支出的必然部分
我国加入WTO后,中外企业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之一在于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而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是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务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显得相当关键。
目前企业存在一种错误想法,认为要控制成本,就是控制内部成本,而对于企业的税收,则视为无法避免的,不去加以控制。其实企业对内部成本的控制已经相当严格、如果过分压缩内部成本则可能造成员工积极性受损等不良后果,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控制内部成本的同时,应力图控制企业的外部成本,做到内部、外部成本控制双管齐下,共同压缩。
从现代企业的财务机制上看,作为企业外部成本的税收支出是能加以控制的。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企业在纳税上往往想走“关系税”、“人情税”之路,逃税之风盛行。而随着税收法制化的完善,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透明度的加强。这些企业到头来往往是想少交的税,一分也没少交,该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没享受到,想靠走关系达到节税的目的是走不通了。由于上缴国家的税收属企业的成本支出,因此企业只有需要通过深入研究税务筹划予以控制,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三、运作税务筹划业务必须充分掌握国家的政策精神
掌握国家政策精神,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在着手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的政策精神,熟悉所涉及的税收规定的细节。
1、了解执法机关对纳税活动“合理与合法”的界定。法律条文的权威性不容置疑,税法的执法实践也对纳税人的纳税有着切实的引导作用。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税务筹划要合理、合法地帮助企业节税。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法总原则,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
2、熟悉税法和征税方法。税务筹划人员应该对国家税法和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和程序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才能全方位的进行税务筹划。
四、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
1、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目标相一致。从根本上讲,税务筹划应归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税务筹划的一切选择和安排都是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企业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减少,税负的减少并不一定会增加股东财富;也不能一味地降低纳税成本,如果那样,有可能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企业必须综合考虑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给社会带来利益。税务筹划受财务管理目标的约束,财务管理又受到税务筹划的影响。
2、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对象相一致。财务管理的对象是资金的循环与周转。正如血液只有不断地在人体里流动才能保持身体的健康一样,资金只有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不断循环周转,才能使企业健康地成长。企业的应纳税金也是现金流支出的一个必然部分,税款流出企业的早晚对整个财务管理存在有利或不利的影响。税务筹划就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直接降低企业的应纳税金,减少企业现金的流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的对象具有一致性。
3、税务筹划是财务计划、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作为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上至董事长,下至一般的财务工作者都要树立税务筹划的观念;决策时不可忽视筹资、投资和分配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决策时需要提供纳税信息;税务筹划同样离不开财务决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如定量和定性分析等;还有,筹划的结果同样要用来指导人们的纳税行为。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因素影响财务决策,税务筹划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策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税务筹划可以实现财务决策的最终目标。
4、税务筹划落到实处离不开财务控制。财务控制是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对财务活动进行指挥、组织、协调,并对财务计划实施监控,以保证其落实。作为税务筹划来说,对于已作出的筹划方案,在组织落实时,也离不开切实可行的监控。同时要建立一定的组织系统、考核系统、奖励系统,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5、税务筹划对财务管理内容有重要影响。企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选择更有利自己的融资结构。投资者进行新的投资时,为取得节税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可以从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选择。加速营运资金周转效率的同时又要考虑到运转周期,以保证纳税时有足够的现金支能力。通过对利润分配和累积盈余的筹划企业可以更好实现自己的财务目标。税务筹划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对财务管理的内容有重要影响。
五、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2)。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4),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
第三章申报征收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6)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7),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缴顺序。
第十八条其他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追缴事宜。
第二节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税务审计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自动或自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告知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必要进行境外审计的,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与新的税收征管法相配套,2002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已从2002年10月15日起实行。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尤其在加强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税务登记制度、关联企业交易界定和税收系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具体概括如下:
1.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要求加强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新《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同时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申报中,新《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了与工商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积极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新《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鼓励群众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3.为严格税务登记制度,新《实施细则》不仅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还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为防止关联企业发生非法避税行为,新《实施细则》不仅详细阐明了关联企业的定义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还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对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以非法避税为目的的非正常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新《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新《实施细则》提供了四种计算方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计算;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计算;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计算;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5.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改变过去单纯强调纳税人义务,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强调诚信原则,大力提倡诚信纳税。新《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税务机关对单价5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在诚信纳税方面,新《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定期公告。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6.为使税务机关能够自我约束和受到广泛的社会监督,将公平、公开、公正的理念贯彻到具体税收执法行为中,新《实施细则》规定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加以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在税款征收中,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在税务检查中,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赋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但并不是说政策变化就一定有风险,如果政策变化没有超出预测的范围和程度,税务筹划还是完全可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2.经济环境变化风险。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这时,企业的税赋相对较轻或稳定;反之,企业的税赋可能加重或不稳定。另外,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或地区,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常处于变化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应时性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种税收环境的不确定性将会给筹划人员开展税务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筹划)带来较大的风险,所以任何企业的税务筹划都将面临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致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导致的风险。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税收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强。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都不断出台新的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规范纳税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须相应加强,否则纳税人由于对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决心、程序与步骤的忽视或不熟悉,往往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增大。
4.筹划人员的纳税意识风险。企业纳税人员的纳税意识与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很强,税务筹划的目的明确,那么只要筹划人员依法严格按照规程精心筹划,风险一般不高。
5.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税务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影响其对风险的判断和筹划事项的最终完成结果。有的企业为了增加自己的利润,减少成本,会要求筹划人员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伪造、变造、隐匿记账凭证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上的风险。
6.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风险。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会计核算水平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既影响可供筹划的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易导致筹划人员筹划方案的失误。如果筹划方案是依据虚假的涉税资料做出的,就很可能产生失误,风险极大。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通盘考虑风险因素,根据风险的产生动因,从源头抑制风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2.提高筹划人员素质。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帮助财务、业务等涉税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的能力,为降低和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4.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还应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目的就是要消除隐藏在过去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5.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使企业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无论是由企业内部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税务筹划,还是由企业聘请外部专门从事税务筹划工作的人员,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务筹划方案的收益大于支出时,该项税务筹划才是正确的、成功的。
6.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由于某些税收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特别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税收处理要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随着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务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只要企业有税务筹划活动,就存在税务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范忠由.企业税务风险与化解.
[2]李淑萍.控制税务风险构建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