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09: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委托经营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当前铁路大建设时期,以铁道部和省市地方政府为主合资建设铁路已成为主要模式。这一模式不仅使铁路建设能更好地融合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更为大规模铁路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该模式在实践中基本实现了初衷,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合资铁路和合资铁路委托运营管理
1、合资铁路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合资铁路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初衷是调动地方和企业投资铁路的积极性,解决铁路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加快铁路和地方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资铁路对铁路路网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了国铁,成为实现铁路路网发展的主要因素。它对于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铁路和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资铁路委托运营管理是把合资铁路的运输资产经营与运输生产经营相分离,即合资铁路公司负责运输资产的专业化经营,运输生产业务委托给铁路局专业化经营,实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具体操作中一般在合资铁路建成后,由相关合资铁路公司和相关铁路局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确定委托运输管理的范围、内容、双方权责,规定收入、费用发生和结算方式,划分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双方履责期间劳动用工、土地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
二、实行合资铁路委托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相当一部分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在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就有关委托运输管理事宜签订协议。之所以实行委托管理,主要出于以下因素:
1、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的需要。出于行业特点,合资铁路只有纳入整个全国铁路网才能实现功能发挥最大化,只有将其纳入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才能防止运输混乱。
2、是铁路行业专业管理的需要。铁路运输各个工种都有其专业性的特点,对合资铁路实行委托运输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国铁在铁路运输专业管理方面的优势,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是实现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我国国铁经过多年实践,对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通过实行委托管理可以使运输安全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4、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运输资源,降低运营成本的需要。5、是提高效率、效益的需要。实行委托管理可以充分利用铁路局人力资源,使合资铁路减少投入,精简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三、当前合资铁路委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存在不足
(1)协议形成机制有待优化。在协议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合资铁路的股东各方应充分参与,集中体现各方的共同意愿,消除在今后管理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矛盾和弊端。另一方面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双方虽然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但在现有铁路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下,合资铁路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往往无法充分体现,也使委托管理协议签订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2)协议的内容有待细化和明确。现有协议基本套用一个模板,内容大同小异,未能充分体现各家合资铁路公司的具体差异。总协议项下的具体项目协议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具体细化和明确。
(3)协议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实际履行中,部分协议条款未能得到完全履行。引起合资铁路公司及其地方股东的不满。
2、委托管理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
(1)思想认识有差距。在实际委托管理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受托站段没有工作积极性。现在国铁站段仍然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受托站段认为:多管事了,但上级拨给的成本费用没有增加或增加的根本不够;对合资铁路公司的性质,对全委托管理的模式理解不尽相同;委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要安全不要效益的情况,有的甚至抱着“有没有运量无所谓”、“没运量更安全”的态度。部分受托单位不能达到职工配置标准,不同程度存在专业性培训不足,相关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难以适应岗位要求。
(2)设备维护不及时。个别受托单位对合资铁路设备的维修保养未能按国铁的标准进行作业,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有的设备发生故障后,受托单位要么要求委托单位增加维修费用,要么拖延维修时间,甚至停止使用。
(3)沟通协调不顺畅。实行委托管理后,许多受托单位在向上级报告有关运输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同时未及时向委托公司提供。受托单位与合资铁路公司之间在其他事务方面也有沟通协调不顺畅的问题。
3、经营职能被弱化
在全委托管理模式下,运输管理工作由各运输站段承担,但作为独立法人企业及市场经营主体的合资铁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却成了另一张皮,无形中被弱化了。一方面受托站段在接受上级考核时,在安全和效益两者之间,受托站段更关心前者;另一方面,委托公司虽关心企业效益,却缺乏具体抓手,相关工作无从开展。从而导致合资铁路公司的经营工作受到冷落。部分合资铁路公司与委托以前相比,甚至出现效益下滑。而由于委托管理协议未能对合资铁路公司经营的各方面实现全覆盖,也导致其在土地、房产等方面资产收益受到影响。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合资铁路委托管理的思考
1、完善委托管理协议。签订以前充分协商,相关各方达成共识。完善协议内容,细化、明确具体标准和协议条款。签订之后充分履行。
2、突出委托单位的法人主体地位。受托单位应定期提交运输收入数据,定期提交设备检查报告。完善管理制度,控制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支出。使合资铁路公司及时掌握公司设备、资产状况,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关键词】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协议;思考
目前合资铁路已经成为我国铁路运输的新经济增长点,它不仅能够有效的缓解我国铁路运输供求的矛盾,同时还能够拉动地方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为完善全国路网、扩大运能、推进铁路投融资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原铁道部《关于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政法〔2011〕149号)要求,铁路客运专线开通运营均实行委托运输管理。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作为约定委托方(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和受托方(铁路局)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开展委托运输管理工作和结算双方费用的基础性依据。规范和完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对明确和落实双方管理责任、减少委托运输管理工作中的分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的内涵
①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通常是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授权铁路局作为项目出资人与地方政府、大型国有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建设和经营铁路客运专线的合资公司,其形式属于合资铁路公司范畴。
②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是指依据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委托方(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和受托方(铁路局)友好协商一致,将铁路客运专线运输生产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给铁路局实行专业化管理,实现资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相分离,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负责资产经营,铁路局以及下属各站段作为受托的铁路运输生产专业管理单位,根据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下达的预算和生产任务指标,完成受托的运输管理和设备养护维修工作,并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③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经过近年来的实践验证,其有利于发挥铁路局规模经营的优势,有利于强化专业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已经被2003年以后新组建的大多数合资铁路公司,特别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普遍采用。
2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实质
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是明确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在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开通运营之前,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作为委托方必须与承担委托运输管理工作的相关铁路局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以协议来约定委托运输管理的范围、内容、双方责权,规定收入、费用发生和结算方式,划分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双方履责期间的劳动用工、土地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通过协议将铁路客运专线的运输生产工作委托相关铁路局完成。
3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系统分析
3.1协议框架结构分析
目前,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与铁路局签订的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是依据原铁道部2012年6月公布的《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示范文本》和《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并结合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的具体特点而协商制订的。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内容主要有主协议和附件两部分。主协议包含“委托管理的工作内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收入费用和结算、安全管理、劳动用工、保密条款、知识产权、其他相关约定、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协议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附则”共计十四章。附件包含了《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委托运输管理相关资产清单》、《清算项目、单价或金额明细表》、《委托运输管理管界说明》四个文件。其中的《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涵盖了安全管理、行车组织、客货运、调度指挥、工务、信号、通信、供电、车辆、机务、信息、房建、用地、统计、消防、综合治理、收入和费用结算等合计19个专业部门的工作内容。
3.2委托业务范围分析
在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委托运输管理工作内容集中体现在协议第一章,主要包含运输组织管理、运输设施管理、运输移动设备管理、运输安全管理、运输收入管理、铁路用地管理、统计管理和其他内容共计8个方面。归纳总结起来,可大致分为四部分内容:一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开行列车工作(其中包含调度指挥、运输组织、列车开行方案等相关业务);二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进行设备养护维修工作(包含日常养护维修和单项收费的业务);三是铁路局与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的业务(公司可直接向第三方委托,亦可由铁路局向第三方委托,铁路局负责安全监管);四是其他委托事项(包含路风、用地、综合治理等)。然而由于此部分表述的较为宽泛且专业性较强,如果没有对应的具体内容作为支撑,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在协议的谈判和协商阶段会很容易提出质疑,从而阻碍双方协商的进程。
3.3经济关系分析
3.3.1铁路局具有多重身份
在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铁路局作为一个运输企业,除了承担自身管辖范围内的运输经营职责外,还具有多重身份:在投资方面,是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的出资人代表,代表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保障投资权益;在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层面,作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在委托运输管理方面,是委托协议中的受托方,承担着相应的运输管理和运输安全责任。铁路局的多重身份问题,导致铁路局在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谈判中既是谈判方,又是利益共同体,处于左右为难的被动地位,难以像独立的第三方受托人那样,作为完全市场主体维护自身权益。
3.3.2收入和清算模式
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取得收入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公司担当客车,并相应取得票款收入。在此模式下,公司向铁路局支付开行列车和设备养护维修费用。二是由铁路局担当客车,公司收取路网使用费,主要包括线路使用费和接触网使用费。在此模式下,公司向铁路局主要支付设备养护维修费用。因此,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的收入方式也会影响双方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基本内容。
4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1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的工作项目不明确
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虽然在主协议第一章中列出了委托运输管理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其基本涵盖了委托运输管理全过程和各专业的工作项目。但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均认为此部分章节内容还需进一步细化。由于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的日常工作项目不明确,导致委托运输管理日常工作项目、单独收费项目以及需委托第三方的工作项目边界不清,此问题已引起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地方股东的普遍关注,在协议实施执行阶段又成为双方的主要分歧点。结合几年来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工作的实践,总结委托运输管理日常工作事项未能及时明确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一是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层面尚未印发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对应工作项目的指导性文件;二是由于铁路客运专线的运输组织模式和设备养护维修模式有别于普速铁路,且铁路局对铁路客运专线运输管理工作时间不长、处在摸索阶段,短时间内难以对相关工作予以全面、具体的界定;三是铁路局受托运输管理各系统工作的独立性较强,涵盖各专业的相关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统一和明确。
4.2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作项目分散且内容不全
在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需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作项目分散在主协议和专项管理细则的各专业内容中,表述较为分散,包含的内容不全面。协议中未能约定委托第三方的具体范围,难以约束受托方的行为,增加了委托方的工作难度。鉴于目前尚无准确界定是否归属委托第三方工作范围的评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托运输管理协议执行的难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作项目分散和内容不全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铁路客运专线属于新生事物,采用的新标准、新技术、新设备较多,铁路局作为受托方能够独立承担的铁路客运专线运输管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界面难以在短时期内全部明确;二是委托运输管理中存在某些工作项目需要相关资质或行政许可等特殊要求,必须选聘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企业承担对应工作;三是受工作强度、直接收益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存在相关受托站段将不愿承担的工作项目交给第三方企业承担的可能性。
4.3涉及单项收费的工作项目不确定
在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中,将“铁路基本建设、设备重点病害整治、大中维修、更新改造、灾害复旧、专项整治以及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列为委托方单独付费的项目,由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与铁路局另行签订协议,委托相关站段组织实施并及时清算费用;公司对铁路局提供的危及运输安全而先行实施项目备忘录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关费用。由于单项收费项目的定义和范围难以准确界定,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担心铁路局在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和单项付费项目上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导致铁路局与公司对已发生单独付费项目的定性问题上经常产生意见分歧。单独付费项目上的争议和分歧,已成为影响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项重要因素。双方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在运营初期经营结果普遍不理想,而公司年度需要支付的水电费、牵引电费、银行利息等成本财务均为刚性支出难以压缩,并且由于铁路局既承担委托运输管理工作又具有股东身份,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应以铁路局减少收取委托运输管理费用,来支持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发展的不当诉求。二是在财务预算年度中,单独付费的项目能否发生难以准确预测,将适度的费用预算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科目中难度较大;三是由于在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主协议和附件中,尚无完整的单独付费项目名称,因此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对是否应纳入单独付费项目范围,还是纳入委托运输管理日常工作范围存在不同理解。
4.4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无法提供委托管理相关资产清单
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的委托资产清单是双方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协议与核定基本工作量的基础性资料,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的基本“家底”。在委托运输管理协议正式签订时应由公司提供给铁路局,并进行资产清点和交接。但目前实际情况是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没有能力提供相关资产清单,这就导致出现公司资产边界不清的问题,给委托运输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费用结算造成了一定影响。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采取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的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机构编制和人员普遍较少,建设期的公司机构编制未将此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同时又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提前谋划经营的意识不强,存在认为实施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就是将公司经营全盘交给铁路局管理的认识误区。三是受到国铁项目工程建设后由国铁全盘接管的老旧思想影响,未能实现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掌控经营主导权的市场主体意识和思想转变。
5关于优化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相关建议
5.1将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的工作内容、单项收费和委托
第三方的工作事项进行整理并单列为协议附件鉴于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的工作内容、单项收费和委托第三方的工作事项是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主要实质内容,是铁路局收取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的结算基础,也是协议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建议铁路总公司出台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包含对应工作项目的指导意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整理和归类,列出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应包含的工作内容、单项收费内容和委托第三方工作项目的范围,作为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附件。
5.2利用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开通前的适当时机形成设备清单
鉴于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开通运营之前,项目施工单位尚未撤离,设备也尚未交付给受托运营单位———铁路局。这是能够盘清公司设备数量的最佳时机。建议在铁路客运专线联调联试和试运行阶段,由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组织各施工单位按照各标段对拟移交设备进行清点、对账和验收,形成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交付铁路局承担委托运输管理工作的设备清单。
5.3制定适应市场化需求的委托单价和清算办法
一是建议铁路总公司出台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指导性清算单价范围,同时考虑地域差异允许一定的浮动,给铁路局与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谈判中留出谈判空间。二是组织对现行的清算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规范透明、符合市场规律的铁路运输和服务清算规则。要把各铁路局作为企业参与清算,而不是把国铁作为一个主体参与清算。三是在收入清算单价、安全投入、养护维修等一系列容易产生分歧的事项上,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可考虑委托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委托运输管理费用进行评估、测算和监督。
5.4制定委托和受托方共同认可的高铁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
目前,铁路局各专业部门陆续制定了铁路客运专线委托运输管理各专业的技术和管理标准,但铁路客运专线合资公司对这些专业标准并未完全认可,在工作层面上仅可作为铁路局单方确定的标准或规定执行。在委托运输管理工作中双方出现意见分歧时,无法作为公认的依据进行协商。建议铁路总公司在既有专业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的基础上,整合出台专门的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作为委托运输管理协议的附件来替代目前的《专项管理细则》内容。
[参考文献]
[1]刘克强,李永强.铁路客运专线实施委托运输管理初探[J].新西部,2010(10).
[2]津秦铁路客运专线运营管理模式研究中期报告[R].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2013(04).
xx 身份证:xx
xx 身份证:xx
乙方:xx 身份证:xx
x年x月x日甲方与x有限公司签订一份《xx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承包经营xx等事宜。合同签订后,甲方依据《xx租赁合同》投入资金进行经营。现就甲方将其经营权的51%转让给乙方以及甲乙双方共同经营xx项目等事宜,即甲方在x年x月x日与xx有限公司所签订的《xx租赁合同》中内容所包括的甲方享有的权力和义务乙方同等享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日的财务状况资料显示,甲方已为经营项目投入资金人民币xxx万元,经营项目总资产为xx元,总负债为xx元。具体见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资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
二、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给乙方的51%股份按每股人民币xxxxx元的价格结算。乙方所购买的51%股份分别由xx出让20%、xx出让18%、xx出让13%构成,即乙方应分别向xx、xx、xx支付xxxxxx元、xxxxxx元、xxxxxx元,共计xxxxxxx元。该款项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80%共计xxxxxxx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付清剩余的20%共计xxxxxx元。
三、甲方应自行处理好本协议签订前经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该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保证自己先期投入的款项有人民币772499元可以用于抵扣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上缴xx实业有限公司的承包金。否则,应由甲方单方面全额负责支付该款项。
五、双方同意甲方原交给xx有限公司的20万承包押金,属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合同到期后按本协议签订后的股份比例退回给甲乙双方。
六、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签署后按xx20%、xx17%、xx12%、xx51%的比例经营《xx租赁合同》所涉项目(下称xx项目)。
七、合作期间,全体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八、合作期间入股、退股及股份的转让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全体股东协商解决。
九、全体股东决定,委托xx经营项目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经营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3、 支付项目经营产生的债务。
十、股东权利及义务:
1、项目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项目经营活动由全体股东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享有经营项目利益的分配权;
3、分配经营项目利益以股权比例进行,经营项目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全体股东共有;
4、退股的权利;
5、维护经营项目的整体利益;
6、分担项目经营的损失。
十一、财务与盈余分配:
1、甲方委托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经营项目的出纳,乙方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经营项目的会计,如果被委托人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所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则由委托人全权负责(以委托书为准)。经营项目有关费用的开支须甲方一名股东确认和乙方签名方才有效。
2、乙方作为项目负责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向股东报告项目经营情况。每月向各股东上报财务报表。
十二、除乙方担任项目负责人外,甲方派一至二人担任副职职务,共同经营管理本协议所涉项目。
十三、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股东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xx地区的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另行协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各股东各执一份,见证单位和经营项目分别存档一份,各股东签字并由xx有限公司见证后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
和
b市人民政府(下简称“b市政府”),其地址在:____省b市。
c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下简称“c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
d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或“各方”。
鉴于:
1.经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号文批准,a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
2.c公司系a公司的惟一出资人;
3.根据c公司及a公司之间的股份制改造方案,a公司解散,c公司以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与d公司共同组建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新公司”);a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不进入新公司,而是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或由c公司接收;
4.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与b市政府将委托新公司经营或管理其从a公司接收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
1.1 本协议项下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包括:(1)学校(包括a公司子弟小学、中学);(2)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3)a公司工人文化宫;(4)a公司职工医院;(5)a公司职工住宅。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和接收包括对该资产所对应的人员的接收。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2.1 学校
2.1.1 a公司将其所属的a公司子弟小学、中学(下合称“学校”)所对应的资产(包括校舍、土地和教学设备等)及其工作人员(约78人)一次性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
2.1.2 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____年内,a公司每年向学校拨付办学经费人民币______万元,b市政府同时亦每年向a公司所在地区中小学教育社区化管理委员会足额拨付上述学校的办学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上述移交工作完成____年后,学校的全部办学经费均由b市政府承担,a公司不再承担学校的办学经费。
2.1.3 学校在移交前所负债务,在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仍由a公司负责偿还。
2.2 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
2.2.1 a公司解散后,其下属的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的产权由c公司接收。
2.2.2 c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的产权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2.2.3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委托给新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2.2.4 新公司成立后,如a公司后勤服务公司向其或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双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2.3 a公司工人文化宫
2.3.1 a公司解散后,其下属的工人文化宫的资产及工作人员由c公司接收。
2.3.2 c公司将工人文化宫的资产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2.3.3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工人文化宫委托给新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2.3.4 新公司成立后,如需工人文化宫向其或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各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协议。
2.4 职工医院
2.4.1 a公司所属的职工医院所对应的资产和工作人员一次性直接移交给b市政府。
2.4.2 上述移交工作完成后,b市政府将该医院委托给新公司经营。委托经营期限及条件由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2.4.3 新公司将把职工医院逐步建设成面向社会、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医疗康复中心。
2.4.4 新公司成立后,如需职工医院向其员工提供服务,则双方应遵照公平交易的准则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2.5 职工住宅
2.5.1 a公司解散后,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全部由c公司接收。
2.5.2 c公司将职工住宅从a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中剥离,而不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
2.5.3 新公司成立后,c公司将上述职工住宅委托给新公司经营。新公司将上述住宅租赁给新公司职工使用,并遵照公平交易准则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5.4 新公司将一定比例的租金上缴b市政府,上述租金分配比例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权利、义务的承继与顺延
3.1 各方同意,新公司成立后,a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均由新公司承继,新公司届时自动成为本协议当事人。
3.2 各方同意,d公司系本协议的利害关系人。如c公司或b市政府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由于c公司或b市政府的原因导致新公司或d公司遭受任何损失,d公司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就新公司或d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向c公司或b市政府进行索赔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其他方做出全面赔偿。
4.2 上述第4.1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年内依然有效。
第五条 效力与期限
5.1 本协议在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6.2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其他
7.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7.2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六份,a公司、b市政府、c公司、d公司各执一份,另二份供备案或报批之用。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 b市人民政府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4月19日,**法院立案窗口收到原告潘敏等8人起诉被告南京五汇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按照合同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经营收益及逾期违约金;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横梁街道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合同,委托经营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委托经营收益条款中约定每年收益由被告于上一年的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2019年1月1日之前的收益都是正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收益应于2018年12月30日支付,可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本案的法律症结和对民企的重大影响
本案被告五汇发公司未按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经营收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给付欠付的经营收益及相应的违约金。如果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将面临诉讼文书网上公示、判决不履行被执行甚至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风险,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正常发展。
三、办理思路、法理依据、办理结果
该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经过询问,得知南京五汇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南京市**区横梁街道辖区内的民营企业,案涉物业业主近300人,企业近期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约支付收益,希望法院多做调解工作,给企业一定缓冲期限。该院多元化解联络办迅速介入,并立即与被告负责人取得联系,同时向**区工商联了解企业资信现状。随后,指导横梁街道人民调解员杨久洲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员、法院联络办及区工商联多次组织磋商,双方最终于2019年6月6日签署调解协议:南京五汇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1月分两期给付原告应得经营收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抵作其应当交给被告的税款。因涉及分期付款,**法院随即对人民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免除原告后顾之忧。同时,要求被告与其他两百余户业主取得联系,依照调解协议自行协商处理,避免引发群体性诉讼。
四、案例点评
该案通过诉前调解方式予以化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防止民营企业资金暂时性流转困难而发生诉讼挤兑风险,有效预防群体性纠纷的产生,为优化全区营商环境提供全新的纠纷化解思路。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商业用房: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注:根据委托经营的具体情况写)
第二条 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____层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
2.标的用途 _________广场为商业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第三条 委托权限
1.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2.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
3.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第四条 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定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他与经营相关事宜。
第五条 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维护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第七条 经营收入的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平方米税前_________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乙方按照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收入,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乙方应当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一次性付清,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七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具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以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以及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全面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的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的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定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10.乙方自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他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在执行期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必须在_________(时间)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执行,不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
2.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产权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4.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如对方不同意,则_________方_________(是/否)有权解除合同,_________(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文本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出租房屋委托合同范本
编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人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有关房屋委托租赁合同
编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
姓名/公司名称:
地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
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人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委托租赁合同范本
委托方: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出租自有房产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房产位置、面积和用途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59号森海豪庭_____________ 幢,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 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给乙方出租。
二、乙方如需改变该房产的内部结构、使用空间时,须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条 委托期限
首度委托限期为___年:自 ___ 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首度委托期限期满后,双方应协商续签租赁协议。
第三条 房屋的租赁排序 一、乙方所接受委托出租房屋的租赁使用排序严格按照签定本协议的先后次序进行计算机程序自动循环排序。该程序的修改密码
由将来的业主委员会掌握,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甲乙双方只能输入或查询,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进
行任何修改。 二、如遇在委托期限内甲方自己使用该房屋时,则计算机程序自动将该房屋的排序放在最后,进行重新排序。甲乙双方签定的本
协议将继续有效。
三、甲方若要自行使用该房屋,工作日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视为
该房屋出租一次,计算机程序自动将该房屋的租赁排序放到最后,若甲方未能按约使用该房屋,计算机程序亦自动将该房屋
的租赁排序放到最后,若在甲方通知乙方之前,该房屋已出租或被预定,则乙方有权将甲方安排在其它房间。
四、在委托期限内,甲方自行寻找的客户,不按电脑排序安排房间,可直接租赁甲方委托乙方出租的房间,同时计算机程序亦自
动将甲方房间的租赁排序放到最后。
第四条 经营利润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在协议期间可将该房屋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第三者使用。
二、该房屋出租所得毛收入在扣除以下各项费用后即为该房屋的经营利润:
1、 乙方的经营管理费。如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员工福利、奖励佣金、酒店经营营业税等;
2、 酒店消耗品。如酒店消耗品(包括卫生纸、小香皂、牙膏牙刷、洗发水、浴液、一次性拖鞋、一次性纸杯、信封信纸、鞋擦、
卫生袋、垃圾袋、保洁用品、消毒用品等);
3、 冷热水费、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
甲方在协议期间将以上1至3条所示费用的总和控制在房屋出租所得毛收入的30 %以内。
三、经营利润的支付时间、方式:
1. 乙方需在次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经营利润。
2. 乙方可以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经营利润。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委托租赁期间开始时向乙方提供该房屋。
二、在协议期内,甲方需保证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所有配套设施、设备,完全按照甲方自本项目开发商处
接受该房屋时的全套配置,一并交与乙方,甲方不得私自搬走或更换,并按照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承担实际发生的经营费用。
三、协议期间,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因租赁房屋所放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代扣代缴)。
四、甲方在将房屋委托给乙方时,必须交清房屋的维修基金、本年度物业管理费、冬季采暖费、房屋内财产保险费等费用。否则在
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在协议期间,甲方可随时查询房屋出租情况,甲方可采用以下办理查询:
1、 乙方设立网站,随时反映酒店的房屋出租情况,供业主查询;
2、 酒店大堂设有自动查询机,机内记录当月的房屋出租记录;
3、 乙方每天将房屋经营情况打单记录供甲方随时查询,记录期为一年,同时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对该房屋作自由转租经营,但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且不得在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
二、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向甲方收取该房屋的各项管理费用。
三、 保证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内部的清洁卫生。
a) 保证该房屋及内部配套设施等在租赁期间的良好使用状态。
b) 协议期满时应及时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该房屋内原有家具、电器等应完好如数返还甲方,并保证房屋完好,如有损害、丢失的,
应负责照价赔偿(房屋、家具、电器、床上用品、装修等自然损耗折扣除外)。
c) 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延迟一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 经营利润分配
委托出租房屋的经营利润以天为分配单位,并按照同类型房屋分别平均分配。计算方式如下:
委托房屋的日经营利润=当日同类型房屋的经营利润总和÷当日委托出租同类型房屋的数量
第八条 设施、设备损坏责任及费用的承担
一、 本协议期内,凡因乙方人为或乙方出租给第三者所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 在本协议期内,如因甲方使用所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甲方负责更换承担相应费用。
三、 在本协议期内,该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家具、电器、床上用品等的自然折旧费用由甲方承担。(详见第十条)
第九条 甲方自用房屋有关事宜
一、 甲方若自用房屋,则不参加使用当日的酒店经营利润分配。
二、 甲方临时自用房屋,若未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先通知乙方,则乙方可视当时房屋出租情况予以安排,若确实无法安排时后
果甲方自负。
三、 甲方若自用房屋,不必交付租金,但应当自行承担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费、酒店消耗品等费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重置费(折旧费)
自甲方委托乙方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度固定资产重置费为零;第二年度起,每年从甲方应得的经营利润中提取4%作为固定资产
重置费。该项费用专款专用,由乙方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予以保管,专用于房间装修维护、家用电器、床上用品、卫生洁具的修理
与更新。该费用一旦动用须事先报请业主委员会审定,在业主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一、甲方须交清房屋维修基金、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冬季取暖费后,本协议方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执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政策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款业务,到现在不足一年时间,被称为银行业务新亮点的个人委托贷款遭遇了出世以来首次大挫折,曾因率先开办个人委托贷款而名噪一时的民生银行已接到央行口头叫停的通知。
一位业内人士称,曾风闻央行有意叫停个人委托贷款中的“多对一模式”,因为其涉嫌集资。此人士称,各银行一直未接到央行正式文件,可能只是因为民生总部在北京且太高调而遭央行叫停。而更多的观点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抢了信托公司的饭碗,自然非议众多
看来,商业银行开设委托贷款业务的路并非坦途,其遭遇的不仅仅是政策上的风险。
口头“红牌”
奇怪的是,仅在民生银行内部,对央行的口头通知都说法不一。
《经济》杂志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业务部得到的消息是“现在已经停了,就前几天接到通知的”。但被停原因却谁也说不清楚。据该行信贷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个人委托贷款在一个多月前被央行叫停,下的是口头通知。”按照这位工作人员的分析,“央行的禁止令肯定不是针对民生一家银行。”
从表面上看,民生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未涉及银行的风险责任问题。银行只管做中间人收取手续费,又不承担任何放贷风险。委托贷款人的获益较国债和储蓄更为丰厚,较股市更为稳定,风险更为可控。事实并非如此。
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就是银行)之间容易发生经济纠纷,风险由谁承担、收益由谁分割、时间关系怎么界定等问题都缺乏法律规范。
一位银行业专业人士分析,首先,处于市场环境众多不确定因素下项目本身的经营风险,这是一种显性的风险,也是监管部门担心引发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银行作为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人,只能通过对借款方财务和管理上的即时监管来有限地控制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银行部中间业务及资产管理处胡章宏表示:“我们银行从法律上说是不承担风险的,可是由于老百姓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对产品的认识是有偏差的,他认为只要你银行介入的事情,银行都有某种担保、某种暗示。因此,银行在项目选择上尤为谨慎,已经推出的个别项目还由财政局等政府、事业单位作了担保。”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委托贷款形式之一的多方委贷下限只需人民币1万元整,投资门槛越低,一旦经营出现风险,引发的社会问题波及面将更广,杀伤力将更大。近两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对策,但未有显著成效。
抢了信托的“饭”
个人委托贷款自打一出生,信托公司就对其耿耿于怀,结了冤家。据爱建信托总经理助理陈柳青介绍,委托贷款无疑将对信托业造成冲击。首先,委托贷款无需受制于信托计划“总量不超过200 份、起卖不低于5万元不得营销”等硬性限制;其次银行有网点优势,即便是深发展这样的小银行,在上海也能动员17个网点,而信托公司通常只有一个网点。站在信托公司的立场,陈柳青认为,如果“多方委托贷款”的确就是信托,那么该项目就违背了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却坚持认为,银行与信托之间有着天然内在的联系,就委托贷款而言,实际上一直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重要内容,现在只是增添了接受个人委托的新意。
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佐证了刘振芳的观点。他们认为,就多方委托贷款计划看,深圳发展银行,实质在向投资银行的角色转型,而这正是银行业发展的一大方向。其与信托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前种情况下银行与投资人只是普通委托关系,而信托的灵魂在于破产隔离功能(即委托人一旦破产,这部分信托财产将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因此深发展的这项中间业务并没有侵犯信托领地之嫌。
呼唤利率市场化
个人委托贷款不仅仅要化解政策难题,它还要解决市场的难题。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格遵守不超过利率浮动上限的规定,可能丧失该品种的市场活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杨波告诉《经济》。
年利率最高6.552%,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根本没有这样的好事。据悉,浙江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高达10%至20%。现在按民生银行及央行的规定,个人委托贷款很难有利可图。“收入如此悬殊,能分流地下金融市场吗?”杨波不解。
根据规定,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实际操作中,民生银行首笔个人委托贷款的实际利率,远远超过央行规定年利率上浮30%后的上限6.552%。据了解,借贷双方协商后认可的是月利率8‰,即年利率9.6%。在按6.552%的贷款利率签订协议的同时,以私下协议的方式当场把利率的差额结清。民生银行杭州支行最初的态度,是对私下协议“不监管,不鼓励”。换句话说,银行当时默认了超央行规定利率部分的放贷差额收益存在。当时央行获悉后,立即通知民生银行杭州支行必须按规定办事。
直到今天,央行的做法仍然招致市场人士的非议,认为约束借贷双方的私下协议,既属于多此一举,也无法保证管得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换句话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上浮,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至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间,还有很大的空间。而目前央行要求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禁突破利率浮动上限,等于使商业银行以受托人形式介入民间借贷后‘作茧自缚’。”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摇了摇头。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银监会的成立,个人委托贷款等一系列涉及银行监管的“烫手山芋”自然转给了银监会。但银监会与央行的某些分工尚不明朗。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看来并非短期能够解困。
多方委托贷款的“香饽饽”
深发展上海分行行长刘振芳算了这笔账:
作为一家股份制小银行,深发展没有能与大银行比肩的资金实力,多方委托贷款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有效动员社会资本,不但能增强深发展对普通百姓的亲和力,还能以一条巧妙的途径介入政府的重大项目。
委托流程
1、 签订协议,预付核名费两百元作为定金;
2、 领取工商登记表格、准备注册所需要材料;
3、 名称预先核准(代办,2个工作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我们准备)
4、 银行开立验资帐户,以股东的名义存入验资款;(时间客户决定)
5、 入资,验资(代办,2个工作日);
6、 向工商局申报注册、刻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代办,3个工作日后),全部证照办完;
7、办照完毕,领取委托的执照等证件,并结清费用;
8、开立银行基本帐户(3个工作日);转出注册资金;(时间客户决定)
9、最后由提供后续增值服务,兼职会计;代办建筑资质;商标注册、建立新公司网站等;
需要做的事项
1. 提交公司的名称:3-5个名称字号(最好3个字以上);
2. 提供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a.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
b.企业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3、准备注册资金存入新公司开户银行的验资帐户内;
3. 亲笔签名:章程、企业设立申请表、委托书等材料上需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的亲笔签名;
4. 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公务员、以前注册的公司被吊销执照的人员不能担任
5. 注册场所地址证明:(如果没有可以免费为客户提供)
6.拟定公司经营范围。
自己到工商局办理的注册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字号、授权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股东或者有资格的人申请公司名称;
2.领取《企业设立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前置审批;
3.股东之一到银行开立验资专户 ,办理入资手续;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向工商局递交合格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后交纳登记费并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5..到银行开立企业银行基本帐户;办理网上报税和税款扣缴协议;转出注册资金。
6.工商局注册公司程序完成,可以开业经营;涉及后置审批或财产转移的,办理相关手续。
7.聘任会计,将公司的税务、记账等事宜交与会计办理。
8.请注意节约开支,创业不容易,但是请不要使用假发票做账,如果贵公司的财税支出比较大,请咨询税收筹划方面的专家。
注册成功后客户所得证照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验资报告书;
5:公司章程;
6:银行进帐单或现金交款单原件
【关键词】委托贷款 银行 角色定位 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银行)和借款人;包含三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贷款中银行的行为实质是法律行为,应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的相关规定。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委托贷款一向被认为银行仅作为受托人,仅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不承担贷款的风险,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该业务对银行而言,是一项没有风险的业务,但实际上,如果银行未能正确和全面履行其受托权利及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是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明确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
(一)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权利
1.银行作为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和/或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的权利,且手续费的收取不与委托人的利息是否收到挂钩。
2.银行有权利审查委托贷款用途。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3.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义务
1.银行要确保自身有接受委托人委托发放委贷的资格。《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根据2000年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备案,但此规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已经失效。
2.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必须审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以防止委托人通过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违法活动,或者通过委托贷款将黑钱洗白。
3.银行有审查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义务。(1)对委托人而言,委托人应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社、外资银行及其在华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除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人获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除外)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2)对借款人而言,借款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同时要注意对借款人的资格限制有2方面:①单位内设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借款人;②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借款人不能是委托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4.银行有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义务。
5.银行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9条和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因此银行应向委托人报告借款资金去向和借款人还款情况。
6.银行协助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利息和逾期催收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银行应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支付给委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逾期后,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需要银行继续协助回收委托贷款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另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三、委托贷款诉讼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明确了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在履行受托人角色过程中,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防范风险。
(一)全面履行义务
银行注意委托人、借款人、抵押人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确保相关当事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签字用印等事项的真实性。应当充分了解合同中受托人义务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义务、协助贷款回收义务等,避免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二)做好协助催收工作
在委托贷款协议书中,一般约定受托银行应当“协助委托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账工作”,但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在委托贷款逾期后,往往忽视甚至不履行协助催收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委托方往往以未履行协助催收工作为由要求受托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致使银行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三)有效规避时效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债权人未在两年内主张权利或虽主张过权利而未留下证据将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因此,委托贷款到期后,应注意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收通知或提讼等),并妥善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
(四)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即受托金融机构)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讼,贷款人不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讼。根据该批复,可从快速解决、利于诉讼等角度出发,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1.由委托人提讼。即以委托人作为原告、银行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提讼,这种做法的有利之处在于:一般情况下委托人的诉讼请求都是针对借款人的,如银行及时履行了委托贷款协议中的协助催收等义务,则无需承担任何诉讼风险,仅需在庭审中对贷款事实、利率、利息计算等配合法庭审理作出专业解释即可。
2.由银行提讼。目前银行委托贷款逾期后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基本都采用这种做法。实践中,如因客户较强势或不愿涉诉等原因,必须由银行提讼的,则银行可以配合,但在诉讼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律师选聘。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一是要求委托人自行选聘律师,并与其就事项、权限、费用支付(由委托人支付)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直接签订《委托协议》,后由委托人再向受托银行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将上述《委托协议》作为附件),表明“该律师系由委托人选聘,已与委托人达成协议,银行仅为方便诉讼需要,为该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因该授权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与受托银行无关”。二是由委托人、受托银行、律师三方共同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银行仅是配合诉讼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与人之间并无实质委托关系。(2)授权权限和期限。银行对外出具的此类授权委托书的权限均为一般,即代为(出庭应诉)、提交证据、接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授权期限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为授权书生效后半年。具体权限和期限也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确定。(3)授权委托书的出具。A、作为对外出具的具有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的用印必须严格执行银行有关签字用印的规定;B、对授权委托书中留白的地方必须加盖“此处空白”章或以斜线划去,同时,必须留存一份原件与贷款资料一起归档备查。(4)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全。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协议、票据、催收通知等书面材料,应派专人专夹保管,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归档,以备诉讼举证等不时之需。(5)关注贷款执行回收工作。无论是以委托人或银行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诉讼阶段结束后,受托银行仍然必须关注贷款回收情况,确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将相关回款到账票据或《执行终结裁定书》一并入档管理。
3.管辖法院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1998年7月6日)规定“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人(即受托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委托贷款合同应尽量明确以银行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若合同中未选择管辖法院,而委托人选择自行的,可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并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可能增加银行诉讼成本,因此特别注意合同中应约定管辖地在银行所在地,并特别约定涉及诉讼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参考文献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7月1日实施
[4]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1998年7月6日)
1 堆场协议的主要内容
堆场协议一般规定堆场经营人向船公司提供集装箱堆存、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接箱、放箱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其中:堆存指集装箱存放在堆场经营人的堆场内;修理指将损坏的集装箱恢复到适于装运货物的状态;改制指改变集装箱的原有状态以符合货物装运要求;清洁指将污损的集装箱恢复到适于装运货物的洁净状态;接箱指从用箱人处接收使用完毕的集装箱进入堆场;放箱指将堆场内的集装箱交给用箱人使用;检验指对集装箱的适载情况进行检查和验证。此外,有的堆场协议还约定由堆场经营人提供港口与堆场之间的集装箱运输服务。笔者认为,此类约定虽然出现在堆场协议中,但在性质上属于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其与堆场协议因缔约行为而结合,属单纯的外观结合[1],不应视为堆场协议的组成部分。
2 堆场协议的法律性质
2.1 堆场协议是二重典型合同
2.1.1 堆场协议是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契约)是相对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典型契约)而言的,是当事人在有名合同之外,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创造的合同。由此可见,要定义无名合同,必须首先对有名合同进行准确界定。理论界对有名合同的定义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说认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均属于有名合同;狭义说则认为,有名合同只包括我国《合同法》分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2]
本文所述之无名合同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未规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堆场协议的名称和规则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未作规定,因此其为无名合同。
2.1.2 堆场协议是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无名合同分类如下:(1)纯无名合同(又称狭义非典型合同),指合同内容与有名合同毫无关涉的合同;(2)准混合合同,指由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结合而成的合同;(3)混合合同,指由数个有名合同结合而成的合同。
在堆场协议中,堆场经营人提供的典型服务包括集装箱的堆存、保管、修理、改制、清洁、检验、接箱、放箱等,这些服务分别由《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等分则加以规范。具体来讲:堆场经营人对船公司交付的集装箱(保管物)进行堆存、保管,并返还集装箱,这属于保管合同①的内容;堆场经营人按照船公司的要求提供集装箱修理、改制、检验和清洁等服务,船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这属于承揽合同②的内容;船公司与堆场经营人约定由堆场经营人处理船公司与用箱人交接集装箱的事务,这属于委托合同③的内容。
2.1.3 堆场协议是混合合同中的二重典型合同
依据数个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结合方式的不同,混合合同分为以下类型:(1)主从型混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除负有一个典型合同下的主给付义务外,还负有另一个典型合同下的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单一的两个典型合同下的对待给付义务;(2)等值型混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的典型合同,但处于等值地位,另一方当事人仅负同一对待给付义务;(3)二重典型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的典型合同;(4)类型融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同属于不同类型的合同。[3]在堆场协议中,堆场经营人的给付义务分别规定在《合同法》“保管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等分则中;船公司的给付义务也非单纯的付费,而是不同的给付。由此可见,堆场协议属于二重典型合同。
2.2 堆场协议不是保管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联立
合同联立指数个合同不失其个性而相互结合的情形,主要包括:(1)单纯外观之结合,即数个独立合同仅因为单个缔结合同的行为而结合,相互间并无任何牵连关系;(2)一方依存之结合,即甲合同依存于乙合同,而乙合同并不依存于甲合同;(3)相互依存之结合,即数个合同因相互依存而结合,要么全有,要么全无;(4)择一之结合,即某种事实的存在导致不同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易言之,同一事实为甲合同的解除条件,同时为乙合同的停止条件。在合同联立上仅存在数个合同是否互为条件而依存同一命运的问题,而不发生适用哪种典型合同的余地,这与纯粹非典型合同及混合合同有所不同。[4]
堆场协议下,堆场经营人提供服务的地点在堆场内,且标的物均为集装箱,各项服务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并不相互依存,因此,堆场协议不是保管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联立。
参考文献:
[1] 屈茂辉. 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N]. 人民法院报,2000- 11-04(3).
[2] 严励. 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1):106-108.
[3] 黄晓宁,刘妍. 论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6):49-50.
乙方:赵××(绍兴县××进出口公司杭州分公司承包人)
地点:杭州
甲乙双方就绍兴县××进出口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继续承包运营及双方的责任和利益分配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甲方继续支持已在杭州组建的绍兴县××进出口公司杭州分公司, 由乙方承包。在甲方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下,乙方从事甲方法定登记范围内的各项经营活动,独立操作进出口业务,并承担全额业务风险。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的业务风险,应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贸政策经营,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出货及制单情况,如发现乙方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并解除本协议,如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经营上享有自主权。甲方有义务在乙方的对外经济交往中所发生各种法律诉讼时, 出面并帮助和协助乙方。
第二条:
1.乙方的营业场所暂设在甲方在杭州凯旋门商业中心的分公司办公室内。 乙方在甲方杭州分公司办公期间需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场地费等合计人民币××万/年, 乙方承诺争取在每年的六月底前付清。
2.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出口配套服务;甲方及时提供给和办理乙方所需的出口用核销单、发票、商检证、产地证等各种进出口单据及相应证章使用。
3.乙方的出口创汇额计入甲方的出口统计。
4.乙方可自主按需招收单据操作、财务及各类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其报酬由乙方支付。
5.甲方设出口收汇奖。 按乙方出口收汇每美圆××分人民币按结算单计提给乙方。
第三条:结算方式
1.甲方以国税局可计退税单据上的金额为计算基础和以中国银行美圆现汇牌价××为基础,退税率××%出口产品按每收汇usd1.oo付人民币××元,退税率为××%的出口产品按每收汇usd1.00付人民币××元,退税率为××%的出口产品按每收汇usd1.00付人民币9.52元计算,与乙方逐单按时结算;如结汇牌价变动超过+/-0××元/美圆,则按实际变动汇率相应调整。
2.乙方在吸引出口时,如遇有委托方提出的结汇率高于上述的, 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 如同意该, 可单独确定规定的委托方的结汇率,甲方可与乙方单独就此核算,乙方与此类委托方的合同备份给甲方,以备遵照。
3.甲方凭乙方出口结汇水单和相应的出口产品完税发票,在3个工作日内给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款单位对应的人民币款项; 由于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拖迟付款而造成乙方或乙方吸纳的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