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10: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商务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则;研究
一、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
电子商务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出现,其意义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乃至某一经济合作区域的范围,涉及诸多国际国内法律法规。这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从一开始就具国际性和全球运作统一性。
(一)法则的基础
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则必须建立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框架之下。系统、全面地构建电子商务法则,从运作模式和技术层面上将传统市场法则与电子商务法则、行业间法则、国内法则及国际法则进行调整和融合,考虑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之间所处的环境及兼容、接轨问题。电子商务法则的基础在于它的统一性、广泛性和实用性,它来源于传统贸易,与传统贸易法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共存。同时,它打破了传统贸易法则国别、行业、管理方式的限制,随着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更新而不断修订,这也就是目前仍未有统一的、适合世界各国使用的电子商务国际法则的原因。构建电子商务国际法则并不是缺乏法则的基础,而是缺乏人们的统一认识,这既包括政治、经济问题,也有社会意识、法律和道德问题。
(二)法则的发展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这些法则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层面。一是对电子商务发展起着决定作用,最直接、最基本的法则,涵盖了商务活动和技术层面等重大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如1998年10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从基本原则、行动计划、数字化市场和信息基础结构方面为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方向。1999年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提出了电子商务的适用范围、电子信息有效性、数字签字效力、电子信息证据性、电子信息保存、认证机构许可、信息系统安全、消费者保护等。二是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法则,它们是电子商务正常运行应有的法律环境和必要条件。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被称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为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奠定了基础。1998年欧盟的《私有数据保密法》涉及到输入网络站点、存储于因特网服务器上的及内联网上传播的私有数据保护问题。三足与电子商务相关、间接的法则,着眼点在于如何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法则上的调整。200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中对涉及到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合同、消费者合同、侵权管辖原则、分支机构管辖权、经常性商业活动管辖权等问题作出了修改。
(三)法则的定向
第一,电子商务法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立足点首先表现为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商法的延伸。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活动是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的翻版,电子商务法则也应与传统商务法则相似。事实上,传统商务法则中对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不能直接套用。但也应该看到,电子商务法则是商务法则的一个分支,电子商务的盈利模式和管理方式充分借鉴了传统商务模式,是传统商务管理和经营在IT条件下的发展。为此,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也借鉴了传统商务法则的理念和框架。从这个意义上看,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民商法在新技术经济环境下的发展和延伸。第二,电子商务法则是国内法则与国际法则的有机结合,是整个世界经济法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各国电子商务法则存在着差异,在电子商务开放、公平的背景下,各国在制订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则时应始终坚持在国际法则框架下的立法方向。第三,电子商务法则的系统性和兼容性。电子商务法则不仅涉及商务和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公共政策、经济政策、社会行为、知识产权、税收、贸易管理,以及国内法、国外法等一系列涉及的相关问题。电子商务法则作为一种专门法,必须具有系统性以保障网上贸易有效进行,必须具有兼容性以完成电子商务行为。
二、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应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正确处理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新法则问题。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则时,除考虑全球和国内外社会因素和技术指标外,还需充分认识法则的共同性和差异性,遵循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电子商务法则属于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与民商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体现。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商务法则来指导具体实践活动,以法律形式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规范,不仅能保障电子商务的需要,更能使其活动更加有效和充满活力。电子商务涉及的问题很多,随时都会遇到新挑战。如网络游戏中的金币和地产等是否可以当作一种财产,这就需要电子商务法则从理论的角度予以明确。再如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的合法性程序、支付系统的安全、信息保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和税收等电子商务活动都离不开电子商务法则的指导。
(二)中立原则
使用技术中立、参与媒介中立、实施中立,这些原则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交易。技术中立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技术发展空间,使不同体系的电子商务法则在各自技术标准的表达上找到合适的何置,并且不会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排斥在外:媒介中立允许参与电子商务的各种媒介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相互融合,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实施中立强调电子商务法则在法则实施上不可偏废,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
(三)普遍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普遍性是首先要考虑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法则的关注及鼓励,跨国公司、国内大小企业的参与,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具有主体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涉及海关、贸易、金融、运输、税务、工商、电信、技术、标准化等领域,影响着世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客体的普遍性;电子商务盈利模式、技术手段、交易行为和相应的管理活动,需要有统一的法则和政策来规范,使其又具有内容和形式的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的普遍性是电子商务整个活动开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的综合反映,是其技术先进性的表现,各地区各国的网络都应该开放,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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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绩效原则
一是实用性。体现在法则能具体地指导电子商务的实践活动。如金融体系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建立国家间、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以消除货币体系差异,实现电子商务的畅通无阻,使电子商务活动高质量开展成为可能。二是有效性。电子数据无形化的特征使电子商务产生诸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令交易过程风险增大,直接影响交易各方利益。解决的办法是除采用安全技术手段支持外,要确认当事人、银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以提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性、可视性。三是安全性。电子商务高效、快捷的特性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既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则上的安全规范保障机制。四是前瞻性。在制订法则时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也要对未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消除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确保电子商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商务法则发展方向
电子商务法则的发展要紧跟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关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其特点和模式,明确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和方向,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法则,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统一
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决定了其贸易活动的全球性,同时也要求其管理活动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会(IC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已从不同角度评估全球电子商务活动,规划电子商务蓝图,先后参与并制定了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法则。全球商业联盟(AGB)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十大原则即民间部门主导、市场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干预、私营企业参与政策制订、符合国际标准、电子交易原则免税、电信基础建设自由竞争、尊重个人选择、保护隐私、建立信用机制,以及四大行动方案即应用电子商务追求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电子商务发展与信息基础建设并举、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任、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基本法则,这些为电子商务的市场经营和交易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提供了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法则。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国际组织应该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出操作性强、统一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则,充分体现电子商务法则基本定义开放、基本制度开放和法律结构开放的特征。
(二)调整区域性电子商务法则,为电子商务全球化提供保障
区域电子商务法则的重点是研究区域电子通讯服务规范、网络市场分析与评估的准则,涉及到区域内部市场规划、电子商务行为及其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目的是要求各成员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繁荣。早在1981年,欧洲国家提出《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为区域电子商务的开发奠定了基础。从1995年至今,欧盟几乎每年都颁布电子商务法则。1999年欧盟的《电子签名法指令》要求各成员于2001年7月19前完成国内法相应的修改;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法案《电子商务框架指令》要求15个成员国在18个月内贯彻这一指令。美洲自由贸易区域(FTAA)更是借助于美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势头,不断规范区域内电子商务行为。2000年东盟10国成立的“e-ASEAN”特别小组,负责制订东盟各国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全面行动计划。
(三)规范各国电子商务法则,提高电子商务实践能力
各国在借鉴、研究和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应注意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将本国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则与国际电子商务接轨。1999年1月,为避免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发生冲突和互斥而导致电子商务崩溃,法国电信、德意志银行、HP、AOL、东京一三菱银行、富士通、东芝等29家全球最大的电信、媒体和计算机公司提出开展电子商务所必须解决的诸如税收、知识产权、消费者信任度、身份验证、安全性等问题,提醒各国在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要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环境和规则。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墨西哥、菲律宾、马来西亚、阿根廷等几十个国家已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从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如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英国的《网络的利益一英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以及到意大利、爱尔兰、日本、澳大利亚、中国等国家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则如《电子签名法》、《数字文件规则》、《信息、通讯服务标准条款管制法》等对本国电子商务发展都作出了不同层面的规划。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是一个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各国应本着开放、公平的态度,让企业广泛参与法则的制订,重视贸易内容一致性及选择中性技术手段,既要考虑国内环境,又要与国际电子商务环境接轨。
(四)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则
我国的电子商务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取得进步。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2005年交易总额突破6000亿元,网民已超亿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方面,与发达国家在意识观念、管理理念、商务与法则切入点的考虑上还有不少差距,过分集中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层面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边缘领域,对具有指导性的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问题少有研究和探讨,电子商务基本法则远未出台。从2000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提出了不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如《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法则的效力较低且难以落实,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使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我国应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则和规范,结合国情,在相关政策配套、规范监管以及与国际接轨等问题的探索和实践中制订一套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则。
电子商务模式成熟信息产业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据iResearch预测,至2007年,内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由2005年的5300亿元人民币,骤增为17000亿元人民币,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16900亿元人民币。以《电子签名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完善,促使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迅速从点到面铺开,盈利模式也在探索中不断丰富,这给信息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发展环境不断完善
电子商务得以迅速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外部环境的完善。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有关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实施,以及相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开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首先,有关国际组织正在研究制订“企业与政府迈向电子商务的全球行动计划”,这是建立电子商务国际环境的主要步骤。其次,我国正在通过建立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单证、电子签名、电子货币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商业法律环境。另外,在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下,一个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正在形成。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环境,信息通信部门正在逐步完善建立公用数据网、互联网、内联网、外联网等,为电子商务提供实现网上认证中心、订货、支付等安全交易的运行环境。
应用领域逐渐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外部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一直困扰电子商务的诚信、物流、支付等问题,通过政府、社会和各厂商的共同努力,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并已初见成效,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电子商务的作用并开始应用。电子商务逐渐以传统产业B2B为主体,在网上信息、网上贸易洽谈的基础上,网络营销也在兴起。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已经进入务实发展、全面铺开的阶段。
从2004年信息化市场整体来看,大型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比较稳定,基本按照上一年度的增长速度稳步前进。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在了应用电子商务的前列,目前正在由普及走向深入,在能源、交通、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尤为突出。
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中国中小企业应用需求的扩大,伴随着政府和厂商的大力推动,2005年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化进入了新一轮的建设。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应用内容已经包括中小型服务器、小型局域网、Internet、财务管理系统、小型ERP、OA、防病毒软件、软件防火墙等重点;从区域看,华南及东南沿海在2~3年内仍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的热点区域;从行业结构看,制造、高科技等行业应用步伐较快。
根据IDC报告,2004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达到2600多万家,目前有30%的中小企业使用互联网来做交易,约800万家。可见,随着众多中小企业加入到网上交易的行列,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
盈利模式日趋丰富
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开始,被风险投资家青睐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就在不断演化。从初期的网络接入,到门户、B2C、B2B等,而后从B2C、B2B又分出很多新的模式。
第一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消费者的商品经营活动。它与传统零售模式的区别是用虚拟的店面陈列代替实体商场,消费者节省了去店面购买的时间以及其他成本,企业可以面向全球消费者销售商品,而不像传统商场那样仅能面对“街坊邻居”。
第二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消费者的服务提供活动。这类模式给传统的服务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如旅游服务、订票服务、应聘服务、游戏服务、教育服务等。中国的盛大公司、携程公司、51job等公司分别面向消费者提供了游戏服务、旅游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三类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企业的商品经营活动。它与传统销售模式的区别是可以面向全球企业销售商品,而不像传统企业那样仅能面对以前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四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企业的服务提供活动。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通过网络给企业提供服务。它与传统服务模式的区别是可以面向全球企业提供服务。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有效的带动了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长期以来电子商务发展中也存在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又以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本身是市场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活动也需要相关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在法律体系下完成的。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如何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也关系到了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
(一)合同书面形式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问题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当前很多电子商务合同在书面形式方面并不规范,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导致一些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五花八门。这样一来,如果交易双方出现了纠纷,依靠电子商务合同来进行法律维权,就会增加很大的难度,不规范的电子商务合同,会大大降低其法律效力。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相较于传统合同有着一定的区别,依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在合同书面形式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但是当前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方面,还缺乏统一完善的规范。
(二)电子错误问题
电子错误问题是电子商务合同本身所独有的一个法律问题,或者也可以称之为技术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电子合同,在电子合同的制作、输入、保存、传输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系统错误或者技术错误,由此所导致的法律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表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错误问题方面,如果出现重大错误,导致合同信息表现不真实,甚至出现了合同损害,就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或者引发法律纠纷。
(三)数字签名问题
传统合同的法律生效以签名盖章为准,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基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显然难以奏效。因而就产生了数字签名这种方式,在国外一些国家出台数字签名法律的基础上,数字签名和传统合同签名有着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数字签名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风险,目前相关的电子商务合同数字签名法律法规体系也并不健全。这就导致电子商务合同在数字签名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一)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
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应当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细化明确,制定统一的规范。例如在《合同法》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合同所应当秉承的书面形式。通过建立起这种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规范,能够较好的防范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纠纷问题。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一些电子错误问题,应当看到,要完全杜绝这些电子错误是不可能的,因而最为重要的便是如何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对电子错误的纠正进行规定。应当构建起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确保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合同电磁错误出现后,能够及时的依照相关合规体系来进行纠正,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也是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对于数字签名的运用方面,应当有着相应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保障,例如对于数字签名的函数使用要求、数字签名的制作和保存要求等等,都应当进行较好的细化。尤其是在数字签名的留档保存方面,对于相关电子商务公司进行严格的要求,明确其在数字签名留档保存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从法律角度明确相应的技术规范,较好的防范电子商务合同数字签名方面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问题。
三、结语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采取措施措施,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能够有效的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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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不仅促进了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还使民商法律规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服务商、配送企业、网上企业等一些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与传统的市场交易主体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便出现了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新型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不规范,二是电子商务活动各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准入方面不规范体现在两个方面,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没有指定出相关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所经营的范围;此外,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规范,网络的虚拟性削弱了物理主体的物理特征,因此无法判断这个电子商务主体是否合格。网络市场还具有跨行、跨地区的特点,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经营商的经营范围可以是多样化的,没有严格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与传统的商务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无法明确,当出现纠纷时很难找到正确的解决依据。
(二)电子商务的商行为
电子商务是凭借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电子交易来完成的。这些电子形式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目的与作用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带来快捷的同时也形成了一些新的问题。书面形式问题。书面形式有多种,手写、打字、印刷、传真等,这样双方都有留底,具备合法性。而电子商务是数据信息,无纸化合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EDI电文的效力问题。以往的书面合同和单据都是具体的形物,能够实现长时间的保存,如果对其进行修改能够看得出来。电子商务中的合同等一些单据只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这种形式可以进行无痕修改或者删除,同时其也不能够具备效力认定。签字认证问题。在法律上,比较普遍的认证方式就是在单证上签字。不过在电子商务中,无法做到单证签字,很难以电子数据来传递签字,只能以复制等形式传递,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等安全认证问题必须要再次做出规定。合同成立问题。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都是在计算机网络中完成的,因此从合同法上来说存在很多问题,不仅有合同书面形式等问题,而且还有要约与承诺的撤回、撤销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问题。而在电子商务中,无法将要约撤回,需要明确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生效原则。支付问题。以往的商务活动,基本上是以现金和支票的方式进行支付,而电子商务要求有一种全新的电子支付方式来进行,可以通过电子货币或者是网上银行,而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电子信息受到了网络黑客的攻击,或者是遇到了计算机故障,那么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能补救的。
(三)市场交易的范围与权利经济
电子商务都是利用网络来进行通讯和传播,没有网络也就无法进行各种交易。网络没有国界限制、地域限制,活动空间较大,致使商务交易活动具备了国际性、虚拟性以及全新性。网络、电子商务都是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为主导,利用数字资源来进行交换,实现增值。尽管物质形态有差异,不过价值增值效果却是相同的。数字资源的交换假若放置于市场交易范围之外,那么会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是一个比较开放的空间,并且无国界,但也并不是完全自由,如果在网络上出现违约行为或者是侵权行为,必须要对受到损害的权利给予救济。而网络上的权利救济还没有一个合法的权利保护。
二、电子商务引发民商法律制度的创新
电子商务以全新的交易模式已经成为了当下的主导交易方式,因此也要求民商法的创新,为其能够稳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一)增强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
增强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为新型民商事主体确立法律地位,以便可以明确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较快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推动交易有序进行,减少纠纷的发生。想要正确解决此问题,必须要承认虚拟主体中民事主体的合格性。虚拟主体是主体在网络平台上的呈现,合格的真实主体与虚拟主体的不同在于后者是采用的电子数据方式,这样造成人们无法准确地识别其身份,不过承认主体的合法性与主体合法性识别是不同,两者也并不会矛盾,我们不能由于电子商务主体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而在法律上不承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其次,需要在法律和技术上建立一种确认民商事主体的制度与方式,在技术上设计出独特的电子身份,同时确立电子商务主体身体的法律制度。此制度需要确认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机构,也就是CA中心有权力对电子身份予以确认,同时可以把确认结果传递给交易主体,以便确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主体。有义务揭示或者以一个明确的身份进入电子商务平台,如果不具备这个确定的身份,就算是其拥有真实空间的合格条件,那么在网上的交易行为也视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法律制度还可以给予个人的电子身份进行保护,避免不法侵害使用,惩罚未经授权使用等,而且必须要确认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制定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制定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或者将现行的民商法律规范进行适当的合理的调整、修改,从而降低或者消除电子商务法律上存在的障碍。电子商务法具有广义与狭义上的两种解释,广义上来讲,其涵盖了全部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内容相当的丰富,最基本的可以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两种。就狭义而言,其所指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方式而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从世界的角度来看,为电子商务降低甚至消除障碍,各个国家都在加紧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美国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新加坡制定了《电子交易法令》等。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还没有进行电子商务立法,应该对传统的法律给予科学合理的调整和修改,使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法律问题协调。从我国整体来看,新法律与旧规范相互补充。电子商务的合理运行,需要一个与其想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现行的商事交易制度,基本上都是在纸面环境下制定的,很多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阻碍,要降低、消除这些障碍,让电子商务活动稳定的进行和发展,也是电子商务立法至关重要的环节。比如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主要体现在了两个方面,即“破”与“立”。一方面要根据电子商务活动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还要清除传统的法律中与电子商务不适应的规范。
(三)遵循WTO规则,务实实施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的创新
国际互联网商务涉及到多方面的贸易,包括货物、技术、服务等,同时也涉及到知识产权、金融等。WTO都具有相对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规范,必须要建立在网络连接的全信息基础设施之上,同时还需要建立在电信的自由化与开放性之上,还需要各国之间的公平、规范的竞争。所以,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全球商务的视野下。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在有关电子商务行为规则、电子支付规则、单证规则以及安全认证规则,商务纠纷等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创新时,必须与WTO的规则接轨,明确落实的保障中国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创新的国际协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电子商务行为规则。电子商务需要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规范。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特许经营权、商品的品质、产品配送、权益保护、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违法行为等等,这些看似普通的问题都要在电子商务行为规则中做出明确的规定。电子支付规则。
电子商务属于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电子性以及自由便捷性等特点,其以互联网的发展为依托,且随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模式变化而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但因这个交易过程比较快速且隐蔽,为贸易商避税投机制造了相应的条件。因而,本文针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1.1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基于对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分析,采用以往的贸易监管方式已经不能与之不断发展的步伐相适应,再加上国际联机在线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参与者对交易对象的不捕捉、自由议价与交易充满自由性,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时有发生。
1.1.1 贸易纳税人的主观原因
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均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动机,因而大部分企业出于增加收益目的,产生避税的心理动机,且大部分贸易纳税人主要客观上存在避税机会,会因利益的驱使而利用可能的机会来避税。
1.1.2 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跨境电子商务场所采用的网上交易方式具有隐秘性、高速快捷性以及数字性等特点,贸易纳税人很容易让自己的交易逃过征税机关的监管,且商务主体遍布世界各地,在纳税对象与征税主体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第二,网上银行、e-bay、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促使网上交易资金流转变得无纸质化,导致税务机关在获取资金流信息方面并不能顺利进展;第三,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往的财务管理方式跟不上其发展的节奏,且现有的财务管理对象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资金运动主实体,是对物质变活动为特征的资金运动实体,是对物质变换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但在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并不是以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存在的,且缺乏一定的边界对其进行确定,成为传统财务管理不能与企业及其交易虚拟化相适应的原因所在,再加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信息技术创造的价值在企业生产与交易中的比率日渐上升,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由“资金运动论”转向“经济信息体”;第四,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来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规定,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避税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与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务部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政策》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
1.2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表现
就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表现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四种形式,首先为利用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的避税,一方面为对有形商品与劳务的电子商务避税,其并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为对电影、音乐、数字化书籍以及软件等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避税;其次为利用不确定的管辖权进行的避税,任何人均可利用网络或服务器来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为税务机关常设机构等的确定造成困难,因而以属地管辖权开展的税收制度为避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再次为定价转移避税,该种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完成交易与关联企业的成本,利于避税目的满足;最后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的避税,企业多在避税地服务器上建立网站来达到避税目的。
2、法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手段
2.1 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依据,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作为平等纳税主体
第一,政府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法令或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第二,应注重国际间合作,制定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来加强国际间网络交易;第三,对于非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应保持公平,征纳税收不能因交易形态差别而不同。
2.2 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主体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应借鉴OECD、新加坡的做法来对纳税义务主体进行确定,在常设机构概念上,可采用OECD中不以网址作为经营地的方式,而是将电子商务贸易的终端来作为固定经营地,进而控制服务器终端且核心业务为电子商务企业,以对所得税进行缴纳。
2.3 革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现象进行控制,以防止定价转移避税现象的出现,因而应对财务管理技术进行更新,使其与财务申报制度相适应,进而对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立。
2.4 强化征税机关与其他组织的联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主要因素便是电子化货币与国际联机银行的世界合作性,因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系,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动信息,进而保护好对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权。
2.5 做好国家间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合作工作
不同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所制定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税收征纳问题上会造成国家间的摩擦,因而各国有必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对避税问题做好监管,可建立起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机制,来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
结语:
由上观之,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现象时有发生,有必要对该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其的关注力度,并与海关、工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实现信息互通,以及时有效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在我国的流动进行控制,保护好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
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思路选择;法律地位;基本原则
0引言
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1.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
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
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
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
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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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今的电子商务市场一直保持着40-50%的市场增长率,它的交易规模已经占到了中国消费总额的5%,并开始表现出明显的GDP拉动力。从2009年起,中国的电子商务表现出来星火燎原般的势态,可以预测的是:中国的电子商务,必将成就中国另一轮的经济飞跃。
2绪论
伴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从零到有,并逐步向高水平、规范化发展。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始终保持40-50%的高速发展,2009年的中国电子商务并为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相反却在金融危机中爆发出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力。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35000亿元,同比增长48.5%,高于2008年的41.2%。
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是指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对交易过程进行保护的法律。目前,我国就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法律立项实施,但是依然存在较大的漏洞和隐患,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
安全管理是有效降低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风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进行电子合同签订,安全中心不仅要监督买方的及时付款,同时还要监督卖方是否提供与合同一致的货物。在这些交易环节中,由于网络虚拟交易的缘故,存在非常大的安全管理隐患。为了有效防止这些安全隐患的爆发,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和伤害,需要国家政府出善的法律保护制度,形成一套互相关联、互相约束的管理制度体系。
3.电子商务安全
3.1电子商务安全概述
电子商务的运行和交易是基于计算机网络平台而展开的,所以安全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计算机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系统本身交易安全。没有网络,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存在,网络作为基础,其安全性与电子商务安关系密切,在网络安全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系统特有的设计加以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实现电子商务的整体安全。通俗的说,电子商务的安全就是“电子”和“商务”双重要求下的安全。
3.2国内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现状
3.2.1信息安全环境
2010年,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在京联合的《2009年中国网民网络信息安全状况调查系列报告》中显示,2009年,52%的网民曾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网民处理安全事件所支出的相关服务费用共计153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严重。根据相关调查显示,90%以上的网民计算机遭遇过病毒、木马、黑客的攻击,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环境已经受到了严重影响。
3.2.2技术与意识现状
电子商务的安全需要信息技术和使用者意识的同步跟进和提高,才能使交易真正安全。目前国内两方面因素同时存在,导致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下降。一是技术方面:国内防御杀毒软件整体水平较低,查杀效率和效果不佳,部分电子商务平台设计存在缺陷,为电子交易安全埋下隐患。二是网民、使用者意识方面:相比于高发的网络安全事件,仍有4.4%的网民个人计算机未安装任何安全软件;不足8%的手机网民安装手机安全防护软件,网民安全意识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盗版软件使用泛滥;软件认知低,不懂得区分使用;交易双方欠缺诚信,即使交易在设计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依然存在欺骗行为。
3.2.3电子商务诚信环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B2B、B2C)作为电子商务的其中分支之一,已经成为了一种消费时尚、热门购物渠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为2500亿元,较2008年翻了一番。而2010年网络购物的市场规模应该已超过4300亿元。网购人群也大幅度增长,2009年至少在网上买过一次东西的中国网民数历史性地突破了1亿人,达到1.08亿人,增长46%。而在2010年,使用过网络购物的互联网用户更是接近2亿人。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发展最迅速,与网民利益最相关的网络应用。
与此相比,电子商务诚信环境却不如人意,甚至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恶化的局势。2010年,有近28%的互联网用户遭遇过虚假钓鱼网站、诈骗交易、交易劫持、网银被盗等针对网络购物的安全攻击。目前对我国网络购物用户威胁影响最严重的还是钓鱼网站,在网购用户所遭遇的安全威胁中有72.4%是钓鱼网站的欺骗行为,2010年1-10月,平均每天新增的与网络购物相关的钓鱼网站约为1500个。钓鱼网站的典型的诈骗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低价诱惑、交谈诈骗、电话诈骗。
3.2.4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现状
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不曾谋面,所以关于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防止电子商务的欺诈行为给网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网络企业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都相继实行信誉管理方法,如信誉评价和信誉等级系统的建立,网络诚信公约(自律)等等,但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较晚,管理经验不足,这些方法和系统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提升。如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推出“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评价规范”,其中的诚信红蓝标识制度,认知度极低,据调查发现,有97%人不知红蓝标识的含义。就目前而言,在线信誉评估、等级系统,在设计完善的提前下,可以较为有效的降低了交易风险,因为其交易双方的历史信用表现,信用等级都是公开信息,可以作为买卖双方交易选择的参考,且其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其利益获得,好的信用必然可以提升销售量,这也从侧面迫使销售者提供最好的服务,避免了双方欺诈行为。交易讲究的诚信,信誉系统能最有效地维持双方可信的商务关系。如目前国内最大的网购平台淘宝网,它的网商信誉评价和信誉等级系统相对成熟,这种评价系统“为消费者提供了诚信、安全的购物保障,大大提升了网络购物体验”。但它依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信用评价流程不合理,在买到相对低劣的产品时,你选择退货的同时就丧失了评价的权利,两者只能选其一,那到底是留着不需要的产品而去评价,还是选择退货?恶意中差评现象猖獗,甚至出现恶意差评师这一职业,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另外对于返修产品缺乏保障,笔者就遇到过产品寄回返修,迟迟没有反应,损害消费者利益。信用可信度有待验证,专业刷钻组织的出现,使得信用体系的可靠性降低。
4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因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流行发展趋势而备受关注,其安全立法问题也得到了国际性组织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尽快营造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要创造一个适应和规范电子商务安全交易、发展的法律境,政府部门职责首当其冲,在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和安全立法中发挥其主导作用。及时了解电子商务即时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安全保障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维持必要的网络市场秩序,这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电子商务的广泛性和无界性使得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相应法律、行为准则和规范办法来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安全、健康的发展,旨在抓住信息技术的机遇,提高自身竞争力,从而会的优势,同时也减少电子商务的交易纠纷、欺诈行为,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为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扫平障碍。
4.1当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电子商务因其基础网络这个开放又隐蔽的环境,而显得比较特殊,其商贸交易行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秩序的维持,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部分法律法规、行为准则,设立了相应的部门来规范、监管和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和国内电子商务现实状况相比,显得比较尴尬。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较多空白,强针对性的立法需要加快,先行法规则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不足之处有:电子交易流程行为规范、用户隐私保护、法律效力不足,法律滞后,情况描述不清,没有有效惩戒措施,难以对电子商务中的失信者和破坏者造成较强的约束力。因此强快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立法和改进已经迫在眉睫。
4.2现有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现行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具有较强针对性质的较少,大多分散各类法规之中,或是零星提及电子交易安全问题,目前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四类:
(1)综合性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对商贸交易的安全保障条文。
(2)对交易主体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4)对监督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如会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法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也具有重要意义。该法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标志着我国的信息化立法迈出重要步伐。
4.3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困难的原因
电子商务发展壮大为商贸交易带来极大便捷和迅速优越性,成为了经济的强劲增长点,为全球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与此同时,因为其特点,也对社会各个领域特别是立法带来了困难和压力。
首先电子商务的立法,需要考虑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协调困难。电子商务基于网络,而网络却已经全球联通、跨越了地域的界限。它所面对的不只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市场,而是全球一体化的大市场。各国由于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不同而导致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同,要制定可以有效协调、高度一体化的商业和法律规则,谈何容易。
其次是电子商务交易处理、传输的实质就是对信号脉冲的传输和对数字流的处理,这种虚拟的平台上,双方的不曾谋面,使得信息资源对商家的商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信息得到广泛传播的同时,由于互联网既开放又隐蔽的特性使得信息的真伪有待验证,恶意的攻击、恶意的失信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揪出终端背后的那个失信或破坏者,有法难断或者有法却找不到应受惩罚的人,而且对于包括制作版权、著作权、商标使用权、数据库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电子商务横跨领域之广、利益关联群体之多,和其有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无形化给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再次,电子信息领域,技术日新月异,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进步速度已经超国家适时地调整其法律框架的能力。法律的变革无法做到像电子技术更新一样的快,也由于新的意想不到的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适时的法律调整总跟不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步伐。这是需要我们对于现行法律框架从根本上进行反思,困难而想而知。
5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对策研究
5.1电子商务安全需求分析
5.1.1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是网上公开直接虚拟交易的商务模式,它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支付、谈判、下单等,在这个过程中蕴藏了大量的商务信息,所以,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网民、企业、行业、国家的广泛观众。根据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以及重要性分析,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的完整性;
2、信息的保密性;
3、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4、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5、系统的可靠性;
6、资金的安全性。
5.1.2涉及领域
通过吸收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电子商务发展特色以及社会主义国情特色,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性的立法主要涉及以下几大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交易双方的个人真实信息;
3、保密和信息的合法性访问;
4、数字签名以及第三方认证;
5、计算机犯罪和侵犯问题的有效控制。
5.2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定位与模式
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保障问题,从其整体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两大层次:第一,电子商务首先表现的是商品交易模式,它的安全需要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规范保护;第二,电子商务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的,它的安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及网络的自身安全程度,这需要网络的安全管理法律来加以约束和保护。从第一点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安全法律隶属于商法的范围。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重点还是需要从商法的角度,结合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特色,从全面化的角度出发,制定出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从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模式角度出发,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主要有以下两种选择:第一,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法律中加入电子商务安全性法律内容;第二,另外指定电子商务安全单行法。这两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前者的立法成本低但是保护力度不够强,后者的立法程序复杂,所需资源多,但是保护力度大。在实际操作中,到底选择哪种模式,也是当下法律界正在研究分析的重点问题。本文提出的建议是分为两步走:先采用第一种模式,等条件成熟后而且又加强的需要,再进行第二种模式的立法。这样不仅可以快速成立相关法律体系,同时也可有效解决资源浪费的问题。
5.3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性立法的对策分析
5.3.1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注重法律的滞后性
健全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仅要包括有网络服务和网络管理的法律制度,同时还需要电子商务主体的立法和市场管理制度,以及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的法律制度、网上商务行为制度、电子税法制度、客户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只有建立系统性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发挥电子商务安全法的作用。
在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法建设的同时,同时也应该注重法律的滞后性带来的法律效力减弱。法律的滞后性首先表现为法律立法的程序,这是个严格的过程,需要问题显现的非常明白,并对该问题进行有充分的调研数据后,才可能形成立法的基本条件和背景,这个过程是繁琐的,是复杂的,是需要长时间的。另外,法律要建立起威信,必须较长的时间,在这段长时间里,网络的发展是非常快的,会发生不同程度内容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会经常超过法律设定的范围,这些问题在客观上都表现为电子商务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无法体现超前性,大大降低了法律的约束作用。
5.3.2加强立法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学习了解
立法部门在实际的工作经验中,可能只是了解法律相关体系知识,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支付模式等相关内容可能存在误解或者不了解的情况,这容易导致立法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过于偏向法律的可行性,而忽略了电子商务法律的可行性。所以,加强立法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学习了解,使其真正深入了解电子商务整体运营过程以及涉及内容、存在的漏洞、需要加强的节点以及关联的群体等内容,从根本上制定高效可行规范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从而降低因误解带来的时间拖延、资源耗费等其他损失。
另外,加强立法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学习了解的同时,应加强立法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视度,从思想上加强工作人员对于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注重,从而加快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实施进度。
5.2.3系统化完善,架构法律体系
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建立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时,应多加考虑它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度,从而架构其整体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法律的有效性。具体内容如下:
1、在中国民法基本法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交易安全的理念和内容;
2、在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运行的特点,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3、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适当突破现有民法的一些制度,基于商法的特殊性及独立性,满足电子商务较高的安全保护需求。
4、在法律解释上,全面清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剔除掉不利于电子商务安全的言论,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进行重新正确的认识和解释。
5.2.4配套奖惩措施,提高安全法律威信度
奖惩措施是任何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制度,这里的奖惩措施具有两个重要的含义:
第一,是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在实施过程出现的良性事件和恶性事件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惩罚,或是进行高度的奖励和惩罚,从而在加强良性循环的同时,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恶性事件作出严厉的惩罚,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从而有效提高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实施力度和效果。
第二,是对进行非法盗取电子商务信息或是破坏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及对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的良好事迹进行表扬。我国目前针对盗取电子商务信息或是破坏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法分子还未建立有效的不法分子,才会使得这些不法分子妄想钻空子、踩地雷,这也是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安全出现问题的一大关键因素。因此,建立电子商务奖惩措施,有利于提高对不法分子的控制以及提高人民对电子商务安全的保护意识。
5.2.5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特色国情
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电子商务,它是无国界、无种族之分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时,可立足于国际立法的趋同性取向,借鉴国外成功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自身特色国情。中国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例如,新加坡在制定《电子&交易法案》时几乎全部采用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总体精神以及自身国情,增加了部分内容。所以,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时,应尽量吸收国外原有的成果,再结合我国的特色国情,在降低立法成本、节省立法时间的同时,也提高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高效性和实用性。
6总结和展望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是关系到电子商务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科学的逐步发展,某些非法分子对于电子商务安全模式已经越来越熟悉,如果电子商务再不加强安全防范以及法律法规的严加约束,电子商务的安全将成为我国经济法律的一大问题,这对我国经济、网民、电子商务企业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尽快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建立有效可行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从国家政治制度角度出发,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进行强而有力的安全管束,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稳步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已经在我国人民生活中扮演的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商务的安全立法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政界、金融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探讨了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现状以及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研究以电子商务基本概念和特色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安全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形成本研究的整体背景,接着分析我国安全立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自身所学知识,提出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对策,希望对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工作的开展能提供一些帮助。但是由于水平的限制以及实际经验的不足,加上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整体上处于不成熟与多样化的阶段,使得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加上文字功底不够等等,影响到了研究的效果,使得论文尚有以下不足之处:
1、研究过程中,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现状只选取了几个主要的现状进行描述,考虑到本研究报告的篇幅问题,并没有对全部的现状进行描述。
2、在对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时,只对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难点以及现状进行代表性的描述,并未形成系统化的描述。
关键词: 电子商务;偷逃税案例;税收立法冲击;税收体系构建
一、 引言
电子商务是新时代的历史性产物,“从广义上来讲,电子商务包括所有的以电子形式发生的商务、金融交易活动,包括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FT (ElectronicFunds Transfer)和各种信用卡交易;从狭义上来讲,电子商务指的是企业与企业间(Business-to-Business,B2B)和企业与消费者间(Business-to-Customer,B2C)的电子商务”[1],也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目前,电子商务以其迅猛发展之势,成为经济发展新助力。但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修订。本文首先简述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然后结合首例网络偷逃税案例――“彤彤屋”,分析我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立法的冲击,最后提出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体系建议并得出结论。
二、 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现状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起步略晚,但它却以燎原之势,在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市场上迅猛发展壮大,可以预见电子商务已逐渐成为中国未来商务模式的新势力。“双十一”的火爆震惊我们,从2010年至2015年我国电商行业交易市场规模(如图2.),也可看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态势,但是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与其纳税额形成明显不协调,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曾公开宣称,电商每年的交易额占到全国商品零售额的四分之一,却不用纳税,这既对传统零售企业的不公。
图2 2010年-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政府也相继出台电子商务行业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2005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强调了完善电子商务这一方面税收的立法工作。201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该年度4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广使用网络发票以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三、 电子商务对税收立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给社会带来便利和经济利益的同时,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也带来前所未见的冲击和挑战。电子商务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交易,在主体信息、买卖双方信息、货物信息等方面有别于传统商业,可控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法体系目前还无法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复杂性、隐蔽性和征税体系庞大。2007年8月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 案在上海宣判,被告人张黎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万元的含税商品,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人民币1 1万余元。上海普陀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彤彤屋”将实体交易转移到网络上,正是利用现行税收立法的网络征税盲区,借助电子商务逃避税款。暴露了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不完善,给我国现行税法带来以下几方面冲击。
(一) 对税收要素的冲击
首先,纳税主体不易确定。由于电子商务主体借助网络平台成立,它也可利用网络隐匿姓名、地址,不经过认证或者自行更改信息,很难与现实生活中的地址发生对应关系,使得商家注册信息的可信度降低,同时,也使核实难度加大。其次,征税对象难以认定。电子商务交易中中大量商品和劳务通过网络传输,没有实物形式,常常表现为无形的数字化,难以辨别。再次,纳税环节减少。电子商务环境下,厂商可以直接与消费者交易,税收上导致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的税基流失。最后,常设机构不易界定。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常规的由固定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和营业的方式被改变,对常设机构的传统界定已难以适应时展的需要,因为网站及服务器才是电子商务运作的主要媒介,而这一般都不是有形资产。是否把服务器、网站等作为常设机构在我国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 对税收原则的冲击
1. 对公平原则的冲击。公平税收最高原则之一,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法律法规比较薄弱,使电子商务经营者大部分交易处于免税状态,这无疑对传统商务的纳税人是有失公平的。而且,对于电子商务纳税和传统贸易纳税存在双重标准,这都容易导致经济的扭曲。
2. 对公正原则的冲击。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无法有效保证税收的绝对公正。由于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大都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可以被轻易不着痕迹的修改。
3. 对效率原则的冲击。由于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使得纳税人更容易避税且不被察觉,这些都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同时,现行税制存的滞后性,没有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其征税的合法依据进行管理,也就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三) 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数字化为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提供了便利,也降低了成本。然而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发展也使得国界变得模糊,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会产生更多的跨国所得,也难以区分究竟是在哪国所得,这容易导致重复征税或者漏税。另一方面,本来电子商务的兴起就使得对销售者和购买者身份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变得模糊,而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虚拟性更是加大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难得,很难有明确证据确认一项交易的更归属,是属于国内还是国外,究竟发生与否。
四、结论及建议
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势力,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迫在眉睫。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动态,不断探索、研究出具有具有前瞻性和全面性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和管理措施。为此,我们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 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
完善的税收法规制度可以保证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平高效原则的确立,“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我国需要以税法规范和引导电子商务活动。总体上从明晰纳税主体信息、明确征收对象和常设机构位置方面考虑。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特殊性,制定专门税收立法,关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另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中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权利,比如在网上稽查商务个体财务状况,对纳税人交易行为进行监控、货物发出点和签收点位置定位的权利等。最后,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中,更新对税收要素的界定。对其做动态调整,综合考虑我国国情,拓展各个税收要素的内含与外含。
(二) 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能力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能力提出挑战,需要更高效的税收体系来提升征管能力。首先,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出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理解电子商务运作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从而提升征收能力。其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高效的电子商务信息化税收体系,整合多方信息,确保所需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为此,我们重构了电子商务税务信息采集体系(如图3)。
(三)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
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全球经济逐渐实现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联动性加强。在电子商务税法方面,国际间共同合作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我国的税收政策应与国际趋同,可借鉴WTO提出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及资本市场相对健全的发达国家在税法上的先进成果,指引我国相关税法的建设工作;参与国际电子商务征税理论、政策的研究和交流,加入国际对电子商务相关税法科研项目等。既可以通过增加话语权来维护我国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也可以提高我国获取税收信息源的层次、广度和宽度,从而达到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避税的效果。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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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也不断成熟,电子商务平台种类日益增多,功能也不断完善。但是,当前的电子商务营销平台对商品信息流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单向传播,因此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阻碍了营销的进一步开展。庆幸的是,目前已初步开发一种SNS电子商务营销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形成的营销模式为营销的开展带来更多优越性。SNS全称为Social Network Service,它以六度分割原理为框架,以已经结识的朋友作为强链接,然后通过由近及远的方法去结识新的朋友(作为弱链接),从而不断发展自己的人际关系。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情况下,便可以随时联系人脉基于帮助。
二、SNS应用于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优势
1.传统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分析
传统的电子商务营销仍旧是以粗放型营销为主要手段的,这种营销模式实质上就是价格战,即他们吸引客户眼球的重要手段就是低价格,包括促销、打折等传统营销模式。近年来,国内市场又推出了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但这种营销模式的特点仅仅在于让消费者不能走出房门就能购物,在营销模式上仍缺乏创新。也就是说,这种营销模式在严格意义上讲仍然属于一种传统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
相比以往的非电子商务的传统营销模式而言,传统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确实做到了新的突破,但是这种营销模式在通信范围、信息流传递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一般而言,传统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是一种简单式的信息传递,没有实现买卖双方的直接对话和交流。目前,国内市场上有许多公司依靠这种营销模式达到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总的来说,这种传统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点不足之处:一是信息流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快速传递和分发,从而导致用户的信息成本偏高;二是客户关系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关系网状化发展的需要。
2.基于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优势
在目前的互联网市场上,SNS被誉为最优的口碑营销方式和最好的关系营销平台。通过SNS,可以实现强链接人脉之间的真正沟通交流。总的来说,基于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相比传统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具有如下优势:
第一,SNS营销模式在着眼点在于个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六度分割原理,个人信息在互联网市场中具有重要价值。在每个SNS网站中,用户的每一个动作都是重要的信息,可以影响用户的朋友乃至更多的人。
第二,通过SNS网站,可以聚集更多的人脉,从而为电子商务营销的开展创造更多资源条件。若能够对SNS深入挖掘,其口碑将发挥更大作用,每一个用户的动作都能影响其余用户购买行为。
第三,通过SNS营销,可以为客户的个性化产品提供更为合身的服务。消费者在商场里可以买不同种类商品,但他们可能不太满意商品的局部特征。而在SNS网站上可以植入商品的个性化服务,从很大程度上满足客户需求,不同需求的客户可以在此网站上对服务进行比较。
三、基于SNS的新型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分析
应用SNS的新型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是一种网络状的关系式营销模式,它不仅仅包含信息流的查找、创建和分享等功能,而且也含有客户关系的管理和对客户的关怀等等。基于此,基于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型应包含一种多方位联结的营销模型,而不能单单采用简单的社会化电子商务营销模型来解释。结合SNS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优势和特点,本文构建了应用SNS的新型电子商务营销模型,具体见下图。
应用SNS的新型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就是突破互动形式的限制,通过SNS平台进行高效的信息流传递,从而从根本上变革传统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简单互动形式。前面已经分析了应用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优势,而上述模型从直观上刻画了应用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框架和实现过程。
1.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型具备的特点
第一,基于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型是交互式营销的一个典范。
传统的营销模式是一种单一的,卖家主动进攻二消费者被动接受的营销方式,这种营销模式中的沟通交流都是静止的,而消费者也难以得到心灵上的满足。但是交互式营销的特点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信息的传播,更多地是将品牌传播、市场销售等相互结合,令每一个消费者不断深入其境地体验,从而形成消费者与商品之间的充分融合。交互式营销的核心点在于,它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营销方式中通过告知方式传递信息的途径,转变为通过互动体验等方式使消费者亲自参与其中,在此过程中直接实现信息接收和反馈的互动,从而改变消费者的行为。通过交互式营销,能够将品牌真正地渗入到消费者心中,从而不断扩散,这正是SNS电子商务营销的核心点。
第二,基于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型能够简化消费者与商品的距离,同时体现出更多的沟通手段。
交互式营销具有强参与性的特点,这显然能够缩减消费者与商品之间的距离,而且保证消费者提供实时的回应,从根本上拉近了买卖双方的距离。在图1中也明显可以看出,基于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沟通手段也比传统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更趋多样化,因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体验随机随地地了解和掌握商品和交易的信息,这时的信息一方面是消费者自己消费的,一方面也是自己制造的,即实现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互访,因此消费者对品牌的意识也更加深刻。
可以说,在应用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中,消费者参与了一种自给自足式的消费方式,因而商品基本上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因为,SNS平台提供的这种体验手段消除了买卖双方之间的心理界线,使消费者变被动为主动,于是商品的销售也处于消费者的主动需求上,销售也变得更加实在。
第三,基于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可以形成口碑传播的合力,有效强化客户的消费粘性。
通过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从根本上实现了营销者与客户之间的互动,那么商品供给也应与消费者的需求相互融合,也就是说,消费者通过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而真正地参与到营销模式的“游戏”当中去了。这样的特点显然是传统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拥有这种互动,客户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商品品牌的生产者。
第四,基于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可以使客户更加方便地认知品牌。
通过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从根本上实现了营销者与客户之间的互动,于是客户对品牌的认知也自然变得更加容易。既然客户对品牌认知度得到提高,那么商品的品牌建立也将变得更为容易。
2.应用SNS的新型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盈利点分析
将SNS应用于电子商务营销之中,构成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这种模式是否长期稳定有效,检验要素便是能否持续地促进店商的销售。笔者认为,应用SNS的新型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具有多方位的赢利点,因此采用这种营销模式能为店商带来较大的盈利效果。[ 这里的盈利点是在应用SNS的电子商务营销良性发展的情况下做出的判断。]根据归纳,得到应用SNS的新型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盈利点如下:
第一,应用SNS的用户高流量能促进购买概率提高。
广泛传播消费文化是SNS营销模式的一个特点,而且在SNS营销中的用户也是具有强消费能力和消费意向的,这些用户往往是海量的,能产生较大流量,于是从用户转换为消费者的机会也将随之增加。因此,应用SNS营销能促进购买概率提高。
第二,利用SNS进行口碑营销能强化商品品牌的口碑,提高客户对品牌的信任度。
由于应用SNS的电子商务营销能增强客户与商品的交互性,提高客户对商品的认知,因而客户对购买商品的信息获取更多。而当客户购买称心的商品,从中产生的消费信息会无形中提高店商的品牌口碑,而且这种口碑会从一个客户传播到他的强链接人心中,然后扩大到网状传播,从而产生强大的“串并联”混合作用。
第三,SNS提高了客户忠实度,促进重复购买。
从前面的分析显然可以看出,通过SNS电子商务营销,可以极大地提高客户对商品的满意度,从而强化客户对店商的忠实程度。而一旦客户对商品的忠实度提高,那么他对该商品以及同一品牌商品的重复购买率便会提高。根据社区的较强辐射性,强链接人对品牌的重复购买率也将提高。
第四,SNS营销促进团购的可能性提高。
客户以及其强链接人对某一品牌的信任很可能推动他们进行团购,而这种群体性的行为也会通过辐射效应在更为广泛的范围传播开来,于是产生较强的良性循环,对营销效果的强化带来更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四、基于SNS的新型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案例分析
全球拥有较多的实例证明应用SNS的新型电子商务营销模式能带来显著的效果,虽然我国电子商务营销模式起步较晚,但国内也不乏成功的营销案例。其中,最为典型的应属淘宝网的营销。下面,本文将以淘宝网为案例,简要分析基于SNS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
1.淘宝网对SNS营销模式的探索
2009年4月至2011年5月是淘宝网对SNS营销模式探索的初级阶段,当时淘宝网采用的是淘江湖的营销方式。淘江湖是淘宝网当时开发的一个好友交互平台,它的运作模式就是以网上交易平台为依托,通过淘江湖帮客户更加便捷地与好友保持联系,从而使客户及时了解其好友的最新动态,进而获取更多且更可靠的购物经验。可以说,淘江湖极大地满足了淘宝客户的网购体验,可以实现客户与客户之间一起网购,一起享受体验效果。借助淘江湖这一平台,当某个客户申请账号并邀请他的好友一同申请账号登陆淘江湖时,也将促进更多的消费者逐步了解淘宝网的功能、优点并尝试接受网上购物,于是口碑营销也将转变为行为营销。
2011年下半年开始是淘宝网SNS营销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淘宝网开发了掌柜说、机构说等平台。其中,掌柜说是淘宝网专门为卖家定制的交互式营销平台,帮助每个卖家通过优化的渠道获取买家并成为粉丝,从而构建稳定的客户管理体系。对于买家而言,通过掌柜说不仅能使他们更精准地接受购物信息,同时还能通过这一平台构建自己的购物关系网络体系,以分享购物体验。
2.淘宝网SNS营销的成功经验
第一,产品开发人员对行业具有高度前瞻性。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新时代下,网上交易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消费趋势。SNS作为一种交互式的平台,将通过聚集庞大的用户资源,更好地实现信息传播,从而更加有利于电子商务营销的开展。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淘宝开发人员毫不犹豫地进行SNS营销探索。但是,要进行SNS营销,首先必须开发SNS产品,但是一开始淘宝缺乏专业开发团队和经验,初级阶段开发的淘江湖仅作为一个初级产品,通过这一平台,大部分用户只是简单地用来晒交易信息或玩游戏等等,并没有广泛实现交互。如何有效整合资源,将SNS真正灌入到淘宝网成为开发商关注的问题。通过对市场的把握和内部资源的挖掘,掌柜说、机构说等新型的营销平台不断被开发出来,为淘宝网实现真正的SNS营销铺开道路。
第二,卖家注重互动和口碑
依托淘宝开发的营销平台,卖家通过不断为自己的店铺做营销,以及不断增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并为客户提供更多服务,充分实现了买家与卖家的互动,从而提高自己店铺的口碑,促进店铺品牌不断得到推广。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方法;比较研究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11.001
〔中图分类号〕F2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11-0003-03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信任问题也成为其发展的最大阻碍之一。信任是主体间的一种信念,它是对主体特定上下文行为特征的主观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模糊性和随机性,无法精确地加以描述[1]。信任度是实体之间的信任程度,信任度可以进行量化[2],对信任进行量化或分等级,成为近来研究热点。
实体信任度是一种数量性的预测,它根据交易之前的交易行为表现来确定其未来交易行为是否可信,是电子商务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主要依据。在电子商务领域,可以采用量化的信任度指标来度量电子商务的信任程度,通过对信任度的评价来区分守信和失信的商家和消费者。因此对信任度进行评价是解决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一个可行方法。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很难准确识别某些因素及其与信任的相关性,所以,用于评价传统交易中信任的因素可能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信任评价的瓶颈越来越明显。现有的信任度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还不是很完善,不能够客观、系统的对电子商务信任度进行综合评价,实际应用价值不高。因此,迫切需要对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包括很多方面,采用何种评价方法对其影响很大。常用的信任度评价方法有:加权平均法、结构方程模型、层次分析法、基于概率论的评价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基于云模型理论的评价方法、灰色聚类评价法和BP神经网络算法等。论文重点研究常用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其优缺点和适用性,尝试建立完备的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体系。
1 常用方法比较
平均法 1.运用层次化结构设定测评指标,能够由表及里、深入清晰地表述。2.方法容易理解、简单并且易于实现,对原始评价数据要求不高。3.测评人员可以根据经验以及对测评指标体系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的认识,来确定权重。 1.不考虑误差,得出的数据不一定准确,不利于企业发现和解决问题。2.由于该方法使用的是具体的指标,很难进行跨行业比较。3.权重的确定非常主观和不确定。4.不公正并且不能避免恶意评价和虚假评价,误导消费者。 适用于垂直电子商务的信任度测评。目前应用不广泛。
结构方程
模型 1.同时处理潜变量及其指标。2.容许自变量和因变量含测量误差。3.同时估计因子结构和因子关系。4.允许更大弹性的测量模型。5.能够估计整个模型的拟合程度。6.能够对试验数据进行详细的说明,且可以得到很直观的通径图。 为了量化,使本来比较复杂的事物简单化、模糊化,有些因素被量化后可能被误解和曲解。 适用于社会科学以及经济、市场、管理等研究领域,特别适合对多元数据进行分析,如B2C、C2C电子商务信任评价。
层次
分析法 1.适用于存在不确定性和主观信息的情况。2.允许以合乎逻辑的方式运用经验、洞察力和直觉。3.将人的主观判断用数量形式表达和处理,简单明了。4.提示人们对某类问题的主观判断前后有矛盾。5.提出了层次本身,使得买方能够认真地考虑和衡量指标的相对重要性。6.可靠度比较高,误差小。 1.评估过程带有明显的模糊性,主观性较强,其结果不可能是一个确切的实数,而是介于这个实数左右的区间。2.评价对象的因素不能太多。3.如果所选的要素不合理,其含义混淆不清,或要素间的关系不正确,都会降低方法的结果质量,甚至导致方法决策失败。 适用于网络系统理论和多目标综合评价,如:电子商务中用户行为信任评价等。
基于概率
论的评价
方法 1.能够很好地处理不确定性问题。2.采用精确的数学模型来量化信任的随机性。3.能够实现较复杂的系统。 1.结果归结为精确的概率数值,将信任的模糊性等同于随机性,忽略了信任本身具有的模糊特性。2.样本数量大,并要求对象服从某种典型分布。 适用于研究“随机不确定”现象。如:B2C、C2C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
模糊综合
评价法 1.结果清晰,系统性强,能较好地解决模糊的、难以量化的问题。2.能够克服传统数学方法中“惟一解”的弊端,根据不同可能性得出多个层次的问题题解,具备可扩展性,符合现代管理中“柔性管理”的思想。 1.没有客观反映信任的随机性,存在评判失效的问题。2.不能解决评价指标间相关造成的信息重复问题。3.评价值与评价因素值之间的函数关系确定不科学。4.建立隶属函数、白化函数和确定指标权值的过程繁杂。5.权重确定存在随意性、主观性。 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和信息等方面,适合各种非确定性问题的解决。如:B2B、B2C、C2C电子商务信任度综合评价问题。
基于云模
型理论的
评价方法 1.把定性概念的模糊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有机地集合在一起,更全面地反映信任的本质,使信任评价结果更加客观、真实。2.把精确数值有效转换为恰当的定性语言值,克服了模糊数学用精确、惟一的隶属函数严格表示模糊概念的缺点。 获取信任信息有误差。 适用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大量的不确定现象。如:C2C电子商务信任评价和开放式网络的信任评价等。
灰色聚类
评价法 1.将信任进行合理量化,使其具有可比性。2.克服了传统方法的不足,对样本量没有特殊要求,分析时不需要典型分布,计算量小,可靠性高,可操作性强,适用性广泛。3.不会出现灰关联和量化结果与定性分析不一致的情况,信任值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提高。 1.不能很好地避免虚假或恶意评价。
2.建立隶属函数和白化函数时,过程繁杂。3.将评价模型中指标权值的确定放在系统之外进行,计算复杂、求解烦琐。
4.被确定的权值是否公正可用、是否有效,没有一个衡量的尺度。 主要解决“小样本、贫信息”的不确定性问题。适合软件自动化处理,电子商务中对实体信任度的评估。
BP神经
网络算法 1.网络具有自适应能力、可容错性,能够处理非线性、非局域性与非凸性的大型复杂系统。2.避开权数确定问题,实现评价的自动化和智能化。3.避免复杂的数学推导,操作过程简单易行。4.不需要对每一级别逐一建立相应的函数,在样本缺损和参数漂移的情况下,仍能保证稳定的输出,实现评价的准确性 1.可以使权值收敛到某个值,但并不能保证其为误差平面的全局最小值。2.网络隐含层的层数和单元数的选择一般是根据经验或者通过反复实验确定,尚无理论上的指导。3.精度不高,需要大量的训练样本等。〖〗适用于可信网络中用户的行为信任问题和电子商务初始信任评价问题。
2 典型研究案例
为了较为科学地解决信任的评价问题,在MBlaze[3]等人提出了信任管理的概念之后,国内外许多科研人员相继展开了对信任度量的研究。本文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研究分析,佐证表1中给出的结论。
加权平均法参考了社会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评价方法,eBay和EigenTrust[4]两个信任模型利用此方法建立了信任评价机制。但是模型中权重的确定非常主观和不确定,导致测评结果不公正,正如表1所描述的那样。该方法使用的是具体的指标,在垂直电子商务的信任度测评中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结构方程模型是度量变量之间相关性的一个很好的模型,能够同时处理潜变量及其指标,而电子商务信任中存在很多潜变量和指标,胡伟雄[5]等人结合这一具体情况,应用此方法对B2C和C2C电子商务信任度量进行理论分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单纯采用定量的评价方法会使本来比较复杂的事物简单化,导致结果不是很精确。
层次分析法是一种综合的评价方法,能够有效地处理那些难以完全用定量方法来分析的复杂问题。徐应涛[6]等人利用此方法解决了电子商务中用户行为信任评价问题。这些学者同时指出此方法的评估过程依赖于专家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评价系统的认知程度,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参见表1)。
模糊综合评价法能较好地解决模糊的、难以量化的问题。为此,唐文[9]等人引进模糊理论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进行研究,得出此方法的适用范围。但是由于模糊理论本身的特点,不能很好地反映信任的随机性本质。
在主、客观世界中,随机性和模糊性是不确定性存在的两种主要形式。单一采用概率来量化随机性,或者采用模糊数学相关工具来确定模糊值,没有实现对信任信息的全面评估。云模型理论作为处理定性描述到定量表示的转化工具,把模糊性和随机性有机集合在一起,通过隶属云及云发生器等算法,较好地解决了定性概念与定量的统一。张杰[10]等人将云模型理论引入信任管理领域,解决了信任难以描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是应用此方法在获取信息时可能会有误差。
对于电子商务信任这种信息少、数据不确定的问题,徐兰芳[11]等人采用灰色系统理论的相关原理将信任量化,认为此方法对样本量没有特殊要求,可操作性强,对解决“小样本、贫信息”的不确定性问题具有很好的适用性。但是此方法也存在不能很好地避免虚假或恶意评价等缺点。
BP人工神经网络是一种模拟人脑信息处理方法的非线性系统。胡伟雄[12]等人运用此方法构建C2C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模型,并且给出该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性(参见表1)。
3 结 论
本文通过归纳比较得出了常用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方法的优点、缺点和适用性,又通过对几个典型研究案例的分析,佐证了这些方法的优缺点及适应性,为建立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体系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和借鉴。下一步将针对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中某一个问题分别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给出更为准确的电子商务信任度评价方法选择指南。
参考文献
[1]Li Shiqun,Shane Balfe,Zhou Jianying,Chen Kefei.Trust Based Pervasive Computin[J].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of Natural Sciences,2006,11(6):1477-1480.
关键词: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培养;web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F713.3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2012)05-0000-02
面对庞大的需求市场,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使电子商务成为经营的重要手段。许多企业希望能从高职院校取得实用性的电子商务人才。
现阶段电子商务应用型人才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高层次是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针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培养目标是电子商务的战略决策型人才;技术性层次是技术服务支,主要着眼于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持方面,如网站建设、系统维护、网页制作、程序开发等;低层次是一般管理人员,是最庞大的群体,他们不需要深入了解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具体技术细节,更注重于如何在电子方式下开展工作,即如何应用网络提供的快捷方便的商务功能等。
我认为电子商务人才应该以职业技能模式培养,是体现高职教育创新的重要一点。构建高职院校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实际上就是在这个特定的培养基地里,在电子商务职业技能教学课程设计上我们需要以学生知识能力素质、职业专业技能,两方面对高职院校的电子商务人才进行培养。
以下是学生知识能力素质、职业专业技能,两方面培养方案的内容:
一、电子商务专业知识能力素质
知识基础是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准之一。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是以电子商务知识基础及其应用。作为一名专业人员要在生活、工作、学习中获得知识基础和自学能力,不断扩展、优化、创新自己的知识,才可能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高职的电子商务既要懂专业、还要懂知识基础。这样既有技术性、专业性、基础性,但基础性的教学课程设置安排要合理,不要过于求多求广,要体现专业的基础性,切实把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相结合,体现实践应用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专业职业技能
电子商务的课程设置往往是计算机、网络工程、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课程的机械组合,缺乏系统的与市场需求结合的方式。教师只能按原内容、教学经验对电子商务专业学生进行授课,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缺乏必要的案例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资源方面的硬件方面,学校实验室是计算机实验室为主,计算机上安装的软件确是普通的操作系统、office套件和图形操作等软件,适合教学需求的新型软件不多,完全不能适应市场对电子商务人才实用的要求。而我们的学生毕业了还缺乏基本技能实践,对专业管理信息系统缺乏认识和操作。这样的课程设计落后于社会需求。
所以课程设置上,要以专业特点和学习者为中心,在教学中充分体现教师的主导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要在学习中构建整体知识网络,注重知识的形成过程和知识的实用价值,为学生的不断发展和终身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仅以电子商务web教学为例分析:
我们应用改良后的电子商务web教学试验模拟实验软件总体架构设计,它的主要课程内容是:
课程名称:奥派商务托管运营实验软件演示及系统分析。
课程目的: 通过演示奥派商务托管运营实验软件,借鉴正确、优秀的系统分析思想。强化、提高系统分析实践能力。熟悉企业信息管理常见业务。
课程内容及要求:熟悉信息管理类系统需求分析方法和e-r图设计方法。基于奥派实验软件提供的一系列应用案例,熟悉实验软件的配置。独立分析一个实际应用的需求,并使用实验软件配置实现。总学时数:42,全程采用一体化教学。
(一)实验室架构说明
实验软件教学服务器:须提供一台服务器安装相应的实验软件,作为教学服务器。教学软件和数据库
都将安装在这台服务器上。老师教学:专业老师通过局域网登陆教学服务器给学生授课。学生上机实验:学生通过局域网登陆教学服务器上机实验。
远程支撑:远程支持人员可通过互联网登陆教学服务器远程安装、支持、售后。
(二)实验软件(奥派)介绍
奥派实验软件提供了一个灵活、开放的奥派实验软件,面向企业管理应用托管领域,提供市场、供应、财务、人力、客户、订单等方面的管理应用,支持消费品制造、金融、电子与通信制造、物流、航空、重型制造、政府、电信、医疗等多个行业。在实验软件上,支持的应用有: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企业资产管理(eam)、应收应付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hrm)、办公oa、会员卡管理等。依托be-app实验软件,管理敏捷型企业,快速在it系统中部署管理需求。be-app实验软件是验证管理模式的快速原型实验软件,实现您的管理梦想。支持管理模式的调整,适应并跟上企业发展步伐
这样的课程主要内容适应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电子商务教学的发展,电子商务学科的发展,对于电子商务web教学试验模拟实验软件总体架构设计中实验实验软件及案例实施是教学中的重点。实验实验软件主要分为奥派实验软件简介和奥派实验软件配置详解两个部分进行教学,在奥派实验软件简介中讲解:1.奥派实验软件简介;A)实验软件部署需求;在奥派实验软件配置详解中让学生掌握:B)奥派实验软件的基本配置;2.奥派实验软件应用包的使用。
整个教学设计中以案例实施为核心,通过客户关系管理(crm)应用、快递行业软件应用、会员卡储值积分管理应用、供应链管理应用、中小企业综合应用包等多个案例来覆盖电子商务运营中的实际情况。每个案例的教学均按照电子商务系统设计与运营的流程进行,从业务需求讲解开始,在充分获取业务需求后按照系统设计原则进行数据建模,然后利用奥派实验软件进行配置实现模型到真实系统的转化。学生在一体化教学环境中,通过一个个案例的实施不断加深、强化对电子商务的流程及系统使用的认识,从而达到教学目的。
电子商务职业技能教学思想与方法,我认为应该关键是领悟教学方法所反映的思想。概括下来主要有两点:
(1)指导方针:教学应该由灌输知识倾向于学生行动能力的培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方法能力、和专业能力、社会能力的培养,这三者的重要性比值约为5:3:2,也就是说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各项能力中,方法能力是最重要的,我们通过电子商务课程web教学案例达到引导学生方法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获取。古语云:“受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如果我们的教学过程中通过专业能力的练习达到方法能力的获取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
(2)实现过程:围绕着培养能力的指导方针,我们的电子商务专业专业能力培养如何来实现。我认为应该是如下方案:
以专业资料、学习计划、自我决策、过程实施、学生检查、教师评价六个步骤。
1.专业资料:学习者独立了解任务及问题,以及必需的工作技术 ------培养独立行动能力。
2.学习计划:学习者独立或其他学习者共同对任务的解决方案进行规划------促进相互沟通,培养分析性思维。
3.自我决策:学习者向其他学习者和教师介绍学习计划-和信息收集成果------以保证流程没有缺陷。
4.过程实施:学习者使用刚学到的知识解决问题-------促进他们的职业工作能力。
5.学生检查:学习者自己对应是值/实际值进行比较并考虑结果------有助于工作的控制和修正。
6.教师评价:学习者自己评价和教师分析结果------使学生从错误中学习。
我希望学生通过专业技能练习,从传统的教师说教为主转变成为由学生独立学习―团队协作学习;由教师为中心的学习变为以学生自我负责的中心的学习。这样的教学方法可以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完成技能操作。
传统的教学只告诉学生怎么去做,而且学习内容在实践中可能不实用,且非常乏味无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但技能教学会告诉你应该怎么办,而自己要去思考、去实际操作,使得枯燥乏味的这种经验的交流.一是可取长补短、促进人际交流能力的提高,二也是起到一种激励的效果。一两次技不理论变得具有实际意义。而且每位学生都要就自己和他人的操作发表见解和心得体会。通过如人还情有可原,长期落后者,必有奋发向上、超越他人的内动力,从而积极进取、刻苦学习。 可以引导学生变注重基础知识为注重技能能力 现在市场需要工作者知道知识但这不等于能力,知识应该转化为能力。技能的本身是重实践重效益的,学生一味的通过学习书本的死知识而忽视实际能力的培养,不仅对自身的发展有着巨大的障碍。其所在的企业也不会直接受益。技能教学正是为此而生,为此而发展的。 重视双向交流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老师讲、学生听,听没听、听懂多少。要到最后的测试时才知道,而且学到的都是死知识。在技能教学种,学生拿到实际操作软件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思考各种他认为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他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想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他的答案随时传送到教师方面,这也促使教师知道第一手资料,然后根据不同学员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双向的教学形式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高职院校在开设电子商务专业教育时应根据专业的特殊需求,在基础课和专业课,专业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实操教学体系的安排上确定不同的比例,做到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在教学上,要彻底变革传统陈旧、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注重实践实操的训练,为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探索新的途径。